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工作计划(精选8篇)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工作计划 第1篇
通过认真的学习与讨论,2012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我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思路和安排,即贯彻落实“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坚持“立足全市前列,争创全国一流”的总体工作目标,以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工作为重点,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有效化解涉检信访积案,加强信访案件源头治理,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发挥控申检察职能,加强举报线索管理,加大举报宣传力度,积极开展举报线索初核工作,服务反腐倡廉建设;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重点,以息诉罢访为目的,不断提高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率。把对法院生效裁判的监督工作放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重要位臵,注重监督实效;完善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机制,促进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以提高执法水平为目标,加强控告申诉检察队伍建设,推进我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再上新台阶,确保我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立足咸阳市检察机关领先地位,进入全国检察系统先进行列。
主要从四个方面提升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水平
(一)切实加强控申检察宣传工作,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上取得新突破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不但要开展好每年两次的“举报宣传周”活动,而且还要因地制宜地做深做细日常法制宣传工作。
一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的舆论导向作用,利用所有可利用的媒介资源宣传控申检察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进一步了解控申检察工作职能,支持控申检察工作。二要积极开展下访、巡访,深入乡村围绕涉农、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征地拆迁、移民补偿、抢险救灾、医疗卫生、招生考试等民生领域或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大经常性宣传力度。三要继续深化“检务公开”。进一步深入宣传《信访条例》和《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引导群众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义务,合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自觉接受群众对涉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监督。
(二)增强创新意识,深入推进涉检信访工作,在服务社会稳定大局上达到新境界
1、加大涉检信访排查化解和案件办理的力度,确保案结事了。一要进一步健全涉检信访工作机制。建立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预警制度,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对容易导致涉检信访问题产生的案件,在作出处理决定前要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处臵预案,加强释理说法工作,做到化解矛盾,案结事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特别是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二要强化工作措施,提高息诉罢访率。坚持检察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和阅批群众来信制度,进一步加大化解力度;
三要关注民生,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涉检信访人“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问题。
2、深入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做到办理一件案件,化解一起矛盾,维护一方稳定。控申部门要及时掌握各部门的信访隐患,主动参与、督促排查化解矛盾。
3、着力加强和改进举报工作,强化自身监督制约。一要在举报处理环节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首办处理的制度,实行专人审查处理、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审批三级程序。二要在举报答复环节做到署名举报“三次答复”:即“分流答复”、“进展答复”和“结案答复”。三要推进线索审查工作。科室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初查决定不立案而当事人未提出复议请求的举报线索,主动审查并提出重新初查或补充初查的建议,加强举报工作的内部监督机制,促使举报线索得到及时、有效地查处,在举报环节切实防范有案不立、违规执法等情况产生。
(三)坚持依法办案,充分发挥控申检察职能,在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上达到新水平
1、以息诉罢访为目的,不断提高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率。特别要加强对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申诉案件的办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检察环节可能存在和引
发的涉检信访问题。严格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办案程序,严把案件质量关,该维持的依法维持,该纠正的坚决依法纠正,该赔偿的一定要给予赔偿。
2、把对法院生效裁判的监督工作放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重要位臵。对原审裁判却有错误的案件,特别是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等错案,要提出监督意见。把反映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申诉案件作为复查重点,将复查案件与查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有机结合。
(四)加强控告申诉检察队伍建设,在改进工作作风,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上取得新进步
1、加大培训力度,制定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知识学习培训方案,不断提高控申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优化控申干警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提高综合素质。
2、坚持从严治检,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推行业绩考核评比激励机制,落实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制度,增强控申干警的质量效率和责任意识。
3、狠抓廉政教育,严格规范控告申诉检察队伍的从检行为,切实做到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工作计划 第2篇
笔者在控申部门工作近十年,控申部门的工作虽然做了不少,但是也发现其职能定位上存在问题。如前几年为了评比“文明接待室”,其工作重心和精力都用在办案上,结果为了得分去办案,其社会效果并不理想;这几年,随着“信访洪峰”的出现,赴省进京上访问题的突出,其工作重心和精力又转移到处理各类信访工作上。其实,控申部门处理的信访问题治标不治本,无法从根本上遏制信访问题。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其原因是控申部门工作职能定位上存在偏差。笔者认为控申部门的工作职能定位,应该包括对外监督和对内制约,只有这样才能落实检察工作的主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从而防止涉检信访问题的发生,维护好社会的和谐稳定。下面笔者就如何强化控申部门对外监督和对内制约,谈谈个人看法。
首先,控申部门要充分发挥好“窗口”的作用。控申部门是检察机关的“窗口”,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与纽带,其工作职能就是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具体来说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要认真妥善处理好每一件来信来访,通过处理群众的 1
信访来实施法律监督职能。控申部门,一是要加强“窗口”的接待工作。要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干警担任专职接待人员,从而提高处理信访的效率,树立好“窗口”形象;二是对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尤其要规范对初信初访的处理,严防因工作不规范而导致当事人越级访、重复访、来信转来访;三要高度重视弱势群体信访问题,坚持优先接待、优先分流、优先办理、优先答复,充分体现检察机关对人民群众的关怀。
