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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教育片观后感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莲生三十二
202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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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教育片观后感范文第1篇

利用职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邀请过去发生过事故的有关人员到班前会、周三安全学习会上现身说法,用自己亲身经历讲述了不注意安全给社会、企业、家庭和个人造成的损害,对自己思想上存在的麻痹大意、习惯性违章问题进行了深刻的自检和批评,使大家受到心灵的震撼。还以兄弟单位、本矿近年来发生的安全事故案例为教材,采取参观安全案例警示以及观看安全宣传牌板等形式,组织职工一起深入剖析事故根源所在。

对事故经过原因及教训作了较为深刻的剖析,并提出了防范措施与特别警示,让职工对照检查,自我反省,时刻警示职工注意安全,牢记“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不再去重蹈覆辙,确保在各自岗位上做好自主保安。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安全事故教育片观后感范文第2篇

安全教育汇报材料

X X学校

安全工作是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的保障。做为一所农村中学,我们深刻认识到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一直是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学校安全工作放在头等重要的位置,将其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抓,并以此保障学校正常工作的开展。我校在市委、市政府的的高度重视和县教育局的直接领导下,对学校安全防范工作的落实常抓常管,狠抓狠管,在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正常秩序、消除安全隐患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确保了校园的安全与稳定。

一、领导重视,成立安全管理机构

为切实重视和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学校多次召开由班主任参加的安全工作专题会议,交流经验,表彰先进,明确责任与要求。制订有关安全切实可行规章制度,并对大型集体活动、学校用房、消防器材、实验室管理、教室、交通、防溺水等方面安全工作提出明确的规定,学校要求各部门、各班级根据自身特点,做到依章办事、定期检查、违章必究。及时成立以校长为主要责任人的的安全检查组,具体安排如下:

组 长:XXX

副组长:

成 员:全体中层以上领导及各班班主任

二、制定方针,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具体解决

本学期我校一如既往的开展各项安全教育,确保安全教育到位。不断拓宽学校安全教育思路,坚持以培养学生良好的习惯来抓安全,坚持把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内容之中,渗透到每一位教师的教育教学之中。学校安全工作是学校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是顺利进行教育教学的基本保障。现将我校对安全事故案例教育工作的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案例一:对“暑假期间发生的两起溺水事故多名学生遇难”案例的教育情况如下。

在师生中开展有效的安全教育同时,强调在中小学的安全事故中溺水的事故是造成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尤其是暑假期间,是事故发生的高发期。要做好这方面的教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教育。

1、家长配合,监管到位,发挥家庭教育的作用。学校要求家长监管到位,多跟自己的子女说说这方面的事情,谈谈有关溺水的一些实例。并不是简单强调了事,毕竟家庭教育作用是最大的。

2、学校扩大宣传力度,发挥课堂教育和学校教育的作用。为创建“平安校园”,学校应该从以前的单一教育发展到多形式教育。让安全教育进课堂,让老师做好宣传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各班级,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把学校的教育公用作用发挥到最大。

3、提高自身意识,发挥自我保护的能力效力作用。因为现在的中小学生,安全意识淡薄,对于溺水的防范意识浅薄,当出现溺水了,

都不知道该如何处理。自救和自制能力差,也并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对此我们也找出了几点中小学容易发生溺水事故的特点跟家长进行交流、探讨,共同商议,共同监督管理:首先是环境因素造成的溺水事故。关键是发生在风险意识薄弱的山区,湖泊、江河、池塘比较多的地方。父母忙于干活,疏忽了对孩子的教育造成的溺水事故的发生。其次是季节的因素造成的溺水事故。特别是夏季,中小学生贪图凉快,擅自到江河中游泳造成溺水事故的发生。第三自身不熟悉水性,不了解水域的复杂就贸然下水所造成的溺水事故的发生。第四是年龄的因素造成溺水事故。7到12岁是人好奇心最重,防范意意识差,自我保护能力差的年龄,所以溺水事故多发于此阶段。因此家庭教育不能忽视以上的几个环节,学校的安全教育更不能疏漏。尽量让教育多元化,多角度,多种方式。除此更要社区、村等与教育部门配合,加强巡逻,出示警示牌,做到防范于未完。

