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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窃取行为范文
来源: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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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窃取行为范文(精选6篇)

秘密窃取行为 第1篇

间谍假扮女网友策反境内人员 窃取中国军事秘密

今天从广东省国家安全机关证实,广东近日破获一起由境外间谍机关通过网络勾联策反境内人员,窃取中国军事秘密的案件。案犯李某因泄露机密级军事秘密13份,秘密级军事秘密10份,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00年,李某来到南方某沿海城市打工。2011年5月一天,一个陌生的QQ号请求加他为好友。“女网友”热情体贴,从工作到生活,事事关心,渐渐成为了李某的“知心人”。谁知,一个月以后,“女网友”突然告诉李某,其实“她”是个男的,名字叫“飞哥”。“飞哥”抛出的金钱诱惑,让他偷偷地向国家图书馆订购了大量只有境内专业人员才能订购的军事类书刊。从此,他开始走上了泄露国家秘密的道路。

李某受境外间谍“飞哥”指示,成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窃密工具,长期为其订购和提供境内内部军事刊物,并对重要军事基地进行长期定点定时观察。大量军事基地动态情况和军事装备的照片通过他的手流向境外,对国家军事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以来,“飞哥”利用“网上书店”、军事爱好者网站等网络渠道,在广东省策反运用12人,在全国范围内更有20多个省市40名境内人员被“飞哥”策反运用。

李某疯狂的举动已经严重威胁我国家安全和军事秘密,国家安全机关在掌握确凿证据之后,对李某实施抓捕。

秘密窃取行为 第2篇

附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现代物流运输业亦随着蓬勃发展,诸多与货物运输业特点相关的刑事犯罪问题也凸现出来,货运司机窃取承运货物的案件成了比较突出的问题。货运司机窃取承运货物案件主要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运司机利用其驾驶车辆承运货物的有利条件,独自或伙同他人,秘密窃取所承运货物的行为。

案例:

衡阳公司长期承运株洲公司货物散装硫磺,自江苏至湖南株洲。陆路岳阳至株洲段,衡阳公司分包给岳阳公司承运,岳阳公司邀请个体运输车辆以其公司名义承运。多年合作,货物没有被盗现象,株洲公司、衡阳公司、岳阳公司与货运司机相互处于完全信任的合作状态。

第一次:司机刘某和谢某,在承运硫磺过程中,发现自船运码头货车装硫磺后运至岳阳八字门过磅之前(约30分钟车程),衡阳公司或岳阳公司没有采取任何监管措施,而且装上货车的货物硫磺没有确定数量,便于2011年10月26日从自己运输硫磺的货车上卸下16.83吨,剩余货物经八字门过磅后运至株洲。该批硫磺承运完成后,衡阳公司发现该批货物短称近20吨。司机刘某和谢某后将自己窃取的货物硫磺卖给常德某化工厂,销赃得款27012元。经鉴定,16.83吨硫磺价值人民币29452.5元。

第二次:因为10月下旬承运的硫磺短称近20吨,衡阳公司认为问题可能出现在岳阳船运码头至岳阳八字门这段路上,便加强了监管。具体措施是:路程在30分钟左右,若时间超过太久便打电话催促;派员在沿途巡查;对装车的货物加盖帆布。2011年11月20日,刘某装好货物硫磺将货车开离码头后,打电话给谢某,问这车搞不搞(指窃取硫磺),如果不搞就开去八字门过磅,如果搞就送到岳阳君山去卸货。谢某说搞。于是,二人窃取硫磺8.045吨,价值人民币14481元。因刘某超过时间太久,近2个小时,岳阳公司负责人打电话给谢某询问情况,谢某说硫磺漏到街道上了,碰到城管要其清扫。而刘某驾车到达八字门将货车过磅后,衡阳公司负责人周某发现该类车平时拖货近50吨(对司机以吨位支付运费),今天仅40吨左右,便询问刘某超时的原因,刘某说货车轮胎坏了,换轮胎耽误了时间。周某见二人说法不一,所拖货物比平时少了近10吨,起了疑心,便爬上货车查看,发现硫磺被动了的痕迹,遂对刘某盘问。刘某承认与谢某两次窃取硫磺的事实。衡阳公司报警,该批硫磺被公安机关追回。

2012年1月17日,谢某带着赃款27012元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检察机关以刘某与谢某涉嫌盗窃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本案的定性有三种观点:

1、认为刘某与谢某窃取硫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是:刘某和谢某被聘为岳阳公司运输硫磺后,刘某和谢某实际成为了岳阳公司工作人员,在承运货物中,利用其工作之便,窃取货物硫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特征,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2、认为本案构成盗窃罪。理由是:刘某和谢某非法占有硫磺采取了秘密手段;货物硫磺被盗前没有办理交接手续,只有在过磅后,交接手续才能算完成,货物实际支配权仍为衡阳公司;而且本案没有拒不退还的特征。

3、认为本案应按侵占罪论处的理由是:货物硫磺装上车时,双方形成了事实上运输合同关系,刘某和谢某对其承运的货物硫磺应履行民法意义上的代为保管义务,在运输途中若货物遗失或没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和谢某将合法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硫磺非法占为己有,应以侵占罪论处。

针对上述不同观点,先回顾职务侵占罪、侵占罪和盗窃罪的概念、犯罪特征及区别:

一、职务侵占罪、侵占罪与盗窃罪的概念。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不交出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窃取的行为。

