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山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精选5篇)
蒙山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1篇
蒙山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服务价格的制定
第三章 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者价格行为 第四章 明码标价
第五章 车辆停放者权益保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
价格管理办法》和《梧州市车辆停放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辖区范围内从事车辆停放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车辆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取得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资格的停车场经营者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和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县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建、交通、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其中,机动车根据车型大小进行分类;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的性质和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一)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商业全额投资或商业投资占主导地位的专业停车场(以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为主营业务,独立建设的、非建筑物配建的停
车场);
2、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商业场所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
3、住宅小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配套的停车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如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则放开收费标准;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暂按现行规定管理);
4、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停车场。
(二)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区与住宅区混合共用的停车场;
2、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其他停车场。
(三)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依法设置的城市道路停放区、道路停车泊位;
2、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配套停车场;
3、政府全额投资或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停车场;
4、行政执法部门暂扣暂存交通事故、违章和违法车辆的停车场;
5、机关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游览参观点、公共场馆及学校、医院、福利院等公益、公用单位面向社会开放、依法办理手续、取得经营资格的停车场;
6、各类市场主要用于停放的配套停车场;
7、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其他停车场。
第七条
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定价形式,参照机动车停车场车辆停放收费定价方式执行。
第二章
服务价格的制定
第八条 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第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差别化定价的原则,根据区域及地段停车需求情况,按“道路停车累进加价”、“中心高于外围、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特定时段免费”的原则,实行区域差价、时间差价的收费政策;
(二)补偿成本、合理回报的原则,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停车场建设和运营,鼓励单位专用停车场对外开放;
(三)畅通城市交通的原则,调节停车需求,促进交通疏导,推进有序顺畅的交通出行环境建设;
(四)低碳绿色发展的原则,引导车辆合理使用,加快形成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出行的新观念。
第十条
公共场馆及公益、公用单位停车场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向服务对象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的,标准从严制定。
具有自然垄断性质、与市民相关度高、社会影响面广、对周边环境和交通改善有重大影响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分区分类分级分时差别化收费管理。具体的区域划分由县相关管理部门会同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在公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公布区域划分。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为车辆停放服务费。由停车场提供非机动车辆停放场地,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第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简便易行、补偿成本的原则。
第十四条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采取计时或计次收费。
实行计时收费的,可分别以分钟、小时、天为单位计费或实行月票或年票收费制度,并可分时累进递增(减)计费。
停车场经营者可在不超过累计的每日最高收费金额的基础上自行确定月票、年票收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已规定月票、年票收费标准的停车场除外。
非机动车停放者在停车场长期停放车辆,并有办理月票要求的,停车场经营者应给予办理月票。
实行计次收费的,每次时限应在24小时以内。
第十五条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时段可分白天、夜间和昼夜,也可根据实际分为繁忙时段和非繁忙时段。不同时段可实行不同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服务成本及供求关系变化情况等因素,原则上每3年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合理性、执行效果及存在问题进行调查和评估,听取社会各方意见。