案例二: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案例教育情况如下。 分析交通事故是导致学生意外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强调做好交通安全教育防范意识,不乘坐超载、超速车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杜绝乘坐无牌、无证机动车辆等。除此还要强调自身的交通安全意识,过马路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平时我们也可以利用学校的安全教育课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通过主题班会、交通安全宣传月等开展教育,全力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利用黑板报、宣传窗、讲座、校园广播等形式,在学校广泛开展自我安全保护知识教育。

增强交通安全的防范意识,我们也要做到以下几点:

1、提高道路安全管理意识,树标志牌,贴告示,设立人行横道;

2、重视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教育工作,加强对交通法规的学习;

3、常教育学生遵守交通规则,教给学生交通安全知识与技能,包括行路时、骑车时、乘车时等;

4、使学生懂得常见的违法行为和重大的安全隐患。

案例三:对于“学习集会造成学生踩踏事故”案例的教育情况如下。

因为学校中的拥挤踩踏事故是导致群体群伤的恶性事故,一旦发生,往往会造成多名人员死伤的恶性事故。一般发生在晚自习、下课、做午间操、集会时。因学生上下楼梯,产生拥堵,心情急切。还有就是中小学生的自制能力差,容易慌乱造成场面失控,使人员伤亡。面对这些,我们都会教诲学生注意保持距离,不要推,不要开打打闹闹的玩笑,遵守“右行”原则,尽量避免人群过于集中产生拥堵等现象。除此,我们还会加强管理,努力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增强学生的安全素质,派专人负责疏导,指挥等。平时我们也会注重对学生的进行安全演练的训练,加强设备设施的建设管理,时刻保持出口的畅通无阻。我们还制定应急疏散预案,结合具体的实际进行操作演练,提高学生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再有就是我们可以利用课堂教育,向学生传授“出现混论怎么办”和“危急时如何保持心理镇定”的一些应对的方式方法等。平时我们常组织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学校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常识,提高

全体教职工的安全意识,牢固树立“人人讲安全、安全人人抓”的思想,明确“安全大于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突出重点,强化措施, 推进学校安全工作

学校安全工作与学校日常教育工作相结合。各各班级在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中时刻将安全防范工作放在第一位,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有序进行。如 防火、气候干旱季节,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应对火灾等自然灾害的能力。重视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利用交通安全宣传月,认真开展安全教育主题宣传活动;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学校创建工作,全力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为使学校安全 防范工作家喻户晓,切实加大了宣传力度。发放家长安全通知书、与学生及家长签订了安全通知书,要求家长、班主任、学校社会都来关心学生的安全。通过安全宣传画、张贴安全教育图片,时刻提醒做好安全工作。时刻提醒学生、家长、社会各界共同关注青少年学生的安全,努力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立体式安全教育网络。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安全预防教育,使学生系统地接受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食物中毒、防疾并防火等安全知识和技能,进一步提高了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安全事故教育片观后感范文第3篇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伤亡事故中学生和学校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几年随着法制的完备、家长素质的提高、社会的发展, 对学生的保护特别是人身的保护正在加强, 教育部也陆续出台了一些政策加大保护未成年人, 这说明我们的教育在学校管理和教育理念上转到了以学生为主体上来, 一句话: 学生是学校管理和教育工作的主体。这对于从民事责任角度来认定学校的责任和保护学生的权利上讲意义重大。

从目前我国学者的争论中大抵可以归纳为两种主张:一、合同关系, 主张合同关系的学者省内有杭州师范学院法学院副院长罗思荣教授等。二、监护关系, 主张监护关系的有中国人民大学的张保新教授等。

