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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制度与高等教育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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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制度与高等教育论文范文第1篇

体育评价的功能:①导向功能②监督检查功能③激励功能④筛选择优功能⑤诊断改进功能

测量量表:①名称量表②有序量表③等距量表④比例量表 影响体质的主要因素:①遗传与体质②环境与体质:⑴自然环境⑵社会环境

社会体育评价总目标:可以分为效能目标、职责目标、素质目标

运动技术水平包括:技术质量、技术容量、技术效果和技术学习能力

测量的三要素:1待测属性或特征 2法则 3数字符号 体育测验编制的基本原则:①科学性原则②可比性原则③适用性原则④相关、独立性原则 平衡性分为:静态平衡和动态平衡

体质的范畴:有五个方面1身体形态发育水平 2生理功能水平 3身体素质和运动能力发展水平 4心理发育水平 5适应能力 速度素质可分为:反应速度、动作速度和位移速度。 速度素质:是指人体快速运动的能力。

最大摄氧量:指人体的呼吸循环等机能达到最高水平时,在单位时间内所能摄取的最大氧量。

运动员选材:把先天条件优越,适合从某项运动的人才从小选拔出来,进行系统的、有目的的培养,以便取得优异的运动成绩。

体育测量::是指依照一定的法则,对体育领域中事物的属性或特征赋予数量的过程.

运动技能:是指人体运动中掌握和有效地完成专门动作的能力 柔韧素质:是指人体关节在不同方向上的运动能力,以及肌肉、韧带的伸展能力。

体质:是指人体生命的质量.

正中面:沿身体中线将身体切成左右对称两半的平面。 正中线:人体被正中面平分为左右两半,这一平面的前线及后线的正中垂直地面的线

矢状面:沿身体前后径所做的与地面垂直的平面 额状面:沿身体左右径所做的与地面垂直的平面 矢状轴:垂直通过额状面的轴(前后方向) 额状轴:垂直通过矢状面的轴(左右方向)

腋中线:躯干上通过腋窝前后皱襞连线中点向下所引的垂线 上与下:靠近头部的称为上;靠近足底的称为下 前与后:靠近腹侧的称为前;靠近背侧的称为后

内侧与外侧:靠近身体正中线的称为内侧;远离身体正中线的称为外侧

近端与远端:两肢靠近躯干的部分称为近端;远离躯干的部分称为远端

胸围:胸围的大小反应呼吸器官、胸部肌肉和脂肪的发育情况。 身体素质:也称身体适应性,是指人体在运动过程中所表现的力量,速度,耐力,柔韧,灵活,协调性。

前胸壁:①前正中线(或称胸骨中线):通过胸骨中央的垂直线。其上端为胸骨柄上缘中央处,向下通过剑突的中央,并可通过脐部向下延伸②锁骨中线(左、右):通过锁骨中点的垂线。它与前正中线平行,为前胸壁最重要的一条直线,与乳头线相吻合。③胸骨旁线(左、右):胸骨线与锁骨中线之间的一条垂线。

侧胸壁:①腋前线:通过腋窝前皱襞所作的垂线。腋窝前皱襞,从表面看似一条斜线,通过该斜线的上端与上肢下垂时相交的点坐垂线②腋中线:通过腋窝中央所作的垂线。与腋后线、腋前线等距③腋后线(左、右):通过腋窝后皱襞所作的垂线 后胸壁:①后正中线:通过脊柱棘突所作的垂线②肩胛线:上肢自然下垂时,通过肩胛 下角所作的垂线

胸廊横径:通过测量胸廊可以评价胸廊的形态特征及发育程度。体育测量评价的意义:①有利于体育决策的科学化和正确性②推进学校体育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③提高教师的评价能力,促进体育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提高④强化学生评价的理念,提高学生自我评价的能力 体育测验的客观性、可靠性和有效性

客观性:是间接衡量第Ⅰ过程中测量误差大小的一种量度。影响因素:①测试者水平②测验的规范化、标准化程度③测量的指标特征④测量的尺度

可靠性:是间接衡量第Ⅱ过程中测量误差大小的一种量度。影响因素:①受试者个体差异及能力水平②重复测量间隔时间③受试者能力发挥的水平

有效性:是指测量的结果真实地反映测量目的的程度。影响因素:①测量的可靠性②效标有效性③受试者总体特征④测量指标的数量

体育测验过程 :⑴①组建测试队伍②组织测试者认真学习、明确分工、明确任务和职责③测试实习④准备测验场地、设备和仪器⑤准备成绩记录的表格或测试卡及其用具⑵测验工作的进行①向试者说明有关事项②准备活动③测验前的练习④必要的提示⑤思想鼓动⑶测验后的工作①放松活动②整理测验场地、设备及仪器③检查所记录的测验成绩④安原计划及时分析处理测量资料

身体素质测量的意义:诊断和评价青少年儿童的身体素质水平,了解未成年人身体素质的发展状况;预测少年儿童的运动能力,为运动员选材提供较准确的依据;评价体育教学和训练的效果,为改进和提高教学和训练水平提供科学依据;测量与评价国民体质状况,为政府职能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身高测试方法:受试者取自然立正姿势站在底板上(两臂自然下垂,足跟靠拢,足尖分开30°40°),足跟、骶骨和两肩胛间与立柱接触,注意保持耳眼水平位。测试者将水平压板下滑,轻压其头顶点,两眼与压板呈水平位读数并记录,记录身高以厘米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填入表内,测量误差不得超过0.5厘米。

胸廊横径:测量仪器:测径规。测量方法:受试者取立位姿势,体重。

两臂外展60°左右。测试者站在受试者对面,将测径规的两端置于腋窝腋中线与第四胸肋或乳头水平线交点的位置,在平和的呼气之末读数。注意事项:测径规两触角的位置一定要位于同一水平面;受试者不得低头含胸。

胸围测量方法:受试者两足分立与肩同宽,两上肢自然放松下垂。测试者面对受试者,将皮尺上缘经背部肩胛骨下角下缘绕至胸前。男性和乳房未发育的女性,皮尺的下缘可经过乳头点测量,而乳腺已发育的女性,则皮尺下缘应经过乳头上方的胸中点(第四胸肋关节)测量。注意事项:测量时要注意受试者背部的皮尺是否折转,位置是否正确。测量时皮尺的松紧度要适宜,要量取呼气之末、吸气之前的胸围。

脊柱测评:测量方法:令受试者身着短裤立于测量计底板。足跟、骶骨及背部紧靠立柱测试者立于侧面,首先观察受试者耳屏、肩峰、大转子三点是否在同一垂线上。然后将测量计上的小棍前推,使其密切接触受试者的脊柱部分,根据棍棒在腰曲的最大距离,以及上述三点的相互位置进行躯干背部姿势的判断。

腿部形状测评:测量方法:令受试者裸露双腿取立正姿势站立。测试者立于受试者正前方,观察并测量受试者两腿内侧、两膝、足跟之间的距离,据此来判断其属于那种腿型。①直型腿②X型腿③O型腿

描述人体各环节长度的指数:①上肢长/身高100②指距/身高100③坐高/身高100④前臂长/身高100⑤下肢长/身高100⑥足长/身高100。以上指数主要是通过有关长度与身高之比,来衡量各环节长度的相比值。

描述人体各环节宽度的指数:①肩宽/身高100②骨盘宽/身高100③腰宽/身高100④手宽/身高100⑤足宽/身高100。通过有关宽度与身高之比,反映人体各部位的发育程度。指数越大,身体相对较宽,体格较强壮。

描述人体各环节围度的指数:①胸围/身高100②腰围/身高100③上臂放松围/身高100④上臂紧张围/身高100⑤大腿围/身高100⑥小腿围/身高100。通过有关围度与身高之比,来评价胸、腰、上臂及大、小腿的相对围度。指数大,相对较粗壮。反映人体各部位发育程度的常用指数。

描述人体整体发育水平的指数:①克托莱指数:体重/身高1000。反映身体的充实度,指数越大,相对体重越大②维尔威克指数:(体重+胸围)100。它反映了人体长、围、宽、厚度和组织密度,与心肺和呼吸机能密切相关,不仅是体格、体质的评价指数,而且也是一个很好的营养评价指数。③劳雷尔指数:体重/身高3次方10的7次方。、反映肌肉、骨骼、内脏器官及脂肪组织的发育状态,作为显示人体充实度和营养状态的指数④利维指数:根号3体重/身高1000。用以判断人体的充实度和营养状况⑤贝利迪西指数:根号3的10体重/坐高1000。用体重的立方根与坐高之比来判断营养状况和肥胖程度⑥布罗克指数:体重-(身高-100)。反映一个人的标准

体型的分类:①内胚层型-肥胖型。中等身高,身体呈圆柱形营养良好②外胚层型细长型。身材细长、头小面白、胸部扁平、四肢细长、肌肉纤细皮下脂肪沉积不多,皮肤和神经组织占相对优势③中胚型匀称型(运动员型)。身高超过平均身高以上,全身发育匀称、颈长而粗,肩部丰满。

正常人安静时血压变动范围: 收缩压90-120mmHg,舒张压为60-90mmHg.在安静状态下,收缩压高于130mmHg或舒张压高于90mmHg,称为高血压;收缩压低于90mmHg或舒张压低于60mmHg称为低血压。

体育测验过程:⑴①组建测试队伍②组织测试者认真学习、明确分工、明确任务和职责③测试实习④准备测验场地、设备和仪器⑤准备成绩记录的表格或测试卡及其用具⑵测验工作的进行①向试者说明有关事项②准备活动③测验前的练习④必要的提示⑤思想鼓动⑶测验后的工作①放松活动②整理测验场地、设备及仪器③检查所记录的测验成绩④安原计划及时分析处理测量资料

编制心理健康测验的操作流程:①确定测验的目的②确定测验的性质③确定测验的内容④建立测验的指标体系⑤编写和筛选题目⑥对测验的标准化处理⑦对测验的技术分析和鉴定⑧编写测验指导书

《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成年人部分)》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适用对象的分组与测试指标;第二部分是测试方法;第三部分是评定标准。适用对象为2059岁的中国成年人,按年龄、性别分组,每5岁为一组。测量指标包括身体形态、机能和素质。

运动员选材的基本内容:①体能:⑴形态⑵机能⑶素质②机能:⑴协调⑵技术⑶战术③心理能力④智能

社会体育评价目标之间的关系:①社会体育评价目标的三个组成部分基本上反映了社会体育的三个环节②社会体育评价目标的三个组成部分具有独立性,也具有统一性。③社会体育评价目标的三个组成部分并不是并列的,其核心是效能目标。 人的健康标准:

1、充沛的精力,能从容不迫地负担日常生活和繁重的工作而不感到过分紧张和疲惫,

2、处世乐观,态度积极,乐于承担责任,事无大小,不挑剔,

3、善于休息,睡眠好,

4、应变能力强,能适应外界环境中的各种变化,

5、能够抵御一般的感冒和传染病,

6、体重适当,身体匀称,站立时抬头,肩位置协调。

7、眼睛明亮,反应敏捷,眼脸部发炎,

8、牙齿清洁,无蛀齿,颜色正常,无出血现象,

9、头发有光泽,无头屑

10、肌肉丰满,皮肤有弹性。

选择和使用身体素质及运动能力成套试验时应考虑的问题(1)首先要考虑或明确测试者的研究或测量的目的(2)要考虑收试者的年龄、性别、发育水平以及运动能力(3)要考虑各种测量的条件,包括场地器材、测试人员等(4)要根据有关测验编制与实施的要求来选择或使用成套测验。

身体素质及运动能力的成套测验:①巴罗运动能力测验②斯科特运动能力测验③埃默里大学运动能力测验④勒森运动能力测验⑤卡膨特运动能力测验⑥其他国家中小学运动能力测验⑦我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评价指标和得分

哈佛台阶试验:测试器材:50cm高的台阶(成年男子用)、42cm高的台阶(成年女子用)、节拍器或事先录制好的录音带、收录机和秒表。测量方法:令受试者由相对安静状态开始,以每秒30次的节律连接登台阶150次,共持续5min。若中途不能以规定节律完成动作,即令其停止运动,并记录已完成登台阶的实际时间。动作要求:由直立姿势开始,①将一足放在台阶上面②在台阶上成直立姿势③一足落于地面④还原成开始姿势。定量负荷结束后,令受试者取坐位休息,并测量恢复期第

2、

3、4分钟前30s的脉率。

哈佛台阶评定指数=(蹬台阶运动持续时间(s)/2(第

2、

3、4分钟前30s脉率之和))100。简易评定指数=(蹬台阶运动持续时间(s)/5.5(第2分钟前30s脉率))100 12min跑测验:测量方法:受试者站在起跑线后,每一名受试者需一名计时员。受试者尽力自己最大力量跑完12min,12min内跑的距离即为测验成绩。听到停跑信号记下受试者的所在点。

引体向上:测量意义:主要反映相对于自身体重的上肢肌群和肩带肌群的力量及动力性力量耐力。适用于12岁至大学男生。测试方法:受试者跳起,双手采用正握方式握杠,握杠间距与肩同宽,呈直臂悬垂姿势。身体静止后,两臂同时用力向上引体,不可附加任何动作,当引体上拉躯干到下颌超过横杠上缘为完成一次。评价:引体向上的次数越多,受试者的上肢肌群和肩带肌群的力量及动力性力量耐力越好。

耐力素质测量的注意事项:①测量时,向受试者做必要的宣传鼓励工作,鼓励受试者尽力完成测验②进行肌肉耐力测量时,每个测试者应负责一名受试者的测量,并及时、明确地指出错误动作。错误动作不计入成绩。③耐力测量均测1次,测量后应让受试者自行放松④可用定时计数的形式测验肌肉耐力,时间可选择30s或1min.

