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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与政府的关系
来源:莲生三十二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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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与政府的关系(精选8篇)

民间组织与政府的关系 第1篇

培育国民公益意识与发展民间公益组织的关系

摘 要:目前,我国国民的社会公益意识还相当淡薄,已成为制约民间公益组织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要通过公益文化建设,促进广大民众对公益的认知、了解、接受、赞誉和付诸行动,使国民牢固树立公益价值观,使公益行动从少数人偶然的善行发展到绝大多数国民的道德自觉自觉的公益意识和积极的公益行为。?

关键词:公益意识;公益组织;培育??

当前,民间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已越来越为人们共识,但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有待深入研究,这就是国民公益意识的培育对民间公益组织发展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培育国民公益意识的问题。?

一、国民公益意识培育:我国民间公益组织发展的必要条件?

民间公益组织的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既需要加强宏观制度建设,建设一个健全、良好的外部政策法律环境,也需要加强微观制度建设,即组织自身能力建设和自律性建设。在制度建设的同时,也需要培育人们的社会公益意识,即增强人们对社会公益事业积极的认知、情感和态度,增强对社会公益事业的爱心和奉献精神。在某种意义上说,公益意识对民间公益组织的发展甚至更为重要,因为即使制度建设全部到位,但如果人们公益意识缺乏,还是无济于事。?

目前,我国国民的社会公益意识还相当淡薄,已成为制约民间公益组织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以慈善捐款为例,10多年来,我国政府和慈善机构发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济贫助残、救死扶伤的传统美德,实施了“希望工程”、“阳光工程”、“安康计划”等大规模慈善救助活动,产生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总体而言,我国的国民公益意识还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慈善机构每年收到的捐款与实际需求相差甚远。当然,公益意识强弱不仅仅体现在捐款方面。由于现代慈善范围的不断扩展、类型增多,许多工作单纯依靠金钱是无法解决的,除了捐款,人们还可以做志愿者(义工)、照看孤儿、看护病人等。这些要求人们付出比金钱更宝贵的爱心、体力或智力,这是普通钱物捐献难以取代的。国民公益意识的培育与我国民间公益组织的发展,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没有良好的国民公益意识,就不可能有民间公益组织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反之,要发展民间公益组织和社会公益事业,就必须提高国民的公益意识。?

二、公益价值观缺失:国民公益意识淡薄的根本原因?

要提高国民公益意识,首先要分析国民公益意识淡薄的原因。一般来说,影响公益意识和公益行为的主要因素包括文化因素(价值观)、经济因素、人口因素、体制因素。?

文化的核心是价值观,价值观深深影响着人们如何支配金钱及时间,影响着人们的行为。由于我们公益文化建设严重滞后,国民在学校期间并未得到普遍有效的公益价值观教育,在社会上尚未得到深厚的公益文化氛围熏陶,在全体国民心灵深处还没有牢固树立行善积德、捐助奉献、友爱互助的公益价值观。正因为这样,我们的社会才出现了一方面大量的公益事情需要我们去做,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素质的提高,我们已经具备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条件,但另一方面我们的`社会还存在富人为富不仁、一般民众公益意识淡薄的现象。?

从经济因素来看,人们捐款和志愿服务的热情总体而言并未随着经济飞速发展而大幅度提高。这说明国民公益意识淡薄和公益行为迟钝的主要原因不是经济因素,即对很多人来说并不是“有心无力”,而是恰恰相反,或许可称之为“有力无心”,没有爱心、缺乏公益意识。为什么没有爱心、缺乏公益意识,归根到底是灵魂深处缺乏行善积德、捐助奉献、友爱互助的公益价值观。?

从政治体制来看,在一定的历史时期,虽然政府极力倡导“为人民服务”的“雷锋精神”,似乎可以看作是对公益精神的提倡,但由于被过度政治化,在新的历史时期显得有些理想化和不切实际。所有这些都减低了人们的公益意识,而且这种习惯和意识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得到完全改变。?

三、公益文化建设:培育国民公益意识的重要途径?

公益文化建设是包括政府、媒体、学校、公益组织、学者等在内的主体的共同责任。?

1、党和政府要把公益文化建设作为先进文化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公益文化建设提供良好的政策保障和制度环境。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要着眼于国民公益意识的培育,对教育体制、文化宣传、民间组织管理体制等方面进行相应的改革,提供清晰良好的制度环境,积极引导和支持学校、媒体、民间公益组织等投身到公益文化建设事业中,对这些主体在公益文化建设中应当承担的责任、义务予以明确要求和有效监督,加强和改进对公益舆论宣传和国民公益意识教育的引导、管理和服务。?

2、各种媒体,包括电视、电影、广播、报纸、网络等,要加大对公益理念和公益行为的舆论宣传,为社会公益事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一是加大公益广告制作宣传的分量和力度。二是做大做强民生新闻。三是联合举办一些面向特殊群体或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与社会公益事业密切相关的活动。?

3、各级学校,特别是中学和大学,要把公益意识培育作为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纳入思想道德教育和素质教育当中去。学校应针对中学和大学阶段学生不同的实际,采取生动活泼、行之有效的形式,例如,开展以社会公益为主题的学习讨论会、辩论赛或演讲比赛;有关公益活动的图文展览;有关社会公益的征文活动;邀请投身社会公益事业的有关人士走进校园,开展有关社会公益事业的讲座;组织学生步入社会,参与公益实践活动等等,培育学生的公益理念,倡导公益文化,弘扬公益精神。?

4、公益组织要增强品牌推广意识,提升公信力。加强对自身的宣传和推广力度,无疑是增强社会对公益组织的认知、了解、接受和参与的一个重要途径。在现阶段,我国一些公益组织对自身的推广意识不是增强了,而是减弱了,以至近年来尽管我们社会出现了许多公益组织,却很少为人所知,其自身运作也就陷人困境。?

5、人文社会科学学者要加深对中国传统文化和西方文化中慈善理念和公益精神的研究和弘扬,为公益文化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理念支撑。无论是在中国传统民族文化中,还是在西方文化中,都有深厚的慈善理念和公益精神。慈善是一个道德范畴,反映人们建立在仁慈、同情和慷慨基础上的互助行为。?

