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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招商引资社会引资者奖励实施细则
来源:莲生三十二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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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招商引资社会引资者奖励实施细则(精选5篇)

南宁市招商引资社会引资者奖励实施细则 第1篇

南宁市招商引资社会引资者奖励实施细则

南府办[2006]170号

颁布日期:二OO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根据《南宁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中对社会引资者奖励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近年来对招商引资社会引资者奖励审核工作的实际,特制订对社会引资者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国内外个人或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引资者)通过各种渠道引荐南宁市以外的国内外投资者来南宁投资兴办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和城市功能定位,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项目,引资者均可申请奖励。

第三条 奖励原则

(一)分行业项目奖励原则。第一类是工业、高新技术、农业行业项目;第二类是商贸、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餐饮娱乐、经营陛公用事业等行业项目;第三类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以上三类行业项目按不同比例给予奖励。房地产项目不予奖励。

(二)分级奖励原则。社会引资者奖金按税收归属,由同级财政支出。即对引进项目税收归属市财政的,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对引进项目税收归属县、城区、开发区财政的,由各有关县、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给予奖励;对引进我市政府鼓励重点招商项目的,投入县、城区、开发区的项目,除县、区、开发区奖励外,市政府还给予社会引资者适当奖励。鼓励项目受益业主对社会引资者进行奖励。

第四条 社会引资者的认定

(一)社会引资者是经投资者确认的,介绍投资者与我市建立具体联系并最终促成了投资的直接介绍人。社会引资者可以是个人或单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外来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领引资奖励。

第五条 奖励资金来源

政府奖励资金,属于市本级的,市财政将奖励资金列人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各县、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执行所制定的有关对社会引资者的奖励政策,应将奖励资金列人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第六条 奖励标准(市本级)

(一)引进工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及其他生产性项目,引进境外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5‰实行奖励;引进市外境内资金按形成固定资产的5‰实行奖励。

(二)引进商贸、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项目的,引进境外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实行奖励;引进市外境内资金按形成固定资产的3%0实行奖励。

(三)引进基础设施项目的,引进境外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实行奖励;引进市外境内资金按形成固定资产的l%。实行奖励。

(四)原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按增资扩股所在行业的奖励标准,以外方实际增资扩股为基数计算奖金,并奖给该企业的主要经营负责人。原有内资企业的增资扩股不再予以奖励。

(五)已从投资方或合作方企业获取奖励或佣金的,不再领取政府奖励。

(六)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或引进重、特大第一、二产业项目,由市招商促进局报告市人民政府。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市政府可追加2—10万元的奖励。

(七)凡超出项目合同规定最后进资期限后进人南宁的市外资金(含境外资金和市外境内资金),不再予以奖励。

(八)社会引资者引进同一个项目的最高奖励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奖金的计算:境外资金以实际到位资金为基数,按实际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折算;市外境内资金以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基数,流动资金不在计奖之列。奖励币种为人民币。

第八条 社会引资者登记。

社会引资者应在外来企业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前,必须获得由投资各方出具并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和项目有关资料,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社会引资者登记确认手续。引进外来资金投入市本级项目的,到市招商促进局办理引资身份登记确认手续;引进外来资金投入县、城区、开发区项目的,到县、城区、开发区招商促进局办理引资身份登记确认手续。

第九条 奖金申领。

(一)属于市级奖励范围的,引进境外(国外、港、澳、台)资金的社会引资者在外资实际投入达到注册资本外资额50%以上(含50%),持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所投资新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者出具的确认的委托证明、社会引资者身份证明、社会引资者引资情况和过程的文字说明及相关资料到市招商促进局填写《南宁市招商引资社会引资者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申请。也可在外资全部到位后,一次性办理申领手续。引进市外境内资金的社会引资者在新企业正式投产后申报,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招商促进局办理奖励申领手续。

(二)属于县、城区和开发区奖励范围的,社会引资者到相关县、城区、开发区招商促进局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奖金申领手续。

