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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先进材料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漫步者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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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先进材料范文第1篇

一、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化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是我国解决矛盾纠纷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对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深入群众、便民、利民、不收费等特点,是化解各种民间纠纷、最大限度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平时所说的调解,就是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义,由人民调解员来调解。

(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决定了人民调解员的重要性,人民调解员起到化解民间纠纷,最大限度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就是要把产生的矛盾纠纷,在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的调解之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只要是社会在发展,或多或少矛盾纠纷都会产生,这是一种社会现象,但是我们都知道,一个地方一个村寨,如果纠纷少,这个地方就相对和谐,如果矛盾纠纷多,人家就说这个地方乱,人民调解员的其中一个职责,就是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有的矛盾纠纷可以避免,就尽量不要让它发生,保持营造好安定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人民调解的概念: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所谓民间纠纷就是平时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非公组织之间的纠纷,比如说个人与合作社之间也是民间纠纷。村级调解委员会不涉及个人与政府之间的纠纷,这个是行政方面的法律范畴,不是民事。

民间纠纷大致包括婚姻家庭纠纷(如离婚、家庭内部矛盾)、生产经营类纠纷(承包田地纠纷、山林地纠纷等)、财产类纠纷(涉及金钱的)、侵权类纠纷(如交通事故)等。

人民调解 ,属于诉讼外调解的一种。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

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涉外诉讼,就是不涉及诉讼,不用把矛盾纠纷拿到法院上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

(五)侮辱当事人。

(六)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泄露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

也就是说,如果对调解过程或者结果不满意,一方当事人随时可以终止调解,到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调解员违背以上原则,不但使得调解无效,还会触碰相应的法律,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现在区司法局的补助标准是,每个案子由区财政补助50元,需要制作案件卷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三、人民调解程序

1、纠纷的受理,既由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委会也可主动调解。

指定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2、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纠纷的事实经过,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3、主持调解(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当事人、承办人签字,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4、对久调不决的纠纷,及时申报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避免纠纷激化;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5、调解结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达成协议而结束的调解。二是没有达成协议的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责任帮助、检查、督促、教育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没达成调解协议,防止纠纷激化,并告知纠纷当事人进入其他程序进行解决(如申诉、仲裁、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这里需要注意的就是双方当事人自愿才能调解。双方自愿贯穿调解过程呢始终 ,不但调解需双方自愿,调解达成协议的前提也是双方自愿。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调解协议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就算是达成口头协议,调解员也应当记录下协议内容。我们建议还是双方签字按手印,

这样双方才不会耍赖。

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调解协议就相当于两个人签订一个合同,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来履行义务、享有权利。如果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内容发生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诉讼的对象不是协议,是原先的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调解员先进材料范文第2篇

不断探索和建立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

宁波市鄞州区地处浙江省东部沿海,东、西、南三面与宁波市区接壤,全区面积1381平方公里,海岸线长25.66公里,总人口73万。宁波栎社机场,全省最大的淡水湖“东钱湖”和列入全国十大名寺院的“天童寺、育王寺”均在鄞州区境内。优越的自然条件和迅猛发展的乡镇、个私企业,使鄞州的经济一直较为发达,位居全国百强县前列。2002年4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撤县设区”,撤销原鄞县而设立为宁波市鄞州区,这不仅有利于拓展宁波城市发展空间,也有利于鄞州区域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在这特殊的地理环境和良好的经济环境下,鄞州区司法局遵照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全区的各项工作都要与经济工作相适应”的要求,几年来在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关心指导下,各项工作驶入了良性发展的快车道,在荣获省级先进集体和集体三等功的基础上,1997年荣获集体二等功,2001年又被人事部、司法部联合授予“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的基石,也是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多年来,我区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工作者,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学习推广“枫桥经验”,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范和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为“保一方平安、促一方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目前,全区已基本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大调解”格局。至2002年6月底,我区共有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959个,人民调解员3830人。近三年来,全区各类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民间纠纷13576件,成功调处13338件,成功率达98.2%。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14件16人;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41件150人;制止群众性械斗事件28件;防止群体性上访199批5186人。在着力探索和建立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的过程中,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Ò»¡¢不断健全组织网络,努力提高基层调解队伍素质