( 一) 合同关系

主张合同关系说的学者认为, 学校只是提供教育服务的机构, 学生只是接受服务的对象, 学生在开学时到学校注册, 接受学校的规则和纪律, 服从学校的教学安排, 两者之间有一种合同关系。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就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设置的一种协议。合同是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因之一。而主张未成年学生和学校是合同关系说的学者认为未成年学生和学校之间是第三人关系合同也就是利他合同, 合同的双方主体是未成年的监护人和学校之间。我们知道利他合同是一种权利合同, 也就是说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只能为第三人设置权利而不能设置义务, 对于债务人而言他只能为第三人履行债的义务, 而不能要求第三人承当义务, 第三人可以接受债务人的债务, 也可以不接受债务人的债务。当第三人不接受债务的时候, 债务人是不能要求第三人接受的, 他只能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如果说未成年学生和学校是利他合同关系, 那么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就只能说是未成年学生的一种权利, 未成年学生可以接受学校的教育也可以不接受学校的教育 ( 如逃学) 。而发生了未成年学生不接受学校教育的时候学校是没有强制要求学生接受的权利的, 学校只能通过对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让学生接受学校的债务 ( 教育) 履行。

《宪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规定了学生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但这个权利同时也是义务。如果单一地把未成年学生和学校之间的关系看成一种利他合同关系, 学校的教育是履行学校债的义务就偏离了我们义务教育的本质。

( 二) 监护关系

主张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学生和学校是监护关系, 学校除了教育学生还应该保护学生。一般的监护关系说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关于监护权的理论。

我国的民法对监护的概念和性质在界定上很模糊, 这也是造成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学生监护关系不能被人认同的重要原因。首先, 监护制度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国家设立监护制度不仅仅是要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更是要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监护制度的社会性职能比它对个人权利保护的职能要重要的多。其次, 就监护的性质来说, 监护在性质上并不是一种权利, 也不是权利和义务的一体, 而是一种职责。它以保护为核心, 所以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讲应该认为学生和学校是一种监护关系, 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但是学生和学校的监护关系与学生和监护人之间的监护关系还是有区别的。我们的民法没有亲权的概念, 但实际上我们的监护权应该包括了亲权的部分, 学校的监护权是一种没有亲权的监护权。所谓亲权, 就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保护为目的, 在人身和财产方面, 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其中人身方面的亲权可以分为保护权、教育权和惩戒权; 财产方面的亲权可以分为财产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处分权和财产上的代理权、同意权。最后, 学校行使的监护权应该看成是国家行使监护权的一种形式。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监护人的, 同时未成年人做为国家的未来, 国家有义务保护他们的成长, 国家通过义务教育的学校为学生提供保护, 教育和管理他们, 促使未成年人朝着国家设置的目的成长。所以, 学校的监护是没有亲权的监护, 是国家承当监护职责形式。

二、合同关系与监护关系的比较

比较这两种关系他们有以下区别:

( 一) 归责原则的比较。传统民法对违约责任一般采用过错推定责任, 我国合同法则以严格责任为主。而我国的侵权行为法对侵权行为的归则原则一般采用过错责任的原则。

( 二) 举证责任的比较。不同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不同的举证责任的承当。我国合同法采用了严格责任, 因而受害人只需证明违约行为的存在, 而无需证明违约方的过错。而一般的侵权行为中,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 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的过错问题举证。

( 三) 责任构成的比较。根据合同关系的严格责任原则,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 就应承当违约责任。而侵权责任中, 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

( 四) 免责条件的比较。合同关系中的免责事由一般是不可抗力和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而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一般不限于不可抗力, 还包括意外事故, 第三人的行为,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

( 五) 责任形式的比较。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多样, 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包括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实际履行等。而侵权责任的形式是法定的, 主要的损害赔偿。

( 六) 对第三人责任的比较。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决定了合同关系的第三人责任中, 债务人首先应对债权人负责, 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尝。而在侵权责任中, 贯彻了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 行为人原则上仅对因自己的过错导致他人损害的后果负责, 而不对第三人的行为负责。

