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
保险投资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6
1

保险投资范文(精选12篇)

保险投资 第1篇

保险投资是保险经营的核心内容之一, 是保险公司维持其偿付能力的重要保障。目前, 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管理着规模庞大的投资资产, 资金运用率超过了90%, 所涉及的投资领域包括债券、股票、房地产、抵押或担保贷款、外汇, 以及各种金融衍生产品等。高效和多样化的资金运用给发达国家的保险业带来了丰厚的收益。

随着西方保险业的蓬勃发展, 保险资金得到了很好积累, 运用形式更多样化。Neil Crockford (1998) 研究发现, 保险资金运用的途径拓宽, 抵押贷款、保单证券化等创新方式的出现兼顾了社会性, 对区域的经济发展起到良好推动作用。Alan Gart (1984) 的研究表明,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完善, 保险资金运用形式由贷款向证券转移。

在中国, 保险业不断扩大发展, 保险资金同样得到了很好的积累, 运用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中国学者在保险投资资金的运用方面有许多研究。孙祁祥 (2000) 提出, 对保险投资资金的运用应基于安全性和流动性考虑, 拓展保险投资渠道;解决资产负债匹配问题;通过构建投资类别、比例组合对保险投资风险进行分散;裴光 (2005) 研究表明, 加强保险资金的运用是提升中国保险业市场竞争力的重要环节;郝演苏 (2007) 在其《保险学教程》中, 认为保险投资资金的运用已成为制约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 考虑到流动性的因素, 应以间接投资为主, 直接投资为辅;陈海英 (2011) 在《保险资金投资问题分析》中关注保险业和资本市场的互动, 研究了保险业与债券市场、股票基金市场、信贷市场、期货市场、外汇市场的互动关系, 指出更好的保险投资资金结构有利于充分分散风险。但中国学者主要以定性的方式进行分析, 相对缺少实证研究。

本文运用回归模型, 从定量的角度, 分析保险投资结构是如何影响收益率的, 本文对银行存款、债券和投资基金对收益率的影响进行测度, 进而提出较为合理的保险投资结构方案。

二、中国保险资金投资结构现状

近年来, 中国保险业飞速发展, 保险投资余额逐年增长。截止2011年12月末, 保险投资资金运用达到4.8万亿元。如此巨大的投资, 不仅反映出中国保险业发展的良好前景, 也显示了中国保险投资资金面临着巨大的结构配置压力。虽然中国保险资金的渠道不断拓宽, 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大部分资金依然用于银行存款和债券, 其他资金运用方式所占比例偏低;投资收益不高, 且存在较大的波动性;资产负债不匹配, 存在期限错配问题等。

2004年以前, 中国保险资金的银行存款比重在50%以上, 2004年以后保险资金用于银行存款的比例下降到30%以下 (见表1) 。银行存款属于短期投资工具, 具有良好的流动性和安全性但收益性较差。与此同时, 投资债券的保险资金比重从2003年至2006年迅速提高, 而2007年骤然下降, 2008年又猛然上升。这种投资比重的大幅波动, 表明中国的保险资金运用结构还不够完善, 还需要稳定发展。债券属于中长期投资工具, 具有较高的收益率, 而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差。中国保险投资由银行存款转向债券表明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正在从短期过渡到中长期, 逐渐符合保险产品的期限结构。

股票等风险较高的投资产品也从无 (2004年以前) 发展到占总资金比重的12% (2010年) , 并且比重在稳步提升。这也从另一个方面揭示了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在逐步扩大。其他投资类比重不断下降, 从2000年的8.7%降至2010年的2.1% (见表1) 。2006年以前, 收益率普遍偏低, 但比较稳定。2006年之后, 收益率波动大, 在2007年大幅上升至12.2%, 但2008年下降到历史最低水平 (1.9%) , 2009年以后又逐渐提高。2006年以后, 中国的投资多元化加强。由此我们看到收益率的变动与投资比重的变动密切相关。因此研究投资比重变化对于提高收益率有重要意义。

数据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注:本文发表时2011年保险投资结构数据尚未公布 )

就银行存款和债券来看 (见图) , 2004年至2006年银行存款比例大幅下降, 但收益率逐渐缓慢提高;在2007年中国适当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投资收益率达到12.2%, 然而这一年债券比例大幅下降。2008年, 债券在投资比重中明显提高, 收益率却从12.2%下降到1.9%。从图中看出, 银行存款与债券的变化与收益率具有负相关关系。而近几年, 股票、投资基金与收益率走势趋于一致 (见图) , 因此股票、投资基金与收益率有正相关关系。

由于股票投资数据较少 (2004年~2010年) , 本文仅对保险投资中银行存款、债券和投资基金比重与收益率之间的变动关系进行实证分析。

三、实证分析

1.指标的选取与模型的构建

基于上述保险投资结构, 本文以银行存款投资增长率、债券投资增长率, 以及投资基金增长率为解释变量, 以年收益率为被解释变量, 建立模型来研究保险投资结构变动对收益率的影响。为了提高实证研究的有效性, 本文将采用平稳性检验、协整检验、格兰杰因果检验和回归模型, 进行实证分析, 指标选取如下:

Y (收益率) =本年年收益率

X1 (银行存款投资比例变化) = [ (本年银行存款金额-上年银行存款金额) ∕上年银行存款额]×100%

X2 (债券投资比例变化) = [ (本年债券金额-上年债券金额) ∕上年债券额]×100%

X3 (投资基金投资比例变化) = [ (本年投资基金金额-上年投资基金金额) ∕上年投资基金额]×100%

模型的建立:

将收益率、银行存款投资比例变化、债券投资比例变化、投资基金投资比例变化分别用Y、X1 、X2和X3表示, 则收益率和各部分投资比例变化的关系模型可表示为:

Y=C+αX1 +βX2+δX3+ε (1)

其中, C为常数项, α、β和δ为X1 、X2、X3系数, ε为随机误差。

2.数据建立

根据上述要求, 构建数据如下:

数据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3.平稳性检验

对时间序列数据进行计量分析, 首先要对各变量进行平稳性检验, 否则, 将会导致谬误回归 (spurious regression) 现象。采用ADF检验方法分别对变量Y、X1 、X2、X3进行单位根检验, 利用Eviews5.0软件, 检验结果见表3。

由单位根检验结果看出, 时间序列变量Y、X1 、X2是非平稳时间序列, 而其一阶差分序列都是平稳的;X3是平稳时间序列, 其一阶差分也是平稳的。所以时间序列Y、X1 、X2、X3都是一阶单整, 进而我们可以对其进行协整分析。

注:C, T, K分别代表所设定的检验方程固有截距、时间趋势和滞后阶数, 滞后阶数由AIC最小原则确定。

4.协整检验

如果序列都是同阶单整的, 那么两个或多个非平稳序列的线性组合是平稳的, 即存在协整关系, 这种平稳的线性组合可被解释为变量之间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如果收益率、银行存款投资比例变化、债券投资比例变化、投资基金投资比例变化存在协整关系, 那么我们可以得到三者之间长期有均衡稳定关系。利用协整检验对收益率、银行存款投资比例变化、债券投资比例变化、投资基金投资比例变化进行协整检验。

利用Eviews5.0软件进行协整回归, 协整回归方程为:

Y=0.02024X1-0.001947X2+0.06605X3+ε (2)

下面检验残差的平稳性, 残差ε可表示为:

ε=Y-0.02024X1+0.001947X2-0.06605X3 (3)

我们在对协整回归的残差进行ADF检验, 检验结果如表4。检验结果表明, 残差ADF检验统计值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均通过检验, 即残差不存在单位根, 可以认为是平稳序列。因此我们可以说变量收益率 (Y) 与变量银行存款投资比例变化 (X1 ) 、债券投资比例变化 (X2) 、投资基金投资比例变化 (X3) 确实存在协整关系, 即长期均衡关系。

5.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利用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收益率、银行存款投资比例变化、债券投资比例变化、投资基金投资比例变化的因果关系。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涉及滞后阶数选定, 这里对最优滞后阶数的选取是K=1。

Granger 因果关系检验的结果表明, 5%的显著性水平下, 银行存款投资比例变化是对收益率变动原因, 而收益率不是银行存款变化率的原因。同样债券投资比例变化与收益率变动之间存在单向因果关系。而投资基金投资比例变化与收益率互为因果关系。

注:显著性水平为5%, 滞后阶数为1

6.模型估计结果

将相关数据带入最初设定的回归模型, 利用Eviews5.0进行OLS回归得到结果如下:

Y=-0.0587X1 -0.057385X2+0.03939X3+ 6.54513 (4)

(0.027619) (0.020785) (0.009942) (1.640200)

[-2.12534] [-2.76093] [3.96206] [3.99045]

R2=0.983, F=15.11, DW=2.101

此模型满足显著性检验, 而且不存在序列相关问题, 因此模型是稳健的。而且R2=0.983, 说明该模型的拟合效果非常好。

回归结果显示, 银行存款投资比例变化对收益率的弹性约为-0.0587, 表明保险投资结构中银行存款每增长1%, 将导致收益率下降0.0587%;债券投资比例变化对收益率的弹性为-0.57385, 即购买的债券每增长1%, 保险投资收益率下降0.57385%;投资基金对收益率的平均弹性为0.03939, 即投资基金每增长1%, 将带动收益率增长0.03939%, 投资基金的增加对收益率的拉动作用是十分明显的。这与我们之前对图1分析的银行存款、债券与收益率具有负相关, 投资基金与收益率具有正相关的结论一致。

当债券投资比例变化不变时, 银行存款每增长1%, 投资基金增长1%, 将导致收益率下降0.01931%。当投资基金投资比例变化不变时, 银行存款每增长1%, 债券每增长1%, 将会导致收益率下降0.116%;当银行存款投资比例变化不变时, 国债每增长1%, 投资基金每增长1%, 将引起收益率下滑0.017995%。当银行存款增长1%, 国债增长1%, 那么投资基金至少增长1.95%才可以使收益率维持原先水平。因此保险投资应多考虑投资基金。如果要考虑投资收益的最优化, 则需要结合政府相关政策及统计分析进行优化处理, 选择最优投资路径。

由于收集的数据有限, 在选取变量的时候没有考虑利率、汇率等风险, 因而会造成模型估计结果存在一定的误差, 但这不影响我们对总体方向的把握。此外模型还可以进行年收益率的预测。

四、结论与建议

巨大数额的保险投资资金的运用将会对中国保险市场、金融市场产生重要影响。现阶段, 中国保险投资资金的收益率远低于预期, 联系本文对中国2000年~2010年保险资金投资银行存款、债券、投资基金和收益率之间关系的实证分析, 得出以下结论及建议:

1.合理调配保险投资资金结构, 考虑收益率与风险并重。保监会出台《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进一步制定并出台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 股权投资, 投资基金等方面的具体实施细则, 保险公司应该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则, 逐步将保险投资资金分散在各可投资领域, 合理投资结构, 加大对股票、投资基金的投入和研究, 以获得较高收益率, 降低风险。

2.在《保险法和暂行办法》的指引下, 积极寻找新的投资方式。经研究发现, 只有当保险投资收益率超过6%, 保险公司才能正常运作, 而中国投资收益率过低。尝试新的投资领域, 有助于提高收益率。如参与不动产投资领域, 黄金投资领域等。不动产投资收益高于银行存款和国债, 且与股票、债券等其他金融资产相关性较低, 不动产的优势有利于保险公司构筑有效的投资组合, 获得稳健收益。黄金具有应对各种危机和通货膨胀的优势, 且具有较大的投资价值和潜在升值空间, 风险较小。

3.提高风险强化意识, 制定相应的风险规范手段。随着中国对资本市场管制的逐步放松, 资本市场的风险大大提高, 保险公司在制定投资组合时必须意识到风险的存在。本文中的模型是无风险状态下的理想化假设, 具有一定的借鉴, 但在实际操作中, 应该考虑风险。

4.完善和发展金融市场, 构建良好的保险投资环境。保险投资 需要比较完善的投资环境, 中国的保险资金需要在各种投资环境中找到与其来源相匹配的投资工具, 从而提高保险资金的投资效率, 不能仅单靠货币市场的发展, 应该大力发展资本市场, 比如股票市场和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由实证分析我们得到投资基金和股票的收益率较高, 只有完善的金融市场才能带来稳健的收益回报, 从而降低保险投资风险。

摘要:目前中国保险投资资金运用的主要渠道是银行存款、债券、投资基金、股票、不动产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等方面。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狭窄, 投资在银行存款、债券、投资基金的保险资金比重超过80%。因此, 在研究保险投资结构, 特别是其对收益的影响上, 保险资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和投资基金更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从实证分析角度, 运用行业数据, 利用保险投资中银行存款、债券和投资基金对收益回报进行分析, 得出它们对收益率的贡献率及对收益率的影响关系。

关键词:保险投资,收益率,实证分析

参考文献

[1]武兰.解析中国保险资金投资运用中的若干问题及对策[J].经济师, 2011, (6)

[2]陈海英.保险资金投资问题分析[J].金融经济, 2011, (4) .

[3]张韵涵, 郭淼.保险投资管理研究[J].时代金融, 2011, (2) .

