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消费贷款风险分析范文第1篇
摘 要: 汽车在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物仍存在风险,我们把汽车按揭业务分为具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类和不具有《机动车登记证书》两大类,单分析对办理抵押登记的机关及有效性之风险,重点论述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与质押权、留置权、税收权、查封扣押权、所有权保留权等权利冲突的情形及优先受偿之风险。
关键词: 按揭;抵押登记;优先权冲突
1 汽车按揭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及其类别
200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明确要促进和规范汽车消费信贷,使金融机构能更加有力地支持汽车产业的振兴和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在《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规范了汽车贷款业务管理。基于此,全国不少金融机构现都开展了汽车按揭业务,作为金融机构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之最有利的保障手段之一是车辆抵押登记,就汽车按揭业务在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车辆是否具有风险进行探讨。
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把汽车按揭分为:自用车类按揭业务、商用车类按揭业务、二手车类按揭业务。为了更好地阐述汽车在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物是否存在风险,本文汽车是否需要办理《机动车登记证书》把汽车按揭分为具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类和不具有《机动车登记证书》两大类。
2 办理抵押登记的机关及有效性
公安部新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对原规定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机动车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未领取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的,不准上道路行驶”进行了重大修改。这就意味着在实务是具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类的汽车抵押按揭业务中有些汽车可能不办理机动车登记申请,即不具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情况,那么具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类和不具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类应在哪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才有效呢?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即凡机动车抵押登记的应在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对不具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类的汽车抵押登记申请按一般动产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证机构办理登记。
3 抵押登记后抵押权优先受偿与其他优先权可能冲突之风险
3.1 抵押权之间冲突的情形
2001年《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在机动车抵押期间,抵押人将机动车再次抵押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即明确了抵押人可以将机动车再次抵押,尽管2008年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不再规定再次抵押办理程序,但我国《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过其余额部分”依然有效,这样在实务中就有可能出现抵押权之间冲突的情形。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机动车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样就确立了登记对抗主义,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先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办理登记的抵押权;同一天办理的按办理登记抵押金额的比例享受优先受偿。
