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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率如何计算
来源:漫步者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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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率如何计算(精选8篇)

利润率如何计算 第1篇

利润表中的所得税是根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求得的,因为,在会计实际操作时,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时常存在差异。其差异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目的不同。企业会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为了达到财务会计的目的,即尽量公允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它是根据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和收入实现原则来确定利润总额。而应纳税所得额则是实现税收的目的,即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确定企业应缴纳所得税,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显然,税前会计利润的计算严格地受财务会计报告所采用的会计程序和方法的限制,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则受国家税法的约束,

两者产生的差异一般可以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两类。前者是某些项目在一种计算中适宜于包括在内,但在另一种计算中却要求除外。例如,某些捐赠支出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但在计算税前会计利润时则可以扣除。且这种差异在以后会计期间不能转回,因此称为永久性差异。后者是某些项目在计算确定某种金额时,包括在不同时期的计算之中。例如,会计政策规定,当产品或劳务已经提供,且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即可将其收入计入会计收益,但税法则可能准许在收回现金后才计入。计入税前会计利润和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的这些收入在一定时期内最终是一致的,但是计入的时期却不一致。这种发生于本期,但能够在以后的一个会计期间或若干个会计期间转回的差异称为时间性差异。

利润率如何计算 第2篇

请欣赏:《如何理解“收入-费用=利润”》

刘海云

我国会计学界对收入、费用与利润的关系普遍界定为“利润是企业一定期间内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财务成果,它是收入与费用相配比、相抵后的差额,是反 映经营成果的最终要素。”如何理解“收入-费用=利 润”?如果简单地理解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费用等于营业利润,显然是不全面的。要理解这个等式,应从收入。 费用与利润的概念入手。

一、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收入是企业在销售商品 或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它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而笔者认为,这里的“收入”概念是比较宽的,它应当包括所有经营与非经营活 动中的所得。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人们却容易把“收入”概念狭义化。无论是广义的收入概念还是狭义的收入概念,都具有以下两个明显特征:第一,收入是企业 净资产的增加。因为收入的实现往往表现为资产增加 或负债减少,最终必然导致企业净资产增加。但是企业 净资产增加并不一定发生了收入,如所有者增加投资、 接受捐赠等这类事项也反映为企业净资产增加,但企业并未因此而取得收入。第二,收入主要来源于生产经 营过程中的主要经营活动如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但不是唯一的来源,如出租固定资产等也会取得相应的收入。

二、费用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对费用的定义表述为:费用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耗费。企业直接为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商品进价和其他直接费用,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企 业为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应当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生产经营成本。企业行政管理 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和 财务费用,为销售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进货费用、销售费用等,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由此可以看出,费用仅仅指与商品或劳务的提供 相联系的耗费,这是一种狭义的概念。而广义的费用包 括各种费用和损失,如营业外支出等。无论费用是否包 括损失,都应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费用最终会导致企 业资源的减少,这种减少具体表现为企业的资金支出。 从这个意义上说,费用本质是一种资源流出企业,它与 资源流入企业所形成的收入相反,它也可理解为资产 的耗费,其目的是为了取得收入,从而获得更多资产。 第二,费用最终会减少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一般而言, 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会随着收入的增长而增加;相反,费 用的增加会减少所有者权益。但是所有者权益减少也 不一定都列入费用,如企业偿债性支出和向投资者分 配利润,显然减少了所有者权益,但不能归入费用。

三、利润

《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利润是企业一定期间的 经营成果,它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 净额。其中营业利润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期间费 用和各种流转税及附加费后的余额;投资净收益是企 业对外投资收入减去投资损失后的余额;营业外收支 净额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营业外 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

从利润的.概念可以看到,利润中的收入包括了营 业收入、投资收益、补占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等各项所 得,而各项成本和费用也包括了营业成本、期间费用和 营业外支出等各项耗费。

四、收入一费用=利润

利润是各项所得与所费的差额,这里的收入是广 义的收入,包括营业收入、补贴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 收入;这里的费用是广义的耗费,它包括各项费用和损 失。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应包括以下三种方式:

1.直接配比。是将那些与具体某项收入有直接因 果关系的费用,与其相对应的收入直接匹配,以确定利 润的配比方式。如将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计入该完 工产品的成本,将销售成本直接转入所实现的销售收 入的费用等。

2.间接配比。是将几个对象共同耗用的费用,按 一定比例或系数分配到各个具体对象中去,使之与相 应的财务成果相联系,如制造费用就是用间接配比方 式进行分配的。

3.期间配比。对不与任何具体的产品或劳务有因 果关系的费用,因为它只是与一定的期间相联系,因此 这些费用被视为与该期间所实现的全部收入有关系。 需要与该期间的收入进行配比,这些费用有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有些销售费用可 能与特定的销售收入有因果关系,但多数情况下,销售 费用很难与特定的销售收入相联系,而且当期发生的 销售费用一般都与当期的销售收入相关,很少有跨期 处理的情况,为了核算方便,也视同期间费用。

根据以上三种配比方式,将企业一定期间的所得 与所费相配比即为利润,即收入(广义)一费用(广义) =利润。

利润率如何计算 第3篇

目前, 我国现行的业绩评价体系主要以财政部1999年颁布的《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及其2002年颁布的《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 (修订) 》。主要的考核指标有资本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资本保增值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 (或速动比率) 、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社会贡献率、社会指标率。通过上述指标可以综合评价出企业的经济效益。但随着经济的发展, 有些指标已不能发挥本身应起的作用, 现就其中两个指标发表一下自己的见解。

二、资本利润率

资本利润率即净资产收益率, 是反映企业获利能力的主要财务指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公式是:

资本利润率=净利润/净资产平均余额100%

净资产平均余额= (年初所有者权益余额+年末所有者权益余额) /2

它也反映了企业自有资金的投资水平, 衡量了一个股份公司属于股东所有的资产中当期收益所占的百分比率, 这个指标越高说明企业的获利能力越强。

2008年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 市场萎靡不振, 企业业绩普遍下滑。但2009年2月4日国泰君安报出计提薪酬及福利费用32亿元的消息确实让人感到瞠目结舌。我们知道企业的薪酬尤其是高管的薪酬是与企业的业绩挂钩, 那么高薪酬也就意味着较好的业绩表现。但根据国泰君安的报告:国泰君安2008年实现经纪业务净收入49.77亿元, 而年初预算是80亿元, 完成率仅为62%;其中, 零售客户收入达到45.43亿元, 而预算是75亿元, 完成率达61%。而国泰君安证券投资部收入2008年亏损1.44亿元, 完成率为-9%。此外, 国泰君安销售交易部、香港公司资产管理总部也都没有完成年初制定的目标。究其原因, 公司的高薪酬来源于公司2008年法人股减持收益为44.75亿元, 而这也成为国泰君安2008年盈利的业绩基础。由此使我们对与企业薪酬挂钩的主要业绩指标资本利润率产生了怀疑, 并提出以下三点看法:

(一) 企业由于处置长期资产而产生的收益在计算资本利润率时应从净利润中扣除。因为处置长期资产与企业当期的经营业绩无关, 它是企业以前投资产生的累计收益, 如果全部计入当期收益就会虚增企业当期经营利润, 使企业净利润大增。由此使资本利润率也相应增加, 扭曲企业真正的经营业绩。公式可以改进为:

资本利润率= (净利润-期内处置长期资产的收益) / (年初所有者权益余额+年末所有者权益余额-期内处置长期资产的收益) /2 (1)

(二) 由于公允价值变动而增加或减少企业净利润在计算资本利润率时应消除公允价值变动对净利润的影响。公允价值变动只是资产的一种计量方式引起的, 与企业的经营业绩也没有关联, 所以在计算资本利润率时应消除公允价值的影响。财政部于2009年1月13日发布了《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中对资本利润率的分母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规定净资产中含资本公积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为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 在指标计算中扣除净资产中的公允价值变动。公式可以变为:

资本利润率= (净利润±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年初所有者权益余额±年末所有者权益余额-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 (2)

(三) 在计算资本利润率时应区分不同行业, 根据行业对指标公式进行相应的调整。如房地产行业其预售的收入一般不计入当年的营业收入, 所以当年的营业收入可能包含上年或更早期的销售业绩。在计算资本利润率时如果不对其加以区分, 就会夸大今年的业绩, 使企业对公司前景盲目乐观。公式可以调整为:

资本利润率= (净利润-前期预售税后营业收入) / (年初所有者权益余额+年末所有者权益余额-前期预售税后营业收入) /2 (3)

综上所述, 我们可以把资本利润率计算公式调整为:

资本利润率= (净利润-期内处置长期资产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前期预售税后营业收入) / (年初所有者权益余额+年末所有者权益余额-期内处置长期资产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前期预售税后营业收入) /2 (4)

三、资本增值保值率

资本增值保值率是反映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完整性和安全性的指标。新的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规定其计算公式为:

资本保值增值率=[ (年末所有者权益总额±客观增减因素影响额) ÷年初所有者权益总额]100%

资本保值增值率等于100%, 即为资本保值;资本保值增值率大于100%, 则为增值。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体现了资本保全的原则, 对更新财务目标的观念起到了促进作用, 但在实际操作中, 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 其客观因素中没有包括因分配利润而导致年末所有者权益总额减少对资本保值增值率产生的影响。分配给投资者的那部分利润, 也是企业经营所得, 属于资本增值。应在资本保值增值率中予以反映。

(二) 对于客观增减因素的影响额, 没有考虑其新增资本或减少资本的时间价值和通货膨胀对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影响。资金的时间价值是指没有风险和没有通货膨胀条件下的社会平均资金增长率, 通常可用市场利率来表示。在通货膨胀引起币值下降的情况下, 应调整期初所有者权益以消除通货膨胀对资本保值增值指标的影响。

(三) 因为资本利润率是资本保值增值率的分析指标, 所以对于期内处置长期资产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前期预售税后营业收入也应在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中扣除, 这样才能真正反映出企业经营业绩。

我们根据以上调整项目, 得出其计算公式为:

资本保值增值率= (年末所有者权益总额-客观增减因素影响额+期内分配利润总额-期内处置长期资产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前期预售税后营业入) /{年初所有者权益总额 (1+i+j) +∑ (n÷360) 本期新增资本数[1+ (i+j) (12-N) ÷12]} (5)

综上所述, 为了正确衡量企业的经营业绩, 客观评价管理者的业绩, 笔者建议对资本利润率和资本保值增值率进行相应的调整, 以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

摘要:通过对资本利润率和资本保值增值率两项指标计算公式的分析, 笔者提出对这两项指标的改进建议, 以达到更加准确地评价企业的业绩。

关键词:业绩评价,资本利润率,资本保值增值率

参考文献

[1]孙家和.国有企业效绩评价指标管见[J].财会月刊, 2002.11.

[2]袁艳红.对资本保值增值率的再认识[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7.5.

[3]刘立峰.再谈资本保全指标的构建[J].商业会计, 2009.15.

如何获取“奢侈”的利润 第4篇

笔者认为,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对奢侈品拥有如此之高的购买力,一方面说明了我国经济收入的迅速增长,另一方面也体现出我国消费者对奢侈性消费的偏爱。因为,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奢侈品只有那些高收入者才会购买,虽然是奢侈品,但其支出也仅占国内购买者收入的4%左右。而在我国,拿出整月工资购买名牌挎包、拿出所有积蓄购买豪华跑车的人却不在少数。如果善于借助奢侈品营销的策略与技巧,一般性商品也可以创造出同样丰厚的利润。

价值让商品“奢侈”起来

当然,一般性奢侈商品的本质决定了它无论采取何种营销策略,其所获得的丰厚利润也仅仅是相对于一般性商品而言,由此我们将此种特性的商品定义为“大众奢侈性商品”。相比普通奢侈品500%的高利润率,其利润却普遍高于一般大众性商品。比如消费者耳熟能详的典型大众奢侈性商品——iphone、ipad,虽然此类商品并不算奢侈品,但利润却高达200%以上,而其他同类型电子产品利润率却只有30%—50%左右,代工产品利润只有5%—7%。再如广大消费者更为熟悉的星巴克咖啡,其一杯咖啡的利润更高达100%—300%左右,如此之高的利润率甚至超出普通咖啡的数倍以上。据了解,市场上同样定位于“大众奢侈性商品”的品牌商品还有很多,但成功者却屈指可数,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品牌商未能准确把握此类商品购买群体的价值需求。