[4]孙祁祥, 郑伟.论保险公司的风险与管理[J].保险研究, 2001, (3) .

[5]廖金红, 曾茂生.中国保险资金的投资问题探析[J].环渤海经济瞭望, 2004, (2) .

[6]傅伟力.关于中国保险资金运用问题的探析[J].时代金融, 2011, (6) .

[7]王洪, 陈秉正.中国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现状与问题[J].中国金融, 2010, (3) .

什么是投资连结保险 第2篇

方法/步骤

1投资连结保险可汇集客户的投资资金,通过专业投资人才的投资运作,获取规模效益和较高的回报,最后使客户受益;其可变保费的缴付方式可满足客户在不同经济状况下的不同需求。但我们也应看到现阶段中国的投资渠道尚比较狭窄,使得保险公司以至个人难以获得理想的投资回报。

2投资连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

3投资连结保险除了同传统寿险一样给予保户生命保障外,还可以让客户直接参与由保险公司管理的投资活动,将保单的价值与保险公司的投资业绩联系起来。大部分缴费用来购买由保险公司设立的投资账户单位,由投资专家负责账户内资金的调动和投资决策,将保户的资金投入在各种投资工具上。“投资账户”中的资产价值将随着保险公司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发生变动,所以客户在享受专家理财好处的同时,一般也将面临一定的投资风险。

投资+保险 第3篇

1999年10月,平安保险公司在上海推出了“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第一个月即迅速成为市场上的焦点,先后有2450多人踊跃参加投保。掀起了投资连结保险的高潮,并取得了不俗的市场业绩。那么,这种被保险公司大力推介、媒体大肆渲染、消费者争相抢购的投资连结保险究竟为何物呢?

投资连结保险简称投连保险。也称单位连结(unit-linked),证券连结(equity-linked)或变额寿险(variablelife)。是除了提供寿险保障外,更加强调投资功能的一个保险品种。在客户交纳的保费中扣除基本保费后,由保险公司另外设立投资账户替客户进行基金、债券的投资。客户享有投连账户中的全部资金收益,保险公司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同时,客户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总之,投资连结保险是一种集保险与投资功能于一体的新险种。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最早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英国,而后在欧美国家逐渐流行起来。从各国的发展轨迹上分析,此类产品产生的基本原因是受银行利率的影响,以致保险公司固定预定利率的寿险产品受到了挑战。同时,保险公司资产质量,潜在的偿付能力危机,人口老龄化,社会保险意识的增强,保险需求的多样化,投资渠道的多样化以及政府税收优惠等诸多因素也导致了投资连结型产品的产生。

在英国,投资连结产品被人们称为基金连锁保单,由伦敦曼彻斯特公司于1957年首次开发,流行于20世纪60年代,发展于70、80年代。在美国,投资连结产品被称为变额寿险(VariableInsurance),于1976年,由公平人寿保险公司首次开发。与英国相似,经济及社会因素促进了美国投资连结产品的产生及高速发展。从1980年~1996年,美国万能寿险与连锁基金增长了48%。在其他地区,投资连结保险也普遍受到大众的青睐,发展迅速,特别是在年青人中间。目前已成为欧美国家人寿保险的主流产品。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们希望了解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更希望了解投资连结保险在家庭投资理财中有何利弊?

投资连结保险是一种集保障、投资与合理避税于一体的风险型金融投资产品。这个产品涉及保险和证券两个行业、两个市场。为了方便解释投资连结保险的基本脉络,以下就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分别与传统型人寿保险产品和证券投资基金做简单的比较。

首先,投资连结保险与传统人寿保险产品的主要差异是将部分或全部保险资产投资于资本市场。

传统型的寿险产品在资金运用上,与保险公司是相同的。追求的是稳定的,可以预期的投资回报。即投资风险较小的投资渠道。那么,与此相适应,投资的收益率相对于风险投资也就低了很多。从中国的情况看,传统型的寿险积聚的资金,其投资渠道和种类绝大多数集中在风险较低,收益也不太高的债券市场,包括协议存款在内的货币市场,以及收益较为稳定的房地产市场在内的不动产市场。其中只有很小一部分进入风险较高,收益率波动较大的证券投资基金市场。而投资连结保险,作为一种以投资为主,兼顾保障的大众投资工具,追求的是投资的高收益、高回报。与此相适应,投资连结保险所积聚的资金将投向资金投资回报率较高的领域。在中国,主要是投向证券市场中的证券投资基金。其投资收益率大大高于债券、银行存款利息,具有潜在的高收益特点。

其次,此投资型产品的投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传统型寿险产品,它的收益是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双方就已明确并固定下来了。一般情况下,不受保险人经营成果的影响。即使在最近推出的寿险分红型理财产品,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双方早已明确了最低投资收益。并且,这部分收益在一般情况下,不受保险公司经营这个险种的收益影响。只有当保险公司经营这个险种的收益高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双方约定的保证利率时,保险公司应当将高于保证利率的部分,按照一定的比例,以红利分配的方式分配给投保人。换句话说,就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后,不承担保险公司经营亏损的风险。但是,可与保险公司共享其经营带来的盈利。

而投资连结保险则不同,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扣除风险成本和管理费用后,余额按投保人的意愿进行投资,投保人承担投资收益波动的风险,但可能得到较高的投资回报。这也就是说,投资连结保险将投资的风险和投资的收益转给了投保人。保险公司的收入主要是靠资产管理费,不再承担利差损风险。因此,投资连结保险不承诺投资回报,投保人在可能获得高收益的同时,也可能承担投资这帐户资产损失的风险。如果国家宏观经济面趋好,资本市场健全、规范,证券市场行情看好,保险公司运作规范。那么,保险公司经营投资连结保险将可能出现较多的盈利,从而使购买了投资连结保险的客户获得较高的收益。如果国家宏观经济面走势不佳,资本市场管理混乱无序,证券市场行情低迷,或者保险公司资金运作不当,那么,保险公司经营投资连结保险将可能出现投资失误,从而使购买了投资连结保险的客户出现相应的亏损。

与证券投资基金比较,投资连结保险的主要差异是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妥善的保险保障。当客户在购买投资连结保险这个产品时,其缴费的一部分已经作为保险金,为客户提供生命和身体方面的保障。而这种保险保障的功能,是证券投资基金所不具备的优势。

最后,就是行使税收档板的功能,能够使投资者实施合理避税。按照目前世界各國的惯例,在投资证券市场上,投资者一般应缴纳印花税和所得税,同时还应向证券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佣金。在中国,政府为进一步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1‰调整为3‰。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但是,按照国际惯例和资本市场的发展方向,一旦证券市场持续看好,国家很可能开征所得税。在证券交易市场,印花税和交易佣金对投资者的收益来说,影响不是很大,但所得税对于投资赢家则是一笔不小的费用。

在国外,投资连结产品为什么能走红,它的动力何在?关键点就在于,投资连结保险将保险保障与证券投资基金巧妙地结合在一起,充分利用了保险赔款在个人收入所得税中的免税优惠,从而为那些既想跻身于证券市场获取风险投资收益,又想规避投资收益征税的人们,打开了一条获取财富的安全通道。

中国证券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的一大弊端是投资主体的残缺。中国现行机构投资者主要是生产经营资金、银行信贷资金以及拆借资金。这些大户凭借其资金充足,信息灵通的优势进行短线投机。

这无疑在很大程度上导致股价的大起大落和股市的不稳定。而投资连结保险则实现了保险投资从单一利率产品到资本市场的飞跃,她通过集合投资,给股市带来了数量可观的增量资金;通过组合投资,分散了投资的风险;通过理性投资,注重投资价值的分析。这些大大有助于投票市场的稳健运行。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保险业处于起步阶段的国家,投资连结保险的适时推出,一方面是因为取消了保单的固定利率,使保险公司可以充分考虑市场情况的变化,制定更加积极的投资策略。通过对资金的有效组合,使资金发挥更大的效能。另一方面是将保险公司的投资业绩从后台推至前台,直接面对市场和客户,犹如开放式基金,若投资不当,同样面临赎回和清盘的风险。

投资连结保险的推出是中国保险业的一次重要产品创新的活动。它的成功不仅是一个产品的成功,更重要的是带动了整个行业产品与服务的创新。2008年以后,随着许多国外保险业的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开发,必将增强与国外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更令人可喜的是,中国的投资连结保险已经成功地迈出了第一步。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保户,基本上都能够欣然接受这一新的投资险种。

平安世纪理财每份世纪理财1260元,一张保单投保多份时,除第一份1260元外,每份1200元,保费的一部分用于人身保险保障,其余部分转入专门设立的投资账户,通过保险公司的投资部门进行运作,主要从事债券买卖和证券基金投资。首年保费全部充当人身保险费等成本;第二年每份保费中只有240元进入投资账户,其余的作为人身保险费;从第三年开始每年1056元即88%的保费进入投资账户,其余的12%进入保障账户。期满后,投保人可得到投资账户累计投资单位价值之和,加上1880元每份的特别奖励。投资账户所有的盈余都归投资者所有,平安公司收取总资产的1.2%多一点作为资产管理费。人身保险额不固定,取决于和投资账户资产价值的比较,取两者中相对大者。公司将每年定期向每个保户致信公布相关的投资收益情况,类似于证券市场上的业绩公告制度。

光大永明长盛投资连接保险新版投资理财保险产品长盛投资连结保险是根据保监会新出台的《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所推出的新版投连险。该产品保障人群涵盖出生满60天至65周岁的人,是市场现有投连险种中保障年龄段较长的,并向客户提供身故及高残保障直至88周岁,客户在满88周岁后可领取满期保险金即保险单账户价值。该产品缴费为10年期缴方式。

因为很多人在选择保险的时候都考虑到收益,所以这个险种下设了5个帐户,最高收益的曾达到88%。不仅收益好,还拥有更多妥善的保障,此险种优点是:

1、复利累积,收益免税,投资省心。

2、专业投资团队,精选基金、债券、存款等投资工具,科学进行资产配置。

3、充分利用资金规模和信息获取优势,有效控制风险,降低成本,争取收益最大化。

4、进取、平衡、稳健、指数、货币市场5种投资帐户,全面满足不同的风险偏好,并可灵活转换。

5、操作自由,可灵活交纳保费、增减保额、提取投资帐户价值、调整投资帐户比例。

6、若前5年按期交费,第六至十年,将获赠特别奖金,额外增加帐户价值。

7、信息透明,帐户价值随时可查,费用收取明明白白。

8、特别提供保单贷款功能,以备不时之需。

当前市场上,基金品种有数百种。与其用很多心思在如何分散基金投资上,还不如买一只“基金的基金”。基金分散在很多股票上,而投连险分散投资在一些基金上,投资风险也由此降低。此外,投连险具有保障功能,而基金则不具备。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意外,即使同时投连险投资失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会得到保险金给付。

一般来说,各类投资连接险,都会提供多个不同风格的投资账户供选择。永明保险公司的投连险产品提供了5个投资账户。这5个投资账户之间客户可随时转换,可随时追加投资。每年可以免费调正4次。如果超过4次,每次加收手续费50元。

与其他险种相比,投连险的最大优势在于操作灵活,然而,一些投资者在购买之后,很少关注账户价格的变动,很容易错过时机。因此投资者需要根据自己对于股市、债市的判断,做一些账户配置上的调整。比如2007年上半年预期股市走好,可以将资金重点配置在比较激进的投资账户上。反之,如果仍把钱放在以债券为主的货币型账户中,那么收益就会比较少。

在保险市场上,究竟哪些人适合购买此类的保险呢?

