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精选6篇)
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1篇
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一、适用学科
一级学科名称:法学一级学科代码:0301
二级学科名称:民商法学二级学科代码:03010
5二、适用对象
法学院2012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三、培养目标
培养德才兼备、具备坚实的法学基础理论和广博的国内法知识、涉外经贸知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需要,在民商法学的某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领域具备相应能力的高层次法律人才。
具体要求:
1.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和维护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法律职业道德。
2.系统地掌握民商法学各主要部门的知识,对其中某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部门法有深入的研究,3.能熟练地运用英语阅读专业资料并准确透彻地理解其内容,能用英文起草、书写和翻译法律文本,并能流畅地进行口头交流和翻译,能运用所学的知识和技能胜任高层次国内及涉外法律工作。
4.身心健康。
四、学制二年
五、培养方式
1.采用导师制,导师指导与课程教学相结合,充分发挥学科的综合优势和学术群体作用。导师一般在入学后确定。法学院在确定导师时进行综合协调,考虑研究生、导师双方意愿。
2.重视和加强基础理论的教学和案例教学,着重培养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强对经典外国法律文献的研读,部分课程由外国专家任教,以使研究生的专业外语水平达到较高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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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研究生在修满规定的学分之后,可在第四个学期适当参加法律实务工作。学生要结合个人专业知识和研究成果,到政府机关、社区、人民法院、企业、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和单位进行见习、实习。以调研报告、实习报告、志愿服务等形式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并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
六、研究方向民商法
七、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
1.课程设置以职业需求为目标,强调理论素养与应用能力的综合提升,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意识和能力。
2.课程分为必修课(包括学位公共课、学位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包括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学院要求学生在导师指导下选择选修课。
3.研究生最低学分要求为37学分。
其中:必修课为16学分,选修课为21学分(其中专业选修课须不少于15学分)。
4.课程考核方式分考试与考查。研究生院未作特殊规定的课程,其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自行选择,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确定。
5.学位课的成绩达到70分(含)以上、其它课程的成绩不低于60分并且总平均积点在2.3(含)以上,才有资格申请硕士学位。考试成绩的折算标准参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分制管理办法》。
八、其他必修环节
“文献阅读和法学专题讲座”是本院研究生培养的必修环节,作为毕业资格审核的一部分,成绩单上显示为“通过”,不计学分。
学生应在导师指导下进行文献阅读和听取法学专题讲座。法学专题讲座由导师或者校外专家讲授,旨在使学生有机会听取法学院导师或法学院聘请的权威学者、著名人物、资深法官和在重要部门任职的政府官员就重要法学及其他相关学科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学术前沿问题、社会热点问题以及其他在一般的课堂教学中难以了解和把握的问题)进行的讲座。学生在学习期间应至少参加8次由学院组织的讲座,并在第二学期期末向学院研究生教务办公室提交由导师评定成绩(“合格”或“不合格”)的3000-5000字的文献阅读和法学专题讲座综述。
九、学位论文工作及要求
1.从第三学期起,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开始学位论文的写作。学位论文选题156
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国内法学界为一个新论题或者使某一原有论题的研究得到了实质性的发展和深化;
(2)实质性的利用了外文资料和国外的最新或较新的研究成果;
(3)论题对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有参考借鉴价值。
2.研究生应在第三学期开学的第一周内填写完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论文选题提纲及开题报告审核表》,提出初步的学位论文题目,在征得导师同意并由导师签字后报法学院备案。论文题目须修改的,须提出书面修改申请,经导师签字后交法学院备案。该申请须在第三学期的11月30日之前完成,逾期申请者,不能参加该次答辩。
3.学位论文的写作格式及打印装订要求参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论文篇幅一般在2.5万字左右。
4.符合以下要求的硕士研究生方可申请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各门课程成绩合格,修满37学分;
已完成文献阅读和法学专题讲座等必修环节,通过毕业资格审核;
符合学校学籍及其它相关管理规定;
已按要求交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5.研究生应在第四学期的2月之前将写作完成的论文提交给导师,由导师提出修改意见。定稿的论文须在该学期的2月底之前提交法学院安排预审。之后研究生院组织对论文终稿进行相似性检测和抽检双盲评审。未参加或未通过预审、相似性检测、双盲评审环节的学生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6.每年4月下旬至5月中下旬由学院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答辩程序和标准参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的有关要求》。
7.未能通过第一次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可以在下半重新提出答辩申请,但最终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时间必须在入学后的3年之内。
8.通过论文答辩的研究生,经院学位委员会、校学位委员会表决、审核程序后,授予法学硕士学位。
十、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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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2篇
根据学校相关文件及教学计划安排,专业学位硕士于每年秋季进行专业实习,采取统一安排集中实习的方式。
一、实习的指导思想
专业实习是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课堂教学的继续和再发展,实现理论联系实际,检验教学效果的重要途径。通过实习,达到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适应社会的能力;增强学生职业意识、劳动观念,提高政治素养、法律意识;扩大视野,巩固所学理论知识的目的。
二、实习的目的检测专业硕士学生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在专业实践中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处理案件、撰写文书等实践能力,为从事实务工作打下良好基础;通过实习,使专业硕士的办学思想和教育质量得到检验,并能及时获得反馈信息,以便研究改进专业硕士的教育教学工作,提高办学质量。
三、实习内容及要求
1、实习内容。包括见习、实习和搜集案例。见习是指到法院、检察院、社工机构等实务单位听取基本情况,了解部门的工作情况,熟悉工作环境。实习是指实习生分别深入实务部门,结合专业知识,做一些有关案例的调查,搜集有关资料,撰写案例的分析和评价。搜集案例是指专业实习结束,各位同学根据实习的具体工作情况,征得实习单位同意,复制三份案卷,以充实学院专业案例室。
2、实习的要求。第一,专业硕士实习学生应当比较系统地了解本专业工作的基本程序和基本要求,熟悉实习单位实务工作的基本环节。基本学会记录、阅卷、调查、取证、撰写实习中相关的文书。实习结束,每人要上交三份工作文书(行政文书、法律文书等)。第二,撰写实习报告。实习报告主要包括实习情况介绍和业务收获两大部分。实习情况介绍部分内容不少于1500字。业务收获部分应结合自己的具体工作,逐步分析,总结其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理论知识来解决这些问题(不少于2500字)。
四、实习的组织形式及进程安排
1、实习组织形式实行集中实习。集中实习一般以小组为单位,每小组配备专业指导教师1~2名,学生组长1~3名。专业指导教师负责实习指导、联络事宜。
2、学院专业指导教师责任:做好学生实习动员工作,掌控学生实习出勤情况,不定期到实习单位回访学生实习表现,并与实务部门专家座谈交流,了解学生实务部门需求,掌握学生理论知识欠缺点,以促进专业学位研究生课堂教学。点评学生实习汇报,对学生实习效果考评。
3、学生组长责任:负责本组同学每天实习考勤,每周五向学院专业指导老师汇报本组同学实习情况,协调本组同学做好实习汇报。
4、实习进程安排。(1)实习时间: 2个月。
(2)实习学生到实习单位报到的时间:每年9——11月。
(3)返校时间: 实习结束及时返校。
(4)实习经验总结、交流时间:在实习结束一周内以实习小组为单位用PPT汇报。
