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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督查工作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火烈鸟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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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督查工作范文第1篇

(一)围绕落实政府决策部署抓督查。对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政府主要领导办公会议、政府专题会议、政府召开的大型会议、政府领导现场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做出 的决策部署和决定的工作事项,经政府主管领导签批后,由政府督查室逐项督办,变口头安排为书面指令,使各地、各部门在落实政府各项决策和部署中,工作有标准、操作有规范、完成有时限、落实有保证。

(二)围绕推动全市中心工作抓督查。一是抓进度,分解落实政府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工作标准和完成时限,并以政府文件形式下发到各地、各部门。二是抓服务,对于重大项目,政府督查室要全程督办,有效解决“中梗阻”问题。三是抓查处,及时发现和认真查处影响中心、阻碍发展的问题,对工作不落实的、挺着不干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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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围绕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抓督查。要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哪里有热点难点问题,督查工作就开展到哪里、解决到哪里的工作原则,切实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督查工作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新形势,为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如何做好督查工作范文第2篇

浅谈如何做好督查工作

郑腾

9月9日,全体督查室人员共同学习了白主任的《学习讲话精神,坚持“三个注重”积极推动政务督查工作再上新水平》督查通报,并对其中提出的 “三个注重”和“五个立足”等重点进行了重点学习,为我们以后的督查工作指明了重点和方向。下面就我对以后督查工作如何开展发表下自己的几点看法。

一、督查就要“快、严、准”。“快”,就是说干就干,

对领导交代的任务迅速开展督查,快回音、快办结、快拿意见。“严”,就是严肃认真,对于发现的问题,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绝不可姑息迁就。“准”,就是准确理解领导批示、精神,领导有“令”要坚决去办,无“令”则不能擅自去办,更不能打着领导的旗号自己去办。

二、督查方法要“深、细、活”。“深”,就是督查之前,要吃透文件精神,深刻理解督查意图。这样在督查过程中才不会出现督查不到位的问题。同时,督查过程中我们既要主动介入,深入基层,又要把握分寸,做到该督查的一定督查到位,其它可以适当了解情况。不断提高善于发现决策实施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的能力。“细”,古语云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在督查工作中每遇到一个问题都有他主观、客观两方面原因,因此我们在督查过程中一定要区别主观与客观,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像“解剖麻雀”一样,仔细找准根由。“活”, - 1 -

就是用灵活多变的督查方法,查出实情。如果一直是呆板单一的督查方法,容易使督查对象拿出虚的与应付的办法,使我们查不出真是情况。比如说督查室和效能办开展要对干部作风突击检查,如果改变以往检查时间段的单一工作方法,来了个“回马枪”,突击检查,就很有可能查出问题。

三、督查人员要不断学习。在督查过程中难免遇到这样那样的新情况、新问题,这就要求我们督查人员要不断的学习新思维、新理论、新方法以适应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应从上级领导和其它县督查室同志的工作经验中吸取智慧和力量,或是将有效的督查结果综合整理出来,就像我们督查室每年将所有督查通报合订起来一样,让我们可以随时借鉴、思考及时总结出新的应对方法。

如何做好督查工作范文第3篇

意见整改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

新担当新作为的工作方案

按照县委组织部《关于做好中央办公厅督查组专项督查反馈意见整改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工作方案》(洛组通字﹝2018﹞7号)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整改落实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作风建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做到“两个坚决维护”。坚持把整改落实与作风转变、抓好当前整改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推动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细化完善“三项机制”及配套制度,强化实践运用、典型宣传和案例引导,形成鼓励担当作为、崇尚苦干实干的良好风尚,为服务追赶超越、加快脱贫攻坚步伐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二、整改任务

以县委整改工作方案指出的问题为重点,在本系统全面开展整改工作,主要完成以下三个方面的整改任务。

(一)丰富学习载体,扎实做好《意见》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

采取多种有效方式、丰富多样的学习载体及时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和中央《意见》精神传达到每一名干部职工,达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全面覆盖,不断扩大知晓面和认同度,迅速把全体干部的思想统一到中央新精神新要求上来。

(二)精心研究部署,建立完善鼓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制度体系。

扎实安排部署,积极组织人员,精心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中央《意见》的实施办法,继续修订完善“三项机制”实施细则、干部职工考核考勤办法和季度考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干部职工职责、目标任务、考核标准、奖惩办法,把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细化为可量化的指标,鲜明亮出干部优与劣的标准、奖与惩的标尺、上与下的准绳,形成精准科学、便于操作、务实管用的制度体系。