二、职务侵占罪、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犯罪特征。

职务侵占罪中的侵占,是指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行为人控制的财物的行为。其特征:第一是本单位工作人员;第二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将自己控制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侵占罪的侵占行为,是指对他人的财物先予以合法持有、控制,然后将自己合法控制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特征是: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前,有合法持有、控制他人财物的一个过程。侵占罪中的拒不退还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①明确表示不归还;②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③采取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④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⑤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等等。

盗窃罪的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持有人发现的方法,非法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其特征是: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前,财物由所有人、管理人、持有人实际控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

三、职务侵占罪、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非法占有财物前是否对财物形成了实际的支配和控制。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在实施非法占有行为前,所侵占的财物就在其实际控制之下,侵占只能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转变为自己所有的财物;而盗窃罪的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财物行为时,所窃取的财物并不在其实际指控之下,行为人是将他人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已秘密窃取的方法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的财物。

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后者的主体则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二是前者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后者则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是两罪之间最大的区别。

故笔者认为,本案刘某和谢某第一次窃取货物硫磺的行为应定性为侵占罪,第二次窃取货物硫磺的行为应定性为盗窃罪。理由如下:

第一次.刘某和谢某既不是衡阳公司的工作人员,也不是岳阳公司的工作人员,仅是基于运输合同建立的平等的民事主体,故本案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特征,可以排除职务侵占罪的定性。本案承运过程对于刘某和谢某来说,就是自船运码头将货物硫磺运送至株洲的全过程,货物经八字门过磅,仅是对数量上的一种确认,自货物硫磺装上车,货物硫磺已实际交付,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运输合同关系。委托运输方对货物硫磺基于对刘某和谢某的信任未采取例如派押货员、对货物进行加封等任何预防包括司机在内的其他人对货物接触和支配的措施。刘某和谢某利用运输货物的便利,实际已经形成了对货物的合法管理或控制,继而将其合法管理或实际控制的货物占为己有。可见,刘某和谢某的该次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犯罪特征,可以排除盗窃罪的定性。刘某和谢某将货物非法处分致使该批货物无法实际交还,后虽退还了处分货物所得的赃款,但差价和其他损失没有赔偿,符合侵占罪拒不退还第⑤种情形,应视为拒不退还。该次刘某和谢某的行为,符合侵占罪全部犯罪特征,故应以侵占罪论处。

第二次。委托运输方采取了限制运输时间、派员沿途巡查、打电话催促及加盖帆布等防盗措施,是预防包括司机在内的其他人对货物接触和支配,应认定为司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形成对货物的合法管理或控制状态,而仅是基于工作原因在形式上占有货物。故刘某和谢某采取掀开帆布的方法窃取货物,应定性为盗窃罪。

关于承运货物在何种情况下以职务侵占罪、侵占罪或盗窃罪处罚的原理,立法者的本意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予以表露。该条第一款是: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款是: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邮政工作人员上述犯罪行为,其犯罪特征本身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特征;而第一款是以侵占罪较轻的量刑标准(即二年以下)予以处罚;对于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窃取财物的行为,规定按盗窃罪从重处罚。这充分说明立法者认为邮政工作人员在运送邮件过程中对已包装好的邮件内物品没有支配、控制权,不能依照侵占罪或职务侵占罪予以定罪。

综合上述法理分析,笔者认为,就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此类犯罪的性质作出如下区分:

(1)对于行为人不具有特定职务身份的,例如由挂靠车辆实际车主雇佣的或由公司自有车辆承包人自行雇佣的或者车主是个人的,由于其不符合职务侵占罪构成的主体要件,应排除职务侵占罪的定性。具体的犯罪性质,可以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货车司机所承运的货物不在其实际控制之下的,构成盗窃罪。这种情况包括发货人在货物包装后装上车,或者发货人采取了派押解员、对货物进行加封等措施预防司机对货物的接触和管理。此种情况下,司机本身无需对货物承担保管职责,也不具体经手货物,而只是负责运输及保障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因此其从形式上看似乎是占有了货物,但这只是基于劳务关系而对货物形成形式上的支配,而不是事实上的支配和控制,其只有通过避开押解员、撬开加封等非法手段才能实现对货物的真正支配和控制。由此可见,司机在没有特定身份,且事前并未实际控制该货物的情况下,使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将货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第二,司机所承运的货物在其实际控制之下的,构成侵占罪。这种情况包括货物装车后,发货方并未派押解员、未对货物予以加封等。此种情况,可以认为司机在整个运输过程中,有代为保管发货方的货物的职责,其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应认定为侵占罪。

(二)对于行为人具有特定职务身份的,具体指运输公司自行招聘、聘用的正式员工。应区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司机利用职务便利,在事实上形成了对货物的合法管理或控制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对于运输公司承运的货物是否为本单位财物的问题,笔者认为,在法律属性上,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属“本单位财物”的范畴。因为单位人员侵占了这些财产,行为人所在的单位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行为人实质上仍侵犯了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如果承运公司有明确委托其保管货物的,或者货物在装上车后,发货方并未派押解员或加封的,此时司机利用运输货物的职务便利,在事先形成了对货物的合法管理或控制,其继而将货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第二,如果司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合法管理或控制货物的,则构成盗窃罪。如果发货人在货物包装好装上车后,通过派押货员或者对货物加封等措施预防包括司机在内的其他人对货物的接触和支配的,即应认定为司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形成对货物的合法管理或控制状态,而仅是基于工作原因在形式上占有货物。因此行为人利用运输工作上的便利,采用撬开封存或避开押货员的方法窃取承运货物的,应定性为盗窃罪。

