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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标准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漫步者
202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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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标准论文范文(精选12篇)

保护标准论文 第1篇

目前, 个人信息保护已经成为继关税、技术标准、绿色标准之后, 又一种新型且具有极强隐蔽性的贸易壁垒措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缺失迟早会成为西方国家用来限制我国对外服务贸易发展的手段, 会使我国在未来的国际经济交往中处于不利地位, 丧失信息产业甚至是经济结构调整和升级的大好机会。随着国际间以及国内各地区间吸引外资的竞争日趋激烈, 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也逐渐成为投资者选择投资或者进行贸易时越来越关注的“软环境”。因此, 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标准, 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绝不仅仅是保护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而是关系到对外贸易持续发展、吸引外资和经济结构调整升级的问题。

国际上通用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

个人信息保护是在法律规制下实施的, 目前国际上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对社会、政治、经济活动、网络空间中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各国政府根据本国实际需求, 通常采用不同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保护模式决定了保护的方法和手段, 力度也有所不同。国际上普遍采用立法、行业自律以及立法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等3种个人信息保护模式。采用立法模式的代表有欧盟, 行业自律模式的代表是美国, 综合模式的代表是日本。

1.立法模式

立法模式是由政府制定法律, 严格规范个人信息保护的各项基本原则和要求。在立法的基础上, 设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主管机构, 牵头建设完善的规章制度、标准及相应的行政措施。欧盟基于保障基本人格权益的立场, 采用立法模式保护个人信息。早在1980年, 当时的欧洲议会通过了《保护自动化处理个人数据公约》, 1995年10月通过了《个人数据保护指令》, 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欧盟制定了一系列严格、完善、规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框架, 包括欧盟统一立法和欧盟成员国立法。

2.行业自律模式

行业自律模式是在政府引导下, 由行业协会或专门机构制定行业的行为规章, 规范行业内个人信息处理行为, 同时通过分散立法, 辅助行业模式的实施。美国没有设定个人信息保护最低要求的综合性国家法律。政府鼓励自由竞争, 发展行业自律, 尽可能依靠市场调节解决问题, 避免对市场造成不适当的限制, 已有多个行业建立起了个人信息保护自律组织。美国保护个人信息行业自律模式主要有建议性的行业指引和网络隐私认证计划2种。建议性的行业指引模式为行业内个人信息保护提供广为接受和执行的规范, 并不监督行业成员的行为, 如美国在线隐私联盟 (OPA) 于1998年公布在线隐私指引, 要求OPA成员采纳、执行OPA的隐私政策。网络隐私认证计划模式是各行业自我规范, 实现网络隐私保护, 建立公众信任的自律形式。加入认证计划的商业网站, 必须通过网络隐私保护合格认证, 并在网站张贴隐私认证标识, 遵守行为规范, 接受监督管理, 如Truste认证。OPA和Truste都是联盟组织, 无权制裁违反隐私保护规范的行为。

行业自律模式中, 技术保护也是一种有效的隐私保护手段, 通过技术软件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如2000年万维网联盟发布的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软件———个人隐私参数选择平台, 提示使用网络的用户, 进入某个网站时哪些个人信息将会被收集, 用户自己决定是否进入或退出。

3.综合模式

综合模式吸收立法模式和行业自律模式2种模式的优点, 摒弃它们的缺点。日本的保护模式, 参考欧盟的立法, 采纳美国的保护规制, 通过政府立法和行业自律实现个人信息保护。2005年开始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日本实施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 此外还制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公共团体、行政法人等的相关法规, 如《关于行政机关持有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关于独立行政法人持有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等, 已经构建起了相对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同时, 日本还借鉴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 采用P-MARK认证机制, 替代争端解决机制, 配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

4.立法模式和行业自律模式比较

立法模式和行业自律模式各有利弊。立法模式具有强制性, 有利于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 有强有力的执行效力, 但是阻碍了信息的自由流动, 增加了企业成本和法律风险, 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行为, 阻碍了行业发展, 不同国家的法律的不同可能会导致国际贸易中的纠纷。行业自律模式不会限制信息的自由流动, 可以更好地促进企业发展, 各行业制定行为规则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但是存在保护力度不够、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无处罚措施、公民权利无法保障等不足。

标准制定的目的及原则

我国就保护个人信息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中, 现有涉及个人信息的法律近40部、法律解释10条、法规近30部、部门规章近200部, 但一直缺乏一部个人信息保护综合性的法律。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主要针对网络信息, 提出了在收集、使用、存储、传输等过程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要求, 并提出对违反规定的具体处罚措施。此项决定的提出赋予政府主管部门必要的监管手段, 表明国家惩治危害网络信息安全行为以及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决心。

在个人信息保护标准方面, 经过多方努力, 我国第1部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GB/Z 28828-2012《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 (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指南》) 于2013年2月1日正式实施, 该标准的发布标志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进入了“有标可依”的阶段。

1.标准制定的目的

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互联网的不断普及, 个人信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日益凸显。与此同时, 滥用个人信息的现象随之出现, 给社会秩序和人民切身利益带来了危害。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已成为企业、个人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

制定本标准使合理、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成为可能, 为行业自律、规范个人信息处理过程提供依据, 从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可通过多种途径开展国际合作, 加强国际交流, 扩大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规章制度及标准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从而应对贸易壁垒, 增强相关行业在国际竞争中的话语权。

2.标准制定的原则

《个人信息保护指南》的制定参考了大量国际文献, 包括瑞典《数据法》、美国颁布的《隐私法》、德国颁布的《联邦数据保护法》、法国《数据处理、档案与自由法》、欧盟颁布的《关于保护自动化处理过程中个人数据的条例》、OECD发表的《关于保护隐私和个人数据跨国流通指导原则》、加拿大颁布的《隐私保护法》、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参照其他国家个人信息保护法规, 针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 综合考虑科学性和适用性, 制定本标准。

标准内容的几点具体说明

1.标准作为指导性文件为行业自律提供依据

标准向社会提供一个个人信息保护的工作规范, 不同于法, 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其中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目前尚没有完全涵盖个人信息保护的各方面, 仅面向部分或全部采用信息系统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规定。

标准主要对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标准化组织或评估机构起引导作用, 企事业单位根据本标准的原则、处理过程和一般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 保证个人信息主体权利, 落实标准提出的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要求, 以提高个人信息保护能力和水平。行业协会可以参照本标准有关规定, 制定行业规范, 指导行业整体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水平。标准化组织或评估机构可以参照本标准设计标准或者评价体系, 对企业进行规范和评估, 向社会定期公布评估结果, 宣传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提高社会个人信息保护整体水平。

2.个人信息保护基本原则

国际上已经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 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最重要的是O ECD (世界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 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1980年颁布的《关于保护隐私和个人数据跨国流通指导原则》中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8项原则, 许多国家以此为依据制定本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标准, 并在此基础上不断进行补充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基本原则是在借鉴国内外法律标准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 并通过专家论证最终确定的, 规范了个人信息管理者在使用信息系统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时, 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和OECD 8项基本原则对比如下:

《个人信息保护指南》里每项原则均是指个人信息在被处理的整个过程都应该遵循的原则, 而OECD里收集限制原则、目的明确化原则是指个人信息在被收集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原则。

《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基本原则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和对个人信息的规范管理, 保护个人信息的同时, 也保证个人信息能在合理合法的状态下流动。

