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案例及分析(精选6篇)
劳动合同法案例及分析 第1篇
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实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该法实施以来已经产生重大影响。为帮助劳动者、用工单位和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掌握这部新出台的法律,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进和谐就业环境的形成,本栏推出《劳动合同法》系列解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工作人员就群众反映的《劳动合同法》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哪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科科长白怀君:《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从什么时候起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科科长白怀君:《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科科长白怀君:《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以上九项为必备条款,另外在劳动合同文本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就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等方面进行约定。
什么是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哪几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科科长白怀君: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时间,它一般从合同的生效 之日开始,到合同的终止之日结束。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3种:一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中既明确了合同的起始日期,也明确了合同的终止日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种劳动合同写明起始日期而无终止日期,只有当法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合同才能终止或解除。
三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劳动合同有起始日期,终止日期则是以某项工作完成的日期为准,比如以一个工程完成的日期作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怎么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科科长梁银河: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都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针对这些现象,劳动者可以采取如下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可以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2)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由哪一个机关监督管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科科长梁银河:《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具体而言,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工作,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科科长梁银河:《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案例分析案例1:王某在我市一家装饰公司打工,公司为防止其不辞而别,扣押了王某的身份证和毕业证,给王某生活造成诸多不便,王某多次向公司索要证件未果,就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情况。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钤敬波: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之规定,到该装饰公司进行了现场监察,责令其整改,为王某要回了有关证件。
案例2:周女士在华龙区一家文印店工作3个月,没有领到工资,生活困难,多次向老板索要工资,老板以3个月试用期未满为由拒绝支付。周女士的工资问题该如何解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钤敬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首先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逾期仍然不支付,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这家文印店不支付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在试用期内,文印店应该每月支付周女士不低于该区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的薪酬。
案例3:某企业因生产经营不善,董事会研究决定裁减30%的员工。被裁减的员工以事先没有告知为由,拒绝离开企业。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钤敬波:如果企业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虽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必须经过如下程序才能裁员:一是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有关裁减人员原因、方案等情况。二是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三是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如果企业裁减人员20人以下,且占企业职工总数在10%以下的,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企业可进行裁员,无须其他程序。这家企业没有按法定的程序裁员,应该撤销董事会裁员30%的决定。
