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和谐社会范文第1篇
他们的生存状况究竟怎样?有哪些诉求与期望?该如何改善他们的处境?针对以上这些问题,在这个寒假,我有选择性地对附近的外来务工人员进行了调查。现将此次实践活动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活动内容
本次调查访谈了10名下岗职工,现将他们的情况描述如下,以便之后的具体深入分析。
(一)家庭状况:
即下岗职工以中年职工居多,他们多出身于工人家庭。就家庭结构而言,一部分为主干家庭,另一部分为单亲家庭。几名下岗职工的平均家庭人口为2人。在所有调查家庭中,双下岗职工占多数,家庭成员有严重病症的有4户。另外,他们的学历层次均较低,除了个别受访者有高中及以上文凭者,其余学历均低于高中。这同全国各地下岗职工群体文化层次偏低的调查结果也是相一致的。
(二)职业状况
下岗之前,大多数职工职业经历单一,仅从事过一种职业或一份工作,而且多为一线工人,没有专业技能和专门技术。不过,其中两个特例,下岗前他们从事过多种职业,拥有较丰富的职业经历,这可能同他们学历层次较高有关(一个拥有大专文凭,另一个为大学毕业且是工程师)。
下岗之后,实现再就业者并不多,只有5人。其中1人在街道办事处任居委会主任,另外4人均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是经营小食杂店,或者是开办小修理铺,至多经营商场的小摊点或贩运蔬菜和水果。半就业者有人,多为做临时工或打零工。下岗至今未曾有任何形式就业(就业或半就业)的达到人之多。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与他们文化水平偏低,没有或缺乏专业技术和技能有关。另外,他们中的所有都未曾有过再就业培训,这可能也影响着他们成功地再就业。
(三)家庭收入状况
收入方面,收入来源单一且数额较少,相当多的家庭靠做临时工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来满足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个别家庭甚至仅靠原有的数量不多的存款来维持生计,尽管也有不少家庭从事个体经营,可是,由于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加上各种税费较高,而且又是小本经营,因而他们能获得的收入也甚微。总体看来,下岗职工家庭收入结构单一,收入数量小且稳定性低。
支出方面,在名访谈对象中,基本都有支出包括:基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有的家庭还得缴纳房租,部分还有市场经营方面的税费。而且,通过访谈记录可以看到:户家庭中,户的教育费支出达到了每年元及以上,有的家庭因为有孩子上大学,教育费支出甚至高达元;户家庭因家庭成员身患重病而致使家庭医疗费支出突破千元甚至万元大关!对于受伤的户家庭而言,尽管他们的恩格斯尔系数大多都在以上,但是他们真正的支出危机在于一次性支付子女教育费和家庭成员医疗费方面。
收入和支出联系起来后,能维持收支平衡的下岗职工家庭比较少,能维持的也只是勉强维持,穷于应付而已,这还要在家庭无大事件(如子女升学、家庭成员患重病或其他)发生的条件下才能预期。受访者中,多数家庭(户)出现靠亲友资助或借债维持家庭支出的现象。
由此可以看到,下岗的发生同生活水平下降之间存在很强的相关性。收入结构单一,经济来源没有保障;而另一面,支出结构却是多样化的,还不是一次性巨额支出,下岗职工家庭经济状况恶化几乎是难以避免的。
(四)享受社会保障情况
接受访谈的几名下岗职工中,下岗前部分职工还能预期享受医疗、养老保障,因为单位在为他们缴纳保险费,自己有工资也能支付起保险统筹。可是随着下岗的发生,同原单位联系的中断,原所在单位或者不再或者因各种原因而没能力为职工缴纳保险统筹,对于失业保险,访谈对象大多数表示不知道,更不用说享受,尽管他们事实上处于失业状态。由此看来,他们基本上不享受失业、养老和医疗保险,个别下岗职工可能自己买了养老保险。职工下岗后,原所在单位基本上不过问职工生活保障方面的事情,能给下岗职工生活资助的也不多见。在访谈中,只有名下岗职工提到还能从原单位领取补助,但这种现象没有普遍性。尽管下岗职工未享受失业、医疗和养老保险,也未能从单位获取任何保障,但是,他们都普遍已经享受了政府提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户家庭,有的家庭或早或晚已经领取了低保,纳入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
二、调查资料
社会弱势群体是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存在的。目前我国弱势群体是一个规模较大、结构复杂、分布广泛的群体,“弱势群体”之弱,一是弱势的经济基础;二是弱势的社会政治地位及各种公民权利;三是弱势的竞争力。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人:一是下岗失业人员,即城市中以下岗失业者为主体的贫困阶层。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 我国失业下岗的问题日益严重化, 不少企事业单位的工人和干部下岗。二是“体制外”的人及其他特殊人员,指那些从来没有在国有单位工作过,靠打零工、摆小摊养家糊口的人,以及残疾人和孤寡老人。三是缺乏利益保障的农民工。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 是中国传统户籍制度下的一种特殊身份标识, 是中国工业化进程加快和传统户籍制度严重冲突所产生的客观结果,他们虽然为城市的发展繁荣做出了巨大贡献, 但劳动权益得不到保护。四是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这部分人中许多人原来的单位无能力给这些退休职工增加工资,交纳社会医疗保险等,需要政府拿出钱来援助。五是久病、重病而无钱医治的人及其家属, 以及天灾人祸中的困难者。中国每年有大量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因病失学失业的人员。全国每年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不同程度的援助才能摆脱灾难困境的城乡居民约有 4000- 5000 万人。
三、调查结果
综合来看,在社会保障方面,下岗职工的主要保障渠道是政府,单位和社区能提供保障的只是少数,不具有普遍性,而且数量小且未制度化。对于至今仍未纳入低保范围的下岗职工而言,可能生活保障预期会很低,将处于高度的生活风险和社会风险中。
多数农民、农民工和城市贫困人口,构成我国弱势群体的主要部分。在中国仍然有很多农民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许多城市底层居民生活困难。进城的农民工也常常被按照“二类公民”对待,在城里干最苦最累的活儿,收入低、保障差。以城市下岗失业者为主体的贫困阶层中,有些人的生活还比不上有土地作为最后保障的农民,当现金性收入断绝的时候,城市贫困家庭连吃饭都成为问题。
四、理性思考
综合这次调整的资料,解决弱势群体的问题,关键在于坚持“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关心弱势群体意味着要平等地对待弱势群体,要注意倾听弱势群体的声音,而不能怀着救世主的心态,居高临
下地怜悯弱势群体,更不能片面宣传、强化强势群体的价值观,并把这种价值观强加给弱势群体。如果这样的话,是难以真正改变弱势群体的弱势地位的。
五、问题和建议
因此我认为,有必要确定优先支持的若干原则:
(一)对于不能解决温饱问题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
(二)对于不能享受任何社会保障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
(三)对于失去劳动能力以及虽有劳动能力,但因缺乏就业机会而长期无法就业或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明显弱势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
(四)对于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成本的主要承担者应当给予优先支持。明确了优先支持对象,才能有效地开展社会支持工作。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也只能逐步地创造消灭弱势群体的条件。不能片面宣传、强化强势群体的价值观,并把这种价值观强加给弱势群体。如果这样的话,是难以真正改变弱势群体的弱势地位的。
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与法制环境下,弱势群体生存状况的相对恶化是多种因素共同促成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作为全体社会成员的一个十分特殊而重要的组成部分,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更需要引起整个社会的关注与重视。
参考文献
1.申晓梅,谭远发.城市弱势群体就业援助可行性分析[J].中国劳动,2009:05.