按照“哪里有人群,调解组织就建在哪里;哪里需要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就在哪里发挥作用”的工作要求,我们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创建适应新形势要求的人民调解组织,在巩固和完善村、居、企调委会等传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同时,不断延伸工作领域,在全区先后组建起八种类型的调解组织。一是联片调解组织。为解决区域内几个周边乡镇间因蔺草引发的各类纠纷,在专产蔺草的西乡片建立了联片调解组织。二是接边地区调解组织。为解决行政接边地区纠纷多发的问题,我们建立了区、镇、村三级联合调解组织。三是跨区域调解组织。针对两个行政区域间频发的一些共性纠纷,在我区的瞻岐镇与北仑区的三山乡建立了全市首家跨区域调解组织,借以调处因行政隶属关系不同而出现的“盲点”纠纷。四是集贸市场调委会。由于经济利益的交织和影响,使市场成了各种矛盾的交汇点,矛盾解决的好坏,直接影响到集贸市场的秩序稳定。因此,建立集贸市场调委会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我区已有轻纺城等18家集贸市场建立了调解组织。五是个私企业调委会。我局与区工商分局协作,将过去在一些国有、集体企业中特有的调解组织引入较大的个私企业、三资企业中,化解纠纷成效十分明显。六是外来人口聚居地调解组织。1998年,我区在天童北路建立了宁波市第一家外来人口调委会,专门调处外来人口聚居地的民间纠纷,该调解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有外来人口中的优秀分子参与,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七是学校调委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各种矛盾和影响也渗透到教育系统中,目前,我区区属中学已全部建立了调委会,学校调委会对指导调处各类矛盾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八是社区调委会。在宋诏桥社区建立了我区首家社区调委会,为撤县设区后我局职能的转换作了有益的尝试。经过几年的努力,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遍布城乡、扎根基层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化体系已基本形成。截至目前,全区共建各类调委会959个,其中,村民调委会665个,居民调委会38个,厂企调委会205个,集贸市场调委会18个,流动人口聚居区调委会2个,联合调委会8个,其他新型调解组织23个。我们按照“巩固一类、完善二类、消除三类”的工作思路,深入开展“标准化调委会”建设。目前,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四落实”的基层调委会已达到826个,占86%。这些调委会基本做到了“四化”即人员专职化、工作规范化、待遇工薪化、组织网络化。同时,对已经达到标准化要求的调委会采取动态管理,对工作不到位的,采取了摘牌或降低等级等措施,不断巩固和扩大标准化建设成果。

要想提高调处民间纠纷的办案质量,增强纠纷调解的社会效果,提高调解队伍的素质是关键。为此,我们紧紧抓住农村区域调整、村级换届选举和城市社区建设的有利时机,积极做好调委会工作人员的调整和充实工作,使调解队伍的力量日趋壮大。同时,我们按照“三懂一会”(懂政治、懂法律、懂政策,会做群众工作)的目标要求,对全区3830名调解人员进行分层次、多形式的培训。对全体调解人员,由镇乡为主进行每年一度的普遍轮训。由区普法办为全区调解人员提供内容较完整的学法材料。三年来共普训了7600余人次。二是区委党校重点培训。由区司法局会同区综治委,主要做好培训班的学员管理、课目确定和教员挑选工作。培训内容主要是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本现状、治安形势与任务、调委会性质任务及民间纠纷调解实务、民间纠纷处理一般原则与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三是以会代训。主要是召开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交流工作经验。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随后进行考试,对合格人员进行注册,并实行持证上岗,佩证调解,使调解队伍综合素质不断优化。

¶þ¡¢不断强化防范机制,努力构筑“大调解”工作格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农业、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我区的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不断提高,但随之而来的是人民内部矛盾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各种矛盾纠纷呈现出复杂性、多发性、群体化和深层次等特点,特别是一些涉及法律问题、干群关系和百姓利益的社会矛盾纠纷已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针对人民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必须未雨绸缪,研究新方法,探索新路子。 1994年,我区创建了全省第一家司法所古林镇司法所,并经过3年的努力,于1996年在全区实现了“镇镇建所”;为强化基层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能力,1999年,在高桥镇和东钱湖镇开展建立以司法所为依托的调解中心试点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向全区推开。到2000年8月底,全区各乡镇全部建立了调解中心。调解中心的建立,较好地解决了新形势下日益突出的各类社会矛盾,成功地构筑了“大调解”工作格局,实现了传统的调解方式的新转变。在调解形式上,也从过去的“村头、炕头、田头”调解,发展为在司法所普遍建立人民调解庭,进行开庭式调解,运用调解中心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使人民调解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展,并逐步向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目前,全区24个乡镇已全部建立了调解中心,有工作人员259人。2001年以来,全区各调解中心共受理各类纠纷1662件,调处成功的有1634件,制止群体性械斗纠纷20件,涉及人数679人,制止群体性上访事件113件,涉及2858人次。