检察机关以盗窃罪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认为应按侵占罪论处,应当如何处理。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公诉案件罪名侦查起诉,人民法院认为应按自诉案件罪名论处,该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以自诉案件罪名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刑诉法第十五条第四项作了相应处置的规定:即依照刑法告诉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公诉案件罪名进行侦查、起诉,人民法院认定应以不同的公诉案件罪名论处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人民法院办理以公诉案件罪名起诉,应以自诉案件罪名定性的案件,可根据案件具体的情况分别处理:

一、人民法院征求被害人意见(释明),被害人放弃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或者征求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同意退还赃款并予以合理赔偿的,可以参照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二、人民法院征求被害人意见,被害人坚持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不同意退还赃款或无力退还的,可以参照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处理。

这样,既保护了当事人的请求调解权利,又维护了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威,而且不致造成当事人的诉累,节约了司法成本,符合立法者的立法本意。

读书的好处

1、行万里路,读万卷书。

2、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3、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4、我所学到的任何有价值的知识都是由自学中得来的。——达尔文

5、少壮不努力,老大徒悲伤。

6、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颜真卿

7、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

8、读书要三到:心到、眼到、口到

9、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

10、一日无书,百事荒废。——陈寿

11、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

12、一日不读口生,一日不写手生。

13、我扑在书上,就像饥饿的人扑在面包上。——高尔基

14、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

15、读一本好书,就如同和一个高尚的人在交谈——歌德

16、读一切好书,就是和许多高尚的人谈话。——笛卡儿

17、学习永远不晚。——高尔基

18、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如日中之光;志而好学,如炳烛之光。——刘向

19、学而不思则惘,思而不学则殆。——孔子

窃取借据行为之定性刍议 第3篇

借据作为一种广泛存在于民间借贷行为中的字据, 是指债务人在借用债权人的财物时所立的, 用以证明借贷关系的, 由出债权人单方保存的字据;其包括存在于我们日常生活中借条、欠条、收条、收据等。作为债权人财产记载的借据, 只有其存在才能有效证明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假如借据销毁, 债权人一般会陷入举证困难的境地, 债务人的法定义务最后会沦为道德上的义务。

司法实践中, 一些债务人为了达到毁灭债务的目的, 自己或雇佣、指使他人秘密窃回本人向他人出具的借据。还有一些第三人从债权人处窃回借据, 向债务人骗取现金或代价出售给债务人。让我们先来看两个案例。案例一:债务人甲向债权人乙借款10万元, 并写下借据一张, 后债务人甲因经营不善无力还款, 遂产生逃避债务的意图, 故采取以秘密窃取的方式从债权人处取回借款时写的借据, 当债权人乙向债务人主张债务时, 债务人甲以没有借据予以否认。[1]案例二:2007年5月2日, 乙向甲借现金2000元, 并当场写下借条交给甲。2007年6月6日晚, 丙到甲处玩耍看到该借条, 趁甲不注意将借条装入口袋拿走。次日, 丙向乙出示借条, 并撒谎说甲借他2000元, 现让他拿借条向乙要钱。乙见借条是自己写的, 就相信了丙所说的话, 向丙付了2000元, 并收回借条, 当场烧毁。后甲发现借条丢失, 向乙要款时, 才知道系丙所为。[2]

对于上述两个案例中行为人窃取借据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 由于我国现行刑法没有明确规定, 所以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较大争议。可见, 对窃取借据行为的定性进行分析不仅具有刑法理论意义, 对实践中频发的盗取借据案件的正确处理亦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二、实务之态度与学说之主张

(一) 有罪说

对于窃取借据行为的性质, 理论界主流观点认为债务人以消灭债务为目的窃取债权人借据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司法实践中也基本采纳此说, 如2002年1月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颁布的《关于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是否构成犯罪的意见》指出:“债务人以消灭债务为目的, 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合法、有效的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 并且该借款凭证是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惟一证明的, 可以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论处。债务人以外的人在债务人的教唆之下实施或者帮助债务人实施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 并且明知债务人是为了消灭债务的, 以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共犯论处。”笔者赞成此观点, 但此观点仅对债务人或债务人指示的第三人的窃取行为进行定性, 无关第三人的窃取行为定性仍为空白。

有学者则认为债务人以消灭债务为目的窃取债权人借据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债务人在书写借据后, 其因借用而合法占有了债权人的财物 (可视为代他人保管财物) 如果后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 以在此主观故意的支配下将借条偷回, 企图毁灭债务。窃取借据的行为应视为“拒不退还”, 完全符合《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的犯罪构成。[3]侵占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 拒不交还的行为。笔者认为侵占罪其前提行为人保管他人财物、遗忘物、或埋藏, 行为人对保管的财物并无处理权。而在借贷关系中, 债务人对于所借钱款实际已占有并享有处分权, 即完整的所有权;与保管他人财物有本质区别。故窃取他人借据的行为不可能构成侵占罪。

(二) 无罪说

无罪说认为借据只是确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 其本身并不具有直接的经济价值, 不像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那样具有经济价值。公民对有价证券享有是物权, 而借据所表现的是一种债权关系, 是一种对人权, 而非对世权。如有的学者认为将盗窃借条、欠条等侵犯借据的行为认定为侵犯财产罪并不妥当, 而以妨害司法罪定罪处罚也无法律依据, 因此建议修改刑法, 增设相关罪名对此类行为定罪处罚。该观点认为在我国目前的立法背景下, 无法将窃取借据的行为认定为犯罪。

