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法律援助宣传(精选6篇)
开展法律援助宣传 第1篇
根据省、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统一部署,本中心紧紧围绕“以打造法律援助立交桥为载体,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效益”的目标要求,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法律援助宣传月暨纪念长乐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十周年宣传活动。此次活动紧紧围绕活动主题,形成了领导重视,依托载体,大造声势,狠抓落实的法律援助宣传浓厚氛围,圆满完成了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的各项工作任务,全市进一步掀起了法律援助的热潮,为建设和谐长乐提供了良好的法治保障。现将活动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落实
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伊始,局机关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科学安排、严密组织,确保宣传月各项活动落实。由于今年恰逢中心成立十周年,经局领导同意,我们将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与庆祝中心成立十周年系列活动合并开展,并确定本次宣传宣传月主题为:法律援助亲民惠民 推进海西和谐发展。为了保证整个宣传月活动落到实处,我们以局机关名义下发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月暨纪念长乐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十周年宣传活动的通知》,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对全县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进行统一安排与部署,分管领导多次过问并带领中心人员下乡督查基层法律援助站活动开展情况,从而确保了法律援助宣传月各项活动的有效开展。
二、依托载体,强化宣传
在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期间,本中心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宣传车等大众载体广泛进行宣传,让法律援助真正走进老百姓生活,形成了对法律援助宣传的空前声势。一是在本地报刊《吴航乡情》上宣传报道法律援助工作。在宣传月期间,该报分别于5月7日与5月28日刊登了中心典型案例与中心成立十周年所取得成绩的报道,在当地引起了良好反响。二是在5月7日,协调配合妇联等相关单位在市中心的人民会堂举办 “母亲素质工程”大型宣传咨询活动,“法律援助工程” 做为其中一项重要工程,在活动现场中心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当场解答各类法律问题36人次,发放法制宣传材料1000份,引起了良好的社会反响;三是利用电视传媒宣传法律援助。除了在本地电视台播放宣传月活动情况外,福州市电视台《法眼》栏目也分别于5月8日和5月18日以《未婚妈妈的故事》和《婚姻》为题,报道了本中心为贫弱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的典型案例;四是利用村(居、街道)拥有的农村法制宣传阵地,组织出版了以《法律援助指南》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援助专题宣传栏,据统计,在活动期间,全市共出版法律援助专题宣传栏242期(次),有效地扩大了法律援助宣传覆盖面;五是在公共场所悬挂宣传标语。在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期间,许多法律援助站都在繁华街道、乡(镇)赶场集中地等公共场所悬挂法律援助宣传标语,在全社会形成法律援助宣传的浓厚氛围;六是以会代训,强化培训。吴航、古槐、湖南等法律援助站通过以会代训形式,对所在辖区法律援助联络员进行业务培训并授牌开展法律援助联络员工作,利用法律援助联络员网络向所在村(居、街道)人民群众宣传法律援助相关知识;七是各法律援助站根据本地具体情况,还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法律援助宣传活动,有的利用综治宣传活动,把法律援助宣传与平安建设宣传结合,有的通过组织现场咨询活动,为群众释疑解惑,有的利用传统节日,如端午节等,通过组织活动宣传法律援助。
三、抓住重点,注重实效
