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书(精选10篇)
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书 第1篇
申请人:*** 被申请人:张** 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
请求撤销编号no:****************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2011年1月30日(星期日)中午12时08分许,本人将车牌为鲁xxxx车停在大寺街与育才街十字路口东面十余米处,临时接人上车,在即将驱车离开的时候被交警警车拦下。当时一民警未表明身份,直接说:驾驶证,行车证,有保险吗?本人将证件交出,出面的两位警察二话不说拿了证件,转头就走。本人急忙上前询问理由和表示需要开车回乡下老家吃午饭,希望取回证件。民警这才表示本人违章停车需要交罚款,本人在争论时强烈表示立即驶离的意愿并提出这种情况下应该先警告,民警却说:警告不过来。而当本人指出附近另一辆违章停车在十字路口拐角处为何无警察管理时,该民警这样回答:忒忙,管不过来。本人在辩解被无视后只能交付罚款才拿回证件。该民警在没有对本人所指的违章车提出异议的同时,除了以太忙为由推脱并没有管理本人所指违章车,随即开车往东面谷山路方向离去。
(另,该民警自始自终都没有提出让本人驾车离开让道路畅通,而且拿走本人相关证件的行为只能逼迫本人把车依然停在原位。该民警警车就在本人面包车前几米处停驶,在缴纳罚款时,该民警称所在副驾驶位置不能缴纳,让本人在靠近路中心的主驾驶位置的第三名未下车民警缴纳(该民警原话:南边交不了,向北边交去)。该民警不考虑本人和其他车辆道路安全和道路畅通问题,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他作为一个交警应尽的职责。)申请人认为:
一、该民警的执法程序违反了2011年11月17日公安部部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第十条规定、第四十二条(一)(二)款规定。
二、该民警所开具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中所填违法行为代码为10390,处罚依据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且不论民警同志所开处罚决定书所填处罚依据为《道法》第九十条,民警同志并没有警告本人驶离,还以本人相关证件要挟本人缴纳罚款。
三、具体对照而言:
1、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根据该民警开具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所填违法行为代码10390,在驾驶员在场且有驶离意愿的情况下,本人被拦下且被罚款,民警对本人违法行为的处理并没有以事实依据;
2、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两名警察不但没有表明身份,而且在要求本人出具证件时态度极其傲慢;
3、该民警违反《规定》第十条: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
该民警在拿到本人出具的证件后转头就走,并没有核对;
4、该民警违反《规定》第四十二条(一)(二):(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极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诉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该民警不表明身份,不说明本人违法情况,以有保险吗?为由索取证件,拿到证件转头就走。同时对本人辩解不予理睬,在本人强烈表达驶离愿望的情况下仍以代码为10390的违法行为开具《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严重违反了《规定》中简易程序处罚的实施程序
5、再次强调,该民警在本人在场并主动表示愿意立即离开的情况下,依旧坚持开具《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与《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符,违背立法本意。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警号为086632、姓名为张**的民警于2011年01月30日(星期日)中午12时08分许对申请人车牌为鲁xxxx车停放在大寺街与育才街十字路口东面的违章停车一事的处理程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四十二条(一)(二)款之规定;执法依据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认定为执法程序有严重瑕疵,执法依据适用不当。
据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望复议机关能查明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支持本申请人的申请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书 第2篇
申请人:***** 身份证号:************** 法律文件送达地址:上海市**区*****路*****弄*****号*****室,邮编:*****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因不服虹口交决字[2014]第3*****0-0*****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
罚决定书所做出的罚款200元、机动车驾驶证记6分的行政处罚,要求予以撤销该决定。(见附一)
事实和理由:
一、2**4年*月*日星期一下午*时*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沪A*****的小客车由东向西沿汶水路行驶,在吴*路口等候红灯时被从右后侧行驶上来一辆帕萨特警车上执勤交警(以下简称警察A)通过喇叭呼叫靠边停车,我靠边停车后告知在前一路口不按交通信号灯行驶,并电台呼叫另一执勤交警(以下简称警察B)向我开具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2,详见附件二),我当场提出异议。
二、申请人驾驶车辆与右后侧的执勤帕萨特警车几乎并排行驶,并且两个路口相距200米左右,且该时段为放学高峰,此路段路面情况及其复杂,路口通行行人与非机动车较多,机动车行驶缓慢不存在不按信号灯行驶的客观条件。
三、警察B开具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2,详见附件二)。描述的涉嫌违法行为与警察A对我违法地点描述矛盾。
四、在整个执法行为上作为具有技术优势的一方,申请人希望虹口交通警察支队能提供执法现场执法过程的现场2位执法交警现场执法时的录音录像,提供涉嫌违法行为现场的视频监控录像,还原事实真像。
五、申请人历史驾驶行为良好,至今未有因交通违法行为的扣分记录。
综上所述望能还事实本来面目,而不是情绪执法、思维定式执法造成的错误处罚决定。
致
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
上海市虹口区政府
申请人:
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书 第3篇
