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土协议书范文第1篇
乙方:
甲、乙双方就乙方免费提供弃土场地给甲方使用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共同遵守执行:
1.乙方免费提供场地给甲方作为弃土场,废土处置由乙方负责,弃土场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排水设施等一切与弃土场地相关的由乙方负责,乙方同时承担弃土场地使用带来的一切争议及纠纷。
2.如乙方自派机械设备到甲方处挖运废土,必须经甲方同意,并按甲方指定的位置及尺寸断面进行挖运,否则,乙方无权挖运甲方的废土。
3.乙方在自派机械设备到甲方处挖运废土时,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并自行负责因安全问题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4.甲方不承诺将所有废土交由乙方处置,甲方随时可将废土交由他人处置或自行处置。
5.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有一份,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电话:电话:
弃土协议书范文第2篇
甲方:
乙方: 监督方:
甲方因省道S245线宁洱至江城至龙富公路施工需要,需租用乙方位于 一块林地用于堆放弃土(以下称为弃土场)。为保证省道S245线宁洱至江城至龙富公路施工,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租地位置、期限及面积,租地价格和付款方式
1、甲方需租用土地位于 。
2、甲方租用乙方林地1年,使用租期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8年4月1日止。
3、按照双方约定,甲方租用乙方土地一年,每亩每年费用按省道S245线宁洱至江城至龙富公路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租用,临时用林地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500元;经双方实地测量此宗林地面积约为11.4亩。总金额合计5700元。土地使用过程中乙方不能再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
4、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位置及面积和期限,有权依法使用所租用的土地。
(2)弃土场租赁期间享有租用土地上的收益权,甲方有权在租用土地上弃土、石、烂泥及杂物等。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甲方的使用。租赁结束后甲方负责弃土场地的平整,租用土地内的堆弃碴土不予转运,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恢复原地貌或修建任何其他设施。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甲方租金,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甲方其他任何费用。
(2)保障甲方自主经营不侵犯甲方的合法权益,不得阻挠甲方正常施工及土渣弃放。
(3)若因甲方使用土地对乙方造成的任何影响和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4)因弃土场土地权属问题造成纠纷影响甲方正常施工乙方应主动出面解决,否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四、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支付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五、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3份,甲乙双方及监督方各1份。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监督方表签章:
弃土协议书范文第3篇
为建设宜慈公路服务广大过往车辆,经甲乙双方代表协定,现甲方需征用乙方部分土地作为公路弃土场,双方现就土地征用事项商定,达成如下补偿协议。
一:征用时间:至宜慈公路竣工通车日止。
二:土地面积:12.445亩。
三:乙方土地征用补偿费:叁仟圆每亩,共计三万七千三百三十五圆
四:双方权利及义务:
1:合同签字生效,即表示甲乙双方同意征用协议且均没有异议。2:合同生效后,该块地即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改变土地的用途。3:土地征用后,乙方不的无故阻扰、破坏、干扰甲方正常施工。
4:如乙方违反合同,除全额退还甲方支付的费用外,另赔偿给甲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5: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增加土地征用补偿之外的其他补偿款。6: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可订补充协议。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同意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宜慈公路八工区经理部
法人代表:
乙方代表:
弃土协议书范文第4篇
甲方:
乙方: 监督方:
甲方因省道S245线宁洱至江城至龙富公路施工需要,需租用乙方位于 一块林地用于堆放弃土(以下称为弃土场)。为保证省道S245线宁洱至江城至龙富公路施工,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租地位置、期限及面积,租地价格和付款方式
1、甲方需租用土地位于 。
2、甲方租用乙方林地1年,使用租期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8年4月1日止。