2、要开展好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让群众明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容。控申部门不但要开展好每年一次“举报宣传周”活动,而且还要因地制宜地做好日常法制宣传工作,在报刊、杂志等媒体上发表通讯,在街道、社区宣传栏和墙报等刊登宣传文章,经常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使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检察机关的职能管辖范围,熟悉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这样既可以激励群众依法、正确、署名举报,还可以帮助群众理顺信访秩序。
3、要做好专门接访工作,方便群众反映问题,及时实施法律监督职能。运用检察长(预约)接待、下访巡回接待、专家参与接待、人民监督员和律师参与接待,设立乡镇、社区信访接待窗口,聘请检察信访信息联络员,与基层党政部门定期召开信访联席会议,不仅方便群众的诉求,及时倾听
群众的呼声,而且对可能引发集体访、告急访、越级访等不稳定因素,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把矛盾解决在当地,消除在萌芽状态。
其次,控申部门要强化对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职能。控申部门是检察机关内部的重要职能部门,担负着对外监督、对内制约的重要职能,是监督的监督。因此控申部门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履行好对内的监督制约职能。
1、规范线索管理工作。一是严格实行线索统一归口管理。对举报中心直接受理的线索以及其他业务部门直接受理的线索,未经举报中心登记不得进行初查的,以有效防止线索的散失遗漏,从而杜绝初查的随意性和检察人员违法办案行为。二是规范内部登记。举报线索管理人员要建立举报线索受理移送台帐,对移送其他部门的举报线索,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使举报线索去向清楚,防止举报线索遗失。三是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在举报线索的转处过程中,要向有关人员强调保密事项,不仅要防止举报内容的泄密,同时做好对举报人保护工作。通过这些工作,切实做到举报中心对举报线索的统一管理。
2、严格执行首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控告申诉部门作为落实首办责任制运作的第一责任部门,对转处的首办信访件要做好跟踪、督促、催办,并协助首办部门做好群众信访信息反馈和息诉工作。控申部门要将首办责任部门超期办案、结案不管息诉等情况及时向领导和政治部门通报,将执行首办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与年终评优、奖惩考核、提拨晋升等同步衔接,从而增强首办部门的责任意识,促进首办责任制的全面落实。此外,对因在检察环节发生错案而引发信访的案件,按照错案追究制度的规定建议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从而保证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监督制约的力度。
3、要切实解决好办案中发现的各种问题。控申检察部门要通过处理涉检信访问题,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发现检察机关各办案环节在执法理念、执法作风、执法水平、执法行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找准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为院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抓工作水平与办案质量的提高提供帮助,努力从源头上减少涉检上访案件和问题的发生,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第三,要注重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配合,使监督和制约工作落到实处。
控申部门是检察机关的信访部门,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职能部门,是控申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然而要做好这项工作,仅靠控申部门和检察机关是不能实现的,控申部门要注重与相关部门的联系配合,形成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合力,使控申部门的监督制约作用落到实处,应注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控申部门要做好与本院相关部门的配合。控申部门不
仅要对受理的涉检信访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同时要主动到侦监、公诉、反贪、反渎、民行等办案部门了解掌握可能引发涉检信访的情况,侦监、公诉、反贪、反渎、民行等办案部门也应将案件中的不稳定因素和可能引发涉检信访的情况及时向控申部门通报,并与控申部门配合协调,找出问题存在的原因,共同想方设法地加以解决。
2、控申部门要加强与党委政法委的联系。在现阶段,一些涉及公安、法院环节的信访在检察机关缠访的问题还很突出,信访人在问题未落实而找到我们法律监督机关寻求帮助。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只有向党委政法委汇报,请他们对此类问题作出界定,落实好责任部门,真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使群众反映的问题得以解决。
3、控申部门要加强与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控申部门接待群众信访的问题种类很多,这些问题不是单靠检察机关所能解决的,有些问题要靠相关职能部门去落实,有些问题必须由党委政府出面才能加以解决,对待这些问题,我们只有将此情况向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因为他是党委政府集中处理这些问题的专门机构,通过他们代表党委政府出面协调处理,便于问题的解决。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工作计划 第3篇
关键词:宽严相济,控告申诉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直接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实施法律监督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检察业务工作。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职能部门。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中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对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妥善处理来信来访、化解矛盾纠纷, 及时获取案件线索、推进查办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司法公正、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职能作用, 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应进一步着眼于“强化法律监督, 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 把握“加大工作力度, 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检察工作总体要求, 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到各项业务中, 主要要做到如下几点:
一、正确理解和深刻领会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科学内涵
刑事政策是刑事法律的灵魂。有了刑事政策的指导, 法律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所谓刑事政策, 是指国家或执政党依据犯罪态势, 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运用刑罚和有关措施, 以期有效地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目的之方略。当前, 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变革时期, 各类矛盾纠纷凸显, 刑事犯罪高发, 要解决好这些问题, 就必须遵循“与时俱进”的创新原则并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对刑事司法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正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在科学总结以往刑事司法政策实践的基本经验基础上, 针对当前犯罪态势与社会出现的新情况, 对刑事司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必将成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有力武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正确的稳定观, 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 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实现区别对待, 这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核心, 其科学内涵就是要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 该严则严, 当宽则宽, 宽严互补, 宽严有度, 宽和严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并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进行, 做到宽严合法, 于法有据。