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
模拟法庭刑事案剧本
来源:开心麻花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1

模拟法庭刑事案剧本(精选6篇)

模拟法庭刑事案剧本 第1篇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编写

(一)85中学“模拟法庭社团”

【案件聚焦】17岁的魏兵是沈阳市皇姑区A高中的学生,曾被评为三好学生,学习成绩在班级名列前茅,老师夸他有出息,父母为他高兴,同学们羡慕他。但魏兵自从结识了社会一帮游手好闲的“朋友”后,他的思想变了,经常和这帮“朋友”看录像,去网吧,去餐馆吃喝,穿着讲名牌。魏家里不富裕,家长给的零用钱很有限,远远不够他的开销。他开始小偷小摸,可仍不能满足他的消费需要。于是魏某把手伸到了同学家里,偷配了几个同学家的钥匙,先后几次到同学家里行窃,共窃得现金四千多元和两千多元的财物。2014年11月20日晚上8时许,当他潜入一同学家中行窃时,被这位同学的父亲碰上,把他当场抓获,扭送到派出所。公安部门根据魏某作案的特点查清了他前几次入室盗窃的事实移送至皇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角色】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被告人、公诉人、辩护人、法警、法定代理人:魏某的母亲)

一、庭前准备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律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2、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3、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4、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6、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旁听公民,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后)请大家坐下!

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魏兵、王东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书记员坐下)

二、宣布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

(法警将被告人一一带到法庭后)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

审判长: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魏兵罪一案。合议庭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等三人组成,由×××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魏兵委托,沈阳市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魏兵辩护,被告人魏兵,你听清楚了吗?

魏兵:听清楚了。

三、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1:(站起)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

审判长:(望着被告)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们听清楚了吗? 魏兵:听清楚了。

审判长:与你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 魏兵:一致。审判长:

四、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审判长:首先由公诉人发表诉词

公诉人:

二、量刑情节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四、法庭教育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教育,请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1: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发言。辩护人:

审判长:下面请法定代理人魏兵的母亲发言

审判长:被告人魏兵,刚才公诉人、辩护人,和你母亲说的话,你听清楚没有? 被告魏兵:听清楚了。审判长:有什么想法?

被告魏兵:

审判长:被告人还享有最后的陈述权,被告人魏兵,有何要向法庭陈述? 魏兵:

审判长:现在休庭15分钟。带被告人魏兵退庭。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被告人退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审判人员退庭后)请大家坐下。

五、法庭宣判(审判人员入庭就座)审判长:传被告人到庭。(被告人到庭)现在继续开庭。

(站起)经合议庭评议: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本法庭对本案的开庭审理已经完毕。现在进行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皇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5年法刑初字第5号

本庭认为,被告人魏兵多次入室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处有期徒刑3年。

如不服判决,在收到判决书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可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三份,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长: 现在闭庭!(敲锤)将二被告人带下法庭。(审判人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退庭)

皇姑区法院少年庭

审判长:×××

书记员:××× 2015年3月24日

模拟法庭刑事案剧本 第2篇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

(制作于20年月日星期)

版权所有盗版必究

(声明:本剧本如与现实案例冲突,请以原案例为准)

开庭时间:

开庭地点:河南城建学院文管校区法学院模拟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

书记员入庭

一、请全体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

2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记录,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

3.不得鼓掌、喧哗,不得开启传呼机和移动电话或其他妨碍法庭秩序的行为;

4.不得吸烟,乱扔垃圾和随地吐痰;

5.旁听人员不准发言,不得进入审判区。

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法庭规则。审判长有权制止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

书: 请坐下!(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审:庭前准备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就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一案进行公开审理。现在开庭(敲法槌)!审:请法警传唤被告人到庭。

审:(待被告人和法警到位后开始说)现在核对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请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职业状况、家庭住址、有无犯罪前科?

被:

审: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

告人一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由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负责法庭记录,人民检察院检

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也就是说如果

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以上各项权利,被告听清了没有?

被:听清楚了,审:被告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回避。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站)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河检刑诉(20)号

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

二0年月日

审:本庭现就起诉讼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

述,被告人是否需要陈述?

被: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公诉人,你现在可以讯问了。公:

被:

公:

被:

审:辩护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辩:

公:

辩;

公:

审:公诉方有无补充发问

控:没有

审:辩护方有无补充发问

辩:没有。

审: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公诉人请法庭传证人到庭,由他来证实被告人是在的犯罪事实

审:本庭准许传证人到庭。

审:证人请说出你的姓名 职业 家庭住址 ?

证:

审: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责任,证人许文礼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证:能。

审: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公诉人你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

证:

公:

证:

公:审判长,我的发问完毕

审:辩护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辩:

证:

辩:

证:

辩:审判长,我的发问完毕

审:被告对于以上证人证言有无疑义?

被:没有

审:请证人查看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请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此时书记员将庭审笔

录交由证人查看)

审:(待证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完字后说)证人可以退庭。

审: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证词·······)

(由法警交给被告人查阅,然后交给辩护人查阅,最后交给审判长查阅)

审:被告对上述书面证词有无异议

被:没有

审:辩护人对上述书面证词有无异议

辩:有异议,审:辩护人还无其他异议?

辩:没有了

审:请公诉方继续举证;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本法庭总结出如下

争议焦点:

一、二、请控辩双方紧紧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展开辩论。首先由公诉方发言。

公:

审: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审:下面由公诉人答辩。

公:

辩:

公:

审:辩护人有无新的辩解

辩:有,公:

辩:

审:辩护人有无其他新的辩解

辩:还有,公:

审:辩护人还有无其他辩护意见?

辩:没有了。

审:公诉方还有无其他意见需要补充。

公:没有。

审:被告人最后还有无意见需要补充?

被:没有。

审:法庭辩论终结。被告人,你现在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简要的发言和陈述。

被:

审:请法警带被告人退庭,待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当庭宣判。现在休庭。(敲

法槌)

书: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停顿十来秒钟后)书记员先上庭。

书:请全体肃静,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待控辩双方到位之后开始说)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请坐下

审:传被告人到庭。

审:(待被告人到位之后开始说)现在继续开庭(敲法槌)。经合议庭评议认为: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本法庭对本案开庭审理已经完毕。现在进行宣判: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河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法官开始站起来,同时书记员说“全体起立”)

一、二、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0年月日

书记员

书:(等判决书念完之后,法官坐下了,开始说)请坐下

审:(念完判决书后坐下,等到全体坐下后开始说)判决书的内容,被告人听清楚了? 被:听清楚了。(非常气愤的说)我对结果不服,我一定要上诉

审:被告人,你的上诉请求已经记录庭审笔录,请法警把被告人带出法庭,庭审到

此结束。现在闭庭。(敲法槌)

书: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等退庭

制作人: 哈哈哈

模拟法庭刑事案剧本 第3篇

模拟法庭最早出现在14世纪英国著名的四大律师学院。当时模拟法庭的主要作用在于决定哪些学徒可以成为英国律师协会的正式成员,并可以获得出席正式法庭辩护的资格。二十世纪初,模拟法庭教学方法作为一种法律职业训练手段引入中国。当时的上海东吴大学法学院已经拥有了组织完整的模拟法庭,并把“模拟法庭”的诉讼实习作为学生最后一年的必修课程。 [2]随着中国高等教育对实践教育环节的重视,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专门将模拟法庭作为一项“实践性教学环节”进行了规定。 目前, 中国各高校已经广泛采用了模拟法庭的实践教学方式, 推动了全国法学实践教学的发展。

