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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调整项目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火烈鸟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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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调整项目范文第1篇

【摘要】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四個统一”,即统一内外资企业税制;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优惠政策,从此标志着内外分设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正式结束。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策略将会发生很大的变化。本文试从比较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主要变化的角度,谈些肤浅的个人认识和体会。

【关键词】新企业 所得税 企业税制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及1994年2月4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四个统一”,即统一内外资企业税制;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优惠政策,从此标志着内外分设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正式结束。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策略将会发生很大的变化。本文试从比较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主要变化的角度,谈些肤浅的个人认识和体会。

一、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的新界定,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这就意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另外新税法采用注册地与实际管理机构双重标又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又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最后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就意味着新所得税法明确企业分支机构不属于法定纳税义务人,不再独立计算、调整、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这些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策略可归结为二个方面:一是内资企业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内资企业个人是设立成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公司制企业还是设立成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其税收负担明显不同。个人投资设立营业机构。若设立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制企业,就会面临双重纳税的责任。即:企业在获利时要缴纳一次企业所得税,在将税后利润分配给自然人股东时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造成双重征税。而个人投资设立营业机构时,若设立成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就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的发生,因此企业可从自己发展需要的角度选择合适的纳税人身份;另外企业在生产经营规模扩大,需要设立新机构,在选择设立分支机构还是子公司时,如期初费用较大,想尽量减少资金占用,而总公司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又比较高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设立分支机构,因为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就可以和总公司合并纳税,享受盈亏互补的好处,减少本期应交的企业所得税,从而减少资金占用,产生税收筹划利益。二是外资企业纳税人身份的筹划。外资若在中国境内设立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就会成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对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的境内、境外所得全部在中国纳税;若设立为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就是中国的非居民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就会不同,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外资在中国设立营业机构也应选择合适的纳税人身份。  

二、收入的筹划  

收入的筹划主要是减少收入额及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其中减少收入额主要是利用新所得税法中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权益性收益;因此,企业在选择对外投资方式时,可以考虑选择国债或符合条件的股票、债券直接投资,而不是将闲置资金存入银行,增加利息收入。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根据新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这样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让法定收入时间与实际收入时间一致或晚于实际收入时间,这样企业就能推迟该笔收入的纳税时间,从而获得一笔无息贷款。 另外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对收入进行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时点,这就为收入的税收筹划提供了依据和空间。比如,让被投资方推迟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就可以推迟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推迟借债合同中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就可以推迟利息收入确认时间;推迟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就可以推迟租金收入确认时间;推迟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就可以推迟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认时间;推迟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就可以推迟接受捐赠收入确认时间;推迟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就可以推迟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确认时间。推迟这些类型收入的确认时间,无疑会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企业从税务局那里取得了一项无息贷款,使企业获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三、扣除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扩大了成本费用的筹划空间,与旧所得税法相比,主要注意以下几项费用。 

(一)工资薪金筹划。新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这意味新税法取消了旧税法扣除工资限额的规定,同时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外负担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意味职工教育经费可全额扣除。这样企业就可以在真实、合理的基础上尽量多的列支工资薪金支出,如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持内部职工股企业,把向职工发放的股利改为绩效工资或年终奖,增加职工教育,培训机会,建立工会组织,改善职工福利等等。  另外新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同时新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反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主给残疾职工工资扎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因此企业在招聘一些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岗位时,可尽量考虑,这样既为国家政府排忧,又使企业从税收,社会影响方便受益。

(二)业务招待费筹划。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与旧条例相比,这意味着业务招待费企业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前提下,也要自行负担40%,且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因此企业应做好业务招待费的预算,尽量压缩业务招待费的支出。同时,可以将业务招待费转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办公费用等支出,能列入会议费的支出尽量不列入业务招待费。

(三)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用筹划。新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新条例和旧条例相比,没有在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而且扣除限额也有明显提高,且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因此企业在加大宣传力度的前提同时也可以考虑企业的部分宣传不再通过广告公司策划,可以委托加工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当作礼品赠送给顾客,以达到广告目的,同时降低成本。