柔韧测量

1、坐位体前屈。测量方法①受试者坐在垫子上,两腿伸直,足跟并拢,足尖自然分开踩在测量计平板上。②两臂及手指伸直,两手并拢,掌心朝下。③上体尽量弯曲用手指中指轻轻推动标尺上的游标向前滑动,直到不能继续往前为止,不能突然做下阵动作。④以CM为测量单位,记录,测两次,取最好成绩。

2、立位提前屈

3、俯卧背伸

4、前后劈腿、左右劈腿。

灵敏性测量往返跑(10m4):测量意义:主要反映受试者的速度及在快跑中急停、急起和快速变换动作方向的能力。适用于7岁至大学男、女生。测量方法:受试者手持一木块站在起跑线后,当听到跑的信号后,迅速从A线跑向对侧的B线外的横线上,用一只手交换木块随即回跑,直到往返4次,用秒为单位记录4次往返的时间。测量要求:受试者不准抛木块,不

能双手交换木块,取放木块时,脚不能越过A线和B线,违者重测。

评估制度与高等教育论文范文第2篇

一、立法前评估的现状及内涵

立法评估,作为提高立法科学性、民主性的重要举措,是近年来各省市正在开展并积极实践的制度。但我国大陆实务界和理论界普遍侧重于立法后评估的探索和研究,对立法前评估鲜有论及。立法后评估固然可以为修改完善立法提供全面的分析论证,却无法在立法之初就保证立法的正当性、有效性,使法律从颁布起就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一)立法前评估的现状

2008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来自香港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罗范椒芬列席会议时建议,每一部法律在向省、市、县征求意见的时候,是否也可以要求各级政府评估法律草案在当地实施的可行性、实施的能力和实施的规划,并介绍了香港的经验。香港每提出一项法律,提交立法会审议的时候,一定要提供财政编制的评估,还要评估公民、舆论的反应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以及是否可以长期维持这个政策[1]。

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的欧盟立法项目考察团,赴法国、西班牙、波兰三国就立法评估制度进行考察,了解了立法前评估的相关工作。但是我国人大系统,尚未有组织、开展立法前评估的实践。

2010年起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了立法前分析评估制度的探索,评估结果作为法规制定的重要依据。未来四川省级部门负责起草的每一部行政规章或地方性法规,都要通过成本和效益“测试”。评估的目的在于寻求立法的实际价值,判断制度投入是否大于社会效益[2]。在《四川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四川省政府令第235号)制定前,省法制办会同省气象局进行了专门调研,出具了一份长达10页的成本效益分析报告,不仅包含传统立项申请中必不可少的立法必要性,更详细测算了立法成本和实施成本。

理论界没有关于立法前评估制度的专门研究。有的是在研究立法评估、立法后评估时有所论及,有的是介绍国外立法前评估制度的情况。根据立法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实务界在法律案、法规案提出时,对立法必要性和主要内容的说明,可以视为广义上的立法前评估。然而我国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务中,都没有形成系统的、规范的立法前评估制度。

(二)立法前评估的内涵

关于立法前评估的内涵,有的认为,是指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机构,按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某项立法所要达到的目标、所要具体规范的内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对社会和公众的影响等所进行的评估[3]。有的认为,立法前评估是在进入正式的立法程序前,对某一领域的立法建议项目开展的立法前期调研和评估。立法前评估是一种预评估,既可以对立法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评估,也可以对立法的成本与效益作出一个预评估[4]。有的认为,立法前评估实际上是对立法机关所立之法的一种预评估。着眼点不同则评估内容有所不同,比如可能着眼于立法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评估,也可以对立法的成本与效益作出一个预评估[5]。有学者将关于立法风险评估的研究,基本等同于我们所说的立法前评估,认为立法风险评估是通过一些方法客观地将诸如对健康、安全、卫生、环境等的风险量化地表现出来,并考虑各种立法或者决策所带来的影响,以便人们进行比较和判断,从而作出理性的选择。通过风险评估,充分考量立法之前存在的社会风险,以及立法后可能导致的社会风险,以便采取减少或消灭风险的立法措施,实现社会风险的立法管理[6]。

笔者认为,立法前评估制度是立法工作机构、立法案提案人、其他相关机构或者组织,在法规通过前,按照一定程序、标准、方法对立法目的、内容、必要性、可行性、社会影响以及法规实施的成本效益等进行预测、评估,并将评估意见作为立法机关决策参考和依据的制度。

1.立法前评估与立法评估、立法后评估

我国关于立法评估的内涵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以立法过程为参照点,立法评价(估)包括了立法过程前评估(可称之立法前评估)、立法过程评估以及立法后评估[7]。有的认为,立法评估包括立法前评估(也称前瞻性评估)与立法后评估(也称回溯性评估)[8]。有的认为,广义上的立法评估包括立法前评估、立法中评估、立法后评估,其含义与立法预测接近。狭义上的立法评估仅指立法后评估制度[9]。有的认为,立法评估的考查重点是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可称为“立法效果评估”;还有的认为,评估的重点是立法是否有效解决问题,可称为“立法绩效评估”。

综上可知,普遍认为立法后评估是立法评估的题中之义,有的认为立法评估就等同于立法后评估。然而笔者认为,随着对立法评估研究的深入,不能不承认立法前评估作为立法评估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立法前评估与立法后评估作为立法评估组成部分的相同之处表现为:都是围绕立法目的对立法情况进行的评估;评估的内容都涉及合法性、必要性、有效性、效率性等内容;评估方法上都可采用成本效益分析、价值分析等方法。在对修订的法规进行立法前评估时,可以参考、采纳立法后评估的结论,避免评估资源的浪费。二者的不同之处主要有:启动的时间不同,立法前评估是在法规出台之前进行的评估;立法后评估是法规颁布实施一段时间后对法规进行的评估。评估的主导者在评估中的作用不同,立法前评估与立法后评估启动和实施的主导机关都是立法机关,但立法前评估中立法机关往往不直接掌握立法内容的相关工作情况,其具体实施要靠法规案的提案主体、政府相关部门或者有关组织,而且法规案的提案主体更清楚草案的内容、想要解决的问题和达到的目的;立法后评估中,立法机关更清楚立法的初衷和目的,更能准确地对法规的目的性进行评价。评估的侧重点不同,立法前评估侧重于对法规草案可行性、必要性等的预测,评估法规草案中的制度设置能否实现立法目的,是对法规实施效果的预测;立法后评估侧重于对法规实施情况的评价及存在问题的分析,评估法规是否按立法初衷运行并发挥作用,是否充分实现立法目的。

2.立法前评估与立法准备制度、立法论证

关于立法准备制度,有的认为,现代立法活动中的立法准备,一般指在提出法案前所进行的有关立法活动,是为正式立法提供或创造条件的活动,是为正式立法奠定基础的活动[10]。有的认为是指立法真正提上立法机关的立法日程之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而形成的各种制度。具体来说有立法预测制度、立法规划制度、立法论证制度以及立法草案拟订制度等[11]。有的认为,地方立法准备阶段,一般是指地方立法在提出法案前所进行的有关立法活动阶段。其内容主要有两项:一是地方性法规的立项(包括立法规划与计划),二是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12]。如果将立法准备理解为提出法案前所进行的有关立法活动,那么立法前评估与立法准备存在部分交叉。

关于立法论证,学界有的认为,立法论证是一定的主体对立法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论述与证明, 从而为立法机关的立法提供参考与决策的依据。它不仅可能出现在立法活动开始之前, 也可出现在立法程序进行之中, 还可出现于立法完成之后、法案公布与实行过程中。有着启动立法、确保立

法具备一定的条件、促进立法的进程以及保障立法顺利实施的功能[13]。有的认为,立法论证是特定的主体对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论述和证明的活动。其直接目的是为立法者服务,或提供参考性意见,或提供决策的依据。立法论证既可存在于立法前也可存在于立法中[14]。

由此可见,学者一致认可立法前、立法中的论证属于立法论证。根据立法法第四十八条“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我国大陆的立法实践中,在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时一般要求有关部门就所提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作出说明,在提案人提交的法规草案说明中也有对立法必要性及所规范具体问题方面的说明。然而对于说明的具体事项没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说明通常比较简单、原则,不可避免提案人在说明中列出的都是支持其议案的数据、事例。而缺少对法规适用的成本、对社会和公民的影响等的充分论证与说明。这种立法前对法律制定必要性及主要内容的说明、论述属于立法论证,不同于立法前评估。

那么立法前、立法中的立法论证与立法前评估是什么关系?笔者认为,立法前评估与立法论证有一定的重合,但是从评估、论证的程度来看,立法论证更广泛;立法前评估的标准、方法以及对法规草案的分析更细致和透彻。立法论证是法定的每部法规必经的程序;而立法前评估往往只适用于社会影响较大的、重要的法规。从立法阶段来看,立法论证贯穿于立法的全过程;而立法前评估是在法规通过之前所进行的预测评估。

3.立法前评估与法规立项论证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起开展的法规立项评估,在法规立项前,对某一个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出台时机,以及立法的主要思路、立法的预期效果等内容进行全方位的评估和论证,目的是对于该项立法是否应该列入当年的立法项目作出科学判断。这种立项评估在评估内容、标准方面与立法前评估有共同之处,但二者有明显的区别。在立法阶段,法规立项评估发生在制定立法计划前,立法前评估发生在法规通过前;在论证主体上,法规立项评估由人大常委会和政府法制办两个立项论证,而立法前评估尽管多主体参与但只出一个评估结论;在评估内容上,法规立项评估侧重于立法必要性、出台时机等,而立法前评估不仅关注这些问题而且关注立法拟规范的内容、拟建立的制度;在决策主体上,法规立项评估结果为主任会议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立法前评估结果既可能为主任会议,也可能为立法机关提供决策参考和依据。

二、国外立法前评估的经验

立法评估作为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制度,已被法制先进国家广泛采用。美国、法国、日本等国家十分重视立法前评估,经过多年的立法实践,已形成比较完善的制度。通过定量分析,特别是成本效益分析,合理分配立法资源,可实现立法必要性、效率性、有效性、公平性等方面的兼顾。

(一)美国的立法前评估制度

早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国会就通过决议:“行政部门提交的法律草案,须同时提出立法论证报告,且经过成本收益比较分析程序并由联邦预算局审核,方可提交国会通过。”[15]20世纪90年代美国国会第104届开始,正式将成本与效益分析方法贯彻在通过的每一部公法中。国会对各种法律方案的预算进行控制,主要由国会所辖的联邦会计总署以及各个委员会来承担。大量的国会立法也加强了对行政规章成本与效益的评估。如《1996年国会审核法》《2000年管制改进法》中,对行政规章的成本与效益评估作了具体规定。美国许多州议会也明确规定:“凡是所立之法的实施将直接关系到州财政支出或收入的,均应提交该法的立法成本分析报告,凡是具有上述情形而未提交立法成本分析报告的,议会有权不予审议或通过。”[16]

政府规章在美国法律体系中占有绝对多数的比例,总统令要求联邦行政机关只能颁布符合法律要求的、实施法律所必需的、公众迫切需要的行政规章;在决定是否管制和怎样管制时,行政机关应该评估所有可供选择的管制方案的成本和效益,包括不予管制的方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例如基于外交、军事的需要),在可供选择的管制方案中,行政机关应选择能使净收益最大化的方案。

(二)法国的立法前评估制度

法国政府在向议会提交法律案前,要先征询最高行政法院,由最高行政法院在规定的时间内就法律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效益性等提出意见。政府根据最高行政法院的意见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经内阁会议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议会两院之中任何一院进行审议(有关财政的法律案要先提交国民议会

审议)。最高行政法院对法律草案提出意见就是一种立法前评估。根据法国议会有关议事规程的规定,从2009年起,政府提交议会审议的法律案必须附有影响评估报告,对立法所要达到的目标、实施法律的成本、对社会和公众的影响以及用什么方式来实施等进行评估,从而促使政府审慎地提出法律案,并使议员更多地了解法律案的相关情况,方便议会审议。法国议会还设有由议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等参加的工作机制,共同就法律案的立法目的是否充分等重大问题进行探讨,提出意见。

(三)瑞士的立法前评估制度

瑞士政府制定相关领域政策的机构负责准备法律草案,有时法案先由利益团体代表、州以及政党组成的工作小组反复推敲,最后经政府官员确认。在起草法案过程中,一般只对立法中需要解决的诸多问题的一小部分进行评估作出“法律影响分析”,详细阐述制定法律的理由,并将立法成本,包括对所涉及的公民、公司和企业增加的负担进行核算并清楚列表。随后启动规模更大,也更为正式的法律起草咨询程序。立法评估的结果有时被咨询参与者运用在咨询程序中。咨询程序中的意见要归纳整理,形成报告。根据咨询结果,再次对法案进行审查,由联邦委员会决定下一步将采取的措施,出台法案的最终文本,“法律影响分析”也被进一步完善。然后法案还将经过政府部门的两道咨询程序,先是在低级的行政部门(办公室)咨询,而后是各部出具正式意见,最后根据联邦委员会的决定将法案呈送议会[17]。

(四)日本的立法前评估制度

日本内阁2007年4月修改的《关于行政机关实施政策评估的法律施行令》规定,除只在形式上作调整,或其修改对公民生活或社会经济影响不大的情况外,必须对所有规制性法律进行立法前评估。同时政府鼓励各部门对没有强制要求进行立法前评估的其他法律进行评估。日本立法前评估主要从必要性和效率性方面进行规制影响评估。评估方法包括:目的、内容和必要性分析、费用收益分析、费用收益关系分析、替代方案比较分析、听取专家和公民意见、明确复检时间和条件。日本的立法前评估要求尽量减少评估的不确定性;应当事后补充因情况紧急而缺失的评估内容;应加强评估实施部门和立法规划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其他国家的立法前评估,例如德国立法成本效益分析与评估包括法律实施前的预评估、伴随性评估、法律实施效果后评估等三个阶段。相对而言,德国政府更注重法律实施前的预评估。目前,德国在立法预评估方面已建立比较完善的评估体系; 伴随性评估受法律时效性限制,成果不很突出;实施效果后评估体系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之中。法律实施前的预评估的主要内容是:确立立法目标;是否已采取正确方法来保障政策性目标的实现;法律法规实施后,对计划外目标的影响和作用[18]。德国联邦政府内务部于2001年发布了一个立法效果评估手册,对立法评估进一步规范。

