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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担保业务流程
来源:漫步者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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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担保业务流程(精选6篇)

民间融资担保业务流程 第1篇

民间融资担保业务流程

民间融资担保的相关条件

1、出资对象:必须是合法拥有一定自有资金的自然人;

2、借贷对象:

A、依法成立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B、信誉良好,还款意愿强,有还款能力;

C、有物业或其他可靠的抵押;

D、有证券或其他有价单证作质押;

E、稳定而资信良好的个人作为担保。

3、条件:出资人、借款人可自行选择或由担保公司推荐业务合作对象;借贷双方同意平等协商签订借款合同;借贷资金用途、借款利息标准必须合法;借贷双方须同意无条件配合担保公司履行担保义务。

4、借款人需提供的资料:

A、申请人的担保申请书;

B、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家庭主要资产证明材料、收入证明;私营业主与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近三个月的税单;

C、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

D、担保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5、担保的期限及担保费用:担保期限:期限是自借款期限届满

之日起 60 天止。担保费收费标准:担保费用将根据当事人申请但保的标的额和风险程度等因素,通过协商确定。担保费按但保的金额进行计算,担保费率为担保标的金额的 3% — 5%。

6、反担保措施:保证金、保证、抵押、质押。

7、业务流程:

A、担保公司通过信息平台获取出资人的有关信息后,担保公司定期将出资人愿出资金额、愿提供借款的时间以及拟借款利率(必须是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等信息进行整理分类并予以公布;

B、资金需求方获取信息、有合作意向时向担保公司提交《担保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C、担保公司审核通过后,担保公司收取担保费中公司规定的一定金额的前期业务受理费,并将其推荐给出资人;

D、出资人审核通过后,担保公司与申请人签订《担保协议书》,申请人缴纳担保费和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并办理反担保合同公证、抵、质押相关手续;

E、担保公司向当事人出具《担保函》;

F、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发放。

8、补充说明:民间融资担保与银行融资担保只是出资人有所区别,借贷担保业务流程基本相同,具体操作细节参照现行银行融资担保业务操作规定。

民间融资担保业务流程 第2篇

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课题组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尤其是在外创业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解决方法或途径在理论上研究分析的较多,但实际操作层面上的创新似乎总是难上加难。随着近年民间商会的迅速崛起,作为民间中介组织,不少商会尝试通过组建担保公司的形式为商会会员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在这方面,异地温州商会走在了前面。这种实践的运作基础、实践动因及面临问题是什么? 可行的发展模式又该如何选择呢? 笔者有意作一调研分析。

一、民间商会“担保公司”演进背景与运作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众多温州人走出温州,在全国乃至世界闯荡市场,并由此构成独特的超越地理概念的以人为集合特征的“温州人经济”。实践表明,正是这种内外互动放大了温州人经济,进而形成了温州区域品牌效应。民营经济的发展催生了商会的蓬勃发展,后者反过来对民营企业资源配置活动又起到了促进优化的作用。据不完全统计,已经成立或正在筹备担保公司的异地温州商会有10 余家。这些投资担保公司的兴起,给在外发展创业的温州商人带来了新的机遇。在外百万温州人经过20 多年的创业,创造了独特的不可估量的社会财富,可以说,这些财富为商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提供了运作基础和现实可能。

1.资产实力为担保提供运作空间。在外温商在温州辖区开发并购置大量房产,为贷款提供了大量的反担保资源,通过联动可使大量的闲置资产变活,这无疑为温州民间商会融资担保业务的发展提供巨大的运作空间。

2.商会品牌为银行、商会合作提供基础条件。经过近年发展,温州商会以亲和力强、能广交朋友的传统,与各地政府、企业及社会各界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形成了庞大的企业家人才群体,“温商”招牌成为当地银行授信“金钥匙”。如昆山浙商投资担保公司成立之初就得到了昆山农村商业银行20 个亿的授信额度。

3.地域文化为业务发展提供可靠保障。受“永嘉学派”思想以及浓厚的地域意识影响,温州人很看重面子,诚信有目共睹。通过故乡情结,凭借着老乡这层关系,从道德层面上 约束会员往往是有效的。

4.信息优势为担保资产风险处置提供便利可能。各地商会的行业特色性强,信息掌握比较充分,企业相互之间的资产转让市场相对发达便捷。在风险资产处置方面,不仅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而且处置效率也会明显提高。

二、民间商会融资担保实践的动因分析

(一)从商会自身角度进行考察

1.直接原因:通过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缓解会员融资困境。目前温州在外中小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是融资需求量大但融资难,这主要是由在外温州人经济特性所决定的:一是在外温州人以民营化的工商活动为主,并以第三产业居多;二是普遍缺乏抵押物,因而不太容易得到银行贷款的及时支持。商会承担融资担保中介的主要优势是可以解决银行与企