第十条 奖金审核。成立南宁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招商促进局、财政局、统计局、发改委、经委、建委、商务局、旅游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的引资确认、奖金审定及相关协调工作。在市招商促进局对社会引资者的奖励申请初步审核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每季度提请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审定奖励事项。

第十一条 奖金领取。属于市级财政奖励范围的,在经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社会引资者到市招商促进局办理奖金领取;属于县、区、开发区财政奖励的,社会引资者依据各县、城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的相关规定到指定的单位(部门)办理奖金领取。

第十二条 引资者团队申领奖励金,不论人数多少,奖励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一人办理。奖励金如何分配由引资者团队自行商议。引资者可自行办理,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申领手续。引进项目建成投产或正式运营之日起一年内,社会引资者须办理奖金申领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引荐者所得奖金由奖金兑现部门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奖金的,将依法追究社会引资者和相关证明材料出具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城区、开发区的引资奖励程序、标准由各县、城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进行奖励。各县、城区、开发区每半年向市招商引资奖励领导小组报告本地区兑现社会引资者奖励情况。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南宁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南宁市招商引资社会引资者奖励实施细则 第2篇

泰 发[2003]5号

为贯彻落实《泰安市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招商引资的政策规定》(泰政发[2001]21号)的有关规定,鼓励市内外单位和个人(简称引荐者)积极招商引资,推动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引进市外投资项目和资金的,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依照本办法规定,奖励引荐者。

引进市外投资项目、无偿资金落在市本级(含市高新区)的,由市财政奖励(项目落在市高新区的,奖金由市高新区财政提供);落在县市区的,由县市区财政奖励。

本办法对引荐者只进行一次性奖励,客商在泰安再投资的,不再奖励引荐者。

第二条 市外投资项目是指市外客商以独资、合资和合作等方式(包括股权购买)进行的项目投资(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和债转股项目投资)。

无偿资金是指向计划、财政等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部 门、单位争取的无需偿还的项目资金(不含政策性资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引进市外投资项目和无偿资金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引进生产经营性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的,在项目完成后,可按市外实际到位资金形成固定资产额的1%给予奖励;也可按自纳税之日起,第一个完整会计投资企业纳税形成的实际地方税收的10%(合资合作企业按外来投资者持股或投资比例),给予奖励。

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及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项目的,根据项目情况,按上述标准,适当上浮奖励,最高不超过50%的上浮幅度。

(二)引进公益性项目的,按实际到位资金形成固定资产额的1%给予引荐者奖励。

(三)本市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引进无偿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对单位实行以奖代补,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其他引荐者引进无偿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四条 引荐者或其委托人填写《泰安市招商引资奖励审批表》(见附表),于每年二月底前向招商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确认引荐者身份、形成固定资产或纳税凭证等证明材料。对多个引荐者共同引荐同一项目的,须提供参与各方奖金分配协议。

引荐者是指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与外来投资者取得联系、向市内有关单位提供信息并积极协助项目落实的单位或个人。对引荐者的确认以外来投资者证明为主。

第五条 按形成固定资产额申请奖励的,须提供具备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应资金形成固定资产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有效证明。

按纳税形成地方税收申请奖励的,须提供由财政、税务部门审核认定的纳税原始凭证。

按引进无偿资金申请奖励的,须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财政部门提供的资金到位证明。

第六条 招商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负责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建议。

第七条 招商管理部门根据审核情况,提报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研究认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政府批准。

第八条 引荐者持身份证明,到受益财政部门领取奖金。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引进外资的,按资金到位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第四条

(一)款中所称的“高新技术项目”,由招商管理部门和科技局根据当年《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等有关政策规定确认。

“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由招商管理部门在对项目投资规模、外来投资者知名度和项目对地方财力的贡献大小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评价后,提出建议名单,报同级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批准确认。

第十一条 引荐者对有关认定和奖励决定有异议的,可在60日内向同级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或监察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二条 对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招商管理部门会同监察、司法等部门追回奖金,并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给予有关人警告直至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招商引资奖励工作,原有奖励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负责解 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南宁市招商引资社会引资者奖励实施细则 第3篇