众所周知,当前中国的保险深度和密度还是很低的。在国外投资连接的市场份额和中国目前的市场份额不可同日而语。国外在保险密度和深度很高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为更多的开拓这个市场利用投资连接保险来进行吸引客户的创新产品。而中国则恰恰相反,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不畅和人们保险意识的薄弱,业务人员的专业水平低下会大大制约这个产品的生命力。尤其是在不发达的地区,人民物质生活并不富裕,保险的需求也是低层次的。这类保险首先就不适合他们。在发达的地区,人们的物质水平相对较高。物质生活富裕的人群,如果有余资可以考虑的情况下,这是个可以选择的理财产品。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投连险在股市低迷、投资大环境不景气的情况下,很多预期收益未必能达到。因此,投连险也颇有投资风险。专业人士表示,高收益的渠道经常是伴有相当高的风险。更多的人追求高收益时却没有考虑到风险。投资是个长期理性的过程,但是,国内大多数人做成了投机的方式。投连险比较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高且愿意长期投资的客户。

作为理性投资者应该结合自身的经济状况以及险种特点购买合适的产品,而不能盲目追赶市场热点。毕竟从总体来说,中国投资连结保险还存在诸多的不完善因素。

经研究发现,世界范围内成功销售投资类保险的市场,一般具备配套的成熟资本市场,完善的投资渠道,专业的销售人员、先进的公司管理以及对此类保险有深刻认识的投资者。然而,在中国市场上,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市场环境和政策法规的不配套中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够发达,金融投资工具有限,这大大限制了保险资金的投资规模和灵活性。另外,投资连结保险对政策的变化非常敏感,当政策法规及税收政策由于宏观经济调整而发生变化时,极可能会给这种保险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甚至在市场上失去竞争力,造成大量的解约退保,给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带来压力。

销售人员专业化程度不足在国外,投资型保单营销人员必须通过证券代理商资格培训,以保证投保人的利益。美国用证券业法规约束代理人的营销行为,并规定投资连结保单属于证券类产品,保险公司向客户销售该产品,必須先在证监会注册为Broker-Dealer,成为全美证券经纪人协会(NASD)的会员,并遵守NASD的有关交易规定。销售时还必须向客户发放产品说明书,说明业务性质、保费投资方向、各项费用和保单持有人的权利等。而在中国,消费者对投资理财类产品还比较陌生,要充分认识和了解这类产品尚需要一个过程。而推销投资连结保险的营销员更需要具备相关的投资理财知识,并经过专门的培训。虽然销售投资连结保险的代理人形式上是经过公司专业培训后投入市场的。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销售人员仍然显示出对投资知识的贫乏。能胜任推销投资理财类保险的营销员相当有限。

投资收益预计过高投资类保险产品除了具有保障功能、抵御利率波动风险的功能外,还应给客户带来一定的投资收益。如果将这种投资收益定位过高,不仅不符合实际,而且还会带来不利的影响。

有些媒体利用保户急于得利和缺乏投资知识的盲点,在投资类寿险宣传过程中,有意将这种保险的功能夸张到极致,这很容易使保户产生误解。还有,许多的保险公司代理人,为了赚取佣金而推销保单,不考虑客户的长期需求。有相当一部分代理人拼命夸大投资收益,误导客户,给保险公司带来了很大的潜在危险因素。另外,大多数媒体对投资连结产品的宣传,也都把重点放在强调投资回报上,很少有人提醒消费者注意投资风险。

谈企业海外投资保险会计核算 第4篇

一、海外投资及海外投资保险

1.海外投资的本质及类型。

海外投资对任何一个企业而言既是技术活也是艺术活,是企业跨国经营的最高形式之一。通过跨国经营,企业可以在全球范围整合各类优势资源为我所用,在研发、生产、销售等方面全面获得比较优势,从而获得更大的利益。海外投资不是单纯意义上的证券投资仅有国际资本流动,而是集跨国企业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于一体的国际流动。海外投资建设一个生产经营性项目并产生收益的时间比较长,一般需要设定3~5年的最低投资期限。投资企业对项目分担风险、分享收益、参与决策。值得注意的是,海外投资与一般出口有区别:前者是资本项目,资本综合体的输出,后者为经常项目、货物的输出;前者通过较长期限的投资和经营行为获取回报,后者通过销售货物回收货款获取利润。

海外投资项目类型按投资的形式可以分为新建业务实体、兼并与收购已有实体,BOT(建设———拥有———转让)等;按涉足的行业可以分为资源开发类、基础设施建设类、产品加工制造类、电信通信类等;按收益形式可以分为股权类(是合资或是全资)、债权类、产品比例分成等。从运作过程来看,除通常的BOT外,近来演变出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LT(建设——拥有-租赁———转让)以及BRT(建设-出租———转让)。

2.企业海外投资面临的风险。

不论是海外股权投资还是海外债权投资,企业面临的风险主要有政治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和项目风险。这些风险中除政治风险外,其他几类风险基本与企业自身经营行为有关,与企业跨国经营技术与经营艺术相关。在这些风险中,能够进行风险转移与风险经营的是政治风险。对于海外投资企业来讲,面临的政治风险主要有: (1) 东道国汇兑限制; (2) 东道国政府征收; (3) 东道国战争、政治暴乱与恐怖行为; (4) 东道国政府违约。

3.海外投资保险。

海外投资保险承保的主要是上述四类政治风险,近年来把由于国际大型租赁形式的海外投资发展承租人违约也纳入承保风险范围,即承租人因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不能向出租人支付租赁协议下应付租金的行为。由此可见,海外投资保险主要承保的是客观政治因素风险对项目带来的确定的损失,不参与企业投资商业行为经营风险承保。其目的是为本国企业海外投资提供稳定的投资经营环境,把企业不能左右的政治风险转移掉,以促使企业安心做好投资行为本身经营。企业在海外投资业务金额大、投资期限长、风险大,如果不进行海外投资保险,就会因风险控制成本过大放弃投资机会,进而丧失获利机会。

海外投资保险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一项特殊的非盈利性保险活动,自始至终都有各国政府参与,政策性非常强,是政府出资开办的政策性业务。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由SINOSURE具体实施,商务部、财政部、外管局等部门密切合作管理,由财政部财政实力兜底。

二、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各阶段的会计核算

海外投资保险整个业务的环节较复杂,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阶段与国际上出口信用保险机构(ECA)成员业务处理过程大体相同,通过抽丝破茧可以分为七个基本阶段。实际业务处理过程中还有其他更细更具体的操作步骤与阶段划分,与会计核算处理关系不大故在此忽略。笔者认为,海外投资会计核算总的原则是,不管业务过程多么特殊,凡是业务环节引起企业成本费用发生或收益的流入流出都要按现行会计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账务处理。在科目设置方面,明细科目的设置要根据项目行业与周期特点,归集各项费用,做到配比合理、核算明确。

1.询保阶段。

本阶段投资企业向SINOSURE咨询投保政策与相关事宜,SINOSURE向投资企业了解项目基本情况,由于涉及到相关商业秘密,双方一般要签订保密协议。国际上这个阶段一般ECA成员会向投资企业收取少量工时费与信息咨询费。我国SINOSURE目前一般免费咨询,如果以后要收取一定费用,投资企业有费用发生,那么需进行会计处理:借:管理费用——海外项目信息咨询费;贷:银行存款。

2.出具兴趣函阶段。

通过询保阶段,投资企业如愿意利用海外投资保险,需向SINOSURE申请出具投资保险兴趣函电。SINOSURE经过审核审批后如同意出具兴趣函则意味着初步有兴趣承保。投资企业此时需要支付审核服务费。目前费用大致为人民币1 000元左右,此时由于有费用发生,企业需归集原始凭证,会计分录为:借:管理费用———海外项目审核费1 000;贷:银行存款1 000。

3.出具意向书阶段。

客户如果愿意投保,需向SINOSURE申请出具意向书。SINOSURE对投资项目保险具体事宜详细审核审批,如果愿意承保则出具有效期为6个月的项目保险意向书。投资企业需支付2 000或5 000元人民币审核服务费(目前1 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为5 000元,1 000万美元以下项目为2 000元)。企业需归集原始凭证,会计分录为:借:管理费用———海外项目审核费2 000/5 000;贷:银行存款2 000/5 000。需要说明的是,意向书期满前10个工作日必须提出延期,视同新项目另行收费,会计处理同上。

4.正式承保阶段。

项目投保与承保各项事宜落实后,投资企业需向SINOSURE申请正式投保,SINOSURE出具保单。投资企业需根据约定事项在保单出具30日内根据保费通知书缴纳保险费。企业支付保费时的会计分录为:借:管理费用———海外项目保险费;贷:银行存款。

5.续保阶段。

保险期限届满前3个月,SINOSURE一般会发出续保通知书,征询投资企业续保意向。企业如果不同意续保,保险合同终止;如果需要续保,则需向SINOSURE再次缴纳保费。企业支付保费时的会计分录为:借:管理费用———海外项目保险费;贷:银行存款。

6.保单终止与出具批单阶段。

当种种原因导致出现双方保险法律关系终止情况时,SINOSURE需出具保单终止通知书;当双方保险约定事项有变化时,SINOSURE需向企业出具保险批单。对于保险批单收费,会计分录为:借:管理费用———海外项目批单费;银行存款。

7.可能损失与索赔处理阶段。

风险情况出现后,投资企业需向SINOSURE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SINOSURE首先调查原因、定损核赔,然后投资企业需要把权益转让给SINOSURE代为追债。涉及到投资企业会计处理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是保险责任范围外的原因导致的损失,由企业自己承担,这时的损失算作投资损失,会计分录为:借:投资收益———股权(债权)投资损失;贷:长期股权(债权)投资———海外项目投资。

(2)如果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收到SINOSURE确认赔款的通知书,会计分录为: (1) 如果是股权投资,借:其他应收账款———SINOSURE;贷:长期股权投资———海外项目投资。 (2) 如果是债权投资,借:其他应收账款———SINOSURE;贷:长期债权投资———海外项目投资。

(3)收到SINOSURE赔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账款———SINOSURE。

保险资金投资业务相关政策 第5篇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

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 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6 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8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17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23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9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的通知..........39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支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产品”)业务试点,保护产品持有人权益,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产品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向投资人发售标准化产品份额,募集资金,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运用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管理的金融工具。产品限于向境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人发行,包括向单一投资人发行的定向产品和向多个投资人发行的集合产品。

向单一投资人发行的定向产品,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向多个投资人发行的集合产品,投资人总数不得超过200人,单一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100万。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产品业务所需资质参照《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人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当制定完善的产品业务管理制度。

三、产品资产应当实施托管,托管人需具备保险资金托管人资格,履行保管产品资产、监督产品投资行为、复核产品净值、披露托管信息、参与产品资产清算等职责。

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产品,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后续产品事后报告。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初次发行产品,应当在发行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下列材料:

(一)发行申请;

(二)具备开展产品业务能力的情况说明,并附有中国保监会出具的《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报告表》;

(三)产品合同;

(四)集合产品的募集说明书;

(五)托管协议;

(六)其他相关文件。中国保监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出具确认函。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后续发行集合产品,在完成发行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前款第(三)至第(六)项材料,以及验资报告和认购情况报告。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后续发行定向产品,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产品说明书和产品合同。

五、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集合产品,应当制定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集合产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需确认投资人已签署风险揭示书,投资人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向其发行或允许其申购集合产品。

六、产品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

其他资产。

产品投资范围包括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投资品种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在产品合同和产品募集说明书中说明相应的投资比例、估值原则、估值方法和流动性支持措施等内容。

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产品募集期间,可以自行或委托相应的销售机构推介产品,但不得通过互联网站、电视、广播、报刊等公共媒体公开推介。推介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全面、公正、准确地介绍产品特征和风险。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向投资人违规承诺收益和承担损失。

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托管人以及产品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产品合同的约定向监管机构和投资人披露信息,并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九、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对每只产品进行独立核算、独立管理,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产品资产,避免利益冲突,严禁可能导致利益输送、不公平交易的各种行为。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托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的3个月内分别编制上一的产品业务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报中国保监会,产品业务管理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运作管理、公平交易制度执行、异常交易行为等情况。

十、产品终止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在清算完成后,及时进

行信息披露,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中国保监会。

十一、试点期间,中国保监会视有关情况可对产品发行人资质条件、投资人范围、产品发行审核方式、产品投资范围等进行适时调整。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

月4日

2013年25

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3-02-01保监资金〔2013〕93号

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推动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创新发展,提高监管效率和透明程度,根据《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等规定,债权投资计划发行将由备案制调整为注册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称专业管理机构)发起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注册机构报送注册材料,依规注册。过渡期间,注册机构临时由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担任。

二、专业管理机构报送的注册材料,包括正本和电子版光盘各一份。注册材料应当符合监管规定和注册机构要求,格式规范,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机构按照监管规定和经备案的注册规则,对注册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程序性、标准化形式审核。注册材料符合规定的,注册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注册程序,出具产品注册通知书。

四、中国保监会对交易结构复杂、投资规模较大的债权投资计划,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独立风险评估,督促发行人充分评估、揭示和披露债权投资计划投资风险。

五、债权投资计划注册后,有关当事人仍按中国保监会现行规定,办理债权投资计划登记、发行和交易,并依规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中国保监会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方式,对债权投资计划业务进行监管。

六、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其他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需要注册登记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24日

中国保监2013年1月7

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规保监发〔2012〕94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2年10月

12日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

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品),是指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指数或特定事件的金融合约,包括远期、期货、期权及掉期(互换)。

本办法所称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以下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境内衍生品交易,不包括境外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也可以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参与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包括:

(一)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负债或公司整体风险;

(二)对冲未来一个月内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

本条第(二)项所称拟买入资产,应当是保险机构按其投资决策程序,已经决定将要买入的资产;未在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买入该资产,或在上述期限内放弃买入该资产,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或决定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终止、清算或平仓相关衍生品。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将根据市场发展和实际需要,适时发布衍生品具体品种交易规定。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七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董事会知晓相关风险,并承担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最终责任;

(二)建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建立投资交易、会计核算和风险管理等信息系统;

(四)配备衍生品交易专业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析研究、交易操作、财务处理、风险控制和审计稽核等;

(五)其他规定要求。

第八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除符合第七条第(一)项外,还应当配备与衍生品交易相适应的监督和评价等专业管理人员。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受托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选择的交易结算等专业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衍生品交易的规定。

第三章 管理规范

第十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参与衍生品交易,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管理情况,制定授权制度,建立决策机制,明确管理人员职责及报告要求。

