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县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精选5篇)
康乐县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第1篇
康乐县2017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力推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等重点大气污染指标浓度和综合环境质量指数不断降低,结合当前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3号)、州政府《临夏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13—2017)》(临州办发〔2014〕56号)和州政府《临夏州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临州办发〔2017〕137号)要求,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当前治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2016年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后,各相关部门从思想上松懈,放松了持续防控的力度,导致上半年颗粒物浓度指标有所反弹,要完成今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全县面临的工作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燃煤锅炉超标排放严重。城东、良恒两家供暖锅炉提标改造工作进展缓慢。由于各部门将保障供暖作为重要民生工程,进入供暖期后,供暖企业超标排放有恃无恐,环境监管部门执法进退维谷。
(二)煤质管控措施严重缺位。虽然我县在煤炭市场监管、在划定禁燃区范围的基础上要加大对禁燃区内煤炭储运、销售环节的监管力度,限期拆除各类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县商务局、县质监局
3、加快工业园区集中供热改造。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3号)要求,加快启动园区集中供热项目,加快完善配套管网建设,到年底,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供热锅炉全部淘汰或改造清洁能源,不再新建分散供热锅炉,实现“一区一热源”。
责任单位:县园区办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
4、加快县市城区供热管网配套建设。要结合城区建设、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和道路新、改、扩建等项目建设,进一步加快推进供热管网建设和改造进度,不断提高县城集中供热率,减少民用取暖散煤消耗量。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
5、实施燃煤锅炉集中淘汰整治。2017年10月底前,要采取淘汰拆并、清洁能源改造、达标治理等方式完成省州下达的燃煤锅炉淘汰整治任务。要完成辖区内燃煤锅炉底数中75%以上淘汰整治任务。全县规模在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全
责任单位:县质监局、县商务局
配合单位:县工信局、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工商局 完成时限:全年
7、严格燃煤锅炉环保准入。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城区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再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分散原煤散烧供热锅炉;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含)以下原煤散烧锅炉,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上原煤散烧锅炉,必须同步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并建设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稳定达标运行;供热及工业锅炉优先推广环保型锅炉,通过集中连片供热改造项目推动城中村居民小火炉、土炕的逐步退出。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县质监局、县发改局 实施时段:全年
8、加强全州行政事业单位煤炭采购管理。进一步完善煤炭采购管理机制,全县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在采购煤炭时,煤质严格执行《商品煤质量管理办法》,确保煤质达到国家和省上的要求。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配合单位:县直各相关单位、各(乡)镇 实施时段:全年
(二)工业污染源达标治理监管。
配合单位:县国土局、县环保局
12、工业企业堆场扬尘治理。所有工业生产企业全部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
(三)强化扬尘污染综合整治
13、强化扬尘污染治理责任落实。从事建筑物建造与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等各类工程开工之前需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向行业扬尘污染防治监管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将扬尘污染防治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负责落实。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水务局 配合单位:县国土局 实施时段:全年
14、强化施工扬尘综合治理。房屋建造及建筑物拆除施工工地采取周边硬质密闭围挡、物料堆放覆盖或密闭储存、冲洗地面和出入车辆、施工现场地面硬化保洁、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密闭堆存和及时清运、拆迁工地湿法作业等6个100%抑尘措施。拆迁作业必须同步落实提前湿化抑尘,确保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要对
按照规划和职责组织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配合单位:县国土局、县水电局、县市容局 实施时段:全年
17、加强运输扬尘管理。要进一步强化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料、土方等散装、流体物料车辆的监管,运输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县交通局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住建局 实施时段:全年
18、加强非煤矿山扬尘专项治理。要学习借鉴永靖县经验,加强对非煤矿山、砂石料加工企业扬尘专项整治,重点解决环境敏感点区域内露天开采、石料加工、物料运输等环节粉尘污染问题。
责任单位:县国土局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 实施时段:全年
(四)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19、强化机动车限行管理。严格按照制定实施的《关于禁止大型货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驶入城区的通告》,进一步加大对空气污染严重车辆在限行区域通行路检力度。全县要逐步建立电子监督系统建设,通过加强路查路检工作,严禁黄标
后检验数据实时上传。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
完成时限:2017年6月30日
23、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开展对县城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检查,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督促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鼓励和支持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非道路移动机械指用于非道路上的机械,即:①自驱动或具有双重功能: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它功能操作的机械;②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例如: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等);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等)。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配合单位:县市容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兽医局、县水电局、县环保局 完成时限:全年
24、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对全县在用机动车按照国家或
(五)加强餐饮服务行业治理
27、加强餐饮单位清洁能源改造。要进一步加大对县城燃气管网覆盖区域内的使用煤炭等高污染能源的大中型餐饮单位炉灶清洁能源改造力度,燃气管网区域外的所有餐饮单位炉灶必须改造为清洁能源。督促城乡结合部餐饮单位使用优质无烟煤或清洁能源,杜绝使用劣质煤,完成小型餐饮单位优质无烟煤或清洁能源的普及使用。
责任单位:县食药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实施时段:全年
28、加强餐饮单位监督检查。督促各餐饮单位定期清理和疏通油烟净化设施和专用烟道,并建立相关管理运行台账,从严查处擅自停运设备和超标排放行为,确保油烟净化设施和专用烟道发挥作用。
责任单位:县食药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实施时段:全年
29、加强餐饮夜市监管。所有夜市摊主必须使用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新入市的摊点,要严把燃料使用关,并签定使用无烟燃料责任书。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对夜市采取临时休市等管控措施,减轻大气污染物排放。
责任单位:县食药局
3配合单位:各乡(镇)完成时限:全年