所谓价值需求,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因为衡量一个商品是否具有价值或价值的高低往往取决于不同环境下、不同价值需求以及对价值认知的差异。要知道在消费市场中,无论是高收入者还是一般收入者,都不会仅根据商品的价格来决定最终的购买决策。反之,消费者只会购买那个他们认为最有价值的商品。换言之,决定一件商品畅销与否的因素,不在于该商品价格的高低,而在于该商品在消费者心目中价值的高低。由此,商家若能使自己的商品在消费者心目中产生较高的价值,自然有机会获得极为丰厚的利润。

解析大众奢侈性商品的价值因素

那么,影响大众奢侈性商品在消费者心目中的价值因素都有哪些呢?笔者认为,可从产品品质、使用体验、商品价格、知名度及品牌气质五个角度逐条解析。

角度一:产品品质

产品品质是所有商品及品牌的根基,对于大众奢侈性商品尤其如此。优秀的品质是让消费者认可其高端形象的理性依据,这也是支持一个奢侈性商品质优价高的关键所在。

诚然,很多走高端路线的商品都注重在消费者心目中树立其高端品牌的形象,但若作为品牌的根本——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将会使商家费尽心力树立的完美形象轰然倒塌。据了解,市场上高达九成以上的奢侈品品牌都“死”在品质上。在某种程度上,品牌的“商厦”能建造多高,最终是由品质这个根基决定的。

角度二:使用体验

奢侈品与大众奢侈性商品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前者的价值主要体现在身份的象征与心理的满足上,而购买后者的消费者,对其是否能带来何种实际利益更为关注。因此,与满足基本需要的大众商品相比,大众奢侈性商品必须具备更好的使用体验才能最终促成消费者的购买行动。

品质固然重要,但品质只是一个基础,产品能否带来实际利益才是最吸引消费者眼球的亮点。例如,畅销全球的苹果系列电子产品,便是依托其过硬的产品品质与尖端科技,在用户的使用体验上达到了让微软、诺基亚等品牌产品望尘莫及的境地。苹果让消费者明确地感觉使用其产品不仅是在用一个工具解决问题,更重要的是经历一场完美的体验之旅。再如星巴克要向顾客出售的醇美咖啡,虽然其中精良的原材料是必不可少的,但支持消费者愿意支付高出普通咖啡数倍的价格去消费星巴克的仍是其可带来的愉快的消费体验——星巴克独有的咖啡文化吸引了众多追求品位和情调的消费者纷至沓来。

角度三:商品价格

中国商家往往容易陷入低价高销量、高价低销量的传统思维中,其实,在如今这个多元化价值取向的社会环境下,低价不见得能热卖,高价也不见得就一定只有少数人才去购买。在某种程度上,商品的价格与价值相符,并非是价格越低越有价值。从消费者的角度分析,他们也并非都愿意购买价格便宜的商品,他们只是愿意购买自己感觉占到便宜的商品。因此,商家让消费者购买物超所值的商品远比直接地降低商品价格有效。这一点对奢侈性消费品尤为重要,有时商家一厢情愿地降低价格不仅无法讨好消费者,反而因此损伤了商品的价值感,同

时将错失商机。反之,有时商家适时地抬高价格,才是能否促使商品畅销的关键所在。

角度四:知名度

对奢侈品来说,消费者不会单纯为了商品的实用性而购买,在很多时候,奢侈品常常是被当作展示或炫耀身份的道具而被买走的。但大众奢侈性商品又不同于纯粹的奢侈品,奢侈品只需在高端精英阶层中流传,而大众奢侈性消费品由于离大众很近,其也未必会向大众传递出尊贵的信息,只需传递出比一般大众更优越的身份、经济实力及品位信息即可。在这里如何提高此类商

品的市场知名度将是商家需要着重思考的问题,试想,如果消费者不知道一个品牌商品的价值,又如何才能满足购买者的心理需要呢?

角度五:品牌气质

品牌和人一样,都有自己与众不同的气质,品牌的气质定位往往也能代表一个消费群体的定位——一个商品拥有哪种独特的品牌气质,喜欢这种气质的消费者自然就会前来购买。但商家树立商品的气质定位时也需要愈加谨慎,若奢侈品品牌单单为了突出其商品的高贵和价值,且只给消费者带来欲望和金钱的品牌特质,那此种品牌营销策略将是失败的,因为消费者都不会购买暴发户才会买的奢侈品。比如,某钻石品牌为了突出自己品牌的高价值感,同时又不沦为代表物欲的俗物,以英国王室贵妇为形象进行主题宣传,最终树立了高贵脱俗的品牌气质。

笔者认为,大众奢侈性商品最佳的气质定位应该是精品——即给人的感觉是高端但不奢腐的商品,让消费者感受到购买此类商品将是智慧、品位及能力的象征。这样的品牌气质正好迎合了那些带着五分感性、五分理性,并愿意为优质生活而买单的消费者。

大众奢侈性商品的营销策略

笔者认为,大众奢侈性商品由于具有不同的产品特点和品牌个性,因此在传播方式上应以公关营销与意见领袖引导为主,广告扩散传播为辅。

首先,在公关营销方面,大众性商品的营销主要靠广告,奢侈品营销则主要依靠在高层社交圈传递,而介于大众商品与高价奢侈品之间的大众奢侈性商品的最有效传播方式是事件公关加广告传播。消费者常常见到某高端品牌传出与之相关的新闻事件和品牌故事,他们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引起大家的关注与讨论,另一方面则是为了达成通过新闻事件传递品牌形象的目的。通过事件,甚至是故事,让消费者在心目中形成品牌定位,再辅以广告传播,一个立体且清晰的产品与品牌样貌将会深深烙在消费者主观意识中。例如,日本西铁城手表进入澳大利后采用的飞机空投手表的公关活动。由于西铁城手表质量过硬,空投下来的手表依然可以正常使用,此次公关事件在澳大利亚全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很快便在澳树立了其高端手表的品牌形象。苹果公司则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通过产品上采用高科技手段引发消费者的关注与讨论,例如被“果粉们”誉为“视网膜”的高精度屏幕,其独有的重力感应陀螺仪、多点触控技术等。在“果粉们”分享讨论使用苹果产品的过程中,其高科技的品牌形象逐渐深入人心。

