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医疗保险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问题:设计一曲柄摇杆机构ABCD。已知摇杆CD的长度 290 mm,摇杆两极限位置间的夹角 ,行程速比系数 K = 1.25,连杆BC的长度 260 mm。试求曲柄的长度AB和机架AD的长度。
问题分析:设计四杆机构,实际上要确定两个固定铰链A,D的相对位置,以及AB,BC,CD的长度。这里共有5个设计要素。这里先进行简单的分析。
(A)固定铰链D的位置。随便取一个作为初始位置。已知。 (B)固定铰链A的位置。待定。 (C)AB的长度。待定。
(D)BC的长度。已知,为260mm. (E)CD的长度。已知,为290mm. 这里的关键是要求出铰链A的位置,一旦确定后,根据AC的一个位置,就可以计算AB的长度。
确定铰链A的位置。由于A在几何上就是一个点,要确定一个点的位置,在作图中基本上都是通过两根线相交而得来的。这就是说,先根据某些已知条件得到A所在的一个曲线,再根据另外的已知条件得到A所在的另外一条曲线,二者相交得到A点的位置。
显然,这里根据形成速比系数就可以得到A点所在的一个圆,而另外A点所在的一条曲线,我们随着分析的深入,在解题过程中确定。
(1)计算极位夹角
首先,计算极位夹角。根据形成速比系数的定义,可以得到
因此,极位夹角是20度。 (2)作出摇杆的两个位置
然后,根据题意随便取一个点做出固定铰链A,然后随便做一个290mm的长度C1D作为摇杆的第一个位置,顺时针转动32度得到另外一个位置C2D。
(3)根据极位夹角确定转动副A所在的圆
下面根据据极位夹角确定A点所在的圆。 连接C1C2. 过C1作一条直线垂直于C1C2;过C2作一条直线,与C2C1的夹角是90-20=70度;上述两条直线相交于一点,该点命名为E点。
然后以C2E为直径,以其中点为圆心,作一个圆,该圆就是铰链A所在的圆。但是铰链A在该圆的哪个地方呢?这是未知的,需要进一步利用其它条件确定。
(4)计算转动副A所在的曲线的关键数据
假设铰链A在圆上的位置已经确定,则连接AC1,AC2,这应该就是在两个极限位置时机构的状态。设曲柄的长度是a,而连杆的长度是b(实际上就是260mm),则有
这就是说,A点到C1,C2点的距离和是520mm.
所以,现在的问题其实是,如何做出到C1,C2的距离和为520mm的A点所在的曲线呢?
把这个问题抽象一下,如何找到一个点,使得该点到两个定点的距离是常数?
实际上,按照高中解析几何,该曲线是一个椭圆。而这两个定点就是椭圆的两个焦点。所以,现在的问题就是,如何把该椭圆绘制出来。
要绘制椭圆,需要知道半长轴和半短轴的长度。下面简单的计算一下。
首先从图中量取C1C2的距离为160mm,在椭圆的定义里面,这是两个焦点的距离,即
而由已知条件,A点到这两个焦点的距离和为2*260mm,所以椭圆的半长轴为260mm 即
根据半长轴,半短轴与焦点距离的关系,有
即半短轴的长度为
这样,椭圆的基本参数完全确定。 (5)绘制椭圆,得到铰链A出现的两个位置
以C1C2的中点O为原点,做出OF1=OF2=260mm,再做出OG=247mm,并使得OG垂直于F1F2.
然后以这几个点作为关键点,作出椭圆。该椭圆与上面圆的交点为A1,A2.
擦去中间的辅助线,得到铰链A所在的两个位置。显然,该机构的设计会有两种方案。
(5)绘制位置1处的机构运动简图
下面先绘制位置1出的机构运动简图。
首先连接AC1,AC2,并量取其长度。这里AC2=327mm.由于
故而曲柄的长度就是67mm。以A1为圆心,以67mm为半径作圆,与AC2的交点为B1点.在B1处绘制一个圆圈,在C2处也绘制一个圆圈,以代表转动副。
去掉辅助线,并量取A1D的长度,以及A1D与水平线的夹角如下图,则此处的机构运动简图完全确定。
(6)绘制位置2处的机构运动简图
对于位置2,按照上述方法同样可以确定基本尺寸,不再赘述。
年医疗保险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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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成都生育保险交多少钱?