案例4:我是一名到城里来的打工者,在一餐馆从事清洁工作。老板多次“试用”我,给我“试用”工资,请问这 合法吗?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钤敬波:《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有详细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例5:我市某建筑企业强令建筑工人在没有安全保护设施的情况下施工,建筑工人当场予以拒绝。该建筑公司以工人不服从指挥、不履行劳动合同为由,认为工人违约,欲解除这些工人的劳动合同。建筑工人拒绝单位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能视为违约吗?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钤敬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这赋予了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中的拒绝权,这对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非常重要。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同时还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因此,这些建筑工人的拒绝是在行使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不能视为劳动者的违约行为。
劳动合同法案例及分析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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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实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该法实施以来已经产生重大影响。为帮助劳动者、用工单位和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掌握这部新出台的法律,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进和谐就业环境的形成,以下就群众反映的《劳动合同法》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哪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从什么时候起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以上九项为必备条款,另外在劳动合同文本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就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等方面进行约定。
什么是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哪几类?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时间,它一般从合同的生效 之日开始,到合同的终止之日结束。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3种:一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中既明确了合同的起始日期,也明确了合同的终止日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种劳动合同写明起始日期而无终止日期,只有当法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合同才能终止或解除。
三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劳动合同有起始日期,终止日期则是以某项工作完成的日期为准,比如以一个工程完成的日期作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怎么办?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都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针对这些现象,劳动者可以采取如下心系天下求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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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可以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2)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3)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由哪一个机关监督管理?《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具体而言,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工作,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案例分析案例1:王某在我市一家装饰公司打工,公司为防止其不辞而别,扣押了王某的身份证和毕业证,给王某生活造成诸多不便,王某多次向公司索要证件未果,就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情况。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钤敬波: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之规定,到该装饰公司进行了现场监察,责令其整改,为王某要回了有关证件。
案例2:周女士在华龙区一家文印店工作3个月,没有领到工资,生活困难,多次向老板索要工资,老板以3个月试用期未满为由拒绝支付。周女士的工资问题该如何解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钤敬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首先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逾期仍然不支付,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这家文印店不支付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在试用期内,文印店应该每月支付周女士不低于该区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的薪酬。
案例3:某企业因生产经营不善,董事会研究决定裁减30%的员工。被裁减的员工以事先没有告知为由,拒绝离开企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钤敬波:如果企业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虽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必须经过如下程序才能裁员:一是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有关裁减人员原因、方案等情况。二是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三是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如果企业裁减人员20人以下,且占企业职工总数在10%以下的,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企业可进行裁员,无须其他程序。这家企业没有按法定的程序裁员,应该撤销董事会裁员30%的决定。