依法从严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依法从宽处理轻微犯罪, 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 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总之,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既要及时依法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 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又要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 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检验检察工作的重要标准, 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有效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 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 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要深刻领会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上述科学内涵,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 做到坚持用司法政策指导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及执法办案,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职能作用, 尽力克服机械执法、孤立办案等倾向, 最大限度地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进一步加强对申诉人不服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的外部监督
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1998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刑事申诉案件。这是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依法办理各类刑事申诉案件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且难度较大的日常工作。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通过复查刑事申诉案件, 依法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人民法院正确的刑事判决或裁定, 纠正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 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同时, 也是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代表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上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所进行的刚性外部监督和制约。笔者认为, 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大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外部监督力度。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或裁定的刑事申诉案件,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确有错误的, 在立案复查中即要按照高检院在《若干意见》中提出的原则和要求依法认真办理。一是要坚持“严打”方针, 对黑社会组织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 必须依法从重从快予以坚决打击;二是要依法严厉惩治严重破坏金融秩序、侵犯知识产权、制售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和人体健康的伪劣商品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三是要依法打击重大环境污染等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四是要依法严肃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对上述四类犯罪, 就是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时应注重把握的“依法从严”方面的刑事司法政策。除因法定事由和情形外 (例如, 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 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 如果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对这一犯罪行为和情形没有依照刑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即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从重处罚———判处刑罚,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就应当依法提出抗诉意见, 等等) , 一般不提出抗诉意见, 但对于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的案件则要依法及时提出抗诉意见。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对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 对初次实施轻微犯罪、主观恶性小的犯罪嫌疑人, 特别是对因生活无着偶然发生的盗窃等轻微犯罪, 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和对群体事件中的犯罪案件的一般参与者, 这是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时应着重把握的“依法从宽”方面的刑事司法政策。除因法定事由和情形外 (例如, 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犯被教唆的罪, 对于教唆犯,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 如果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对这一犯罪行为和情形没有依照刑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即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从轻处罚——判处刑罚, 或者没有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即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判处刑罚,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就可以依法提出抗诉意见, 等等) , 一般亦不提出抗诉意见, 但对于无罪判有罪、量刑畸重的案件则要依法及时提出抗诉意见。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把握“依法从宽”的刑事司法政策, 结合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实践, 我们认为, “依法从宽”的基本前提是构成犯罪而又有法定从宽处理的事由和情形的案件, 不能将法纪与党纪、政纪处理混为一谈。该依法的要依法, 该依党纪、政纪处理的要依党纪、政纪处理, 一定不能牵强附会, 生拉硬扯。不构成犯罪就不能运用“依法从宽”的刑事司法政策, 这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的性质所决定的。简言之, 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职能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只能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履行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外部监督职责, 即代表检察机关依法从外部监督人民法院已经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以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 只要当事人或者被害人提出申诉, 就要依法进行初审, 通过审查, 认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则依法提出抗诉意见并移送公诉部门审查。
