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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来源:漫步者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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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精选11篇)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1篇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xxxxxxxxxx(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技兴企战略的实施,体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精神,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技术奖励,每年评审、授奖一次。奖励范围包括以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学术著作、专利、省市级科技进步奖的奖励。

第三条公司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贯彻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涉。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公司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按照本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开展成果评审工作。

第二章奖励办法

第五条科研立项及成果奖励标准:

一、科研立项奖励

(一)获国家级科研基金立项,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863计划基金、国家支撑计划基金等:按申请获得的基金资助额度的20%奖励给项目负责人。

(二)获省级立项:按申请获得的基金资助额度的15%奖励 1

给项目负责人。

(三)获市级立项:按申请获得的基金资助额度的10%奖励给项目负责人。

二、科技成果奖励

凡以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级三大科技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获奖的成果给予如下奖励:

(一)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三等奖30万元。

(二)获省科技厅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的奖励。

(三)获市级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0.5万元。

三、专利奖励

凡以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为专利所有单位,以第一发明人申请的专利给予如下奖励:

(一)申请成功1项发明专利,奖励2万元。

(二)申请成功1项实用型专利,奖励2000元。

四、SCI文章奖励

(一)凡以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为第一完成单位,以通讯作者发表论文,给予如下奖励:

发表一篇SCI文章:奖励2万元;

1.影响因子在4.0以上:奖励总额4万元;

2.影响因子在6.0以上:奖励总额6万元;

3.影响因子在8.0以上:奖励总额8万元;

4.影响因子在10.0以上:奖励总额15万元。

(二)以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为第一完成单位,并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上述奖励金额减少30%。

(三)国家顶级杂志

《中国科学(C辑)》或《科学通报》发表一篇文章:奖励

2万元。

五、国家科技核心期刊文章奖励

凡以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为第一完成单位,以通讯作者发表国家级核心期刊,每篇论文奖励2000元;发表在医学会中华系列杂志的,每篇论文奖励5000元。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呢,上述奖励减少30%。

六、开发新产品、新技术

1.开发新产品或新技术1项(如培养出一种新的细胞产品),新产品应用到市场上,创造出经济效益,即年收入在100万元以上者,当年奖励该项目组1万元;如果年收入在300万元以上者,当年奖励该项目组2万元。

2.开发新技术1项(如利用不同方法或材料来源培养出的细胞,节省了原材料、提高了劳动效率,降低了成本,提高了产量等),上述新技术应用到市场上,创造出经济效益,即年收入在100万元以上者,当年奖励该项目组1万元;如果年收入在150万元以上者,当年奖励该项目组1.5万元;如果年收入在100万元以上者,当年奖励该项目组2万元。

第三章奖励申报程序和分配办法

第六条凡符合本办法奖励标准所规定条件的人员应书写《科学技术奖励申请书》并上报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验证及审核各申请人的成果原件和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审议各项申请并决定奖励金额,由总经理批准执行。

第九条奖励项目的申报和奖励资金的发放以项目组为单位,由项目负责人(或通讯作者,如没有通讯作者则由第一作者)根据项目组成员对成果贡献的大小进行分配并予以实施,并将分配结果报综合办公室备案。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发放的奖励资金按

此管理办法进行发放。

第十条上述奖励措施在每年的12月中旬实施奖励。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 13 年 7月 1 日起实施。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2013

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年6月1日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2篇

关于印发《豫西建设公司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为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和技术人员的主动性、创造性,积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按照“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以及“按劳取酬”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豫西建设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元月十九日

豫西建设工程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技强企战略,充分调动公司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公司经济建设步伐,按照“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以及“按劳取酬”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以下几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及单位:

1、管理创新:在管理工作中,进行有益探索,采用有创新的科学理念及管理手段,创造明显经济效益的。

2、技术创新:在生产实践中,完成具有创新的技术手段,创造明显经济效益的。

3、“三新”推广:在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中,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有创新,并创造明显经济效益的。

4、技术革新:在生产实践中,对原有工艺、技术手段改进后,有明显经济效益的。

5、新产品开发:采用新技术原理,新结构、新工艺或新材料等研制成的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在技术性能和使用功能上有显著提高的产品。

6、论文:在有关学术刊报上发表或行业学术会上交流的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并在相应领域产生一定影响。

7、小组活动中,有显著成果,并在施工实践中创造的先进工法。

二、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类别

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科技成果奖、技术革新成果奖、QC成果、工法、优秀论文、施工组织设计等六个类别。