一、模拟法庭实验教学的现状及其问题

近年来, 模拟法庭的实验教学方法受到越来越多高校法学院系的重视。由于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仅将模拟法庭规定为一种实践教学环节, 各高校根据自身情况, 通过不同的方式将模拟法庭教学法运用到法学教学过程中。归纳而言,目前模拟法庭的开展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独立课程模式。该模式将模拟法庭设置成一门独立的课程, 作为法学课程的必修课或选修课。如北方工业大学将模拟法庭作为专业必修课在第4学年开设, 共计15学时,占0. 5学分。后者如华南师范大学在第3学年将模拟法庭作为选修课开设,占2学分。 (2)辅助性教学环节模式。该模式将模拟法庭作为部门法如诉讼法课程或者其他理论课程的辅助教学内容, 由任课教师在教学课时内安排模拟法庭训练。 (3) 专业实习环节模式。许多法学院把模拟法庭作为专业实习的一种形式,没有独立的学分。 (4)隐形课程模式。在该模式中, 模拟法庭没有被列入法学院的教学计划, 类似于第二课堂活动, 不设学分。模拟法庭往往由学生自发组织,不定期举行,没有固定教师指导。

由于受到大陆法系重视理论教学的传统影响, 中国高校针对模拟法庭实验教学的优化途径仍在探索之中。因此, 形式多样化的模拟法庭呈现出一些共同的问题。一项针对在湖北、河南等地7所高校600名参加过模拟法庭实验课程学习的本科生的问卷调查表明, 认为模拟法庭实验教学效果好的占11. 2% , 较好的47. 7% ,一般的占36. 5% ,不合格的占4. 5% 。[3]模拟法庭教学效果不理想的重要原因在于, 目前各高校开展的模拟法庭过于注重表演性和观赏性。一项通过对模拟法庭的观看人群的调查表明, 约90% 的人认为“我们来看的就是表演”。 [4]

这种“表演型”模拟法庭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以剧本为依托。表演型模拟法庭的庭前准备主要集中在对剧本的记忆上, 基本依照预先准备的“剧本”来推进模拟法庭的开展。第二,教师是导演, 学生是演员。虽然表演型模拟法庭仍然以学生为主, 但学生的主要任务是按照事先安排好的台词进行表演。第三,重程序、轻实体。模拟法庭过多地关注庭审程序的流畅, 而忽视实体法的正确和具体的适用,从而使模拟法庭沦为程序化的表演。第四,重辩论、轻调查。在模拟法庭的审判中往往忽略了庭审调查阶段,过于重视法庭辩论,使模拟法庭变成了变相的“大学生辩论赛”。第五,轻庭前准备和庭后评价工作。表演型模拟法庭过于重视法庭开庭过程, 忽略了庭前诉讼材料的写作、证据的采集等环节。表演型模拟法庭同时 也欠缺在开庭 之后专业性 和系统性的 评价体系。

二、以当代教育理论为视角评价“表演型”模拟法庭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 -2020年)》强调教育改革要以学生为主体, 以教师为主导, 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 并应当以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为重。纲要把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作为重点,并强调知识结构的优化、着重社会实践、强化能力的提高。“表演型”模拟法庭过分强调对表达能力以及表演技能的培养, 忽略了其他综合能力的培养。更为重要的是“表演型”模拟法庭违背了当代教育理念,轻视了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的主体性地位。

(一)“新三中心论”

美国教育学家约翰·杜威针对传统教育所强调的“课堂中心、教材中心、教师中心”提出了“新三中心论”,即:“儿童(学生)中心、活动中心、经验中心”。在杜威看来, 传统教育使得学校的重心不在学生的活动之中。在传统教育模式中, 教科书作为旧的学问和智慧的主要载体, 而教师起到有效联接学生和教材的作用, 教师是传授知识和技能以及实施行为准则的代言人。因而,传统教育的弊病是将知识“粗暴”地灌输给学生。由于在传统教育模式中, 教师和教科书是教育的“重心”,学生的本能和活动处于次要地位。因而,学生只能受到“训练”、“指导和控制”以及 “残暴的专制压制”。因此,杜威把学生比喻为“太阳”,而教育的一切措施则围绕着他们转动。 [5]杜威的教育理论强调以学生为教育的中心, 教育体系应当有利于学生从活动与经验中学习知识。

然而, “表演型”模拟法庭以“剧本”为中心, 学生只是复制台词的“演员”。虽然有的学校在开设模拟法庭课程时采用了统一的教材, 但这些教材里的知识主要是针对模拟法庭的理论性问题进行探讨, 并在教材中添加大篇幅的案件庭审的剧本。 [6]因此, 剧本变成了模拟法庭的灵魂, 学生撰写法律文书的能力、采集证据的能力显得无足轻重。在表演型模拟法庭中, 案件的判决结果一开始就已经确定, 学生可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空间非常有限。在这种情形下, 模拟法庭变为一场穿上法官袍、律师袍的表演。教师作为导演只能对学生的演技进行评分。因此, 模拟法庭作为法学理论知识的实验场所功能大大减弱, 学生在法学实践教学环节中主动地探索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也不能到实质性的提高。

(二)建构主义

建构主义教学法以及学习理论源于瑞士著名心理学家皮亚杰 ( Jean Piajet) 的“发生认识论”。该理论认为, 人类的活动不同于动物对世界的本能反应, 人类是在与周围环境的相互作用过程中逐步建构起对于外部世界的认知。建构主义强调以学生为中心, 认为学习是一个积极主动的建构过程, 从而使学生从知识的被动接受者和被灌输对象变为加工知识的主体以及主动构建者。根据该理论,学生作为认知的主体,教师只对学生的知识意义建构起帮助和促进作用。建构主义的教学方法多种多样, 其共性则是在教学环节中都包含有情境创设和协作学习, 并在此基础上由学习者最终实现自身对所学知识的意义建构。建构主义的教学理论要求教师由知识的传授者、灌输者转变为学生主动构建意义的帮助者、促进者。 [7]

现行表演型模拟法庭受传统的灌输式教育的影响。传统式法律教育认为教育的中心是教师, 重在“教”。在传统式法律教育看来,“教师教授法律的资格不在于他从律师的工作中获取的经验, 不在于他与人打交道的经验, 不在于他在法庭中和为案件辩护的经验,简言之,不在于运用法律的经验,而在于他的法律治学的经验……在于他作为罗马式法学家的经验。”[ 8 ]因此, 受到传统式法律教育的影响, 教师是表演型模拟法庭的策划者,由教师编写好教材,选取案例,撰写案件的台词; 事先审查整个案件的表演流程, 以保证模拟法庭的过程流畅。此种模拟法庭的模式仍然是把学生看作是被动接受知识和信息的对象, 并不符合当代教育理论中将学生视为知识体系的建构者的地位,并将老师仅仅视为辅助者和帮助者的地位。因此,从建构主义视角看, 表演型模拟法庭的模式无疑与以学生为中心, 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的教育理念背道而驰。