33、禁止焚烧垃圾、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坚决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要进一步加大对垃圾收集点和填埋场的管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禁止随意焚烧垃圾行为。
责任单位:各乡(镇)、县市容局 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县环保局等 完成时限:全年
(七)强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34、推进网格化精细、精准化管理。要认真学习借鉴兰州市“网格化”管理经验,各乡(镇)要落实“一长三员”制度(即网格长、网格员、巡查员和监督员),制定专人全天候盯防,及时发现污染问题,及时解决处置,网格工作要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要进一步加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力度,采取更严格的措施,推动大气环境管理工作与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无缝对接,推动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向制度化、科学化、精细化和精准化管理方向转变。
责任单位:各乡(镇)、县市容局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 实施时段:全年
5业等应急措施。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各乡(镇)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交通局 完成时限:全年
38、加强重点时段管控。10月底前,制定出台县域内《2017-2018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扎实做好国庆节、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特别要全力做好第七届敦煌行·丝绸之路国际旅游节开幕式期间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严格落实各项管控措施,展示康乐美好形象。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配合单位:县直各相关单位 实施时段:全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重点工作任务有序推进,顺利完成《气十条》终期考核任务,县政府将适时组织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并适时组织全县范围内的联合督查。督促建立和完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纵深推进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和县直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新《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甘肃省生态环
7金。
(五)加大执法监管。进一步加大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重点加强对高污染、高排放重点污染企业和污染源的监管,对超标排放单位坚决停产整治,严格执法,确保达标排放。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控制污染增量。继续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环评执行率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要达到100%。
(六)加强舆论宣传。广泛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结合“6·5”世界环境日等时机,宣传国家省州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和措施,以及环境保护知识,全面提升全民环保意识,引导全县人民践行低碳、绿色的环保理念,倡导绿色生活方式;鼓励民众积极举报污染行为,不断增强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能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大气环境保护中的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正反典型,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营造良好的氛围。
(七)加强信息公开。对县域空气质量每月在门户网站公开,重点排污企业要按国家要求公开相关监测信息。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工作简报、治污工作进展、工作总结及自查总结等形式及时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动态信息,确保全面完成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
康乐县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第2篇
(2013——2017)(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改善兰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全市开发开放、转型跨越提供强有力的环境支撑,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3—2017大气污染防治总体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为指针,全面落实省委王三运书记关于“以更大的气魄和更有效的措施,继续打好兰州大气污染整治的整体战攻坚战,让人民满意”的指示精神,以保护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以创建、巩固和提升空气质量达标城市为目标,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以及环保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30号)要求,在消化新增量的基础上,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调整产业和能源结构,控制污染物和煤炭消费总量,提高城市管理能力和水平,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和空气污染物浓度。通过多污染物协同均衡减排,点线面源综合控制,市县区和部门联动治污,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重点突破,全面推进,集中力量解决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二、总体目标
到2017年,兰州市优良天数逐年增加,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国家控制目标,确保退出全国十大重污染城市行列,并力争退出全国后二十位重污染城市行列。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2年分别下降15%、14%、8%、5%,臭氧污染得到初步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排放量按“十三五”规划进一步削减,城市降尘强度以及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的排污强度在2012年基础上分别下降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全面展开,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力争再用五年或更短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三、近期主要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 在近郊四区重点控制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细颗粒物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并逐步扩展至主城区周边10Km范围内。远郊县区以工业烟粉尘、二氧化氮污染控制和城区周边生态环境改善为主。近期(2013——2015)重点实施八大工程。
(一)实施环境立法工程。
对标全国一流,建立健全完善的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加快依法治污进程。
1.修订《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结合国家最新标准要求及兰州大气污染实际情况,适度前瞻,进行修订完善。重点健全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研究增加对恶意排污、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制定《兰州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范煤炭市场,管控煤炭质量,建立“高污染燃料禁燃区”。3.修订《兰州市机动车污染防治暂行办法》。实行低标号燃油退市,淘汰“黄标车”等老旧车辆,完善禁行、限行措施,新车入户、车辆转入等一律执行国Ⅳ标准。
4.制定《兰州市城市扬尘污染管理办法》。规范管理施工、土壤、道路和堆场扬尘,特别是控制细颗粒物污染。
(二)实施工业减排工程。
按照控、搬、改、关、停、清的思路,分类实施工业企业治理,大幅减少工业污染物排放。
5.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制定地方性的、符合兰州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格控制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替代;四城区禁止新、改、扩建火电、钢铁、建材、焦化、有色、石化、化工、冶炼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
6.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行业环保准入“门槛”,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实施区域性季节性排放总量控制;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实行现役源两倍削减量替代,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以总量定项目;实施重点行业环保核查制度,落实火电企业脱硫电价政策,分步推进脱硝加价。探索实施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完善市场准入和社会化运营机制。按时限要求执行国家有关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并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范围。