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对于中小企业来说,问题的关键不在银行不肯贷款给小企业,而是很多企业无法达到银行的要求。通过商会担保中介运作,让几家小企业联合起来,就可以符合标准。迈克尔·斯彭斯(Michael Spence)信号理论指出,在信息不对称市场上,市场主体通过释放大量信号的办法可以部分获得被逆向选择破坏的市场效率。而民间商会在市场主体信息传递方面可以提供有效帮助,发挥出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2.关键因素:企业和个人多种需求动机驱动。如同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所指出的那样,企业的需求也可以分为不同层次。目前商会会长已成为一张金名片,不仅为个人企业发展带

来各种有利因素,也意味着企业及企业家个人的取得成功并自我实现。在现实当中,会长企业及本人在两地政府和银行系统得到的关注和重视非普通企业所能比拟。它可以优先得到政策资源,以商会的名义得到好的项目时,还可以拥有一定的支配权,这无疑成为最大的间接利益回报。

3.长期动因:通过制度创新实现商会组织的长远发展。在当前新形势下,民间商会作为信用服务中介组织的中小企业信贷新模式,来解决中小企业投融资困难以及银行对中小企业信贷不畅、风险较大等问题,是一种值得尝试方法和可行途径。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sC.North)认为利益驱动和意识形态导致变迁主体采取了制度变迁行为,而稀缺性、竞争、认知、选择等促使作出选择的集团将制度变迁继续推动下去,并会从选择新的制度中获得更多的潜在利益。民间商会通过创新担保中介运作,为会员企业提供低成本的融资担保服务,可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交易成本高和信贷市场存在的低效率问题;同时利益驱动和文化认同致使商会及会员企业获得制度变迁的持久动力。

(二)从社会外部环境进行考察

1.地方政府的诱导转变。担保行业是国家推导的行业,各地政府都有积极扶持发展的意愿。民间商会能以其独有的职能和优势,以市场的需求为导向,凭借着自发的组织形态和自主的管理模式,根据需要进行区域间的合作和联合,最大化地发挥经济联合体和合作实体的优势。因而,民间商会融资担保的功能作用得到了越来越多地方政府的重视。就温州市而言,还有一点不可忽视,就是通过民间商会的担保运作,可以积极而有效地利用当地金融资源,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既有利在外温州的民营资本做大做强,又可以有效弱化温州资金持续外流的原动力。

2.金融改革深化产生影响。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结构性失衡而导致的弱势领域发展缓慢问题日益凸显。根据“木桶原理”,弱势领域的发展滞后将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而其效益低、融资难、保障不完善的特点决定了单靠其自身发展和有限的财政支持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巴曙松等,2008)。因此,加强对弱势领域的金融支持如发展小企业贷款等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和关注。银监会于2007 年颁布了《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以放宽担保条件为突破点,加快小企业授信业务创新,以保证小企业有良好的生存空间__和发展环境,这为民间商会融资担保业务发展提供有利的金融政策环境。这使得多年与银行打交道、又饱受融资难问题困扰的民营企业家产生强烈的愿望和冲动。而担保业不属于金融管制范围,门槛比较低,操作相对比较容易,成为现阶段温州商会尝试和实践的主要方式和途径。

三、民间商会融资担保实践的主要特点及面临困难

(一)民间商会担保运作的主要特点

我们把合肥(省会城市)、昆山(县级市)温州商会作为实地调研对象,通过召开商会及其担保公司相关专业人士座谈会并发放调查问卷,当前异地温州商会融资担保业务发展特点可以概括为:

1.注册资金以商会会长出资为主。如昆山浙商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1 亿元为昆山温州商会会长李国华(圣罗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旗下的圣罗兰独家出资设立。2004 年设立的合肥温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合肥温商集团下属的全资子公司;而合肥温商集团董事长陈建正是合肥温州商会会长。

2.担保对象、资金用途比较固定。昆山、合肥两地商会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并没有进行商业化运作,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所担保的贷款对象以基本上是商会会员或当地经商的温州人,主要用于急需小额资金周转比如进货或扩大生产等。

3.担保业务规模不大,担保贷款以小额为主。截至2008年4 月,昆山浙商担保公司通

过运作担保贷款总额为6600 万元,客户仅28 户,其中企业5 户,个人23 户,最大一笔达到1500 万元,其余大多为50 万元上下的小额贷款。而合肥温商担保公司每年担保额只有几百万元,成立至今累计担保额也只有3000-4000 万元,最大一笔担保仅有300 万元;目前担保客户还不足30 家企业。

4.机构运作相对比较规范。公司由当地金融界知名的资深专家负责,经营管理与风险管理岗位均由具有多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担纲。如昆山浙商担保公司内设业务部、风险部、财务部等,招聘7 名工作人员;合肥温商担保公司现有专业从业人员3 人。