3.2 抵押权与留置权之间冲突的情形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因此,无论抵押权和留置权的设立时间谁在前,留置权一律优先于抵押权受偿。这是因为:首先在担保物权中,抵押权一般是当事人自由设定的,它以当事人的合意而发生,屬约定担保物权;而留置权直接依法律规定产生,不得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属法定担保物权。其次,担保物是一般处于留置权人的直接控制之下,而抵押权人却无从占有担保物。另外抵押具有物上代位性和追及性,当他的权利被侵害或抵押物被他人非法取得时,抵押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抵押物行使权利,但留置权人是合法占有人,当他的债权未获实现时,他可以留置担保物以对抗任何人(包括抵押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请求。特别是《物权法》实施后又扩大了留置权的范围,就更加重了抵押登记后汽车抵押权优先受偿之风险,基于此,我们对该类风险应加以关注。
3.3 抵押权与质押权之间冲突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这里,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的前提是抵押权有效设立且抵押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优先于质押权受偿,但是2008版《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1)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规定,对质押权也明确要求备案。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机动车的物权登记机关和行政登记机关是同一个单位,都是车辆管理所,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典当行经营机动车质押典当业务,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由此可见,该处的“备案 ”应视为“登记”。
对于同一辆机动车分别在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登记和质押备案的冲突是否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之规定,有待于立法或司法机关进一步的解释。我们认为:抵押权与质押一般都是当事人自由设定的,它以当事人的合意而发生,属约定担保物权,在都办理登记/备案(下同)的条件下应具有同等的优先权,应以先办理登记的有优先受偿权,同一天办理的按登记抵押金额的比例享受优先受偿。
3.4 抵押权与留置权、质押权之间冲突的情形
如前所述,同一辆机动车分别在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登记和质押备案同时该车辆又被其他单位或个人合法留置的,鉴于留置权一般属法定担保物权,无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设立时间谁在前,留置权一律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受偿;而抵押权、质押权之冲突前文已阐明。
3.5 抵押权与税收等法定优先权冲突的情形
在申请依法享受被抵押汽车优先受偿时,有时会遇到抵押人所欠债务、费用有法定优先权的情形,会使抵押权行使受阻,如税收优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纳税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根据这一规定,如果抵押车辆所在单位在提供抵押之前就已拖欠税款,税务机关就有权先于抵押权人处置抵押物并就处置价款优先受偿,即使抵押权人已处置抵押物或以折价行使受偿,税务机关也有权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向抵押权人追偿欠税企业应缴的税款。该规定对商用车冲击犹大,特别是对有些靠挂靠车辆生存的出租车公司、旅游公司、客运公司,其充当抵押人所设立的抵押权风险就更大。
3.6 抵押权与所有权保留权之间冲突的情形