(四)固定资产折旧的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而旧税法,要求只能采取直线法计提折旧,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企业的利润影响不同,从而影响企业的税负,因此在符合新税法相应条件的前提下,尽量采取加速折旧法,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从而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取得一笔无息贷款。

(五)存货成本计算方法的筹划。新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从筹划角度来说,在通货紧缩时。若企业盈利,则采用先进先出法有利于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通货膨胀时,若企业盈利,采用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可能更加有利于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四、税率的筹划  

新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就要求企业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低税率优惠来进行筹划。新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資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新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科技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因此,当企业的规模刚刚要超过小企业标准时,就要注意进行筹划,尽量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而企业有高新技术部门时,应将高新部门剥离出来,成立独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4]《会计准则》.

作者简介:李艳梅(1974-),女,汉族,会计师,赤峰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研究方向: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调整项目范文第2篇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行业单位: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185号),为切实保障企业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增加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5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原称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至六级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工伤1-4级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二)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以其原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随在职职工工资增长同步提高其伤残津贴。企业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四、资金渠道

本次调整待遇的所需资金,与其原领取待遇的资金渠道一致。即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的1-4级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5-6级人员伤残津贴、未参加工伤保险或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1-4级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各州、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行业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企业所得税调整项目范文第3篇

收入确认调整

企业在汇算清缴时,依据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认收入,对税法与会计的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同时,企业还应该掌握哪些是不征税收入,哪些是免税收入,哪些是会计不确认收入而税收要视同销售收入行为。不征税收入本身不构成应税收入,而免税收入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是一种税收优惠。例如,某企业2011年度取得一笔市财政局拨付的科研经费100万元,用于研究专项课题,2010年度发生专项课题研究费35万元。该企业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拨付文件中对此项资金的具体管理要求,并对该项资金的使用单独核算。则该企业取得的100万元财政拨款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规定,调减收入100万元,同时其对应的专项支出35万元不得税前扣除,调增金额35万元。

成本费用税金扣除调整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扣除,即属于当期的成本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均不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如管理费用,重点关注开办费、业务招待费、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税法有专门的税前列支标准和范围的费用。 例如,某企业2011年度实现销售收入5000万元,将自产货物用于市场推广80万元,当年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50万元。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5000+80=5080(万元),按销售收入5‰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额=50805‰=25.4(万元);按业务招待费60%扣除限额计算,扣除额=5060%=30(万元),应纳税所得调增额=50-25.4=24.6(万元)。销售费用中主要注意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佣金手续费。对于税金,企业实际发生的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外的税金,可以在税款所属期年度内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查补的税金也可以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但企业daikaifapiao代缴的税金不得由企业承担。

资产损失扣除调整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分为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两类,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还要注意,企业资产损失申报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形式,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例如,某企业2011年发生70万元的资产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企业自行计算在税前扣除,由于操作人员失误,未向税务机关申报。2012年度所得税汇缴结束时仍未申报损失扣除,故该笔资产损失在2012年汇缴时不能扣除,要作纳税调增处理。

营业外支出调整

营业外支出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罚款支出等。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性罚款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一般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企业年度会计利润总额的12%之内限额扣除。例如,2011年11月,某公司将50台电脑通过当地教委捐赠给学校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电脑售价3400元/台,该公司2011年实现会计利润100万元(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公司实际捐赠额=500.34=17(万元),当年捐赠准予扣除的限额=10012%=12(万元),应调增应税所得额=17-12=5(万元)。

各项准备金调整

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现行税法只对金融业、保险业、证券行业的企业以及中小信用担保机构等允许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计提的准备金,其他企业计提的各项准备,均不得在计提时税前扣除,否则要进行调整。例如,某金融企业2011年提取各项准备金125亿元,其中涉农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100亿元,其他准备金25亿元,且全部在税前扣除。2011年度发生涉农贷款关注类金额为500亿元,次级类200亿元,可疑类60亿元,损失类10亿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明确,2013年12月31日前,金融企业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那么,该企业涉农贷款计提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为关注类5002%=10(亿元),次级类20025%=50(亿元),可疑类6050%=30(亿元),损失类10100%=10(亿元),合计=10+50+30+10=100(亿元)可在税前扣除,该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亿元。

