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开发版权问题论文范文第1篇
“私人订制”产品按照其定制形式可以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由商家提供基本的商品, 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在商品上印刻一定得文字或图案, 这类现象在著作权法上往往不存在什么问题-如果印刻的文字或图案构成作品, 创作者当然成为其著作权人, 此外这方法获得的最终产品创造性有限, 经济价值、研究价值都不大。另外一类就是由消费者进行设计, 网商按照消费者要求进行制作。合同法以加工承揽合同的方式对此类行为早有规定。但是, 这里并不仅仅涉及到一个简单的交易行为, 如何对待其间形成的创意成果依靠合同法无法解决。
限于消费者的知识水平以及网店经营者的技术水平, “私人订制”的内容基本上都集中在对于商品外观的美化, 同时也彰显消费者的个性与创意。这样一来, 对于私人订商品的保护就必然存在两个分歧-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笔者认为对于网购的私人订制产品, 其外形达到艺术作品“美感”要求的, 应当首先以著作权的方式进行保护, 换而言之至少应当两种保护方式并存, 如果必须择其一的话则以著作权法优先。因为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具有新颖性和适于实用的装饰性的发明创造, “富有美感”条件中的审美标准以及创作程度要求较低, 且专利权须依法定程序而享有。达到艺术标准的定制产品著作权保护并不赋予被披露的艺术以专有权, 仅是保护其艺术性的表达, 其保护条件则强调艺术性表达的独创性, 且著作权自创作完成时起产生并受法律保护, 无须任何程序的申请、批准。
定制品本身就是以彰显定制者个性创意为目的, 所谓个性即“作为一个人而不是抽象概念的性质或状态;是与一个特定的人有关的情况或事实;是区别一个特定的个体或者在他与其他人的关系中使其特殊化或者突出其性格特征的集会体;是通过个人特征而引起深刻的关注、钦佩、尊敬以及影响的社会特征”。也就是说对创造者而言其思想之表达是第一位的;此外, 这类作品多为消费者即兴创作一般不会通过复杂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程序去申请保护, 如不以著作权方式保护许多有价值的创意将落入法律保护的真空。故而根据著作权法以艺术作品的形式对网购私人订制产品予以保护是较佳的选择。
二、特殊类型的私人订制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能够产生艺术价值的消费者的设计往往有两种产生形式, 一种是完全由消费者自主设计, 网络店铺只负责加工生产, 毫无疑问, 这类情况下著作权由消费者享有;另外一类是由店铺提供基本素材, 消费者进行挑选并自由拼接, 最后店铺再按照消费者的选材设计进行生产。在后一种情况下会产生两个疑问:一, 是否存在一个边界, 当店铺提供的素材创造性程度单位大小超过这个边界的时候, 消费者的著作权就不复存在, 著作权仍然停留在这些创造性素材的单位上?二, 由于店铺提供的素材的有限性, 理论上能够做出的组合也是有限的, 对于相同的或相似的定制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如何归属?
对于第一个问题, 笔者认为应当以店铺提供的素材本身是否构成作品为边界进行讨论。当店铺提供的素材过于基础时, 不构成作品时, 如果消费者利用该素材创作的作品具有足够的艺术价值当然由消费者享有著作权;当店铺提供的素材本身独创性高到足以单独构成作品, 对于利用该素材而创造出来的私人订制品而言, 如果其本身有独特的艺术价值, 也应该被授予著作权。因为消费者利用店铺提供的素材进行了创造性的组合与编排, 同样体现了他的创造性劳动, 不仅自然地获取著作权, 而且由于双方本身就存在的合同关系就包含了消费者对于店铺提供素材的自由使用, 对于那些本身构成著作权客体的素材的利用都不被视为著作权的侵犯。
一般来说, 两个作品即使雷同, 如果确系独立创作的话作者对各自作品都享有著作权而彼此不构成侵权, 但是对于本文中的选材定制的产品, 在足够的时间长度内, 雷同作品的出现频率是非常高的, 如果都赋予著作权必然导致管理和利用的混乱。在不动摇著作权一经创作完成就自动取得的基础上, 可以要求此类商家在经营时保存每个消费者的设计并提供给之后的消费者参考, 这样一方面大大减少了雷同作品出现的几率, 另一方面即使出现其著作权也毫无争议地属于在先创作的消费者。
网购中的“私人订制”应当优先以著作权的方式进行规制与保护才能更好地激励创造;应当建立配套的网络信息实时记录平台, 用来预防纠纷发生以及便于此类侵权后的救济。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经济水平的提高, 消费者的消费对象不再满足于批量生产、统一制式的工业产品, 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追求能够彰显自我、独一无二的定制产品。就生产力水平来说, 早已能够满足这部分消费者“私人订制”的消费需求, 然而实现消费者与接受定制业务的生产者的对接始终是大规模推广定制消费模式不可逾越的障碍。互联网的出现, 准确而言是互联网购物平台的出现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新的可能。本文将对这一类产品主要从著作权法角度进行两点分析。
关键词:网购,私人订制,版权问题
参考文献
[1] 孟祥娟.版权侵权认定[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
软件开发版权问题论文范文第2篇
在当今信息爆炸、信息技术革新, 特别是网络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年代, 人们学习和查阅资料的方式也发生了排山倒海的变化, 传统的纸质出版物不再是唯一的信息交流方式, 机构知识库就是一个新型的信息交流形式, 机构知识库主要依托于网络, 在开放获取理念的基础上产生的。机构知识库在国外一些高校和研究机构库得到很好的发展, 而在国内由于我国国情、开放获取理念、管理政策、版权保护政策欠缺、软件技术障碍、激励机制等等方面的因素导致机构知识库建设的实践经验不足, 起步较晚。