总之,通过公益文化建设,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氛围,促进广大民众对公益的认知、了解、接受、赞誉和付诸行动,使国民牢固树立公益价值观,使公益行动从少数人偶然的善行发展到绝大多数国民的道德自觉自觉的公益意识和积极的公益行为,是民间公益组织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民间组织与政府的关系 第2篇

——基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的调查研究

刘传铭

2012-9-27 15:23:47来源:社会科学报 2012-08-02

政府与社会组织的五类关系

以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密切程度为主线,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可以归结为五类。

1.内生依附关系

内生依附关系指政府部门主导成立自己管辖下的社会组织,并通过为其提供正常运转所需的各种资源而建立的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北京的K组织由政府推动成立,其初衷就是希望借助社会组织的形式,实现与现有大量社会组织对接,从而使政府的行政力量得以发挥,并凭借资源掌握、引导社会组织发展。

这些组织一般被称为官办社会组织,或被称作政府的“白手套”。一般由政府部门“自上而下”推动成立。政府基本上是以对下属单位的管理方式对其进行管理。在组织人力资源、项目或者活动资金来源方面,这些组织几乎完全依赖于政府的拨款或项目支持。

新中国建立后,社会问题丛生,亟待解决。面对无社会组织承担相应职能的现实,政府出资推动建立了一批官办的社会组织,这也是我国事业单位的前身。20世纪80年代后,我国社会组织发展出现了高潮,同时伴随政府职能转变,有部分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需要分流,而许多政府部门也借此推动成立了自己管

辖的社会组织。同时,面对大量民间社会组织的出现,基于政府对于社会组织潜在的不信任和集权传统下的旧有权力观念,促使政府致力于建立自身主导的社会组织,以实现对其他社会组织的引导,使之朝着希望的方向发展。

2.工具性互惠关系

工具性互惠关系指社会组织基于专业能力或其他方面的相对优势,政府基于掌握大量社会资源的优势,双方从各自需要出发建立的一种基于“工具性”的交换关系。

主要从事儿童社会工作的深圳P组织成立于2008年。筹办人之所以成立这家组织,就是因为感觉到政府已经开始认识到社会工作及社会组织对于社会的作用,而且会加大力度地进行支持。目前其所有项目几乎均来自政府购买。

这类组织注册形式一般为民间非企业单位,规模较小,在组织成立及注册问题上不同程度地遇到挫折,在发展的初期都存在资源缺乏和发展问题。

在权力对比中,虽然政府处于绝对强势地位,但在组织人力资源、项目或者活动资金来源方面,这些组织同政府间是一种基于契约的市场交换关系。

此种关系类型目前存在的潜在问题是,政府依然是社会资源的绝对掌握者,由于政府对社会组织可能存在偏见或因社会组织自身的一些问题,使得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实际上不可能完全平等。

3.竞争关系

政府与社会组织的竞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在宏观层面上,社会组织基于自身的认识对有关政策进行批评,并通过舆论传播等形式,客观上对政府形成一定程度的压力;在微观层面上,社会组织可能不会直接和政府发生竞争关系,但是因为部分官办社会组织也承担一些具体的服务,所以民间社会组织就可能与之发生竞争关系。

北京的A组织是一家国内NGO,主要致力于对草根社会组织的扶持,其独特之处在于有自己相对独立且稳定的资金筹集渠道。因为A组织时常会对有关政策进行评论甚至批评,所以经常被认为是与政府“作对”。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不仅使得A机构获得的政府购买项目支持大幅减少,同时也使其成为政府的重点关注对象。

通常来看,这类社会组织成立较早,在相关领域内工作较长时间,具有较为丰富的与政府交往的经验;此类组织具有较为稳定的资源筹集渠道,即使短期内失去政府购买项目,也能够找到资源支持自身的发展;此类组织往往会因为公开发表一些对政府不利的言论而成为政府眼中的“刺头”,所以在日常管理中会被“特别留意”。

从政府方面看,这类组织往往会因为被认为与既有的一些组织(多为政府主导成立的官办社会组织)功能重合而导致其注册困难甚至不能注册。在既有权力观念尚未完全转变,政府与社会在权力分配上绝对不对等的背景下,鲜有社会组织会公开对政府的政策及其做法进行评论或者指责。这也使得少数进行此类活动的社会组织的行为更显突兀,其某些言行更易被当做是对政府权威的挑战而遭到打压。

4.疏离关系

由于彼此间认同度低,出现了社会组织在满足基本条件前提下,与政府处于不同程度的脱离状态。在我国,处于此类关系中的社会组织一般是指那些从事非营利事务,但因未能在民政注册而采取工商注册的社会组织。

笔者通过在公益领域内的工作经历了解到,其实有相当数量的社会组织,尤其是那些具有国际背景的社会组织,其与政府的关系就属于这种类型。如某国际NGO,主要关注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资金主要来源于向国内外知名企业的筹集,主要通过与基层草根机构合作开展各类发展项目。虽然该组织每年都筹集到数量可观的资金用于贫困地区的儿童发展,但却一直未能突破注册难题,截至目前仍需为所筹集的资金纳税。

我国政府掌握着社会重要资源。从我们了解到的情况看,包括诸多国外在华民间机构在内的大量社会组织都希望能与政府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但严格的社会组织准入制度(双重管理制度)使得只有相对少量的社会组织能够获得民政注册,而更多的社会组织则在民政注册无果的情况下选择工商注册,甚至不注册(因为工商注册需要缴纳较高的税)。政府相关部门很少或根本不了解该类组织及其开展活动的情况,使得该类组织处于政府既有的监管范围之外。这也是出现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此类关系的主要原因。

社会组织的身份及资格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疏离关系,不仅影响社会组织自身的正常活动开展和进一步发展,而且使得对这些组织的监管成为盲区,甚至使之成为一些社会问题的隐患所在。这很有可能又进一步加深政府部门对于社会

组织的不信任,不利于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建立良好关系。

可喜的是,我们已经看到,广东、北京、上海等地已就社会组织的准入制度、双重管理制度等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尝试。目前已走出了一些关键步骤,但仍有许多制度障碍急需突破。

5.抑制关系

“抑制”主要指在社会组织与政府的互动中,社会组织因为不同原因而受到政府在各方面的限制、打压的情况。这类社会组织一般与政府关系更具对抗性,已经失去存在的合法性,面临被政府取缔的危险。比如那些有政治背景和政治诉求的组织、在境外注册、在国内从事不法活动的“离岸”组织、缺乏资质且没经任何注册的草根组织。

由于已经处于“非法”身份,在组织资源获得上,此类组织一般依靠外部资金支持或者组织成员自筹;在组织管理方面,因其“非法”身份,此类组织有些成为政府部门重点关注的工作对象。

政府要做好“舵手”而非“划桨者”

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政府仍将是社会生活中的主导力量,仍将是最多社会资源的占有者和支配者,这意味着社会组织与政府间的“内生依附性”关系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继续存在;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组织在专业能力、独立性等方面的大幅进步和发展,随着社会组织与政府对各自功能定位认识的逐渐清晰,双方正在磨合进入一种基于比较优势而非不对称权力分布的合作关系。

工具性互惠关系和竞争关系的普遍存在就是很好的例证。我们也相信这两种关系将逐渐成为我国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的典型形式。

