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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标志管理资料
来源: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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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标志管理资料(精选8篇)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资料 第1篇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肥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申请使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以下简称绿色生资标志)的肥料产品,包括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含氨基酸水溶肥料、中量元素肥料、土壤调理剂,以及农业部登记管理的、适用于绿色食品生产的其它肥料。

第二章 标志许可

第三条 申请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肥料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在农业部或农业部授权的有关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取得《肥料正式登记证》或《肥料临时登记证》;

(二)产品符合《绿色食品 肥料使用准则》(NY/T 394)要求。第四条 申请人应向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提交《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申请书》和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产品《肥料正式登记证》或《肥料临时登记证》复印件;

(三)产品安全性资料,包括毒理试验报告、杂质(主要重金属)限量、卫生指标(大肠杆菌、蛔虫卵死亡率)。产品中添加微生物成分的应提供使用的微生物种类(拉丁种、属名)及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菌种安全鉴定报告复印件。已获农业部登记的微生物肥料所用菌种可免于提供;

(四)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证明;

(五)外购肥料原料的,提交购买合同及购买发票复印件;

(六)产品执行标准复印件;

(七)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监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

(八)田间试验效果报告复印件;

(九)产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十)产品包装标签及产品使用说明书;

(十一)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十二)系列产品中,绿色生资与非绿色生资生产全过程(从原料到成品)区分管理制度;

(十三)产品实行委托检验的,需提交委托检验协议和被委托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

(十四)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第五条 同类产品中,产品的成分、配比、名称、商标等不同的,按不同产品分别申报。

第六条 审核程序如下:

(一)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初审内容包括:

1.材料审查

(1)申报产品是否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条件;(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3)同类产品中的不同产品是否按第五条的规定分别申报;

(4)产品有效成分及其它成分是否明确、安全,有效成分及杂质等含量是否符合绿色生资的要求;

(5)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制度是否完备。材料不齐备的,企业应于10个工作日内补齐。2.现场检查

初审符合要求的,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组织绿色生资管理员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用标企业及产品的原料来源、投入品使用和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现场检查。文审和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作出整改或暂停审核决定。

(二)文审和现场检查合格的,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三)协会收到初审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

1.企业需补充材料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按审核通知单要求将申报材料补齐;

2.需加检的产品,由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抽样,送检; 3.必要时,协会可派人赴企业检查,复审时限可相应延长。

(四)复审合格的,协会组织绿色生资专家评审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用标产品的评审。复审不合格的,协会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用标企业,并说明理由。

(五)协会依据绿色生资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论。

第七条 审核合格的,申请用标企业与协会签订《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八条 按照《合同》约定,申请用标企业须向协会缴纳绿色生资标志许可审核费和管理费。

第九条 完成上述事项后,由协会颁发《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证》(以下简称《使用证》),并对获得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的产品(以下简称获证产品)予以公告。

第三章 标志使用

第十条 绿色生资肥料产品的类别编号为“01”,编号形式如下: LSSZ—— 01 —— XX XX XX XXXX 绿色生资 产品 核准 核准 省份 当年序列号 类别 年份 月份(国别)

第十一条 获证产品的包装标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标明适用作物的种类,并按《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证明商标设计使用规范》要求,正确使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在协会指导下,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定期对获得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的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实施检查、产品质量抽检和标志使用监察等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检查由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对获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内容包括:

(一)生产过程及生产车间、产品质量检验室、库房等相关场所;

(二)生产厂区的环境及环保状况;

(三)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及票据,包括不同批次产品的原料配比及投料单、原料和产品的出入库凭证;

(四)规范用标情况;

(五)产品销售、使用效果及安全信息反馈情况。

第十四条 绿色生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由协会制定,并下达有关质量监测机构和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产品抽样工作由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协助监测机构完成。监测机构将检验报告分别提交协会、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和有关获证企业。

检测结果关键项目一项不合格的,取消绿色生资标志使用权;非关键项目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获证企业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费用自付。