案例4:我是一名到城里来的打工者,在一餐馆从事清洁工作。老板多次“试用”我,给我“试用”工资,请问这 合法吗?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钤敬波:《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有详细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例5:我市某建筑企业强令建筑工人在没有安全保护设施的情况下施工,建筑工人当场予以拒绝。该建筑公司以工人不服从指挥、不履行劳动合同为由,认为工人违约,欲解除这些工人的劳动合同。建筑工人拒绝单位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能视为违约吗?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钤敬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这赋予了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中的拒绝权,这对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非常重要。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同时还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因此,这些建筑工人的拒绝是在行使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不能视为劳动者的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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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案例及分析 第3篇
(一) 促使劳动需求层次下移, 导致大学生就业难
从《劳动合同法》针对劳动关系建立的干预上来看, 该法促使用人单位更为慎重地录用劳动者。因为一旦确定选择录用劳动者, 那么该法就要以法律的形式在一定期限内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和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强制。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在对员工进行辞退的时候, 要付出更大的代价。所以在法律面前, 用人单位随意大批量引进新员工的局面逐步消失, 而是更理性化的来录用员工。单位不但一改以前的以大量筛选为重点, 同时还改变以前的那种用高学历来“装潢门面”的做法, 根据岗位的客观需求, 理性甄选人员。鉴于《劳动合同法》的压力, 用人成本因此而提高, 用人单位有时候甚至会降低对岗位的要求和学历的要求, 从而使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需求层次下移, 用人泡沫现象逐渐消失, 人才利用更加理性化。对于企业而言, 这样不但可以得到员工的忠诚, 同时可以降低用人的直接成本。但是对于大学生而言最终导致的结果是这个群体的需求降低。
(二) 加强就业的经验歧视, 导致应届大学毕业生就业难
劳动合同解除难度的加大, 促使用人单位在招人时, 更加注重对应聘者能力的考查。但是对于用人单位来讲, 没有严格的标准来判定劳动者在今后的工作当中是否胜任, 那么所能够给用人单位提供比较好的胜任职务的信号, 就是劳动者在这之前是否经历过类似的工作, 是否胜任。其次, 录用应届大学毕业生, 首先要对其进行业务培训, 同时在法定的时间内, 必须考查出新员工在今后的工作中是否能够胜任, 否则会使用人单位面临试用期风险、培训风险等。另外, 根据近年来对应届大学毕业生就业的调查, 用人单位对大学生就业能力最看重的5个指标分别是:专业知识与技艺、敬业精神、学习意愿和可塑性、沟通协调能力以及基本的解决问题能力。可见, 敬业精神、沟通协调能力一向被用人单位所看重, 用人单位通过录用有工作经验的劳动者, 可以借助他们的工作经历来考查应聘者的敬业精神和沟通协调能力。鉴于此, 用人单位更倾向于录用有经验的员工。
(三) 加强就业的非名校歧视, 导致应届大学毕业生就业难
《劳动合同法》不但加大了对劳动关系终结时候的干预力度, 同时在劳动关系的维系时间上也进行了干预。在这种情况下, 用人单位要想甩掉没有价值的员工就有了很大困难。企业对此理性的解决办法就是, 能够在劳动关系建立时最大限度地检测出员工的能力, 然而员工的能力检测需要真实信息的支持。真实信息搜寻无疑又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用人单位的招聘成本。用人单位在录用新员工的环节上, 就很自然地会采用具有概率性质的信号工具来解决这个问题。
在《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框架下, “名校录用方式”也就自然而然出现了。对于用人单位而言, 为了能够减少招聘失误的成本, 这种“牌子歧视”现象就变得更加突出, 因为符合这种逻辑的人数居多, 甄选成功的概率大大加强。在我们生活当中, 名牌大学毕竟在众多大学中占少数, 很多大学生在这种招聘氛围中深感就业难。
二、《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积极影响分析
(一) 使具有不可替代性或弱替代性的大学生的就业力量增强
从劳动关系双方的力量对比来看, 我们一般认为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法》的宗旨是倾向于保护这个弱势群体。如果我们把劳动者分成不同的层次, 那么大学生在劳动者这个群体当中层次较高。也就意味着他们的劳动力量比较强, 在受到《劳动合同法》的同等保护下, 大学生从中获益更大。既然这样, 大学生的就业形势为什么还不是很乐观呢?这证明部分大学生的能力还没有达到一般劳动者所不能替代的高度。也就是说, 大学生的素质和能力本身还需要加强, 真正做到外在形式 (学历) 和内在内容 (能力) 的统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 不但使用人单位用人更加理性, 也使大学生更加注重自身的修炼, 提升自身的能力。《劳动合同法》通过对劳动关系双方的影响真正推进了“才尽其用”, 使具有不可替代性或弱替代性的大学生更有就业力量。
(二) 使具有就业能力的大学生更有用武之地
大学生面对目前就业难问题, 笔者认为也不完全是由于大学生工作胜任能力的问题。目前虽然大学教育大众化, 教学质量比以前稍显下降, 但是总体上受到大学教育的大学生要比没有受到大学教育的学生素质要高。所以大学生就业难不完全在于工作的胜任能力。短时间内出现就业难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就业能力的欠缺。以前就业能力往往不被人重视, 因为就业能力并不能直接给用人单位创造价值和利润, 被认为是自我吹捧的表现。实则不然, 因为即使我们很有能力, 如果不能很好表现自己的才华, 只被动地等待用人单位来挖掘, 那么很容易造成自己没有用武之地。尤其是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 用人单位由于时间、金钱、信息、甄选工具等原因, 更显得就业能力重要。
经过《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用人的规范, 使用人单位消除了用人泡沫、大材小用等现象, 更加科学合理地配置人才, 大大减少了大学生人力资本的浪费。这就给大学生就业创造了良好的前提条件。