成都生育保险缴纳标准:
1、缴费基数:月工资收入在上一年市平工资6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实际工资收入;(缴费基数下限:3067元;缴费基数上限:15333元;)
2、单位缴纳比例0.6% ,个人缴纳比例 0.0%;
生育保险个人是不用缴费的,全部费用由单位缴纳。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无法缴纳生育保险。
女职工报销生育保险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两部分待遇:
生育津贴是按照所在用人单位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个月除以365天后,按不同情形分别计算生育津贴:
1、妊娠满7个月生产的乘以98日;
2、妊娠满4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42日;
3、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乘以15日;
4、难产增加15日;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日。
生育医疗费包括女参保人员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等费用。
女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结算:
1、妊娠满7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3000元;
2、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2000元;
3、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1000元;
4、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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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400元。 生育保险报销所需资料:
用人单位凭打印且加盖公章的《成都市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审批表》及以及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加盖医疗机构收费专用章)、出院证明(加盖病情证明专用章)、婴儿出生证或其它医学证明、生育服务证、住院医疗费用清单(仅限有并发症、合并症的提供)等原件和复印件,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拨付。
注意:异地住院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同时发生并发症、合并症住院医疗费用的还应提供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加盖公章的《成都市异地生育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表》,劳动合同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工资银行流水转账记录或工资发放财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垫付生育医疗待遇的财务记账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情况说明等资料,
男性生育保险报销:
根据成都市政策规定,夫妻双方均参加了生育保险,女方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女方享受,男方不再享受任何待遇。通过男方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的人员,其配偶按规定不间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女方享受配偶生育保险的条件:
1、女方属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非城镇人口、城镇无业人员或已参加生育保险但缴费不满12个月的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
2、女方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生育保险待遇应在小孩出生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由用人单位带上相关资料至参保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领(报销时处于参保缴费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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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按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按50%给予一次性生育补贴。 男职工生育补贴标准如下:
1、妊娠满7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1500元;
2、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1000元;
3、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500元;
4、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150元;
年医疗保险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失业保险个人交多少