三、从情境学习理论构建实战型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通过学生扮演审判人员、公诉人、书记员、当事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角色, 并通过审理案件的整个过程, 为法学教育提供一种实践性的教学手段。模拟法庭通过模拟和再现法庭审理的情境, 为学生提供一种体验诉讼角色的心理感知, 实现教与学的互动。模拟法庭作为一种模拟现实情景的教学手段,本质上与“情境学习理论”是相契合的。然而,从法学实践教学的现实可知,表演型模拟法庭使模拟法庭的教学功能与“情境学习理论”相龃龉。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由布朗·柯林斯等学者提出的“情境学习理论” (Theories of Situational Learning) ,认为学习的过程是在特定情境中与他人及事物相互作用时获得能力的提高。该理论认为真正、完整的知识是在真实的学习情境中获得的。在非真实或者模拟的学习情境中, 技能和知识的学习与专家和实践者在真实生活中对技能和知识的运用完全不同。因此, 知识只能是个人与知识产生的情境相互作用的产物, 显然与应试教育中“静态”的知识不同。情境学习的特征有如下几方面:“(1)提供知识运用的真实环境;(2)提供真实的活动; (3) 提供接近专家作业和过程模式化的通路; (4) 提供多样化的角色和前景; (5) 支持知识的合作建构;(6)在临界时刻为学生提供指导和支撑;(7) 促进反思, 以便形成抽象知识体系; (8) 促进清晰表述,以便默会知识成为清晰的知识;(9)在完成任务时,提供对学习的整体评价。”[9]

模拟法庭作为一种连接理论知识、实践技能和真实知识的桥梁, 本质上为教与学提供了一种真实的情境学习渠道。然而, 表演型模拟法庭使该实践性教学方式不可避免地带有了传统教育模式中形式化的特征。因此,为了发挥模拟法庭这种本身具有的“情境学习”的优势,并符合“情境学习理论”的要求,应当对现有的表演型模拟法庭进行改革, 以符合情境学习模式内在的特质。这就需要建立与表演型模拟法庭截然不同的实战型模拟法庭。只有实战型模拟法庭才能实现更接近真实的案件审理的教学情境, 为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提供一种获取真实知识的情境。

法学被称为人文社会科学中的工程学科, 其实践性要求法律专业人才须具备较强的综合能力。这些综合能力涉及到阅读案卷的能力、证据的收集能力、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 法庭审理的掌控能力、庭审抗辩能力、法律语言的表达能力等多维度能力。因此,实战型模拟法庭应该以培养学生综合能力为宗旨, 以“情境学习理论”为基石, 以从各个环节体现情境教育的特点。

(一)重视课程的开设

目前, 虽然高校开展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存在着多样化的形式, 但传统的辅助性教学方式仅将模拟法庭作为程序法的辅助性内容, 在教学方面缺乏规范化管理, 并且导致模拟法庭偏重于程序法的运用, 忽略对实体法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另外, 模拟法庭无论是以专业实习环节还是以第二课堂等形式, 都无法在课时数量方面以及学生参与的广度方面发挥模拟法庭作为实践教学环节的重要性。目前, 采取独立课程模式开展模拟法庭,在我国法学院系中属少数。 [10]在长期重视法学实践教学的美国, 各大学法学院日益重视模拟法庭的开展,并把它作为专门的课程开设。 [11]美国的独立开设模拟法庭课程的模式值得我国高校法学院借鉴和参考。

将模拟法庭设置成一门独立的课程, 并且以必修课的形式开设, 能避免学生参与实践教学环节的随意性, 并在课时方便充分保障每一位参与的同学都能亲历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环节。模拟法庭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开设, 将模拟法庭课程写入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将模拟法庭的教学目标从服务于诉讼法教学的一元目标, 发展为培养学生法律职业素质和综合能力的多元目标。也可以保障模拟法庭课程管理的规范化。同时, 通过教学大纲、教案、教学日历、教师评价制度与学生测评体系的建设与管理, 使模拟法庭课程成为一门系统性的、科学性的教学实践环节。建议模拟法庭开始在5 - 6学期。模拟法庭开始的时间不能太早,应在学生修完民法、刑法、行政法以及三大诉讼法之后开设, 同时也应满足法学院学生已经参与了有关司法文书写作的课程。

(二)重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

表演型模拟法庭仅仅注重开庭审理阶段的表演,忽略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公诉人和律师都非常重视庭前的准备工作, 不打无准备之仗。法庭审理建立在大量的庭前工作的基础上,如证据的收集、法律的适用和援引、法律理论的研究以及诉讼文书的写作。对大量的案件(比如离婚案件)庭审前的调解工作的重要性是不容忽略的。因此, 为了让学生感受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 具备阅卷的知识与技能、“找法”的知识与技能、诉讼文书的写作等知识与技能, 虽然无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直接体现, 但对于每个法律实践工作者来说仍然至关重要。因此,实战型模拟法庭必须对庭审前的准备工作进行系统规划, 并把对庭审前的准备工作作为模拟法庭的评价标准之一。

(三)重视模拟法庭的真实性

实战型模拟法庭的真实性是相对表演性而言的,其真实性要求案件的审理结果在未宣判之前应当保持未知性和保密性。为了实现模拟法庭的实战性和真实性, 需要双方当事人完全按照程序法规定的证据规则以及提交诉讼文书的期限的要求, 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关诉讼资料和证据。虽然由学生担任的法官可以就涉及案件的法学理论和法律适用向相关专家和老师咨询, 合议庭对案件审理的结果仍应保持独立的判断能力。同时, 法官不能向当事人和律师等模拟法庭参与者透露案件审理的意见, 遵守保密义务,保持公正的态度。审理的结果严格按照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规则产生。也可以说, 模拟法庭的真实性是程序正义的重要保障。

实战型模拟法庭无须“剧本”,指导老师也不是模拟法庭的导演, 仅仅是辅助学生参与实践教学的辅助者和最终评价者。因此, 实战型模拟法庭排除了事先的演练,排除了预知审判结果的可能性。但是,考虑到模拟法庭仍然是一种实践教学手段, 虽然目标是近似真实的法庭审理, 仍然和现实中的真实审判有一定的距离。如在司法实践中,某些法庭为了节省审判时间,往往省略了一些诸如宣读法庭纪律的程序。然而, 模拟法庭除了要对学生进行教育, 也应起到一定的法制宣传的作用。因此, 对能够起到法制教育和宣传的庭审环节可以予以适当保留, 并可以通过多媒体的方式向同学和观众展示, 以起到更好的实践教育效果。在笔者所任教的法学院, 模拟法庭在基础设施和着装方面基本符合真实法庭的要求, 但在法庭陈设方面仍有一些细节需要完善和改进。如为了满足模拟法庭的观赏性, 原告和被告席位呈八字形排列, 与真实审判过程中相对摆放不相符合。虽然只是桌椅摆放的方向的错误, 但是却强调了模拟法庭的表演性, 而忽略了真实法庭审理内在的对抗性。

在案件的选择方面, 应当确保案件具有一定的争议点,证据种类多,并且有一定的难度。案件以教师代理过的案件, 或指导法官亲自审理的案件为最佳选择。在确保案件的真实性的前提下, 应当避免在模拟法庭开始前与进行过程中透露案件审理的结果, 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在证据的收集和制作方面, 是否要完全符合案件真实性要求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如果允许学生在提供证据方面发挥一定的创造性, 只要符合证据规则以及证据的法律特征, 应该可以考虑放宽真实性要求。

(四)重视法庭调查阶段

以往的模拟法庭为了增加模拟法庭的观赏性, 尤其重视法庭辩论环节。参加模拟法庭的学生往往是学校辩论队的学生, 因此在法庭辩论过程中, 竟然出现以“对方辩友”称呼的现象,显然与真实的法庭审理不相符合。过于强调辩论环节也是表演型模拟法庭的不可避免的特征, 也与模拟法庭培养综合性法律人才的目标相左。开庭审理过程中, 因为过于重视法庭辩论环节, 也忽略了法庭调查环节。在一场由笔者所在的法学院主办的几所高校参与的模拟法庭比赛中, 学生竟然完全省略了法庭调查环节, 直接进入了法庭辩论阶段。因此,缺乏举证、质证、认证等环节,直接对法律实体问题进行辩论, 违背了以事实为基础的原则, 也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综上所述, 实战型模拟法庭应当注重法庭调查阶段, 符合司法实践中对事实的调查的重视, 而非仅仅将法庭审理的中心放在观赏性较强的法庭辩论阶段。