三、借据的法律性质

事实上, 对于窃取借据行为进行定性, 其关键在于对借据法律性质的认定, 即借据能否认定为刑法中的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从财物的角度上看, 借据只是一张写有特定内容的纸张, 其本身不具有经济价值;从财产性利益的角度出发, 借据所记载的债权乃是一种对人权而非对世权, 无法自由转让, 不能与有价证券相提并论。这样看来似乎借据无法成为财产性犯罪的对象, 但如果对窃取他人借据的行为一概否定为犯罪, 那么债务人借了钱后把借据偷走而不受惩处, 不仅会造成法律上的盲点, 而且会产生法律上的误导, 一定程度上纵容债务人窃取借据的行为。笔者认为, 尽管借据本身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财物, 也不是财产性利益本身, 但其却是债权行使的重要凭证和证据, 对于债权人而言, 借据直接关乎债权是否能顺利实现。当债务人因为窃取借据而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时, 对债务人来说免除了自己的债务;而对债权人来说, 此种损害给债权人带来的财产损失与债务人直接窃取债权人相同数额的财物并无二致。故笔者认为在特定情形下, 借据可以视为财产性利益, 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

四、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笔者认为, 在我国现在刑法尚未完善对窃取借据行为定性的情况下, 认定窃取借据行为构成犯罪是有前提条件的。

(一) 借据的合法性

在特定情况下将借据视为财产性利益, 其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合法的财产权利, 但是如果借据所反映的债权是一种非法的债权, 自然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例如购买毒品而出具的毒资欠条、因赌博而出具的赌债欠条, 这些债务并身就是法律禁止的, 在此基础上的借据必然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无法华丽地成为财产性犯罪的对象。但如果借条只是部分违法而不是完全违法, 那么借条中的合法成分仍可以代表债权人的财产权利。最典型的如高息借款, 债权人出借给债务人的利息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的, 按照法律规定高出部分不予支持, 但这并不等于整个借据所反映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违法, 对于合法部分仍可成为财产性犯罪的主体, 如果债务人偷回借据的, 仍可能构成犯罪。

(二) 行为人窃取借据, 主观上必须以非法消灭债务为目的

盗窃罪其侵害客体就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只有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才构成盗窃犯罪。通常实务中发生窃取借据的行为多为债务人本人实施, 其目的就是让自己有理由不偿还债务, 达到消灭债务的终极目标;进而造成债权人财产上的损失, 此类窃取借据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对于被教唆、雇佣或指示的第三人帮助债务人窃取借据的, 应以债务人的共犯论处。而对于与债务人无关的第三人盗窃债权人占有的借据的情形, 不能一刀切的认定为盗窃罪或认定为无罪。如与债务人完全没有意联络的小偷秘密窃取他人借据的, 在笔者看来, 与债务人无关的小偷窃取借据, 既不可能获得积极利益的增加, 也不能获得消极利益的减少, 所以对单纯窃取借据的行为应认定为无罪。但是, 如果小偷窃取借据后, 低价转让给债务人的, 应当以盗窃罪论处。而如果小偷以此借据为凭证向债务人骗取债务的, 由于债务人没有受到损失, 最终受到损失的是债权人, 此类行为与直接窃取甲的财物没有本质区别, 故仍应当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而非诈骗罪。

参考文献

[1]陈兴良.盗窃罪研究.刑事法判解 (第一卷) [M].北京:北京出版社, 1999:14.

[2]王欣.偷借条后找债务人骗取现金如何定性[N].检察日报, 20076-24.

窃取原子弹秘密的人 第4篇

科瓦尔是一位非常独立的老人,虽然年事已高,但是头脑依然清晰,记忆十分敏锐,说一口流利的略带美国口音的俄语。他的妻子于1999年去世。后来他的腿出现问题,行走不便,却又不愿意接受亲戚的帮助。他慢慢不再和其他人接触,2006年1月31日,科瓦尔平静地死去,享年92岁,把他的秘密带进了坟墓。

然而发生的一些事件使得科瓦尔的秘密被逐渐曝光。首先,在过去10年,西方情报分析家和冷战历史学家开始逐渐掌握前苏联军事情报机构格鲁乌在20世纪40年代前苏联核武器发展计划中所扮演的角色。随后在2002年,俄罗斯历史学家弗拉基米尔·洛塔出版了《格鲁乌和原子弹》一书,提到前苏联曾利用一位代号叫“德尔玛”的格鲁乌间谍窃取美国的核武器秘密。书中指出,除英国科学家克劳斯·福克斯之外,德尔玛对于1949年前苏联继美国后加入核俱乐部也许贡献最大。

不过最明显的证据是,2007年11月,当时的俄罗斯总统普京授予已经去世的科瓦尔金星勋章,赞扬他是俄罗斯联邦的英雄,并公开承认他就是闻名的德尔玛。这位间谍的身份是个被严守的秘密,即使身为前克格勃间谍的普京也可能是到2006年才得知他的真实身份。据说普京在格鲁乌博物馆开幕式上看到科瓦尔的画像,曾问道:“他是谁?”自从授勋仪式暴露了科瓦尔的身份后,西方学者开始翻阅“二战”时期的文件,试图了解科瓦尔在美国田纳西州橡树岭实验室和俄亥俄州代顿绝密核实验室工作两年期间的间谍活动。

