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改革(精选6篇)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改革 第1篇
加快交通运输执法改革
构建综合执法长效机制
**县交通运输局
**
2019年1月8日
近年来,我局持之以恒抓好交通运输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监督检查,从严落实依法行政工作,深化交通运输改革工作精神,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交通综合执法的有效途径,努力提升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水平,为全县经济社会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交通运输环境。
一、执法机构基本情况
多年来,我局共有执法机构两个,即:**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县路政管理大队。基本情况如下:
**县公路运输管理所:1984年10月23日,《**县人民政府通知》(高政发〔1984〕162号)将“**县机关车辆办公室”更改为“**县公路运输管理站”。2008年4月27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交通局等单位机构编制的通知》(高机编办发〔2008〕63号),将**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核定为科级建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核定人员编制13名。2013年9月5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增加编制的通知》(高机编办发〔2013〕41号),将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从13名调整为16名。现有正式在册人员13人,其中:事业管理人员4人(含副所长1名),工勤技能人员9人(技师2人,高级工5人,中级工2人),均已取得省政府、交通运输部执法证件。
**县路政管理大队:1990年8月2日,县委、县政府下发《关于成立**县路政管理办公室的通知》(高党发〔1990〕44号),成立**县路政管理办公室,挂靠县交通局,不增加编制,主任由局长兼任,主要职责是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安全畅通。2012年12月24日,根据**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县路政管理大队的通知》(高机编委〔2012〕40号)要求,撤销**县路政管理办公室,成立**县路政管理大队,为科级建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4名,设队长1名,副队长1名,隶属**县交通运输局管理,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2013年6月8日,根据**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招商局等单位调整编制的通知》(高机编办〔2013〕17号)文件,**县路政管理大队事业编由4名调整为8名。现有正式在册人员7人,全部为事业管理人员(含队长、副队长各1名),均已取得执法资格证。
二、执法经费保障情况
县路政管理大队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及工作经费全部由县财政足额保障。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2015年元月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下划道路运输(水运)管理系统经费的通知》(甘财建〔2015〕2号),下划道路运输管理系统经费后,省财政厅拨付我县财政局运管所经费共98万元(含职工工资及所有办公经费和退休人员工资),2019年单位预计支出人员经费139万元,办公经费及其他支出20万元,经费缺额61万元,无经费来源。
三、工作职责及履职情况
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负责全县道路运输管理、行政执法相关工作,负责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现期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于2014年10月1日由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发放了《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甘执法证字第0170046号)。具许可行政许可权利事项6项,行政处罚权利事项13项,行政强制权利事项1项。
县路政管理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公路巡查,依法检查和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及其他违法行为。现期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于2014年11月1日由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发放了《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甘执法证字第G07050063号)。具有行政许可权利事项3项、行政处罚权利事项21项、行政强制权利事项3项。
目前我局共直接管养县乡公路15条324.244公里,普通道路货物运输车辆1455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2个,客运班线车辆93辆,旅游车辆8辆,出租车公司1个,出租车147辆,公交公司1个,城市公交车32辆,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114户,其中:一、二类11户,二类以下103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3所,教练车125辆,道路运输站场3个。
为进一步优化管理结构,提升交通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交通运输全面发展,我局执法机构认真履行各项职责,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一)优化行政审批,提供快捷便民服务。为严格落实县政府“一窗办一网办简化办马上办”的部署要求,实现群众和企业办事“最多跑一次”目标,我局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开设交通运输服务窗口,进驻行政执法人员3人,进驻各类审批事项16项,便民服务事项2项,其他窗口服务事项3项。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相关要求和《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条例,对受理事项、办结时间、相关必需材料、文本及投诉电话在**县政务服务网进行公布,行政审批效率大幅提升,群众满意度持续提高,服务窗口被县政务服务中心评为“优秀服务窗口”。2018年,我局共办理各类行政许可审批案件146起,其中:运管所办理135起,路政大队办理11起,办理道路运输证件年审1300余件,换发证件100余件,完成驾驶员继续教育指导、审核700余人次,诚信考核1800余人次,所有业务都做到了当场受理当场办结。
(二)坚持依法巡查检查,确保交通运输畅通有序。一是坚持依法治路,确保公路安全畅通。严格按照公路“五四”巡查制度例行公路巡查,根据不同季节、不同情况、不同路段进行反复巡查,消除安全隐患。严查各类挖掘、占用公路、埋设管线,设置道口等损坏路产或侵犯路权的违法行为。2018年,共对管养的15条县乡公路巡查358次、约22500公里,在巡查中现场制止侵占公路违法行为211次,向行政相对人发放《公路违法行为责令整改通知书》34份,清除“三堆”及垃圾197处142立方米,现场制止纠正违章建筑1起,清理非公路标志牌40块,排查安全隐患33起,有效维护了路产路权,保障了公路安全畅通。二是开展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整治,优化市场秩序。采取不定期、不间断市场巡查,重点查处不按规定班次线路运行、站外揽客、不打表收费、乱停乱靠、倒客、甩客、“非法营运”等违规行为和各类维修质量低劣、使用假冒伪劣配件、虚列维修作业项目、随意提高工时单价、只收费不维护、以回扣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无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占道修车或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以及驾培行业不打卡”教学、培训过程中教练员不在岗、不按教学大纲施教行为,全力以赴做好春运工作,实现了零安全行车事故的“平安春运”工作目标。共查处不打表收费、乱停乱靠、倒客、甩客等违规行为2起,各类违章行为150余起,一般程序案件46起,教育警告100余起,受理各类投诉案件50余起,其中查处“黑”出租车8辆,查处非法运油车辆4辆,清理整顿规范洗车业户5户,行政处罚案件结案率和投诉案件结案率均达到了100%。
(三)推动联合治超,维护路产路权。我局不断健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联合交警定期开展专项治超治限行动,对重点路段不定时、不定点进行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超载超限车辆就地进行处理或劝返。同时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广泛收集案件线索,增加巡查批次,对拒不返回和卸载的超载超限车辆,及冲卡、堵塞交通、有意躲避稽查的超限超载车辆加大惩处力度,进一步净化运输环境。今年,联合交警部门开展治理货车超限超载联合执法专项行动4次60天,共出动执法车辆140车次,执法人员420人次,检查运输车辆520多辆,查处超限超载车辆128辆。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和公路巡查中的临时检查,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县内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明显减少,公路桥梁损坏程度明显降低,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我局交通运输执法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执法装备不足。建议为基层交通执法队伍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如执法车辆、检测设备、取证设备等,形成稳定规范的执法装备配备体系。二是联合执法机制不健全。建议从上而下建立健全积极有效的联合检查机制和联动共享机制,切实把交警、运政、路政执法队伍联合起来,组建信息共享平台,成立专门的治超执法机构,加强领导,明确职责,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
五、综合执法改革初步打算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和《甘肃省机构改革方案》部署要求,深入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大整合力度,实行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构建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
一是大力推进科学执法。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最大限度减少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精简行政检查事项,突出执法检查重点,合理安排检查频次,减少重复检查、无效检查,增强执法检查实效。
二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通过机构改革,将本系统内的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执法机构和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组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清理规范临时人员和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主动适应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需要,定期开展执法队伍岗位练兵,组织开展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
三是规范执法监管行为。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要求,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的监管执法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执法程序,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断提交通运输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执法公信力,努力塑造亲民、护民、爱民的执法形象。