作为社会组织,应该从包括自身专业、与政府的关系等方面对自身进行明确的定位,应该在坚持自身原则的前提下争取与政府进行更多的合作。作为政府部门,在扶植自身信任的社会组织的同时,要将更多的精力放到对其它社会组织,尤其是对那些提供专业服务的社会组织的帮扶和支持上,要发挥自身资源优势,适时引导社会组织发展的方向,使之形成对政府功能的有效补充和弥补,使之朝着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的方向发展,朝着有利于推进我国公民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方向发展。

政府投资与民间投资关系分析 第3篇

一、政府投资与民间投资的关联性分析

为了研究政府投资与民间投资之间的关系, 本文收集了1980—2008年全国按经济类型划分的各年投资总量。对1980—2008年政府投资与民间投资的相关数据进行初步分析, 分析结果如图1所示。

从图1可以看出, 政府投资额呈逐年下降趋势, 而民间投资额却是逐年上升, 并于2002年首次超过了政府投资额。但在2006年以后, 政府投资额与民间投资额的增速明显放缓, 并趋于稳定。政府投资占总投资的百分比维持在28.18%左右, 而民间投资占总投资则维持在62.90%左右。

为了求证是否因为民间投资的增加而导致政府投资的减少, 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 本文对两者进行了初步的线性分析。为了避免因为通货膨胀等因素对货币购买力的影响, 政府投资总额和民间投资总额都除以当年的国内生产总值 (GDP) , 得出相对量指标。同时为了避免异方差的影响再对得出的相对量指标求自然对数。并且因为经济时间序列大多是非平稳的时间序列, 为了避免因数据的非平稳而出现虚假相关和伪回归的问题, 从而影响分析结果的准确性, 所以在取自然对数的基础上, 再做一阶差分。对整理后的数据进行初步的线性分析, 结果如表1所示。

Dependent Variable:LNPUB

(注:LNPUB代表政府投资相对量指标的自然对数, LNPRI代表民间投资相对量指标的自然对数, D代表对变量做差分。以下相同。)

其一元线性分析的F值检验为0.392, 伴随概率为0.323。

因为无论是F值检验的伴随概率还是t值检验的伴随概率都大于0.05, 所以该一元线性回归的系数全部为零。即政府投资相对量指标和民间投资相对量指标之间无显著相关性。

为了进一步验证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对两者进行Granger因果检验。首先对数据进行单位根检验, 结果如表2和表3所示。

DLN PUB的ADF检验值为-4.588869, 小于所有临界值, 所以该序列是平稳的。

DLN PR I的ADF检验值为-5.155326, 小于所有临界值, 所以该序列是平稳的。

经检验两序列都是平稳的, 所以可以进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对政府投资和民间投资的整理后数据进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其检验结果如表4所示。

从表中可以看出, 无论是政府投资对民间投资的影响, 还是民间投资对政府投资的影响, 其检测值的伴随概率都大于0.05, 所以两者之间不存在稳定的Granger因果关系。

二、原因分析

一般而言, 政府投资与民间投资之间存在挤入效应或挤出效应。但是通过以上的统计分析得出, 无论是政府投资对民间投资的影响, 还是民间投资对政府投资的影响, 两者之间既不存在挤入效应也不存挤出效应。造成现在我国投资市场上这种特殊现象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条。

1、政府投资与民间投资的目的不同。

政府投资是以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公共工程、公益事业等基础设施为主。根本目的在于追求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经济效益只是其中的一个目标而不是主要目标。而民间投资的目的则是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和投资利润的最大化。

2、政府投资与民间投资的投资领域不同。

政府投资的投资领域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市场配置失效的社会公益事业。但是民间投资的投资对象多为能够获得未来收益的一般赢利性经济领域。

3、民间投资者融资渠道不畅通, 难以满足民间投资发展的需要。

我国当前的金融体系缺少为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我国现在除了短期信贷以外, 其他的融资渠道对民营企业的开放度很低。民营企业很少能找到其他企业或实力雄厚的国有企业来做借款担保人, 而银行对财产抵押的要求也极为严格。所以民营企业很难满足银行借贷抵押担保要求。从表5可以看出, 民间投资的资金来源比较单一。以2003年为例, 民间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国家预算内的资金只占2003年民间投资总额的1.50%, 来源于国内贷款的只有18.66%, 比政府投资少了6.95个百分点, 来源于外资的占2.12%, 民间投资的资金主要靠自身积累, 占其资金来源的64.09%。民营经济相对于国有经济, 融资机会少、规模小、担保难、成本高。现有的融资渠道远远满足不了民间投资者的融资需求。

(单位:%)

(注: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 (2004) 》数据整理。)

4、我国投资市场的开放度不高, 抑制了民间投资的发展。

改革开放后, 政府垄断投资的局面逐渐被民间投资的崛起所打破。2008年, 在全社会投资中民间投资已占到62.90%, 而政府投资只占28.18%。民间投资已超过了政府投资。但是垄断行业中, 政府投资却占有很大的份额, 使得民间投资只局限在一些竞争激烈和非垄断的行业和产品上, 主要分布在农业、制造业、商业和服务业。从表6可以看出, 以2008年为例, 民间投资分布较少的行业分别为金融只占民间投资总额的0.15%,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占0.27%,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占0.45%,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占0.60%, 建筑业占0.83%,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占0.85%。目前我国在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教育方面、信息服务等行业还存在着国家垄断经营, 民间投资进入较少。这严重制约了民间资本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单位:%)

(注: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 (2009) 》数据整理。)

三、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制度还不完善, 受国内投资领域开放度的限制, 民间投资并没有发挥其真正的作用。所以应该有计划地放开限制, 使民间投资也能进入利润率较高的行业如铁路和航空运输、邮电通讯业、金融业等。同时还应该完善民间投资的间接融资体系、拓宽其直接融资渠道, 充分利用民间资本推动我国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

摘要:投资是一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在计划经济时期, 我国以国家投资为主, 但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 原有投资格局被打破, 形成了以政府投资、民间投资和外商投资为主体的新的投资格局。深入了解我国的投资现状, 可以为进一步优化我国投资市场打下良好的基础。本文将通过对政府投资与民间投资的数据进行关联性分析, 得出政府投资与民间投资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政府投资,民间投资,关联性

参考文献

[1]杨大楷、周晓泽、杨晔、刘庆生:中国民间投资问题研究[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5.

[2]迈克尔.J.塞勒:金融研究方法论大全[M].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5.

[3]阳小华、曾建民:民营经济发展研究[M].湖北人民出版社, 2000.

[4]马晓君、聂靖:中国政府投资对民间投资的影响——以北京和上海为例[J].黑龙江对外经贸, 2009 (9) .