资产调整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资产计税基础与会计账面价值核算差异明显,企业需要予以关注。其中,还涉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问题。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调整

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允许限额抵免境外征收的所得税。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具体采取分国不分项的抵免方式。此外,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20%股份的外国企业(三层)分得的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规定的抵免限额内实行间接抵免。对于企业从境外取得所得,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除该所得来源国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50%以上的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

企业重组的调整

企业所得税调整项目范文第4篇

摘要:近年来,我国对于能源问题不断做出调整,电力企业也因此受到影响,不得不调整产业结构,以此来应对当下的能源应用现状。大型水电企业通过并购中小输电等形式扩大自身规模,并优化自身的资源。文章主要研究了在中小型的水电项目中并购会出现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机制。笔者从并购的角度出发,理解中小型水电项目并购的相关知识,并分析其并购现状。期待通过对其并购所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能够找出合理防范法律风险的相关措施,促使中小水电并购更加顺利。

关键词:中小水电项目;并购;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作者简介:范吟(1988-),男,汉族,河北南宫人,本科,中民新能投资有限公司,融资主管,研究方向:法学。

我国已经通过对能源使用现状的了解计划了关于能耗降低的相关计划,致力于将能源使用的比重减低。我国的发电企业一直处于能源结构调整的最前沿。将会面临能源调节的巨大压力。为了适应我国能源结构的变动,电力企业需要不断融合自身的资源,以此来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如今,我国的水电行业结构基本都一定定型,一些大型的水电企业将目光转向中小型的水电项目,期望通过并购的形式将中小水电的资源融合到自家企业当中,一时之间,国内掀起了并购的热潮。

一、并购释义

所谓的并购,是指企业之间的兼并和收购。在兼并的过程中,企业实力较强的一方将保留自身的权利而企业实力较弱的一方将会被兼并到对方的企业当中,企业也将不存在。在并购的过程中,一方企业的财产以及资源都会在并购后归对方所有。并购就是指比较优势的企业对于比较劣势的企业所实施的购买,最终实现对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具有话语权的目的[1]。并购这一行为最早出现在西方国家,在19世纪末期,西方国家的经济出现大规模变动,一些大型的垄断公司出现,以并购的形式将同行业的小型企业并购,从而形成行业寡头的趋势。我国的第一次并购案发生在1984年,当时并购的理念刚刚被我国所采纳,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并购迅速扩大了影响范围。

二、中小水电并购现状

自从我国实施了西部大开发计划以后,我国的水电资源已经获得了更加长远的发展机会。我国开始转变对于水电的投资机制,并针对小型的水电行业予以优惠,致使很多中小型水电企业兴起。我国为了促进地方对于水电资源有效利用,采取了很多有利于招商引资的政策,从而吸引企业来地方进行投资。随着时间的推移,四川等地作为水源较为丰富的区域已经开设了多家小型水电企业,成为了全国中小型水电企业最多的省份[2]。并购在我国兴起以后,一些大型的水电企业为了扩张自己的规模,融合更多优质的资源,将四川等地的中小型水电企业作为并购的重点,并争相制定了并购计划。我国中小型水电的并购并不是十分顺利,尽管改革开放为企业的并购打开了方便之门,但我国对于经济的宏观调控为企业的并购带来了严格的限制。后来,随着能源结构的调节,我国致力于使用清洁能源,并购才再度被水电行业所利用。其实,我国的中小型水电并购存在着很多风险。虽然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政策,致力于推广水电行业的发展。但该政策落实在地区上,其政策理念发生了变化。缺乏了政策及法律的支持与保护,水电企业的并购会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风险,可能会为并购企业造成经济方面的损失[3]。