第十五条 获证产品的《肥料正式登记证》、《肥料临时登记证》被吊销,绿色生资标志许可也随之失效。

第十六条 当获证企业发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所列问题时,由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作出整改决定。整改期限为一个月,整改合格的,准予继续使用绿色生资标志;整改不合格的,由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报请协会,并由协会取消相关产品绿色生资标志使用权。

第十七条 当获证企业发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中所列问题时,由协会作出取消绿色生资标志使用权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协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资料 第2篇

(2012年第6号)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13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2012年7月30日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 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 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第九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

(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第十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五)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六)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资质证明材料;

(三)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控制规范;

(四)预包装产品包装标签或其设计样张;

(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产品及产品原料生产期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现场检查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委托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检测机构对申请产品和相应的产地环境进行检测;现场检查不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安排现场抽样,并自产品样品抽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环境样品抽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提交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对初审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第十六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证的决定。同意颁证的,与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同意颁证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七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是申请人合法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凭证,应当载明准许使用的产品名称、商标名称、获证单位及其信息编码、核准产量、产品编号、标志使用有效期、颁证机构等内容。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分中文、英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

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续展申请。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相关检查、检测及材料审核。初审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准予续展的,与标志使用人续签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新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予续展的,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告知理由。

标志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申请续展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三章标志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获证产品及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二)在获证产品的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市场营销等方面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绿色食品标准,保持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二)遵守标志使用合同及相关规定,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积极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其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跟踪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禁止将绿色食品标志用于非许可产品及其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标志使用人的单位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商标等发生变化的,应当经省级工作机构审核后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产地环境、生产技术等条件发生变化,导致产品不再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的,标志使用人应当立即停止标志使用,并通过省级工作机构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报告。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标志使用人应当健全和实施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对其生产的绿色食品质量和信誉负责。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和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食品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制度,组织对绿色食品及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情况实施检查。检查合格的,在标志使用证书上加盖检查合格章。

第二十六条 标志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收回标志使用证书,并予公告:

(一)生产环境不符合绿色食品环境质量标准的;

(二)产品质量不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

(三)检查不合格的;

(四)未遵守标志使用合同约定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标志和证书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志使用权的。

标志使用人依照前款规定被取消标志使用权的,三年内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不再受理其申请;情节严重的,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绿色食品标志和标志使用证书。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绿色食品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从事绿色食品检测、审核、监管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指定,永久不得再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第三十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绿色食品标志有关收费办法及标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资料 第3篇

关键词:绿色建筑,认证,资料,施工过程

1 绿色建筑认证综述

绿色建筑认证(LEED)是由美国绿色建筑协会(USGBC)开发和实施的“领先能源与环境设计”绿色建筑评价体系,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适应经济社会环境的建筑。LEED评估体系于1998年建立,美国绿色建筑委员会是负责实施LEED评估的非营利性组织,是自愿的以一致同意为基础的,目的在于发展高功能、可持续建筑物。该系统提供了一系列的测评数据,是现有的国际上最完善、最具影响的绿色建筑评估体系,是世界各国建立绿色建筑及可持续性评估标准的范本。

绿色建筑与智能建筑存在着区别。绿色建筑是将可持续发展理念引入建筑领域的结果,将成为未来建筑的主导趋势。从概念上讲,绿色建筑主要包含三点:1)节能,这个节能是广义上的,主要是强调减少各种资源的浪费;2)保护环境,强调的是减少环境污染,减少二氧化碳排放;3)满足人们使用上的要求,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因此绿色建筑的要求更高,在建筑领域里将传统高消耗型发展模式转向高效生态型发展模式,即走建筑绿色化之路,是我国乃至世界建筑的必然发展趋势。