法律援助宣传活动的目标之一,是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与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援助意识。为此,我们本着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原则,将法律援助宣传重点向基层各村(居、街道)倾斜,有效地增强了法律援助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法律援助也进一步深入人心。据不完全统计,宣传月期间,中心及各法律援助站共发放各种法律援助资料6000余份,出动法律宣传车2车(次),悬挂标语35幅,举办各类法律咨询活动12场次,法律咨询人数千余人(次),解答法律疑难问题200多件,宣传覆盖面遍及全市各主要村(居、街道),收到了良好法律援助宣传效果,全市法律援助工作也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开展法律援助宣传 第2篇
XX镇多部门开展“法律进企”宣传活动为进一步增强企业新居民职工的法律意识,提高新居民职工依法维权能力,近日,XX镇新居民所联合镇安监、司法等部门深入辖区内规模以上企业开展了“送法入企,服务职工”主题法制宣传活动。
活动中,重点宣传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及与新居民居住证政策等密切相关的规定,通过发放法律明白纸、现场讲授、解答提问的形式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工资制度、争议解决等多个方面向新居民职工们进行了广泛宣传,教育和引导在XX工作的新居民职工要依法表达利益诉求,合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次活动的开展,旨在进一步学习贯彻新居民居住证政策法规,普及与新居民的日常生产、经营及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常识,维护新居民合法权益,加强XX新居民的法制观念,逐步树立依法办事观念,逐步养成遵纪守法习惯,切实做到知法、守法、用法,为建设美丽幸福新XX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保健茶宣传广告的法律建设研究 第3篇
1 保健茶宣传广告的现状
保健茶是以茶为主要原材料,再佐以其它具有保健功能的中草药配制而成。饮之既有茶之原味,又有些许的中草药味,是一种对饮者有着一定的保健和治疗功效的茶饮料。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市场上现有的保健茶有三百五十多种,生产厂家近千家。在这些保健茶的宣传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保健茶主要侧重于预防动脉硬化、降低血压血脂、抗老防衰、健美减肥、保护肝脏等方面的功效。应当说,这些功效一方面很切合茶叶的属性,另一方面也很符合当前广大消费者特别是中老年消费者对身体健康日益重视的需求。
茶在我国虽然是“国饮”,消费者对其了解也颇深,但保健茶却是一种新兴的茶饮品,在分类、功效、适宜人群上广大消费者却知之不详。在这种背景下,广告宣传就成为消费者认知和了解保健茶的最快最直接的渠道和方式。也正是因此,很多经销商为了提高自己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在报纸、电视、网站等平台上进行宣传推广,许多商家利用和消费者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情况,在宣传上夸大其词,甚至是胡编乱造,用蛊惑人心的语言和文字,对消费者进行诱导。
这种乱象着重体现在:一是保健茶的质量鱼龙混杂、参差不齐。很多保健茶企业嗅到了其商业价值和市场前景,为了在短时间内获得市场占有率及商业效益,在不具有生产能力和技术的条件下,甚至连保健茶的基本功效也做不出来的情况下,便盲目上马,粗制滥造,甚至是“保健”不成,反而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二是虚假宣传层出不穷。一些小厂家在利益驱使下,胡乱编造产品功能,夸夸其词、虚假宣传,混淆了消费者的分辨能力;三是价格虚高。一些商家大打保健茶的“保健”概念,并在产品设计、外包装上面煞费苦心,将其包装宣传为“高大上”的产品,并定位高端,使其终端零售价严重超过其实际价值。
以违法广告而遭到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的“颐玄保健茶”为例,在该产品广告宣传中,经销商违规利用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作为其产品功效证明,违法了相关规定。同时,还涉嫌虚假宣传,在没有批准文号的前提下,擅自在广告中标示出“虫草全松茶”的字样。还有广州市工商局查处的一起虚假宣传———抗饥饿减肥保健茶,该保健茶声称具有抗饥饿和减肥的双重功效,但是消费者在饮用后却发现根本就是子虚乌有。经查实该保健茶在原材料和功效上,与其宣传大相径庭,属于虚假宣传和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2 保健茶宣传法律法规上的缺陷及危害
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可知,目前对类似于保健茶这样的保健类产品的规定有些笼统和简单。从立法模式来看,对于食品的立法是分散式立法,尽管条文中对不同的食品类都进行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在类别划分上却有点过于粗线条。不论是《广告法》,还是《食品安全法》,都有关于饮品类的广告规定与约束,但由于保健类饮品属于新鲜事物,并没有精准的相应规定内容,对于保健茶这种范围更小的保健类饮品,更是没有对应的宣传广告法律规定。一些不良商家正是抓住了法律法规上的这一漏洞,才敢肆无忌惮地在保健茶广告上进行夸大甚至虚假宣传。