(三)精准运用“三项机制”,切实加强财政干部队伍建设。

将中央《意见》落实纳入财政干部队伍建设整体布局,作为干部推荐、选拔任用的根本遵循。要围绕“中心工作”,紧盯“三准三实”,聚焦“追赶超越”和“脱贫攻坚”,突出政治、作风和实绩考核,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研判和考核干部,推荐、选用和鼓励政治过硬、作风扎实、勇于担当的干部,旗帜鲜明地为敢闯敢试、开拓创新的干部撑腰鼓劲,坚决调整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的干部,进一步树立能者上、错者容、庸者下的鲜明导向。

三、工作安排及完成时限

(一)对标制定整改方案(8月28日前)。

按照县委组织部整改工作方案要求,逐一对标检查,认真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围绕整改内容,建立任务清单,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时限要求、工作标准、整改责任,确保整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二)广泛深入学习宣传(8月31日前)。

各镇(办)财政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股(室)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中央《意见》摆在重要位置,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主要负责人要做辅导解读,带头学习,每周一例会上组织干部职工开展集中学习,并组织开展专题研讨交流、知识竞赛测试、学习笔记展评,切实把《意见》相关内容学深学透学实。同时,充分利用网络、微信等宣传媒介,及时宣传学习贯彻落实中央《意见》的好做法、好经验和先进典型,在财政系统上下形成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浓厚氛围。

(三)细化修订完善制度(9月10日前)。

各镇(办)财政所、局属各单位,结合贯彻中央《意见》精神,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精心谋划,制定出台贯彻中央《意见》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本单位“三项机制”实施细则和干部职工考核奖惩办法,建立起科学完整、务实管用的新时代激励干部新担当新作为的制度体系。

(四)扎实开展专项督查(9月12日前)。

局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镇(办)财政所、局属各单位整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查,重点检查安排部署、学习宣传、制度建设、实践运用、典型宣传、实际效果等情况,主要包括学习研究的会议记录、主要领导的辅导材料、干部职工的学习笔记、制定印发的整改方案、出台细化的配套制度、干部日常考核考勤管理、典型宣传和案例推广等佐证资料。

(五)按时上报整改情况(9月18日前)。

各镇(办)财政所、局属各单位要在8月底和9月中旬前,分别将学习部署情况、制度修订完善及整改落实工作情况上报局办公室。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整改工作有序推进,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具体组成人员为:

长:杨少峰

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张

财政局党组副书记

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金亚军

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米向军

财政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员:李忠厚、李克荣、段

力、赵

鸣、杨俭锋

鹏、杨红乐、周玉霞、杨

涛、焦保军

余敏玲、王

健、李红霞、张亚君、孙正涛

王亚玲、姜爱平、郭

娜、朱长寅、谭贵生

李长青、何亚峰、索玉霞、王

曼、黄

王念良、陈书锋、王小彦、张

健、魏云霞

王少波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张维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杨涛、程小林、郭俊、陶莉、任伟同志负责日常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

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是省市县委关于作风建设排在第一位的整改任务,财政系统干部职工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做到“两个坚决维护”、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政治检阅。各镇(办)财政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股(室)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看齐的高度,充分认识整改工作的重大意义,以高的标准、严的要求,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二)夯实工作责任。

各镇(办)财政所、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整改落实工作要高度重视,扎实安排部署,夯实工作责任、细化整改措施,精心组织实施,要

做到领导坚强有力、工作职责明确、整改有序推进、资料整理规范。

如何做好督查工作范文第4篇

一、突出重点, 兼顾其他

做任何事情都忌讳“眉毛胡子一把抓”, 督查督办工作也是如此, 只有明确当前工作的重点, 督查督办工作才能有的放矢、突破重点, 有效地带动整体工作。因此, 一是要善抓督查督办重点, 明确着力方向。要站在全局的高度、以系统全面的观点动态把握具体工作的特点及其影响性, 准确判断督查督办事项的重要程度、找准主要矛盾和切入点, 抓住事关大局的重点问题、关键问题;二是要注重统筹兼顾, 做到点面结合, 以点促面。既要抓住重点, 又要兼顾一般, 既要面面俱到, 又要有所侧重, 只有这样, 才能做到既保证督查工作“面”上的广度, 又善于找准重点、抓住主要问题, 通过突破重点, 有效地带动全局工作, 从而实现“面”上的推进;三是把握重点环节, 有的放矢。在日常工作中, 应把握好立项、检查、反馈三个督查督办重点工作环节, 同时区别情况, 做到哪个环节上容易发生问题, 就重点督导那个环节上的问题, 哪些部门容易发生问题, 就把工作重点放在哪些部门。