[5]丛颖:政府投资对民间投资的挤入与挤出效应分析——以黑龙江为例[J].北方经贸, 2009 (2) .

[6]吴洪鹏、刘璐:挤出还是挤入:公共投资对民间投资的影响[J].世界经济, 2007 (2) .

民间组织与政府的关系 第4篇

紧随李显龙总理9月15日在南洋理工大学向学生发表有关外来移民的演说后,社会发展、青年及体育部长维文医生于9月16日召开记者会,阐述这个今年4月成立的理事会将推展的一系列措施。

负责领导理事会的维文强调,政府永远会把公民放在第一位,但同时新加坡也必须为了经济发展而保持开放,欢迎五湖四海的人才。

他说,新加坡将继续会是一个移民社会,开放门户十分重要,以避免不同小圈子的形成,导致社会分化。他也重申英语是新加坡人共同的工作语言,协助外来移民掌握英语有助于加速他们融入。维文说:“从我和居民交流的经验,这是他们关注的课题,所以我不认为这是政府过度反应。”

新加坡去年有79167人申请成为永久居民:20513人成为新公民,这个数字比前年分别增加了24%和18%。

国民融合理事会共成立四个工作小组,分别从社区、工作场所、学校和媒体的角度,探讨如何增进外来移民和本地人的交流和了解。

有感于社区活动和节日庆祝活动是很好的跨文化交流平台,政府决定设立总值1000万元的“社会融合基金”(Communltv Integration Fund),接下来3年为非营利组织与社团等举办的融合活动提供多达80%津贴。

理事会希望更多组织和社团能运用基金提供的津贴,以更具创意的方式推动移民和本地人的融合。

语言是许多外来移民面对的一大障碍。尽管目前已有许多机构,如人民协会、劳动力发展局、零售商协会,以及职总恒习公司(NTUC Learning Hub)等都有为新移民和外籍员工提供基本英语课程,不过理事会相信雇主能做得更多。

理事会准备检讨现有课程,研究增加学习名额的可能性,并探讨如何鼓励雇主让外籍员工上英语课程。

至于响应号召的雇主是否能获得政府资助或其他形式的支持,理事会成员之一、人力部常任秘书叶成昌受询时表示,他们还在商讨中,一旦敲定细节将马上宣布。

在学校层面,理事会鼓励国民型学校和外国体系学校共同参与社区活动。其中一项“在家吃饭”(Meals@Home)计划,就是鼓励本地学生、新移民和外国学生互邀回家吃饭,让他们在校外的场合加深对彼此饮食和风俗习惯的认识。

理事会成员、教育部兼国家发展部高级政务部长傅海燕透露,教育部定期检讨学校课程内容。除了国民教育,这回在2015年课程检讨框架中,将着重探讨如何培养学生的跨文化技能,为环球化未来做好准备。

此外,理事会也将整合现有的迎接新移民项目,准备明年推出“国民融合之旅”(Naturaliisatton andIntegratton Jou rney),规定永久居民在取得公民权之前须完成,进一步加强他们对新加坡的归属感。

通过定期主办研讨会和对话会,邀请新移民分享自己融入新加坡的心路历程也是一个有助于加强融合的途径。

维文透露,要知道这种种措施最终是否取得成功,申请成为永久居民或新公民的人数是指标之一。他们正展开一项调查,希望今年底发布,调查结果将作为未来几年的评估基准。

相关链接移民新加坡有哪些优势

新加坡是全球最大的外汇交易中心之一,也是重要的国际贸易中心,其与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双边贸易协议,这些都将有利于企业进军国际市场。不少有意投资定居新加坡的申请人认为,新加坡低廉的税收制度、良好的发展空间和优美的生活环境是他们最看重的。

新加坡教育条件非常好:孩子在大学前的学习费用由国家负担,接受的是中英文双语教育,并且多数文凭、专业执照获英、美、加、澳、新西兰等先进国家认同。

新加坡和中国没有时差,又没有语言障碍,与国内往来方便,中国申请人很容易适应。该项目目前申请速度较快,且手续相对简单,很适合有志海外发展的人士。

此外,我国和新加坡于去年10月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新加坡在今年1月1日起已取消中国产品的进口关税,而我国亦承诺在2012年1月1日前对971%的新加坡进口产品实现零关税。专家分析,“这将非常有利于现今流行的新加坡小额创业移民”。

据了解,小额创业移民很受新加坡政府欢迎。到新加坡注册公司的要求和经费均不高,只要申请人具有好的商业理念,并经新加坡有关当局认可,那么就很容易获得签证,届时再转换成绿卡即可。同时,新加坡新出台“650万人口发展计划”,打算再吸纳170万人口,这对于新加坡投资移民来说是一大喜讯。除了留学就业转移民以外、新加坡对小额创业移民以及技术移民也会敞开怀抱。当然,投资移民仍然是主流渠道。

从慈善机构看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 第5篇

摘要:至网络爆出“郭美美事件”后,与近年来快速扩大的捐赠规模相比,国内慈善事业信息公开的步伐明显落后。由此引发的信任危机着实害苦了需要帮助的同胞。本文由此事件为引,探讨社会慈善组织与政府关系。

关键字:“郭美美事件” 中国红十字会 玉树地震 民间慈善组织 政府 管理体制

一、“郭美美事件”、汶川地震和玉树地震

新浪微博上一个名叫“郭美美Baby”的网友颇受关注,因为这个自称“住大别墅,开玛莎拉蒂”的20岁女孩,其认证身份居然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由此而引发部分网友对中国红十字会的非议。博主“郭美美Baby”年仅20岁,新浪微博的认证名为“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在微博上多次发布其豪宅、名车、名包等照片,遂被网友发现,被指炫富。“红十字会”的“经理”身家居然如此富有,不由得让众多网友起了猜疑。这便是轰动一时的“郭美美事件”。

在汶川大地震面前,国人表现出了空前的团结和友爱,社会各界纷纷向受灾民众伸出了援手,这期间的慈善捐款也是达到了一个高峰,正如北京师范大学壹基金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说,汶川地震大大激活了全社会的慈善要素,“全社会正形成一个拉力,把慈善组织拉回到社会的怀抱之中”。但是据当时一位民办NGO负责人刘某透露,各级政府纷纷致电要求数千家民办NGO将救灾筹款交由红十字会统一支配管理,“剥夺了我们对筹款的使用权,事后也没有明确告知筹款的具体去向,这让我们非常被动,甚至在企业和公众面前丧失了信任基础。”这种做法几乎全部民办NGO不同意,但政府坚持要求。这次声势浩大的“拉锯战”最终以民间NGO落败告终。“最有力的理由是绝大多数民办NGO组织没有合法身份,因此不能筹款。”