第十七条
批准设置经营性收费停车场和非经营性停车场及办理停车场变更、注销手续的部门,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资料告知价格主管部门。
第三章 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者价格行为
第十八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者按
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相应区域、相应类型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第十九条
停车场经营者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车辆停放服务的经营资格;
(二)工作人员佩戴统一标识和工作牌证上岗,停车场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已进行收费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
(三)能够向车辆停放者提供有效的车辆停放凭证和合法收费发票。
第二十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者在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相应区域、相应类型停车场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自行确定车辆停放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收取服务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依据建设、经营成本和停车供求情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
用、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纳税、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制定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停车场采取计时收费的,应当配备合格的电子智能停车计时收费管理系统并进行定期检定,因收费管理系统故障造成不能准确计费或无法计费的,停车场只能按最短计费单位的标准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未配备电子智能停车计时收费管理系统而采取人工计时的,必须向车辆停放者出具能够准确记录车辆牌号、车辆停放起始时间的书面计时凭证,车辆驶离停车场时根据计时凭证计算车辆停放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和公益、公用单位配套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错时开放。
鼓励除道路停车泊位以外的其他停车场自行制定优惠措施,实行免费停放或降低收费标准,鼓励停车场通过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收入补贴非机动车停放,对非机动车实行免费停放。实行免费停放的停车场,无故意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经营者不需承担经营性收费停车场所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
第四章 明码标价
第二十五条
停车场经营者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第二十六条
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停车场名称、地址、经营者名称、停车场范围、停车场经营时间、收费项目、计费时段、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停车场服务监督电话、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停车场明码标价以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方式为主,可以同时采取收费手册、电子显示屏等其他方式,标示的内容应与标价牌标示内容一致。
第二十八条
县价格主管部门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内容、式样统一监制。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等不同管理形式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采用不同颜色标价牌区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统一使用蓝底白字,市场调节价的统一使用黄底黑字。
第二十九条
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监制应进行实名信息登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的基本样式和规格,由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停车场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应依据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本样式和规格自行制作、安装、维护、使用。
第三十条
停车场须在停车场出入处及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设置已经监制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不得擅自更改标价牌格式、内容。
第三十一条
停车场经营者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所含的标价内容做变更调整的,调整前应向原标价牌监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标价牌监制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停车场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行为以及其它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章
车辆停放者权益保障
第三十三条
下列情况,车辆停放者免交车辆停放服务费:
(一)在免费停车场停放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二)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区与住宅区混合共用的停车场,在免费停放时段内(或1小时内)停放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三)在各类停车场停放2个小时以内(超过2小时的由收费单位决定减免程度),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