岳办发[2008]9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拓宽招商引资渠道,根据长招商发[2007]02号《长沙市招商引资奖励实施(修改)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报条件

1.凡引荐长沙以外的投资者(单位、机构)前来岳麓区投资,经投资者确认的、与我区项目单位建立联系并最终促成投资成功的直接介绍人,按项目所在产业、内外资类型进行奖励。

中介人可以是一个人或一个单位,也可以是数个人或数个单位。

2.申报中介人奖励的项目,必须是市、区政府鼓励类产业项目。市、区政府鼓励类产业项目指:新型工业化项目(先进制造业和现代物流业、现代金融业、信息服务业、会展产业、跨国中介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参见岳政办发[2007]28号文件《岳麓区促进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第三条奖励标准

招商引资中介人奖,依据产业和投资类型确定,不重复计奖。

1.引进境外资金的外资项目(简称“外资项目”)实际到位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计算奖金;引进市外境内资金的内资项目(简称“内资项目”)形成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按形成固定资产部分的0.3%计算奖金。

其中,新型工业化“外资项目”实际到位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6%计算奖金;新型工业化“内资项目”形成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按形成固定资产部分的0.4%计算奖金。

引进的新型工业化项目和现代服务业项目须分别经区招商引资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和区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确认。

2.原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以实际增资扩股额为基数计算奖金,奖励给该企业的主要经营负责人。已奖励过的内资项目增资扩股,原则上不再奖励,但因滚动发展或扩大生产规模,对其一次性追加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项目,可予以奖励。

3.引进境外世界500强企业或世界行业排名靠前的境外企业来我区直接投资企业的,均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6%计算奖金。

4.总投资在1亿美元或10亿元人民币以上,建设周期较长的二产业、基础设施重特大项目,因分期投入分期竣工,且当年实际投入达到本办法奖励标准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可在第一期工程完成后,按每期(阶段)项目所在产业、内外资类型给予奖励。

5.奖金的计算。境外资金以实际到位资金为基数,按实际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折算;市外境内资金以相关部门认定的形成固定资产额为基数,流动资金不在计奖之列。

6.已从投资方或合作方获取佣金的,不得申报奖金。

7.单个投资项目申报奖励累计奖金以500万元为限。

8.单个项目中介人奖励只实施一次,已获得省、市奖励的项目中介人不再申报区级奖励。

第四条奖励程序

项目签定正式协议前,中介人必须到区招商合作局进行身份备案登记;凡符合奖励申报条件的,引进境外投资的项目资金到位后、引进市外境内投资的项目正式投产后,中介人可持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新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投资者出具的确认中介人证明、中介人身份证、投资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中介人引资情况和过程的文字说明及相关资料,到岳麓区招商合作局领取和填写《岳麓区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申请。经区招商合作局初审后,由区招商合作局会同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审核,报区政府审批。

第五条奖金来源

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专项资金。奖金税收由区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统一代扣代缴。

第六条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与本办法不相适应的文件以本办法为准。

南宁市招商引资社会引资者奖励实施细则 第4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拓展招商引资渠道,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为我市成功引荐外来投资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引荐者),均可按本办法实行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投资指我市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直接投资、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我市经济发展所投的资金、设备和技术等。

第四条 奖励条件

1.项目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2.项目到位资金真实、材料齐全;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定位,或属高新科技项目; 4.项目建成投产或投入运营。

第五条 对引荐者以外来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为基数进行奖励。包括外来资金到位后形成的土地资产;基础建设;生产经营设备;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以专业评估机构认定为准)。

第六条 奖励标准

1.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资金项目,按引进固定资金投资额的5‰奖励引荐者,对投资农业项目和高新科技项目的奖励6‰。2.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境内市外资金项目,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奖励引荐者,对投资农业项目和高新科技项目的奖励5‰。

3.引进关联度高的集群项目,投入资金一年内到位的,按一个大项目合并计算投资额,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奖励引荐者。