四是持续强化作风建设。以建设人民满意交通为出发点,以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为目标,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全面依法行政,继续转变职能、改进方式、优化作风,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监管有力、服务优质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立一支政治坚定、素质过硬、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廉洁高效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为开启交通强国建设新征程提供强有力保障。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改革 第2篇
依法行政与交通行政管理改革
如何治理国家,是人们长期探索的一个重大命题。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迄今为止,法治是治理国家的最好模式。“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当今世界发达国家,无不奉法治为治国之道。党的十五大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民主法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写入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予以保障。
一、依法行政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一)依法行政的涵义
什么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涵:一是依法行政的主体必须是公共职能的承担者。公共职能承担者主要是行政机关,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在履行依法行政职能中,又称为依职权行政主体,与之相对应的还有依授权行政主体。依授权行政主体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机关,包括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二是依法行政所说的“法”是广义的法。现代社会依法行政的“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但一般情形下,宪法不是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法律是行政机关行政的主要依据,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也是行政机关行政的依据。三是依法行政所指的行政是公共行政。在现代社会,依法“行政”所包括的范围涵盖了行政机关的全部行政管理活动。四是依法行政的目的是防止行政权的专横和滥用,保障公民权利。“为政遵循法律,不以私意兴作”是依法行政的精 髓。
(二)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指体现行政法治的内在精神和理念,贯穿行政过程之中,要求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在行使职权,进行行政活动时必须坚持和遵守的准则,是依法行政和法治国家品格之所在。
1、职权法定原则
职权法定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创设、存在依据和活动范围等都必须有法律的规定,没有法律的依据,不得设立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不得行使法律未授予的权力。职权法定原则包含了主体的法定性、权力的有限性、授权的明确性的要求。职权法定原则还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通过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通过单行法律的授予获得权力,而且这些权力必须是具体而明确的。
2、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凡涉及公民、组织重大权益的事项,尤其是限制或剥夺公民、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事项,只能由代议机关制定法律作出规定,或者只能由法律明确授权的特定规范作出规定。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对特定的具体管理活动,行政机关只有在由代议机关的法律作出规定,或者法律授权的规范作出规定的情形下才能从事;对特定事项的设定权为代议机关所享有,除非明确授权,行政机关不得对该事项作出规定。这是对职权法定原则的延伸和扩展,目的在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法律优先原则
广义的法律优先是指行政活动必须受法律的约束,不得与法律违背和冲突,而狭义的法律优先主要是指法律规范的效力层阶上,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高于其他任何法律规范。任何下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上位阶的法律规范相抵触;任何政策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4、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程序正当是行政公正的重要保证。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基本要求:一是任何人不得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任何人在行使权力可能给他人造成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相对方的意见。
5、行政公开原则
行政公开原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活动及其掌握的信息资料的知情权,除法律作出例外规定外,行政机关应通过有效方式向公众和当事人公开。行政公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议事活动及其过程必须公开;行政机关制定或决定的文件、资料、信息情报必须公开。公开是一般原则,保密是法定的例外。
6、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基于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正当权益的考虑,当社会成员对行政过程中某些因素的不变性形成合理信赖,并且这种信赖值得保护时,行政主体不得变动上述因素,或在变动上述因素后必须合理补偿社会成员的信赖损失。”信赖保护原则构成了诚实信用原则的一部分,其核心在于要求行政机关在从事管理活动时,必须讲求诚实和信用,不得朝令夕改。
7、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可能对公民权益造成损害时必须进行利益权衡,使行政行为与行政目的合乎适当的比例。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所选择的行为方式和手段必须与法律所要实现的目的一致、成比例,保证实现更大的社会效益。
8、责任行政原则
责任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遭受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充分有效的救济。责任是法律的生命。现代法治要求,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不仅要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而且对自己的行为尤其是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获得公平、有效的救济途径。
(三)依法行政实施的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
《纲要》指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合法行政——指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是与法律相抵触。合法行政是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依法行政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合法行政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才能存在;(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依据法律、遵守法律;(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任何违反上述三点规定的行政活动,非经事后法律认可,均属无效。
2、合理行政
《纲要》指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合理行政——是指行政决定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合理行政是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而产生的,包括三项内容:(1)正当性。行使职权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的动机,客观上符合正当的目的;(2)平衡性。选择行政行为必须注意权利与义务、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平衡;(3)符合情理和常理。情理,是指事实的发生所导致的结果只要是在从事所争议的领域的一般人均能接受的情况;常理,是指一般人而不是仅圈内人都明白的常识性道理。
3、程序正当
《纲要》指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程序正当——是指行政行为必须具备公正的行政行为,以推行公正而妥当的行政活动。行政程序,是由行政行为的方式和步骤,按一定时限和顺序构成的行政过程。现代行政日趋民主化、公正化,要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即遵循一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程序正当要求建立一系列基本制度:听证制度、政务公开制度、辩论制度、回避制度、职能分离制度、议决制度、调查制度、告知权利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公示公告制度、表明身份制度、时效制度、简易程序制度、顺序制度、复审制度等等。
4、高效便民
《纲要》指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政府依法行政,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权益,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为社会公众提供良好的方便快捷的服务。依法行政绝对不是给社会公众制造麻烦,增加负担。《行政许可法》对高效便民有诸多规定,比如:(1)行政许可需多个内设机构办理的,应确定一个机构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许可决定;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实施的申请,政府可确定一个部门受理,分别征求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2)行政许可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免费提供;申请书可以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报、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当场更正等。(3)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场受理,能够当场决定的应当场决定,不得拖延。(4)对不能当场决定的,应当严格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行使行政权力,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建设法制政府,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坚持以认为本,提供更多更好的优质服务,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树立人民政府为人民的良好形象。
5、诚实守信