人驾驶的已合法注册登记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四)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部队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工程(水、电、气、通信、照明、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抢修作业车、环卫车等特种车辆;
(五)办公时间内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公共场馆及公益、公用单位办理业务,在配套停车场停放并能提供相关凭证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停车场经营者不执行免费规定,超出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凭证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绝支付车辆停放服务费。
第三十五条 车辆停放超过免费停放时间,车辆停放者应支付车辆停放服务费。在计时收费停车场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按车辆实际停放时间计费。
第三十六条
车辆停放者投诉停车场乱收费的,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车辆停放服务实行停(取)车凭证制度。车辆进入停车场停放(采用自助交费智能设备及办理月票、年票长期停放的除外),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当向停放者提供标有停车场名称、地址、经营时间和收费标准等信息的车辆停放服务凭证;车辆驶离停车场时,停放者向停车场工作人员交还车辆停放服务凭证并支付车辆停放服务费。
第三十八条
停车场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应当向车辆停放者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三十九条
实施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改变或停车场合并、分立、迁移、更名、停业的,经营者必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性收费的变更、注销手续。
第四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四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监督检查时,可根据价格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采取提醒告诫、公告、邀请新闻媒体曝光的监督措施。
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和组织、个人以及新闻媒体有权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税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四十四条
停车场经营者申请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监制登记,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延长办结期限。
第四十五条 停车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向车辆停放者提供其所经营的车辆停放服务的,以及违法设置停车场从事车辆停放服务经营活动和冒充具有合法资质停车场工作人员进行非法收费的,由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四十六条
将场地出租给承租人用作停车场或将具有经合法程序设置的停车场承包给他人经营的,出租人(发包人)明
知承租人(承包人)未取得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资格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而不向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出租人(发包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
“停车场”,是指供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各类停车场、停车库、停车位、车辆保管点、存放点、存放处及依法设置的城市道路停放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等)。
“停车场经营者”和“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者”,是指从事车辆停放服务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停车场负责人、管理者和现场工作人员等相关从业人员。
“公共场馆”,是指供人们进行文化交流、体育娱乐等活动的会展中心、图书馆、博物馆、艺术馆、大型体育场、公园等服务场所、设施。
“差别化收费”,是指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不同服务等级停车场及不同停放时间、不同大小的车辆停放服务,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标价牌监制”,是指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根据行业
特点,按照保证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知情权的原则,对标价方式中应当包含的标价内容做出具体规定。对监制的标价方式,经营者可以自主决定式样,可以自行印制制作,也可以自行购买。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在此期间,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蒙山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2篇
一、为规范我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服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印发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和市政府印发的《无锡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锡政发(1997)30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无锡市范围内具有合法资质管理车辆停放服务的单位。
三、无锡市物价局是全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主管机关,各区物价局可根据授权负责、协助做好本辖区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四、停车场实行有偿服务收费,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政府行政事业部门管理的停车场(库、点),需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属其他性质的停车场(库、点),需持有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证照;
(二)有无锡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局统一监制的明码标价牌(表);