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努力,截至2010年11月,已制定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共237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法律法规的制定在规范社会秩序的同时,如果对立法的评估不充分、对社会制度的设置不合理,不可避免增加立法和执法成本,会为各级政府带来一些财政负担或者增加工作量,甚至对公民权利进行不必要的限制。由此进而引发的执法缺位或者司法跟不上法律的情况,会影响法律的权威性,也会削弱公民的法治观念。科学、合理的立法前评估可以促使提案主体审慎地提交法规案,同时可以让立法机关更多地了解有关法规案的相关情况,方便常委会审议时对法规案的立法目的、必要性等作全面评估。除此之外,立法前评估通过对立法后成本效益的分析预测,可以在法规中提前通过制度设计,降低执法成本,最大限度地减少负面影响。

三、立法前评估的制度设计

评估的制度设置应当围绕促进评估结果真实、客观并被采纳而设置。美国学者列维顿与休斯提出了影响评估结果被决策者应用与否的五个因素:(1)相关性。评估结果与法律政策问题相契合时,较能受到决策者的重视。(2)评估者与决策者之间的沟通。当评估者与决策者双方的沟通频繁无障碍时,评估者较能了解决策者的需求,评估结果较能为决策者所接受。(3)决策者所拥有的信息。决策者所拥有的信息愈多,愈会从不同的方面检视评估之结果,对于评估结果的要求与应用亦可能愈多。(4)评估结果的合理性。评估结果的合理可行性愈高,则被决策者考量采纳的机会亦愈高。(5)使用者的介入与提倡。当决策者(使用者)介入问题情境,同时倡导问题如何被解决时,则评估结果能受到重视与使用[19]。因此立法前评估应当围绕立法目的和法律政策,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全面、客观地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估。

(一)立法前评估的目的

立法前评估一是为法律的制定提供全面、充分、客观的信息;二是将评估结果以适当形式反映到法规中,提高法规审议、修改质量,使制定的法规成为“良法”;三是进一步实现公开立法、民主立法,促进社会对立法过程的参与和各方意见的表达。

(二)立法前评估的主体

从我国机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来看,没有必要再单独设立机关专门从事立法前评估工作。为保证立法前评估的客观、专业,立法前评估的主导机关一般应当是立法工作机构。立法前评估的参与者应当包括政府相关部门、相关群众团体、第三方机构、专家学者等。立法前评估的参与者对于立法中与其职能或者研究领域相关的内容,提供评估数据、信息,由第三方对评估内容出具意见。主导机关将评估意见汇总,并出具立法前评估报告。

立法工作机构主导、多方参与的立法前评估,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影响评估结果被决策者采用的因素之一是决策者的信息,而充分、全面的立法前评估,需要各相关行政部门、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参与,才能保证信息的充分。从组织开展立法前评估的时间、精力、评估经费保障以及对各方面评估参与者的组织、协调来说,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组织开展立法前评估,工作难度较大,因此应当允许立法机关工作机构主导开展评估。二是在立法准备阶段,由于立法的严谨性、复杂性,政府有关部门往往进行一定调研才提出立法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掌握大量的立法与执法信息,评估内容由它们提供,评估活动的成本更低。三是提案人必然有强烈的意愿证明其议案有积极效用,甚至可能是法规的执行者、利害方,必然倾向于采纳有利于其法规案、有利于其利益的评估内容。要求有关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广泛参与,能够促进评估结果的客观、真实,避免提案人为了使法规案顺利通过,在评估报告中只选择支持法规案的事实。

(三)立法前评估的对象和范围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尽管有的国家鼓励对所有法律案进行评估,但是少有国家将其作为强制要求。美国、日本进行立法前评估的都是“管制性”“规制性”法律(即作出“限制公民权利”或者“对公民课以义务”规定的法律)。立法前评估本身也有成本,其制度设置应当尽可能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因此,地方立法应当对社会影响重大的法规案进行立法前评估。具体而言,应当是:(1)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法规案;(2)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或可能对经济、生产力、竞争、就业、环境、公共安全等产生实质上负面影响的行政管理类法规案;(3)限制公民权利、改变授予资格、增设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行政管理类法规案。明确立法前评估的对象范围有利于克服评估制度启动的随意性,避免应当评估的不予评估或者不必要评估的花费大量资源进行评估。

(四)立法前评估的标准

第一,必要性。评估立法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是否符合上位法的宗旨目的、与法律体系是否协调衔接、上位法是否存在即将出台或修订的情形、立法时机是否适宜、是否有立法的必要。

第二,效率性。通过比较成本与效益,分析立法能否以尽可能小的投入获得大产出。是否有其他规范社会关系的方案(包括不立法的方案),法规的制度设置是否为各种可选择的方案中效益最大的,部门职责是否存在交叉,对职权的分配是否最便于管理。

第三,有效性。预测法规的实施效果能否达到预先设定的目标。要实现立法目的需要的社会条件、技术条件是否具备,能否获取足够的人财物力资源支持。行政部门在执行能力和工作效率方面能否满足法规的要求。制度设置选择能否获得社会的认同与支持。在解决既有问题的同时,是否有负外部性效应。

第四,公平性。评估法规如果实施,制度运行所产生的费用是否得到公平分担。权责的分配是否平衡、适当。因法规实施而受到不利影响的群体,其受到的不利是否应当;如果不应当,其受到的损害是否得到填补。

(五)立法前评估的方法

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可行性愈高,则被决策者考量采纳的机会亦愈高,而合理的评估结果离不开正确的方法。立法前评估主要可采用以下方法:

1.目的、内容和必要性分析。通过分析社会现状和面临的问题、现行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产生问题的原因、维持现状会导致的后果,以说明制定、修改、废止法规的目的、内容和必要性。

2.成本效益分析。是对法律的成本与效益之间

的关系进行研究,以确定法律实施所获得的效益是否超过其成本,法律方案的选择及实施是否存在经济上的正当性。这一方法是美国联邦政府各部门制定行政规章时最为常用的方法,其制度发展也很完善。此外,很多较为发达的国家近些年来也纷纷采用,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使之规范化,如英国的《准备守法成本评估修正守则》、德国的《联邦法律案注意要点》、荷兰的《立法指导原则》、芬兰的《法律规范法》、加拿大的《联邦立法政策》等都规定了行政立法的成本与效益评估原则。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尽管国务院《依法行政纲要》中对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有所提及,但实践中并未全面推行,尤其是在地方立法领域,立法的成本预测和效益分析几乎一片空白,直接导致立法的随意性、盲目性大,只管制定、不计成本的现象突出,立法的效益不高。从成本的内容来分,包括立法成本、执法成本、司法成本、守法成本。从成本的影响程度来分,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法规制定、实施过程中直接的成本支出,间接成本是法规制定、实施的外部影响所产生的成本。效益是法规在现实生活中合乎目的有效实施所带来的经济、社会秩序、价值观念上的有益增量。成本、效益都有可计量的和不可计量的之分,可计量的成本、效益是指可以通过货币、时间等形式的数值反映出来的成本或效益;不可计量的成本、效益主要指对制度的影响、对社会观念的影响等难以通过数值形式反映出来的成本或效益。

成本效益分析要设定分析的期间,并需将未来的价格换算成现在的价格,并应尽可能列举所有可能产生的费用和收益。为使评估客观,尽量将费用和收益定量化或货币价值化。无法定量或货币价值化的,则进行定性分析。

成本效益分析法可以比较直观地看出立法效益的大小,效益最大化是立法的追求但是经济效益不是社会的全部追求,成本效益分析对于衡量政府对经济的规制(如对于市场准入、市场活动的许可、关税、价格、工资等的规制)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但成本效益分析是一种实证主义方法论,将价值与事实分开。社会行动并不仅仅取决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其与社会价值之间亦存在根深蒂固的联系。因此在社会领域立法中,过分地强调成本效益分析,可能造成对立法价值的漠视。

3.替代方案比较分析。设定几个备选方案分别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比较出最佳方案。作为备选方案一般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情况:不制定法规的方案;除法规列出的规制方式以外的其他规制方式;设定不同行政主体或行政管理手段等。

4.听取专家和公民意见。评估的主要信息由有关政府部门提供,要避免其评估的倾向性,一方面应当设置尽可能全面、客观的评估指标,另一方面就是多听取利益相关者和第三方的意见。因此,应收集公民和专家对法规草案的意见以及对立法前评估结果的意见。

(六)评估的指标体系

同一评估事项在不同类型的法规中重要程度有所不同。例如立法的经济效益是经济法中的首要考量因素,但在社会领域立法中则仅有参考的意义,只要不超出财政或社会的负担能力,能够保证制度的运行即可。地方立法主要涉及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这三个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价值追求、基本原则等有所不同,同时每个法律部门中的法律又涉及不同方面。例如行政法包括规范行政机关行政权力、加强内部监督方面的法律,国防外交方面的法律,公安、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教科文卫体方面的法律,司法行政方面的法律,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等。每一方面的法律在评估时侧重点亦应有所不同。因此,立法前评估应当根据各个法规案类型和拟规制内容的不同而在评估方案中确定不同的具体评估指标。在对法规案进行总体评估的基础上,可以有针对性地对某些制度或规定进行更加细致的分析评估。然而为保证评估结果的全面、客观,可从以下几方面确定评估指标体系:

1.相关基本情况

一是上位法及相关法的立法情况,包括上位法出台时间、有待补充和细化的内容、是否有制定和修改计划等。如果上位法即将修改,则一般而言地方立法应当暂缓出台,避免地方性法规出台不久即因与上位法的修改内容发生抵触而频繁修订。另外,法规草案内容与相关法规、部委规章的规定是否有不一致也应当进行评估,以确保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避免只站在某一部门的角度,对于综合性、全局性的问题把握不够或漠不关心,导致立法内容交叉,就同一管理事项出台多项内容存在交叉、重合甚至是相互抵触或矛盾的规定,使守法者无所适从。

二是本地相关工作情况,包括本地主要工作制度及实践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相关问题产生的原因及改进的对策建议。只有对本地情况有充分了解,才能保证法规体现地方特色,更符合本地实际。

三是立法必要性,除法律手段外,对法规规范的主要事项还有哪些调整手段,如政策要求、道德约束、行业自律、村规民约等。评估其他社会关系调整手段是否不足以实现立法目的,分析如果不立法、不规范这些内容可能产生的后果。

四是立法时机是否成熟,例如法规草案中的主要制度刚刚试行或者社会各方面对主要制度、主要内容的认识存在根本对立的重大争议,则不适宜立即立法。如果修订法规,则应分析原法规实施时间是否够长,执法中的问题是否充分暴露。

2.立法成本分析

立法成本主要包括立法调研、论证、修改的成本,立法后法规宣传的成本以及法规实施的物质准备,如人员编制审批、工作场所建设、规范制度确立、执法人员培训等。立法过程是一个表达意见、凝聚共识的过程,主要成本均为可计量的成本。

然而,在对成本效益进行评估时,应当注意到,通常而言成本与效益成负相关,然而立法成本与其他成本不同,其成本越高,可能立法的论证、调研越充分、立法质量越高、法规的实效性越强,那么立法所产生的效益就越大。而且立法成本主要产生于法规实施之前,实施后的立法成本微乎其微。要提高法规的实效性,重点是控制执法成本、司法成本和守法成本。当然,立法成本、执法成本是一项公共负担,最终是由纳税人承担,因此应当使其自身效益最大化,也就是取得最好的效果付出尽可能小的成果,但就我国目前立法实践来讲,不应当强调减少立法投入。

3.执法成本分析

不同类型的法规,执法成本分析的重点有所不同。地方性法规主要涉及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

行政法的执法成本分析应当围绕法规拟规定的内容做以下分析:

第一,职责调整。对于增设行政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存在职权调整的情况,应当评估是否为行政管理所必需,是否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如果将原属于某一行政部门管理权限范畴的事宜通过立法的形式调整为其他行政部门的管理范围,应当评估这种调整是否减少执法成本、方便行政相对人。如果将行政部门的职权撤销或转授其他组织,应当评估是否存在弱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现象,避免行政部门在立法中通过授权、委托或直接改变或变通上位法的规定等形式,以“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中介机构脱钩”等为借口,将原本应该由自己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承担。对于新设的职权应当有必要的权力监督、制约措施。

第二,对于法规中关于财政投入的直接规定。应评估财政支出的增加是否在财政能够负担的限度内,该财政支出的增加是否会造成既有公共服务水平的不必要降低。

第三,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成本分析。评估主管部门职责与该项行政管理的相关性、是否由其管理成本最小(即最便于监管);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的可行性;执法人员构成情况,能否满足该行政管理需要。

第四,相关行政部门增加的管理成本。评估各有关部门的相关职责及必要性,各部门对于这种职责分工有何异议,部门间协调配合的可行性及增加的工作量。避免权责不清或者部门之间难以协调引起的推诿、扯皮或者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

第五,对于增加行政许可(含非许可类审批、备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管理手段的法规案。应当根据对现有社会秩序混乱原因的分析评估这种行政管理手段的增设是否为社会秩序维护所必需,衡量其设定是否违反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规定,是否有存在增加不合理的强制性管理手段来强化部门垄断或行业垄断的情况,分析该行政管理手段的种类、额度设置的科学性,并对单位行政行为的经济成本(人、财、物及时间)进行预测。

第六,行政权的监督制约制度。包括通过立法增设的内部监督的成本,如内部审批、备案或者廉政教育制度等的成本以及增加的外部监督的成本。

第七,保证法规实施所增加的行政成本。包括执法中所增加的人员编制、执法装备及其他财政支出。

执法总成本既包括可计量的执法成本(财政投入+执法相关人数工资+执法装备投入+相关部门增加的工作成本+其他),又包括不可计量的执法成本。可计量的执法成本应尽可能换算成货币计量方式,便于进行成本的比较。