其次在意见领袖的引导方面,此种方式虽有些类似于明星代言,但此种营销方式不是找明星代言,而是寻找一个群体来为产品做示范代言。例如,某定位高端的西服品牌,由于其针对的是都市白领、商务人士与中产阶级消费群体,因此该西装品牌商广泛向一些成功商界名流和电视节目主持人赠送服装,同时,在广告宣传与事件营销上也着重突出以上群体的独特形象,继而慢慢让高端商务人士认可这一独特的品牌形象,最终引领众多都市白领纷纷效仿,产生出消费此类品牌就是成功、高端的象征。众所周知,人类都有模仿与从众的心理,商家如果善于设立用户典范,树立用户群体,然后再让众人效仿加入,这种“找到组织”的营销方式在大众奢侈性商品中将会屡见奇效。

(作者为职业经理人、企管专栏作家、清华大学EMBA总裁特聘讲师)

企业如何有效递升销售利润 第5篇

开源节流,艰苦朴素,勤俭节约,是华夏50文明传承下来的美德,做企业和持家一样,好的企业掌头人就像好的家庭主妇一样,能用最少的钱过最好的生活,避免每一份不必要的浪费。作为企业更是如此,一般企业内部导致资源的浪费,主要体现在1、企业人力资源浪费,这在绝大部分企业都是存在,只是程度的轻重问题,一个人的事情三个人做,这在中国企业是常有的事情,这对于企业来说就是人员开销导致企业增加不必要的浪费,企业不是慈善机构,多余的闲人,不能起作用的员工就当果断的清除出局,

稍微有一点规模的公司就当制定严厉的人事考评和录用辞退制度,以使人力资源利用最大化。2、办公用品开销,很多企业在办公用品的领用上没有健全的领用制度,导致任意领取使用,搞的办公桌就像开杂货店的,既浪费资源也污染了办公环境。3、行为不规范导致浪费,在一些制作加工型的企业,很多企业没有严厉的4S 标准,也没有品质管理的监控程序,导致人员加工产品的报费率很高,即影响了生产速度,也严重导致生产成本的递加。综上所述,企业要开源节流就要从管理入手,根据自身的情况,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人事录用管理制度,企业物料申请领用管理制度,办公操作行为规范。

途经二、以少乱多、从包装入手

谈企业如何追求利润最大化 第6篇

--读《经济学是什么》有感

记得大学期间主修经济学,导师推荐梁小民的这本《经济学

是什么》,作为一名大一的新生,从未接触过经济学的相关知识,在读这本书之前,我会觉得经济学术语和概念晦涩难懂,但是看完这本书,我发现,这些术语和概念,原来很简单,并且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相信任何一个阅读了《经济学是什么》这本书的读者,都会佩服作者在书中表现出来的深入浅出、引人入胜的功夫。这本书,就好像有人用一个个日常生活的例子与你拉家常,双方越谈越投机,不知不觉中,你就了解并熟悉了那些经常在经济学家口中蹦出来的术语。不是生硬的理论,而是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简单生动的实例,给我们展示一个经济学现象,反映一个经济学本质,或者说是一个社会经济现象。近日闲暇,偶然翻看这本书,现就其中一个与企业关系较为密切的章节写一些感想。

一、技术效率和经济效率的同时实现,是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的保 障。

生产是把投入变为产出的过程,技术是把投入变为产出的方法,技术效率是指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关系。成本是企业用于购买投入所需的支出,收益是企业出卖所有产出所得到的收入,经济效率是指成本和收益之间的经济关系。当投入既定,实现了产出最大,当成本既定,而收益最大,则分别实现了技术效率和经济效率。其中技术效率是经济

效率的基础,因为如果投入没有得到充分利用,既定的投入没有实现最大产出,很难有经济效率。但是实现了技术效率并不一定就实现了经济效率,因为经济效率涉及到投入和产出的价格。例如,某一工程仅从技术角度考虑的话,则投入一定数量劳动力再加少量先进的设备就是有效率的。然而,如果劳动工资很低,而先进设备却十分昂贵,则从经济效率考虑,宁可更多用劳动力,用些简陋的老设备代替先进设备,这样会更合算些。反之亦然。一般说来,越是稀缺的资源,其价格越昂贵,则采用这种资源进行生产,成本越高,经济效率会越低。

二、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是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条件。

从事生产或出售商品的目的是为了赚取利润。如果总收益

大于总成本,就会有剩余,这个剩余就是利润。这里的利润,不包括正常利润,正常利润包括在总成本中,这里的利润是指超额利润。如果总收益等于总成本,则不亏不赚,只获得正常利润,如果总收益小于总成本,便要发生亏损。

从事生产或出售商品不仅要求获取利润,而且要求获取最大利润,厂商利润最大化原则就是产量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原则。边际收益是最后增加一单位销售量所增加的收益,边际成本是最后增加一单位产量所增加的成本。如果最后增加一单位产量的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就意味着增加产量可以增加总利润,于是要求企业继续增加产量,以实现最大利润目标。如果最后增加一单位产量的边际收益小于边际成本,那就意味着增加产量不仅不能增加利润,反而会发生亏

损,这时就要求企业不但不增加产量反而要减少产量。只有在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厂商的总利润才能达到极大值。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即MR=MC,是企业衡量利润最大化的标准,是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条件。假如某企业生产某种商品,该商品在销售后一定时间内,统计出的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那么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就要继续增产,以增加利润,反之亦然。

三、企业人员雇用的数量、质量是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影响因素。

高学历、高技能的员工可能给企业带来更多的总收益的增

加(边际收益),但这些员工的雇佣也可能会带来更高总成本的增加(边际成本)。这就是说,这些员工不一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好处,甚至会给企业带来负的利润。低学历、低技能的员工可能给企业带来更少的总收益的增加(边际收益),但这些员工的雇佣可能只需要更低的总成本增加(边际成本)。这就是说,这些员工不一定给企业带来好处就小,甚至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正的利润的增加。显然,企业雇佣员工的标准不是学历、技能等因素,而是边际收益减去边际成本的差额最大,即谁的正的利润增量最大就应该雇佣谁。