(五)重视实体法的运用

因为传统的模拟法庭依附于程序法课程开设, 以及通常由指导老师制作好“剧本”,程序的流畅成了模拟法庭追求的重要目标。表演型模拟法庭除了展现学生的表演技能和表达能力, 也在实践程序法方面有一定的作用。同时,也产生了重程序、轻实体的现象。模拟法庭除了有利于学生学习程序法知识外, 也不可忽略实体法的正确适用。在司法实践中, 程序和实体公正是司法公正必不可少的内容。因此, 实践型模拟法庭应该打破仅重视程序法适用的单一目标, 既强调法庭运作程序的规范性, 庭审和辩论技巧的适用, 又要注重实体法律的正确适用, 实现模拟法庭教学的双重目标。

(六)重视庭审后的总结和评价阶段

模拟法庭刑事案剧本 第4篇

【关键词】模拟法庭 刑事实体法教学 探索和应用

法学教育在高校教育当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基于我国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的大背景之下,法学教育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十分重要,另外,我国的法学教育还处于初期探索阶段,教学模式也在不断的探索之中。近些年来,诸多的法学院已经开始不断尝试实践性的教学方法,比如模拟法庭教学法、旁听法庭审判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等等。在这些教学方法广泛应用于法学实践教学当中,使得法学教学更加丰富,教学内容广泛深刻,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法学教学的不断实践和探索,为的就是要培养一大批实用性法学人才,为国家的法学事业作出伟大贡献。在法学教学实践当中,将刑事实体教学法引入到模拟法庭教学当中,是一种新型的法学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的实践性更强,本文将对刑事实体法教学相关内容进行探索。

一、模拟法庭教学当中刑事实体法应用内容与特点

所谓模拟法庭,即是对现实法庭程序的一种模拟教学。法庭当中的检察官、法官、律师等角色都由该专业的学生来扮演,并且法庭当中需要使用到的相关设备和工具,模拟法庭当中都具备有。由此来看,模拟法庭是对庭审现场的一种真实性、实践性的还原,对于学生和教学模式来说,具有很大的自主性。近些年来,模拟法庭教学模式已经在诸多高校广泛应用,许多高校的法学院都十分看重模拟法庭的实践性和实效性,对于教学效果的提升具体重要的现实作用。另外,在进行模拟法庭教学模式的过程当中,表演性和观赏性效果也十分好。在教学活动中,学生的兴趣十分浓厚,参与性强。

关于刑事实体法的应用,我们要认识到模拟法庭与其融合应用的差异性。对于模拟法庭当中的刑事实体法和实体法当中的模拟法庭,其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具有一定的差异性。本文所探讨的刑事实体法当中的模拟法庭在教学中其实更加注重调查与辩论这两部分的内容。也就是说,刑事实体法主要对案件的量刑顶醉等进行内容的对抗辩论,展开多边多轮的辩论刑事。与真实的刑事案件不同之处在于,在模拟法庭进行刑事实体法教学时,不仅要对案件进行正常的调研和辩论,要需要在该过程中进行学术问题的探讨。另外,实际教学当中,刑事实体法不需要进行完整的诉讼程序,主要以定罪量刑辩论为主,学术气息比较浓厚。对于诉讼环节,没有繁杂的诉讼程序,取而代之的是偏重于诉讼程序技巧的培训,比如一般的诉讼流程,如宣布开庭一直到最终的选宣判,只要求选取其中五个主要的诉讼环节。

二、刑事实体法在模拟法庭当中教学意义

(一)丰富教学内容及其实践性

高等学院的法学专业是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专业,在教学课程上,一般由全国教委会进行统一性的课程指定。实体法教学课程被指定的有十门,其所占比重无疑是最大的,是核心性的教学课程。以往的法学课程教学当中,教学方法的应用也十分讲究其实践性,因此,案例教学法在法学专业教学中应用十分广泛。教学实践中,法学专业相关理论是无法单单由理论性讲解进行有效阐述的,往往需要借助一些举例。因此,刑事实体法课程中,改变了以往理论为主的教学内容,设立独立的案例分析课程,以便于教师更好地借助相关案例,让学生对法学理论和其他相关知识进行深刻地理解,达到教学效果,在案例分析课程当中,学生可以进行独立思考和分组讨论,并以组为单位,选派组员进行案例结论和意见的发表。这样的案例分析课程当中,学生不仅能够对案例本身有更深的了解,而且学生的课程参与度更强,学习积极性更加,学习效果更好。当然,尽管如此,这门课程的主导依然是老师,学生主导教学活动还尚未达到标准,特别是在法学专业,实践性要求非常强。因此,实体教学法便逐渐开始应用到课程中来。实体法教学与模拟法庭之间的联系式配套形式的,在模拟法庭当中进行实体法教学,能够更加原生态的将案例还原给学生,学生能够在模拟法庭当中找到自己的角色定位,并提出自己角色上的意见,发表定性意见。也就是说,实体法教学模式与原本的案例教学法相比,前者的实践性更强,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模拟法庭的相关程序,使得教学内容也更为丰富。

(二)提升教学效果建设

根据模拟法庭当中的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中的应用情况来看,刑事实体法教学更像是一种实践性的教学方式,而不是教学课程。在现实当中,刑事诉讼的程序十分复杂,而在高校中,主要内容是模拟法庭这一环节。通过模拟法庭当中的教学活动,能够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刑事诉讼的一般流程。在以往的模拟法庭教学当中,学生主要还是以流程学习为主,对刑事实体的实践学习方面甚少。这种传统的模拟法庭教学方式可能会导致学生更加关注流程形式,而忽略了案件本身的进展,也就是说,程序被过度重视,而实体却被忽略了。这是教学当中一种本末倒置的现象,教学效果还停留在表面,没有加强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而刑事实体法在模拟法庭当中进行应用,能够极大地弥补以往这种教学缺陷,将重点放在教学实体上来,加强学生的实践性,提升教学效果。

三、构建刑事实体法教学的基本方法

(一)适用范围

刑事实体法当中的模拟法庭在教学当中的运用其实相当广泛,通常而言,这种教学形式可以在三个方面进行运用,即运用在教学过程当中的刑事证据法、教学中刑法学教学以及与律师相关的务实或者文书等方面的课程中进行运用。除了内容方面运用广泛,在运用的次数和时间方面也比较自由。比如,可以在一些法学课程的某一个过程阶段进行进行运用,也可以在一个课程当中进行多次反复的运用。适用范围广泛。

(二)案例选择

刑事诉讼法通过模拟法庭进行案例的教学活动,其实本质上也是以一般刑事案例为基础进行的,因此,案例的选择至关重要。在选择案例时,通常靠考虑到案例本身的典型性,具有针对性强或者全面性强的教学效果,因此,案例的选择需要进行考量的因素比较多,要根据具体的教学需要进行选择。在一般的教学活动中,通常会选择具有较强可辨性的案例。比如一个刑事案件,还不能清晰地分辨被告人是否有罪,在该方面的社会争议还比较大,可辨性很强。这样的案例素材在实体法模拟法庭中的运用,课程内容更为丰富,学生可发挥的空间比较大,批判性和观点的争论性强,也能更好地达到教学目的。