五、实习纪律
实习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实习纪律,凡违反下列规定者,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1、服从院领导小组的各项安排,未经实习领导小组许可,不得变更实习时间和实习单位。
2、遵守实习单位和学校的各项纪律制度,不得旷工、迟到、早退。遇生病、有重要事情必须向实习单位和法学院双方请假。请假三天以内者,由实习单位批准;请假三天以上者,经实习单位同意后,报辅导员批准。请假时间须在以后补回,即相应延长实习时间。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各项职业道德规范。不准参与赌博、收礼、行贿等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丢失卷宗,不得泄漏案情和机密。
4、保持广西师范大学学生的形象,遵守各项文明规范,尊重实习单位的领导、导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向实习单位提出不恰当的待遇要求。
六、实习考核
实习单位指导老师应根据学生专业实习的具体情况做出成绩评定,填写实习鉴定表(一式两份),加盖实习单位印章。专业实习成绩评定的基本依据是:第一,专业实习鉴定表;第二,专业实习报告;第三,指导老师的评价;第四,到岗、出勤等纪律情况。
1、考核内容:(1)学生对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态度和执行情况。
(2)学生在实习中办案(办事)的数量和质量,考察学生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3)学生实习作业:工作文书(行政公文、法律文书)、包括实习报告、案例,考查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写作能力。
(4)学生对实习工作的态度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考查学生的思想作风和纪律观念。
2、专业实习考核成绩由各实习单位指导老师、法学院实习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评定,成绩按百分制记,加盖院系印章。
3、实习工作结合后,应进行认真总结,并就实习计划实施情况、实习管理工作的经验、问题及建议等制作PPT,以实习小组为单位在实习经验交流会上汇报。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3篇
一、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式简评
所谓研究生培养方式, 是指在培养教育研究生的过程中, 对培养计划、培养目标、论文评价、课程设置、导师指导等各环节所采取的所有措施的总称。培养方式是一个发展变化的概念, 其构成要素受教育理念、教育思想、时代特征的影响而不断发展变化, 因而产生内涵不同的培养模式。研究生培养目标是指通过教育使学生应达到的规格标准和基本要求。人才培养的总则和总方向, 它不但是研究生所有培养活动展开的基础和前提, 也是全部培养活动的终极目标。法学硕士研究生教学, 其培养目标是职业法律人, 职业法律人又分为学术法律人和实务法律人。我们的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到底是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还是培养实务法律人才?这是我们高等学校设置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首先必须回答的问题。纵观我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模式, 各高等学校把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定位于“培养法学高级专门人才”, 即科研学术型法律人才。鉴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就业实际, 研究发现我国目前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模式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
1. 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培养目标定位不当。
笔者翻阅了我国近百所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计划与培养方案。惊人的发现它们几乎都将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定位于“培养高级法学专门人才”。我国设立法学硕士学位的初衷是培养法学高等教育和研究的教育人才, 这个目标定位在上个世纪的五十至八十年代有其合理性, 但是在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规模空前发展的今天, 目标还定位在原来的水平已十分不合理。特别是近几年法学博士教育的扩招, 出现了法学硕士面临就业困难的局面。与此相应, 我国的法学硕士教学内容主要是法学理论教育。仅从培养目标与开设课程来看, 就知道我国的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 其目标预期是培养科研学术型法律人才。另外, 鼓励硕士研究生结合科研课题到生产单位参加调研和生产劳动等实践工作。
2. 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培养目标与社会需求脱节。
从社会需求角度看, 需要的不只是一定数量的学术型高层次人才, 更需要大量的具有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专多能的复合型、应用型、职业型的高素质人才。随着研究生规模迅速扩张, 研究生培养的标准和规格日趋单一化, 该趋势与社会的需求是严重脱节的。通知中还强调我国研究生教育中一方面要培养科研人员和大学教师, 另一方面还要大力培养实务部门的高层次人才。
3. 法学研究生教育与司法考试呈二元化形态。
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脱节, 是我国法学研究教育制度运作中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在大学法学院进行的研究生教育和司法部进行的司法考试呈二元化形态, 司法考试的要求与法学研究生教育的要求没有内在联系。老师带领学生所做的研究、向学生传授的内容在司法考试中几乎没用。司法考试中出现研究生考不赢本科生, 本科生考不赢非法律专业学生的现象。目前我国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几乎是零, 大学里面培养的学生是一种理论知识的灌输, 至于法律实务人才全由通过司法考试人员在实务中任其自然发展。这导致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 无法在短时间内适应用人单位的工作需要。硕士研究生的职业能力与用人单位的期待差距很大, 大多数用人单位极不愿意承担培养人才的任务。
4. 法学硕士生导师队伍的知识结构状况偏向教学科研型。
我国从事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导师教学任务繁重, 且大部分精力投入学术研究, 在任教前后很少有时间从事法律实践, 思维主要囿于法律理论和法学逻辑思维的范畴。导师队伍的封闭性, 必然导致教学方法和教育效果的封闭性, 因此法学专业研究生毕业后在相当程度上缺乏动手能力、办案能力也就很正常。北京大学法学院采取“双导师制”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 就是一种改变硕士生导师队伍知识结构的有益尝试。
法学硕士生导师队伍的法学研究单调。硕士生导师队伍是法学研究的主要力量, 相当数量的导师不参与法律实践工作, 并在主流价值观上排斥或贬损教师的法律实践。因此, 很多教师仅把法律作为一个孤立的社会现象加以讲解、研究, 仅从规则的解释和适用的角度就法论法, 忽略从社会经济背景、政策变化、法律规制的实际效果及限度等更为广阔的视域来研究法律现象。
二、法学硕士研究生教学模式剖析
十六大报告中对大力发展教育和科学事业, 切实加强思想品德建设提出明确目标, 即坚持教育创新, 深化教育改革。优化教育结构, 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能力,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从定位、机构、层次、目标上融合思想道德建设高起点塑造新的法学教育模式, 这是21世纪中国法治目标实现的前提。源于前苏联的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 其培养模式的特点主要是培养模式单一化;教学方法呆板毫无活力, 由老师单方面给学生灌输知识, 学生则主要是被动的记笔记并记住老师所讲的知识, 基本不用讨论学习和案例教学的方式。
1. 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中不重视法律职业道德与法律信仰的教育。
法学专业教育中首要的任务一方面要培养学生的法律信念, 另一方面还要学生崇尚并信仰法律, 树立法律的最高权威观念, 法律至上观念。每一个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必须坚定的信仰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观。我们目前法学教育中最大的忽视就是法律的权威观念、法律至上观念的教育。[1]“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它不仅包含人的意志和理性, 而且还包括了他的情感, 他的信仰, 以及他的直觉和献身。”[2]出现所谓的“学法律的是最不讲法律”现象, 另外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更要培养出具有高尚职业道德的法律职业群体。法律职业人的基本任务是公正且客观地作出判断, 以解决社会的纠纷和冲突。法律事业人的职业需要更彻底的伦理道德, 使社会成员能够自愿地接受并认同法律职业人的工作。
2. 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中存在重视理论教育, 忽视技能培养的倾向。