读了这本书,感触最深的是,经济学并不是我们想象的那样深不可测,它就在我们的身边,衣食住行这些经济行为时时刻刻都在发生,不再是只要考虑怎么学习就可以,而是要考虑怎么样才能在这个经济社会生存下去。我们可以感觉得到它的温度,只是我们一般人没有将

它发掘出来,或者说我们并没发现那就是经济学。

像经济学家一样思考,首先必须学好经济学这门课。俗话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正确的思维方式要有丰富的知识作保障。经济学是研究如何配置和使用相对稀缺的资源,来满足最大化需求和利润最大化的社会科学,即研究社会活动中的个人、企业、政府如何进行选择,以及这些选择如何决定社会资源使用方式的一门科学。

总之,经济学是什么,从以前到现在,从神秘到破壳显露,这本书给了我很大的启示。

北京清河顺事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如何利用在线CRM获取利润 第7篇

6月11日,根据全球技术研究和咨询公司Gartner所做的一项调查,到20底,亚太地区75%的机构将增加在软件即服务(SaaS)方面的投资, 在所有受访的机构中,80%的机构正在为其ERP和CRM等企业应用软件应用SaaS,而余下的20%的机构计划在未来的12个月内部署SaaS。

据不完全统计显示,常规企业每年的客户流失率超过10%;争取一个新客户所耗费的成本是保持一名现有客户的5倍;如果客户的流失率降低5%,其利润就能增加25%~85%。

“在利润与资金的双重压力下,SaaS的出现带来了客户关系管理(CRM)的新希望。”――八百客总经理李智。

Gartner分析师指出,在过去的两年里,SaaS在亚太地区已被广泛地接受,随着SaaS的业务和计算模式变得越来越成熟,企业对安全、性能和可用性等顾虑正在逐渐降低。随着营销理念的发展、网络技术的革新以及人们对 SaaS 模式认知度的提高,在线CRM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与应用,并成为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的重要途径。

在线CRM系统成功解决了企业管理与资金短缺的矛盾,为发展型企业提供了强大的管理支持,提升了企业的管理能力,已成为企业管理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CRM如此重要,那么企业如何才能选择合适的CRM?如何通过CRM实现“一对一”的人性化服务?如何让持续消费成为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宝贵资源,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国内首家SaaS厂商八百客,一直致力于在线CRM系统的研发与应用,利用先进的技术,丰富的实施经验,正在为7大行业20多个子类的 6000余家企业提供着服务。为此,八百客资深实施工程师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全面解析企业选择合适CRM的关键要素,仅供广大企业参考:

1、具有典型案例的软件,

很多软件厂商都在宣传自己的产品如何好,如何适合企业,也会给与承诺,但是大多数软件无法实现这些功能。那么,有什么办法可以很好的避开这些问题?如何评估厂商的真正实力?不同行业的典型案例是证明商家软件的关键因素。

2、成本因素。软件成本管理是决定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每一个项目都有一个预算,项目成功包含着要在批转的预算范围内完成项目。控制好采购预算以及使用、耗损、升级、人员支出等项目的细节预算可以让CIO做到“心中有数”。

为什么出现这样的情况?原因有二:其一,CIO走得是技术路线,成本管理并没有得到很高的重视。其二,成本管理做起来的确比较麻烦,费时费力,效果也不一定精确可用。很多公司现在如果让他们说出他们开发人员的生产效率是多少,很少有人可以精确说出;加上现在大多项目组织是矩阵式管理,人员作为资源在项目组里流动性比较大,所以大多是一笔糊涂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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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获得“真正”的参考文献。满足业务的需求是信息化项目成功的关健,因此,CIO 在做信息化项目时,应该多从业务的角度出去考虑。换言之,作为CIO更应该以一个业务员的角度来看待IT的问题,以业务的根本,做IT的规划及需求,只有充分了解业务才能做得出满足业务需求为主的IT系统。只有当业务人员对我们信息化项目认可了,对CIO所从事的工作认可了,那么,提高信息化项目的满意度就会指日可待,同时,以业务为核心的信息化项目,从CIO本身的角度来讲,更最具有成就感。

利润率如何计算 第8篇

随着我国专利授权量的逐年攀升、专利诉讼数目及标的额的持续增长, 详细全面分析加拿大“计算侵权人利润”法可以为解决我国专利司法实践“法定赔偿”适用过高提供另一种分析思路。本文通过介绍加拿大“计算侵权人利润”救济的特点、适用与不适用情形及其在加拿大的产生、发展与兴盛脉络, 强调这一计算法存在的必要性及其具备的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专利许可使用费无可替代的优势;同时提出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应借鉴加拿大“计算侵权人利润”法中的“实际利润法”和“差额利润法”, 实现计算利润救济对权利人损失恢复 (Restitution) 的属性。

1“计算侵权人利润”法在加拿大的产生与演进

1.1 普通法背景与成文法确立

在加拿大, 依据普通法传统, 专利侵权案件的胜诉方既可选择获得损害赔偿的法定救济 (简称损害赔偿救济, The Legal Remedy of Damages Remedy) , 也可选择获得计算侵权人利润的衡平救济 (The Equitable Remedy) 。前者包括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 (Lost Profits) 和“专利许可使用费” (Patent Royalty) , 统称为“传统的损害赔偿” (Damage) , 是一种普通法的救济 (Common Remedy) ;而“计算侵权人利润”则是一种衡平法救济。

1985年加拿大《专利法》 (2006年最新修订) 规定, 专利权人有权选择 (Elect) 获得侵权人的利润, 而不是权利人损失的利润。这种计算侵权人利润的方法在1982年前并不突出, 直到1982年Teledyne Industries Inc.v.Lido Industrial Products Ltd.案时才在加拿大联邦法院得到正式适用。Teledyne法院的法官在判决中也曾疑虑地表述到:“非常奇怪, 之前在加拿大专利诉讼案中没有一起适用侵权人利润计算法, 上一起适用该方法的案例则可追溯至1900年前英国的一起专利诉讼案。”[4]