调解中心的建立,较好地解决了新形势下日益突出的各类社会矛盾,解决了许多“村里管不了,法院管不着,部门管不好”的棘手问题,找到了一种依法运用人民调解手段来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途径和工作机制。去年,区委政法委和区综治办下发了《鄞县乡镇调解中心工作规范》,使调解中心的运作程序更加规范,制度更加健全。事实证明,由于调解中心调处大量的复杂矛盾和纠纷,强化了超前预防功能,使种种不安定因素明显下降,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和维护基层的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同时,我们继续探索新时期化解矛盾纠纷、强化调解中心职能的新路子,对建立调解中心与公安“110”联动联调网络作了积极有益的尝试。2000年11月,我们在高桥镇成功建立了调解中心与公安“110”紧密型联动联调的工作机制。在试点工作中我们主要抓了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确定联动联调工作模式,明确在一个调解中心的前提下,由派出所选派一名熟悉治安业务的骨干专职到调解中心办公,建立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配套联动的工作机制;二是界定纠纷移交的范围,明确了对“110”接警后的3类案件可以移送给调解中心调处:第一类是纯属民间纠纷的案件。第二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轻微,不够治安处罚而可以作调解处理的。第三类是虽然违法行为可由公安机关给以治安处罚,但对引发纠纷的原因,如宅基地纠纷等应当移送调解中心调处;三是严格纠纷移交程序。明确凡公安派出所在移送调解中心的案件,承办民警或接警民警应做好相关笔录,填写案件移送单并经派出所领导签字同意后,随相关材料一并移送,经调解中心主任批准后由调解中心受理。

在成功试点的基础上,我们于2001年4月在东钱湖、邱隘、下应、古林、高桥、石矸、姜山、钟公庙8个环宁波市区的重点乡镇正式建立了调解中心与公安“110”紧密型的联动联调网络,针对各乡镇的实际情况,确定派出所民警固定坐班制和轮流值班制等不同方式,逐步完善联动联调工作机制。2001年底,我们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广了这一做法,及时有力地调处了各类纠纷,受到了群众的好评和上级的肯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突发性事件处置的工作力度,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积极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基层,我们按照区委、区府的要求,并在借鉴公安、信访等部门对事件现场处置工作预案的基础上,草拟了对突发性事件(纠纷)处置工作预案,并将此项工作的试点放在了基础较好的咸祥镇,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区范围逐步推开。自2001年5月开展以来,已收到了较好的实际效果,30余件突发性事件按照预案操作,得到了妥善地处置,充分发挥了司法所、调解中心在化解矛盾中的一线作用和公安机关在调解中心的后盾作用。

Èý¡¢不断强化激励机制,积极推行人民调解员等级制

近年来,我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已有了良好的基础,“大调解”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通过及时有效地调解民间纠纷,化解了大量的矛盾,发挥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为了更好地激发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长效激励机制,2001年3月,我局在宁波市司法局的指导和帮助下,在古林镇开展了人民调解员等级制度试点工作。试点工作经过了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宣传发动、调查登记,培训考核、个人申报,等级评审、授予等级四个阶段。通过市、区、镇三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根据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实绩、资历等情况,经考核后分别授予四级调解员1名,三级5名(其中特邀1名),二级26名(其中特邀9名),一级81名(其中特邀7名),并统一进行了授证授牌仪式。

试点成功后,我区出台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调解员等级制度实施办法》,很快在全区范围内普遍推行和全面实施人民调解员等级制。到2001年11月底,全区24个镇乡已全面完成人民调解员等级制度评定工作。目前,全区共评出等级人民调解员1226名,其中一级调解员630名,二级调解员480名,三级调解员100名,四级调解员16名。人民调解员等级制度已经在实施中初显成效。首先是基层调委会建设得到了加强。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人民调解新机制,其二是基层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积极性明显提高。此制度在激励人民调解员努力创造工作业绩,规范工作制度,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工作实效上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其三是调解的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根据纠纷的难度选派不同等级资格的人民调解员调处,工作效率和效果有了质的飞跃。其四是调解工作和对调解组织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使人民调解员不仅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而且加强了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我们建立健全了联络制度和指导例会制度,其效果受到了基层人民调解员的肯定,也得到了省司法厅肯定和支持。

