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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莲生三十二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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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范文第1篇

.当我怀着对法官的向往与憧憬,参加了法官录用考试并被爱民区法院录取,成为了法官队伍中的一员。工作以后我渐渐明白,做为一名法官不仅仅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使命、一种责任。

法院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法官们每天都在跟涉诉群众打交道,为群众排忧难、化矛盾、解纠纷。选择法官这个职业,就是与清苦为伍、跟压力作伴、和单调同行。然而,在我身边仍有许许多多的法官,他们不辞辛苦默默无闻地付出着。究竟是什么动力支撑着这些法官数十年如一日的坚守着自己的岗位?身边的法官用他们实际行动告诉我,这个动力来自他们对公平正义的无限崇尚,来自他们对人民群众的无限热爱。“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是每个法官为之奋斗一生的不懈追求。一位庭长曾语重心长的对我说:“作为法官要做到头顶法律,心怀公正,心系百姓。”是的,法官肩上的责任非常重大。一名法官只有时刻把"公正"二字放在首位,把百姓的利益放在心头,才能对得起我们胸前的天平,才能对得起百姓对我们的信任和重托。

做为一名法官,首先,也许是最重要的是要有一颗炽诚的为民之心。这颗为民心能大能小:公心大,私心小;能多能少:责任多,私欲少;能软能硬:服务软,作风硬;能粗能细:生活粗,工作细只有拥有了这一腔情系人民的宏大心胸,人民法官才能正真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才能真正将“司法为民”落到实处。

就拿我的亲身经历来说吧,我进入法院工作后,被分到立案庭。立案庭是法院的窗口,它代表着一个法院对外的形象。在立案庭,每天会面遇到不同文化层次,不同职业阶层的当事人。其中,有的当事人不但不知道立案条件,甚至连起诉状都不会写,每当遇到这种情况立案庭的法官都会一遍遍,不厌其烦的为其进行讲解,即使这样也会遇到当事人的不理解。

法官不是官,不能摆官样,面对普通百姓,法官应当具有平和的心态、热情的态度、宽容的性格。要给予当事人更多的人文关怀,这也正体现了人民法官的“人民性”。法官在工作中要牢固树立“以当事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像对待自己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那样对待当事人,把人民的需求当作自己毕生的追求,切实增进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要彻底改变个别法官“板起脸来问话,背起手来走路”的衙门作风,真正把当事人的事情当作自己的事情来办,努力把案件办实办快办好。

在工作中,法官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人格权,让人民群众充分沐浴到法治文明的温暖阳光。法官要善于用法理、感情、人格、艺术的力量去做群众工作,注意用群众语言回答和处理问题,让群众听得清楚、听得明白、听得亲切,努力提高司法的亲和力。

在外界看来一提到法官,给人的印象就是一副冷峻、严肃的面孔,其实当好法官更需要具有慈悲的热心肠。民事案件复杂多样,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要想顺利地解决民事案子,秘决只有四个字"热心"与"真情"。当事人到法院后,让他们一进门就看到笑呵呵亲人般的面孔,听到热呼呼朋友般的话语,感到暖融融春天般的温情。当事人和法官之间的感情距离缩短了,一切难题也都迎刃而解了。

我曾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被告是位年迈的老人,开庭时老人的情绪非常大,并且不停的讲她家里的一些事情。看到这种情况,开完庭后我与老人约了个时间,耐心地倾听她的讲述,老人讲了很长时间后,其心情也平复多了,并提出想要和对方进行调解,这让我喜出望外,老人说:“你能听我把话说完,我感觉心里敞亮多了。”渐渐的我明白了,作为一名法官,就要事事处处体现出对当事人的关心,要耐心的倾听群众的诉求,让当事人把话说完。俗话说,细微之处见精神,工作中,要设身处地替当事人着想,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官是老百姓的贴心人。

做为一名法官,还应当有一颗秉公执法的公正之心。人们之所以崇敬法官,是因为人们将法官视为正义的化身和守护神,公正是法官的生命,公正是法官的使命,公正是法官人格魅力的最完美体现。公正既是法官职业存在的理由,也是法官追求的价值追求。《美国法官行为准则》规定:“法官应该本着提高司法机构在老百姓中的公信力来履行职责,所有法官必须具备正直、公正的品行”。《德国法官法》在法官誓词中写到:“法官仅服务于真理和公正的事业”。可以看出,公正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共性要求。

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当事人敬畏威严的法律,同时也就会对公正执法的法官产生钦佩。天平,是人民法院院徽章上的标志

,是法官的标志,这在世界各国是一致的,其意不言自明:法官审理案件,应像天平一样保持公平、公正,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一碗水要端平,当人们将最后希望的目光投向法院的大门时,所渴求的就是一碗水要端平无论自己最后是赢了,还是输了。“吏不畏我严而畏我廉,民不服我能而服我公”。

