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企业年金监管分析(精选6篇)
论文:企业年金监管分析 第1篇
目前中国企业年金投资监管的主要内容
杨长汉
信息披露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该条规定所说的有关监管部门是指劳动保障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该条规定所说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是指不同企业年金基金业务当事人报送的能够反映企业年金基金不同管理情况的信息。受托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报送基金管理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账户管理人应当定期报送账户管理报告,托管人应当定期报送托管报告,投资管理人应当定期报送基金投资管理报告。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六十条规定:“受托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并应当在结束后45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其中企业年基金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受托人除有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的职责外,还有定期向委托人提交上述报告的义务,以便于委托人及时了解企业年金基金一定时期的管理运作状况。《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分别对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向受托人提交相关报告做了期限规定,其中托管人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监督检查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是企业年金的主要监管部门,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接受并审批申请: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向劳动保障部提出申请;制定企业年金经办机构从事企业管理活动的规则,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当中,已明确规定了企业年金经办机构的职责、经办规定和严禁事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范围和投资比例;监督企业年金基金运作情况,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将企业年金基金运作情况定期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报告,并有责任报告其他对基金财产又重大影响的事项;处罚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责令其停止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
对企业年金运营机构进行资格认定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规定,补充保险经办机构的资格认定,由劳动保障部负责实施。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劳动保障部收到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审慎评审。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公告;经评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文章出处:《中国企业年金投资运营研究》
杨长汉 著
杨长汉,笔名杨老金。师从著名金融证券学者贺强教授,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教师、金融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研究员。对违反《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处罚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责令其停止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违反《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行为主要包括: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没有履行本办法第十三、二十一、二十七和三十五条规定其应当履行的职责;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没有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如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没有拒绝而执行该指令,或即使拒绝而没有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的,都被认为是违反了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有本办法列举的导致职责终止的行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有本办法第三十二、四十条规定的禁止行为;投资管理人有违反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例如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七章有关条款的违反;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凡违反《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责令其停止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2
企业年金投资的监管主体
对企业年金监管的政府主体主要包括: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市人民政府。
孙建勇.《企业年金管理指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第154-161页。
3文章出处:《中国企业年金投资运营研究》