甚至在1982年Teledyne案之后, 由于法院对这种计算方法的效力存在不确定性, 曾一度导致专利权人很少选择这种衡平救济, 直到1987年的Beloit v.Valmet-Dominion案判决时, 法院才有机会解决上述的不确定性问题。审理Beloit案件的法院分析了这种衡平救济的历史, 并得出结论:“这种救济早在1200年就已经存在于普通法中, 并且自1858年起就作为专利侵权的一种衡平法救济而存在。”同时法院还强调, 适用计算侵权人利润方法是依法律或衡平权力而处于法院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5]。总之, 在1982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对Teleydne案作出判决后, “计算侵权人利润”救济呈现出增加适用的趋势, 远远超过英国, 并在1985年加拿大《专利法》第57条 (1) (b) 部分以成文法形式固定下来, 即“在某一专利侵权诉讼中, 法院或法官可应原告或被告之请适用计算侵权人利润”[6]

1.2 与传统损害赔偿救济的不同及优势

1.2.1 两者的不同

授予“损害赔偿”的基本原理在于“填平理论” (Restoration) , 即使权利人恢复到没有遭受侵权的状态, 即权利人获得赔偿的数额是若非侵权 (But for the Infringement) 而本应获得的利润。对于这种救济, 法院考虑的重点在受害者一方 (The Wronged Party) 。另有观点认为, 授予传统“损害赔偿”救济是一个“假设本质” (Hypothetical Nature) , 因为它是法院作出假设没有发生侵权行为的一种预测[7]。

而“计算侵权人利润”是衡平救济, 或称为衡平法上的金钱救济 (Monetary Remedy) 。由于该救济的衡平法属性, 初审法院法官在评估该救济方法和相关计算办法时拥有较大的自由心证[8]。此外, “计算侵权人利润”关注的是侵权人非法行为的获益 (The Benefits of the Unlawful Action) , 而不是如损害赔偿一样关注受害者的损失。亦有观点将其视为一种不当得利 (Undue Enrichment) , 如在Ductmate案中Reed法官认为:“计算侵权人利润是一种衡平救济, 其基本原理在于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润应返还给胜诉的原告 (Successful Plaintiff) , 基本原则是:占用他人财产的人不应直接或间接从该占用中获利。”[9]甚至, “计算侵权人利润”救济还可以被类推为将被告视为使用原告财产的受托人 (Trustee) 。总之, 作为一项衡平救济, 授予计算侵权人利润应交由初审法院法官做自由裁量 (Jurisdiction) 。

另一点与传统损害赔偿救济不同的是, “计算侵权人利润”救济的本质是一个“事实本质” (Factual Nature) 。在有些案件中, 当原告可能已遭受损失但又难以量化时 (如商业联系的损失等) , 衡平法会建议法院适用“计算侵权人利润”法, 而非适用损害赔偿救济去预测如果没有发生侵权将会发生什么[7]。

1.2.2“计算侵权人利润”法的优势

“计算侵权人利润”救济在某些情况下被认为更优, 而且在没有法定赔偿的国家中有时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唯一可适用的救济, 尤其是当原告没有被告所拥有的生产和营销能力并因此无法证明原告损失的利润时, “计算侵权人利润”救济的优势就体现出来, 这是传统损害赔偿救济无法解决的。

此外, 这种救济方法对原告来说是极其有利的, 因为原告不用为了获取传统损害赔偿去举证证明自己失去的利润, 因其结果可能导致向竞争对手披露自己的商业信息[10]。因此, 可以说在某些案件中适用“计算侵权人利润”救济会更加衡平、有效和确定。

1.3 1982年Teledyne案及其他

1.3.1 案情

在Teledyne Industries Inc.v.Lido Industrial Products (1982) 案中, 被告Lido销售的淋浴喷头 (Shower Head) 侵犯了原告Teledyne带有专利的喷雾嘴。经查明, 被告Lido公司订购了在香港预先包装的淋浴喷头, 后在加拿大进行销售并提供售后服务。该案中, 法院第一次适用了“计算侵权人利润”法, 具体计算方法是:分别计算出被告的“收入” (Revenue, 又称总销售额) 和“可扣除的成本” (Deductable Cost) , “收入”减去“成本”得出“净利润” (Net Profits) , 这种计算方法被加拿大学者称为“实际利润法” (Actual Profits Approach) [11]。最终法院判定Teledyne案应赔偿的数额为512031.02加元 (即表1中A减去B1) [7]。

加元

1.3.2 该案的地位

1982年加拿大联邦法院的Teledyne v.Lido案是对加拿大法律“计算侵权人利润”救济的一个复兴。可以说, 自Teledyne案后, 加拿大出现了对此种救济方法的持续增加适用[12]。其实, 这项衡平救济作为针对知识产权侵权人“损害赔偿”的一种替代在加拿大一直都存在, 只不过在Teledyne案之前很少被采用。

1.3.3 Teledyne案后20年的典型案例

在Teledyne案后的20年间, 加拿大联邦法院适用“计算侵权人利润”救济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Ductmate Industries Inc.v.Exanno Products Ltd. (1986年, 侵犯机械凸缘的开端部分专利) ;Rucker Co.et al.v.Gavel’s Vulcanizing Ltd. (1987年, 侵犯防喷器的密封元件专利) ;Beloit Canada v.Valmet OY (1987年, 侵犯造纸机的压榨部分专利) ;Diversified Products Corp.et al.v.Tye-Sil Corp.Ltd. (1990年, 侵犯可转换划船器专利) ;Hancor Inc.v.Les Systemes de Drainage Modernes Inc. (1990年, 侵犯连接管的接口专利) ;Reading&Bates Construction Co.et al.v.Baker Energy Resources Corp.et al. (1992年, 侵犯钻口方法专利) ;The Wellcome Foundation Limited and Glaxo Wllcome Inc.v.Apotex Inc. (1999年, 侵犯化工生产方法专利) [7]。加拿大司法界认为“计算侵权人利润”救济领域的判例与其说是先例 (Precedent) , 倒不如说是非常实用的司法指南, 但依据判例法原理, 后续每个案例都必须基于各自事实获得新的评判, 并应深刻分析先前判例中确定的原则能否在当下案例中得到适用。