三、进一步着力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及涉检信访处理工作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重点仍是涉检信访问题, 主要包括:一是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二是反映检察机关在查处群众举报线索中久拖不决, 在规定期限内未查处、未答复的;三是控告检察机关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四是控告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该宽不宽、该严不严, 处理方法不当的。上述四类案件中, 涉检赴省进京访、重复访案件是重中之重。笔者认为, 涉检信访不同于一般的信访, 它是司法救济的最后一个环节, 因此,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矛盾纠纷排查及处理涉检信访中, 应当始终坚持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指导执法和办案, 必须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坚持查办案件与化解矛盾同步进行的工作要求, 强化“办理一起案件, 化解一起矛盾”的执法意识, 依法妥善处理好涉检信访问题。
一是对不服检察机关不批捕、不起诉、撤销案件等处理决定的涉检信访案件, 要通过下访巡访, 认真排查涉检矛盾纠纷, 依法妥善解决。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侵犯农民利益、危害农村稳定及城市困难群体利益等涉嫌职务犯罪的举报线索, 做到依法及时受理, 并按管辖规定及时移送侦查部门认真查处。与此同时,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二是要充分发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联合接访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与协作, 通过就地联合接访, 依法引导越级缠访闹访人员回到当地, 最大限度地减少涉检赴省进京访和重复访, 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化解在当地, 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对有直接被害人的案件依法作从宽处理或者决定不起诉的, 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对被害人的解释、说明工作, 防止产生新的涉检上访。
三是要及时排查清理举报线索, 加强督办和审查。对举报工作存在的问题, 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向检察长报告。侦查部门人少案多的,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举报中心) 应按上级机关有关规定, 积极开展对“长期举报无人过问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检察长交办的”三类举报的初查工作, 及时消化线索, 认真答复举报人, 取信于民。
四是在处理涉检信访工作中, 要加强对执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监督制约, 对该宽不宽、当严不严、处理不当引发的涉检信访案件, 要及时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并加强分析研究, 为上级机关及领导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提供参考。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工作计划 第4篇
【关键词】:控告申诉预警机制化解矛盾和谐社会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这是党第一次把和谐社会建设放到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并列的突出位置。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协调社会各阶层利益、整合社会资源、调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这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从检察机关角度看,构建和谐社会就是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作为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联系最直接的窗口,只有最大限度地发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职能作用,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解决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才能为人民群众创造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
一、发挥接访职能,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解决好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是党中央和中央领导十分关注并反复告诫各级国家机关和每个共产党员都要高度重视和积极解决的大事。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社会不同个体与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加大,我国一些深层次的矛盾逐渐显现出来,人民群众的信访活动相对比较活跃。作为接受来信接待来访的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决定了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要承担起为群众解难、为社会减压、为国家分优的重任。
(一)坚持首办责任制度,全力处理首访问题。我们共产党人应抱着高度为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去查处群众的申诉。因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就要坚持"三个百分之百"与"首办责任制"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对控告申诉案件依法受理、及时查处、解决到位,最终平息矛盾,提高处理首访问题的成功率。坚持"三个百分之百"是指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中"对人民群众的来访和署真实姓名的来信要百分之百接待、百分之百受理、百分之百答复",从接待、受理、答复等各个方面认真做好各项控告申诉检察工作,让百姓有冤有处申,有理有处诉,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困难。"首办责任制"是指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从案件的首次接访、登记、初查、分流、处理直到最后答复举报人,均由首次负责接待的干警负责。"首办责任制"是从工作质量和办案效果上对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提出的标准和具体要求,并以此为基础形成的一种责任机制,与"三个百分之百"目的相同、相辅相成。"首办责任制"是深化"三个百分之百"的具体措施、"三个百分之百"是促进"首办责任制"落实的有效载体,通过互相促进和深化,妥善 处理群众首次信访,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防止 群众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 境。
(二)坚持检察长接访日制度,切实解决群众反 映问题。检察长接待日制度规定了在每月的固定时间里,由检察长在控告申诉检察接待室主动接待来访群众。由于检察长具有较高的威信,人民寄司法公正于检察长,检察长和群众直接接触,可以直接听取群众呼声和要求,及时了解社情民意,生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检察机关的监督。通过检察长亲自接待和督办,可以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使检察机关更能密切联系群众,更好地接受监督,取得更好的执法效果。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接访了解情况后,要根据检察长的指示迅速全力办案,同时及时将情况向检察长汇报,并向来访者反馈,务求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同时,要积极探索重大信访案件随时接待,经常带队走访"信访老户"等工作形式,对重大疑难案件要实行领导包案处理制度,坚持亲自办案、协调、落实,不断健全和深化检察长接待日制度。检察长接访制度贵在坚持,重在解决问题;只有长期坚持,才能产生影响;只有解决问题,才能取信于民,切实保持社会秩序稳定。
(三)牢固树立"大信访"观念,全方位解决群众诉求。信访活动事关全局、事关社会稳定、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必须牢固树立"大信访"观念,不断提高正确处理人民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对于能在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解决的问题,要尽职尽责在规定时限内认真妥善地加以解决,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对于接访中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事情,要尽快帮助协调,决不能一推了之,要及时向党委报告,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尽可能为群众排忧解难,减少纷争,并耐心细致地做好上访人的解释和说服工作,使群众冤有处伸,难有人帮,理有处讲,苦有处诉,切实防止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和上访中的过激行为,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发挥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近年来,群众信访呈持续上升趋势,其中尤以涉法信访在信访总量中所占比重较高。涉法信访居高不下,凸现出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盼。在这种情势下,履行好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监督职能显得尤为重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监督职能可以概括为"对内制约、对外监督",它起着“第二层监督”的作用,即通过对举报线索的管理及承办立案监督、刑事申诉和赔偿案件等,在第一次监督后或站在更高的层次上,不仅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实行监督,而且对自侦部门、刑检部门进行制约。从内部制约看,是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最后一道关口,是对内部办案情况和质量的检查,从对外监督看,是确保不枉不纵、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关卡。