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劳动的,用人单位是需要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其中失业保险就是社会保险一种,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同负担,满足领取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那么,失业保险个人交多少呢?下面,律伴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失业保险个人交多少
失业保险是五项社会保险之一,由单位跟员工共同缴纳。失业保险金缴纳比例分别是:单位按本单位当月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按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
缴费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单位职工人数确定缴费基数。
1999年,中国政府颁布《失业保险条例》,把失业保险制度建设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失业保险覆盖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的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满足三方面的条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保险待遇主要是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缴费年限确定,最长为24个月。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还可领取医疗补助金;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此外,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接受职业培训和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失业保险要交多少年
如果你要想领取失业金,失业保险至少要交一年才行,还需满足另外两项条件,一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二是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根据失业金领取期限的规定,失业保险参保人缴费每满1年,可领取2个月失业金,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其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的不同,划分为三个档次: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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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失业保险个人交多少相关内容,如果要领取失业保险的,必须要求劳动者已经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并且是非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失业的。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律伴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文章来源:律伴网 http://www.lvban365.net/
年医疗保险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在这一背景下, 宁波顺势而为, 于2008年3月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并于2012年3月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实施《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 成为国内首个医疗纠纷处置地方性法规②。
一、“宁波解法”的实践情况
(一) “宁波解法”的主要做法
“宁波解法”作为一项系统工程, 涉及方方面面, 就大体流程而言是:医疗纠纷发生后, 医患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 对于患方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 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院无权自行协商, 而应当委托医疗纠纷保险理赔中心 (以下简称理赔中心) 代为协商或参与人民调解、司法诉讼, 索赔10万元以上的须进行鉴定;同时, 医患双方也可直接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以下简称医调委) 申请调解, 或提起诉讼。其精髓就是对医疗纠纷非诉讼途径的拓展与创新, 即:在非诉讼途径中率先引入了人民调解机制, 同时在原有协商途径中, 对于患方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 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院应当委托理赔中心参与。
(二) “宁波解法”的成效
“宁波解法”的大力开展, 有效解决了医患矛盾, 切实促进了医患和谐, 是一次“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探索创新, 成效显著。
1. 医疗秩序得到较好维护
由于理赔中心、医调委、公安机关等的及时介入, 医疗纠纷及时医院内向医院外转移, 并得到妥善处置, 维护了医疗场所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就医环境, 基本做到三个转变: (1) 双方协商人员的转变, 赔偿金额超过1万元的, 与患方协商的人员由医院代表转变为理赔中心工作人员, 实现从“自行协商”到“代理协商”的转变; (2) 纠纷处置地点的转变, 由医疗机构内处置转移至院外处置, 即由理赔中心或医调委专用接待场所处置; (3) 接待方式的转变, 由单次、长时间、不平等的协商转变为多次、便捷、平等、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三个转变有效改善了原来医疗纠纷处置过程中医患双方“针尖对麦芒”的对立状态, 避免了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的破坏, 提高了沟通的有效性和协商的成功率。