7.严格建设项目准入制度。对未取得污染物总量指标、未通过环评和能评审批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违规建设的,依法进行处罚。
8.热电联产企业实行“三限”措施。冬季采暖期对主城区三大电厂实行限煤质、限煤量、限排放的“三限”和限电保热措施,每年削减工业用煤100万吨。
9.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全市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于2015年底前完成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10.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锅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左右。
11.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支持兰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效煤粉锅炉产业,着力打造千亿元产业链。同时,全力支持地源热泵、水源热泵、气源热泵等新型环保供热技术,在农村全面推广使用太阳能和沼气技术,扶持相关环保产业做大做强。
12.实施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按照全市产业布局与园区发展规划,并结合淘汰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主城区全面“退二进三”,有序实施城市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的搬迁改造,分期分批向兰州新区集聚发展,调整全市产业结构。2013年和2014分别对69户和31户工业企业实施“出城入园”,同时对城区230家热加工、铸造和砖瓦生产企业实行向县区产业园区搬迁和提升改造。推进中石油兰州石化公司搬迁扩能。
13.实施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改造工程建设。市域内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焦化、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和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均要安装脱硫设施,20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全部配套建成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均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全面实施钢铁、火电、水泥等行业工业窑炉和燃煤锅炉除尘设施的提标升级改造,全市火电企业烟气脱硫设施全部取消烟气旁路。对陶瓷、玻璃和砖瓦等建材行业全面实施二氧化硫控制。至2015年,全市燃煤电厂综合脱硫效率达到90%以上,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烟尘排放浓度低于 20 毫克/立方米标准(市区三家火电企业于2014年7月1日前达到);钢铁行业综合脱硫效率达到70%以上,焦炉煤气硫化氢脱除效率达到95%以上;新、改、扩建水泥生产线综合脱硝效率高于70%。
14.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开展石化、有机化工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启动实施兰州石化公司“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
15.淘汰落后产能、工艺和设备。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综合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加快重污染行业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行业的落后产能淘汰步伐,倒逼产业转型升级。2013年对13户企业的落后产能实施限期淘汰。2014年底前完成煤炭、电力、钢铁、焦炭、水泥、平板玻璃等21个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落后产能淘汰要做到收回证照、断水断电、废毁主体生产设备和厂房、清除原料、无复产能力。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区,实行“一票否决”,暂停对该县区中央和省市环保专项资金的安排,并暂停该县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核准、审批和备案。16.重污染天气对“两高”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每年冬季采暖期对城区及周边部分高污染工业企业采取限产停产措施,对未经审批擅自生产的企业严管重罚。
17.清理违规建设项目。开展钢铁、水泥、电石、铁合金、电解铝、碳化硅、砖瓦等行业现有建设项目的全面清查,公布违规企业名单,责令限期整改。对经过整改仍不符合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土地、能耗等相关规定的企业,由县区政府予以关停。
18.分类治理小型工业企业。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实施分类限期治理,对经限期治理后仍不达标的予以关闭取缔。
(三)实施燃煤减量工程。优化能源结构,逐步减少城区燃煤消耗量,降低燃煤污染负荷。2013年主城区基本实现供热无煤化,2015年主城区削减生活燃煤150万吨。
19.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兰州市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全市新、改、扩建耗煤项目全部实行煤炭减量替代。
20.实施城区燃煤锅炉“双清零”行动。按照市委市政府“三步并作两步走、三年任务两年完”的要求,投入资金16亿元,对四城区现存的233家475台3852蒸吨2吨(不含)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实施治理改造,四城区政府对42家44台71蒸吨2吨(含茶浴炉)以下的燃煤锅炉实施拆并改,对小型燃煤器具予以强制拆除,2013年基本实现主城区燃煤锅炉及其污染“双清零”,削减燃煤用量140万吨。
21.延伸实施燃煤控制政策。利用国家财税扶持与示范补贴政策,2015年前对主城区外延周边10Km范围内全部燃煤锅炉推广使用地热能等清洁和准清洁能源,2015年该区域全面禁止使用有烟煤。四城区及主城区外延10Km范围、远郊县区政府所在地、兰州新区禁止新建分散原煤燃煤锅炉。
22.积极推广新型供热方式。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大力发展地热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开发利用,积极推广使用轻烃、地源热泵、风冷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同时,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发电项目。启动核低温供热项目前期工作。
23.扩大热电联产供热范围。实施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优先策略,在现有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面积2450万m2的基础上,再扩大集中供热面积2070 万m2。其中范坪电厂和西固电厂通过供热管网建设,实际增加集中连片供热面积410万m2;2013年3月实施国电兰州热电公司“上大压小”工程,新建2台330 MW机组,淘汰2台110 MW机组,2014年10月建成投运,实际增加集中供热面积660万m2;启动实施电厂余热利用项目,实际增加1000万m2的供热能力。24.开展供热体制改革。加快推进供热管网建设市场化运作,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供热管网建设,全面推行“分户计量、按热收费”模式,推进供热节能减排。
25.提高天然气供应能力。投资2亿元实施北高压干线项目工程和东大坪至南滨河路次高压输气管线工程和南输气干线扩容提升工程,完成40Km配套支管线建设,形成中心城区南北双干线、日供气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供气能力。
26.建立并扩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逐年扩展,2015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80%以上。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全部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准清洁能源。27.建设市区统一的配煤中心。优化市区煤炭资源配置,统筹建设规范的煤炭专营市场和二级煤炭配送网点,实施煤炭清洁化利用。居民生活燃煤和其它小型燃煤设施,由二级煤炭配送网点统一配送含硫量不超过0.3%、灰份不超过15%的低硫低灰份并添加固硫剂的环保型煤或无烟块煤。四城区政府继续实行低收入家庭燃煤补贴制度。
28.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要达到一级能效标准。
29.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四)实施机动车尾气达标工程。从“油、车、路”三个方面加强机动车尾气管控,降低出行机动车尾气排量。
30.提高全市燃油品质。加快车用燃油低硫化步伐,2013年6月底前,全市90号车用汽油全部退市,力争2013年底与全国同步供应国Ⅳ车用汽油(含硫量不大于50ppm),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国Ⅳ车用柴油。同时,按照国家要求,继续逐步提高燃油品质。与全国同步开展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
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的行为。
31.加速黄标车淘汰。严格执行“黄标车”等老旧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推进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车、运输车(含低速车)升级换代、集中治理或淘汰。2015年底淘汰2005 年底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24730辆。已经淘汰的车辆必须就地拆解、严禁转出。