随着近年来以保健茶为主的保健类饮品的走红,针对市场上的一些乱象,相关部门开始逐渐重视,并对产品广告宣传制定了一些规定,如《保健品广告监督制度》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宣传乱象的进一步发酵。但由于这些法律法规都是临时性的,在内容约束上比较简单,还不太完善,而且主要针对保健品这一大类别,而对保健茶产品的规定却少之又少,几乎是一笔带过。这样简单的规定,极易让一些不法经销商和广告商在宣传保健茶产品时打擦边球,利用“规则上的漏洞”来对自己的产品进行夸大宣传或者虚假宣传,扰乱市场秩序,混淆受众人群的分辨能力。
除了立法上的简单和笼统之外,保健茶之类的产品在广告市场的监管制度上,也存在着很大的缺陷。鉴于保健茶的保健属性,在监管上应该要高于普通的饮品,应当实行较为严格的查扣制度。具体而言,相关部门必须要在此类商品的广告审批、广告监测、审查监管等方面下功夫,提高经销商和广告商的违法成本,构建起一面让他们不敢犯、也不能犯的法律之门。但从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并没有专门针对诸如保健茶等商品的广告市场查扣制度,这给相关部门管理带来诸多麻烦:想去监管或查扣,但却没有相应法律规定依据,导致监管工作难以进行下去。对消费者而言也是如此,花了冤枉钱,想去投诉却难以找到“大门”。
应当说,以上缺陷带给了消费者非常大的危害。特别是保健茶市场上“信息不对称”现象,让一些消费者苦不堪言。所谓“信息不对称”,就是我国《广告法》里规定的“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然而这些规定针对的都是事后处罚,并没有从源头上“围堵”,这对没有掌握足够信息的消费者极为不利。商家在前期的广告中肯定是要宣传自己产品的种种好处,包括夸大其词等,一旦出现虚假宣传,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的消费者往往看不到产品真相,而信以为真,从而酿成损失。
3 完善保健茶广告法律法规的建议
一是要完善《广告法》中对保健茶饮品的相关规定。要规范当前保健茶市场中的种种宣传乱象,就要在相关的法规中健全和完善对于保健茶这种特殊商品的规定。首先要从源头抓起,提高保健茶广告的入门“门槛”,通过建立严格的审查机制,对那些想要宣传的保健茶进行资质、质量、宣传内容等方面的审核。对没有获得相关资质的保健茶产品,一律严禁宣传推广;对质量不达标的产品,严禁宣传;对那些有资质,产品也达标的产品也不能松懈,仍需对所宣传内容做出严格的规定,凡是与商品本身不相符合的,有夸大甚至欺骗嫌疑的,都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整改,唯有如此才能保证保健茶广告宣传上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其次,对产品宣传过程中的各环节,也要建立起相应的法律制度进行监督管理,凡是有篡改内容的广告,要有专门的法规予以惩处,以防一些不良商家“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同时,还要提高法律法规的惩处力度,严惩那些“漏网之鱼”,提高他们的违法成本。当前产品营销越来越多元化,经营商投放广告的方式也不再仅仅局限于过去的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而是呈现出分散式投放与精准式投放相结合的广告宣传模式,如互联网媒体、论坛、电梯广告、户外广告等,有的还会组织策划一些营销活动,这些都加大了相关部门管控和监测的难度,难免会有一些“漏网之鱼”出现。一旦发现那些违法违规广告,就要对相关企业进行严厉惩处,使其违法成本远远高于所赚取的非法收入,如此才能最大限度遏制广告宣传中的乱象。
二是要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违法保健茶广告的法律责任。从以往的经验中可以看到,我国当前对违法广告宣传的惩治对象主要是经销商,也就是对广告投放对象做出惩罚。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警示投放主体。但从现实来看,一些投放广告的经销商会利用法律上的漏洞,你查了我这个平台上的广告,我可改头换面再换一家媒体,有的甚至连改都不改,堂而皇之地挑战法律和道德。现在媒体众多,虚假广告惩罚成本远低于所获利益,导致这种情况屡禁不止。为此,就要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大对广告客户的审查力度,一旦发现不法广告宣传,不仅要惩罚广告投放主体,而且要惩处广告发布方,以此提高他们违法成本。与此同时,笔者建议我国《广告法》中要明确要求类似于保健茶的广告,在投放之前,作为发布方的媒体要和工商局、食药监局进行沟通协调的硬性规定。比如说,一家媒体要发布保健茶广告,必须提前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获取产品的资质和内容情况,并签订协议放到相关部门备案,之后才能发布。只有建立和完善这样的法律法规,才能杜绝保健茶市场中的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情况,保证保健茶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
