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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里共和国范文
来源:漫步者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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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里共和国范文(精选12篇)

马里共和国 第1篇

2004年10月中国地质集团公司中标, 承担工程的施工任务, 2005年3月工程开工, 2006年11月竣工, 历时21个月。

1溢流堰的布置设计

溢流堰的布置在前期设计中位于河道中央, 后来根据地勘资料, 发现左岸基础的红土砾石层比较厚, 更适于作为溢流堰基础, 于是把溢流堰向左岸平移了80 m。溢流堰总长276.4 m, 共分12个坝段, 堰顶高程为274.35 m, 最大堰高为5.1 m。溢流堰采用GRUGER堰型, 堰面曲线原点在坝轴线上, 上游为2个圆弧, 下游为堰面曲线, 再向下是反弧段与消力池平顺相接。

坝址左岸为红土岩层, 地表由北向南倾斜, 根据红土砾石层的走向, 为减少岩石挖方, 溢流堰基础底板被做成阶梯形, 1#~3#坝段底板高程为272.50 m, 4#、5#坝段底板高程为272.00 m, 6#坝段底板高程为271.00 m, 7#~12#坝段底板高程为270.50 m。

溢流堰堰体为混凝土结构, 外部表层混凝土为50 cm厚的钢筋混凝土。原标书要求内部用块石混凝土填筑, 但由于工程现场及附近缺少块石, 勘察发现坝址附近有丰富的粒径为50~100 mm的小石子, 由于内部细石混凝土只起到支撑钢筋混凝土外壳和配重作用, 而试验结果表明, 采用细石混凝土作为坝体填心混凝土能够满足要求。

消力池底板根据左右岸地势的高低, 布置成阶梯形, 消力池的长度随着底板高程的不同而变化。底板厚300 mm, 下设50 mm厚素混凝土垫层。为了减少扬压力, 在消力池底部布置排水孔, 间排距为2.25 m, 梅花形布置。消力池基础为500 mm厚的无砂混凝土, 下部设置土工布做反滤。在各坝段接缝处, 设置橡胶止水带, 用沥青木板填缝。

根据数学模型资料, 对于超过1 000 m3/s的流量, 溢流堰下泄流量能够形成淹没水跃, 当流量较小, 水深较浅, 水跃有可能发生在更向下游的位置, 因此, 在消力池内设置消力墩, 以使得水流在消力池内形成水跃。消力墩的形式为差动式消力墩, 每个消力墩的宽度为750 mm, 高度根据坝段的不同而变化。

2放空底孔设计

放空底孔位于溢流堰右侧, 主要用于:①在雨季, 水位超过堰顶高程274.35 m时, 可以帮助泄洪;②在旱季, 向下游供水, 根据来水量, 向下游提供5~10 m3/s的水量;③水库需要检修时, 放空水库水量;④施工期间, 作为导流底孔进行施工导流。

放空底孔宽14.40 m, 分4孔, 每孔净宽3 m, 闸门下游设置胸墙。底板为整体式底板, 高程268.00 m, 底板厚1 m, 上下游长度为7.9 m, 上下游设有齿墙。每孔在下游侧安装一个平板闸门, 闸门由人工启闭;在上游侧设置检修闸门, 便于底孔检修。

在底孔闸门下游为消力池, 消力池池底高程266.00 m, 池深2 m, 池长28.85 m。消力池内布置排水孔, 间排距为3 m, 梅花形布置。

3鱼道设计

中巴尼水利枢纽工程拦截了巴尼河, 使得上下游部分鱼类无法进行回游繁殖, 因此, 在原招标设计中, 保留了鱼道的设计。初步设计中鱼道位于溢流堰左侧, 后来随着溢流堰向左平移了80 m, 鱼道则移到右侧。鱼道设计主要根据工程布置选取鱼道位置, 由于放空底孔经常要向下游供水, 根据鱼类的回游、聚集特点, 选择放空底孔旁边布置鱼道是较合适的位置。

鱼道的型式和结构, 主要根据过鱼的种类、鱼类回游特性、鱼道水位变化、鱼类的游泳能力、鱼体尺寸等设计。鱼道位于整个河床的中间, 放空底孔的右侧, 右边和土坝相接, 由放空底孔的右边墙和土坝的挡土墙组成。鱼道净宽2 m, 左边墙为放空底孔边墙, 厚600 mm, 右边为土坝的挡土墙, 厚500 mm。为了明确结构受力, 鱼道与放空底孔之间分缝, 采用相对独立的2个结构物。鱼道的型式采用溢流埝式, 底板高程270.50 m, 底板厚500 mm。鱼道顶高程274.10 m, 顶板厚250 mm, 鱼道内部用素混凝土回填, 鱼道顶部坡度为1∶6.3。鱼道水池尺寸为2 000 mm1 000 mm, 隔板厚200 mm, 在水池边留300 mm宽的孔口, 隔板之间孔口交错布置。

4土坝布置设计

中巴尼水利枢纽工程拦截巴尼河, 主坝位于主河道右岸, 通过渠首闸与通往红土路相连接, 左侧通过钢桥与左岸副坝连接。主坝拦截主河道, 坝顶高程279.75 m, 最大坝高12 m, 坝长423.50 m。主坝坝轴线在控制点B100处发生转折, 坝轴线夹角150°。

4.1 坝顶布置

主坝通过交通桥和渠首闸连接通往Fani和Nougouré的红土路, 坝顶路面宽度7 m, 为红土砾石路面, 路面中间厚0.25 m, 两边厚0.15 m, 路面上下游坡度为2.8%。路的两端设置路缘石, 上游路缘石宽度1.215 m, 下游宽1 m, 为100 mm厚的素混凝土。

4.2 土坝截面设计

根据中巴尼坝址TALO的土质情况, 在坝址处有一个中心岛, 是填筑土坝的天然材料。经过现场勘察, 距离坝址3 km处有一个粘土取土场, 可以作为填筑粘土心墙的料源。土坝坝型为粘土心墙坝, 在心墙下游设排水体, 并采用土工布做反滤。原设计的反滤料, 在施工阶段发现现场缺少级配连续的砂石料, 同时受工期限制, 因此决定用土工布取代原设计的反滤料, 解决了现场缺少反滤料的问题, 为工程施工缩短了工期。

主坝的上下游边坡均为1∶3, 坝体护坡原设计采用浆砌石, 因坝址现场缺少块石, 合格的块石需从400 km外运输, 原材料价格不但很贵, 而且运输费用也很贵, 经过方案优化比较, 决定修改为500 mm500 mm100 mm的混凝土预制块护坡, 大大节约了成本和施工时间。

上游设置1个马道, 马道高程274.30 m, 马道宽4 m。上游坝脚为铅丝笼防护, 铅丝笼宽度3 m, 厚度为1 m。铅丝笼由直径4 mm的铅丝编织而成。下游设置1个马道, 马道高程277.50 m, 马道宽2 m。下游坝脚为铅丝笼防护, 铅丝笼尺寸与上游相同。

4.3 岸坡防护设计

根据补充的地质勘察报告, 右岸基础有1个透水的沙层, 因此设置1个截水槽, 向右岸延伸24 m, 截水槽边坡坡度为1∶1。为减少坝体绕渗, 在主坝上游侧, 右岸边坡表面铺设1层粘土防护, 厚1.6 m, 防护至桩号AM0-075.00。开挖边坡1∶3, 用100 mm厚的混凝土预制块防护, 下部铺设200 mm厚的砂砾石垫层和土工布。

在坝坡与岸坡交接处, 从桩号0+535.00~0+610.00, 上下游各设置1个400 mm400 mm的混凝土排水沟, 以排除岸坡汇集的雨水, 排水沟侧墙及底板厚均为200 mm。

5渠首取水闸布置

渠首闸的主要作用是:在旱季, 为渠道提供流量为50 m3/s水量;在雨季, 防止河道的水流进入灌区。分为进口段、闸室、出口段, 上游为引水渠道进口, 从水库取水, 下游接引水渠道。渠首闸闸室由7个闸孔组成, 每个孔口净宽3 m。

闸室底板采用分离式底板, 底板高程271.00 m, 底板厚800 mm, 左边4孔闸室底板宽18.5 m, 右边3孔闸室底板宽14.7 m, 上下游长均为11.46 m。顶

板作为交通桥的面板, 顶高程278.00 m, 厚400 mm, 净跨度3 m, 上游侧板宽4 m, 下游侧板宽1.4 m。

闸室上游为铺盖, 板厚500 mm。上游进口净宽30 m, 至闸室前沿渐变到26 m。闸室下游为消力池, 池深3 m, 池长37.3 m, 底板高程268.00 m。在桩号AV0+018.25处设置消力坎, 高低坎相间布置。下游5 m范围用铅丝笼护砌, 铅丝笼厚度500 mm, 两侧边坡坡度1∶1, 用浆砌石护砌。

6结语

中巴尼水利枢纽工程是马里共和国中巴尼地区最大的水利项目, 在技施设计阶段, 针对现场地质条件的变化, 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了优化补充, 减少了基础开挖。同时对不同的工程部位进行优化设计, 节约了工程投资和工程工期, 使得工程提前发挥效益。工程的建成, 对于改善当地农业、畜牧业和农民生活, 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摘要:本工程为马里共和国中巴尼地区灌溉提供水源, 是一座大型平原水库, 介绍了包括溢流堰、放空底孔、鱼道、土坝等建筑物的布置设计, 结合工程现场实际, 因地制宜, 优化布置, 尽量做到经济合理, 为其他水利枢纽工程布置提供参考。