随后的玉树地震虽然是大家始料不及的,但是社会各界仍是慷慨解囊,但是据一位民政局的官员说“玉树地震的时候,民间慈善基金会所收到的捐款是非常多的,但是,应用的数额、范围、方式都存在很大的争议,这导致钱用不到刀刃上。玉树地震时,灾民最需要的是医疗用品和食物,而很多民间慈善基金会随意发放“慰问金”,送来卫生不合格的衣物。“这会导致灾民抢‘慰问金’,传播瘟疫,这不是捣乱吗?”玉树地震后,青海省财政厅紧急下发了《关于加强玉树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通过任何渠道接收的各类救灾捐赠资金,必须自接收捐赠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全部汇缴至省财政厅设立的“青海省财政厅玉树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专户”统一管理,逾期不转入的视同违规处理。此举立刻引起了很多民间慈善基金会的强烈反弹。其中一位民间慈善机构负责人直言“这就使民间慈善基金会变成了善款中转站,我们的机构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很多企业的捐款是要求我们提供善款去向和相关证明的,政府的介入使很多企业不再信任和支持我们了。”

二、我国民间慈善机构的处境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下NGO这个概念,NGO也被成为社会组织或民间组织,它被分为两种,一种是自上而下的NGO,具有较长历史和“半官方”特色,如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等组织,通常被称为“官办社会组织”或“官办NGO”。另一种是自下而上的NGO,多由民间人士自发成立,被称为“民办社会组织”或 “民办NGO”。在我国,官办NGO一直处于主导地位,它们的政府背景表现出极大的影响力,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国家意志。民办NGO更多的表现出‘草根精神’,甚至因为‘民间’的定位而一度被政府视为‘对立者’。

在汶川事件中政府对于民间慈善组织的不信任,是的民间慈善组织的发展举步维

艰,陷入了极其被动的局面。当然,这并不包括中国红十字会,作为“官办NGO”红十字应该是没有压力的,甚至我们都无从知道是哪个部门直接管辖,部门的相互推诿,闪烁其词,让民众的心伤了又伤。我们再来看一看民办NGO的处境,1998年,我国将社会组织按照主体特点和功能分为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三大类,并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按规定,所有社会组织的注册登记都需要两个部门的批准:一个是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审核,另一个是登记主管部门的登记审核。其中,业务审核最为重要,相当于同意‘挂靠’,对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限定也是十分严格的,“仅指与社会组织业务范围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或者政府授权的单位”,而业务主管部门主要对社会团体负责,包括财务、人事、活动范围等具体事务的管理和监督等。这里就出现了一个制度缺口,什么样的单位算得上“相关”,这算不算一个可以互相推诿责任的合理借口呢?如是没有取得合法身份的入口,众多的民间慈善机构又是何去何从的呢。有些无法在民政局注册的社会组织选择在工商部门登记为企业,这就意味着要缴纳5.5%的企业所得税,这对于本就没有利润来源的民间慈善是个沉重的负担。而绝大多数民办NGO干脆不登记注册,当“黑户”。据民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我国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约44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4.3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9.5万个,基金会2600多个。而据中央编译局副局长、北京大学中国政府创新研究中心主任俞可平估计,在中国实际存在的社会组织可能超过300万个,且年均增长率在8%至10%。这意味着,近九成民间组织处于“非法状态”。

三、政府与NGO关系 上述数据着实引人深思,政府这相关规定和某些做法透露出对于民间慈善组织的某种打压和抑制的意味,这并不是我们所乐于看到的,政府和NGO关系的实质其实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这不应是对立的关系,应该是合作、共赢的关系。社会组织应该在一个政治宽松的大环境下自由竞争,独立自主的充分发挥社会的特有优势作用,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与政府一同更好的为公众服务,共同打造和谐社会。这里有存在“官办NGO”和民办“民办NGO”的问题,政府在两者的态度上一定要公正严明,不可徇私,中国红十字会近来的表现不尽人意,引发了一场不小的信任危机,不仅损坏了政府的权威性,挫伤了民众的慈善热情,更伤害了那些急需帮助的人。诚然,揪住郭美美是对慈善事业,对捐款人的伤害,但是这次事件让我们深深感觉到官办NGO改革迫在眉睫,一些民间NGO在夹缝中苦苦挣扎,他们为了将慈善之火延续,力求做得公开透明,挑不出错,难得不该给他们一个机会吗?

现如今我们应该理性地看到我国的社会组织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整个社会组织体系发展不够完善,立法不够健全,体制不健全,官员责任感不足,监督机制落后。而对于今后的发展我们尽心却也忧心,面对中国这样的国情,今后又应是怎样的一种发展模式呢?是全部放开,大力推进民间NGO发展,自由竞争,优胜劣汰,走官办NGO转型民营化的模式,还是坚持官办NGO,在此基础上去行政化。这是个值得考虑的问题。政府应该把握现在的契机,大刀阔斧的改革,挽回民众的信心,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以下是对我国政府和社会组织关系问题解决的一些思考:

1、政府把握时机,积极主动的与社会组织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和规范。

2、推进立法建设的进程,将社会组织审批、审核制度纳入法律范围,保护合法权益。

3、对于有困难的社会组织,政府要及时、积极地给以政策或其它方面的支持。

民间组织与政府的关系 第6篇

来源:

中国社会报 时间:

2008-04-17 14:29

作为现代文明国家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社会工作虽然以提供精神性的社会福利服务为主,但其强大的人力服务功能需要巨大的资金来支撑,而这个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的公共财政。在社会工作比较发达的欧美国家,社会福利服务的绝大部分资金都来自于政府的财政预算。他们通常的运作模式是:以政府立项、公开招标(或委托)、民间操作、政府评估的流程,通过政府购买民间社会工作服务组织的专业服务项目这样一种规范化的运作方式来进行。而一个服务项目中大约有70%以上的资金其实都是用在购买社会工作者的人力资源成本上的。

近年来,我国内地许多地区在探索政府购买民间社会工作服务组织专业服务的过程中,已经对以项目运作为主要形式的政府购买民间服务机制,作了许多有益的尝试,积累了较多的经验,为进一步推进社工服务社会化的运作机制奠定了基础。但是,由于传统行政管理模式的转轨、公共财政体制的转制,以及“买物不买智”观念的转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因此,要真正建立起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组织专业服务的机制,还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那么,今后如何通过有效的途径和手段,逐步转变政府购买服务的理念和方式呢?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四个角度进行尝试:

从临时性向科目化转变。目前,各个地区、各级政府购买民间社会工作服务组织专业服务的项目每年有所不同,资金数额不一,临时性、应急性的色彩较浓,这往往跟领导意识强弱、上面是否交代或下面有否呼声等原因有关,缺乏制度化和规范化。要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状况,可以尝试在公共财政预算中新增一个“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科目”,以此来促进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的建立,使之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并且,政府应当根据GDP的增长指数,逐年增加该“科目”的投入。中央的预算主要用来购买全国性的或跨区域的社会服务项目,地方各级政府的预算则主要用来购买区域性的社会服务项目。同时,政府可以按照国际惯例,从该“科目”中另辟项目,委托第三方对那些服务项目进行评估,在下一年度的委托或竞标中“选优汰劣”、“去伪存真”,通过市场调节的杠杆,促进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达到最大化。从部门性向社会化转变。目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社会工作服务组织提供的财政支持大都来自它们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因此,这种财源“定向”性质较强,部门痕迹明显,资金基本是在原有行政管理体制内部循环,使其他领域的民间社会工作服务组织或社会化运作的草根组织根本不具备申请资格,更没有申请的渠道。因此,这些民间社会工作服务组织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撑,生存空间狭小,发展后劲不足。实际上,这些得到政府财政支持的所谓民间社会工作服务组织绝大部分都是主管部门主办、举办或推动成立的,行政色彩特别是“上下级”的观念十分浓烈,政府在与民间社会工作服务组织的关系中,仍然扮演着管钱、管人、管事的角色,支配甚至限制着民间社会工作服务组织的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境外比较成熟的做法是:政府在购买服务时,除了有“定向”的项目外,更多的应该是“定性”的项目。特别是基层一级政府的财政(如县、区和街道、乡镇),应当更多地用“定性”的方式来购买服务,即政府可以根据区域内人民群众的服务诉求,来设计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通过社会化的运作方式,让更多的民间社会工作服务组织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竞争,争取政府委托,获得财政资金,最终形成通过财政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来培育和发展民间社会工作服务组织的社会管理新格局。

从人头性向项目化转变。在很多情形下,目前国内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仍然沿用行政预算的思路和方法,即根据社会工作服务组织的从业人员多少,以所谓的“人头费”的方式来“拨付”资金,而大量的工作经费(如交通费、电话费、设备设施费等办公经费)却成了稀缺之物,以致社会工作者在设计服务方案、实施具体服务时因缺少必要的工作经费而显得束手束脚,从而直接影响了服务的效果。财政资金“人头性”的最大弊端是缺乏激励效应,“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由此导致社会工作者的收入与工作量、工作性质和工作难度等不相对应,挫伤了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人头性”同时还是导致社会工作者收入偏低的主要原因,由此带来社会工作者的大量流失。试想一下,一个连自己的生活都几乎不能保障的社会工作者,又如何能一心一意地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项目化的最大好处,是把社会工作者的人力资源成本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成本,放在了比较合理的位置。社会工作服务组织可以根据本机构社会工作者的结构状况、服务项目的难易程度、服务时间的前后跨度等因素,本着高效益、高质量的原则设计服务方案,科学合理地使用人力资源,从而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社会工作者也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服务能力和个人精力,在一个或多个服务项目中承担任务、贡献才智。这样,能者多得、勤者多得的竞争局面和激励机制,才能在民间社会工作服务组织中建立起来,最终形成良性的内部发展机制。

从财政性向基金化转变。从某种意义上讲,凡是政府通过各种手段征集、引导和调动而用来解决社会问题、提供公共服务的资金(主要包括通过税收政策征得的财政资金和通过政策调控引导的社会资金),我们都可以称为公共财政。由于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想靠政府的财政收入来“包打天下”,解决社会服务的所有资金来源是不现实的。欧美等社会工作发达国家和我国的港台地区,民间社会工作服务组织有大约10%~20%的资金来自于各种民间的公益性基金组织。因此,通过政策调控、舆论宣传和表彰奖励等措施,不断增强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社会责任感;通过捐赠、劝募等形式,促使社会富余(闲散)资金通过建立各种公益性的基金或基金会集聚起来,使之成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的另一个资金资源,成为民间社会工作服务组织资金来源的另一个“蓄水池”,从而使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真正成为政府管理社会、服务人民的良好合作伙伴。

相信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和健全必将成为可能,政府购买民间社会工作服务组织专业服务的机制随之也会逐步建立起来,民间社会工作服务组织的培育和发展也就有了充足的源头活水。有了不断发展壮大的民间社会工作服务组织这样的“用武之地”、“演武平台”,“建设一支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伟大目标的实现也将指日可待。

论政府组织中的支持关系 第7篇

内容摘要:美国现代行为科学家伦西斯〃李克特认为在一个高效运营的组织中存在着一种上下级之间的支持关系。这种支持关系理论是建立在每个人都希望自己对于组织具有某种价值的假设基础之上的。政府组织中的支持关系对于提高政府组织的绩效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分析李克特支持关系思想的内涵,探讨政府组织中的支持关系对提高政府组织绩效的意义,并从领导者角色重新定位、组织结构适应性变革两个关键问题入手,提出建立政府组织中支持关系的基本对策。

关键词:政府组织 支持关系 绩效

一、支持关系的含义

美国现代行为科学家伦西斯〃李克特(Rensis Likert)通过对处于高效运营中的企业的研究,提出了支持关系理论。李克特的支持关系思想的内涵是:“领导以及其他类型的组织工作必须最大限度地保证每个成员都能够按照自己的背景、价值准则和期望所形成的视角,从自己的亲身经历和体验中确认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是支持性的,组织里的每个人都受到重视,都有自己的价值”。

这里的支持,是指处于组织环境中的职工通过工作交往所感受和体验到的领导者及各方面的支持和重视,从而认识到自己的价值,进而支持领导和同事的工作,支持组织目标的实现。这里的领导和同事是“支持性”的,这样的环境也就是“支持性”的。

内部具有良好支持关系的组织可以称之为“支持性组织”。通常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组织的领导者从让员工认识自我价值出发,鼓励组织成员不断进步,并及时予以表扬,使员工获得成就感;让员工承担更大的责任和权力,使员工能够充分发挥探索和创新精神,从而实现自我价值;让员工有安全感,享受满意的福利和保障,无后顾之忧,安心工作。第二,组织成员对待工作、对待组织的目标态度积极,与上级和其他成员相互信任,协调配合。第三,组织是一个由互相联结的多个工作集体组成的有效系统,系统内充满协作、参与、沟通、信任、互相照顾的气氛和集体意识。第四,对员工的考核以工作集体为主,考核的目的不是单纯用作监督和控制,更主要的是用于员工自我导向。第五,组织内有运转灵活的信息沟通渠道,上情下达和下情上达畅通,员工愿与他人分享信息。第六,具有良好的支持关系的组织通常都具有较高的组织绩效。