《纲要》指出,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消、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消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我们不能想象一个不守信信用的政府机关或者反复无常的公务人员能够公正合法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我们也不能设想朝令夕改的法律法规能够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公民利益。为此,必须在行政法治领域确立政府守信和公民对政府的信赖保护原则。失信于民造成损害必须赔偿,随意行政、反复无常的滥用权力更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6、权责统一
《纲要》指出,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业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权责统一,具体包括三层意思:(1)履行一定的职责,必须有一定的权力;(2)行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的,就要承担违法的责任;(3)具有权责的机关和个人,必须按照法定的权责实施行政行为,不作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依法行政的意义
1、坚持依法行政,有利于充分体现民主精神。我国人民主权的政治体制决定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民主政治与现代法治相辅相成,社会主义法治以人民民主为基础,其法治必须体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政精神,必须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依法行政要求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行政监督等等,都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的正当程序原则,最大可能地让公民广泛参与,使广大公民不仅是利益的分配者,同时也是利益分配的决策者。通过充分、平等的发言机会,行政决策者对行政相对人的各种主张和选择进行过滤,找出最适当的判断和最佳的决定方案,疏导和化解不满和矛盾,避免采取激烈的手段来压抑对抗倾向。
2、坚持依法行政,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政府职能必须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把企业的生产经营权和投资决策权交给企业,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中介组织,把群众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交给群众自己依法办理。行政机关只有依法行政,在行政立法中体现政府职能转变,在行政执法中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办事,才能改变政府包揽一切的做法,才能使权力与利益彻底脱钩,才能把该管的事情管住、管好。政府只有在依法行政的法制化程序的范围内活动,才能真正转变其职能,才能保障政府有效的引导和管理市场,才能避免多头执法、违法行政的现象。
3、坚持依法行政,有利于适应对外开放的客观要求。实行对外开放,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项基本国策。WTO规则的透明度原则也要求成员方政府在涉及对外贸易和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等都一律公开。这些都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保证国内外的市场主体平等,市场秩序公正公平,政府的行政行为公开透明,从而避免“暗箱*作”,避免权力寻租,避免行政专制和决策失误,使行政权力始终置于监督之下。
4、坚持依法行政,有利于加强政府廉正建设。依法行政的本质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因此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人员必须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办事,在政务公开的条件下保证正确行使权力。通过严格依法行政,完善制衡监督制度,用整体权力格局的设置与运作,制约特定权力的行使;用整体利益格局的设置与运作,制约特定利益的获取。
5、坚持依法行政,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政府的行政工作纳入制度化、法律化轨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策,依照法律规定执法,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办事,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提高行政效率。同时,坚持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和手续,都将大大提高行政效率。
二、推进交通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主要问题
(一)推进交通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1、依法行政是交通行政特性的必然要求
国家权力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民权利,权力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式,行政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亦源于公民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一种特殊的转化形式。在现代行政关系中,行政权力具有权利的特性,又具有义务的特性。行政权力属于公权力,是以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为目的的。行政权力的管理性与公益性,决定一切为了人民是交通行政部门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推进交通依法行政、建设法治交通,有利于促进各级交通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公路、水路基础设施;有利于促进从业者依法从事公路、水路运输,从而全心全意履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做到执政为民、交通为民。
2、依法行政是完善交通市场体制的客观需要
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宏伟目标。行政权力的执行性与效能性,要求交通行政部门必须忠实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履行交通管理职责,加快建立和完善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交通市场体系,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同时,交通行政部门还应从行政主体总是积极、主动、及时和实效的效能特点出发,加快职能转变,改革管理方式,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交通事务,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大力发展交通生产力和繁荣交通经济,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对交通的多样化需求。
3、依法行政是提高交通行政水平的根本途径
交通行政部门承担着繁重的公路、水路行业管理职责,要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至关重要的是提高交通行政部门自身的行政管理水平。行政权力的命令性与责任性,是提高交通行政管理水平的根本途径。交通行政的命令性表现在行使权力时总是以单方意志为特征,以管理相对人的服从为前提,并依*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同时又由于交通行政权力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它也享受与之相适应的优先权和受益权,如获得社会协助权、推定有效权等,这为提高交通行政管理水平提供了保证。但是,现代民主政治是一种责任政治,民主行政也是一种责任行政,它不允许行政主体只实施行政活动,而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任,交通行政部门必须对自己的行政行为承担责任。在赋予交通行政部门行政权力的同时,强调和明确行使权力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对于现阶段提高交通行政管理水平是至关重要的。因此,交通行政部门行使行政权力必须对法律、对社会、对相对人负责,并在一定的义务限制范围内行使权力,这可以促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行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提高交通行政管理水平。
4、依法行政是构建“和谐”交通的重要内容
行政权力的运用,最经常、最广泛、最密切地关系着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体现国家政权性质,影响国家政权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系。作为一种最为活跃的权力,交通发展要求交通行政部门积极行政而行政自由裁量的特性又为交通行政权力的不正当行使提供了极大的空间。目前交通改革发展中一些诸如交通结构不合理,交通增长方式粗放;城乡、地区交通发展不平衡;市场配置交通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发挥不够;交通的公共服务能力较差;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对资源和环境造成的压力不断加大;运输市场竞争加剧、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国有交通企业改制等频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凸现出我们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交通方面的明显差距。从交通行政部门所处的地位和担负的使命看,在社会公众和交通行政部门依法办事二者之中,交通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只有作为管理者的交通行政部门依法行政,遵守执行法律,才能要求被管理者遵守法律、服从执法。因此,必须通过依法行政,把交通行政权力纳入法制轨道,建立正确行使、控制交通行政权力和依法化解各种矛盾的体制机制,有效解决制度缺陷和法律缺陷,使交通行政管理和交通运行受法律规范,矛盾和问题主要通过法律调整解决,从而实现和谐交通的发展。
5、依法行政是提高交通行政能力的有效途径 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是党执政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交通改革发展处于关键阶段,市场化进程逐步加快,改革触及深层次矛盾,体制创新进入攻坚阶段,社会利益关系更趋复杂,统筹兼顾各方利益难度更大,人民群众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对政府依法履行职能、提高行政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交通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权限,全面履行交通发展和交通服务的职能,提高担当交通加快发展重任和驾驭各种复杂局面的能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能力。
(二)交通依法行政的成效
1、交通行政部门从主要依政策行政转到依法行政
改革开放以前,交通行政管理基本实行的是以人治为主导的管理模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主要是依政策办事,依领导人的指示、命令办事。198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一切公职人员都要带头学法、懂法,做执法守法的模范。”这是第一次以政府文件形式确立了依法行政的原则,并根据国家民主政治和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认识到国家管理领域加强法治的特殊重要性,提出“要从依*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依*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党的十五大第一次鲜明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并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又被写入宪法。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必然要求。与此相适应,上世纪80年代以后制定了《公路法》等,以及《养路费征收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等一批交通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行使权力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促进了交通依法行政,保证了交通行政管理活动在法制化轨道运行。
