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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领土争端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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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领土争端范文第1篇

西沙群岛是我国南海诸岛四大群岛之一,现属海南省。位于海南岛东南方。以永兴岛为中心,距三亚市榆林港约330多公里,距文昌县清澜港也是约330多公里。西沙群岛分布在50多万平方公里的海域上,共有岛礁40多个,主要集中在两群:较东的是宣德群岛,较西是永乐群岛。在南海四大群岛中,西沙群岛露出海面的陆地多,计有22个岛屿,7个沙洲,陆地总面积约10平方公里,这些岛屿和沙洲如下: 岛屿名称 渔民俗称 陆地面积(平方公里)

1、金银岛尾岛、尾峙0.36

2、甘泉岛圆岛、圆峙0.30

3、珊瑚岛老粗岛、老粗峙0.31

4、全富岛全富峙、全富、曲手0.02

5、鸭公岛鸭公峙0.01

6、银屿龙坑0.01

7、银屿仔银峙仔2000(平方米)

8、咸舍峙咸舍、咸且岛3000(平方米)

9、石屿石屿2000(平方米)

10、晋卿岛四江门、四江岛、世江峙0.21

11、琛航岛三脚、大三脚岛、三脚岛0.28

12、广金岛三脚峙、小三脚岛0.06

13、盘石屿白树仔、白峙仔、白礁0.40

14、中建岛半路、半路峙、螺岛1.20

15、永兴岛猫注、吧注、猫岛2.10

16、石岛小巴岛0.08

17、南岛三峙0.17

18、中岛二岛0.13

19、北岛长峙、长岛0.04

20、赵述岛树岛、暗岛、船暗岛0.22

21、东岛猫兴岛、巴兴、吧兴岛0.60

22、高尖石尖石、双帆0.04

23、筐仔沙洲筐仔峙0.01

24、东新沙洲4000(平方米)

25、西新水洲2000(平方米)

26、南水洲0.06

27、中沙洲0.05

28、北沙洲0.02

29、西沙洲0.04

西沙群岛除了这些露出海面的岛屿沙洲以外,还有10多个暗礁暗滩。在这些岛礁中,面积最大的永兴岛为2.10平方公里,仅次的东岛为1.60平方公里,中建岛为1.20平方公里,其余的都有0.4平方公里以下;海拔最高的石岛为13米,其余在9米以下,一般为15米。高尖石是唯一露出海面的火山岛。

西沙群岛地处热带中部,属热带季风气候,炎热湿润,但无酷暑。以永兴岛为例,极端高温34.9℃,极端低温15.3℃,年平均气温26.5℃。年降雨量1505毫米。西沙群岛是最易受台风侵袭的地区。

西沙群岛是我国著名渔场之一。海域宽阔,岛礁星罗棋布,海产十分丰富,珍贵品种较多,每年吸引大批各地渔民来岛捕捞作业。

永兴岛

是西南中沙群岛行政、交通、经济的中心。面积2.10平方公里,是南海诸岛中面积最大的岛屿。岛上绿树成荫,花草遍地,海上水碧波平,鸟翔鱼跃,一派生机盎然。

永兴岛是西南中沙群岛的首府,海南省派出的政府机构(相当于县级)驻在该岛。当地政府对各岛礁及其海域实施卓有成效的主权管辖,并致力于促进海岛社会文化事业和海洋经济的发展。永兴岛还是西南中沙群岛的交通枢纽。历史上很早就已经形成以永兴岛为中心的海上交通线,我国渔民航行到西沙各岛或远船南沙群岛、中沙群岛,

必经永兴岛中转。现在,除了庞大的渔业船队外,新兴的大型海上航运、空中航运等都以该岛为中心,联结各岛礁及海上交通。永兴岛还是西南中沙群岛的经济中心。除了强大的海洋经济管理的功能之外,巨量的海岛物资集散功能和本岛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都起到向各岛礁及其海域辐射和带动的作用。

永兴岛的建设日新月异。岛上海洋渔业生产、建筑业、工业、交通运输业、邮政电讯业、商业零售业、物资供销业、金融保险业、居民生活服务业等等国民经济诸多产业都得到迅速发展;岛上卫生事业、广播电影电视事业、海洋研究事业、气象测报事业等等社会文化事业日益发达;岛上先后完成了电厂、港口码头、机场、医院、海水净化、冷冻库、商业服务大楼、办公大楼、居民住宅等等工程建设,形成较为完善的生产和生活配套设施,今日的永兴岛环境优美、交通便捷、生产发展、居民生活幸福,是名符其实的海岛新都市。

东岛

位于西沙群岛的东侧,故名。距永兴岛60公里。面积1.60平方公里,是南海诸岛中较大的岛屿。以其海鸟众多而闻名于世,人们了称之为“鸟岛”。1981年被划为白鲣鸟自然保护区。

东岛树林茂密,原生的麻枫桐树大干壮,枝短叶疏,蔚然成林,是白鲣鸟栖息的主要树木;岛四周遍布草海桐、银毛树等灌木丛,绿茵欲滴;人工种植的椰子树、木麻黄、土批把等等和各类花划更是随处可见。整个岛屿郁郁葱葱,终年常绿,热带海岛型环境异常优美。

东岛上生长着很多种类的陆生动物。黄牛、山羊成群,据观察,现存黄牛有十

四、五群,约300多头;山羊时有出没。还有野狗、山鸡、野鸭、野猫等等。这些动物都是很多以前我国渔民在岛上居住和生产而放养繁衍下来的。

东岛是海鸟的“天堂”。现在鸟类50多种,总数约达五万只。其中白鲣鸟最多,估计超过三万只。这些海鸟在海上觅食时,经常移居其他岛屿,形成所有的岛屿礁滩都有成群海鸟栖息。

(二)南沙群岛

南沙群岛是我国南海诸岛中位臵最南的一个群岛。西北与越南遥摇相对,东北与菲律宾隔海相望,南部水域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文莱等国沿海相接。其中心岛屿太平岛,北距西沙群岛的永兴岛750公里。南沙群岛中的曾母暗沙是我国领土的最南点,位于太平岛以南,北距海南岛榆林港约1500公里。

南沙群岛拥有广阔的海域,是我国南海诸岛中岛屿礁滩最多、分布最广的一个群岛。已发现和命名的岛屿礁滩有近200个,其中露出海面的岛屿11个,沙洲6个,岛屿的陆地总面积约2平公里。这些岛屿和沙洲如下: 岛屿名称 渔民俗称 陆地面积(平方公里)

1、北子岛奈罗线仔0.14

2、南子岛奈罗峙仔0.13

3、中业岛铁峙0.33

4、南钥岛第三峙0.07

5、太平岛黄山马峙0.43

6、鸿庥岛南乙、南密0.08

7、景宏岛秤钩0.08

8、西月岛红草峙0.16

9、马欢岛大罗孔、罗孔0.06

10、费信岛罗孔仔0.04

11、南威岛鸟仔峙0.15

12、北外沙洲奈罗下峙水下

13、双黄水洲双黄水下

14、杨信沙洲铜锅、铜金(8000平方米)

15、敦谦沙洲马东、黄山马东0.09

16、染青沙洲染青峙0.12

17、安波沙洲锅盖峙0.02

在南沙群岛这些岛礁中,面积最大的太平岛也只有0.43平方公里,海拔最高的鸿庥岛仅有海拔6米。

南沙群岛地处低纬度,南部距离赤道更近,气候终年高温,四时皆夏。以太平岛为例,年平均气温27.9℃。一年中气温变化很小,最热的

四、五月为29.0℃,最冷的一月为26.8℃。年降雨量为1842毫米,雨季达7个月。与其他几个群岛相比,南沙群岛受台风影响稍小。因为来自菲律宾以东的西太平洋台风和在西沙群岛、中沙群岛附近海面形成的台风,受热带海洋气流的牵引和受地球、自转的影响,一般是向西、西北方向移动,台风中心较少直接侵袭南沙群岛。

太平岛

位于北纬10°23ˊ,东经114°22ˊ。略处南海海洋的中央。面

积0.43平方公里,是南沙群岛中最大的岛屿。抗日战争胜利时,中国政府派出“太平号”军舰前往收复南沙群岛,为了纪念此艘军舰,遂将古称的“南沙马峙”重新命名为“太平岛”,我国渔民历来称此岛为“黄山马”、“黄山马峙”。

太平岛自抗日战争胜利收复以来一直由我国台湾省派员驻守,沿袭至今,祖国大陆和海南岛的渔民经常来往于岛上,每遭礼遇,海峡两岸军民如同一家。

太平岛自然环境非常奇特。岛上有很厚的鸟粪层堆积,使得土质疏松,土壤肥沃,加上阳光充足,雨量丰富,植物极易生长。林木四季常青,各类蔬菜和多种热带经济作物以至于粮食作物都能在岛上种植。

曾母暗沙

位于北纬3°57.44ˊ3°59.00ˊ,东经112°16.25ˊ112°17.10ˊ。在南沙群岛的最南端,也是我国领土的最南点。我国渔民称之为“沙排”。曾母暗沙发育在南海部大陆架上,是潜伏在水下离海的较浅的一个珊瑚礁滩。最浅处仅17.5米。礁丘面积2.12平方公里。礁体顶端稍窄,下部宽阔,朝北西走向呈稍微弯曲状。整个礁体形态甚似海南岛出产的芒果,体匀丰富,比例适中。

曾母暗沙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的神圣领土。我国渔民世代相传航行到这个岛礁的航路,十分熟悉该岛礁的情况,我国海洋科研工作者长

期出入该岛礁进行海洋调查、考察,对该岛礁及其附近海域都著有大量翔实的研究资料。我国政府一直视曾母暗沙为重要的海防,派专人或军队巡视,海南建省后,省人民政府巡视慰问团曾到母暗沙巡视,并放臵石碑以志本省之管辖。