2.张中旺,韩继贞.社会转型期城市弱势群体问题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01.
弱势群体和谐社会范文第2篇
社会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其参照物是社会强势群体。也就是说, 个人由于在先天的条件 ( 包括先天生理条件和环境条件) 和后天的努力程度及个人机遇的不同而形成的最终对社会资源获取的不平衡的结果。所谓社会弱势群体, 其实是相对于社会的强势群体或者普通人来说的, 主要是指在生理上或者在社会地位和生存发展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一个群体。它在形式上是一个虚拟群体, 是社会中一些生活困难、能力不足或被边缘化、受到社会排斥的散落的人的概称。
二、完善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意义
( 一) 完善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在任何情况下, 社会的稳定都是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前提条件。在社会管理中, 政府尤其重视社会的稳定性, 其倡导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更加需要社会的稳定。弱势群体在社会上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 无论是物质上还是精神上都比较匮乏, 但他们往往对生活的要求不会太高, 很容易得到满足, 而现实却带给他们更多的是贫穷、疾病、歧视、不公平等, 长此以往, 弱势群体的内心会逐渐堆积对社会的不满, 形成对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当这些不满堆积到一定程度, 又得不到诉求的渠道或者社会相关部门的协调帮助, 则很可能会演变成一场暴乱、自残等过激行为, 扰乱社会秩序, 导致社会不稳定。当前我国存在着数量庞大的弱势群体, 作为社会的一部分, 他们的安定牵扯到整个社会的稳定。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对维护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完善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能有效缓解社会矛盾,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 二) 完善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是实现社会公正的保障
世上没有绝对的公正, 每个人从出生就注定了个体的差异, 具体表现为天赋、体态、生活条件、获取资源的渠道等方面的差异, 又或许是后天命运带给他们的“不公”, 弱势群体便是上述方面的欠缺者, 所以他们往往会面临更多、更大的困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形式正义的经典表述, 但社会公正不仅仅局限于形式公正, 更应该追求实质公正, 应当保证每一个人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法律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也是社会管理必不可少的手段, 更是实现社会公正的保障, 弱势群体自身条件的不足直接导致其在获取社会财富、维护自身权益时遭遇很多“不公平”, 完善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向实质正义靠近, 弥补形式正义的不足, 为弱势群体提供方便、快捷、低成本的法律服务, 使每个人都能平等的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 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对弱势群体的利益进行适当的补偿, 扶助弱势群体帮助他们实现生存和发展的愿望, 是社会正义的应有之义, 也是法律应有之义。
( 三) 完善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原则的体现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人权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保护弱势群体就是保障他们的人权得以实现。强势群体拥有较高社会地位和较多社会资源, 如果其权利一旦受到侵犯, 他们完全有能力凭借自己的力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 由于弱势群体的社会地位偏低, 很多问题都是他们自己无法解决的, 更多的只有依靠国家政府部门的援助, 通过国家的法律来实现自身权利的保护。
三、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宪法和其他一般法都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作了相应规定, 但在实践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立法上的欠缺。我国主要的法律都是人大制定的, 虽然人大代表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 但是由于我国现行选举制度的局限性, 人大代表往往反应不了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 在立法层面上也没有专门为弱势群体设立利益诉求渠道, 最终的立法只能是立法阶层的利益反映, 对弱势群体的利益维护考虑较少。
二是执法中的不足。虽然我国法律有对弱势群体保护相关的规定, 但在实践中, 执行情况却不尽如人意。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在执法中有严重的滞后性, 往往不能有效及时地处理矛盾纠纷, 从而使弱势群体的利益受到更大的损害; 另一方面, 对执法缺乏有效的监督, 导致许多执法部门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不够重视。比如近年比较热门的农民工讨薪问题, 大多都是被曝光在网络媒体下引起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后, 行政机关才对公民的权利进行救济。
三是司法中的缺陷。司法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 公民在权利受到侵害时, 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但是一般老百姓由于思想的限制, 大多不愿意打官司, 另一方面, 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缺乏灵活性、程序繁琐、诉讼成本高, 社会一般大众不会选择司法程序处理纠纷和矛盾。更何况, 我国的司法没有完全独立, 尚不能与公权力进行强硬的抗衡, 使得百姓的诉求得不到满意的解决。
四、完善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构想
针对上述提到的我国对弱势群体现行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和司法实务中的感悟, 浅谈在立法、执法、司法中完善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构想。
( 一) 立法层面的完善