个人信息可以分为个人敏感信息和个人一般信息, 个人敏感信息通常包括婚姻、年龄、宗教等个人信息。从范围上讲个人敏感信息比个人信息范围小;从危害性上讲, 个人敏感信息的泄漏危害性更大。

从现有《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国家来看, 关于个人敏感信息的法律规定有2种类型:一是在立法中对个人敏感信息的范围、收集、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这类主要包括欧盟及其所属国家;二是没有区分个人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 在立法中只对个人信息作出规定, 没有采用个人敏感信息的概念, 这类主要包括OECD、美国、日本、韩国等组织及国家。

欧盟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第8条为“泄露种族血统、政治观点、宗教或哲学信仰、工会成员资格的个人数据, 以及处理的与健康或性生活相关的数据”等“敏感数据”提供了特别保护。根据规定, 除了在某些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一般不得处理这些数据。

在敏感信息的定义和允许处理敏感信息的依据问题上, 欧盟各成员国的规定差别较大, 下表罗列了一些欧盟成员国对敏感信息的定义及处理依据:

我国标准《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中将个人信息分为个人敏感信息和个人一般信息, 对个人敏感信息的范围、收集、处理做出明确规定。标准中规定个人敏感信息指一旦遭到泄露或修改, 会对标识的个人信息主体造成不良影响的个人信息;收集、处理个人敏感信息时, 要得到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不直接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收集个人敏感信息, 确需收集其个人敏感信息的, 要征得其法定监护人的明示同意。

继续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几点措施

借鉴国外保护经验, 考虑到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尚处于起步阶段的特点, 要全面有效地解决个人信息泄露问题, 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加强行业自律

应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和协调作用, 建立行业行为标准规范, 用于指导本行业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开展。行业协会应鼓励业内企业加入自律联盟, 帮助企业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积极落实行业自律措施, 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培训和教育机会, 提高本行业个人信息保护水平。

2.建立第三方独立的监督执行机制

行业自律模式缺乏有力的执行力, 需要建立第三方独立的监督执行机制, 包括申诉机制、测评机制、争端解决机制等, 保障行业自律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3.企业等组织机构完善自我约束机制

企业应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指南》, 在行业协会和专家指导下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教育, 将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渗透到每一位员工的思想中, 确保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4.加大宣传力度, 提高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应加大《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宣传力度, 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舆论环境。更大范围地普及和宣传个人信息保护的知识和法律条文, 提高全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水平, 推动个人信息保护行动的深入开展。

保护标准论文 第2篇

1. 铝合金窗(转角、平开)

a. 窗框及窗槽干净、无灰尘,无涂料、水泥、硅胶、胶水等施工材料污染(尤其是在粉刷室内墙面时,漂浮于窗框上的涂料微粒)

b. 玻璃侧视干净、明亮、无灰尘,无涂料、水泥、硅胶、胶水等施工材料污染(尤其是在粉刷室内墙面时,漂浮于玻璃上的涂料微粒)

c. 必须清除玻璃与窗框接缝处以及玻璃与玻璃接缝处(转角窗)涂抹的不规则硅胶 2. 凸窗窗台(一般为大理石材质)

a. 窗台干净、无黄斑、灰尘,无涂料、水泥、硅胶、胶水等施工材料污染(尤其是在粉刷室内墙面时,漂浮于窗台上的涂料微粒)

b. 必须清除窗台与墙面接缝处粉刷在窗台上的涂料 3. 防护栏杆(位于窗台处)

a. 防护栏杆干净、无灰尘,无涂料等施工材料污染(尤其是在粉刷室内墙面时,漂浮于防护栏杆上的涂料微粒)

b. 如防护栏杆为不锈钢材质,表面必须光洁、明亮、无划痕(清洁后必须用“不锈钢水”上光保养)

4. 面板(开关、紧急按钮,电源、电话、网线、有线电视等插座)

a. 面板四周及表面干净、无灰尘,无涂料等施工材料污染(尤其是在粉刷室内墙面时,漂浮于面板上的涂料微粒)

b. 必须清除面板与墙面接缝处粉刷在面板上的涂料 5. 木地板

a. 木地板表面以及接缝处干净、无灰尘,无涂料、胶水等施工材料污染(尤其是在粉刷室内墙面或者拼装地板时,漂浮于木地板上的涂料微粒或者余留在地板上的胶水)b. 地板表面光亮、光滑,必须对木地板均匀打蜡一遍

c. 踢脚线上方以及表面干净、无灰尘,无涂料、胶水等施工材料污染(尤其是在粉刷室内墙面或者安装踢脚线时,漂浮于踢脚线上的涂料微粒或者余留在踢脚线上的胶水)6. 空调(包括内机、外机、空调管)

a. 空调表面及四周干净、无灰尘,无涂料等施工材料污染(尤其是在粉刷室内墙面时,漂浮于空调上的涂料微粒)

b. 空调内机过滤网上干净、无灰尘、无污迹 7. 墙面

a. 墙面干净、无灰尘、无污迹 8.吊顶(包括照明灯、浴霸等)

a. 石膏板或铝扣板吊顶表面以及接缝处干净、无灰尘、无污迹

b. 照明灯及浴霸表面干净、无灰尘、无污迹(如果是嵌入式照明灯,嵌入空间内干净、无灰尘及飞虫)9.照明灯

a. 灯及灯座表面干净、无灰尘,无涂料等施工材料污染(尤其是在粉刷室内墙面时,漂浮于照明灯上的涂料微粒)

b. 吸顶灯罩内不得有垃圾、涂料、飞虫等

10.台盆(包括台面、水龙头、洗漱盆、镜子、柜子、毛巾架及玻璃架等)

a. 台面、水龙头、洗漱盆及毛巾架表面干净、无灰尘、无水迹,无水泥、硅胶、胶水等施工材料污染,必须清除台面与洗漱盆接缝处涂抹的不规则硅胶 b. 镜子及玻璃架侧视干净、明亮、无灰尘,无水泥、硅胶、胶水等施工材料污染

c. 柜子表面及内部干净、无灰尘,无胶水等施工材料污染(尤其是柜子制作过程中余留的胶水污染),柜子内部洗漱盆的下水管表面干净、无灰尘、无污迹 11.座便器

a. 座便器水箱内干净、无杂物,座便圈、座便器内以及四周干净、无灰尘、无污迹,无硅胶等施工材料污染 12.浴缸、淋浴间

a. 浴缸内表面干净、无灰尘、无污迹及水迹,无水泥、硅胶、胶水等施工材料污染 b. 浴缸以及淋浴间水龙头表面干净、无灰尘、无污迹及水迹

c. 淋浴间底座干净、无灰尘、无污迹及水迹,无水泥、硅胶、胶水等施工材料污染,必须清除淋浴间底座与地面接缝处涂抹的不规则硅胶

d. 淋浴间玻璃移门,玻璃侧视干净、明亮、无灰尘,淋浴间门框四周干净、无灰尘、无污迹

13.地砖、墙砖

a. 地砖、墙砖表面干净、无灰尘、无污迹,无水泥等施工材料污染 b. 必须清除地(墙)砖与地(墙)砖接缝处涂抹的不规则白水泥 14.门

a. 门及门把手表面干净、无灰尘,无涂料等施工材料污染(尤其是在粉刷室内墙面时,漂浮于门上的涂料微粒)