胡总书记曾说过:“交通运输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之一”, 新中国成立至今, 我国交通运输先后历经长期滞后、全面紧张、得到缓解三个发展阶段。特别是改革开放后, 我国交通快速发展, 初步缓解我国交通运输长期紧张的局势, 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交通运输发展落后使国民经济发展缓慢的不利局面[1]。值得一提的是, 近年来交通或广泛的步行路径发展, 该行业仍有许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主要有:一是交通基础设施, 如公路总里程无法满足运输需求, 分布和结构不合理, 航空运输技术水平较低, 高投入、低产出的基础设施依然很多;二是运输市场和运输管理, 如运输组织化程度不高, 市场秩序较混乱, 地区之间运输发展的不平衡性进一步加大等[2]。要想改进这些不足, 除了行业自身要提高外在发展条件,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构体制要更加合理, 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为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的顺利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2 我国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职能的概念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构属于政府机构, 因此其行政管理体制研究是政府机构的职能转移变化的研究。政府职能是一个长期存在的历史范畴, 随着社会不断转变, 政府职能的性质、内容、工具和方法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 转变政府职能, 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关键, 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有力保障。一方面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在成长中不断完善, 本世纪初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这对政府提出了新的功能和更高的要求[3]。如何快速有效地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适应经济发展, 中国政府对经济改革不仅是一个挑战, 而且也关系到政治改革和社会稳定。
3 我国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
功能结构:从传统农业社会, 到工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型初期, 全世界各国政府的各种内部功能, 都不约而同地发生重心的转移现象, 转变政府内发生的构造函数, 我们称之为重心的现象, “政府职能转变。”
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 统治阶级的基本任务、社会管理、社会事务和社会平衡四个方面构成整体政府职能。政府职能转变是指政府职能转移结构的重点, 从一个功能转向另一个函数, 在一般情况下, 政府职能的传统社会结构的重点是阶级统治的职能, 以后逐渐转向现代工业社会的社会管理职能和后工业社会的社会服务职能[4]。此外, 将发生在政府职能的各种结构变化的含义里面的结构, 这是转型过程中的系统行为和重心提出的基本任务政府方向的不同要求, 以适应不同的社会环境。
4 我国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转变的工作重点和方式
(1) 工作重点转变情况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前, 当地交通行政机关因行使行政职能的性质 (以下简称“运输管理机构”) 的自支撑机构方面, 公用事业基金靠收取流量管理费。这样收费金额直接关系到地方政府的利益, 使该国试图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改革运输管理机构。而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了规费征收的功能, 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履行产业规划、市场监管、安全管理、公共服务管理职能, 一些重点的管理已开始移位。主要特点: (1) 加强市场监管。目前, 运输管理部门重点加强市场监管功能区域包括:严格的市场准入;严厉打击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 维护市场秩序的交通; (2) 加强公共服务工作。主要的重点:着力构建社会和经济发展以及适应运输服务体系;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运输的过程;积极引导物流业的发展; (3) 规范行政执法。运输管理机构在各级有效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运输条例”提供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执法和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2) 工作方式转变情况
改革后, 全国各地纷纷开始研究新形势下的管理手段和方法、强化监管措施、创新管理方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工作方式转变具体表现为: (1) 各地积极采用线路招投标制度, 减少环节, 简化程序, 提高透明度, 建立健全联动审查机制; (2) 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对交通运输活动实施管理; (3) 各省重视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综合运用。
5 结束语
交通运输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 也是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改革开放以来, 市场逐步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 政府开放交通, 运输管理部门和广大交通管理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的政策和指导方针, 积极规范运输市场, 极大地促进了交通运输和生产力的发展。近年来, 中国运输市场不断提高服务, 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安全便捷出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新的历史时期已到来, 运输管理机构的职能也面临着新的形势和要求, 所以我国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相关人员需吸取经验, 总结教训, 再接再厉, 为我国交通运输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陈庆云, 曾军荣.公共管理理念的跨越:从政府本位到社会本位[J].中国行政管理, 2005 (4) :19-22.