人民调解员先进材料范文第3篇

满腹经纶法育人

记四美村支部书记兼人民调解员黄建勋

黄建勋,男,现年49岁,中共党员,青树嘴镇四美村支部书记兼村级人民调委会主任,作为一名普通的调解员,他工作积极主动,立足本职,尽责尽力。只要群众需要,他都会不厌其烦地化解一个又一个矛盾,平息一场又一场纠纷,还居民一片安宁。

四美村,1887人,辖16个村民组,南县葡萄园艺合作社位于该村,随着乡村经济的发展,村里土地纠纷时常发生耕地纠纷时有发生,给调解工作增添了不小的压力,家里的家务全靠其妻子一个人打理,根本没有时间照顾。在强大的生活和工作压力下,黄建勋没有被吓倒,他兢兢业业的在自己的基层岗位上为人民群众贡献着他的心血和汗水。

自担任四美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以来,一直负责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在抓好全村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同时,狠抓民间纠纷调解工作,他深知人民调解工作事关基层的稳定与团结,相对于经济发展、新农村建设、扶贫济困等这些工作来说,一直是最重要也最让人头痛的工作。矛盾隐患下的一些小事如果不及时处理,可能导致矛盾的加深,甚至激化。为此,他时刻以一名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时刻以党章要求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不管是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发生了纠纷,都会及时的赶到,从不推诿;当时可以解决的,马上就

予以解决,不能马上解决的向当事人说明缘由,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为了给老百姓调解、化解纠纷,他经常风里来雨里去,时常工作至深夜才回到家中,其间不知道走了多少路,摔了多少跤,在村子里的任何角落都时常可以见到他孤单、匆忙的身影。近年来,他直接参与调解的家庭、邻里、婚姻等各类民事和预防矛盾激化及民转刑案件纠纷多达30余起,平均每年都指导和参与调解民间纠纷10余件,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

一、铁鞋踏破嘴说破,依法处理案件

2010年四美村八组的杨某一家人到田里干农活,留下仅6岁的儿子在家,其间小儿子突发疾病。身为八组组长的潘某骑着自己的摩托车途经门口,看到这种状况,马上抱起杨某的儿子驶往镇中心卫生院,进行了及时的治疗。事不凑巧,在回来的路上,在青树村的13号桥头车轮打滑摔倒在地,导致潘某大出血,立即送往卫生院抢救并作了手术,脱离危险。作为四美村支部书记兼人民调解员的黄建勋同志,主动到现场了解情况,并配合派出所同志侦查了现场,各方都希望事情有一个圆满的解决。但当时双方都很不冷静,特别是潘某的亲属更是悲痛欲绝,当时又哭又闹的就要把王某告到法庭,并赔付医药费、手术费、误工费等费用,还是在一旁的黄建勋同志劝解双方冷静,又给他们分析事态的发展结果,潘某的亲属在权衡利弊以后,同意暂时不告对方。事态发生后的第二天,他就积极的在中间进行调解,潘某最初提出1万元的赔偿,但是作为赔偿方的杨某的确是经济困难,无法赔偿这巨大数额的赔偿金,他在了解情况后,11次进行调解,

同时他还主动到交通部门咨询解决这次交通事故的最佳的解决方案,希望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这次案件,最后交通部门希望两家协商解决这次交通事故,最后在他三番五次的说和下,最终两家同意以2000元的赔偿及在潘某农活多时杨某义务帮工解决此次事故。

二、满腹经纶说政策,调解成就安宁村

2009年,第二轮土地流转,村里土地纠纷时常发生、耕地纠纷时有发生,主要是一直在外打工的村民回来要地与签订了30年合同的种田大户不想让出多种的田之间的矛盾而引发的纠纷。

八组潘德清、三组秦亮军。。经过几次党组成员和村组人一起组织的调解,和对其家人做工作达到了大家都满意的效果。满足他本人及其家属在村地基本面积,保证人均面积较少的该组村民,然后再保证外出打工人员回来务农的基本土地。

寺头村的村民申某儿子到了结婚的年龄,他利用自己在村上的好口碑又当起了媒人,说和了与本村一个姑娘的婚事,双方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不巧的是男方的父亲又不幸得了癌症,花去了用来为儿子娶媳妇的彩礼,女方坚持要6.6万元的彩礼,一时双方陷入了僵局,作为媒人的他义无反顾的当起了和事佬,经过他的苦口婆心的劝和,男女双方同意结婚典礼。就在迎娶新娘的当天又出现了意想不到的难题,女方父母不让新娘上花轿,就在这时还是他在中间调解,最后事情得到了圆满的解决,最终他撮合成了这一对有情人。