三、解决大学生就业难的对策
(一) 建立职业信用体系, 减少用人单位的风险顾虑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这就意味着双方在相互选择过程中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者在该过程中必须就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基本情况尽自己的告知义务。为了加强本条款的实施, 《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双方未遵守诚实信用, 那么劳动合同就是部分或全部无效的合同, 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此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所以, 用人单位可以借助《劳动合同法》在先告知方面给予的权力, 来降低用人成本。目前, 我国银行贷款个人信用体系在不断完善, 企业同样可以逐步建立起在职业方面的个人信用。在录取员工时, 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相关信息来考查员工。这样就可以减少用人顾虑, 从而促进大学生就业。
(二) 建立学校、用人单位和大学生的三方“铁三角机制”
即加强学校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联系, 使学校的学生能够到企业里得到锻炼。在锻炼过程中, 其掌握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能力的可塑性、敬业精神、工作中的协调能力等都能够被充分考查出来, 这样就大大降低了用人单位的用人失误成本。
(三) 加强劳动合同的自我强化功能, 消除企业用人顾虑
合同案例分析及对策建议 第4篇
一、案例综述
某事业单位甲因科研工作需要,需购买2008年当年使用的一批价值28万元的物品(第二代),经过公开招标,评标(对价格、售后服务等产品性能价格对比评议),确定供应商乙公司为中标单位。甲单位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乙公司如期提供了货物,甲单位接收货物时,经过与合同核对无误,出具“验收合格”的书面验收报告。甲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却发现物品有诸多问题,经与乙公司协商无效后将乙公司告上法庭并要求补偿因此造成的损失15万元,最后法庭判决却是甲单位败诉,结果出人意料。遂将合同、招标书、投标书等文字材料细细解读,发现存在问题若干:(1)合同虽与提供的货物一致,却与投标书不符;(2)原只采购一年的物品,在签订合同时成了两年;(3)代表乙公司签订合同的李某未得到公司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
二、案例分析
(一)合同与投标书的标的物质量不符 乙公司应标时,投标书中承诺提供第二代产品(性能比第一代更优);低价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却违背承诺,只提供第一代产品,甲单位签合同时未将合同与投标书相核对,未发现合同与投标书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才知道原因何在。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本案例中,投标书作为乙公司的书面承诺,本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标的物的质量也应与投标书一致,但合同中双方并未就此作出如“投标书是合同的组部分”等的约定,乙公司趁机钻了个空子,在合同中只承诺提供第一代产品。甲单位签订合同时没有发现,验收时由于物品与合同是一致的,也没发现异常情况遂出现上述问题。
合同是记载双方约定的书面依据,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有实质性变更,那么招投标就形同虚设了,合同也成了对方合理欺骗的依据。
(二)合同与立项的有效期不符 本采购项目,立项的有效期是2008年,但签订的合同的有效期却是2008年和2009年,即两年。原因是甲单位签订合同时,未将合同与立项申请的采购时间相核对,乙公司在合同中将有效期从“一”年改作“二”年。
《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本案例中,由于甲单位的疏忽,本合同要到2009年才失效,一年的合同延伸至了两年。所以为减少争议或避免漏洞,在正式的合同文本中应规范使用数字。
在合同中指示时间的阿拉伯数字要写全数,不能简化、省略。例如:2006年12月31日等。本案例中,合同的有效期的表示形式只是简单以“一年”作表示,而不是表示为“一年,即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根据数字使用的惯例,“二”在与量词连用时应当用“两”,例如:两年、两个月、两次”等,本合同就是不规范地使用了“二”年而不是“两”年,未能遵循惯例引发失误的。
(三)当事人未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乙
方签订合同的代表是李某,但他却不是受乙公司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例中,由于行为人李某没有代理权,所以由其代表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后甲单位将乙公司告上法庭并要求补偿其经济损失15万元,法庭判决甲单位败诉的时候,甲单位错愕不已,本以为是胜券在握,谁知却是失败的结果。因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订立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后果由行为人(即李某)承担责任,与被代理人无关(即与乙公司无关)。
三、对策建议
(一)建立事前合同审核制度 合同审核是指在合同生效前,对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完整性进行的审核。在本案例中,如果有一个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核,那么合同与投标书的标的物质量不符、与立项申请的有效期不符以及行为人未得到授权这些行为都是可以及时发现的。所以,应当建立合同审核制度,由业务部门根据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具体内容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最终使合同条款完整、清晰、准确,保障合同成立、生效及顺利履行,避免因合同质量指标没有量化、对违约处罚不具体而造成合同纠纷等现象,确保双方资财安全。
(二)建立事中合同跟踪制度 现实工作中习惯将签订的合同放起来,等到项目结束时再拿出来使用核对。但物资采购的过程以及基建修缮项目的施工阶段就是合同的实施阶段,合同一生效就是对双方当事人法律约束力的开始,所以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要派专人按照合同的条款进行跟踪实施。否则实施完毕后才发现问题就为时已晚,造成的损失也难以挽回了,特别是基建项目的隐蔽工程。因此对一些项目仅开展决算审核是远远不够的,还要根据合同的约定对项目全过程进行审核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堵塞管理上的漏洞,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防范合同风险。