三是要提高消费者的辨别能力和法律意识。通过法律普及工作,让消费者知道什么是正规的宣传,什么广告会隐藏着陷阱,存在着夸大其实或虚假宣传的嫌疑。这就需要相关部门的努力,要把消费者当成规范市场管理的参与者,而不仅仅是产品的购买者。可通过举办一些活动或者利用移动互联网来普及食品广告法律规定,来使消费者对食品广告特别是保健类产品的广告规定有个深入的了解。一方面,能够让他们在选购产品时,清楚宣传广告是否有虚假和夸大,在保证自己不上当的前提下,也能够对其进行举报和曝光,以防其他不明真相的消费者受骗。另一方面,让消费者在遇到消费陷阱时,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如果广大消费者都有很好鉴别能力和法律意识,那么必定会成为保健茶的另一种监管者,让那些不良商家失去虚假宣传广告的市场。
参考文献
[1]王瑞龙.中国广告法律制度研究[M].湖北:湖北人民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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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丁勇.试析茶叶的市场特性与营销策略[J].中国茶叶,2005,27(2):10-12.
开展法律援助宣传 第4篇
关键词:法律七进;法治宣传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1-0063-02
2015年是第六个五年普法规划的收官之年,中共四川省省委贯彻依法治国的精神,发表了《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省的决定》,全文深入浅出,是全省开展法治建设的重要指导。《决定》中在谈到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时,提出了要深入推进“法律七进”,即法律进机关、法律进学校、法律进寺庙、法律进乡村、法律进社区、法律进企业以及法律进单位。并且还就“法律七进”制定了2014年至2016年的三年行动纲要。
法治宣传教育是法治建设中不可缺少的关键一环,但是纵观历来的宣传教育形式,不得不说效果差强人意。四川省委提出的“法律七进”,将法律因地制宜,因人制宜的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是正确的思路,但是在宣传教育内容与形式等重要方面仍有值得讨论与注意的地方。
一、信法教育重于服法教育
当前,公民对于法律缺乏心悦诚服的信任,不能认同法律存在的价值,办事不信法,遇事不找法,自觉守法意识淡薄,已成为制约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瓶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美国著名的法学家伯尔曼也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因此,形成人们对于法律信赖与尊重的内心确信是进行法治建设,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
(一)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与形式要求新求变。
培养群众的法治信仰,首先要使群众对法感兴趣,那么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与形式是否吸引人就显得尤为重要。而提到进行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毋庸置疑一定包括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等,譬如四川省委提出的法律七进三年行动纲要,更是详细具体的列举出了应当学习掌握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名称。笔者认为法律法规固然是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基础,但是想要收获更为良好的法治宣传成果,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主体必须搞活思路。切不可过分强调对于法律法规内容的死记硬背,这样的宣传来的无趣,效果也不会明显。四川省开展的以“治蜀兴川重在厉行法治”为主题的“法治中国·走进四川”大型系列活动,其展开的内容包括有评选法治人物,征集经典案例,甚至是法治微电影比赛等,这都是在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内容与形式上进行的不同尝试。