(三)具体步骤

实体法教学中的模拟法庭教学模式其实就是对现实刑事诉讼主要流程的一种模拟,因此,许多重要流程都是必须具备的。一般来说,有以下四种流程:第一,对案情的布置。案情一般会事先准备相关材料,材料内容上面会介绍案例的基本情况以及双方所持有的相关证据。第二,进行组织准备。在第一个环节进行之后,学生已经基本了解到案情的主要情况,掌握了双方所持有的证据,那么,接下来就由学生安排好时间表,并进行相关人选的确定。在以上事项处理完毕之后,开始对案情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寻找资料,分析其中的争论点,进行开庭材料的准备。第三,正式的开庭辩论。这个环节也是整个教学模式的主要环节。在这个过程中,主要侧重于实体部分的内容,首先进行法庭上形式诉讼的铺垫,开展正式开庭的基本程序。但是要注意到高校课程时间的限制,尽量省略当中可有可无的部分,加强重点内容的开展,在模拟法庭中要体现灵活性特点。第四,在庭审完毕后进行庭后的点评。点评由学生自我点评和教师点评两方面构成,对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

结束语

刑事实体法模拟法庭教学如今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到,虽然教师在整个环境当中处于指导性作用,主体地位是学生,然而教师需要做的提前准备更多。教师要对庭审程序有更好地掌握,对时间观念进行很好的控制,把握好整体节奏。总而言之,刑事實体模拟法庭教学是一种理论与实践完美结合的教学方式,对于实用性法律人才的培养,以及对未来我国法律事业的完善,具有极高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胡荣.模拟法庭教学法在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的价值与应用[J].兵团教育学院学报,2013,04:52-55.

[2]吴应珍.刑事模拟法庭教学的实践与探索[J].甘肃高师学报,2015,06:89-91.

[3]罗美玲.模拟法庭教学方法研究[D].首都师范大学,2011.

模拟法庭剧本 第5篇

审判员:张

龚美娟

书记员:谢伟瑜

警:刘志云

公诉人:杨

侯茂林

被告人:王友良

辩护律师:陈翼虎

人:段美艳

罗洁

聂颖

陈开前

开庭准备

书记员:现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解释》第125条规定,但明公诉人、当事人、律师到庭情况,无一缺席。为了维护法庭纪律,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现在宣布法庭秩序:

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循法庭秩序。2.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抽烟、不准随意走动、不准提问。3.被法庭问话的人回答问题时,应自动站立,答完自动坐下。4.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5.自动关闭通讯工具。

6.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和制止的强行带出法庭。请公诉人、辩护人、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入庭。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被告候审室候审,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有关参与人均到庭,开庭工作准备就绪。

请审判长开庭。

审判长:(点头,敲锤)请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审理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建故意杀人一案,现在开庭,传被告人李建到庭。(法警带被告人入庭)

审判:被告人向法庭回答你的姓名。被告:李建。审判:有无其他姓名。被告:没有。审判:出生年月。被告:1990.8.15。审判:什么民族。被告:汉族。审判:文化程度。被告:大学。审判:从事何种职业。被告:无业。

审判:是否有过刑事处罚。被告:没有。

审判:是否有过行政处罚。被告:没有。

审判:现因什么犯罪被逮捕。被告:故意杀人。审判:具体时间。被告:2013.4.20。

审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收到没有。被告:收到了。审判:何时收到。被告:2013.6.24。

审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款、第3款、第6款,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今天公开开庭审理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建故意杀人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由本院审判员审判弘治担当审判长,与审判员审判琴、龚美娟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谢伟瑜担当法庭记录,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倩、侯茂林出庭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风云律师事务所黄芬、陈翼虎为被告人李建担任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33条、第77条、第155条、第156条、第159条、第160条、第180条、第28条、第29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权利:

琴:1.被告人除委任辩护人辩护外,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2.原被告有提出证据,申请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的权利。3.在法庭取证过程中,原告人,被告人经许可有相互发问、辩论的权利。4.有最后陈述的权利。5.被害人提出附带诉讼的权利。6.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7.对审判员、公诉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8.如不服一审判决,被告人或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有提起上诉的权利,被害人有申请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权利。

审判:被告人李建,以上权利清楚了没有。被告:听清了。审判: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不申请回避。审判:原告是否听清。霜:听清了。审判:是否申请回避。霜:不申请回避。

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款、第155条,当事人及代理人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龚:1.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应当如实被告述,回答发问

3.代理人应对自己的主审判或反驳的事实当庭举证 4.不得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毁灭证据 5.应当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义务 审判:被告人李建听清楚了没有? 被告:听清了。

法庭调查

审判: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国家公诉人宣读刑事起诉书。倩:好的。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哈检刑诉字(2013)第188号 被告人:李建,男,1990年8月15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舞水路桔园小区,2013年2月12日因故意杀人被南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30日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南岗区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李建故意杀人一案经南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移交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建与冯某为恋人关系,曾听人传闻冯某与被害人王强关系暧昧便怀恨在心,打算伺机报复。2013年2月21日晚9点左右,被告人李建在“好再来”夜宵店吃夜宵时,碰巧遇到在隔壁桌上的被害人王强,被告人李建马上在不远处的“旺旺”超市购得水果刀一把,立即向被害人王强砍去。被害人王强在被砍12刀之后,面对被告人的穷追不舍,无奈之下欲跨约3.46米宽的河时,不小心掉入河中,被害人王强因不懂水性,在水中挣扎片刻后死去,被告人李建见被害人王强沉入水中惊慌失措弃刀而逃。正在河边倒垃圾且不懂水性的哈尔滨市舞水路37号宏泰饭店老板陈开前看到这一过程,便当即向南岗区公安局报案。被害人王强的尸体在河流下游被打捞起,经法医检验,被害人王强身上有大小深浅不一的刀痕12处,死亡的主要的原因是溺水。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对被害人王强怀恨在心,用水果刀追砍被害人王强,砍伤被害人12刀,其意图是把被害人杀害。见被害人掉落河中,被告人有救被害人的义务,但被告人却逃离现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李建的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造成的危害极其严重。本院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

此致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杨倩

侯茂林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 1.证据目录一份 2.主要证据复印件五份

审判:被告人李建,国家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没有?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被告人李建,原告代理人宣读的民事诉讼状听清楚了没有? 被告:听清了。

审判:本法庭现在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被告述。被告人李建,起诉书起诉你的罪行是否属实? 被告:我的确于2013.2.21日晚拿着一把水果刀追着死者跑。自从我知道他与冯有关系暧昧之后,的确挺怨恨他的,一直想找个机会好好教训他一顿,好出了自己心中的这股闷气。但我从来不曾想过要杀他,现在对于他的死我也感到很痛惜。

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你现在可以询问被告人了。

侯:好的,谢谢审判长,被告人李建,我现在问你,请你如实回答。你是从什么时候知道你的恋人与死者关系暧昧? 被告:具体时间我记不太清楚了。我2013年一月15日听说的。侯:那你在发现后是如何反应的? 被告:我当然很气愤啊,但我与我对象感情很好,我一直很想珍惜她。所以才没有挑明了和她讲。我希望我妻子有一天能回头。

侯:那你是不是从那时候起对死者一直怀恨在心? 被告:有一点。

侯: 2013年2月21日,那天晚上,你对被害人做了什么? 被告:我拿刀砍伤了他。侯:你是拿什么刀砍伤他的? 被告:一把水果刀。

侯:你知不知道水果刀也是可以杀死人? 被告:没想过,当时只是想教训他一下。侯:好,报告审判长,发问完毕。

被告:我看过他们之间发的短信,而且这件事后我对象也亲口承认了。霜:好。报告审判长,发问完毕。

审判:被告人李建的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虎:好的,谢谢审判长。你的水果刀从哪买的? 被告:一家超市。

虎:为什么买一把小型水果刀而不是买大的呢? 被告:我并不希望杀死他,所以拿了把小的。虎:你在追砍的过程中,你清楚你所砍的位置吗? 被告:不是很清楚,背上居多。虎:你是用水果刀刺还是直接砍的? 被告:砍。

虎:你难道不知道用水果刀杀人,最好是用刺这个动作吗? 被告:知道,但我并不想杀死他。

虎:那你的意思是如果你想让死者死的话,你完全有这个能力,只是出于主观上的考虑,没有致他死亡的意思,对吗? 被告:是的。

虎:好的,报告审判长,询问完毕。

琴:被告李建,我现在问你,请你如实回答。既然你说你只是想教训一下死者,并不想杀害他。那你为什么又对死者穷追不舍呢?