(三)中沙群岛

中沙群岛位于我国南海诸岛的中部、故名。与西沙群岛的永兴岛相距约220公里;西北距海南岛榆林港570多公里。共有30多个岛礁,除黄岩岛外,是一个几乎全部隐伏在水中未露出海面的群岛。中沙群岛古称为“长沙”、“石塘”。

中沙群岛大部分海区位于热带中部。是我国南海台风的发源地。 中沙群岛的岛礁虽然很少露出海面,但是,隐在水下的暗沙、暗礁、暗滩丛多,浅水处的面积巨大,据不完全统计,小于20米水深的礁滩面积的350平方公里。海水清净,海温2528℃之间,最是适合各类海产繁殖生长。因此,中沙群岛渔场素以出产海参、龙虾、砗磲等珍贵海产品而著名,且产量极高,每逢14月,海面风浪不兴,海温趋暖,海水清澈之时,渔民们几艘、几十艘渔船成群结队前往中沙群岛生产,主要是垂钩名贵鱼类和捕捞海参、龙虾等。往返一趟十天半个月,就可满载而归。

黄岩岛

又名民主礁,是中沙群岛唯一露出海面的岛礁。它发育在3500

米深的海盆上,是屹立在深海平原上的一座巨大的海山,一直伸长到海面附近,形成一个近似等腰三角形的水下大环礁,面积约130平方公里(包括礁湖)。环礁四周有星罗棋布的礁块露出,高于海面0.30.5米,礁块表面大小一般为14平方米。以北、南两端的礁块最为密集,北端者称为北岩,南端者称为南岩。南岩是在礁盘上露出海面的巨大的礁石之一,形似大石柱,上部面积约3平方米,海拔1.8米。

(四)东沙群岛

东沙群岛是南海诸岛四大群岛之一,现属广东省管辖。为了便于人们把南海诸岛作为一个整体来了解,在此一并介绍。

东沙群岛位于南海的东北部。北距广东省汕头市310多公里;东北距台湾省高雄市约400公里与台湾海峡相接;东面靠近巴士海峡;西南而是西南中沙群岛,与永兴岛相距660多公里。地理位臵显要,是南海与祖国大陆相联系的重要门户。

东沙群岛主要由东沙岛、东沙礁和南卫滩、北卫滩等组成。其中,东沙岛是唯一露出水面的岛屿,面积1.80平方公里。其发现和命名的时间较早,古称气、南澳气等等,至1820年《海录》一书成书时载定为“东沙”,沿用至今。我国渔民向称月牙岛。东沙群岛和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一样,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目前,东沙群岛由中国台湾省派军队驻守。东沙群岛海洋资源十分丰富。由于南海东北部广阔的带状大陆架海区,直接受沿

南海领土争端范文第2篇

本次实践活动大家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整个过程有序不混乱,较好地完成了实践任务。

近年来,南海争端逐步国际化,南海海域被分割,资源被掠夺,我国在南海的合法权益遭破坏。在大国插手干预与群国集体发难的同时南海问题产生矛盾频率和爆发冲突的概率越来越大,昭示着南海问题有不断升级的趋势。

一、南海最新局势

近来,南海问题不断升级,先是中国渔船在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正常作业时,遭到越 南武装舰船的非法驱赶,引发中越两国的外交抗议和相互指责。随后,越南不仅通过实弹演 习、颁发最新征兵令等挑衅行为来显示“主权存在”,而且在河内连续爆发数次反华示威游 行。美联社就此评论称,越南此举的目的显然是为了“回应”中国,因为中国此前要求越南 停止在该海域的所有石油勘探活动。紧接着,菲律宾方面计划将南海更名为“西菲律宾海”,并宣布出动海军拆除了中国在南海部分岛礁上“非法设置的标识”。中国则通过派遣海巡穿越南海赴新加坡访问等动作以示回应。与此同时,美国与西太平洋相关国家进行了一系列联合军事演习,进一步加剧了南海地区的紧张局势。 新一轮南海争端的原因

1、越南和菲律宾的内部考量。

2011年,越南菲律宾经济形势恶化,政治上建树无多,老百姓不满情绪上升,各国有着通过打民族主义牌转移内部矛盾的盘算。

2、美国重返亚洲的战略效应。

自新世纪以来,亚太地区日益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同时,汇聚领土争端、地缘博弈与安全问题。美国为了确保其在经济和安全上的主导权,从去年开始高调回归亚洲,不仅加大对这一地区的经济投资力度,而且更加强调在军事和安全上的积极介入,煽风点火。

3、中国国家能力的显著增强。

中国经过长期持续的经济高速增长,已经积累起了相当的实力。对此,周边国家有一种时不我待的紧迫感,欲以既成事实来逼迫中国就范,从而使得本已紧张的南海局势出现了进一步的恶化。

二、中国南海及南海诸岛问题的原因分析

1经济因素分析越南、菲律宾等国为什么在70年代突然提出主权要求? 70年代南海发现了石油资源。南沙海域内,已探明含油气盆地6个,面积约为27万平方公里,石油含量约为230亿桶,被称为“第二个波斯湾”。这些国家乘着当时我国正处于文革之机,抢占岛屿南海争端的焦点在于石油,石油是大国经济的命脉。开发石油最多的越南和菲律宾在巨大的利益面前,都不愿意把吞下去的吐出来。例如:越南曾公布了海洋战略蓝图,提出2020年要把目前海洋经济产值从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7-48%增加到53-55%,海洋经济的出口额要达到全国出口额的55-60%,离开了南海,这一目标根本无法实现

2南海争端的历史因素

二十世纪,日本和法国人曾来这里进行经济开发和殖民活动。当时,中国政府提出了交涉。1951年,美国主持草拟、制定《旧金山对日和约》,明确规定日本放弃其对西沙和南沙两群岛的“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却没有明确两者的主权归属,也没有明确中国收回主权。使中国在南海问题中陷入被动。法国、日本对南沙群岛的侵略也是导致后来南海争端的一个“历史因素”。

3争夺南海资源与航运安全加速了南海的争端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南海和南沙群岛的战略地位日益显现出来,许多国家觊觎南石油资源是南海争端激化的主要原因。越菲马等国也正是看中了南海丰富的油气和渔业资源,

近年来不断强调对南沙群岛拥有全部主权或部分主权,并依靠南海油气资源获得的巨额不断扩充军备,加快在南海未来战场上的建设步伐。美日等国家插手南海问题也是因为越南、菲律宾等国在南海上开采的油田大多是西方大型石油公司投资的,南海问题关乎西方国家的利益。同时,南海是多个国家的“海上生命线”。它是世界上第二大海上航道,仅次于欧洲的地中海,全世界一半以上的大型油轮及货轮均航行经过此水域,每年来来往往的大小船舶总计在4万艘以上。但南海地区是我国重要的贸易通道。中国有外贸量的87%是通过水路进行的,其中很大一部分是通过南海地区的。中国有大量的能源进口需要经过南海海域。中国要保证经济安全必须具备保护自己运输通道的能力、获得能源的能力和中国开发自己海洋国土的能力。

4国际海洋法因素

1982年制定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对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并规定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 海里。但在确定“专属经济区”界域时,却忽视了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进行明确的界定。如此,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就可以存在多条分界线,这为那些专属经济区重叠的国家产生冲突埋下了隐患。据此,在本国利益的驱动下,南海周边国家大多采用有利于本国利益的解释方式,提出非法的主权要求。

5中国在南海的治权长期无法落实

二战后,当时的国民政府收回了南沙群岛的主权,但是,国共内战到国民党败退台湾后,大陆和台湾都缺乏全面驻守南沙群岛的实力。到目前为止,我们虽然有足够的实力保卫南海,但我国大陆占领的岛屿面积小,无法大量驻军和修建足以保卫南海的军事基地,即使我们能够通过武力夺取被其他国家占领的岛屿,在没有强大远洋海军支持的情况下,南沙群岛也很难长期坚守。

解决:

随着时间的推延,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幻,当今我国在南诸岛的主权被侵问题,已变得越来越复杂,这就更加需要全国人民的高度重视,更加需要国家领导人的智慧和魄力。南海问题最终以什么方式解决?这并不完全取决于我们。和平解决是我们的希望,应该力争;战争解决并不是我们的本愿,但必须要有准备。为了解决这个难题,我们先得扎实地做好以下几件大事:

1战略大局与具体利益的平衡。

正是中国避免南海问题升级的战略初衷给周边国家以错误暗示,加剧了南海地区的紧张局势。因此,中国需要在保持和平发展战略方向的同时更加主动、坚决地维护具体利益。一旦出现损害中国利益的行为,中国必须亮出可信的惩罚措施,而不仅仅是简单的外交抗议。只有这样才能杜绝周边国家的机会主义心理,约束其不断突破红线的“违规行为”。

2做好“和”、“战”两手准备。

无论是“和”、是“战”,中国都得办好自己的事,作好两手准备。这种准备应包含着物质的与精神的两个方面:物质的,比较容易理解,这就是要继续保持国内政治经济的繁荣稳定,不断地改善与增强我们的综合实力;精神的,常为多数人所忽视,则是要进一步提高国人、特别是领导层内部建立在爱国主义凝聚力基础上的团结一致,其实这是最为重要的。 但是首先要以两国关系大局为重,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出发,在“长期稳定、面向未来、睦邻友好、全面合作”方针和“好邻居、好朋友、好同志、好伙伴”精神指引下,坚持通过友好协商,妥善处理和解决海上问题,使南海成为和平、友好、合作之海,为发展中越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做出贡献。

3内部政治的协调与平衡。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中国社会利益多元化导致了政治过程的日益复杂,越来越多的主体开始积极发言,影响着决策过程。在南海问题上,中央政府主张有关各方在南海问题上采取克制、冷静和建设性的态度,但地方政府、利益集团和社会舆论却希望采取更加强硬的立场,要求保护南海领土完整、加快油气资源开采。如何保持内部政治的平衡正在成为中国外交新的挑战。