32.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加强在用机动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予核发环保合格标志,协同公安部门禁止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2014 年1月实现主城区无标和黄标车禁行,并研究制定外埠车辆限行制度。
实行部门联动,严厉打击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
33.推广使用节能环保车型。政府机关率先使用纯电动等新能源车型,环卫行业推广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的机动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置新能源汽车。
34.加强城市交通管理。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制定并落实机动车保有量(重点是出行量)调控政策,2015年全市机动车保有量控制在65万辆。冬至前后40天及重污染天气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制度。加快北绕城东段高速路和南绕城高速公路建设,核定载质量8吨(含)或三轴(含)以上大型货运机动车一律从城区外围绕行,不得进入主城区过境穿行;尾气不达标的客运车辆禁止进入市区,倒逼进行车辆升级换代。
35.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公交车、出租车一律采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推进南山路、北环路、轨道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城区主要交通节点“上跨下穿”的改造,打通“断头路”,减少机动车怠速行驶,减少尾气排放。36.推广新型出行方式。开展城市自行车租赁工作,实施错峰上下班,调整停车费,实行“阶梯式”停车收费办法,增加机动车使用成本,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
(五)实施扬尘管控工程。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开展城市扬尘综合整治,积极推进绿色施工,施工扬尘监察监测结果纳入建筑企业信用和资质管理,作为招投标的依据。建立扬尘污染防治保证金制度。将扬尘控制作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内容,2015年四城区降尘强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15%以上。
37.规范施工扬尘防治。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筑物建造与拆迁、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修缮等各类工程建设单位,以及市区周边削山造地工程要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根据施工工序编制施工期内扬尘污染防治任务书,实施扬尘防治全过程管理,责任到每个施工工序。渣土采取密闭运输,2015年底密闭运输车辆在城管执法部门备案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建筑及道路施工场地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出入口规范化设置洗车平台,杜绝带泥上路;拆迁工地必须以签订抑尘防尘合同作为施工的前置必备条件,同时实施高空喷雾作业,抑制扬尘污染。同时,各施工工地专人负责逸散性材料、垃圾、渣土、裸地等密闭、覆盖、洒水作业以及车辆清洗作业等,建设视频监控装置进行实时监控,并记录扬尘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市区周边土地整理项目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同步敷设上水设施,否则不得开工;施工期必须严格同步实施抑尘降尘措施。
38.加强土壤扬尘防治工作。实施城市裸地绿化,同时做好绿化工程扬尘防治和卫生保洁工作。实施城市裸地硬化,学校操场、运动场以及厂区裸地、单位及家庭庭院、居住小区等不进行绿化处理的裸地,实施生态型硬化、透水性铺装等措施。
39.加大道路扬尘防治力度。将道路积尘负荷纳入降尘量考核范围,开展道路绿化、硬化,道路两侧和中间分隔带进行草、灌木、乔木相结合立体绿化,未铺装道路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铺装、硬化或定期施洒抑制剂,以保持道路积尘处于低负荷状态;破损路面要在发现之日起15日内修复;道路开挖应分段错时封闭施工,前一次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道路原貌,否则不得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清洗等低尘作业方式,全方位实施路面保洁,增购道路清洗车辆,市区快速路、主干道每天至少实施一次机械化湿式清洗,次干道每两天实施一次机械化湿式清洗,并适时开展道路洒水压尘,做到全时段保洁。对城乡结合部、铁路沿线、背街小巷、河洪道等处的垃圾加强管理并及时清运。四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停止人工清扫作业。
40.分类实施堆场扬尘防治。各类堆场要采取密闭存储、密闭作业、喷淋抑尘、覆盖防尘、设置防风围挡、硬化稳定及绿化等措施,减少风蚀和作业起尘。
(六)实施林业生态增容减污工程。以提高城区环境空气自净能力为目标,增强生态减污能力。
41.加快主城区及周边区域生态建设。围绕提高城市绿化率,推进城区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实施两山绿化、黄河沿岸湿地恢复与治理、黄河风情线改造、6大城市出入口绿化与综合整治,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推进道路、居住区和立体空间绿化。
(七)实施空气清新工程。开展市区餐饮油烟和恶臭防治工作,在有效减少主要空气污染物排放的同时,实施清新空气的各项工作举措。
42.开展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全市运营的污水处理厂限期启动实施除臭工程,在建和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配套建设除臭工程。
43.开展餐饮污染集中整治。2015年完成市区所有餐饮企业清洁能源改造,并配套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备或采用专用烟道高空排放,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减少餐饮油烟污染。市区主次干道严禁露天烧烤,烧烤摊点一律疏导至定点夜市集中区,并强制推行清洁无烟烧烤。
44.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摸底调查,2014年底完成全市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按照国家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建筑内外墙涂饰全部强制性推行使用水性涂料。
全市包装印刷行业强制使用具有环保标志的油墨。开展溶剂使用工艺挥发性有机物的治理,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45.全方位管制露天焚烧。市区及周边严禁露天焚烧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生物质以及油毡、塑料、皮革等易产生烟尘和恶臭味的物品。
46.实施秸秆禁烧。远郊县区要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四级秸秆焚烧责任体系,完善目标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农作物秸秆禁烧制度。
47.开展重点区域突出环境问题集中整治。开展小型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通过改造提升、集中布局、关停并转等措施,实施分类治理。2013年9月底前彻底解决黄羊头、青白石、咸水沟、雁滩、大砂坪、和平定远、忠和等重点区域,以及电石、铁合金、铸造、水泥、小石灰、小化工等重点领域的突出环境问题。
(八)实施环境监管能力提升工程。提升技术监管手段,重点强化环境监管监测及预警应急能力建设。
48.提升科学监管监测能力。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对全市重点大气污染源企业在线监控平台全部进行改造提升,对重点排污口安装视频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开展市级机动车排污监控机构标准化建设,实现新车、在用车环保信息共享;全面开展群众有奖举报,督促企业定期发布排污状况。新建9个空气监测子站,并适时开展超级站建设,整合和优化配置各县区监测仪器设备,完成2个县区三级站标准化硬件建设,全面准确监测和预测空气质量,实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信息,每周发布四城区降尘量和重点工业污染源状况,定期开展空气质量评估,实现环境信息全民共享。
49.建立大气污染预警应急机制。建立气象、环保等部门联动的环境质量预报机制,实现风险信息研判和预警。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构建省、市、县区联动一体的应急响应体系,层层分解保障任务,在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启动应急预案,实施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源限产、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业、机动车限行等紧急控制措施。50.提升科学治污水平。借助高端智力,深入开展大气污染对策研究,继续深化与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合作开展的兰州空气污染成因及防治对策课题研究,重点开展灰霾、臭氧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开展与浙江大学软件学院“智慧环保”平台建设的合作框架协议,继续组织开展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为我市大气污染治理把脉会诊、献计献策,提升全市科学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四、远期主要工作措施 远期(2016—2017)重点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城市扬尘污染精细化管控、机动车尾气综合治理、远郊县区燃煤锅炉治理改造、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等工作举措。51.城市空间格局优化。严格实施第四版城市规划,同时将资源环境条件、城市人口规模、人均城市道路面积、万人公共汽车保有量等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兰州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和各类产业园区建设,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