三、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及奖励等级

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公司技术委员会组织评选。科技成果、技术革新成果、优秀论文、施工组织设计分别设一、二、三等奖三个奖励等级。

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原则

1、以经济效益为主的科技成果,在公司技术委员会领导下,聘请集团公司有关专家对其经济效益进行评估,按成果净效益的3—5%提奖。

2、不能计算直接经济效益或经济效益较小,但社会效益显著,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按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等级奖励。

3、“三新”推广,新产品开发成果,按取得的直接经济效益提取奖金进行奖励。

4、技术革新成果,优秀论文、施工组织设计、QC成果、工法,按评选进行奖励。

五、奖金分配原则

1、公司科技进步奖奖金用于奖励参与项目研究开发的主要完成人员。

2、获奖成果的完成单位,可按获奖成果奖金总额的60%从所得科技经费中提取奖金,用于奖励项目完成单位有关领导和协作人员。

六、奖励标准

1、科技成果

奖金: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600元,三等奖400元。

2、技术革新成果

奖金:一等奖8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300元。

3、优秀论文、施工组织设计:一等奖50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100元。

4、工法:一等奖8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300元。

5、QC成果:一等奖300元,二等奖200元,三等奖50元。

七、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规则

1、初评实行成果打分制;

2、终评采用会议形式进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形成奖励建议;

3、初审和终评应有应到会专家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终评结果应由到会专家半数以上通过。

4、申请奖励项目的完成人不能作为专家参加本项目评审工作,但也可以对成果作介绍。

八、公告及异议处理

1、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实行公告制度。由技术委员

会将拟授奖项目名称、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奖励等级进行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2、公司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获奖单位获奖人员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15日内向公司技术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愈期不予受理。

3、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异议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需写明个人的工作单位及真实姓名。

4、对获奖项目的异议期为30天,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争议仍未处理完毕的,取消本次获奖资格,待争议处理完后,下次可重新申报。

5、异议仅对项目的真实性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提出,评审奖励等级以及对推荐而未获奖项目的意见不属异议范围。

九、其他

1、技术委员会终评结果公告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即为获奖项目。奖金及证书按相应规定发放。

2、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3、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金由公司财务从成本中列支。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3篇

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实现“十二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6 %的约束性指标, 根据《节约能源法》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 对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我们制定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十二五”期间, 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 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 (以下简称奖励资金)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效果, 奖励资金与节能量挂钩, 对完成预期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资金实行公开、透明原则, 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奖励资金支持对象是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

第五条 申请奖励资金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 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 改造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且运行时间3年以上;

(三) 节能量在5 000吨 (含) 标准煤以上;

(四) 项目单位改造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2万吨标准煤以上;

(五) 项目单位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 项目形成的节能量可监测、可核实。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六条 东部地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完工后实现的年节能量按24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 中西部地区按3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经费, 主要用于支付第三方机构审核费用等。

第四章奖励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由项目单位 (包括中央直属企业) 提出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具体要求见附1) , 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后, 报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 (必须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名单内) 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现场审核, 由第三方机构针对项目的节能量、真实性等相关情况出具审核报告 (格式见附2) 。

第九条 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 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审核报告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格式见附3) 。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地方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和审核报告进行复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复审结果下达项目实施计划, 财政部根据项目实施计划按照奖励金额的60 %下达预算。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项目监管, 督促项目按时完工。

第十三条 项目完工后, 项目单位及时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提出清算申请,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 并依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 (格式见附2) , 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清算奖励资金 (格式见附3) 。

第十四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效果进行抽查, 根据各地资金清算申请和第三方机构抽查结果与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清算, 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拨付或扣回企业奖励资金。

第五章审核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第三方机构实行审查备案、动态管理, 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方机构名单。

第十六条 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名单的第三方机构接受各地方委托, 独立开展现场审查工作, 并对现场审查过程和出具的核查报告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第十七条 委托核查费用由地方参考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等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八条 地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 第三方机构及其审核人员近三年内不得为项目单位提供过咨询服务。