我们认为:对于具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类业务,只要抵押人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在没有其他相反的司法裁定变更(确权诉讼)所有权前,所有权保留权不能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对不具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类汽车按揭抵押之效力如没有合法有效的登记与所有权保留权之间的优先权,情况就比较复杂了。如所有权保留权合法有效,我们认为抵押权是基于所有权的附属权,要实现抵押权是无法律依据的。
实务中,不具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类汽车的流动性很强,按照一般动产的一般交付占有来认定所有权来讲,如该类汽车的抵押登记形式(公证抵押)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其在贷款未结清前抵押人一旦出卖抵押物的,抵押权人将很难实现其抵押权。
3.7 抵押权与涉及查封、扣押权等司法行使权之间冲突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扣冻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應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的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从上述规定来看,对被执行人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也可以拍卖、变卖,但是必须保障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但在实务中有些是公安、检察机关以担保物涉嫌刑事案件进行的查封、扣押、冻结。依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办事原则,要行使车辆的抵押权一般要等刑事案件处理结束后。有时一个刑事案的终结要数月甚至更长,这样抵押权人就要承担高额逾期风险及车辆严重贬值的风险。
4 风险防范措施
鉴于风险防范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各金融机构在业务操作中也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和操作规程,同样对如何防上述风险亦是仁者见仁。我们认为除抵押担保手段外应构建比较完善的连带责任保证为主的立体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履约保证商业保险措施;设立抵押车辆投损险、盗抢险等较全面的汽车商业保险措施;建立对汽车生产商/经商的回购担保+债权转让保证措施;建立汽车被挂靠公司对汽车所有权纠纷承担保证承诺措施;建立独立担保公司或第三人缴纳一定保证金及保证担保措施;建立与其他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综合评估、立体防范体系的建立。
汽车消费贷款风险分析范文第2篇
一、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
(一) 消费者包裹处理中的信息泄露风险
消费者在网购的过程中需要填写个人的详细信息, 而以上信息涉及到其自身的住址、姓名以及联系方式, 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在互联网的一系列活动中遭到严重泄露, 消费者在接收包裹时, 由于对包裹上所粘贴的个人信息处理不当, 极其容易导致个人信息的二次泄露。上述消费者对包裹处理不当引发的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在网购中时常发生。而这种现象对于消费者来说多见于学生群体, 以及老年群体, 他们在进行包裹上的信息处理时, 由于不了解这些信息的重要性, 很容易引发发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 而且消费者在各类上进平台进行网购时, 诸多消费者往往沉浸在收到包裹的兴奋之中, 而忘记了对包裹信息进行合理性处理, 在进行包裹包装的二次回收时, 不法人员会根据包裹上的个人信息发送诈骗短信, 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二) 电商活动中消费者的信息泄露风险
现阶段各大电商平台总层出不穷的推出的一系列促销活动, 其中有很多是涉及到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 现在很多电商平台推出的网贷业务, 都存在着可能会泄露消费者信息的风险。基于庞大的市值体量的支付宝的花呗、借呗、京东白条、苏宁易购任意付等各类大小电商平台推出的贷款业务。本来对电商类企业而言, 布局消费金融早已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各种信贷业务得承若大部分是, 两分钟到账, 最高贷款金额可以达到十万、二十万、甚至三十万元。而消费者在进行贷款时, 相当于把其自身的个人信息进行抵押, 通过把个人信息合理性抵扣的方式, 消费者实现了自身网贷业务的参与, 且这一业务具有相关的利率, 消费者若不能够按期偿还, 商家可以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将消费者召回, 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在网购的过程中得不到合理性的保障。