b. 门框四周干净、无灰尘,无涂料等施工材料污染(尤其是在粉刷室内墙面时,漂浮于门上的涂料微粒)

c. 玻璃侧视干净、无灰尘,无水泥、硅胶、胶水等施工材料污染 15.厨房台面(包括台面、水斗、煤气灶等)a. 台面干净、无灰尘、无污迹

b. 水斗表面干净、无灰尘、无污迹、水迹以及划痕(清洁后需用“不锈钢水”均匀上光保养,使水斗表面光洁、光亮)c. 煤气灶表面干净、无灰尘、无污迹、以及划痕(清洁后需用“不锈钢水”均匀上光保养,使煤气灶表面光洁、光亮)16.橱柜

a. 橱柜表面及内部干净、无灰尘,无胶水等施工材料污染(尤其是柜子制作过程中余留的胶水污染)

b. 米柜及碗柜表面及内部干净、无灰尘,无胶水等施工材料污染(米柜及碗柜内部清洁必须先将米柜及碗柜拆开)

c. 柜子内部水斗的下水管以及煤气管表面干净、无灰尘、无污迹 17.电器(包括热水器、消毒柜、油烟机等)

a. 热水器、消毒柜、油烟机表面及四周干净、无灰尘 18.阳台栏杆

a. 防护栏杆干净、无灰尘、无污迹,无涂料、水泥、硅胶、胶水等施工材料污染(尤其是在粉刷室外墙面时,漂浮于防护栏杆上的涂料微粒)

b. 如防护栏杆为不锈钢材质,表面必须光洁、光亮、无划痕(清洁后需用“不锈钢水”均匀上光保养)19.栏杆玻璃

a. 玻璃侧视干净、明亮、无灰尘,无涂料、水泥、硅胶、胶水等施工材料污染(尤其是在粉刷室外墙面时,漂浮于防护栏杆上的涂料微粒)20.空调机位(包括空调外机)

a. 空调机位内干净、无积灰、无污迹无涂料、水泥、硅胶、胶水等施工材料污染(尤其是在粉刷室内墙面时,漂浮于窗框上的涂料微粒)

空调外机四周及表面干净、无灰尘、无污迹无涂料、水泥、硅胶、胶水等施工材料污染(尤其是在粉刷室内墙面时,漂浮于窗框上的涂料微粒)

户内交房成品保护标准

1、户内成品保护标准参照如下图片:

⑴洁具五金件、毛巾杆、厕纸盒等五金件:采用原包装袋或塑料气泡垫包封保护。

⑵马桶:用透明胶纸将塑料气泡垫将马桶整体包封保护;洗脸台及下柜体:洗脸盆孔先用纸皮盖封再用透明胶纸将塑料气泡垫将洗脸台柜整体包封保护。

⑶橱柜台面及柜体:采用透明胶纸将塑料气泡垫包封保护;厨房三件套电器:采用自粘膜整体包封保护。

⑷木地板保护:将地板表面打扫干净后用塑料气泡垫满铺保护,拼接缝用美纹纸连接,四角用美纹纸与地板固定。

⑸木饰面阳角保护:采用“L”型塑料护角保护1800㎜高度。

个人信息保护将有国家标准等 第3篇

中国软件评测中心近日透露,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已经于去年12月份通过投票表决,目前已进入送审阶段。3月15日,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将举办“2012中国个人信息安全大会”,就政策导向、标准研讨、个人信息保护态势等焦点问题展开研讨。

据悉,由中国软件评测中心牵头制订的《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将作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国家标准。该标准旨在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指导和规范利用信息系统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从而推动我国信息服务产业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建立。

首个量子通信应用网络金融信息验证网开通

由新华社和中国科技大学共同研发建设的“金融信息量子通信验证网”日前在新华社金融信息交易所正式开通。“金融信息量子通信验证网”使用北京联通提供的商用光纤线路建成,线路最长距离超过20公里,在此线路上的量子密钥成码率达到了10K比特每秒以上。

“金融信息量子通信验证网”是世界上首次利用量子通信网络实现金融信息传输的通信应用网络,是量子通信网络技术保障金融信息传输安全的第一次技术验证和典型应用示范。该验证网实现了高保密性的视频语音通信、实时文字交互和高速数据文件传输等应用。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全国联网

全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近日全国联网开通,今后各级检察机关可在本地完成对全国范围内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

档案保护标准缺失引发的思考 第4篇

档案作为孕育和展现人类记忆和文明遗产的承载体, 其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的步伐正在逐步加快, 档案信息内容和载体形式的日趋多样已成为现代档案形成和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传统意义上的档案保护由于其技术手段和覆盖范围的局限显然已难以满足数字信息环境下档案安全保管的要求, 为此, 在把握当前时代背景和档案工作特点的基础上, 认清现有档案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遗漏和不足对于加强新形势下的档案保护工作, 切实保证档案信息和载体的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档案保护标准制定现状

目前, 档案保护的标准体系尚不健全。自《档案法》颁布以来, 《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等档案保护行业标准陆续出台, 为档案保护工作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但纵观各标准的相关内容和层次结构, 再结合保护部门的工作实际, 可以看出许多标准尚不健全, 如关于光盘、U盘等新兴档案载体的保管规范、档案利用时有关环境控制和保密设置的规程以及私人档案、口述档案等涉及主体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等。这些都是指导和规范实际工作所需的条款规章, 若不加快此类标准的制定, 及时弥补现行标准的空缺, 现今“各行其政”的局面将严重阻碍档案保护工作地健康均衡发展。同时, 现有各类规范尚有不甚适用之处。制定标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引导实际工作, 而在我国现有的保护行业标准中还存在一些不适实用之处:第一, 笔者曾将我国档案保护的相关标准与美国进行对比, 美国的标准中条款较细, 数据较多, 对数据的控制比较精确;而相比之下, 我国的标准较为笼统, “约”、“不少于”、“尽量”等字眼出现频率较高, 让实际操作人员难以把握, 很容易造成各地区之间的不协调。第二, 我国各标准之间相对割裂, 较为分散。例如, 有关标准仅注重保护的要求, 却没有考虑到档案利用时的便利, 造成整个标准体系不一致, 为实际工作带来诸多不便。第三, 现有某些标准中的规定与实际工作不适应。例如, 《档案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 档案库房“应建在便于利用, 交通方便, 且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的地区”, 而在实际中很难找到适合之所, 并且交通便利带来的较大车流量会引起严重大气污染和风尘等, 将对档案造成较大伤害。这些适用性较差的标准条目很值得保护工作者思考和注意, 也有必要对此进行相应的研究和改进。

二、采取有效措施, 做好档案保护标准体系的完善工作

1. 明确影响标准制定的因素。

在制定标准时要考虑的因素有档案的重要性程度、单位的实际财力、国家的支持程度、档案的重要程度等。其中, 档案的重要程度是我们对待档案保护所要考虑的首要因素。每种重要程度有不同的保护级别, 越是重要的就必须给予越高的保护等级。要力求客观地、科学地甄别档案的重要程度。因此, 在单位的财力确实不足而档案又确实重要的情况下, 国家必须拨出一定的资金并责成形成档案的单位或保管档案的档案馆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2. 明确标准的制定部门。