2001年, 俄亥俄州立大学的行政官员和该校图书馆馆长布兰宁 (Joseph J.Branin) 在探讨开发远程教育体系时提出建立俄亥俄州立大学知识库, 用来保存该校师生员工的电子学术资源, 这就是机构知识库 (Institutional Repository简称IR) 的雏形俄亥俄州立大学知识库 (Ohio State University Knowledge Bank) (Institutional Repository, 简称为IR) 国内学者对其概念说法不一, 有的称为机构库、机构仓储库, 有的称为学术机构知识库或机构资源库。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 是全球的知识共享目标。一般的学者都认为机构知识库是主要进行收集、整理和保存本单位或多个机构的知识成果, 并对这些学术成果进行标准的元数据管理、分类, 按照开放标准与互操作协议进行保存, 用户通过访问Internet的形式来获得相关知识, 这些方式通常是公开和无偿的。
二、国外机构知识库建设中的版权问题解决
(一) 制定政策强制开放存取
欧美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为了防止出版商对学术成果垄断的局面, 主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的政策来解决机构知识库的版权问题, 美国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 (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 即NIH) 是最著名的科研资助机构, 05年发布开放存取政策, 强制性要求学者用其资助的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 必须交一份给NIH国家医学图书馆, 文章发表后12个月内开放获取。06年, 美国联邦科研公共存取法案, 也称为FRPAA法案, 受到联邦机构资助的所有研究成果必须通过机构知识库进行开放存取, 这是美国最强硬的开放存取政策。
(二) 知识共享协议
这一概念主要起源于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劳伦斯莱西格教授创办知识共享协议, 也称为CC协议, 现在被应用在机构知识库中。知识共享协议是版权授权许可的一种新方法, 有效的降低了版权侵权的风险, 非常受机构知识库的管理者和学者的欢迎。
非常典型的案例是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图书馆制定的机构库的协议比较规范、具体, 提交者和机构之间的争议处理, 权利和义务等。协议规定:机构知识库有权对学者提交的学术资源进行翻译、复制和长期保存。通过知识共享协议的授权, 发布到网上的学术资源可以全世界学者进行免费下载并使用。还有主要对资源提交人 (作者或者第三方) 和机构知识库的管理者的权利、义务和争议的及时协商等内容为主的加州大学图书馆制定的机构库协议。2006年, 美国众多科研机构联合组建机构合作委员会CIC签署了版权协议声明, 帮助作者保留共享作品和上传到机构知识库中的权利。
三、我国机构知识库建设中的版权问题解决
(一) 加强版权政策研究
虽然国外的版权法律很完善, 考虑我国的国情, 国外经验不能完全照搬, 应该部分借鉴。首先我国的社会科学机构应对现行的版权法律进行研究, 主要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合同法》、《著作权法》都有涉及机构知识库版权问题的相关条款。加强对现有法律法规的研究, 结合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版权政策, 能有效解决社会科学机构知识库版权问题、为学者使用机构知识库的数字资源提供了标准指南, 对发生侵权问题的处理程序和原则进行详细的规定, 同时明确的规范了版权人、社科机构、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 版权转让
版权转让主要是指版权所有人将其拥有版权的作品的使用权部分或是全部在法定有效期内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版权转让方与被转方通过签署版权转让合同, 多是出版商和作者之间签署。由于出版商在论文出版时与作者签订的版权转让协议, 使作者无权行驶其作品的自存储权利, 这个是当前机构知识库获得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现在机构知识库的主要解决办法是机构知识库提供作者附录协议 (为了达到学者在期刊出版学术成果时不必与出版商签署完全的版权转让协议而产生的) , 学者向机构知识库提交学术成果时, 机构知识库为减少自身版权风险, 提高作者提交学术成果到机构知识库的可能性而向作者提供的一份作者附录协议范本, 又称补充合同条款, 主要是用来改变合同条款形式的一种协议文件。这样的附录协议可以改变出版商出版的标准协议形式, 学者能够保留一些对学术成果的自由使用权利, 也就能把学术成果自存储到机构知识库中。
Science Commons成立于年初, 主要是致力于使全体学术成员能够更自由地开放存取自我的学术成果, 促进学术交流的发展。Science Commons对作者附录协议进行了大量的研究, 现向学者提供四种标准样本形式:1) 可重复利用的开放存取, 允许向任何网站、机构知识库提交已发表的论文;2) 可重复利用之下的开放存取, 与前协议不同就是非商业使用限制, 即签署附加协议后, 作者必须保证机构知识库和其用户不会将其用于商业用途;3) 即时开放存取, 在文章出版后的第一时间将文章提交至机构知识库供开放获取;4) 延时开放存取, 学者可将未出版, 但已经过同行评议的后印本上传至机构知识库中, 但限制条件是文字在文章出版之日起的六个月后方可免费使用。
摘要:本文首先对当前的信息交流环境进行简单的阐述, 特别是机构知识库的起源、概念、发展和建设现状进行介绍, 其次介绍欧美发达国家机构知识库建设中版权的问题主要解决方法。最后, 通过对国外机构知识库建设中版权问题解决办法的借鉴, 提出我国社会科学机构知识库版权问题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机构知识库,版权,知识产权
参考文献
[1] 柳菁.美国机构知识库版权问题的解决方式及启示[J].情报科学, 2013 (5) :157-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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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卫, 王瑞焕, 潘京华.版权代理模式下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问题策略研究[J].图书情报工作, 2013 (S2) :38-41.
[4] 杨扬.期刊著作权政策对机构知识库资源建设的影响[J].图书馆学刊, 2012 (3) :63-65.