马里共和国 第2篇

德拉吉1947年9月出生于意大利罗马的一个金融世家,殷实的家境让他度过了快乐的孩提时代。德拉吉在年少时经历过人生的低潮。上高中时,他的父母在几个月内相继去世。作为家里3个孩子中的老大,德拉吉承担起了“长兄为父”的重担,在弗朗哥·罗基教父那里接受了教会教育。罗基教父是一位哲学教授,喜欢在学生说出答案后问“为什么”,在意大利很有知名度。苦难让人早熟,德拉吉从那时起便开始对人情冷暖有了深刻体察,这也被外界视为形成他处事冷静、敢于担当性格的主因。

在意大利罗马Liceo M名人故事:欧洲央行超级马里奥——马里奥·德拉吉ssimo高中的篮球场上,少年时代的马里奥·德拉吉总是模仿当时在米兰奥林匹亚队打球的比尔·布拉德利的动作。布拉德利是NB名人故事:欧洲央行超级马里奥——马里奥·德拉吉的传奇巨星、美国篮球名人堂成员之一,曾当选为美国参议员。德拉吉曾经的队友说,布拉德利打球时以积极和对细节的专注著称,这同样也是德拉吉的特点。虽然篮球生涯没有布拉德利那么辉煌,但在之后的工作岗位上,德拉吉丝毫不逊色于布拉德利。

“读书的日子很艰苦,他每天总要起得很早,晚上睡得很晚。”德拉吉的同学、现在意大利国营电视台R名人故事:欧洲央行超级马里奥——马里奥·德拉吉iSp名人故事:欧洲央行超级马里奥——马里奥·德拉吉主持一档脱口秀节目的詹卡洛·马加利说。他眼中的德拉吉“是个很懂礼貌,受过良好教育、风趣的人”。

法拉利汽车公司总裁卢卡·科德罗·蒙特泽莫罗也是德拉吉的同学。在他的印象中,德拉吉是个“严肃的男孩”,同学们遇到了困难总是找他帮忙,但又会取笑他穿衣服过于讲究。

蒙特泽莫罗说:“马里奥从来不会头发乱蓬蓬的,他总是收拾得整整齐齐。坐在他后面的同学总想找出他衣着上的漏洞,可他对每个细节都很在意。”

高中毕业后,德拉吉进入罗马大学攻读经济学,师从推崇凯恩斯理论的经济学家费德里科·凯夫。20世纪70年代初,不甘平庸的他漂洋过海,前往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继续求学深造,成为两位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弗兰科·莫迪利安尼和罗伯特·索洛的弟子,并于1976年获得麻省理工学院经济学博士学位。读博期间,其导师索洛就曾预言:“德拉吉日后会成为一名大学教师”。索洛的预言果然得到应验。完成学业后的德拉吉曾在美国哈佛大学担任经济学教授,后又在意大利佛罗伦萨大学等多所大学任教。

走马上任

1984年,德拉吉走出校门,作为意大利的代表,被派驻位于华盛顿的世界银行总部,出任世界银行执行董事达6年之久。其间,他与美国、德国等多国财长建立了密切关系,也为自己培养了丰厚的人脉。

1990年,德拉吉返回罗马,在意大利财政部担任国库部总干事。德拉吉走马上任几个月后,一场货币危机就席卷了意大利,迫使意大利里拉贬值百分之三点五,意大利被迫放弃欧洲的汇率机制。作为应对之举,德拉吉开始出售超过700亿欧元的国有资产,并修订相关法案,推行欧洲力度最强的私有化进程,改革财政部内部结构。事实证明,这些措施卓有成效。

,贝卢斯科尼上台后,德拉吉离开意财政部前往美国高盛投行担任副总裁兼执行董事。当时德拉吉的办公地点在伦敦,他常常乘坐地铁上班,而不是乘坐公司为他配备的豪华轿车。由此,外界对他称赞有加,认为他的言行更接近勤奋节俭的德国人,而不像一般那种背负“地中海懒汉”恶名的意大利人。

底,意大利出现财政危机,央行面临破产,时任总理的贝卢斯科尼紧急将德拉吉召回,接替涉嫌丑闻的安东尼奥·法齐奥,出任意大利央行行长。上任伊始,德拉吉精兵简政,削减了法齐奥时期设置的.一些分支机构。之后,他改变了意大利央行的办公地点——建于19世纪的柯克宫的内部风格,允许员工把电脑接入互联网,上班时携带黑莓手机。德拉吉国际化的视角和开放的处事方式,使意大利央行面貌焕然一新。意大利媒体为德拉吉的这些任职业绩和不凡举措频频叫好,并亲切地称他为“超级马里奥”。

同事们对德拉吉的评价是:聪明、冷静、做事专注,尤其擅长分析问题。他表情冷峻,不爱夸夸其谈,衣着讲究,不管天气多冷,他都穿着无可挑剔的高档西服。

自起,德拉吉成为欧洲央行管理委员会的成员。

德国总理默克尔声援德拉吉,称他是一个“非常有趣且阅历广泛”的男人,有着“与德国人一样的稳重”,“实行稳定的经济政策”。

“他是个完美主义者,当然也很好胜,是一个注重团队合作的人。在从事过的所有工作中,他总是很果断。”意大利电力贸易公司名人故事:欧洲央行超级马里奥——马里奥·德拉吉cquirente Unico Sp名人故事:欧洲央行超级马里奥——马里奥·德拉吉行政总裁保罗·维杰瓦诺说。维杰瓦诺曾是高中时德拉吉的篮球队友,维杰瓦诺打中锋,德拉吉打后卫。

“马里奥能坚定且有礼貌地把他的看法表达出来。”以色列央行行长斯坦利·费希尔说。费希尔于上世纪70年代中期在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教书,德拉吉的博士学位便是那时在该校取得的。费希尔说:“马里奥不会用拍桌子来表示坚定,但他知道自己想要什么。”

捍卫欧元

11月1日,德拉吉接替任期届满的让·克洛德·特里谢,正式出任欧洲央行行长一职,但他上台的经历并不顺利。在遴选工作刚开始时,德拉吉不被外界看好,主要因为他是意大利人,而该国正是欧元区国家中除希腊外债务状况最糟糕的国家,同时意大利的通胀水平也一直比较高。对于以维持物价水平为第一要务的欧洲央行来说,由一位来自“超级债务大国”的央行行长来拯救欧元,似乎不能让人放心。德国总理默克尔的亲信就曾对媒体说:“一个南欧人出任行长将不是个好信号。”

然而,世事难料,由于排位在前的两位候选人突然撤退,德拉吉最终进入了德国总理默克尔的考虑范围。205月11日,默克尔公开表态声援德拉吉,称他是一位“非常有趣且经验丰富的人”,有着“与德国人一样的稳重”,“他非常接近于我们有关稳定性文化和可靠经济政策的想法”。

除了德国人这一关,法国人也另有算盘。在法国人特里谢任内,包括行长在内的欧洲央行执行董事会的六名成员中,仅比尼·斯马吉一名意大利人。然而,如果特里谢卸任而德拉吉当选,将使执行董事会中的意大利人增至两名,而法国的代表将减为零。为此,法国曾要求斯马吉辞职,以便给法国人空出一个席位。斯马吉当然不情愿,他以任期未满为由拒绝,法国也不肯为德拉吉“放行”。后来,还是意大利总理贝卢斯科尼亲自出面做通了斯马吉的工作。贝卢斯科尼当面向萨科齐表示:“如果法国支持德拉吉,作为交换,意大利将把斯马吉的位置让给法国人。”得到这个保证后,法国才表态支持德拉吉。

坐上欧洲央行头把交椅的德拉吉并没有时间庆祝,当时正是希腊债务危机闹得沸沸扬扬、面临系统性风险之际,德拉吉曾对朋友说“自己并没有十足把握成功拯救欧元”,但他将“放手一搏”。

德拉吉没有食言,他的第一步就是推出银行的长期再融资计划(LTRO)。通过提供长达三年的短期流动性融资,欧洲央行帮助抑制了主权债务和信用衍生品市场上的利差。不过,这并没有解决欧元区的主要问题。到中,南欧诸国与德国为首的债权国借贷成本之间的差距日益增大,甚至威胁到了借款国的生存,希腊将退出欧元区的讨论甚嚣尘上,欧元的存续命悬一线。

209月,德拉吉在伦敦向外界释放出足以载入央行历史的讯号——“不惜一切代价捍卫欧元”。市场很快明白,德拉吉意指将在可能时随时开启直接货币交易(OMT)计划,即可无限量购买三年期以下国债。在此预期下,重债国国债利率水平迅速下滑,欧元区由此度过了最为动荡的时刻。

一年多后,有记者问为何美国与日本都在费力买进卖出债券,而欧洲央行只动动嘴就达到了相似效果,德拉吉以其惯有的幽默说:“如果不夸夸我自己,这个问题就太难回答了。”

下半年到初,欧元区形势趋稳,经济复苏也逐渐到来,许多人以为欧元区的危机已逐渐远去。但到了10月份,形势却急转直下,区域内通货膨胀率降至历史新低,经济复苏前景也岌岌可危,加上欧元区诸多危机国家迟迟未能解决的高失业率,人们开始担心欧元区变成像日本通缩时期的样子。

超级马里奥 第3篇

尽管前方道路荆棘满布,马里奥这天还是显得神清气爽。他与德国总理默克尔轻松地交谈着。此前,他刚刚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拉加德交流过,他告诉拉加德,在他的字典里读不到“惊奇”二字。

他因屡次力狂澜而被舆论称为超级马里奥,从历史上看,无论在何等艰难的关头,他也总是彬彬有礼,笑容可掬,能够让每一个见到他的人高兴,这也正好符合人们对他的期盼。

很多银行家预言,马里奥会削减央行救助计划——这个旨在力挺欧洲金融弱国的计划的确备受争议。计划救助的对象是希腊、爱尔兰、葡萄牙、西班牙,还有马里奥的祖国意大利,方法是由央行在公开市场上购买这些国家的债券。这个策略能够让欧洲央行成为从波罗的海到地中海的堂堂债主,但在欧洲央行所处的德国却不得人心。德国是欧洲大陆的经济引擎,很多人认为,目前的做法就是在用勤劳的德国纳税人的钱去帮助那些从来就不配加入欧元俱乐部的懒人国家。

一位银行家和马里奥轻声交谈着,争论着,各执己见,互不相让。但是他们很注意彼此的观点都不要被传播出去,以免给新任行长增添不必要的麻烦。这位63岁的新行长,面对危机时已经感到欧洲央行在政策制定上的局限性了,那么他未来的决定,是否能够在欧洲范围内争取到更多的人心呢?