法官怎样做才能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司法的公正

呢?笔者认为,可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实现。

首先、在审判案件过程中要做到程序公正。程序和实体一样,都要体现公正与效率原则,当事人不仅要从理智层面上接受司法权威,而且要在情感上尊重和信仰司法权威,使失衡的社会关系迅速得以修复,使失和的人际关系重新达到和谐状态,这就必须让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受程序公正。法院的程序公正就是指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诉讼权利的平等性,要求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其要旨在于审判过程的正当性,具有与形式公正相似的价值基础。“程序合法是绝对的,结果合理才是相对的”。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正义”,如果没有合法正当地程序保障,即使做到了实体公正,也极易引起人们的怀疑和猜测。

作为法官,从拿到案卷到向当事人宣布裁判结果,每个程序地向前推进都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进行,在这个过程中充分彰显出自己的品格魅力,不打折扣的严格程序和平等的过程会让双方当事人都尊重法律的威严,信任法官的裁判,才能够达到“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审判境界。

其次、裁判案件要实现实体公正。要在裁判案件中真正实现实体公正,首先要求法官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娴熟的审判技能,所以法官必须具有坚持不懈学习的意志,将这种学习的理念和实际的学习付诸于整个法官生涯过程中,在不断学习中成为知识型、专家型法官,在不断学习中提高审判技能。有人曾问宋鱼水,审判中最担心什么。她回答:“担心自己考虑不周,忽略了案件中的某个环节,以至于认定事实有误;担心自己专业能力不够,想问题出现偏颇。因为法官必须对当事人负责,案件的任何差错都是难以原谅的。”法官的工作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创造性,要实现法律的公正,有善良的愿望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具备熟练的业务知识和高超的综合判断能力显得尤为重要。其次是要讲究审案方法,研究审判艺术,经常性的就审判实践中有价值、有争议的某一课题进行调研、探讨,从中发现一致的东西并运用于审判实践中。要加强调解艺术的研究,提高调解的能力,要具有较强的敏锐性和洞察力,善于掌握和理解当事人的心理并从中切入来实现当事人双方各自利益的归属,真正做到定纷止争。肖杨院长曾说:“解决基层问题,提高诉讼调解是重要因素,关键在案结事了。再者,要撰写好每一份裁判文书,这需要法官的业务、智慧、语言表达、文字组织、逻辑思维等各方面的能力在里面,裁判文书是面向当事人、面对社会大众的,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是理性的,是可以让当事人读懂自己的官司输赢的,同时在语言的运用方面、法理的阐释方面、逻辑的思维方面也是应当具有个性的,是能够体现出主审法官的人格魅力的。

最后、法官要实现形象公正。有人认为,塑造一个人,应当先塑其神韵,此话耐人寻味。同样,要实现司法公正,就要塑造良好的法官形象,就要培育法官的精神形象。当前,在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中,有人把形象公正纳入到司法公正的理念中来,其核心内容是:超然、中立、独立、理智、廉洁和文明。在笔者看来,比较感性的形象公正就是善良的性格、热情的态度、端庄的仪表、冷静的表达。一般来说,可通过以下几个途径来塑造:一是不懈地学习教育,法官精神和形象不是某个法官单一的表现,而是一种群体意识,要通过共同理想、忠诚法律、正义信仰、司法理念等方面的教育作为实现法官形象公正的有效途径之一;二是司法实践,通过实践嬗变为意识和行为,通过实践体验法官精神的意义,体验形象公正的真谛;三是环境渗透,法官要将自己置于善良、健康、向上的环境当中,要让自己与丑恶隔离,自觉抵制来自各方的不良影响。形象公正的法官更能直接地显现自己的品格魅力,并将个性的魅力充分地融入审判实践中,更能真正实现案件审判中的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实现法官的最终价值所在。

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人民群众对公正的价值追求是永恒不变的。当前,在改革发展持续深入、各种矛盾不断凸显的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公正的诉求越来越强烈,对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维护公正的要求越来越迫切。“法律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人民法官执法办案,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既尊重法律事实,又尊重客观事实,努力使依法作出的判决与依道德作出的判断有机统一起来。坚决防止重实体轻程序的不良倾向,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坚持平等对待当事人,确保各方当事人的诉权得到充分保护。其次,“公正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过程不公开,人民群众就无法对审判活动和结果做出客观、正确的评价。要通过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全过程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赢了让其感到“赢得堂堂正正”,输了让其感到“输得明明白白”,真正让人民群众深切感受到司法的公正。