(二) 项目实施前、后的节能量审核工作原则上委托不同的第三方机构。

(三) 优先选用实力强、审核项目经验丰富的第三方机构。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大项目申报的初审核查力度, 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对存在项目弄虚作假、重复上报等骗取、套取国家资金的地区, 取消项目所在地节能财政奖励申报资格。同时, 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号) 规定, 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对因工作不力造成项目整体实施进度较慢或未实现预期节能效果的地区, 国家发展改革、财政部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如实提供项目材料, 并按计划建成达产。对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单位, 国家将扣回奖励资金, 取消“十二五”期间中央预算内和节能财政奖励申报资格, 并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 提供虚假材料, 虚报冒领财政奖励资金的;

(二) 无特殊原因, 未按计划实施项目的;

(三) 项目实施完成后, 长期不能实现节能效果的;

(四) 同一项目多渠道重复申请财政资金的。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第三方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 对核查报告失真的第三方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 取消该机构的审核工作资格, 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7]371号) 废止。

附:1、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本刊略)

2、单位项目现场审核报告 (本刊略)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4篇

增加适用部门

《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奖金奖励的行为。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指上海市各级农委、工商、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绿化市容、城管执法、公安、市场监管、酒类监管、食盐监管等部门。

食品安全举报分类

《办法》中的食品安全举报分为实名、隐名、匿名三种。

实名举报 指举报人以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

隐名举报 指举报人以不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但提供了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代码(如身份证缩略号、电话号码、网络联系方式等),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够与之取得联系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

匿名举报 指举报人以不署名或不提供其真实姓名或名称,也未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和联系方式,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

大幅度扩大了奖励范围

为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将原有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范围的9项情形扩展为30项,覆盖了私屠滥宰、病死禽畜肉产品、婴幼儿食品、食品添加剂等众多民众颇为关心的情形。

拓宽了奖励条件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所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发生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

2.举报人实名举报或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隐名举报;

3.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4.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

5.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

6.举报情况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经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特殊情况下,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因当事人逃逸或其他原因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违法行为确已得到有效制止的,经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市食药安办专题会议进行资金审核后,可以按照《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提高了举报奖励标准最高奖励30万

举报奖励标准分为一般奖励标准和重点奖励标准。

《办法》的一般奖励中,事实举报奖励标准由原来的2%~5%提高到3%~6%;线索举报奖励标准由原来的1%~2%提高到2%~3%;举报涉及的案件没有货值或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是举报情况属实、案件影响较大或者行政处罚种类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可以视情况给予200~2 000元的奖励。

对与食品安全关系较大的10种情形(见表1)实行重点奖励标准,在一般奖励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2%。需要说明的是,鉴于针对食品标签等非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举报量大、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中最低奖励金额为100元等原因,最低奖励标准由现500元降为200元,而最高奖励标准从现在的20万元提高为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健全了隐名举报制度和“吹哨人”制度

针对隐名举报,在奖励条件中明确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隐名举报可以给予奖励,并从程序等各方面对隐名举报进行了规范和制度保障。同时为进一步鼓励内部举报,明确了“吹哨人”制度,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举报实行重点奖励标准,奖励金额可以在一般奖励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2%。

进一步规范举报奖励程序 把食品安全奖励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特殊奖励附加程序、隐名举报奖励程序,各程序均对举报奖励申请、审批、发放等环节进行了细化规范,明确了时间节点、报送的资料、格式文书等具体要求。

此外,一般程序奖励审批时限由原30日放宽至45日,即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奖励申请之日起45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

修订了简易程序奖励启动的环节和先行奖励金额 为降低行政风险,《办法》将简易程序奖励启动的环节由案件立案时启动改为案件调查终结时启动,可以根据案件货值金额等具体情况对举报人给予不低于200元的先行奖励。

增加了保密条款 为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办法》规定,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身份的相关情况、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技术人员考核奖励办法 第5篇

为了充分调动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薪酬及考核奖励按以下条款执

行:

一、工作职责

1、负责公司相关产品的技术、质量及售后服务工作,包括公司的正常生产、急件。做好公司、部

门安排的其它工作。

2、严守公司商业秘密,对涉及公司技术的所有图纸资料数据及其他媒介载体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泄漏公司的机密。

二、薪酬(单位:人民币元)

1、月薪()=固定工资()+绩效工资()+保密费(),包括个人应交纳的各

种保险费用、收入所得税、加班费、保健费等一切费用。

2、合格率奖:按高于、低于投入产出率的产值的%予以奖惩。

3、新产品效益奖:A类新产品按给公司创造的利润的 %予以奖励、B类新产品按给公司创造的利润的 %予以奖励、C类新产品按给公司创造的利润的 %予以奖励。

4、减小退货率奖:年终产品退货率大于或小于公司规定的退货率公司将酌情予以奖惩。

三、考核

1、绩效工资按技术人员考核细则逐月考核;