52.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提高地方性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严的地方性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压缩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企业退出和转型发展。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一律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一律停止建设。
53.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明确全市工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基地的目录和发展方向,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进入相应的工业开发区、园区或产业基地,推动工业集聚发展,鼓励开展循环经济、生态化设计和改造。2017年市级以上工业开发区、园区或产业基地基本建成循环经济园区和生态工业园区。
54.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对市区重点企业实行总量限排,在冬季采暖期的特定时段,重点企业在确保大气污染物浓度达标的基础上,污染物排放总量要同比削减20%以上。对重点污染企业,环保部门要派驻督导员,督促企业限期治理,对环境违法行为在高限处罚的同时,一律实行媒体曝光。提高对违法排污的快速反应能力,采取现代化监控措施,对重点大气污染源安装在线监控装置, 扩大高科技在环境管理中的应用,实现对污染源监控的全方位、全天候、自动化。2017年底。石油炼制行业硫磺回收率达到99%以上,车间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90%以上。到2017 年底,对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55.城市扬尘污染精细化管控。按照“有人管、有标准、有考核、有奖惩”的要求和属地管理为主、部门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实现城市各种施工工地的实时动态精细管控,每个施工工地明确县区和部门监管责任人,明确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施工时限,明确检查考核和督查问责制度,道路保洁实现机械化清扫清洗,对扬尘污染严重、治理措施不力的施工单位,取消其在城区的施工资格,以严格的管控措施进一步削减城市扬尘排放强度。
56.机动车尾气综合治理。进一步提升燃油品质,2017年底供应国五车用汽、柴油。全面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严格“黄标车”和无标车限行制度。实行最严格的老旧车辆淘汰制度,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全市范围的黄标车,对报废到期的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车、运输车(含低速车)不予延期报废,做到应废尽废。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每年冬至前后40天及重污染天气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
57.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加快轨道交通建设进度,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完善地面公交快速通行体系,在拥堵地段优先实施规划公交专用通道,降低非公共交通车辆出行率,缓解城市道路交通拥堵,减少怠速、低速机动车行驶尾气污染。
58.远郊县区燃煤锅炉治理改造。综合施策减少远郊县区燃煤总量,对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等远郊县区的109家1087蒸吨燃煤锅炉实施治理改造,并优先实施清洁能源改造。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小于20蒸吨/小时(不含)燃煤锅炉,新建、改建、扩建20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必须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环保设施。同时,四城区餐饮业强制性实施清洁能源改造,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进一步减少燃煤型污染。
59.城区及周边地区分散小火炉污染治理。2017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逐步由城市建成区向主城区周边地区扩展延伸,在有条件的地区参照主城区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准清洁能源。以廉租房建设和经适房建设为基础,结合“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改造两大工程,通过人口疏解、清洁能源替代等手段,彻底解决目前仍分散在主城区冬季取暖的小火炉面源污染问题;以城乡一体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为基础,结合供热管网和燃气管网建设,对城乡结合部冬季取暖小火炉纳入集中供热范围或者实施清洁能源改造,解决周边地区面源污染。
60.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按照两山林地自然区位分布,在巩固提高原有绿化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重要景点景观建设,兼顾合理开发利用,重点考虑特色景观,形成各不相同,特色鲜明的景观区。城关区逐步完成兰山公园、三山绿化区、怀洼山、长洼山、九州台、五一山、徐家山、小达沟坪八大景区森林景观建设改造,完成南北两山的树种优化和林分改造任务,实施林区管网滴灌、喷灌改造,配套林区输水管网,进一步增强生态增容减污能力。
61.深化推进网格化管理。在城区实现网格化管理全覆盖的同时,逐步向城乡结合部及远郊县区、乡镇延伸,合理设置网格,网格划分要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空白区域,不交叉重叠,将污染点源全面纳入管控范围。
62.大力推进农村煤改电、煤改清洁能源工作。制定农村煤改电和太阳能、沼气等清洁能源利用相关政策,协调电力企业落实农村电网配电设施扩容改造、执行农村峰谷电价政策。削减农村炊事和采暖用煤,加大罐装液化气和可再生能源炊事采暖用能供应。推进绿色农房建设,大力推广农房太阳能热利用。到2017 年底,远郊县区基本建立全密闭配煤中心和覆盖所有乡镇村的洁净煤供应网络,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
63.防治农村面源污染。推广新型农药,减少农药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推广使用缓释肥料,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64.推进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对环境违法企业严格限制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取消增值税优惠等政策。按照全省统一安排,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五、保障措施
65.组织领导保障。坚持统一管理、整体推进的原则,市大气污染治理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推进全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市县区联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坚持政府季度调度和冬季采暖期周调度会制度,建立市县区及县区各部门大气环境联合执法监管模式,各县区尤其近郊四区进一步深化网格化管理,做到监管内容全方位、管理范围全覆盖,形成全市治污“一盘棋”的大格局。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各牵头和责任部门以及各县区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明确完成时限和奖惩机制,确保项目、资金和措施到位。
66.法律法规支撑。根据国家和地方性环保法律法规及“谁污染、谁治理,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工业污染深度治理和油气回收项目由企业自筹资金进行治理,对拒不治理的企业和单位,采取高限处罚、媒体曝光、不予环保核查、企业新改扩建项目限批、取消企业一切评优评先资格,以及将环境违法行为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限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等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强制推进污染治理。
67.环境执法保障。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跨区域联动执法、市县区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据“两高”司法解释,由司法机关介入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依法依规问责。