“一身正气办铁案,万缕柔情为人民”是群众对法官的最高褒奖,也是法官不懈奋斗的人生追求。公正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公正司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人民法官基本职责和神圣使命,法官作为新时期的公平正义守护神,应当牢固树立公正的角色意识,视公正如生命,视公正为使命,视公正为人生最基本的也是最高的价值追求。法官作为新时期的公平正义守护神,还要牢固树立“为民意识”。要具备为民之心、亲民之举、爱民之风、利民之能。只有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高度重视和维护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将群众利益作为法院特别是法官最关注、最重要的环节,才能把法律化作利剑,才能把法律化作春风,才能把法律化作宁静。

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范文第2篇

一、忠诚教育势在必行

回顾人民公安事业的历史,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尽管公安机关所肩负的使命不同,但是人民警察的忠诚本色始终未变。从瑞金到延安,从新中国建立,直到现在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许许多多的人民警察和保卫干部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用自己的生命和鲜血捍卫了这条惊天地泣鬼神的忠诚道路。据有关部门统计,仅1980年以来,全国公安系统共有7000多名公安民警因公牺牲,13万多名公安民警因公负伤。天天有牺牲,时时有流血。新时期的人民警察以巨大的牺牲和奉献,捍卫了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维护了国家的长治久安,保障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无愧于坚强的共和国之盾。

但190万人的公安队伍的一小部分人在社会转型期无可避免地沾染上了负面的东西,如果不及时地在广大民警以及作为预备警官的公安院校大学生中开展忠诚教育,保卫国家建设的目标将很难实现,所以加强民警及公安院校大学生忠诚教育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目前,一部分民警在思想和工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政治观念淡薄从总体上看,目前民警中学习理论的风气不是很浓,有不少民警对理论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学习理论的自觉性、主动性,甚至一提理论学习就表现出一种反感。有的民警不关心政治,认为政治离自己比较遥远,与自己没有多大关系。

2、理想信念动摇一些民警对当前国际共产主义运动遭受严重挫折、暂时处于低潮的形势,不能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进行科学分析,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前途悲观失望,对改革开放的政策产生怀疑。

3、宗旨观念淡薄一些民警淡忘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公仆意识淡化,摆不正自己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对待群众冷、横、硬、推,有些地方公安机关的衙门作风依然存在,有的民警对具体工作挑肥拣瘦,怕苦,怕累,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缺乏爱岗敬业精神,责任心不强。

4、价值观念错误受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想影响,一些民警片面追求金钱和物质享受,人生观、价值观出现严重偏差,身在警营,心在经营,整天琢磨如何捞钱,有的民警千方百计结交大款,搞权钱交易,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

5、法制观念不强有的民警缺乏依法行政的自觉意识,不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打骂、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甚至搞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有的民警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甚至执法犯法,徇私舞弊,贪赃枉法。

6、特权思想严重有些民警头脑中特权思想根深蒂固,常常以管人者自居,耍特权,抖威风,甚至利用职权欺压群众,造成很坏的影响。有的民警由于自己的不冷静行为,直接激化了矛盾,使人民内部矛盾逐步向敌我矛盾的方向演化,造成了一些影响极为恶劣的群体性事件,不仅没有为社会稳定工作做出贡献,反而起了负面作用。

7、怀疑公安改革有少数民警对公安改革心存顾虑,他们不能正确对待公安改革,过多考虑个人利益,患得患失,变得消极被动;有的民警甚至包括一部分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怕机构撤并,怕减少领导职数,怕现有的官位不保,怕丢了位子丢面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公安工作的顺利进行。

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范文第3篇

保卫家园

2017年月,老师组织我们学习了人民防空的相关知识。我学习到了人民防空的知识,知道了什么叫人民防空,也受到了深刻教育。

人民防空是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防备敌人的空中袭击,消除空袭后果所采取的行动,简称“人防”,它属于国防的一部分。人民防空的指导思想是: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为依据,紧紧围绕新时期军事斗争的特点,努力适应打赢高科技局部战争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在这之前,我对人民防空一无所知,并且觉得,现在是和平年代,战争已离我们一去不复返,像现在这样无忧无虑安安稳稳的生活,会一直伴随着我们。通过学习,我知道了我们应该有居安思危的意识,在这个世界上,还有很多地方存在战争,空袭还在时时威胁着当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还有许多人在经受着战争的蹂躏和折磨,他们每天都有人流血,也每

1 天都有人离开这个美丽的世界,父母失去孩子,孩子失去父母,多么悲惨啊!而我们新中国的少年儿童,能生活在这样一个安稳的环境中,每天在学校快乐学习,还能吃免费的营养餐,这样的生活是多么幸福和珍贵啊!