分析李克特的支持关系理论不难看出:支持关系是建立在每个人都希望自己对于组织具有某种价值的假设基础之上,因而要形成组织的支持环境,关键就在于使其成员的这种希望得到尽可能充分的满足。

二、支持关系对政府组织绩效的意义

李克特提出的支持关系理论虽然基于高效运营的企业研究,但对于建立高效的政府组织同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政府组织是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的组织,它拥有公共权力,负有公共责任,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管理公共事务为基本职能的组织。政府组织的管理目标是实现公共利益,政府组织的工作绩效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因而提高政府组织的工作绩效尤为重要。

然而,我国的政府组织由于受传统科层制结构的影响,使得组织内部权力等级分明、工作范围和责任界线清楚,基本上是“一对一”的上下级关系,由一把手领导负责全面工作,其他副手和下级分管所辖范围的工作,组织成员个人也是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这种管理方式曾经对提高组织绩效起到过积极作用。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组织内部人员能力和素质的提高,人们自我价值实现的需求较之以往更加强烈。这些因素的变化,使得科层制组织结构和传统管理方式的负效应日益显现出来。主要表现为:一些部门的领导者站在小单位的立场上,争局部利益而不顾整体效果;个别人为个人提升对领导察言观色,阿谀奉承;各部门人员之间缺乏合作精神,有意排斥和防范,甚至互相拆台;组织内出现信息传递阻滞和失真,等等。种种弊端导致组织管理低效或无效,甚至损害公众的利益。这种现象可以称之为行政管理失效。现实中这种行政管理失效的现象也确实存在。例如,由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贪污受贿案引出了安徽省阜阳市建世界最大动物园计划成为半截子工程和投资数亿元的大机场工程劳民伤财,建成后远远没有收到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样的行政管理失效的事件。事实上,这种依小 团体或个人政治需要盲目实施“形象工程”,而损害国家和百姓利益的现象绝非仅有。这样的一些事件不仅给公众利益造成巨大损失,更使政府组织的公信力遭到了严重破坏。可见,政府组织借鉴高效企业的管理经验,建立政府组织中的支持关系,对于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改善和提高政府组织管理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建立政府组织中支持关系的基本对策

要真正建立起政府组织的支持关系,必须实现组织结构和领导方式两个方面的根本变革。

(一)领导者角色的重新定位

支持关系的核心是每个人都希望自己对于组织具有某种价值。这种希望能否满足主要来自于上级对自己工作的评价。而上级能否对下级做出正确评价,与上级能否正确地自我定位有着直接的、必然的联系。通过对李克特支持关系理论的分析可以看出,支持关系形成的关键在于领导对下级的支持。传统观念上,领导者通常都希望得到下级的支持,并且认为这种支持源于组织的职能权力。很少有人真正认识到来自于下级的支持只能是上级对下级支持的结果。由此可见,作为政府组织的各级领导者,要获得下级真心实意的支持,则必须重新进行自我定位。以下几个角色转变是领导者应该努力做到的:

1、组织领导者不仅是权力的承载者,更是责任的承载者。既要对组织负责,也要对下级负责。必须身体力行,随时准备为下级提供支持和帮助。办不到时要对下级做清晰的解释。

2、领导者是下级的同事、同学。任何一个下级都可能是上 级最好的参谋,尤其是决策时,上下级之间更是一种同学关系。

3、领导者是下级自我价值的发掘者。每个下级对组织来说都具有重要的价值。上级应完全信任他们的能力、干劲和诚实,努力找到和挖掘他们的长处并使之充分发挥出来。

4、领导者是下级自我价值实现的见证者。领导者要盯住下级的成绩,及时地论功行赏。下属遇到困难或不能胜任时,则尽力帮助或重新安排其职位。

5、领导者应是从善如流的人。领导者应乐于与高水平的下级共事并让他们承担更重要的权力和责任。

(二)组织结构的适应性变革

要建立起政府组织内部的支持关系,最重要的是在政府组织结构的适应性变革中,始终以服务社会公众、增进公共利益为宗旨,并且牢牢把握住一条信念:组织应该是由多个内聚力强、运转灵活、善于协作和富有绩效的工作集体构成的一个系统,组织成员分布在一个个这样的工作集体之中而发挥作用。也就是说,组织结构系统基础单元的设立原则应该是突出集体绩效而不是强调个人功劳。

基于上述变革理念的组织模式可有以下几种:以公众的服务请求为“终端”,构成柔性服务链;以“项目团队”或“簇群组织”为基础单元构成“虚拟组织”;设臵“双重(多重)身份成员”把各个工作集体联结起来,双重(多重)身份成员是指某一部门的领导者或成员同时是其他工作集体或项目团队的成员;设臵各种长期或临时的跨部门、跨基层单位的工作委员会或工作组,从而把组织联结起来。

参考文献:

1、赵文明,黄成儒.百年管理思想精要[M].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2

2、娄成武,郑文范.公共事业管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民间组织与政府的关系 第8篇

1.1 公共服务供给中政府与民间组织互动机制如何定义

公共服务, 是21 世纪公共行政和政府改革的核心理念,包括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发展科教文卫体等公共事业,为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等提供保障。 “公共服务的供给是政府治理领域的一项核心内容, 有效的公共服务供给往往被视为‘善治’的表现。 在强调公共服务重要性的今天,加强公共服务的供给也是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

作为公共服务主要供给方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是指由公民自愿组成,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公益性活动的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供给中政府和民间组织的互动机制是指组织上相互独立的政府与民间组织在职能上和供给领域中相互补充, 相互合作的关系。 这种关系既体现在政府改革与职能转换同民间组织的兴起和发展互相推进与促进, 也体现为政府对民间组织的支持与管理同民间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广泛参与互相协调与配合。

1.2 公共服务供给中政府部门与民间组织角色如何定位

当前政府和民间组织还处于政府支配模式, 政府对民间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仍存在认识偏差,对民间组织不重视、不信任、不放手;政府仍然插手许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情,使得民间组织在公共事务中发挥作用的空间不足。

根据福利多元主义、 合作主义模式和第三方管理理论所阐述的原理,政府提供大部分资金,以购买方式向民间组织提出服务要求。 两者分工合作,以满足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 政府和民间组织的关系是合作伙伴非行政关系, 是平等的合作关系非上下级隶属关系,是协商关系非命令关系。

在公共服务供给中,政府与民间组织之间相互合作,政府承担为民间组织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的角色, 而民间组织则协助政府解决改革领域中所面临的各种经济与社会问题, 完善公共服务供给结构,这也是民间组织独特的优势所在。 这恰恰构成了民间组织与政府功能互补的基础。