[2]王周礼.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职能调整研究[D].长安大学管理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1.
[3]石爽.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职能调整与转变研究[D].长沙理工大学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硕士学位论文, 2011.
交通行政职能转变研究 第4篇
关键词:交通;职能转变;问题;对策
引言
按照党的十八大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我国新一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正在全面推行。目前,国务院机构改革组建了新的交通运输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也提出了整合优化交通运输组织结构的任务。交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坚持以职能转变为核心,加快推进政企、政资、政事、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切实加强宏观管理,更加注重公共服务,着力改进职能手段,进一步理顺职能关系,优化职能结构,全面、正确、高效地履行好行业管理的政府职能。
1交通行政职能转变动因
1.1 是适应国家新一轮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了新的交通运输部。为此,研究和指导交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将会作为交通管理部门学习实践活动的重要任务,因此,交通行政职能转变是适应国家政策的新要求。
1.2 是完善交通市场体制的客观需要
实行交通行政管理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忠实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履行交通管理职责,加快建立和完善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交通市场体系,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同时,交通行政部门还应从交通行政主体总是积极、主动、及时和实效的效能特点出发,加快职能转变,改革管理方式,注重运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管理交通事务,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大力发展交通生产力和繁荣交通经济,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对交通的多样化需求。
1.3 是提高交通行政水平的根本途径
交通管理部门承担着繁重的交通行业管理职责,要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当前交通改革发展处于关键阶段,市场化进程逐步加快,改革触及深层次矛盾,体制创新进入攻坚阶段,人民群众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对政府依法履行职能、提高行政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而现在至关重要的是提高交通行政部门自身的行政管理水平,最重要的就是转变交通行政职能,唯有交通行政职能适应市场和社会的需求,才能得到人们的認可,才能提高行政水平。
2我国交通行政职能转变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当前我国交通行政职能转变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交通运输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总体来看,瓶颈制约大为缓解,但总体能力仍显不足;各种运输方式竞相发展,但相互之间缺乏衔接和协调;综合运输初具规模,但结构性矛盾很突出;运输服务大为改善,但服务品质尚有差距;行业市场逐步扩展,但市场发育参差不齐,政、事、企不分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
我国交通运输业的发展阶段特征:一是仍处于大建设大发展阶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很重;二是逐步向现代交通运输业转型的阶段,需要加快完善综合运输体系,促进行业科学发展。总的来看,面临"量"增长和"质"提高的双重压力。为此,改革必须有利于促进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发展;必须有利于促进交通运输由分散到集中的行政管理;必须有利于交通运输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必须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扫除体制障碍。
2.2我国当前交通行政职能转变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的交通行政管理职能转变相对落后,交通行政管理体制虽然经过多次改革,但在体制、机制和方式上都存在着很多问题,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适应。
一是政府职能设置不合理、职能界定不清晰。目前,中心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一方面承担了过多的建设、经营管理等具体事务,行使了很多本应由行业协会或社会自行管理的职责,而另一方面,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等重要的政府职能则未能有效行使。此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管理机构之间职能分配不明确,职能界定不清晰,影响了交通主管部门的宏观决策等职能的发挥[1]。
二是管理层次过多,行政效率较低。许多中心城市的交通行政管理体制仍属计划经济体制模式的延续,管理部门众多,分工过细,机构重复,导致效率低下,人浮于事,以及人、财、物等资源的浪费,并在一定程度上割裂了交通行政管理体系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内在联系。