但是,如果我们不建立人民防空,来保卫我们国家和人民的安全,那么,说不定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就会失去现在美好的生活。因此,我们要建设强大的国防,强大的人防,来保卫我们的国家,保卫我们的幸福家园,不能让它受到敌人的空袭。现在,我们的祖国已经很强大了,经济发展非常迅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建设成果,我们就能动用国家的经济力量建设人民防空,让我们每天都过上宁静安稳的日子,这都要感谢我们伟大的祖国,感谢我们伟大的党!

我们作为小学生,怎样为人民防空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呢?我想,可以从身边的一点一滴小事做起,比如:爱护国家的通信设施、爱护我们地方上的应急疏散安置设施、爱护校园里的安全设备,例如爱护教学楼上的应急灯,应急疏散通道等等。我们现在虽然知识不够,还不能为国家和人民做多大的贡献,但是,我们可以从力所能及的小事做起,为我们国家的人民防空做一些自己能做到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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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范文第4篇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一般在企业内部设立,由企业工会成员和企业代表组成;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大部分村委会、居委会、基层司法所都依法设有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主要包括各镇街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原劳动所)。

2、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3、劳动者应当向哪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4、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应当在多长时间内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5、申请劳动仲裁是否需要交费。

自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6、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7、劳动争议仲裁的处理周期一般多长。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会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受理后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一般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的,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

8、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无故不到庭的后果是什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9、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是否可以自行和解。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10、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诉讼。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服终局仲裁裁决或者不服非终局仲裁裁决,都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用人单位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裁决书,既不起诉,也不履行,劳动者应怎样维权。

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范文第5篇

一、督评概况。

按照省市文件要求及县政府教育督导室2009年工作安排,我们于2009年12月24日至 12月25 日对法官中学学校发展水平情况进行了综合督导评估。工作中采取了听、查、看、访、问等形式。先后听取了柳校长代表学校班子对学校各项工作的全面汇报。深入课堂听课 6 节,调阅各类档案6大类有关档案资料 110 余种,查阅教案70余本、作业100 本,分别召开家长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座谈会三场次,收回问卷20份,走访师生不同层面人员30多人次,实地查看了校容校貌及各类部室、学生宿舍、食堂,学校一日常规管理。本着督从严、查从实、评从公的原则,结合《陕西省学校发展水平督导评估316工程中小学校指标体系》及学校的自评报告,从各个方面,最大限度地获得了第一手信息资料,然后通过认真分析、汇总,形成督导评估反馈意见。

二、学校工作的主要成绩及特色

1、办学方向正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新课程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围绕“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的办学理念,形成了一个校风

1 正、教风好、学风浓的良好氛围 ,教师树立了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和质量观,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个性发展,因材施教,帮助学困生进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快乐的成长。

2.班子建设搞的好。 学校领导班子组织机构健全,年龄、学科结构比较合理;班子成员能够胜任领导工作,勤政廉洁,精诚团结,作风民主、乐于奉献,凝聚力强,深得广大教师的信任和拥护;领导班子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依法治校、依法执教,坚持做到三个带头:一是带头学习,二是带头深入教学一线,三是带头提高自身修养。学校能充分发挥教代会的作用,广泛听取教师意见和建议。注重人性化管理,能够把办学思想转化为全校教职工自觉的行动,工作有思路,管理有举措, 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勇于负责,工作中既分又合,目标同向,工作同心,优势互补,人人有大局意识,为师生服务意识,工作作风扎实,能带头做好分管工作和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能全面履行岗位工作职责,确保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实施,成绩显著,是一个高效务实,干事创业的好班子。

3.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学校 总务后勤工作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对学校财产分类造册登记,做到帐物相付,专人管理,责任到人,学校财务工作坚持了为学校发展

2 服务,为教学服务的宗旨,确保师生工作、学习、生活物品的供应。经费坚持“量入而出,收支平衡",精打细算,开源节流”的原则,,严格执行预决算管理,收支两条线管理。成立了财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了对财务工作的领导。收支票据管理比较规范,财务审批坚持校长"一支笔",在支出单据管理上做到了三人签字或盖章。即经手人签字、校长签字、 总务主任签字。做到 日清月结季报审。 学校分别成立了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和教工监督小组,健全了该项工作的组织机构。 财务收支 ,都要经过集体研究决定,坚持财务公开,定期对财务工作进行公示,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比如学期初公示开学收费政策和标准,学期末公示财务收支情况等。 4.改善办学条件力度大,变化快,学校面貌焕然一新。过去的法官中学校舍危烂,设施落后, 如今的校园,一眼看到的是漂亮的楼房、飘香的花草,装备现代的各类部室、条件优越的学生宿舍、食堂、餐厅。几年来,学校领导为了改变学校落后的办学条件,不等不靠,多方筹措资金,下苦力改善办学条件。 随着全县"两基"攻坚工作的开展,学校针对生源服务区的实际情况,积极向上级汇报,争得县委、县政府、教育局、乡党委政府、中心校的高度重视与支持,经过精心勘测规划,决定将学校年久失修,破烂不堪的危漏校舍 进行了拆除重建, 建成了我们现在看到的如此美丽的校园。学校采取名人捐资,财政拨款,社会集资等形式,总投