1.3 公共服务供给领域中政府与民间组织互动机制意义何在

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重要载体,由于存在“政府失灵”的问题,不是实施社会管理功能的唯一权力核心,而民间组织作为社会公共管理的重要主体,可以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在公共服务、社会中介、政策倡导、公民参与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民间组织可以利用其接近群众、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弥补政府的不足,增加公共物品的供应总量,提高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

近年来,民间组织接管了大量政府原来承担的社会事务,促使政府从直接的、微观的管理转变为间接的、宏观的监督管理,推动了政府职能的现代化。 我国正处于政府职能转变、社会转型以及社会转轨的时期, 这个时期政府的社会职能需要不断地分离给民间组织来承担,民间组织也要不断地创新理念,树立与政府合作的意识而不是站在政府的对立面与政府争夺权利, 因此在公共服务供给中, 政府与民间组织的互动与合作也逐渐成为大趋势,建立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合作机制,不仅能解决公共服务的困境,更是对与我国政府完善社会管理与服务,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具有重大意义。

2政府与民间组织互动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受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政治环境、文化环境等因素的影响,随着服务型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逐渐深入, 政府与民间组织的互动合作成为必然趋势。 但在实际的互动过程中,两者之间的合作并非一帆风顺。 分析政府与民间组织互动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关系定位

当前中国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关系还基本属于政府支配,民间组织等待政策下发、被动参与的模式。 绝大多数社会服务仍由政府单方面提供,政府掌管着民间组织的生死大权,民间组织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推动和影响。 同时,民间组织的发展壮大又试图不断淡化与政府过于密切的关系。

国家权力的至高无上使民间组织处于全面被控制之下,两者关系失衡,使其发展空间受到极度挤压,失去其本身应有的灵活性与创造性。 政府作为国家统筹全局的关键机构,通过法律法规等一系列制度用来规范民间组织, 以保证国家利益和公民利益不受侵害。 民间组织需要政府的约束、监督加以规范,但控制不是最终的价值目标。 控制的目的在于通过政府权威使社会更有秩序,在此条件下应简政放权,与民间组织建立平等关系,使民间组织在一个有秩序的环境中实现自己的目标。

2.2 政府与民间组织间缺乏信任

民间组织作为非政府性质的社会组织, 本身具有一定的自主性。 它与政府在关系定位上处于被控制的位置,可以接受政府委托,代履行一些社会服务职能,但并不表明完全受政府控制而变相成为政府的附属品。

我国民间组织的发育尚不成熟,经常呈现出两种极端生态。一种是政府“权力意志”过盛,对民间组织干预过多,指手划脚,以包代管,使民间组织成为政府的附庸;一种是民间组织“官念意识”太强,动辄以政府名义组织活动,扯虎皮做大旗。 前一种的结果是有些事情政府管不好,又不简政放权放手让民间组织干,民间组织完全失去自主性; 后一种的结果是民间组织严重 “越位”,拿着政府的许可当挡箭牌,不做实事,严重背离了成立初衷,既损害自身形象也损害政府形象。

2.3 政府与民间组织间制度化合作机制不完善

我国民间组织发育较晚,民间组织事业层次还比较低,缺乏专业人才,管理欠规范,活动开展的分散性和临时性特点明显,民间组织与政府开展互动合作时, 非正式性、 权宜性的特点明显,管理的混乱以及监督的不力,就有可能出现以公谋私、事权不明等不良现象,最终导致信任危机,把双方置于尴尬的处境,这对提升民间组织与政府的公信力都是不利的。

3公共服务供给中政府与民间组织互动机制的路径选择

3.1 转变观念,改革双重管理

民间组织作为承担一定公共责任的社会组织, 其成立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规制, 在法律框架内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并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 虽然双重管理是民间组织管理体制的主体,但不能扩张到民间组织的各个领域。 要努力将民间组织的发展纳入国家发展的总体规划中,接受国家的统一领导,努力构建一种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资源激励、合作互补的公共服务运作机制。 所谓政府主导,就是由政府依法划定空间,政府公平选择对象,政府主动提供资源,政府有效引导方向;所谓社会参与,就是通过对民间组织的引导, 将公民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关注和意愿表达纳入制度化、有序化的公众参与轨道,使之成为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积极力量; 所谓资源激励, 就是通过资源供给手段,将政府支持谁、选择谁、排除谁的意向明确体现出来,通过资源的提供、激励和监管达到有效约束;所谓合作互补,就是政府主动确立可以由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的空间, 把民间组织推向前台并为他们创造各种合作条件, 使民间组织与政府形成有效的功能互补机制,构建新型公共服务体系。

3.2 适当放权,分类监管

政府应根据民间组织的功能、活动目标、涉及群体等方面,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制定相应的框架和给予相应的权限。 对于具有违反法律法规等反动政治倾向的民间组织进行严厉的打击,对于进行日常公共事务活动的民间组织,比如慈善事业、信息沟通、社区服务、青年和特殊人群的教育、弱势群体救助、老年人关照、文化发展、环境保护等可经过登记后放松管理,政府通过向其购买服务来实现公共服务义务, 促进政府职能切实地从“审批经济”向 “服务经济”、 从 “ 微观” 向 “ 宏观” 进行转变, 从 “ 全能型”向“服务型”转变。

3.3 完善对民间组织管理的监督机制

第一,制度监督。 用制度规范确立民间组织行为,明确国家利益,表明政府对待民间组织的基本方针、政策,同时对民间组织的分类、登记监管、行政指导、社会监督、税收减免等各个方面做出原则性的法律规定,以便指导各项专门的行政法规。 对于民间组织来说,逐步形成以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为主、相关部门共同配合、社会参与监管的综合管理制度,对失信的民间组织进行惩罚,与此同时,也要对诚信的民间组织进行奖励。 第二,社会监督。 公众的社会监督,可以衡量或评价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进而对公共服务供给情况加以反馈使其改进。 而另一方面,其实质上是要求政府广泛收集民意,有选择地加以整合,在此基础上进行全局性或局部性的公共服务的供给。

摘要:随着社会大生产的不断进步,劳动生产率日渐提高,私人物品日趋丰富对于公共服务产生了更大的需求,然而在公共服务领域却出现了供不应求、结构不均衡等现象。如今,一方面政府加快对自身职能的转型,大踏步走向“服务型政府”,一方面市场完善使得非营利性民间组织快速发展。社会渐渐呈现出“小政府,大社会”的新格局,这使得公共服务供给领域中政府与民间组织的互动也显现出一种新的形态。文章通过对公共服务供给中政府与民间组织的互动机制的运行现状、存在问题与原因等方面进行分析,试图说明在当今社会条件下,公共服务供给领域政府与民间组织互动机制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公共服务,民间组织,互动机制

参考文献

[1]郑晓燕.中国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发展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

[2]王晶.我国民间组织与政府关系探析[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2(1):6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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