2、合格率奖以自然考核,对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的合格率下降给予以剔除;

3、新产品效益奖计算以第一批订货日期为始一年结算,A、B类新产品两年有效,C类新产品一年

有效;

4、请假除按公司规定扣奖外,请假每天再扣绩效工资除以22天,当月请假7天以上(含7天)则

扣除全部绩效工资。

5、因工作失误造成泄密,一经发现扣罚6个月薪资,若向外单位、其他人员提供有关公司技术等

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按造成实际损失以追偿,并保留法律诉讼权利。

6、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影响到公司正常的生产,按月收入的10%处罚,如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

则另行处理。

说明:薪酬部分由公司主管领导分别与当事技术人员协商议定。

*****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6篇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和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创新,加速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和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265号)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分设以下三个奖项:

(一)深圳市市长奖;

(二)深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深圳市技术发明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以维护市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聘请专家组成深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审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为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我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 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七条 凡是在我市科研、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及组织,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

第八条 市长奖授予下列科技人员或经营管理者:

(一)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或对科技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自然人和组织:

(一)在科技创新、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科学技术工程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技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

第十条 市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自然人、组织。

本款所称的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与授予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市长奖原则上每年评选1名,特殊情况下不超过2名。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技术发明奖每年评选合计不超过100项,并分设一、二、三等奖。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及候选人可自愿申报,并须经下列单位或专家推荐:

(一)各区科学技术局及科学技术协会;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集团公司;

(三)两院院士及市政府科技顾问委员会专家。

其中市长奖可以经单位或专家直接推荐,也可以从获得当年科技进步奖、科技发明奖一等奖的项目中筛选合适的人选。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须根据有关规定完成科学技术成果审查登记。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每年根据申报项目情况组织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并对其结果进行综合评审,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拟奖人选、拟奖项目及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等级的审定。最终结果由市人民政府表彰公告。

第十五条 市长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技术发明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 奖励经费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每年安排800万元,可结转使用。

深圳市市长奖每名奖金为50万元。

深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每项奖金1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6万元,三等奖每项奖金3万元。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依法追究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或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依照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内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7篇

(二)运用科学技术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的;

(三)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授权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经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五)在软科学研究和科学管理工作中,取得的成果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或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指导意义,并运用于实践取得显著成效的.。

第十条 内江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届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内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8项,项目主要完成人分别不超过7人、5人和5人,

“获奖成果论文”奖励办法 第8篇

尊敬的作者:凡您的论文 (第一作者) 被本刊录用后, 其相关的研究课题 (项目/成果) 获国家级、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发明奖等奖项, 本刊将予以奖励。奖励办法为:可享受以您为第一作者的下一次录用论文版面费优惠20%或免费获赠半年 (六期) 的《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期刊。具体办理事项如下:请将获奖证书复印件和论文题目、第一作者以及刊发的卷、年、期、页码等 (或本刊录用通知书) 相关材料邮寄或传真 (E-mail也可) 至编辑部, 并注明所选的奖励方式。编辑部收到获奖材料后会及时与您联系, 办理相关事宜。

非常感谢各位作者的大力支持。

最基层协会出台科技奖励办法 第9篇

一、奖励办法

1.钢架结构大棚建设每亩奖励七千元,单户规模要求达四亩以上。

2.单次引进新品种达一百棵以上,按每棵四元进行奖励。

二、技术要求

1.避雨镀锌棚T型棚架,棚管采用25mm镀锌钢管(壁厚1.7cm,棚杆间距1m,棚内间隔5m配T型拉杆,单个棚顶及两侧配纵向拉杆3根)。棚顶高350cm,肩高200cm。采用10号铝丝做葡萄牵引架面,棚膜采用7丝国产无滴棚膜。单个大棚长度30~50m,宽6m。性能指标能抗风载0.35kn/pfm,fv雪载0.15kn/pfm.