2. 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2008年至2015年通过院外调处终结的共4796起医疗纠纷中, 共有656起院方起初报告无责任的医疗纠纷, 经过反复调查论证, 指出了院方存在的过错, 并及时给予了患方相应的赔偿。同时, 有598起患方提出不合理高额索赔要求的, 在调解员的耐心协商和调解下, 患方最后认同了医调委评估意见;有167起患者提出索赔几十万元的纠纷, 最后按照医院应当承担的责任大小, 以几千元调解结案, 扭转了原来发生医疗纠纷后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不良现象。
3. 医疗纠纷相关处理部门工作压力得到了减轻
“宁波解法”实施以来, 因医疗纠纷而向政府部门投诉的案件实现了零发生, 医疗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也大幅度减少。2008年至2015年, 需要公安机关介入的医疗纠纷案件分别为205、168、77、72、74、64、40、31件, 因“医闹”而被拘留的分别为41、38、26、17、34、28、21、18人次。同时, 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也明显减少, 分别为287、95、99、128、96、127、113、120件, 并且法院受理的部分案件也委托医调委调解, 节约了司法资源。
4. 医疗机构管理措施更加有力
一是理赔中心、医调委在调解后及时向医疗机构反馈发现的问题, 有针对地提出防范措施和工作意见, 提高医疗机构防止医疗纠纷发生的意识和能力。医疗纠纷防范意识和能力得到提高, 医疗机构预防责任加强, 卫生行政部门责任追究力度也加大。
5. 依法解决医疗纠纷的良好社会氛围逐渐形成
经过6年多实践, 医患双方对“宁波解法”的认可度和接受度明显提升, 医疗纠纷处置逐步走上了良性运行的轨道, 规范依法处置的良好氛围逐渐形成。2008年至2015年, 全市通过医疗技术鉴定解决医患纠纷的案例分别为104、122、150、151、171、218、270、215件, 由2008年的104起, 增加至2015年的215起, 增加了107%。
(三) “宁波解法”的核心经验
综上, “宁波解法”的核心经验有两条:一是有效将医患纠纷从医院内引转至医院外, 为实现医疗纠纷在医院外处理奠定基础;二是保险机构作为受托代理人理赔代为协商和解、医调委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社会调解, 并行不悖, 并且实现公正高效地处置, 实现热处理、和稀泥式的处置转向冷处理、依法客观处置。
二、“宁波解法”存在的不足及原因
从上面数据运行分析中可以看出, “宁波解法”在一路领跑的同时也存在不足。
(一) 关于保险理赔协商和解制度的缺陷
1. 理赔中心的定位存在问题
根据《条例》规定, 理赔中心是受托代理人, “受托代理理赔协商和解”是其功能定位。理赔中心是承保医疗责任险的保险公司的下设机构, 其既提供医疗责任保险, 又向医院提供法律服务, 与医院存在利害关系, 显然并非中立第三方。然而, 在实践中, 包括媒体宣传资料中, 均把理赔中心作为医调委一样的“中立第三方”予以看待, 并不妥当。
2. 保险理赔责任评估机制的科学性、合法性存在质疑
理赔中心建立的专家库形成了基本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化队伍。不过, 在实际进行医疗责任评估时, 却未能有效运行。这一问题突出表现为:一是由于理赔中心的纠纷处置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二是在组成医疗纠纷鉴定专家组, 对医疗纠纷案件进行医学评定时, 基本的做法是避开医患双方, 自行选取个别专家咨询定性。三是即便是现有的责任评估机制的运行及医学评定, 也鲜有请法学、医学与保险专家组成合议委员会进行合议, 进而形成依据专家的合议评定结论来定责、定损、定赔的法律文书的。
3. 医院在理赔协商中的地位与作用尴尬
理赔处理中, 理赔中心过于强势使得医院处理医疗纠纷的主体地位受到削弱, 变得被动消极。由于理赔中心的参与贯穿医疗纠纷处理始终, 在医院责任有无、轻重程度等关键性问题上几乎取代了医院的意见, 医院也往往以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由理赔中心代为协商和解为由, 一推了之, 不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 并不合适。
(二) 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不足
1. 人力资源配备存有不足
目前, 全市9个医调委共有人民调解员32名 (专职29名、兼职2名) , 其中医学专业人员21名, 法律专业人员11名。尽管专业配置比较合理, 但年龄结构过于老龄化, 主要以退休人员为主, 在拥有较好工作实践经验的同时, 也暴露出工作活力上的欠缺。
2. 经费保障存有不足
从根本上而言, 人力资源配备不足的深层次原因是经费保障问题。《条例》要求医调委的经费由财政保障, 但存在保障不充分的问题, 尤其是与理赔中心相比, 经费保障明显不充分。
3. 医调委调解功能不能充分适应现阶段的要求
从案件受理、调处不够规范, 缺少案件评估环节, 导致对医疗责任认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问题, 定性可能较为随意。因此, 在医疗纠纷定责、定损、定赔合法性上也会遭到医患双方的质疑。
(三) 关于理赔中心与医调委的关系定位问题
1. 保险理赔变成了人民调解实质上的前置程序, 显属不当
当前, 卫生主管部门执行《条例》过程中, 在对医院的综合目标管理中明确将医院“医疗纠纷处置未进理赔中心账务”视为违规处置, 这在实质上将患方与理赔中心的协商程序变成了人民调解的前置程序, 从根本上削弱了医调委的参与矛盾纠纷调解的地位与作用, 侵犯了患方的人民调解选择权, 显然违反了《人民调解法》之精神, 使得《条例》相关规定变样走调③。
2. 理赔中心、医调委的功能发挥不尽一致、配合性不强
在医疗纠纷从医院内向外转移出去这一关键点上, 理赔中心占据主导地位, 医调委着力点不够强, 不尽如人意, 以至于给人一种感觉, 似乎医疗纠纷外移主要是理赔中心在起重要, 医调委没有发挥多少作用。但事实本不应如此, 只要医调委配备足够的力量, 并确保其有到达医院现场介入的机会, 同样能够发挥医疗纠纷外移的作用。
3. 对于“宁波解法”的成绩存在“一个解法、两种读法”的不当倾向