三是各行政单位利益分配不合理。一些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费和收入来源多元化,造成不同单位之间分配的不合理,甚至存在"收费养人、养人收费"的怪现象,在单位利益乃至个人利益的相互攀比中,处理好利益关系成了前提,依法办事则被排到了后面。在这种状态下,也就不可避免地造成违法行政,甚至滋生腐败。
诸如此类的现象就是由于旧体制的制约作用带来的问题。显然,交通行政体制问题不解决,交通行政职能转变不合理,上述现象还会继续困扰我们,还会继续阻碍推进交通依法行政的步伐[2]。
3交通行政职能转变对策
3.1要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切实提升行业管理能力
按照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根据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结合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任务,进一步强化部机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职能,增强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决策监督职责,将制定并组织监督实施产业政策、战略规划、政策法规、行业管理规范与标准作为履行职责的重点,突出行业特点,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管理理念和工作作风[3]。
3.2 正确界定决策、执行、监督的职能关系
推进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的适度分离。凡涉及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发展规划等抽象行政行为的决策职能,应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凡涉及直接从事公共服务和行政执法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职能,原则上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专业管理机构分类行使;凡涉及对行业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实施监察督导的职能,原则上由专门的监督机构(如审计监察机构)独立行使。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在行业内部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既相制约又相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
3.3 改进权能手段,创新管理方式
一是切实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要继续清理行业内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确需保留的,要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透明度,建立健全联动审查机制。二是加强许可大厅、执法队伍、信访受诉和政务咨询机构等"窗口"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和监督管理,健全办事程序,公开办事依据,落实便民措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文明服务水平。三是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构建行业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不断创新管理手段。
4结语
综上所述,交通行政职能转变是一项相当复杂的工程。我们在交通运输方面的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下,面对着交通行政职能转变所存在的种种问题和困境,应当始终围绕中央政策的要求,通过不断的探索和研究,本着以人为本,提高效率,科学发展的服务理念,尽力的实现交通行政职能发生跨越式的转变和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作敏等. 深化中心城市交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2008 12
[2] 依法行政与交通行政管理职能转变. 2009
[3] 徐祖远. 深化交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行政职能转变.中国水运.2009 (1)
复议申请书【交通复议】 第5篇
申请人:张XX,XX年X月X日生,驾驶证号:XXXX,现住XXXX,系XXX车驾驶人及所有人。
申请事项
申请对XXXX第(XXX)号认定书重新认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张XX在与张X的交通事故中,申请人不服XXX公安局交通警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现特提出复议申请。申请人认为张X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占用了申请人的车道,影响了申请人的通行,并且超速行驶,致使遇申请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迎面相撞,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所以张X应该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希望贵单位依法处理。
此致
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张XX
行政复议申请书(交通处罚) 第6篇
申请人情况: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经常居住地址:深圳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
请求撤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支队南山大队编号为的《公共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退回本人缴纳的罚款;依法公开身着便衣控制申请人的身份及与交警的关系;依法查实执法交警的身份。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8年6月1日6:20左右骑自行车由沙河人行天桥西段的深南大道至铜鼓路十字路口处时,被一个便衣公民非法控制,其声称带我去一个地方登记一下就可以放行。此人的真实身份应当不属于交警,此人将我控制并带到深南大道与铜鼓路十字路口路中央的交通信号灯下(此处交警南山大队的警车停靠并有一伙身着交警制服的人),身着警服的人不断的盘查被便衣公民带到该处的人们。