从20世纪40年代初开始,美国情报机构截获的前苏联电报使得一批克格勃间谍先后曝光,其中包括朱利叶斯·罗森堡和艾瑟尔·罗森堡夫妇以及曾在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的财政部担任高官的哈里·德克斯特·怀特。怀特1948年在面对众议院非美活动协会审讯时突发心脏病死亡。但是除了惠特克·钱伯斯(美国作家,20世纪30年代曾为前苏联格鲁乌工作),“我们对格鲁乌间谍在曼哈顿计划中的活动一无所知,直到科瓦尔被曝光。”美国国会图书馆历史学家和冷战权威约翰·厄特·海恩斯说。

根据西方和前苏联档案材料、美国联邦调查局文件,以及对科瓦尔的美国同事和他的俄罗斯亲戚的采访,都说明科瓦尔的职位非常适合盗窃原子弹关键组成部分——核反应点燃装置的信息。这份工作不仅需要精心策划、严格训练和撒谎不眨眼的本事,还需要相当程度的运气。海恩斯注意到,和其他著名的克格勃间谍不同,“科瓦尔是训练有素的间谍,而不是美国平民。他属于那种罕见类型,在小说中出现的频率远大于现实生活。总之,他是一名著名间 谍。”

最使人感到疑惑的是,充当前苏联间谍的科瓦尔出生在美国。这些都是从洛塔的书中获知的。科瓦尔的身份曝光后,学者们试图从他出生的故乡寻找他背叛的根源。

科瓦尔1913年出生于美国爱荷华州苏城。那时苏城似乎正在成为另一个芝加哥——一个文化和贸易中心,吸引了众多欧洲和俄罗斯的移民。这些新移民中包括一部分犹太商人和手工业者。他们很快在当地建立犹太教堂,支持那些已经开始向中东(后来成为以色列的地方)移民的“先锋”。这些人带来了诞生于欧洲故土的一些政治信仰,包括共产主义。这其中包括阿布拉姆·科瓦尔,一位1910年从前苏联白俄罗斯明斯克来的移民。他和妻子生了三个儿子,乔治·科瓦尔是他们的二儿子。

20世纪50年代,美国联邦调查局调查科瓦尔时收集了上千页的文件,据他的邻居说,年轻的科瓦尔经常公开谈论他的共产主义信仰。1929年,科瓦尔中学毕业。毕业后,他在爱荷华大学学了两年半的电气工程学。大萧条的到来,终结了苏城成为第二个芝加哥的希望。于是阿布拉姆带着妻子和儿子去别处谋生。没有人知道阿布拉姆是ICOR的秘书。ICOR是前苏联的一个犹太殖民组织,是一个共产主义者组织,和主张在中东建立犹太人国家的犹太复国主义者针锋相对。1932年,阿布拉姆一家搬回了前苏联。

阿布拉姆一家带着美国护照,计划返回明斯克。但前苏联当局不许他们回去,他们被迫留在海参崴地区。科瓦尔的俄语水平提高后,1934年进入莫斯科门捷列夫化工学院,他在那里结识了柳德米拉·伊万诺娃,不久两人结婚。5年后,科瓦尔以优异的成绩毕业,并获得前苏联公民身份。

科瓦尔究竟何时被前苏联格鲁乌招募至今也不清楚,但他获得大学文凭后离开了莫斯科。他后来在写给朋友、美国科学家阿诺德·克拉米什的信中说:“1939年,我被应召入伍,实际是为了掩盖离开莫斯科的事实。我没有接受军事训练,从未宣誓入伍,也没有穿过军队制服。”克拉米什现年86岁,住在华盛顿特区郊外,退休前曾长期为美国兰德公司和原子能委员会工作。出于对前苏联核计划的职业兴趣,2000年,他重新和科瓦尔取得联系,开始了5年的书信和电子邮件往来,直到科瓦尔去世。

科瓦尔在与克拉米什的书信中,提到自己于1940年返回美国,尽管他父母已经放弃他们的美国护照。科瓦尔在信中说: “1940年10月,我回到美国,在旧金山下的船。”

科瓦尔来到纽约,担任格鲁乌情报站负责人。该情报站以渡鸦电气公司为掩护,名义上是通用电气公司和其它美国公司的原料供应商,在曼哈顿拥有两间办公室。科瓦尔告诉同事,他是土生土长的纽约人,是家里的独子,未婚,父母双亡。

1941年1月2日,科瓦尔返回美国仅仅几个月,被列入入伍名单,他填写的联系地址位于纽约布朗克斯区。不过渡鸦电气公司的工作使他得以推迟入伍。据俄罗斯历史学家洛塔描述,科瓦尔的前苏联上司计划让他盗窃关于化学武器的信息,认为如果入伍可能会减少接触这类信息的可能性。推迟期限到期,1943年2月4日,科瓦尔不得不去军队报到。

科瓦尔在新泽西州接受基本训练后,被派往南卡罗来纳州查尔斯顿基地,加入第3410训练营。同年8月11日,他被召入陆军特殊训练计划。据他当时的一位同事杜安·维斯说,科瓦尔在陆军的智商测试中取得惊人的高分,这使科瓦尔距离美国国家核实验室迈进了一大步。

随后科瓦尔被派往纽约大学学习电气工程,他成绩优秀,成为模范式的人物,令人喜爱。克拉米什说:“他干什么都擅长。”

1944年中期,科瓦尔、克拉米什和其他10多名纽约大学的同学被选入特别工程分队。这是美国曼哈顿计划的一部分,按照该计划,最优秀的美国、英国和加拿大科学家被招募到美国各地的实验室,设计和制造原子弹。

当时,曼哈顿计划的科学家们在研究两种不同的原子弹。一种是根据已知和相对简单的技术为基础,需要一种罕见形式的浓缩铀。另一种是采用钚——一种直到1941年才被成功分离的化学元素。橡树岭实验室对研制两种类型的原子弹都起到了关键作用。科瓦尔正是被分配到橡树岭实验室。