目前在研究生培养中有如下几个不足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在教学方法上, 教学手段主要以“说教”式、“填鸭”式的教学方式为主。我国研究生的课堂教育中大多数教师念教案、讲义, 学生在下面忙着记笔记, 课程考试中学生背笔记、抄笔记。这种传统的教学方式与手段其优点是学生能尽快地、系统地、全面地掌握该学科的基本概念、根本原则、知识要点, 其不足就是对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不够, 导致学生缺乏创造精神和动手能力, 学生完全就是知识接受与记忆的机器, 这种教学方法无法做到在传授知识的同时, 训练学生的实践技能, 其直接的后果就是把理论与实践的内部关联性人为的断开。我国教育家芮沐早在民国初期就指出:“本国的学校法科着重知识的灌输而不及方法的传授, 此端为本土法律教育最大弊端。”[3]另一方面则是忽视实践教学, 当下我国院校在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课程体系上, 基本没有基于能力培养的课程, 比如法庭辩护、法庭调解、律师实习、庭审实践等课程。即使法学院校在培养方案中明确规定了学生的实习课程, 随着法学硕士研究生招生人数的大大增加, 以及在就业指标考核压力的驱动下, 连以往这种基本的实习制度都流于形式。
3. 考核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效果的评价方法过于片面与单一。
在当今法学研究生的培养模式中, 几乎没有除考试成绩之外的能够对学生进行更加科学, 全面及客观的评价方法的设置。目前研究生培养中课程结业考查中常见的是对学生记忆能力的考查而不是对学生推理、分析问题的能力的考查。这种教育培养模式基本无法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判断的能力、识辨能力。因此, 现有的研究生考查、课程考核方式, 不能让学生独立地去思考分析他们认为正确的答案, 而很多学生更多的是如何迎合上课老师的观点去回答问题。
三、提升法学硕士研究生职业能力的路径
在加强专业理论知识教育的基础上强化职业技能教育, 是目前我国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中培养模式改革的方向。如何实现这个目标, 则必须有针对性的对我国现行法学专业研究生培育模式中的教学方法、课程结构、教学评价标准做出一定调整, 强化实践性教学在法学专业硕士生培养教育中的地位, 实行案件教学法与诊所式培养模式, 让学生既接收了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又能够受到很强的实践能力训练。
1. 调整课程结构, 加强职业能力培养。
随着时代的发展, 科技的进步, 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应从有利于学生素质、知识和能力三个领域全面发展的提高。在课程体系结构上, 应让整个课程体系结构体现从重课堂到重运用、从理论上升到实践的层级设置, 能体现很好的综合性与较强的应用性, 建构知识、素质、能力一体化的科学的专业结构与课程体系。教学内容不但要求知识面宽、能反映最新学科动态与学术成果、紧密联系实际需要。另外还应增加一些随着社会的发展需要而出现的新兴边缘领域法律问题专题研究课程, 比如企业合并、商业谈判、国际贸易、证券金融等领域的法律问题!
2. 强化教学内容的可操作性、实用性。
“法律从开始就是平凡的, 琐细的, 甚至是俗气的, 说穿了就是要争鸣于朝, 争利而市, 用洋人的话说就是‘为权利而斗争’。也因此, 法学强调常人的理性, 强调实践的理性。”[4]法律是经验的, 实践是历练法学灵魂的途径, 法学虽然是由一些概念、原则所组成, 但法学本身更是一种实践性的学科。同时具备政治性、实践性、社会性的学科特征, 它除了有自己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外, 更主要的是要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目前一些法学院校为使学生能够更好地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 试行校外导师制, 即聘请法律实务界具有一定经验和理论水平的法官和检察官、律师及政府官员担任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兼职硕导, 承担部分法律实务课程的教学与指导学生的作业写作、社会实践。
(1) 开展案例分析教学。案例分析教学法, 又称为苏格拉底式教学法, 是英美国家, 如美国和加拿大等国的大学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由哈佛法学院前院长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 1870年前后最早使用于哈佛大学的法学教育中。按照Langdell的说法,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可以比拟科学方法的方法论。案例教学法教学生如何襐一个律师那样思考。案件分析教学法的对象不在于教授法律知识而在于教授法律推理的本领。在法律中, 科学教育的真正目的, 不是要传授法律的内容, 而是唤醒、加强, 达到尽可能的完美顶点, 一种特殊的法学思维方式。因此, 法律教育的整个教学活动过程中, 交给学生去研究分析案例, 教学中同学更多处于主动地位。案例教学中学生能围绕不同的观点展开深入讨论, 激起学生的较高兴趣和注意。从这个视角来看, 案例教学法就是教授一种重要的实践技巧的系统化方法。案例研究教学应留意如下几个方面: (1) 案例选取要典型。选取案例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 典型性原则;第二、真实性原则;第三, 适宜于教学原则。 (2) 课堂研讨案例要求节奏适宜。课堂讨论是案例研究教学的关键环节。通过讨论要让同学发言, 谈谈同学们的看法与结果。最后, 教师应对学生的讨论进行点评, 分析讨论中的成功与不足。 (3) 撰写案例分析报告。
(2) 开展诊所式教学法。在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和开放中, 引进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诊所教育是日益增加的强调技巧和能力训练教育模式的一种教育方式。诊所教育是集中训练技巧的地方, 其教育方式和特点决定了其实践型内涵。首先, 诊所教育可以训练学生探究和思考律师是如何做出决定的;其次, 诊所教育可以让学生自己获得律师工作的经验, 和将那些经验与律师工作的政治的、社会的和心理学的范畴结合起来。学生将社会中的问题带到课堂讨论, 再用课堂上学到的知识服务于社会。在这种教学模式熏陶下, 学生毕业以后很快就能适应社会。诊所式教学法运用中要注意处理的几个问题: (1) 解决法律诊所教育中的经费来源。诊所式教学法中, 课堂大多是由多位教师来共同完成的。法律诊所式教学中除了需要基本的教学条件以外, 还需有一定规模的办公设备、办公地点。因此, 法律诊所教育项目的成本较高。 (2) 培养高素质的能开展法律诊所式教学的师资力量。目前我国诊所式教师是非常缺乏的, 但是, 在开展诊所式教学中的师资力量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开课教师不但要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 还需要有丰富的实际办案经验。因此, 如何选拔一批高素质的诊所指导教师是关键, 笔者认为诊所教育指导教师必须具有坚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以外, 还需要有丰富的法学教学经验和法律事务经验。 (3) 争取案件来源的多样性。西方国家的诊所式法律教育从开始即与法律援助制度紧密联系起来。目前, 我国法律援助是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主要案件来源渠道, 另外它也有利于中国法律援助事业的蓬勃发展; (4) 注意参与学生的广泛性, 让最大多数学生参与其中, 接收锻炼。但也要注意参加诊所式法学课程训练的学生法律知识储备量, 其应该是已基本掌握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基本知识, 法学硕士研究生开展诊所法学教育是最具备有利条件的。
(3) 强化传统实践性教学内容。在引入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等新的教学方式时, 不能放弃传统实践性教学内容, 如模拟法庭、教学实习等传统实践性教学项目的应用。传统型的实践性教学内容是以能力、素质和专业技巧训练为主的一种实践形式, 传统的实践性教学内容有利于学生快速获得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的基本技能。比如, 教学实习其内容就是要求学生深入到检察机关、法院或律师事务所协助检察官、法官或律师办理实际案件, 因此对于法学硕士研究生来说, 实习就是积累和巩固法律实践经验不可或缺的过程, 它也有利于学生积累撰写司法文书、处理实际案件、灵活运用法律知识的经验, 使他们毕业后能够迅速适应法律实务工作的各种情况。
3. 改革法学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评价指标体系。
从我国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情况来看, 尽管各高等院校各培养单位普遍建立有较为完善的评价制度与指标体系。但在评价方法、目标及标准上, 却未能突出不同类型高校以及不同学科的特色。评价指标与体系单一, 基本是以书本知识为基本标准, 较注重学术水准, 忽视对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综合考核, 对应用型人才指标要求不够, 这是我国硕士研究生现有评价指标体系的主要特点。在引入诊所式法学教育等新的教育方法情况下, 有些课程是不可能用传统测试手段来检测学生的, 因此, 新的法律教育培养模式下, 需要一套与传统检测、评价体系不同的对学生学习成果进行检测、评价的指标体系;新的评价体系框架下, 应以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作为基本核心。学生在承办案件等实践性课程过程中是否形成了独特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思路、知识和技能, 更是评价教学结果的重要指标。同时新的法学教育教学模式下更应注重对学生就业操守的评价。新的法学教育培养模式下, 宜兼采用学生办案小组内互评、学生自己评价、客户评价、教师评价多种测评指标。
摘要: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 已成为高校和社会高度重视、关注的问题。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存在定位不当、脱离社会需求与导师队伍偏向教学科研型等问题。教学模式存在偏重专业理论知识、忽视职业能力教育与教学评价方法单一等问题, 改革现有教学模式, 大幅度增加职业教育的内容, 开展案例研究教学、诊所式法学教育与创新教学评价体系, 强化实践性教学, 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
关键词:法学硕士,教学模式,实践性教学
参考文献