3 资 450余万元建起了综合楼、教学楼、实验楼、餐饮楼等;校舍建筑面积4860m2,教室面积1080m2,学生公寓楼面积880m2。绿化面积680m2,校内硬化面积2881平方米,修建了门楼、围墙、厕所,锅炉房等。整个校园布局比较合理,教学设施齐全,有达到国家一类标准 的"十二室一部",图书室藏书14800多册,报刊杂志20种,音像资料140余种。学生宿舍、教师办公室、会议室安装了空调,校园安装了电路自控系统、广播系统、英语听力系统、通信系统,建成了校园网络系统,创建了校园网站。基本实现了教育教学手段的现代化、数字化、信息化。学校天天有建设,月月有变化,年年有发展

5.积极创建文明校园,校园文化特色显明。为使师生能在优美的环境中工作和学习,学校制定了《校园文化建设实施方案》,狠抓校园文化建设。在学生餐厅周围张贴和悬挂了温馨提示性标语,引导学生安全、文明、有序就餐;在每栋楼的拐角及楼道正面醒目的地方悬挂了提示性标语和名人画像;各班教室进行了"一班一品"各具特色的布置,彰显了不同年龄学生的个性,学校校训、校风、教风、学风、办学理念明确具体 ,校园内设置有不锈钢宣传栏,墙面悬挂有崇德励志文化牌,处处漾溢着文化气息、形成了良好的 文化氛围。这些各具特色富有情趣的校园文化 陶冶了学生的情操 ,对学生教育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学校的 物质

4 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生态文化 比较完美和谐,校园环境绿化,美化,净化,被评为市级文明校

6. 校园秩序安全稳定。学校围绕一个目标:安全责任事故零发生的目标,坚持两个原则,即预防为主、教育为先的原则;建立三项机制,强有力的领导组织管理机制、全员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目标责任量化考核奖罚机制;做到八个到位:即认识到位、组织机构健全责任落实到位、健全制度签订合同管理细化到位、核查监测防抢撤预案到位、安全教育到位、硬件设施投入配备到位、隐患排查整改落实到位、安全事故追纠处理到位。学校安全制度健全,防范措施到位,安全教育经常化,安全管理全员化、制度化,安全档案记载详实,资料齐全。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实现了安全稳定、安全育人目标。

7、积极推行素质教育。首先是建立素质教育实施方案、心理健康教育计划与报告、阳光体育等项活动方案。 狠抓品德教育、养成教育、法制教育, 德育教育经常化、序列化、规范化,坚持利用班会、团会、“国旗下讲话”、“校园广播”及各科教学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构建了学校、社会、家庭“三结合”的德育网络,德育工作有创新、有特色。其次是注重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定期组织学生采集生物标本、开展手工制作活动、学生能独立完成实验课程报告。第三是经常开展体音美活动,培养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先后

5 开展了庆元旦拔河赛、广播体操、篮球、乒乓球比赛、阳光下成长文艺汇演,国庆诗歌朗诵赛、绘画书法竞赛,承办了乡文化艺术节活动。第四是有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并用《评价手册》做好记录,激励学生努力提高综合素质。

8、抓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师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一是学校制定了教师思想教育职业道德工作制度,经常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二是有教师聘用实施方案、教师年度考核细则,在各年级成立党小组,从政治上关心教师,培养先进。三是坚持多举措开展专业知识教育,提高业务水平。学校在教师培训方面舍得投入,凡是外出参加培训学习的教师,学校均给报销有关费用。经过努力,提高了教师素质。近三年,在教学研究、撰写论文方面,学校教师先后有2篇在国家级、2篇市级、16篇在县级发表(包括论文、教案评选、教学设计、教育叙事等);2008年全国中学生语文竞赛中有1名学生获二等奖;2009年县局组织的远程教育和现代技术应用成果评选中有14篇获奖(包括论文、课件、电脑绘画、电脑动画、课堂实录等);分别有2名教师在2008年举行的“教学标兵”和2009年举办的现代教育技术应用“百名教学标兵”获得“教学标兵”称号;1名教师获得县政府“师德先进个人”,1名教师在县纪委组织的知识竞赛中获优秀奖,1名教师在教育局组织的“树高尚师德、做人民满意教师”演讲赛中获优秀奖;5名教师先后在中考、期末质量检测中受