(三)有经过治安、交通、安全、收费方面培训的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四)使用由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有效票据。
五、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提倡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六、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按车辆类型、停放地域、停放时间不同的计时单位分别计费,并实行累进或递进等差别计费的方式。
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下例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游览景点配套停车场;
2、机场、车站、码头、城区配建停车场;
3、交通肇事,违章车辆被执法部门强制拖离、或暂存、暂扣停放于指定地点的停车场;
(二)下列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已实施物业管理住宅区的停车场;
2、用于货运物流的专用停车场;
3、由政府行政事业部门设置的公共停车场;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可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具体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视停车场管理设施情况确定。
(三)下列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楼、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其停车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管理部门自行制定,收费标准一经确定半年内不得变动。
八、下列车辆停放不得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一)在工作日内,政府办公楼配套的停车场对公务活动临时停放的车辆;
(二)非本住宅区业主的车辆在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内停放时间不足一小时的车辆;
(三)未实施物业管理住宅区停放的汽车;
(四)其他收费停车场所对即时上客或下客即停即走的车辆。
九、除上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价格管理形式外,未涉及到的车辆停放服务特殊情况,其收费由具体涉及到的车辆停放管理或经营单位(个人)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其管理形式及收费标准。
为缓解城市停车矛盾,发挥现有地下停车场的作用,价格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制订区域性的停车收费标准。
十、价格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对属于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也可由管理或经营者提出调整申请,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十一、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各停车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江苏省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在车辆停放场所或停车收费点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
十二、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收费员亮证收费制度,凡收费停车场所的收费管理人员必须办理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收费员证后方可实施收费,否则,视作免费停车场,车主可拒付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员证每两年年检换证一次,停车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新增手续。
十三、凡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的单位应负责其所停车辆的安全并负有保管责任。
十四、城市道路二环线外的公共停车场车辆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制订;江阴市、宜兴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规定。
十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停车收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价格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六、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有关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七、本规定由无锡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公共停车场(点)汽车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车辆类型 小车(蓝牌照)大车(黄牌照)
室内停车 2小时内5元/次.辆,2小时以上每增加1小时 按小车收费标准加倍。
加收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12小时
至24小时按12小时标准收费,超过24小时重
新计算);包月每月300元/辆。
室外停车 4小时以内5元/次.辆,4小时以上每增加2小 4小时以 内 8元/次.辆,4小时加收1元/辆(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时以上每增加2小时加收收
2元/辆(不足2小时按2小时 计算)城市交通干道 收费标准另行制定。二侧停车
火车站广场 按有关通知执行。
二、公共停车场(点)其它车辆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元/次.辆): 车辆类型 白天停放 夜间停放 自行车 0.5 1.0 自行车式助力车、电动自行车 1.0 2.0 家用小三轮车 1.0 2.0 摩托车 1.0 3.0 板车、三轮车 2.0 3.0 备注:(1)白天时间为7:00—19:00,夜间时间为19:00—7:00;(2)停放时间在白天时段与夜间时段交叉,实行累进计费。
三、违章、事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元/次.辆): 车辆类型 收费标准 备注
小型汽车(蓝牌照)10(1)停放24小时为一次;
大型汽车(黄牌照)20(2)停放不满24小时按24小时计费。摩托车 5(3)停放时间超过15天减半收费。非机动车 3
四、游览景点配套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元/辆.次): 车辆类型 收费标准 小车(蓝牌照)10 大车(黄牌照)15 摩托车、三轮车 3 助力车、电动车 2 自行车 1