三、中小水电并购的法律风险

在中小型的输电企业并购过程中经常会存在的风险就法律方面的风险。一般来说,法律的存在能够确保企业之间并购的成功。虽然企业之间的并购指示属于商业层面的行为,但其中的错综复杂关系能够促使该种商业行为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根据对我国的企业并购案例进行的统计,我国已经实施的并购案当中,仅仅有三成真正实现了资源的充足。真正促使企业并购的成功率如此低的原因是我国对于企业并购方面的法律存在问题,以及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并没有注重法律方面的防范[4]。

其实,在中小型的水电项目进行并购的过程中会受到国家政策的关注以及法律方面的支持。尽管一些并购案会受到地方政府的限制,政府方面期望企业在并购的过程中要慎重。国家对于电力方面的相关政策,促使企业需要并购的成本增加,企业的并购难以实行。来自于地方政府方面的并购风险也是最常见的并购风险,该类风险处于地方政府对于政绩方面的考虑。并购企业的股东诚信风险也属于中小型水电并购的法律风险之一。中小型的水电项目毕竟属于卖方市场,一旦被并购就需要披露自身的信息以便于收购方收集并购资料。但并购方在并购了中小型水电项目以后还需要面临已经被披露的信息如何进行保护的问题。企业在并购之前都需要对目标企业进行资产价值的评估。而在中小型水电企业的并购当中,收购企业自然也需要评估目标企业的真正价值,如果目标企业真的符合自身并购的标准,才能够实施并购[5]。但在企业评估出现错误时,目标企业一旦无法达到收购的价值,就会为收购企业带来超额支付的风险。在中小型的水电企业并购当中,还存在着最大的法律风险,就是目标企业并没有将真实的经营信息展现给并购企业。并购企业无法得到目标企业的真实资产情况,也不了解目标公司的经营状态,很有可能造成并购的信息不对称。并购信息不对称促使并购企业在进行资产重组的时候受到巨大的阻力,甚至会陷入到利益陷阱当中。中小型的水电企业并购都会受到政府的关注,而政府按照地方市场的实际情况,为了稳定市场经济的发展状态,都会对企业的并购进行干预。尽管政府不会直接介入中小型企业的并购,但会在法律等相关层面对企业之间的并购进行监督。而一旦中小型企业受到了政府的干预,就会使正常的并购活动受到阻碍,促使并购所花费的时间更长,需要花费的成本也更多,不利于收购方的利益,甚至会为其带来并购方面的风险[6]。

四、中小水电并购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一)谨慎选择并购目标

为了防范中小型水电企业并购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企业在实施并购之前应该做好并购的准备,根据当时的市场实际情况来制定自身的发展规划,并拟定对目标企业的并购计划。在对企业进行市场调研的过程中,大型的水电企业能够很容易的了解目标企业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风险。一旦发现目标企业不符合自身的并购需求,就可以立刻终止并购活动,避免自身遭受经济损失。要想谨慎的选择并购目标,还需要企业在并购之前对目标企业进行法律方面的调查。企业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对并购的目标进行法律调查,以此来查询目标企业的法人是否有违法乱纪的行为,以及企业当中是否存在各种法律状况。如果在调查当中发现了目标企业存在法律方面的纠纷,就要考虑自身是否能够解决该法律纠纷,慎重考虑是否放弃并购活动,以免为自身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二)坚持并购程序标准化

在并购中小型水利项目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对目标企业进行严谨的调查,还需要严格的按照并购程序进行并购活动。企业首先要召开高层会议,一起研究关于并购目标企业的决定,在确定该并购方案可行的情况下,企业的领导者做出决策。该种决策既符合了企业的决策程序,又能够促使企业内部将该次并购活动的全部信息都记录下来[7]。其次,企业需要对目标企业进行详细的调查,收集目标企业的相关信息,确保自身所掌握的信息的可靠性,并做好谈判的准备,以便于在签订并购合同的过程中不会出现合同上的纰漏。最后,企业为了实现并购后的资源重组,需要核实目标企业的经营情况以及资产情况,并按照并购法律的程序进行资产的重组,以便于从标准的角度完成整个并购。