[1][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 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235.
[2]张影.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反思与选择[J].黑龙江高教研究, 2006, (4) .
[3]何勤华.民国法学论文精粹 (第1卷) [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237.
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4篇
关键词:专业硕士;培养模式;考辩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1)11—0329—02
专业硕士是与学术型硕士相对,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并适应特定行业或职业实际工作需要的应用型硕士研究生,所获学位是具有职业背景的学位,以培养特定职业高层次专门人才为目标。自1991年中国正式开始实行专业硕士学位教育制度以来,到目前为止,中国已有专业硕士学位十九种之多。但是,由于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设置时间较短,在开设过程中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难以达成人们所期望的培养目标。究其原因,关键在于目前中国还尚未真正建立起具有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自身特色的培养模式,如何科学、合理地建构起具特色的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成为目前所希冀解决的问题。
在中国,从正式建立研究生教育制度至今还只是近几十年的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研究生教育获得空前的发展,对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一、关注国内研究生教育及培养模式的著作及观点
培养模式的研究是以一定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为基础,在侧重于学术性、应用性、复合性教育思想观念方面,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李煌果和王秀卿认为,对工程硕士、临床医学硕士、经济管理硕士及文科型应用硕士的培养,要以结合科研或生产实际需要的教育观念主导,在学习期间注重结合实际应用,改变过去单一“学术性”为“科研—应用型”或应用型,使之毕业后不仅能从事科学研究,而且能适应生产第一线的需要[1]。刘晖和侯春山又认为在研究生的培养中,可聘请跨学科、 跨系的有关教师参加;要提倡和鼓励研究生跨学科、跨系选修课程,拓宽知识面,开拓新领域 [2]。要积极创造条件,促进高等学校与社会的学术交流和广泛联系,开阔研究生的科学视野,活跃学术思想。
在具体探讨研究生教育培养模式方面,李盛兵对中国的研究生教育模式的演变过程进行了系统分析:(1)旧中国研究生教育模式,是一种学徒式,即以研究为主的、导师带徒弟的高层次教育形式;之后形成了专业式研究生教育模式,即教学—科研型模式,实现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教学与科研相结合 [3]。(2)新中国成立以后,从学习苏联模式到文革后又形成专业式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开放之后为了满足社会发展对应用型高层人才的需求,形成了协作式研究生培养模式,即“教学—科研—生产”模式,指大学与企业合作培养研究生,培养出企业生产所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或开发型人才。
二、关注国外研究生教育及培养模式的著作及观点
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为提高中国研究生教育的理论研究,一方面,学术界翻譯了一批有思想深度的国外学者的著作,如王承绪等人翻译的12本世界高等教育名著丛书,其中包括《研究生教育的科学研究基础》、《探究的场所—现代大学的科研和研究生教育》等,从不同的视角探讨各国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概况、特色、变革等,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理解研究生教育的本质与内涵及培养方式的变化。另一方面,国内也有人开始介绍国外研究生教育和培养模式的发展变化,如符娟明和迟恩莲合编的《国外研究生教育研究》,以具有代表性的前苏联、美国、日本、德国四个国家作为研究对象,阐明了这些国家20世纪90年代以前研究生教育的历史发展、研究生教育的模式、主要的方针政策和改革措施、历史经验与教训等内容。总之,这些著作为本论文研究国外专业研究生教育的产生、发展及培养模式的形成、嬗变、现状、特色等提供丰富详实的参考资料。
三、从某一具体专业硕士学位教育出发并研究其培养模式
从专业学位设置历史演变视角出发,吴镇柔等人考察了工商管理硕士(MBA)、建筑学专业学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共六个专业学位设置政策的历史演变,文中所引用的资料大多来自相关政策文本 [4]。较为详实地概述了专业学位设置政策的演变过程,但对中国的相关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的分析较少涉及。此外,在具体讨论专业硕士培养模式方面,秦荣和张文修认为工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必须要“建立起工程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调节机制,增强了培养单位的自律意识、质量意识和竞争意识等。”[5]关于教育硕士的培养,汪昌海认为,“应该从教育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招收对象、学习年限、课程设置、教学方式、毕业论文、培养形式七个方面进行探讨。”[6]
四、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从上述可知,无论是从整体上对中国研究生教育及其培养模式的研究,还是从某一具体专业学位出发对其培养模式的研究,不难发现目前的研究还远没到位,大多留于宏观性解释说明的水平上。(1)对专业硕士培养模式中的诸多问题还缺乏深入细致研究,大部分研究对专业硕士培养模式很少论述;(2)对培养模式的研究仅仅作了局部、静态的描述,而没有客观科学的对培养模式中的各要素作出整体、动态分析;(3)对培养模式中各要素怎样相互影响没有深入探讨,更没有把培养模式的研究与现实社会的发展紧密结合。
五、建议
具体来说,目前虽然中国对研究生培养模式的研究逐步开始重视,但是,在研究内容、力度、策略、方法等方面,尤其在如何结合知识经济时代中国具体的国情特征,展开针对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研究上还存在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从以下几方面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1)需要进一步加强中国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研究。从以上文献可以看出,关于专门论述 “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方面的文章,比较少,而大部分文章集中在宏观层面的研究生培养模式的研究上,而国外已经对各层次研究生培养模式的研究作了比较系统深入分析,值得我们学习借鉴。(2)大多数研究仍基于经验性的研究,运用理论视角来分析培养模式的问题与规律的成果很少,而将培养模式研究置于社会和大学变革的背景与范围下来深入讨论的成果更少。(3)在研究策略上,集中于培养模式各要素关系的静态分析,而没有以社会问题为中心对培养模式中的各要素作出整体、动态分析。(4)在研究方法上,没有把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普遍规律与典型个案相互结合。宏大叙事性研究较多,方法单一。
20世纪60年代,人类社会发展步入知识经济时代,大学、产业界、政府的之间的关系变得十分复杂。它们都以知识为基础,各自从自己的需求出发对高校研究生培养规格、质量提出了新的求。从而也直接影响了高校研究生培养模式内在各因素的变革。因此,我们在今后的研究中应以政府、社会、学校、学生四个维度为分析视角,对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内在各因素作出整体、动态的剖析,以此建构符合中国教育、经济、政治发展需要的专业硕士研究生跨学科培养模式。
参考文献:
[1]李煌果,王秀卿.研究生教育概论[M].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1:46-48.
[2]刘晖,侯春山.中国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制度[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87:46-66.
[3]李盛兵.研究生教育模式擅变[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7:136-178.
[4]吴镇柔.中华人民共和国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制度史[M].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1:56.
[5]秦荣,张文修.工程硕士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与发展[J].学位制度与研究生教育,2004,(3):32.
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5篇
一、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下列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1.下列选项中,属于单行刑法的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七)》 B.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我国刑法第313条的解释 C.我国票据法第102条关于票据欺诈行为刑事责任的规定
D.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2.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