(一)侦查监督。作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对外联系窗口和第一道关口,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既担负着对举报线索的统一管理、审查及分流,又与反贪、渎侦等自侦部门在工作上相互配合制约。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规定,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举报线索统一受理,防止线索丢失或侦查人员出现违法行为,对线索分流后通过跟踪督促和及时反馈,及时掌握自侦部门查处案件的进度和情况,督促每条举报线索在法定期限内得到查处,防止线索久压不查、无人问津,避免群众重复信访。
(二)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3条规定:被害人控告公安机关有案不立的,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和审查。此类案件查处压力大,难度高,成功率小,历来是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难中之难。在开展立案监督工作中,要按照"依法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原则,与刑检部门通力合作,充分发挥诉讼监督的职能,处理好有力与有度的关系,努力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督方法,注意在日常处理来信来访中及时发现立案监督线索,经核查公安机关的决定确有错误的,应果断而慎重地向公安机关发 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并对回复说明进行认真审查,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被害人。对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坚决要求公安机关按法定程序立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的情况。此外,对自侦部门不立案不服提出复议的,亦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履行第二层监督的职能。
(三)刑事申诉和赔偿。在刑事申诉方面,一是 通过对本院不诉、不捕等申诉的复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站 在更高的角度、更高的层次上审查不捕、不诉的决定正确 与否,对案件质量作最后的把关进行内部制约;二是通过对不服法院判决的申诉的复查,在公诉科第一层监督的基础上进行"第二层监督"。三是通过在刑事赔偿方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通过承办赔偿案件对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及刑检部门的办案活动(错捕、错诉等)进行"第二层监督",在对全案审查后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三、发挥初查职能,深入推进反贪工作
当前,一些地方干部管理能力不高,一些部门管理方式简单,存在一些贪污挪用、分配不公的现象,造成群众集体访、告急访增多。因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客观上成了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受理犯罪线索和揭露犯罪的前沿阵地。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第九条规定:"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的检举、控告案件,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进行初步调查,根据情况决定转办或自办。"之所以这样规定,目的是为了使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能够大量处理举报线索,充分发挥其调解信访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只有通过认真开展举报宣传、举报受理、案件线索分流以及举报线索的初查等工作,才能为查处职务犯罪提供案源,有力推进反腐败工作的深人发展。
控审部门在举报线索的初查中,要切实贯彻"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在"准"的前提下,加快办案速度,做到快分流、快调查,快反馈、快答复,从而尽快结案;要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及高检院的有关规定,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做到不越权、不超期、不违规。同时,要克服就案办案的思想,要从服务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做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并重,有效地提高案件查处的质量,从而让来信来访的人民群众满意,让党委、人大、政府满意。
四、发挥服务职能,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通过受理群众举报、接待来访,收集、掌握群众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执行情况的反映、意见、建议以及重大社情民意动态,可以成为党委领导和上级部门决策的参谋助手。这是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服务职能中最重要的一种表现。在新形势新任务面前,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该建立信息收集、交流、反馈机制,及时掌握群众信访动态,便于及早采取措施,争取工作上的主动权,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建立信访信息收集机制。通过定期不定期地排查矛盾、接待来信来访、其他机关和部门分流转交、上级交办信件等多种渠道,对倾向性、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和己发生的信访信息进行广泛地收集整理,使有关部门得以提前开展工作,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
(二)建立内部信息互通交流机制。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信访接待工作中,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要注意及时与其他部门联系,相互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等有关信息,尤其对可能引发当事人上访的信息应及时通报和掌握,在发生信访案件时能够迅速反应、占据主动。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工作计划 第5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检察环节信访维稳工作,努力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近日,扬州市院检察委会专职委员一行赴宝应县检察院开展控申检察工作调研。宝应县检察院检察长等参加了调研会议,控申科科长向市院领导汇报了控申检察工作。
专委在听取了宝应县检察院控申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后,对宝应县检察院控申检察工作提出五点要求:
一是要充分认识做好今年信访维稳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增强做好涉检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是要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加强自身监督,不断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努力从源头上防范涉检信访问题的发生。
三是在抓好现有重点信访案件化解工作的同时,要按照抓早抓小抓苗头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涉检重点信访案件动态排查,对排查出来的每个信访案件都要形成综合报告交市院。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工作计划 第6篇
(1986年12月10日)
第一章 性质、指导思想、工作任务和原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实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直接依靠群众实施法律监督的一项检察业务工作。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部门之一。
第三条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业务指导思想是,通过受理公民的控告、申诉,查办控告申诉案件,了解执行政策、法律情况,提供犯罪案件线索,惩罚犯罪,纠正冤假错案,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统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处理涉及刑事问题的控告、检举、申诉和自首。