2、与行政相对人从管理与被管理转到平等的行为主体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权力过于集中,国家与集体仍然主宰一切,个人仅是团体的一分子,是整部机器里的一颗螺丝钉,以这种或那种身份而层层隶属。在这种体制下,民告官意味着与集体、与群众、与国家的决裂,是上纲上线的罪恶。公民个人只能服从整体社会的基本价值理念,就是牺牲个人利益。就“民告官”的行政诉讼而言,法律虽无明文禁止,但法律制度实际上是不允许的。1982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一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法律规定的行政案件。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得以正式确立和发展,公民与行政机关作为平等的行为主体,可以对簿公堂,平等地争辩是非。1994年通过的《国家赔偿法》确立了以行政赔偿为核心的国家赔偿制度,公民可以对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内的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请求赔偿。这些行政法律制度确立以来,从1989年到2004年行政诉讼法实施的十五年间,全省各级交通行政部门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就达150多件,从诉讼结果看,交通行政部门败诉率接近40%。同时对由于交通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给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害也按照法律规定给予了行政赔偿。通过“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不仅保护了交通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督促交通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交通行政部门的行为如果确实违法,损害了交通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还要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种诉讼过程和诉讼结果,极大地推进了交通行政管理法制化进程。
3、交通行政部门从只是“监督者”转到亦是“被监督者”
新中国建立以后直到上世纪80年代,由于整个国家行政管理体制不健全,再加上“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内乱,使得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成了只监督他人而自己不受监督的特殊主体。“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深刻证明了对政府权力进行监督与制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1982年修改宪法加强了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的监督力度。1997年通过的《行政监察法》,进一步确立了相对稳定和较为规范的行政监察制度。1999年通过的《行政复议法》,建立了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规范政府行政管理行为的又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目前,尽管政府行政管理的监督机制仍然有缺陷和不足,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但已经基本建立起对行政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构成了比较严密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和机制。在此法律制度下,交通行政部门由过去只监督交通行政相对人而自己不受监督的特殊主体,转变为同时必须接受权力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监督的“被监督者”,从而使交通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得以保证,促使交通行政部门实现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目标。
4、交通行政人员从传统的“国家干部”转到行政执法人员
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长期实行与之相适应的“干部制度”。在此体制下,交通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既是“国家干部”,又是国有交通经济的管理人员,到交通行政部门任职,以及任何职,均取决于组织分配,其晋升、提拔或调动工作也取决于组织,取决于国家的需要,个人的学识、才能和志趣都是次要的因素。随着交通行政部门职能的转变,实行政企分开,交通行政部门逐步转向以交通公共事务管理为主要职能,交通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也由过去国有交通经济管理人员转变为政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建立了公务员制度,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考试录用、考核、奖惩、职务晋升、轮换和回避等制度改革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与此同时,行政执法制度也逐步建立和完善,交通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取得国家公务员身份的同时,也必须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才能行使交通行政管理职权。可以说,人事行政管理制度和行政执法制度的改革,交通行政管理向法治化方向迈出了一大步。
5、交通行政部门从注重实体制约转到同时注重程序制约
现代社会中,法律不得不赋予行政权以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人们很难在实体上对其进行严密的规范。因此,程序控制是保障行政权合法、正确行使,防止其滥用和侵害公民权利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开始注重对行政权的控制和制约,建立了各种相应的监督制度,形成了较为严密的监督体系和机制。但是,这些监督和制约往往只是针对行政权力行使之前和行使之后,之前使其不得无限行使权力,之后追究其违法行使权力的法律责任,却忽略了对行政权力行使过程的程序规范和制约。行政管理的实践,要求必须重视程序制约,因此,80年代中期以后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开始规定相应的行政程序。如1987年国务院发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1996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则体现了行政程序立法的典型内容;2002年起施行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对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程序进行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2003年颁布的《行政许可法则是规范行政许可程序的又一部重要法律。
(三)交通依法行政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交通依法行政工作在管理理念、行为方式、职能和机制等方面与依法治国、建设法制交通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表现在:一是交通行政管理体制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依法行政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二是制度中所反映的客观规律不够,难以全面解决实际问题;三是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善;四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五是对交通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一些违法的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纠正;六是一些交通行政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还比较淡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具体问题是:
1、交通行政管理职能转变相对落后
交通行政管理体制虽然经过多次改革,但在体制、机制和方式上都存在着很多问题,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适应。例如,目前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精力还没有转变到努力创造平等、公开、有序竞争的交通发展环境上来,仍然把投资建设、企业管理作为自己的主要活动。出于对所管辖地区或行业的保护,致使其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执法行为受地方或部门利益驱动,甚至形成了“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使应当是公平、公正的行政行为,掺杂了利益驱动的不良动机。再如,一些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费和收入来源多元化,造成不同单位之间分配的不合理,甚至存在“收费养人、养人收费”的怪现象,在单位利益乃至个人利益的相互攀比中,处理好利益关系成了前提,依法办事则被排到了后面。在这种状态下,也就不可避免地造成违法行政,甚至滋生腐败。诸如此类的现象就是由于旧体制的制约作用带来的问题。显然,交通行政体制问题不解决,上述现象还会继续困扰我们,还会继续阻碍推进交通依法行政的步伐。
2、交通立法跟不上改革和发展要求
目前,交通立法存在的问题,可以概括为“五多五少”:管理交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规多,监督交通行政管理者的法规少;赋予交通行政管理相对人义务的规定多,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少;设置交通行政管理的审批权、处罚权、收费权等实体内容多,保证这些权力合理行使的程序规范少;对交通行政管理的“授权”重视多,而对授权后的“控制”重视少;交通部门自己立法多,相对人参与交通立法少。
3、交通行政执法存在问题比较突出
交通行政执法主体不规范,行政执法权横向太分散,多头执法,队伍过多、过滥,不合格的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行使执法行为普遍存在,执法力量过于分散,只能搞突击式、运动式检查、整治;交通行政执法权缺乏严格限定,往往被作为谋取利益的手段,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经费自收自支,以收费和罚没作为经费来源,形成“自费执法”,执法行为与自身利益直接挂钩,与执法目的严重背离;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执法过程存在大量不公开、暗箱*作,缺乏严格的时效限制,效率不高,许可、审批的程序繁多,执法检查的程序简单,甚至不按程序办事;违法行政现象严重,人情干扰执法情况普遍。
4、对交通行政权缺乏有力的制约和监督
交通行政体制多头无序;权力机关监督乏力;司法监督存在很大局限性;内部监督不到位。
5、交通执法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急需提高
目前有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依法行政的素质不高,执法不懂法、随意执法、滥施处罚、不文明执法现象严重。交通行政执法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最主要的职能,庞大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的日常活动,大部分是执法活动。交通法律、法规能否在实际生活中发挥作用,最终要依*交通执法活动来落实。同时,交通行政执法活动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和义务,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极为密切。人民群众往往通过执法活动来认识和评价交通部门。因此,交通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交通部门的威望。近年来的交通行政诉讼案件、交通行政复议案件败诉多,胜诉少,很能说明问题。