一是完善立法程序, 健全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立法是进行法律保护的基础, 完善立法才能做到有法可依。全国人大代表是立法的直接参与者, 也是他所代表的群体的利益维护者。当前人大制度在立法上的缺陷, 表现为人大代表反应不了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弱势群体广泛存在社会的各个方面, 其利益诉求很难得到集中反映, 虽然他们大部分能行使选举权, 但他们自身素质较低, 对选举的情况知之甚少, 不知道选举的意义, 对选举的代表认识较少, 甚至不清楚选举的代表代表了哪个群体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 建立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对此情况, 国家和各级政府可以在弱势群体范围内加大对选举权利的宣传, 帮助他们了解权利的行使方式; 此外, 各级政府可以建立专门面向弱势群体的部门, 为弱势群体提供咨询并听取他们的建议与意见。
二是完善立法内容, 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我国目前涉及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大多位阶低、效力等级不高, 立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不足。面对这一情况, 需要加强高位阶的立法, 具体来说, 可以以《宪法》为核心, 结合其他的一般法, 设立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制度进行规定; 或者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参照、整合当前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加强对弱势群体专门法律的制定。但不管采取何种立法方式, 立法内容都要尽可能做到周全、完善、具有可执行性, 避免政策性的口号充斥法律条文的内容, 将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落到实处。
( 二) 执法层面的完善
依法行政原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是法治原则在执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依法行政原则要求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加强对于弱势群体权利的法律保护, 政府在执法中就要做到严格依照法律办事, 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 同时, 执法机关要注重公正执法。在执法活动中, 有些执法部门在处理弱势群体与某些强势群体的冲突时, 往往无视弱势群体的利益, 偏向于维护强势群体, 导致法律沦为摆设。
在执法方面要发挥行政权力运行具有主动性的特点, 加大执法力度。在执法活动中, 执法部门要规范执法行为, 主动执法。弱势群体由于其自身原因或客观原因, 很多时候很难甚至不能主动运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 需要执法机关主动执法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力是国家法律赋予的, 从本质来来说, 既是一种权利, 也是一种义务, 执法机关人员在享有权利的同时, 也要承担法律的义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 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观念, 切忌不公执法、暴力执法。
( 三) 司法层面的完善
司法是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对于弱势群体权益的维护更是必不可少。司法的完善, 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是降低诉讼成本, 简化诉讼程序。在司法保护方面, 必须解决一个突出的问题: 诉讼成本过高。大部分弱势群体物质条件较差、文化水平不高, 即使想要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权益也无从下手, 更是无力负担高昂的诉讼费和律师费, 对于他们来说, 通过司法寻求权利救济的想法不切实际, 法律和司法部门无疑就成为一种摆设。司法程序的完善也是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重要方面。当前我国司法僵化、司法程序繁冗, 各种复杂的程序使一般人都头疼不已, 更何况对于很多知识水平不高的弱势群体。所以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 应该着手于简化程序、便利诉讼和减少诉讼成本方面探索出路, 使法律消费不是昂贵的奢侈品。国家可以适当地对律师行业的收费标准进行干预, 让律师的收费标准摆在明面上, 形成竞争机制。2015 年5 月1起我国实施的立案登记制度便是简化程序的一项新举措, 很好的解决了困难群众立案难的问题, 为群众进入司法程序拓宽了渠道。基于立案登记制度, 今后还可以探索其他便于群众立案的机制, 例如进行网上立案等。此外, 应该完善我国的简易诉讼程序, 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是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弱势群体权利的司法保护, 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 为社会弱势群体寻求司法保护提供社会支持。我国当前法律援助制度关于法律援助对象的规定较为严格, 比如强制辩护的对象,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强制辩护的对象仅限于未成年人、盲、聋哑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中的被告人等。要真正实现法律援助的目的就必须拓宽法律援助层面, 让更多的人能够获得法律援助。
五、结语
弱势群体是社会不可忽视的群体, 他们的存在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 正因如此, 国家和社会都应该关注弱势群体, 关注弱势群体是关注民生、关注弱势群体是关注社会矛盾、关注弱势群体是关注社会发展。完善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是保障人权的需要, 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但弱势群体法律保护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 也是一条很长的路, 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和充分的心理准备, 这个问题不可能通过一时的努力而起到一劳永逸的效果。持续关注、不停探索, 从各方面入手, 多角度、多层面的考虑, 对弱势群体建立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 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为社会的稳定、和谐提供助力。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知识文化水平的提高, 社会弱势群体问题越来越成为了个人、社会和国家关注的焦点话题。本文通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弱势群体进行研究分析, 提出一些完善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构想。
关键词:弱势群体,法律保护,构想
参考文献
[1] 卢艳芹.对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界定[J].今日科苑, 2008 (4) :220.
[2] 毛晓华.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J].湛江海洋大学学报, 2005 (2) :20-23.