(二)承办分管的控告、申诉案件。
(三)结合处理来信来访和办案工作,宣传法制,提供法律咨询,处理矛盾可能激化的控告申诉,预防犯罪,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四)综合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反映信息,提供案件线索。
第五条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靠群众,对人民负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
(三)坚持事实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
(四)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实行“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制。
(五)把来信来访的问题解决在基层。
第二章 统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
第六条 对来信来访和控告、申诉,应认真填写登记表。
接受口头控告、申诉时,应制作笔录,经控告申诉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申诉人签名盖章。对检举、控告人,要告知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并讲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应向其宣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严防发生意外事故,并应认真制作笔录,经自首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并根据案情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或本院有关业务部门处理。
第七条 对来访人应文明接待。对来访人的食宿、返程等费用,原则上自理。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酌情解决。
第八条 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应按“归口办理”的原则分别处理:
(一)对人民法院、公安、安全、司法行政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控告、检举和申诉,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二)其他不涉及刑事责任问题的来信来访,分别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九条 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的检举、控告案件,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进行初步调查,根据情况决定转办或自办。
第十条 严禁把控告检举材料转给被控告检举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对不予立案或不复查的控告申诉案,应将不立案、不复查的原因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控告申诉人。控告申诉人如果不服,可予以复议。
对决定转出的应将转往单位和转出时间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控告申诉人。
由本院查办的控告申诉案件,结案后要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诉人。对控告人、申诉人的答复,由承办案件的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对无理取闹的来访人,要坚持原则,进行批评教育。对妨碍检察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扰乱检察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及时采取措施,送交公安机关处理。第十三条 检察长应阅批重要来信,定期或不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在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盟)院,检察长接待日应向群众公布。
第三章 办理控告 申诉案件
第一节 案件管辖
第十四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承办和查处下列控告、申诉案件: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案件;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四)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五)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六)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控告、申诉案件。
第十五条 处理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是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的共同任务,是检验办案效果的重要渠道。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与其他检察业务部门要互相配合,分工负责:
(一)对于正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有关的控告、申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提出的控告,移送刑事刑事检察部门处理。
(二)对于与正在查处中的经济、法纪犯罪案件有关的控告、申诉和属经济、法纪检察部门管辖范围的控告、检举、分别移送经济、法纪检察部门处理。
(三)在押服刑和管制、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犯人及其家属对判决或裁定不服,虽然人民法院复查驳回,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以及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违法活动和对监狱、看守所、劳改、劳教机关的违法活动的控告、检举,移送监所检察部门处理。
(四)对检察干警违纪的检举、控告、移送人事、纪检等部门处理。
第二节 分级负责制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查处控告、申诉案件,实行分级负责制。第十七条 县(市、区、旗)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下列案件:
(一)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二)刑满释解人员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三)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四)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控告、申诉案件。
第十八条 分(州、市、盟)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以下案件:
(一)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二)不服县(市、区、旗)人民检察院复查驳回的申诉案件;
(三)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虽然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四)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五)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控告、申诉案件。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或协助查办以下案件:
(一)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二)刑满释放人员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三)不服分(州、市、盟)人民检察院复查处理的申诉案件和分(州、市、盟)人民检察院提请办理的案件;
(四)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五)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重要控告、申诉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以下案件:
(一)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复查处理的申诉案件;
(二)刑满释放人员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三)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四)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重大控告、申诉案件。
第三节 查办申诉案件程序
第二十一条 需要立案复查的申诉案件,应当以“有错误可能的”为原则,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考查:
(一)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否可能有错误;
(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定性是否准确,罪名是否确切;
(四)刑事处罚是否恰当;
(五)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诉材料应迅速审查,认为需要复查的,由承办人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复查。