LEED认证评估,要达到美国绿色建筑协会(USGBC)的领先能源与环境设计(LEED)金奖认证所需要的必备条件和分数,认证体系实行打分制,达到“金质认证”标准,认证得分目标为39分~51分。LEED认证中设计占得分的80%,施工现场占得分的20%,主要考察建筑物的节水节能、公共交通、室内空气质量、环保材料使用等方面。美国绿色建筑委员会的委员们认为这些评判标准可以帮助降低耗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获得LEED评估认证,整个项目建设过程中,资料的收集工作非常重要,建筑物的所有指标、数据必须有相应的文字作为依据。它体现在项目立项、设计、施工、调试等各个环节中。目前无论对于设计方、建设方还是施工企业,LEED认证还是一个相对比较新生的事物,对于如何通过认证,如何在工程各个环节中把握关键,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往往是“一头雾水”,致使许多项目走了很多弯路,甚至不能通过评估认证。因此做好几个重要环节中资料的收集整理,保证收集资料的有效、系统、完整对于评估工作非常重要。为确保建筑物获得LEED认证,应做好资料的收集工作。

2 要求建设方(业主)提供的资料

1)项目立项的相关文件资料。

包括国家或省市规划部门的项目审查批复、用地规划许可证、环境评价报告、节水办批复的对项目的节水方案的意见、场地原状图、场地周边1 km内航拍图、周边建筑物(半径800 m范围)的名称、建筑面积、场地面积(由设计方在原状图上说明)、场地周边的地铁入口、3个~4个公交车站的照片及具体位置、北京市停车标准正式文件、项目绿化率标准正式文件以及施工图园林绿化等最终审批文件。

2)与绿色建筑评价相关的配套资料。

非项目立项本身,其他与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有关的资料的收集也很重要,可以为评估加分。如中国华能集团办公大楼项目是申请获得LEED认证的项目,华能集团办公楼内的下属二十几家子公司,从事绿色电力(风、太阳能)的生产,提供它的发电规模、风能、太阳能的装机容量等相关资料信息,对该项目的LEED认证评估提供了重要的加分资料。还有诸如办公楼内使用环保的办公家具、复印机等办公设施禁止吸烟等的相关资料,都是获得加分的重要资料。

3 设计阶段LEED认证收集提供的资料

建筑设计中对于LEED认证是十分重要的阶段和环节,首先,参照LEED的要求,对初步设计进行评估,使设计及预计施工能够满足要求。其次,检查相应的设计图纸及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设计信息(机电专业,建筑、土木结构等专业)来审核获取各个得分点的可能性并给出相关推荐,以此保证提供资料的有效性。设计阶段需收集的资料及要求主要有如下几点:1)可持续性选址资料:包括场址选择即项目位置指示图、交通方式和替代交通方式含自行车存放和更衣室,停车容量;场址开发最大化空地包括场址绿化图开放空间面积计算书,雨水管理速度和数量,开发前2年重现期24 h的径流速率和径流量计算书,雨水回收系统平面图,热岛效应即屋面的做法及太阳能反射指数SRI计算。2)节约水资源资料:节水景观包括:景观设计报告,要求降低水量50%,提供回用水计算说明,场址景观平面图,景观灌溉图,景观节水计算书,节水景观非自来水或无人工浇灌资料,项目园林所采用的所有本地植物明细列表及所需水量,废水利用技术创新;中水系统平面布置图及工艺流程图,雨水收集处理系统示意图,洁具概括表,降低用水量20%~30%饮用水节水计算书,项目选用的抽水马桶、小便器、盥洗间、水龙头、淋浴龙头、厨房水龙头标明其冲水量的质检报告或产品样本。3)能源与大气资料:最低能效性能要求,提供能耗模拟报告、基本冷媒管理冷媒计算表、再生能源利用的场址PV系统应用报告、太阳能热水应用报告、冷媒管理的冷媒计算表。4)材料与资源要求资料:可回收材料的贮存、收集和再利用,如垃圾房的位置图及说明。5)室内环境品质要求资料:室内空气质量的最低品质要求:提供通风设计报告,新风量的计算,空调风系统原理图,吸烟环境控制,如吸烟室位置平面图,排风图;提高通风的资料包括通风设计报告,空调风系统原理图,照明系统可控性图纸,热舒适系统可控性资料,热舒适度设计验证资料,其他创新与设计资料,检验与核查计划,提供各个测点的详细位置和具体测量方法。6)室外新风监控资料:加设直接新风监控设备,提供显示控制最小室外空气流速的措施和监测最小新风量系统图纸及设计说明。7)室内化学污染源控制资料:污染源处如复印区等的排风设计,复印机等系统采用环保系统的证明。