1.4 加拿大最高法院对“计算侵权人利润”态度的演变

虽然与其他国家相比, “计算侵权人利润”救济在加拿大适用情形较多, 但这种制度在加拿大的发展并非没有争议, 主要体现在加拿大最高法院对这一救济的态度上。

在专利案件中, “计算侵权人利润”救济历来被认为是难以裁判的, 最高法院Muldoon法官甚至更加极端地主张废除该救济方法[13], 由此导致在一个时期最高法院的法官不愿意授予原告在两种救济中的选择权, 同时要求原告若要选择适用“计算侵权人利润”救济必须提出充分理由。其中一个例子是Apotex v.Wellcome案中Weston法官的主张, 其提到:“在本案中, 我不主张适用计算侵权人利润救济法, 没有证据证明适用权利人利润损失法不能补偿侵权所带来的损失;而且, 本法庭清晰地看到在如Beloit Canada v.Valmet-Dominion案中, 选择适用计算侵权人利润救济会浪费司法资源并造成过度拖延在本案中, 我没有看到采取计算侵权人利润救济对原被告双方产生什么好处, 因此我反对适用该衡平法救济。”[14]

对于这种“计算侵权人利润”的救济方法, 相比于传统损害赔偿救济, 还没有证据显示加拿大法院偏向于适用这种衡平救济法;并且, 有加拿大学者认为对这种衡平救济方法的走势很难作出判断。但不管怎样, 随着加拿大适用这种救济方法判例的不断增多, 裁判这种计算方法的早期困难也在逐渐得到改观, 比如Wllcome v.Apotex案对这种计算方法的适用仅耗费了11天, 而Allied Singal Inc.v.Du Pont Canada案也仅花费了一定的时间。

此外, 加拿大学界主流观点认为, 对于“计算侵权人利润”救济法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最终取决于司法机构的自由裁量, 但无论如何, 拒绝适用的理由都不应包括适用存在困难这一看似合理的理由。

2“计算侵权人利润”法的举证责任与不适用情形

2.1 举证责任

在加拿大所有“计算侵权人利润”案中, 原告只需证明被告销售侵权产品所获得的“收入”, 然后举证责任自动转嫁给被告, 被告需证明从“总收入”中应扣除的“成本”有哪些, 最终计算出原告销售侵权产品的“净利润”。但被告却认为, 对被告施加这种举证责任的做法在刑事案件中更多见, 这超过了合理怀疑的范围, 民事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应更加适度, 要考虑到举证责任平衡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 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在1990年曾解释到:“在适用计算侵权人利润救济时, 原告只需证明被告的总销售额即可;举证责任然后转嫁至被告, 由被告证明从总销售额中扣除的成本。这并不是说侵权人必须证明如管理费等开支, 以及证明这些开支与侵权产品间详尽无遗的关系。但被告必须承担解释责任, 至少应大体说明所主张的管理费成本与生产侵权产品的实际关系。本案要求被告进行举证, 并非施加了刑事案件中的举证责任。”[15]

在司法实践中, 当原告仅证明了被告的“总收入”, 然后在“交叉询问” (Cross-examination) 被告专家证人环节中努力减少被告所主张的费用开支 (即费用开支越少, 原告获得的赔偿额就越多) , 此时原告会表现得非常积极。很多情况下, 原告会自己雇佣会计专家审查被告所主张的费用开支, 并基于此信息提出原告自己的观点, 即费用开支是什么、哪些开支应被扣除。这一目的在于提出原告自己所计算的侵权销售额净利润。实践中, 原被告双方不仅经常对费用开支的数额有争议, 对存在什么类型的费用以及费用中哪些部分应从总销售额中扣除也经常存有争议。解决这些问题要看专家如何归类费用以及所选取的计算方法是什么[16]。

2.2 不适用的情形

目前没有关于加拿大专利侵权金钱救济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专利许可使用费”以及“计算侵权人利润”3种方法在案件中适用的具体比例, 但总体说, 哪些情况下不适用计算侵权人利润救济是由法官自由裁量具体决定的, 但通常当法院认为原告出现不当延迟 (Undue Delay) 时会拒绝或减少适用该救济。加拿大其他一些联邦案件也确立了拒绝适用的理由, 并限制原告只能获得传统的损害赔偿, 即原告损失的利润或合理的许可使用费。如在J.M.Voith Gmbh v.Beloit Corp. (1993) 案中[17], Rouleau法官拒绝原告选择的计算侵权人利润救济, 因为法官考虑涉案行为历史后发现这些行为复杂且存在时间长, 而且其中一位被告自1975年起就已经知道存在该侵权行为, 但直到1986年才采取行动。而且, 在Unilever PLC v.Procter&Gamble Inc. (1993) 案中[18], Muldoon法官也提到:“该案不适用计算侵权人利润救济, 最主要的两个原因是:第一, 在诉讼中原告将专利作为与被告谈判的工具大肆利用;第二, 原告在加拿大从未制造或实施该发明专利。”[19]综上, 当原告没有在加拿大制造或销售该专利产品, 或者由于计算侵权人利润过于复杂时, 法院会拒绝适用该救济。

此外, 从一般角度看, 原告如果从事了非衡平行为 (Inequitable Conduct) , 则不能适用衡平救济。主要的非衡平行为即上文提到的不当延迟, 因为法院认为原告自身并非带着“清洁之手” (With Clean Hand) 来到法院。在Johnson Controls v.Varta Batteries (1984) 案中, 原告因为没有披露主要案件事实而被拒绝采用计算侵权人利润救济。此外, 知识产权的善意侵权也是一个考虑因素。针对上述情形, 法院有时直接拒绝适用该救济, 有时会减少所计算出的侵权人利润的数额。

3“计算侵权人利润”法在加拿大的最新发展

3.1 2004年Schmeiser案

2004年, 加拿大最高法院在Monsanto Canada Inc.v.Schmeiser案中适用了“计算侵权人利润”救济[20]。此案意义重大, 因为它不仅是对先例的简单重述, 而且在计算侵权人利润时采用了一种更优的算法, 即“差额利润法” (Differential Profit Approach, 其不同于前述Teledyne案确立的“实际利润法”) 。在具体计算中, 一个基本的问题需要明确, 即原告只能够获得侵权人利润中归因于该专利权的利润部分, 因此, 需要准确界定什么是侵权人的利润 (Infringer’s Profits) 。而正是这一基本问题决定了Schmeiser案与自1982年Teledyne案20年来确立下来的原则的不同。