软件开发版权问题论文范文第3篇
盗版软件已成为困扰软件开发商们的头等大事,尤其像微软这样的软件龙头企业更是深受盗版之苦。从“黑屏事件”到状告国内网吧使用盗版软件,再到如今的纽曼侵权一案,无不体现微软对待软件版权一事的重视。不可否认,盗版之所以猖獗,与追逐利益密不可分,这不仅损害了开发者的合法权益,为网络安全带来极大的冲击,更无法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一个健康而和谐的环境。
微软艰辛打黑路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对北京纽曼理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曼公司”)侵犯微软公司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纽曼公司非法使用42套Microsoft Windows和Microsoft Office 系列软件的侵权行为成立,依法判令纽曼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微软公司支付赔偿及诉讼费用共计人民币41万余元。该案是微软公司针对企业最终用户盗版在京提起诉讼并由法院做出判决的第一例案件,也是商业软件联盟在中国宣传尊重知识产权、维护成员公司合法权益的又一起成功案例。
这并不是微软第一次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2008年10月,人们刚从大洋彼岸传来的“金融海啸”中稍微回过神,另一个“黑色巨浪”悄然而至:“如果你使用的是盗版Windows XP操作系统,请务必关闭自动更新功能,否则微软会把你的桌面强制变为黑色......”随即,人们的恐慌和对微软公司的质疑迅速在网络上蔓延,面对强烈的声讨,微软这场名为“Windows正版增值计划”及“Office正版增值计划”的行动开展的并不顺利。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美章教授认为,如果微软采取“黑屏”措施的初衷是要反盗版,那么应该是无可厚非。但是盗版一般包括三个部分:一个是盗版的生产者、一个是盗版的传播者,一个就是广大用户。而打击盗版要从源头上做起,应该抓盗版的生产商,而不是惩罚消费者。
同在2008年,轰动一时的微软诉番茄花园盗版案更是引来社会各界的关注。将近九百万的赔偿金额令人乍舌,番茄花园的作者更是受到判刑的惩罚。2010年,微软又将维权的法杖指向国内的网吧。虽然被告只是动感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但背后却代表了整个东莞市的网吧行业。最后以原被告双方签下“和解协议”作为结束,被告赔偿微软10万元人民币,并加购700套正版软件。
正如我们看到的,作为商业软件联盟的成员之一,微软一直在保护软件版权方面不遗余力。商业软件联盟亚太区政府和政策高级总监宋若杰表示:“创新、知识和技术是高新科技行业的命脉,保护知识产权对科技公司而言,不仅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更是企业实现自身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我们期待国内高新科技行业能够积极发挥领头羊的作用,带头使用正版软件,引导全社会共创一个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盗版危害何其多
近年来我国软件业的规模迅速扩大。2006年,整个软件业销售额达4800亿元,软件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的一大支柱产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越来越大。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软件实施信息化,提高自身竞争力。但是有些企事业用户却希望不承担任何经济费用即可实现企业信息化。避开他们的经营模式不谈,很多企业注重的是盈利,而不想在其他费用上承担经济成本,若有免费则更好,盗版软件就是最好的例子。因此针对这样的管理方式,必然使企业在今后的发展中受到限制。
软件如今已成为企业开展业务不可缺少的装备,并且是企业信息系统的核心,对整个业务的开展,安全以及发展都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泛滥的使用盗版软件,给实施信息化的企业带来诸多难以预料的危害。
首先,盗版软件往往是病毒的滋生地,而且很多盗版光盘本身便承载病毒。盗版软件在制作过程中,同时植入大量恶意软件,在初装电脑时,病毒、间谍软件等可能就已经霸占了电脑中的一些位置,为黑客盗取我们的个人隐私信息大开方便之门;并且盗版会关闭系统的自动更新,使得我们的电脑无法抵御不断花样翻新的安全威胁。
其次,盗版软件没有版本升级服务,盗版软件只是将正版软件的加密锁破解即可使用,他们无法取得软件的源代码,当行业用户对软件有新的需求,以往的软件满足不了新的需求,并且只有通过软件升级才能解决问题时,盗版软件是无能为力的,那么最直接的解决办法只有放弃盗版,重新投资购买软件。另外,在破解正版软件时,盗版通常会篡改一些重要代码而留下诸多隐患,轻则出现严重的文件兼容性问题甚至文件的突然损坏,重则会导致蓝屏的出现甚至系统崩溃。
再次,当遇到企业信息技术人员离职而使系统暂时瘫痪,信息化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现象时,由于没有后续支持服务,企业只能重新启动信息化建设。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使用未授权盗版软件的企业在整体IT成本上高于使用正版授权软件的企业。据统计显示,相比使用正版授权软件的企业,使用盗版软件的企业发生重大系统故障的次数多了143%;发生致命系统故障的次数多了133%;发生丢失客户个人可识别信息的次数多了100%;发生丢失敏感内部数据的次数多了67%。
事实上,企业大量使用盗版软件给社会经济秩序,以及整个国家的税收、就业和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购买、使用盗版软件,使得制售盗版者从中渔利,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所以使用盗版软件给我国软件产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都造成比较严重的影响。
整顿已迫在眉睫
分析盗版软件被泛滥使用的原因,不外乎如下这几个方面。
第一,来自于对版权意识的淡漠,企业没有意识到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而且还需要承担法律层面上的责任,致使企业用户没有顾忌的在实际工作中使用盗版软件;第二,来自于成本最低化的利益驱动,虽然“物美价廉”是企业追逐的经济目标,但是,采用将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无偿地非法享用的方式,显现已经成为企业谋取利益时使用的手段之一;第三,来自于软件无形资产意识的缺失,长期以来,忽略软件无形资产的存在,是企业的一贯诟病,正是这种重有形资产轻无形资产的结果,导致企业投入软件资金严重不足;第四,来自于行政执法力度不严,在我国,解决使用盗版软件问题如同对著作权的调节一样,以少量赔偿来替代相对数量的行政罚款,有时外界干扰往往无法做到违法必究和执法必严,其后果不能警醒软件盗用者对违法行为的深层次认识。
中国发展战略学研究会战略管理咨询中心主任陈枫曾经表示,我国针对软件侵权的法律模式将日趋与国际接轨,因此,企业使用盗版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我国若要建立起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用户采用正版软件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
目前,国家已经陆续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来规范行业标准,相关部门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使法律法规得以有效落实。
针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不能片面地理解信息化建设,在求新、求全、求强的同时,更要重视系统基础平台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以盗版软件为例,非但不能实现产业升级,反而因为过多的安全隐患导致系统稳定问题频发,造成额外支付过多不必要的维护管理成本。