据悉,控制申请人的便衣为交警南山大队的人,但其合法身份存疑,其也为向申请人出示其合法执法证件;身着交警制服的人也未向申请人出示其合法执法证件,在通过人脸识别后,向申请人开具了编号为
的《公共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身着警服的有关人员还口里嚷嚷:“老板,这个交给你了;又来一个……”貌似当时是进行非法勾当交易的,令身着交警制服的人不亦乐乎。
编号为
的《公共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记载:“你于2018年06月01 日06时45分在深南大道-铜鼓路口东方向有如下交通违法行为:(1)非机动车接到行驶后补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第89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实施条例》第70条第2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5条第2款,决定给予罚款20元。” 申请人认为:
第一、处罚决定书记载的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时间是不真实的;
第二、身着便衣的公民及交警制服的人不依法出示其道路交通执法的合法证件,其执法行为属于程序违法;并且,身着便衣的公民系受交警领导,其控制申请人的行为交警不但不予以劝告停止,而且他们配合默契,系无执法权的公民冒充交警进行执法,交警与其存在不合法关系;
第三、申请人的行为发生在深圳经济特区,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交警有依法向申请人说明是否愿意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超过两小时的职责,其未依法履行,直接开具罚款,有违深圳经济特区关于交通管理的精神。
最后,交警的执法用语、执法态度等严重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交通警察的执法管理要求。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编号为***4的《公共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执法程序严重不当,执法人员的身份不明。
据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望复议机关能查明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支持本申请人的申请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申请人:
****年**月**日
附: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实施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五条 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十元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醉酒驾驶或者驾驭的;
(三)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行驶时速超过十五公里的;
(四)进入高速公路的;
(五)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的;
(六)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七)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八)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或者未携带行驶证的;
(九)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 一百元罚款;违法行为人自愿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超过两小时的,可以免予罚款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自愿协助维护交通秩序的,可以免除罚款处罚。具体执行标准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书 第7篇
申请人: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居住地址:XX市XX区XX路XX弄XX号X0X室,联系电话:1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警总队XXX支队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第XXXX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201X年X月X日XX时XX分左右,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XXXXXXX的机动车,在XXX路东侧XX附近的左侧第三根车道正常行驶,行至近XX路道口附近,左侧第二车道两车之间出现空挡,因变道需要,申请人在白色虚线路段迅速打左转向灯并入左侧第二根车道,并在变道后关闭转向灯向前继续行驶,这时在前车右侧前方出现两位交警,待申请人车辆开到其前面时示意申请人将车停下并要求出示驾驶证行驶证,申请人询问有何违章行为,警号XXXXXX的交警说变道未使用转向灯,申请人说确定自己变道时打了转向灯,但此交警说“你打了我们怎么没看见?”,申请人说可能你们确实没看见,但该名交警拒绝听取任何解释直接开具了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警总队XXX支队警号XXXXXXX的交警做出的第XX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存在执法人员违法事实认定错误、主要证据不足、为了专向整治不打转向灯违章就武断认定违法行为等严重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一、认定违法事实错误。申请人是具有多年驾龄的司机,深知高峰车流中变道时打转向灯对于避免交通事故的重要性,并且常年在XX路行驶,对路况很熟悉,一直很注意在岔路口虚线路段提前打转向灯变道。当天交警所站方位在申请人车辆前车的右前方,因变道时间短暂,又有车辆遮挡,很难及时看到左转向灯的闪动,却武断的认定申请人未使用转向灯,认定违法事实错误。