二、实用性风险
(一) 网购货物无法提供即时性的体验
消费者在网购的过程中, 还存在着网购货物的实用性风险。消费者在购物前期对商品的理解仅仅局限于商品的描述以及购买者的评价, 而我们要购买的各类各样的商品, 并不是适合别人的也适合自己。比如护肤品这一领域来说, 不同的人肤质不同, 其所享有的商品体验也不同。与实体店购买相比, 消费者进行网购时, 消费者不能够对商品进行即时性的试用, 这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体验, 在消费者网购结束之后, 如果存在商品不适用的问题, 后续的维权需要涉及到与商家的沟通以及退货渠道的选择等问题, 而以上问题的存在也使得大多数消费者望而却步, 在选择到不适合自己的护肤品时, 大多数人不会想走正规的退货渠道, 而是告诫自己不再购买类似商品。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消费者浪费了财力又浪费了物力、时力, 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进行网购时, 不能够根据对商品的合理性描述进行自主性的选择。
(二) 缺乏专业的在线客服咨询
对于现阶段的电商平台来说, 其缺少相关的专业在线咨询客服服务, 在购物中, 消费者会因为个人需求需要以及具体情况的不同而对商品的选择产生较大差异, 在这个过程中, 消费者往往会选择客服进行咨询, 而现在大多数电商平台的客服都是企业外聘的, 他们对商家所卖的商品有的并不了解, 回答问题敷衍了事, 还有的电商平台不配备在线客服咨询。由于缺少专业的客服和能够实时性交流的客服, 无法给予消费者合理的消费建议, 从而使得消费者的购物出现盲区, 产生网购货物的实用性风险, 从而导致问题的产生, 严重影响消费者的购物体验, 使得消费者在网购的过程中不能够实现自身网购商品的实用性, 降低了消费者对于网购的具体期望, 不利于消费者后续在这一平台的网购活动的展开。
(三) 产品信息不对称性
和传统的购物方式相比较, 网络的虚拟性让网购商品的属性上也增加了虚拟性, 在网购商品的过程中, 除了商品的配送信息外, 其他的流程都是虚拟化的, 消费者无法具体有效地触摸到其过程。只能够通过卖家对于商品特征的描述来对商品进行把握, 就算社会科技在不断发展, 消费者也只能够通过卖家和其他用户拍摄的图片进行视觉感受, 缺少了实际的触摸感, 这就为一些信誉度不是很高的商家有了可乘之机, 他们通过虚拟宣传和文字游戏等营销手段欺骗消费者, 让消费者购买到不理想的商品。
总之, 中国目前的电商购物平台, 发展发育的还很不完全, 消费者在网购中仍然存在诸多风险, 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以及网购货物的实用性风险等。上述风险的存在使得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在网购的过程中也容易得到泄露, 由于各类信贷活动的出现, 更加加强了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而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进行购物的过程中, 由于缺少对商品具象化的体验, 导致其自身的商品体验出现问题, 从而影响消费者整体网购行为的展开。但是我国电子商务防线的业务这方面还是非常可观的, 相信它会越来越完善, 走向成功。
摘要:现阶段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 衍生出诸多新型互联网产业。其中互联网电商行业的崛起极大地便利了消费者的生活, 消费者可以依靠互联网的连接实现自身生活的合理性发展。同时消费者可以利用互联网电商行业的崛起合理展开网购活动, 以此能够获得更加完美的购物体验, 而在网购在带给消费者便利的同时, 也带来了诸多问题, 使得网购存在一定的购物风险。本文将通过现有的电商平台网络购物情况, 对消费者网购风险现状进行更加深入性的研究探讨。
关键词:网购风险,消费者,信息泄露
参考文献
[1] 荣帅.网购平台企业间的双边用户竞争对其产品质量监控力度的影响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17, (11) :13-15
汽车消费贷款风险分析范文第3篇
目前普遍采用的方式是各大汽车厂家做担保, 经销商、银行、汽车厂家捆绑的方式, 为经销商办理融资。据统计, 有七成汽车经销商需要办理此类融资。
1 合格证抵押贷款是汽车经销商普遍采用的融资方式