通过微软频繁的维权行动也从另外一方面反映出,国产软件需要在此时充分发挥自强不息的精神,无论对企业而言,还是对民族软件厂商而言,都将是双赢。
软件开发版权问题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本文对矿产资源开采进行探究分析,阐述了矿产资源开采带来了一系列环节问题,并提出相关协调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问题的策略。
关键词:矿产;环境;资源
我国的矿产资源十分的丰富,位列世界第二,并且矿产产量也排在世界前列。但是如此丰厚的资源,我门却不能够很好的利用,如在矿产资源开发等方面因为诸多因素造成就存在诸多困难,这就需要全体参与者共同努力才能够解决。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关于矿区的水文地质勘察和环境地质调查评价是非常重要的,他是矿产资源开发的先驱者,可以在地质环境调查中发现很多问题,并及早的解决,同时矿产开发环境地质评价,也有利于矿产资源开采者了解当前区域水文地质的发展方向。
1新疆矿产资源开发突出环境问题的原因分析
1.1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强。我国现阶段涉及到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关于矿产资源的开发相关规定不够规范,国家仅在《矿产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中对矿产资源开发做出了相关原则性的规定,但是还是没有具体的可行性的地方性的配套方案,配套法规。仅仅是一个摆设,具体职能作用很难以实现。虽然新疆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上得到了一定控制,但是在管理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矿区秩序混乱的情况,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混乱直接导致乱踩乱挖,破环环境的状况屡禁不止。
1.2缺乏环保意识,技术设备落后。部分政府部门环保意识不强,关于企业准入门槛设定的较低,特别是应用的相关技术含量较低,使用的部分工艺落后。这样的企业缺乏环境保护的意识或者有环境保护的意识,但是考虑的资金就不进行整改,往往认为自身的存在给新疆带来了极大的经济发展,却不知这种违法违规行为对整个新疆造成难以弥补的破环。另外,民族也缺乏环境保护的意识,总是单纯的认为,环境保护是政府的责任,和我没什么太大的关系。同时因为新疆个别地区资源勘查的程度比较低,这就导致资源的利用效率也比较低。矿山的经营方式也过于分散,规模小的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方式就比较粗放,常常不能达到环保规范的要求。另外矿产资源的开采设备和生产工艺较为落后,特别是在使用中生产成本高,在管理过程中并没有真正将新疆地区矿产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2矿业开发与环境地质评价的有机结合
2.1水文地质勘查和水环境管理相结合。这是开发技术的发展方向,同时这也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手段。在工程的设计中就把水资源的循环利用考虑进去了,同时还把对污水的处理问题也必须管理到位。通过水文地质勘查和水环境管理相结合,可以有效的提升矿产水资源的综合利用,节约矿产开发的成本,这种水文地质勘察队新疆这样的缺水地区矿业企业有着重要的意义。
2.2矿业开发中的地质灾害的调查研究。调查环境地质灾害是根据所了解的以往的地质灾害,勘察分析总结,在充分研究后对矿产开发的项目进行灾害预测,并提出相关灾害预防的措施和策略,这有利于对地质环境的保护,有效的减少企业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同时,也有利于防止大规模地质灾害的发生。
2.3多种技术综合利用。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就水文地质监测而言,如“3S”技术,在野外工作时,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各种资料,这样可以很快的得知调查信息的计算结果,这样可以节约很多时间,在减少工作量的同时也极大的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面对不同的矿业开发环境,进行多种环境地质评价方案的比较,最终得出一个优秀的方案进行分析评价,提高评价结果的精确度,增加矿业开发企业的工作效率。
3如何更好地协调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问题
3.1加强综合规划部署和调查评价。按照“技术可行,经济获利,环境少破坏”的原则,根据矿产区域的环境特点,根据实际要求制定合理的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及综合开发的实施方案,对于某些具有多用途矿产,还应按不同的工业要求进行相应的评价,探索常规非常规的油气、煤等多种综合调查评价技术和方法,在应用中可以最大化的应用方案要求,对主矿产、共伴生矿产进行综合评价,在部署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查工作时,为综合开发和综合利用提供依据,优先安排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易采、易回收、环境成本低的矿床类型。
3.2减少原生资源开发。缓解资源供需矛盾的根本途径是开源节流,开源主要有新增矿产资源供应和矿产资源循环利用,节流是改变过去的高投入、高排放模式和末端治理的环境保护机制,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再生资源利用效率。通过开源节流可以降低原生资源开发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通过节能从废弃物中提取矿产资源,利用固体废弃物来提取矿产资源,在减少原生资源消耗降低成本的同时,也可以获得大量的有用矿物,这种技术有利于减少环境扰动,有利于节约土地资源。同时还要发展矿产资源产业集群,要延长产业链,可以通过新的成矿理论和找矿方法,减少勘察和废气物的排放,建设清洁高效的新型矿产资源产业,这样对环境的影响更小。
3.3加大选矿技术攻关,提高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选矿利用技术的突破也是盘活国内资源存量的关键所在。目前,我国有些重点矿种的选矿技术已经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如铁钛钒混合精矿―分离提取铁钛钒新工艺解决了攀西钛铁矿制取高钛渣的关键技术难题;铝土矿正、反浮选技术和选择性絮凝浮选等新技术不断进步;生物冶金为低品位铁矿、铜矿和镍矿利用提供了条件;锂资源选矿、冶金和新材料加工上已形成规模效应。在不断取得技术发展的同时,选矿的技术仍然还存在很多难题有待攻克,如如以鲕状赤铁矿、黔西南粘土吸附型金矿、氧化铅锌矿以及铌、钽、铷矿及其共伴生资源等为主要代表的难选冶矿,矿石性质复杂,是世界公认的难利用矿产,开发利用技术正在研发探索中。
结束语
矿产资源开发和环境问题的问题日益严峻,如果不解决这些问题会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因此,为了现在和未来要改变掠夺自然资源的生产方式,要本着宣传教育提高人文素质为主,大力改善自身不合理的资源利用方式,要调整和发挥政策优势,加大环保投入,坚持经济建设中环保先行的原则,逐步改善生态环境,防止造成新的环境污染和环境恶化的加剧,努力创造良好的生存及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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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荣坤,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与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建材地质, 2014.
