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配套服务状况(精选3篇)
家庭农场配套服务状况 第1篇
1金融支持家庭农场存在不足
在调查中发现, 各地金融机构对家庭农场提供了一定的金融支持和服务, 但与其发展壮大对金融的巨大需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目前各地金融机构对家庭农场的服务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家庭农场的信贷规模不够大。不仅涉农金融机构对单户家庭农场的贷款需求满足率不到50%, 而且对地方家庭农场的贷款规模在地方现有总贷款规模中的占比也不高。
二是对家庭农场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多。目前, 一些地方虽然对家庭农场开展了一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如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农村林权抵押贷款试点等, 但这类金融服务创新进展不快, 对家庭农场的金融产品服务主要还停留在传统的抵押质押贷款和少部分信用贷款上, 总体上创新品种不多。
三是金融信贷政策与财政、农业等方面政策不配套。现在财政、税收、国土、农业等部门对于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有不同方面、不同力度的扶持或补助政策, 如有的给予种粮补贴, 有的给予土地流转补助等, 而基层央行也给予了发放家庭农场信贷的涉农金融机构一定金额的再贷款支持, 但由于这些部门都各自为政, 没有形成协调行动, 致使涉农金融机构没有很好地整合这些政策、信用和资金资源, 并据此进行金融产品服务创新。
四是对家庭农场开展的相关金融业务创新的法规还不完善。如中央文件已明确赋予了农民承包经营土地有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但由于法规不完善, 流程不具操作性, 使得家庭农场从农民手中流转得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和担保贷款业务, 不能有效较快地开展。
2加强和改进对家庭农场的金融服务
为促进家庭农场的发展壮大, 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 金融管理部门和各类金融机构应当高度重视此类问题, 目前需要采取多种政策措施, 加大对家庭农场进一步发展的金融支持, 创新更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并尽快形成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协同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良好格局。
首先, 金融管理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措施, 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强对家庭农场的金融服务。为贯彻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及其他中央重要会议精神, 央行于今年3月出台了《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4月中旬, 各地基层央行已按照国务院和央行要求, 对相关银行实施"定向降准"。基层央行还要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 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投放较多的金融机构, 要在发放支农再贷款、办理再贴现时给予优先支持。
家庭农场的农业生产经营面临着较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因此, 家庭农场主对农作物保险 (放心保) 产品有客观需求。这需要保险监管部门出台相关政策, 引导保险机构加大对家庭农场的保险保障服务。同时, 证券监管部门也可出台相关政策, 引导证券期货机构加大对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业大宗商品的期货期权产品创新, 让农场主学会运用期货发现价格、对冲风险、锁定损失或盈利的功能, 减少损失, 增加收益。
其次, 国家要注重“顶层设计”,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 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等新业务的顺利开展提供法律依据, 使金融机构开展此类业务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在湖南省常德市“2014年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试点县”—汉寿县了解到, 经汉寿县政府与当地基层央行、涉农金融机构反复沟通协商, 前不久出台了《汉寿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并很快由该县农村信用社发放了两笔、金额达100万元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在此基础上, 其他金融机构正在跟进开展此项业务试点。