[3] 王晓星.论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J].法制与社会, 2011 (3) :280
弱势群体和谐社会范文第3篇
一、弱势群体的概念及范围
对于何为弱势群体, 学界有不同的表达和认识, 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弱势群体的“弱”给予认定, 形成了多样化的认识标准, 目前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1]而笔者认为, 所谓弱势群体, 是指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由于群体的力量、权力相对较弱, 因而在分配、获取社会财富时较少较难的一种社会群体。弱势群体可以根据对象的社会地位、生存状况、生理特征和体能状态来界定, 是对于社会中一些生活困难、能力不足或被边缘化、受到社会排斥的散落的人的概称。
现阶段, 我国公认的社会弱势群体有以下几种:未成年人、妇女、伤残人士、孤寡老人、农民、下岗职工、特困户、受灾地区群众、体弱多病的离退休职工、困难企业职工、贫困地区群众等。
二、我国现行立法体系下弱势群体基本人权保障的不足
我国人权保障事业从开始至今, 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 确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在一些立法和研究领域我国甚至已走在世界各国前列, 但是我们在看到优势的时候也应该注意到, 我国当前社会中妇女就业歧视、儿童拐卖、孤寡老人养老难、青少年犯罪等问题层出不穷, 农民、待就业大学生、下岗职工等新型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问题也逐渐凸显, 这一系列问题都说明了, 我国人权保障立法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仍然需要不断的发展完善。纵观我国现行人权保障立法体系, 可以认为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一) 相关法律可操作性不强, 缺乏相应权利救济途径
我国现行弱势群体人权保障立法体系是以根本法中基本原则为主干贯穿始终, 以基本法的一般规定以及单行法的具体规定为枝叶逐一对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进行规定和保障。虽看似体系完善, 但深究其中却可以发现, 我国目前的弱势群体人权保障单行法中的相关法律制度多以实体法为主, 赋予弱势群体实体法意义上的权利, 但是对于具体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实现法律规定的实体权利、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何种途径才能维护自身权益、弱势群体拥有何种救济途径以及如何选择和启动救济途径都没有明确规定, 这一系列问题直接导致弱势群体虽看似享有多种实体权利, 但该实体权利无法通过正当途径来行使和救济, 以致于享有的合法权益受到减损。[2]
(二) 相关法律宣传不到位
我国建设法治社会以来一直将全民普法放在重要位置, 国家和政府做了大量的普法工作, 但是就目前现状而言, 普法强度仍然远远不够, 尤其是对于专门性法律的宣传还尚未达到社会应有需求。此外, 各地区普法程度不均衡, 尤其是在农村和边远地区, 法律普及程度非常落后, 以致于一些侵权事件发生后, 当事人根本不知道有法律对自身权利进行保护, 更不清楚法律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更有甚者, 一些地区的执法者和国家工作部门工作人员都不清楚法律具体规定, 形成了“民不知法, 民不知权”的尴尬局面。对于弱势群体来说, 社会法律宣传不到位的现状导致其对自身享有的权利不甚了解, 更不期望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自己的合法人权。
(三) 对弱势群体对发展权关注不够
就我国现行弱势群体人权保障相关法律规定来看, 立法更多地停留在对其生存权的保障方面, 而对于其发展权却几乎没有涉及到。但是我们知道, 要彻底消除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隐患, 更重要的是要增强他们改变自身弱势地位、获取社会财富的能力, 若法律保护仅仅停留在保证其生存的层面, 而忽视对其发展权的保护, 那么弱势群体的社会地位将仍然长时间无法改善。在发展权问题中较为突出的是教育资源和受教育机会分配问题。由于全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存在不平衡, 发达地区投入的教育资源远远超过贫困落后地区, 而由于户籍的限制, 一些农民工子女在发达地区接受教育存在极大困难, 这就导致本就是弱势群体的群众由于自身"弱势群体"身份的限制无法享有良好的发展权而无法摆脱这一身份, 从而导致恶性循环, 难以动摇弱势群体的不利地位。
三、弱势群体人权保障立法的完善
(一) 加快立法完善和制度更新步伐, 合理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古希腊先贤柏拉图曾说“我们的立法的全部要害, 是让公民在尽可能相互友好的环境中过最幸福的生活”。[3]我们目前也应进一步加快立法完善和制度更新的步伐, 剔除法律中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规定, 增补有助于促进实质内容的规定。对于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 目前我国亟待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有:改革户籍制度、完善就业服务体制、改革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弱势群体的政治参与权、规范收入分配机制等等, 只有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些问题, 才能逐渐消除社会上对弱势群体的歧视和排斥, 使弱势群体的人权得到真正全面的保障。
(二) 各级政府坚持以人为本, 对弱势群体提供强有力的社会保护
英国学者洛克在其著作《政府论》中曾对政府的功能做出了一个让后世人振聋发聩的定义:“政府是一个理想的可用来为社会服务的工具, 政府的目的是为人民谋福利。”[4]在法治社会中, 要使弱势群体通过法律武器来实现自身生存和发展, 就要求政府必须承担起保障人权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的使命。政府应对市场进行适度干预和弥补;对弱势群体的人权给予例外对待和特殊保护;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贯彻公平的价值取向, 对弱势群体利益提供支持和保护;通过公共服务职能向弱势群体提供社会服务和保护;化解社会风险, 防范弱势群体发生聚合行为等。这既是政府的基本行政责任和德治的体现, 也是保障人权追求实质公平的结果, 使公共援助成为建立于法制社会的一种正义权利, 而不是道义支持。
(三) 关注弱势群体的现实要求, 建立和完善弱势群体的教育制度
保障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对于改变弱势群体的地位和命运至关重要, 它是弱势群体摆脱弱势地位, 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途径。在维护法律普遍性的前提下, 基于弱势群体的特征而给予其倾斜性保护是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必有内容。同样保障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 不仅要确保教育资源的公平性, 还要对特定弱势群体, 如残疾人、农村人口、农民工子女、低收入家庭子女等给予特殊保护。
摘要:人权保障向来是法制建设的同行者, 一个国家对于弱势群体的人权保护程度最为直观地彰显着该国法制建设的成绩和社会发展的文明程度。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将构建法治社会、实行“依法治国”放在国家建设的重要战略位置上, 到目前为止, 我国法制建设已取得了良好成效, 举世瞩目。但是,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飞速发展, 社会转型期的矛盾亦逐步凸显, 社会上产生了愈来愈多的弱势群体, 其合法权益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尚不能充分实现, 亟待国家通过立法方式给予更加全面、深入的保障。本文对我国法治社会下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问题进行深入、客观、全面的研究, 以期能够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为我国今后人权保障事业的蓬勃发展贡献力量。
关键词:法治社会,弱势群体,人权保障
参考文献
[1] 周长明.论弱势群体与和谐社会构建[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 (人文社科版) , 2006 (9) .
[2] 孙海芳.试论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08 (1) .
[3] 柏拉图.法律篇.