二、把握时机, 及时有效

做任何事情都要正确选择时机, 时机恰当, 成功的概率就大, 反之即使成功也要多付出代价, 甚至得不偿失。督查督办工作不确定性、突发性情况比较多, 有时同一时间接受好几项任务, 这就要求工作人员从无序中找到有序, 从杂乱中理出规律, 分清轻重缓急, 排出时间顺序, 做到有条不紊。首先, 在时限上要确保重点工作的如期完成。对历时较长的一些重大决策及中心工作, 要按实际情况将其分成若干阶段, 分段来规定时限和量化目标, 并适时督查督办, 及时分段反馈进展情况, 使上级可以及时掌握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适时调整工作部署, 及时纠正政策执行或工作开展偏差, 或及时发现决策之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同时可以有效促进责任部门或人员及时办理、合理进展, 避免拖延现象。其次, 对具体事项的督查督办, 要求按时, 按质来办,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分批进行抽查, 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临时进行督查, 对刚出台政策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 须等政策实施一段时间后开展或者进行后续督查督办。最后, 要严格按照保密的规定和问题处理层级的要求, 不随意扩散带保密性质的情况, 为上级决策赢得时间和时机, 争取主动, 尽可能避免负面影响。

三、方法得当, 科学思维

做任何事情都要采用正确的工作方法, 科学的方法能够指引“正确地做事”, 方法和思维方式科学与否决定着督查督办最终结果的好坏与成败。因此, 在督查督办工作过程中, 要运用正确方法准确把握、主动适应形势变化, 准确把握不同发展阶段的新变化新特点并做出正确判断, 使得上级能够根据督查督办情况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新趋势或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进而发现问题背后隐藏的深层次原因。督查督办工作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就事论事, 以钉打钉, 但只适用于个别单一或领导指定要办的具体问题;另一种是以点带面, 举一反三, 把督查的具体问题作为突破口解决类似的成批问题, 使督查工作取得最好效果。这也是用得最多的一种科学方法, 需要在督查督办过程中发现带共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和难点问题, 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类整理, 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上级反馈。

四、以人为本, 开拓创新

做任何事情最重要的因素是人的因素。邓小平说过:“任何事情都是人干的”, 所以, 人的因素在一切工作中起着决定作用。要做好督查督办工作, 一定要重视督查督办队伍建设, 打造一支作风优良、能力过硬、严于律己的“铁军”。督查督办人员不但要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强烈的政治责任感, 积极主动、及时有效地开展督查督办工作, 而且要不断加强各类知识学习, 认真学习与督查工作紧密相关的各类专业知识,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等, 不断适应督查督办工作的需要, 使自己善于见微知著、以小见大, 善于发现问题, 不讲外行话, 不办外行事;同时还要有创新意识, 这样才能不断适应新阶段、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持续提升督查督办工作质量和水平。从这个角度来讲, 督查督办工作是工作人员学识素质、能力作风、经验智慧的综合反映。

总而言之, 从突出重点、把握时机、科学方法和以人为本等四个方面熟悉、准确把握督查督办工作的内在规律和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就一定能够做好督查督办工作, 使督查督办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督出成效。

摘要:作为推进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 督查督办工作也有着自身的特点与规律。要做好督查督办工作, 督出成效, 就必须从突出重点、把握时机、科学方法和以人为本等四个方面熟悉、准确把握督查督办工作的内在规律和要求。

关键词:规律,督查督办,成效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自觉坚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方法论[J].马克思主义文摘, 2015 (3) .

如何做好督查工作范文第5篇

务督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政务督查、实施督查督办是各级党委、政府一个非常重要的领导环节和方法,是落实重大决策的重要推动力,是落实各项政务工作的内在要求。加强政务督查有利于促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保证中央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决策的优化和实施;有利于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发挥职能部门的参谋和助手作用;也有利于政府部门抓住机遇、加快改革和发展的进程。各级工商局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清政务督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办公室职能作用,扎扎实实地开展好政务督查工作。

二、切实把握政务督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要坚持领导督查与督查机构督查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党组、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身体力行,力求做到每一项重大决策都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有结果。各级工商部门办公室作为政务督查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在协助领导抓落实方面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

(二)要坚持分级承办、分级负责的原则。政务督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全系统政务督查工作由省局办公室负责,各直属局及其所属局政务督查工作由相应层级办公室负责。

(三)要坚持求实、务实和时效的原则。政务督查工作要全面客观地了解和反映情况,有喜报喜,有忧报忧。要注重政务督查质量,切实防止敷衍应付、流于形式。

开展政务督查要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交待。政务督查结果要以形式简明的书面材料,经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上报,对重大事项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后上报。对各承办单位上报的政务督查结果,各级办公室督办人员应及时汇总并报领导同志阅示,必要时以政务督查专报形式下发。政务督查事项办结后,督查人员要按文书处理要求,将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定期归档。