6 到教育局的表彰奖励;柳校长本人2006年被评为商洛市优秀校长,2008年度被县政府评为“全县职业先进个人”,被教育局授予“职业教育工作先进个人”,2009年度获得县委、县政府“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

9、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学校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作为推进素质教育的重点工作来抓,建立了教育教学质量奖惩奖励机制,并严格贯彻执行。 通过辛勤工作,培养了学生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思想品德, 文化课教学质量稳步提高。2007-2008学年度第二学期县检测八年级思品第

4、物理第5;2008-2009学年度第一学期县检测八年级数学、历史第4,英语、思品第3;2008-2009学年度第二学期检测八年生物第

2、安全第5;2007年向县中输送合格新生25名,总评第6;2008年向县中输送合格新生26名, 2009年向县中输送合格新生39名;

二、存在问题和建议

1、学校图书种类偏少,实用性差,建议学校作好规划,每年新购一定数量的新书,充实学校图书室。

2、学校 校舍不足, 没有综合实践教室、音乐、美术教室,教师住房紧张,影响学校发展,建议 学校抓好两创机遇 尽可能地 解决学校住房不足的问题,大力改善教师办公条件。以满足学校正常发展需要。

3、进一步加强教师队师建设。一要分别建立班主任、

7 青年教师、骨干教师培训制度,切实开展培训,形成骨干教师梯队。二要鼓励教师进修学历,尽快使专科以上学历达到100%标准,目前专科以上学历实际只达到81%.三是争取教育行政部门配齐学科教师。四是要建立教师业务档案。

4.学校体、音、美课程没有按规定开足课时;建议学校切实重视学生体艺卫劳及心里健康教育等工作。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做好学生的达标测试工作,因地制宜开展文体活动,力所能及地举办两节两会,丰富师生校园文化生活

对以上存在的问题,要求学校在10日内拿出书面整改方案上报县政府教育督导室,抄送教育局。督导室在适当的时候进行回访。

为了确保学校发展水平督导评估工作的公正公平,借鉴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的评估方式,在本年度全县所有学校评估结束后统一公布评估结果,发文颁牌。

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范文第6篇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已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侵权责任法》是继《物权法》后民法中又一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对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本资料分两期,摘选《侵权责任法》部分重要内容,汇编成知识问答和案例分析,供大家参考学习。

《侵权责任法》知识问答

1.《侵权责任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侵权责任法》主要内容包括: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网络侵权责任、学校和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内容。

2.《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答:《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明确了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3.《侵权责任法》是否调整违约责任问题? 答:《侵权责任法》不调整违约责任问题。《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权益。但不涉及违约责任问题(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是否受侵权责任法调整,没有明确作出规定)。因此,虽然违约责任是合同债权也属于民事权益,但不受《侵权责任法》调整,而是由《合同法》调整。

4.《侵权责任法》确定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答:(1)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说,造成损害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就无责任。承担过错责任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这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二是行为人有过错。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三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实质上就是从侵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免除了受害人对过错的举证责任,加重了行为人的证明责任,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要承

担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是对行为人的一种较重的责任,不宜被滥用,要由法律对适用范围作严格限定。例如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就采用过错推定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如法院在审理环境污染的案件中,法官在判断被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时,只要查明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不论污染者有没有过错,即可适用无过错原则判决污染者承担责任。

5.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应如何处理? 答:侵权责任的承担是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人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的,除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外,一般不承担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损害的发生尽管行为人无过错,但是由其引起,如果严格按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原则处理,受害人就要自己承担损失,这不仅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为此,《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6.在什么情况下,侵权人可以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

答:《侵权责任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侵权人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责任: (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7.什么叫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应如何追究侵权责任? 答:所谓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需要满足四个要件:一是主体的复数性。必须是二人以上,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二是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这里的“共同”可以是共同故意,也可以是共同过失;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受害人具有损害。

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追究,《侵权责任法》分别作了规定:

(1)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

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4)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5)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8.被侵权人如何要求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答:对于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3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第14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连带责任是一个整体责任,无论被侵权人是向一个还是数个连带责任人请求承担责任,都不影响被请求的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全部责任。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了赔偿责任后,需要在内部确定各自的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责任的大小一般依据以下原则来确定:

一是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多数侵权行为以过错构成为要件,将过错大小作为确定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责任份额,能够体现公平原则,也是我国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

二是对原因力进行比较。原因力是指在损害结果的多个原因中,每一个原因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所起的作用,也是确定连带责任人赔偿数额的一个方法,特别在无过错责任情形下,需要对各责任主体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所起作用进行比较,所起作用较大的,承担较大的赔偿数额;所起作用较小的,承担较小的赔偿数额。

三是平均分担赔偿数额。如果根据过错和原因力难以确定连带责任人责任大小的,可以推定各连带责任人的过错程度或者原因大小是相当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在一个或者数个连带责任人支付了超出自己的赔偿数额后,支付了赔偿费用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9.侵权行为发生后,哪些主体可以提出侵权赔偿请求? 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被侵权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他的监护人代理提出赔偿请求。

10.对侵权责任主体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4)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5)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6)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8)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9)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1.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12.侵权人承担了行政责任是否还应承担侵权责任?