被告:我当时没有想这么多,只是想追到他后再好好教训他一顿。琴:但是你没想到他会掉到河里去,是吗? 被告:是的。

琴:好的,我的发问完毕。(审判长、审判员交换意见)

举证质证阶段

审判:公诉人现在可以向法庭举证。

倩:好的,谢谢审判长。现在申请提交第一份证据,请审判长允许证人段美艳到庭作证。

审判:请证人入庭。

审判:你叫什么名字,什么年龄? 段:我叫段美艳,20岁。审判:什么职业?

段:现为哈尔滨市人民路37号旺旺超市的经营者。

审判:证人段美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本庭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听清了吗?

段:听清楚了。

审判:现由公诉人向证人发问

倩:你认识本案的被告人吗,有何关系?

段:我们没有任何关系,我之所以认识他是因为他曾经到我的经营的旺旺超市买过东西。

倩:买过东西?就认识了? 段:是的,当时情况很特别。他(手指被告)急急忙忙跑进来,问水果刀在哪,然后就拿了一把水果刀,扔了50块在柜台上就往外跑了。倩:你所说的是否属实?

段:是的,当时,我想叫住他,找钱给他,但没有叫住。我当时还纳闷,他有什么急事。我见他这么急就稍微留了一下心,你们也知道的,干我们这一行,记住顾客的长相一挺在行的。没想到是用水果刀干杀人的事,早知道我就不卖给他了嘛。

倩:(指着水果刀)你那晚卖出去的就是这把水果刀吗? 段:是的。

倩:下面将出示一组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现场找到的物证:(一把带血的水果刀)及检验报告。根据检查报告显示,该水果刀上有被告人的指纹。

审判:请执行法警将物证给被告人看,看清楚了吗?下面将物证交给辩护人看,交给法庭。

审判: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有意见吗? 芬:有。

审判:现由辩护人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芬:谢谢审判长。段美艳,我问你,你确定那把水果刀是你卖给他的? 段:我确定卖了把水果刀给他,但不确定是刚才那把。芬:在你的超市里还在其它大型的水果刀没? 段:有。

芬:水果刀是不是都摆放在一起卖的?被告人拿的是大的还是小的? 段:都摆放在一起,他拿的是小型水果刀。芬:你所说的全都属实? 段:全都属实。

芬:好的,报告审判长,我的发问到此为止。审判: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侯:审判长,为了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需要证人罗洁出庭作证,请传证人罗洁到庭。审判:请证人罗洁入庭。

(罗洁上庭)审判:你叫什么名字,年龄? 罗:我叫罗洁,28岁。审判:什么职业?

罗:经营位于哈尔滨市人民路39号的好再来夜宵店。

审判:证人罗洁,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本庭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听清了吗?

罗:听清楚了。

审判:现由公诉人向证人发问

侯:你认识本案被告人李建吗?与他有何关系?

罗:我和他之间没有任何特殊关系,他只是曾经在我的夜宵店吃过夜宵而已。侯:具体什么时间? 罗: 2013.2.21晚上。

侯:事隔现在已经好几个月了,你为什么还记得这么清楚? 罗:有人在我店里拿刀砍人,我怎么会忘记呢。侯:你能说得再具体一点吗?

罗:可以,那天晚上(指着被告)来我店里吃宵夜,吃到一半的时候,就突然急匆匆的跑了出去.可过了会儿他又跑回来了,手上多了一把刀,然后就向在店里吃宵夜的另外一个人砍去。我当时都吓傻了,所以都没来得及报警。

侯:你看清楚凶器了吗? 罗:好像是一把水果刀。侯:那你认识那个被害人吗? 罗:不认识,他并不是常客。

侯:你能否具体描述一下当时的情况吗?

罗:被告人匆匆回来手里拿了一把刀,二话没说就往另外一个人扑去,正面连砍两刀,被挡下后,见没得逞,便紧追着砍人。

侯:所说的是否属实? 罗:属实。

侯:好的,报告审判长,第二份证据提交完毕。审判: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有意见吗? 芬:没有。

审判: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倩:好的,谢谢审判长。下面我将提交第三份证据。请同意带证人聂颖上庭。审判:请证人入庭。(证人聂颖入庭)审判:你的名字,年龄? 聂:我叫聂颖,20岁。审判:什么职业? 聂:现就读于哈尔滨大学

审判:证人聂颖,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本庭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听清了吗?

聂:听清楚了。

审判:现由公诉人向证人发问

倩:证人聂颖,你认识被告人吗?

(指着被告)聂:不认识。

倩:那你还记得几个月前你向哈尔滨市公安分局报案一事吗? 聂:记得。

倩:你能具体的说说当时的情况吗?

聂:好的,那天晚上我突然看到有人拿着刀正追着另一个人跑。我看到他手上有刀且地上有血迹,觉得事情不妙,于是打电话向南岗区公安分局报案。

倩:你还记得当时具体在什么位置吗? 聂:在人民路。

倩:审判长,下面我将呈上最后一份物证。这份物证将充分证明被告在有恶意报复的犯意后实施了杀人行为。各位,我手持的这一份是死者的尸检报告。报告上说明死者被砍多达12刀。刀痕的深度和长度不一,并且有一刀伤及肩胛骨。因此死者落水后的自救行为受到限制,生命危险系数变大,最终溺水死亡。报告审判长,公诉方证据提交完毕。

审判: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对公诉人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虎:没有。

审判:被告人李建以及辩护人,有无证据提供? 虎:有。

审判:辩护人现在向法庭举证

虎:好的,谢谢审判长。现在申请提交第一份证据。请审判长允许证人陈开前到庭作证。

审判:证人到庭。

(证人被告开前到庭)审判:向法庭回答你的身份。

被告:我叫陈开前。汉族,哈尔滨市人。现为哈尔滨市舞水路37号宏泰饭店老板。审判:证人陈开前,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本庭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听清了吗?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现由辩护人向证人发问

虎:你还记得2013年4月21日晚上发生的事吗?