生于罗马中产阶级家庭的马里奥15岁就成了孤儿,曾经受过严格苛刻的犹太教育。他聪颖勤奋,师从诺贝尔奖得主弗朗哥·莫迪里阿尼,并且成为首个获得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经济学博士的意大利人。毕业后,意大利总统钱皮相中了他,让他担任财政部首脑。在这个职位上,马里奥经历了1992年意大利半岛上异常严重的危机。为此,他改革了财政部,削减公共花费,对银行账户收取特别税,并将大部分公共企业私有化,出售了超过700亿欧元的国有资产。他又迫使意大利里拉贬值3.5%,并使意大利在1999年首批进入欧元区。

这些狠招被经济学界普遍认为是挽救国家的良方,使他声名鹊起。意大利传媒还参照当年红极半边天的“超级马里奥兄弟”游戏软件,送给他一个“超级马里奥”雅号。经济学家们常常为财政危机失眠,而他却不。在大家都普遍恐惧的时候,他特有的沉着和冷静给世人留下了深刻印象。

但也有人谴责他贱卖了意大利。作为私有化委员会的主席,马里奥曾经极秘密地召集各银行主管开会,会址选在停泊于契维塔韦基亚港口、属于英国女王的布列塔尼亚号游艇上。马里奥与高盛、巴克莱、美林、霸菱华宝、所罗门兄弟,乔治·索罗斯一起讨论跨阿尔卑斯山公共企业私有化的问题。2008年,谴责之词被意大利前总统科西加再次提起。当时,马里奥被提名成为技术政府首脑,这位前总统说,“这样一个无耻的商人,还在做财长的时候,就把意大利的经济基础贱卖给了他在银行界的朋友们。若要当了总理,那还怎么得了?”尽管讲得如此不堪,马里奥还是在意大利左派右派轮流坐庄的9届政府中当了数年财政部长。当时科西加总统的意见是少数派,可以想象,其间马里奥躲过了多少次政治陷阱。

2002年,这位国家高官曾暂时放弃过公共职务,去做了高盛银行主管欧洲事务的副总裁。这是他职业生涯的另一个关键时期,此时的高盛正在操纵着希腊的账目。马里奥极力避免自己被卷入其中,“我一入职就明确表态,我曾经在政府工作多年,为了避嫌,我希望我在高盛只是掌管私人客户。”后来一些观察家认为,马里奥在希腊问题上与高盛高层意见不和是他后来离职的主要原因。

2006年马里奥离开高盛去执掌意大利中央银行。当时意国央行的声誉受到了财务丑闻的困扰,马里奥上任后立刻针对公私利益冲突设立了一个道德规范,旨在加强央行的独立性。他工作5年,恢复了意大利央行昔日的光辉,他还因为禁止银行投资于不良产品,避免了银行系统的危机。

自此,马里奥成了意大利最为瞩目的人物。然而,尽管他频频曝光于媒体,他的私生活却始终是个谜。他极力回避记者,就因为一次他去私人俱乐部的照片被登上了日报的头版。他的夫人赛瑞娜是显赫而悠久的美第奇家族的后代,他们共同育有两个孩子,而且他最近刚刚做了爷爷。马里奥通晓多种文字,他可以读懂除了中文和日文以外的几乎各种国际报纸。尽管他打高尔夫,但却愿意在电视上观看网球比赛。跟绝大多数意大利人一样,他超级爱看足球,他支持的是罗马足球队。

上世纪70年代末马里奥在麻省理工学院时,正值那里的经济学家们关注用实用的方式解决经济问题,而不是片面追求特别的意识形态。一直以“实际”著称的马里奥不大可能挑战欧洲央行成立时立下的规则——要求央行实行德国特色的抗击通胀的方式。马里奥曾经得到过德国的政治和经济机构的支持, 如果他采取任何非正统的方式,都可能会被制肘。

在欧洲财政一片混乱的时候,特别是当意大利经济随时可能引爆欧洲的时刻,任命一名意大利人担任欧洲央行行长,无疑会引发无限的争议。好在这位“超级马里奥”冷静如英伦人,严谨超过德国人,浑身上下没有一点拉丁派的松懈,并且自始至终反对总理贝卢斯科尼式的混乱。人们对于他的信任,没有因为他持有的意大利护照而减少。

马里奥新官上任,预期将放上三把火。其一,降低利率。果然,马里奥上任伊始,欧洲央行就于11月3日宣布降息25个基点,将基准利率下调至1.25%,此举抵消了市场对持续高通胀率的担忧,同时也说明了这位新行长敢于与正统做法彻底决裂;其二,通过最近金融稳定委员会的扩张,马里奥可以从肩上卸下购买弱国证券的包袱,他说欧洲央行只是为欧洲的银行提供保障,但是不会去支持购买主权债务;其三,在这两件事情上,都需要德国人的帮助。

马里奥从欧洲货币金融机构论坛共同主席马什那里得到了许多忠告。比如马里奥要留意自己的语言,因为他的前任讲话没谱,在正式场合经常讲出毫无准备的话而大爆冷门。“欧洲央行行长必须少讲话,如果真要讲的话,也必须短一点,要精确,不讲废话。行长做的只是一个技术工种,不是诗人。”马什说。

作为意大利人,马里奥几乎被所有人尤其是德国人提醒不能太过重视意大利,不要把意大利美味带入欧洲央行餐厅的菜单里来。马里奥像是在走钢丝,必须把握绝对的平衡。一方面,不会因为是意大利人而偏袒意大利,同时也不能表现得比德国人还德国人。但如果意大利危机持续下去,他的位置是非常困难的。

共和国的春天 第4篇

共和国迎来希望的春天。

千山披青翠, 万壑流清泉,

丽日花红美好的家园。

村村寨寨绿树绕良田,

魅力城市处处高楼吻蓝天。

春风舞翩跹, 春光景万千,

绿了风景红了日子百姓心里甜。

日新月异六十年,

共和国走进幸福的春天。

千家织锦绣, 万户喜耕田,

丰收大地和谐的乐园。

黄河人家五谷堆满院,

长江两岸滚滚稻花香满天。

富裕连成片, 阳光迎笑脸,

醉了山河醉了春秋小康梦儿圆。

啊、向太阳奔走六十年,

共和国高歌盛世的春天。

科学大发展复兴强国立地擎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5篇

常检政[2003]23号

关于举办公民道德演讲比赛活动的通知

本局各部门: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广泛宣传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进一步开展公民道德实践活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加快检验检疫事业发展提供精神动力。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局进一步开展公民道德教育活动的基础上,举行公民道德演讲比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以“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二十字公民道德规范为主线,以近年来本局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为主要演讲内容,通过比赛集中展示新世纪常州国检人的精神风貌,在全局营造学先进、争先进的良好风尚,动员和激励全局职工为实现我局成为江苏检验检疫系统文明单位标兵三连冠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二、活动内容

要紧紧围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积极开展公民道德教育和实践活动,加强基本道德规范的宣传教育,通过组织公民道德实践活动,号召全局职工要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使基本道德规范深入人心,以进一步掀起公民道德建设的热潮,推动三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演讲要尽可能围绕本局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典型,用身边的人、身边的事作为演讲的素材,力戒空洞无人物的演讲,从而达到进一步弘扬正气,倡导社会文明的目的。

三、活动安排

在全局广泛开展公民道德教育和实践活动的基础上,将举办公民道德演讲比赛,并通过比赛发现和培养演讲人才,为选拔参加全市演讲比赛准备人选。

1、比赛办法:本次比赛各部门原则上推荐1名同志参加,比赛成绩名列前茅者推荐参加全市比赛。

2、评判标准:内容要求中心观点明确、有说服力,事例必须充分可信;姿态要求神情轻松自然、有手势但不做作,一律着制服;音调要求声音清晰区别度高,字音准无错误,能用语调渲染气氛;效果要求无停滞尴尬、无重复的话或断句,尽量做到脱稿演讲。

3、比赛时间:安排在4月下旬进行,各部门在4月中旬将参赛名单报人事政工处。

4、奖项设置:

a)演讲等级:一等奖1名,奖金200元;二等奖2名,奖金150元;三等奖3名,奖金100元。

b)演讲稿件:一等奖1名,奖金200元;二等奖2名,奖金150元;三等奖3名,奖金100元。

c)未得奖的参赛者,每人发一份纪念品。

四、活动要求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要把开展公民道德教育和实践活动作为贯彻十六大精神、深化“三个代表”教育,提高职工文明素质的重要工作来抓,积极参加此项活动。

二OO三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演讲△ 比赛 通知

常州检验检疫局办公室

2003年4月2日印发 录入:谈华静

索马里海盗 第6篇

2008年已经发生了120多起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事件,导致35艘船只被劫持,600多名海员遭到绑架并用于勒索赎金。索马里海岸线长3800多公里,在亚丁湾的索马里海岸线长1200多公里,索马里沿海水域靠近连接红海和印度洋的海运路线,每年经苏伊士运河到地中海和大西洋的商船达1.8万多艘。猖獗的海盗活动逼使越来越多的商船不再经过苏伊士运河而改绕道南非的好望角,这使航行时间增加了十多天,费用增加上百万美元。运输成本的大幅增加使饱受金融海啸冲击的国际海运业雪上加霜,不但增加了国际海运与货物输出入国家的负担,拖慢了货物到达交付的时间,而且使部分依靠运河收入的埃及经济变得更加惨淡!