国家档案局及各系统、各行业、各单位的档案馆 (室) 是制定相关标准的部门。国家档案局必须统抓标准制定的组织、落实等工作, 并形成具有宏观指导意义的档案保护标准的框架, 逐级、逐个档案馆 (室) 制定其不违背国家宏观标准精神的、相应的、具体的档案保护标准, 从而形成一个自上而下的标准体系, 并赋予标准法定的权威性。

3. 制定出具体、可行的标准。

其一, 永久保存的文件的载体材料的耐久性要求、等级、价格、购置量、使用方式等以及定期保存的文件的载体材料的耐久性要求、等级、价格、购置量、使用方式等。其二, 永久保存的文件的记录材料的耐久性要求、等级、价格、购置量、使用方式等以及定期保存的文件的记录材料的耐久性要求、等级、价格、购置量、使用方式等。其三, 永久保存的文件在流动过程中的保护措施, 如及早制作副本传阅以保护原件、只允许可知悉范围的人传阅等以及定期保存的文件在流动过程中的保护措施等。

三、按照标准, 加强档案保护方面的业务指导

在标准制定后, 要重点做好对有关部门的档案保护方面的业务指导工作, 如是否按规定使用了有利于档案保护的载体材料和记录材料, 是否在文件运行中注意了对文件的完好保护等。要避免向领导提出该如何保护档案, 该为档案保护做些什么, 这些问题是领导本应该考虑并考虑好的, 如果这样提出是越权的做法, 是角色的错位现象, 很容易导致彼此间的不和谐。但是如果在工作中发现有关部门有违反档案保护的做法, 制定的标准有不妥之处以及发现了其他的问题, 应该及时向领导反馈。各级各类档案馆 (室) 的领导则必须以标准为依据, 规划自己的工作, 档案保护所需的各种材料、设备都要布置购置任务, 档案保护工作具体如何开展要有工作安排, 听取管理员针对有关问题的反馈意见, 并以此作为修订完善自己的领导工作计划、措施和步骤等的参考。

四、做好档案的保护管理工作

常规的档案安全防护和治理保护工作是保护档案举措的重要组成部分, 必须给予充分的重视。作为领导一要明确档案保护的实施细则, 如需添置的档案保护设备名称、价格、添置时间等;需要更新的档案保护设备的名称、价格、更新时间等;需要修补的档案范围、采用的修补技术、动用的人员、投入的资金、达到的标准等;对已到销毁期的档案应进行重新鉴定, 对保护等级有所调整的档案要相应调整具体的保护措施等;永久保存的文件的保安设施的要求及定期保存的文件的保安设施的要求等;永久保存的文件在使用过程中的特殊要求及定期保存的文件在使用过程中的要求等并反思完善前控制阶段的标准内容。二要时常以标准为依据督促检查档案保护工作的进展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提出, 该给予人、财、物的支持的就必须及时到位, 而不能心中无数, 从不过问。

参考文献

[1].冯惠玲.张缉哲.档案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

劳动保护费税前列支的标准 第5篇

2012年07月21日

劳动保护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标准:

1、对属于职工劳动保护费范围的服装费支出,在税前列支的标准为:在职允许着装工人每年最高扣除额1000元(含)以内按实列支。

2、对属于职工劳动保护费范围的冬令、夏令保护用品支出,在税前列支的标准暂仍为:每人每年不超过20元(含)以内按实列支。

3、对属于职工劳动保护费范围的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全年按四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

保护标准论文 第6篇

12月3日7时,北京通州马驹桥附近村民在大葛庄村一公厕门口垃圾堆中,发现一名赤身裸体的被弃男婴。该男婴头部有伤痕,刚被发现时还能动,但等急救人员赶到时,赤身裸体的孩子已经死亡。

日前,在哈尔滨的一个小区,一初生女婴被生母从住宅楼三楼抛下,随后遭到汽车碾压。被发现时,女婴已死亡,小区保安立即报警。民警赶到通过调取小区监控录像和走访调查,在三楼一住宅内找到了身上还有血迹的嫌疑人。嫌疑人供认,12月9日上午她在卫生间生下小孩后,出门从三楼将其抛下。女婴落地时头部碰到花坛,其后遭到汽车碾压,女婴不幸身亡。

最近一段时间接连发生医疗事件以及弃婴事件,在让人们心痛的同时,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热议。锯腿等医疗事件和弃婴事件严重冲击了社会责任感与道德底线,挑战了人们的生存空间与道德良知。

针对此类事件,在国务院新闻办12月5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就保定农民郑艳良因无钱手术“自锯残腿”以及“弃婴岛”设立问题作出回应。他表示,保护特殊困难群体的生命安全,建立、健全救助制度是国家不容推卸的责任。而设立弃婴岛,正是基于生命至上、儿童权益优先的原则为出发点,与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与刑法打击弃婴犯罪并行不悖。

关于救助

适当放宽病种等救助标准

此前有媒体报道,河北保定农民郑艳良因无钱手术而自锯残腿事件,引起社会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广泛关注。针对此类情况,窦玉沛回应称,民政部将综合构建涵盖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以及医疗、住房、教育、就业、临时救助等专项救助在内的制度体系框架。目前正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这方面法规,待成熟后将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窦玉沛说,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是当前我国在社会救助中的短板。在医疗救助方面,确实存在救助面过窄、救助水平低的问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患病、特别是患大病的困难群众的医疗问题。在这方面,民政部已经会同财政部在273个县、市、区进行了为期近两年的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据了解,在这方面,民政部将进一步放宽救助范围,将目前救助低保、五保家庭放宽到低收入家庭,以及医疗支出巨大、使家庭陷入困境的一些支出型贫困家庭。同时,在病种、用药目录、定点医院等方面,适当放宽救助的标准和限制;适度提高救助的封顶线;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衔接,发挥各项保障制度的综合合力等。

在临时救助方面,窦玉沛表示,民政部门在实践中发现,有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后,还有一部分人家庭收入虽然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但因就医、子女上学等刚性支出较大,出现“支出型贫困”,还有一些家庭因为灾难性情况发生,包括因外出务工不着、寻亲不遇、被偷、被抢等情况,陷入临时贫困,低保制度无法覆盖,鉴于此,民政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

关于设立弃婴岛

基于儿童权益优先原则

窦玉沛表示,在对困境儿童实行分类救助保护制度的基础上,民政部将积极争取将事实上无人照顾的儿童纳入国家保障范围,同时积极探索推进儿童保护制度。

窦玉沛介绍,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主要是指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放弃了监护责任,即俗话说的“爹死娘嫁人”的现象,或者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离异,放弃对儿童的监护责任等。这部分人在学术上被称为亚孤儿,他们也生活在困境中,亟须社会保障。“我们在不懈努力,争取把这部分孩子纳入到国家的保障中来。”他说。

据了解,近年来,我国在加强对困境儿童实行分类救助保护方面已取得一些进展。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孤儿保障的意见,将所有孤儿纳入国家保障,其中集中供养的孤儿一般每人每月补贴1000元,分散供养的孤儿每人每月补贴600元,共保障了超过57万名孤儿。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又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意见,把流浪儿童纳入国家救助保障范围。2012年,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发出通知,将受艾滋病感染的儿童参照孤儿纳入国家的保障制度。