5.业务收入偏低。目前,昆山、合肥商会两家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目前原则上是1‰-2‰。昆山浙商担保公司2007 年业务收入为56 万元。而鉴于规模合肥有限温商担保公司业务收入更加少。

(二)民间商会担保运作发展中面临的主要困难

从以上民间商会融资担保业务发展情况看,成效并不尽如人意。我们认为,主要困难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银行认可度。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离不开银行配合支持,但出于各种因素担保机构又难以真正获得大多数银行的认可,包括其实力、风险评估、管理能力及其推荐的企业,使得担保机构业务受限而难以生存。

2.自身定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发展空间。目前,商会担保公司定位在纯服务性质,主要对会员企业提供担保服务。从现实情况看,温州在外企业和商人很多,但参加商会的并不多,特别是那些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而他们恰恰是最需要得到融资担保服务的。

3.收益与风险不对等。从昆山、合肥两地商会担保公司运作的实际情况看,经营规模小,收取费率低,导致他们在保本经营甚至亏损。目前的担保机构尚未健全完善必要的风险补偿机制,又缺乏统一有效的外部业务监管,在资本金非常有限的前提下,防范风险的任务相当艰巨。

4.程序复杂化制约客户融资担保需求。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条件执行较严,基本与抵押贷款条件一样,所以并没有减少贷款程序,仍然要较长时间,因此对当地温商一般缺少吸引力。

5.商会自身发展有待完善。由于商会管理未实现职业化,对骨干的副会长以上单位而言,日常活动的经费支付主要来自他们的年费,商会的政策利益也主要由他们分享,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其他会员的积极性。

四、民间商会融资担保路径选择及其理由

面临上述困难,作为增加中小企业信贷投入模式探索与创新,民间商会在融资担保实践中如何扮演好自身角色,并找到一种适合的发展模式呢?

(一)民间商会在融资担保实践中的角色定位

从总体上看来,信用担保业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一方面是自身业务发展的不规范而使行业整体陷入危机,另一方面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仍在加剧,担保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因此,我国信用担保业整体发展亟须寻找新的出路。那么,在组建与发挥担保公司作用的过程中,民间商__会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呢? 研究发现,互助联保组织具有将信息不对 称风险内部化和低成本、稳定运作的比较优势,应该成为我国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基础; 而且低层级的中小企业更适合建立互助性信用担保(彭江波,2008)。显然,大多中小企业所需的融资担保服务是一种“俱乐部”产品,利用民间商会作为融资担保中介,组织会员企业进行互助联保,具有一种天然的运作优势,能够促进达到最优的资源配置效果。因此,民间商会毫无疑问应该是提供“俱乐部”产品的最适当组织,这对明显具有地缘文化特征的异地温州商会来说更是如此。

(二)发展模式选择及其理由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认为,要想发挥民间商会信息优势,必须改进完善现有运作模式。可行的发展路径和模式是:建立完善由商会会长或副会长企业牵头,会员企业共同出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主要理由:

一是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可以促使单个分散的个体在信用上实现自我增强和自我升级。在民间商会的互助联保组织下,企业之间组成了信用联合体,从而形成商会企业整体信用优势,方便与银行信贷制度要求进行有效对接,有利于缓解不同单个会员企业发展中面临的资金约束,达到改善信贷资源投入效率的效果。

二是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可以建立稳定的共同基金补充机制,有利于担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开展中小企业互助担保,由会员入股或集资的形式集合成较大规模的共同担保基金,从而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更为商会会员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同时,中小企业互助担保不以营利为目的,取得利润也用于担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是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可以推行风险共担机制,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可以采取风险基金、企业互保、资产抵押等多种形式反担保,借助企业之间的相互监督机制和商会企业内部信誉传导及惩戒渠道,以及资产交易在行业内部最大程度变现等运作优势,使得主要风险由互动担保机构各成员共同承担,达到分散担保风险的目的。

四是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可以完善信用担保发展体系,有利于商会自身的发展和壮大。在商业化担保机构发展面临危机亟须寻找新的出路的背景下,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的发展尤为必要,它不仅可以扩大担保服务的覆盖面,使担保机构发展多元化并呈现不同的市场细分,促进提高担保机构服务效率; 而且可以增进民间商会会员企业之间的凝聚力,反过来促进民间商会自身的发展和壮大。

五、结语

民间融资担保业务流程 第3篇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的加快, 我国的民间借贷发展也十分迅速, 并且呈现持续扩张的趋势。2012年两会召开之前, 我国民间资本保有量超过30万亿, 相当于2011年全国GDP的64%。在民间借贷市场, 温州是南方的代表, 鄂尔多斯是北方的典型。温州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的调查表明, 温州30多万家中小企业中, 有70%左右的资金来源于民间借贷。