经销商4S店是各大厂家销售的最前线, 经销商的销量和经营状况直接关系到各个品牌厂家的经营业绩及未来的发展。经销商每月向厂家进货直接以现金支付, 所以库存资金是汽车经销商很大一块运营成本。经销商自有资金不足且自己筹措资金能力有限则会成为经销商发展的瓶颈。为解决经销商融资难的问题, 各大厂家通常会采用通过经销商、银行、厂家签订三方协议, 以厂家作为后盾帮助经销商融资, 及通常所说的库存融资。目前各大银行以及金融公司都提供此融资服务。汽车4S店资金短缺想要融资, 没有不动产可以抵押, 又不愿意拿股权换贷款, 于是用合格证做抵押向银行或者金融公司贷款成了各个经销商首选的方法。
虽然此项业务已经普遍采纳而且比较成熟, 但是, 如果风险监控不到位或者在遭遇如2008年经济危机等事件后, 经销商脆弱的资金链可能会断裂, 甚至导致破产。经销商无法偿还贷款, 损失的承担者不仅仅是经销商和银行, 也包括汽车厂家和当地的客户。经销商倒闭, 在所在城市出现真空期, 当地的客户的购车和维修都受到影响。以下将探讨汽车经销商融资的风险点, 以及如何防范及减少此类风险。
2 汽车经销商库存融资的风险点
2.1 合格证抵押风险
“车辆合格证质押信贷”经营模式下的金融风险是显而易见的。汽车经销商在车款回笼后是否“赎回”合格证, 有充分的选择权, 这就为不法经销商挪用购车款, 甚至进行欺诈行为提供了极大便利。尤其对于一些投资扩张速度过快的汽车经销商, 当其资金不足时, 就会利用该合格证继续在银行质押贷款, 而用卖车所得的现金不立即去赎合格证, 而是继续周转使用。而客户交了钱却不能及时拿到合格证, 没有合格证新车无法上牌照。而临时牌照的有效期很短, 当这些所持的临时牌照失去效力而无法从4S店拿到合格证的新车车主, 无奈之下往往采取两种方式:一是使用假临时牌照, 一是无牌证驾驶。而这两种方式都将面临巨大的风险和不良后果。
经销商这种延迟赎证挪用车款行为不仅侵犯了客户的切身利益, 也会影响汽车品牌的客户满意度。
在“车辆合格证质押信贷”经营的最初阶段, 汽车合格证没有任何防伪标识, 许多经销商为了用合格证到银行或者金融公司贷款, 不惜到一些不法商贩处去印制假的汽车合格证, 然后到多家银行或者金融公司贷款。
为防范这一风险, 可以采取合格证带芯片以防止造假或合格证直接由厂家寄给银行。对于银行应该严格合格证的监管, 防止经销商“以证换证”。
2.2 资金链断裂风险
资金链, 资金链是指维系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运转所需要的基本循环资金链条。现金资产现金 (增值) 的循环, 是企业经营的过程, 企业要维持运转, 就必须保持这个循环良性的不断运转。资金链是否濒临断裂的危险, 一般考虑企业的资产质量, 即资产负债率、融资的能力、宏观经济的情况等。
资金链是一个企业的血液, 对于汽车4S店而言, 顺畅的资金周转更是必须的。而汽车4S店的资金需求是巨大的, 目前大部分4S店的资金需要“车辆合格证质押的信贷”支持, 需要经销商向银行交存10%~30%的保证金, 例如:经销商如果需要1000万的资金去向厂家进车, 只需向银行交100万~300万的保证金即可。这看似对经销商非常有利, 但是这种专款专用的融资的期限一般非常短, 通常为90天最长不超过180天。汽车业界普遍认为, 一家汽车专卖店的合理库存周期应该在35天左右, 对于库存会超过60天的资金链是非常紧张的。但是如果在90天内仍无法销售出库存车, 也没有足够的自有资金去偿还到期的融资贷款, 对经销商而言, 遭遇的损失可能是巨大的。根据“车辆合格证质押信贷”业务的三方协议, 一旦经销商出现融资逾期或即将逾期, 厂家会马上介入, 会把该经销商未销售的车辆调剂销售或回购以帮助经销商偿还部分贷款, 另一部分剩余贷款还得需要经销商自己去筹集。但是, 在处理此类事件通常耗力也耗时, 而且此阶段, 银行的融资和厂家的供货将会暂停, 经销商业务停顿使得促弱的资金链更加雪上加霜, 甚至可能会导致破产。在2008年至2009年, 先是两家国内大型的经销商集团山东华达和浙江中汽也遭遇资金断裂的危险, 然后是北京众义达四家4S店因资金链断裂进行重组;龙运汽贸集团旗下的东风标致和雪铁龙4S店也因资金断裂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这些并不是汽车流通领域的个案。
2.3 股东连带法律风险
4S店的投资人往往不止一家4S店或者在其他行业领域也有投资, 一个投资人在多家公司拥有股份在汽车行业中是很普遍现象。投资人在业务扩张时需要大量资金, 在融资时需要寻求担保公司或对外担保。但是公司在对外提供担保时, 由于承担了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就成为潜在的债权人甚至是全部和部分财产的所有人, 这可能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 实践中, 公司的担保行为是引发债务纠纷的“高危因素”。投资人不当的对外担保, 可能因为连带的法律诉讼, 波及到本来正常运作的4S店, 严重的会导致破产清算。