三、基层调解,始终不渝做好调解工作

农村工作复杂琐碎,往往是“上边千条线,下边一根针”,很多

矛盾纠纷都落到村一级班子上来。作为支部书记兼人民调解员的马松明,以他的真心和宽容,以他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 架起了与村民心灵相通的连心桥,筑起了维护农村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在岗6年来,他调处各类矛盾纠纷30余件,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化解可能“民转刑”案件5余起,在调解工作做到了“小事不出社,大事不出村”,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难,将大量矛盾化解在基层,维护了农村的稳定。

马松明工作在寺头村,但作为支部书记、人民调解员的他,始终不忘自己的职责,不管哪里有纠纷,不管何时发生纠纷,只要他知道了,他都会尽心尽责地及时化解。

像芝麻大的小纠纷,马松明从来没有烦过,相反,他把调解当成一件乐事。马松明说,在农村,许多矛盾纠纷往往是由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引发的,如果调处不及时,就会酿成大的矛盾纠纷,甚至走向激化。因此,老百姓的事无小事。在他的调解记录档案中,记载调解的小纠纷就占绝大部分。因为人民调解工作成绩突出,马松明也多次得到了上级的表彰和肯定。

把和睦送给别人,把幸福送给别人,这是马松明追求的目标。“以人心换人心,以党心换民心”,这位年已53岁,6年如一日地在基层调解战线上默默耕耘的人民调解员、共产党员马松明就是这样以自己的诚心,赢得了村民们的爱戴,被村民亲切地称为“和事佬”。

马松明同志在支部书记兼人民调解员的岗位上履职尽责,他情系人民调解工作,把人民调解作为事业来追求,在平凡工作中为农村稳

定与和谐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人民调解员先进材料范文第4篇

2011年3月份苏村镇调委会调解员贺洪宪同志接到仕子口村书记徐仰日电话,讲村民徐兴廷与儿子徐仰海之间发生了赡养纠纷,村干部、调解员多次调解无果,请求镇调解委员会给予出面调解。

接到信后,贺洪宪同志自己驾车马上到村,在村调解员的带领下,到当事人徐兴廷家了解情况,得知当事人徐兴廷与自己的大儿子徐仰海24年不来往,其原因是婆媳纠纷造成的。找到了症结,对当事人逐个了解谈心,做细致耐心、说服教育的工作,了解到徐兴廷及妻子从二十年前至今未给大儿子家看过一天孩子,未帮大儿子家干过一天农活,原因是两位老人给大女儿、二女儿看孩子,没有顾上儿子家的困难,婆媳多次争吵产生矛盾,24年不答腔。

找到原因后,贺洪宪对儿子徐仰海及儿媳做耐心说服工作,徐仰海对父母的赡养没有表态,儿媳讲:老的24年都不和我来往,还用我伺候吗?死了我也不管!叫他们的女儿管去吧。儿媳的态度很坚决。看到这个情况后,贺洪宪决定暂停调解。

找到当事人徐兴廷了解情况时,徐兴廷也反映与儿子家20多年不来往,他说:有些事也是当老的一碗水没端平造成的,虽然儿女不少,但我年龄大了,老伴又有病在身,也得需要照顾和花钱,做儿女的也得赡养父母,大儿子也得出钱啊!村里也给调解来,老少爷们调解多次也没调解成,俺家的事也太难办了!麻烦你们把事处理好吧。第一次的调解就这样不了了之了。贺洪宪想:我们身为镇一级的调解员,这样的家庭纠纷调解不了,谁还能再调解呢?必须把这个典型赡养纠纷案件调解完结。

虽然是一个农村家庭纠纷案件,此事解决不了,永远压在贺洪宪的心里,沉甸甸的。几天后,第二次调解开始了。这一次主要是向村干部及部分邻居了解情况,了解到徐兴廷的儿媳是一个口快心直的人,和婆婆闹纠纷,是因婆婆说话不中听伤了她的心引起的,还了解到徐仰海与自己的亲二叔徐兴奎(现在县教育局工作)关系很好,有些话还能听他二叔的。

贺洪宪针对上次了解的情况,对徐兴廷及其他家人都一一了解情况,做了工作,同时贺洪宪提出了要求,让他们每个人都反思自己,在家庭关系方面,自己还有哪部分做的不够好。贺洪宪决定让他们反思几天,过几天再来调解。