社会法的执法成本分析应包括权力配置是否方便提供公共服务或社会福利,享受社会福利或公共服务的条件设定是否合理等。经济法的执法成本分析应评估行政权的配置是否构成对市场经济的不当干预、财政支出是否会造成或扩大市场主体间的不平等、权力配置是否有利于监管且尽可能地方便市场主体、管制条件的设定是否合理等。其重点是分析立法对市场机制的影响,是否有利于平等竞争,是否造成市场主体获利机会的不平等,是否造成或加剧垄断(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贸易壁垒),制度设置是否有利于诚信体系的建立、加强,是否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等。

4.守法成本分析

行政法的守法成本分析主要包括:

第一,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分析,包括分析群众从事违反法规草案规定的利益驱动(可能是节约成本、节省时间、风俗习惯等),分析法规实施后的受益群体及其受益大小,也有权益受损群体及其受损程度。

第二,履行单位行政审批行为或者缴纳行政收费或者使其行为符合法规要求而不被处罚所要付出的成本(可计量的守法成本),以及对原有社会自发规制方式的影响,对公民权利、自由的限制或者对原有公民权益保护水平降低的程度等(不可计量的守法成本)。

社会法的守法成本分析,包括分析既有权益受损群体及其受损程度,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除由政府负担外是否有其他负担主体,上述受损或增加的义务(负担)是否合理,是否应得到补偿,申请社会福利或获得公共服务所要付出的成本(如申请的费用等),法规案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改善民生、缩小贫富差距,获得社会福利或公共服务的同时是否有对公民权利、自由的限制等。可计量的守法成本是:人均申请获得公共服务的费用人数+其他符合申请条件要付出的成本。

经济法的守法成本分析应包括分析法规案所增加的经济负担及其承担主体、受损或增加的义务(负担)是否合理、是否应得到补偿,遵守法规所增加的成本(如获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费用、增加的质量监管人员或设备等),对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不当限制等。可计量的守法成本为人均申请获得许可证或交纳税费的费用人数+其他成本。

5.纠纷解决成本分析

预测因法规实施所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的成本、行政诉讼的成本、民事诉讼的成本等。

6.立法的效益分析

行政法的立法效益主要包括:预测因行政管理而减少的社会损失的价值,因改进制度而节约的行政成本,对社会管理秩序的改善,对社会公平的促进,对公民权益的保障,通过立法促进社会共识的建立、民众意愿的表达等。

社会法的立法效益主要包括:因行政管理而减少的社会损失的价值,增加的社会福利及受益群体,增加的社会福利总量,分析社会福利的种类及受益群体,对社会公平的促进,对公民权益的保障,通过立法促进社会共识的建立、民众意愿的表达等。

经济法的立法效益分析包括:预测因避免市场失灵而减少的经济损失的价值,增加的经济利益及受益群体,优惠政策为每个相对人增加的经济收益、享受优惠政策的群体及人数、这种优惠是否造成市场主体之间地位的不平等,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改善(预测达到的理想秩序),对技术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的促进,通过立法促进社会共识的建立、民众意愿的表达等。

7.法规实施情况预测

预测立法的总体成本效益,可计量立法总收益为立法总收益立法成本执法成本守法成本司法成本。不可计量的立法总收益则是对重要影响因素进行权衡作出分析。

分析立法论证调研中社会普遍关注的内容,相关内容和制度是否有替代方案。预测法规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包括预测法规实施后既得利益受到不利影响的群体规模以及可能的反应,民众在经济成本上对行政规制的可接受程度,法规草案与社会公德、价值观等的契合度,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政策的要求。

评估在哪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有必要对法规的有效性重新进行评估,并预测法规的有效期。

(七)评估指标分析

不同类型的法规所追求的价值不同,因此在评估指标得出结果后,评估分析的侧重点亦有差别。行政法应在社会秩序与公民自由之间实现平衡,对行政管理类法规进行评估时,既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建立或维护社会秩序,又要考虑行政管理的成本效益、社会的可接受程度等。对经济方面的立法而言,效率是其重要的价值追求,评估时应当优先考虑成本效益分析,如果经济成本高于收益,则通常没有必要立法,除非基于外交、军事等方面的需要;另外,是否对自由市场造成不当干预,也是经济法立法评估中应当重点考虑的方面,法律只是社会控制方式的一种,行政手段在经济领域运用不当可能影响市场机制的自发形成和发展,因此应当谨慎,以必需和适当作为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经济的条件。对于社会领域立法,人权、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在进行立法前评估时,应当重点考虑法规提供的公共服务或社会

保障的覆盖范围、运行方式等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保障弱势群体权益,而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尤其是经济效益不是重要的考虑方面。

对评估指标的分析不是简单地对可计量的成本效益进行加减、对不可计量的成本效益比较理由多少,而是要进行全面衡量。例如对烟花爆竹燃放的行政管理,曾有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南京等282个城市立法禁放烟花爆竹,而“禁放”法规自出台之日起就遭到了民间的挑战,可谓屡禁不止,在十几年的较量中,已有一百多个城市有限度解禁,将燃放烟花爆竹的权利还俗于民。在制定“禁放”的地方性法规时,主要考虑到一是爆竹伤人事故频发,有的城市一年春节就伤500余人。二是易引发火灾,每年春节期间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2009年中央电视台新址北配楼火灾就是违规燃放烟花所致,大火燃烧了近六个小时。三是制造噪声,据测量,除夕噪声平均值为92分贝,瞬时值高达121分贝,严重损害市民的身心健康。四是造成城市环境污染,除了给空气带来大量烟尘,还留下了大量的垃圾。此外,世界许多大城市,都已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20]。

支持“禁放”的观点科学、合理,但并不全面,对执法成本也没有进行预测评估。反对“禁放”烟花爆竹的观点,一是春节、元宵节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的传统习俗,政府在节日庆典活动中也会组织燃放烟花,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民对该项法律规定的可接受度。虽然这是一种不可计量的守法成本,但却是由“禁改限”的主要推动力。二是“禁放”的执法成本过高、执法效果低。据统计,禁放工作开展期间,北京市每年都要组织公安民警、武警和治保积极分子16万余人次进行巡逻控制、治安检查。可以说这是一种人海战术。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具有很强的机动灵活性,往往难以人“赃”俱获。即使投入再多的人力也不够用。三是对“禁放”法规的宣传教育所付出的成本。

由此可见,支持“禁放”的理由明显多于反对“禁放”的理由,而且其科学性更强,禁放更符合保证健康、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等的要求。然而不能因此就草率地认为应当全面“禁放”烟花爆竹,应同时看到,由于传统习俗的影响,民众的对“禁放”可接受程度不够高,而且执法成本过高,这就难以保证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要做到正反两方面的观点和利益兼顾,在当前社会条件下,对节日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需求从“堵”变“疏”、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由“禁”改“限”,更能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法规的可行性也更高。

总的来说,立法前评估的指标分析应当进行价值观指导下的实证分析,以每个法规不同的立法价值追求为导向,结合实证调研获得的定性、定量分析结果,综合评估法规的立法目的、内容、必要性、可行性、社会影响以及法规实施的成本效益等内容,确定“是否应当立法”和“立什么样的法”。

(八)立法前评估的程序

评估的准备阶段,主要任务一是确定评估对象,解决评估什么的问题;二是制订评估方案,针对每个法规草案的不同,由第三方机构、政府相关部门与立法机关共同确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的目的、意义和要求,确定评估标准、评估方法,说明评估的时间、地点及工作进度以及评估经费的筹措与适用等问题,挑选和培训评估人员等。其核心是共同确定具体的评估指标体系。

评估的实施阶段,由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评估指标和掌握的信息、数据,完成自评报告。然后由第三方机构对政府部门自评报告内容是否客观、准确进行评审,并对各项指标对该法规的重要程度提出意见,出具评审意见。主要任务是利用各种途径全面收集法案实施的各种信息;运用确定的评估方法综合分析各种信息等。

评估的完成阶段,立法工作机构从立法实务角度,提出对立法前评估的自评报告、评审意见的采纳建议,作出评估结论,供立法机关决策时参考。

(九)立法前评估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尽可能减少评估的不确定性。由于立法前评估是对法规实施效果的预测,因此应说明取值依据和误差范围。二是应事后补充因情况紧急而缺失的评估内容。在特殊情况下可变通性地进行可能的立法前评估,但事后要进行必要的补充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说明原因。特别是评估报告提交后,政策、执法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予以说明。三是加强评估实施部门和立法规划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立法前评估的关键是评估体系的科学性和评估数据的真实性。政府有关部门评估涉及其自身的立法项目时,不可避免其以该项立法必要且可行为目标进行评估活动,而评估的主要数据只能靠其提供。因此需要立法机关的适当引导和监督,确保评估不是搞形式、走过场,不是单纯进行评估,而是通过评估对法规实施中可能发生的实际问题进行考察,真正起到提高法规实效的作用。

四、立法前评估的实践

2011年青岛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立法前评估的探索。对2011年立法调研项目《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管理条例》和《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开展了立法前评估。主要有以下经验:

第一,关于立法前评估的阶段。立法前评估是对法规草案、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评估还是在法规草案尚未形成的阶段就进行评估?青岛市此次立法前评估没有采取对法规案进行评估,而是对列入当年立法计划的立法调研项目进行评估,并将其作为是否将该项目列入明年立法完成项目的参考。之所以没有像国外的普遍做法对法规草案进行评估是因为我国进入人大审议程序的法律案、法规案最终未获通过的数量极少。在这样的形势下,将不必要立法或者暂时不适合立法的项目排除在立法计划之外或者不列入立法完成项目,就变得更为重要。尽管这样存在一定的缺点,例如在法规案尚未形成的时候进行评估,评估的对象不够明确,立法前评估不是法定程序,对法规案的内容亦无约束力,其后的法规案对立法主要内容有所增减则可能造成评估的浪费或者评估不充分。然而,从更好地实现立法前评估的价值,避免不具备立法条件的法规进入立法程序,造成立法资源浪费的角度,将立法前评估扩展至法规通过前的立法准备阶段,更符合我国国情。

第二,关于立法前评估的主体。青岛市的立法前评估由多方主体参与。立法工作机构提出评估指标,并征求各方意见后实施。《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由青岛市城乡建委进行自评,依托青岛理工大学兼有法学与建筑专业以及参与再生粗骨料国家标准制定的优势,由其作为第三方机构对政府部门自评报告进行评审提出意见;《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由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自评,由青岛市社会科学院作为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立法机构根据各方意见和结果,提出是否将该立法项目列入下一年完成项目的建议,形成立法前评估报告,供青岛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策参考。

第三,关于立法前评估实效。通过政府部门的评估和专家评审,对于是否立法、何时立法、如何立法等问题能够从不同角度,有更全面、细致、客观的考虑。例如在《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的评估中,政府部门认为国家《标准化法》修订迟迟未列入日程,存在不同意见,涉及各方利益博弈,因此不能等国家《标准化法》修订,而应及时出台地方性法规。而针对同一事实,专家评审意见则认为,标准化立法工作涉及各行业之间、各部门之间、企业与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等等复杂的利益关系,争议和分歧激烈程度可想而知,因此法律调整机制的确立十分困难,在国家立法尚未对此进行规范的情况下进行地方立法,面临着实际的困难:标准化法应当修订而尚未修订,如果地方立法遵循国家立法的体系,那么就是一个一经产生就滞后的立法,其立法意义很微弱;如果不遵循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体系进行地方先行立法,那么仍将存在如何与未来修订完成的《标准化法》协调统一的问题,而做到准确预测国家立法草案并完全不抵触非常困难,所以就立法时机而言,值得谨慎考虑。通过立法前评估充分了解不同意见,有利于作出科学、可行的立法决策。

总之,立法前评估尚在起步阶段,要建立适合我国立法工作实际的立法前评估制度,还须进一步研究探索、总结完善,进一步实现节约立法资源、推动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目标任务。

注释:

[1]杨华云:《代表建议人大立法先评估 法律起草应避免利益部门牵头》,腾讯网,http://news.qq.com/a/20081224/000823.htm,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1月7日。

[2]郑锐:《四川今年起将在全省推广立法前分析评估制度》,腾讯网,http://cd.qq.com/a/20100104/001735.htm,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1月7日。

[3]徐平:《国外立法评估的启示》,载《人民政坛》2010年第11期。

[4]胡颢:《我国地方立法效益评估制度研究》,复旦大学2008年法律硕士学位论文。

[5][7]汪全胜:《立法后评估概念阐释》,载《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6]何跃军:《立法的风险评估》,载《人大研究》2010年第11期。

[8]张潇:《关于重庆“立法回避制度”的案例分析》,兰州大学2010年法律硕士学位论文。

[9]杨道现:《行政立法预测机制研究》,重庆大学2009年法学理论硕士学位论文。

[10]周旺生:《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版,第197页。

[11]汪全胜:《试论构建我国的立法准备制度》,载《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

[12]穆中杰:《地方立法准备阶段应坚持的基本原则》,载《河南工业大学学报》(哲社版)2009年第2期。

[13]汪全胜:《立法论证探讨》,载《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3期。

[14]史银升、赵会生:《立法论证刍议》,载《人大建设》2002年第1期。

[15]龚祥瑞:《美国行政法》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4页。

[16]孙潮:《立法成本分析》,载《法学》1994年第10期。

[17]艾志鸿:《瑞士的立法评估》,载《新疆人大》2007年第12期。

[18]魏明、张雅萍:《德国立法成本效益分析与评估体系》,载《水运科学研究》2007年第1期。

[19]Leviton L.C. and Hughes E.F.X.,Research on the Utilization of Evaluations:A Review and Synthesis,Evaluation Review,5(August),1981,PP.525-548

[20]参见盛华东:《首都为什么禁放烟花爆竹北京“禁放”规定出台经过》,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2515/8553/802583.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1月21日。

(作者单位: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

评估制度与高等教育论文范文第3篇

2012年10月5日-7日,由兰州大学管理学院和中国地方政府绩效评价中心主办的“公共绩效治理:国际学术前沿与全球实践经验高端论坛”在兰州大学召开。来自美国、英国、澳大利亚、中国内地和港澳台地区39所高校、研究机构以及政府部门的55位从事政府绩效管理和公共治理研究的一流学者和资深政府官员出席了本次论坛。中国行政管理学会执行副会长兼全国政府绩效管理研究会会长高小平教授到会就政府绩效管理研究的重要性、我国试点情况以及学科建设等发表了重要观点。本次论坛的主题是“以公共价值为基础的政府绩效治理:公共部门获得合法性的基本战略和途径”,与会学者和政府官员围绕这一主题,就以公共价值为基础的政府绩效治理、政府绩效管理的理论思考、政府绩效管理的实践发展以及政府绩效管理研究的多元视角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的交流和讨论,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并达成了重要共识。