答:侵权人还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1款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13.侵权人因同一行为既承担侵权责任,又要承担行政、刑事责任,但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的赔偿金或罚款的,该如何分配侵权人的财产?

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2款规定:“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的赔偿金或罚款的,要将侵权责任赔偿放在首位。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1.石某在王某的摩托车店里购买了一辆摩托车,该车的生产商为某摩托车公司。两个月后,石某在一次正常驾驶时突然发生翻车事故,受伤严重,经治疗花去医疗费3万多元。后经鉴定,事故原因为石某所驾驶的摩托车车轮材料不正常疏松所致。石某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谁负责呢?

分析:《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三条又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此产品责任纠纷属于特殊的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产品具有缺陷,即可构成侵权责任,受害人是不必证明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的过错,这种责任方式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受害人可以起诉制造者,也可以起诉销售者。本案中的摩托车车轮材料不正常疏松应为产品缺陷,因此本案属于产品责任纠纷,无须石某证明王某和摩托车公司有过错,只需证明有购买摩托车的事实、损害结果和产品质量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即可。因生产者和销售者没有法定免责的情形,因此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产品缺陷是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如果产品缺陷是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一天夜晚,钟某在回家途中看见曹某纠缠女青年孟某,于是上前劝阻,却遭到曹某的殴打,下腹还被曹某随身携带的尖刀捅伤。钟某为此支付了医疗费1.14万元。案发后,曹某支付了赔偿费1.05万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又判决曹某赔偿钟某医药费等费用3.26万元(已执行)。其后,钟某觉得自己受伤是因为见义勇为所致,受益人也就是孟某应该给予适当的补偿,于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孟某赔偿2万元。法院是否支持钟某的诉讼请求呢?

分析: 对于钟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钟某在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挺身而出,使自己的身体受到伤害是事实,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也就是说,受益人对受害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偿是有条件的,只有侵权人逃逸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受益人给予受害人适当的补偿。而本案的侵权人曹某已支付赔偿费1.05万元。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判决曹某赔偿钟某医药费等费用3.26万元,且已执行。这说明钟某受到的侵害不仅有侵权人,而且侵权人已经进行了赔偿,而不是无力赔偿。在这种情形下,让孟某对钟某的人身损害再给予经济补偿是有悖法律规定的。因此法院对钟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吴某携带现金到银行办理汇款手续,当他在营业厅的写字台填写汇款单时,一男子在其身后窥视。吴某填单完毕,即到三号柜台办理汇款手续。由于银行营业厅的柜台前设置了“一米线”,但窥视吴某的人却进入“一米线”内并站在吴某身侧,此行为并没有引起银行值班保安人员的注意和制止。就在吴某将钱交给柜台内的工作人员时,此人从吴某左侧伸手抢夺钱袋,吴某紧抓钱袋反抗,抢钱人向吴某腹部连刺几刀后逃离现场。吴某因此受了伤,携带的现金也没有了,他可以向银行要求赔偿吗?

分析:吴某可以向银行要求赔偿。商业银行的营业厅,是商业银行为客户

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场所,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规模,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在营业厅内预先安装必需的安全防范设施,安排保安人员,预防和尽可能避免不法侵害的发生,为客户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提供保障,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但在本案中,当抢钱人越过“一米线”时,值班保安人员并没有注意,更没有予以制止,因此对于吴某的损失具有一定的过错,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商业银行属于封闭性的经营场所,商业银行对于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客户损害的情形下,如果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4.廖某驾驶登记车主为徐某的厢式货车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季某发生碰撞,致季某重伤,双方车辆受损。交警作出事故认定,廖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季某负次要责任。季某出院后起诉驾驶员廖某、车主徐某、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等的经济损失。究竟车主徐某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分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中被告保险公司为廖某驾驶的肇事机动车辆设定了最高额为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故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对季某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廖某对本案的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故对季某所受损失超过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的部分,应当根据其在事故中应负的责任予以赔偿。而徐某虽然是廖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但在廖某具有有关职能部门核定的驾驶资质下出借车辆给廖某,其对于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廖某实际驾驶该肇事车辆,其应是负有赔偿义务的侵权人。故季某要求车主徐某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就机动车出借造成侵权事故而言,使用人是直接的侵权主体,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出借人仅在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无过错无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在将机动车出租、出借时应当对承租人、借用人进行必要的审查,比如承租人、借用人有否驾驶资格。同时,还应当保障机动车性能符合安全的要求,比如车辆制动是否灵敏等。机动车所有人没有尽到上述应有的注意义务,便有过错,该过错可能成为该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一个因素,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负相应的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责任。