三、进一步明确政务督查的主要内容

开展政务督查工作要始终围绕省局党组和各级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进行。主要内容有: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情况;

(二)地方党委、政府重大决策贯彻情况;

(三)国家工商总局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四)省局工作部署及其它重要工作落实情况;

(五)上级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完成情况;

(六)党组会、办公会及其他重要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

(七)与工商部门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工程和办实事项目的进展情况;

(八)某一时期具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解决情况;

(九)各类专项整治和专项工作进展情况;

(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四、注意把握政务督查的形式和方法

开展政务督查工作要注意方式方法。对上级机关做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办公室要拟定政务督查方案,明确政务督查责任,及时反馈决策落实情况,着重抓问题的解决。要把职能部门的政务督查纳入领导督查内容通盘考虑,取得领导重视和支持。开展政务督查要吃透上级精神和掌握基层部门情况,准确领会领导意图。政务督查工作重在推动,重在协助,重在引导,要把政务督查的过程变成抓落实的过程,形成上下抓督查、层层抓落实的格局。各级办公室要根据党组的授权和要求搞好政务督查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尤其是协调和推动各职能部门开展政务督查,充分依靠各职能部门共同协作、共同开展政务督查工作。要着重把握下列四类督查形式和方法:

(一)调研督查。调查研究既是领导决策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检查落实决策情况的重要方式。对决策确立后,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要及时深入基层了解真实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提出解决问题和矛盾的方法,提出深入抓落实的措施,为辅助领导决策和推动决策落实提供依据。

(二)催报督查。对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某一时期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要及时给领导在督查方面当好参谋助手;对文件和会议明确规定了报告落实情况时限的,办公室要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催报;对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要根据内容提出报送要求并及时催报;要经常对催报情况进行分析,做好综合汇总,并及时上报。

(三)反馈督查。对督查情况要

适时运用多种载体或形式迅速通报。省工商局办公室将通过《江苏工商行政管理信息》、《江苏工商行政管理简报》、《工商通报》、《工商专报信息》、《学习与研究》等载体反馈党委、政府和省局党组决策在本地区、本部门的落实情况;反馈各地各级抓落实的具体行动和进度;反馈省局党组决策落实进度动态、措施办法和成绩经验。

(四)专项督查。

对省委、省政府、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专项督查督办,是各级党组、各级办公室政务督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批必查、查必清、清必办、办必果的原则,认真做好,并将督查结果及时上报上级机关和有关领导。

政务督查过程中要加强协调,互相沟通,注意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自查、互查和抽查等多种方法进行督查,注意扩大政务督查覆盖面,提高政务督查效率。督查过程中可以组织事前通报式的明查,也可以采取不打招呼、直接到基层单位了解情况等暗访方式督查,以尽量多了解一些真实情况。要善于发现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并督促相关单位和相关部门认真加以解决。

五、切实抓好政务督查制度的贯彻落实

(一)报告工作制度。对工作部署和半年工作安排,省各直属局应分别于每年的1月和7月通过办公自动化网络以局文形式向省局报告;省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的、半年工作安排意见要根据局党组中心工作于每年1月和7月确定并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报本局办公室备案;省各直属局和省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的每月工作计划在当月5日前上报并在局域网上发布。对重大事项、重要活动和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要按规定于事发六小时内上报,并及时续报事件的处理情况。对领导同志批办事项和省局办公室督查督办事项一般要在一周内办结并报告结果。

(二)考核奖惩制度。政务督查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直属局党组、各督查督办部门领导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重视政务督查工作。要将政务督查工作的优劣与单位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结合起来,与整体工作的考评结合起来,与评选文明单位、文明处室工作结合起来。对上级交办的政务督查内容敷衍了事、逾期不报或弄虚作假的,省局将视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对积极开展政务督查工作、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人员,省局进行通报表彰。

(三)培训制度。要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领导干部要亲自传授知识、传授方法,政务督查人员要虚心求学,注意总结经验与教训,注意在实践中总结和提高。

六、不断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如何做好督查工作范文第6篇

公司法务需要对合同法非常熟悉,对公司的常见业务的合同文本有充足的研究和明确的认识,要对合同所涉及到的公司业务知识做到了解,才能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合同,防范法律风险,并向公司高层提出可行的经营性建议:

一、与业务人员充分交流

公司法务人员在收到合同审核任务后,首先应当与合同业务人员进行交流。这样的交流对合同审核工作的帮助是多方面的。

业务员人员对合同的介绍:

1、合同紧急程度和重要性;

2、合同所涉业务是成熟模式还是首次尝试的说明;

3、对合同当事人情况的说明、谁是强势一方的判断;

4、合同谈判甚至是前期执行情况的介绍以及应要求提供的合同背景资料;

5、询问业务人员对合同内容的担心和疑问,

这些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增进了法务人员对合同业务的了解,指明法务人员在其审核意见中需要重点分析和解决的问题,保证了最终的审核意见能够贴近业务实际。

二、检索以往相同或类似业务合同的审核档案:掌握续签优惠和避免重复签约 公司法务人员在审核合同时,可以在部门档案中检索以往相同或类似业务合同的审核档案。

1、如果是合同续签,检查本次续签的合同与原合同有什么区别,法务人员对原合同的法律意见是什么,送审单位是否采纳了法务人员的意见,若我方作为付款方,是否获得的了续签优惠;

2、如果不是合同续签,则要审查是否存在就同一业务重复签约的情况,是否违反原合同中关于排他性合作的约定。

检索以往相同或类似业务合同的审核档案,不单可以避免重复签约的情况,而且可以在本次审核意见中引用以往法务人员的工作成果,提高审核效率,稳定审核质量,体现审核意见的延续性,保证审核意见的一致性。

三、审查合同内容和流程的合规性

(一)合法性审查:对合同内容是否国家法律的审查;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1)审主体:三证,特许经营,还要求对方有相应的资质、许可。 (2)审注册资本:对方是否有缔约能力?对方承担责任的能力如何? (3)审经营范围:是否超过对方的经营范围?

2、标的:法律对该标的是否有特别的规定。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其他。

3、合同签订形式

看合同是否需要以招标、拍卖等特殊的方式缔结,尤其是一些建筑工程合同、土地出让合同和政府采购都可能涉及特殊的和创始签订方式。

(二)合规性检查:对合同的内容和流程是否符合公司的各项内部制度规定; 集团对主要业务和主要流程均有内部管理规定的,法务人员要注意对合同的合规性进行审查,要如熟悉法条一样熟悉企业的内部制度。

(三)实践性审查:对合同的各方面的实际操作性进行审查,以求贴合实际要求。

1、标的;

(1)约定要求详细、明确,做到指向对象具体,比如房屋买卖,食品卫生检疫。 (2)对合同标的为货物买卖的,一定要写明货物的名称、品牌、计量单位和价格. (3)对合同标的是提供服务的,一定要写明服务的质量、标准或效果要求等。否则,一旦纠纷产生,往往就造成“合同约定不明”的状况。

2、数量:是否具体。计较单位是否明确。

3、质量:

(1)质量标准,具体,可行。

(2)验收方式,双方出具书面的验收材料等。 (3)质量保证,可以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保证。

对合同标的物符合国家各项标准(产品质量、卫生防疫等)的审查。这种审查主要是帮助企业对对方产品质量的一种表面化理解。企业不应该只相信对方提供的各类许可证和证件,而应根据对方提供的相关证件,通过电话咨询、委托异地审查或者实地考察等方式予以实际审核。

4、价款或者报酬:金额大小写规范,支付期限明确。逾期不履行的后果。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1)期限地点方式是否明确,是否公平合理。 (2)履行方式一定要具有可操作性,

(3)不可抗力、合同保密、技术开发、根据实际情况都要有约定。

6、违约责任;需要对潜在的纠纷有较全面的预测,审查违约责任的是否与潜在的违约形态相对应,是否具有实践性。

7、解决争议的方法。是否有约定,约定是否对己方有利。由于我国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往往宁可在其他条款上妥协,也要取得有力的管辖权的约定。

四、从企业内控的角度审查业务,从企业经营的角度提出建议

公司的法务部门是企业风险内控的职能部门。企业风险内控不单单是企业外部交易风险的识别和化解,也包括对企业内部违规违纪等事项的发现和追究。 在审核某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时,从业务人员的介绍中得知《施工合同》所涉工程已基本完工。据此,可以判断本工程项目明显存在合同倒签的非正常操作。审查人在审查意见中指出合同倒签直接违反了企业内部的规定,使得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造价管理、工程合同管理的功能大大降低,造成对项目实际操作人员的监督缺乏依据,容易引发纠纷和腐败行为。

外,若有可能法务人员也可以从企业经营的角度为合同业务提供改善建议。例如,在审核捐赠合同时,建议变直接捐赠为间接捐赠,采用向法律明确规定的社会团体捐赠并指明用途的方式,既实现了对特定对象的捐赠,又获取了税务机关认可的可以用于申报纳税扣除的捐赠收据。