纵观各省市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形式不断变化,并且充分借助了时下各种新媒体的帮助。但是内容却总是让人感觉换汤不换药,无论是宣传法治人物或是法治事件,宣传主体通常都只是在向群众传达“应该怎样做”“不能怎样做”等的宣传内容。这种近乎祈使句的内容,犹如老师对学生发问式的方式,怎会让人产生兴趣,终究经不起实践考验。因此,内容的创新需要的是宣传理念的转变,法治宣传教育不是期末考试,基础知识固然重要,了解为什么而学却是取得好成绩的关键。法治宣传教育最终要传达给老百姓的应当是了解法律、信仰法律对于日常的生产生活是多么的有益,国家现行的法律对于公民权利义务的实现有多么让人信任的保障。简言之,就是让公民意识到法律对于自身的重要性。笔者认为,具体的内容可以在罗列法条之余,将法律法规的内容向公民做出阐述,譬如让公民明白法律法规为何要如此界定,法律精神是哪些等等。或者以案释法,利用鲜活的案例向公民展示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权利义务的实现与保障多么重要等方式。形式可以多种多样,而最终的目的是为了脱去法律神秘的外衣,使公民自觉的去了解法律,尊重法律,让法律成为公民日常生产生活的重要伙伴。
(二)法治宣传教育主体的姿态要摆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无需多言,但是由中央推及到地方进行具体建设时很容易成为形式主义的牺牲品。如果法治建设的重要性自上而下不能统一认识,那么,地方政府办几个展览,推几个典型就说已经开展了法治宣传教育,法治精神终究难以进入老百姓的生活之中,公民的法治信仰也将难以实实在在的培养起来。因此,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主体尤其要摆正姿态,万不能将法治宣传教育变成一种政策强加,进行填鸭式的宣传教育。由于政府公信力的不足,公民对于法治建设活动容易出现逆反的心理。此时,法治宣传教育主体再摆出一副官腔,用各种政策要求的态度来在公民中进行法治宣传教育,试想有谁能够心悦诚服。
中国自古以来的文化价值观使得执政者常摆出一副大家长的姿态,认为百姓都是愚昧无知,需要教化指导的,这也是时下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时容易产生的误区。法律制裁的往往是道德难以规制的,法律理念也大都是从最浅显易懂的道理中总结出来的。老百姓都知道“杀人要偿命”,但他们不知道的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免责条款与量刑制度等使得杀人不一定要偿命。老百姓都知道“白纸黑字不能抵赖”,但他们不知道的是我国民法所规定的可撤销可变更条款以及诉讼时效等制度使得有白纸黑字也可能“抵赖”。因此,法治宣传教育应当是宣传教育的主体以平等的态度去向受众传达法治建设的内容与精神。是朋友与朋友之间的对话,没有政治姿态,没有家长主义,只是想告诉对方我们这里有一个名叫“法治”的好东西,它对于你我的生活,对于我们整个社会整个国家的发展都会有不可估量的好处。
二、“法律七进”如何更好的落实在法治宣传教育实践当中
(一)法律进机关。
开篇提到的四川省委的《决定》一文将法律进机关摆在了法律七进的首位,要求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社会法治意识的关键。可以说,领导干部法治意识的树立是直接关系到法治建设能否成功的关键。领导干部手握着人民赋予的权力,如果其都不具备法治意识,那么上行下效,可想而知。《决定》中提出的学法必修课,学法用法考核制度以及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制度乃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制度,这些都是消极被动的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需要这样的努力,但是仅靠这些笔者认为很难使机关内的工作人员真正的树立法治意识。意识一词从其表面意思分析可以知道,它必然是需要一个人内心的确信。因此,除了外力的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之外,更多的还是需要机关工作人员能够将法治意识的树立作为共同的事业来经营,积极主动才能投入足够的热情。笔者认为,下基层,多聆听基层群众的声音,真正的去关注民生,放低身段,褪去官僚主义,对于机关工作人员在学习法律知识之余,更加理解法治精神将会有莫大的帮助。无论是内在加强学习法律知识,还是外在完善法律监督机制,作为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机关工作人员最重要的还是要加强自我修养,尊法信法,做出让老百姓信服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法律进学校。
青少年时代是最具有可塑性的年纪,也是世界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阶段,对于青少年的法治宣传教育可以说关系到法治建设的未来。四川省委的《决定》中提出了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列入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并且还重点强调了要教材、师资、课时、经费、考试五落实,可见省委计划开展法律进学校的决心之大。只有政府自上而下对学校法治教育提出足够重视,才能使青少年对于法律法规以及法治精神有更多了解的机会。但是,仅仅是这些还远远不够,列入教材、组织考试,这些略显僵硬的形式也许能够让青少年在学校教育中熟记法律法规,可是对于法治精神的理解,对于法律法规的实际运用又将如何呢?