杨长汉 著
杨长汉,笔名杨老金。师从著名金融证券学者贺强教授,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教师、金融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管 第2篇
企业年金的资本属性决定了需要保值增值, 必须在公开市场上运营管理, 市场结构中的内部治理风险、投资风险、财务风险等一系列不确定因素必然会加大企业年金基金运作的风险, 进而对我国养老保障的持续性以及社会的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不仅如此, 企业年金基金运作, 必然离不开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配合, 基金的合理运用对于减少资本市场剧烈波动、扩大企业直接融资规模、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方面都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相反, 企业年金基金的低效、滥用, 严重的会影响金融市场稳定, 不利于我国宏观经济的健康运行和快速发展。因此, 必须加强对企业年金基金的全过程监管, 实现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
监管现状与问题
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管体系包括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 外部监管由政府监管和中介机构监管构成, 内部监管主要是企业年金计划主体的监管。我国的监管体系以外部监管为主, 尤其集中在政府的外部监管上。在我国, 证监会负责对证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投资管理人的监管, 银监会分别负责对银行等企业年金托管人的监管, 保监会负责对保险公司等年金市场主体的监管, 社会中介机构负责对年金专业管理机构以及企业年金投资管理情况的专业监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作为企业年金基金的主管部门, 主要对企业年金的计划设立、专业管理机构、企业年金的相关主体进行独立监管。此外还要联合其他政府监管部门实施共同监管。
目前, 企业年金在我国仍然采取严格限量监管模式, 政府对年金基金投资实行硬性管制, 明确界定投资范围与比例。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就明确规定, 企业年金投资股票的比例可达30%。同时, 我国的企业年金基金市场正处于初级阶段, 政府只有从严监管, 不断完善监督机制, 才能有效促进这一新兴市场健康长久发展。近年来, 政府监管部门采取一系列举措加强监管, 竭力改善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管流程, 但与发达国家较为完善的监管机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企业年金监管还存在许多问题, 最为突出的有以下三个方面。
1.监管主体复杂, 协同监管机制尚未形成
自1991年开始, 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 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税务财政部门以及社会中介机构组成的企业年金监管体系。在这个监管体系中, 作为主导性监管部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要对企业年金基金的设立准入、投资运营以及安全监管进行多方位的监管, 体系中其余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基金管理主体的不同进行各自的监管。由于监管体系中各监管主体所属政府部门不同, 决定了制定政策上的互相掣肘与信息不对称, 监管主体分工混乱, 权责不明, 彼此难以相互制衡, 有些情况下甚至会出现监管空白, 不行使监管权。有些情况下又会出现多重监管, 使得监管低效, 让被监管对象难以认同。
2.投资收益偏低, 风险监管缺乏灵活性
根据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企业年金基金主要限于境内投资, 投资品种是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券、债券基金等。这些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货币类资产安全性很高, 收益性一般, 虽然这与企业年金基金力求先安全保值, 再适当增值的保守策略相吻合, 但是如果从企业年金基金长期投资的过程来看, 这样的大比例固定收益资产配置, 势必造成浪费资产稳定收益的恶果。《办法》明确规定: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和中央银行票据等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不低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5%, 投资股票等权益类资金的比例不高于30%。这一比例较以前有所提高, 但是限制仍旧明显, 风险大的市场可以设立全面的风险控制机制, 而不能仅重风险忽视长期的成长收益。政府部门通过立法确定对企业年金基金的风险监管是十分有效的举措, 但如果规定界限过于狭窄, 缺乏对基金投资的灵活控制, 则会阻碍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热情, 加大随经济发展保值增值的难度。
3.信息披露欠缺, 公开透明度不高
信息披露, 涉及到被监管者和监管者双方, 监管者需要定期从被监管者获得一系列的财务报告和信息资料, 向市场上的其他参与者提供。真实信息的有效披露, 不仅有利于监管者的监管实施, 也有利于市场投资者做出适宜的投资判断。只有当整个市场透明度更高, 才能吸引广泛的投资群体和投资项目, 才能有利于市场的维护和良好运行。目前, 我国企业年金的披露制度还很不健全, 公开披露的信息仅局限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定期提供的年金基金管理报告, 基金受益人和监管主体很难通过其他渠道全方位的了解基金的详细运行情况, 这种市场上的信息非对称, 极大的阻碍着监管者的有效监管。
加强监管的对策
1.监管主体明确分工, 加快构建协同监管机制
英国是世界上实施社会福利最好的国家之一, 其企业年金制度相比较基础年金制度起步较晚, 但发展迅速。英国监管企业年金的政府机构, 包括企业年金监管局、养老金计划办公室、供款局、职业咨询局和金融服务局。其中企业年金监管局拥有绝对的权威来监管养老基金的投资运行, 其他四个部门只是作为对企业年金基金设立准入、投资运营和安全保管过程中的辅助监管部门。