汽车经销商应该加强经营者和决策者的风险管理意识, 提高风险防范管理水平, 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控处理管理体系, 健全对外担保风险预控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例如, 有限介入受保企业的治理, 向受保企业派驻财务总监, 监控企业财务, 或者定期了解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状况, 比提出意见和建议, 及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企业资产处理等可能影响到担保人权益的行为, 必须先征得担保公司的同意;再如, 为他人提供担保, 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可以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 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现实中, 很多公司采用互担保, 这些公司不仅把相互担保作为一种融资手段, 其中更深层次的意味则是期望对等信用担保可以形成一种制约机制, 可以起到类似反担保的风险防范作用。
3 汽车库存融资风险的控制
(1) 作为银行, 可以采用货物质押或驻点监管的方式代替简单的合格证质押方式。
所谓的“货物质押”指银行把钱贷给经销商, 经销商到汽车生产商那里买到商品车, 银行的货管员就直接从厂商那里把新车的钥匙、汽车合格证拿到银行监管。之后经销商每卖一辆车, 就要还给银行相应的贷款, 银行才会把车钥匙和合格证交给买车人。为了防止汽车经销商私自转移库存车辆, 银行货管员定期要到4S店盘库’, 按照厂家提供的钥匙和合格证一一与库存车辆进行比对。
目前还有很多银行采用派专人驻店监管, 虽然银行会向经销商收取相应的监管费用, 但是经销商领取合格证非常便利。从风险控制角度, 这是最直接的而且也是行之有效的风险监控手段。
(2) 作为厂家, 可以通过“控制给经销商的融资额度、定期跟踪经销商融资使用资金与其销量的相匹配、通过客户对经销商拖延交付合格证的投诉来获知风险预警”等方法控制风险。
经销商得银行融资的过程如下:首先由汽车厂商与银行 (包括汽车金融公司) 签订“总对总”合作协议, 并由银行给予汽车厂商一个总授信额度, 由汽车厂商根据经销商的实际情况向银行推荐具体的融资额度, 该授信额度专项用于经销商向汽车厂商购置新车。对该业务控制风险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 汽车厂家在向银行推荐某个经销商的融资额度时, 额度大小的确定要适当, 不仅能满足经销商正常的销售的资金需求, 而且也不能给额度太大, 以防止经销商利用多余的额度, 套现挪作他用。
作为汽车厂家对经销商的销量数据以及其在合作银行的融资数据都比较容易获得, 如果能定期进行比对, 可以检验经销商的融资使用是否异常, 能够提前发现一些潜在风险。
客户合格证的投诉也能反映出经销商资金链是否出问题。如果连续有客户反映某一经销商总是延缓交付客户合格证, 说明该经销商有可能资金最近比较紧张, 应该着手调查以及时发现潜在风险。
从大的层面来讲, 厂家应该保证所有的经销商都能够盈利并维持生存, 不亏损才能保证更好的服务, 这是最根本的问题。及时掌握经销商财务状况、股东变动情况、对外投资情况等数据, 如果经销商的财务状况出现恶化, 应该及时发现并及时调查并制定相关应对政策。其他方面, 如厂家任务量保持合理库存系数、合理制定4S店布点计划、给经销商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等等都是有助于多数经销商保持盈利。
(3) 作为经销商, 应该提高自身的“造血机能”以增强抗风险能力。
经销商缺资金, 就好像人贫血一样, 不能一味只靠输血。汽车经销商要保持连续健康发展, 具有较强的风险抵抗能力, 提高自身造血能力才是最根本的办法。提高造血能力应该通过提高单店赢利能力, 将自己的留存盈利转化为投资。
经销商可以通过提高服务质量及开拓汽车增值服务, 提高单店赢利能力。众所周知, 如今卖车利润越来越薄, 车市已进入微利时代。主要表现在, 汽车整车产业利润逐步降低。2003年以来, 整车平均利润从9.11%下降到4.3%, 有的不到1%;不过整体利润看, 国外成熟汽车市场中整车的销售利润约占整个汽车业利润的20%、零部件供应的利润约占20%, 而50%~60%的利润是在服务领域中产生的。从中可以看出零部件市场及售后服务市场无疑将成为中国汽车产业链上的两颗明珠, 并完全融入全球汽车产业链。而且在汽车车增值服务空间拓展业务, 譬如开发汽车金融业务、二手车市、汽车租赁市场等, 帮助经销商增加盈利能力。中国汽车市场已经从“产品时代”过渡到“服务时代”。
另外, 经销商应该加强财务管理, 保证利润的稳定性。采取财务和业务紧密捆绑, 使资金和合理库存相匹配, 每花一笔钱都采取财务公开制度, 并随时让各部门经理以及分公司总经理知道资金流运转的情况, 以便最大限度的在最短的时间内提高资金利用率, 保证利润的稳定性。
摘要:本文主要通过介绍汽车经销商的融资模式, 针对其主要的模式“合格证抵押贷款”方式, 探讨汽车经销商融资的风险点, 以及如何防范及减少此类风险。
关键词:汽车合格证质押,库存融资,资金链,风险控制
参考文献
[1] 王再祥.汽车金融[M].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4.
[2] 财务与金融[J].湖北省一级社科期刊.