(三)建立事后合同验收制度 这里所指的“验收”,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清点数目验收。主要是指质量验收与技术验收,当然也包括数量验收。质量与技术验收的工作应由专家组完成,经过一段时间的调试和使用之后,才能出具验收报告。在合同标的物交付时,必须有文字证据证明供应方已履行了义务,同时有证据证明采购方已经合法签收。在实际中,一些货物特别是分批交付的货物,更应有此手续。同时,验收应有双方人员在场,共同确认。如只有一方人员在场,单方出具验收意见,那么对另一方是不公平的,所作的意见是不公允的,验收也是无效的。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第5篇
王先生是河南郑州人,来沪打拼多年。去年12月他应聘进入一家房产公司,从事销售工作。该公司正好在郑州有房产业务,王先生也有回老家继续发展的想法,双方一拍即合,企业就派王先生到郑州担任房产销售经理。
今年7月王先生回到上海,向单位提出辞职,双方也办妥了离职手续。这时,王先生向企业提出,因工作期间企业一直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企业应当支付二倍工资。企业却说,之前早已与他签过合同,并已把合同交给了王先生本人,所以不同意其要求。
王先生感到不解,自己从没拿到劳动合同,企业怎么会说已经签过了呢。于是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企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双方观点
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王先生称: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应当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他工作了半年多,企业却一直不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他的权益,所以企业应当赔偿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企业答辩时提出:王先生进企业后,立即被派往外地工作,直到今年1月中旬才首次回沪,当时企业就把已经盖好章的合同给了王先生签字。王先生说要核对一下条款再签字,于是带走了两份劳动合同,没几天就又回到了郑州工作。由于人事人员疏忽,一直未发现,后来整理人事档案时,发现少了王先生的劳动合同,才向王先生提出交还劳动合同一份,或者双方再次补签一份。但是直到王先生离职,企业仍没有追回劳动合同,也没有补签新合同。其实并不是单位不与王先生签订劳动合同,所以认为责任不在单位,单位无须支付二倍工资。仲裁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企业对劳动合同等人事资料有留存义务,对签订劳动合同负有举证义务。企业若主张已经将劳动合同盖章,并交给了王先生,即视作已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不足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企业应当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支付王先生二倍工资。
最后,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实案实说
从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情况分析,有关未签合同产生二倍工资的争议并不在少数,其主要原因在于一些单位或臆想逃避相应责任,或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从而导致单位主动拖延或消极对待劳动合同的签订。而本案争议焦点,则在于单位是否已将盖章的劳动合同交于劳动者?假如已交给劳动者,那是否可视为双方已签订过劳动合同?
黄某被击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介绍
黄某在某公司从事压铸车间抛光工作。2004年7月1日13时20分钟左右,工作中因天气炎热,黄某踏在搬来的凳子上,伸手去调校安装在铁柱上的电风扇方向,左手中指不幸被风扇叶片击中受伤。受伤后公司立即送黄某到银川市某医院救治。受伤害后,黄某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劳动保障局经过调查、综合分析事故原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作出黄某受伤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用人单位不服,以黄某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为由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争议焦点 本案焦点在于黄某调校风扇的行为是否属于工作原因。
评析
黄某在气温相对较高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在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没有不同意见的情况下,对大功率电风扇的方向进行调校,其目的只是改善局部的工作环境,更有利于工作,其调校行为与其工作有着客观的联系。黄某自行调校运转中的大功率电风扇,虽然不符合安全操作规程,但不存在伤害的故意,且黄某的这一行为,也与公司提供的劳动卫生保护设施不足有关。公司认为不是工作原因,未能举证,理由不充分。七月份气候炎热,加上压铸车间的特殊生产环境(将锌锭熔化后定型),车间的高温是事实。因此,黄某的伤害具备三大要素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应当认定为工伤。
黄某在某公司从事压铸车间抛光工作。2004年7月1日13时20分钟左右,工作中因天气炎热,黄某踏在搬来的凳子上,伸手去调校安装在铁柱上的电风扇方向,左手中指不幸被风扇叶片击中受伤。受伤后公司立即送黄某到银川市某医院救治。受伤害后,黄某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劳动保障局经过调查、综合分析事故原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作出黄某受伤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用人单位不服,以黄某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为由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员工辞职,企业能否“拖”着不办?
案 例:
小刘大学毕业后便开始在北京一家刚刚成立的广告公司工作,琐碎的事务让他应接不暇,工作状况与职业规划相去甚远。久而久之,小刘厌倦了这份工作。今年春节后,小刘悄悄应聘另一家稍有名气的广告公司,很快得到了新公司的录用通知书。2009年2月27日,小刘向原公司递交了辞职信。时间很快到了3月底,公司照常安排小刘工作任务,一点办理离职交接的意思都没有。小刘开始着急了,他找到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却得到了意想不到的答复——因为没有找到合适的人选接替小刘,公司决定不批准小刘辞职,也不能为小刘出具离职证明。超过了录取通知书的入职时间,新公司取消了小刘的录用资格。小刘找公司讨要说法,要求公司立即为他出具离职证明,并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损失赔偿。公司能否以尚未批准小刘的辞职申请为由,而拒绝小刘的上述要求呢?