譬如青少年犯罪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前有马加爵,后有复旦大学投毒案等。舆论都在讨论如今的青少年多么欠缺法律意识,多么应当加强法治教育等等。笔者认为这样的结论过于表面,作为一名高等院校甚至是名校的在校生,当事人真的不清楚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多么恶劣的后果么?显而易见,当事人是清楚的。可以讨论其行为形成的各种复杂的主观及客观的原因,但究其根本,还是根源于对法律的无视,对于自己及他人生命及人身财产健康的不尊重。学校内的法治宣传教育如果只是单纯的法律知识的考核,不但树立不起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反而可能会引起学生的反感,得不偿失。尽可能的让青少年接触实际的法治案例,亲身感受法治的力量,譬如参加法治相关的社会实践等,笔者相信让青少年用自己的内心感受法治精神远比生硬的背诵法条政策要更能培养起法治信仰,树立起法治意识。
(三)法律进寺庙。
四川省省情的独特性,使得在全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时,对于本省宗教寺庙问题不得不尤为重视。宗教寺庙相关的问题处理起来需要格外谨慎,需明白培养宗教相关人员的法治信仰与其本身的宗教信仰并不矛盾,对于宗教信仰的尊重反而更有利于法律进寺庙。宗教信仰的建立是源自教众对本宗教义的认同与其给予自身的安全感、归属感,培养公民法律信仰也需要得到公民对法律的认同,以及法治社会能够带给公民的安全感,应充分利用宗教信仰带给教众的有益影响。四川省委在《决定》中提出要建立“双语宣讲团”,开展大宣讲机制。笔者认为宣讲机制具有现实意义,但是如果能够将宣讲对象不仅局限在寺庙内部人员,而是扩大至教众,同时,宣讲主体由德高望重的宗教人员为主来进行宣传教育,想必如此能获得更大的好感与成效。
(四)法律进乡村。
乡村仍是目前中国尤其是四川最主要的社会单元结构,亦是传统的生产生活单位。熟人社会是乡村主要的形态,面对“熟人”,法律意识与情理意识不免要发生碰撞。很多时候,村民在村内经过调解就化解了矛盾,节约了司法成本,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但是,一旦村民并不能靠自身或者周围的“熟人”帮助解决问题保护自己时,缺乏法律常识的村民就容易投问无门,甚至做出极端的行为来为自己鸣不平。四川省委的《决定》中对于法律进农村虽然只有寥寥数句,但是每一条都点到了痛点。《决定》提出要深入开展“法律服务进万村”活动,培养农村“法律明白人”,健全便民法律服务联系制度。“便民法律服务联系”几个字是其精髓,做好老百姓的后盾,切实为村民便利提供法律服务,如此,法治的精神才能在农村的广袤土地上生根发芽。
(五)法律进社区。
区别于农村的熟人社会形式,城市社区的特点就是人口复杂,流动性大。除了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这样的便民活动之外,在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时,注意针对重点人群分类开展普法教育是关键。这点在四川省委的《决定》中突出强调了出来。城市人口流动大,存在许多安全隐患,譬如城市中常见的诈骗犯罪,形式变化多端,受害者众多。对社区居民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对于提高其鉴别诈骗,保存证据,及时维权等都会有极大的帮助。宣传主体要对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用心准备,紧密结合时下社会的热点,及时更新,紧靠群众。只有以真正关心社区居民生活便利的心情来展开法治宣传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才能真正在老百姓的心里扎根。
(六)法律进企业。
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至目前为止已经发展到了相当的规模,国内企业在各个方面也都日趋完善。事实证明,只有尊重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的企业才能长久。四川省委在《决定》中针对法律进企业的要求是是要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和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完善公司律师制度,并且强调了最终是为了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笔者认为,想要经营好一家企业,对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方针的掌握必不可少,一个有心的经营者都会自发的去学习。关键是用法与守法的问题,自古对于商人的理解都是“重利轻义”,将利益放在第一位,也是人之常情。因此,在对企业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时,一方面要时刻警示企业违法成本高,完善监督监察机制,同时,也要让诚信经营的企业感受到国家法律保障的安全感。值得注意的是,《决定》中重点提出了公司法律顾问以及法律律师制度的完善问题。法律服务是法治建设中不可忽视的一环,有专业的法律人才来辅助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对于企业的合法诚信经营,企业法治意识的树立都将会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七)法律进单位。