“宁波解法”取得显著成绩, 是各方通力协作之结果, 也关涉各方利益与荣誉, 以至于在成绩认定中, 各方倾向于从自身角度出发来解读。不容否认, 以理赔中心及其牵头部门五大保险公司组建的“共保体”的视角看, 更多关注保险理赔的突出作用, 甚至在实际理赔中心有意无意之间模糊自己的身份, 以第三方的身份自居主导医疗纠纷的处置, 保险理赔员发挥调解员的作用;相反, 从医调委的立场看, 则更多强调医疗纠纷“宁波解法”的最大特色就是引入人民调解组织这一完全中立的组织来处理医患双方矛盾。
三、医疗纠纷“宁波解法”完善对策
(一) 在制度的顶层设计上, 理顺理赔中心、医调委关系
明确理赔中心的正确定位是前提, 我们认为理赔中心处于受托代理人的地位, 协商和解、参与人民调解以及诉讼, 而绝非公正、中立的第三方。依《人民调解法》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权威性, 两者之间的定位应当是人民调解主导下的保险理赔, 或者说保险理赔为基础、人民调解为主导。由人民调解主导, 能够有效避免、杜绝理赔中心的公正性、客观性总是受到质疑, 因为有了人民调解的外部监督, 并且提高了患方的博弈能力, 更能公正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 继续推进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体制的规范化建设
1. 设置具有弹性的鉴定标准
对于医疗纠纷的协调和解、人民调解处置纠纷, 不宜根据患者索赔金额设置强制鉴定标准, 应当根据案情重大程度, 及双方意愿、争议大小确立弹性的鉴定标准④, 所以建议宁波调高鉴定的金额标准的同时, 赋予一定原则性的选择, 可以允许启动专家咨询程序, 而不是必须强制性将医疗鉴定作为必须程序, 在纠纷情况合理的情况下赋予当事人以意思自治的选择权。
2. 建立专业的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
可以考虑吸纳《国务院草案》第42-45条的规定, 建立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专家库推选程序、鉴定专家条件、医疗损害鉴定的启动等程序。国家建立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制度。中华医学会负责指导各省建立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 组织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培训和考核, 维护和管理全国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各省级、地市级医学会负责辖区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的管理、维护和更新等工作。建议在草案的基础上, 建立全国的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 可以由医患双方协商, 在专家库随机抽取或者在某一地区随机抽取专家, 在网上传真、或者开电话、视频会议, 鉴定中针对医患双方的名称、名字应当进行隐藏, 保证鉴定专家的中立性、客观性。
(三) 强化医调委人财物配置保障, 切实实现“有作为才能有地位”
财政部门应进一步保障医调委日常经费和运作, 从人员配置和财务配置上为医调委提供保障, 切实实现让其有所作为。医调委应进一步健全日常工作制度, 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积极吸收有想法、勇于奉献的新鲜血液, 增强部门活力, 完善人员配置。在条件成熟时考虑设立医学、法律专家库, 以提供专业性的专家咨询评估意见, 提升其工作处理的专业性和可信性。
(四) 进一步完善保险理赔机制
1. 明确医院与理赔中心的关系
进一步明确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中的第三方赔付和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 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 站在较高的平台上去看责任的承担, 而不是仅仅停留在部门利益的获取上, 同时鼓励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开发多样化的医疗责任保险产品, 多险种综合经营, 平衡风险。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应当进一步遵循保本微利原则, 依据精算规则, 科学确定保险费率, 并根据医疗机构规模、不同临床专业的风险大小、以往年度医疗纠纷赔付情况, 与医疗机构共同协商浮动费率⑤。
2. 完善保险理赔中的责任评估机制
(1) 医调委要配备或聘请相应的临床医学、药学、卫生法学和保险的专业人员、资深退休法官参与日常调解工作, 并与理赔中心共享医学专家库和法学专家库, 形成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化的评估队伍。案件评估小组必须以医患双方采取随机抽签方式, 组成医疗纠纷鉴定专家组, 对医疗纠纷案件进行医学评定, 以保证案件评估意见的客观性、公正性。 (2)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理赔工作要实现无缝对接, 改变以前仅由理赔中心独立支撑的局面。医调委应与医疗纠纷解决密切相关的司法、卫生等多部门组成了一个整体, 部门联动, 分类处置, 以达到处置更为有力、有效。
摘要:近年来, 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患矛盾日愈尖锐, 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2008年, 宁波市在全国率先创新制度顶层设计, 引入保险理赔、人民调解两大核心机制来处置医疗纠纷, 因成效显著被誉为“宁波解法”。但同时也不可忽视宁波解法存在保险理赔的定位不清晰、医疗鉴定的效率、公正性存在的不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资源配置的不足等弊端。针对以上问题, 同时结合《国务院医疗草案》进而提出理顺理赔中心、医调委关系, 继续推进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体制的规范化建设等机制进行完善, 以期该制度能更好的运行实施。
关键词:宁波解法,医患纠纷,第三方解决机制,完善建言
参考文献
[2] 叶海艳.关于医疗纠纷处置的调查与思考[J].法制与经济, 2009.