在Schmeiser案之前适用“计算侵权人利润”的判例中, 对侵权人“净利润”的理解是“收入”减去“成本”所得, 这种计算方法被称为“实际利润法”。但在Schmeiser案中, 法院采取了不同的方法, 并认为这种方法更优, 即在计算中需比较被告因侵犯专利权获得的利润与被告使用最佳非侵权产品所获利润之间的差额, 这种方法被称为“差额利润法”。

在该案中, 被告Schmeiser侵犯了原告Monsanto的专利, 因为被告种植了一种基因改良的油菜 (由此可以抵抗除草剂, 如Monsanto的注册商标产品ROUNDUP) , 但被告Schmeiser声称其并没有从该专利中获利, 而审理该案的法官也没有发现被告通过喷洒除草剂来利用该抵抗性的事实, 因为被告销售油菜种子是为榨油而不是为了种植, 因此价格也不会高于被告种植非专利种子的价格。

此案的初审法院适用了传统的“实际利润法”, 声称:“原告只能主张被告销售谷物所得的利润, 而不能主张被告销售侵权谷物以及销售种植的非侵权可替代谷物间的差额, 并由此判决被告承担的赔偿为20 000加元。相反, 最高法院对此案适用了“差额利润法”, 发现被告的利润是:“如果他们种植并收割普通油菜的利润;本案中被告的利润主要来自谷物的质量而非专利权。”[20]因此, 作出判定, 侵权和非侵权之间的差额是不存在的 (为零) , 故此最高法院判决被告无需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3.2 2010年Rivett案

在Schmeiser案后, 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在2010年Monsanto Canada Inc.v.Rivett案中[21]同样适用了“差额利润法”计算侵权人利润。案件事实与Schmeiser案类似, 不同在于, Rivett案中被告通过喷洒除草剂利用了种子基因专利的谷物抗除草剂性能。原告Monsanto辩称到, 被告Rivett应当被要求计算侵权利润, 即应当计算销售谷物的总收入与种植谷物花费 (成本) 之间的差额, 这种方法就是“实际利润法”, 由此计算出来的金额是130 000加元。相反, 法院运用的则是“差额利润法”, 即计算这种实际利润与被告本可能种植传统黄豆获得收益之间的差额, 从而计算出该差额为40 000加元。

3.3 小结

虽然Schmeiser案是一个转折点, 但其具有特殊性, 因为在该案中被告声称没有利用该专利特性;而在Rivett案被告则利用了专利特性。总之, “实际利润法”与“差额利润法”是不一样的。以上述两案件为例, 可发现适用“差额利润法”比适用“实际利润法”计算出的金额要小得多。虽然在Rivett案中, 上诉法院提到“认真分析先前的Schmeiser案是不必要也没有用的。”[21]但我们认为仍需对先例抱以谨慎态度, 尤其是对Schmeiser案首次提到的“差额利润法”及其与“实际利润法”之间的差别进行研究。此外, 目前也没有资料显示产生较早的“实际利润法”在加拿大已被废除。

4 中国的做法与思考

4.1 我国现有做法

我国《专利法》第65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 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0条第3款中规定:侵权人获得的利益=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 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 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依据会计理论, 营业利润小于销售利润, 营业利润=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又有观点认为两者的区别在于管理费用, 营业利润=销售利润-管理费用= (生产利润-销售成本) -管理费用。无论如何, 可以看出这种计算方法类似于加拿大的“实际利润法” (即收入减成本) , 但没有类似于“差额利润法”的做法。

4.2 不足与思考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 依据司法解释, 上述利润、成本、费用、销售数量等可以根据《审计报告》、《咨询报告书》、发票等来确定, 但实践中, 由于权利人举证难等原因导致专利侵权赔偿案件“法定赔偿”适用比例非常高, “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本身适用的情形就不多。此外, 与上文加拿大判例法中由先例确定下来的详尽计算法相比, 我国《专利法》及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计算法相对笼统和简单, 很难作为司法判决的详尽依据, 因此, 需认真研究和分析“侵权人获得的利益”计算法。诚然, 在专利制度较为发达的美国, 该计算法早在上世纪40年代就已被废除, 但在主要国家如德国、英国及本文提及的加拿大并没有被废除, 仍是一种重要的计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方法, 因此, 对这一计算法的深入研究和对域外法的借鉴对解决我国“法定赔偿”适用比例过高之困是有意义的。

虽然, 加拿大“计算侵权人利润”制度已明确表明:这一计算方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初审法院法官的自由裁量, 因此, 考虑到我国大陆法系的制度差异以及成文法不宜过细过全的特征, 可考虑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参考加拿大判例法的作法细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计算法。具体制度设计有如下几点:第一, 司法解释中, 在适用“营业利润”作为一般方法和“销售利润”作为例外前提下, 探索“差额利润法”的适用, 即在适合的案件中计算被告因侵犯专利获得的利润与被告使用最佳非侵权产品所获得利润之间的差额。虽然依据“差额利润法”计算出来的数额会小于依据“实际利润法”计算的数额, 但这种方法对侵权人来说是有利的, 会促使侵权人积极举证证明差额。第二, 可分别明确适用和不适用“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的情形, 不能图方便简单适用“法定赔偿”;应具体确定发生如:原告没有被告所拥有的生产和营销能力并因此无法证明原告损失的利润时, 以及原告不愿意因举证证明自身损失而披露成本、定价等商业信息时可以适用“侵权人获得的利益”;而在发生“原告不当延迟”或者“原告从未在国内制造或实施该发明专利”时则拒绝适用该计算方法。第三, 可以借鉴加拿大判例法中明确原被告举证责任的做法, 增加原被告对案件的预判性。

摘要:为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专利侵权赔偿计算难和“法定赔偿”适用比例高的问题, 通过分析加拿大“计算侵权人利润”法的产生背景、特征、典型案例、适用与不适用情形, 及其在加拿大判例法上的发展历程, 强调这一计算法存在的重要性及其与传统损害赔偿计算法相比的优势, 提出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应借鉴加拿大“计算侵权人利润”法中的“实际利润法”和“差额利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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