4施工过程LEED认证资料收集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配合业主完善LEED认证的相关计划和方案,严格施工管理和过程中施工工序控制,确保施工过程达到LEED认证要求并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根据LEED认证评估及得分策略,建造过程中施工承包单位需提供的资料如下:1)施工过程污染防治方案资料:包括场址开发栖息地保护和恢复,提交场地完工图,热岛效应处理防止水土流失的方案、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及相关照片。2)施工废弃物管理资料:施工废弃物的贮存、运输等管理方案,对回收和处理的废弃物进行统计计算,填埋或回收总的比例达75%,有废弃物管理记录,提供相应证明文件。3)再生材料运用资料:再生材料跟踪台账(供应商、产地、价格、数量、使用部位等),含再生材的材料价值占总的材料价值的比例达10%的相关计算文件,认证木材,提供认证木材厂家,数量及计算文件。4)地方/区域性材料使用资料:本地材料跟踪台账产品名称、制造商、供应商、产地、使用部位、供应商与施工现场和取货点距离等),本地材料达到全部材料20%的相关计算及使用记录等文件,认证木材证明文件。5)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资料:包括施工室内空气质量管理方案、与施工空气质量管理方面相关的图片、室内场地管理工作记录照片等,列表说明空调系过滤煤质及MERV值和其他管理措施。6)入住前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资料:入住前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7)低挥发性材料使用资料:包括粘结剂、密封剂、涂料、涂层、油漆、地毯、复合木材和植物纤维制品检测报告产品资料,其可挥发性成分含量满足相关要求及其材料管理记录。8)创新与设计:地方或区域性材料40%本地化生产、遮盖停车位、LEED认可的专业人员施工等。

综上所述,从以上三方面系统做好LEED认证的资料收集整理,就能避免少走弯路,为顺利通过认证提供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资料 第4篇

为了适应我省绿色食品发展的需要,扩大绿色认证队伍,提高我省绿色食品检查员、监管员的业务素质水平,11月2日,全省绿色食品检查员、标志监督管理员培训班在长春市开班。百余名来自各市(州)、县级绿色食品工作人员及“三品一标”负责人积极参加培训班,省绿色食品办公室主任杨林出席会议并作讲话。

会上,省绿办主任杨林回顾了“十一五”期间我省绿色食品工作取得成绩,并在讲话中指明了绿色食品工作在“十二五”时期的发展方向,还针对工作开展提出了要求:我省绿色食品队伍建设工作要打造出品牌;每个绿色食品工作人员要加强自身修养,要继续发扬诚实守信、勤奮敬业的工作作风;要明确责任和定位,树立责任意识。检查员、监管员作为绿色食品的第一关,希望通过培训,学员们学到知识,加强业务交流,提高业务素质。将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工作实践中。