2.新品种以夏黑、金手指、巨玫瑰、美人指、醉金香、无核早红、沪培2号、申丰、美国红提等为主。

三、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1年4月至2012年4月实施,分三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2011年4月—2011年9月,动员会员建设钢架避雨设施及引进新品种。(这项工作业已完成)

2.2011年9月—2011年12月,避雨棚材料采购及搭建,新品种引进栽培。(此项工作正在进行中)

3.2012年元月—4月,现场查看验收,邀请县农委相关专家对实施情况评审验收。

四、特别要求

具体实施由农户按技术要求自行建设,协会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奖励款项经县农委专家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不能通过检查验收的农户限定30d内整改,过期验收仍不能通过的,取消奖励资格。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10篇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

市科学技术奖用于奖励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科学技术创新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重点奖励在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发展行业和科技发展重点领域中取得的技术成果、采取产学研联合创新机制研究开发并在本市实施应用的技术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形成国家或者国际标准的技术成果等。

第三条 本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密切结合,加速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和行业领域专家组成,其中行业领域专家比例不少于50%。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任期三年。

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确定。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承担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应当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经登记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在评审、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的技术成果,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产品、工艺、材料等方面研究开发共性技术和关键性技术,实施后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转化、推广科技成果并使之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五)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在学术上有新见解,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公认的基础研究成果,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

(六)研究成果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

(七)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同本市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研究、开发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

(八)对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养具有明显成效的科普作品。

第九条 下列成果不属于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范围: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成果;

(二)正在研究且不能在其他领域应用的成果;

(三)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成果;

(四)已申报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成果。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分设重大科技创新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中,每年一等奖为30项左右,二等奖为60项左右。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规定。

对于完成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技创新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授予重大科技创新奖。有关重大科技创新奖的评审事项,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单项奖励授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15人,二等奖不超过10人,三等奖不超过6人。获奖人员按贡献大小排序。

重大工程类和重大推广类成果,依据单位申报,奖项可以仅授予组织。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组织推荐:

(一)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

(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十四条 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候选项目进行初审,根据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的评审标准和评价指标实行记名投票,提出奖励项目的初审结果。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初审结果实行公告异议制度。初审结果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内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复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奖励项目有异议的进行复审,并记名投票表决,作出复审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奖励的重点,对初审结果和复审意见进行综合评议,并记名投票表决,提出项目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应当从实施获奖项目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立项。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重大科技创新奖、一等奖、二等奖的获奖项目,符合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申报条件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推荐。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规定,不得与获奖候选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涉及当年申报奖励项目或者与申报奖励项目的组织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骗取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由其所在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三年内的推荐资格,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经登记设立的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在评审、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11篇

第 278 号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4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奇帆

2014年3月14日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庆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市科技奖包括科技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等6个类别。

第三条 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其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和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作出下列重要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推广实施已有科技成果中,做出技术创新或者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

(五)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研究成果被有关部门用于决策、管理实践成效显著的;

(六)科普作品对提高公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具有明显成效的。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创新奖授予创新能力提升显著、创新效果突出的企业。

前款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战略定位与创新制度上有重大创新;

(二)在研究开发方面投入高;

(三)有独立的研发机构和团队;

(四)实现新产品开发及相关的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配套技术创新;

(五)技术创新的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与企业合作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与企业成为联合授予对象。第十三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对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本市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市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市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四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企业技术创新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公民,对完成具有特别

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奖励

第十五条 市科技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科技突出贡献奖获奖人等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六条 推荐市科技奖候选人或者候选项目的,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推荐申报市科技奖的科技成果应当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获得权威机构认证,并进行了公示。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申报市科技奖。

(一)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

(二)依法应当取得有关许可证而未获主管行政机关批准的;

(三)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在同一同时申报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技进步奖的;

(四)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

(五)已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十八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企业技术创新奖每年评审一次,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80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特等奖不超过2项,一、二等奖不超过授奖项目总数的30%;企业技术创新奖不超过授奖项目总数的20%。

科技突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分别不超过2名。

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选应当宁缺毋滥,授奖项目可以空缺。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

取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和学科(专业)评审组,按照市科技奖评审规则对候选人、候选项目予以评审。

市科技奖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相应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对通过初评且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人选,提交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对异议分别作出处理:

(一)异议自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评审;

(二)异议自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评审;

(三)异议自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布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并报告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和等级的决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召开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对获奖个人、组织予以表彰。

科技突出贡献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100万元。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30万元,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企业技术创新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10万元。国际科技合作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奖的奖励经费在市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中列支。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可以对市科技奖各奖励类别的授奖数量以及奖金总额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奖金,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在市科技奖评审期间不得与候选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评审内容,违者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参与市科技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获得市科技奖的个人或者组织,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

第三十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区县(自治县)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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