海盗历史由来以久,目前,国际有五大海盗活动最频繁海域:即东非的索马里海域、西非几内亚湾的尼日利亚海域、亚丁湾海域、孟加拉湾海域和马六甲海峡,其他海域的海盗可能是跨国组织,他们抢船劫货,谋财害命,把船开到无人知晓的偏僻小岛,伪造证书,涂改船名,把船舶货物进行销赃,分完钱后就作鸟兽散,因此打击这种海盗需要国际合作。而索马里海盗据称只是为了钱,没有宗教、政治背景。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一些军阀武装以“保护索马里海洋权益”为名,对那些在索马里海域、专属经济区内非法捕鱼或倾倒有毒废物的船只处以罚金,但他们很快发现:劫持船只、绑架船员来勒索赎金是一项获利更丰的“产业”,从而现代索马里海盗登上了国际舞台。而随着索马里内战加剧,生活无以为继的贫苦百姓纷纷铤而走险,或成群加入军阀队伍,充当炮灰;或结伙出海劫掠,混口饭吃。后者往往风险低、获利高,且无生命危险,因此而成为索马里贫民的“择业首选”。

索马里位于非洲大陆最东端的索马里半岛上,北临亚丁湾,东濒印度洋,处于亚洲和非洲交界,是亚、非、欧三大洲同太平洋、大西洋、印度洋三大洋的交通要冲、海上咽喉。优越的地理位置改变不了索马里老百姓的贫穷。1991年索马里西亚德政权倒台后,一直处于军阀武装割据、国家四分五裂的无政府状态。国内各派打打停停,国际社会曾几次调解,均无结果。17年来,索马里战乱不断,治安恶化,物价飞涨,生活必需品短缺,致使居民生活没有保障。两年前,索马里附近海域处于索马里反政府派“伊斯兰法院联盟”武装的严密控制下,伊斯兰法对海盗行为绝不宽容,历来严惩不贷,因此安全状况尚可。2006年的整个夏季,几乎没有海盗袭击事件发生。但好景不长,在美国强推“反恐战争”后,索马里中央政权被推翻,全国陷入严重无政府状态,过渡政府鞭长莫及,对迅速扩散的海盗活动无可奈何,而相关远洋运输公司与某些国家政府息事宁人,希望以支付赎金方式破财消灾,无形中为其推波助澜,海盗气焰越发嚣张!

索马里海盗现在已形成集团化,他们分工明确,有专人收集情报、提供资金,然后由渔民策划,枪手执行劫船、绑架,来索要赎金。紧接着由计算机专家谈判,专人收取赎金等一帮人马的系统化作业方式。他们收到赎金后进行分赃:30%给首领,30%给参与海上绑架者,40%作为贿赂政府有关人员及购买武器装备资金。因此,索马里海盗的装备先进,配有卫星电话、GPS定位系统、AIS系统等先进器材,并拥有AK47半自动步枪、肩扛式火箭筒等武器。由于官员包庇,当地政府通过为海盗制定“优惠政策”来共享赎金,海盗则将赎金部分上交官员们,则可免受惩处,过着令人羡慕的奢华生活!

虽然索马里海盗声称只是“图财”,并不会通过破坏巨轮来制造国际事端,但这依然提醒各国:包括“基地”组织在内的极端分子可能采取类似的措施来打击早已疲软的世界经济。每天在大洋上穿梭来往的各国货船却处于“不设防”状态,这很可能给那些心怀叵测的极端分子以可乘之机。毕竟,“基地”组织过去就曾实施过袭击美军军舰“科尔”和法国超级油轮“林堡”的行为。而最近刚发生的印度孟买恐怖事件也向世界人民敲响警钟——恐怖极端分子的袭击行动可能随时会发生!

索马里没有塞拉利昂一样的钻石矿产,没有安哥拉一样的石油资源,也没有巴尔干的能源运输线一样的战略地位,但由于它有着海上咽喉的地理位置,因此它成为了一个“失败国家”。虽然最近有些国家(包括美国、中国、俄罗斯、法国、印度等)派遣军舰到索马里海域打击海盗,但由于索马里海域宽阔,海盗活动范围广(到其他国家海域或公海劫船并驶回索马里沿海海域);海盗利用渔船(或抢劫来的拖轮)作为母船进行武装劫船活动。因此打击难度很大;加之海盗没有身份标志,他们拿起枪炮抢劫船时是海盗,放下枪炮则摇身变为渔民,抢劫到船后又顾及人质的安全,而用以起诉海盗的国际法又界定模糊等障碍,因而海盗猖镢活动仍将继续下去!

要打击索马里海盗必须有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海陆两手抓。同时有关船员也须加强保安防范!国际社会要帮索马里政府巩固政权,增派维和部队,以稳定其政局,并帮其发展经济,给予其海上警卫队装备先进军舰和精良武器。 经济发展、政局稳定是打击海盗的最有力办法。马六甲海峡近来的相对宁静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印尼政局稳定了,东南亚海啸后国际社会大力援助,经济得到发展,而外国(日本)送给其海军先进军舰及装备精良的武器去打击海盗,海盗活动自然就消减了。当然,这个方案在当前金融海啸的背景下,是很难得到落实的。因此,防海盗的主要责任还是要落到船公司及船员身上!

马里水产业发展研究 第7篇

1 马里水产业发展现状

1.1 基本情况

马里位于西非中心地区,其北部处于极干旱、贫瘠的撒哈拉(Sahara)沙漠,不适于农业生产。然而尼日尔河(Niger)及塞内加尔河支流(Senegal Tributaries)在其境内穿流1 000km,受这两大水系的资源优势,马里成为萨赫勒地区最大的淡水鱼生产国,其产量占西非淡水鱼总产量的40%。根据年降水量的丰欠和形成洪水量的大小不同,淡水鱼年产量为7万~15万t,其中10%~20%的淡水鱼或加工品出口到西非其他国家。国民人均淡水鱼年消费量达10.5 kg,畜产品年消费量仅为7.8 kg,渔民家庭的淡水鱼消费量则更高。

1.2 主要生产区域

马里淡水鱼有三大生产区,即尼日尔河中部三角洲(Central Delta)地区和两大人工湖(Selingue水库、Manantal水库)。中部三角洲是位于Markala和Timbuktu之间的广大冲积平原,尼日尔河与Bani河在Mopti相汇,每年10月高水位季节,冲积平原面积达到2万km2,低水位一般出现在5月。马里90%以上的鱼产量都出自该地区。塞内加尔河支流形成的4.5万hm2冲积平原,每年可以出产淡水鱼2 000 t。Selingue水库位于首都巴马科(Bamako)以南140 km,建于1980年,水库兼具水力发电和农业灌溉功能,大坝长348 m,水库面积409 km2,库容22亿m3,最深水深20 m,年鱼产量4 000 t。Manantali水库位于Bafing河谷地,建于1987年,兼具发电和灌溉功能,大坝长208 m,水库面积500 km2,库容110亿m3,平均水深20 m,最深水位50 m,年鱼产量1 500 t。除此之外,尼日尔河开发办公室下辖的灌溉农业区也生产淡水鱼,包括6万hm2可灌溉地,还有季节性池塘、低洼地和塌陷地。当地农民利用这些自然形成的小水体养鱼已有30多年的历史,部分农民用米糠等粮食加工副产品作为鱼饲料,这些季节性水体年鱼产量为500~650 kg/hm2。

1.3 重要经济鱼类及主要养殖品种

尼日尔河流域已发现130多种淡水鱼,其中主要经济鱼类包括尼罗尖吻鲈鱼、非洲龙鱼、非洲鲫鱼、胡子鲶、鲿科鱼、非洲脂鲤等。主要养殖品种是非洲鲫鱼和胡子鲶。非洲鲫鱼鲜鱼市场价格可达1 500~2 000 FCFA(西非法郎)/kg,胡子鲶价格可达1 200~1 500 FCFA/kg。

1.4 渔业劳动力状况

马里的渔业人口超过7万人,包括全职专业渔民(一般是Bozo和Somono等民族)、兼职渔民(Bambara、Marka等民族)和迁徙性渔民(Bozo民族)。马里渔民具有超高的捕鱼技术。有些渔民组成生产协会,如尼办(Office of Niger)渔民协会,该协会由25个村庄的150位渔民组成,其利用世界银行的资助在灌区内开挖面积500 m2以内的小型池塘,或者利用制砖取土后形成的低洼地养鱼。协会的作用就是保护成员利益,互助生产,争取资助。妇女也经常加入养鱼生产,尤其是在Niono、Sikasso和Kadiolo等地区,妇女群体对养鱼表现出很高的热情,参与到养殖、捕捞、运输和销售等各环节。