在橡树岭实验室,科瓦尔真是好运气。他被任命为“保健物理官”,负责监督整个实验室区域的辐射水平。根据美国联邦调查局档案,这一职位使科瓦尔能接触最绝密的地点。克拉米什说:“他是能接触整个计划的少数几个人之一。”

根据橡树岭和其它地方的实验结果,用于生产足量钚的反应堆在华盛顿州汉福德开始秘密建造。与此同时,科学家发现,反应堆制造的钚不太稳定,不适用于他们设计的原子弹。他们必须设计一种帮助钚启动连锁反应的点燃装置。他们选择了另一种稀有元素钋——也在汉福德和橡树岭生产。

据弗拉基米尔·洛塔说,科瓦尔负责跟踪橡树岭的钋。通过一个代号为克莱德的前苏联接头人,科瓦尔将钋的生产信息用信使、密码电报和外交邮件等方式陆续传回莫斯科。他窃取的一条重要信息是橡树岭生产的钋将被送往位于洛斯阿拉莫斯的曼哈顿计划实验室。在那里工作的英国科学家克劳斯·福克斯也是一名前苏联间谍。

美国斯坦福大学历史学家戴维·霍洛威说:“克劳斯·福克斯为前苏联人搞到了极其详细的原子弹设计信息。”但是科瓦尔告诉前苏联人,橡树岭生产的钋在原子弹的设计中起到重要作用。这帮助前苏联人把橡树岭和洛斯阿拉莫斯联系起来。

1945年6月,在橡树岭工作近一年后,科瓦尔被调到俄亥俄州代顿绝密核实验室,这里是生产钋点燃装置的地方。科瓦尔在此同样担任保健物理官,可以任意进出。

当年7月16日,钋点燃装置经过关键测试:美国同时也是世界上第一颗原子弹在美国新墨西哥州的沙漠中爆炸成功。

事实上,前苏联也加紧了原子弹的研究。前苏联的原子弹计划开始于 “二战”期间。早在1946年10月31日,美国中央情报局就预测,前苏联可能在1950年至1953年期间成功试爆原子弹。随着时间的推移,猜测的日期逐渐倾向于1953年。

然而,1949年8月29日,前苏联就成功爆炸了第一颗原子弹。那是一颗钚弹。直到2007年,俄罗斯军方官员才透露他们提前取得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那颗原子弹的点燃装置的设计等于是现成的。俄罗斯国防部报纸 《红星报》在科瓦尔获得金星勋章时报道说,代号“德尔玛”(即乔治·科瓦尔)的间谍提供了原子弹点燃装置的全部制造细节。

令人奇怪的是,乔治·科瓦尔使用了自己的真实姓名,为什么他一直没有引起怀疑。学者和分析家们仍在试图找出科瓦尔未被发现的原因。

一个原因可能是,当时前苏联是美国的盟国,反间谍活动集中对付德国间谍。另一个原因是,机构之间的竞争使曼哈顿计划无法详细排查它的科学家。克拉米什等人说,曼哈顿计划的军事指挥莱斯利·格罗夫斯将军不信任让联邦调查局来审查他们的科学家,主张由军队反间谍官员来做这件事。第三个原因可能是,在战争时期,盟国在挑选人才时更重视科学天赋而不是其它问题。“如果严格追究起来,奥本海默(注:曼哈顿计划的主要领导者之一)这样的人也有各种可疑的关系。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处理?”退休的美国国防部官员乔恩·勒伦伯格说,“如果他确实对成功至关重要,为了整个计划,冒一些政治风险也被认为是值得的。”最后是时间原因:当1949年前苏联爆炸原子弹时,科瓦尔已经离开美国。

科瓦尔并不是仓促逃走。1946年,他光荣退役后回到纽约大学,并于1948年2月1日以优异成绩获得电气工程学学位。几个月后,他告诉朋友们,他正考虑出国,去波兰或者以色列。据美国历史学家罗伯特·诺里斯说,科瓦尔获得了期限6个月的欧洲旅行签证,代表一家阿特拉斯贸易公司出差。当年10月,科瓦尔乘坐亚美利加号轮船抵达法国勒阿弗尔港,再没有返回美国。

目前还不清楚美国联邦调查局为什么会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调查科瓦尔。那次调查累计获得的文件被装订成6大本,其中包括对科瓦尔朋友、亲戚和同事的大量采访。这些采访透露了科瓦尔离开美国后的一些行踪。他曾从阿根廷寄回明信片,有人说曾在法国巴黎看见过他。但是根据这些还无法判断他的活动和动机。

在接下来的几十年里,克拉米什试图找到他在军队中结交的科瓦尔这位老朋友,虽然当联邦调查局人员采访时他已经推测出科瓦尔可能是一名间谍。2000年,克拉米什在国家档案馆偶然了解到科瓦尔曾就读于莫斯科门捷列夫化工学院。于是克拉米什和该学院联系,获得了科瓦尔的联系电话。克拉米什拨通电话,接电话的正是科瓦尔。“那对于我们两人都是一个激动人心的时刻。”克拉米什说。之后,他们开始互相写信,然后科瓦尔的侄孙女建议他们改用电子邮件联系。