第十一条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参与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制度应当涵盖研究、决策、交易、清算与结算等全过程,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业务流程清晰,环节紧密衔接。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参与衍生品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明确岗位职责,确保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流程可执行,关键岗位相互制衡,重点环节双人复核。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参与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应当纳入公司总体风险管理架构,能够覆盖衍生品交易前、中、后台,并符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参与衍生品交易,信息系统应当包括业务处理设备、交易软件和操作系统等,并通过可靠性测试。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管理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应当配置量化投资系统,计算对冲资产组合风险所需的衍生品数量,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衍生品规模,逐步实现担保品动态调整;

(二)财务系统应当配备相应的衍生品估值与清算模块,会计确认、计量、账务处理及财务报告应当符合规定。保险机构委托托管银行进行财务核算的,应当确认托管银行的信息系统合规可靠。

第十五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制定业务指引。该指引可以单独制定,也可以作为公司投资计划和投资指引的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运用衍生品种类;

(二)使用衍生品的限制;

(三)风险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制定风险对冲方案,并经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及有关决策人员审批。对冲未来拟买入资产的风险,应当逐项向风险管理部门报备拟买入资产的书面文件。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建立动态风险管理机制,制定衍生品交易的全面风险管理制度与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实时监测、评估与处置风险的信息系统,完善应急机制和管理预案。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制定量化的风险指标,采用适当的计量模型与测评分析技术,及时评估衍生品交易风险。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确定衍生品及其资产组合的风险限额,按照一定的评估频率定期复查更新。

保险机构应将风险限额分解为不同层级,由风险管理部门控制执行。对违反风险限额等交易情况,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报告。确有风险对冲需求并需要灵活处理的,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密切关注外部市场变化,审慎评估价格变化趋势,及时调整衍生品交易方案,防范市场风险。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建立交易对手评估

与选择机制,充分调查交易对手的资信情况,评估信用风险,并跟踪评估交易过程和行为。

保险机构应当综合内外部信用评级情况,为交易对手设定交易限额,并根据需要采用适当的信用风险缓释措施。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维持一定比例的流动资产,通过现金管理方法,监控与防范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评估避险有效性。评估工作应当独立于决策和交易部门。评估衍生品价值时,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制定有效的激励制度和机制,不得简单将衍生品交易盈亏与业务人员收入挂钩。后台及风险管理部门的人员报酬,应当独立于交易盈亏情况。

第二十五条 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在不同部门之间设立防火墙体系,实行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投资交易、风险管理、清算核算、内审稽核等部门独立运作。

保险机构应当制定衍生品交易主管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工作守则,建立问责制度。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内部审计与稽核部门应当定期对衍生品交易的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独立提交季度和稽核报告。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衍生品交易活动合规情况;

(二)业务操作、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专业人员资质情况;

(四)避险政策及有效性评估等。

第二十七条 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确保交易记录的及时、真实、准确与完整。记录内容包括衍生品交易决策流程、执行情况及风险事项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报送董事会批准参与衍生品交易的决议(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董事会的风险知晓函及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要求的书面证明文件。

(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委托人应当报送董事会决议、风险知晓函、相关委托协议及符合规定的专业人员资料,受托人应当报送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要求的书面证明文件,受托的其他专业管理机构还应当报送书面承诺函,承诺接受中国保监会的质询和检查,并如实提供衍生品交易的各种资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机构、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以下事项:

(一)修改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各项制度;

(二)不再满足第十四条规定的业务系统和设备要求;

(三)不再满足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专业人员配备要求;

(四)提前终止委托或到期后不再继续委托开展衍生品交易。

保险机构及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在上述第(一)项情况下,应当报告制度修改情况;在上述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情况下,应当暂停其衍生品交易,在明确期限内了结衍生品业务头寸,直至能够满足有关规定,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后,才可恢复相关业务。

第三十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以下报告:

(一)每个月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该月份衍生品交易的月末风险敞口总额、各类衍生品风险敞口金额,以及该月的风险对冲情况;

(二)每个季度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报送该季度衍生品交易的稽核审计报告;

(三)每个结束后的60个工作日内,报送该衍生品交易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衍生品交易总体风险、对冲有效性及合规情况等;

(四)及时报告衍生品交易违规行为、重大风险或异常情况,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本条所指的各项报告应当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自己名义开展衍生品交易和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专业管

理机构开展衍生品交易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机构、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开展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第三十二条 保险机构违反规定参与衍生品交易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其他专业管理机构违反有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有权责令保险机构予以更换。

涉嫌犯罪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中国保监会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三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参与境外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守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规定,委托境外投资管理人,按照授权开展相关业务,并将衍生品交易纳入其业务管理体系。

第三十四条 保险机构受托管理的非保险资金,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2012-10-22保监发〔2012〕91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促进保险业务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保险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等类证券化金融产品通知如下:

一、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境内依法发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金融产品)。

二、保险资金投资的理财产品,其资产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信贷资产、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公开发行且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且基础资产由发行银行独立负责投资管理,自主风险评级处于风险水平最低的一级至三级。

保险资金投资的理财产品,其发行银行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者为境内外主板上市商业银行,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信用等级不低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级或者相当于BB级的信用级别。

三、保险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入池基础资产限于五级分类为正常类和关注类的贷款。按照孰低原则,产品信用等级不低于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保险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担任发起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净资产和信用等级应当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且由受托人自主管理,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后续管理等实质性责任。其中,固定收益类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用等级应当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五、保险资金投资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符合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有关规定,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保险资金投资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担任计划管理人的证券公司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60亿元人民币,证券资产管理公司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六、保险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基础资产限于投向国务院、有关部委或者省级政府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项目债权资产。偿债主体最近一个会计资产负债率、经营现金流与负债比率和利息保障倍数,达到同期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新发行债券企业行业

平均水平。产品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保险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基础设施股权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担任受托人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七、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投资计划及其受托机构,应当符合《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动产投资计划属于固定收益类的,应当具有合法有效的信用增级安排,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属于权益类的,应当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建立相应的投资权益保护机制。

八、保险资金投资的上述金融产品,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产品结构简单,基础资产清晰,信用增级安排确凿,具有稳定可预期的现金流;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并实行资产托(保)管。保险资金应当优先投资在公开平台登记发行和交易转让的金融产品。

九、保险公司投资金融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二)具有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批准投资的决议;

(三)具有完善的投资决策与授权机制、风险控制机制、业务操作流程、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资产管理部门合理设置投资金融产品岗位,并配备专职人

员;

(五)已经建立资产托管机制,资金管理规范透明;

(六)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达到规定标准;

(七)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保险公司委托投资的,不受第(四)、(六)项的限制。

十、保险公司投资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该保险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30%。保险公司投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和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该保险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20%。

保险公司投资单一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20%;投资单一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和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计划发行规模的5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投资单一有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60%,保险公司及其投资控股的保险机构比照执行。

十一、保险公司应当对有关金融产品风险进行实质性评估,根据负债特性、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合理制定金融产品配置计划,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自主确定投资品种和规模、期限结构、信用分布和流动性安排。

十二、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自行投资有关金融产品,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有关金融产品。保

险公司委托投资的,应当按照《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与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委托投资管理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和权利义务。

十三、保险机构投资理财产品,应当充分评估发行银行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处置能力,关注产品资产的投资范围和流动性管理,切实防范合规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十四、保险机构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应当充分关注产品交易结构、基础资产状况和信用增级安排,切实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十五、保险机构投资有关金融产品,应当充分发挥投资者监督作用,持续跟踪金融产品管理运作,定期评估投资风险,适时调整投资限额、风险限额和止损限额,维护资产安全。金融产品发生违约等重大投资风险的,保险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并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十六、保险机构投资有关金融产品,不得与当事人发生涉及利益输送、利益转移等不当交易行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公司或者被保险人利益。

十七、保险公司投资有关金融产品,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和每年4月30日前,分别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季度报告和报告,并附以下书面材料:

(一)投资及合规情况 ;

(二)风险管理状况;

(三)涉及的关联交易情况;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内容。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可将前款报告纳入《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定期报告。

十八、本通知所指信用增级安排,其中保证担保的,应当为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担保人信用等级不低于被担保人信用等级;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担保财产应当权属清晰,未被设定其他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经评估的担保财产价值不低于待偿还本息,且担保行为已经履行必要法律程序。

本通知所指保险公司总资产,应当扣除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和独立账户资产。

十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保监发〔2009〕43号)同时废止。

中国保监会

2012年10月12日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2〕59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行为,增强投资政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股权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不动产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事项

1.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者不动产,不再执行上一会计盈利的规定;上一会计净资产的基本要求,均调整为1亿元人民币;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基本要求,调整为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开展投资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应当及时调整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

2.保险公司投资自用性不动产,其专业人员的基本要求,调整为资产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具有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3.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的范围,增加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且该股权指向的标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4.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发起设立并管理该基金投资机构 的资本要求,调整为注册资本或者认缴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5.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和以上股权投资基金为投资标的的母基金。其中,并购基金的投资标的,可以包括公开上市交易的股票,但仅限于采取战略投资、定向增发、大宗交易等非交易过户方式,且投资规模不高于该基金资产余额的20%。新兴战略产业基金的投资标的,可以包括金融服务企业股权、养老企业股权、医疗企业股权、现代农业企业股权以及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廉租住房的企业股权。母基金的交易结构应当简单明晰,不得包括其他母基金。

6.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该基金的管理运营,或者不得持有该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

7.保险公司重大股权投资和购置自用性不动产,除使用资本金外,还可以使用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保险公司非重大股权投资和非自用性不动产投资,可以运用自有资金、责任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8.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可以自主确定投资方式,账面余额由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调整为10%。其中,账面余额不包含保险公司以自有资金直接投资的保险类企业股权。

保险公司投资同一股权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基金发行规模的2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投资同一股权

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该基金发行规模的60%,保险公司及其投资控股的保险机构比照执行。

9.保险公司投资非自用性不动产、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可以自主确定投资标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其中,投资非自用性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和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保险公司投资同一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计划发行规模的50%,投资其他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2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投资同一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该计划(产品)发行规模的60%,保险公司及其投资控股的保险机构比照执行。

10.保险公司和托管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投资股权和不动产季度报告的时间,调整为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和托管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报告的时间,调整为每年4月30日前。

二、明确事项

1.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可以整合集团内部资源,在保险机构建立股权和不动产投资专业团队,由该专业团队统一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该专业团队所在的保险

机构,应当分别符合《股权办法》有关专业机构、《不动产办法》有关投资机构的规定。不动产投资机构仅为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的,应当具有10名以上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

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聘请专业机构或者投资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的,该保险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以及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保险公司间接投资股权或者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专业人员的基本要求不变。

2.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发起设立并管理该基金的投资机构,其退出项目的最低要求,是指该机构专业人员作为投资主导人员,合计退出的项目数量;其管理资产的余额,是指在中国境内以人民币计价的实际到账资产和资金的余额。

3.保险资金以间接方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该类项目应当经政府审定,权证齐全合法有效,地处经济实力较强、财政状况良好、人口增长速度较为稳定的大城市。

4.保险公司不得用其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保险公司以项目公司股权方式投资不动产的,该项目公司可用自身资产抵押担保,通过向其保险公司股东借款等方式融资,融资规模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40%。

5.保险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可以自主调整权属证明清晰的不

动产项目属性,自用性不动产转换为投资性不动产的,应当符合投资性不动产的相关规定,并在完成转换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三、其他事项

1.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应当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内部控制及稽核规定,防范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和利益输送行为,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和他项交易。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投资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假借他人名义,投资该公司所投资股权或不动产项目。

2.保险公司以股权方式投资不动产,应当严格规范项目公司名称,限定其经营范围。项目公司不得对外进行股权投资。

3.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项目,应当明确投资人定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开发机构代为建设,不得自行开发建设投资项目,不得将保险资金挪做他用。

4.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得以投资性不动产为目的,运用自用性不动产的名义,变相参与土地一级开发。保险公司转换自用性不动产和投资性不动产属性时,应当充分论证转换方案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确保转换价值公允,不得利用资产转换进行利益输送或者损害投保人利益。

5.保险公司以外币形式出资,投资中国境内未上市企业股权或者不动产,纳入《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管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七月十六日

二○一二年28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2〕60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切实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切实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或者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投资业

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第三条 保险公司开展保险资金委托投资,应当建立资产托管机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择投资管理人。保险公司委托投资资金及其运用形成的财产,应当独立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投资管理人因投资、管理或者处分保险资金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委托投资资产。相关机构不得对受托投资的保险资金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政策规定,依法对委托投资和受托投资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五条 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二)具有健全的资产管理体制和明确的资产配置计划;

(三)财务状况良好,资产配置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四)建立委托投资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人选聘、监督、评价、考核等制度,并覆盖委托投资全部过程;

(五)建立委托资产托管机制,资金运作透明规范;

(六)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受托的投资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完善,市场信誉良好,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资产管理业务资质;

(二)具有健全的操作流程、内控机制、风险管理及稽核制度,建立公平交易和风险隔离机制;

(三)具有丰富的产品线,稳定的过往投资业绩;

(四)设置产品开发、投资研究、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绩效评估、咨询服务等专业岗位;

(五)具有稳定的投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15名具有相关资质和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投资经验的不少于5名,具有3年以上投资经验的不少于5名;

(六)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保险公司选择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委托投资,该公司除符合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二)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100亿元;