资信调查: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话或者直接派人对对方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也可以通过使馆、对方所在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律师行、行业协会、合作过的伙伴等,了解其是否讲信用,有无支付能力和财产担保等。

五、合同原件的保管

合同的原件保管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但是合同的履行的必要条件,更是索赔的最直接最有力的原始证据。

如果企业把合同的原件弄丢,则会多企业索赔造成非常被动的局面,甚至会导致无法进行索赔。合同原件保管期限越长越好,最短不应少于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2,因为民事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对于重要的设备、工程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等等德保管期限至少应等于或大于它的使用年限。

六、重大合同:重点审核和管理。

1、一般地说,企业的重大合同主要有:

合作发展合同、企业购并合同、联营合同、独家代理协议、重大技术改进或技术引进合同、

涉及担保的合同、房地产开发与交易合同、金额巨大的购销合同等。

2、重大合同签订之前,应派遣考察团进行考察:

考察团: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主管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人士+财务人员等的综合组成。

考察内容:

1) 对对方的各类证件、资质和财务报表等进行仔细的审查。; 2) 去法院调查核实该企业是否存在诉讼案件, 3) 去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核实该企业的年检注册和历年的奖罚情况, 4) 去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调查核实该企业是否存在不动产的抵押担保,

5) 去税务局调查核实该企业是否存在拖延缴纳税费或者是否还有税费没有及时上缴情况,

6) 去环保局调查核实是否存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等。

当然,以上几个方面的调查核实,因合同的内容侧重也就不同。比如说,如果是合作发展项目,那么对缴纳税费的情况调查是必要的;如果是引进生产线,那么对该生产线的环保限制调查必须要详细化。如果是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那么对该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审批的相关手续是否齐全和是否设立过抵押担保的调查则要尽可能详细。

3、由于这些合同涉及到企业的重要经济利益,对企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一定要把这些合同挑出来,做为合同的重点审核和管理对象,

从合同的项目论证、对方当事资信调查、合同谈判、文本起草、修改、签约、履行或变更解除、纠纷处理的全过程,都应有法律顾问部门的主要人员的参与,严格管理和控制,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宋安成

房地产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拉动消费需求。房地产同时也是一个资金密集型产业,其投资规模大、周期长等特点使得房地产的开发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因此资金的筹集成为了房地产企业最关心的问题。而我国目前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单一,对银行贷款依赖过高的特点已成为资金筹措的瓶颈。根据当前银行对房地产企业贷款紧缩的宏观政策,申请贷款的房地产企业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35%。对于大型房地产企业来说,他们融资的渠道比较多,比如发行债券或股票、信用贷款等,而对于中小型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除了银行贷款之外,它们广泛采用房屋预售、施工单位垫资和民间借贷这三种直接融资模式。在此,笔者根据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服务的经验,与各位读者分享一下这三种直接融资模式的法律风险。

工程垫资融资方式法律风险分析 所谓"垫资施工承包"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不用预付和按工程进度给付施工承包商工程款,而是作为施工承包商的建筑企业预先垫付一定数额的工程款,带资施工到约定部分,再由发包方进行偿付。

就工程垫资而言,国家相关部委是明令禁止的,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中更是三令五申禁止垫资施工。1996年6月,建设部、原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规定,建设方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垫资施工;施工单位也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手段承揽工程。2006年,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06)6号】,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而最高院的态度则完全不同,其司法解释明确垫资行为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案件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否通过施工单位垫资方式进行融资?在此,笔者谈一下自己的观点。从法律上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这种方式进行融资,实际上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即西方传统法律世界中的经典法谚 “法无禁止即自由” 。当然,这里的法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从目前的法律、行政法规层面看,对于垫资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所以,从司法层面角度来说,其是参照法律、行政法规来判案的,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的禁止尾部下,不可能认定垫资行为违法,甚至无效。对于各部委的禁止性规定,实际上属于广义法律中的部门规章,按照合同法关于认定合同无效应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的规定,最高院司法解释认定垫资行为是有效行为,是合理合法的。有的开发商担心,如果通过垫资方式进行融资,会不会面临行政处罚甚至项目不能办理竣工备案和房屋销售中的其它行政审批,到目前为止,笔者尚未遇到过因为垫资而导致行政处罚或影响房屋销售的情况。原因有二:一是部门规章无权直接设定行政处罚条款,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处理又没有直接的依据;二是垫资是开发商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民事行为,如果二者“相安无事”,行政主管部门很难直接进行行政处罚,不予办理相关销售审批备案等行为更无可能性。另外,在开发商与施工单位之间,还存在着一种工程贷资行为,一般指在项目正式施工前,施工单位借款给建设单位,用于工程施工之外进行支付土地出让金或用于其它用途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一般按照企业间借贷处理,具体后文再作论述。