相隔十天后,贺洪宪开始了第三次也是最后一次调解,到仕子口村后是下午两点半,村干部及当事人还有徐兴奎很快都来到了村办公室,调解员贺洪宪把了解的情况及每个人存在的不足之处一一指出,讲了我国的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也有赡养老人的义务,通过批评教育及当事人的亲属徐兴奎的亲情工作,徐兴廷恳切地说:当父母的也没有当好,到今天这个地步也是我的过错,今后父子之间要和睦相处。徐仰海见父亲如此说也动情的说:今后我做小的也要好好的孝敬父母。儿媳说:我叔大老远来了,各位领导也给调解多次了,无论怎么说,当小的就要孝敬父母。今天钱我也带来了,给老的看病我应摊的钱现在就支上。以后该怎么管就怎么管,再也不能叫老人生气遭罪了。听到这里,贺洪宪的脸上不自觉的挂满了笑容,一块石头终于落了地。

人民调解员先进材料范文第5篇

**街道调解员 ** **,今年42岁,自2006年从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勤勤恳恳,为人忠厚老实,对工作充满热情,多次受到上级领导和业务部门的肯定和表扬。他以强烈的工作的责任感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热情。尽心尽力协助**街道调解委员会其他成员,以维稳和化解群众矛盾为工作中心,开展调解员培训、宣传法律知识,参与群体访案件和重大矛盾的调解处理工作,为街道的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调解技巧和能力

**同志在部队时曾经从事过法律部门工作,转业后他深深的认识到曾经所学习的知识已经远远跟不上地方建设的快速发展以及复杂多变的情况了。为此他虚心的向老同志请教,耐心的听当事人的叙述,一点一滴的积累经验。从事调解工作以来,认真钻研调解方面的理论知识,从书本中找解决问题的办法。2016年与区政法办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参与编写了《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调解手册》,参与和调处群众矛盾44起案件。通过对法律知识和不断学习,目前他已经由一名人民调解门外汉成长为这方面的行家里手,成了调解战线上的一名法律政策和调解知识的讲解员。

二、心系群众,把群众诉求的当成大事来处理

作为一名基层调解员,与人民群众直接面对面。农村工作复杂琐碎,一点小事也有可能造成群众上访。“群众的事再小也要当成大事来办”,这是**同志经常挂在嘴边的话,2015年**村村民李某某反映邻居李某新建的房屋过高,遮挡了他家的阳光,反映到村不给解决,李某某认为李某欺负他家,准备找人与李某“算账”,一场所可能造成的流血冲突就要发生了。**同志不顾自身的安全,找到两家当事人说明其后果,并找来村里辈份高的长者进行劝说,通过反复做李某的工作,同意把高出的部分进行拆除。从而也避免一场冲突发生。这几年来通过**调解的大小纠纷不甚枚举,作为人民调解员的他,始终不忘自己的职责,不管哪里有纠纷,不管何时发生纠纷,只要他知道了,他都会尽心尽责地及时化解,别人快乐了,自己觉得很幸福。“把和睦送给别人,把幸福留给自己”,这是**追求的目标。

三、 加强基层培训,搞好传帮带工作

人民调解员先进材料范文第6篇

司法执行人民调解,是中华文化独有的智慧结晶。

人民调解工作,是我国法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调解法,是为了完善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 稳定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于 2011 年 1 月 1 日实施。人民调解法规定: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 性质:是民间群众自治性组织,免费调解。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 建设: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在村委会、居委会、乡 建设 镇街道、社会团体、行业系统设立,并通报基层人民法院。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 调解员:选举制和聘任制。由懂政策、懂法律、有文 调解员 化、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的成年公民担任。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工作指导: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人民调解的组织, 工作指导 建设和工作,并接受基层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调解公民、企业、事业及其它社会组织之 业务范围 间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

六、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依据 调解依据: 调解依据 ① 双方自愿。 ② 根据事实。 ③ 依据法律。④参照政策。⑤ 遵循公 序良俗。⑥采纳当事人合理合法的意愿。

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 ① 未达成协议的,告知当事人按相应的仲裁、行政、诉讼处理。 ② 达成协议的,制作协议书,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名,加盖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当事人双方和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

八、 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议的生效: 当事人、 调解员、 调解委员会签字盖章生效。

九、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的确认 确认:协议书生效后 30 日内,如果当事人双 确认 方认为协议需要确认,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如果确认调解协议无效,双方当 事人可通过调解委员会变更、或达成新的协议、或仲裁、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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