弱势群体和谐社会范文第4篇
佛陀旅行经过一个森林,那一天非常热,刚好在中午,他觉得口渴,就告诉他的弟子阿难:“我们刚走过一条小溪,你去取一些水来。”
阿难往回走,但是他发现那条小溪非常小,有一些车子经过,溪水被弄得很污浊,本来沉淀的泥沙都跑上来了,现在那水不能喝了。他回到佛陀身边,告诉佛陀:“小河里的水已经很脏,不能喝了,请你允许我继续走,我知道有一条河就在离这里不远的地方,我去那里取水。”
佛陀说:“不,你到刚才那条小溪去取水。”阿难知道那条河里的水取来也无法饮用。但佛陀说了,他就必须去。当他第二次回来的时候,阿难问佛陀:“你坚持叫我去,但我是不是能做些什么来使那些水变纯净?”佛陀说:“请你什么事都不要做,否则你将会使它变得更不纯净。不要进入那条河流,只要在外面等、在岸边等待,如果你进入溪流,你将会把水弄得更脏,溪流自己会流动,你要让它流。现在你再去。”
当阿难第三次回到那条溪流时,水是那么清澈,泥沙已经流走了,枯叶也消失了。阿难笑了,他取了水快活地回来,拜在佛陀的脚下说:“你教导的方法真是奇异,你给我上了伟大的一课:没有什么东西是永恒的,只需要耐心。”
一条小河是这样,生活也是这样。有时,生活里会有很多的烦恼,但是我们也应该耐心地等待。 等到空心菜开花
看到水田边一片纯白的花,形似百合,却开得比百合还要繁盛,姿态非常优美,我当场就被那雄浑的美震慑了。
“这是什么花?”我拉着田边的农夫问道。
“这是空心菜花呀!”老农夫说。
原来空心菜可以开出这么美丽明艳的花,真是做梦也想不到。我问农夫:“可是我也种过空心菜,怎么没有开过花呢?”
他说:“一般人种空心菜,都是还没有开花就摘来吃,怎么会看到花呢?我这些也是为了做种,才留到开花呀!”
我仔细看水田中的空心菜花,花形很像百合,美丽也不输给百合,并且有一种非常好闻的香气,如果拿来作为瓶花,也不会输给其他的名花呢!可惜,空心菜是菜,总是等不到开花就被摘折,一般人总难以知道它开花是那么美。纵使有一些做种的空心菜能熬到开花,人们也难以改变观点来看待它 仅仅是一遍鸡鸣
传说:有两个人偶然与神仙邂逅,神仙授他们酿酒之法,叫他们选端午那天收割的米,与冰雪初融时高山流泉的水珠调和好了,注入千年紫砂土铸成的陶瓮,再用初夏第一张看见朝阳的新荷覆紧,密闭七七四十九天,直到鸡叫三遍后方可启封。
像每一个传说中的英雄一样,他们历经千辛万苦,跋涉千山万水,找齐了所有的材料,把梦想一起调和密封,然后潜心等待那注定的时刻。多么漫长的等待啊。漫漫长路的终点终于触手可及,第四十九天到了。两人整夜都不能寐,等着鸡鸣的声音。远远地,传来了第一遍鸡叫,过了很久很久,依稀响起了第二遍,第三遍鸡鸣到底什么时候会来?其中一个再也忍不住了,他迫不及待地打开陶瓮,他却惊呆了里面的一汪水,像醋一样酸,也像中药一样苦,使他所有的后悔加起来也不可挽回。他失望地把它洒在地上。
而另一个,虽然欲望如同一把野火在他心里燃烧,让他按捺不住想要伸手,但却还是咬着牙,坚持到了三遍鸡鸣响彻了天宇。多么甘甜清冽的酒啊! 等待永恒
很久很久以前,在寂静的海底躺着两粒沙,他们相距两尺。一粒沙爱上了另一粒沙。他每天看着自己的意中沙,感觉很幸福。就这样,过了很多年,水下风平浪静,沙砾觉得自己拥有了永恒,他不用管水面上的沧海桑田,波涛汹涌,只要能跟自己的爱人长相厮守,就是最美好的生活。
一天,忽然一股水流涌来,巨大的吸力使沙砾漂起来,被吸进了一个洞里。他最后看了一眼自己爱着的沙砾,无法言语。这时洞口合上了,顿时一片黑暗。他知道自己被一只蚌捕获了。在蚌的体内,他变成了珍珠。
又过了很久,蚌被人类捕获,珍珠就被镶嵌在王冠上。已经变成珍珠的沙砾变得很悲哀,但是并不绝望,因为他知道,另一粒沙在海底,痴痴地然而永远地等待着他。 沙砾在王冠的顶部看着百官朝拜,看着国王老去,看着帝国衰落下去。随后国王终于死去了,王冠被用来陪葬。当王冠被放到棺材里的时候他听着墓穴门被关上,心里想着的是在海底等待自己的另一粒沙。他并不惊慌,因为他有的是时间。在海底时他曾经为了两尺距离整整旅行了两亿年。 两棵树的命运
农夫在地里种下了两粒种子,很快它们变成了两棵同样大小的树苗。第一棵树开始就决心长成一个参天大树,所以它拼命地从地下吸收养料,储备起来,滋润每一枝树枝,盘算着怎样向上生长,完善自身。由于这个原因,在最初的几年,它并没有结果实,这让农夫很恼火。相反另一棵树,也拼命地从地下吸取养料,打算早点开花结果,它做到这一点。这使农夫很欣赏它,并经常浇灌它。
时光飞转,那棵久不开花的大树由于身强体壮,养分充足,终于结出了又大又甜的果实。而那棵过早开花的树,却由于还未成熟时,便承担起了开花结果的任务,所以结出的果实苦涩难吃,并不讨人喜欢,相反却因此而累弯了腰。老农诧异地叹了口气,终于用斧头将它砍倒,用火烧了。急于求成的结果只会导致最终的失败,所以我们不妨放远眼光,注重自身知识的积累,厚积薄发,自然会水到渠成。
生命需要等待
许多沙漠植物生命周期都很短促,它们能在下雨过后的短短几天内就完成一次生命全程。听说,戈壁滩上有一种植物,只要一场雨,它就立即抽芽,急速地生根,长叶,开花,结果,仅在8天里就能完成一株显花植物生命周期的全部过程。此后,新一代种子又会重新归于安静地等待。在这片一年也未必能下场透雨的戈壁滩上也许等待了两年时间就是为了这历时8天的生命辉煌。对这些沙漠植物来说,也许等待反倒是生命的主要存在方式。
在植物界还有等待年代更为长久的种子,那就是古莲子。1952年我国科学家在辽宁省新金县泡子屯地下泥炭层中发现了一些古莲子,并于次年种在位于香山脚下的北京植物园中。它们的发芽率居然达到90%以上,并于两年后的1955年夏开出了淡红色的荷花。采用同位素C-14地质年龄方法测得这些古莲子的寿命在835~1095年之间。事实上千年古莲子的发现在我国已屡见不鲜,有消息说,1973年在河南郑州大河村仰韶文化遗址中还发现两枚古莲子,其寿命当为5000年了。它们才是真正做到“千年等一回”的强者,这种坚韧顽强的生命力真让人肃然起敬。
等待也是一种强韧的生命状态。生命需要等待,等待也是积蓄力量、储备能力的过程。
等待者永远醒着。生命的等待既需要一种安于寂寞的静守,又需要一种审时度势的清醒。这是一种伺机而发的等待,一种充满着生命张力的等待。
行色匆匆,心如急风。为生计,为名利,奔波已太久太久。我愿在古道长亭中沏一壶香茗,闲望日薄西山,绿柳如烟,静听雨打残荷,暮鸟归飞。待你风尘仆仆而来,微微招一招手,朋友,坐下喝杯茶如何?