商品房预售款收入融资法律风险

由于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滞后,除银行贷款外基本没有其他可供选择的融资方式,导致商品房预售实际上成为房地产开发融资的重要手段。据统计,目前开发资金的来源中,约40%为预售获得的资金。目前预售价格比现售价约低10%-15%。而一些购房者在接受调查时也表示,预售商品房相对于现售商品房存在价格优势,这也是预售制度为一部分消费者所接受的重要原因。通过房地产预售方式进行融资是一种合法的融资方式,使用这一方式得到的融资资金,一般只能用于房地产建设项目本身,而不能用于其它项目或用于归还银行借款等,所以,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了解国家、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预售款的监管制度。

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该法律条文笼统地规定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用途,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体、监管范围、监管权限、法律责任等。如果开发商将预售资金挪作他用,消费者的利益将得不到保护。因此,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制度对于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来说意义昭然。虽然在建设部出台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对预售款的监管也做了规定,但是,一方面因为立法阶位不高,只是部门规章,在具体行政管理措施方面,没有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支撑法律强制力明显不足;另一方面,该《办法》对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仅仅是复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对预售款的监管也只作了授权性规定,即“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而没有更明确具体、更强硬的专门的管理办法和规定。

从各地的规定来看,对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已经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2004年《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施行后,由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小组(设在广州市国土房管理局中介管理所)负责监督管理本市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监管小组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具体要求对商品房预售款进行监管。商品房在境内预售,预售款应由开发经营企业委托监管银行代收,且预售款必须按该预售商品房项目工程进度分期收取。监控银行须配合监管小组做好预售款的监管工作,凡在银行开设监控账号并申请办理按揭贷款的预售人,其预购人的首期款必须直接存入监控账号内,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也必须划入监控账号内。上海市对这一问题也做了类似规定: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收取的预售款在竣工前,按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该预售商品房项目的有关工程建设,并接受监管银行的监督。开发经营企业发生违反专款专用行为的,监管银行有权提出监管质询,或采取拒付预售款,直至冻结全部预售款等措施。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了解各地对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问题,合理使用预售资金,是避免出现通过预售进行融资法律风险的最主要的方式。

从各地商品房预售融资的实际情况看,存在一种以未达到预售条件的“预售”来融资的情况,特别是在房地产市场不甚规范的

二、三线城市,这种融资方式使用的相当广泛。从法律上来讲,这种“预售”融资风险较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对于这种“卖图纸”的预售行为,一旦购房人要解除预售合同起诉,且起诉时开发商又未达到预售条件,开发商会面临退还房款的情况。时下,正值国家房地产的调控的敏感时期,房屋价格下行通道已经打开,对未取得预售许可且开始“预售”的房产,会面临较大的合同解除风险,而使得开发商的融资目的不能实现。

民间贷款方式融资的形式及法律风险

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其借款对象有个人和企业,按照现行的司法实践,从个人借款与从企业借款在法律上有不同的效力,在此,本律师分别说明: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司法解释中所指的“有关金融法规”,实际就是指《贷款通则》。基于上述规定,长期以来,司法实务中对企业间的借款合同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即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非法,应归于无效。《合同法》生效后,对企业间借款问题有了不同的看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由此,从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看,没有规定企业间借款无效,仅凭中国人民银行的《借款通则》的规定不能认定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故不能当然地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生效后司法实践中并没有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是有效的法律行为。所以,对于企业间借款这一融资行为,出借方想拿回借款,只要主张借款合同无效,作为借款方的房地产企业就要归还借款。由于对合同的无效双方均有责任,一般不会要求房地产企业承担利息或其它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保护出借人本金,向借款人收缴相当于银行贷款的利息”之规定,保护出借人本金,向借款人收缴相当于银行贷款的利息。此处理结果对借款方来说相当于向银行借款后的结果,而对出借方根本没有进行任何处罚,而司法实践法院收缴借款人利息的作法也极少。