针对近日媒体报道的深圳等地设立弃婴岛的情况,窦玉沛表示,在我国,遗弃婴儿属于违法行为,也为社会道德所不容。遗弃婴儿的父母或者其他人员在遗弃时选择比较隐蔽的方式和不易被发现的地点,导致孩子因为不能被及时发现而死亡,使一些本来就有病的孩子因为得不到及时救助病情加重,有的终身难以治愈。设立弃婴岛,正是基于生命至上、儿童权益优先的原则,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与刑法打击弃婴犯罪也是并行不悖的。

窦玉沛强调,在深圳设立弃婴岛的问题出现之前,事实上早在2011年6月,石家庄市就设立了孤儿岛,在这期间民政部和有关部门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社会组织的代表进行了认真反复的论证,形成共识,专家学者们建议在全国推广。

关于设市标准

正在调研形成新标准

针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方面提出的新要求,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在5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民政部正在调查研究,将提出对1993年制定的设市标准的修改意见,形成和完善新的设市标准。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优化行政区划设置,完善设市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对具备行政区划调整条件的县可有序改市。李立国说,这些提法可以视为是对行政区划管理改革的决策型意见。在实施上,关键在于具备条件、符合条件。“不是所有的县,也不是多数县能够改市、改区,而是人口密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集聚的人口,尤其是非农业人口达到城市化的标准,并且各项经济总量指标达到城市化的程度,才构成撤县设市和撤县改区的条件。”李立国说。

对于人口集聚规模大的特大镇有没有可能撤镇设市,李立国表示,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提法,主要还是对其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支持它们更好地发展。

责任编辑/乔旭

工程建设标准标志与商标保护 第7篇

根据当代汉语词典,标志的含义为“表明特征的记号”。根据这个定义,标准的标志以及标准衍生标志有很多种,例如:标准的代号,标准的编号,标准出版的标志,标准认证标志,指示标准管理机构的服务标志,标准化组织的标志等。这些标志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及其组合的形式或是其他形式。注册商标应该是保护标志最好的方法,但目前工程建设标准主管部门并没有将标准相关标志注册为商标。

2 标准的代号、编号

2.1 标准代号编号是法定义务

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即发布年份)构成。该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0年制定,属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属于法律法规范畴,因此“GB”或“GB/T”作为国家标准的代号,“GB”标注在数字前面代表该国家标准的编号,是一种法定义务,国家标准必须按照此规则进行编号。在《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作为一种法定义务,如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代号和编号注册为商标,禁止他人在标注标准时使用标准代号和编号是不合适的。即使某些类别可以注册商标,也不能排除他人在标准标注或者标准识别时按照国家相关管理办法使用标准代号编号。因此,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代号或编号申请为商标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2.2 标准代号、编号免费使用的优势

标准代号和编号使标准易于识别,免费使用更利于标准的传播和应用。采用标准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直接通过标准代号、编号来公告标准的使用,使用起来方便、直观,避免照抄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也不用对符合标准的特性逐一描述。因此,无论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还是协会标准和企业标准,标准代号和编号免费使用更为有利。

2.3 标准代号、编号的使用规则

标准代号、编号虽然可以免费使用,但标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标准代号、编号的使用规则。使用规则应明确标准代号、编号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等,以帮助社会大众和标准的使用者正确识别和使用标准代号和编号。

3 标准出版物的标志

3.1标准出版物标志受著作权法保护

在工程建设标准出版时,在国家标准封面带有GB标志,行业标准封面带有CJJ,JGJ等标志。这类标志目前主要用在标准出版物上,因此我们可以将其看作标准出版物的标志来分析。

这类标准的标志首先是用文字、字母、数字及符号等表达出来的作品,它是“思想性”以及“创造性”的一种表达形式,它一经设计产生就自然获得了著作权法的保护。在我国,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一样,著作权的取得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无需专门的确认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确认,不需要履行任何审核手续,作品便自动地依法享有著作权。因此,标准标志一旦设计产生,便自然获得了著作权法的保护。

3.2标准出版物标志商标化的优势

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其生产、加工或经销的商品上所加的特殊标记,以便使自己生产、加工或经销的商品与他人生产、加工或经销的同类商品相区别。商标也可以是一个企业的服务标记。围绕标准,可以进行多类别的商标申请,对标准相关标志进行多方位的保护。如果只是针对标准出版物而言,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文第九版)的分类原则及类似商品的判定标准,标准出版物的标准申请商标应属于第十六类商品,即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书籍”、“印刷品”、“印刷出版物”等。

虽然标准标志一旦设计产生,便自然获得了著作权的保护,但将标准标志注册为商标,从商标法的角度进行保护也是必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指定出版社出版,出版社通过出版标准获利,标准出版属于民事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如获得专有出版权单位或者标准著作权单位的许可,也可以出版标准汇编等。因此,标准出版属于市场行为,也有必要从商标法的角度进行保护,以区别不同生产者生产商品质量的不同。将标准出版商标与标准出版质量联系在一起,标准购买者可以根据标准商标信誉去选择,从而加强了消费者对标准出版的监督,有利于增强标准出版的责任心,保证和提高标准出版质量。虽标准专有出版权归少部分单位享有,但如能将标准标志注册为商标由主管部门享有,则可以通过商标使用授权来进一步控制标准出版质量。而且,标准出版标志作为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期限一般是50年,而商标可以无限期地续展,受保护的时间是无限的,从保护时间上来看也有必要将标准出版标志商标化。

3.3 标准标志著作权、商标权的归属

标准标志一经设计产生就自然获得了著作权法的保护,它同时也可以通过申请注册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被同时纳入商标法和专利法的保护之中。如果标准标志的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分属于不同的所有权人,商品的保护范畴横跨商标、专利、著作权等几个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其权利分配就会非常复杂,也极易出现纠纷。标准标志是由相关人员设计的,如果标准主管部门能够在设计之前通过合同约定获得标志的著作权,那么就可以获得在先合法权利,其他单位再以标准标志申请商标或外观设计专利是不受保护的。同时,著作权人应当进行必要的版权登记,以形成在先合法权利的初步证据。标准标志设计完成后,还可根据需要申请商标或外观设计专利,其所有权自然属于著作权人所有。

对工程建设标准来说,标准官方出版物的标志宜由工程建设标准主管部门组织设计,通过合同获得标志的著作权后再申请为商标,然后将商标授权给标准专有出版机构使用。这样更有利于标准主管部门或标准化组织对标准出版质量的监管。如对出版标准的质量不满意,标准主管部门或标准化组织有权将商标使用权收回并委托其他机构出版。

4 标准的认证标志

4.1 标准认证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标准作为作品的表现形式,标准出版标志商标化进一步加强了对标准表现形式的质量的监督和保护,这些都是对标准的表现形式的保护。标准价值更多的是凝聚在标准的内在价值上,例如标准的思想性、功能性等方面,但著作权法和商标法都不能保护标准的思想性和功能性,而标准认证恰恰是针对标准思想性和功能性进行的。

4.2 认证商标属于证明商标

商标按照用途划分, 可以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证明商标。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是用来区分不同的商品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的标记,一般都是由有关的生产企业和服务企业注册并在注册后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大多数标准组织或相关机构,自身并不开展认证工作,而是授权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开展独立的认证工作,对于通过认证的商品等给予认证标志,用于证明商品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者其他特点符合认证的相关标准。