英国所实施的集中统一的监管制度和监管体系对我国很有启示, 可以考虑成立中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委员会, 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税务财政部门等为委员, 实行切实有效集中统一相结合的监管, 各监管部门需要根据监管主体的本来属性进行有计划的监管, 不得越权代理, 通过委员会的协同调配, 实现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实施真正有效地全过程监管。
2.跨市场多元化投资, 加大风险监管的灵活性
随着经济的稳步发展, 金融市场发达程度的提升, 监管部门应积极做好企业年金跨市场多元化投资准备, 使之有效分散风险, 最大化获得收益。
与我国有着类似基本国情与相同发展瓶颈的国家中, 智利采取的最低收益率担保措施卓有成效。是以过去三年所有养老基金的平均真实收益率为基础, 确定最低收益率, 当企业年金管理公司的真实收益率高于平均真实收益率标准50%以上, 或是超过其2个百分点时, 年金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把超额部分作为储备基金, 反之比例过低时, 动用储备资金进行补足, 这就使得监管部门的监管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我国也正逐渐引进运用这一措施, 但是担保收益率过低, 担保负债机制不健全, 导致措施实施未见成效。一方面, 我国应抓住时机, 开启动态最低担保收益率, 来完善企业年金计划担保机制。另一方面, 国家应积极探索企业年金的投资平台, 逐渐放松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和比例的限制, 使之形成宽泛安全见效的收益机制。比如, 在做好风险控制基础之上, 逐步引导企业年金基金适当投资房地产市场甚至是国际市场, 合理增加实业投资。
3.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加快建立信誉机制
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既有利于监管部门全方位的监管, 也有助于切实防范经济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以美国为例, 其《员工退休收入保障法》与《税收法》明确规定:年金基金管理人, 必须每年向政府相关机构以及计划参与人提供年度报表, 定期对年金基金计划的收支、运作、投资情况作出详细的报告。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每天向其报告基金全部交易情况, 必须每月向其管理的个人账户资金的所有人作出投资实际收益公告。这一系列举措保障了年金基金计划管理运营的透明度。
企业年金保险基金监管模式探讨 第3篇
企业年金是一种企业保障制度,与国家保险制度和个人储蓄型保障制度分属于不同层次的保险形式。相对于公共年金和个人年金,企业年金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其费用大部分是由雇主缴纳,企业年金是在国家有关法规的指导下,在公共年金基础上由企业建立的旨在为退休员工提供一定收入的保障计划,即企业基于社会责任所提供的“递延工资”以供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收入。
研究的必要性分析
虽然我国为了保障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与收益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特别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这都会影响企业年金基金的正常运行。这些年,我国相继发布了一些对企业年金基金监管的办法。但总的来说,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因此,对于企业年金基金监管的研究对于我国来说,意义重大。通過研究国内外企业年金基金监管的多种模式、可以为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提供参考。
影响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模式选择的主要因素
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金融市场越发达,企业年金基金在进行投资组合时可供选择的空间就越大,也就越适宜采用审慎性监管模式。第二,各类中介组织的发达程度。市场中介机构越发达,监管机构就越可能把日常监管的职能交给中介机构;反之,中介机构的介入则较少,监管机构介入就较多。第三,法制的健全程度。在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监管机构可能更多的采用行政手段而非法律手段进行监控。
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
所谓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模式,是指对企业年金基金的监控和管理所采取的方式和手段所表现出来的样式。在此,主要从国外和国内两个方面探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
国外企业年金保险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
国外企业年金基金监管的模式主要有两种,即审慎性监管模式和严格限量监管模式。
1、审慎性监管模式
对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实行审慎性监管模式,即采取审慎性原则对基金进行监管,审慎性原则是指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人有义务像对待自己的资产一样,审慎地为企业年金基金选择一个最能分散风险的资产组合。在这种监管模式下,监管机构放松对有关合同条款、市场准入条件、投资组合等约束。其主要特点包括:一是强调基金管理者对基金持有人的诚信义务和基金管理的透明度,打击欺诈行为,保护持有人利益;二是要求资产多样化,避免风险过于集中;三是防止利益冲突,限制基金管理者进行自营业务;四是鼓励竞争,防止基金管理者操控市场和避免投资组合趋同;五是在审慎性原则之下基金管理人虽然拥有很大的自主权,但其背后是以严格的法律约束为保障的。
2、严格限量监管模式
严格限量监管模式即根据严格限量原则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监管。严格限量原则是指政府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实行较为硬性的管制,做出较为明确的限制和规定,包括对市场准入资格的限制,对合同条款的管理,对投资组合等都制定一些指导性原则。这种监管模式的主要特点是:第一,监管机构独立性强,权力较大,建立了独立的养老保险监管机构,代表国家对养老基金进行统一监管;第二,对基金投资比例有限制性的规定。监管机构根据这种规定,通过现场和非监管的方式密切监控基金的日常运营;第三,有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第四,实行最低收益原则。