(三)具有一年以上受托投资经验。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关联方机构的资金,不受前款第(二)、(三)项的限制。

第八条 保险公司选择证券公司或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委托投资,该公司除符合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三年以上;

(二)最近一年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资产余额(含全国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不低于100亿元,或者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受托资金余额不低于50亿元;

(三)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第九条 保险公司选择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委托投资,该公司除符合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三年以上;

(二)最近一年管理非货币类证券投资基金余额不低于100亿元;

(三)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章投资规范

第十条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存款、依法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债券和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工具。保险资金投资金融工具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应当按照规定和内控要求,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决策及批准权限,由董事会承担委托投资的最终责任。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应当制定投资管理人选聘标准和流程,综合考虑风险、成本和收益等因素,通过市场化方式,合理确定投资管理人数量。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应当与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投资管理协议,载明当事人权利义务、关键人员变动、利益冲突处理、风险防范、信息披露、异常情况处置、资产退出安排以及责任追究等事项。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资金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制定委托投资指引,合理确定投资范围、投资目标、投资期限和投资限制等要素,定期或者不定期审核委托投资指引,并做出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与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根据资产规模、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绩效等因素,协商确定管理费率定价机制,动态调整管理费率水平,并在委托投资管理协议中载明。

第十五条 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遵守委托投资管理协议、委托投资指引和本办法规定,清晰制定投资说明书,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义务;

(二)持续评估、分析、监控和核查保险资金的划拨、投资、交易等行为,确保保险资金在投资研究、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等环节得到公平对待;

(三)依法保守保险资金投资的商业秘密;定期或不定期向保险公司披露受托资金配置状况、价格波动、交易记录、绩效归因、风险合规及投资人员变动等信息,为保险公司查询上述信息提供便利和技术支持;

(四)对不同保险公司和不同保险产品的保险资金进行分账和分

类管理。

第十六条 投资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解聘或者更换投资管理人:

(一)违反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约定;

(二)利用保险资金财产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与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发生重大利益冲突;

(四)投资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五)不再满足受托管理保险资金业务资质;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或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资金风险收益特征,加强资产配置管理,优化投资资产结构。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选聘投资管理人,应当开展审慎尽职调查:

(一)充分论证投资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包括人员配备、收益水平、系统配置、技术支持等方面;充分评估投资管理人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等风险管理能力;

(二)根据投资管理人过往投资业绩、风险特征以及管理经验等指标,实行动态业务授权管理或者比例管理;

(三)定期分析潜在利益冲突,并制定应急管理预案。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评估投资管理人的管理能力、投资业绩、服务质量等要素,跟踪监测各类委托投资账户风险及合规状况,定期出具分析报告。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保险公司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可在规定范围内,授权投资管理人运用远期、掉期、期权、期货等衍生产品,管理和对冲投资风险,且不得用于投机。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配备满足业务发展需要的风险监测和信息反馈系统。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委托投资责任追究制度,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职责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涉及非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应当建立投资资产退出机制,有效维护保险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有关开展委托投资的决议;

(二)公司治理、决策流程、管理体制及内控机制的说明;

(三)资产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专业人员资质的说明;

(四)委托投资管理制度;

(五)委托投资资产配置计划;

(六)选聘投资管理人情况和签订的相关协议。

第二十五条 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有关开展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决议;

(二)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可行性报告;

(三)受托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受托投资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专业人员资质和经验的说明;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的说明;

(四)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明;开展业务情况、管理资产规模、过往业绩说明及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将定期检验、跟踪监测保险公司及其投资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检查。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和每年4月30日前,分别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季度报告和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险公司对投资管理人及委托投资资产,开展持续监测和绩效评估等情况;

(二)委托投资资产风险、投资及合规状况和危机事件等状况;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内容。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变更投资管理人或托管人;

(二)发生与委托投资有关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诉讼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就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行委托投资指引情况;

(二)投资交易、资金清算和资产托管情况;

(三)主要风险及处置、资产估值及收益情况;

(四)向保险公司披露信息情况;

(五)经专业机构审计的保险资金投资的财务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内容。

除上述内容外,投资管理人还应当报告其投资管理能力变化、监管处罚、法律纠纷等情况。

投资管理人发生重大诉讼、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以及投资管理能力明显下降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相关风险,维护其受托管理保险资产的安全完整,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的相关当事人,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

保监会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投资管理人及有关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有权责令保险公司予以更换。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投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废止《关于暂不允许委托证券公司管理运用资产的通知》(保监发〔2000〕67号)的规定。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2〕58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债券行为,改善资产配置,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债券行为,改善资产配置,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

(以下统称保险公司)投资债券,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保险资金投资债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人民币债券和外币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企业(公司)债券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三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政策,依法对债券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四条 保险公司投资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健全的债券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评级体系;

(二)已经建立资产托管、集中交易和防火墙机制,资金管理规范透明;

(三)合理设置债券研究、投资、交易、清算、核算、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等岗位;投资和交易实行专人专岗;

(四)具有债券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债券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信用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2年以上信用分析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

(五)建立与债券投资业务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条 保险资金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其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 政府债券和准政府债券

第六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政府债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代理机构,依法在境内发行的,以政府信用为基础并由财政支持的债券,包括中央政府债券和省级政府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财政部代理省级政府发行并代办兑付的债券,比照中央政府债券的投资规定执行。

保险资金投资省级政府债券的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准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由特定机构发行的,信用水平与中央政府债券相当的债券。

以国家预算管理的中央政府性基金,作为还款来源或提供信用支持的债券,纳入准政府债券管理。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国务院批准特定机构发行的特别机构债券,比照准政府债券的投资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企业(公司)债券

第八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是指由企业(公司)依法合规发行,且不具备政府信用的债券,包括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

第九条 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包括商业银行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次级债券以及金融债券,证券公司债券,保险公司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次级定期债券和公司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投资品种。

保险资金投资的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应当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其发行人除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新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2.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6%;

3.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4.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级或者相当于BB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保险资金投资的商业银行混合资本债券,除符合上述规定外,应当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其发行人总资产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商业银行混合资本债券纳入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管理。

(二)证券公司债券,应当公开发行,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其发行人除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新经审计的净资本,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2.国内信用评级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3.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BBB级或者相当于BBB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三)保险公司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次级定期债券和公司债券,应当是保险公司按照相关规定,经中国保监会和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债券。

(四)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其发行人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新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50亿美元;

2.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或者相当于BBB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第十条 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包括非金融机构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保险资金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发行人除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新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2.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3.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级或者相当于BB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二)有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

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其担保符合下列条件:

1.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担保人资信不低于发行人的信用级别;

2.以抵押或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担保财产应当权属清晰。未被设定其他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担保财产,其价值不低于担保金额,且担保行为已经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担保金额应当持续不低于债券待偿还本息总额。

(三)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其中,短期融资券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

有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担保,不完全符合本条规定的,纳入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管理。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应当采用公开招标发行方式或者簿记建档发行方式。其中,簿记建档发行方式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发行前,发行人应当详细披露建档规则;

2.簿记建档应当具有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簿记场所;

3.簿记建档期间,簿记管理人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值守并维持秩序;现场人员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4.簿记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资料,不得泄露或者对外披露。

(五)保险资金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按照规定免于信用评级要求的,其发行人应当具有不低于该债券评级规定的信用级别。

本办法所称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第十一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其发行人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披露相关信息。披露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披露内容至少应当包括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跟踪评级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披露时间应当不晚于每年5月31日,跟踪评级报告披露时间应当不晚于每年6月30日。

第五章 投资规范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投资中央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可以按照资产配置要求,自主确定投资总额。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投资有担保的企业(公司)债券,可以按照资产配置要求,自主确定投资总额;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0%。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投资同一期单品种中央政府债券和准政府债券,可以自主确定投资比例。

保险公司投资同一期单品种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和有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份额,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40%;投资同一期单品种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份额,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20%。

同一保险集团的保险公司,投资同一期单品种企业(公司)债券的份额,合计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60%,保险公司及其投资控

股的保险机构比照执行。

债券发行采取一次核准(备案或注册)、分期募集方式的,其同一期是指该债券分期发行中的每一期。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投资同一发行人发行的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发行人上一会计净资产的20%;投资关联方发行的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净资产的20%。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委托多个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投资的债券,其投资余额应当合并计算,且不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非寿险非预定收益型保险产品等独立账户或产品,其投资债券的余额,不超过相关合同约定的比例。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和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明确的决策与授权机制,严谨高效的业务操作流程,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风险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资产配置要求,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投资指引,审慎判断债券投资的效益与风险,合理确定债券投资组合的品种配置、期限结构、信用分布和流动性安排,跟踪评估债券投资的资产质量、收益水平和风险状况。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投资或者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投资债券,应当综合运用外部信用评级与内部信用评级结果,不得投资内部信用评级低于公司确定的可投资信用级别的企业(公司)债券。

同一债券同时具有境内两家以上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的,应当采用孰低原则确认外部信用评级;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应当以国内信用评级为准。本条所称信用评级是指最近一个会计的信用评级,同时是指同一发行人在同一会计核算期间获得的信用评级。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投资或者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投资债券,应当充分关注发行人还款来源的及时性和充分性;投资有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应当关注担保效力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不得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已经持有上述债券的,不得继续增持并适时减持。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处于120%和150%之间的,应当及时调整投资策略,严格控制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品种和比例。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投资或者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投资债券,应当加强债券投资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定期开展压力测试与情景分析,并根据测试结果适度调整投资策略。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投资或者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投资债券,参与债券发行认购的,应当书面约定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且采用透明方式,通过银行转账实现。

保险公司投资或者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投资企业(公司)债券,以非竞价交易方式投资债券的,应当建立询价制度和交易对手风险管理机制。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投资或者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投资债券,与托管银行签订债券托管协议,应当明确托管事项、托管职责与义务以及监督服务等内容,并按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保险公司投资或者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投资企业(公司)债券,与托管银行的资金划拨和费用支付,与证券经营机构的费用支付,均应采用透明方式,通过银行转帐实现。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与证券经营机构或其他非保险公司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一)出租、出借各类债券,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非法转移利润或者利用其他手段进行利益输送,谋取不当利益;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投资或者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投资债券,参与债券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仅限于管理和对冲投资风险,且应当遵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保险资金已投资债券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得增加投资,保险公司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应当认真评估相关风险,及时妥善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保险资金可投资债券信用评级机构的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为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提供服务的投资管理、资产托管、48

证券经营等机构,应当接受中国保监会有关保险资金投资债券的质询,并报告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系统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下列信息:

(一)债券投资报表;

(二)风险指标的计算方法及说明;

(三)与托管银行签订的托管协议、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的经纪业务协议副本;

(四)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报告事项。

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受托保险资金投资债券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保险资金投资债券发生违约等风险,应当立即启动风险管理预案,并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保险公司投资债券和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投资债券,应当关注所投资债券的价格及价值波动。债券发行时,保险资金报价偏离公开市场可比债券合理估值1%以上的,或者所投资债券交易价格偏离市场合理估值1%以上的,应当于下一个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说明影响因素及应对方案。

第三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险公司投资债券、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投资债券的决策与授权机制、投资管理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和信用风险管理系统等进行检查,也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等专业中介机构对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情况进行检查。

保险公司和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债券估值的规则。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投资债券、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投资债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据有关法规,对相关机构和人员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投资债券,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运用自有资金投资债券,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市场情况,可适时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的范围、品种和比例,规范禁止行为等。

保险投资 第6篇

关键词 科技保险; 项目投资损失保险; 旋转算法

中图分类号 F127; O221.2 文献标识码 A

Optimizing Decision on the Insurance Proportion of ProjectInvestment Loss Insurance in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surance

LIU Hua1, ZHANG Zhongzhen2

(1.School of Finance; Nanjing Audit University,Nanjing,Jiangshu 211815; China;

2.School of Management, Wuh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Wuhan,Hubei 430070, China)

Abstract The project investment loss insurance is the second batch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surance carried out in China.Taking the technology enterprises as theresearch subject and considering the expected profits and technical risks (variance), this paper constructed the corresponding insurance proportion model. Based on the concrete case of Wuhan Diyuan Aqualite Co, LTD. insured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surance, and by employing the pivoting algorithm, this paper obtainedhow to optimize the insurance proportion of various projects in portfolio investment scheme to gain the biggest expected profits by smallest risk taking.

Key words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surance;project investment loss insurance;pivoting algorithm

1 引言

继2006年底中国保监会与科技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列出第一批6大险种进行推广后.2008年,我国第二批科技保险创新险种又新增了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等在内的9个险种.显然,无论是科技,还是保险,都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进步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科技保险作为二者的结合,对加强自主创新能力更具有重要意义[1],因此科技保险投保问题的研究将是今后科技及金融理论界的研究热点.

针对保险学领域,国外学者通过保险在收益和安全两方面的互相补偿性,与证券市场中组合投资理论的收益-风险原则相结合,分析了保险公司的决策行为.例如,Hurlimann、Gerber.H.G和D.C.M.Dickson以保险公司的自留风险最小为目标函数,采用保费定价的期望值原则求解最优化问题[2],包括比例及非比例再保险问题等 [3-4].我国学者邱菀华等人用均值-方差理论,对各种同类型保单分别考虑其最优化分配份额问题,以分析保险公司最优决策[5].然而该类研究多以保险公司作为对象,且专门针对科技保险险种及投保企业的研究在现阶段并不充分.