1.5 生产投入品状况

当前,马里水产养殖用苗基本来自于从自然水体中捕捞的天然苗。米糠等粮食加工副产品广泛作为饲料使用,国家设立的各级水产试验场使用米糠(70%)、棉饼(25%)和鱼粉(5%)配制成的混合饲料。但大多数农民仍缺少资金购买饲料等必需的生产资料,当地市场也难以采购到肥料等生产投入品[1]。捕捞工具有渔网、鱼罩、独木舟和当地特有的捕鱼工具,马里使用的大部分网具从韩国、日本和印度进口,还有部分网具从马里转口到周边非洲国家。

1.6 主要养殖方式

现有的人工养鱼模式基本都是利用已建成的农业灌溉系统开展的综合养殖,主要方式有4种:在大面积灌区开展的稻鱼菜轮作或共生,如尼办、Selingue农村开发办公室、Mopti水稻办公室等管理的灌溉农业区;在大面积季节性池塘或低洼地开展的鱼菜、鱼畜轮作,如Kayes、Sikasso等地区;在季节性池塘或浅坑开展的鱼饲草轮作,如Mopti、Nionno等地区;私人农场半集约化鱼菜、鱼水果、鱼稻轮作或共生,如Koulikoro等地区。捕获季节集中在10月至翌年3月,渔民用渔网、鱼罩、独木舟和当地特有的工具捕鱼,渔业收入主要用于生活日用品的采购。

1.7 公共水产服务机构

马里早在1997年就制定了国家水产业发展规划,但是收效甚微,现有的水产公共服务机构不健全,水产专业技术人员奇缺。例如,Sikasso地区的Molondo水产中心建有鱼池12口,面积4 000 m2,主要目的是生产鱼苗、培训渔民、推广技术,但是因为缺少资金,水产中心的工作处于瘫痪状态。该中心也曾做过稻田养鱼试验,但因偷窃、敌害和稻田改造技术的限制,未取得理想的效果。Selingue水产中心有13口鱼池,面积4 800 m2,主要工作是生产鱼苗、养殖商品鱼,尽管该中心从Selingue农村开发办公室得到若干经费的支持,但也因技术力量薄弱,没有实现应有的职能。

马里的水产技术推广由农村发展部负责而不是由农业部负责,国家和地方各级农村经济研究所也从事水产技术研究工作,有时也参与技术推广工作,位于Koulikoro的农业培训和应用研究所是非洲最早的农业培训中心,也从事水产研究工作,全国性的水产技术推广培训多数是在Molondo的水产培训中心开展。但这些培训课程和推广技术并不适应马里的实际情况,无法有效推广并实现对生产的推动作用[2]。

2 制约因素

2.1 技术因素

如何因地制宜利用现有农业灌溉系统,在不提高基础建设等相关成本的前提下,根据马里发展水平,开发低投入的可盈利养殖方式是最大的技术挑战。尤其是半集约化养殖的饲料投入是农民难以承受的负担,必须开发并利用现有土地生产廉价饲料和肥料的技术。从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方向来看,必须开发主要养殖品种的人工繁殖技术,因为健康、充足的鱼苗、鱼种是水产养殖的作业对象和基本条件[3]。

2.2 环境因素

马里土壤沙化严重,土中沙石多,必须选择已使用多年的可灌溉地进行水产养殖,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土壤渗水产生的不利影响。很多地区降雨量少,蒸发量却极大,季节性池塘的水源不可靠,尤其在干旱年份,这样的环境条件导致每年的养殖生产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2.3 社会经济条件

灌溉农业区的原有农民大多很难摆脱源于传统农业模式的既得利益,从而转产投入到相对新型的具有一定风险的水产养殖中;灌区内的农民拥有的土地面积较少,不足以在部分土地发展水产养殖[4];新迁入灌区的渔民虽然有从事养鱼业的愿望,但与原驻地农民之间在土地租用、公共资源利用等方面也容易产生矛盾。

2.4 体制因素

马里是西非少数的几个没有设国家渔业(水产)部的国家,水产管理权限在国家农村发展部,水产业在国家级机构中没有直接代表,水产管理部门话语权不强,很多情况下参与不了国家农业政策的制定。所有的渔业基础设施都转移到地方管理,各地机构分散,难以形成管理标准的统一性,水产知识普及、水产研究、技术推广受到很大的局限。体制方面的局限直接表现为缺少高素质的水产管理人员,缺少定期、可见实效的水产推广行动,缺乏详尽可靠的统计数据。

3 发展机遇

3.1 市场需求

马里人喜爱吃鱼,年人均鱼消费量比畜禽消费量高34.6%。随着人口增加,出口量递增,天然捕捞量逐年下降,并且年产量受降雨量的影响很不确定,现有生产量满足不了消费需求量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结合现有的农业灌溉条件综合发展水产养殖业,既是市场的需求,又是马里农业经济多样化的需求。

3.2 水资源

尼日尔河、塞内加尔河冲积平原、Sankanri水库、Manantali水库和Selingue水库为马里农业生产提供了宝贵的水资源和发展综合灌溉农业的巨大潜力,与塞内加尔等西非国家相比,马里的大部分水资源可以通过自流灌溉的方式利用,无需昂贵的动力投入。

3.3 投入品的易得性

在马里,米糠、棉饼等可作为鱼类饲料的原材料来源较广,天然鱼类品种资源丰富,可以从自然水体捕获到大量的野生鱼苗,特别是马里人喜食的非洲鲫鱼、胡子鲶等速生品种鱼苗用于人工养殖,这也是在现有生产水平下解决养殖所用苗种的现实途径。

3.4 知识与技能

每个灌溉农业区都有专门负责水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具有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这是发展综合灌溉农业的重要技术基础。西非地区马里的渔民富有养殖经验,其拥有娴熟的捕鱼技术,都可以转化运用到水产养殖生产过程。

3.5 经济学角度

鱼、棉花、洋葱是马里的优势出口农产品,水稻更是其主要粮食作物,水稻、棉花和洋葱生产都需要灌溉条件和水管理技术,利用现有种植业的灌溉条件发展水产养殖,形成综合灌溉农业,能够更高效利用现有的农业基础设施,创造更高的附加值。同时,西非法郎的贬值,马里在西非地区水产品市场地位的日渐突显,都有助于提升马里水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3.6 组织机会

马里是众多地区和国际水产资源保护与利用组织成员国之一,因而发展水产养殖业是马里政府的责任,可以获得政府和国际组织等多方面的重视和支持。

参考文献

[1]陆彤霞,王华飞.水产业[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

[2]HALWART M,VAN DAMB A A.Integrated irrigation and aquaculture inWest Africa:concepts,practices and potential[M].Rome,2006.

[3]陈在新,王文一.影响鱼类生长的水质因子机理与控制[J].畜牧与饲料科学,2009,30(1):15-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8篇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保护人身、财产安全, 维护公共安全, 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 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 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宣传, 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 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 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 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 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 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 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 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 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 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 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 其他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 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 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 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 确保完好有效;

(三)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确保完好有效, 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存档备查;

(四)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 组织防火检查, 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 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 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 建立消防档案, 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设置防火标志, 实行严格管理;

(三)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 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 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 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 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 必须持证上岗, 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 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 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 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 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 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 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 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 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 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 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 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 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 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 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 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 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 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 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 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采取防火措施, 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 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 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 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 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 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 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 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 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 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 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 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 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 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四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 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

形式的消防组织, 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 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 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 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 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 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 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 救助遇险人员, 排除险情, 扑灭火灾。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 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 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 使用各种水源;

(二) 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 限制用火用电;

(三) 划定警戒区, 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 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 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 防止火势蔓延, 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 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四十六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第四十七条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 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 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 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 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

第四十八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 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 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 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五十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 负责调查火灾原因, 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 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 接受事故调查, 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 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 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 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应当出示证件。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 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 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 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 予以整改。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 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

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 不得收取费用, 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 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 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 擅自施工的;

(二) 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 不停止施工的;

(三)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 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 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 不停止使用的;

(五)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 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 弄虚作假, 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 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 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强制执行, 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责令停产停业, 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 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 谎报火警的;

(四) 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 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 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 冒险作业的;

(二) 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 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 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 扰乱火灾现场秩序, 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 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 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 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 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 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使用,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 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 情节严重, 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 责令改正,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 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 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 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 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 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 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 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 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 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有下列行为之一,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处分:

(一) 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 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 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 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 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 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消防设施, 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 消防产品, 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 公众聚集场所, 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 人员密集场所, 是指公众聚集场所, 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 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 养老院, 福利院, 托儿所, 幼儿园, 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 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 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索马里海盗与海上保险 第9篇

索马里海盗其主要活动于亚丁湾海域。亚丁湾(Gulf of Aden)以也门的海港亚丁为名,它是指印度洋在也门和索马里之间的一片水域,它通过曼德海峡与红海相连,是从印度洋通过红海和苏伊士运河进入地中海及大西洋的海上咽喉,战略地位十分重要。据统计,在海盗活动影响之前,平均每天通过的船只在50艘以上,全年通过苏伊士运河的船只总共约有1.8万艘,其中大部分船只都载有重要的贸易商品和物资。这一水域猖獗的海盗活动,给输往欧洲和北美洲的波斯湾石油,和服务东西方贸易的海上运输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同时,由于索马里海盗以索要赎金为主要犯罪行为,有别于传统的海盗行为,这就为海上保险业提出了一个难题。本文在分析目前索马里海盗行为与海上保险现行做法的基础上,讨论了现行海上保险在索马里海盗问题上的适用性,并提出一些建议。