二、主要证据不足。警号XXXXXX的交警做出的处罚决定,仅仅依据他看到申请人车辆并入左侧第二根车道并且出现在他们视野时左转向灯未亮的事实,却并不能证明在申请人变道过程中未使用转向灯,属于典型的主要证据不足。申请人要求执法机关调取XX路东侧的上方高架探头以及左侧第二、三车道申请人后方车辆的行车记录仪视频,均可证明申请人在变道时确实使用了转向灯。
申请人支持执法机关依法维护交通秩序,充分理解交警部门执法的辛苦和不易,但也不能因为近期重点整治不打转向灯的违法行为,就在事实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武断盲目的认定违法行为,为了督促交管部门端正执法目的、规范执法行为、并且还自己一个清白,唯有提起行政复议。
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警总队XXX支队第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
交通行政执法中的抗法问题分析 第8篇
上世纪80 年代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谁负责、谁审批”的原则进行, 交通道路运输行业执行道路运输法, 公路部门有路政执法, 水运有港口行政等。部门的单独执法缓解了交通运输部门的供需矛盾, 提高了运输企业的服务及管理水平, 使当时交通运输的限制得到了缓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对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满足人们出行, 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为更好地提升执法能力, 应适当调整交通行政部门执法工作方式, 如交通行政部门的联合执法, 即联合交通运输及其他部门 ( 交警、安全监督、城市建设等) 进行执法, 有效地制约了违法违规经营的行为。经过一个时期的执法进程, 新的“公路三乱”问题出现了, 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能交叉”在原有管理内已经无法得到合理解决。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就是将原有分散的航管、路政、运政的执法职能“表现”出来, 成立一个专门机构的交通行政执法。在199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以来, 交通行政体制发生重要的变化。2005 年6 月, 在重庆市成立第一个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 将原有的路政、航政、运政、高速公路、规费征稽等5 个方面的交通监督职能进行调整, 成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的改革试点。其实在1994 年, 为解决“公路三乱”的问题, 重庆市进行了高速公路综合执法的尝试。随着时代的发展, 近年来交通运输在综合行政执法的主导下, 交通运输部以全新模式开始向全国推广。
2交通执法中抗法的分类及特征
我国现阶段交通执法已进入交通综合执法阶段, 在目前交通行政执法中, 有极少数执法人员遇到抗法问题, 交通行政执法对抗法问题进行了基础分析。
2. 1交通执法中抗法的分类
在交通执法抗法中, 根据交通抗法范围大小和狭义的交通抗法; 交通抗法者可分为硬性交通抗法 ( 暴力抗法) 和软性交通抗法, 交通主管部门指的交通抗法行为, 主要在于狭义的硬性交通抗法以及交通抗法。
1) 广义的交通抗法和狭义的交通抗法是指抗拒交通主管部门的执法行为。交通主管部门包括城市管理部门、交通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公安交警部门。在交通综合执法的过程中有这种交通抗法现象发生, 比如路政、运政、交警联合打击公路“违规运输、超限超载、危险品”等交通执法过程中, 出现过抗法行为。狭义的交通抗法, 为保护自身通过非法手段谋取的利益, 一般来讲交通抗法也是政府部门、专家学者所关注的焦点。
2) 软性交通抗法和硬性交通抗法 ( 暴力抗法) 。软性交通抗法是指被执法人对执法机关及个人的执法采取不合作方式 ( 扯皮、躲藏、拖延) , 抗拒交通行政执法的行为。如部分运输企业的营运车辆不缴纳国家交通规费及费改税, 使得交通行政执法不得不诉诸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 2交通抗法的特征
1) 在近10 年全国范围内发生的各类交通抗法的事件中, 部分交通抗法事件的执法行为往往会引起部分抗法者的不满, 甚至将矛头直接对准执法人员或其家庭。使部分交通行政执行人员不敢公平执法, 而无法有效对运输部门市场进行治理整顿。
2) 抗法事件主要集中在几个“黄金周”期间, 以及自上而下的周期性“治理整顿”的时间。
3) 交通抗法的行为将长期存在, 交通运输体现了政府主管部门与运输企业或个体运输业户的多重关系, 其中包括道德博弈和利益博弈, 交通抗法的复杂性随着经济的发展将越来越复杂, 使得交通运输业面临一场前所未有的“流通革命”, 给交通行政执法带来很大的挑战。
3 应对处理抗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 1交通抗法问题分析
1) 追求不正当的经济利益。交通抗法的现象主要原因在于部分运输经营户对于不正当经济利益的追求。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及客货运附加费逃避征收, 货运运输价格放开后运输市场通过变相的涨价或跌价等非正常途径, 打乱了正常的运输市场秩序。致使交通运输企业长期处于乱、差、弱、散的局面, 不利于公平竞争的交通运输市场。
2)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威信有待提高。部分地区的运输企业曾经受到“公路三乱” ( 乱收费、乱罚款、乱站卡) 等问题的困扰, 虽然交通管理部门对此加大了整理并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公路三乱”已损害交通主管部门在群众中的威信, 这从另一个方面助长了交通抗法者的气势, 他们面对交通执法甚至会“理直气壮”。
此外, 部分交通执法人员不能够做到“秉公执法”, 也给了一些交通抗法者的借口和理由, 增加了执法的难度。
3) 源头管理把关不严。多年来, 实行货运站场“源头管理”和客运站“驻站管理”等管理措施, 有效控制了货运“超限超载”和客运“超员”等违规经营现象。这些措施没有完全杜绝违规经营, 一些运输经营户利用“源头管理”具有规律性的特点, “违章上路”, 引发交通抗法行为。
4) 运输行业培训工作有待加强。运输经营人员必须获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或: “合格证”等相关证书才能参加运输经营, 交通运输部门对运输企业必须每月对其运营人员进行运输安全、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运输技术等的教育督查。