[3] 金融论坛[J].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汽车消费贷款风险分析范文第4篇
汽车消费贷款申请条件
申请汽车消费贷款除了必须在银行所认可的特约经销商处购买限定范围内的汽车外,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购车者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购车者必须年满18周岁,并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购车者必须有一份较稳定的职业和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或拥有易于变现的资产,这样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这里的易于变现的资产一般指有价证券和金银制品等。
(3)在申请贷款期间,购车者在经办银行储蓄专柜的帐户内存入低于银行规定的购车首期款。
(4)向银行提供银行认可的担保。如果购车者的个人户口不在本地的,还应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银行不接受购车者以贷款所购车辆设定的抵押。
(5)购车者愿意接受银行提出的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及有关规定执行。
汽车消费贷款风险分析范文第5篇
摘 要:银行、保险公司、汽车销售商都是汽车消费贷款保险需要服务的对象。只有拥有一个完善的汽车消费贷款保险制度,才能平衡各方的利益。但目前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保险制度中存在许多的内容缺陷、利益失衡,导致不能将汽车消费贷款保险制度的优势发挥出来,因此建立健全的汽车消费贷款保险的法律和社会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的角度来论述汽车消费贷款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重新构建。
关键词:汽车保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
保证保险作为一种财产保险在2009 年新修订的《保险法》中被列出,然仅仅只是定义并没有相对应的法律和司法定论。这样就知道导致了保险公司在处理相关事件没有统一的法律标准,各部分只能自行摸索着解决的方案。在此情形下,保监会应对车贷险业务的开展应给予适当的引导和规范,不能放任自流,笔者根据自己多年从事车险行业的经验得出分析总结出以下几条建议。
一、对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内容的监管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95条的规定和2011年《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对外担保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中要求保险公司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从事保险活动,不允许从事包括担保等法律外的保险活动,所以对汽车贷款保险合同保监会应采取严格审查的态度,且严禁保险公司将车险办成担保。
现实中,保险公司为了拓宽车带保险业务,一般会与银行联合修改部分车险合同,其中有些内容是违反车保的本质或车保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由于车贷险可能带动其他保险的销售,所以部分保险公司对银行和汽车经销商分别提供加大责任和提高优惠力度等形式累计销售值,这样无异于将保险公司置于担保人的位置上。
以上的这些现象使银行置信贷管理法规于不顾,继而出现了贷款逾期、贷款门槛无限下低,有些甚至为了满足经销商的不合理要求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带来非常巨大的金融风险。这是造成汽车消费贷款担保风险大且付赔率高的主要原因。
所以,作为监管部门保监会在加大严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做事的力度的同时给予违反规定操作的保险公司和个人严厉惩罚。进而督促保险公司严格按照监管部分制定的车贷条款进行做事,严禁通过各种形式的协议更改其内容。
二、明晰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主体保险人的资质条件
无论公司的业务能力和条件如何都可承担车贷保险的业务是我最初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保险的政策,但这一点是违背国际惯例的,在外国禁止一般保险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是不允许办理保证保险的,只有政府和专门精英保证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可以办理。这是由于保证保险自身复杂和不易评估等特性决定的,所以保证保险必须经专业人员才能办理,且必须保证保险代理人自身有偿付能力。
对此,我国也可以效仿国际惯例,对可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保险的保险公司开展保证保险业务并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人员进行专门办理,进而降低金融危机的风险。限制保证保险的经营机构,并非所有汽车消费贷款保险的公司都可以经营,只有符合相关规定的保险公司才可以经营。保监会于2010年发布的《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中对保险销售公司和销售人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如何向保人解释和相关流程都给予了详细的规定,同时银监会也出台了《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银行放贷应遵循的详细准则。