(三)制定并购协议

为了避免并购过程中将会出现的法律问题,企业在并购之前就应该制定好相关的并购协议,并在双方签订合同的同时,按照双方的意愿对并购协议进行调整,从而形成符合双方要求的并购协议,双方按照规定签订该协议,以便于约束双方履行该协议。该并购协议主要保障了并购中小型水电企业的过程中将会遭遇的并购法律风险。作为一种法律保障的并购协议能够约束双方的行为,促使双方按照规定完成正常的并购活动。从企业的权利交割到股份的转让,在并购协议当中都应该体现出来,并购的企业双方都能够在并购协议的保障下有效的避免法律风险。

(四)聘请法律中介

部分企业在并购中小型水电企业的时候承受了法律风险是由于其缺乏法律方面的顾问。为了避免该问题,企业可以聘请法律中介,促使其为自身的并购活动提供服务。法律中介都具有相当丰富的并购经验,且了解水电行业的并购规则,能够为企业提供很多的建议和帮助。企业聘请了法律中介以后,就能够将并购活动的法律部分委托给法律中介,从法律中介的角度来防范法律风险,促使企业不会在并购案当中落入对方的圈套当中。

五、结论

总而言之,中小型水电项目的并购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商业活动,其中所蕴含的风险非常多。企业需要面临的法律风险不仅会为其带来经济方面的损失,严重的还会导致自身企业深陷入被并购的行列当中。企业应该注意了解并购过程中将会面临的法律风险,也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来规避风险,以控制法律风险源头的手段来杜绝法律风险的产生,以此来促成中小型水电企业的并购成功。

[参考文献]

[1]张本领.试述中小水电收购法律风险防范实务操作[J].商场现代化,2012,06(04):78-79.

[2]王海英,王萌,刘爽.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存在的新法律障碍及对策研究[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4(02):25-30.

[3]文川.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国内文献研究综述[J].河北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8(06):32-35.

[4]吴卫.关于中小水电股权收购风险分析与防范的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12,10(22):272.

[5]赵凯军.明珠集团股权收购小水电项目风险控制的实践与思考[J].会计师,2013,08(10):33-35.

[6]李友田,李润国,翟玉胜.中国能源型企业海外投资的非经济风险问题研究[J].管理世界,2013,03(05):1-11.

[7]宋维佳,熊宏韬.基于并购准备阶段的装备制造业企业海外并购的风险分析[J].宏观经济研究,2013,09(11):87-94.

企业所得税调整项目范文第5篇

税率变动对EPC总包项目仅涉及设备供货、建安中的一般计税项目, 设计部分、建安中简易计税项目不在本次税率调整以及本文的讨论范围内。税率下调后, 企业合同可能出现两种情况, 保持含税价格不变, 现金流不变, 不含税价格会发生变化, 对应的收入或成本就会发生变化, 附加税费会发生变化;保持不含税价格不变, 对应的收入或成本不会发生变化, 但含税价格会发生变化, 现金流会发生变化, 附加税费会发生变化。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 那么我们探讨的问题建立在不含税价不变的基础上进行。

一、税率变动对EPC项目利润的影响

随着近年来国内形势的不断变化, 作为EPC总包企业盈利空间不断减少, 人工成本上升趋势明显, 钢结构主材等价格变化幅度大, 项目毛利逐年下降。国家的此次税率变动对从事EPC项目的企业来说是否有利呢?新政实施以来, 经过几个月与业主、供应商的博弈, 保证项目毛利不变成为增值税链条上各个企业基本认同的操作方法, 我们通过举例来看一下由于税率的变动对某EPC项目利润的影响。为简化处理视与业主签订的外合同为混合销售合同, 假设不含税毛利率5%, 附加税率12%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 不考虑相关费用, 税率变更前后对项目利润本身影响金额如下:

从上述表格中可以看出, 由于增值税率降低, 项目缴纳的增值税减少, 税金及附加继而减少, 进一步导致项目利润增加, 利润增加幅度为项目毛利的百分之0.12%, 即1000*5%*0.12%=0.06万元。由此可见, 在不含税价不变的情况下, 项目利润增加, 企业能够享受到政策带来的利好。

二、税率变动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一) 业主方面, 要协商对变更税率前依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完成的工作量保证一致

EPC项目的收入核算是依照建造合同准则, 以实际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 因此企业确认的收入和业主认可的完工进度可能会存在一定差异。比如建安部分虽然业主会按月批复完成产值, 但由于考虑资金情况, 批复产值一般小于实际完成产值。另外, 由于批复程序繁杂, 4月完成的产值可能会到5月才能批复。设备供货核算同样依照完工百分比测算收入, 同时还要结合合同约定的纳税义务时间同业主确定结算金额, 上述情况都会导致与业主的结算金额存在差异, 是项目执行中的难点, 这就要求项目管理过程中提早准备, 把工作做细致, 留好日常沟通资料, 便于在税率政策变更时提升谈判与博弈能力。

(二) 供应商方面, 要及时梳理项目发货情况

供应商只有将货物材料发至项目现场, 转移风险后才符合成本确认的原则。梳理供应商发货时间, 保证5月1日前已到现场的货值完成成本确认。建安方面对分包商完成产值进度积极确认, 确定实际已完成本, 进而确认收入后再完成1中所述与业主确定结算金额。对于项目体量大涉及分批次发货、供应商分包商繁多的项目梳理工作是重点难点。

三、税率变动对给业主开具发票和取得供应商发票涉及的问题及应对

(一) 财税[2018]32号文件从2018年5月1日开始执行, 与业主结算开具发票的时点应按纳税义务时间进行划分

凡纳税义务时间在2018年5月1日之前的, 应按原税率开具发票;反之, 则应按新税率开具发票。

(1) 未能与业主确定5月1日前已经完成的工作量。EPC企业按照完工百分比法, 结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对纳税义务完成时间的确认, 在确认收入的同时依据含税收入与已开发票孰大的原则计提销项税金。由于业主无法及时结算、推迟付款或其他原因, 企业含税收入大于累计开票金额时, 应积极与业主沟通, 按原税率开具发票。而5月1日后完成的建安产值、完成收货继而确认的收入则按照新税率计提销项税金。

(2) 4月完成的工作内容量延迟得到业主确认。业主延迟确认工作量, 实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旧是在5月1日前, 或者5月1日后取得之前发货单据, 那么只能在5月之后完成收入确认, 则应按照老税率开发票缴纳税款。由于未及时在纳税义务时间缴纳税款, 存在税务机关收取滞纳金的可能, 所以应尽早确认收入完成开票, 缴纳税款降低滞纳金, 减少企业损失。

(3) 依照合同约定的开票时点已经完成开票并缴纳销项税 (例如预付款开具发票) , 但依照完工进度收入尚未确认完成, 此部分应按照项目工程进展情况逐步确认收入。

(二) 供应商发票方面收取原则

原则上应按纳税义务时间进行划分, 凡纳税义务时间在2018年5月1日之前, 既已经发货, 应按原税率取得发票;反之, 则应按新税率取得发票。

(1) 5月1日前已发出货物在途, 5月1日后货到现场验收, 同时取得原税率发票, 这部分货物确定的收入仍按照原税率计提销项税金。

(2) 5月1日后发货的合同金额应同供应商协商调减, 保证不含税金额不变, 也就是企业的成本不变的情况下, 依照新税率开出发票。调整后的合同金额=5月1日后供货合同额/1.17*1.16。

(3) 5月1日前发出货物或已完成的工作量, 应该按原税率取得发票, 由于各地税务机关执行政策情况不同, 例如某些地区已经实行一刀切, 不能开具原税率发票, 或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只能按新税率开具发票, 则我方应与供应商就合同调减进行谈判, 对于税率下降影响损益的部分要求供应商进行补偿。补偿原则:项目损益不变。