四川省委在《决定》中针对法律进单位提出了“谁主管谁负责谁普法”制度,由此可知“单位”就是实践法治宣传教育最主要的主体。虽然放在了七进的最后一位,但是其地位决定了“单位”自身法治意识的树立与否将直接关系法治宣传教育实践开展工作的实效。其重要性不再赘述,笔者想要谈的是,首先,在法治宣传教育手段上,单位尤其紧贴公民日常生产生活的业务部门,如果能够在公民办理业务时及时充分的为公民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精神的宣传提示,可以说这将成为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最有实效的手段。其次,应当注意司法单位独立性公正性问题,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司法部门除去浓重的政治意味,不能被其它行政部门影响,更不能为社会舆论所左右。笔者相信只有相关单位在执法、司法中充分尊重法律,尊重人民人身与财产的权利义务,才能提高法律的公信力,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进而实现法治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省的决定
[2]四川省“法律七进”三年行动纲要(2014—2016年)
开展法律援助宣传 第5篇
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
本报讯(记者陈剑婷 通讯员邱维)为进一步扩大新塘地区法律援助的知晓率和覆盖率,9月16日,由市司法局、市法律援助处、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市公证处、市普法办等部门和义务服务律师联合开展的“爱心铸法盾,援手护公平”法律援助宣传活动在新塘镇新塘公园广场举行,这是一场以关注困难弱势群体、宣传法律援助为重点的法律咨询活动。
活动通过向过往群众提供现场法律咨询、派发法制宣传资料、法制宣传图片展览、现场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等方式,向广大市民宣传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获得法律援助的途径等相关知识,帮助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正确运用法律援助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活动现场共向市民派发《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增城市法律援助指南》、《民事诉讼及劳动仲裁风险防范手册》等法律援助宣传小册子、其他法制宣传资料1000余份,共接受群众咨询200多人次,现场受理法律援助群体案件申请1宗。
开展法律援助宣传 第6篇
春回大地,万物复苏,为了增强广大师生爱绿护绿意识,落实中心校下发的《关于开展城市管理法律知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我校在全体师生中广泛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法律知识宣传普及活动。
结合“除陋习、讲文明、树新风”主题实践活动,以倡导和践行“绿色十条”、爱绿护绿行动为主线,我校在广大师生中开展一系列教育活动。我校重视营造城管法律知识进校园的氛围,制作了“践行绿色低碳生活,共建美丽绿色家园”的横幅,并悬挂在学校门前醒目的位置;在学校宣传栏内张贴“城管法律知识宣传月”活动宣传画。
我校还注重城管法律知识的宣传。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西安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施行)》及配套制度和相关城管法律知识为主要内容。同时,在全校班级中开展以城管法律知识为主要内容的主题班会,班会前,教导处向各班班级统一下发《致广大中小学生的一封信》和“绿色十条”,各班精心设计板报营造氛围;班会中,全校先利用多媒体视频转播系统收看了大队辅导员王振武老师的精彩演讲,然后各班组织学生认真学习了有关内容,并结合班级实际展开讨论,有的班主任老师还适时发挥我校多媒体的功能,搜集有关法律知识的视频请学生欣赏,大大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使学生享受到了城市生活的快乐和文化气息的熏陶;班会后,各班积极填写班会记录,及时反馈教育情况。大队部又通过国旗下讲话,深化学生法律知识意识。还组织了“呵护绿色,植物认领活动”。
通过活动的开展全体师生知道了绿色生活十条规范的内容,并在日常生活中践行“绿色十条”,强化了环境保护意识,全面了解了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养成了维护城市管理方面的好习惯。全校范围掀起了爱绿、护绿的热潮,并以实际行动为班级、学校增添绿色,净化、美化我们的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