但是, 有涉农金融机构负责人反映,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规定, 农民的承包土地、农民的住房是不能用于抵押的, 加上金融机构总部对于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没有很完备的操作流程, 因此下面分支机构很难开展此项 (此类) 业务。他建议, 国家对此应从法律法规上尽快进行修改和完善, 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时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再次, 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家庭农场的信贷支持, 创新更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参与和支持家庭农场的金融服务, 可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转型升级, 形成家庭农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互动双赢发展的良好格局。因此,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仅要尽力支持有条件的单个家庭农场的融资需求, 而且要把做大家庭农场群体的贷款规模作为调整信贷结构、寻找新的盈利增长点的重要战略机遇。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积极拓宽家庭农场的抵质押担保物范围。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经营规模家庭农场的差异化资金需求, 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方案。如对于种植粮食类家庭农场, 应重点开展农机具抵押、存货抵押、大额订单质押、涉农直补资金担保、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等业务, 探索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家庭农场营销贷款创新产品;对于种植经济作物类家庭农场, 要探索蔬菜大棚抵押、现金流抵押、林权抵押、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金融产品等。
家庭农场配套服务状况 第2篇
关键词:美国家庭农场;金融服务
一、美国家庭农场金融服务的主要做法
(一)完备的信贷组织体系
一是政府信贷机构,包括农场主之家管理局(Farmer Home Administration)、商品信贷公司(Commodity Credit Corporation)和农村电气化管理局(Rural Electrification Administration),这3家机构隶属美国农业部,资金部分或全部直接来源于政府拨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鲜明的政策性金融特征。
二是互助合作性质的信贷机构,包括联邦土地银行(Federal Land Banks,FLBs)、联邦中期信贷银行(Federal Intermediate Credit Banks)和合作社银行(Banks for Cooperatives),资金主要来源于资本金、发行债券和票据、借款,但这些机构受农业信贷管理局领导和监管。
(二)完善的运作机制
1.农场主之家管理局。其在所有50个州和波多黎各及维尔京群岛设有46家州级办事处,下辖1700多家分支机构,主要为生产资源不足的新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提供贷款和担保等信用服务,具有低利性和高风险性特征。
一是提供贷款。可以分为直接贷款和紧急贷款。直接贷款包括:农场所有权贷款、经营支出贷款、农房建设贷款等;紧急贷款主要是帮助农民应付严重自然灾害、严重经济事件和商业性农业信贷出现意外短缺造成的损失和困难。
二是担保。按农场主之家贷款计划,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农民借款人发放贷款提供担保,并补贴由此而产生的利差。
2.商品信贷公司。主要通过提供贷款和支付补贴干预农产品销售体系,帮助政府缓和市场农产品过剩,应对农业危机。
一是农产品抵押贷款。在贷款到期时,如果农产品价格下跌,借款人可将抵押品出售给公司,相应地充作全额支付贷款利息;反之,如果价格上涨,则借款人可随时将抵押品按市场价格卖给公司或在公开市场出售,从而还清贷款本息并能获得额外收益。
二是灾害补贴。对遭受洪水、干旱等自然灾害而造成种植面积减少或较大减产给予灾害补贴,补贴额相当于损失额的1/3。
三是差价补贴。对执行限耕计划、支持目标价格而导致的收入减少,商品信贷公司也给予差额补贴。
四是仓储、干燥和其他处理设备贷款。美国农业部数据显示,2013年2月,7、10、12年期仓储设施贷款年利率分别为1.250%、1.875%和2.125%,农作物商品贷款年利率为1.125%。
3.农业电气化管理局。主要对农村电业合作社和农场等借款人发放贷款,期限可达35年、利率2%,同时制定、颁发农村电力技术标准和农电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农村电气化合作社进行技术和经营管理的指导。
4.联邦土地银行。主要通过向本地区的农场和农业生产者以及与农业有关的借款人提供长期不动产抵押贷款帮助借款人融资,期限为5-40年。