一、以公共价值为基础的政府绩效治理

自1995年哈佛大学马克·穆尔教授提出公共价值概念以来,西方学者对于什么是公共价值、如何创造公共价值以及公共价值管理问题展开了持续研究并发表了一系列成果。近年来,国际公共行政学界尤其注重对于公共价值的研究,《公共行政评论》、《澳大利亚公共行政学报》等公共行政学重要杂志均开辟专栏对这一问题展开讨论。2011年10月,以兰州大学包国宪教授为首的研究团队在美国波特兰举办的第二届政府绩效管理与绩效领导国际研讨会上首次提出了以公共价值为基础的政府绩效治理理论,并接连发表了系列成果。这一问题在这次论坛上也成为最为重要的讨论议题,多位学者发表了相关研究成果,政府绩效管理的研究范式开始从新公共管理向以公共价值为基础的政府绩效治理转换。

美利坚大学罗森布鲁姆教授关注非任务性公共价值在当代绩效导向的公共管理中的地位,他认为公共管理绩效对于结果和资金价值的关注所引发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非任务性价值(Non-mission Based Values)的缺失。他提出了同时测量非任务性价值和结果(Results)的需要,认为非任务性价值对于公共行政而言是核心的,并通过价值与结果、价值与管理的区分论述了测量非任务性价值的重要性。罗森布鲁姆教授提出了一个任务性价值和非任务性价值的平衡计分卡,包括政治系统、宏观政策、任务结果和管理绩效等四个方面,并进一步指出在同一周期上对每一个方面的测量可以保证机构或者项目不会忽略管理、政治和法律价值。兰州大学包国宪教授的报告围绕论坛的主题展开,他总结了新公共管理背景下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的贡献、困惑和理论反思,认为传统的政府绩效管理在提高政府效率和提高顾客满意度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政府绩效管理实践中却涌现出了大量的疑问,从理论上讲,这就聚焦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问题,即为什么政府的产出和结果会有差距?包国宪教授阐述了绩效损失的概念,认为从绩效生产的角度看,绩效损失等于结果与产出之差,产生绩效损失的原因主要在于:第一,由于管理方面的问题,投入没有充分转化为产出,这一方面的问题通过管理工具、手段和流程的优化可以得到改善,第二,一部分产出偏离了社会基本需求,未能体现公共价值,只体现了市场价值,而社会建构缺位是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他提出了以公共价值为基础的政府绩效治理理论,认为政府绩效治理是在政府绩效的社会价值建构、组织管理和协同领导三个系统的互动作用下,生产符合基本公共价值的绩效过程。在此次论坛中,包国宪教授基于他提出的以公共价值为基础的政府绩效治理模型(PV-GPG模型),对治理绩效的内容进行了阐述,并对模型中的关系和机制进行了解构,为下一步开展实证研究提供了概念逻辑。美国波特兰州立大学道格拉斯·摩根教授也关注政府绩效管理的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间的关系问题,在以《绩效测量的信任范式和效率范式:对于地方政府领导和角色的启示》为题的报告中,摩根教授认为一个以价值为基础的领导和治理路径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是具有本质意义的。他以价值表达的处所为横轴,以价值表达的结构和手段为纵轴勾勒了公共价值表达、传导和创造的过程,论证了为什么一个价值为中心的路径在地方政府管理中是最为本质的,并提出了学术界应该在以价值为基础的治理和领导中扮演的角色。最后,摩根教授提出了包含政策发展,政策制定,政策管理和执行以及政策评估和反馈等阶段的以价值为基础的地方政府治理战略,并从个体、结构和政策三个层次提出了激励地方政府实施以价值为基础的治理的战略。美国波特兰州立大学盖力文博士则重点介绍了以绩效为基础的公共领导的内涵和本质,提出了工具性治理、公共价值的社会建构与表达框架并构建了以公共价值为基础的实践路径。

在本次论坛中,包括罗森布鲁姆教授在内的多位国内外专家聚焦或开始关注以公共价值为基础的政府绩效治理理论,包国宪教授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已经提出了对以公共价值为基础的政府绩效治理模型进行解构的基本思路,摩根教授的研究已经涉及以公共价值为基础的地方政府治理战略,这些前沿性工作为政府绩效管理研究提供了新的方向和路径。

二、政府绩效管理的理论反思

从新公共管理产生的那一刻起,对于新公共管理的批评就没有停止过,对于产生于新公共管理的政府绩效管理理论的反思也是一样。在此次论坛上,多位学者就政府绩效管理理论进行了反思,提出了未来的研究问题和思路。

(1)政府绩效管理研究存在的问题的和解决路径

以中国的双轨制和罗伯特·艾克尔斯教授发表的绩效测量宣言为借鉴,中国人民大学蓝志勇教授提出了绩效测量协助领导,而不能取代领导;绩效测量需要具有柔性和动态性;绩效测量总能得到结果以及成功的绩效测量可能来自于测量“被认为不能被测量的事物”等观点。美国佛罗里达州立大学杨开峰教授就绩效测量研究的若干新方向做了主题报告。在对结果导向的管理(Managing For Result,MFR)研究现状进行了深入剖析的基础上,他提出了绩效测量未来研究的9个领域,包括更加广泛的理论路径,中层(Middle-Range)理论和机制,结果导向的管理与合作治理,社会媒介与结果导向的管理,对本质问题的回归,民主化结果导向的管理,绩效信息、认知科学与行为经济学,设计科学与结果导向的管理以及结果导向的管理与文化等。澳门理工学院陈庆云教授则围绕政府绩效管理研究的“结果为本”特点,提出了十个亟待讨论的研究问题,包括组织绩效、员工绩效和领导绩效之间的关系,硬绩效与软绩效之间的关系,组织内绩效与组织外绩效之间的关系,长远绩效与近期绩效之间的关系,绩效管理的系统提出与其后发展之间的关系,多元利益绩效与单元利益绩效之间的关系,绩效管理研究中的二元方法论和多元方法论之间的关系,绩效管理研究中因与果之间的关系,绩效管理研究中诸因素之间多关系以及绩效管理研究中奖励与惩罚之间的关系等。中山大学蔡立辉教授主要关注政府绩效管理的科学化问题。他认为政府绩效评估面临的科学化问题是基于政府绩效评估的实践提出来的并且广泛存在,主要包括政府绩效评估的价值取向问题,如何实现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如何确定绩效目标、绩效标准,如何构建评估指标体系,如何设置分值和赋予权重,如何实行分类评估以及分类评估之后各类被评估者的评估结果如何进行横向比较,如何选择与确定评估主体,以及如何获取评估资料,如何识别评估资料的真伪及其对绩效评估的价值等,而这些问题必须通过“政府+专家”的模式加以解决。以往政府绩效管理的研究更加侧重于基于实践经验的技术和模式,而这将伴随着以公共价值为基础的政府绩效治理理论发生变化,政府绩效治理中的国家、政府和社会合作将成为新的研究重点。

(2)新公共治理与政府绩效管理

英国爱丁堡大学史蒂芬·奥斯本教授是最早提出新公共治理理论的研究者之一。奥斯本教授认为在新公共治理背景下,公共服务系统是重要的,而对于关系的治理与专业技术对于有效的公共服务而言同等重要,同时,公共服务价值和公共服务使用者的核心角色对于有效的公共服务供给是最为根本的,在这一背景下政府绩效管理面对一系列新的挑战。奥斯本教授提出了测度外部创新效用的定性指标,主要包括创造、创新、关系建立、过程/系统管理、传播以及可持续性等方面,认为应该绩效管理应向绩效治理转变。英国卡迪夫商学院佐伊·拉德诺教授认为绩效管理是在绩效测量和报告基础上的行动,以改进行为和过程、促进创新为结果,但是缺乏与战略的整合,测量和行动之间的关系没有很好的被理解。同时,她认为,绩效管理没有统一的愿景,对于“绩效测量的管理”强于对于绩效的管理。她提出绩效测量应该与战略相互连接,并提出了包含战略、愿景与目标转化、目标沟通与目标计划转化、目标行动转化等过程的闭合绩效管理系统。

台湾中国文化大学吴琼恩教授、台湾中山大学汪明生教授、兰州大学何文盛副教授等与会代表也分别就新公共管理运动背景下的政府再造、治理结构和政府绩效评估的结果偏差等问题进行了理论阐述。

政府绩效研究呈现从政府绩效评估到政府绩效管理,再到政府绩效治理的发展脉络,绩效治理的框架逐步形成。包国宪教授认为治理绩效包含社会绩效、管理绩效和战略绩效,是一个结构性概念,这一观点首次对治理绩效概念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与会学者通过质性、实证和比较的视角对治理绩效的三个方面进行了研究,也有学者通过对已完成的研究进行总结和反思来逐步修正理论,治理绩效研究的概念框架逐步形成,主要的研究问题进一步明晰。

三、政府绩效管理的实践发展

政府绩效管理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对于实践的关注是政府绩效管理研究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所在。在本次论坛上,国内外多位学者就政府绩效管理的实践进展和经验进行了报告,集中反映了近年来政府绩效管理实践的创新成果。

(1)政府绩效管理的实践和制度创新

近年来,我国政府绩效管理实践在国家层面的推动下进展迅速。厦门大学卓越教授认为公共服务标准化是“十二五”时期公共绩效治理研究的重要领域,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则是公共服务标准化的重点领域。他介绍了我国一些地方自主开展标准化管理的实践和法规,认为政务服务标准化是指以目前我国各地推行的行政服务中心服务标准化建设为代表,在传统的服务运行模式的基础上,将标准化管理理念引入行政服务领域,建立起行政服务标准体系,以实现服务质量目标化、服务方法规范化、服务过程程序化为主要目标,从而保证无论在服务窗口建设、服务窗口环境、服务内容、服务模式、服务程序、服务岗位各方面都实现标准化。最后,公共服务标准化研究的逻辑思路被提出,包括分析已有公共服务标准化实践的发展背景,评估与验证已有公共服务标准化实践是否创新以及与这一问题相关的创新可持续性、创新时间可扩散性以及如何在已有创新机制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创新等。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吴江研究员关注我国公益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问题。他提出了包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的公益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设计方案,并提出推进公益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的若干措施,并就绩效工资核算中涉及的一些技术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张定安研究员在强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推行行政审批改革的重要性和必然性的基础上,关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绩效评价问题。他精炼地概括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十余年来的成绩和主要问题,并进一步提出了“机制改革—体制改革—结构性改革”、“组织机构—职能结构—政府角色”的改革路径。他分析总结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绩效不高原因,认为将政府绩效管理策略引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推进改革攻坚的重要途径,提出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绩效管理理念,并在可操作的层面构建了改革推进框架。

(2)政府绩效管理的实践进展与反思

纽约是美国地方政府绩效管理的标杆城市,纽约市政府绩效办公室副主任杰夫·垂恩斯从纽约市政府在政务透明,数据收集、处理和决策以及创新等三个路径详细介绍了纽约市在改进政府绩效方面的努力,并分析了每一个路径的优势和劣势,指出透明在使得政府成为一个责任政府方面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而数据和创新则主要贡献于纽约市良好的管理。浙江大学胡税根教授以绍兴市“扩权强镇”改革为例,关注“扩权强镇”改革的绩效问题,提出了衡量“扩权强镇”改革绩效的基本框架和“扩权强镇”改革的未来思路。华南理工大学郑方辉教授以反思的视角对2007年开展独立第三方评价的“广东试验”进行回顾,总结了“广东试验”的基本特点,进而从评价主体、评价指向、指标体系、动机机制四方面对“广东试验”进行了深入剖析和经验总结。香港城市大学高洁博士关注绩效结果的使用问题,具体探讨了地方政府如何回应公民满意度调查,并通过案例勾画了在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不断演化的社会公民与地方政府进行良性互动的“国家—社会”关系。国家农业部是我国确定的政府绩效管理试点部委之一,农业部办公厅王小兵副主任介绍了农业部绩效管理的基本做法和主要成效,着重阐述了由绩效计划、绩效实施、绩效评估和绩效反馈等部分组成的绩效管理运行模式,并从把握理念、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结果运用等方面对绩效管理的认识和体会做了介绍。从国外到国内,从中央政府到基层政权,政府绩效管理已经成为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创新的重要抓手,基于这些创新实践,国内外学者已经开始对实践进行反思,并逐步形成了新的研究发现、经验和理论。

浙江大学范柏乃教授、山东大学曹现强教授、中央民族大学樊胜岳教授、零点研究咨询集团副总裁范文女士、澳门理工学院鄞益奋博士等与会代表也分别从省级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绩效评估模型、公用企业平衡计分卡指标体系、生态治理政策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政府绩效评价实践面临的挑战和澳门政府绩效评估体系等方面介绍了对政府绩效管理实践进展,并提出了推进的对策建议。

四、政府绩效管理研究的多元视角

正如罗森布鲁姆教授对本次论坛的评价:“在这次论坛中,我们确实得到了许多关于政府绩效研究的有趣视角,这将为我们未来的研究提供框架和思路”。在本次论述上,许多学者为政府绩效管理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视野。