1 索马里海盗行为的特点

1.1 国际法规中的海盗行为定义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1条的规定海盗罪的定义是这样的:

“下列行为中的任何行为构成海盗行为:

(a)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下列对象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

(1)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

(2)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

(b)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

(c)教唆或故意便利(a)或(b)项所述行为的任何行为。”实施上述的(a)(b)(c)行为也就构成了国际法上的海盗罪。我们目前国内学者常见的教材中基本上都是采用的这个定义[2]。

目前国际上所统计的海盗事件主要是依据国际海事局(IMB)的定义而得,其规定凡是登上或者企图登上任何停泊或行驶的船只,以暴力手段盗窃船上物资的行为都属于海盗行为[3,4]。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国际法中对海盗行为的定义指的是出于私利,对其他船舶实施的抢夺财物等掠夺行为和伤害人员生命安全的暴力行为。传统的海盗行为有:掠夺船员财物、物质,掠夺货物,变卖船舶等。传统的海上保险也是针对这些海盗行为承保的。例如,我国的海上保险市场普遍使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制定的船舶和货运保险条款。人保1986年船舶保险条款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它们都承保海盗风险,具体条款规定如下: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

……

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

1.2 索马里海盗的海盗行为特点

索马里海盗的行为同以往有些不同。这些海盗劫持船舶之后,并不对船舶或者货物进行破坏或者偷盗,而是将它们保存完好,接着向船东索要大笔赎金。例如2009年1月9日,被索马里海盗劫持的沙特超级油轮“天狼星”号在支付了300万美元赎金后被海盗释放[5];总部位于肯尼亚的东非海员援助组织2009年5月9日说,得到赎金的索马里海盗当天释放一艘今年4月劫持的英国货船[6]。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只要支付了赎金,便会将货物和船舶完好返还。由于海盗会将船上的船员劫持做人质,而赎金的金额要远远小于船货的价值(“天狼星”号载有200万桶原油,价值高达1亿美元[5]),船东出于保护人质安全的目的,往往会考虑支付赎金给海盗,因此索马里海盗并不对船货进行处置或破坏,只要坐收赎金,即可获利。

综上所述,现行索马里海盗的海盗行为表现为挟持人质或者人质与船舶,索要赎金为特点。这样的海盗行为却给海上航运保险提出了新的挑战。

2 赎金的性质及赔付方式

2.1 赎金的性质

赎金其实是一种海盗行为的新的表现形式,它跟以往的海盗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失是大有区别的。海盗对于被劫持的船舶和货物并没有毁坏或者变卖,因此不能算做单独海损或者实际全损;海盗志在赎金,只要支付了赎金,船东就可以得到船只和货物的控制权,所以也不能定为推定全损。笔者认为就赎金的实际作用来说,可以看做共同海损。

我国《海商法》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货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构成共同海损的要件:(1)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2)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3)牺牲和费用的支出必须是特殊的。(4)措施必须要有效果。对于第(1)要件,索马里海盗劫持船货,显然是符合这一要件的。虽然这种危险有别于物理损失,船货在被劫持期间都是完好的,但是如果不采取应急措施,则将不可避免地给船货带来共同危险。对于第(2)要件,交赎金这一措施是“有意”的,应该不存在争议,存在争议的是其是否“合理”。在船、货和人员被海盗劫持的情况下,从目前已发生的案例来看,除了交赎金很难有更好的措施保证人、船、货全身而退,交赎金有其合理性。但是在有些国家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而且随着近几十年来海盗活动的猖獗以及9.11事件的发生,如果海盗是一个公开的政治或恐怖组织,而船东所在国家的法律禁止对该类组织提供资金支持,那么支付赎金很可能被认定是非法行为,也就不能被认定为共损牺牲而得到补偿[7]。而且从社会正义角度而言,向海盗交赎金,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都有可能成为指责支付赎金措施不合理的理由。因此,从法律上认为交纳赎金构成共同海损还是有缺陷的。对于第(3)要件,付赎金解除船货共同危险的支出是既不同于因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单独海损,也不同于在正常营运情况下所发生的合理损耗和开支。是在被海盗劫持这种特殊情况下的特别支出。对于第(4)要件,就目前的已发生的索马里海盗事件来看[5,6],只要付出了赎金,船货都可以安全脱离危险,所以付赎金在目前的形势来看是一种有效的措施。

此外,由于被勒索的是船东,而不是货主,货主并未参与该施救活动,并且支付赎金性质也不能等同于减少承保风险的施救行为,因此按照施救费用认定是不合理的,所以赎金不能算做是施救费用。综上所述,虽然在合理性上有所争议,但是整体看来,把赎金定性为共同海损是比较合适的。事实上,船东为了赎回被海盗扣押的船舶和货物而支付的赎金可以作为共损牺牲向货主和其他利益方要求分摊损失,或者作为保险损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这已经成为被普遍接受的航运商业习惯[7],只是此前此种事件的发生概率比较低并且索要的赎金的金额没有现在索马里海盗索要的金额巨大,所以没有成为引起业界关注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2.2 赎金的分摊

共同海损最终应当由各受益方按照各自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但是海盗索要的赎金是一个总额,并不会具体规定船舶的赎金、货物的赎金以及船员的赎金各为多少。赎金不被明确划分出用途一定是常态,因为海盗只要最终收到了索要的赎金就算达到了目的,他们不太可能对赎金的用途作进一步的划分。这造成了比例分摊中的最大的争议和难点。一笔赎金不但解救了船舶和货物,也解救了被劫持的船上人员。船舶和货物作为有形的财产,其价值通常比较好确定,因此在计算赎金如何按比例来分摊就相对容易一些。然而,对于船员的人命价值几何、多少赎金是用来解救船员等一系列问题,则要难回答得多。所以对于赎金的分摊问题,矛盾更多是出自于船、货保险人和船东互保协会之间。当船舶被劫持后最危险的也最让世人关注的是人员的安全,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才迫使各方向海盗付出赎金做出妥协,因此人命不作为受益方参与共损分摊,船舶保险人和货物保险人可能不会愿意接受。但是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海难救助中救助报酬的相关制度来解决。在海难救助方面,对于人命的救助从来都是国际法赋予各方的义务,人们对于救助人命无权索要报酬。同样,虽然赎金对救助人命起到了作用,但基于国际上普遍承认的救助人命义务的观点,船、货保险人不应当再要求船东互保协会进行分担。

总之,不仅将赎金作为共损费用本身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而且在各保险人分摊该费用方面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难题。究其原因,海盗的行为从以前的掠夺财产后占为己有或销赃转为掠夺后索要赎金,这其实是一个新的法律问题,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完全适用某种法律规定是很难的。

3 结束语

虽然现在很多国家都派遣军舰在亚丁湾巡逻,军方的一些行动对海盗有所遏制,但是索马里海盗在近期内不会消失。目前,海运保险费用已经较2008年平均水平上涨了10倍以上[8]。虽然在伦敦劳氏保险市场和美国保险市场是可以买到“赎金”险的,但费用太高。例如美国怡安保险经纪公司旗下的怡安风险服务公司(Aon Risk Services)表示,单程航行亚丁湾的船只的保费最高可达3万美元(保额为300万美元)[9]。此外,在新的历史形势下,海盗行为若带有恐怖主义因素,就会变为战争风险[10]。未来在向保险公司理赔赎金损失时,对海盗的定义和特征的审查会更加严格。因此,各国应该密切合作,在积极打击海盗行为的同时,对于海盗及海盗行为的定义、赎金的法律地位及其合法性问题,应尽早达成共识。对于保险人应当与其他利益方及其被保险人、船东互保协会等保持密切联系,随时了解事态发展,配合船方制定解救计划,并在必要的时候提供协助。

参考文献

[1]王林.海盗阴影下的中国航运业[J].法律与生活,2009(3):20.

[2]周忠海.海洋法与国家海洋安全[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60-67.

[3]秦萍.海盗威胁缘何连连升级[J].中国船检,2009(6):50-54.

[4]Michael Richardson.The Threats of Piracy and Maritime Terrorism in Southeast Asia[J].Maritime Studies,2004(11/12):19-25.

[5]佚名.索马里海盗获赎金后乘船逃跑[DB/OL].(2009-01-10)[2009-09-26].http://news.163.com/09/0110/12/4VA2SK5K0001121M.html.

[6]韩建军.海盗赎金到手,释放英国货船[N/OL].羊城晚报,(2008-10-18)[2009-09-26].http://www.ycwb.com/ePaper/ycwb/html/2008-10/18/content_334459.htm.

[7]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赎金能否得到补偿-[J].海事仲裁(上海)通讯,2009(1):4.

[8]李雪.索马里海盗猖獗航运保险大涨[DB/OL].(2009-06-01)[2009-09-26].http://www.022net.com/2009/6-1/493129112789083.html.