3. 2应对处理抗法的对策
3. 2. 1 宏现方面
1) 加快完善交通运输的行政体制改革, 在我国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由“7 个法律部门、3 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体系, 交通运输有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 需要相关部门对交通运输法律法规适当更新和完善。与交通综合执法为例, 在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完善的指导交通执法的法律法规。
2) 在交通体制改革方面成立交通运输部, 将民航、邮政以及城建纳入管理范围, 部分交通运输在交通综合执法有利于提高行政执行进一步改革, 现阶段交通执法由交通综合执法取代了交通联合执法, 这一举措有利于提高行政执行效率、减少扰民行为、提高管理的透明度。随着交通综合执行的执法规制、执法组织和执法队伍等方面都应该进行改革。
3. 2. 2微关方面
交通执法要在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同时, 注意利用有效的手段和配合, 要注意做好录音、录像和拍照, 作为执法程序的补充。在改进执法方法方面, 要规范自身行为, 避免执行方法过于粗暴, 要注意策略, 树立一个良好的形象和公信力。要加强运输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道路运输法律法规、道路运输道德规范、汽车运行安全常识、汽车故障诊断与排除等, 对于在行政执法中依法查处的运输从业人员或运输户, 更要强制其参与培训。
4 结语
作为执法者在交通执法过程中, 遇到暴力抗法的, 不能一味忍让, 更不能以暴制暴。应公平执法, 教育为主, 处罚为辅, 以正当程序理性执法。
参考文献
行政调解研究——以交通纠纷为例 第9篇
【关键词】行政调解;效益价值;协调机制
行政调解区别于其他调解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它必须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没有相关机关作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组织则不构成行政调解。如在交通纠纷中,如果仅是双方当事人自主协商赔偿,不报警,不用警方作为第三方参与纠纷的处理,那么就不属于行政调解解决相关纠纷的范畴,反之如果在双方自愿前提下,警方作为第三方勘验现场,划分责任,参与事件的解决则属于行政调解的范畴。
一、交通纠纷行政调解的规范分析
对处理交通事故而言,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主要的法律依据。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11年版的,该法自2003年颁布以来,2007年做出第一次修改,2011年是第二次修改。两处修改是与社会现实紧密切合的,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与空白性的特点,它不可能把所有的情形都列举完善,只能根据社会的发展状况来逐步调整,使法律制度与社会发展相适应。通过增加做某些违法行为的成本便可以引起社会大众的注意,足够注意就可以减少相关社会利益的损害。
关于在什么前提下可以进行调解以及国家对调解制度使用的态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法律条文来解析:1、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该法已经被废止)第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第八十九条;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9年)第十七条规定;4、《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四条
从以上四个法律条文的对比可以发现,在第一个法律条文中适用的是调解先行的策略,想要提起诉讼需要提交相关调解资料,没有调解的记录不可以提起诉讼;在第二个和第三个法律条文中都有“共同”二字,要求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共同请求调解,该方式才可以被使用;从第四个法律条文来看,对相关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自主选择处理方式,是调解还是诉讼,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态度。法律条文的变化是国家对相关处理方式的倾向性调控。先调解再进行诉讼,这样可以缓解诉讼的压力。要求必须是双方共同请求才可以进行调解也是过于苛刻,试想在纠纷发生时,由于人的私欲都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考虑问题,达成一致的调解意向很困难,这样就大大减少了调解的适用空间,把更多的纠纷解决推向了法院,这样既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也不利于尽快恢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与前两种情况相比,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显得更人性化,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完全自愿,彰显了一种民主气息。字面理解的确是民主的体现,但该条文修改的初衷更多的是从公安机关的角度来审视现状,公安机关从事故发生到事故处理终结都介入,权力范围过宽,此条文的修改目的是缩减权力范围,但在这种情形下,公安机关有了更多推脱的空间。
二、交通纠纷行政调解的实证分析
从相关数据统计显示,2014年1月到10月期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26378起,造成87218人死亡、39175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0.2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减少139097起,下降24.6%。宜昌市2007年到2010年的数据统计显示,2007事故发生量为6258起,行政调解结案6085起,诉讼结案173起;2008年事故发生量为7331起,比2007年增长17.2%,行政调解结案7094起,诉讼结案237起;2009年事故发生量为8531起,比2008年增长16.4%,行政调解结案8193起,诉讼结案338起;2010年1到7月之间事故发生量为5811起,比2008年相关月份增长约17%,行政调解结案5497起,诉讼结案314起。川南某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2003年10月21日到11月20一个月的数据统计,该月共受理交通事故纠纷236起,当场调解93起,简易程序处理97起。湖南省某市某交警队,据相关人士两个月所作统计,该交警队处理的交通事故纠纷中,通过调解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纠纷占64.58%,其中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案件81起,该交警队按照普通程序调解成功的案件67起,调解成功率为82.72%。