会上,学员们不仅学习了绿色食品标准体系和标准化原料生产基地建设、绿色食品认证审核、绿色食品监管的相关知识,还对绿色食品检查员、监管员的行为准则进行了系统理论的学习,并参加了会后的考试。通过此次培训,学员们在绿色食品专业基础知识上获得了提高,在认证检查、标志监督与管理的技能上得到了加强,为我省绿色食品认证申请和标志监督管理工作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省绿办 供稿)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1 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绿色食品生产行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质量安全和信誉,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规定技术规范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特定证明商标使用权的安全、优质、营养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国家对绿色食品依法实行标志管理。绿色食品标志作为证明商标依法注册,受法律保护。绿色食品标志包含“绿色食品”文字、绿色食品标志图形、“GREENFOOD”英文字母、绿色食品文字图形组合等四种形式(详见附图)。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及其相关标志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绿色食品标志及其相关标志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根据农业部授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专家评审、审核发证和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受理、申请资料审核、现场检查组织、综合材料初审和证后相关跟踪检查工作。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简称“地县工作机构”),根据省级工作机构委托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组织、现场检查、生产指导和证后日常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绿色食品实行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全程严格的安全控制。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技术标准,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组织起草,农业部审批发布。

第七条承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的监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定资质,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认可后方可承担相应的抽样检测工作。

第八条国家鼓励发展绿色食品,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推广使用安全优质的农业生产资料。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食品事业发展纳入本地区、本行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并将推动绿色食品发展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在绿色食品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二)农药、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质量控制规范要求;

(三)生产标准化,档案记录规范并符合绿色食品质量控制规范要求

(四)产品质量和包装标识符合绿色食品质量控制规范和标准规定。

第十二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统称“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质;

(二)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三)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宜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内检员;

(五)有稳定的原料生产基地,申请产品在市场销售1周年以上。

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产品,申请人可以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质证明资料;

(三)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控制规范;

(四)预包装产品包装标签或其设计样张;

(五)其他必要的证明性材料。

省级工作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地县工作机构代为受理申请和承担申请资料的初审工作。

第十四条省级工作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现场检查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产品和相应的产地环境进行抽样检测。现场检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监测机构收到委托抽样检测通知后,应当及时安排现场抽样。自抽样之日起,产品样品应当在25个工作日内、环境样品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规范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按照规定要求发送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

第十六条省级工作机构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产品检测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申请材料的初审(必要时可以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性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全套申请材料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初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必要时可以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性和省级工作机构出具的初审意见进行现场抽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评审;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省级工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专家评审通过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规定审批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获证产品名录和相关信息,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规定程序报农业部备案,并在中国农业信息网上对外公布。

第十九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是申请人合法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凭证。证书应当载明准许使用的产品名称、商标、获证单位、产量、产品编号、企业信息编码、标志使用有效期、审核发证机构等内容。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分中文和英文两种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3年。自证书颁发之日起生效,第2和第3年证书实行审核。证书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按照规定要求提出续展申请。

第三章 标志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简称“标志使用人”),应当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载明标志使用的相关事项。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应当符合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规范要求。

第二十二条标志使用人在有效期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获证产品及其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方面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二)在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市场营销等方面优先享有相关优惠政策。第二十三条标志使用人在使用期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绿色食品质量控制规范和标准,保持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二)遵守标志使用规定,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自觉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商标和产量等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变更证书相关内容。

产地环境、生产技术等影响产品质量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或者不再符合绿色食品质量控制规范和标

准要求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停止标志使用,并按照规定程序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报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建立绿色食品风险防范、质量控制、产品追溯等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绿色食品跟踪检查和标志监察活动。

第二十七条省级工作机构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委托,负责对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实施审核。审核合格的,由省级工作机构在标志使用证书上加盖审核合格专用章。

第二十八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绿色食品标志用于非授权产品和经营性活动。标志使用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终止标志使用权,收回标志使用证书,由农业部在中国农业信息网上对外公告。

(一)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有证据证明标志产品不能持续符合绿色食品质量控制规范和标准要求的;

(三)未遵循标志使用合同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使用标志和标志使用证书的。

第二十九条标志使用人对生产的绿色食品质量和信誉负责。标志使用人应当建立完善的生产档案记录和质量追溯体系,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控制内检员,对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买卖绿色食品标志和标志使用证书。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的行政执法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规定查处。

第三十二条从事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申请受理、现场检查、审核评审和监督检查的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核费和标志使用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标志使用申请过程中发生的产品抽样检测费和产地环境抽样检测费,由承担抽样检测任务的监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向标志使用申请人收取。