[9]杨林.怡安:海盗推涨绑架勒索保险费率[N].中国保险报,2009-04-1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10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 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 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海岛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海岛, 是指四面环海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包括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

本法所称海岛保护, 是指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 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保护和特殊用途海岛保护。

第三条国家对海岛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岛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采取有效措施, 加强对海岛的保护和管理, 防止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遭受破坏。

第四条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五条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 负责全国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工作。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工作。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海岛的名称, 由国家地名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和发布。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在需要设置海岛名称标志的海岛设置海岛名称标志。

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海岛名称标志。

第七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岛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增强公民的海岛保护意识, 并对在海岛保护以及有关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岛保护法律的义务, 并有权向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海岛保护法律、破坏海岛生态的行为。

第二章海岛保护规划

第八条国家实行海岛保护规划制度。海岛保护规划是从事海岛保护、利用活动的依据。

制定海岛保护规划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护和改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 促进海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海岛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 应当征求有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但是, 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九条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事机关,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国海洋功能区划, 组织编制全国海岛保护规划, 报国务院审批。

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海岛的区位、自然资源、环境等自然属性及保护、利用状况, 确定海岛分类保护的原则和可利用的无居民海岛, 以及需要重点修复的海岛等。

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应当与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沿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事机关, 依据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组织编制省域海岛保护规划, 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并报国务院备案。

沿海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 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海岛保护专项规划。

省域海岛保护规划和直辖市海岛保护专项规划, 应当规定海岛分类保护的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 可以要求本行政区域内的沿海城市、县、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海岛保护专项规划, 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可以要求沿海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海岛保护规划。

沿海城市、镇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和县域海岛保护规划, 应当符合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和省域海岛保护规划。

编制沿海城市、镇海岛保护专项规划, 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

县域海岛保护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并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利用规划。

第十三条修改海岛保护规划, 应当依照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完善海岛统计调查制度。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海岛综合统计调查计划, 依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并发布海岛统计调查公报。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海岛管理信息系统, 开展海岛自然资源的调查评估, 对海岛的保护与利用等状况实施监视、监测。

第三章海岛的保护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保护海岛的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

禁止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禁止采挖、破坏珊瑚和珊瑚礁。禁止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的红树林。

第十七条国家保护海岛植被, 促进海岛淡水资源的涵养;支持有居民海岛淡水储存、海水淡化和岛外淡水引入工程设施的建设。

第十八条国家支持利用海岛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在海岛从事科学研究活动不得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

第十九条国家开展海岛物种登记, 依法保护和管理海岛生物物种。

第二十条国家支持在海岛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生态建设等实验基地。

第二十一条国家安排海岛保护专项资金, 用于海岛的保护、生态修复和科学研究活动。

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设置在海岛的军事设施, 禁止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

国家保护依法设置在海岛的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设施, 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妨碍其正常使用。

第二节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遵守有关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水资源和森林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

第二十四条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对海岛土地资源、水资源及能源状况进行调查评估, 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海岛的开发、建设不得超出海岛的环境容量。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必须符合海岛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优先采用风能、海洋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雨水集蓄、海水淡化、污水再生利用等技术。

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应当划定禁止开发、限制开发区域, 并采取措施保护海岛生物栖息地, 防止海岛植被退化和生物多样性降低。

第二十五条在有居民海岛进行工程建设, 应当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生态保护设施优先建设或者与工程项目同步建设的原则。

进行工程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 应当负责修复;无力修复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 并可以指定有关部门组织修复, 修复费用由造成生态破坏的单位、个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严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岛沙滩建造建筑物或者设施;确需建造的, 应当依照有关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未经依法批准在有居民海岛沙滩建造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的, 应当依法拆除。

严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岛沙滩采挖海砂;确需采挖的, 应当依照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严格限制填海、围海等改变有居民海岛海岸线的行为, 严格限制填海连岛工程建设;确需填海、围海改变海岛海岸线, 或者填海连岛的, 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项目论证报告、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申请文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报经批准。

本法施行前在有居民海岛建设的填海连岛工程, 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的, 由海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修复方案,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节无居民海岛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 应当维持现状;禁止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严格限制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因教学、科学研究确需采集的, 应当报经海岛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从事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 应当遵守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 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 避免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

开发利用前款规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 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并提交项目论证报告、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等申请文件, 由海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涉及利用特殊用途海岛, 或者确需填海连岛以及其他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 由国务院审批。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的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经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 应当依法缴纳使用金。但是, 因国防、公务、教学、防灾减灾、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测绘、气象观测等公益事业使用无居民海岛的除外。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经批准在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建筑物或者设施, 应当按照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限制建筑物、设施的建设总量、高度以及与海岸线的距离, 使其与周围植被和景观相协调。

第三十三条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 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和排放。

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 禁止在无居民海岛弃置或者向其周边海域倾倒。

第三十四条临时性利用无居民海岛的, 不得在所利用的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

第三十五条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 不得建造居民定居场所, 不得从事生产性养殖活动;已经存在生产性养殖活动的, 应当在编制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中确定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特殊用途海岛的保护

第三十六条国家对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国防用途海岛、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海岛等具有特殊用途或者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 实行特别保护。

第三十七条领海基点所在的海岛, 应当由海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 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领海基点及其保护范围周边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以保护领海基点为目的的工程建设的, 应当经过科学论证, 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领海基点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对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实施监视、监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岛领海基点的义务。发现领海基点以及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的地形、地貌受到破坏的, 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海洋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禁止破坏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的自然地形、地貌和有居民海岛国防用途区域及其周边的地形、地貌。

禁止将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用于与国防无关的目的。国防用途终止时, 经军事机关批准后, 应当将海岛及其有关生态保护的资料等一并移交该海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海岛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保护的需要, 对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 依法批准设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或者海洋特别保护区。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有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合理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依法对海岛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就海岛利用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提供海岛利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所利用的海岛实施现场检查。

检查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 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等;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检查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文明服务, 并依法接受监督。在依法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 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 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对海岛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 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 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 填海、围海改变海岛海岸线, 或者进行填海连岛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 采挖、破坏珊瑚、珊瑚礁, 或者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红树林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 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 在无居民海岛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 进行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在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 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活动, 在临时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 或者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居民定居场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领海基点标志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二条破坏、危害设置在海岛的军事设施, 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设置在海岛的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设施的,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无权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而批准, 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 或者违反海岛保护规划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 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 拒绝海洋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或者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低潮高地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比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 是指由维持海岛存在的岛体、海岸线、沙滩、植被、淡水和周边海域等生物群落和非生物环境组成的有机复合体。

(二) 无居民海岛, 是指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

(三) 低潮高地, 是指在低潮时四面环海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四) 填海连岛, 是指通过填海造地等方式将海岛与陆地或者海岛与海岛连接起来的行为。

(五) 临时性利用无居民海岛, 是指因公务、教学、科学调查、救灾、避险等需要而短期登临、停靠无居民海岛的行为。

惊魂索马里 第11篇

在索马里的日子,就是在魔窟的日子。回家已经近一个月,我还是常常会在梦里惊醒。

买房花光了所有积蓄,银行按揭让我头大得不行。这样下去,别说生养孩子,就是维持小两口的生计都困难。这时候,朋友李子俊打来电话,说是有个韩国的水产公司正在招募海员,去远洋捕获热带鱼。我问清了工资情况,在老婆不舍的目光下,毅然登上了开往印度洋的“太昌338号”远洋渔船。

我们全员28人,其中大陆8人,台湾2人,新加坡5人,日本2人,韩国4人,其他人的国籍我至今都没有弄清楚。

第一次上船,晕船是最难受的。船出马六甲,就好像失去了重心一样,完全是漂在水面上,荡来荡去。大浪来的时候,我们只看见茫茫然一片白色,雪崩似的,向我们压来。这巨大的恐惧还没消退,船又向深深的谷地滑去。

进入印度洋,晕船已经不是最难受的了,最难受的是太阳晒。我去过西藏,那太阳,是人都觉得够毒了,但和这印度洋上的白光比起来,却是小巫见大巫。海上有风,但风是热的!海水溅到身上,仿佛炼铁炉里那红红的铁水浇在身上一样,我们仿佛看到皮肤在变红,变黑,最后脱落掉。可是我们还要练习捕鱼,我们这些人,一半以上都是初次出海,怎么下网、怎么拖绳、怎么起钓,我们都要学习。

一直到第23天,我们才到达了目的地—索科特拉岛南端200海里的地方。轮机长开始安排我们工作。当第一尾金枪鱼被我们钓上来时,我竟激动得哭起来。金枪鱼是我们此次远洋捕捞的首要目标,它已经卖到近300元一公斤!而我们钓上来的那尾金枪鱼,至少在40公斤左右!船长安排其他人开始收拾钓上来的金枪鱼。我们得先剖开鱼肚,将里面的内脏取出,然后清洗、装箱、冷冻。我们很开心,大家语言虽然不通,但脸上的笑容是不用翻译的。

可是,这样的好日子没过几天,我们就遇到了令海上的人们闻风丧胆的索马里海盗。

2.遭遇海盗

这天傍晚,累了一天的我们,启动扬绳机把网和绳收好,准备休息。突然,我听到李子俊大喊:“船长—”肯定是出情况了,否则他不会这么尖叫。我忙走上甲板看看。果然,海盗来了!