3、按照双方约定,甲方租用乙方土地一年,每亩每年费用按省道S245线宁洱至江城至龙富公路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租用,临时用林地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500元;经双方实地测量此宗林地面积约为11.4亩。总金额合计5700元。土地使用过程中乙方不能再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
4、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位置及面积和期限,有权依法使用所租用的土地。
(2)弃土场租赁期间享有租用土地上的收益权,甲方有权在租用土地上弃土、石、烂泥及杂物等。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甲方的使用。租赁结束后甲方负责弃土场地的平整,租用土地内的堆弃碴土不予转运,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恢复原地貌或修建任何其他设施。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甲方租金,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甲方其他任何费用。
(2)保障甲方自主经营不侵犯甲方的合法权益,不得阻挠甲方正常施工及土渣弃放。
(3)若因甲方使用土地对乙方造成的任何影响和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4)因弃土场土地权属问题造成纠纷影响甲方正常施工乙方应主动出面解决,否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四、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支付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五、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3份,甲乙双方及监督方各1份。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监督方表签章:
弃土协议书范文第5篇
甲方: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双方在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就乙方承揽甲方 土方倒运 工程等事宜,制定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1、施工范围
施工范围内土方倒运到甲方指定现场。
2、计量方式及价款 以车次数计量,
外运土方,距离11公里,290元/车,每车不少于18 立方(若实际距离小于11公里,每减少1公里每车运费减少20元)。
3、工程款支付
3.1乙方持双方结算验收单据并附发票挂账。每月结算款项。 3.2乙方使用的运输车辆机械、燃油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方责任
4.1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
4.2负责现场施工的指挥,派出技术人员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给予乙方施工必要的协助与支持;
4.3.向乙方提供与本合同相关资料,且就本工程及相关项目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
5、乙方责任
5.1乙方服从甲方现场的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等管理机构的管理;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负责;
5.2 乙方必须将土方运输到乙方自行消纳的地点,不得随意堆放和乱弃; 5.3乙方按时组织施工,保质、保量、安全、按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
5.4乙方应对施工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杜绝安全事故。
5.5乙方应保证运输车辆机械状况良好,随机附件、随机工具、证照齐全并合法有效。
5.6乙方现场负责人员应全天候听从甲方人员的合理指挥和安排,以优质的服务,积极认真的工作态度配合甲方顺利完成施工任务。同时,乙方应遵守甲方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遵纪守法。若乙方现场负责不予配合,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责令乙方退场。
5.7乙方在运输车辆出现故障后,应及时派人到现场维修,若乙方不能及时排除故障影响施工时,应将故障车辆立即移出施工现场,另调车辆继续施工。 5.8乙方确保车辆驾驶人员持有操作证、驾驶证原件,甲方留存的复印件应加盖乙方公章。
5.9乙方必须提供车辆的相关有效证件,甲方留存的复印件应加盖乙方公章。 5.10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退场通知规定的时间内退出施工现场,因乙方拖延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负,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安全与环保
6.1乙方车辆驾驶人员须熟悉并自觉遵守执行行业主管部门颁发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甲方的各项规定。
6.2施工时,乙方车辆驾驶人员及随车人员应对作业环境仔细查看,对车辆进行认真检查,确定无隐患后方可施工,一经开工,就表示乙方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乙方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后果自行负责。如甲方违章指挥作业,乙方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施工。