A.犯罪地国家的刑法
B.犯罪人国籍国的刑罚 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D.国际条约缔约地国家的刑法
3.甲冒充治安联防队员到某赌场“抓赌”,在赌徒慑于其联防队员身份而不敢反抗的情况下,“没收”赌资5万元。甲的行为构成()。
A.抢劫罪
B.敲诈勒索罪
C.诈骗罪
D.抢夺罪 4.下列有关犯罪行为方式与罪过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A.作为是故意的,不作为是过失的 B.作为是故意的或过失的,不作为是过失的
C.作为是直接故意的,不作为是间接故意的或过失的 D.作为、不作为与故意、过失之间没有绝对的对应关系 5.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结合犯的典型情形是()。A.甲罪+乙罪=丙罪
B.甲罪+乙罪=甲罪 C.甲罪+乙罪=乙罪
D.甲罪+甲罪=甲罪 6.对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起决定性作用的是()。A.实行犯的行为
B.教唆犯的行为 C.组织犯的行为
D.主犯的行为
7.依法被指定的枪支制造企业,在境内非法销售本企业制造的、射击精度不合格的枪支。该行为构成()。A.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
B.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C.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8.下列行为中,应按伪证罪处罪的是()。A.甲捏造事实,向公安机关检举余某奸淫幼女
B.乙担任被告人文某的辩护人,伪造证据,意图使文某逃避刑事处罚 C.丙在进行遗嘱真伪鉴定时,故意作出虚假鉴定结论,造成法院错判
D.丁在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做哑语翻译时,故意进行错误翻译,致申某无罪释放
9.甲公司用伪造的产权证明做担保,向某商业银行借款30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后因经营不善,导致该笔款项无法归还。甲公司的行为()。四联法硕辅导网提供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贷款诈骗罪 C.构成骗取贷款罪
D.构成合同诈骗罪
10.普通公民甲采取暴力方法阻碍军官周某依法执行军事职务。甲的行为应定位()。A.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B.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C.妨碍公务罪
D.寻衅滋事罪 11.下列行为中,属于事实行为的是()。A.立遗嘱
B.修缮邻居的房屋 C.喂养自家耕牛
D.招待朋友的客人
12.根据物权法规定,以下列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成立的是()。A.正在建造的船舶
B.正在制造的设备 C.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D.正在建造的航空器
13.甲将自有的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小汽车卖给乙,乙在驾驶该车时不慎将丙撞伤。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丙的损失应当()。
A.由甲承担
B.由乙承担
C.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D.由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14.甲在其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现房屋已建成,并办理了登记手续。甲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时间是()。A.房屋开始建造时
B.房屋建造完成时 C.申请房屋登记时
D.登记手续完成时
15.2007年5月,甲向乙借款10万元。同年10月,乙要求甲在2008年10月1日前还款,甲同意。后来甲未按期还款。2008年11月1日,甲请求乙将还款期延长一年,乙未同意。因甲迟迟未还款,乙拟提起诉讼。本案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A.2008年10月1日
B.2008年10月2日 C.2008年11月1日
D.2008年11月2日
16.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这体现了担保物权的()。
A.物上代位性
B.追击性
C.排他性
D.不可分性
17.甲不慎丢失贵重首饰后,在媒体上发布悬赏广告,称“若有归还者,给付酬金1000元”。乙拾得首饰并还给甲。几天后,乙看到甲此前发布的悬赏广告,遂要求甲支付酬金1000元,甲拒绝。根据法律规定()。A.甲没有义务支付承诺的酬金,因为归还遗失物是乙的法定义务 B.甲没有义务支付承诺的酬金,因为乙归还首饰时未提出此项要求 C.甲有义务支付乙的保管费用,但没有义务支付承诺的酬金 D.甲有义务支付承诺的酬金,因为悬赏广告对甲具有法律约束力
18.甲受乙委托为乙画了一幅肖像,双方未约定该画著作权的归属。乙去世后,其继承人丙将该画卖给丁,丁未经任何人同意将该画复制出售。丁的行为()。A.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B.侵犯了乙的著作权 C.侵犯了丙的著作权
D.属于合法行使权力 19.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A.主债权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而转让 B.主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而转让 C.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履行期 D.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标的额 20.下列事实中,能够形成不当得利之债的是()。A.提前偿还所欠他人债务 B.养子女给付生父母赡养费 C.明知不欠他人钱款而为给付 D.依合同支付货款后合同被撤销
二、多项选择题(第21-3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四联法硕辅导网提供法律硕士法学单独开班
21.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该解释属于()。A.扩张解释
B.有权解释
C.文理解释
D.当然解释 22.下列选项中,属于犯罪构成必备要素的有()。A.罪过
B.犯罪动机
C.危害结果
D.危害行为 23.下列情形中,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有()。
A.医务人员甲收受某药品生产企业数额较大的财务后,在开处方时大量使用该企业的药品 B.教师乙收受某出版社数额较大的财物后,在教学中指定学生购买该出版社出版的教学辅导书 C.村民委员会主任丙收受自己表弟数额较大的财物后,在生育指标管理工作中帮其办理超值标生育证 D.评标委员会中的特邀专家丁收受某竞标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后,在评标活动中为其成功竞标创造条件 24.下列情形中,应当认定为立功的有()。
A.甲因拐卖儿童被捕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同案犯
B.派出所所长乙因受贿被捕后,主动提供其隐瞒下来的夏某抢劫犯罪线索,使该抢劫案得以侦破 C.丙因共同盗窃被捕后,主动提供同案犯陈某强奸犯罪线索,是该强奸案得以侦破
D.丁因贪污被取保候审后,向缉毒警察刘某购买他人贩毒犯罪线索,并提供给司法机关,该线索经查证属实
25.下列犯罪中,应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的有()。A.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又杀人的 B.拐卖妇女过程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C.杀害被保险人,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的
D.在走私犯罪过程采用暴力方法抗拒缉私人员缉私的
26.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包括()。A.医疗机构销毁病历资料 B.医疗机构伪造、篡改病历资料 C.医疗机构隐匿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D.医疗机构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27.甲购买乙的房屋一套。签约当天,甲支付了全部房款,乙将房屋交付给甲。几天后,甲开始装修房屋。在装修过程中,乙通知甲立即停止装修,因房屋已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根据法律规定,乙向甲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A.返还房款
B.继续履行
C.赔偿装修费用
D.赔偿因房价上涨造成的损失
28.甲公司在床单、被罩等床上用品上注册了“栀子花”商标。下列未经许可的行为中,构成侵权的有()。A.某企业将“栀子花”注册为童装商标并予以使用 B.某公司将“栀子花”商标用在其生产的床单的外包装上 C.某商场将假冒“栀子花”商标的枕套用作促销活动的赠品
D.某公司购买甲公司的“栀子花”牌床罩后,将“栀子花”改为“玉兰花”并重新包装销售
29.赵某死亡,遗产有其父甲、其母乙、其妻丙和其子丁继承,当时丙已怀孕。上述继承人在继承时为胎儿保留了必要的继承份额。丙分娩时,胎儿死于母体内。有权继承为该胎儿所保留份额的人包括()。A.甲
B.乙
C.丙
D.丁
30.甲与某影楼约定:影楼免费为甲拍摄艺术照,同时有权选择其中的一套照片用于制作影楼的宣传画册。后甲发现自己的照片出现在某整形医院的广告中。四联法硕辅导网提供经查,该照片系整容医院从影楼购得。根据法律规定()。A.影楼的行为构成违约 B.影楼的行为侵犯了甲的肖像权 C.整容医院的行为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D.整容医院的行为侵犯了甲的肖像权