三、目前交通行政管理改革的目标和任务 根据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结合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新时期推进交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1)明确交通行政管理的职能定位,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职能框加,进一步转变交通行政管理职能。(2)继续推进交通行政管理机构改革,调整组织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加强交通行政体系的法制建设,实现交通行政管理职责、机构编制和工作程序的法定化。(3)改进交通行政管理方式,完善交通行政运行机制,规范交通行政行为,提高交通行政管理效率。
(一)推进交通行政管理转变职能
1、交通行政管理职能转变的目标模式
明确交通行政管理的职能定位是进一步转变其职能的前提。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和内容已经明确,即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按照这一目标的合理界定,交通行政管理职能转变的目标模式,主要是:
(1)强化调节引导职能。经济调节就是运用各种政策手段,对交通发展进行指导、协调和控制。制定规划、建立规则,出台政策是交通行政管理的主要职能,是调节交通发展的重要内容。交通行政管理的重心应放在交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发展政策,以及加强法制建设,制定运行规则上,把指导、引导及监督检查作为主要任务,纠正市场机制失灵现象,优化交通结构,保证交通健康发展。
(2)增强公共服务职能。公共服务,广义的内涵是泛指政府的一切行政管理活动,就是对人民群众提供必要的生产和生活服务;狭义的内涵则专指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活动,交通行政部门主要提供公共交通产品,满足人民群众的交通需求。
(3)加强监督检查职能。市场监管就是通过负责提供完善的交通法规体系,用于规范交通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通过采取法律、行政的管理手段和方法,对经营主体的资质、行为和相互关系进行检查和约束,对违法的经营行为进行纠正乃至处罚。交通的发展是离不开政府积极有效的监管作用的,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始阶段,各种违法的、不规范的经营行为严重存在的情况下,尤其需要加强监管。交通行政管理应当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2、正确处理交通行政管理与市场、与企业、与社会的关系
一是正确处理交通行政管理与市场的关系。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政府仅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及市场秩序的维护者,而不是市场运作的当事人。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交通行政机关就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计划经济的权力中心主义转化为市场经济的服务中心主义,交通行政机关要做的是:搞好调控,培育市场环境和有效的市场;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组织的引导和规范;规范审批;加强监管、整顿和规范经营秩序。
二是正确处理交通行政管理与企业的关系。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解决政企分开问题。要解决交通行政机关“不该管”的问题,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交通行政部门不是企业的领导者,与企业没有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交通行政部门不宜也不可能管得太多,不能用计划体制下的办法,把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都包揽下来。交通行政管理职能切实转变到调节引导、提供服务、市场和行业监管上来。
三是正确处理交通行政管理与社会的关系。进一步做到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改革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交通行政管理应从市场经济的指挥者转变为服务者,主要为市场主体提供经营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交通产品服务。
3、有效推进交通行政管理职能转变
(1)依法履行市场监管的职能。交通行政机关应当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管理交通,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交通市场体系。市场监管的目的是通过对经营主体的资格认证、经营行为和经营秩序的规范约束、各方合法权益的保护等进行监督管理,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提高市场竞争的效率。监管的重点是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和维权保护。这种监管职能的实施,体现在制定政策规范、开展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和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等紧密衔接的运行环节。
(2)创新交通公共服务提供机制。要以经营者和消费者为服务导向,恪守行政权力的服务性原则,实现职能模式的结构性转变,扩大决策的公众参与,并以社会和服务对象评价为主;职能结构的设计要体现出稳定性和弹性的组织变化要求,提高公共服务能力;职能的运作手段,要突破和摆脱计划管理方式,引入市场机制,使政府在组织、规范和引导市场的同时,也能利用市场提高自身的服务和内部管理的能力;营造交通部门与社会的协作机制;推行绩效管理评估,注重绩效导向,强化成本效益核算,使资源配置、权力赋予、奖励报酬与服务绩效挂钩,形成激励机制。
(3)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引导和规范。
(4)建立健全交通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交通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护正常的交通和社会秩序,保护国家、法人和公民个人利益不受侵害。
(二)深化交通行政管理机构改革
1、合理设置机构
机构是政府职能的物质载体,是人员配置关系的表现形式,也是发挥政府效能的组织机制。交通行政管理机构改革的具体任务包括:科学规范职能,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实现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切实解决层次过多、职能交叉、人员臃肿、权责脱节和多头执法等问题。按照合理设置机构的任务要求,应该着重解决好以下问题:
(1)科学划分职能。这里所说的职能划分是指在政府职能明确定位的情况下,怎样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对交通行政管理职能进行分解。依法科学规范职能和权限,是交通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的前提和基础。横向,主要解决部门之间职能划分不明确,职责相互交叉问题;纵向,主要解决层级之间上下一般粗,职能重叠、重复问题。高一级机构的职能定位应体现综合性、宏观性和监管性;低一级机构的职能定位应体现事务性、具体性和服务性。
(2)适度控制规模。交通行政管理组织的规模问题是一个量化概念,一般来说,其规模具体表现为分支机构的数量和人员配置的职位总量,而衡量规模是大是小,则主要是通过其经费支出的比重加以认定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交通行政管理机构承担了大量的生产性事务的管理,机构规模庞大是必然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转变管理职能,精简机构,精简人员,也是必然趋势。所谓适度就是要根据交通行政管理职能定位,以满足履行职能需要为基准,以节约行政成本为原则。规模大小不是凭主观臆断决定的。要树立节约使用社会财富,避免资源浪费的理念,以最小的经费支出,最大限度地履行职能。
(3)健全工作机制。组织既是机构和人员的关系结构状态,同时也是行政管理的运行过程,因此,必须健全交通行政管理的工作机制。工作机制主要是通过层级、权责、纪律以及激励等组织要素体系出来。交通行政管理的工作机制,必须做到层级合理,上下级关系明确,权责一致到位,纪律严明,激励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充分、准确地实现政府赋予的职能。
2、科学统一权责
(1)依法规定交通行政管理机构的责任范围。现代国家普遍实行的是责任政府制度,也就是通过法律明确规定了政府承担的社会义务和政府不履行义务的后果。深化交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价值取向与现代文明发展是一致的,必须明确地把责任与各级组织机构的设置结合起来,做负责任的行业和部门。
(2)机构责任要分解到具体职位。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在于:它既是有组织的行为过程,又是各个组织中的个体即公务员的实际工作行为。因此,交通行政管理机构的责任,必须分解到各个具体的职位上,从而把组织行为同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实际工作的个人行为结合起来,才能把责任政府制度落实。交通行政管理机构中的每个执法人员都要有明确的职位和职责,做到事事有人负责、人人各司其职。
(3)依据职责授予行政权力。政府责任规定的只是义务,也就是组织和个人应该认真去做的事情。交通行政管理面对纷繁复杂的事务,内含的是价值观念、利益关系和行为规范的矛盾和冲突,因此,交通行政管理机构和个人承担的责任必须与能够和行使的权力相配套、相适应。这就是要依据职责授予相应的行政权力,主要是具体的执行权力。
(4)建立严格的考察问责制度。厉行奖惩是保证权责一致的必要手段。交通行政管理机构及其人员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情况,都必须接受考核和监督,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并与个人利益适当联系。
(三)改革交通行政管理方式和手段
1、认真执行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制度
主要包括: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制度、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制度、行政许可评价制度、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制度、行政听证制度、行政许可原则上不收费制度。
2、切实转变交通行政管理方式和手段
主要是实现“五个转变”:要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从行政审批为主管理转向指导、监督、服务为主的管理;进一步扩大交通改革开放,从相对封闭式管理转向公开、公正、公平的开放式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从主要依*经验型管理转向科学化、民主化的管理;进一步调整、理顺交通行政管理体制内外及层级之间的职能关系,从部门相互掣肘的不和谐管理转向职责明确、分工合作的协调性管理;进一步推进交通依法行政,从过多依*行政手段管理转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的管理。
3、充分发挥行政指导等行政方式的作用
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行为方式,是国家适应民主、文明发展趋势的产物。现代社会变得越来越复杂化,行政机关*自身的强制与命令并不能实现其所有的目的,为求得相对人的自觉和协助,行政机关不得不采用一些变通的手段,行政指导即是现代行政管理民主化的产物,同时也表明行政法律关系从过去单一的命令服从关系向多元化的关系转变。交通行政指导必须做到:第一,行政指导要讲究方式方法,手段要多样化。行政指导应区分重点与非重点,要把握好指导的“度”与“方法”。“度”,要视市场功能而定;“过”与“不及”,均会造成指导不当、失误。第二,行政指导运行必须制度化、法律化。规范行政指导行为,有助于促进行政指导的良性运作,确保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交通行政管理制度建设应解决如下问题:建立政策审议会制度、健全信息发布制度、建立交通行政建议制度、完善交通行政奖励制度、建立责任及救济制度等,加快推进交通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立、改、废工作。
4、加强信息沟通,加快交通电子政务建设
现代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行政过程的信息化,它反映了民主政治条件下,政府与社会之间有效沟通、良性互动的基本要求,是以电子计算机为代表的信息化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交通电子政务建设和发展的主要任务是:(1)统一交通电子政务网络。交通电子政务网络由内网和外网构成,内网主要是交通政务部门的办公网,外网是交通部门的业务专网,主要运行交通部门面向社会的专业性服务业务和不需要在内网上运行的业务,包括公路、道路运输、水路交通、规费征收等交通公共信息平台。(2)开发重要交通政务信息资源。(3)加强交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信息化培训和考核。