4双边谈判与多边战略的平衡。

长期以来,中国在南海问题上坚持通过双边谈判来解决与有关国家之间的分歧。然而,这一策略进展并不顺利。在双边问题多边化、地区问题国际化的现实下,中国不得不探寻更具建设性的多边战略,可通过多边磋商的方式将相关共识制度化,成为有关各方具有约束力的行为准则,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互利共赢的地区秩序。对于国际势力,中国应该持开放态度,欢迎共同维护南海地区稳定的举措,但对于其煽风点火的行为则需要坚决反对、毫不妥协。

5解决南海问题与经营周边地区的平衡。

近年来,中国与东盟各国之间的关系得到了全面的改善,已经建立起难以动摇的利益共同体格局。因此,我们不宜将南海问题的严重性过于放大,从而使其成为自我证实的预言。中国可以在承认各方既得利益的前提下,建立一个油气资源共享的南海能源共同体,并根据投入多少确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比例。为了保持其正常运转,应对可能的不确定性威胁,建立起某种形式的多边安全合作也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只有建立起持续的共同开发格局,让各国都从中受益才能真正做到搁置争议,并将经济层面的合作拓展至政治、安全领域。这也为突破中国与东盟经济合作军事安全的二元对立困境提供启示。

个人观点:

南海问题不只是区域性问题,更是世界性问题。南海问题的和平解决不仅有利于区域和平,更有利于世界和平。我认为处于南海争端的国家应摒弃前嫌,坐在谈判桌上理性思考,本着和平友好原则,共达互识,正确解决南海争端。只有这样才能造福于各国百姓,使各国社会经济更好发展。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伤害,使世界更加和平。

中华民族是爱好和平的民族,中国也是具有特别富有反抗外来侵略精神的国家。中华民族各族人民赞成各民族平等的联合与交往,反对任何外来的侵略与压迫。每遇国难当头之际,总会有无数的志士仁人,怀着“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崇高信念,“以天下为己任”,挺身而出,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以挽救祖国的危亡。

论文写作心得:

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写论文让我学会了探究问题的方法,也让我从探究问题中体会到了乐趣。在整个过程中,我查阅了大量的文献和资料并进行相关的思考,让我增长了不少的知识,也让我学会多角度的看待分析问题。一路走来,论文改写了好几次:开始时是大纲内容冗杂重心不明确进行修改;之后是对内容上不必要的重复进行删减;也曾因为重要词汇措辞不当进行改进;还有因对概念理解错误各小节划分缺乏逻辑进行的重新推敲每一次的批评与改进,都让我对自己的选题有进一步的思考与理解。就这样,我的写作思路由浑浊变得清晰,内容由空泛变得充实,语言由粗糙变得相对精炼,格式由业余变得规范。通过这次毕业论文的写作,我不但加强了对南海争端问题更深入的理解,还学会了检索信息,收集材料,电脑排版,论文格式等多方面知识。本次论文的写作,让我增长了知识和技能,也让我明白,不论做什么事情都必须抱着务实谨慎不怕困难的态度,精益求精。当然,在本次的写作过程中,也让我感受到了自己作为本科生在知识与实践经验上的匮乏。所以我决不能停止学习的步伐,在将来的学习与生活中,依然要抱着学海无涯的求知态度不断完善与提升自己。

南海争端经常在新闻网络上看见,但从未真正想过其中更深层次的问题。这次的探究,让我了解到了南海问题涉及到的国家,涉及到的历史,涉及到的政治网络等等一系列前所未闻的新视界。也让我看到了中国在国际上的重要地位,以及中国历史在南海方面的辉煌。

南海领土争端范文第3篇

本次实践活动大家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整个过程有序不混乱,较好地完成了实践任务。

近年来,南海争端逐步国际化,南海海域被分割,资源被掠夺,我国在南海的合法权益遭破坏。在大国插手干预与群国集体发难的同时南海问题产生矛盾频率和爆发冲突的概率越来越大,昭示着南海问题有不断升级的趋势。

一、南海最新局势

近来,南海问题不断升级,先是中国渔船在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正常作业时,遭到越 南武装舰船的非法驱赶,引发中越两国的外交抗议和相互指责。随后,越南不仅通过实弹演 习、颁发最新征兵令等挑衅行为来显示“主权存在”,而且在河内连续爆发数次反华示威游 行。美联社就此评论称,越南此举的目的显然是为了“回应”中国,因为中国此前要求越南 停止在该海域的所有石油勘探活动。紧接着,菲律宾方面计划将南海更名为“西菲律宾海”,并宣布出动海军拆除了中国在南海部分岛礁上“非法设置的标识”。中国则通过派遣海巡穿越南海赴新加坡访问等动作以示回应。与此同时,美国与西太平洋相关国家进行了一系列联合军事演习,进一步加剧了南海地区的紧张局势。 新一轮南海争端的原因

1、越南和菲律宾的内部考量。

2011年,越南菲律宾经济形势恶化,政治上建树无多,老百姓不满情绪上升,各国有着通过打民族主义牌转移内部矛盾的盘算。

2、美国重返亚洲的战略效应。

自新世纪以来,亚太地区日益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同时,汇聚领土争端、地缘博弈与安全问题。美国为了确保其在经济和安全上的主导权,从去年开始高调回归亚洲,不仅加大对这一地区的经济投资力度,而且更加强调在军事和安全上的积极介入,煽风点火。

3、中国国家能力的显著增强。

中国经过长期持续的经济高速增长,已经积累起了相当的实力。对此,周边国家有一种时不我待的紧迫感,欲以既成事实来逼迫中国就范,从而使得本已紧张的南海局势出现了进一步的恶化。

二、中国南海及南海诸岛问题的原因分析

1经济因素分析越南、菲律宾等国为什么在70年代突然提出主权要求? 70年代南海发现了石油资源。南沙海域内,已探明含油气盆地6个,面积约为27万平方公里,石油含量约为230亿桶,被称为“第二个波斯湾”。这些国家乘着当时我国正处于文革之机,抢占岛屿南海争端的焦点在于石油,石油是大国经济的命脉。开发石油最多的越南和菲律宾在巨大的利益面前,都不愿意把吞下去的吐出来。例如:越南曾公布了海洋战略蓝图,提出2020年要把目前海洋经济产值从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7-48%增加到53-55%,海洋经济的出口额要达到全国出口额的55-60%,离开了南海,这一目标根本无法实现

2南海争端的历史因素

二十世纪,日本和法国人曾来这里进行经济开发和殖民活动。当时,中国政府提出了交涉。1951年,美国主持草拟、制定《旧金山对日和约》,明确规定日本放弃其对西沙和南沙两群岛的“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却没有明确两者的主权归属,也没有明确中国收回主权。使中国在南海问题中陷入被动。法国、日本对南沙群岛的侵略也是导致后来南海争端的一个“历史因素”。

3争夺南海资源与航运安全加速了南海的争端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南海和南沙群岛的战略地位日益显现出来,许多国家觊觎南石油资源是南海争端激化的主要原因。越菲马等国也正是看中了南海丰富的油气和渔业资源,

近年来不断强调对南沙群岛拥有全部主权或部分主权,并依靠南海油气资源获得的巨额不断扩充军备,加快在南海未来战场上的建设步伐。美日等国家插手南海问题也是因为越南、菲律宾等国在南海上开采的油田大多是西方大型石油公司投资的,南海问题关乎西方国家的利益。同时,南海是多个国家的“海上生命线”。它是世界上第二大海上航道,仅次于欧洲的地中海,全世界一半以上的大型油轮及货轮均航行经过此水域,每年来来往往的大小船舶总计在4万艘以上。但南海地区是我国重要的贸易通道。中国有外贸量的87%是通过水路进行的,其中很大一部分是通过南海地区的。中国有大量的能源进口需要经过南海海域。中国要保证经济安全必须具备保护自己运输通道的能力、获得能源的能力和中国开发自己海洋国土的能力。

4国际海洋法因素

1982年制定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对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并规定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 海里。但在确定“专属经济区”界域时,却忽视了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进行明确的界定。如此,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就可以存在多条分界线,这为那些专属经济区重叠的国家产生冲突埋下了隐患。据此,在本国利益的驱动下,南海周边国家大多采用有利于本国利益的解释方式,提出非法的主权要求。

5中国在南海的治权长期无法落实

二战后,当时的国民政府收回了南沙群岛的主权,但是,国共内战到国民党败退台湾后,大陆和台湾都缺乏全面驻守南沙群岛的实力。到目前为止,我们虽然有足够的实力保卫南海,但我国大陆占领的岛屿面积小,无法大量驻军和修建足以保卫南海的军事基地,即使我们能够通过武力夺取被其他国家占领的岛屿,在没有强大远洋海军支持的情况下,南沙群岛也很难长期坚守。

解决:

随着时间的推延,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幻,当今我国在南诸岛的主权被侵问题,已变得越来越复杂,这就更加需要全国人民的高度重视,更加需要国家领导人的智慧和魄力。南海问题最终以什么方式解决?这并不完全取决于我们。和平解决是我们的希望,应该力争;战争解决并不是我们的本愿,但必须要有准备。为了解决这个难题,我们先得扎实地做好以下几件大事:

1战略大局与具体利益的平衡。

正是中国避免南海问题升级的战略初衷给周边国家以错误暗示,加剧了南海地区的紧张局势。因此,中国需要在保持和平发展战略方向的同时更加主动、坚决地维护具体利益。一旦出现损害中国利益的行为,中国必须亮出可信的惩罚措施,而不仅仅是简单的外交抗议。只有这样才能杜绝周边国家的机会主义心理,约束其不断突破红线的“违规行为”。