三、简答题(第31-3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31.简述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32.简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方式。33.简述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及应具备的要件。34.简述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四、论述题(第35-36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35.试论犯罪既遂的认定。36.试论情事变更原则。
五、案例分析题(第37-38小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37.甲承包经营某国有企业内部招待所。由于招待所生意不好,甲找来乙协商,由甲负责提供场所和管理,乙负责物色卖淫女。乙找来6名女性后,甲随即安排这些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并抽取50%的嫖资作为“管理费”。甲、乙平分非法所得。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拘留了甲和乙,同时抓获了正在招待所内嫖娼的丙和卖淫女丁。
另查明:丙先后3次到此嫖娼(其中一次,丙明知对方为13周岁的初中生而与之进行性交易);丙和丁均患有梅毒。
请根据刑法的规定和理论,结合上述案情分析:(1)甲、乙行为的性质,并请说明理由。(2)丙、丁行为的性质,并请说明理由。
38.王某与张某原系夫妻。2007年1月16日,为给王某治病,张某以自己名义向赵某借款3万元,约定于2007年5月16日偿还,并出具借条一张。孙某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但未于赵某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债务到期后,张某未偿还借款。2007年7月5日,王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由张某负责偿还欠赵某的3万元借款。因张某一直未偿还欠款,赵某遂于2007年12月19日诉至法院,请求张某、王某和孙某共同偿还此笔欠款。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所借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什么?(2)本案保证合同中的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应如何确定?请说明理由。(3)王某与张某离婚协议中关于偿还欠款的约定的法律效力如何?(4)孙某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
2011年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基础课试题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D 考点:单行刑法
解析:单行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为修改或补充部分刑法规范而制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套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决定》是现行有效的单行刑法。这一单行刑法增设了骗购外汇罪,对逃汇罪、非法经营罪等予以补充和修改。2.答案:C 考点:普遍管辖四联法硕法学辅导网提供 解析: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驶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3.答案:B 考点:敲诈勒索罪
解析: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对被害人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其交付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题中甲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以联防队员的身份威慑乙交出赌资,构成敲诈勒索罪,甲的威胁手段并没有达到使乙完全不能反抗的程度,不构成抢劫罪。甲没有对物暴力,不构成抢夺罪。乙没有陷入错误认识,因此也不构成诈骗罪。4.答案:D 考点:犯罪行为方式与罪过的关系
解析:作为与不作为与故意、过失之间不存在绝对的对应关系。故意可以表现为作为或者不作为,同样,过失也可以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5.答案:A 考点:结合犯
解析:结合犯是指由于刑法的特别规定,将本来是数种独立罪名结合规定为另一个新罪名的犯罪。结合犯的结构是:甲罪+乙罪=丙罪。
6.答案:A 考点: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
解析:共同犯罪遵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因此对整个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即共同犯罪究竟是出于预备、中止、未遂或者既遂,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实行犯的行为。7.答案:B 考点: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解析: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是指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制造或者销售枪支的行为。刑法第126条规定: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1)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2)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3)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8.答案:D 考点:伪证罪
解析: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与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9.答案:C 考点:骗取贷款罪四联法硕辅导网提供 解析: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因此甲公司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甲公司一开始只是骗取贷款用于经营,没有非法占有的意思,因此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10.答案:A 考点: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解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普通公民甲采取暴力方法阻碍军官周某依法执行军事职务的行为构成了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是特殊主体,即犯罪主体只能是军人,包括现役军人、文职人员、武装警察官兵和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甲使用暴力阻碍的是军官执行职务,因而不构成妨害公务罪。11.答案:B 考点:事实行为
解析: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者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事实行为是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B是典型的无因管理行为,属于事实行为。A项属于法律行为,CD不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消灭,不是事实行为。12.答案:C 考点:财产抵押
解析:根据物权法规定,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以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因此选C。13.答案:C 考点:转让报废车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解析:根据侵权行为法第51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到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选C 14.答案:B 考点:宅基地房屋所有权
解析: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民事主体非依据他人的权利及意思表示而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取得物权。甲在其宅基地上自建房屋,是原始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而在房屋建造完成时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15.答案:D 考点:诉讼时效中断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之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统一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义务人作出请求延期履行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民法通则第154条规定,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甲请求乙将还款期延长一年,诉讼时效中断。因此应从2008年11月2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16.答案:A 考点: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解析: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当抵押财产的价值系因抵押人的过失而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减少的价值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当抵押人因抵押财产的损毁灭失而获得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就赔偿金优先授偿,因此选A。17.答案:D 考点:悬赏广告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3条的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广告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此甲有义务支付承诺的酬金,悬赏广告对甲有法律约束力。18.答案:A 考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解析: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甲与乙没有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应归属于创作人甲,因此丁侵犯的是甲的著作权。