被告:喔,记得。那天晚上我刚到河边去倒垃圾的时候,发现有一个人拿着刀追着另外一个人到河边,被追的人冲刺想跨过河。也不知道是天色太暗了还河太宽了的缘故,他没有跨过去,反倒掉河里去了。拿着刀追他的人好像被吓到了,把刀丢了就跑了。我看情况不对就马上向鹤城公安分局报了警。

虎:你是否发现一个人掉下河的时候,追他的人离他还存在一断距离? 被告:是的,大约有三米吧。虎:你以上说的都是属实? 被告:全都属实。

虎:报告审判长,第一份证据提交完毕。下面继续举证。

芬:下面向法庭提交的第二份证据是书证。这是目击证人陈开前在向南岗区公安分局报案后,南岗区公安分局做的现场勘验报告。根据报告上显示的内容,可以了解到在死者掉下去的河边,明显有脚滑过的痕迹。足以证明死者掉下水是因为自己失足掉下去的。且报告显示,死者身上有12处刀,均为砍伤,这不是致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报告指出死者气管内吸入大量水分,引起呼吸道关闭,肺部积水,血液缺氧为溺水而亡。请审判长及审判员查明事实。

(法警把书证及报告交给审判长)(审判长和审判员商量)

审判:下面由辩护人继续向法院举证。

芬:下面向法院提交的第三份证据是死者的尸检报告。这是在发现死者的尸体后,法医作的尸检报告。根据报告上的显示,死者12处都为刀伤,但都不足以致命,死者的死因是呼吸道肺部积水,血液缺氧溺水而亡。而不是我方当事人的伤害行为。所以,死者的死亡并非我方当事人所致。还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公正查处,还我方当事人一个公道。

审判:(法警把书证交给审判长,待其看后,再把尸检报告交给公诉人)关于案件事实,本院自会查明。

芬:报告审判长,举证完毕。

审判:以上公诉人、原告及代理人、辩护人提供的证据,经法院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庭审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法庭辩论阶段

侯:审判长、审判员,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由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建故意杀人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由本院院长指派,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参加今天的庭审,对该案的公开审理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本院起诉书已做了表述,并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通过询问被告人,调查证人证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下面,我就本案发表以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在评议本案以及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参考,并采纳。本院以为被告人李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对死者的生命权造成了侵害,严重影响了死者家属的正常生活,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依法对被告人李建定罪量刑。请审判长、审判员给被告一个公正的判决。谢谢!

审判:下面辩护人展开辩护。

虎:被告人的辩护由本辩护人代为展开。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冰城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出庭为其辩护,辩护人对受害人因不慎遇难身亡表示哀悼,并向他的家属表示慰问。接受本案后,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认真听取其陈述与辩解,对本案案情有了较为详细的了解。结合刚才的法庭审理,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应为故意伤害。

(1)故意杀人罪从意识因素上看,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会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积极的甚至顽强地实现犯罪目的,造成犯罪结果。在本案中,在晚上吃夜霄的时候巧遇审判强便到超市买一水果刀,在晚上9点左右,在吃夜霄的地方,也就是闹市,选择这个时间追杀审判强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不构成被告人的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

(2)本案中,被告人并非明确追求具体后果,而是在瞬间的情绪冲动下实施危害行为,据被告人陈述当时是气愤,是为了出口气。这个也是较符合情理的。是人都有七情六欲的,而非圣人。于是被告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的情况下,实施了没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的危害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

(3)从时间上来看,被告人发现被害人与其恋人的关系后有一段时间间隔,在这足够长的时间里,被告人完全有能力实施不法行为,然而被告人没有,只是在一次巧遇到被害人时,被告人本着一颗较为理智的心态实施了对审判强的伤害而非杀人的行为。

(4)我方当事人没有在客观上实施杀人的行为。从被害人的身处刀伤看,身中12刀,被告真有狠心杀人的话,定会刀刀向其要害,且会用刺这个动作。况且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是因不懂水性,溺水而亡。据尸检报告显示,死者的死因是肺部进水,血液缺氧,溺水而亡,而非刀伤而致,所以被告人理应成立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

(5)被害人也有自己的过失,过于自信,相信自己能跨过宽达3.46m的河,而忽视了潜在危险的存在,和自己不懂水性的事实,以致于脚一滑不慎落水,导致悲剧的发生。

二、关于被告人具有从轻及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本次系为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说明被告人真诚悔罪且此案对社会无重大影响,具有酌定从轻的情节。

(2)就受害人审判强伤害的赔偿问题,被告人李建家属在经济较为困难的情况下仍然积极的与审判强的家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初步的共识。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对被告人李建酌情从轻处罚。

冰城律师事务所 陈翼虎

黄芬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审判:现在由控辩双方辩论。

倩:试想一下,如果被告人没有想杀被害人的故意,他就不会一直穷追不舍,致使被害人选择跨过河来逃避他的追杀,最后溺水死亡。被害人落水之后,被告人放弃了履行救被害人的义务,选择逃跑,在明知会导致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后,还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就构成故意杀人的主观意识。

芬:我方当事人没有杀人的故意,在杀人环境不成立的条件下,我方当事人追砍被害者只是为了出口气,于情于理,也是可以理解的。我方当事人在追至河边见被害人掉入河里挣扎的时候,当时吓了一大跳,显然是没有追求杀人结果的发生。我方当事人初次面对这种情况加上自己也不会游泳,不知所措,六神无主,才有了弃刀而逃的行为。

侯:从被害者身中12刀看来,被告人李建显然是有把被害人致之死地而后快的主观意识。并且有1处伤及被害人的肩胛骨,正是这一伤及被害人肩胛骨的一刀,导致被害人落水后的自救行为受到限制,生命危险系数变大。

虎:我方当事人应成立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首先,我方当事人在选择用来伤害的工具上来看,是选择了摆放在一起众多水果刀里的其中的一把小型水果刀,当你要确认在杀人时候,你会选择小水果刀吗?你不会,你会选择用水果刀砍人?你也不会。你会用水果刀刺杀人,尽管被害人身上有12处刀伤且其中2处位于要害附近,但深度较浅,还不构成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我方当事人在追砍过程中,本着出口恶气的心理,并非有意砍死被害者,从而避其要害,但是在追砍过程中,是很难把握这个度的,才会导致了1处刀伤及肩胛骨,但这并不是我方当事人所追求的结果。

倩:被告人李建得知其妻与被害人有不正当的关系后,一直怀恨在心,在夜宵店巧遇到被害人时,想把心中的怒火发泄出来,从主动买刀,砍伤被害人12处,到穷追不舍达1300m至河边,直致被害人掉入河中,并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符合了故意杀人的主客观要件,成立故意杀人,因此请求法院依法从重处罚。

芬:我方当事人,确实在得知其妻有不正当行为的时候是很愤气。但这已经是好几个月前的事情了。如果我方当事人真有心杀人的话,便会在此段时间内积极的采取行动。但我方当事人却没有。

侯:没有,并不证明其没有杀人的动机,从本案的事实的来看,被告人主动买刀,砍伤被害人12处,到穷追不舍达1300m至河边,直致被害人掉入河中,并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此种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规定,成立故意杀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从重处罚。

虎:首先,我恳请公诉人不要把这种主观臆断的方式带入本案中来,把被告李建看成残忍的杀人凶手,从而影响本案公正、公平、合理的审判。其次被害人也有自己的过失,过于的相信自己,而忽略了在他面前的宽达3.46米的河,以致脚一滑,导致悲剧的发生。(坐下)

审判:本合议庭对于控辩双方所争议的事实已经清楚,法庭辩论结束。公诉人还有异议吗?