2做好“和”、“战”两手准备。

无论是“和”、是“战”,中国都得办好自己的事,作好两手准备。这种准备应包含着物质的与精神的两个方面:物质的,比较容易理解,这就是要继续保持国内政治经济的繁荣稳定,不断地改善与增强我们的综合实力;精神的,常为多数人所忽视,则是要进一步提高国人、特别是领导层内部建立在爱国主义凝聚力基础上的团结一致,其实这是最为重要的。 但是首先要以两国关系大局为重,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出发,在“长期稳定、面向未来、睦邻友好、全面合作”方针和“好邻居、好朋友、好同志、好伙伴”精神指引下,坚持通过友好协商,妥善处理和解决海上问题,使南海成为和平、友好、合作之海,为发展中越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做出贡献。

3内部政治的协调与平衡。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中国社会利益多元化导致了政治过程的日益复杂,越来越多的主体开始积极发言,影响着决策过程。在南海问题上,中央政府主张有关各方在南海问题上采取克制、冷静和建设性的态度,但地方政府、利益集团和社会舆论却希望采取更加强硬的立场,要求保护南海领土完整、加快油气资源开采。如何保持内部政治的平衡正在成为中国外交新的挑战。

4双边谈判与多边战略的平衡。

长期以来,中国在南海问题上坚持通过双边谈判来解决与有关国家之间的分歧。然而,这一策略进展并不顺利。在双边问题多边化、地区问题国际化的现实下,中国不得不探寻更具建设性的多边战略,可通过多边磋商的方式将相关共识制度化,成为有关各方具有约束力的行为准则,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互利共赢的地区秩序。对于国际势力,中国应该持开放态度,欢迎共同维护南海地区稳定的举措,但对于其煽风点火的行为则需要坚决反对、毫不妥协。

5解决南海问题与经营周边地区的平衡。

近年来,中国与东盟各国之间的关系得到了全面的改善,已经建立起难以动摇的利益共同体格局。因此,我们不宜将南海问题的严重性过于放大,从而使其成为自我证实的预言。中国可以在承认各方既得利益的前提下,建立一个油气资源共享的南海能源共同体,并根据投入多少确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比例。为了保持其正常运转,应对可能的不确定性威胁,建立起某种形式的多边安全合作也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只有建立起持续的共同开发格局,让各国都从中受益才能真正做到搁置争议,并将经济层面的合作拓展至政治、安全领域。这也为突破中国与东盟经济合作军事安全的二元对立困境提供启示。

个人观点:

南海问题不只是区域性问题,更是世界性问题。南海问题的和平解决不仅有利于区域和平,更有利于世界和平。我认为处于南海争端的国家应摒弃前嫌,坐在谈判桌上理性思考,本着和平友好原则,共达互识,正确解决南海争端。只有这样才能造福于各国百姓,使各国社会经济更好发展。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伤害,使世界更加和平。

中华民族是爱好和平的民族,中国也是具有特别富有反抗外来侵略精神的国家。中华民族各族人民赞成各民族平等的联合与交往,反对任何外来的侵略与压迫。每遇国难当头之际,总会有无数的志士仁人,怀着“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崇高信念,“以天下为己任”,挺身而出,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以挽救祖国的危亡。

论文写作心得:

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写论文让我学会了探究问题的方法,也让我从探究问题中体会到了乐趣。在整个过程中,我查阅了大量的文献和资料并进行相关的思考,让我增长了不少的知识,也让我学会多角度的看待分析问题。一路走来,论文改写了好几次:开始时是大纲内容冗杂重心不明确进行修改;之后是对内容上不必要的重复进行删减;也曾因为重要词汇措辞不当进行改进;还有因对概念理解错误各小节划分缺乏逻辑进行的重新推敲每一次的批评与改进,都让我对自己的选题有进一步的思考与理解。就这样,我的写作思路由浑浊变得清晰,内容由空泛变得充实,语言由粗糙变得相对精炼,格式由业余变得规范。通过这次毕业论文的写作,我不但加强了对南海争端问题更深入的理解,还学会了检索信息,收集材料,电脑排版,论文格式等多方面知识。本次论文的写作,让我增长了知识和技能,也让我明白,不论做什么事情都必须抱着务实谨慎不怕困难的态度,精益求精。当然,在本次的写作过程中,也让我感受到了自己作为本科生在知识与实践经验上的匮乏。所以我决不能停止学习的步伐,在将来的学习与生活中,依然要抱着学海无涯的求知态度不断完善与提升自己。

南海争端经常在新闻网络上看见,但从未真正想过其中更深层次的问题。这次的探究,让我了解到了南海问题涉及到的国家,涉及到的历史,涉及到的政治网络等等一系列前所未闻的新视界。也让我看到了中国在国际上的重要地位,以及中国历史在南海方面的辉煌。

南海领土争端范文第4篇

浅谈我对中国政府在南海争端的表现的看法

一. 南海遭遇侵占了

南沙群岛地处广阔浩瀚的南海南端。中国在公元前二世纪,即汉武帝时代,就发现了南沙,从宋朝起,就已宣布对其行使管辖权。直到上世纪中叶,没有任何国家对中国拥有南沙主权提出任何质疑。而70年代后,风云骤起,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和文莱诸国对整个南沙或其部分岛礁提出主权要求,并出兵占领了部分岛礁。最近中菲美济礁之争又将南沙争端推向一个高潮。

关于南海的争端,可说也是历史遗留的一个问题。中国政府在建国初期由于内忧外患的问题而错失了对南海领域的守护时机。对于周边的小国家的非分占领,中国政府为了创造一个和平的经济发展环境,一直在“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下把事情拖延到现在这个局面。但是现在,中国不能不去直面这个敏感的话题了。

二. 不能上当,拒绝战争

南海争端的升级与美国在背后一直搞的小动作是脱不了关系的。插足他国的争端,挑起更多的矛盾,阻碍矛盾的和平解决这似乎是美国最大的爱好。美国的确非常迫切想来得到一场战争,以扭转经济急转直下的困境.危机有多大,人类的战争就有多大!美国全世界积极的寻找战机!这是每一个当选总统最大的承诺.综观近几十年的美国,每一个总统上任,都在积极筹划战争,战争是转嫁国内经济矛盾激化的最佳途径!

危机当头,作为中国领导决策人该做些什么呢?国内军方是否被蓄意的挑衅所激怒呢!如果以弱击强,那就会正中对方的圈套!那是否就没有解决办法呢?有,而且是最佳的解决之道!那就是“不战而屈人之兵”此为当条件还未成熟之前的上上之策!

目前形势严峻,南海问题一定要得到合理又不失中国威信的有效解决!。唯一的解决之道是“避实就虚”和对方打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也就是充分运用经济杠杆,抛售美国国债,彻底搞垮对方的心脏要害-经济。激化对方内部矛盾制造内乱,让它首尾不能相顾。

再说了,一战争起来受害的还是人民百姓,更何况这是一个武器怎样先进的时代啊,一开打那还得了。对谁都没有好处!

三. 驻军,一定要驻军

不能再退步,别人是一步步紧逼,如果再退,想退到什么时候,领土都没有了,要经济要发展还有什么用,这就好我认为现在在所有岛屿上能做的就是驻军,(你硬,驻军也不会影响和平解决,不硬,什么都别扯)一定要驻军比是一个人,夺走你的四肢,给你全世界的钱,你还能护的住吗,有钱又能干什么,驻军,一定要驻军,不惜一切代价。

为什么我们不能把菲的领土",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中国不做霸主,但也不

能没有一点霸气,任人欺负,回顾别国做霸主的也都过得很好,反而更没有人欺负,也没有别国敢去占人家的领土,也没有人反对他们的霸权,相反大家都去巴结他们,谁硬才听谁的,高尚的道德和礼仪是对懂得高尚的人和国家说的!

想中国早一百年也是文明国度,以诚挚的热情欢迎四方朋友,可有国家因为你热情好客而不来瓜分你,难道因为你礼让日本就不再南京屠杀了,有过吗?世界就是这样,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中国要强大,为什么要强大,不就是为了不让别人欺负,现在有人欺负我们,我们就应该为了我们最终的目的而战斗,什么叫强大,大到别人不敢欺负,不单单是有钱,有力量,而是敢下手,敢玩命,叫谁在惹我们时都想好了它的性命,中国有句古话,楞的怕横的,楞的怕不要命的,如果你不要命,你的命也许保存的更长,因为别人不想死,就不敢惹你!相反获取利益贪图便宜是每一个人或国家都会毫不犹豫去做的!

你让, 让到何时?想留给子孙什么,也许我们没钱,但脊梁要硬,能顶天立地,我就不相信,十六亿人就守不住那一片海,骨气何在?尊严何在?若中国连这么一片海都守不住,中国在外面的华人华侨还能有尊严吗,还能有地位吗,以后中国人在外面还能挺起胸膛吗,不怕自己弱,怕自己没骨气,怕自己认熊,况且中国现在也不弱,凭什么要让他们欺负,我们这么多年发展为了什么,不就是为了在国际上站得住挺得起腰吗,现在我们为什么要让,坚决一步不能退,玩命也不能退,不是我的不强求,是我的天皇老子也别想抢一点,逼急了死都一起带上!

我们以前因为内忧外而错失了派军队驻守的机会,才让旁边的小国占了便宜,现在就落下了大麻烦。这就仿佛大人在放纵一个小孩子,如果当时没有阻止他拿这件东西,那么等到他拿了以后就很难再叫他还回来了。小孩子别看他小,但实际是很难对付的。所以一定要驻军,让他们时刻知道这是中国的领地,中国没有放弃,也不会放弃!