(1)国家绩效理论体系首次提出

美国波特兰州立大学罗纳德·塔门教授和克莱蒙特研究生大学贾塞克·库格勒教授围绕国家绩效进行了主题报告。他们认为与以GDP为导向的绩效测量不同,政治绩效是对政府能力的客观评估,是独立于政府类型、经济生产水平、人权和社会财富的。对于国家绩效的理解从三个层面展开,分别是政治资源获取能力、政治影响力和政治资源配置能力。同时,他们给出了相对政治资源获取能力、相对政治影响力和相对政治资源配置能力的计算公式和指标含义。塔门教授和库格勒教授将国家绩效的研究分别应用于美国、俄罗斯和中国,指出经济产出与政治绩效是不等同的,同时政治绩效也与政府类型无关,政治绩效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增长的潜力、长期的增长趋势、国家的灾难复原能力和国家的成功模式,并就GDP导向的绩效测量和相对政治能力导向的绩效测量以中国、美国和印度等国家为样本进行了对比分析,指出当今世界印度、中国、欧盟和美国是主要的世界主导者,而未来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和巴西会在政治绩效上可能会表现优异。以国家绩效理论为基础,美国波特兰州立大学西芝雅美教授认为相对政治能力可以精炼地用相对政治获取、相对政治分配与相对政治影响三者之和表示,她以市政相对政治获取为例,运用基于最小二乘法的回归模型对测量相对政治获取的基本等式进行了拟合。首次出现在学术视野的国家绩效理论更多地从政治的角度看待政府绩效,突出了绩效的治理路径。

(2)政府绩效管理研究方法的规范和创新

台湾政治大学陈敦源教授以台湾地区地方政府的“成绩报告单”为案例,认为美国顾客满意度指数(ACSI)模型并不适用于比较,并提出了从相对测量的视角对主观评价排名进行改进的思路。他强调了在相对测量中确立参照基准的重要性并提出了三个有待验证的理论假设并采用实证的方法对假设进行了检验,认为,地方政府公民满意度采用“确立参照的评价”是一项可靠的预测,同时,在理论上利用“估计量”进行城市间的比较是可靠的。兰州大学尚虎平副教授借助体验型研究途径采用电子政府网络实地体验的方法评估服务型政府建设绩效。研究发现目前服务型政府建设并未落在实处,厦门、宁波、上海、沈阳、大连、重庆、杭州、深圳等地服务型政府建设相对具有更好的回应性,同时,研究还发现电子政务技术存在的“技术黑洞”削减了政府的服务能力。诸如上述两项研究,越来越多的新思路和方法被运用于政府绩效管理研究,这对促进政府绩效管理研究的科学化,创新政府绩效管理理论大有裨益。

复旦大学朱春奎教授运用实证研究方法研究中国省级政府公共服务动机与政府绩效。统计结果表明,公共服务动机、工作满意度、组织承诺和工作投入与组织绩效显著相关,其中工作满意度影响最大;在公共服务动机的四个维度中,只有自我牺牲与组织绩效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台湾淡江大学黄一峰博士也采用回归分析方法探讨了绩效评价改革与上司信任的关系。同时,台湾政治大学詹中原教授和香港城市大学陈汉宣教授从比较的视角构建研究框架。詹中原教授比较了澳洲与台湾的行政机关施政绩效评估制度,陈汉宣教授则选择以民为本问题进行对话,目的是要了解公民的需求如何通过公众参与的方式反映给政府,同时,让政府更有效回应公民的需求。

(3)公共财政和电子政务绩效研究方兴未艾

针对绩效预算和公共财政问题,台湾大学苏彩足教授指出全球金融危机过后带来的公共债务激增给财政的可持续性带来挑战,仅仅削减开支是不够的,对预算制度框架进行改革非常重要,认为财政规则和财政透明度是改革的两大关键要素。海南大学安应民教授认为地方政府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发生了变化,并从公共财政支出的视角探讨了地方政府绩效评价中的问题。借鉴英美发达国家地方政府绩效评价与管理的经验,他提出了我国的改进思路和对策。吉林大学张锐昕教授则主要探讨了信息化背景下电子政府绩效评估主体和客体的角色功能,指出电子化政府绩效评估系统将为政府绩效管理的实施提供科学的技术支持。

南开大学杨龙教授、澳大利亚阿德莱德大学谭燕博士、美国波特兰州立大学菲利普·凯思林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李程伟教授和南京人口干部管理学院庄国波教授也分别就府际关系、中国环境政策、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政府应急管理方案和公共绩效治理领域的其它问题进行了报告。适应于政府绩效管理学科特点的多元研究视角逐渐显示出其强大的力量,成为促进研究持续发展的重要推力。

“公共绩效治理:国际学术前沿与全球实践经验高端论坛“是继第一届、第二届政府绩效管理与绩效领导国际研讨会之后,由兰州大学举办的又一次政府绩效管理和公共治理领域的学术盛会,论坛在国内外学术界产生了重要影响,并在政府绩效管理和公共治理研究领域达成了重要学术共识。在第一届、第二届政府绩效管理研究国际学术会议的基础上,政府绩效管理研究国际学术共同体在本次论坛中基本形成。在论坛召开之际,以“政府绩效管理:历史、比较与演进”为主题的首届政府绩效管理博士生论坛在兰州大学同时举办。

评估制度与高等教育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 教育评估是高等教育系统中的控制和反馈环节,担负着对教育质量进行审定与外部监控的责任。本文对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现状进行了深入的探析,并提出了完善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相关建议,重点研究了评估内容、评估主体、评估标准及评估机构等内容。

关键词: 高等教育评估制度 现状 完善建议

教育评估是高等教育系统中的控制和反馈环节,担负着对教育质量进行审定与外部监控的责任,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历经多年的发展与建设,各方面的工作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仍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在实施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不足。

一、高等教育评估取得的成绩

(一)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制度成绩显著。

1.促进了学校进一步理清办学思路,明确办学定位,强化办学的质量意识和特色意识。开展教学评估以来,“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的思想深入人心,促使学校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明确学校发展的目标与定位。

2.促进了教学投入,加大了教学条件建设的力度。为了迎接教学评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不断加大了教学投入力度,高校的教学条件得到了改善,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学场馆、网络等硬件条件得到了普遍充实和更新。

3.促进了高校教学改革,加强了规范教学与管理。高等学校接受评估、参与评估,其本身就表明高等学校在按照新的评估方案要求主动改造与现有评估标准要求相矛盾的原有观念、原有模式,进而主动探索和构建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新办学体制和新人才培养模式。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及教学效果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日趋成熟。

1.学科评估运行模式日益科学、合理。我国目前学科评估主要采取国家重点学科评估与学科排名两种方式。为在实践中探索更加科学、合理的学科评估运行模式,减轻参评单位的负担,学位中心目前仍采取“自筹资金、免收评估费用、自愿参加”的评估模式,坚持“客观公正、严谨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采用了主观和客观结合的指标体系。而且,为了减轻参评单位的负担,学位中心每三年完成一轮81个一级学科(不含军事学)的评估,①给学科充足的发展时间,使学科评估更为科学、合理。

2.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类型更为多样化。近几年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逐渐将重点引导到提高教育质量上来,开展了多种类型的评估活动。既有对学位授予单位进行的研究生教育整体水平评估,又有对学位授权点进行的学科评估;既有合格评估又有选优评估,既有综合评估又有针对学位论文,管理水平,以及授予同等学力在职人员硕士学位等进行的专项评估,②逐渐形成了多类型、多层次的评估形式。

二、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现状分析

(一)教育评估内容不全面。

首先,从范围上看,教育评估范围一般涉及院校、学科、专业及主题这几方面,院校评估是对高校所有活动进行的评估,内容包括教学、科研、管理、设施等;学科评估通常是对专业课程中某一学科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价;专业评估是对专业课程学习过程中的所有活动进行评估;主题评估主要针对教育过程中某一特定主题的实施和效果。③我国目前院校评估与学科评估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五年一轮的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主要属于一种院校层面的评估,教育部从2001年开始的高等教育重点学科评选工作属于学科评估,这两者为进一步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水平和效益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我国目前专业评估仍然处于探讨阶段,针对教育过程的某一特定主题(如学生咨询工作的实施与效果)开展的评估更是少有涉及。

其次,从办学类型与层次上看,我国高等教育目前的办学层次包括博士、硕士、本科与专科四个层次,办学类型主要包括普通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远程高等教育等,目前的高等教育评估主要侧重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对其他办学类型和教育层次的评估重视不足。如我国目前的研究生教育评估主要包括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检查评估、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的有关评估、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等工作,政府主要通过对申请单位申报的学科状态信息进行评估,以提高促进学位授权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严格来说,这只是一种侧重于学位授权的评估,而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研究生教育评估,缺乏一个完备的研究生教育评估体系。

最后,从环节上看,我国目前的评估重输入环节而轻过程与结果。如教育部高等教育司2004年所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共包含了7个指标④,即办学指导思想、师资队伍、教学条件与利用、教学建设与改革、教学管理、学风、教学效果,其中前四者就是属于教学输入环节的指标,对输入环节的重视可见一斑。但是,输入只是教学环节的一个因素,教学过程与学生学习结果的产出才是体现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质量评估内容的单一势必影响到评估的质量。

(二)教育评估主体力量失衡。

伯顿·克拉克在讨论高等教育系统的协调时提出了一个“三角协调图”,他认为高等教育系统处于国家权力、市场和学术权威的三角协调模式中。⑤在高等教育评估的实施过程中,评估的主体一般可划分为政府、社会与高校,这三者具有不同的价值需求与质量主张,价值需求的不一致往往导致利益的冲突与关系的紧张,而协调这种冲突的力量可以是国家权力,可以是市场,也可以是高校的自治权力。这三股力量发挥的方式与程度不同,形成了不同的评估模式,如以国家控制为特征的大陆模式,市场主导的美国模式,以及院校自治色彩浓烈的英国模式。从我国教育管理体制与现有评估制度的特点来看,我国从属于大陆模式,虽然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以来一直强调“政府转变职能”,但在高等教育评估实施中政府的控制力仍很强,呈现出国家力量一边倒的状况,高等教育系统的“三角”并不协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1.政府强制性色彩浓烈。一直以来,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工作都是由政府主管部门开展,从评估标准、政策的制定到评估实施过程,以及评估结果的公布都是由政府一手包办,表现出一种自上而下的、直接的行政控制,大陆模式的强制性色彩浓烈。我国目前的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虽然成立了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但其性质是教育部直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它主要的职责是根据教育部制定的方针、政策和评估指标体系,具体实施评估工作和开展相关的政策、法规和理论研究,目的是为教育部制定有关政策提供参考,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

2.社会力量在高等教育评估中的作用不强。随着我国教育评估事业的发展,一些专业性的相对独立的民间教育评估机构相继产生。但由于目前还缺乏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评估市场无法真正开放,民间教育评估机构的竞争力远远不如那些隶属于政府部门的教育评估机构,逐步面临着生存的问题,难以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中充分发挥作用。

3.高校缺乏内在动力,迎评过于被动。高校在迎评过程中缺乏主动性,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在于目前高校评估更多的是“要我评”而不是“我要评”。高校不是由于内部的需要而主动参评,并没有深刻意识到评估的重要性,只是把评估工作看作是上级对自己工作的检查,而并没有把评估真正置于督促、指导其整体性长远发展的地位。因此,在评估过程中很多高校会出现一些应付的行为。

(三)评估标准缺乏科学性。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标准存在某些不科学、不合理的地方,主要体现在指标体系的设计上。指标体系是外部质量保障中的重要工具,它涉及在评估过程中以什么样的标准来衡量高等教育质量的问题。如我国目前的本科评估主要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作为评估质量的标准,该标准是根据2002年的评估方案修订而成的,整体上与教育目标较好地保持了一致性,但是仍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指标体系与各高校的教学实践适切度不高。由于办学条件存在差别,学校的历史背景和基础各不相同,我国高等教育日益呈现出多层次、多类型的特点。顾明远先生认为:“不同层次的高等学校应该有不同的标准,不同类型的学校也应有不同的质量要求。”⑥我国教育改革以来,也一直致力于“建立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标准”,⑦但是我国目前的评估指标体系过于单一,与各高校的教学实践和办学目标适切度不高,既不能反映高等学校层次结构和类型的多样性,又不能反映高等学校办学模式的多样性;既不能反映高等学校办学特色和办学经历的不同,又不能体现学校生源的差异。

2.指标的代表性与合理性不高。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委托的调查研究发现,被评高校和评估专家一般认为现行的指标体系需要进行修改,目前指标体系中仍存在一些不合理和难以操作的观测点,减弱了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如指标体系中的双语教学的观测点作为导向性指标是需要的,但与我国大部分高校的教学实践是有一定差距的,因此这些指标难以反映出各高校的教学水平和质量的实际问题。其次,指标体系对一些不宜和不易量化的指标和观测点,如教师的师德修养和敬业精神,学生的思想道德素养与文化心理素质,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以及社会声誉等指标,⑧缺乏相关的内涵说明和清晰的概念描述,因此评估专家很难把握其区分度,给评估工作带来了不便。

(四)教育评估机构监督力度不强,专业性不够。

目前我国教育评估机构从类型上大概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官方机构,有专职的工作人员、专项划拨的评估经费,隶属于各省教育厅或各市教育委员会,如江苏、广东、辽宁、上海等教育评估机构;第二种是半官方机构,如云南省高等教育评估中心,由省教育厅批准成立,在教育厅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但评估中心挂靠在云南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依托研究院学术力量开展业务工作;第三种是民间机构,如江西省高等教育评估所,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具有高教评估资格,但是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经费主要来源于被评估单位。前两种机构主要依托政府来赖以生存发展,教育教学评估中心是教育部的直属单位,后一种机构属于民间组织,其生存与发展有赖于市场需求。近几年,我国民间评估组织发展很快,但缺乏有力的监督,对民间评估组织的准入缺乏监督与资格审核环节,相关的行业规范与准入制度尚未建立。

目前无论是官方的还是非官方的教育评估机构,都尚未有专业化的高校评估人员。我国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的专家一般是教育部高等教育评估中心从各个高校抽调的教师与管理者,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组建,评估专家的身份只是一个临时性的身份。虽经过短期的培训,但其专业程度还远远不够,评估相关的理论与政策可以短期进行熟习,但是评估过程中的访谈技巧及评估经验必须经过专业的锻炼和大量的实践才能获得。而专家培训结束后又没有进行专家资格认证考核的工作,评估人员的确定把关不够严实,导致评估人员的质量得不到保证,影响了高等教育评估的质量和权威性。其次,评估专家的人员构成过于单一,缺乏高等教育系统外部专家的参与。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工作是一项艰巨和复杂的任务,因此,专家的来源需要多样化,需要不同观点的碰撞,使整个评估过程更具权威性。