李子俊是到船尾方便,才看到海盗的。后来他说:“我才尿到一半,就见到那渔船后蹿出一只快艇,朝我们船飞速驶来。我一急,尿都吓回去了。”原来那渔船就是海盗的“母船”,海盗乘的快艇是躲藏在母船身后的,待到有机会的时候,它就会突然冲出,逼近目标。船长听到叫喊,急忙通知轮机长,尽快躲避,但是我们船的体积大,而且船也开不快。还不待我们逃走,那小艇上的梯子就搭上来了。

我们开始是想去阻止海盗登船的,向他们砸去了几个啤酒瓶。可是他们小艇上四个人,全部携带着冲锋枪,两个人攀舷梯,两个人架着枪,对准我们。而且,第二艘快艇也很快靠近。

船长一边用汉语叫我们按海盗的说法做,不要做任何抵抗,免得惹恼他们;一边用英语和海盗交涉,但海盗似乎不大懂船长说的话,他们没有理会船长,把我们“太昌338号”全员28人赶到了船头的一个仓库里。

第二天,“太昌338号”在距离索马里东海岸约900海里处和外界失去了联系。海盗通过国际海事局转告我们所属韩国的水产公司,“太昌338号”已被劫持。

海盗勒索赎金的要价很高,要求“太昌338号”的老板支付300万美元,老板无法与海盗达成一致。我们这些人差不多都是临时招募来的,根本还没有给老板带来什么收益。谈判不顺,海盗头子托尼便拿我们出气。船长说,反抗肯定就是死,不反抗也许还能活。

三天后,他们才放我们到甲板上去,并且将我们分成七组。而我们晚上回船舱的时候,韩国人金铭说,朴成时和朴水生两人被海盗留在了外面。天亮了,还没见他们回来,船长高伟继急了,跑过去问,海盗回答道:“死了。”

于是,我们的心便提了起来。在这里,死只是早晚的事!

果然,天黑时,两个日本人又被海盗留了下来。整个晚上,我们都没有合眼,坐在船舱里,仔细听着外面发出的一切声响。直到天亮,白胖一点的日本人才低着头回到船舱。金铭用日语问他同伴怎么没回来,他只是哭,却不说话。

后来我跟船长说:“这日子什么时候才是个头啊?拼了算了!”但船长阻止说:“怎么拼啊?拼就是个死!做无谓的牺牲,毛主席都反对的。”我想想也是,在这个海盗王国里,即便我们手里有枪,都没有希望逃得出去!四周都是海水,到处都是海盗巡视的游艇,更何况我们的船已经用铁链和别的船连在一起了,这里一有响动,四周的海盗都会来增援。

为了赎金,我们在第七天被允许使用卫星电话与家人联系。我们挨个打通了家人的电话。我老婆已经从新闻上得知“太昌338号”被劫持的消息,并且在当地报了案。差不多都是她在问我:“有吃的吗?有没有挨打?”我怎么跟她说呢?前一天我已经被一个黑黑的高个子海盗砸了一枪托,肩膀现在还是青紫色。但我没有说,反过来还安慰她:“据说是老板已经出面交涉,不会有大的问题。”虽然通了电话,但我们的家里哪里拿得出钱呢?拿得出钱来我怎么用得着新婚别离呢?船长把我们的意思告诉海盗头子托尼,托尼听了,咆哮如雷,抓起皮鞭就向我们乱抽。

自从那个白净的日本人哭着回来后,我们中间几个皮肤好点的都紧张起来。我们早听说过海盗有鸡奸人质的行为,那个不配合的日本人,肯定和前面两个韩国人一样,被抛到海里喂鱼了。

其实,这时候我们已经开始串联,用手指和脚趾做动作,画线条,暗地里约定找机会抢夺海盗手中的枪,然后逃跑。但我们谁都不了解谁,只得单线联系,因此很快就被海盗发现,我们被抓出去,一个个拷打。托尼的方式很简单:“说出你的上线,就放了你!”结果,李子俊被人供了出来。而就在海盗要将他从船舷推下去的时候,李子俊供出了一个新加坡人。于是,新加坡人被他们推进了大海。

串联事件以后,我们的生活水平直线下降。我们吃的是发馊的米饭,比喂猪的还差,里面经常有杂草,甚至还有些昆虫的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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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降临到我头上,是在一个月后。我们为了改善膳食,请求出海捕鱼。托尼对我们全身搜索后,才放我们出了甲板。我们长时间憋在船舱里,出来就好像再见天日,格外开心。但那天准备回船舱时,一个海盗拦住了我。我知道他想干什么,一下子脸都吓白了。

幸好我早有准备,我将藏在裤兜里的锡箔纸包打开,然后悄悄地将那些黑黑红红,黏黏糊糊的东西涂抹到内裤上。海盗用一把半尺长的尖刀抵住我的喉咙,将我挟持到一间小船舱里。当裤子被海盗扒开的时候,那些黑黑红红,黏黏糊糊的东西,让海盗呕吐了半天。

3.暗中“串联”

第二天早上,我从噩梦中醒来,睁开眼睛就看到一张越南人的脸。他也不说话,迅疾地往我怀里塞了一下,就走了出去。是一张纸条,上面是五个字:“想办法抢枪。”我冷汗直冒,新加坡人才死于非命,这越南人不要命了?

我去找李子俊,李子俊点点头,说这次是台湾人阿虎领头的,自己也是昨天才知道。我问他的意思,他悄悄地说:“看着办。”

怎么看着办呢?上午8点,我们准备出海。托尼指挥海盗站在船舱的几个制高点,监视着我们。就在海盗森不拉多从机舱口登舷梯上舵楼驾驶室时,阿虎抄起早已准备在门口的铁管,冲上去对准他的头部狠命一击,越南人、菲律宾人迅速围上去,要抢夺他手里的冲锋枪!托尼手上的枪响了,阿虎、越南人、菲律宾人和那个被抢枪的海盗顷刻被打成了蜂窝!

对于海盗来说,这次事件是非常严重的。如果当时抢夺成功,我们有一支冲锋枪在手,又占领舵楼,而海盗又分散在我们这些船员之间,那将是怎样一个结局?而且正准备出海,如果油料充足,成功脱逃的可能都是有的。

托尼将我们赶入船舱,自己红着脸坐在出甲板的舷梯上,很久不说话。我们知道,这次真的是在劫难逃了。船舱里死一样的沉寂!直到上午11点,托尼将我们里面的五个人拖出船舱,全部枪杀!

更深的恐惧来自巡航剿匪的飞机和军舰。最初几个月,“太昌338号”常被海盗们伪装去“执行任务”。美国、德国等国的军舰,那些军舰上起飞的侦察机、战斗机不时掠过上空,有时候在我们头顶盘旋,久久不去,甚至用机枪向下面扫一梭子!这时候,海盗会示意中国船员为首,带领所有船员到甲板上站队,以人质威胁对方。

后来船长找他们交涉,跟托尼说:“如果我们船员都死了,一艘破渔船还有什么价值?你们再这样,我们就跳海、绝食,反正是死,也好死得痛快一点。”也许他们觉得万一我们真死了,对他们也没好处,这次之后,“太昌338号”就较少出去伪装,更多时候是漂在索马里较近的海域捕鱼,并作为海盗转送柴油的“中转站”。

待我们和海盗熟悉了之后,船长有意识地安排那些会英语的和他们聊天。他们也很孤独,甚至可以说,他们也是生活所逼。

但我们的串联并没有停止。抢枪事件让我们有了最佳的脱逃方案。我们正好要出港作业,附近有护航的军舰;船上只有八个以下海盗;我们的人最好散在各个方位;最重要的是我们要控制至少一支冲锋枪!当然,燃油一定要充足!这些共识形成后,船长高伟继、轮机长沙旺素西和李子俊,组成一个领导小组。分析前两次失败的教训,索性公开身份,不再单线联系,免得大家互相猜疑。串联起来以后,我们就有意识地将一些可以做武器的工具放到某些固定的地方,另外是尽可能地接近海盗,设法做到能在极短的时间里缴下他手里的枪。

我们不再露出想回家的意思,让他们感到留下我们,是他们的损失,吃他们的,喝他们的,我们只是睡觉混吃混喝。只有他们放松警惕,我们才有得手的机会。

4.逃生

机会终于来了。1月24日凌晨,一艘悬挂着中国五星红旗的战舰从亚丁湾方向驶了过来。我们都看到了军舰上的直升机盘旋在它的前方。而这时候,船上的海盗只有六人,这真是一个好机会!

船长一使眼色,轮机长马上偷袭了身边的海盗,枪被轮机长抢了过来。门口海盗撒尼尔听到声音,刚想回头,我就砸过去一个啤酒瓶,韩国人早早跃起,将他扑倒在地,抢了他的冲锋枪。

由于起变突然,托尼举枪就是一顿乱射,现在我们也有两支枪了,而且他们有两个人在我们手里!

船长高伟继就向他们喊话:“托尼兄弟,你们也是求财,只要你们下去,就放了你这两个兄弟。要打,我们就奉陪。”

早已有人将我们的五星红旗扬起。远处,中国军舰上的飞机已经向我们这里飞来,海盗比我们更清楚,对峙下去,他们将片甲无回! 于是,他们停止射击,乖乖地从大船上下去了。

看他们上到快艇上,我们才将两个人放了。两人遇赦,爬起来就跑。真没想到胜利来得这么快!我们举起手里的红旗,向着正朝我们飞来的中国飞机挥舞。

梦魇般的两百八十天,终于过去了。

选自《今古传奇故事版》2015.10上

(段明 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1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条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

(一)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

(三)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前款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第十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动物疫病的科学研究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普及动物防疫科学知识,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二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制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六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第十八条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予以公布。

本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三章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二十六条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二十七条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第四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三十一条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二条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第三十三条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封锁的解除,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估后,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三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第三十五条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第三十六条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三十七条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第三十九条发生动物疫情时,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控制、扑灭疫病的人员和有关物资。

第四十条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构成重大动物疫情的,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第五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第四十三条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

第四十四条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第四十五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十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第四十七条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第四十八条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四十九条依法进行检疫需要收取费用的,其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章动物诊疗

第五十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五十二条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执业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

第五十五条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条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第六十条官方兽医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带统一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六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

第六十六条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二)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三)发布动物疫情的。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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