19.答案:B 考点:保证责任四联法硕辅导网提供 解析: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因此A错误,B正确。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因此不选CD。20.答案:D 考点:不当得利
解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成立条件有四: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利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依据,D项由于合法依据被撤销而形成不当得利。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况有:(1)履行道德义务的给付。(2)其前清偿。(3)明知无债务的清偿。(4)不法原因的给付。因此不选ABC。
二、多项选择题
21.答案:AB 考点:刑法解释
解析:文理解释是指从刑法条款语义出发阐释刑法规定含义的解释方法,将抢劫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解释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已经超出刑法条文中的字面含义,因此不选C。扩张解释是指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比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要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扩张解释,A项符合。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的逻辑推理将该事项当然地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方法,根据当然解释规则无法得出该解释,因此不选D。该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解释,因而是有权解释,B项符合。22.答案:AD 考点:犯罪构成要件
解析:按照四要件说,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罪过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必备要素,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素,因此选AD。犯罪动机属于犯罪主观方面,但并不是必备要素,危害结果属于犯罪客观方面,是结果犯的必备要素,但行为犯、举动犯不以此为必备要件,因此不选BC。
23.答案:ABD 考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解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ABD项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管理时,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按受贿罪处罚,因此不选C。24.答案:AC 考点:立功
解析: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因此AC正确。而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和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立功线索和材料不四联法硕辅导网提供能认定为立功,BD错误。25.答案:ACD 考点:数罪并罚
解析: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数罪并罚,ACD正确。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被拐卖妇女的,仍按照拐卖妇女罪处罚,B错误。26.答案:ABCD 考点: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ABCD正确。27.答案:ACD 考点:违约责任
解析: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以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丙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甲乙之间的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乙应返还房款。乙为违约一方,因此还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甲的损失,包括装修费用和因房价上涨造成的损失,ACD正确。28.答案:BCD 考点:注册商标专用权
解析: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都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选BCD。D项将注册商标用于不同种类的商品,不构成侵权。29.答案:ABCD 考点:必留份制度
解析: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本题中胎儿胎死腹中,因此仍应由甲乙丙丁继承,选ABCD。30.答案:ABD 考点:违约与侵权竞合
解析:甲授权影楼将其照片作为宣传画册,但并未授权可作他用,因此影楼构成违约行为。影楼和整容医院未经甲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甲的肖像,侵犯了甲的肖像权。一般认为,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为人知的事情,肖像不属于隐私的范畴,影楼和整容医院未经甲同意使用其肖像不构成侵犯隐私,选ABD。
三、简答题
31.答案: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定罪判刑。人民法院对行为人判决有罪,同时处以某种刑罚。这是解决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2)定罪免刑。人民法院对行为人作出有罪判决,同时宣告免除刑罚。(3)消灭处理。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由于法定事由的存在,使刑事责任归于消灭,如行为人死亡,超过追诉时效等。
(4)转移处理。即具备特定身份的外国人,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其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32.答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方式包括:
(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即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异物,使产品质量达不到相关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或者失去应有使用性能。
(2)以假冒真,即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使用性能的产品。
(3)以次充好,即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以残次、废旧零配件拼装后冒充正品、新产品。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即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冒充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合格产品”指不符合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33.答案:非法人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要件包括:(1)须为有自己目地的社会组织体。(2)须有自己的名称。(3)须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者经费。(4)应设有代表人或者管理人。34.答案: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区别是:
(1)法律性质不同。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体现的是所有权的扩张或限制。
(2)发生依据不同。地役权是基于合同的约定产生;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的。(3)调整范围不同。地役权调整的是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的关系,不以不动产相邻为必要;相邻关系调整的是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的关系。
(4)调节限度不同。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利用的最低限度的调节;与相邻关系相比,地役权制度赋予了当事人在相邻关系之外的自治空间。