软件开发版权问题论文范文第5篇
新世纪以来,随着个人计算机性能的提高和宽带网络的广泛应用,数字音视频节目可以低成本地录制、保存、交换和传播,数字媒体时代已经到来。在模拟时代,对媒体内容版权的管理,实质上是通过对物理载体(纸、录音带、光盘等)的管理而实现的,在数字时代,媒体内容能够完全脱离物理载体的束缚而以数字化的形式独立存在,复制、传播十分便利,原有版权管理措施不再有效,典型的例子是几年前开始的MP3音乐交换和近1-2年广泛流行的电影下载,数字版权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DRM)成为媒体领域乃至整个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美国科技研究所(NIST)的定义“DRM是致力于分发和控制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的rr组件、服务连同相应法律、政策和商业模型的系统”说明DRM的多面性。
在国际标准方面,ISO下属的运动图像专家组MPEG于1999年制定的MPEG-4标准中开始把IPMP(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作为一个独立部分。MPEG IPMP的重要特点是定义组装式的保护体系,例如可装载新的解密工具以支持用新的密码算法保护的节目,不同保护工具之间通过“控制点”连接。成立于2001年的开放移动联盟OMA(Open Mobile Alliance)是另外一个影响很大的标准组织,所制定的OMA DRM规范近年来得到广泛关注,其目标是为移动通信建立数字保护环境,支持从话音到数据(彩铃、彩像、游戏等多媒体)等的扩展,2004年7月发布的OMADRM 2.0是一套面向应用和服务的端到端技术和协议,包括:框架、认证、密钥管理、下载服务、流媒体服务、权利描述、向其他DRM系统的输出等,OMA也在组建CMLA(内容管理授权委员会)以建立信任链。
2003年7月发布的《数字媒体宣言(Digital Media Manifesto)》分析了数字媒体领域存在的问题,指出了数字媒体版权管理近期急需解决的瓶颈问题(互操作问题)和长远目标(在尽可能保护传统权利和用法的情况下构建数字时代的价值链)。随后成立的数字媒体计划DMP(Digital MediaProject)在制定互操作数字版权管理标准方面已经取得丰富成果,目前已经完成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两套标准,今年底完成第三阶段,将推出迄今互操作最强的数字媒体版权管理标准。
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工作组(AVS工作组)在数字媒体标准制定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所制定的《信息技术先进音视频编码第六部分数字媒体版权管理》(GB/T 20090.2)于2006年3月正式实施。AVS工作组也是最早开展DRM标准研究的组织,2004年开始组织起草《信息技术先进音视频编码第六部分数字媒体版权管理》,2005年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立项,目前起草工作已经完成。
因此,AVS DRM的首要任务是确定可信解码器的技术要求,消费终端制造商根据此要求开发的各种媒体消费终端,能够在多种数字媒体应用(例如广播应用、交互应用和存储应用)中以可信任的方式获取、消费有权利要求的数字媒体。在此基础上,AVS DRM根据不同应用的特点,制定专用的消息、协议来支持可信解码器和内容提供、授权认证等前端服务系统之间的版权管理信息传送和交换。这样,AVS DRM不仅能够作为多种数字媒体应用系统的共性基础标准,也能够通过可信解码器实现这些应用和系统之间的互操作。
AVS DRM目前包括三个档:核心档、网络电视档、广播档,其中核心档定义可信解码器的技术要求,网络电视档和广播档分别定义可信解码器支持这两种应用需要满足的技术要求。
核心档定义可信解码器的构成及其各构成单元的功能和性能要求,是所有应用都必须支持的。广播档针对数字电视广播等单向广播应用,基于AVS第一部分所定义的传输流,定义AVS接收终端能够解析的版权描述信息的语法。网络电视档针对lP传输环境下的音视频节目广播、点播和下载等服务,基于AVS第八部分所定义的网络封装格式和AVS第九部分所定义的文件封装格式,定义AVS接收终端能够解析的版权描述信息的语法和内容封装格式。
AVS DRM未来还将基于核心档针对其他应用定义新的应用档,例如面向家庭网络等局域网络环境的域档、面向存储类应用的存储档以及支持不同DRM之间互操作的适配档等。
AVS DRM采用国家密码管理局指定的密码算法,是我国数字电视、网络电视等数字媒体应用可采用的一个基础标准。
媒体内容加密
对数字媒体进行保护的基本手段仍然是密码技术,但是由于数字媒体本身的特殊性,密码技术应用到数字版权管理时又要解决一些特殊问题,包括:
(1)性能问题数字媒体内容特别是音视频节目的数据量比较无一路标准清晰度数字电视节目占用带宽为2~5Mbps,高清节目会达到20Mbps,因此需要考虑加解密的性能问题。
(2)时变问题:音视频节目是随着时间而变化的“流”媒体,在广播或点播等流媒体服务模式下,内容加密秘钥通常随时间、节目的变化而变化。例如在CA系统中,加扰内容用的控制字通常10秒左右更换一次。
(3)选择加密问题:经过压缩编码的音视频数据不同于文本数据,码流中本身存在一些关键数据,只保护这一部分数据就会造成用户无法观看。因此,可以只对音视频压缩流中的部分比特进行选择性加解密。
性能问题曾经是数字媒体版权管理系统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欧洲数字电视标准组织DVBl0年前制定的数字电视有条件接收系统(CA)中,对音视频数据流保护采用的是一种计算较为简单的加扰算法CSA(Common Scrambling Algorithm),美国先进电视标准委员会采用的是相对简单的3DES算法。近年来,随着密码算法芯片实现的推进和计算机能力的提高,采用AES或类似强度的序列密码算法或分组密码算祛,对数百兆bps的数据流实时加解密的代价已经不高,因此AVS DRM标准采用128位序列密码算法进行音视频数据流进行加解密。
在选择加密方面,AVS除支持通常的对全部媒体数据进行加密的模式外,还支持多种选择加密模式。一类是时间序列意义上的选择,例如可只对I帧加密,I帧是单独编码的,后面画面的编码要依靠它,因此加密I帧后,虽然后续帧是明文,但参考对象不能解开,也不能正常收看;相反,I帧可不加密,只加密P帧和B帧,这样未获得授权的解码器只能播放I帧,用户看到的是一顿一顿的静态画面。进一步,还可以只加密部分条带,条带是视频画