倩:没有

审判:辩护人还有异议吗? 芬:没有

被告人作最后被告述

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被告述。

被告:审判长,审判员,我承认我是拿着刀追着死者跑,但我不承认我杀死了他,因为我拿着刀追着他跑是因为一时的气愤,并不想杀害他,只是我也没有想到他会掉到河里淹死。这是我未能预料到的,也是我不可能预料得到的。对于他的死,我也感到很难过。我也知道我有错,毕竟是我拿着刀追着他跑,所以,我愿意尽我最大的能力给死者家属以财产上的补偿,以弥补我的过错,我也希望能够得到他们的谅解,希望审判长,审判员能给我一个改过的机会,希望审判长、审判员给我一个机会。

审判:现在休庭十分钟,合议庭进行合议。(片刻过去)

宣判

谢: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后)审判:请坐下。

审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继续开庭。

审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于2013.6.24以[2013]南岗区检刑诉字第(188)号起诉被告人李建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并进行了审理.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倩、侯茂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及其辩护人,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书指控:2013.2.21被告人李建拿着刀追着死者跑,导致死者的溺水身亡,向法院移送了证人,建议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建提出的并非出于自己本意、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故意杀人,而应为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人身损害25.7307万元,并提供了书证。审理查明,2013.2.21晚9点左右,被告人李建在“好再来”夜宵店碰到死者,便在“旺旺”超市购水果刀一把,造成死者身上多处刀伤,接着追着死者到河边,死者逃避追赶,过河不幸落水身亡。以上事实有报案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以上证据经法庭查证核实,可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六年零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李建向死者家属赔偿19.0335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六个月付清。

本判决为口头判决,判决书将在五日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听清了。(被告人被带出)

审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到此结束。谢:现在请诉讼参与人员在庭审记录上签字。

(众人签字)审判:退庭。

(敲响法槌)

哈尔滨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3>哈刑初字第205号

公诉机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冰城律师事务所

黄芬律师

被告翼虎律师

被告人:李建,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哈尔滨市舞水路桔园小区B栋305号。因本案于2013年2月15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分局拘留。先羁押于南岗区公安局看守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3]第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据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杨倩,侯茂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1日晚9时许,被告人李建在“好又来”夜宵店与死者审判强发生冲突,后来又在“旺旺”超市购水果刀一把,造成死者身上多处刀伤,接着追死者至河边,死者审判强为逃避追赶过河并不惧落水身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建的供述,超市老板段美艳,夜宵店老板罗洁,路人聂颖,目击证人陈开前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外,根据死者审判强的尸检报告,被告人的死因为溺水,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为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或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六年零五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实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止)

另外,被告人李建向死者家属赔偿1903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弘治

模拟法庭剧本 第6篇

时间:2000年8月20日

地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人物:

审判长:李智军

审判员:刘碧华 高雅铃

书记员:邱腾连

原告:陈惠敏

被告:余康钰,长阔公司

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津津律师,女,北京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委托代理人:曾泽宏律师,男,北京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 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主审法官入席

(四)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主审法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原告:我叫,陈惠敏,女 1991年生,学生,住北京西城区,我委托本市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一般代理人。原告委托代理人:我叫吴津津,女,本市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审法官: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可有代理人?

被告:我叫余康钰,男,1980年生,司机,住北京东城,我委托本市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一般代理人。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叫曾泽宏,男,本市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审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适用开庭审理。本案由本院审判长李智军,审判员刘碧华,高雅铃审判,本院书记员丘腾连担任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二. 法庭调查阶段)

主审法官: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先由原告陈述事实。

原告:我是北京海洋大学学生,在2000年8月21日晚乘坐被告余康钰驾驶的被告长阔公司出租车,言明要去北京朝阳区双井,但未讲明要去的具体地点。在行车时,本人癫痫病突然发作,被告余康钰不知道这是癫痫病症状,把本人误当做毒瘾发作的吸毒人员。当车行至广渠门桥东100米时,被告将车停下,我被被告拖下车弃于路旁,后被告开车离去,致使自己的手机、钱包在昏睡时丢失。我认为:被告在履行司机职责的过程中,因被告的过错给本人造成了经济上,精神上的损失,因而被告理应赔偿本人的一切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我的诉讼请求是:

判令被告赔礼道歉,赔偿财物及精神损失9800元;

主审法官:下面由被告答辩。

被告:原告陈述的不完全是事实。作为出租车司机,本人对原告所犯的疾病无法得知,也没有义务必须了解,原告的要求将其运送到指定地点,已经完成了在旅客运输合同中乙方应尽的义务。本人在不知原告身患何病又未得到原告任何明示的情况下,未将其送至医院,不为过错,不能因此承担责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根据原被告陈述,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被告的行为是否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被告应不应该来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围绕此焦点提供相关证据。

原告:(提供本市第一医院证明书,病历)这是北京市第一医院病历以及患病证明书

被告:这是行车记录,我确实是按原告要求,将其送到指定地点

主审法官: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主审法官: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没有补充,事实调查结束。下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

首先由原告作辩论发言。

(三. 法庭辩论阶段)

辩论由吴津津,曾泽宏写。

(四.法庭调解判决阶段)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本庭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书记员: 全体起立)

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承运人应承担的义务。其违反了“承运人应当在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原告在乘坐出租车的过程中,癫痫病发作,虽然被告声称自己不知道这是癫痫病症状,但他看到乘客突然浑身哆嗦、口吐白沫、满头大汗,他把原告误当作毒瘾发作的吸毒人员,这也从中说明被告已经看出原告处于一种非常不舒服的状态中,但在这时被告并没有主动的去了解原告不舒服的原因,而是急于把原告撵下车,怕惹麻烦。由此可见,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法》第301条规定的承运人应当在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

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理由:根据《合同法》第302条和第303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被告未尽到其救助义务,致使其遭受财产的损失和精神的伤害。对于财产的损失,由于原告并没有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些财产的实际存在和具体的数额,因此在法律上无法认定。但对于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应该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财物及精神损失9800元。

上述一项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33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5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坐 下)

闭 庭。当事人在闭庭后五日内至本院阅读笔录签字。

相关文章
创新公共服务范文

创新公共服务范文

创新公共服务范文(精选12篇)创新公共服务 第1篇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对国家或区域的技术创新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科技...

3
2025-10-24
匆匆中学生读后有感

匆匆中学生读后有感

匆匆中学生读后有感(精选9篇)匆匆中学生读后有感 第1篇匆匆读后感500字_读《匆匆》有感当细细地品读完一本名著后,大家心中一定有不少感...

1
2025-10-24
草莓教学范文

草莓教学范文

草莓教学范文(精选17篇)草莓教学 第1篇“风儿轻轻吹,彩蝶翩翩飞,有位小姑娘上山摘草莓,一串串哟红草莓,好像……”优美的歌词,动听...

3
2025-10-24
仓储类课程范文

仓储类课程范文

仓储类课程范文(精选7篇)仓储类课程 第1篇物流产业是复合型产业,发达的物流能加速传统运输、仓储和零售等行业向现代物流服务领域延伸。...

1
2025-10-24
创造性批评:解说与解读

创造性批评:解说与解读

创造性批评:解说与解读(精选8篇)创造性批评:解说与解读 第1篇创造性批评:解说与解读作为诗性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审美批评,同文学艺术实践...

2
2025-10-24
初二地理试卷分析

初二地理试卷分析

初二地理试卷分析(精选6篇)初二地理试卷分析 第1篇莲山 课件 w ww.5 YK J.COM 4 初二地理试卷分析二、试题所体现的新课程理念和...

4
2025-10-24
常州市河海中学文明班小结

常州市河海中学文明班小结

常州市河海中学文明班小结(精选2篇)常州市河海中学文明班小结 第1篇常州市河海中学2008~2009学年第一学期 八(1)班创 文 明 班 ...

4
2025-10-24
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

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

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精选14篇)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 第1篇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兹证明为我公司财务负责人。特此证明。身份证复印...

3
2025-10-24
付费阅读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