4.3 标准认证标志商标化的优势

将标准认证标志申请为商标,可以促进标准的推广使用,提高产品的质量, 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对标准自身也有积极的推动作用。证明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 会得到消费者的广泛信任,消费者更愿意使用通过认证的商品,从而进一步推动标准的使用。如果使用该商标的产品发生了问题, 除了消费者的利益直接受到损害外,该证明商标的信誉也会受到损害,影响消费者使用认证商品的积极性,从而影响了标准的应用。为避免这种情况,标准化组织会积极提高自身标准质量。

标准认证是一项系统工程。目前我国工程建设领域还没有全面开展标准认证工作。建议有关部门从注册认证商标入手,逐步开展标准认证工作。

4.4 认证商标的使用规则

在我国,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时,应当提交证明商标的使用规则。使用规则要求证明商标的使用者能证明商品的特定品质,并要求证明商标的注册人拥有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和能力。检验监督制度的核心工作就是按照一套标准化的流程对机构、企业的产品、服务和活动进行评价,保证标准得以正确地实施。只有经过认证,并经过许可的申请人,才能使用证明符合标准的标志——证明商标。基于证明商标使用规则的要求,标准主管部门或标准化组织还需建立或委托建立检验评价机制和机构。

4.5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认证标志商标化的讨论

根据前文论述,将工程建设标准认证标志申请为证明商标具有很多优势,这对于工程建设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自愿使用的标准是适用的,但是对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否适用?强制性标准虽然表现形式是标准,但却具有技术法规的属性,其地位相当于技术法规。下面我们就围绕强制性标准讨论其认证标志商标化的可能性。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是政府履行职责,对所监管事项作出的认可和保证,具有国家公信力,不宜作为商标使用,否则,将对社会造成误导,使这种公信力大打折扣。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的规定,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和检验印记,非经授权,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权威学者的《巴黎公约条款的解说》一书中,对第六条之三第(1)和(2)款(a)的解释“(g)表明监督和保证的官方标志和检验印章,在有几个国家用于贵金属,或用于肉、奶酪、黄油等产品。”这种官方标志或检验印记不是商标。在我国如检验检疫的印章等也不作为商标注册。

如果一项标准是强制执行的,且需要强制进行认证,不通过认证就不允许生产和销售,那么强制认证标志无疑应该属于“表明监督和保证的官方标志和检验印章”类别,应禁止注册为商标,以避免他人注册和滥用,有利于国家的行政监督和管理。因此,强制性标准认证标志不能申请为商标。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官方标志和检验印记要受到保护,应当在商标注册审查机构取得备案,以便在审查商标时,予以把关。也就是说,如果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开展强制性标准认证工作并要求必须进行认证,应该将其认证标志在商标注册审查机构取得备案。

5 政策建议

(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代号和编号不宜申请为商标,应免费使用且给出使用规则。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出版物的标志应申请为商标,纳入商标法的保护范围。

(3)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如计划全面开展标准认证工作,应将标准认证标志注册为证明商标,但强制性标准的认证标志不能注册为商标。

保护标准论文 第8篇

会议总结了一年来版权保护工作,探讨了标准化法修订和标准推广过程中标准公开与版权保护的关系,交流了标准公开与版权保护工作中的新情况,分享了标准版权保护理论研究成果,并就进一步促进标准推广、保护标准版权进行了深入的交流研讨。

国家标准委有关领导指出,我国的标准版权保护工作已形成了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国家版权局、全国“双打办”、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良好协调工作机制,工作成效显著,得到国际组织的高度认可。一要认真总结标准推广和版权保护工作,结合当前的形势推进标准化工作的创新。二要做好标准的推广和版权保护工作,让标准充分发挥在推动标准互联互通、国际产能合作和产业协作等方面的作用;要做好标准版权保护工作,积极推动中国标准“走出去”。三要进一步加强研究,承接好加快标准化法的修订工作。四要做好标准化推广服务,探索“标准化+”新模式。五要继续发挥联络协调机制作用,在更高水平上作好版权保护和标准的推广工作。

浅谈如何打造文物保护标准体系 第9篇

一、文物保护标准需注意的几点问题及分析

1. 作用

文物保护工作的质量主要依靠标准进行衡量, 标准作为文物保护的重要技术依据, 只有提高标准的权威性及质量水平, 才能促进标准的长期发展及生存。标准内容具有明了、简洁等特点, 常以工具书形式对文物保护进行解释。作为文物保护人员, 应对标准形成正确认识, 认识到标准是由相关专家按照一定规则及程度制定的, 标准化保护工作不仅仅是一项科技活动, 制定时往往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 才能成为经济及技术上的最佳状态, 如技术、使用、需求、生产及经济等。编制人员的自身认知水平、工作经验和经济因素直接决定着标准质量。因此, 运用标准时, 应认真思考某条款的适用性、必要性及可能出现的问题。

2. 分级管理

我国文化较多, 但保护条件较差, 根据实际情况, 将我国文物分为三个级别, 即市县级、国家级和省级。各级文物保护有不同的经费来源。经济较不发达的地区由于受人员责任及技术水平、经济许可等方面的制约较严重, 导致文物保护无法发挥保护、预防及抢救作用。因此, 应针对不同级别文物制定相应的分级标准, 加强保护。在开展分级保护的同时, 还应做好日常维护, 制定相应的维护制度, 定期检测, 对不安全因素及时排除, 为文物保护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3. 术语标准化

术语是文物保护的专业性名词, 主要用于明确定义, 是科技信息存储、交流、表达及传递的重要桥梁和手段。术语定义是标准化工作的基础。术语标准既保证了专家有效沟通, 也加强了非专业人士与专家的相互交流。现阶段, 我国尚未对文物保护术语进行明确及统一定义, 导致工作者在讨论问题时, 常常因术语理解发生歧义造成无法有效交流;缺乏对国际专业术语的相关翻译及研究, 导致国际交流时出现一定障碍[1]。

二、如何打造文物保护标准体系

1. 明确体系课题

文物保护标准体系对事业发展及学科建设具有较大意义。没有标准, 就无法形成统一规范及准则, 就缺乏衡量、判断保护行为及文物的标准。当今社会存在不同方法论及世界观, 利益主体及文化逐渐多元化, 存在不同价值观及价值取向, 若缺少是非标准, 则缺乏一致认知及行动, 必将对事业发展及社会建设造成较大损失。因此, 必须明确体系课题, 借助先进、科学的方法及理念, 对标准体系进行设计、研究及构建, 将相辅相成、相互依存和相互作用的文物标准打造成功能完整的有机系统。拟定标准计划及规划, 确保每个标准都列入体系建设中。

2. 确定标准项目

按照严于国家相关标准确定有关文物保护的标准项目, 项目确定后, 进行系统调查论证、研究和拟定。由于文物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不可再生性特点, 多数文物年代久远, 比较脆弱, 若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确定, 则导致文物受到一定影响, 甚至引起文物破坏。因此, 确定标准项目时, 应按照严于国家相关标准确定。

3. 制定相应规范

必须结合我国特色, 制定符合我国文物特点及基本国情的规范及标准。根据文物保护的基本内容和主要方面, 制定具体计划, 明确课题, 并深入、系统的展开调查研究, 对实践经验进行总结。结合我国文物的基本特点及国情, 根据文物保护工作现状, 制定保护性措施, 并编制相应的保护规范及标准。