三、制定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基本条款
由主管部门制定基本保险条款的最大好处就是能够达到适用法律标准上的统一,并使条款本身实现社会公平,摆脱地方政府的本位主义、地方主义的影响。商业保险全国性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主管部门制定。[ 1 ]韩国保险法中就有约款规定,“如《私债保证保险普通约款》《租赁保证保险普通约款》《分期销售保证保险普通约款》”。[ 2 ]保监会制定并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车贷险目前虽然不是全国性质的主要险种,是也需要有清晰明确的法律法规去依循,但其现有的状态是混乱无序的,这一点需要相关部分给予统一的规范和指导,否则很难正确的实施车贷险。
汽车消费贷款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责任赔偿、保人免责事项等义务都是车贷险合同的基本条款,这些内容都是关系当事人切身利益的事情,但是这些内容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很大的争议,这时需要保监会的中立性,只有保监会制定相关的合同内容些内容才能平衡汽车代理商、汽车购买人、银行和保险公司四方的利益,才能壮大车险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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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玄玉慧(1984-),女,汉族,金融硕士,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保险教研室教师,研究方向:汽车保险与理赔;
李博(1989-),男,金融硕士,汉族,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汽车保险教研室教师,研究方向:汽车保险。
汽车消费贷款风险分析范文第6篇
贷款xx万元(授信)的审查报告
一、贷款(授信)方案和授信情况
(一)贷款(授信)方案。主要阐明上报单位同意的贷款(授信)方案,包括金额、用途、期限、利率、担保方式、保证金比例、还款方式、集团客户额度切分等。
(二)授信情况。主要说明申请人在他行和我行的授信及使用情况
1.借款申请人在他行授信及用信情况。包括在他行的授信额度、用信额度、信用状况。
2.借款申请人在我行授信、用信情况。包括在他行的授信额度、用信额度。
二、贷款(授信)资格审查
主要从申请人性质、相关证照的有效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代码证、贷款卡等是否办理年审)、诚信状况(包括不限于是否有不良记录、或对不良贷款作出可行的还款计划等方面)对申请人主体资格条件进行详细审查和说明。
三、贷款(授信)业务可行性审查
通过对调查报告当中行业分析、经营情况、财务分析、固定资产投资和建设情况着重从风险控制的角度进行分析和说明。
(一)经营情况。综合调查报告中阐述的行业分析和申请人经营状况,补充分析申请人经营行业发展趋势等相关内容。
(二)财务分析。对申请人的相关偿债指标、盈利指标、营运指标、现金获得能力测算和分析进行审核,对报告未涉及但可能影响信
贷资金安全的相关指标进行补充测算和分析说明。以风险把控的角度对信贷资金安全情况进行审查分析。
(三)项目基本情况审查。结合调查报告,对项目资产投资概况,项目立项情况、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市场及供应情况对其审查。
1.项目的立项情况与合规性
2.项目基本情况及合理性审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我行信贷政策要求。
3.项目建设情况审查。建设及生产条件评价;项目建设进度评价;项目工艺技术评价;项目选用主要设备评价;环保评价。
4.项目市场及供应情况审查。项目产品特性;产品供求现状评价;产品供需预测和价格走势评价;产品竞争能力评估;营销能力评估等。
5. 对本次申请借款的主要用途及合理性作进一步审查分析。
(四)项目投资情况审查
1、项目投资估算及融资方案审查。主要审查项目总投及构成;项目融资方案;实际资金落实情况与资金筹措安排进度审查。
2、财务效益审查。主要审查参数选取的合理性;财务效益;敏感性测算与评价。
(五)还款来源审查。主要针对调查报告当中还款来源调查预测情况进行审查分析,着重分析实现预测收益的可能性,分析还款计划的可行性和贷款期限的合理性。
(六)担保情况审查。内容包括:
1、抵(质)押方式的,审查抵(质)押物的权属状况、价值是否充足、处置变现能力、担保率等情况进行详细审查和说明;
2、以保证方式的,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保证能力、保证意愿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和分析。
四、贷款(授信)资料完整性审查
对贷款(授信)业务上报单位提供的申请人基本情况资料、财务资料、担保资料、还款来源和其他必须提供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概括说明,根据需要提出材料补充意见和要求。
五、贷款(授信)流程合规性审查
(一)根据本行的贷款操作规程或管理办法规定,审查上报业务自申请人提出申请至上报期间每个程序和办理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二)审查上报业务是否符合本行信贷授权规定。
六、风险分析
(一)根据需要,以不同角度补充分析申请人行业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和信用等风险情况;
(二)从本行信贷业务行业结构、期限结构等方面进行审查分析;
(三)针对风险情况提出风险防控建议。
七、审查结论
1、对本次申报的贷款(授信)业务出具明确的意见,包括授信对象、品种、金额、利率、担保方式、保证金比例和还款方式等;
2、贷款发放条件;信贷资金支付要求;贷后管理要求和其他要求。
审 查 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