第三十四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文本、现场检查、抽样检测、专家评审、检查员等培训注册等程序性技术规范,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制定。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的两大特点 第6篇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的两大特点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有两大特点,一是依据标准认定,二是依据法律管理。

食品管理人员培训资料 第7篇

培训内容: 《食品安全法》

《饮品店食品安全经营管理操作流程》 受培训者: 培训时间: 培训笔记:

食品安全经营管理操作流程

一、食品采购

1、制定食品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食品的品种、品牌、数量等相 关计划安排。

2、选择供货商。要认真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保证食品 的来源合法。

3、签订供货合同。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 务,特殊是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时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索取食品的相关资料。向供货商索取食品的相关许可证、认证证书、商标证明、进货发票等证明材料,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货商档案备查。

5、对食品进行查验。具备条件时设立食品检测室,对供货商提供的食品进行检测并做好具体记录。经查验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货商做退货处置。

6、每一批次的进货情况具体记录进货台帐,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二、食品储存

1、设立食品储存仓库。专门用于存放查验合格的食品

2、详细记录食品入库信息。食品入库要详细记录商品的名称、商标、生产商、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数量、供货商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

3、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的

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摆放整齐、挂牌存放。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4、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封闭容器。在贮存位置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及内容。

5、食品出库要详细记录商品流向。批发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详细记录购买方的信息,以备查验,账目保存期限为二年。

6、天天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发现食品有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清理。

7、每周对仓库卫生检查一次。确保库房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储存要求。

8、变质食品设立专门的仓库或容器进行保管。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

三、食品运输

1、运输食品时运输工具和容器要清洁卫生,并生熟分开,运中要防蝇、防尘、防食品污染。

2、在装卸所采购的食品时要讲究卫生,不得将食品直接与空中接触。

3、直接入口的散装食物,应当采用密闭的容器装运。不得把直接入口的食品堆放在空中或与需要加工的食物原料和半成品混堆在一起,防止直接入口的食物受到污染。

四、食品的销售

1、每天对商家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销售人员要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示、警示说明或者注重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2、对即将到达保质期的食品,集中进行摆放,并作出明确的标示。

3、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销售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4、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销售散装、裸装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设施,防止食品被二次污染。6批发销售的情况应建立在销售台账备查,账目保管期限为两年。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经营中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接到执法部门、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应当立即停止营业,下架封存,做好登记,并及时通知政府监管部门。

2、通知关生产经营者或供货商,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3、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称、批号等信息,并 安排专人处置消费者退货事宜。

4、被召回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并予以 封存,做好记录,严禁再次流入市场。

5、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即政府监管部门。

6、不合格食品的处置。与供货商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

7、政府部门命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置流程依 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8、不合格食品退换货、下架封存、召回等处置资料,要建立专门的档案进行保管,以备查验。

凤凰职业中专学校

真皮标志企业引领低碳绿色风潮 第8篇

正如中国皮革协会名誉会长徐永所言:“要把低碳经济提升到产业发展战略的高度, 举全行业之力, 积极应对挑战, 推动行业走变数量型为质量效益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走生产发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他还指出, 要“以真皮标志生态皮革为引领, 倡导绿色消费, 支持低碳经济。”

真皮标志和生态皮革企业不负众望, 他们在节能减排和生态环保方面起到了示范效应, 产品迎合消费者绿色消费需求, 赢得了市场的认可, 取得了低碳环保和经济发展的双赢。

源头入手:奥康的绿色采购标准

奥康在供应商大会上将“奥康鞋材绿色采购标准”发给来自全国的200多位原材料供应商, 标志着奥康在国内众多鞋企中率先发起制造“低碳”皮鞋的行动。

“这是我们给原材料供应商设下的准入门槛’, 以后我们采购原材料和选择供应商时将逐步按照这个标准进行评定, 达不到这个标准的将不能和奥康做生意。”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振滔向记者表示, 未来绿色、环保、低碳将是制鞋业的趋势, 奥康率先联合上下游产业链付诸行动。