68.治污政策扶持。在工业企业搬迁方面,搬迁改造企业原址土地的出让收入,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类别,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后由财政部门按75%至85%不等比例向搬迁企业予以列支,用于支持企业建设和发展。中央和省属在兰州市区工业企业向兰州新区拓展的,企业原址界内土地出让收入按85%列支搬迁企业,用于土地供应成本,搬迁企业应承担的土地熟化成本,新区项目建设和职工安置;原址土地实行收储的,由市土地储备投资中心或其委托单位与搬迁企业协商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后,全额列支企业,用于新区项目建设和职工安置。在落后产能和“黄标车”淘汰方面,争取国家和省上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支持企业进行转型升级改造;在争取国家和省上老旧汽车报废补贴的基础上,逐步建立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的扶持政策,加速“黄标车”淘汰进程。在燃煤锅炉治理改造方面,在督促改造单位自筹、加大财政补助的同时,允许改造单位燃煤锅炉房土地变性为公共商业用地,以土地增值部分弥补治理改造资金;也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69.多元资金保障。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民间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探索社会公益性环保基金和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发挥政府财政资金引领导向作用,自2014年起,市县区财政将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其中市级财政每年列支1亿元,采用“以奖代补”方式用于大气污染治理。
70.治污技术支撑。拓展工作思路,在全国范围内充分借助智力支持,深化与环保部、中国环科院及大专院校合作的《兰州大气污染成因及防治对策研究》课题研究,适时组织大气环境治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兰州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把脉会诊、献计献策,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和工作指导,使污染治理工作更加科学化、更具针对性。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体系建设,将监测能力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71.网格监管机制。引入城市网格化管理模式,主城区按照区、街道和社区划分为多个大网格,按照楼院划分为小网格,由社区工作人员担任网格长,居民代表、驻区单位、商户代表担任网格员,对低空面源污染进行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全时段、全覆盖监管。72.应急预警响应。环保部门与气象部门加强合作,建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和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做好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将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据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落实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止室外活动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落实责任主体,并适时开展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73.绩效考核机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列入县区、部门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社区和企业。将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指标作为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定期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考核,对目标月总结、月汇报,对半年性目标任务周总结、周分析、周汇报,考核结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作为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74.督察督办机制。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对各级各部门治污工作进行督察督办,盯紧县区和部门的工作进度、时限要求,对环境立法、燃煤减量、尾气达标、扬尘管控、生态增容和空气清新及网格化管理等工作要每半月进行一次督察督办,督促县区和部门落实责任、落实任务。督查情况每半月直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责任单位整治工作进度落后于时间要求的,市委、市政府向牵头和责任单位发出黄牌警告;对工作进展缓慢、进度严重滞后于时间要求的,市委、市政府领导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未通过考核的,由环保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市委、市政府对其分管领导进行调整,对领导班子实行“一票否决”。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国家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康乐县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第3篇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促进能源行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环保部特制定并于近日发布了《能源行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以下简称《方案》) 。
《方案》指出, 要加快重点污染源治理, 加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 着力保障清洁能源供应, 推动转变能源发展方式, 显著降低能源生产和使用对大气环境的负面影响, 促进能源行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为全国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实现提供坚强保障。
康乐县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第4篇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7-03-23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各成员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切实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治理力度,确保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2017年各项目标任务,环境保护部会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及有关单位制定《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印发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方案细化措施。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省(市)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制定本地2017年达到空气质量目标细化方案,切实落实党委政府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任务分解到乡镇、街道、社区,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国家电网公司要与各省(市)人民政府对接,统筹以气代煤、以电代煤工程的规划和实施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加大气源、电源保障力度。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神华集团要梳理《工作方案》规定的治理任务和所涉及的企业名单,制定具体措施,明确完成时限。
二、加强指导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指导有关地方政府落实《工作方案》任务要求,加大扶持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地方和企业积极性,同时强化监督与管理。企业是污染治理的实施主体,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按照各地细化方案要求制定实施措施,着力降低污染排放。
三、加强调度强化考核。环境保护部建立月调度、季考核机制,每月调度各地区、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量化各项任务进度和完成比例,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定期上报国务院。
四、请各省(市)明确一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于2017年2月28日前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并从2017年3月起,每月8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报送上月工作进展情况。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能源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7日
附件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确保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2017年各项目标任务,切实改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加大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治理力度,制定2017年工作方案。
一、实施范围
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以下简称“2+26”城市)。
二、主要任务
以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重点,多措并举强化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全面降低区域污染排放负荷。
(一)产业结构调整要取得实质性进展。
1.加大化解过剩产能力度。“2+26”城市要提前完成化解钢铁过剩产能任务,其中,廊坊和保定市是重中之重。