举例说明: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018年5月1日前应收未收发票含税合同金额为1170万。 (17%税率)

补偿调整后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价款=[1170÷1.17-1170÷1.17 (17%-16%) 12%]1.16=1158.608万。此公式较长可以分两部分拆分理解:

(1) 首先保证不含税价格不变。税率变更后应付供应商合同金额由1170万调减到1170万÷1.171.16=1160万元, 调减10万。此金额只影响现金流。

(2) 由于未能按照17%税率开出发票, 导致我方税金及附加增加1000万 (17%-16%) 12%=1.2万元, 项目利润减少1.2万元, 此部分应由供应商在不含税价中进行补偿。此金额影响现金流和损益。

扣减供应商合同金额=10+1.21.16=11.392万。

既调整后的供应商合同金额=1170-11.392=1158.608万元。

上述由供应商进行的补偿1.2万元是保证项目损益不变的情况下的最低补偿, 执行中可考虑沟通交流方面、合同变更方面、人员占用方面诸多因素, 同供应商进行谈判, 加大补偿力度。

四、针对税率调整合同中的定价方式

国家可能在这次下降税率后进一步整合增值税率, 为了应对此种情况的发生, EPC总包企业应在签订销售合同和采购合同时候, 对合同价格采取价税分离的方式签订, 在合同条款中增加, 如税率变动, 保持不含税价格不变的情况下依照国家政策相应调整等语句, 保证企业利益不损失。

五、结语

作为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部分, 增值税立法还需时日, 降低增值税税率以及后续“三档变两档”, 都处于这一大背景下, 旨在完善增值税体系, 直接目的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在增值税改革频繁的背景下, 希望关于本文内容的探讨能对EPC企业提供一些参考借鉴, 所执观点能为后续增值税改革中的相似问题提供积极应对措施。

摘要:为完善增值税制度, 减轻市场主体税负, 激发市场活力, 在国家不断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对增值税体系逐步改革的形式下, EPC项目要结合企业特点, 充分考虑税率变动的影响, 以及项目执行中对上游业主、下游供应商的应对措施, 使企业在税率调整中获得最大的收益。

关键词:EPC项目,增值税税率变动影响

参考文献

企业所得税调整项目范文第6篇

(一) 公共政策

公共政策是公共权力机关经由政治过程所选择和制定的为解决公共问题、达成公共目标、实现公共利益的方案, 其作用是规范和指导有关机构、团体或个人的行为, 表达形式包括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或命令、国家领导人口头或书面的指示、政府规划等。

(二) 公共财政

公共财政是指国家 (政府) 集中一部分社会资源, 用于为市场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 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分配活动或经济行为。它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客观要求的一种比较普遍的财政模式。这种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口径界定财政职能范围, 并以此构建财政收支体系的模式被称为"公共财政"。

(三) 小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我们通常说的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 工业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 其他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10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小微现状

小型微利企业 (以下简称小微企业) 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 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活跃市场、保持稳定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党的十九大以来, 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以不同形式, 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 为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行动指南。

当前, 我国的小微企业遍地开花, 总数量已经超过7300万户, 约占全部市场主体比重的90%, 贡献了全国80%以上的就业、70%以上的发明专利、60%以上的GDP和50%以上的税收, 是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坚实基础, 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小微企业所面对的困难可概括为“两高两难”, 即成本高、税负高、用工难、融资难, 这些困难若不加以解决, 势必会影响小微企业的生存发展, 进而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为此国家陆续出台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尤其在税收上给予了很大的支持, 为新常态下促进供给侧改革和经济结构转换升级提供了新的动能。

三、政策依据

2018年3月, 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 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全年争取再为企业和个人减税8000亿元, 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着力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2018年4月25日, 李克强总理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决定再推出7项减税措施, 支持创业和小微企业发展。截至7月14日, 上述7项减税措施的配套税收政策均已颁布。涉及企业所得税的6项政策分别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6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财税[2018]7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8]77号) 。上述减税措施预计全年将再为企业减轻税负600多亿元。