[3] 黎志敏, 徐翻翻, 章拌, 肖则兰, 王萍.解决医疗纠纷第三方处理模式的探索与创新以国内外医疗纠纷解决的不同模式为视角[J].医学与哲学, 2013.10.
[4] 李华, 王振维.医疗纠纷处理中第三方调解机构的探析[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 2011, 2, 27 (2) .
[5] 章成斌, 陆赋生.医疗纠纷宁波解法的利弊浅析[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11 (4) .
年医疗保险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作为一个消费者, 面对市面上那么多保险公司, 如果不仔细挑选, 随随便便就买了一份重疾险, 那么非常有可能购买了并不适合自己的产品。所以三家的产品进行分析, 见表1-1
二、三款重疾险的高发轻症对比
虽然国家对前25种重疾进行了统一规范, 但对轻症是没有统一规范的, 不同公司对轻症也存在一些差异, 比如:轻症种类:轻症的病种数量不同;疾病定义:疾病定义上也有一些差异;理赔要求:有的病种存在隐形分组, 比如赔付了1种疾病, 其他同类的治疗手段就不赔了。所以整理了目前较为高发的轻症疾病, 其中有部分轻症是按照中症比例赔付的, 在这里一并列出, 具体汇总如下:除了华夏常青树和太平福禄康瑞没有微创冠状动脉搭桥, 其他对于高发轻症保障都比较全面。并不是都有的最好, 以中国太平的福禄康瑞为例, 虽然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和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非开胸手术) 都包含, 但条款约定仅赔付其中一项。个人觉得不典型心肌梗塞一定要有, 而冠状动脉介入术、微创冠状动脉搭桥只要两个里面有一个就可以。
三、二十五种法定重疾对比
目前国内重疾险前25种疾病定义是相同的, 不仅疾病定义相同, 连合同条款书写方式都相同。但是下面这7种会在理赔时间上存在限制, 所以把这七种进行了统一的对比, 七种重疾分别为“双目失明”、“双目失聪”、“语言能力丧失”、“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严重帕金森病”、“严重哮喘”, 通过对比理赔时间可得到:“双目失明”、“双耳失聪”重疾理赔时间无差异, 都是三周岁前理赔。“语言能力丧失”重疾, 华夏和太平都是三周岁前理赔, 太平洋对此无差异。“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严重帕金森病”重疾在三家保险公司中无差异。“严重哮喘”重疾, 华夏和太平都是二十五周岁前理赔, 太平洋对此无差异。所以华夏和太平的重疾险这七种的理赔时间上相同, 太平洋略有不同, 这样相对来说会比其他两款产品对消费者有利。
四、结语
(一) 华夏常青树多倍版
常青树多倍版集100种重大疾病、20种中症疾病、35种请种疾病、身故、全残、疾病终末期、自带被保险人轻症/中症/重大疾病豁免保费、可另外附加投保人保费豁免等保险责任于一体。轻症有30%基本保额3次, 中症有50%基本保额2次, 重疾有至少100%基本保额6次, 合计最高可赔付7.9倍基本保额。并且华夏常青树多倍版将保障的100种重大疾病分为A组、B组、C组、D组、E组、F组共六组, 每组疾病可赔一次, 其中6种高发重疾分散于A组、B组、D组、E组四组当中, 这样的分组较合理, 对消费者实现多次理赔比较有利。另外在六组分组中, 恶性肿瘤单独为一组 (A组) , 将恶性肿瘤单独列为一组的做法在多次赔付的重疾险中并不多见, 毕竟恶性肿瘤肿瘤的理赔概率非常之高。并且间隔期即两次重大疾病确诊时间至少需要间隔180天, 因此间隔期越短对被保险人越有利。等待期内发生轻症或中症疾病, 保险公司虽然不承担责任, 但合同继续有效, 不影响保单的状态。产品不足:常青树多倍版的最长交费期间仅为20年, 交费期间越长年交保费越小, 就能有更多家庭能买得起足额保障。