四. 起航吧,军舰

2009年3月爱调研就南海争端问题的解决措施及看法进行了一项相关调查。结果显示,57%的受访者认为在南海争端问题上,我国派超大型船只镇守海域对菲律宾等国将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但也有43%的受访者对此举的效果表示不确定。其实我的看法是,这是有一定威慑力的。因为中国"渔政311号"巡视南海,就引起了菲律宾朝野震动。

中国的海军实力是足够对周边的小国家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的。派大型船只镇守海域,以及定时派遣巡逻舰队的巡视,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给那些对南海怀有非分之想的国家带来压力!

在南海问题上中国不会退让,中国要向世界证明,中国不是软弱的!中国不做霸主,但有霸气!

班级:08旅管

姓名:陈姗姗

南海领土争端范文第5篇

关键词:历史性所有权 争端解决制度 强制调解程序

在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裁决对中菲南海历史性权利争端享有管辖权,然而,从国际法中的历史性所有权争端解决制度、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看,中菲南海历史性权利争端不应该适用仲裁程序,仲裁庭对中菲南海争端没有管辖权。

一、关于历史性权利争端解决制度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在1910年的北大西洋沿岸捕鱼案中第一次提出了“历史性海湾”概念。国际社会在编纂领海法规则时逐渐意识到,所谓“历史性海湾”是指沿海国对其享有历史性所有权的海湾,这些海湾湾口距离虽然超过编纂性条约规定的宽度,但不受公约规定的湾口最大距离的限制,仍作为沿岸国领土一部分的海湾。然而,具有历史性海湾地位的水域决不限于海湾,也存在于其他沿海水域。例如,哈佛《关于领海研究草案》及评述不仅承认历史性海湾,而且承认存在着宽于一般公认的领海宽度的历史性领海。国际法院在渔业案中裁决挪威对并非海湾的沿岸水域享有历史性所有权,是挪威的内水。联合国秘书处向1958年海洋法会议提交的《历史性海湾备忘录》指出:“历史性海湾理论是普遍适用的。不仅对海湾而且对不构成海湾的海域,例如,对位于群岛内的水域以及群岛和毗邻陆地之间的海域主张历史性权利;也可以对海峡、河口湾和其他类似水域主张历史性权利。存在着日益将这些海域说成是历史性水域’、而不是历史性海湾’的趋势。”《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第7条、第12条,《公约》第10条、第15条规定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所有权,并且构成适用公约规定规则的例外。

作为一种理论,历史性所有权被援引在其他场合:1958年海洋法会议在讨论直线基线问题时提出了历史性通过权问题,联合国第二次海洋法会议在讨论扩大领海宽度、设立专属渔区问题以及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在讨论专属经济区时提出了历史性捕鱼权问题。《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第4条、《公约》第8条规定了内水的无害通过权。《公约》第51条规定了群岛国群岛水域内的传统捕鱼权,第62条规定了其国民惯常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捕鱼问题。

因此,一般来说,历史性权利是指国家对某些海域在历史上一直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是领土主权,或不及领土主权的权利。前者称为历史性所有权,后者为非专属历史性权利。历史性所有权所及的水域被称为“历史性水域”,包括历史性海湾、多国历史性海湾,邻接海岸的其他沿海水域、群岛间的水域、以历史性所有权为根据主张更宽的领海宽度等,历史性水域是沿海国的内水或领海。非专属历史性权利主要指历史性通过权、历史性捕鱼权。

在研究界定,并且在编纂性条约中承认历史性权利同时,国际社会试图规定历史性权利的争端解决制度。

(一)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关于解决历史性海湾问题的建议

国际联盟成立后,致力于国际法编纂工作。1927年,国际联盟大会决定在海牙举行会议,对国籍、领水和国家对外侨的生命财产在其领土内所受损害的责任等三个问题进行法典编纂。根据大会要求,行政院指示一个筹备委员会考虑执行大会决议所应采取的行动,并向行政院提出建议。筹备委员会审查了各国政府对于上述三个题目涉及问题所作的答复,拟定了讨论基础,作为参考材料提交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

就领水问题而言,鉴于一些国家提出了历史性海湾权利主张,负责处理领水法律问题的分委员会特别报告员舒堪建议,设立一个国际水域办公室,负责登记沿海国在拟议划定的领海海域以外所享有的,包括对“历史性水域”的权利。各国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登记这种权利,其他国家可在特定时间内反对这种申请,并且规定了解决这类争端的程序。然而,特别报告员在后来的报告中将设立国际水域办公室的建议删除了。1929年,筹备委员会向海牙编纂会议建议:“各国政府应该在会议上宣布它们所主张的历史性海湾以及它们主张从其外緣测算领海带的泊船处。”为便利海牙编纂会议工作,巴斯塔曼特准备了一份关于领海的研究报告,并通过美洲国际法协会提交给海牙编纂会议。报告界定了历史性海湾概念,同时规定了历史性海湾问题的争端解决:认为符合历史性海湾要件的国家在一定时间内提出历史性海湾权利主张,没有得到反对的历史性海湾权利主张被认为是有效的;遭到反对的历史性海湾权利主张必须提交某种第三方强制性管辖程序,使历史性海湾争端最终得到解决。

在海牙编纂会议对有关历史性海湾争端解决问题的讨论中,希腊代表宣称,采纳舒堪的建议是有用的,指出:“应当设立一个国际机构提前拟定一个历史性海湾清单。”英国不同意由国际机构拟定历史性海湾的清单,主张设立某种机构审查各国的历史性海湾权利主张,提出报告或向将来召开的编纂会议提出建议。并且建议,应该首先确定区分历史性海湾和非历史性海湾的标准,在此基础上拟定关于历史性海湾的清单,从而一劳永逸地解决历史性海湾问题。葡萄牙代表持类似观点,指出:“在今天提出的议题中,英国代表提到了设立一个国际组织。我冒昧地提醒你们注意舒堪教授起草的条约草案第3条提到设立一个国际水域办公室。在委员会讨论之后,舒堪教授删除该条款。我曾经又一次提出过该建议,但没有被专家委员会和筹备委员会考虑。我希望说,现在再一次以葡萄牙代表团的名义提出这一建议,从多数观点来看,我愿意设立这种组织,前提是其被赋予的性质和职能是令人满意的。”在海牙编纂会议第二委员会1930年3月28日召开的第十一次会议上,意大利代表季阿尼尼提交了下述建议:“会议呼吁交通和过境委员会任命一个特别委员会,研究所称的历史性海湾及其目前的事实和法律情势,旨在收集必要的资料以便在以后的国际法编纂会议上明确其法律地位。”委员会对该建议案没有作出决议,但在报告中提到了“历史性水域”问题,断言编纂工作不能影响这种权利。委员会后来补充说:“必须承认,如果不事先确定和界定那些权利,是不能得到明确或具体结果的。委员会意识到编纂工作在这一问题上也将遇到困难。”在委员会看来,界定历史性海湾或历史性权利概念是解决历史性海湾问题的关键所在。因此,在编纂会议没有对历史性海湾作出界定的情况下,不可能拟定关于历史性海湾的清单,一劳永逸地解决这一问题。

通过某种国际程序确定一个经议定的“历史性水域”的清单是最理想的,然而,这意味着各国政府应在规定时间内登记其权利主张,反对国在特定时间内表明其反对意见,能否行得通则是有疑问的。当然,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在截止日期以后没有被反对的历史性海湾将被视为是可接受的、有效的,并且不能提出新的历史性海湾权利主张,也减少了需要解决的争端,即只有那些被反对的历史性海湾权利主张才需要争端解决;缺点是它只能拘束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其有效性将取决于多少或者哪些国家接受了公约。如果不能使所有的国家都接受公约,无论如何不能排除其他国家提出新的历史性海湾权利主张。而且,该方案将存在着一个隐患:为了保险起见,各国将被引诱扩大其权利主张或提出反对意见,可能引起许多不必要的争端,反而弄巧成拙。因此,拟定“历史性水域”清单工作可能事倍功半。而且,在领海宽度没有确定以前从事这项工作是毫无意义的。在这种情况下,将研究限定在编纂历史性权利规则,只有并且当历史性海湾问题成为实际争端时才将个案提交解决似乎更好。

最终,1930年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未能就历史性海湾或水域、历史性海湾权利主张和争端解决制定任何有法律拘束力的法律文件,但对历史性权利争端解决问题作了有益探索,为国际社会积累了经验。

(二)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关于历史性权利的争端解决

如上所述,拟定历史性海湾清单弊大于利,实际上是不可行的,而且在界定历史性海湾概念前从事这项工作没有任何意义。因此,对包括历史性海湾在内的历史性水域问题进行个案解决是必然选择。产生争端时,存在着某种解决争端机制将是必要的。在不能编纂历史性海湾或历史性水域规则的情况下,如果能对争端解决问题作出规定,也是可取的。

1.渔业案(1951年)

在渔业案中,英国认为,虽然挪威有权以历史性所有权为根据主张4海里领海宽度,但对挪威使用直线划定领海制度提出异议。在国际法院看来,“当事方同意挪威领海宽度为4海里,有争议的问题只是领海宽度从何处测算。”关于挪威的划定领海基线制度,挪威认为,它对某些沿岸海域已经确立了领土所有权,有权用直线将这些水域作为其内水。在英国看来,挪威有权以历史性理由即在没有遭到其他国家反对的情况下对争议海域长期行使管辖权,一种长期占有(a kind of possession longi temporis)将符合国际法界定的海湾或具有海峡特征的所有石垒和浅滩主张为挪威内水或领海。法院认为,虽然上述海域不是海湾或海峡,但挪威可以使用直线方法划定领海基线,因为上述海域是挪威的历史性水域。

该案是有关挪威领海划定制度是否符合国际法的争端,不直接涉及历史性所有权争端。鉴于两国均曾发表了接受《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规定的任择性管辖声明,英国以请求书将与挪威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在解决争端过程中对历史性所有权问题作出了裁决。