6.3如发生安全事故,乙方随机人员必须立即以最快捷的方式向甲方报告,并组织全力救险,保护事故现场。
6.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且所造成的甲方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造成的人员伤亡,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或家属进行经济赔偿,主动处理好善后工作。乙方应承担由于事故善后处理不当而产生的影响甲方工作的事件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相关责任。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和赔偿,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善后处理工作。
6.5对甲方所发出的安全整改通知,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立即派人整改完毕,乙方在接到甲方安全整改通知后的指定期限内仍未整改的,甲方委托第三方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6凡由于乙方管理及自身预防措施不力造成的安全质量问题、环境污染、火灾、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内)等事故,所引起的相关责任及事故善后处理,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赔偿,甲方可追究乙方责任。
7、其他责任
7.1在车辆倒运土方期间,因乙方原因造成事故或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7.2在土方倒运工作停滞期间,乙方应将车辆按甲方要求停至指定地点,不得妨碍其他工程项目施工,并积极检修保养设备,保证施工车辆在工作中保持良好状态。检修保养费用由乙方承担。
8、违约责任
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时间组织车辆进行施工,在施工期间内,如乙方不履行合同所约定的条款,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退场,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工程款不予结算支付,并赔偿甲方因此所产生的全部损失。
9、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应向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在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后自行终止。本合同产生的债权双方约定不得转让。
11、合同份数
本合同壹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弃土协议书范文第6篇
我公司承建渠县至三汇快速通道工程第二标段(土溪镇至三汇镇再到三汇火车站和三汇镇到涌兴段)的施工,在施工开始时,便遇到弃土场场地不能得到解决(部分弃土场当地村民不让使用)的问题,随后我公司人员与各乡镇政府衔接,选取延线适合土地做为自选弃土场,现将弃土场情况汇报如下:
1、1#弃土场位于GK24+500左侧100m,用地79.1亩,总弃方量为31.6万方。本弃土场按渠县至三汇快速通道工程施工图设计第三册(路基第三册)SIII1281设计意图施工。
2、2#弃土场位于GK29+900右侧100m,弃方量为7.37万方,用地15.2亩。本弃土场按渠县至三汇快速通道工程施工图设计第三册(路基第三册)SIII1282设计意图施工。
3、3#弃土场位于Gk32+400左侧50m,弃方量5.56万主,用地13.1亩。本弃土场按渠县至三汇快速通道工程施工图设计第三册(路基第三分册)SIII1283设计意图施工。
4、4#弃土场位于GK35+050右侧50m,弃方量0.14万方,用地2.0亩。本弃土场按渠县至三汇快速通道工程施工图设计第三册(路基第三分册)SIII1284设计意图施工。
5、5#弃土场位于G1K1+400左侧,弃方量51.6万方,用地92.3亩。原设计图为渠县至三汇快速通道工程施工力设计第三册(路基第三分册)SIII1285。由于此弃土场占用大量农田,土地使用问题与当地村民无法得到协调解决。因此5#弃土场无法使用。
6、6#弃土场位于G1K8+900左侧100m,弃方量66.82万方,用地123.6亩。原设计图为渠县至三汇快速通道工程施工力设计第三册(路基第三分册)SIII1286。由于此弃土场占用大量农田,土地使用问题与当地村民无法得到协调解决。因此6#弃土场无法使用。
7、7#弃土场位于G1K10+100右侧,弃方量1.95万方,用地6.4亩。原设计图为渠县至三汇快速通道工程施工力设计第三册(路基第三分册)SIII1287。由于此区域弃方量较大,而本弃土场可弃土量少,且土地使用与当地村民无法得到协调解决。因此7#弃土场无法使用。
8、8#弃土场位于G1K6+420左侧100m处,弃方量为40万方,用地70亩。本弃土场为自选弃土场,由于6#弃土场(G1K8+900左侧)无法使用(具体情况见第六条所示,政府已确定无法使用),选定的弃土场占用的农田较少且场地适合弃土,与当地村镇已取得一定的沟通,故选择此地为8#弃土场。
9、9#弃土场位于G1K5+520左侧250m,弃方量为45.3万方,用地53.1亩。本弃土场为自选弃土场,由于5#弃土场(G1K1+ 400左侧)无法使用(具体情况见第五条所示,政府已确定无法使用),选定的弃土场占用农田较少且场地适合弃土,与当地村镇已取得一定的沟通,故选择此地为9#弃土场。
10、10#弃土场位于G1K3+960左侧100m,弃方量为1.6万方,用地8亩。本弃土场为自选弃土场,由于5#弃土场(G1K1+ 400左侧)无法使用(具体情况见第五条所示,政府已确定无法使用),选定的弃土场占用农田较少且场地适合弃土,与当地村镇已取得一定的沟通,故选择此地为10#弃土场。
11、11#弃土场位于G1K11+600右侧,弃方量为4.4万方,用地26.5亩。本弃土场为自选弃土场,由于7#弃土场(G1K10+100左侧)无法使用(具体情况见第六条所示,政府已确定无法使用),选定的弃土场占用的农田较少且场地适合弃土,与当地村镇已取得一定的沟通,故选择此地为8#弃土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