5、推进交通行政管理信息公开
扩大交通行政管理信息公开的范围,建立信息双向反馈机制。总体而言,凡法律未明文禁止公开,而公开后又不会对国家造成损害的一切与公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交通信息,均应纳入交通信息公开的范围。
交通信息公开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交通行政管理机构自身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名称、地址、具体职责范围、权力来源、上下级隶属关系、内部组织程序规则、内设机构职责划分、负责具体事务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法;工作程序:办理有关事务的具体程序、规则及需要准备的证件材料,公民必须填写的书面文件、表格及内容,与办理有关事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的介绍;监督方式:公众可以就信息公开、办事效率、工作态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公布举报、申诉的方式、程序和规则。
(2)交通行政机关的议事活动及其过程。包括:交通行政事项决策的全过程公开;实施决策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开,既要使当事人知情,也要让其他公众和组织了解;决策与执行的程序公开。
(3)交通行政机关议事活动的结果。包括:公开行政行为的结果;公开各种文件;公开各种会议记录;公开决策、决定的依据等。
6、严格财政管理,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改革 第3篇
新《管理规定》特别重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的入门管理、年度考核和出口管理。尤其是在入门管理中, 将关口前移, 从入门前培训开始进行细致规范, 充分体现了从严把关的立法理念, 必将为有效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提供可靠保障。
法律地位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包括《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和《海事行政执法证》。从事海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 从事其他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 此证是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的合法凭证, 是依法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海事行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也就是说,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既是执法的资格证, 又是执法的身份证, 任何人在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之前, 必须首先取得此证。未取得此证的, 一律不得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严把培训关
任何人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都应当先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 再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 经考试合格后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或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依法发放执法证件。新《管理规定》共使用了13个条文专门规范入门前培训和考试事项, 约占条文总数的三分之一, 足见交通运输部对入门前培训和考试的重视程度。
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才能申请培训:十八周岁以上, 身体健康;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正式编制并拟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品行良好, 遵纪守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但是,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
免予培训的条件:在法制管理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岗位工作15年以上, 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在法制管理或基层执法岗位工作10年以上, 且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 经省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审核合格, 可免予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
培训规划、大纲和教材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编制;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根据教学设备设施、教学人员力量等情况组织选择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机构;资格培训教学人员应当是参加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人员, 或者经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认可的法学专家、具有丰富执法经验和较高法制理论水平的专业人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基本法律知识、相关交通运输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现场执法实务和军训, 其中面授课时数不少于60个学时。
培训由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
此外,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获得执法证件后,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应当结合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时组织在岗培训, 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严把考试关
申请人参加完入门前培训后, 还要参加入门前考试。新《管理规定》对入门前考试作出了以下三方面的统一性规定:
统一考试大纲和考试题库: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制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各门类的大纲和考试题库, 并逐步推行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计算机联网考试。实行计算机联网考试是将来的必然发展趋势。
统一命题、制卷和阅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负责组织本地区、本系统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 按照执法门类分别实行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阅卷。考试按照申领执法证件的门类分科目进行。
统一考试内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包括以下内容: (1) 法律基础知识, 包括宪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2) 专业法律知识, 包括有关交通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运输部规章, 以及与交通运输密切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 (3) 行政执法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包括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道德规范、执法程序规范、执法风纪、执法禁令、执法忌语、执法文书等; (4) 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其他相关知识。
考试结束后,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负责将资格培训和考试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 并在本地区、本系统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为一周。公示期间无异议的, 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审查。
严把考核关
对于经培训和考试获得执法证件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 发证机关应当结合实际每年组织对其进行执法工作考核。
考核分为以下四个等次: (1) 优秀:工作实绩突出, 精通法律与业务, 执法行为文明规范, 职业道德良好, 风纪严明, 执法无差错; (2) 合格: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熟悉或者比较熟悉法律、业务知识, 执法行为规范, 职业道德良好, 遵章守纪, 无故意或者过失引起的执法错案; (3) 基本合格: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了解一般法律、业务知识, 执法行为基本规范, 具有一定职业操守, 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执法错案; (4) 不合格:法律、业务素质差, 难以胜任执法工作;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执法错案。
发证机关应当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在岗培训情况、年度考核结果及时输入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 并在本地区、本系统范围内进行通报。
发证机关每年应当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进行年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考核等次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的, 保留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对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予以年度审验通过。未经发证机关年度审验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自行失效。
畅通出口关
有进就应当有出, 在严把入口关的同时, 还要畅通出口关, 理顺入口与出口之间的关系。新《管理规定》规定了暂扣证件和吊销证件两种出口方式, 其中, 暂扣证件只是暂时失去执法资格, 而吊销证件则是永久丧失执法资格。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发证机关作出暂扣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 并由其所在单位收缴其证件: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无故不参加岗位培训或考核的;涂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转借他人的;其他应当暂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形。因前述情形被暂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 在暂扣期间不得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活动。对暂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发证机关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的, 返还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发证机关作出吊销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 并由其所在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收缴其证件:
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或者开除处分的;利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权牟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利用职务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等行为受到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因违法执法导致行政执法行为经行政诉讼败诉、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 并引起国家赔偿, 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执法人员工作纪律,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连续两年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违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禁令, 情节严重的;其他应当吊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形。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对吊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吊销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收到复核申请的机关应当组成调查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被吊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 不得重新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交通行政执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第4篇
1交通行政执法风险种类及表现形式
交通行政执法是指依据交通行政法规、规章行使各类交通市场经营主体的行政监管职权。交通在经济社会发展迅速的今天,在人们生活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交通市场的有序正常运行,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就愈发显得重要,执法风险也就相对增大。梳理近年来交通行政管理机关执法问题,其执法风险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因执法不当而引发各种问题执法不当具体表现在法理上的执法不当和行为上的执法不当。法理上的执法不当包括执法依据不当、执法事实不当、执法主体不当。执法依据不当具体表现在法律、法规的适用上不当。由于国家道条、部门规章处罚规定比较笼统,缺乏执行力。地方法规、规章关于执法主体、执法内容、执法幅度上和国家道条、部门规章存在不一致的地方,造成法规、规章在适用上的困难。本市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法规、规章的适用上也表现在执法依据、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上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一些执法人员不能把握处罚的适当性和合理性,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处罚,引起被处罚当事人的异议。执法不当还表现在交通行政事实的认定不清上,比如检查危货运输时,危险品的认定难度就比较大,如果事实认定不清楚,就造成证据不确凿,处罚事实不当,造成错误执法。为执法风险埋下隐患。执法主体不当还表现在超越执法权限上。行为上的执法不当表现为执法人员没有按照规范的执法程序进行执法,行政执法有严格的程序要求,执法程序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执法人员一定要严格按照交通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施行,民告官成为可能,全国各地因行政执法人员适用法律程序性错误导致诉讼败诉的事件时有发生。目前我市交通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有“行政检查事项”执法程序规范、“行政强制事项”执法程序规范、“行政处罚事项”执法程序规范,在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这些程序如何规范使用,关键在于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法律素养,从根源上切断执法中的程序性错误。目前执法行为程序不规范具体表现在:①告知程序不完善,未经告知直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②在交通行政执法中未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③文书的填制、送达程序不规范、字迹潦草、辨认不清;④对车辆转让未过户的实际车主没有注明;⑤执法依据适用错误;⑥执法随意性较大。
1.2执法不作为,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执法不作为表现为对负有监管职责的公交、出租、汽修、货运等行业监管不力,没有严格按照法规、规章管理、监督行业动态,造成严重安全事故。执法不作为,失职渎职还表现为办“人情案”。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执法,排除层层困难,经过艰苦的调查取证,最终下达了处理意见。但执行处罚时,却不抵朋友的一个电话,一个条子。
1.3自由裁量权幅度过大导致执法腐败,被追究责任目前,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的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比较大。比如对无营运证非法营运的当事人可以处三至十万元的罚款。在这一幅度内执法主体给执法对象处罚多少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如此大的自由裁量权就给执法腐败提供了较大的空间。作为长期处在执法一线的执法人员经常面对着执法对象金钱的诱惑、人情关系的压力。加之法规本身提供给执法主体自由裁量的空间,很容易使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出现腐败问题。一旦出现执法腐败就会造成执法不公,引起当事人的不满,从而造成当事人对处罚的复议或诉讼。
1.4执法不文明,执法形象差,容易引发执法风险执法不文明表现为执法人员服务于民的观念不牢,常常以管人者自居,对违法当事人态度冷、横、硬,经常训斥当事人。粗暴的执法态度直接影响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时常听当事人这样说:“我又不是罪犯,你们为什么要这样对待我。”粗暴执法还严重伤害到当事人的自尊心,产生抵触情绪,甚至暴力抗法,从而使正常的执法行为变成执法事件,导致执法风险。个别执法人员不会做详细耐心的解释说服工作,简单执法,一罚了之,不加教育,往往引发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直接影响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形象和政府形象。有些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意识不强,法律素质较低,执法质量不高,随意性较大,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询问无法解释清楚。粗暴执法不是行政执法,而是行政执行。
2规避行政执法风险的主要对策
如何有效规避执法风险,促进依法行政,提升执法效率和执法形象,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
2.1不断探索执法方式改革的新途径
2.1.1开展执法创新活动:①创新“有奖举报”方式,打击非法道路运输经营行为;②举行行政执法模拟演练;③借助司法手段处理、查扣违法车辆;④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规范;⑤行政执法卷宗进行评议;⑥重大案件处理成立评审委员会,采用合议制,少数服从多数。
2.1.2事前执法宣传。以散发宣传单、发放整改通知等形式通知执法对象,给当事人一个自纠、自我转变的过程,使执法对象在心理上有一个缓冲期,也容易得到执法对象和群众的理解、支持。这方面徐汇区整治吴江路非法摊贩做法值得借鉴,事先在电台、报纸上大做文章,广为宣传,然后再去执法,取得不错的效果,从而降低了执法成本,又减少了当事人的损失。那么我们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能不能在整治“黑车”上效仿这一做法呢?
2.2加强学习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执法人员素质包括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两个方面,其中政治思想素质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有了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可以通过执法人员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在工作、培训和自觉钻研中逐步提高。实践证明,执法质量的高低主要取决于执法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高低。
2.2.1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①有针对性的做好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转变执法主体对自身定位的认识不足,树立民本思想。另一方面是教育执法人员正确处理义利冲突,不义之财不能取。②执法先进分子的示范是执法人员素质建设的道德支撑力量,榜样的力量无穷大。③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执法荣誉感,正气观。
2.2.2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①制定严格规范的学习培训制度,进行定期的执法业务学习和业务考试,考试成绩与考核挂钩,迫使执法人员进行经常性学习。②定期进行执法评议、讲评、执法知识竞赛等活动。③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经常性轮训,进行专题性执法轮训活动,在活动中增长业务素质。
2.3加大监督力度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对规范执法行为能够起到较大的制约作用,三月份颁布施行的《上海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更是进一步规范了执法责任制。但是,正确实施责任追究制的前提是进行严格的事前监督和事后执行。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建议设立相对独立的行政执法监督小组,实行专门监督。其次,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备案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督察制度、行政执法统计制度等。外部监督为人大监督、群众监督、执法对象监督等,外部监督关键是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举报事项落实工作等。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改革 第5篇
法规科 海事处(2012年4月28日)
第一:乡镇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乡镇交管所综合执法改革精神,推进我市乡镇交管所综合执法工作,近期,局法规科根据局领导的部署要求,对乡镇交管所的行政执法相关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市乡镇交管所是1985年11月按区设立的,原有9个乡镇中心交管所,实际运行的是8个(城区交管所与市运政稽查大队合并)。2005年增挂运政稽查中队牌子,2009年增挂路政中队牌子。
1、人员情况。目前我市乡镇交管所在编人员92人,实际在岗人员只有74人。
2、执法职能。交管所目前主要承担的执法职能有两项:一是以运政稽查中队的身份实施辖区内除国省道以外的道路运输市场管理,业务上受运管处指导,执法主体为兴化市运管处;二是协助公路站实施乡、村公路路政管理和养护巡查,以养护巡查为主。