国内的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模式
1、背景分析
从前面的论述可知,一个国家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与这个国家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各类中介组织的发达程度、法制的健全程度等三种因素是密切相关的,因此,要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年金基金监管的模式,首先必须分析三种因素在我国的具体情况。
(1)我国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我国金融市场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经有了一定的规模。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金融市场总量规模较小,市场发育程度低;金融管理体制改革滞后;利率的行政控制过严;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2)我国各类中介组织的发达程度。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中介组织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长足发展。中介组织的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服务质量显著提高。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的中介组织仍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市场中介服务业的发展水平还严重滞后于国民经济的增长,在保障市场经济发展、满足企业改革及发展需要方面仍有不少差距。
(3)我国法制的健全程度。从目前来看,我国的法制建设基础设施仍然非常薄弱。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法律人员的素质和素养跟不上法制建设的步伐。法律监督机制不健全,作用有限。
2、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
从以上分析可知,我国尚不具备按照审慎性原则来进行企业年金基金监管的现实条件。因此,在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初期,我国应选择严格的限量监管模式。即建立独立的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全面监管。由基金法人委托给投资管理公司管理,投资管理公司的成立要经过监管机构的批准,其日常业务受监管机构的严密监管;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组合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论文:企业年金监管分析 第4篇
西方国家私人退休金制度之所以发展快, 与政府的税惠政策是密不可分的, 其对推动企业年金计划的蓬勃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企业年金发展到成熟阶段后20世纪政府“介入”管理时期和当前与社会保障协调发展阶段, 税收优惠政策更是企业年金计划发展的“主引擎”。税惠政策的激励作用从各国年金资产在GDP中所占的比重逐年增大可见一斑。相关数据显示, 美国企业年金资产占GDP的比重已达到了66%, 英国为73%, 瑞士为70%, 荷兰为76%, 丹麦为60%, 澳大利亚为39%, 等等;相比较而言, 2002年底我国企业年金的积累基金仅占GDP的0.25%, 剖析其中制度层次的原因, 税惠政策缺失是阻碍我国企业年金计划发展的一大掣肘。
目前, 我国税法中专门针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法规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 (国务院只在2000年底发布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通知的第二部分第10条批准个别试点地区企业年金计划缴费可在4%的限度内税前扣除) , 而目前颁布实施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如《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 包括职工养老基金、待业基金等, 经税务机关审核后, 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这里的职工养老基金, 属于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范畴。实际操作中, 税务部门也不允许纳税人将除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作为成本税前抵扣, 这就意味着目前税法并不对举办年金计划的企业给予任何税收优惠。此外,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职费、退休工资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显然这里的退休养老金指的是社会保险计划发放的养老金, 而企业年金计划发放的养老金在税收实践中均按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正是由于国家税惠政策的缺位, 广大企业要么“持币待购”, 要么就将资金挪作它用, 导致当前“团险抑制”及年金市场无法有效启动, 职工的养老保险保障不足, 社保改革工作进展缓慢。2003年, 在“中国企业年金财税政策与运行”课题成果发布会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所长何平曾算了一笔“全国著名”的账:假定从2004年起, 我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普遍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 企业年金积累在未来的20年平均增长速度为29%, 总积累就将达到4.75亿元;若国家在缴费和投资收益两个环节免税, 累计减税总额在2020年将达到9 480亿元。可见, 税收杠杆对年金市场的扩容无论是广度还是深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西方国家实施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监管主要涉及到三个征税环节的六个主要税种:一是缴费环节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二是投资环节的资本利得税和利息税;三是领取阶段的个人所得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对不同的环节征税共可演化出8种可能的征税模式。如表1所示 (以T表示征税, E表示免税) 。