二、完善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建议

(一)评估内容尽量全面。我国本科教育评估在内容上应实现教育输入—过程—输出多个环节并重。高等教育质量不仅取决于物质资源与办学条件,而且依赖于高校教育过程与教育输出环节的监控。因此,应改变我国高等教育评估方案中教学输入环节指标比重过大的现象,建立一套涵盖各个质量环节的指标体系,并将形成性评估与终结性评估结合起来,引导高等学校正确对待评估,改变目前迎评过程中高校过于注重教学硬件设施更新的现象。

(二)评估主体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在经济全球化、高等教育国际化的背景下,各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模式在不断相互吸取对方的优点,慢慢走向融合。原来以政府为主导的大陆模式国家越来越重视市场和高校的力量,美国模式和英国模式的国家也加强了政府监督和调控的力度,通过对评估组织的元评估来发挥政府的作用。因此,注重各方力量的共同参与是国际趋势。我国的高等教育评估也应改变政府一统天下的局面,积极引导社会与高校这两股力量共同参与到评估实践中去。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是高等教育评估的指挥棒,因此,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对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意义重大。针对我国评估指标与高校教学实践适切度不高的问题,对评估指标进行等级分类,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高等学校制定不同的教育质量标准,普通高等教育的教学评估主张分为研究型大学与一般本科院校两个层次,在一级指标的设计上,要尽量体现对高等教育质量的共性要求,而在二级或三级指标的设计上,可以较多地考虑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校的教学实际与特色发展。此外,还需注意定性指标的可操作性问题,对一些难以量化的指标,要尽量对指标内涵进行详尽的说明和清晰的概念描述,避免评估过程中人为因素造成的误差。

(四)建立教育评估综合治理机构。从国际范围来看,各国教育质量评估机构都有一个全国性的元评估组织,负责对各质量评估机构进行监督、指导与审核。我国专业性的评估机构与大学排名机构虽然有所增长,但是缺乏相关的监督、协调与指引。因此,根据我国高等教育质量评估的实践,应建立起全国性的、专业化的综合治理机构。这个综合治理机构可以由政府部门担当,也可以由民间性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担当,但无论是哪种性质的机构,政府部门都需要承担监督的职责。这个综合治理机构的主要职能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研究与制定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标准。质量标准明确与清晰化是各国教育质量保障的共同趋向,如欧洲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网络(ENQA)就制定了明确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标准和指导方针,规范了欧洲质量保障机构的行为。什么是高等教育质量,如何检测高等教育质量,如何根据高等教育的发展状况,以及我国评估机构的现状,制定出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不与国际标准脱节的质量内涵与保障标准,成为治理机构的首要任务。这包括对全国教育评估机构的目标、过程、决策、结果公布,以及后继程序等作出相应的规定,设定明确的标准,这样才有利于评估机构的规范化发展。

2.对质量评估机构进行资格认可。对质量评估机构进行资格认可和考核,是综合治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何制定质量评估机构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和资格审查制度,杜绝不符合要求的机构进入到评估行业和对不合格的机构给予清退,这些都是综合治理机构应承担的责任。资格认可周期性地举行,教育评估机构要获得资格认可,首先,需要向治理机构提出申请,并进行自我评估和交纳相关的费用;其次,治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结合教育评估机构的自我评估报告展开实地考察;最后,治理机构对评估机构是否通过作出判断,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整个认证过程是自由、自主的,不采取强制性的机制,促使教育评估机构在竞争的环境下向自律的方向发展。对认可结果不满意的评估机构可以向治理机构提出申诉,如果理由充分,治理机构将展开重新的审查。

3.统筹、协调全国教育评估机构。作为全国性的治理机构,应对教育评估机构进行统筹与协调,使各类机构能各施其职、各尽其能,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首先,明晰各种评估机构的权责。我国目前某些教育评估机构存在职能重叠的现象,因此,治理机构除了在认证时对教育评估机构的职责进行审核外,还应加强对评估机构日常运作的监督,避免出现越职、失职的行为产生。其次,加强各种评估机构的合作。治理机构作为综合性的认证平台,有条件对各种教育评估机构的良好做法进行总结和传播,并定期开展评估专业人员的交流、培训活动,促进教育评估机构之间的合作。最后,受理申诉案件。申诉制度使教育评估机构认证制度与教育质量评估行为更具科学性和民主性,是程序完善的一种体现。综合治理机构应设立相关的子部门,监督教育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是否有不合法、不合程序、不公平、不公正的行为,建立完善的申诉制度,使高校教育质量评估更公开、更透明。

注释:

①学位中心.第二轮学科评估(2006年度)的有关说明[EB/OL].http://edu.sina.com.cn/l/2007-03-14/1633137639.html.

②周学军,王战军.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的产生、发展与未来趋势[J].扬州大学学报,2005,9,(1):3-7.

③余源晶,许明.欧洲高等教育质量评估类型、过程及启示[J].当代教育论坛,2004,(9):130-133.

④教育部办公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EB/OL].http://www.edu.cn/20040920/3116210.shtml.

⑤伯顿·R·克拉克.高等教育系统——学术组织的跨国研究[M].王承绪等译.浙江:杭州大学出版社,199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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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EB/OL].http://www.moe.edu.cn/edoas/website18/level3.jsp?tablename= 208&infoid=3334.

⑧教育部办公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EB/OL].http://www.edu.cn/20040920/311621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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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制度与高等教育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本文界定了农业审计多方协作范式的相关概念,从实证分析的视角分析国外审计协作的经验,试图从审计和协作的视角梳理农业和社会管理有关环节有关部门存在的问题,创新性提出农业审计多方协作范式,并对其运用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农业审计 审计协作 范式 多方协作

一、概念及问题的提出

(一)农业审计

农业审计,指对农业经济范围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施行的审计。审计内容具体包括农业企业审计、农业事业单位审计、农业管理部门审计、农业总体投入和支农资金审计等。农业审计对于扼制农业资金的流失、占用农业资金现象、提高农业资金使用效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审计协作

审计协作,指审计系统内部之间以及与外部之间的纵向、横向的协作与协调。审计系统内外纵向横向的协作和协调包括信息系统如情报交换、看法意见与经验教训的总结、互相之间的支持和配合,如审计人力的补充、审计技术的帮助、行政领导的支持、研究单位与实践单位之间的互补、协调等。

(三)什么是范式

每一门科学的发展阶段都有其特殊的内在结构,体现这种结构的模型就是“范式”。范式以具体的科学理论为范例,表达科学发展的模式。范式可以看作学说的坐标,是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学科体系、运用科学思想的坐标、参照系及基本方式、科学体系的模式、结构与功能。

(四)问题的提出

“三农”问题历来是困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主要问题,特别是粮食安全问题、农产品价格问题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存,并且可能会波及其他领域,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党和人民政府的执政活动。这个问题之所以长期存在,除了农业较为脆弱、社会管理存在缺陷外,农业审计不得法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从实证分析的视角分析农业审计协作的范式实际上是研究农业审计的方法问题,因而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国外经验的实证分析

(一)美国式的联合审计

2004年7月7日,美国审计署更名为美国政府责任办公室(GAO)。GAO的核心价值观体现在它所作的所有工作中,即责任性、完整性和可靠性。GAO依照严格的专业复核、参考标准运作,所有相关工作中所涉及的事实以及分析都要彻底地检查其精确程度。实际上,GAO已经从审查数以百万计的政府凭证的机构转变成为能处理国会最为棘手的审计和评估工作的具有交叉学科性质的组织。

美国审计署从更名为美国政府责任办公室到确定目标为责任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从人员配置的多样性、专业性到实践工作的全面性等诸方面,透彻地体现出审计组织、审计内容的联合性,从而充分地证明了审计协作或者协作审计的巨大功效。

(二)加拿大的审计工具

加拿大普遍使用电子计算机作为审计工具手段,所以平时可以收集到大量的有用信息,用于帮助研究分析有关问题。另外,为了准确地捕捉审计目标,提高审计工作效率,降低审计成本,减少工作中的失误,依据重要性标准,选择实施审计的具体项目,也就是所谓的“问题表”,开展实际工作。除此之外,加拿大还很重视对内部控制系统的评估,借助内部控制系统的评估结论,确定审计的重点。

加拿大的审计部门运用开放性的计算机系统、调查类的问题表、内部控制系统的评估报告等手段完成审计,均渗透着审计过程的全社会参与的特征,因而能达到更为满意的审计质量标准。

(三)英国的审计委员会

英国的审计委员会依据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组建,聘请社会审计人员实施审计,依托审计收费实现经费保障,向社会公众或重要的利害关系人报告审计结果。

英国的审计部门通过委员会的形式融入社会智慧,必要时聘请社会审计人员完成审计,并合法地收取审计经费、向社会报告审计结果,从组织形式、人员、审计经费、审计结论等方面最大限度地融入全社会的力量,确保审计工作顺利地开展。因而对于审计协作在组织方面具有较大的借鉴价值。

(四)德国的财政审计

德国的财政审计具有同级性,即同级审计部门对同级财政情况进行审计。德国的财政审计如此操作,了解的情况更直接,更贴近实际,更容易发现问题、揭露问题,效果也更为明显;德国的财政审计还具有全面性,即从国家财政到各州、市县的财政都要审计,而且从财政预算案的提出、制定、议会批准通过、预算的执行、决算等所有环节都必须接受审计;德国的财政审计具有高层次性,即各部委由自设的预审机构审计后向审计院提交报告,再由审计院对所提交的报告进行分析,进一步确定审计的重点或需要进行延伸审计的领域,并将审计报告提交给议会中的审计委员会,体现出组织保证上的高层次性。

德国的财政审计不仅体现了审计内容方面的范围和环节的全面性,还体现了组织上纵向合作与横向合作的立体性,因而能使审计更直接,更贴近实际,效果更明显。另外,在正式审计之前的预审做法,从审计协作的后向一体化方位来看是非常值得借鉴的。

(五)灵活的日本审计对策

应对国内国外风云变幻,日本的审计对策表现为:极大的灵活性;强化审计基准的制定与修改;设置审计委员会,积极履行相应的职责;开设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论坛,强化质量管理和网络联系;成立从外部评价审计活动能力的组织,负责进行审计质量管理和评价。

日本灵活的审计对策表明,审计基准制定与修改主体具有融合性;审计委员会在履行职责和监督程序方面表现出集成化特征;审计组织的国际论坛表现出联系性;外部评价组织的活动表现出开放性。这些方面,无不透视出日本审计的协作性、灵活性。

(六)澳大利亚的审计辅助方式

澳大利亚的审计采用广泛协作的方式,对诸如特殊存货的盘点、资产评估,特别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效益审计等事项,聘请专家进行鉴定论证,将专家的鉴定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重要依据,以提升审计结论的说服力。在审计工作过程中大力开发和使用计算机系统、设备开展计算机审计,由于较早起步,澳大利亚的审计信息建设的成熟度和计算机审计水平相当高。

澳大利亚审计中的专家协作,以及计算机系统和设备在审计中的广泛运用,对于审计信息的收集、加工、输出、传送、储存、检索等特别独到的技术处理方法,以及对被审系统信息与系统功能是否遵从管理要求和现行法规制度标准等进行独立审计评价的成功经验,非常值得学习和借鉴。

(七)不单打独斗的韩国审计

韩国将财会监督和行政安全监察两大不同领域的任务结合在一起。监查院审计监察的突出特点是贯通上下,不单打独斗。对于行政机关等的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受侵害的单位或个人有权提请监查院进行审计监察,被称作为“审查请求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动用“审查请求权”,要求对政府部门、政府投资机构、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审计监督。另外,韩国审计监督的职能并非全部集中在监查院,韩国国会也发挥着审计的职能,且非常重要。国会的国政监察、国会的下属委员会的监察以及对政府的质询,同样地起到了重要的审计监督作用。

韩国审计的协作性、融合性、多主体性表现在审查内容、处理权限、职能主体等方面,表现出鲜明的不单打独斗的特征即联合性,显然具有美国审计模式影响的印记,但因其国家特征、人文传统等的不同,又不完全雷同于美国,在其协作的精神层面也是值得中国学习与借鉴的。

(八)结论

美国审计具有最大程度的融合性,表现在组织上、职责上、工作内容上、工作方法上等方方面面,可谓包罗万象,是发挥审计协作效能到极致的典范。而韩国审计类似于美国,且有受美国模式影响的痕迹,也具有自身灵活性的做法。加拿大审计利用计算机系统、调查问卷、鉴定报告等协助工具完成审计,在审计方式上可谓独具匠心。英国审计的组织设计与运行具有联合、协作的精神,因而能名正言顺地以审计委员会的名义高质量地完成其全部审计任务。澳大利亚审计利用专家协作、开放的计算机系统等辅助方式,能高效地完成很多环节的审计工作。日本审计对策的灵活性、协作性,显示了其审计内容的综合性和审计组织的开放性。德国的财政审计体现了组织上纵向合作与横向合作的立体性。

这些国家在审计组织、审计职能、审计方式、审计内容、审计辅助设施、审计策略等的安排上显示出融合、联合、协作的意念,为中国审计提供了学习的典范。中国审计在审计组织的设置、审计目标和审计内容的设定、审计体制等方面的改进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人们逐步认识,逐步摸索的漫长过程。因此这种融合、协作,可能更多地只能限定在审计方式、方法上。如果仅仅做到这一点就能取得明显效果,必然会引发人们深层次的思考,进而有可能会改革审计体制。

三、中国农业审计多方协作范式的提出

从审计方式、方法的范畴探讨、借鉴、提炼中国农业审计协作问题,并固化形成范式或模式,无论是在实践中还是在学术上都有重要的意义。下面提出几个农业审计多方协作的范式:

(一)调查审理范式

运用审计法规所赋予的调查取证权,对农业审计业务所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展开调查、审理,通常采用实地走访、当面询问(个别询问与集体询问)、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件、函证、观察、对质、审理等方式方法,了解情况获取审计线索或审计证据。