从以上的比较中我们发现,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学生安全事故中的民事责任认定上很难说是一种合同关系的违约责任。结合《民法通则》第106 条第2 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 试行) 》第160 条以及法释 ( 2003) 20 号第7 条的规定, 可以得出校园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 而且是一般的过错责任的结论。在我国, 中小学教育是9 年制义务教育, 学校本事并不以营利为目的, 因此在学校和学生之间不存在经济力量、诉讼地位的明显不平等, 没有必要给予学生一方特别的保护。

三、结论

结合司法法解释 ( 2003) 20 号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 一)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于学生在校期间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只承当与其过错相当的损害赔偿责任。

( 二) 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 由第三人承当赔偿责任;如果学校也有过错的, 则应该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

( 三) 未成年学生在校遭受损害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 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132 条所规定的公平责任。

总之, 我们主张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学生之间是一种监护关系, 确切的讲是一种没有亲权的监护关系, 是一种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

摘要:本文探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学生安全事故中民事责任的分析, 重点比较了合同关系与监护关系的理论区别, 结合《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提出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学生安全事故中的民事责任关系的三点认识: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于学生在校期间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只承当与其过错相当的损害赔偿责任。2、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 由第三人承当赔偿责任;如果学校也有过错的, 则应该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3、未成年学生在校遭受损害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 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132条所规定的公平责任。

关键词:学生安全事故,监护关系,合同关系,归责分析

参考文献

[1] 张新宝.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129.

[2] 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632.

[3] 王利民.民法总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363.

安全事故教育片观后感范文第4篇

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任长霞的死就前者的最好体现。她的事迹感染了很多很多人。

英雄已逝,逝者如斯。任长霞走了,但她为我们树立了一座永恒的丰碑,是我们学习的楷模。

作为共产党员,我们应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永远遵循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为人民做好事,做实事。真正做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

安全事故教育片观后感范文第5篇

今天下午,学校组织看了一部《交通安全教育片》,影片通过活生生的事例,警示我们要珍惜生命,遵守交通规则。回想起那片中一幕幕惨不忍睹的场面,让人不寒而栗!司机超载、无证、超速、酒后、疲劳驾驶等违规操作,人骑着自行车在马路上作秀,一群小孩在马路中间玩耍……一个个镜头令我不禁捏了一把冷汗。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遵守交通规则的警钟正在敲响。从一件件血的事实中我们体会到:过马路时,应 按交通灯的指示,走人行横道,注意车辆,靠右行走,不应在马路上追逐玩耍或横穿马路。

安全事故教育片观后感范文第6篇

节目中请来了几个专家,专家从四个方面给我们讲解了遇到危险要怎样应对。

在学校发生地震的时候,不要惊慌,要有条不紊地听从老师的安排,迅速的撤离到操场上;如果在家里发生地震,要躲到墙角或者空间狭小的地方,例如:桌子底下、床底,可以用枕头保护头部和颈部,要闭上眼睛,等待救援。

讲座中,给我们讲了一个实例:一个学校的住宿生,晚上在蚊帐里点蜡烛看书,渐渐地睡着了,火苗引着了蚊帐,酿成了火灾。在这场事故中,有二十多名学生死亡。多么惨痛的教训呀,它告诉我们:要正确用火,用完火后要及时熄灭。如果发生火灾,不要着急,要冷静应对,用湿毛巾捂住鼻口,用鲜艳的旗帜或衣服伸向窗外呼救。

生活中,交通安全也是很重要的,过马路时,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来往车辆,走人行横道,不要在马路上打闹、看书。不要翻越护栏,将事故发生率降到最低。

在农村,溺水是最常见的了,有一些小朋友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玩耍,发生了很多起事故。我们一定要在安全的场所游泳,游泳之前,要做好运动,防止抽筋。在水中不要打闹,不要随便到深水池玩耍。避免不必要的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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