2.10月底前完成违法“小散乱污”企业取缔工作。相关地方各级政府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小散乱污”企业,依法依规开展专项取缔行动,采取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等措施,确保“小散乱污”企业整改到位。各地于3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建立管理台账。北京、天津、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郑州、安阳、焦作等城市,10月底前基本完成违法“小散乱污”企业依法取缔工作;其他城市10月底前取缔一半以上。相关地方各级政府要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督查员,落实“小散乱污”企业排查、取缔责任。对排查、取缔工作落实不到位、监管严重失职的,追究“网格长”及相关人员责任。“小散乱污”企业整治情况纳入环境保护部信息平台和执法监管平台。
“小散乱污”企业重点是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二)全面推进冬季清洁取暖。
3.实施冬季清洁取暖重点工程。将“2+26”城市列为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首批实施范围。全面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散煤治理,北京、天津、廊坊、保定市10月底前完成“禁煤区”建设任务,并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实现冬季清洁取暖。传输通道其他城市于10月底前,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每个城市完成5万-10万户以气代煤或以电代煤工程。加大工业低品位余热、地热能等利用。
4.10月底前完成小燃煤锅炉“清零”工作。10月底前,北京、天津、石家庄、廊坊、保定、济南、郑州行政区域内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以及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其他城市建成区及县城全面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燃煤窑炉加快电炉、气炉改造进度。
5.“2+26”城市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新建用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的散煤量,可纳入新上热电联产项目煤炭减量平衡方案。20万人口以上县城基本实现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供热全覆盖。新增居民建筑采暖要以电力、天然气、地热能、空气能等采暖方式为主,不得配套建设燃煤锅炉。
(三)加强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6.实施特别排放限值。9月底前,“2+26”城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钢铁、燃煤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大气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重点排污单位全面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依法查处超标排放行为。
7.全面推进排污许可管理。“2+26”城市要率先完成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推进重点行业治污升级改造,6月底前,完成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10月底前,完成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各地结合污染排放特征和地方排放标准实施要求,在全国率先开展医药、农药、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率先实施全面达标排放行动计划。全面加强低效大气治污设施和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企业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纳入环保重点监管范围,督促企业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建立企业排污台账,从严处罚违法排污行为。
8.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各地根据本地污染特征,因地制宜开展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全面推进石油化工,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等VOCs治理,10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工作。
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浮顶罐,有机液体装卸采取全密闭、下部装载、液下装载等方式,并实施高效油气回收措施(不含柴油),配备具有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采取密闭措施,安装高效集气装置;加强有组织废气治理,配套安装焚烧等高效治理设施;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应送火炬系统处理。
(四)实施工业企业采暖季错峰生产。
各地要加大采暖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按照基本抵消冬季取暖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原则,制定企业错峰生产计划,依法合规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和应急预案中。
9.水泥、铸造等行业继续全面实施错峰生产。水泥(含粉磨站)、铸造(不含电炉、天然气炉)、砖瓦窑等行业,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外,采暖季全部实施错峰生产。承担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任务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9月底前报地市级政府备案。10月底前,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未达到超低排放的全部停产。
10.重点城市加大钢铁企业限产力度。各地实施钢铁企业分类管理,按照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制定错峰限停产方案。石家庄、唐山、邯郸、安阳等重点城市,采暖季钢铁产能限产50%,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
11.实施电解铝、化工类企业生产调控。各地采暖季电解铝厂限产30%以上,以停产的电解槽数量计;氧化铝企业限产30%左右,以生产线计;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省级政府批准。
(五)严格控制机动车排放。
12.天津港不再接收公路运输煤炭。大幅提升区域内铁路货运比例,加快推进港铁联运煤炭。充分利用张唐等铁路运力,大幅降低柴油车辆长途运输煤炭造成的大气污染。7月底前,天津港不再接收柴油货车运输的集港煤炭。9月底前,天津、河北及环渤海所有集疏港煤炭主要由铁路运输,禁止环渤海港口接收柴油货车运输的集疏港煤炭。
13.全面加强机动车排污监控能力。12月底前,“2+26”城市均要安装10台(套)左右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2台(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重点筛查柴油货车和高排放汽油车。北京市进京主要道口安装遥感监测设备。加快推进京津冀地区电子标识试点,加快遥感监测设备国家、省、市三级联网,12月底前完成。及时汇总分析排放情况,向社会公开超标严重的车型信息。建设国家、省、市三级机动车环境执法监管专业队伍,提高现场执法能力水平。环境保护部建立机动车污染控制实验室,提高管理政策制定的技术支撑能力。
14.协同加强柴油车管控。实施重型柴油车在北京市六环路(含)管控措施,引导外埠过境重型柴油车绕行北京。强化对营运车辆的环保监管,积极推进柴油车辆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和具备实时诊断功能的车载远程通讯终端,并作为对在用营运柴油车排放检验的重要内容。环境保护部建立机动车环保违法信息平台,与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保监等部门共享。9月底前,将机动车环保违法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支持保险公司提高超标排放车辆保险费率,实现超标排放车辆异地处罚。查处一批篡改车载诊断系统(OBD)限扭要求、不添加车用尿素的典型违法案件,严厉处罚各类违法行为并向社会曝光。
15.加强油品质量和车用尿素监督管理。“2+26”城市率先完成城市车用柴油和普通柴油并轨,9月底前,全部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各地借鉴河南做法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油品行为,取缔黑加油站点,追究违法者责任。6月底前,区域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均须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6月底前,销售汽油的加油站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要加快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北京市新增出租车应全部更换为电动车,其他城市积极推进出租车更换为电动车或新能源车。各地督促在用燃油和燃气出租车定期更换三元催化器。
(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16.严格控制扬尘排放。制定扬尘治理专项方案,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网格街道保洁工作负责人,并公布名单。北京、廊坊、保定市以平均降尘量小于9吨/月·平方公里作为控制指标,纳入区县党政领导干部考核问责范围。9月底前,“2+26”城市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做到围挡、苫盖、喷淋、运输车辆清洗和路面硬化五个百分百。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渣土运输车辆全部安装密闭装置并确保正常使用,未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按本地管理规定进行上限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