资料来源:根据相关资料归纳总结
目前, 国外通行的一般是EET税制, 即允许企业和职工将向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作为成本税前列支;同时, 对企业年金计划的投资收益予以免税或征收比较轻的课税, 只对退休职工领取养老金的环节进行征税。这种征税模式与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综合所得税的课税原则 (该原则要求实行TET模式或TTE模式) 相比, 无疑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因而被形象地称之为“避税所”, 也正是这种避税功能才会刺激企业举办年金计划的积极性。如, 英国规定, 按标准向纳税认可的职业养老金计划缴纳的款项以及基金的投资收益均属于免税范畴, 仅有发放的养老津贴被视为劳动所得予以征税;在奥地利, 收入在700 000先令以下的雇员向养老基金的缴款中的25%可以免除纳税, 但最高限额为10000先令, 养老基金的投资收益免税, 领取养老金津贴总额的25%部分视同劳动所得课税;在爱尔兰, 雇主和雇员缴纳的养老保险款可享受最高限额为年薪15%的免税待遇, 养老基金的运营收入免税, 养老津贴按一般劳动所得收入纳税等。除此之外, 德国、法国、美国、加拿大等国也均实施EET征税模式, 如表2。
资料来源:张小云, 《补充养老保险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分析极其借鉴》, 《财政研究》[J], 2003年第9期
二、不同征税模式对资金流量的影响
以下列举一个实例来说明不同征税模式对企业年金计划净税后收益的影响。 (为了方便说明, 省略EEE和TTT这两种特殊征税模式, 并且假设税前供款均为1 000元, 各税收征收环节税率均为10%, 企业年金投资收益率为20%) 具体计算过程如表3。
资料来源:根据相关资料整理计算
这个实例表明, 几种不同的征税模式中, ETE和EET两种模式下企业年金的净税后收益是最大的。征税环节越少, 最终的资金流量越大;如果将货币的时间价值也考虑在内, 则税款起征点越晚, 企业年金资产的净现值越大。鉴于此, 企业年金计划运行时, 应充分考虑不同征税模式对资金流量的影响, 尽量选择最惠的税收安排。
三、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监管建议
针对我国企业年金财税制度还不完善、具体操作尚不明朗的现状, 笔者建议税收监管应主要把控以下方面:其一, 由于企业年金的税收体系较为复杂, 涉及多个征税环节的许多税种, 所以目前仅规定4%的优惠比例太过单一, “工资总额”的概念也过于笼统, 缺乏实践操作的指导意义, 这就需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相关的政府机构全力配合, 从国家立法的高度尽快出台一系列配套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措施, 以期在全国范围内执行标准统一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 真正将税惠政策落到实处。其二, 应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对于政府来讲, 税收优惠政策必然会造成税收收入的流失, 给财政带来一定的压力。因此, 国家在制定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政策时, 既要考虑以税收优惠的方式鼓励企业和职工积极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以减少他们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依赖程度, 同时也要考虑国家的财政承受能力。其三, 尽量避免造成税收漏洞。税收优惠和税收漏洞如影随形, 它们往往相伴而来, 税收优惠在发挥激励作用的同时, 极有可能被滥用。从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来看, 如果政府对企业年金计划采取EET的征税模式, 就可能给人们提供一些避税或偷税的机会。为此, 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 在给予企业年金计划税收优惠的同时, 制定一些反偷税或避税的条款, 增强税收监管的力度, 防止合理的税源流失。
参考文献
[1]杨燕绥.企业年金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3.
[2]陈华良, 贾蓓, 潭晓丹.论当前企业年金监管协调机制的建立[N].上海证券报, 2004-06-04.
[3]向运华, 孙颖, 胡良.企业年金发展分析[J].保险研究, 2007, (9) .
[4]辜毅, 林义.我国企业年金可携带性问题探索[J].保险研究, 2009.
[5]www.chinainsurance.com.
论文:企业年金监管分析 第5篇
论文:企业年金监管分析 第6篇
一、企业年金在监管机制方面的主要问题
1.缺乏法律法规的保障
尽管现阶段我国企业年金已有《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这两个办法开始试行, 并使得企业年金在市场化运营的一定层面上拥有法律依据, 但这两个法规性的文件只是基本的准则, 同企业年金相对应的投资运营办法、税收优惠政策等具体的条款细则在其中没有很多的体现, 只是规定了具体发展方向的一个大框架, 因此这就需要相关的部门能够将企业年金从筹资、投资、管理、监督等各方面都纳入专门的法律的层面, 使之具有强有力的法律约束, 为保障企业年金的市场化运营提供全面有效的法律保护。
2.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
企业年金计划实施的整个过程中, 从企业年金方案的制订到企业年金基金计划的实行再到最后养老金的支出的各各环节都存在着多方面的关系, 其中也含有一些繁杂的委托代办关系。可是在实际的市场化条件下, 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很多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进而会增加社会道德风险, 致使部分机构之间可能存在一些私自挪用企业年金或幕后交易的不良行为。信息收集渠道的单一和信息甄别体系效率的低下也给信息的披露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另一方面, 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对企业年金在新闻媒体、网络和普及宣传的推广计划, 也缺少对公众的信息披露, 使得相关的部门得不到公众信息的回馈, 不能够在媒体、网络、杂志等多个渠道中获取到自己有用的信息, 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信息披露量的不足。加之相关部门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信息甄别体系和手段, 不能够在海量的信息当中进行科学的分析和处理, 则对于信息披露的质量就没有了确切的保证。