分 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既是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依法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只要辞职申请符合上述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和批准。本案中,小刘履行了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义务,公司所主张 “未找到合适人选接替工作”不是限制小刘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因此,不妨碍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离职证明是证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凭据,也是劳动者申领失业保险金的重要资料。除特殊情况外,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50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小刘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30日通知期限届满时,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公司应当向小刘出具离职证明。《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是对员工实际损害的赔偿,既包括直接损害的赔偿,也包括间接损害的赔偿。本案中,广告公司不为小刘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小刘无法到新公司就职,工资收入受损,小刘请求广告公司赔偿一个月的工资合情合法。
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行使辞职权,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提前通知;二是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劳动者提出辞职申请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者存在尚未履行的义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寻求解决方式。拖延不出具离职证明,用人单位往往会得不偿失,弄巧成拙。
劳动者不能胜任用人单位可否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案 例:
小李经朋友介绍,2008年3月入职某广告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李的工作岗位为市场开发部业务员,工资形式为底薪加提成,并未约定试用期。由于小李刚从学校毕业,缺少工作经验,虽然工作兢兢业业,但业绩总是不佳,几个月下来几乎没有给公司创造多少利润。2008年8月,人力资源部按照公司总经理的指示向小李发出一份辞退通知书,辞退理由为: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需要。小李不服,于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理通知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那么,本案中公司能否以小李的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需要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劳动合同的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又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怎样的法律后果?
分 析:
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具备法定事由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劳动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在这些法定解除理由和程序的约束下,用人单位不得超出此范围而自行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条规定,本案中的广告公司认为小李工作能力有限,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在解除劳动合同前,调整小李的工作岗位或者对其进行培训,如果小李经调岗或者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所以,当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不能满足所从事的岗位时,用人单位并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是要经过一个法定的前置程序,即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岗。如果用人单位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则是违法解除,将会产生两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一种是劳动者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另一种是劳动者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未签劳动合同能否申请仲裁
基本案情:
2004年8月4日,张某在一家建材厂找到工作,并与该厂老板李某口头商定:试用期为3个月,月工资为400元钱,试用期满后,张某多次向老板李某提出签合同的事,可每次李某都说,不急,过几天再说。今年8月份张某想辞职,并要求老板李某发给本人当月的工资,可李某却说不给发,因为张某没签合同,张某想讨个公道,不知道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申请促裁?
评析:
根据张某的情况,他可以向当地的劳动局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虽然本案中张某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但你和建材厂这间是有劳动关系的,所经你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如果你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实习学生劳动发生工伤如何赔偿
来源: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作者: 日期:10-06-18
[案情]张某系某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为使张某得到实践工作经验,学校经信函与某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了联系,该公司表示同意接收张某到公司进行实践操作。2005年1月,该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一份临时劳动合同。同年6月14日,张某在该公司车间进行车床工作时不慎受伤,致使左手缺失。同年7月27日,该公司与张某就工伤事宜达成了赔偿协议,约定:某有限责任公司对张某因工伤事故致残所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假肢安装及维护费、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二次手术所需的费用等予以一次性补偿人民币97000元,不得反悔。当即,张某及其父亲、所在学校的校长及带队老师、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代表均在该协议上签了字,当地镇法律服务所为该协议出具了见证书。此后,该公司即按协议向张某给付了97000元的赔偿款,张某也即离开某有限责任公司回当地老家。同年8月24日,张某向发案地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次月15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张某所受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同年11月14日,某有限责任公司因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事故认定决定书不服而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06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该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同年1月20日及5月15日,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发出劳动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结论为张某的伤情构成伤残五级且符合安装假肢。2006年5月24日,张某以该协议违反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且由某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费用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要点]
2006年5月24日,市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一、原、被告在履行2005年7月27日所签协议书的基础上,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于2006年7月17日前一次性补偿原告张某医疗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63000元。
二、就本起工伤事故,原告张某放弃向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其他任何要求的权利。本案受理费等合计30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负担。
[评析]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第6篇
问:1.朱某这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2.商场与朱某约定的若朱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承担违约金的做法对吗?