战后科瓦尔在俄罗斯的生活显然是平静的。“可能你会失望地得知,我回来后并没有获得任何高级奖励。”2003年5月,科瓦尔在给克拉米什的信中写道,“这就是前苏联的情况。我在美国的活动不仅没有带来奖赏,还对我的人生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他说,“我成了一个备受怀疑的人物。尤其在20世纪50年代政府煽动的声势浩大的反犹太主义运动中。”他试图找一份研究人员或教师的工作,但没有人愿意冒风险雇用他。他猜测部分原因是,由于他的过去,他可能被怀疑成美国间谍。

科瓦尔要求格鲁乌帮助找一份工作。“这是我唯一一次向他们提出要求。”联系人答应了。“但是,即使按照教育部的指示也只能让我干一份實验室助理的工作。”工作单位就在他的母校门捷列夫化工学院。最终,他被提升为教师。科瓦尔经常去哈巴罗夫斯克探望亲戚,1966年还把他的侄子带回学院和他一起生活学习。

科瓦尔的侄孙女玛娅是一名营销公关经理。她在科瓦尔去世前搬进他的莫斯科公寓,和他一起生活了4年。“科瓦尔是我们家的领导,他聪明,非常善良。”她在电子邮件中说,“我仰慕他的智慧、知识和策略。我们知道他为格鲁乌工作。虽然不清楚细节,只是怀疑可能和核弹有关。科瓦尔从不和我们谈他的工作。那是一个禁忌话题。”

回到莫斯科后,科瓦尔的功劳似乎被完全遗忘,这使他非常气愤。2003年,他在给卡拉米什的信中说,他只获得了一个低级勋章,表彰他弃暗投明返回前苏联,而主要功劳被那些官僚抢夺了。“直到最近,洛塔开始挖掘档案,才使我的故事曝光。我被授予罕见勋章。”嘉奖他在外国的情报工作。

然而,尽管科瓦尔满腹牢骚,回到前苏联后又诸多不顺,但是他说:“也许我不该抱怨,也许我应该庆幸,自己没有被送去劳改营,因为这很可能发生。”

直到最后,科瓦尔并不后悔自己背叛了他出生的国家美国,也从未为此感到歉意。他的美国同事杜安·维斯在分析科瓦尔间谍生涯中不可思议的好运气时提出另一种猜测:他可能是一个双料间谍。“这只是一种猜测,但巧合实在太多了。”维斯说。克拉米什说:“科瓦尔从来没有任何遗憾,他是真正相信前苏联的体制。”

秘密窃取行为 第5篇

一、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刘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本案中,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刘某与同伙虚构事实, 以财务丢失为由让受害人梁某通过手机验证自己的银行卡, 在此过程中, 卡号和密码被刘某与同伙获悉, 而梁某输入卡号和密码是自愿行为, 是基于刘某与同伙的欺骗而处置财产并受到财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 刘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理由是:根据刘某及同伙的供述, 其一伙是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 从而骗得被害人梁某的信用卡, 后到银行取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规定, 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而不是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 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刘某与同伙客观上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诱使被害人梁某通过手机查询自己的银行卡中存款, 在此过程中密码被刘某一伙看到, 但这并不是处置自己银行卡中财产的意思表示, 后银行卡是在梁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刘某一伙窃取的, 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秘密性”的行为特征。

二、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本案中, 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

其一, 诈骗罪、盗窃罪所侵犯的客体均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信用卡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也包括公私财物所有权, 该三种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行为客观方面。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 行为人便获得财产, 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如果欺诈内容不能使被害人作出财产处分的, 则不是诈骗罪构成所要求的欺诈行为。本案中, 尽管被害人梁某是自愿在手机中输入银行卡号和密码, 但其主观目的是为了证实自己并没有拾取刘某的钱财, 该两张农业银行卡是自己的财产, 并不是主动处置自己银行卡中财产的意思。后刘某一伙是在梁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其银行卡, 并不是被害人主动将银行卡交予被告人一伙, 因此, 刘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行为客观特征。

其二,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 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 而不是犯罪对象。根据刘某一伙的供述, 其虚构财物丢失是为了骗得被害人梁某的银行卡后自己冒用。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规定, 但是该条第三款同时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 刘某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其三, 盗窃罪是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其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行为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 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窃取的手段与方法多种多样, 但必须符合“秘密性”的典型特征, 即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其取得他人财物时不为财物所有人所发觉。本案中多方证据证实刘某一伙是在被害人梁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梁某的银行卡, 并不是梁某主动将银行卡交予刘某一伙;同时证实银行卡密码是被害人用手机查询银行卡余额时被被告人一伙看到, 自己并没有告知刘某一伙, 后来刘某等人将其骗下车后自己才发现银行卡不见了。尽管, 刘某虚构自己财物丢失并被车上人拾取的事实欺骗了被害人梁某, 使梁某银行卡和密码泄露, 存在欺骗行为, 但该欺骗行为是为了后来盗窃银行卡能够顺利使用, 并不是为了让梁某自愿将银行卡交予刘某及同伙使用。因此, 本案中刘某采取秘密手段, 窃取被害人梁某的银行卡及密码并使用, 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应构成盗窃罪。

参考文献

试论盗窃罪的秘密窃取 第6篇

摘 要:盗窃罪是侵犯财产的犯罪之一,也是我国犯罪率最高的犯罪。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秘密窃取是盗窃罪的本质特征。国内刑法学界对盗窃罪客观行为要件是否必须限定为“秘密窃取”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本文采肯定说。分析秘密窃取与财物占有的关系。构成“窃取”以财物占有为前提。形成占有需占有人有支配财物的意思,另外财物支配关系的有无应根据习惯和一般观念来判断。