虽然民间借贷对地方经济的发展, 尤其是对中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了资金支持, 但是民间借贷市场出现的问题也不可忽视。一方面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频发, 纠纷往往与威胁、恐吓、绑架等暴力事件相伴而生, 因此, 借贷的纠纷易演变为刑事案件, 既破坏金融市场的稳定, 又影响社会的安定。另一方面, 从2011年3月起, 温州市“高利贷”引发了近百民企老板集体失踪, 揭开了温州老板“跑路” (外逃) 的风潮, 包括江南皮革、三旗集团、港尚记、波特曼等。而这些老板纷纷“跑路”的原因主要是出现资金链断裂。其表象是民间利率奇高, 平均月息一般为30%~50%, 个案中甚至高达180%, 企业难以为继。

在此背景下, 浙江省在2013年11月22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审议通过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 并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和首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的法规, 是我国金融改革的一大重要成果。本文在分析借鉴《条例》经验的基础上, 提出了完善我国民间融资法规体系的建议。

二、民间融资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的突出问题

1. 法律法规条款不够紧凑和集中。

目前, 我国民间融资还没有单独的法律, 有关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条款要么分布在《刑法》、《担保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众多的法律法规中, 要么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出现, 如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等。

民间融资法规条款如此分散, 专业人士掌握它都颇感困难, 何况是普通的民间借贷参与者。因此, 有必要制定单独的民间融资法律法规, 以规范民间融资活动。

2. 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不够明确。

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不够明确也是重要的缺陷。例如, 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指出, 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但是, 到底什么是“不特定对象”, “特定对象”究竟由谁来确定, 并没有明确说明。再比如如何界定非法吸收存款还是集资诈骗罪也没有很明确的司法解释, 这也是在“吴英案”等司法实践中产生争论的地方。

3. 一些法律法规条款是金融垄断条件下的产物。

现有金融法律法规中有关民间融资的法规条文, 多数是在维护金融垄断的前提下制定的。这就必然与金融业的发展变化, 以及经济开放的形势相背离。例如, 民间借贷客观上长期存在并且已经和正在为经济发展做贡献, 但在法律上却没有给民间借贷正确的定位。

由于民间融资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的缺陷, 一方面使民间融资者不知法而违法, 如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已成为近年来金融领域内涉及面广泛, 社会危害性严重的高频犯罪。另一方面就是对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不力和重视度不够, 从而让一些只想借钱不想还钱的人钻了空子, 而且大搞花样繁多的非法集资和金融传销, 而非法金融活动又不受法律保护, 使受害者投诉无门。

三、《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的创新点

在国家民间融资基本法律制度迟迟未出台的情况下, 由于经济管理现实的迫切需要,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历时1年零2个月, 终于在2013年11月22日经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中国金融发展思想上的一个重大创新点, 在民间融资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所带来的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效应将远远超出温州本地, 并对下一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的改革和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该《条例》共有7章50条, 对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以及定向集合资金三大类民间融资行为的融资形式、融资主体、适用范围、监管等给予了界定与规范, 较为有效地将民间融资纳入到监督的阳光下, 对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健康发展, 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风险, 促进民间资金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全国首部民间融资管理法规, 很多地方突破了传统思维, 在民间融资服务主体、民间融资方式、民间融资监督主体、民间融资监管方式等方面都有重大创新, 比如:

1. 扩展了民间融资的内涵。

《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了谁能进行民间融资, 包括“自然人、非金融企业和其他组织”。这也就意味着, 普通人、普通企业都能参与民间融资。这是《条例》的一大亮点。目前, 对于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一直存在争议。在司法实践中, 各级法院将企业间的借款合同多认定为无效合同。但是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又普遍存在, 浙江省首次在《条例》中承认并进行规范, 有利于政府部门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

2. 明确了民间融资的范围。

《条例》规范的民间融资既包括传统的民间融资 (民间借贷) , 还包括定向债券融资、定向集合资金。也就是说定向债券融资、定向集合资金是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的中小企业可以发行债券的融资方式, 使发行债券筹资不再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独有的筹资方式。在众多的法学家看来, 这是《条例》的最大创新点。

3. 明确了民间融资的监管机构。

《条例》第五条规定了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为民间融资监管机构。这是有关省市值得借鉴的地方。目前, 有些地方从事民间融资业务、民间融资信息服务、民间融资管理业务企业的监管机构为各级工信部门和工信部门设立的中小企业局, 还有些地方, 如江苏盐城, 对从事民间融资业务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管理机构是当地农业主管部门。上述监管方式从目前的情况来看, 监管效果都不如金融管理机构专业有效。

4. 关于民间融资服务主体的规范。

为了使民间融资做到真正阳光化, 《条例》第二章对民间融资服务主体的设立、业务范围、信息保密义务等作了详细规定。这些民间融资服务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营利性服务主体, 包括从事定向集合资金筹集和管理等业务的民间资金管理企业以及从事资金撮合、理财产品推介等业务的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另一类是公益性服务主体, 即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这三类民间融资服务主体是经政府批准, 受政府监督的机构, 但不是政府成立的机构, 因此, 投资者在投资时一定要有风险防范意识。