等待,是为了更好地前进。我们尽可畅谈一夜,慨叹红尘滚滚,聚散离合。你正可以打点自己的行囊,整理一路的悲欢,等待明天的旭日东升。上路时,你的脚步定少了几分沉重,多了几分从容。
等待是焦灼后的舒心,紧张后的放松,是长途跋涉后宁静的避风港,是眺望生活美丽的高点。孤舟抚琴,是等待知音的出现;举杯邀月,是等待家乡的音讯;程门立雪,是等待师长的教诲;寒江独钓,是等待心智的高洁他们等待得平和恬淡,不温不火,氤氲出一派谦谦君子的儒雅突破豁达,萦绕着整个中华文明史。
等待是一坛醇香而浓烈的酒,酝酿着不凡;等待是一首清灵而隽永的诗,跳动着灵性。等待是一盏琉璃,只为在巧匠手中翻陈出新;等待是一柄宝剑,遇到侠士,便铮铮作响;等待是一匹骏马,邂逅英雄,便嘶鸣不已。
生活是一条河,等待便是舒缓的河段;生活是一串项链,等待便是绵长而坚固的线;生活是一曲广陵散,等待便是娇媚而动人的脸庞。那是人性的呼唤,是最美丽的瞬间
。
弱势群体和谐社会范文第5篇
【摘要】纵观人类历史,人类对同性恋的认知进程表现为从刑事化到非刑事化、病理化到非病理化的过程。但由于社会道德、文化、法律等多种原因,人们对同性恋普遍持反对和歧视的态度。2014年5月,笔者在佛山市南海区六所高中进行同性恋的认同程度问卷调查,旨在探讨现阶段高中生对同性恋现象的认同程度,试图从高中生对同性恋的认知、态度以及行为方式的角度来理解高中生的心理和精神发展状况,以便为当前的高中生性教育工作提供依据和思考。
【关键词】高中生;同性恋;性教育;认同
A study of senior high students’ opinions on homosexualism in Nanhai of FoshanHUANG Xianbao. Biology Department of Nanhai High School, Foshan 528211, China
【
【Key words】High school student; Homosexuality; Sexual education; Identity
同性恋,是在人类历史上、在各个文化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基本行为模式[1]。但在大众眼中,似乎只有异性恋是符合伦理道德的,而同性恋、双性恋等其他的性取向人士似乎就违反了传统道德,践踏了人类社会的伦理。其实,这是对其他性取向人士的诋毁和侮辱。早在1973年,美国精神病学家学会就将同性恋从精神变态行列删除[2],我国也在2001年出版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中认为同性恋的性活动并非一定是心理异常,同性恋不再被统划为病态,不再把同性恋看作一种病态心理[3]。随着2014年英国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在全世界范围内,同性婚姻合法化已成为不可阻挡的世界发展趋势。早在20世纪40年代,美国伟大的性学家金赛就制作了性取向连续谱来说明人群中的性取向问题。性取向连续谱分为左右两极,最左极是100%的同性恋,最右极是100%异性恋,中间是100%的双性恋。人群中在性取向连续谱上述三个位点上的人数非常少,也就是说极端的、绝对的异性恋、同性恋和双性恋在人类社会中很少见。绝大部分异性恋者在性取向连续谱上的位点在比较接近右极的范围内,即异性恋约占总人口比例的95%左右。绝大多数同性恋者在性取向连续谱上的位点在比较接近左极的范围内,这部分人一般占总人口比例的3%~5%。纵观人类历史,人类对同性恋的认知进程表现为从刑事化到非刑事化、病理化到非病理化的过程[4]。
由于社会道德、文化、法律等多种原因,人们对同性恋普遍存在反对和歧视的态度[5]。传统儒家思想认为,同性恋是对阴阳和谐的异性恋关系、家庭整合以及社会秩序的一种挑战[6]。加之社会对同性恋者的长期污名,比如说“搞基”、“基佬”、“娘娘腔”等语言的应用,对同性恋者形象加以诋毁,无形中给同性恋人士贴了很多负面的标签;另一方面,我国中小学性教育的缺位,导致大部分高中生没有性多元视野,多数学生对同性恋现象的认识不够全面,对同性恋人士存在歧视和排挤,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开展了很多对同性恋态度的研究,但主要集中在大学生群体[7-10]对同性恋态度的调查。
2014年5月,笔者在佛山市南海区六所高中进行同性恋的认同程度调查。本研究旨在探讨现阶段高中生对同性恋现象的认同程度,试图从高中生对同性恋的认知、态度以及行为方式的角度来理解高中生的心理和精神发展状况,以便为当前的高中生性教育工作提供依据和思考。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本研究采取分层随机整群抽样方法,选取了佛山市南海区六所高中的部分学生,这六所高中分别是南海中学、石门中学、桂城中学、九江中学、西樵高级中学和华师附中南海实验高中。采用随机取样的方式,在这六所高中的高一高二年级进行随机取样并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800份,回收问卷768份,剔除部分未答、少答、漏答的无效问卷,共有675份问卷有效,有效率844%。其中,男生279人,占413%;女生396人,占587%。高一学生348人,占516%;高二学生327人,占484%。
12工具和方法
研究工具有:自编高中生对同性恋的认同程度调查问卷,包括性别、年级、对同性恋的认知、态度和行为方式;SPSS190软件作为调查数据的统计分析用。
研究方法有:采用文献检索法、问卷调查法和数据分析法进行研究。以CNKI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为检索平台,标引关键词“高中生”、“同性恋”、“性取向”或“认同”为入口检索词,此外利用校图书馆、书店等检索相关专著;采用高中生对同性恋的认同程度调查问卷调查学生对同性恋的认知、态度和行为方式;采用Excel和SPSS 190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录入、整理和统计分析,统计分析使用χ2检验。