对批准复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制订复查计划,确定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以及复查的方法、步骤、措施和完成的时间等。
第二十三条 复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制作结案报告,内容包括:
(一)申诉的主要问题和主要事实;
(二)查证的情况和结果;
(三)复查处理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结案报告须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集体讨论,认为可以结案时,应填写结案审批表,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重大的,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案件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结案。
第二十五条 复查申诉案件结案的标准是:
(一)案件的事实清楚;
(二)证据确实、充分,案件性质能够认定;
(三)有明确的结论和处理意见,并经领导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 复查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一般应在90天内办结。
复查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一般应在60天内办结。
第二十七条 结案处理,必须履行法律手续。
法院原判决、裁定正确的,驳回申诉,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应制作改判建议书,建议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要时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检察院原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决定是正确的,应予维持,驳回申诉。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发给申诉人,同时做好息诉工作。原决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时,应报请主管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撤销原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免予起诉决定。需要追捕、追诉的,原则上移送原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第二十八条 上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下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实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九条 上级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可代表本级检察院向下级检察院交办重要的控告、申诉案件。上级检察院交办的案件,下级检察院按内部分工或经检察长批示,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或其他检察业务部门查办,承办单位应认真负责办理,并将查处结果主送上级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上级交办的案件,一般应在90天内办结,逾期未能结案的,要上报办理情况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条 下级检察院上报的交办案件结案报告,上级检察院要认真审查。如发现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提出意见,交下级检察院重新调查或复议,必要时可调卷审查、调人汇报或直接派人督促检查,协助办理。
对确有错误而又坚持不改的,上级检察院可撤销下级检察院的原处理决定,并作出新的决定。
第四节 查办控告案件程序
第三十一条 办理控告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有关实施细则规定的立案标准和程序执行。
第四章 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通过以下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一)从群众控告检举中,发现和积极提供犯罪线索,配合打击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斗争。
(二)复查申诉案件,维护正确裁判、决定,纠正和建议改正冤假错案。办结后可进行必要的回访,巩固办案成果。对平反冤假错案后的善后工作,要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政策,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三)对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控告申诉,进行疏导,宣传法制,缓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矛盾激化,避免酿成刑事案件。
(四)开展法律咨询工作。对来信来访人提供必要的政策、法律咨询,指出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和法律程序,为民排忧解难。
(五)结合办案,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检察建议,预防违法犯罪。
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形式可以多样,要注重工作实效,正确行使职权。
第五章 情况反映工作
第三十三条信访情况的综合反映,就是把群众来信来访和查办控告申诉案件中直接反映的各种问题,通过综合分析,加以整理,为领导正确估计形势,作出决断和解决问题,提供信息和参考材料。
第三十四条各级检察院都要建立健全信访情况反映制度,逐步形成信访信息渠道。要确定专人负责,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办好控诉申诉情况简报,要有重大信访情况的报告,综合情况的定期分析,倾向性问题的专题反映等。
第三十五条信访情况反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访数量、内容结构的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以及原因的分析;
(二)执行政策、法律中的情况和问题;
(三)群众反映较多的社情动向;
(四)突出的典型案例;
(五)其他应该反映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信访情况反映工作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坚持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围绕党的中心工作进行;
(二)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注意真实性;
(三)重大情况反映要及时,注意时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批准施行。过去有关人民检察院处理控告、申诉案件的规定与本细则不相一致的,按本细则规定办理。
检察院控告申诉科实习报告 第7篇
在人们越来越注重自身素养的今天,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涵盖报告的基本要素。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报告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检察院控告申诉科实习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年级:XX级
学生姓名:实习报告
学号:08521521
我按照学校的要求,与20xx年9月23日—20xx年11月20日,我在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实习。实习期间,将理论与实际结合,把课堂上学到的知识用到具体案件中,从而对课本上的东西理解得更深刻,也学到了很多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同时,在现实生活中我也了解了国家司法机关的相关职能,对社会基层人民的法律意识也有了大致的了解。
一、实习概况
我在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实习了两个月,实习的过程中,在科长及几位叔叔的热心帮助下,我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用于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案件。在这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过程中,我虽顺利完成了每一项任务,收获颇丰,但也发现了许多问题。