四、《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的主要缺陷

1. 中央未动地方先行, 一些规范将“有心无力”。

2014年1月7日, 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 谁违反制度就要给予最严厉的处罚, 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间融资法规针对的是广大的民间融资者, 他们大多没有专业知识, 甚至文化程度不高, 因此, 民间融资方面的“隔离墙”、“高压线”, 也就是法律、法规、制度不但应该有, 而且要表述清楚, 不能含糊其辞。但由于地方没有相应的立法权, 实际上很难做到这一点。我国《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 “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来规范。因此, 诸如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犯罪与非罪的界限即使法律人士也会觉得模糊的,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却没有办法去规范清楚。

再如, 关于中央和地方政府金融管理的行为边界, 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合理界定, 由此产生了“多头监管”或“监管空白”等一系列问题, 如“华鼎案”谁应承担责任, 广东省金融办与广东银监局就意见不一致。《条例》虽然对中央与地方在民间融资管理方面进行了职责界定, “驻温州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派出机构, 依法指导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民间融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 但这一条由下级去规范上级的行为, 于情于理不合。当然, 更没法对上级单位“依法指导”的内容进行具体说明。综上所述, 由于受《立法法》的限制, 民间融资的一些行为活动, 地方即便想去规范也是做不到的。

2. 国情不同, 界定与打击“高利贷”行为还需努力。

中国人民银行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根据央行的决定, 将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 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取消票据贴现利率管制, 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不再设立上限。据此, 很多学者提出取消民间融资上限的规定。但实际上利率管制也不是一无是处, 2008年金融危机对我国影响不大, 我国利率没有市场化是其中非常重要的原因。

目前, 对于民间融资利率国际上也有很多国家设置了上限进行管制。在我们国家由高利贷引发的非法拘禁、诈骗、敲诈勒索等案件频频发生情况下, 更需要设置利率上限, 以明确合法民间融资与非法民间融资 (“高利贷”) 的界限, 严厉打击“高利贷”行为。对于民间借贷利率,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协商确定;国家对利率限制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也就是说, 仍执行最高法院1991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 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包含利率本数) , 超出此限度的, 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于“4倍利率”究竟有多大的合理性, 依据是否可靠, 实践中有没有比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包含利率本数) 还高的投资机会, 一直有人提出质疑。西方社会一般把企业的平均利润预期定位在15%~20%。在经济全球化、竞争不断加剧的背景下, 社会平均利润率在不断下调, 目前, 西方社会的利润率已经在10%左右了。因此, 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上限似乎过高。它将给资金所有者很高的收益率预期, 从而不顾风险将资金借出, 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出现埋下隐患。再就是在实践中, 民间融资者往往把“四倍利率”作为民间融资的借贷利率 (见下表) , 这明显偏离了立法本意, 因此, 如何界定“高利贷”行为, 仍然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

注:2013年3月温州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为20.30%, 同期我国银行的人民币贷款利率根据期限的不同大约在5.60%~5.55%之间。

3.“大额备案制”恐成一纸空文。

如果民间融资金额较大, 涉及人数较多, 一旦出现风险, 很可能会演变成群众性事件。因此,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大额民间借贷实行强制备案制度, 即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或借款余额一千万元以上, 或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的, 要将合同副本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这也可以说是《条例》的另一个创新点。

然而, 依据现有的中国文化, 备案制的有效实施难以得到保证。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 担心暴露财富, 或者为了回避备案审核带来的时间上、成本上的不便会想方设法避免备案。比方说将300万元化整为零, 分成两个合同来签就达不到300万元。再就是许多交易并非依赖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 (或称“服务中心”) 来成交的, 因此, 交易数额或者参与交易的人数往往难以统计和明确, “大额备案制”的实施恐怕难度很大。

对于政府来说, 为了鼓励借贷参与者进行备案, 如《条例》第十五条所说的给予政策上支持, 否则对拒不备案者予以公示和罚款。这一类监管措施或许由于执行成本过高而无法执行。《条例》第十七条指出:“本省有关国家机关和仲裁机构办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案件时, 应当依法将民间借贷备案材料视为证明力较高的证据和判断民间借贷合法性的重要依据”。这里实际上是约束了国家机关、仲裁机构处理案件时对证据效力的认定, 这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相背离, 因此, 该条款的应用效果如何值得怀疑。

五、民间融资法规体系的构建与实施

1. 加速民间融资立法进程, 理顺立法程序。

虽然, 温州市制定了全国首部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但受《立法法》的约束, 必须加速国家民间融资立法进程, 完善民间融资法规体系, 以进一步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在金融垄断未完全打破, 利率市场化等金融改革没有完全到位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 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合法民间借贷的界限, 民间融资的运作范围、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要件、期限利率、税务征收、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各级政府的监管职责等方面作出规定。经过实践检验, 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 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出来之后, 各省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实施细则。立法程序理顺后, 必将更加有效地规范和监督各种民间融资活动。