从这些数据中我们可以发现行政调解在处理纠纷时被频繁使用,对解决纠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缓解了诉讼压力。试想如果这些事故都借助法院来处理,那么首先会给法院的工作带来沉重的压力,再者也会对当事人的社会生活带来不便。立案难是公认的,但我们也可以看见改革的步伐,从今年5月1日起立案将实行立案登记制度,该制度的执行对立案难的问题应该能够起到缓解的作用,也期待这一问题的解决。其实立案只是开始,有限的司法资源仍不能满足当下庞大的交通纠纷形势,而且也会带来执行方面的问题,无论选择通过什么方式解决矛盾,能拿得到手中的现实利益才是最真实的,只有一份有利益记载的判决书是不能彻底化解纠纷的。相应的,如果用行政调解来处理这些纠纷,可以彻底解决纠纷且便于履行,节约司法成本,达到效益最大化。发生事故是每个人意料之外的事情,但出现纠纷时能够在最短时间内拿到结果也是众望所归,这样也可以恢复正常生活轨道。
三、交通纠纷行政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存在的问题。实践中,由于行政调解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双方达成合意,既节约了当事人的物质成本,又节约了双方的时间成本,是符合利益主体需求的。但一般情况下,这种损害赔偿金额是先由保险公司在第三人强制责任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而与之相对应的问题是由于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所以保险公司一般是不与认可的,没有参与纠纷解决,没有行使辩论的权利,也就当然不会轻易做出赔偿。保险公司不赔偿,问题就会有回归到原点,又需要重新选择解决方式;发生纠纷,有责一方想要用最小的代价来解决,而需要被赔偿的一方又想得到最大限度的赔偿金,利益针锋相对,都不愿做出让步。交警在调解过程中一般都不会把双方的利益放在同一个层面,有责一方的利益时常被忽略;利用调解方式顺利解决纠纷的前提是各方竭诚合作,而现实是各方主体工作模式、利益层次、解决方法“各有特色”,协调合作的程度也只能是有限度的。
解决对策。增强各主体之间的联系,建设多方联调体系;从立法方面来讲,国家应不断完善有关调解制度的规定,完善对调解主体的追责制度,建构权力与责任相对应的框架体系;公安部门依法对执行调解的具体追责方式做出规定,并进行有效监督;加强对交警协调能力的培训工作,提高自身素养。尽量站在中间立场上做出分析评价,不做利益倒向,避免同情心泛滥;建立诉讼和调解相对接的运行机制,做好公安机关和法院之间工作的衔接,用统一的法律思想做出指导,协调运用行政调解与其他解决方式,共同发挥作用。行政调解有优越性,但并不表示一切纠纷都可以用该方式顺利解决。
【参考文献】
[1]汤怡.“大调解”背景下公安行政调解研究[D].复旦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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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朱文飞.交通事故纠纷行政调解研究[D].湘潭大学,2014.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 第10篇
申请人蒋***,男,汉族,户籍地*******,现住贺兰县******,持C1证,驾驶宁AB5082号轿车。
被申请人灵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银公交认字[2009]第00097号、银公交认字[2009]第00097-C04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重新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承担全部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分别于2009年8月20日、2009年10月20日做出的银公交认字[2009]第00097号、银公交认字[2009]第00097-C04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是弯道,根本不具备超车条件,****不顾道路条件,高速行驶,强行超车,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和直接原因。
2、****所驾车辆在超车时越过了路中间线,驶入申请人所在车道,并且高速行使,采取紧急避让措施不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
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1、申请人驾车正常行使,没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责任。
2、申请人在发现****超速驾车进入申请人行使车道时,采取了向右急打方向避让、紧急刹车等制动措施,但由于****车速过快,逆向行使,才不可避免地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
三、被申请人两次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先后对事故责任做出不同认定,划分责任错误,随意变更认定结果,极不严肃,属于程序违法。
如果****遵守交通规则,在不具备超车条件的弯道行使时不强行超车,或者超车时不越过道路中心线,则本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所以****应该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申请人置****严重违反交通法规于不顾,故意加重申请人事故责任,随意变更认定结果,程序违法,极不严肃,难以令申请人信服。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银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