2结果
21高中生对同性恋的认知能力现状
从性别的不同分析了高中生对同性恋的认知能力现状。女生较男生对形容同性恋相关的词语掌握程度要好,且差异显著,这可能是由于男女生在获得同性恋这一现象时所通过的途径不同导致的。男生认为同性恋是心理或精神疾病的人数占495%,而女生占338%,且男女差异十分显著。这说明男女生在同性恋的认知上存在明显的差异,女生较之男生而言,对同性恋有更为正确的认知。见表1。
22高中生对同性恋的态度
从高中生对自身周围的人群的感知以及态度来反映高中生对同性恋的态度,在感知周围是否有同性恋的问题上,男女生之间存在显著差异,男生为344%,女生为389%。说明在高中生的生活圈子里,有着不少的同性恋人士在影响着他们。在是否赞成同性恋这一问题上,只有298%的高中生持赞成态度,反对的男生占154%,女生占86%,存在显著差异。见表2。
23高中生对同性恋的行为方式
从高中生的日常生活出发,探讨高中生如何对待同性恋的朋友和亲人,以及对同性恋婚姻的看法。在对待同性恋的朋友或亲人时,男女生之间存在显著差异。女生对同性恋的朋友或是亲人都更为宽容,能和同性恋亲友继续正常或者深入交往的比例高于男性。在对待同性恋婚姻合法化问题上,男女生并无显著差异。持赞成的高中生人数接近一半,为468%。见表3。
3讨论
31高中生对同性恋的认知能力
高中生对同性恋的认知能力较弱,虽然高中生对形容同性恋的词汇认知正确率达到625%,但是,认为同性恋是一种心理或精神疾病的高中生也达到403%。这表明高中生对同性恋的认知普遍存在误区,不少高中生对同性恋的认识是错误的或者是存在局限性的。从高中生获取同性恋信息的途径来看,绝大多数高中生都没能从正规且权威的途径(指家庭和学校教育,只有9%的高中生从这一途径获取信息)获取,那么,从其他途径,比如网络、影视作品、杂志书刊等途径获取的信息,往往是比较片面的、存在错误的、甚至是完全有害的。这样混杂的信息对高中生树立正确的性与性别观念,如何正确处理与对待性少数人群都是极为不利的。
32高中生对待同性恋的态度和行为方式存在不足和误区
高中生赞成同性恋的人群还是占少数的,只有298%,大部分高中生还是处于中立或者反对的一方。可能的原因是中学生对同性恋相关知识认知程度不深、中学性教育长期缺位以及与我们社会的主流价值取向有关。在对同性恋的行为方式上看,中学生对朋友是同性恋的接受程度高于家人是同性恋,这与国内的研究一致[11,12]。表明中学生对同性恋还是存在一定程度的排斥,不能完全以对待普通人群的态度对待同性恋人群,这可能与中国传统的价值观有关。
33对高中生开展全面型性教育刻不容缓
全面型性教育的目的是帮助青少年“成长”,全面型性教育体现了对性人权的尊重,其在预防性病、艾滋病,避免意外怀孕等方面的效果也被公认是最好的[13]。根据问卷调查的结果,网络、影视作品成为高中学生获取同性恋等性知识的首要来源,但网络和影视作品关于同性恋等性的知识却是良莠不齐,对高中生的负面影响往往大于正面影响。从高中生对同性恋的认知、态度和行为方式可以看出,高中生对性的生理心理知识、社会性别平等、性的社会化过程、性的道德与法律等有关性的内容都没能有准确的了解与掌握。
这些都提醒我们要关注高中生的“性”问题,从社会性别视角出发,协助其建立正确且多元的性知识与观念,也使得处于性别少数和性别弱势的青少年受到更多尊重和平等对待[14]。我们要坚定的推进全面型性教育,给予高中生全面理解与掌握“性”问题的机会,让他们有更为扎实的基础做出更为符合人性的选择。政府教育部门也应当重视和加大投入,设置专门课程和研发教材,培养一批优秀的性教育师资。而学生信任和乐意接受的知识传播者如专家、老师、家长等理应担负起更多的责任,教师与家长应适时主动地与高中生交流有关性的问题,在理解与倾听的基础上进行引导[1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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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和谐社会范文第6篇
在我国众多的人口中, 聋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据统计, 中国有2200万重听人和聋人[1]。随着国家对残疾人事业的重视及有关政策的落实, 聋人的生活状况有所改善但由于种种原因, 残疾人的生活、教育、就业发展还落后于正常人。聋人就业表现出极大的不稳定性, 甚至出现聋哑人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 严重地危害了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2 问题根源
2.1 家庭对聋人教育观念的偏移, 聋人的心理教育滞后
随着社会的快速进步, 但聋人的教育相对滞后,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 我国残疾人接受中高等教育程度普遍偏低[2], 许多家长甚至聋人自身对教育有一种错误观念, 聋人没必要上那么多学, 而实际上聋人上学比健听人受教育更为重要并且聋人更容易出现心理问题, 需要定期的心理健康辅导。
2.2 现实生存压力大, 住房、婚姻等因素导致聋生幸福指数下降
大多数聋人家庭相对贫困, 聋人的工资除去房租、吃饭、日用品剩下的寥寥无几, 更谈不上买房子。另外, 据上海聋人婚姻的一份调查, 聋人与聋人结婚的比率占到了85%以上, 且婚姻较稳固, 离婚率很小;而在仅占不到10%的聋人与健听人的婚姻当中, 离婚率竟高达40%以上[2];聋人进了一些福利厂工作, 工厂往往存在聋人人数少, 男女比例失调, 这些工厂往往分布在不同的地区, 加上聋生自身社交圈子狭小, 这给他们择偶、交友带来了许多不便。