本文将第二批科技保险中项目投资损失保险作为理论切入点,以科技保险投保企业作为科技保险实施的研究主体,通过构建均值-方差投保比例模型,并运用张忠桢等人提出的线性不等式组的旋转算法进行求解[6].文章将以武汉市迪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案例,运用计算机编程求解该企业在4种项目组合投资中进行科技风险投保的比例优化决策.

2 模型设计与算法要点

科技保险中的项目投资损失保险是指科技企业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项目投资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然而,当投保人面临项目组合投资时,应使其能通过项目投资损失保险在最有效地分摊自身风险承担的同时得到最大的期望利润.

2.1均值方差投保比例模型

令某科技企业对n个科技项目进行组合投资,设n个项目的风险投资额为T=(T1,T2,…,Tn),投资总额Z=∑ni=1Ti,用L(Ti)表示第i个科技项目的收益,按照期望收益原理,有L(Ti)=(1+α)E(Ti),α∈R+.由于科技企业内风险与收益的对称性,设α为风险附加系数,令li=αE(Ti)为风险附加收益.其中第i个项目投资利润为:ri=L(Ti)-Ti,科技企业的总项目利润为:

R=∑ni=1ri=∑ni=1(E(Ti)+li-Ti).

假设科技企业对每一项目风险采取比例保险的形式,即从每一项目投资额中取比例xi(a≤xi≤1),xiTi部分为项目投资,(1-xi)Ti部分作为科技风险保费.a的大小一方面取决于科技企业风险厌恶程度,另一方面在于现阶段我国科技风险化解体系建设的完善程度,相关专家认定目前a的取值范围一般为0.7≤a<1.假设科技企业在项目投资预算中将划拨一定数额θ的经费用于科技风险保费,即∑ni=1(1-xi)Ti=θ,则科技企业自留投资经费总额为:Sr=∑ni=1xiTi,科技企业的目标是使其投保后期望利润最大,即:

Max E(R)=E(∑ni=1xi(E(Ti)+li-Ti))

=E(∑ni=1xili) .(1)

令项目i,j间的协方差为COV(Ti,Tj)=σij,投保后COVr(Ti,Tj)=xiαjσij,则科技企业的目标应使自留的总项目投资风险最小,即:

Min σ(Sr)=∑ni=1∑nj=1xixjσij. (2)

经 济 数 学第 28卷第1期刘 骅等:科技保险中项目投资损失保险投保比例优化决策

按照均值-方差原则构造数学模型(3):

Max R(x)=∑ni=1xili,Min V(x)=∑ni=1∑nj=1σijxixj,S.t. ∑ni=1(1-xi)Ti=θ,a≤xi≤1,i=1,2,…,n.(3)

设x=(x1,x2,…,xn)T,l=(l1,l2,…,ln),G为项目风险协方差矩阵,于是可将式(3)转化为单目标规划矩阵形式求解:

Min [wxTGx+(w-1)lx]S.t. -Tx=θ-Z,1≥xi≥a,i=1,2,…,n.(4)

w和1-w分别是风险和利润的权重,w可以看作科技企业的风险厌恶程度.

2.2 旋转算法要点及计算步骤

因为协方差矩阵G正定或半正定,模型(4)为凸二次规划问题,可以运用线性不等式组的旋转算法进行计算[7].用

SymbollA@ 表示等式约束对应的拉格朗日乘子,μi和i分别表示xi≥a和-xi≥-1对应的拉格朗日乘子,模型(4)的库恩-塔克条件为:

2wσi1x1+2wσi2x2+…+2wσinxn+

Tiλ+(w-1)li-μi+i=0,

i=1,2,…,n,μi≥0,i≥0, i=1,2,…,n,μi(xi-a)=0,i(-xi+1)=0,

i=1,2,…,n,-Tx=θ-Z,xi≥a,-xi≥-1, i=1,2,…,n.(5)

式(5)中共有5n+1个线性(不)等式和3n+1个变量,为了简化计算,将消去μi和i及相应的非负不等式,使旋转算法表的大小减少为(n+1)×(n+2).

对于任何不等式组(5)的任一解=(1,…,n)T和每个i∈{1,…,n},xi≥a和-xi≥-1不可能都是紧约束,所以μi和i至少有一个为0.记gi(x,λ)=2wσi1x1+…+2wσinxn+(w-1)li+Tiλ,若i=a,则不等式组(5)中的i=0,因而μi=gi(x,λ)≥0;若i=1,则μi=0因而i=-gi(x,λ)≥0;若i既不等于a也不等于1,则μi=i=0,于是gi(x,λ)=0.所以可以在计算过程中,或者仅使用gi(x,λ)≥0或者仅使用-gi(x,λ)≥0.不难验证,如果求得不等式组:

gi(x,λ)≥0,xi≥a,

gi(x,λ)(xi-a)=0,i∈I1,-gi(x,λ)≥0,-xi≥-1,

-gi(x,λ)(xi-1)=0,i∈I2,-Tx=θ-Z(6)

的一个解,并且它的每个分量还满足-xi≥-1(i∈I1)以及xi≥a(i∈I2),则此解是不等式组(5)的解,其中I1和I2是{1,…,n}某个划分,即I1∪I2={1,…,n},I1∩I2=,I1和I2可以有一个是空集.不等式组(6)的解法为:

首先不考虑模型(4)中所有变量的上界,解其库恩-塔克条件,即解不等式组:

2wσi1x1+2wσi2x2+…+2wσinxn+

Tλ≥(1-w)li,i=1,2,…,n,-Tx=θ-Z,xi≥a,i=1,2,…,n,

[2wσi1x1+2wσi2x2+…+2wσinxn+

Tλ+(w-1)li](xi-a)=0 i=1,2,…n. (7)

在不等式组(7)中2wσi1x1+2wσi2x2+…+2wσinxn+Tiλ+(w-1)li≥0和xi≥a两个不等式称为互补不等式,它们的系数向量称为互补向量.在式(7)中引入人工变量不等式λ≥-M(M是充分大的正数),-Tx=θ-Z和λ≥-M也称为互补不等式,它们的系数向量称为互补向量.

第i个不等式的系数向量为gi=(2wσi1,2wσi2,…,2wσin,Ti)(i=1,2,…,n),等式约束的系数向量为gn+1=(-T1,-T2,…-Tn,0),xi≥a和λ≥-M的系数向量为ei(i=1,2,…,n+1),ei为n+1阶单位矩阵的第i行.根据基本解的定义,如果每一对互补松弛向量gi和ei中恰有一个是基向量,那么所有互补松弛条件将得以满足.由于人工变量不等式λ≥-M在开始两次旋转运算就会出基,所以M可以为任意数,为了计算方便,在计算过程中取M=0.

在考虑变量上界约束的求解过程中如果某个变量xi的值超过其上界,并且以-xi≥-1入基,则进行向量替换,此时旋转算法表格的大小不变[8].不等式组(5)旋转算法的计算步骤为:

步骤1 确立初始表.以x1≥a,x2≥a,…,xn≥a,λ≥0为初始基本不等式,e1,e2,…,en+1为初始基向量,x(0)=(a,a,…,0)T为初始基本解.非基向量gi的偏差ζi=gix(0)-(1-w)li(i=1,2,…,n),ζn+1=gn+1x(0)-θ+Z,各非基向量关于基向量的组合系数及其偏差如表1所示.

步骤2 预处理.任选一个i∈{1,…,n},进行两次旋转运算:gien+1,eign+1,然后删掉入基向量gn+1所在列和出基向量en+1所在行.

步骤3 主要迭代(按最小偏差规则).

(a)若所有非基向量偏差非负,停止.否则转为(b);

(b)以偏差最小的非基向量入基,若该向量未列于表中,则进行一次向量替换.如果该行没有正元素,原问题无可行解,停止计算.如果该行在主对角上的元素为正,以其为枢轴进行一次旋转运算,转(a);否则,以该行最大正元素及其对称元素为枢轴进行两次旋转运算转(a).

3 实证分析

3.1 企业概况

武汉迪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总投资2.3亿元人民币,是国内唯一专业从事半导体照明LED外延片、功率芯片研发和生产的高科技企业,主要产品为蓝光和绿光大功率LED芯片.建立之初,迪源光电就承担了“100 Im/W功率型白光LED制造技术”和“宽色域白光LED制造技术”两项国家863计划专项课题,2007年迪源光电项目又被列入年度国家火炬计划,2008年迪源光电申请的“100 Im/W功率型白光LED研究和产业化”通过评审,被列入国家863重大专项计划.

2009年,迪源光电对企业5 000万财产投保了科技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一切)险,同时将该部分财产的风险防范预留资金中的50%投入到研发活动中,用于支撑新项目的研发,并准备于2010年在已有宽色域白光LED生产线的基础上投资4条外延生产线以提升其现有产能.在项目投资前,企业进行了可行性分析估算了4条外延生产线的投资额将分别为T1=20,T2=15,T3=30,T4=10(单位:万元),期望获得风险附加收益为l1=7,l2=4.5,l3=8.75,l4=3.75(单位:万元).为了能有效化解科技风险.迪源光电决定从4条生产线投资中总共划拨8万元用于科技保险的项目投资损失保险投保.因为是对原LED生产线产能的扩充,投资的各条生产线间在运行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关联性,通过相关项目专家的评估后,运用DPS3.01软件包对评价结果数据进行运算,得到该项目各条生产线投资的协方差矩阵G为:

G=0.416 70.166 70.041 70.083 30.166 70.416 70.016 71.250 00.041 70.016 70.208 30.125 00.083 31.250 00.125 00.083 3

考虑迪源光电企业自身实力后,企业决策层预估其项目风险厌恶程度大约为w=0.6,且每条生产线投保项目投资损失保险的保额不超过该项目投资额的20%.在上述情况下,企业决策层希望通过确定该项目4条生产线的最优保险投保比例,使其在获取最大项目利润的情况下,有效地通过科技保险化解自身风险.

3.2 算例求解

结合均值-方差投保比例模型及迪源光电4条外延生产线的实际数据可得:

Min (0.6xTGx-0.4lx).S.t. -20x1-15x2-30x3-10x4=-67,1≥xi≥0.8,i=1,2,…,n. (8)

先不考虑变量的上界约束,即解不等式组:

0.50x1+0.20x2+0.05x3+0.10x4+20λ≥2.80,

0.20x1+0.50x2+0.02x3+1.50x4+15λ≥1.80,

0.05x1+0.02x2+0.25x3+0.15x4+30λ≥3.50,

0.10x1+1.50x2+0.15x3+0.10x4+10λ≥1.50,

-20x1-15x2-30x3-10x4=-67,

x1≥0.8,x2≥0.8,x3≥0.8,x4≥0.8,λ≥0,

(0.50x1+0.20x2+0.05x3+0.10x4+20λ-

2.80)x1=0,

(0.20x1+0.50x2+0.02x3+1.50x4+15λ-

1.80)x2=0,

(0.05x1+0.02x2+0.25x3+0.15x4+30λ-

3.50)x3=0,

(0.10x1+1.50x2+0.15x3+0.10x4+10λ-

1.50)x4=0.

令:

g1=(0.50,0.20,0.05,0.10,20),

g2=(0.20,0.50,0.02,1.50,15),

g3=(0.05,0.02,0.25,0.15,30),

g4=(0.10,1.50,0.15,0.10,10),

g5=(-20,-15,-30,-10,0),

e1=(1,0,0,0,0),e2=(0,1,0,0,0),

e3=(0,0,1,0,0),e4=(0,0,0,1,0),

e5=(0,0,0,0,1).

以x1≥0.8,x2≥0.8,x3≥0.8,x4≥0.8,λ≥0为初始基本不等式组,初始基本解x(0)=(0.8,0.8,0.8,0.8,0)T,初始表如表2所示.

由于g5是等式的系数向量,以g5入基,g5的偏差7是正数,以该行的最小负元素-30为枢轴进行一次旋转运算,结果见表3,其中入基向量g5所在列已删除.

在表3中以g3入基以e5出基,结果见表4,其中出基向量e5所在行已删除.

在表4中,由于e3已是非基向量且偏差是正数,需考虑x3是否超过其上界,即-e3的偏差是否为负数.-e3的偏差等于1,见表4的列.但g1的偏差为-0.065是最小负偏差,应以g1入基.g1行的对角元素是正数,作主旋转g1e1,结果见表5.

至此模型中所有非基向量的偏差为非负,可得出案例中原问题的最优解为: x1=0.8+0.119=0.919,x2=0.8,x3=0.8+0.154=0.954,x4=0.8.因此迪源光电在进行该项目的风险投资时,4条生产线的投资额分别为18.38、12、28.62和8万元,同时将该项目4条生产线投资预算中的8.1%、20%、4.6%和20%,即1.62、3、1.38和2万元,共计8万元用于支付项目投资损失保险保费.在此情况下,迪源光电可通过投保科技保险在有效地化解自身风险的同时获取该项目最大期望利润.