五、住宅区停车场(库)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元/月.辆):
车辆类型 室内停车场(库)收费标准 室外停车场(点)收费标准 自行车 4 自行车式助力车、电动自行车 5 家用三小轮车 5 二轮摩托车(含轻骑)10 板车、残疾车、三轮车 10 小车(蓝牌照)200 100 大车(黄牌照)300 150 备注:1.对进出住宅区的汽车一律不得收费,非业主车辆在小区内停放时间超过1小时的可收取 每小时1元的停车服务费。2.独立车库收费有双方协商确定。
六、货运配载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元/次.辆): 车辆类型 收费标准 备注
5吨(含)以下载货汽车、蓝牌照客车 15(1)停放24小时为一次 或车长在12米以内(2)停放不满24小时的 按24小时计费。5吨以上10吨(含)以下载货汽车、20 5吨(含)以上10吨以下双桥载货汽车、黄牌照客车或车长在15米以内
10吨以上20吨(含)以下载货汽车、30 10吨以上(含)双桥载货汽车或车长 在20米以内
20吨以上载货汽车、平板车、集装箱 40 车或车长在20米以上
大型汽车(黄牌照)临时进场提、3 送货车辆
小型汽车(蓝牌照)临时进场提、2 送货车辆
蒙山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3篇
(一) 车辆增多, 人、车、路三者之间矛盾
通过一年半对衡水学院校园车辆停放存在的问题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 有60%以上的学生认为校园车辆停放需要很大的改善。逐渐地, 车辆越来越多, 管理制度也需要有很大的提高。车辆的增多对师生和校园环境有害无益, 会威胁到师生的人身安全和校园环境的整洁。
(二) 校园内的环境遭到了严重的污染
车辆的逐渐增多必然会带来一定程度的污染, 同时直接的影响到了学生和老师的学习和工作。也有较多的学生反映这一现象, 他们说:“出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带来了很严重的尾气和粉尘污染, 对自己的生活和健康产生了很多不利的影响。
(三) 学校对校园车辆管理的重视度不够
据调查统计的百分比来看, 我校应该把校园车辆的管理放在前位, 因为学生在学校学习必须要有一个整洁、干净的校园环境, 而车辆停放则是校园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校对于这部分还没有达到高度重视, 没有形成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目前校园内仍然存在着自行车、摩托车以及汽车随处停放的现象, 导致校内交通拥挤, 师生出行不便等一系列的问题。
(四) 校园内车辆管理处于真空状态
根据上文中所做的一系列问卷调查和统计来看, 高校应该针对这一现状制定一部切实有效的法律并强制实施, 不让它处于无管理状态。另外, 我校也可以采取通过网络、广播、宣传栏等平台宣传车辆有序停放的教育活动, 反对交通陋习, 增强广大师生的交通安全意识, 在思想上扎实校园交通管理的基础, 在这个基础上, 我们可以通过完善制度和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不断加强校园道路交通管理, 营造一种安全、畅通、整洁、舒适的校园交通环境。
二、关于针对衡水学院车辆停放管理研究的必要性
(一) 学生、教师和校内人员的人身安全方面
为了改善目前停车资源不足和不安全的状况, 保障师生员工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和人身安全, 有非常大的必要对校园车辆进行整顿。对校园车辆停放进行管理, 有利于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 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校园道路安全关系着在校的每一位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前途命运, 所以必须严格管理。
(二) 预防、治理校园环境污染的方面
目前我校停放的车辆越来越多, 给学校的安全和环境整洁亮丽带来很大影响, 为保证学生的安全和校园环境整洁, 所以必须对校园车辆进行管理。目前我校停放的车辆越来越多, 给学校的安全和环境整洁亮丽带来很大影响, 为保证学生的安全和校园环境整洁, 所以必须对校园车辆进行管理。
(三) 校内的秩序环境方面
为了加强衡水学院机动车辆管理, 改善校园交通状况, 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创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目前我校停放的车辆越来越多, 给学校的安全和环境整洁亮丽带来很大影响, 为保证学生的安全和校园环境整洁, 所以必须对校园车辆进行管理。
三、校园车辆管理的整顿措施
(一) 转变观念, 重视校内车辆管理
目前, 针对大学校园车辆管理的观念还不够突出, 根据问卷调查的结果统计显示, 现在的大学校园的每个人必须转变观念, 重视大学校园内的车辆管理。校园内目前存在着自行车、摩托车和汽车无序停放的问题, 为了校园环境整洁, 应该为它们划分专门的停放区域。
(二) 充分合理利用校内的资源, 建立停车场
例如把停车场建造的有秩序, 但是由于范围有限, 学校也可以建造一些现代的立体的停车场, 充分的利用学校里有限的空间。
(三) 运用现代的管理手段
通过调查显示, 目前大学校园出入口还是过去的一些出入车辆的检察方式, 这些方式已经过时, 可以采取刷卡的方式对出入车辆进行管理, 另外可以用监控摄像的方式来对车辆进行停放管理。
(四) 政府给予支持, 加强管理
学校可以请求政府给予一定的帮助, 比方说在学校周边可以增加一些车位, 解决校园内停车位置不足的问题, 另外也可以邀请交管部门针对学校内的违规违章问题进行管理, 或者他们可以赋予学校一定的权利。除此之外, 对于校内的交通事故也应当由他们来协助管理。
针对你提出的现状问题:比如说无法可依, 那就可以指定相应的制度, 或者请政府部门来制定相应的规章。
大学校园车辆停放的问题关系着学生、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关系着学校的发展与未来:关系着学校的治安管理秩序。对大学校园车辆进行管理有利于保障师生员工的校内路权, 建设安全、畅通、舒适的校园交通环境:有利于促进大学校园的和谐和稳定, 对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与有效管理具有现实意义。所以, 为了我们每位师生能够有一个安全、便捷、舒适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我们一定要积极的参与到校园车辆管理的实践中去, 为了我们美好的明天共同的付诸努力。
摘要:随着当今社会经济的发展, 每所高校的校园车辆也在逐渐的增多, 因此也会带来一系列的交通安全问题和车辆停放问题, 同时也会存在一定程度的交通隐患, 造成在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存在危险。与此同时还会对学校的环境产生污染, 影响师生的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因此, 必须对校园车辆的停放问题进行深度地研究, 为创造一个和谐、安全、舒适、整洁的校园环境做出必要的努力, 切实保障每位师生的安全, 创建“平安、秩序”的校园。
关键词:安全,现状,管理,措施
参考文献
[1]季培雯, 黄慧婷, 顾燕.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探析[J].扬州大学学报.
[2]庞丽微.我国高校交通安全问题的法律思考.河北师范大学学报.
[3]李新民, 张建.高校校园交通事故产生的原因及治理措施.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4]杜一鹏.关于高校学生交通安全问题的思考.高校后勤研究.