2. 借鉴国际经验, 科学设计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立法规定了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 如果借贷超过法定的最高利率即为高利贷, 严重时构成刑事犯罪。利率的上限各个国家甚至同一个国家的各个地区也有所不同。

在美国, 反高利贷法属于州法律, 各州自己规定法定最高利率。为了防止变相高利贷, 美国联邦法律规定, 判定一笔借贷利率是否超过法定最高利率, 还要把放贷人收取的各项费用如管理费、手续费等加到利息内。美国1968年《统一消费信贷法案》 (简称U3C) 规定一个基本的利率上限为18%, 对余额小的消费者贷款利率上限规定为36%。

在新加坡2008年《放贷人条例修正案》中, 无担保贷款的最高年利率为18%, 有担保贷款的最高年利率为12%。圭亚那的法律则规定, 有抵押物的贷款利率上限为12%, 有应收账款保证的贷款最高利率上限为18%, 而无任何担保的贷款利率上限最高位32%。法国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一般是33%, 但可以根据不同种类的借贷合同, 参考类似银行同种类交易的利率加以调整。葡萄牙将借贷利率限制在银行基准利率3%~5%以下, 在迟延还款的情况下, 可以提高至7%~9%。

3. 改变监管理念, 多部门协作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中国习惯于按条条块块进行管理, 出现一个行业, 设置一个部门, 甚至颁布一套法规。部门之间各自为政, 缺乏沟通与协作, 管理效率低下。为此, 必须改变监管理念, 银监、地方政府金融办、央行、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应共享报表资源, 协同监管。例如, 规定“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 “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的”必须报备, 否则予以处罚, 这是一种消极被动的管理方法, 实际上民间融资数额也可以从其他渠道如财务部门编制的会计报表中的“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等项目中推算出来。因此, 为了使政府及时了解情况, 可以采取借款人或出借人申报, 有关部门联合开发民间融资报表系统自行收集相结合的方式反映民间融资情况。

其次, 相关部门应联合起来重点打击高利贷行为, 这是民间融资监管方式中较为有效率的监管方式。就高利贷现象而言, 在中世纪以及更远的年代里, 由于生产规模一般不大, 借款者多是穷人, 他们急于需要借款并且没有讨价还价的能力。放款者并不会用余款救济穷人, 而是乘人之危高利息放贷, 导致穷人或者陷入困境, 或者沦为奴隶。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中, 尽管民间借贷不同于中世纪, 但借款者一般是那些急需资金者。如果放款者放款的目的是为了索取高利贷, 并且造成社会危害, 就应该对此在司法的层次上严厉打击。

再次, 在打击高利贷行为的同时要增加贷款的供给, 尤其是增加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的渠道和贷款数量。2013年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标志着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扩大了资本市场的服务覆盖面, 将极大地拓展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 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4. 加大硬件投入, 建立民间融资报价系统和信用记录系统。

建立民间融资报价系统和信用记录系统, 是民间融资法规体系构建和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前者是解决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后者民间融资的信用记录系统是维护市场的信用问题。

(1) 建立民间融资报价系统。民间融资往往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如果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出现了市场失灵, 存在着两个关键后果: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由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存在, 市场会给出错误的信号, 从而破坏激励机制, 甚至会瓦解整个市场机制。因此, 政府在构建和完善民间融资法规体系的过程中, 在技术层面建立民间融资交易实时报价系统, 为市场和借贷双方提供即时信息。

例如资金供应方可以在报价系统上发帖, 说明有多少资金, 能借出时间有多久, 期待的利息率是多少, 征求资金需求方, 资金需求方也可以发帖, 说明自己需要多少资金, 用款时间有多长, 愿意支付多少利息。供需双方沟通便利, 信息透明, 既促进民间融资市场的竞争, 又避免民间融资存在的种种乱象, 也让那些欺诈者难以得逞。

民间融资报价系统对民间融资市场健康发展的作用路径如下:民间借贷报价→交易信息公开→形成合理的交易利率→交易效率提高→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运行

(2) 建立信用记录系统。民间融资的关系人中, 无论是个人还是中介机构, 主要是凭乡缘、血缘、工作伙伴关系及自己掌握的对方历史资信情况做出信用评价, 缺乏有效的征信平台与渠道深入了解融入方的整体债务情况, 信用评价容易产生偏差。信用在某种意义上是民间融资市场稳定的基石, 如果缺乏信用, 融资市场的各种风险就随之而来。那么, 如何建立民间融资信用记录系统?我们可以首先成立区域性的 (例如县域甚至乡域) 民间融资行业协会, 利用民间融资行业协会建立地区性的信用记录, 条件成熟时, 建立健全覆盖大中小微企业的全社会征信系统。信用记录的功能和内在力量, 能够让那些遵守信用的交易者在民间融资市场上生存发展, 而那些不遵守信用的交易者自然会被驱逐出该市场。增大企业信用违约成本, 培育社会诚信意识。