2.1958日内瓦海洋法会议

为了便利海洋法会议编纂工作,联合国秘书处向1958年海洋法会议提交了《历史性海湾备忘录》。在会上,第一委员会讨论了历史性海湾、争端解决问题。负责起草《海洋法草案》的特别报告员弗朗西斯认为,“尚未收集到对历史性海湾问题进行彻底研究所需要的资料,现在不可能规定一般规则,可以提到历史性海湾’在产生争端时留给法院予以解决。”一些国家代表认为,对“历史性海湾”作出界定是编纂工作的一部分,不能留给处理因这种海湾引起争端的仲裁庭和法庭解决。在不能对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所有权制定规则的情况下,海洋法会议通过了《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大陆架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和《大陆架公约》。除这4个公约外,会议还通过了《关于强制解决争端的任意签字议定书》。

其中,《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第4条第4款提到了历史性权利在确定领海基线中的作用、第7条第6款提到了历史性海湾、第12条提到了历史性所有权在领海划界中的作用;《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第3条提到了历史性捕鱼权、第13条提到了对定着鱼类的历史性所有权。鉴于未能对历史性权利问题制定规则,海洋法会议提请联合国大会继续对包括历史性海湾在内的历史性水域法律制度问题进行研究,并将研究结果分送各会员国。

3.《包括历史性海湾在内的历史性水域法律制度》

1962年3月9日,联合国秘书处向国际法委员会提交了《包括历史性海湾在内的历史性水域法律制度》。该研究报告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研究报告的来由和背景;第二部分重点研究了包括历史性海湾在内的历史性水域法律制度:历史性水域的概念、历史性水域所有权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历史性水域的法律地位、争端解决;第三部分是结论。报告探讨了解决历史性权利争端的三种模式、历史性水域裁决的法律效力问题,并且认为,规定关于历史性权利问题的争端解决制度是必要的。

(1)《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模式。该公约第9条规定:“国家之间发生第4、5、6、7、8条所规定的任何争端,除有关国家同意按照《联合国宪章》第33条规定的用其他和平方法解决外,经任何一方请求,应提交五人委员会。”争端当事国应在请求解决争端的3个月内通过协议提名特别委员会委员,其中一名为主席。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则由联合国秘书长与争端当事国、国际法院院长及世界粮农组织总干事磋商,根据争端性质,从与该争端无关的国家的国民中,指定对有关渔业、法律、行政或科学问题有专长的合格人员担任委员。爭端当事国有权指定本国国民一人出席特别委员会,该人与特别委员会的委员有同等地位,参加全部程序,但无表决权,也不能参与委员会决定的制定。特别委员会应在被指派之时起5个月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得延长3个月,特别委员会应以多数票作出决定,其决定对有关国家有拘束力,如果一方不履行依决定应负之义务,他方可依《联合国宪章》第94条第2款向联合国安理会申诉。

可以看出,《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类似仲裁,是一种强制性争端解决程序。这种争端解决模式是公约既规定实体性规则又规定争端解决制度,并且不允许对解决争端规定提出保留。接受公约规定的实体法规则意味着接受解决争端制度,这对公约的实施、争端解决以及确立统一的法律秩序有重要意义。

(2)《关于强制解决争端的任意签字议定书》模式。1958年海洋法会议在通过4个公约的同时,还制定《关于强制解决争端的任意签字议定书》,4个公约的缔约国可以选择是否加入议定书,一旦加入议定书,意味着接受议定书规定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议定书第1条规定:“任何海洋法公约之解释或适用所引起的争端均属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范围,因此,争端之任何一造如系本议定书之当事国,得以请求书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但涉及《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的争端除外。议定书还规定了解决争端程序,即在一方将存在争端的意见通知另一方后两个月内,当事国得同意不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而提交仲裁;两个月期满后,任何一方均得申请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在同样的两个月内,也可不先提交国际法院而采取调解程序,调解委员会在5个月内提出调解建议。由于调解建议没有拘束力,所以,各方如在建议送交后两个月内不予接受时,任何一方得申请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这种争端解决模式是在规定实体法规则的海洋法四公约之外制订一个关于争端解决的任择议定书,由海洋法四公约的缔约国任意选择、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关于强制解决争端的任意签字议定书》规定的强制解决争端程序。可以看出,这种解决争端模式比较灵活,即由规定实体法规则的公约缔约国选择是否接受某种强制性争端解决程序。也许正因为如此,它难以确立有效的爭端解决机制。

(3)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模式。公约只规定了实体性规则,对解决争端没有作出任何规定,也没有提及解决争端问题。但公约的序文规定,“重申凡未经本公约明文规定之问题应继续适用国际习惯法之规则”。这意味着当事国在解决争端方面应遵守习惯国际法规则。

研究报告得出结论,1930年国际法海牙编纂会议及1958年海洋法会议表明,在一个单独选择性议定书中规定争端解决制度可能是符合实际的。一些国家可能愿意接受关于“历史性水域”的实体法规则或原则,但不愿意将争端提交强制性争端解决程序。通过将实体法规则和程序法规则规定在不同法律文件中,这些国家可以选择只加入关于实体法的公约,而不加人关于争端解决方面的公约。

(4)关于历史性水域裁决的法律效力问题。另外,研究报告还提出了关于历史性水域裁决的效力问题。报告认为,关于“历史性水域”权利的争端解决因特殊困难而更趋复杂:如果最后的裁决对主张历史性权利的国家不利,可以期望该国放弃其权利主张,从而使该争端得到永久解决;假如裁决有利于主张历史性权利的国家,该裁决将只能拘束另一方争端当事国,不是争端当事国的其他国家可能继续对这种历史性权利主张提出异议,从而围绕该历史性权利形成新的争端。当然,权利主张国败诉,并且该国虽然在与诉讼当事国的关系中尊重裁决结果,但在与其他国家或其国民的关系上却继续对所涉海域行使主权时也会产生同样的问题。换句话说,尽管对所涉海域提出历史性权利主张的国家与反对国之间关于“历史性水域”的争端最终得到了解决,但该海域是否是“历史性水域”的问题仍可由其他国家提出异议,因为其他国家并不受第一个裁决的拘束。即使争端是由国际法院裁决的,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的规定,判决只对当事国及本案发生拘束力,第三国在法律上仍有对历史性权利主张提出异议的自由。因此,对所涉海域是否是“历史性水域”这一问题将很难得到最终裁决。

应该说,关于历史性水域的争端解决的确存在着这一问题。在沿海国主张历史性海湾,以历史性所有权为根据主张离海岸更远的领海基线或主张更宽领海宽度的情况下,沿海国实际上是将一部分公海海域据为己有。这意味着,沿海国国家管辖海域的扩大而国际社会所享有的公海面积的减少。既然如此,在一个沿海国以历史性所有权为根据主张历史性水域的情况下,不仅其相向或相邻国家有资格提起诉讼,而且,其他国家在理论上也有资格提起诉讼。而在一般领土争端中,只有争端当事国才有资格提起诉讼,裁决不仅对本案和当事国有拘束力,而且根据国际法其他国家也会尊重裁决。

然而,也应该看到,关于历史性权利的裁决的相对性不应过分强调。按照国际诉讼程序的一般法律原则,其他国家有机会参加诉讼,例如,《国际法院规约》第40条规定,向法院提出诉讼案件,应按其情形将所订特别协定通告书记官长或以请求书送达书记官长,书记官长应立即将请求书通知有关各方,并应经秘书长通知联合国会员国及有权在法院出庭的其他国家。因此,在涉及历史性权利的争端中,如果其他国家在接到通知后放弃参加诉讼,那么,这些国家就同样争端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很小。而且,英美法中的遵循判例原则在国际诉讼中有重要的影响。如果在一个争端中判决所涉海域是某一国家的“历史性水域”,那么,国际法院在其他国家提起诉讼的同样争端中将很可能作出同样的判决;同样,一个特别委员会或仲裁庭在一个争端中关于该问题的决定或裁决可能在另外一个案件的裁决中也具有很大的分量。当然,关于历史性水域裁决的相对效力问题仍没有在法律上得到永久解决,在裁决作出后产生新的争端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尽管如此,在国际社会不能就历史性海湾或历史性水域清单取得共识的情况下,个案解决有关历史性权利的争端仍不失为一种次优选择。

(三)《公约》关于历史性权利问题的争端解决制度

1.《公约》确立的争端解决机制

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与会国一方面积极制订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海洋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方面的实体法规则;另一方面,各国也意识到,公约是各国相互妥协让步的结果,许多条款规定得含糊其辞,在解释或适用公约时将会产生很多争端。“如果公约缔约国还保留着单方面解释的权利,那么公约的复杂文本就将缺乏稳定性、确定性和可预期性,这一点在谈判的初期就得到了公认。”在海洋法会议上,争端解决问题没有交给任何一个主要委员会,而是由各主要委员会在涉及其讨论的海洋法问题范围内顺便讨论争端解决问题。然后,由海洋法全体会议汇总各主要委员会的建议并最终完成争端解决条款制定工作。