4. 提高标准意识

作为保护人员, 必须不断提高标准意识, 树立标准理念, 加强对标准体系的执行能力。实践是文物保护价值的重要体现, 在保护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标准体系贯彻执行。只有标准随着保护工作实践及科学研究的发展逐渐完善, 保护工作随着规范及标准的修订、完善及制定而不断调整、改进及发展, 才能提高文物保护的实效性, 切实保护文物, 促进事业繁荣及发展。

5.“自上而下”构建原则

“自上而下”原则重点强调了上层与下层之间的内在联系, 是上下标准联系的主要理论依据[2]。上层标准特性经标准体系向下层标准传递, 下层标准通过对上层标准的总结, 将共性特征提取出来, 即可成为上层标准。

结束语

文物是我国文化多样性及连续性的重要体现。文物保护只有制定相应标准, 构建相应体系, 才能对整体水准进行规范, 切实保护我国文化遗产, 提高保护安全性。笔者重要研究如何打造文物保护标准体系, 供学者参考。

参考文献

[1]黄舟松.科学发展观和文物保护的系统性[J].中国文物科学研究, 2012, 16 (11) :55-56.

档案保护标准的缺失引发的思考分析 第10篇

1 我国现行档案保护标准缺失的具体表现

1.1 档案保护标准和规范体系的建设缺乏统一性

1.1.1 缺乏对不同存留场所中的统一保护标准

重视业务活动的承办单位在留存档案的过程中, 轻视档案的保存工作, 将档案工作当做业务活动的辅助品, 导致档案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大大降低。档案文件在承办单位阶段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不利于后续档案工作进行全程管理和控制。

另一方面, 中间档案馆、总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偏重于保管一些经过筛选的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 档案工作人员的保护意识和专业知识相对较强, 在工作中极易产生过度的保护措施, 导致工作效率低下、管理效益不尽如人意。

1.1.2 各类档案保护的标准体系未能规范化

《档案法》的颁布, 带动了《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保护与规范》、《档案微缩品保管规范》等行业标准的出台, 这一系列的操作规范和标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指导了实际工作, 但是仔细研究其层次内容和结构体系, 我们可以看出现有的行业标准涉及主体权益保护权益不明、数据控制笼统化、各标准之间分散割裂等不足之处。有关标准注重保护的要求, 却忽略了档案利用时的便利性, 有些规定甚至直接与实际工作相悖, 造成了现行规章制度与时间的不一致。

1.2 档案保护观念陈旧, 缺乏前瞻性保护措施

1.2.1 档案保护专业人才在现有条件下无法发挥应有的价值

据有关部门统计显示, 从我国创办档案教育延续至今, 全国共33所普通高等院校和14所成人高等院校设立了档案系, 开设了档案保护课程, 并另有近50个中等档案教育培训点, 为国家档案部门输送了大批高层次的保护专业技术人员。尽管如此, 在实际档案管理工作中, 受过系统教育的的高素质档案管理专业人才在我国档案部门现行的传统低效率的工作环境下, 往往显得格格不入。档案保管单位整体管理水平低下, 工作氛围淡薄都制约了高素质人才专业价值的发挥。

1.2.2 档案保护技术落后, 无法适应现代档案管理的要求

档案保护的技术方法直接作用与文件载体, 我国现有档案保护技术的科技含量不高, 对于不同文件载体的个性化保护力度不足, 先进工艺引进力度不够, 特别是基层档案馆储存湿度较大、运用传统的淀粉修复方式等现状, 更是对纸质档案的二次破坏。

1.2.3 相关职能部门缺乏前瞻性认识

电子文件越加广泛地应用于档案管理工作, 借助先进技术实现信息与载体的分离变得切实可行, 电子文件的在信息技术的普及下已经逐渐实现了前瞻性控制。但是不可否认的是, 纸质档案依然是档案工作的主体。纸制品具有容易受损的特质, 但是在归档初期, 工作人员的不规范操作往往对原始文件造成不可修复的人为性毁害, 增加了后续档案保护工作的难度。

1.3 重要档案保护机制和灾害预防工作欠缺完善

我国对重要档案的保护工作, 目前还停留在各单位自主进行的阶段, 缺乏行之有效的统一管理标准。相比之下, 虽然各部门已经意识到灾害预防在档案管理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但是, 灾害预警组织结构不完备、突发灾害问责制不完善、突发灾害应对流程不规范等现象依然长期存在, 使得灾害预警形同虚设。

2 解决档案管理问题的对策

2.1 制定统一保护标准, 指导档案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2.1.1 开展常规管理工作的同时, 注重各个档案留存环节的同步执行度

无论是在档案创建的承办单位初期或是档案转以后的中间档案馆、专门档案馆阶段, 常规的档案安全防护工作都应是每一个档案工作人员的职责所在, 充分重视日常工作中的细节, 才能杜绝档案文件在不同留存产所遭受区别化待遇。

2.1.2 制定可操作性强的统一保护标准

各行业、各系统、各单位下属档案馆, 都应在国家档案局的领导下, 根据具有宏观指导意义的档案保护标准规范, 制定既符合大方向发展、又适应小团体现状的操作规范, 形成自上而下的标准体系, 促使具体措施的拟定, 保障档案保护工作在政策上的宏观统一性。

2.2 更新档案保护理念, 加强档案保护意识

2.2.1 增强人才实践技能

档案保护工作的技术性和操作性强度大, 这就要求工作人员不仅需要熟悉各档案馆不同的环境条件, 更要熟悉实际工作中用到的硬件设备。因此, 在我国档案保护专业人才的培养方面, 立足现有条件, 强化其实践技能是相当必要的, 与此同时, 单位应加强档案保护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 促使其产生工作积极性, 自觉增强保护意识, 有针对性培养应用型的专业人才。

2.2.2 职能部门加强前瞻性措施

针对纸质文件的保护管理, 为避免人为操作不当导致的二次破坏, 档案工作工作人员要在档案建立初期就积极介入, 从源头开始进行档案保护工作, 实现对档案管理工作的全程控制和全面管理。职能部门的前瞻性控制措施, 能够有效保障档案文件、特别是纸质文件的完整度, 提高其利用价值。

2.3 完善灾害预警和重要档案保护机制

灾害预防是档案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做好灾害预警可以有效降低可预见性灾害带来的损失。各档案管理单位应该在日常工作中明确规定突发灾害紧急处理方案、预案操作标准以及突发灾害相关问责制度。无论灾害是否发生, 对重要档案的保护都应该得到有效稳妥的保管, 结合先进的科学技术, 将档案信息通过扫描、拍照、数据转换等方式进行特殊保管, 确保重要信息的长期有效保存。

3 结语

我国档案保护工作是历史赋予的一项长期性工作, 其管理方式的改革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实现。各单位、各部门应该在权威的管理体系下, 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规范档案保护工作的实际操作过程, 使得档案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有法可依、有迹可循, 从而提高管理效益, 促进档案保护工作向更加规范化、合理化的方向发展, 为我国人力资源相关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进而实现同国际先进国家的接轨。

摘要:近些年来, 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 互联网技术在大范围内得到普及, 现代档案已经逐步向信息的数据化和网络化方向过渡。现有档案保护的技术手段却未能完全脱离传统方式的制约, 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本文探讨数字信息环境下的档案保护标准的缺失现状及改进措施, 为保证现代档案的安全提供切实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档案保护,现代档案,网络化,安全

参考文献

[1]林苾芾.浅谈档案保护标准的缺失引发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07, 17 (26) :114~115, 156.