六、结论

综上所述, 民间融资在地方经济发展过程中所起的积极作用, 应该充分肯定。但是, 由于民间融资法规的滞后与不完善, 民间融资市场不能得到有效规范, 致使危及民间融资市场健康发展的问题不断出现。借鉴《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的经验, 修复民间融资现行法规存在的缺陷,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对民间融资法规给以补充和完整, 是构建民间融资现行法规体系的当务之急。加强对民间借贷数额、借贷利率的监管, 坚决打击高利贷, 是完善和构建民间借贷法规体系的基本思路。

参考文献

[1] .姚萍, 张晓辛.民间融资现状与法律政策解析.全国商情, 2013;7

民间融资问题探析 第4篇

一、民间融资概述

(一)资金来源民间融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民间闲散资金、企业富余资金、外地流入资金及从银行贷出的低息贷款等。民间资金究竟有多少无法统计,据调查,注册机构一般放贷量是注册资金的3至5倍,而没有注册的民间资金放贷量比注册的还要多。

(二)利率水平 以投资、担保、典当和委托寄卖为名的各类企业吸收公众资金的利率月息一般在10‰至15‰之间,最高达20‰,期限灵活,可随存随取,也可长期融资;办理手续简单,除部分为个人担保外,一般均为信用融资。而以投资、担保、典当和委托寄卖为名的各类企业对外融出资金利率月息一般在25‰至35‰之间,最高的甚至能达到50‰,期限一般比较短,短的10天半月,最长也不超过1年,通常在3个月左右。这一利率水平超出了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左右,属于高利贷行为。

(三)资金流向 中小企业由于受自身存在的经营管理不规范、财务透明度低、缺少抵押资产等问题的影响,以及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的限制,难以满足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只好通过民间融资渠道来筹集资金。因此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乡居民既是民间融资的资金供给者,同时又是民间融资的资金需求者。民间融资主要用于中小企业的经营周转,也有的用于归还银行到期贷款和贷款利息。涉及的行业一般是一些高利润行业,如建筑业、运输业、开采业和羊绒加工业等。这些行业的贷款占民间融资总量的80%左右,单笔贷款数额由几十万到几百万不等,有的达几千万元(如房地产)。

二、民间融资发展的特点

(一)借贷主体呈现多元化,借贷用途多样化 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包括房地产商、中小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资金投向由消费性资金需求为主转为生产经营性资金需求与消费性资金需求并重。其中,500万元以上的资金投向主要是房地产开发、煤炭企业、高载能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500万元以下的主要是汽车经销商、个体工商户短期资金周转。

(二)利率高、期限灵活、手续简便 据调查,融资机构吸收存款的利率为月息18‰,最高可达25‰,资金需求旺季利率高达35‰至45‰。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主要是依据借款人的实力、信用和借款时间长短而变化,对实力较强,借款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利率水平一般在30‰至50‰之间,对实力较差或借款用于临时性需要的,利率一般在20‰至40‰之间。由于民间融资手续简单,中间环节少,借贷之间只是一份协议、一张借条,对中小企业有较强的吸引力。

(三)信誉度高,资金安全性高 一是坏账率较低。民间融资的纠纷较少,借款人的信誉较高,借钱不还的现象较少出现。二是归还意愿强。民间融资非常讲究有借有还,再借不难。民间借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人的还款意识和经济责任较强,通常不会损害自己的信誉赖账不还。三是双方自愿。民间融资的借贷双方一般都提前讲清责权利,很少借助暴力手段或其他手段去解决问题,即使双方发生纠纷,一般会采取协商延期还款或变卖财产的方式解决,极少数经仲裁委员会裁决解决。

三、民间融资对经济发展的“双刃剑”效应分析

(一)民间融资对经济金融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 主要包括:

(1)民间融资有力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改善就业状况。在国有金融机构无暇顾及的情况下,民间借贷有力支持了中小企业。特别是与国有银行贷款难度大、手续繁琐、抵押不足、找不到担保人相比,民间融资显示出优势,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民间融资通过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间接地支持了本地区的劳动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民间融资主要支持的房地产、公路桥梁等行业发展迅速,吸纳了大量剩余劳动力。

(2)民间融资促进了民间财富的积累。民间融资的发展,扭转了长期以来居民投资渠道单一,高度依赖于银行储蓄的局面,居民投资出现了多样化选择。民间融资投资的高额回报,加速了民间财富积累。

(二)民间融资对地区经济金融发展的不利影响 主要包括:

(1)民间融资的逐利本性,直接影响宏观调控政策效应。民间融资的追逐利益最大化、自发性、松散性和信息滞后性特点,必然造成只关注利润收益,而漠视国家产业政策,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形成冲击。如近几年来国家已明令严格控制小煤矿、电石、铁合金等高载能高污染企业,在行业高额回报的刺激下,受民间融资扶持而屡禁不止,直接削弱國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

(2)民间融资分割了金融机构存款市场份额,影响金融稳定。民间融资市场吸引了居民闲置资金大量投入。储蓄存款的下降,影响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积累,对金融机构放贷能力、信贷支持水平造成负面影响。

(3)大量地下民间融资造成国家大量税收流失。税务部门对从事民间融资机构主要采取定额征收方式进行征税,对从事民间融资但未办理注册手续的机构、个人无法进行征收;一些机构在许可经营范围之外从事民间融资活动,形成事实偷税。

四、民间融资的正确引导

(一)政府合理引导规范民间融资 对正规的、合法的民间借贷机构及行为,要正确引导和规范,为民间金融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融资服务,充分发挥对正规金融的拾遗补缺作用。同时加强舆论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意识和鉴别能力,引导公众依法理性投资,防止扰乱金融秩序和风险的发生。

(二)加快中小金融机构建设步伐,扩大社会融资渠道 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体系组建民营银行、创投基金、小额贷款协会等多层次金融组织体系。同时,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多种形式拓宽融资渠道,有效解决资金缺口问题。应积极推动债券市场、票据市场的发展;积极支持经营效益好、偿还能力强的中小企业通过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进行融资;对中小企业的票据融资予以适当的政策倾斜;鼓励创办中小企业投资公司,鼓励风险投资发展。

(三)建立民间融资定期监测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局、地方政府应通力合作,选择一些民间融资较为活跃的企业和地区,长期进行跟踪监测。特别是当国家宏观政策做出重大调整和地方经济运行中出现不稳定因素时,要及时给予银行业、企业和市民风险提示和指导,有效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引导民间融资纳入国家宏观调控的范围之中,有序健康发展。

(四)尽快颁布规范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 国家应该尽快修订有关法律法规,缩小非法融资的生存空间,严格界定违法融资活动。要明确开办民间融资业务机构的条件,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管理。由于缺乏法律支持,银监部门、人民银行无法对这些机构实行业务监管,形成民间融资监管真空。制定明确细致的监管办法,有效监控民间融资机构日常的运营活动,降低经营风险。同时,明确对非法融资活动处罚标准和实施办法,对经认定的非法融资加大处罚力度。

参考文献:

[1]刘倩、雷立钧:《鄂尔多斯地区民间借贷解析》,《北方经济》2007年第17期。

[2]李军:《将民间资本引入到创业中来》,《鄂尔多斯日报》2007年第3期。

民间担保借贷合同 第5篇

身份证:

住所: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

住所:

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

住所:

乙方因 的需要,向甲方借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

二、借款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乙方可提前全部或部分归还甲方借款。

三、借款利率为月息,利息每 天付一次,结息日为每 天后的对应日(相对于借款日)。

四、违约责任:如乙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利息,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以 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 从每期利息起算日计算,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如乙方未能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金,乙方应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以未足额归还部分基数按每日万分之 从 年 月 日起计算。

五、担保条款:

1、为保证本合同各条款的履行,乙方承诺: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履行义务,乙方愿意将其所有的位于

抵押给甲方并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甲方可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由丙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 年。若乙方违反本协议,则由乙方和丙方一起向甲方承担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甲方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

六、若三方应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由 市人民法院管辖。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丙方:

联系电话: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 第6篇

借贷人(以下简称乙方):姓名 籍贯 身份证号:

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姓名 籍贯 身份证号: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上列 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依据《合同法》第xx 20xx年xx月xx日准时一次性以人民币结清本息金。

二、乙方若在还贷日不能全部归还贷款者,甲方有权向丙方如数追偿乙方的上述贷款,丙方无条件的有义务按《担保法》第2章21条规定,向甲方还贷。

三、丙方在本合同中的担保责任为连带责任担保,适应《担保法》第26条规定。

四、乙方或者丙方在担保期内,若不能如期偿还借款时,可将权属归己的 实物作抵押物,甲方可以将抵押物折价清偿乙方的借款,不足部分,可另行向 ( )方追偿。

五、违约金支付方式: 方不按合同诸条款约定偿还贷款者,若超过一天者,每日除按本金的2℅承担违约金外,还必须承担如下责任:

1、损害赔偿金。即:追款误工费、交通费。

2、实现债权的起诉费,交通食宿费,聘请律师费及其他鉴定等费用,由违者承担。

六、上述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产生约束力,至甲方收清贷款日止失效。

七、该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平等协商,协商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若合同发生争执无法协商处理时,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出借人: 借贷人 : 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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