2.3 聋人融入社会的外部条件还不完全具备
目前社会在福利、观念等各方面还不完全具备聋人融入的必要条件。聋人走向社会后, 企业教育往往严重缺乏, 文娱生活单调, 有的企业打着聋哑人的名义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却将聋哑人的利益置于一边。聋人的手语很难为健听人所接受, 在沟通上与健听人只能通过写字来交流, 这给聋人交流带来了许多的麻烦与不便, 又无法通过文娱活动来释放, 时间长了便产生了聋人与老板及工友的隔阂, 甚至是偏见, 聋人的孤独感会导致心理上、行为上出现失衡。
2.4 自身的因素的局限容易使聋人误入岐途
聋人自身的因素的局限, 容易上当受骗是非辨别能力弱, 以致走向犯罪道路。聋人相对幼稚、单纯、智力不能充分表达, 在信息接受上有许多片面性, 不能或无法完全预料行为后果的特殊性, 容易上当受骗, 法律意识淡薄, 社会聋人团伙和不法分子以帮其找工作等为名乘虚而入, 诱骗聋人上钩, 使其越陷越深, 最终给社会带来损失。
2.5 缺少目标, 价值观迷茫, 缺乏自信
目前, 聋人在社会上发展没有足够的空间, 真正成功的聋人实际上很少, 大多数聋人干着很基础的工作, 没有体现出他们应有的价值。另外, 有的聋哑人从小接受家庭父母的溺爱以及社会福利的优待, 缺少必要的立志教育, 没有理想, 对生活没有目标, 从小失去锻炼机会, 失去了自强不息奋发向上的精神动力。
3 建立聋人区的优势
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 促进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条) 。但在实施过程中我认为集中就业更为重要, 整合聋人职业资源, 变聋人局部弱势为群体优势, 建立开放式的聋人区, 将对目前聋人面临的问题, 聋人的发展起到积极意义。
3.1 为聋人提供了安居乐业的环境
安居乐业是每一个人的需求, 政府可以采取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多种形式, 给聋人一个稳定的生活、居住环境, 解决了聋人的后顾之忧, 同时, 聋人区大量的聋人便于择偶, 也便于提高聋人的幸福指数。
3.2 定期的教育引导使聋人避免走入许多误区
建立聋人区便于进行定期的信息交流、道德观、价值观、法制教育, 使聋人避免因为交流障碍而误入歧途。无障碍不仅是生活上的方便残疾人, 而更应该是交流上的、思想上的无障碍, 聋人区创造了一个氛围, 聋人与聋人、懂手语的健听人的交流没有障碍, 在心理上是平等的, 避免了社会交往的自卑感与孤独感, 及时、定期的组织心理专家通过讲座、访问等多种形式, 来疏导聋人某个阶段出现的各种心理问题, 防患于未然。
3.3 便于政府、企业、学校优势互补, 有的放矢
适合聋人的企业提供技术与资金, 学校培养, 政府提供适合聋人的区域, 相应的配套政策、法规、必备的生活条件。在政府的保障和监督下, 特殊教育学校所开设的专业基础课程直接针对聋人区内的企业, 并通过岗位实习、培训等实现聋人职业教育与企业的接轨, 良性循环。
3.4 便于建立聋人特色品牌产业, 实现聋人价值
建立聋人区便于建立有特色、有影响的聋人品牌产业, 使他们的特色群体优势发挥出来, 使聋人个体得到最大程度的发展, 树立自信。当个体觉得自己的参与是有价值有必要时, 才真正能够提高其主观幸福感, 众所周知, 盲人按摩已成为盲人很有特色的一个品牌行业, 而聋人在手工艺方面有独到的优势, 但目前挖掘得还不够, 一些手工艺品厂家已逐步认识到聋人的价值, 并开始录用聋人作为高级工, 这将扩大聋人就业, 极大提高聋人在社会上的影响。
3.5 便于各项福利、法规、政策落到实处, 促进社会和谐
便于国家各种福利政策, 救助政策有重点的落到实处, 增加聋人就业的稳定性, 对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很大作用。聋人区一直是社会和媒体的焦点, 吸引真正有爱心的企业家、基金会等加入到帮助残疾人、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行列中来, 也鼓励真正有知识有抱负的聋人进行创业, 实现自身价值。
3.6 为实现聋人平等参与、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聋人区是一个过渡期, 在这个区域聋人与健听人的各方面差距在拉近, 聋人的素质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自身的价值得到了最大的实现, 得到了社会的认可, 并具备了适应社会的能力。
4 结语
聋人平等融入到社会, 不仅体现在相关的政策上, 而更重要的是体现在通过一定的形式来实现, 以聋人区为主体的灵活就业方式能把局部弱势上升为群体优势, 随着聋人自身价值的实现, 交流上的无障碍, 聋人自身认知的提高, 和外部环境的改善, 聋人一定会真正融入主流社会。
摘要:当前, 聋人的教育、就业都不容乐观, 聋人犯罪日益猖獗, 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既有聋人自身的原因, 又有外部环境的原因, 笔者认为如何成功地解决这一难题, 将对我们的和谐社会建设起到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局部弱势,群体优势,聋人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 中国残疾人第二次抽样调查数据[EB/OL].http://temp.cdpj.cn/dlzt/cydc/index.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