(二) 太平洋金诺人生2018
这款产品优势并不明显, 100种重疾赔1次, 50种轻症赔3次。价格并不便宜。投保年龄突破限制, 最高65岁可投保。我们都知道老人家买保险比较困难, 特别是健康险, 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市场上的健康险大多的最高投保年龄是在55岁上下, 太平洋金诺人生2018让更多人可享受保障。150种疾病保障, 覆盖给力, 病种设置诚意足, 提高了赔付概率。疾病保障涉及100种重大疾病和50种轻症保障, 保监会规定的25种高发重疾必须在列, 其他是保险公司自主补充。高发10种轻症保障全在保障范围, 50种轻症不分组, 无间隔期, 最多可赔付三次。豁免范围广, 支持双豁免, 更彰显保险的人性化。年金转换功能和保单贷款功能让资金更灵活。年金转换功能可在年老时将保单的现金价值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 补充养老。客户在急需资金周转时也可按现金价值的80%向保险公司贷款, 解决不时之需。但产品不足之处在于最长交费期间只有20年;等待期180天。
(三) 太平福禄康瑞2018
除了比老版增加一次轻症赔付外, 主要是对其中4种轻症以及11种重疾定义做了优化。比如:极早期恶性肿瘤里, 取消了艾滋病诱发疾病的限制;植物人状态由12个月改为1个月等。单从产品本身来看, 这款产品的表现还是不错的, 100种重疾+50种轻症, 轻症额外5次赔付, 保障算是比较足够的。福禄康瑞比其他两家公司的产品, 保费低了20%-30%左右, 不过福禄康瑞在高发的11种轻症中, 有三种轻症 (轻度脑中风、不典型心肌梗塞、慢性肾功能衰竭) 疾病定义要比其他两款产品稍显苛刻。和其他重疾险一样, 轻症也存在隐形分组的情况, 就是部分轻症赔付完其中一种, 另外几种轻症保障也不再赔付, 比如:我们对“脑动脉瘤夹闭手术或栓塞手术”和“微创颅脑手术”、“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植入大脑内分流器”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 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 对其他三项特定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摘要:重大疾病险, 是指由保险公司经办的以特定重大疾病, 如恶性肿瘤、心肌梗死、脑溢血等为保险对象, 当被保人患有上述疾病时, 由保险公司对所花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偿的商业保险行为。现如今市场上许多重疾险, 对于消费者来说, 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重疾险, 成为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本文主要针对最近新上市的重疾险产品进行对比分析, 选取三家保险公司的重疾险, 分别为华夏人寿保险公司的常青树 (多倍版) 重大疾病保险、太平洋保险公司的金诺2018重大疾病保险、太平人寿保险公司的福禄康瑞2018重大疾病保险。
关键词:重疾险,高发轻症,保险产品
参考文献
[1] 吴辉.含轻症保障的重疾险怎么挑[J].理财, 2017 (11) .
[2] 冯鹏程.重疾险产品的现状及展望[J].中国医疗保险, 2014 (9) .