采用这种范式要求审计人员对所涉及的农业审计业务相当熟悉,具体业务没有超出审计小组的知识范围,审计人员已掌握一定的线索,被审查的农业相关业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较好。

优点是由于审计人员驾轻就熟,有关单位配合较好,因而工作效率高,审计成本低。缺点是如果有关单位配合较差,审计人员对农业审计项目所涉及的业务不熟悉,效果会较差。要注意记录审计过程获取的材料的相关情况,并由被调查人确认、签章,以明确证据的法律效力。

特别需要具体操作的程序是:1.召集农业审计项目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召开审前工作会议,要求到会人员分别介绍审计所涉事项的优势和缺陷等方方面面的情况;2.审查与农业审计目标相关的业务资料的同时,运用实地走访、当面询问(个别询问与集体询问)、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件、函证、观察、对质、审理等方式方法调查农业审计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特别要注意到基层中走访,随机抽样调查;3.将农业审计项目业务资料的审查记录和调查、审理所获取的材料整理汇总;4.复核、分析农业审计项目汇总材料,必要时进行复审。

(二)聘请专家组范式

聘请农业技术、工程技术、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家参与到农业审计中来,要求专家们出具鉴定报告,可以作为审计线索或审计证据的重要材料。

采用这种范式的主要原因是农业业务活动的审查超出了审计小组的知识范围,审计小组不可能凭自身力量完成审计任务。优点是在审计小组知识范围之外借助专家的智慧,具体农业业务活动的分析不需要分散审计人员注意力,从而使更多的审计精力放在审计主线上。缺点是审计人员与专家的配合程度、保密工作、聘请的专家努力程度等都会影响到审计工作质量。

要注意聘请专家的过程的严肃性、程序性,确保在农业业务领域里所聘请的专家的权威性,并有一定的知名度;审计前主要审计目标要对专家保密,专家的活动也要保密;出具的鉴定报告要求专家鉴字、盖章确认。

特别需要具体操作的程序是:1.讨论确定需要聘请专家组鉴定的农业审计事项;2.聘用与农业审计事项所涉及的农业技术、工程技术、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业工作组;3.为专家工作组创造工作条件,关注专家工作组的工作进展、结果;4.对专家工作组的鉴定结论进行论证分析,确定它在农业审计项目中的应用价值,必要时进行重新鉴定。

(三)代理范式

经过商谈采用合同的形式,将农业审计中所涉及的具体分项业务外包给技术服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社会组织,让它们代理完成农业审计的分项项目或整项项目。

优点是可以把审计小组不够熟悉的领域的工作外包,可节约审计时间。缺点是审计组织有推卸责任之嫌;如果所选择的代理机构工作的随意性或者弄虚作假,有可能导致审计人员承受由此带来的审计风险;由于业务外包会导致审计经费大幅度增加。

要注意所选取的代理机构的诚信度和代理合同鉴订的合法性、严密性,尽可能避免合同纠纷,影响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特别需要具体操作的程序是:1.讨论确定需要采用社会组织、机构代理审定的农业审计事项;2.寻找、讨论确定拟代理农业审计事项所涉业务的技术服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高校实验室等社会组织;3.与所选取的技术服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社会组织要约签订代理协议,明确费用、权利和保密义务等;4.为技术服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创造工作条件,关注其工作进展、结果;5.对技术服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出具的结论进行论证分析,确定它在农业审计项目中的应用价值。

(四)协作工作组范式

由审计部门牵头将农业系统、审计系统、其他社会组织的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通过短期性农业审计工作团队形式融合在一起形成协作工作组完成农业审计项目。这种协作可以是审计部门与被审查农业建设项目经理及其主管部门协作、与资金拨款部门协作、与管理信息系统的构建部门协作、与项目利益相关者或参与者协作、与农业技术部门协作等形式。

这种范式集成化程度较高,符合强互惠论的思想,能获取范围较大的审计资源,工作能力也会大大增强。但是如果所组合形成的协作工作组缺乏“粘合剂”,没有较强的统驭能力,可能导致组织松散,审计能力下降,效果较差。要注意善于寻找解决形成协作工作组凝聚力的关键因素,以粘合团队中所有人员的力量。

特别需要具体操作的程序是:1.分析讨论具体农业审计项目需要组成协作工作组的必要性、可能性;2.从农业系统、审计系统、其他社会组织的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中或者从农业业务项目的建设方、主管机构、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评估所、实验研究所等机构中抽调力量组成协作工作组,确定工作细则;3.为协作工作组创造工作条件,关注其工作进展、结果;4.分析协作工作组出具的结论,确定它在农业审计项目中的应用价值。

(五)灵活的协作范式

在协作工作组的框架下,灵活地融入其他范式、农业审计业务所涉及的各方面主体。这种范式名义上采取协作工作组形式,实际上可以灵活地增减人员,并可以将一些业务外包,或者聘请专家、设置调查问卷等方式完成农业审计任务。

优点是没有固定的格局,适时适地适情地调整审计策略,符合权变论、柔性论的思想,能高效地完成审计任务。缺点是由于时常关注协作工作组的情况,容易过多吸引审计人员的注意力,而且要求协作工作组的负责人要有丰富的管理团队的经历、经验。

要认识到虽然审计方式方法、策略、形式在变化,但审计目标和任务没有改变,所有的工作是围绕农业审计的目的在展开,要始终抓住农业审计项目的主脉,否则可能会被搅乱方寸,无所适从。特别需要具体操作的程序是可以灵活采用前面所述各种范式所采用的程序进行操作。

(六)结论

从审计方式方法的范畴探讨农业审计多方协作的范式,可谓形式多样,适用性不一,特点、优缺点鲜明,意义重大。农业审计多方协作的范式需要实践去证明,也需要理论、理念的提炼,逐步修正,逐步升华。构建完善农业审计多方协作的范式,要让有为才有位、有位才有为的观念形成良性循环,还需要长期摸索和实践的过程。要在宣传、造声势的同时,有所作为,才能更好地维护、改进这些范式。

农业系统、审计系统乃至整个国家的大环境,特别是审计组织的设置、审计体制改革、农业审计人员知识的宽泛程度等等也深入地影响着这些范式作用的发挥。在国际上审计的融合性、综合性逐步增强和审计地位逐步提升的大背景下,讨论中国农业领域内的审计协作问题,实际上只是探讨农业审计的方式方法问题,可也是从个别到一般融冰式映射出中国审计体制问题的探讨,可以真切地领略到中国审计与美国、韩国、英国审计的差距。从这些层面来看,探讨农业审计多方协作的范式创造一定的实践价值的同时,也有一定的前瞻性的学术意义。

四、中国农业审计多方协作范式的相关问题

中国农业审计在运用协作范式时不得不面对一些问题、不得不思考一些问题,澄清一些观念,明确一些做法,对于提升农业审计多方协作范式的现实价值是十分有利的。

(一)会不会影响农业审计的独立性

审计的独立性表现为组织上、工作上、经费上、人员上、精神上的独立,是相对的独立。事实上,农业审计协作范式只是从审计组织和审计方式方法的范畴讨论提升农业审计的效能,根本不会触及到审计的独立性,因而不会影响审计的独立性。相反,农业审计协作组织工作做得好,较少需要依赖其他方面的力量,因而更能保证审计的独立性。另一方面来讲,单纯保持审计的独立性而不能高效地完成审计任务,是舍本逐末的表现,是不可取的。

(二)会不会削弱审计组织的力量

农业审计协作范式主要是从审计组织和审计方式方法的范畴提升农业审计的效能,融合社会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从这个层面来看,只会增强审计组织的力量。另外,从农业审计协作组织构建时主要依靠审计人员牵头,为审计组织锻炼培育审计管理能力。因而开展农业审计协作,有利于提升审计人员的管理水准,有利于扩充审计组织的力量,而不会削弱审计组织的力量。

(三)照搬国外的做法行不行

美国的审计具有鲜明的联合性的特征,是审计协作的重要典范。但是中国农业审计协作范式照搬美国模式不切实际,而且条件不具备。人们从观念上、组织上、法规上、精神上等并没有做好准备。中国审计协作的领域虽不新颖但也并没有实质上的进展,人们对中国式的审计协作还没有足够的准备,因此照搬美国的做法是行不通的。当然类似地照搬韩国和其他国家的模式也是不可取的。

(四)有没有突破性创新

在中国农业审计实践中可以找到许多审计协作的元素,比如调查法、函询法、观察法、鉴定法等经常性地运用,足以证明审计协作的经常性。但是从范式的层面讨论中国农业审计协作的元素,并固化形成范式从国内范围来看并不多见。因此提出中国农业审计协作的范式是从自发走向自觉的表现,对于中国审计改革或审计的联合性而言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不能说没有创新的举行。

(五)协作标准问题

中国农业审计多方协作的范式虽然已提出,但是作为尝试性改革及其推进,协作标准问题需要逐步认识、逐步摸索的过程。人们在实践中探索,再通过讨论提炼形成一定的标准,不断修改完善,形成审计实践不可或缺的依据,尚需要时间的磨合。

(六)维系协作的纽带问题

在提出中国农业审计多方协作的几种范式中,实际上已经提出维系协作的纽带,即合同书、审计法规、审计程序和固有的审计方法实践案例等。这种纽带是维护中国农业审计多方协作秩序稳定的保证,也是中国农业审计多方协作范式的立足点,还是发挥中国农业审计多方协作范式作用的重要条件。

五、总结

研究展示国际视野中审计协作的7例实践,为中国农业审计协作提供了学习、借鉴的典范;进而提出了农业计审计多方协作的5个范式,并从特点、优点、缺点、操作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针对中国农业计审计多方协作范式,切合实情、预见性地提出、诠释6个方面的问题。从国外的实例实证分析角度,提出中国农业审计多方协作学习借鉴的典范,并根据中国农业审计的实际情况,构建中国农业审计多方协作范式,最后对这些范式看待、运用的相关问题进行阐述。一气呵成,似乎表现出严密的逻辑性,但缺乏对于农业审计多方协作范式的适用问题的实例分析,且在审计实践中的效果怎样缺乏足够的数据分析,主要原因是这些范式需要宣传、学习、实践的过程,更需要时间的磨合、观点的提炼。因此,农业审计多方协作范式构建以后,关于范式的数据汇集、实证研究需要人们以后较长时间的实践、观察、探索、研究、提炼、改进、验证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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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制度与高等教育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特征价格;二手房;价格;评估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5170

1问题提出

目前,国内在二手房地产评估中,广泛使用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三种传统方法;这几种方法存在着主观随意性、无法反映市场实际情况、资本化率不容易确定等问题。故将特征价格模型引入到房地产估价中,并从住宅类房地产特征价格的角度出发,分析影响住宅类房地产价格的各种影响因素,构建出基于特征价格模型的沧州市二手房价格估价模型,对其特征价格进行分析。

2特征价格模型及应用

hedonic是因为商品价格取决于商品属性的系数值以及属性带给消费者的愉悦和满足感,其实质是从产品的异质性出发,把产品价格分解为特征价格,并通过市场交易数据估计出产品特征的隐含价格。住宅特征价格模型主要研究的是住宅属性的隐含价格。住宅特征价格是指在竞争性市场的均衡条件下,住宅购买者所支付的价格购买住宅各种属性特征所带来的满意程度。

23数据来源

本文主要是以沧州市主城区二手房为研究对象,沧州市主城区分为运河区和新华区,根据沧州市主城区交通道路,划分为14个均质区域,选取280个二手房价格数据。同一均质区域内的价格相对在同一水平上。本文样本数据主要是沧州房地产交易中心、沧房经纪、搜狐沧州房产等信息网,结合小区实地调查获取。

24特征变量的选取及量化

本文在住宅区位、结构、邻里三大特征的基础上,主要选取的特征因素有繁华程度、交通情况、基础配套设施、生活服务设施、教育配套设施、物业管理、房龄、楼层、景观、建筑结构、朝向、室内装修12个因素(见下表)。

25二手房特征变量回归分析

本文将样本数据输入特征价格p=a0+aiXi+ε模型,利用SPSS 190软件对样本数据进行计算,进行多元回归,可得到模型参数。选取最小二乘法作为进行模型估计的方法。

通过SPSS 190软件计算,得出线性模型相关系数R=0945,拟合优度R2=0893,这就说明了模型具有较强能力。线性模型的方差分析的显著性检验值 Sig=0000,其小于 001,说明了该回归方程是具有高度显著的,F=34634,表明了多个自变量与因变量(评估价格)之间存在线性关系。

模型D-W=1703,其值小于2,根据序列相关检验的原则,可以得知模型的残差不存在序列相关。

26模型结果

从上面估价模型得出:

繁华程度、房龄、楼层、装修程度与二手房的评估价格呈负相关。随着房龄的不断增加,表明了住宅类房地产所剩余的价值是在不断地减少,所以评估价格降低;繁华程度的增加使居民生活更便利,但环境变得嘈杂,噪声、汽车尾气等污染,反而使得生活质量降低,引起评估价格的降低;多层二手房楼层越高其价格越低;装修程度受到个人喜好程度制约,对于二手房来说,即使是豪华装修,但与购房者的兴趣爱好不符,从而增加了装修拆除重新装修的成本,无形中增加了其后期成本,使得交易价格降低。

交通情况、基础配套设施、生活服务设施、教育配套设施、物业管理、景观、建筑结构、朝向等特征变量与二手房的评估价格呈正相关。这些因素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人们在购买二手房时均会着重考虑这些因素,模型中的系数水平比较符合实际的情况。

3结论

本文运用特征价格模型来定量分析城市房产价格,通过特征价格的视角,理解房价之间的差异和共性,建立沧州市区二手房的特征价格模型。由于使用价格数据比较真实可靠,特征价格分析评估的结果更接近实际应用效果,对于二手房价格评估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施建刚,白庆华,戴金波三种房地产估价方法相互关系的研究析[J].中国房地产,2000(10).

[2]温海珍,贾生华基于特征价格的房地产评估新方法析[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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