在海洋法第二期会议上,澳大利亚代表团团长亨利大使、萨尔瓦多代表团团长加林多保罗(Galindo Pohl)和报告人索恩教授(Louis B.Sohn)发起成立一个非正式工作组研究争端解决问题,大约30个国家代表团参加了工作组。第二期会议结束时,萨尔瓦多代表团团长加林多保罗提交了《关于争端解决的工作文件》。该文件规定了争端解决机制,特别是规定了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但考虑到适用这种强制程序面临的困难,文件规定了适用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的例外。其中,文件第11节“争端解决条款的例外和保留”包括了两种方案:替代方案B1,关于历史性海湾或领海范围争端的例外;B2,关于相邻相向国家海域划界的争端,包括涉及历史性海湾和毗邻领海划界的争端。在提出《工作文件》时,加林多保罗强调,是基于争端解决制度必须是新海洋法公约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考虑才规定上述例外和保留的,之所以将上述争端作为导致有拘束力裁判强制程序的例外,是因为这些争端直接关系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1975年第三期会议上,工作组扩大到由60个国家代表团组成。关于将历史性海湾作为强制性争端解决制度例外问题,工作组做了实质性修改,并规定在《工作文件》第17条中:“(b)关于相邻国家海洋划界的争端,或者有关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那些争端,条件是做出将这种争端作为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例外声明的国家,应该指明它所接受的区域性争端解决程序或者其他第三方争端解决程序,无论是否做出有拘束力裁判。”在1976年第四期會议上,海洋法会议就争端解决问题进行了一般性辩论。有人批评第17条(b),在辩论结束后工作组主席准备的条文草案中,该条款被删除了。在第五期会议期间全会召开的非正式会议上,该修正案文也遭到了批评,并恢复原先的规定,这同样引起了争议。在准备第六期会议时,工作组进行了非正式磋商。反对意见一方面认为应该删除“导致有拘束力”的规定,另一方面又认为划界争端应该完全属于“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这一节的范围。进一步讨论后,工作组主席准备了《非正式单一协商案文》,该案文事实上成为海洋法公约的初步草案。在对该款的起草情况报告中,主席解释说,由于对该款的赞成意见和反对意见几乎平分秋色,该款实质上被保留下来。就历史性所有权而言,它规定:“关于相邻或相向国家海洋划界的争端,或者有关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那些争端,条件是做出这种声明的国家应该指明,在争端产生时争端当事方已经接受的导致有拘束力的区域性或其他第三方争端解决程序;此外,任何争端如果涉及确定对陆地或与陆地领土主权或其他权利的权利主张,则不应提交这种程序或裁决。”在1978年第七期会议上,海洋法会议新设立了第七协商小组以解决各主要委员会提出来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其中,关于历史性水域和历史性所有权的争端解决就是比较突出的问题。索恩教授担任主席的分小组主要考虑海洋划界争端问题。该协商小组提交的案文最终成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第1款(a)项,即:“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在不妨碍根据第一节所产生的义务的情形下,可以书面声明对于下列各类争端的一类或一类以上,不接受第二节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强制程序:(a)解释或适用第15条、第74条和第83条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争端,或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但如果这种争端发生在本公约生效之后,经争端各方谈判仍未能在合理时间内达成协议,则作此声明的国家,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应同意将该事项提交附件5第二节所规定的调解;此外,任何争端如果必然涉及同时审议与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任何尚未解决的争端,则不应提交这一程序”

总的来看,《公约》规定了迄今为止最复杂、最详尽的争端解决制度,确立了一个“划时代的广泛的争端解决机制”。《公约》确立的争端解决机制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一般性义务,主要包括:①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②争端各方可以选择任何和平方法解决争端,而且争端各方选择的和平解决制度方法具有优先性,在用白行选择的方法仍未解决争端,并且各方协议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才适用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③为了促进争端的和平解决,《公约》规定缔约国就争端解决问题承担交换意见的义务;④因《公约》第11部分第5节规定产生的争端,各方接受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强制性管辖权。

第二,公约规定了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仲裁庭和特别仲裁庭等四种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缔约国可以选择“一个或一个以上”程序解决涉及自己的争端。截止2010年6月,有42个国家作出了选择声明。在已经发表书面声明作出正面选择的39个国家中,15个国家仅选择了一种程序,16个国家选择了两种程序,7个国家选择了三种程序,只有葡萄牙同时选择了上述四种程序。除了作出正面选择外,阿尔及利亚、古巴和几内亚比绍3个国家在声明中只是反对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按照公约规定,只有在“争端各方已接受同一程序以解决这项争端”时,争端仅可提交这种程序;反之,如果争端各方未接受同一程序以解决这项争端时,则“争端仅可提交附件七所规定的仲裁”,但各方另有协议除外。如果缔约国没有对上述四种强制程序作出选择,或者缔约国如为有效声明所未包括的争端一方,应视为已接受附件7所规定的仲裁。因此,除非各方另有协议,无论争端他方是否作出了选择,以及是否选择了仲裁程序,涉及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都应接受附件7规定的仲裁庭的管辖。这意味着,除非争端各方事先或临时同意用其他方法解决争端,仲裁就是强制性的,附件7规定的仲裁程序总是适用的,是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保底程序。

第三,《公约》规定某些争端可以作为适用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的例外,这些争端包括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第15条、第74条和第83条在解释或适用上的争端、涉及历史性海湾和所有权的争端等5类争端。

可以看出,像《领海及毗连区公约》一样,《公约》第10条第6款、第15条规定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所有权构成适用公约规定的例外,但没有对“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所有权”等概念作出界定,也没有对其法律制度做出详细解释和说明。与《领海及毗连区公约》不同的是,《公约》没有采用1958年海洋法四公约之外任择议定书争端解决的模式,而是在规定海洋法实体法规则的同时,还规定了争端解决制度,而且不允许保留。《公约》确立的争端解决机制的突出特点是规定了多种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当然,也规定了5类争端可以作为适用强制程序的例外。

2.关于历史性权利的争端解决

《公约》涉及历史性权利的条款包括第7条第4款(低潮高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迄点)、第7条第5款(确定特定基线时对于有关地区所特有的并经长期惯例清楚地证明其为实在而重要的经济利益可予以考虑)、第10条第6款(历史性海湾)、第15条(领海界限的划定)、第46条(群岛)、第47条(群岛基线的确定)、第62条第3款(历史性捕鱼权)及第298条(关于历史性所有权的争端解决)。因此,涉及这些条款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自然应该适用公约规定的解决争端制度。既然如此,作为公约缔约国的争端各方应遵行公约规定的解决争端的一般义务。如果争端各方诉诸了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解决争端仍未得到解决,以及争端各方间的协议并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并且争端各方已按照公约第287条接受了一个或所有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那么,有关历史性权利的争端就可诉诸公约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

然而,一国可以根据公约第298条第1款(a)、(b)项之规定将海域划界争端、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等作为适用强制程序的例外。尽管根据公约规定,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可以作为适用公约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的例外,但它们的例外不是自动的,它需要一国做出特别声明。只有试图援引特定例外的国家在争端前已经将指明这些争端(或其中的一个)的声明以适当的方式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时,一国才可援引这些例外。而且,这些例外不是自我判断的,其适用于特定案件不能根据被诉国的请求本身决定。《公约》第288条第4款规定,“对于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发生争端,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考虑到各国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的任择性条款所作的广泛保留的数量,包括在第298条规定的例外尽管是重要的和极具争议的,但这些例外只能看成是第287条规定的法院或法庭的管辖权非常小的凹陷。

如上所述,国际法中的历史性权利包括历史性所有权和非专属历史性权利,涉及不同历史性权利的争端适用不同的争端解决制度。

(1)涉及海洋划界争端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解决。按照第298条第1款a项的规定,如果一国以书面声明形式将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作为适用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的例外,而且这种争端发生于本公约生效之后,经争端各方谈判仍未能在合理期间内达成协议,争端各方应同意将该事项提交附件5第2节规定的强制调解程序;然而,任何争端如果必然涉及同时审议与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任何尚未解决的争端,则不应提交这一程序。对公约生效前产生的争端,也没有义务提交这种调解程序。

(2)关于历史性捕鱼权的争端解决。按照公约第62条的规定,其国民惯常在其他国家专属经济区捕鱼的国家,即享有历史性捕鱼权的国家也是沿海国在分配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可捕量剩余部分时应于考虑的因素之一。因此,享有历史性捕鱼权的国家与沿海国之间关于参与剩余量分配产生的争端也属于一国适用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的例外。如果沿海国发表书面声明将这些争端作为不适用公约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其他国家就不能因历史性捕鱼权争端对沿海国提起强制程序。

(3)涉及历史性通过权的争端解决。《公约》第8条规定,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的一部分,如果按照第7条所规定的方法确定直线基线的效果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则在此种水域内应有本公约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这种在内水的无害通过权实质上就是其他国家对沿海国内水享有的历史性通过权。《公约》第15部分对涉及历史性通过权的争端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因此,涉及历史性通过权的争端解决适用于公约规定的包括强制程序在内的争端解决机制。

从历史性权利争端解决争端的演变、最终确立可以看出,国际社会在编纂历史性权利实体法规则的同时,就提出了历史性权利的争端解决问题。鉴于历史性权利是在确定领海基线特别是海湾基线过程中提出的问题,而领海基线又是确定国家管辖海域、公海和国际海底等海域的基础和前提。因此,编纂历史性权利的实体法规则和解决涉及它们的争端同样重要。1930年海洋法编纂会议探讨了将历史性权利争端置于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的可能性。1958年海洋法会议在编纂历史性权利实体法规则不能取得进展、又不得不在编纂性条约中承认历史性权利的情况下,曾经主张将涉及历史性权利的争端留给司法机构裁决,但有些国家不甘心让司法机构直接解决涉及历史性权利的争端。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无意编纂历史性权利实体法规则,但确立了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仍然将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作为可以适用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的例外。当然,《公约》根据历史性权利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争端解决程序: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如果发生在《公约》生效后,应提交强制调解程序;涉及历史性捕鱼权的争端,不适用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在一定條件下,应适用强制调解程序;涉及历史性通过权的争端,应该适用《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包括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

二、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辩称:中国以历史性权利为根据对《公约》允许的海洋权利范围之外的“九段线”内海域、海床和底土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主张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从中国使用“历史性权利”用语以及中国没有在南海主张第298条第1款所指的历史性所有权,可见中国主张一打更为有限的、不及主权的历史性权利;中国的历史性权利主张不符合国际法。