年医疗保险工作总结范文第6篇
新法取代了英国1906 年旧法关于“被保险人告知其所知的一切重要情况”的义务, 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所有重要情况告知保险人, 如果被保险人不能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所有重要情况告知保险人, 那么被保险人应当告知保险人充足的信息使保险人能判断为确定风险还需要询问什么信息。而针对“重要情况”的判断标准, 不再是旧法的“影响谨慎的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的决定或决定是否承保该项风险的每一情况”而是采取主观客观相结合的“双重标准”, [1]一个谨慎的保险人在决定是否接受承保, 或以何种条件接受承保时会有影响的情况 ( 不需要对一个谨慎的保险人有决定性影响) , [2]而且是对本案保险人有实际影响的情况。
新法增加规定, 被保险人除了应当告知保险人重要情况外, 还应当进行“合理查询”, 合理地提供精准的而不是杂乱无章的信息, 而且正确提供使得保险人获得重要情况的完整信息, 或提供足够的信息以能判断为确定风险还需要询问什么信息, 另一方面, 保险人也应为判断风险而主动地、清楚地向被保险人询问所需的信息。
相比之下, 旧法对被保险人的要求过于苛刻, 被保险人不可能做到事无巨细地一一陈述, 一旦发生纠纷, 只能抓住是否为“重要情况”这一点做文章, 而“重要情况”的判断规定的不够具体, 而且无形中片面的倾向于保险人的利益, 而对于保险人主动询问的这方面, 相较而言, 新法更注重“合理”二字, 而且涵盖的内容很缜密, 表面上看似减轻了被保险人的义务, 不再是“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告知其所知的一切重要情况”, 而是知道和应当知道, 但“被保险人应当告知保险人充足的信息使保险人能判断为确定风险还需要询问什么信息”, 发生了纠纷, 大部门矛头还是指向了被保险人, 而且新法还增加了被保险人“合理查询”的义务, 而“合理查询”的信息一般都不是掌握在被保险人手中, 所以, 我认为, 新法将被保险人原来“古板苛刻”的义务升级到了“合理灵活”的层面。
二、我国海商法与新法的比较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大体主旨跟新法一致, 就是该告知的告知, 该问的问, 可是, 这该不该, 才是最无法估量的标准。我国《海商法》没有将“应该”这个词考虑全面, 让人感觉可以钻空子, 完全谈不上博弈, 因为博跟弈也是需要些许信任的。未考虑到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信息不对称。而英国1906 年旧法与2015 年新法中“保险人”一词前均带有前缀“谨慎”二字, 将“保险人”的绩效配置压缩的相对公平。而对于我国《海商法》中保险人、被保险人的义务规定, 没有对由于保险人在从业资格与经验上的悬殊造成彼此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纠纷的考虑, 经验老道的保险人势必比经验尚浅的新人如鱼得水。倘若被保险人恶意隐瞒, 那么由于不对称的信息的撞击, 维权利益的天平会更加严重的倾斜, 谁来为这岌岌可危的失衡买单? 答案大概只有在法官的自由裁量中找寻。
相较我国《海商法》关于告知义务的规定, 新法则显得更有灵性, 更主张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互动”。而“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所有重要情况告知保险人”, 又回到了该不该的问题, 被保险人到底应该不应该知道重要情况呢, 考量标准再科学也测不准当事人微妙的主观意志, 但是新法又要求被保险人应当告知保险人充足的信息使保险人能判断为确定风险还需要询问什么信息, 我认为是相当精彩的条文博弈, 被保险人不告知, 那么保险人没有询问到位的问题就有了出口, 是被保险人的搪塞消极的原因。当保险人以为胜诉时, 被保险人则主张“保险人没有为判断风险而主动地、清楚地向被保险人询问所需的信息”, 你没有主动你不是“谨慎”的保险人, 我何尝要坦诚。总之, 烽烟四起。有人会说, 那新法的规定也还是存在着不确定因素, 遇到纠纷, 是信息量占优势被保险人没有告知或存心不告知, 还是保险人疏忽没有主动询问, 这还是没有得到解决, 会有漏洞。但是, 新法走的是“合理”、“谨慎”路线, 为的就是凸显双方的主动性。
三、对我国海商法的借鉴意义
我国《海商法》对被保险人告知义务及重要情况的规定, 一言以蔽之, 没有考虑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信息掌握的不对称性, 有些学者甚至有着明显的错误倾向, 对重要情况判断的标准因案因人而异, 依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 在海上保险合同纠纷审判实务中,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大, 法院站在社会的高度, 更容易倾向对处在相对强势地位的保险人权利的限制。这代表的不是法律的不公平, 而是法律规范的局限性。而英国新法的规定, 在重要情况的双重标准上, 在被保险人、保险人双方义务的条文博弈上, 在保险信息不对称却能碰撞出相对稳定的天平倾斜度上, 都能被我国甚至其他国家的保险业发展上, 起到借鉴作用。
摘要:2015年2月, 英国2015年《保险法》在英国议会获得通过, 并将于2016年8月生效。本文基于笔者对英国2015年保险法被保险人“告知义务中重要情况”的修改之处进行详细解读, 进而针对我国海商法中的有关规定, 提出自己的意见。
关键词:英国保险法,海商法,告知义务,重要情况
参考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