4 结 论

本文将企业作为科技保险工作实施中的研究主体,综合考虑了企业的期望利润和科技风险(方差),构建了均值-方差投保比例模型,针对当前我国科技企业在投保科技相关保险时面临的普遍问题,真实地反映了科技企业决策者的技术创新意愿和规避风险心理,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一方面,科技保险具有节约风险防范成本,节省风险防范预备金,使企业集中精力于核心业务,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作用;另一方面,在科技保险试运行推广阶段,应充分分析企业高层决策者的保险意识,有选择的进行科技保险宣传与推广.因此,现阶段科技保险工作的重心应该是增强科技企业投保的需求,扩大保险公司承保的意愿,提升政府引导科技保险工作的热情[9].

通过武汉市迪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投保项目投资损失保险的具体算例可以发现:虽然在科技保险实施初期政府补贴成为引导企业参与科技保险的有效方式,但随着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政府的扶持政策将逐渐减少.而针对如何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使企业在投保科技保险相关险种时,降低和分散风险的同时获取期望利润,本文在对具体算例的运算过程中,通过自编程序对投保比例模型进行求解,从而得出了企业投资项目组合的最优投保费用,对现阶段同类型科技企业参与科技保险的决策行为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价值.另外,在模型求解部分本文运用线性不等式组的旋转算法避免了通常处理二次规划问题所需的松弛变量、剩余变量和人工变量[10],因而操作简单,计算效率更高.

参考文献

[1] 刘燕华. 加快科技保险业发展的步伐[J]. 中国科技投资,2007,(1):6-7.

[2] W Hurlimann. A note on experiencing rating, reinsurance and premium principles[J]. Insurance: Mathematics & Economics, 1994,14(3): 197-204.

[3] GERBER H G. Chains of reinsurance[J]. Insurance: Mathematics & Economics, 1984,11(3): 43-48.

[4] D C DICKSON. Nonoptimality of a linear combination of proportional and nonproportional reinsurance[J]. Insurance: Mathematics & Economics, 1996, 8(19): 219-228.

[5] 刘燕华. 加快科技保险业发展的步伐[J]. 中国科技投资,2007,(1):6-7.

[6] 肖艳颖,邱菀华. 用组合投资理论确定最优比例再保险的一个方法[J]. 决策借鉴,2002,15(4):33-36.

[7] 张忠桢,唐小我. 线性不等式组的一种新算法[J].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02,31(6):642-647.

[8] 张忠桢. 二次规划——非线性规划与投资组合的算法[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9] 刘骅,谢科范. 科技环境与科技保险对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的影响[J].北京:中国科技论坛, 2009,(3):43-46.

[10]钱颂迪. 运筹学(修订版)[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0.

偿付能力与保险投资关系浅析 第7篇

(一) 偿付能力基本内涵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 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偿付能力充足率是衡量寿险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偿付能力充足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最低资本。

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 是指保险公司为应对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 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针对寿险公司而言, 最低资本主要是赔款金额、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预计的风险保额等, 与投资不存在直接联系。

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 是指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认可资产主要指保险资金投资资产的认可价值, 即按照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要求, 基于会计账面价值计算的各项投资资产的认可值。认可负债主要是保险业务产生的负债, 即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负债。保险投资与实际资本直接相关。

(二) 保险投资对偿付能力的影响

保险投资对偿付能力的影响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 保险投资将保险业与资本市场对接, 多样化的投资形式能够分散投资风险, 增加投资收益, 提高保险企业认可资产价值, 从而增强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另一方面, 资本市场的风云变化也会通过投资传递至保险企业, 引起投资资产价值的剧烈震动, 最终影响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

(三) 与偿付能力挂钩的保险投资政策

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已成为保险监管的重心之一, 2009年上半年, 保监会首次下发了需直接与偿付能力状况挂钩的保险资金运用政策通知, 包括股票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和债券投资品种等投资政策规定。通知要求保险资金的投资策略、范围和规模需根据偿付能力状况相应调整, 偿付能力充足率高的险企可适用更宽松的投资政策, 反之, 投资形式和规模将受限。保险监管机构将资金运用政策与偿付能力相联系的政策导向体现了保险监管的新思路。

二、保险投资对提升偿付能力发挥的作用

(一) 投资资产的认可比例

认可资产=投资资产*认可比例。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规定, 投资资产按照规定的认可比例计算认可资产价值。保险投资品种的认可比例简要归纳如下:

综上, 影响认可比例的因素包括:

1. 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充足率。

2. 发行方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债和企业债二者的信用评级。

3. 发行次级债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

3.存款行和回购交易对手方的企业性质。如是信用社、财务公司、或信托公司, 则全部为非认可资产。

4. 权益投资性质。如果是证券投资基金和上市股票投资, 则认可比例为95%, 其他权益投资全部为非认可价值。

(二) 投资收益对提高偿付能力的贡献

保险投资当年实现的投资收益和可供出售资产浮动盈亏当年变动额之后体现为保险投资资产实现的增值额, 该增值额越大, 则认可资产金额相应增多, 偿付能力充足率越高。投资收益对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提高做出重要贡献, 投资收益的提高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得以改善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建议

(一) 将保险投资的风险因素引入偿付能力充足率计算公式

保险资金运用已成为保险企业发展的核心主业之一, 投资风险直接传递至保险公司的经营环境中。但现行偿付能力充足率计算公式更多关注的是保险业务的风险, 对保险投资仅以资产的认可比例进行原则性规范, 缺乏对投资运作的各类风险因素的综合考虑。相比之下, 国外发达国家计算保险偿付能力充足率时, 已通过不同方式将资金运用风险、利率风险等因素考虑在内, 更全面反映了保险企业的偿还债务的实力。因此建议, 保险监管机构参照发达国家计算方法, 将投资风险指标引入偿付能力充足率计算公式, 以全面衡量保险企业所拥有的资产能够应付的负债能力, 促进指标更科学、更客观。

(二) 细化其他权益投资的认可比例

现行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规定:除上市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外, 其他权益投资均为非认可资产。随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逐步拓宽, 保险投资将逐步涉入基础设施、行业龙头企业、不动产投资和战略新兴产业, 这些领域中有些企业属于大型优质企业, 发展前景好, 管理能力强, 有些企业相对规模小, 经营风险高, 未来发展方向不明朗。鉴于此建议, 对保险资金所投资的未上市股权企业设定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指标, 综合考量投资风险和发展前景后, 再确定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时应该适用的认可比例, 以更切合实际地反映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

摘要:2008年金融风暴中, AIG集团因投资严重亏损导致偿付能力危机。国内保险监管机构及时吸取国外经验教训, 在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 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限制保险资金运用的形式和比例。保险投资与偿付能力二者的关系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在介绍分析二者基本关系的基础上, 提出对偿付能力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偿付能力,保险投资,建议

参考文献

[1]陈欢.资本结构理论及实证研究综述.中国证券期货, 2012第1期.

基建水利将受益保险投资基金 第8篇

点评:对保险业而言, 设立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利于提高保险风险管理能力、盈利能力, 也间接提高了保险的承保能力;对社会而言, 基金的设立有利于增加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 利好国民经济发展。

据了解, 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制, 规模为3000亿元, 主要向保险机构募集, 并以股权、债权方式开展直接投资或作为母基金投入国内外各类投资基金, 主要投向棚户区改造、城市基础设施、重大水利工程、中西部交通设施等建设, 以及“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重大项目等。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指出, “在此之前, 国内大的保险公司一般通过建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形式参与投资实体经济, 也有很多是与政府合作的大的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设立中国保险投资基金之后, 能够更多地考虑与“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相协调、相一致的项目, 目标更集中, 组织资金更方便, 包括未来与项目IPO相衔接等, 对相应的基础设施项目是一种更好的组织形式。”

一类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定价研究 第9篇

近年来, 随着中国经济的增长, 人们的养老保障意识越来越强, 购买养老保险日渐成为人们保障将来生活质量的一项主要选择。为适应人们的投资选择偏好, 保险公司设计了一种投资连结寿险。这种投资连结寿险实际上是一种寿险与投资基金相结合的产品, 它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设定另外的资产账户拥有资产价值。投资连结保险通常由保险公司分成“保障账户”和“投资账户”进行管理, 投保人缴纳的保费按照一定规则分配分别进入两个账户, “保障账户”按照传统寿险方式运作, 用于保证保险公司对客户的最低保险保证责任;“投资账户”下的投资组合用于现金价值积累, 其投资损益直接关系现金价值增减, 并最终决定对投保人的实际给付金额。投资连结保险兼具保险和投资功能, 其中的投资风险全部或者部分由投保人承担。而投资风险来自于投资标的资产的市场价值变动, 因此购买此类保险产品可以视为购买一份看涨期权。

具体来讲, 投资连结保险的合约日实际上相当于期权执行日, 当投资的标的资产的市场价值小于承诺给付的最低保证金额时, 投保人将不执行期权, 他所损失的仅是保费与最低保证给付的差额;当期权到期时, 投资的标的资产的市场价值大于承诺给付的最低保证金额时, 投保人将执行期权, 投资的标的资产的市价决定投保人的实际收益。这样, 对于投保人来说, 购买此投资连结保险面临的最大损失是保费与最低保证给付的差额, 收益则根据投资标的资产的市场价值确定, 可以是无限。对于保险公司来说, 其最大收益是保费, 最大损失是保费与最低保证给付之间的差额。如何来为此类保险产品定价, 是我们将要研究的问题。

二、模型设计与计算

1. 假设条件

(1) 无风险利率r是常数, 且r﹥0;

(2) 期权的生存期为﹝0, T﹞;

(3) 投保人至少生存至缴费期满;

(5) 缴费期满后, 保险公司投资资产的价格在﹝0, T﹞时刻内t点的金额St服从几何布朗运动:

其中u为期望回报率, ∂为波动率, u和∂均为大于零的常数, Wt为标准的布朗运动。

(6) 双方约定T时刻期满时的最低保证保险金额为KT;

这样的话, 投保人投保该项投资保险连结寿险, 满期后的保证给付为:

在T时刻, 如果实际投资保证给付金额ST大于最低给付保证金额KT, 投保人将实施合约, 否则投保人将不予实施, 仅得到最低保证给付金额。这样该合约的收益为:

其中R0= (S0, 0) 。

2. 模型设计

构造一投资组合π:买入一份投资连结寿险合约, 卖出Δ份保险公司投资资产St, 表示为

由伊藤公式:

令, dπt=rπdt, 可得:

因此

综合以上推导, 该期权合约的价格R (St, t) 满足下列微分方程:

3. 模型求解

由布莱克-舒尔茨公式:

其中,

计算初始时刻期权的价值:

令t=0,

因此

其中S表示保险公司投资资产初始时刻的价值。

4. 参数分析

控制其中一些变量, 设定一个分析参数作为因变量, 利用MATLAB程序观察因变量变化导致的期权价值变化:

(1) 考虑S对R0的影响。

选取r=0.02, σ=0.15, T=1, K=1.02, 计算结果如下:

可以看到这个影响还是很显著的。

(2) 考虑r对R0的影响。

选取σ=0.15, T=1, K=1.02, S=0.01, 计算结果如下:

可以看到这个影响不显著, 原因可能是S取值相对于1.02来说太小。

(3) 考虑σ对R0的影响

选取r=0.02, T=1, K=1.02, S=0.01, 计算结果如下:

这个影响也是很显著的。

三、结论

本文通过分析一类投资连结保险产品, 将此类产品看成一个最低保证金给付加一个一年期欧式看涨期权的组合, 运用布莱克-舒尔茨期权定价方法对其中的欧式看涨期权进行定价, 再加上最低保证给付, 就得到最终的保险产品价格。观察数值分析, 我们发现该期权主要受保险公司投资资产的市场价值和波动率影响。另外, 这种保险产品也可以看成一种保底型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此定价。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一类投资连结保险产品, 将此类产品看成一个最低保证金给付加一个一年期欧式看涨期权的组合, 运用布莱克-舒尔茨期权定价方法对其中的欧式看涨期权进行定价, 再加上最低保证给付, 得到最终的保险产品价格。观察数值分析, 我们发现该期权主要受保险公司投资资产的市场价值和波动率影响。

关键词:投资连结保险,期权,投资资产市场价值

参考文献

[1]姜礼尚著.《期权定价的数学模型和方法》 (第二版)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1.

[2]姜礼尚, 徐承龙等著.《金融衍生品定价的数学模型与案例分析》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6.

[3]孙祁祥著.《保险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7.

[4]张平, 佟孟华.《基于B-S期权定价模型的一类投资连结险保费的衡量》《沿海企业与科技》2005.10.