其中部分政策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优惠适用范围, 使更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能够享受减税红利, 切实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发展。例如《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 将新购进 (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 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标准提高至500万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1号) 将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由2.5%提高至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8]77号) 将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

四、问题对策

实际工作中, 我们发现部分小微企业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顾虑。一方面是由于企业经营人员存在认知局限, 平时关注经营业务较多, 关注税收政策较少, 造成信息不对称, 没有在第一时间掌握政策变化情况, 也没有与税务主管部门进行沟通, 导致没有享受税收优惠;另一方面是由于部分小微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 岗位权责划分不明确, 财务人员业务能力有限, 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 造成企业无法准确理解把握税收政策。政府部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一) 思想为源, 筑牢政治意识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牢固树立“四个意识”, 把握好全局与局部、疏解与治理、管理与服务之间的辩证关系, 切实把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做到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落实、风险上把控, 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核心作用, 从政治的高度、战略的角度把税收优惠政策开展好、落实好、执行好, 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发挥应有的功效。

(二) 行动为本, 落实征管改革

2018年7月1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8]77号) 颁布出台, 此时恰逢2018年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征期末段, 对于企业来讲, 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吸收理解政策条款。政府部门应该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积极拓宽宣传渠道, 不断加大宣传力度, 对企业提供一对一、点对点的个性化辅导, 基本实现纳税人懂政策、会申报的目标, 切实让减税政策落到实处。

(三) 岗责明晰, 夯实责任主体

政府部门应秉承“重心下移、服务基层、方便企业”的理念, 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部门负责人既要挂帅, 又要出征, 身先士卒的对国务院新出台减税措施提前着手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 引导企业在会计核算中正确适用政策条款, 为其在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中能够准确享受优惠政策打好基础。

(四) 勇于实践, 创新宣传方式

政府部门应该以“互联网+”思想为指导, 依托网络信息技术, 在对以往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 摸清税源底数, 深入挖掘潜在的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 不断加强政策宣传和优化完善纳税服务, 实现线上线下全覆盖, 不断提高税收优惠政策实际受惠面, 让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

(五) 深入调研, 优化营商环境

政府部门应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 (税总发[2017]101号) 有关精神,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最新要求, 做好部门连接, 加强横向交流, 建立完善会商机制, 搭建信息共享平台, 共同梳理政策文件, 实现资源优势互补和口径统一, 缩短信息传输时间, 提高信息使用效率。

(六) 加强学习, 提高法律意识

政府部门应督促企业建立完善规章制度, 支持企业加大人才培养与引进力度, 辅导企业正确理解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帮助企业树立正确的税收法律观念, 不断强化企业的纳税遵从意识, 密切税企联系, 让企业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变动情况, 明确享受税收优惠的范围条件, 做到信息对称、透明, 确保企业正确享受优惠政策。

与此同时, 政府部门还应该深入基层了解企业在执行政策时的难点、疑点、焦点, 有的放矢的辅导企业精准享受优惠政策, 在企业创新转型过程中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使企业放心大胆的执行国家减税政策, 真真切切的享受国家政策红利, 实实在在的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摘要:十九大以来,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导下, 政府代表公民成为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主要力量。政府实现社会管理的方式之一就是为公众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如国防、教育、医疗卫生、基础设施等, 以此保证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公共职能的实现主要依靠公共政策的调节与财政税收的支持, 公共政策在上层建筑上给予坚强的制度保障, 公共财政在经济基础上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 而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就是税收,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看, 税收又是公共服务得以顺利开展的根本性保障。税收的发展既要与经济社会发展保持一致, 更要与财政支出保持协调均衡, 在公共政策、公共财政、国家税收之间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 而这个循环的前提就是公共政策的科学合理, 关键在于财政税收的收支平衡, 重点反映市场主体的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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