4.引荐无偿捐赠资金用于生产性项目投资或投入公益事业的,按捐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奖励引荐者。

5.单个项目对引荐者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奖励程序

1.登记。引荐者在引荐外来资金初始,到市、县招商部门领取并填写《招商引资引荐者登记表》。

2.申请。外来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60日内,引荐者向市、县(区)招商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填写《濮阳市招商引资奖励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1)引荐者身份证明及项目单位对引荐者的书面认可;(2)外来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3)验资报告、资金到账的银行凭证;(4)固定资产清单、土地证及土地出让金发票;基建施工合同、付款凭证及缴纳建筑营业税原始发票;设备订货合同及购置发票;(5)以旧设备及无形资产出资的,提供法定专业机构评估报告;(6)属高新技术项目的,提交省以上科技部门的鉴定材料。

3.确认。引进境外资金的,由招商部门会同外汇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引进境内市外资金的,由招商部门会同统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并出具审核意见。

4.审批。按财政隶属关系由市或县(区)政府审批。

第八条 奖励兑现

1.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引进项目多家受益的,由多家受益者具体研究奖励办法。

2.奖励资金直接兑现给引荐者个人或单位,多人或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引进项目的,奖励资金由第一引荐者组织协商分配。

3.引进项目投产运营,经申请、确认、审批后,下年一季度兑现奖励。项目分期投资的,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入情况可进行分期、分阶段奖励。4.对引荐者的奖励由同级政府负责组织落实。奖金以人民币支付。

第九条 引荐者未按要求登记,逾期申请的,视为放弃受奖资格,事后不予补办。第十条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1.属委托招商,并获取中介佣金的; 2.属房地产开发及招投标项目的;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引荐者,一经查实,将追回全部奖金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党政纪律严肃处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引荐者依据本办法获得的奖金为合法收入,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各县(区)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实施办法。

招商引资奖励制度 第5篇

各科室:

为进一步调动我单位职工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2011年度招商引资任务。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工作部署,以及我单位招商引资任务,结合实际,经研究,制定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开展“瞄准先进、正视差距、突破自我、奋力赶超”活动,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创强县”的发展目标,不断拓宽招商引资工作思路,创新招商机制和手段,实行招商引资责任制,确保我单位招商引资任务顺利完成。

二、目标任务

1、全面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2011年招商引资计划任务:至少完成一条联席会议确认的固定资产投资过5000万元招商信息。

2、任务指标分解:为明确任务,自我加压,使每个干部职工人人有压力,个个有担子。现将任务指标分解如下:

班子成员每人提供一条有价值的招商信息;

每科提供2条有价值的招商信息。

三、奖惩

1、凡是每提供一条有价值招商引资信息的干部职工,对其奖励500元,并给予个人和所在科室分别加量化考核分1分。

2、凡是每提供一条县招商引资联席会议确认的过5000万元招商信息的干部职工,对其奖励5000元,报销为招商引资所发生的交通费、通信费和生活费,并给予个人和所在科室分别加量化考核分20分。

3、凡是在年底招商引资工作考核中,对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我单位将在县委、县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予以重奖。

4、凡是完不成招商引资任务的科室,每少一条扣科室量化分1分。

四、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实行招商引资工作责任制。

为保证招商引资工作顺利进行,成立单位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同时,实行招商引资责任制,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招商引资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是所分管科室招商引资工作的主要责任人,主任是全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加强招商学习,提高招商引资整体素质和能力。

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组织招商小分队到外地学习招商引资经验,同时广大干部职工要加强招商引资专业知识学习,特别是我县招商引资工作指南、招商引资实施意见等知识的学习,进一步提高招商能力。达到人人能招商,个个能谈判的水平,真正实现全员参与,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顺利开展。

3、确定招商方向,突出招商重点。

到淄博、江苏等地重点招引石油化工、机械制造、医药、新型材料、矿产资源深加工、高档食品等六大产业项目,着力引进投资规模大、财政贡献多、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项目、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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