面中一个一个矩形区域,是视频码流中的一个独立结构单位,在条带一级进行保护,可以扰乱局部画面,同时由于条带头及其上层的图像头、序列头等结构类语法要素均不加密,可以在加密条件下仍然保持内容传输的网络友好性。
AVS DRM还提供条带内选择保护模式:条带内的码流数据是运动矢量、预测模式、量化参数和变换系数的熵编码结构,对其中的一部分比特进行加密,即可起到保护效果,在AVS中,规定了两种抽取方法,根据抽取规则取出的比特形成比特流序列,然后按先后次序组装成分组进行解密,该比特流序列最后不足一个分组的部分,不进行加密,解密(相应地,加密时这部分比特并未加密),这样可以保持总比特数不变,解密结果按先后次序逐比特放回原位。
为了支持选择性加密,AVS解码器内安排了明文重构单元,可根据内容保护模式,将一个独立加解密的媒体数据流中的受保护部分按先后顺序、以比特为单位抽取出比特流送给解密单元,解密单元解密后将结果送回明文重构单元,重构单元将解密后的比特流按先后次序以比特为单位放置回原来位置,从而实现媒体数据的重构,然后输出给解码单元解码。
采用上述有选择保护的方式,虽然在比特选择方面有少量的计算代价,但是可以明显降低加解密的数据流量,而且带来以下好处(1)码流中序列头、图像头和条带头等数据是比较固定和规律性较强的,这些数据不参与加解密,减少了一个攻击线索;(2)经过加密处理的音视频码流仍然符合编码语法,不是一个全封闭的黑盒子,而是包含部分明文,根据选择方式不同,在不解密的情况下仍可解除画面受损的画面,这在吸引用户和提供适当合理使用方面也很有意义。
可信解码器
数字媒体版权管理最重要的一个目标是保护数字内容。如所有信息安全系统一样,内容加密只是一个安全的环节,应用系统的安全程度最终取决于系统中最薄弱的环节。在DRM中,最关键的环节是解码器,因为密钥管理、内容的解密、内容输出都在解码器环节进行,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
以数字电视CA系统为例,内容解扰(解密)通常采用统一算法。一些方案中,解扰是在解码芯片之外进行的,这样从解扰到解码之间的明文节目就成为主要的攻击点。另一些方案中,解扰做进了解码芯片,这样加扰(加密)的节目流直接进入芯片,解扰结果不出芯片,但是加扰所用控制字(密钥)仍然需要送人芯片,控制字截取和共享就成为一种典型攻击方式。相比之下,移动安全模块(典型方式是智能卡)接收和广播前端授权系统之间的密钥安全通道通常不是受攻击的重点。
AVS DRM针对上述问题,采用可信解码器的方式予以解决。AVS可信解码器在传统音视频解码器基础上增加了一些安全单元(图1)。认证单元是采用公钥算法的密码单元,用于可信解码器的身份认证、许可认证等,支持与其他设备建立安全信道,支持数字签名及签名验证。解密单元对加密过的AVS内容进行解密。明文重构单元利用解密后的数据,把原始加密数据的媒体流恢复成符合AVS标准的明文媒体流,从而使得重构结果能够直接送入符合AVS标准的解码器。可信解码器还可包含解码输出流加密单元,支持把解码后的音频、视频流以加密方式输出给显示设备。
AVS可信解码器弥补了传统CA存在的控制字漏洞,它把认证单元放入解码器。认证单元可以和授权认证系统建立安全通道,用于传送内容密钥等秘密信息,然后直接交给解密单元,这种一体化设计保证了解码器这个关键环节的安全。AVS可信解码器可以和智能卡配合使用(实现权限管理和密钥管理),以提供管理方便性。AVS可信解码器也可以直接和内容运营商的前端授权认证系统建立安全通道,这种方案成本更低。
AVS可信解码器不仅可用于数字电视这种广播环境,也可以用于网络电视这种交互式应用,能够作为三网融合条件下的统一音视频终端。AVS可信解码器采用了国家密码主管部门指定的安全算法,实现了安全模块的统一,可解决目前数字电视领域不同CA而造成的市场割裂问题,也能够防止DRM分割数字媒体市场的潜在风险(这种现象已经在国外出现)。
以可信解码器为核心,AVS数字版权管理的概要参考模型如图2。可信解码器的外围环境包括内容供应系统、授权认证系统和显示系统,AVS DRM标准定义了可信解码器与这些系统之间的接口。适配层是可信解码器和外围环境的连接层,以解决可信解码器和外围环境之间的互连互操作问题。包括:适应内容供应系统的包装适配层及适应授权认证系统的许可适配层和适应显示系统的显示适配层,其中,显示适配层是可选的。AVS DRM标准目前包括三个档:核心档、网络电视档、广播档,其中核心档定义可信解码器技术要求,网络电视档和广播档分别定义可信解码器支持这两种应用需要满足的技术要求。同时,还定义了各应用档用于描述权利的数字版权描述语言。
网络电视档
网络电视档数字版权管理参考模型,它是AVS数字版权管理概要参考模型的一种具体化和扩展。
网络电视档的技术要求包括:系统协议消息、媒体内容打包(包括文件格式和RTP封装)和权利描述语言。
不同数字版权管理系统涉及的协议消息由于应用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是几乎所有的数字版权管理都需要涉及以下两大类协议消息:(认证媒体终端身份的)注册管理和(管理媒体许可的)许可证获取/撤销管理。AVS DRM网络电视档定义了双向通信网络环境下的媒体终端和注册服务器、许可服务器之间的协议和消息格式,并假定通信双方均支持公钥体系来辅助双方之间的相关事务。
内容打包格式针对IPTV应用中的流服务和文件服务两种形态,定义了内容被保护情况下数字媒体文件的封装格式和在IP网络上传输时的RTP打包格式,即RTP净载动态保护格式和支持版权管理的AVS文件格式。RTP净载动态保护格式是指流媒体服务器在实时发送已打包好的明文RTP包时,对其净载部分进行动态选择性加密的传输保护机制,在流媒体的传输过程中,流媒体服务器可以动态地更换密钥,增强对流媒体内容的保护强度。支持版权管理的AVS文件格式是对AVS第九部分(文件格式)的扩展,AVS第九部分基于并兼容ISO基媒体文件格式(ISO base me-dia file format,ISO/IEC 14496-12115444-12)。支持AVS第九部分的设备(例如流媒体服务器和播放器)可通过支持本部分定义的扩展功能而实现本部分的要求,其中内容的加密以NAL单元为单位,一个样本中的各NAL单元的加解密相互独立,共用该样本携带的密钥和初始向量,这种系
统格式透明的加密模式设计使得本部分定义(带版权保护)的文件可按照AVS第八部分(AVS over IP)进行RTP流化,亦即符合AVS第八部分不仅可以流化明文AVS文件,还可以不加任何修改流化带版权保护的AVS文件。
AVS数字权利描述语言(简称AVS-DREL)定义了开放和可信任环境中进行数字版权管理的语法和语义规则,旨在为数字音视频资源的出版、交易、分配和消费等操作提供一种具有灵活性和互操作性的权利描述机制,通过这种机制描述受保护的数字资源、使用权利和主体之间的关系。AVS-DREL基于核心档所定义的密码算法和安全协议,实现身份认证,维护内容机密性和完整性,支持隐私保护。