广东养老保险资金拟统一投资营运 第10篇

今年2月, 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了广东省保险基金2 0 0 8年度决算和2 0 0 9年第一季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报告, 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处理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省政府的处理情况报告显示, 广东按照“分类做实、分步实施”的基本思路, 制定了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方案, 并以省政府名义上报人保部、财政部审批, 积极推动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旦该方案获得国家批准, 广东将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 集中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 统一开展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投资营运。目前, 广东已经做实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超过6 0 0亿元。

据了解, 为解决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难问题, 广东已经出台了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办法, 通过“待遇分段计算, 发放责任共担”的方式, 平衡转出地与转入地的利益, 破解保险关系转移难问题。目前, 广州、珠海等1 2个市已实现了省内无障碍转移。下一步, 将进一步推动落实这一政策, 真正实现“计发办法做保障, 哪里参保都一样”。

此外, 为全面清理回收挤占挪用和其他违纪违规的社保基金, 广东拟出台《关于全面清理回收挤占挪用和其他违纪违规社会保险基金问题的通知》, 通过政府偿还、按规定核销等方式, 有效处理好社保基金的挤占挪用问题。实施社保基金地税、财政、社保三方定期对账的监督机制, 进一步完善基金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确保老百姓养命钱安全完整。

去年7月,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广东省2 0 0 8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并提出具体审议意见。在省人大常委会上, 省政府报告了去年审计报告的处理情况。据了解, 截至去年1 1月底, 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问题大部分已整改落实, 已上缴财政2.4 9亿元, 归还原渠道资金8 3 9 1万元, 收回借出款项2.9 4亿元, 调整有关会计帐目资金4813.7万元。

银行与保险投资价值再现 第11篇

晨星中国认为,继年初楼市调控和货币政策收紧进入新一轮政策观察期,市场预计通胀和调控压力有望在6月后缓解,处于历史长期估值底部的权重板块在年报及季报行情预期下将展开一轮估值修复性上涨。不过,在3大因素——通胀、实体经济以及调控压力均未明朗的前提下,目前市场情况不足以支撑大盘的中长期反转走势。

关注低估值板块

今年以来的变化超出许多人的预料:通胀压力延长,内需推动不如预期,楼市表现依然坚挺,投资增速出现反弹。所有这些,直接导致与投资、房地产、通胀相关的板块涨幅超前,以内需及经济转型为主题的大消费类及科技板块却因估值过高出现回调。

在热点散乱、板块轮动频繁的阶段,较难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获利。晨星中国认为,未来的机会应存在于上述4项主要因素(即通胀压力延长、投资增速反弹、经济结构调整及消费增速令人失望、楼市表现坚挺)再次出现超预期变化之时。与投资增速关系密切的机械、船舶航运、以及钢铁水泥等板块,与通胀关系紧密但缺乏定价能力的上游资源型板块,以及由于今年销售回款预期不明朗或导致竣工量不如预期的房地产板块,当前均不具备全行业范围的整体上升空间。投资机会只能在低估值板块寻找。

银行板块:估值优势明显

银行板块今年以来走势领先大盘的主要原因是去年以来银行业的种种利空已经在低估值基础上得以消化。银监会的4大监管工具框架基本水落石出,并将进入细化执行阶段。即使采用保守假设,融资平台贷新规对行业的不利影响基本可控,年报显示整体显著好于预期。受制于通胀及实体经济未明的复杂环境,利率市场化未获实质性进展。

已公布年报的13家银行的净利润同比增加32.8%,远超市场预期。其中工建农中交五大银行净利润同比增31%,股份制银行同比增43.6%。自去年第四季度首次加息以来,净息差上升8个基点,预计今年年内将继续提升。晨星中国认为,今年银行业业绩持续增长的预见度较高,净利润增长将通过生息资产增长加速。

从所有板块横向来看,全国性银行市盈率估值最低,次低为航空板块12.4,接着是区域性银行13.4。对照净利润增长数据,该板块无论市盈率还是市净率均处于历史底部水平,整体板块估值水平有很大的上升空间。晨星中国认为,中性假设下的银行板块动态市盈率估值可达到13倍,动态市净率估值在2.3倍左右。机会将在一季度及中报的业绩披露前后出现。

建议关注强大吸存优势的工行、农行、招行、受益息差反弹程度较大的民生银行,以及具有较高业绩改善空间的华夏银行。该板块的投资风险包括不对称加息(主要为活期存款加息幅度),房地产价格大幅波动,以及个别银行的再融资计划带来的短期利空等。

保险板块:修复性机会出现

在去年下跌18%的基础上,保险板块今年一季度下跌7%。该板块走势弱于银行板块的原因在于基本面不确定性较高,以及加息利好并未显现。由于险企再投资主力品种中长期债券利率上升速度较慢,同时评估利率采用750日国债收益率的移动平均,险企业绩对加息利好具有较长时滞。

基于保险行业较高的垄断竞争度及较高的成长空间,晨星中国中长期看好该行业。从短期角度来看,保险行业业绩已开始转好,不确定性明显减弱。当前的投资机会主要在跟随大盘行情出现的估值修复。

保险板块去年平均市盈率、市净率分别为20.4和3.06,在其他板块中处偏低水平。按照P/EV作为市净率的近似指标,目前板块平均P/EV倍数约2.06倍,仅稍高于电信、钢铁、公路铁路、全国性银行和机场板块。历史纵向对比,保险板块的PE和PB估值处于过去5年最低水平。不妨关注增速较快、具有最高偿付能力充足率、对评估利率敏感度较大的中国太保。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完善 第12篇

一、保险体制的类型

从立法体例上看, 目前世界上各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分为双边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单边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和折中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国内有学者认为我国宜采用德国折中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应该采取双边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模式。之所以采取这种模式, 主要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的海外投资一般为中小型企业, 近年来一些大型的国有企业的海外投资逐渐增多, 但总体上海外投资的水平和应对风险的能力不高, 只有已经“出去”的企业安全、稳定地获得利润才能起到对海外投资最有说服力的促进作用, 所以我们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核心在于国内承保机构能否给予投资者以充分的保护。承保的风险发生以后, 投资者是否得到有效的保护, 不仅要看其所受的损失能否及时得到赔偿, 而且要看其得到赔偿后是否能够及时摆脱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议。在单边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 承保的风险发生以后, 投资者也会及时得到本国的保险机构的赔偿, 但是由于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缺乏诸如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类似的限定义务, 所以只有投资者走完“用尽当地救济”程序之后才能寻求母国的外交保护。而双边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所承保的海外投资者, 获得了保险机构赔偿后, 就从纠纷中解脱出来了, 之后的代位求偿就留给了保险机构。可以看出, 只有双边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才能给予海外投资者充分的保护, 所以, 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宜采取双边海外投资保险的制度类型。

二、保险机构的立法体制

目前, 国际上对于海外投资保险机构设置的立法体例主要有两种:同一制和分离制。分别以与美国和日本的同一制和德国的分离制为典型。分离制是由政府机构和国营公司共同负责承保海外投资政治风险。其中海外投资保险申请由联邦经济事务部、财政部和外交部代表组成的专门委员会审查批准, 并由其负责对海外投资保险的业务。同一制立法体例以美国和日本的立法为典型代表, 它们的共同点是由单一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行使审批和经营职能;不同之处在于美国是以政府公司作为保险人, 日本则由政府机构作为保险人。

我们认为我国宜采用分离制, 即将审批机构和执行机构分离, 这样由审批机构负责海外投资的审核批准, 由承保机构负责承保事务的管理和事后的求偿, 有利于明确分工, 更有利于各职能部门集中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实现职能的精细化、专业化, 更好地维护我国海外投资者的投资利益, 并且两种机构分别与海外投资者建立了独立的保护关系, 即审批机构与海外投资者之间是一种纵向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经营机构与海外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是保险合同关系, 任何一种法律关系出现漏洞不至于影响下一个法律关系的发展, 所以这种监管模式更符合我国的投资实践。

三、承保的风险

按照各国的普遍做法, 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应该只承保政治风险, 即征收险、战乱险和汇兑限制险, 不承保一般的非商业风险。

1. 征收险。

随着海外投资的发展, 间接的、蚕食性的间接征收行为已经取代了赤裸裸的直接征收行为, 所以, 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但要承保东道国的直接征收行为, 也应该承保其间接征收行为, 但东道国政府为管理其境内的经济活动而通常采取的普遍适用的非歧性措施不在此列。

2. 汇兑限制险。

货币的汇兑风险是指禁兑险和转移险, 我国对这两方面的风险均应承保。但我国的海外投资审批机构在批准此保险之前, 必须从东道国获得关于投资原本与利润可以自由汇出的保证, 包括双边投资保证协议中的保证, 投保人则须证明东道国政府已同意并允许自由汇出之事实。至于投资因汇价变动所受的影响, 或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东道国已实行或可能产生外汇管制者, 则不在此险别之列。

3. 战乱险。

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承保的此类风险应该予以明确限定, 否则承保的范围过宽可能会超出国力承受限度, 导致不利的影响。所以, 必须明确其承保范围仅限于因战争、革命、暴乱或内乱行为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但纯粹是投资者的不轨行为或者责任难以界定的风险不予承保, 如投资者侵害东道国的法律、行贿等直接引起的骚乱损失;为了劳工权益自发地引起骚乱的损失均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4. 违约险。

违约险是东道国政府不履行或违反与海外投资者所订立的契约, 使外国投资者无法在东道国内寻求救济, 或虽然能够获得救济但无效果造成的损失。大多数国家并未将政府违约险纳入到本国的海外投资承保范围, 而是通过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为政府违约险提供担保。但是鉴于我国在利用MIGA方面也有其弱势和不足, 为了充分保护我国的海外投资, 顺应海外直接投资呈现的新特点和发展趋势, 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应当保护此类风险, 将其纳入到保险的范围。

5. 其他的非商业风险。

有些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将恐怖主义险、营业中断险等类似的风险加入到自己的海外投资保护的范围, 有学者认为, 我国目前处于海外投资保险的初级阶段,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和实践皆较为缺乏, 承保机构承保太多的险别不利于集中有限的财力、物力、人力维护我国海外投资者的经济安全, 所以, 未来立法不应将其纳入承保范围。

四、合格的投资者

1. 自然人。

合格的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 即依我国法律取得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这是符合私人海外投资发展要求的。

2. 法人或其他组织。

必须是依中国法律设立, 具备中国国籍的公司或其他社团才能成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合格的投保人。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由于不具有我国的国籍, 所以, 我国的承保机构无法行使代位求偿权, 也就达不到保护投资人的目的。对于依外国法设立的外国公司、合伙、社团, 其资产的50%以下为中国公民、公司、企业、合伙或社团所有, 则同样不可以承保。因为实际的控制权不是我国的投资者, 实质上还是外国的企业, 所以对于此类投资不予承保, 不是合格的投资者。

五、代位求偿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代位权是指承保机构 (即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海外投资者 (投保人) 支付了保险金后, 处于投保人的地位向东道国索取赔偿的权利。此权利是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中最核心的部分, 由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仅仅是资本输出国的国内法, 而代位权的行使则不仅仅是依一国的国内法所能解决的问题, 它涉及到投资者母国与投资东道国在此方面的投资保证问题, 所以代位权从一种契约关系上升为国际法律关系, 因此东道国就富有了国际义务。所以, 我国在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 要明确我国承包机构的代位求偿权, 这样, 在承保机构支付了保险金后可以依据双边投资协定代位求偿。除此以外, 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求偿权。

1. 在投资者与东道国签订投资合同或投资协议时, 在相关条款中明确规定我国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求偿权, 使代位求偿有法可依, 有约可循, 避免了适用外交保护权的适用。

相关文章
班主任德育工作小议范文

班主任德育工作小议范文

班主任德育工作小议范文第1篇在此, 我谈谈自己当班主任的一些想法, 和大家共同探索一条理想的学生管理之路, 作好本职工作。1 以学生为...

5
2025-09-17
班主任家长慧发言稿范文

班主任家长慧发言稿范文

班主任家长慧发言稿范文第1篇尊敬的各位家长,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欢迎参加成长路上XX教育2012秋季家长会。期中考试已经结束,我们XX教...

1
2025-09-17
班主任工作日志全套范文

班主任工作日志全套范文

班主任工作日志全套范文第1篇陈老师,您好!自报到那天后,今天终于有机会跟您简短的交流了下,虽然这次交流的内容有些出乎我的意料,但我还...

3
2025-09-17
班主任工作年终总结范文

班主任工作年终总结范文

班主任工作年终总结范文第1篇这篇社区护士年终总结工作汇报的文章,是特地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通过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能...

1
2025-09-17
班主任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班主任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班主任工作实施方案范文第1篇史村中心小学李军霞几年来的班主任工作,首先让我感觉我班同学的保洁意识增强了,做到教室内外不乱扔果皮纸屑...

1
2025-09-17
班主任班级管理讲座范文

班主任班级管理讲座范文

班主任班级管理讲座范文第1篇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各位老师:大家好。首先感谢领导给我一次与大家交流的机会,做一个关于班级管理方面的...

2
2025-09-17
班组建设总结学习型范文

班组建设总结学习型范文

班组建设总结学习型范文第1篇1、学习型班组建设,班组会有以各车间各工种为单位进行划分。组成以工种为单位的小型班组(比如机修工 电工 ...

1
2025-09-17
辩证法的起源与发展范文

辩证法的起源与发展范文

辩证法的起源与发展范文第1篇川剧,是四川文化的一大特色。成都,是戏剧之乡。早在唐代就有“蜀戏冠天下”的说法。清代乾隆时在本地车灯戏...

1
2025-09-17
付费阅读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