3.在本案中朱某是否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王某于2006年10月9日与某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技术员,聘期两年。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禁止: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王某三年内不得在本地区从事与该公司相同性质的工作,如违约,王某须一次性赔偿电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因电脑公司拖欠王某2007年9月、10月两个月的工资,2007年11月15日,王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补发两个月工资,给付经济补偿金;确认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无效。你认为该案件应当如何判决?
3.赵某是某公司的销售代理。2008年,该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赵某可以从产品销售利润中提取60%的提成,本人的病、伤、残、亡等企业均不负责。在一次外出公干中,由于交通事故,赵某负伤致残。赵某和该公司发生了争议并起诉到劳动行政部门,要求解决其伤残保险待遇问题。请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4.2008年1月10日,小王入职时,公司告知他有三个月的试用期,但是没有与小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08年3月15日,公司通知小王,由于他在试用期表现不佳,所以公司决定辞退他。小王觉得很委屈,因为在试用期内他确实努力工作而且自认为表现是很好的。在这种情况下,小王应该怎么办?
5.56岁的张先生在一家公司已经任职十七年。他的合同于2008年1月31日到期。由于他工龄太长,所以单位无论如何也不愿意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了。于是单位在2008年1月1日正式通知他合同到期后,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张先生认为自己已经工作十七年了,而且马上就快退休,现在单位提出终止,是不应该而且也没有人情味的一种做法。
那么,单位是否有权终止合同张先生的合同?张先生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
6.2007年2月1日,甲公司与工会经过协商签订了集体合同,规定职工的月工资不低于1000元。2007年2月8日,甲公司将集体合同文本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但劳动行政部门一直未予答复。2008年1月,甲公司招聘李某为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合同,月工资5000元。几个月过去了,李某业绩不佳,公司渐渐地对他失去信心。2008年6月,公司降低了李某的工资,只发给李某800元工资。李某就此事与公司协商未果,2008年7月,李某解除了与公司的合同。问:
1、集体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2、李某业绩不佳,公司可否只发其800元的工资,为什么?
7.小明2005年3月入职深圳一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特别约定: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007年6月10日,小明接到公司的一份解雇通知,解雇理由是小明上班时间经常上网聊天,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三次以上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的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小明辩解,他一直不知道公司有该规定,公司从未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向其公示,公司称规章制度已向其公示,但无法举证规章制度公示的事实。请问公司可否就小明严重违纪的说法解除劳动合同?
8.2008年4月,吴某被聘为某商场的营业员,并与该商场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吴某需先交200元风险抵押金,如果吴某违约,则200元押金不再退还,李某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每月工资为500元,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800元。合同还规定,如果李某严重违反商场的劳动纪律或者患病住院、怀孕等,商场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给吴某任何经济补偿。请大家帮忙分析下该劳动合同存在哪些违反劳动法的地方!
9.福建省长汀县大同镇红卫村村民胡荣福在该村有土木结构旧房一栋(建筑层数为一层,墙高约3米)要拆除。2003年12月7日,胡荣福将该旧房承包给本村村民赖友廷负责拆除,并于当日签订了“旧房拆除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拆除期间赖友廷应严格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等有关安全规定和要求进行施工拆除,一切安全防范措施由赖友廷方负责,并承担拆除工作范围内所引起的安全责任所发生的经济费用和安全责任;拆除工资结算,按建筑占地面积(空坪除外)每平方3元计算。”2003年12月9日,邱石金受赖友廷的雇请,口头约定每天工资30元为其折房。2003年12月12日下午,邱石金和其他雇员付南火等人自带钢尖,赖夫妇准备畚箕,在赖友廷的带领下,为图快捷掏空挖墙基致墙体突然倒塌,邱石金来不及躲开,被墙体压伤,赖友廷等人将邱石金送进长汀县汀州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赖友廷、胡荣福分别支付给邱石金的家属赔偿费7000、12761.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