3.监管部门分散, 效率低下
现阶段企业年金的筹资、投资、管理、监督等事实上与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银行等多个部门密切相关, 涉及政策制定、运营监管、征收发放、宏观调控等多个方面, 虽然这些部门也共同制定和出台过一些监管法规, 但部门之间各自的分工并不十分的明确, 进而就造成了在一定程度上的令出多门, 权力分散的现象的出现, 不利于企业年金投资管理效率的提高。
二、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对策分析
1.健全企业年金的法律体系
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关于企业年金的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等法规的法律效力不是很高, 法律约束力低, 不具有强制性, 很多条款都得不到很好的落实, 因此出台一部正式的企业年金方面的法律法规是企业年金能否顺利实行的法律保障。政府部门需要制定完善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对企业年金的市场准入与退出、筹资、投资、监管等方面作出严格明确的规定, 为企业年金的健康、快速、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有力的制度保障。与此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还要有一定的配套政策的相伴实施, 尽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和《企业年金投资管理细则》等法规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我国企业年金法律法规体系框架的基本构建, 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与市场化运营需要相比还远远不够, 必须使法律的研究和制定工作更加细化, 将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税收优惠有关规定、投资方式有关规定等都纳入到法律的运行轨道上来, 保证企业年金的运营和监管真正具有法律依据和保护。
2.转变监管理念, 明确监管部门, 提高监管效率
现阶段我国政府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和监管执行较为刚性的管制, 提出比较明确的界限和规定, 例如对市场准入资格和退出的条件限制, 对合同条款的管理, 对投资组合等都做出了一些指导性规定。这种模式体现出监管理念是比较强硬的, 制度弹性也相对的较小, 对企业年金的投资运营造成了很多方面的限制, 与我国现阶段企业年金计划的起步和发展不相协调, 会起到很大的阻碍作用。我国目前的这种企业年金制度发展速度比较慢, 与其所处的不是很成熟的资本市场、制度环境等有很大的关系, 这些情况要求我们要适时的调整我们的监督与管理的理念, 即向全方位、功能性、导向性的理念转变, 以理念的转变来带动机制的变革。
通过成立专门的部门来对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营来进行监管, 不仅可以保障企业及其员工的合法权益, 降低企业年金的投资风险;可以减少部分偷税、漏税的现象的发生, 有利于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增加;还可以大大提高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 避免了一定程度上的政从多出的混乱现象的发生。
3.完善企业年金监管体制, 促进信息公开
在监管方面上来说要建立多层次的监督管理体制, 要完善以政府监管为主, 其他社会监管方式为辅的监管体制。首先政府要依法对企业年金市场进行整改和治理, 并在企业年金基金营运管理的整个过程中处于监督监管的关键位置, 同时还要促进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提高企业年金运营和监管的透明度, 充分发挥公众和新闻、网络等媒体的监督作用, 让民众拥有知情权, 为实现社会监管创造有利条件。其次, 企业要以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自身的行为, 并同其他企业一同来维护和监管整个企业年金体系, 维护市场的秩序。要及时将反馈回来的监管信息及时的发现并处理, 从而更加优化原有的企业年金组织结构。最后要发挥员工参与者的监督作用, 使他们根据企业发布的投资信息或者公布的财务运营状况进行分析, 根据发现问题的有无来起到外部的监督作用。形成雇主、雇员、机构等利益关系间的权利制约机制, 从而避免企业年金的违规操作。
企业年金的建立和完善使员工真正的参与到企业的管理和利益的分配当中去, 一方面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 增强自身竞争力, 进而为自身吸引和留住更多的优秀员工;另一方面, 将企业员工的个人利益与企业自身的整体利益密切的联系在一起, 使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了极大的鼓舞与提高, 优秀的企业文化和积极向上工作环境增加了员工的归属感, 促进了企业效益的提高, 增强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摘要:企业年金自20世纪90年代出现以来, 发展速度快, 资金规模大, 在提高企业竞争力、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缓解人口老龄化压力等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但是由于其起步相对较晚、发展时间较短、相关制度和监管机制建设的不完善等问题的制约, 一定程度上满足不了企业年金在保值增值方面的需要, 不利于其真正作用的全面发挥。本文拟从企业年金在监管机制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几点个人认为符合现阶段实际需要的有利于促进企业年金健康全面快速发展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企业年金,法律保障,监管
参考文献
[1]吴元元, 董琳.我国企业年金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J].河北金融, 2012 (7) .
[2]李晓东.我国企业年金发展浅析[J].经营者, 2014 (11) .
[3]李玉萍.我国企业年金运行存在的问题[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 2014 (4) .
[4]李辉.企业年金管理现状及对策研究[J].财会研究, 2012 (7) .
[5]姜振文.浅议企业年金的长期激励机作用[J].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4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