17.全面落实禁烧限放要求。全面禁止秸秆、枯枝落叶、垃圾等露天焚烧。北京、廊坊、保定市建成区全面禁止露天烧烤,室内烧烤必须配备油烟净化设备。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严控方案,明确烟花爆竹禁限放要求。
(七)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
18.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能力。完善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机制,全面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6月底前,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颗粒物组分和光化学监测网能力建设,确保稳定运行。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人员培训、预报准确率评估工作,提高整体预测预报水平。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省级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单位具备3天精细化预报、7天潜势预报能力。“2+26”城市开展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编制和源解析工作。
19.加快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环境保护部指导各地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统一预警分级标准、不同级别减排比例要求,实施区域应急联动,提前启动应急预案。8月底前,“2+26”城市完成新预案修订工作,夯实各级别应急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企业、工地和单位生产工序,并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确保措施可统计、可监测、可核查。环境保护部组织专家团队,对“2+26”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效性、可操作性和减排措施进行量化评估。
三、保障措施
(一)分解落实任务。以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省(市)政府为责任主体,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协调推进,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任务要求。环境保护部每季度调度各地区和相关单位工作任务落实情况,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上报国务院,采暖季每月调度。
(二)完善经济政策。加大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力度,优化使用方式,向任务量较大的省份和城市倾斜。相关地方各级政府全面加大本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燃煤锅炉替代、散煤治理、高排放车淘汰、工业污染治理等领域。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研究对化工及汽车、集装箱、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VOCs排放征收排污费。
出台有利于清洁取暖的经济政策机制。出台一揽子经济激励政策,支持“2+26”城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将民生供暖电能替代、燃气替代项目列入中央基建投资计划,优先支持清洁能源替代项目使用中央基建投资,给予替代项目部分设备投资支持。将电供暖电量统一打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向低谷时段发电企业直接招标。居民“煤改气”气价按居民用气定价。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鼓励其加大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产业升级、冬季清洁取暖和大气污染治理等领域的信贷投放,加大对节能环保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
(三)加大气源、电源保障力度。加大天然气保供力度,中石油于10月底前确保完成陕京四线建设,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确保给予区域内城市提供持续稳定气源保障。相关地方各级政府应积极主动开拓气源,支持管道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等多种方式、多种主体供应。完善应急调峰设施建设,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加快推进地下储气库、沿海LNG应急调峰站等设施建设,城市燃气必须具备一定的储气能力。
国家电网公司与相关城市统筹“煤改电”工程的规划和实施,制定工作方案,相关地方省级、市级政府对配套电网工程给予补贴,承担配套输变电工程的征地拆迁前期工作和费用,统筹协调“煤改气”“煤改电”用地指标。电网公司按照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要求,严格落实电力供应。
(四)建立舆论引导工作协调机制。增强大气环境管理决策的科技支撑,加大科研经费支持力度,加快国家大气污染健康综合监测网络建设与研究,充分利用研究成果及时准确为群众解疑释惑。统筹安排重污染天气信息发布内容、时机和形式,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定期开展舆情分析研判,及时发布权威声音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由环境保护部会同气象局建立会商机制,统一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五)严格考核问责。环境保护部对“2+26”城市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实施按月排名,按季度考核,北京、天津、廊坊、保定市以区县为单位参与排名,考核和排名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康乐县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第5篇
一、解读提纲
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2017实施计划》(以下简称)编制背景、目的、依据、过程,以及主要内容。
二、解读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解读方式
将解读材料在环境保护厅官方网站上公开。
(二)解读时间及安排
在印发的同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官方网站(http://)上公开。
三、解读材料主要内容
(一)编制背景
2017年是《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实施第一阶段考核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关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确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工作计划的要求,环境保护厅组织编制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2017实施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二)编制目的
深入推进《大气十条》、《广西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三 五”规划》的落实,进一步改善我区环境空气质量,确保国家下达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编制依据
《实施计划》的编制以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广西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桂政办发〔2016〕125 号)为主要依据,以《广西“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桂环规范〔201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9号)等的工作要求,作为具体内容设置的重要依据。
(四)编制过程
《实施计划》于2017年2月下旬启动,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大气处与自治区环科院大气环境研究中心组成《实施计划》编制工作组,于2017年3月上旬编制完成《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2017实施计划》(征求意见稿)。2017年3月15日,环境保护厅在办公内网征求征求14个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23个部门意见。根据各市及各部门反馈的意见,对《实施计划》进行修改完善。5月12日《实施计划》通过环境保护厅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5月31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
(五)主要内容解读
《实施计划》主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方面。1.《实施计划》第一节,提出我区2017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包括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和优良天数比例目标。
2.《实施计划》第二节,提出2017年重点抓好推进工业大气污染物治理和稳定达标排放、淘汰燃煤小锅炉、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机动车环境管理、城市建筑施工和道路扬尘整治、优化能源消费结构、生活领域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等方面的工作。
3.《实施计划》第三节,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强化监管督查和加强信息公开四个方面提出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