数字权利描述语言基本单位为一个许可证,即某一个权利发布者对另一个权利接受者发布的针对某项数字资源使用权利的授权声明。通过对许可证中不同权利的定义,不同权利发布者和权利接受者可以实现以上三种权利授权声明。
许可证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权利发布者:描述权利发布者的基本信息,许可证必须包括权利发布者。
(2)许可单元许可证的基本单元。许可单元在许可证中是必须出现的,但是出现的个数没有限制。在同一个许可证下的许可单元必须具有相同的权利接受者。许可单元针对个资源向权利接受者发布某种权利,依次包含主体、权利、资源、约束和义务5种元素。许可单元与权利接受者、权利和资源是一一对应的,但是许可单元可以对定义的权利设置多个约束条件和义务条件。
(3)许可证签名:用于保证许可证的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
许可证基本结构如图4所示。
AVSDREL分三个部分,分别是信息模型、数据字典和XML语法。信息模型对数字权利描述语言的语法结构和框架模型进行描述;数据字典给出了AVSDREL语法框架下的元素语义定义;XML语法作为附录,描述了如何以XML文档的形式对数字权利进行语法描述,通过XMLSchema即可对XML文档的正确性进行验证。
网络电视档采用AVS DREL数字权利描述语言,其中对权利的限制推荐如下:
★普通权利中的使用类型中支持:输出、播放;
★重用权利中支持:修改、分割、打包;
★管理类型中支持:移动、复制、备份、保存;
★高级权利中支持:转让类型和撤销类型;
★时间的约束中支持:次数、累加时间、时间段、使用周期。结语
数字媒体版权管理技术是信息安全技术和数字媒体技术的一个交叉领域,是一个复杂的综合问题。AVSDRM国家标准的制定是我国在数字媒体版权管理标准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所定义的可信解码器解决了当前DRM系统存在的漏洞,支持广播、交互等多种应用场景下数字媒体内容的版权管理。AVS DRM采用国家密码管理局指定的密码算法,基于AVS音视频编码标准和版权管理标准为“三网融合”趋势下的数字媒体终端的融合做好了准备。
应该指出的是,AVS DRM标准制定是国内外多家单位在AVS工作组的组织下共同制定的,在此对参加标准起草的专家和单位表示感谢。AVS DRM标准目前还处于评审阶段,希望感兴趣的专家或单位提出宝贵意见。内容上包括三个档:核心档、网络电视档、广播档,针对其他应用基于核心档定义新应用档的工作才刚刚开始,希望更多的单位参与共同制定好这个标准。
软件开发版权问题论文范文第6篇
“今日头条”事件不是孤立的,“剑网2014”行动,快播盗版被重罚2.6亿元,重庆日报报业集团发表版权声明等,都说明国家和各媒体对版权问题日益重视。
版权:媒体之魂
无论是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还是新媒体,在信息的生产和传播过程中,版权问题始终是一个核心问题。尤其是传统媒体,内容的生产要经过记者采写、编辑、校对、主编审核,再到排版印刷、发行销售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成本,媒体工作者也会付出大量的智力劳动。作品质量是媒体的生命力,版权是媒体首要的无形资产。从国家层面来说,版权保护是对创新的保护,关系着文化事业的繁荣。
媒体的版权,从严格意义上说,是因为职务作品的创作而将媒体视为作者,从而享有著作财产权。按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最主要的权利是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特殊的情形下,可能还涉及翻译权等演绎权。如果将“版权”视为一个广义概念,媒体享有的权利远不止此。我国《著作权法》第30条规定了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这是出版者经作者许可获得的独占出版权。我国《著作权法》还规定了著作邻接权,即作品传播者在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如报纸杂志等出版者对版式设计享有的版式设计权;广播电台、电视台对节目信号享有的广播电视组织者权,等等。这些都可被称为“媒体的版权”。
就狭义的版权来说,一般而言,需要版权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而当前最主要的争议点在于新闻作品要不要受到保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不受保护。所谓单纯事实消息,是只包含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新闻基本要素的客观事实陈述。而受法律保护的新闻作品,一定是加入了新闻工作者的情感、思考和个性化语言表达,如深度报道、人物特写、新闻评论等。这些文笔流畅、夹叙夹议的独创性新闻,不属于单纯的事实消息,其中有独创性的表达成分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此外,对于一些新闻原创的配图、插画、照片,甚至是版面设计等,只要具有独创性,都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媒体要进行版权经营,就必须充分了解自身的版权状况,并有区别地进行分类,采取不同的措施进行保护和经营。
媒体版权保护的出路
相对于技术发展,法律总是有滞后性。立法上在海量授权、互联网转载等方面尚无突破,不管技术如何发展,仍需坚守“先授权、后使用”的底线。未经许可随意复制、传播他人作品,一直是版权领域普遍的侵权现象。一些不法网络平台利用发达的互联网技术,迎合网民的免费需求进行侵权,侵权成本极低,又常把“避风港原則”作为免责挡箭牌,增加了版权维权的难度。而移动互联网的出现,则进一步改变了作品的复制和传播方式,使版权的权利形态更加复杂化,权利人的损失、侵权者的获利等更加难以认定。在面对侵权的时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行业协会都应该有所作为,但现阶段,这些组织的力量还比较弱小,许多机制尚不完善,只能发挥有限作用。
媒体保护版权,核心是提高权利意识,并积极采取防守和进攻的措施,大体而言可以从以下方面“用力”:
第一,练好内功,提高媒体对版权的管理能力