5.陆某承包鱼塘进行养殖,但近来发现塘内饲养的鱼、虾大量死亡,一查原来是某公司将污水排放到自己的鱼塘,致使鱼塘的水体污染。陆某于是将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但某公司辩称流入鱼塘的污水并不是自己一家,另外还有其他生活污水,而自己排放的污水是沿着污水沟

排放的,当日流入是因为有大雨所致,是不可抗力,原告陆某也负有责任。究竟陆某的损失该由谁负责任呢?

分析:《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环境污染纠纷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案中,被告某公司提出流入原告鱼塘的污水并不是被告一家,另外还有生活污水,否认被告鱼塘内鱼、虾的死亡系其排放污水造成,这些都应由被告举证证明,但被告某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其排污行为与原告鱼塘内鱼、虾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原告鱼塘内鱼、虾死亡的损害后果应认定系被告某公司排污行为造成,被告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受台风影响,某地普降大雨,阵风达八级。张某下班回家,行至某纺织厂附近时,在属于该厂的一堵围墙边躲雨,围墙突然倒塌,张某被压住,后被他人救出送往医院救治。出院后,张某将纺织厂告上法庭,要求该厂赔偿自己的损失。被告纺织厂辩称:台风是一种不可抗力的自然现象,这种现象的发生不但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也不可能克服与避免,因此,围墙倒塌是任何人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属不可抗力,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后法院查明,该倒塌的围墙为一堵空心水泥砖围墙。究竟纺织厂有责任吗?

分析:本案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原告张某自身有没有过错;二是围墙倒塌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针对第一个焦点,原告张某在下班途中因狂风暴雨无法前行,穿越马路到被告纺织厂的围墙边躲避风雨的事实确实存在,但张某不可能知道其穿越马路去围墙边躲避风雨的行为会产生本案的损害结果,一般人在同等情况下也无法预见到有可能发生这样的结果,而且原告的行为本身并不具有引起围墙倒塌造成损害后果的可能性,即这一行为与围墙倒塌造成损害结果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原告张某自身没有过错。

对于第二个焦点,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台风确实是一种自然力因素,但不能说因台风带来的灾害不可预见、不能克服。建造围墙本身就要对这种自然现象进行预见,即根据所能预见的最大限度来设计工程,从而达到避免相应自然现象造成损害的效果,因此被告纺织厂在围墙的设计、施工和质量、管理上均应在预见到常见的自然现象的基础上,根据围墙本身的用途,使之达到在技术条件许可下的相当大的抗御值。但事实上,案中倒塌的围墙为一堵空心水泥砖围墙,在设计、施工和质量、管理上均达不到相应的抗御值。且被告始终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当天的恶劣天气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显然就不能以不可抗力免除因其围墙倒塌引起的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所以被告纺织厂应承担原告张某的损害赔偿责任。

7.张某家在一小区的一楼,家门前有一100多平方米的私家花园。一天,邻居4岁的小华在没有监护人照看的情况下,到张某家玩耍。期间张某家养的

狗将正在玩耍的小华咬伤。究竟谁应承担小华因被狗咬伤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呢?

分析:《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动物侵权属于特殊的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可以成为责任主体。对于一般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在特别规定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以及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以及遗弃动物或者逃逸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实行更为严格的责任,不得免除或减轻责任。

本案中,张某作为狗的饲养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对小华应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因小华并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狗咬,所以小华在本案中没有责任,小华的父母也因此不承担责任。

8.某日,陈某经过一幢七层高的住宅楼,突然被不知从哪一层楼扔出的酒瓶击中头部,造成头部流血受伤。但陈某始终不知道具体是哪一住户扔出的酒瓶砸伤了自己,于是将整幢楼的住户都告上法庭,要求6个住户(除一楼以外)共同赔偿自己由此支付的医疗费等。陈某有依据吗?

分析:陈某的诉讼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是基于公平考虑,而不是基于过错责任原则确定,适用的是补偿责任。

这样的案例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无法确定具体加害人的,由被侵权人证明自己是被建筑物上的抛掷物、坠落物伤害的,由建筑物使用人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建筑物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要对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补偿。如果有证据能够确定具体的加害人,则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无需再举证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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