蒙山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4篇
汕价〔2002〕46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停车场所(以下简称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省政府《广东省经营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省物价局《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在汕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利用场地为车主(驾驶员)提供车辆停放车位和保管服务,并收取停放服务费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通知的规定。
二、汕头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价格主管部门)是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三、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具体管理规定及收费标准,并负责对汕头市辖区域内收费等级为一、二级物业管理小区所设置停车场和其他类型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市的规定负责其区域内收费等级为三、四级物业管理小区所设置停车场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按季将停车场的收费管理情况(表)报市备案;
(三)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不突破市规定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区别不同的类型,以其成本投入为依据,遵循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
五、我市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性质,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市市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一、表二);
(二)居民住宅小区的配套专用停车场,写字楼(含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区共用的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市郊区路段的露天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服务费,经营者可在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的基础上,依据设施配套、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在规定浮动幅度的范围浮动,上浮幅度为0,下浮幅度不限(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三);
(三)独立设置的室内专业停车场(专用于停车的建筑物)、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六、根据公安部《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第二、三节规定,因交通违章、肇事或故障等原因,车辆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拖曳至经批准的停车场的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四)。
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因执法管理工作需要,需设置暂扣车辆停车场的,其收费标准参照交通违章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报经市或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七、经公安交通部门批准设置的道路临时占道停车点以及实行电子咪表计费的收费标准,必须报经市或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五)。
八、属政府定价、指导价的范围的室内专业停车场,凡停放车位产权属车主所有,又需经营者提供水电、消防、通风设施管理服务的,以实际停放车辆按月计费,车位空置的不得收费。实施物业管理小区的业主自有独立专用车库(独立间),凡有实际停放车辆的,其停放服务费实行按月计费,空置且未改变用途的不得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六)。
九、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活动场所、老人活动场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设置的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申报手续,取得经营资格,按不高于政府定价的同类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的50%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七)。
十、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进入居民住宅小区停车场,临时占道停车场,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与居民住宅共有的停车场每次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
(二)进入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露天停车场[机场(已设置送客车车辆循环通道免费停车)、道路咪表计费除外]每次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
十一、居民住宅区的常住业主用户的车辆停放在住宅区配套的停车场或其他类型与居民住宅区共用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由业主自愿选择按月或按天付费方式。实行按天计费的停车场应做到车辆进场时,先登记发证(卡),车辆出场时,验车收回证(卡),记录车辆进出场时间,按规定开具有效票据收费。
同一车辆在同一车场、同一天内车辆多次进出停放的,只能按一天收取一次费用。
十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必须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同一停车场设置多个收费处的按个数悬挂副证。
《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定,每三年换证一次。
十三、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手续:
(一)按分工管理范围向价格主管部门领取《广东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填写后送达分工管理的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二)提交停车场设置的停车位平面图、配套设施规划图;
(三)提交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校对后退回)、副本复印件一份或公安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合法文书。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有“车辆保管服务”内容;
(四)提交税务部门的税务登记证(校对后退还)及复印件一份;
(五)发证机关按规定审查、核发《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十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停车场经营者提交的完整合法手续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发证。经营者因提交资料不完整需退回补交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并书面列明欠交的资料。
十五、所有停车场收费必须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场进出口显眼位置,使用规定的标价牌标明停车场的类型、停车服务内容、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车时限、监督机关投诉电话等内容。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规格为长方形:长0.8米,宽0.6米,荧光蓝底白字,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格式监制。
十六、停车场必须建立健全车辆停放和服务收费登记制度,严格执行规定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严禁向车主用户收取车位租赁费、固定车位费、证(卡)费、保证金等未经批准的费用。
停车场经营者采用集成电路卡(称IC卡)管理的,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需收取押金的,应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十七、停车场经营者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规定的票据,按章纳税,票据必须填写停放日期、时间、车辆类型、车牌号码等内容。
十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无证经营、不实行明码标价,超出政府指导价收费和擅自变更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的,应依法查处,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曝光。
对社会反映强烈明显不合理的停车场(含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放服务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纠正,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未及时纠正的,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责令纠正,并通报批评。
十九、本《通知》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汕头机场停车场车辆停放收费标准表(政府定价)(略)
附件2:汕头市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政府定价)(略)
附件3:汕头市住宅区配套及共用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政府指导价)(略)
附件4:汕头市违章、肇事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政府定价)(略)
附件5:汕头市道路临时占道泊车点(含电子咪表计费)车辆停放收费标准表(政府定价)(略)
附件6:汕头市自有车库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略)
蒙山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5篇
(闽价房[2008]159号)
为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车辆停放人的权益,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原国家计委《机动车辆停放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我省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可以由业主大会决定,也可以参照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其中属主要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必须依法办理停车经营业务有关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后,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实施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服务及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有发放车辆出入证的物业管理区域,其出入证制作费用应在车辆停放服务费中列支,不得另向业主及车辆停放人收取)、停车场所保洁、照明、巡视(或监视)等服务,并对停车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等工作。
四、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邮递、执法等特种车辆在执行公务时以及业主搬家车辆、临时送货车辆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对于短时间停放的机动车辆,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公布服务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计价方式、免费时限和对象、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乱收费者,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七、本通知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以后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