媒体在版权管理时需要有一个完整的架构,才能保证版权管理没有漏洞。大体而言,版权管理,首先要做好作品版权归属的管理工作,明确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对记者、编辑、美术编辑等人员创作成果版权归属在合同中进行约定,避免媒体与内部人员的版权纠纷。另外,要对内部人员进行版权培训,在审稿时进行版权审查,防止作者一稿多投、作品抄袭等;修改稿件不超过必要限度,防止侵犯作者修改权等。媒体对已有作品的再利用或对外授权环节中,要注意原作者的授权范围,擅自使用则容易引起法律纠纷。媒体应建立专门的版权管理机构对以上事项进行统筹管理,结合自身的工作流程和部门分工制定版权管理制度,梳理媒体核心的版权资源,并建立相关的侵权监测机制等。
第二,注重防守,加强媒体对作品的控制能力
传统媒体应该善用“权利标识”,可通过发布通知等方式,声明对自己的作品的控制。也可以在文末注明“独家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等文字,作为一种权利声明。传统媒体还应积极使用技术保护措施,在自己网站和APP上进行技术保护,设立防止恶意抓取协议文件,防止他人对文章进行肆意复制。媒体可以利用一些新兴的版权跟踪技术,如电子签名、时间戳、自动版权认证系统等,对作品的传播进行追踪和控制,及时发现侵权行为。
第三,及时出击,提高媒体对版权的维权能力
媒体在建立版权监控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内部机构或与外部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及时了解侵权状况,确定合理的维权方式,如警告、谈判等。适时拿起法律武器,确定合理的诉讼策略,积极维权,对侵权行为进行打击。还可借助行业协会的力量进行集体维权。
媒体进行版权保护,首先要从自身做起,增强版权意识。今年3月,重庆日报报业集团发布了《重庆日报报业集团版权声明》,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这些声明内容,正是《著作权法》中应有之义:保护好媒体自身和他人的原创作品,即使是在互联网时代,也应当是社会各界的共识。
遭遇侵权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已经成为媒体的实践。媒体保护版权,可以联合起来,行业协会可以发挥积极作用。今年6月,中国报业协会发布了一份倡议书,重申了报纸出版的版权立场。中国报协拟成立“中国传统媒体维护版权联盟”、“中国传媒网络安全联盟”,同时也欢迎新媒体加入,希望积极运用报业版权,推动报纸出版单位与网站、手机等传播载体开展版权合作,形成网络转载等使用报纸作品依法依规许可付费使用的合作双赢机制。
拒斥还是拥抱:传统媒体的数字化转身
无论传统媒体还是新媒体,其核心资产都是内容,区别仅仅在于传播渠道和方式的差别。因此无论传统媒体还是新媒体,面临的核心任务都是版权运营的问题。版权运营,除了对权利的管理外,更重要的是对权利的运用。传统媒体专注于深度报道,提供优质的版权内容生产。作为传统媒体的强项,长篇的深度报道、新闻追踪、本地新闻速递等内容,似乎更适合保留在纸质的媒体上供人慢慢品读,或者在网站上进行放置,便于读者保存和日后参考。数字化时代,传统媒体应善于使用新的传播技术,比如自己设立网站、APP,设立适合移动阅读的WAP网站,加大自身内容的传播力度。
而新媒体对传统发行渠道的冲击,直接影响着传统媒体的盈利。传统媒体必然要与新媒体进行合作,将后者的平台纳入到自己的发行渠道中,并保留自己的广告位,新媒体也可从中获利,争取双赢。
传统媒体向新媒体的转型,不是仅仅将版权内容搬运到自己或合作方的网站、微博、微信和手机客户端上。传统媒体不缺乏好的内容,要在当下进行版权运营,关键是观念的转变,即更加注重用户体验。
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显著特征是对碎片化时间的利用,因此在传统媒体的移动平台上,如果放置过多的深度报道、毫无重点的海量信息,可能会严重影响用户的阅读体验。在传统媒体的移动平台上,“小而精”的专题文章、可视化新闻、品牌媒体的独家解读文章甚至“标题党”等都能吸引眼球。技术上,采取精心设置的搜索功能和标签工具,快速定位到用户感兴趣的内容,并运用算法、大数据分析对用户的阅读习惯进行个性化记忆,设定用户独有的阅读模式。定期进行线上线下的互动,如抽奖、体验等,增强用户体验,提高媒体品牌曝光度。对某一个话题的深度探讨,在移动互联网下可不拘泥于文字形式,充分运用新媒体及时交流的特性,与用户直接交流,提高用户的参与感。在这种运营方式下,版权不仅有文字这种表达形式,还有视频、音频,并通过衍生品的开发实现版权价值的最大化。由于移动互联网平台颠覆了传统媒体引以为傲的发行渠道,这其中的商业模式和利益分享机制,必然比传统的广告合作模式和薪酬制度更加多元。
结 语
以历史的视角观察,传播技术的变迁史就是版权制度的发展史。传播技术的发展扩展了作品的利用方式,增加了版权保护对象的范围,这就驱动了版权的权利扩张。
今天版权的传播行为,涉及两个主体和三种利益,即著作权人和网络传播者,著作权人的利益、网络传播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著作权法主要为保护权利人而设,确认著作权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内容是其首要任务,通过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来激励创作,促进文化繁荣。但文化离不开传播,作者独享其成并不能实现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又需要给公共领域留存一定空间,使社会公众能充分接近作品。因此,著作权法需要维持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之间关系的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这种平衡应以著作权人的利益为基点,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價值首先在于确认作者的私权利,在其保障的多重利益结构中,首先应当考虑的是著作权人的利益,这是利益平衡的理论基石。
媒体兼具权利人与传播者的属性,要特别注意保持好尊重、保护版权与加强传播的平衡,创作优质的版权内容,通过强有力的信息传播手段最大限度地进行传播,从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和自身利益的双赢。这是当前媒体版权经营的方向与出路。
(作者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创意产业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