5.联邦中期信贷银行。主要为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所持有的农业生产者的短期、中期票据办理贴现;为农业生产者提供动产抵押的中短期农业贷款,但一般不直接发放对借款人的贷款,而是通过生产信贷协会和其他金融机构发放,期限大多为5年,以浮动利率为多,一般为8%-10%;从事融资性租赁业务,为农场提供大型农业机械。
6.合作社银行。主要向本地区农业合作社提供设备贷款、经营贷款、商品贷款和咨询服务,用于帮助农业合作社扩大农产品销售,促进农产品进口,保证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开展与农业有关的其他业务活动。
(三)健全的配套法律政策
1.农业信贷法。1916年,作为美国第一部农村政策性金融法令,《农业信贷法》颁布实施并依据该法成立了联邦土地银行;1923年依据该法成立了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及下属的生产信贷合作社和农村办事处以及一些分支机构;1933年依据该法建立了合作社银行;1987 年授权成立了农业信用协助公司、农业信用协助委员会、农业信用保险公司及保险基金和联邦农业抵押贷款公司;2009 年,该法为农业纠纷调解项目提供专门财政拨款,以帮助解决农场主、债权人及农业部相关机构之间的贷款纠纷和行政争议。美国农业信贷展现出从立法到司法全面独立的趋势。
2.农业保险法。依据1938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成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美国进入完全由国家经营农业保险的阶段;1980年通过修订《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私营商业性保险组织重新进入农业保险市场;1994 年联邦政府建立巨灾风险保障制度,并颁布《克林顿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为政府组织退出农业保险市场做准备。
3.土地资源保护政策。1936年国会通过《土壤保护和国内配额法》;1943年农业调整署出台土壤保护补贴;1956年又推行土壤保护计划;1985年食物保障法中再一次提出土壤保护计划,这是在美国历史上土壤保护规模最大的计划之一。
二、对我国发展家庭农村金融服务的启示
(一)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快发展村镇银行、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强化涉农金融机构对“三农”服务功能,构建职责明确、功能完善、分工合理、形成合力的农业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二)建立完备的配套法律政策。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立法工作,建立由政府出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加快巨灾风险基金和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建设,丰富农业险种,增强农业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家庭农场的法律政策环境。
家庭农场与农机社会化服务 第3篇
家庭农场在发展中也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比如在经营土地的同时,如何解决购买农资问题、机械化生产问题、农产品销售问题。总地来说,就是如何解决为家庭农场提供社会化服务的问题。特别是在如何解决机械化生产服务方面,问题更突出。家庭农场土地流转多了,农作物生产的耕、种、管、收,没有农业机械的帮助不行。粮食收获后烘干处理需要解决。面对这些问题,有的家庭农场开始购买各类农业机械,机械多了不但要雇人经营,还要建立农机修理车间,这样一来家庭农场就办成了一个小而全的社会,既分散了农场专业化生产的精力,又大大增加了农场生产经营的成本。笔者算了一笔账:一个经营1000亩土地的家庭农场,要进行小麦收获,如果雇用农机合作社的收获机械来作业,5台收获机械工作一周,按收获一亩付费50元算,一共要付费5万元。但是,如果家庭农场自己购买小麦收获机械,一台机械需要支出15万元左右,购买五台需要支出75万元,假设按照机械使用期10年计算(实际上一般使用不超过5-7年),每年7.5万元。不算购买机械贷款要付的利息,也不算进行机械保养的费用、机库建设的费用和人工费用,一年还比雇用机械收获的成本高出了1.5万元。如果把所有的成本都算进去,那么农场经营成本就会高出更多了。
笔者在调查研究中发现,家庭农场作为现代农业发展中的一个经营主体,要提高生产效率和经营效益,在生产的各个环节都非常需要农机的社会化服务。从产前选种开始,要采用精播技术,就要选播包衣加工的优良种子,良种的加工需要提供机械化加工的社会化服务;从生产的整个环节看,播种、植保、收获等都离不了统一的机械化社会化服务;从产后环节看,家庭农场更需要机械化服务。他们首先需要粮食烘干的机械化服务。现在许多家庭农场都遇到了粮食收获后没有办法晾晒的问题。想买粮食烘干机,但是,一算账又觉得不合算。于是期望有专门的服务组织或企业,为他们提供粮食烘干服务。家庭农场的发展规模越
东农业大学特邀教授,青岛农业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学院研究员等。著有《农业机械化的探索与创新》《玉米收获机械化在山东的创新与发展》等作品。
大,粮食晾晒问题越突出,对机械化烘干的要求就越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