在检察院,我被分配到了控告申诉科,这是检察院最基层的部门,可是说是窗口,大多数案子都是从这里开始的。这个部门的工作职责就是负责并受理公民的举报、控告和申诉;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控告申诉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或初查,对分流到本院各业务部门及基层检察院的举报线索和控告、申诉进行催办、督办;依法复查由本院管辖的申诉案件并负责抗诉和出庭工作,承办由本院管辖的刑事赔偿案件;负责实施保护、奖励举报人等等。期间,我们接待了很多来举报、申诉的群众。对于属于检察院管理的案件进行了登记、分流;对于没有管辖权的案件,根据所学知识给予一定的解释和回答,再告知其应该找的.有关部门。例如:一个老人敲开了控申科的门,说要申诉。他的两个儿子占了他的房子,致使老人有家不能回,有病无人管,现在住在女儿家中。老二媳妇还扣下了老人的一些生活用品,并扬言要养老也可以,但要老人跟老大断绝父子关系(老大和老二之间有过节),这让老人忍无可忍。以前曾因赡养纠纷诉至法院过,判决两儿子轮流赡养老人,可至今未能实现。老人很可怜,但此事不属于控申科的管辖范围,所以我们不能对此加以干涉,安慰了老人之后,我们建议老人到法院的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举报控申科的工作繁杂又是规范化的,不能凭个人任意发挥。在这过程中我学会了登录检察院个人系统处理文件,虽然操作程序开始时有一定难度,烦而杂,但慢慢熟悉之后我也懂得如何快速处理了,这是一个尝试的结果。待领导把文件批示下来后,就需要我进行分类处理,包括举报和控申的材料,打印登记表并分类整理储存,在系统上建立一张又一张的登记表和移送函然后填写相关信息,分流到本院的还需要打印移送函加上盖章然后移送,交到基层院的需要更多的操作:区分寄信的信封样式和大小,信封太多,寄信的信封有一定的要求,不能随意,区分之后要在信封上打印寄信的地址;区分寄信地址然后分别整理要寄出的信件,里边要附上检察院的小信件,小信件也要区分举报和控申的以及附上盖章;待整理好之后要登记寄出的信件编号以待日后存查;如果有人大的红头文件的话还要复印与登记表一起储存,不得遗失。在月末,需要对本月的登记情况做一个汇总即做报表。虽然不需要像专业会计那样一步一步地计算,但也需要一丝不苟,填写登记卡,有举报和控申的,然后再按照已有程序操作,完成报表的制作,移交领导签字移交办公室审核。这才算完成工作了。
这次在人民检察院的实习生活,我受益匪浅。这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通过实习,我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专业用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提高了自己在法律方面的认知能力。
二、思想及业务收获
每个星期的实习,我都会有一点出奇的收获。不知道其他同学有没有同感。我所在的控告申诉科是人民检察院的窗口,又是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来信来访者举报和申诉的第一站,是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部门,同时与本院其他部门以及基层检察院保持密切联系,以配合检察院各项工作的开展与完成。所以,举报控申科在检察院担任重要角色,不可或缺。控申科做到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了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赢得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处理集体访、告急访是政法机关的头等大事,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在控申工作岗位上,科长他们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作出了积极贡献。控申工作是扇窗,使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连得更紧了。
在接访室,我们看到前来为维护公平正义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群众,他们对法律怀着崇高的敬意,希望法律能为他们排忧解难、能给他们最满意的答复。我们不能为他们解决问题,因为我们只是实习生,没有实际操作能力,但在与他们交谈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老百姓对法律是信任的,他们只希望法律是公正的,但就有一些法律工作者对法律的运用不当造成老百姓的权益得不到维护、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社会秩序还是如此混乱,和谐社会更是遥遥无期,他们气愤、失望地来到检察院,寄希望于检察院,希望法律的运用能还他们公道。法律是理性的,是以人为本的,但法律又是死的,只是文字表示而已,能不能很好地贯彻,让法律变成活的,关键在于运用法律的人。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工作计划 第8篇
一、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存在的问题
(一) 缺乏责任心的问题
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首办制度的目的, 是为了提高检察机关人员的工作效率, 使有专人能负责控告申诉的问题, 且能尽全力解决这个问题, 这是一套先进的办公方法, 它要求检察机关人员都具有服务的意识。然而我国的部分检察机关的人员既没有这套先进的办公理念, 也缺少服务的意识。他们在工作的时候, 唯恐担负更多的责任, 对于控制申诉方面的问题一不想承担问题、二不想解决问题、三只想推诿问题, 这使民众的申诉根本无法有效解决, 而这些检察机关的人员还不能意识到自己工作态度出现了问题, 且毫无改善工作态度的自觉性。
(二) 缺乏制约性的问题
要让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问题落实, 需要检察机关部门的所有人员一致配合, 使检察机关所有部门的成员一致性成一个价值观, 即具有申诉首办责任落实的意识。然而部分检察机关的工作认员认为检察机关的申诉首办责任制度如果不落实到自己身上就与自己无关, 至于如何评估责任人也是相关管理部门的事情。由于检察机关的整个部门均缺欠制约的意识, 且没有将制约性落实到具体的规章制度执行上, 这使部分责任人认为自己即使没有承担责任, 也是无所谓的事情。
(三) 考核规范性的问题
如果没有一套规范的考核办法, 那么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对待申诉首办责任制落的问题, 会在敷衍的态度对待。目前, 部分检察机关没有一套严格的考试方案。比如部分地区的检察机关遇到民众的申诉邮件, 觉得问题太困难, 就使用“踢皮球”、“拖时间”的方式解决, 而考核的部门也不知道这些问题具体应该交给谁承办, 如果不能承办下来应当担负什么责任;部分检察机关遇到民众申诉的事情没解决, 会觉得这些事情也没有必要小题大作专门去惩罚谁, 他们会采取“下不为例”把申诉首办责任制度用“和稀泥”的方法解决了。
(四) 人员素质差的问题
民众写信向检察机构要求申诉的问题, 往往都是一些非常棘手的问题。检察官要承办这类问题时, 不仅要具备专业的知识, 还要具备足够的社会经济和灵活的头脑。然而部分检察官没有足够的能力解决这些问题, 更无法解决民众申诉的问题背后带来的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方面的问题, 如果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没有足够的能力解决民众申诉的问题, 他们就不会愿意自主的承担自己应尽的责任。
二、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问题的对策
(一) 理顺民众申诉的秩序
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有时不愿意积极的解决民众申请的问题, 是由于民众申诉的时候, 根本没有依照工作流程申诉, 这使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有推诿责任的机会。比如我国目前已经规定民众不准越级上访, 然而可以将需要申诉的内容用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给检察机机关, 让检察机关酌情展开调查。然而部分民众却不相信网上办公的效率, 他们坚持要用上访的方式完成申诉, 这使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觉得有机可趁, 他们会用各种方法不予理会民众的申诉, 而减轻自己的责任。为了让民众上访的问题能够有效的解决, 检察机关首先要理清申诉的流程, 让民众意识到只有依照规范的流程申诉, 才能获得有效的申诉回复, 以此理顺民众申请的秩序, 才能打好民众申诉首办责任制的基础。
(二) 完善民众申诉的机制
如果可以非常随意的对待民众的申诉, 那么等于任何一个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都不必负上责任。为了使每个工作环节都有专人负责, 检察机关的管理部门就要完善民众申诉的机制。它包括接受民众申请的环节、分类民众申诉的环节、验证民众申请的环节、处理民众申诉的环节等, 使每一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 其处理完一个环节后, 要留下处理的凭证, 如果一旦民众申诉的问题没有落实下来, 那么能够立刻依照工作的环节和处理的凭证找到需要负责的人。
(三) 规范申请解决的考核
对于以上的工作环节, 管理人员要拟订好一个工作的指标, 使每个环节的工作人员都能依照该指标处理问题;如果某一个工作环节出现问题, 接受处理的工作人员要能明晰自己的工作人员哪里出现错误;如果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觉得管理人员的判断出现错误, 则能找到一个核实监督的机构。通过公平、透明、严格的考核, 能使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培养出工作责任的意识。
(四) 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
要提高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 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招聘年轻的、具有想法的、敢想敢干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 如果工作人员对自己的人生和理想有追求, 他们才会愿意自主的提高自己的素质;给予工作人员培训的机会, 相关的管理人员可开办文化班, 让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可接受再教育, 拥有扎实基础的工作人员会有持续发展的机会;鼓励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考取专业的证书, 其拥有的资格证书可与工资或福利待遇挂勾。
三、总结
我国的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 只有提出合理的对策, 才能让检察机关能更好的解决民众控告申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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