3、综合执法改革情况。今年2月份,市编办正式批复在市运输管理处增挂“兴化市乡镇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所”牌子,9个乡镇中心交管所改名为“××交通运输管理所”,是市乡镇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所的分支机构。根据市编办批复,“市乡镇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所在市交通运输局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受市(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运输、公路、港口、航道、地方海事等管理机构的指导”,“各交通运输管理所在规定的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统一以市乡镇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所的名义行使执法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交管所法定依据不清,执法主体资格不明确。交通执法主体多元化,除交管所外,其他各执法机构都有明确的职能和法定依据,而交管所法律地位不清晰,至今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明确交管所的执法依据;二是交管所执法职能不强,与交通主要执法单位关系不顺。政府编制部门明确的交管所职能大部分是协助管理,除在运政执法中承担部分查处案件职能外,其他就是参与、协助、现场制止等行政权,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非常容易与五大职能部门产生管辖的交叉或空白,发生乱作为、不作为的行为;三是交管所执法装备不强,人员结构不合理。8个交管所除戴南所外,其他所只有1辆路政执法车,取证装备如摄像机、照相机、录音笔以及笔记本电脑、打印机普遍没有;现有人员的文化结构和年龄结构以及各所之间执法力量分布存在不合理。
三、综合执法改革的落实
按照上级关于推进交管所综合执法改革的要求,下一步还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机构挂牌。既要挂“兴化市乡镇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所”的牌子,又要挂“××交通运输管理所”的牌子。同时,更重要的是要明确实施乡镇交通运输综合管理的主管(审批)、法制审核等人员的分工和工作职责。
2、职能理顺。交管所的职能中更多的是协助职责,为保证交管所积极有效履行职能,既防止在履行协助职能时应付了事、不负责任、不作为,又防止超越权力范围乱作为。一方面对交管所的职能和赋予的行政权力、执法依据应一条一条的梳理,固化交管所的权力,做到放权又限权,防止与五大部门的职能交叉。另一方面,对交管所行使执法权时的主体名称要进一步的细化,明确实施执法的主体。交管所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主体职能以乡镇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所的名义履行职责,协助职能以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体或授权组织的名义履行职责。
3、完善机制。应建立一系列制度,保证综合执法工作的顺畅运行,例如交管所与五大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通报制度、协助职能的时效制度、执法经费保障制度、执法统计制度等。
4、人员培训。乡镇交通运输综合管理工作涉及的专业业务面广量大,必须要有一支高素质的基层交通运输管理队伍才能与其职能相适应。因此,要加大对现有交管所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业务知识以及执法理念、职业道德的培训,同时制定措施进一步强化管理,落实执法责任制。
5、配齐装备。根据交管所综合执法职能的要求,应尽快提升交管所执法装备水平,增加执法车辆,添置笔记本电脑、打印机、摄像机、录音笔等必要的办案取证装备,同时保障正常的执法经费。
6、落实“四统一”。按照省厅“四统一”要求,开展统一执法标志、统一执法证件、统一工作服装、统一执法场所外观相关工作。
四、建议
1、建立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领导机构。乡镇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工作,需要协调局属主要执法单位,有必要成立由局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负责及时解决交管所在综合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共同推进交管所综合执法工作。
2、调整完善交管所执法力量。综合考虑各乡镇的交通和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突出服务戴南、安丰两个副中心小城市的发展,做大做强戴南、安丰两个乡镇交管所。建议策应戴南镇扩权强镇的要求,试点成立“戴南交通运输分局”,整合执法力量,设立运政、路政大队,解决交管所人员无道检证不能上国省道检查、实施路政管理的难题。
3、在交管所增挂“农村公路管理协调办公室”。可考虑将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的部分职能转移到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充分发挥交管所作为管理农村公路一线力量的作用,明确交管所在农村客运通达工程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考核督查等环节中的地位。
第二:建立健全统一上航执法机制
一直以来,全省水上执法工作存在着分散执法、重复执法以及多头管理等诸多现象,不仅给管理相对人增加了许多麻烦和负担,直接损害了管理相对人的经济利益,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严重影响和损害了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为此,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09]142号),就全省实施水上统一上航执法体制改革,明确了“三定”规定。为全面贯彻执行省政府“三定”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省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履行水上统一上航执法职能,维护水上运输良好秩序,确保全省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省厅制定了《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海事局(省船舶检验局,省水上执法总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交政[2010]37号)和《全省水上统一上航执法工作实施意见》,并于2011年1月21日举行省水上执法总队成立揭牌仪式,正式履行水上统一上航执法职能,泰州市地方海事局也于2011年2月底成立泰州市水上执法支队,承担航政和水上运政上航执法工作。并要求县级地方海事部门按照“三定”规定,尽快全力推进水上统一上航执法工作。我处领导班子对此高度重视,根据泰州地方海事局和交通运输局领导的部署要求,认真开展工作调研,现就我市水上统一上航执法工作提出一些不成熟的意见,供领导决策时参考。
一、建立组织机构
(一)建立健全市水上统一执法组织机构。按照省政府“三定”规定,我们海事部门将主动作为、积极主动向交通运输局领导汇报,加强与市编办协调沟通,提请兴化市政府根据“三定”规定,尽快批准建立健全水上统一执法组织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内设机构,成立 “水上执法大队”,尽快全面履行水上统一上航执法工作,在此基础上,明确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并充实业务力量,开展正常的业务工作。
(二)切实理顺水上统一上航执法体制。在交通运输局支持下,加强与航道和运管部门的联系沟通,按“三定”规定,将航政、水上运政有关职能赋予海事部门行使。切实理顺水上统一上航执法体制,承担起上级赋予的执法职能。从而有利于集中管理资源,提高管理效能,强化交通运输内部行政监督,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更加公平、公正和廉洁高效。
二、明确职责权限
(一)调整和明确水上统一上航执法相关职责
1、水上执法大队的主要职责。根据省政府的“三定”规定,水上统一上航执法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对船舶违反水上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行为的检查、制止、强制、处罚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对船舶存在海事违法、超过航道等级限制使用航道、占用通航水域过驳作业、擅自从事营业运输以及超越经营范围行为的检查处理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指导通航水域、港口的巡航、通航秩序监督管理和交通管制工作。
2、水上统一上航执法相关职责调整。根据苏政办发[2009]142号文件规定,海事部门(水上执法大队)将统一承担上航执法职能。其中,原由航道部门行使的“船舶超过航道等级限制使用航道”和“占用通航水域过驳作业”的检查、制止、强制和处罚二项职责,以及由运输管理部门行使的水上运政上航执法一并划给地方海事部门(水上执法大队)行使。省人大也已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明确了地方海事机构履行水上统一上航执法的法律地位,并于2011年9月1日正式实施。
3、认真做好水上执法职能调整的衡接工作。在市交通局的领导下,根据“三定”规定,尽快完成相关执法职能的交接工作,由市局发文明确相关职责,防止辖区内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监管的脱节和缺位。海事要主动与航道、运管部门的协调与沟通,理清辖区内水上运政上航执法及部分航政执法的范围和特点,了解掌握执法程序、执法流程及执法文书制作等情况,结合辖区实际,研究制定统一上航执法工作制度和机制。运管、航道部门要积极配合海事部门,详细介绍辖区内水上运政执法和部分航政执法所面临的环境、现状,指出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对原来执法过程中形成好的工作机制、执法手段和执法流程要毫无保留的予以传交,确保水上统一执法工作顺利实施。
4、切实依法行政。一是明确执法主体。水上统一执法机构,在查处擅自从事水路营业运输以及超越经营范围等违法行为时,以“水上执法大队”的名义履行职权。在查处其它水上违法行为时,以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名义执法。二是明确执法范围。水上统一执法机构,按照职责和权限分工,在辖区内河通航水域范围内履行海事、水上运政上航执法工作。三是明确执法文书。水上执法机构对擅自从事水路营业运输及超载经营范围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执法,必须按照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统一使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印章统一使用水上统一执法大队行政专用章。在查处其它违法行为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执法;统一使用海事行政执法文书,印章统一使用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印章。行政处罚票据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江苏省罚没款专用收据”。
(二)明确乡镇交管所的水上执法职能、范围
乡镇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所作为在乡镇交管所基础上组建的新的综合执法单位,实行乡镇区域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乡镇交管所在履行乡镇辖区内航道、内河交通安全等部分行政管理职责中,主要职能和范围为:
1、航道管理方面:查处在等外级航道上设置渔网、渔簖、倾倒垃圾、砂石、泥土、堆放物料等行为。
2、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方面:对等外级航道上发生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教育,并协助地方海事机构实施查处;协助地方海事机构实施船舶实船签证、调查处理等外级航道上交通事故;协助乡镇政府对乡镇渡口和农用自备船进行监督管理。
三、建立联动机制
海事、运管和航道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水上执法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共同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规范执法作为。一是要建立健全上航动态执法与静态执法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源头管理与现场监管衔接机制,加强许可后期管理。二是建立健全违规船舶查处通报制。海事部门在履行水上统一执法过程中对查处的无营运资质、超越经营范围的违规船舶和破坏航产航权等违规行为要及时通报给运管、航道管理部门。三是要建立船舶信息共享制度。海事与运管、航道管理部门应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建立高效准确的信息共享平台。对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技术标准等信息应及时相应通报。
四、开展社会宣传
当前道路运输行政组织改革 第6篇
【摘 要】当前的道路运输行政管理体制与行业发展趋势呈现了不协调的地方,道路运输行政管理体制必须要进行体制创新。
本文认为研究道路运输行政管理体制创新改革关系到国家政策是否履行,关系到运输市场监管能落实到位,关系到运输运输市场能否正常运行,以及公众出行的安全问题是道路运输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