作为鞋企, 奥康将绿色采购作为首要任务, 通过制定严格的生产标准、工艺流程, 保证一流的品质, 采用环保、低碳、无毒、可循环利用的材料实现产品的高质量、低污染产出, 并引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创新的设计理念, 提高产品附加值, 既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 又保护消费者身心的健康安全, 进一步扩大品牌在国际市场行业中的影响力。

技术创新:享达的皮革无缝粘接技术

迎合经济发展的规律, 迎接低碳经济带来的挑战, 亨达率先结合国家经济转型方向, 成功将低碳经济融入到企业的发展中, 其发明的“皮革无缝粘接技术”对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有着积极的作用。

这项制鞋技术不仅节约原料, 降低成本, 而且减少了全球氨、一氧化二氮、以及甲烷等多种气体对环境的影响, 其带来的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使“皮革无缝粘接技术”无愧于国家发明专利的荣耀。

亨达为皮鞋行业在低碳经济时代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前瞻性的指引, 也为正在发展中的许多中小型鞋企带来启示。

设备改造:东明的高投入与高回报

作为真皮标志生态皮革的代表, 河北东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高度重视节能减排, 大力发展低碳经济, 在环保治理的研究和实践方面不惜花费巨资。由于其出色表现, 也荣获首届“皮革行业节能减排环保创新奖”的一等奖。到2008年, 东明已经投资了4000余万元用于购买机械设备和基础设施改造。发展低碳经济需要巨大的投入, 但这也是必须的, 东明对此有足够的心理准备。

投资是巨额的, 回报也是可喜的。公司将超载转鼓在鞣前准备工段和鞣制工段的应用, 以及脱毛浸灰废液和铬鞣废液循环使用, 使吨皮电耗由以前的89度下降到67度, 年可节电15万度;吨皮节水7 t, 年减少废水排放量11万t。年节约硫化钠235 t, 石灰840 t, 年回收牛毛约600 t。至为关键的是, 牛皮蓝湿革产量翻了1倍。

减少生产用水和废水排放量及消除有害物质对环境的污染, 这是东明今后能否做大做强的重大关键问题。东明是这样说的, 也是这样做的。

发展低碳经济, 企业大有可为

据全球智能制造组织主席、瑞士南方应用科技大学SUPSI学院院长伯乐研究表明, 全球一年大概要生产100亿双鞋, 其中有3亿双鞋因为质量、颜色、款式等种种问题而无法卖出。按生产一双鞋会浪费三度电计算, 这将浪费9亿度电, 相当于瑞士每年用电总量的14%。

因为行业发展所致, 皮革企业在其中大有可为。2003年, 中国皮革协会前瞻性地意识到绿色消费的重要性, 继“真皮标志”之后推出了“生态皮革”。“生态皮革”不仅对成品革产品的各项环保指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而且强调生产过程所采用的原材料、生产设备, 以及污水处理技术等各个环节都要体现环保理念。30多家优秀制革企业获得“真皮标志生态皮革”的使用资格, 其生产的成品革产量占全国制革总产量的12.5%。通过真皮标志和生态皮革工作, 行业已经形成一批致力于发展低碳经济的优秀皮革和皮革制品企业群体, 以上提到的几家企业就是其中代表。

企业可以借鉴上述企业的先进作法, 也可以结合自身进行创新。比如, 采用清洁生产制革技术和设备, 减少制革污染物的排放;淘汰落后材料, 制鞋使用的传统油性胶基本为溶剂型的, 排放的VOC容易形成光化学烟雾, 并对人体造成危害, 要考虑使用新型水性替代材料;更新制鞋设备, 可以用高效节能的永磁电机替代落后的离合式异步电机;再如, 使用可重复使用的产品包装, 利用纸质的袋子代替塑料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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