[2]朱道勇.我国档案保护工作的若干问题研究[D].安徽大学, 2007.

保护标准论文 第11篇

关键词:IEC618500标准;智能变电站;继电保护技术

中图分类号:TM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4)12-0108-02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建设与发展的就不断深入,我国相关部门及用户对电网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也随之增高。智能变电站继电保护系统及技术正是在这一形势下应运而生的,它的出现给我国电网事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在IEC61850标准下智能变电站继电保护系统运行更加规范,对我国电网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1 智能变电站基本内容及系统结构概述

1.1 智能变电站基本内容

智能变电站与传统变电站存在一定差异,智能变电站是在内部利用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等多种先进技术组成智能化与系统化的一次及二次设备,从而实现数字化操作,对电网安全可靠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其主要以信息化网络为平台,在变电站内部其所储存的所有信息都可以利用该信息化网络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及其他操作,使整个变电站的监控与管理更加趋于科学化。

1.2 智能变电站系统结构

智能变电站系统实现了信息化与数字化,整个变电站有着统一标准平台,根据该变电站技术特点可以将整个系统分为三个结构层(站控层、过程层、间隔层)。过程层主要有变压器、断路器、隔离开关及互感器等一次设备,而间隔层则主要是一些继电保护及测控装置,其主要功能为监测,站控层则是指一些通信控制系统及数字化监控系统,利用这些系统能够实现整个变电站的监视、控制与信息交互,是智能变电站的主要操作层。

2 智能变电站对继电保护数据信息的影响

智能变电站中电子式互感器替代了传统电磁式互感器,其中继电保护源数据的基本性质也发生了变化。电子式互感器线性速度、响应速度较快,并且在很大程度上能够确保数据的同步性与及时性,对电网运行可靠性具有良好保障。此外,智能变电站中所运用的二次信息网络传输系统能够实现信息共享,使变电站间隔保护更加灵活快捷。并且利用网络化传输带获取的保护数据更具有时效性与真实性。在智能变电站中利用IEC61850进行统一建模,能够实现智能变电站所有设备建模的一体化,其一体化主要体现在IED设备中的CID文件及变电站中的SCD文件上。

3 IEC618500标准下智能变电站继电保护技术实践

3.1 IEC61850标准的基本内容及结构系统

所谓的IEC61850标准是《变电站网络与通信协议》的总称,是适合在智能变电站中应用的通信体系,其是一种通信协议,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基本原则、对通信总体质量要求、相关术语及环境条件,还有一些辅助服务要求、模型相关要求、工程要求及变电站通信结构等多种因素构成。从IEC61850标准的整体内容出发,该协议内容具有先进性、开放性与完整性等诸多优势。IEC61850标准结构不论是从逻辑角度来讲还是从其功能性来讲都具有独特性,它在智能变电站中不仅能够起到控制、监视与保护等作用,其还能够将智能变电站设备分为三层,分别为变电站层、过程层及间隔层,并对每一层的接口进行了有效定义。

3.2 IEC61850标准下智能变电站继电保护技术实践

继电保护系统及技术本身对智能变电站的可靠运行具有重要影响,在IEC61850标准下智能变电站中运用继电保护技术,改变了传统继电保护系统信息采集与传输等模式,实现了智能变电站继电保护过程的智能化及网络化,为智能变电站稳定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为了深刻了解IEC61850标准下智能变电站继电保护技术,笔者对IEC61850标准下智能变电站继电保护系统技术作业的全过程及功能实现条件进行了详细分析:

(1)IEC61850标准下智能变电站继电保护系统运行过程分析。IEC61850标准下智能变电站继电保护系统与传统继电保护系统功能存在本质性区别,利用继电保护系统及相关技术能够实现网络化通信方式,避免了传统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时所产生的内部数字或模型转换,智能变电站继电保护系统技术能够做出相关功能运算,使整个继电保护系统运行过程更加简单化,便于操控。IEC61850标准下的智能变电站继电保护系统在应用中采用的是电子互感器装置,利用电子互感器可以实现数据与信息的有效采集,同时还可以将采集的数据信息转换为相应的数字量,运用光纤将这些数字量传送到智能变电站间隔层的数字接口中,而后再传送到微机保护设备中,从而使微机保护设备发生跳闸等继电保护措施,以此来保证智能变电站系统运行的安全性。我国为了保障智能变电站系统运行的安全性与可靠性,为人们提供安全电能,对电网公司提供出相关规范要求,继电保护装置正常工作运行取决于该系统相关保护的采样值,利用变电站内部的互感器,并通过FT3等相关协议可以成功将采样值输送到合并单元,而后合并单位再根据IEC61850-9-2规约将保护遥测量传送到继电保护装置上,同时他要保证合并单元与相应保护装置的状态保持一致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继电保护装置的合理采样与运行。

(2)IEC61850标准下智能变电站继电保护系统功能实现的条件。在智能变电站运行过程中影响继电保护系统功能实现的因素有很多,那么y在IEC61850标准下要充分发挥继电保护系统及相关技术在智能变电站中的作用力,应从三方面入手。首先是交换机的使用,在智能变电站系统运行中要想实现信息传输,那么就需要使用交换机,它是变电站信息传输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通信设备,其安全性能及相关技术设定会对继电保护装置的功能发挥造成直接性影响。在IEC61850标准下要想实现智能变电站系统信息传输,发挥继电保护系统功能性,应在其采样传输期间组建一个过程层,该过程层所处的电磁环境一般比较敏感,所以应选择工业级交换机,从而为变电站大容量信息传输提供安全保障。其次,在智能变电站中采用同步技术,IEC61850标准下智能变电站继电保护系统的功能发挥有赖于分布式模式,同时还要求在智能变电站系统内部采用同步技术,从而减少或避免继电保护装置运行中的失误。再者需要在智能变电站中采用通信冗余结构,IEC61850标准下要保证智能变电站信息网络的安全运行,不仅要依据科学规范的网络协议,还需要采用通信冗余结构技术共同维护网络的良好运行。

4 结语

智能变电站在电网系统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直接关系着整个电网的安全与稳定运行。IEC61850标准下的智能变电站继电保护系统不仅实现了信息数据传输的网络化、智能化与数字化,同时融合网络、通信及电子等先进技术设备,可以使继电保护系统更加完善,从而为智能变电站整体运行提供安全保障。

参考文献

[1] 蔡泽祥,王海柱.智能变电站技带及其对继电保护的影响[J].机电工程技术,2012,41(5):2-4.

[2] 龚泉.基于IEC-61850标准的数字化变电站系统测试[J].华东电力,2010,3(12):10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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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让中国传统的农业社会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作为农业大国,没有了特色农业,我们的农业产业也就丧失了全球竞争力。中国的现代化,不仅仅是工业现代化,也包括农业现代化,没有特色农业的支撑,也就没有农业现代化。特色农业已成为现代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6年9月1日起实施的《特色农业保护与传承通则》国家标准,不仅反映了我国法律法规对特色农业保护与传承的要求,又体现了现阶段我国特色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现实。因而,《特色农业保护与传承通则》国家标准的“落地”,开启了我国特色农业绿色发展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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