(5)有无对价不同。相邻关系通常是无偿的;地役权的设立既可以使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取决于当事人的合意。
(6)存续期间不同。相邻关系具有永久性和一时性相结合的特性;地役权的存续期间按可由当事人约定,并可设定永久地役权。
四、论述题
35.答案: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事实。
关于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在理论上有如下三种主张:(1)结果说(或客观说)。该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造成了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形态。既遂与未遂区分标准就在于是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出现犯罪结果的是犯罪既遂。(2)目的说(或主管说)。该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实现其犯罪目的的形态。因此,既遂与未遂的区别标准在于行为人是否实现了其犯罪目的。(3)构成要件说(构成要件齐备或符合说)。该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形态。因此,犯罪既遂与否的标准在于犯罪行为是否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犯罪类型分为举动犯、行为犯、危险犯和结果犯。结果说、目的说不能判断举动犯、行为犯、危险犯的犯罪既遂。构成要件说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的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能够适用于全部故意犯罪既遂的认可,比较可取。
依据构成要件说,(1)举动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举动,就构成犯罪既遂;(2)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将法定行为实施完毕,就构成犯罪既遂;(3)危险犯,要求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法定危险,构成犯罪既遂;(4)结果犯,要求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法定结果,构成犯罪既遂。
36.答案: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法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1)有情事变更的事实,即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者环境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2)情事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3)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情事变更是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客观情况引起的。(4)情事变更的事由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5)情事变更使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情事变更不同于商业风险和不可抗力。
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效果体现在:情事变更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五、案例分析题
37.答案:(1)甲与乙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共同犯罪。
甲、乙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在本案中,甲、乙招募、雇佣、容留多名具有卖淫意愿的女性卖淫,从中抽取嫖资,是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的道德风尚,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
甲、乙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共同犯罪。首先,两人均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其次,两人具有共同组织他人卖淫的认识和意愿;再次,两人共同实施了组织女性卖淫的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在本案中,两人分工虽然有所不同,但是在共同犯罪中都起主要作用,均应认定为主犯。由于甲是单位负责人,利用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应当从重处罚。
(2)丙与初中女生进行性交易的行为构成嫖娼宿幼女罪。丙经他人介绍,明知卖淫女性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与之发生性交易,不仅侵犯了社会道德风尚,而且危害了幼女身心将康,符合嫖宿幼女罪的犯罪构成。四联法硕网提供 丙与丁在身患梅毒的情形下进行嫖宿、卖淫活动,是否构成传播性病罪,要看他们在嫖宿或者卖淫时是否明知自己患有梅毒。如果丙或丁在进行嫖娼、卖淫时,明知自己患有梅毒,则构成传播性病罪,对丙的行为要按照嫖宿幼女罪和传播性病罪分别定罪,数罪并罚;对丁按照传播性病罪定罪处罚;如果丙或丁事先不知道自己患有梅毒,则不构成传播性病罪。
38.答案:(1)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所借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2)依据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孙某与赵某未对保证方式作出约定,故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依据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孙某与赵某未对保证范围作出约定,故保证范围为全部债务,即包括3万元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王某与张某在离婚协议中所做的关于偿还欠款的约定在内部具有法律效力,即对王某和张某有效;但对不知情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6篇
清华大学法学院2012硕士研究生研招专业目录
院系所、专业及研究方向招生人数考试科目备注066法学院21含深圳研究生院1名030100法学01法理学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 或 202俄语 或 203日语 或 241德语 或 242法语③617法理学④861比较法总论复试时专业综合考试内容:西方法律思想史02宪法学与行政法学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 或 202俄语 或 203日语 或 241德语 或 242法语③617法理学④878宪法与行政法学复试时专业综合考试内容:宪法学或行政法学,选其一作答。03刑法学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 或 202俄语 或 203日语 或 241德语 或 242法语③617法理学④879刑法学复试时专业综合考试内容:中国刑法学占80%;犯罪学、外国刑法学共占20%。04民商法学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 或 202俄语 或 203日语 或 241德语 或 242法语③617法理学④880民法学复试时专业综合考试内容:商法学05诉讼法学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 或 202俄语 或 203日语 或 241德语 或 242法语③617法理学④881证据法学复试时专业综合考试内容:民事诉讼法学或刑事诉讼法学或行政诉讼法学,选其一作答。06经济法学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 或 202俄语 或 203日语 或 241德语 或 242法语③617法理学④882经济法总论复试时专业综合考试内容:经济法分论07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 或 202俄语 或 203日语 或 241德语 或 242法语③617法理学④883环境资源法学复试时专业综合考试内容:国际环境法学08国际法学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 或 202俄语 或 203日语 或 241德语 或 242法语③617法理学④884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复试时专业综合考试内容:国际经济法学09知识产权法学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 或 202俄语 或 203日语 或 241德语 或 242法语③617法理学④885知识产权法复试时专业综合考试内容:知识产权法综合卷(含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10比较法与法文化学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 或 202俄语 或 203日语 或 241德语 或 242法语③617法理学④888中国法制史复试时专业综合考试内容:比较法总论035101法律(非法学)200专业学位,含推荐免试不超过80名01法律硕士(非法学)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③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④498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第一年在深圳研究生院学习,第二、三年回北京校本部学习。复试时文科综合考试内容:政治、经济、历史、逻辑、语文、一般科技知识等综合测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