关键词:盗窃罪;秘密窃取;公开盗窃

一、我国刑法学界关于秘密窃取的争议

(一)肯定说

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通说都认为,“盗窃罪的行为只能表现为秘密窃取(不包括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从我国的刑法规定来看,盗窃罪在客观方面应以秘密行为为要件,在理论上,一般也认为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秘密窃取,是指实施盗窃行为的行为人,采取隐秘的、自认为不为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所知的方法将财物取走。换言之,取财的‘秘密性是盗窃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本质特征之一。由于秘密窃取行为是盗窃罪客观方面的本质特征,也是盗窃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所以如何正确理解秘密窃取行为,就成了把握盗窃罪客观方面的关键。”

(二)否定说

张明楷教授认为,“盗窃罪的行为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窃取是指使用非暴力胁迫手段(和平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首先,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本含义也是秘密窃取,但是,如果将盗窃限定为秘密窃取,则必然存在处罚上的空隙,造成不公正现象。所以国外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均不要求秘密窃取,事实上完全存在公开盗窃的情况。盗窃行为的本质是侵害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即一方面盗窃行为破坏或者排除了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另一方面建立了自己或第三人对财物的新的占有。建立新的占有与秘密窃取之间没有直接联系。

(三)本文的观点

本文支持肯定说,首先对于“否定说”,即盗窃罪的行为不限于秘密窃取,甚至包括公开盗窃的行为。否定说的观点认为“窃取是指使用非暴力胁迫手段(和平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此处强调的“秘密窃取”的非暴力性,本文赞同。但是,用“国外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均不要求秘密窃取,事实上完全存在公开盗窃的情况”的观点,来解释我国刑法典中的盗窃罪,则存在疑义。

二、秘密窃取的特征及本质

(一)秘密窃取的特征

根据以上对“秘密”和“窃取”含义的分析,可以得出秘密窃取有如下特征:

第一,在主观上,行为人具有不让人知觉的故意。第二,在客观上,行为人实施的窃取行为是不让人知觉的行为。第三,在犯罪阶段上,秘密窃取行为,主要是针对实行行为而言的。第四,在行为性质上,行为人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时,未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第五,在财物所有人、占有人的意志上,其并不是同意或者自愿交付。最后,在范围上,秘密窃取行为主要针对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这也是秘密窃取的“秘密”特有的含义。

(二)秘密窃取的本质

秘密窃取,是盗窃罪的行为内核。秘密窃取的本质,在于侵害(包括侵害与威胁)了法益,即破坏原财物所有人、占有人对财物的所有或者占有,而建立起自己或者第三人对财物的新的非法所有或者占有关系。也即“秘密窃取”的本质包括两方面:①破坏财物原所有人、占有人对财物的支配控制关系。②建立自己或第三人对财物新的支配控制关系。建立起自己或者第三人对财物的新的非法占有关系是窃取行为的目的。

通说认为盗窃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盗窃罪与使用盗窃的关键。盗用行为,仅是未经原物主同意而偷偷使用他人财物,用后归还的行为,没有据为己有的目的。盗窃则是怀着永久剥夺他人财产的故意,将他人财物“秘密”转为自己或者他人所有。秘密窃取的行为,使行为人取代了财物原所有人、占有人对财物的所有或者占有。

三、秘密窃取与财物占有的关系

要判断占有关系的有无,须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第一,要求支配人对财物有支配的意思。但要对这种支配意思作宽泛的理解。第二,财物支配关系的有无要根据社会习惯、习俗、观念来判断。

(一)事实上是否支配该财物

事实上是否支配该财物。也即在客观方面该财物处于他人的事实上的支配状态,或者存在可以推定这种支配的客观状况。处于某人的事实性支配领域之内的财物,即使其没有现实地握有或者看守着该财物,也应属于他人占有之下的财物。那么,这里的财物所有人或者占有人没有行为能力的有无或者强弱的区分。虽处于某人支配领域之外,但通过对客观情况的分析可以推知其对财物的事实性支配,应该认定为该人占有。还有一些情况下的占有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社会的一般观念来判断。

(二)是否有占有意思

是否有占有意思。即有无对财物的事实上支配的意思,但对这种支配意思应作宽泛的理解。不能狭隘地理解为对财物的具体数量都有占有意思,而應理解为一种概括的占有意思。如不能要求农民对自己果园里的果树上每一个果实都有占有的意思,而只要对果园有占有意思即可。但占有意思不是一种纯主观的要求,要有可以推知的事实性支配的客观事实。当然忘记财物于何处则缺少占有意思,就不能认为该财物仍在原财物人的占有之下了。

秘密窃取有其特定的含义,应在我国刑法语境下进行解读。我国的盗窃罪是最狭义的盗窃罪,不包括所谓的“公然盗窃”。考察国外的盗窃罪,是为了更好地解释我国的盗窃罪,而不是把别国的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照搬到我国的盗窃罪中。盗窃罪本质的特征是秘密窃取。我们只要把握秘密窃取,也就容易将盗窃罪与其他相关的财产犯罪区别开来。秘密窃取,就是采取不为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所知晓的方法,把他人的财产转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

参考文献:

[1]高铭暄.中国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

[2]高铭暄.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

[3]金凯.侵犯财产新论[M].上海:知识出版社,1988;

[4]张明楷.盗窃与抢夺的界限[J].法学家,2006,(2);

[5]张明楷.法益初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6]董玉庭.盗窃罪研究[M].北京:中国检查出版社,2002。

[7]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82

[8]王礼仁.盗窃罪的定罪与量刑[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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