如果开发商从自然人处借款,属于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按照现行的司法实践是合法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指出:“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同时,该司法解释又明确了几种无效的企业与个人的借款行为: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指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但是,开发商通过吸收民间借款方式进行融资,有一条非常难控制的“高压线”。按照我国现行《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自然人犯非法吸收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如某房地产开发商因资金紧张,以宣称将给与高额利息或其他回报的方式直接向公众借款,就属于比较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而对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可能是出售返租式商铺行为、将达不到预售条件的房屋进行预售集资等。实践中上述行为都会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从刑事司法实践来看,针对这一情况,只有在房地产项目无法开发下去,开发商长期不能归还融资的民间资本时才会爆发。从这一法律条文来看,任何从民间筹集资本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行为,如不能按期归还,都存在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按照相关司法解释,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只有具备一定的数额或情节才能构成犯罪。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下称“《追诉标准》”)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市场受政府的政策影响较大,项目开发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一旦项目成为“烂尾楼”,通过民间筹集资本的民间借贷融资不能及时归还的,开发商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受到刑事处罚的风险,这一类案例,在浙江南部及福建有些地区已经屡见不鲜。

企业合同法务管理的主要内容--上海浦东公司法律顾问

2010-09-11 20:50:34| 分类: 公司法律顾问 | 标签:上海公司法律顾问 上海浦东公司法律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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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法务管理的主要内容--上海浦东公司法律顾问

企业商事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的内容,也是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的工作内容,根据上海浦东公司法律顾问的实务经验,主要有以下几项工作内容:

一、建立合同法律风险管理规章。

企业商事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应当成为企业的长效机制,就必须把合同风险防范纳入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之中,规范销售部门、业务部门在合同风险防范中的职责,建立和完善合同风险管理制度,如《合同文本保管办法》、《合同用印管理办法》、《授权委托书管理规定》等。--上海浦东公司法律顾问

二、收集、整理合同法律指南。

这项工作可以交给企业的法律顾问或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将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标准等收集整理,汇编成册,用以指导企业日常的合同行为。--上海浦东公司法律顾问

三、不定期培训相关人员。 合同管理的专业性比较强,而且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企业可聘请专业律师对相关人员不定期举行合同管理的法律培训,增强其业务能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专业队伍。--上海浦东公司法律顾问

四、授权委托书的管理。

企业对外签订商事交易合同,依法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未经企业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商事合同,其中也包括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企业领导人。但实践中法定代表人直接对外签订商事合同的情况并不多,主要是委托代理人进行。因此,企业非常有必要建立起对外签订合同的授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对销售人员发放授权委托书,一事一用,或者在一定时间内可多次使用。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代理权限、有效期限、编号等内容都需要具体明确。对于销售人员离职的,还应及时要求其交还未使用的授权委托书,以免日后发生表见代理的情形,使企业白白承担法律责任。

五、合同专用章管理。

不少企业在对外签订商事合同时使用合同专用章,也有直接使用公章的,从风险控制的角度讲,使用合同专用章的风险更小。印章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签订合同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使用时应当认真登记;合同专用章的遗失补刻与交还程序;对滥用合同专用章的处罚措施等。--上海浦东

公司法律顾问

六、合同文本管理。

企业的常用合同文本,应当聘请律师将其事先起草印制好,并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适时修改,如买卖合同、加工合同等,对于一事一用的重要合同,也要争取合同的起草权,以便能够充分考虑和保护己方的权益。在使用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时,一定要将文本交顾问律师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上海浦东公司法律顾

七、合同履行管理。

主要是保证合同按时、按质、按量履行,并履行随附义务,如通知、协助、保密义务,在遇到合同约定不明确而影响履行时,应及时与对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审查合同主体、内容的变更;依法行使抗辩权,依法催款,中断诉讼时效;办理债务转移和委托收款事项。--上海浦东公司法律顾问

八、合同纠纷处理。

强化合同风险防范可有效避免合同纠纷,但并不能完全排除纠纷的发生,发生纠纷后,首先应由业务部门与对方进行协商,并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协商不成需要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应当及时移交专业律师处理,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

的权益。

九、合同档案管理。

合同依法签订后,承办人员应将正本上交合同管理人员,自留副本复印件使用,对生效的合同应逐一编号登记建立档案,与合同有关的所有文本都要归在一起,如合同附件,双方往来传真、电子邮件的打印稿,送货、运货、提货、收货、验货的凭证,货款发票复印件,产品样品或鉴定报告等。--上海浦东公司法律顾

十、避免合同修改所带来的风险。

尽管合同在签订时不存在法律风险,或者存在的法律风险处于可控状态,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变更合同主体或变更合同内容,可能会带来新的法律风险,因此企业必须有效规范和控制合同的修改程序,将合同修改与合同签订同样对待,避免合同修改所带来的潜在风险。--上海浦东公司法律顾问

十一、强化合同附件的法律风险管理。

合同在签订后为了细化或进一步明确合同条款,企业往往再签合同险件,而合同附件也与主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甚至效力高于主合同。企业在合同实务中往往重视主合同,轻视合同附件,就会造成潜在的法律风险。故应强化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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