在审查关于中国南海权利主张的性质时,仲裁庭认为,除了根据《公约》主张海洋权利外,中国主张对南海岛礁及其附近海域享有主权、对相关海域及其海床和底土拥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反复强调其权利是“在长期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且将这一概念与“九段线”联系在一起,这表明中国认为其权利以某种形式扩大到《公约》明确规定的海域范围之外。在仲裁庭看来,单就中国在南海主张权利这一事实不能表明中国认为这些权利源于“九段线”。然而,在中国主张权利的海域超出《公约》能够主张的最大海域的情况下,仲裁庭认为这种声称表明它是一个独立于《公约》的权利主张。根据中海油2012年6月发布的《2012年中国海域部分对外开发区块公告》、中国反对菲律宾位于“九段线”内的油气区块招标,以及中国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局发布2012年伏季休渔方案等行为,仲裁庭认为,中国的确根据独立于《公约》的历史性权利对“九段线”内的油气资源和渔业提出了权利主张。同时,根据中国明确声明尊重南海航行和飞越自由,以及中国1996年公布了围绕海南岛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仲裁庭推断中国没有将“九段线”内海域等同于其领海或内水。因此,仲裁庭得出结论说:中国以历史性权利为根据对“九段线”内生物和非生物资源提出了权利主张(除了任何岛屿产生的领海外),但没有将那些水域视为其领海或内水的一部分。在分析研究了中国南海权利主张的性质、第298条规定的历史性所有权含义后,仲裁庭注意到菲律宾要求其关注下述事实:在公开声明中,中国主张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但没有援引《公约》官方中文文本中的“历史性所有权”。关于这一点,仲裁庭认为,从2011年7月6日中国照会英文本提到“中国对水域享有包括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在内的历史性所有权”看,中国的用法不完全一致。在仲裁庭看来,该照会与绝大多数中国声明不一致,它更可能代表在翻译中或者起草时的错误,而不是中国对整个南海的主权主张;由于历史性所有权是历史性权利的一种形式,从中国使用宽泛的、不太明确的术语中不能推断出历史性所有权的不存在;中国权利主张不是历史性所有权的决定性证据,中国的行为与南海水域构成中国领海或内水的权利主张不符。仲裁庭认为,中国对南海水域没有主张历史性所有权,而是提出了不及所有权的一系列历史性权利想象或想法(but rather a constellation of historic rights short of title),而且,由于中国没有提出这种权利主张,仲裁庭没有必要考虑是否存在着第298条适用于大大超出《公约》预想的宽泛性历史性所有权主张的任何限制问题。根据《公约》第298条提到的管辖权例外限于涉及历史性所有权的争端以及中国没有对南海水域主张历史性所有权,仲裁庭裁决它对中菲历史性权利争端享有管辖权。

可以看出,菲律宾、仲裁庭均推断:中国援引历史性权利,对超出《公约》允许的海洋权利之外的整个“九段线”海域、海床和底土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提出了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并且认为,中国没有将上述海域视为内水或领海,因此,中国主张的历史性权利不是《公约》第298条第1款规定的历史性所有权,仲裁庭对中菲南海历史性权利争端有管辖权。

中国政府没有参与仲裁,至今尚未正式明确其在南海的权利主张。在这种情况下,菲律宾、仲裁庭只能对中国在南海历史性权利主张进行推断。这种推断是否正确、是否符合中国国家意志,值得商榷。

从中国对“九段线”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实践看,中国并未将线内的全部水域主张为领海或内水、行使国家主权。因为如果中国将“九段线”内所有海域视为领海或内水,那就不可能在“九段线”范围内再公布领海基线。而且,中国政府一再重申尊重其他国家在南海的航行和飞越自由。我国台湾地区在制定“领海和毗连区法”过程中,曾经提出“断续线”内水域是中国历史性水域的主张。1993年3月10日的《南海政策纲领》序言规定“南海u形线内的水域是我们的历史性水域,中华民国享有完全权利。”后来,台湾地区的学者如俞宽赐、孙建明、俞剑鸿等研究发现,历史性水域是内水或领海,但中国没有将U形线内水域视为内水、领海,并行使国家权力,因此不能主张为历史性水域。因此,在1998年通过的“领海和毗连区法”中,没有出现“历史性水域”等规定。另外,在2014年9月1日“中华民国南海领土南海史料展”致辞中,马英九表示,第一,1947年地图标注的断续线是对线内岛礁而不是对其中水域的权利主张;第二,关于南海海域权利主张,将根据陆地统治海洋原则表明台湾的立场,即海域权利主张必须以陆地产生的海洋权利为根据,而不是以自立的水域权利为根据;第三,海域权利主张的空间范围由国际法确定。因此,总的来看,中国并未对“九段线”内全部海域主张为历史性水域,享有历史性所有权,但并不意味着中国没有对“九段线”内的不同海域享有历史性权利。

根据国际法中的历史性权利、中国在南海的国家实践,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主要包括:

(一)中国对南海中那些岛屿相互距离较近的群岛或列岛间的水域享有历史性所有权,所涉水域是中国的历史性水域

第一,中国1958《关于领海的声明》尽管没有公布领海基点,划定领海基线,但中国一直将直线基线制度适用于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基线内的水域是中国的内水。

第二,众所周知,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在讨论群岛国群岛制度时,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主张群岛国的群岛制度适用于大陸国家的远洋群岛,遗憾的是,该建议案没有被通过,致使《公约》对大陆国家的远洋群岛问题没有作出任何规定。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中国政府1973年7月19日向联合国海底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国家管辖范围内海域的工作文件》,其中第1条“领海”第6款明确规定:“岛屿相互距离较近的群岛或列岛,可视为一个整体,划定领海范围。”这说明,中国政府已经意识到,在将来具体划定南海诸岛领海基线时,可能会考虑南海诸岛等群岛内岛礁之间的距离情况,不一定将所有群岛均作为一个整体划定领海基线。实际上,中国2012年公布钓鱼岛及其附近岛屿的领海基线时,并没有将钓鱼岛及其附近岛屿作为一个整体划定领海基线,而是用两组直线基线划定了钓鱼岛的领海基线。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基线的声明》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将西沙群岛作为一个整体划定了领海基线。中国将西沙群岛作为整体划定领海基线,是因为中国1958年来一直主张直线基线制度适用于包括西沙群岛在内的四大群岛,领海基线内水域是中国的内水。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已经确立了对领海基线基线内海域的历史性所有权,所及的水域是中国的历史性水域。关于领海划定制度与历史性所有权的关系,渔业案作出了权威说明。1935年以来,挪威一直用直线方法划定领海。在挪威看来,它用直线方法划定领海,不违反国际法,而是根据挪威西海岸的特殊地理条件对一般国际法的适用。也许,挪威最初用直线划定领海基线不符合国际法,但是挪威坚持用直线划定领海基线,并将基线内水域作为内水行使国家权力,到1951年国际法院解决争端时,挪威已经确立了对领海基线内水域的历史性所有权,是挪威的内水。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尽管上述海域不是海湾或海峡,仍可以使用直线方法划定领海基线,因为上述海域是挪威的历史性水域。法院指出:历史性水域是“常常被视为内水但如果不存在历史性所有权时将不具有那种特征的水域。”英国进一步指出,即使按照法院阐述的标准,挪威划定的直线基线中,其中撒哈尔哈萨(Sverhohhavet)和勒泊维潭(Lopphavet)这两段直线基线过分偏离了海岸的一般走向,或者说它没有尊重某些海域和分隔或围绕它们的陆地地形之间存在着的自然联系。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撒哈尔哈萨具有海湾特征,关于勒泊维潭,法院指出:“勒泊维潭是不适合在地理上界定的整体。它不能视为具有海湾的特征,它由其中点缀着、延伸至各种石垒的小岛分隔的较大岛屿和其中的广阔水域组成即使可以认为正在审查中的这一段(基线)明显偏离海岸一般走向,然而必须指出,挪威政府已经援引明确指明的对勒泊维水域的历史性所有权以居民基本需要并经远古、平稳常例证明为根据的这种权利在划定直线时可以正当地予以考虑,这种直线在法院看来属于适当与合理的范围之内”。

第四,正如《历史性海湾》备忘录《包括历史性海湾在内的历史性水域法律制度》研究报告指出的,沿海国可以确立历史性所有权、所及的水域成为其历史性水域的海域主要包括海湾、河口湾、海峡和群岛间水域。中国将群岛间水域,特别是将那些彼此密切相关、距离较近、可视为一个整体的某些群岛或列岛间水域作为中国内水、行使国家权力,经过一定时间,中国就能够确立对上述水域的历史性所有权,所涉水域是中国内水。中国对某些彼此密切相关、距离较近、可视为一个整体的某些群岛或列岛间水域主张为内水,并确立对其的历史性所有权符合国际法。

总之,自公布“九段线”以来,特别是新中国1958年《领海声明》以来,中国的国家实践表明,中国对某些彼此密切相关、距离较近、可视为一个整体的某些群岛或列岛使用直线基线方法,足以使中国确立对领海基线内的历史性所有权,所涉水域是中国内水。

(二)中国对某些国家的专属经济区或群岛水域享有历史性捕鱼权

自古以来,中国渔民一直在包括“九段线”在内的南海海域从事捕鱼活动,中国享有在南海海域的捕鱼自由。南海沿岸国除中国外,还有越南、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九段线”距离菲律宾的吕宋岛39海里、巴拉望34海里,马来西亚24海里、印度尼西亚75海里、越南50海里。按照《公约》这些国家有权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如上所述,历史性捕鱼权是在沿海国扩大领海宽度、设立专属渔区或主张专属经济区时,其他国家向沿海国主张历史上基于公海自由享有的捕鱼权。因此,当中国“九段线”海域与南海沿岸国的专属经济区重叠时,中国对重叠海域可主张历史性捕鱼权。

三、仲裁庭对中菲南海历史性所有权争端没有管辖权

1996年11月16日,《公约》生效。6月7日,中国交存了批准书,一个月后,《公约》对我国生效。根据《公约》第298条的规定,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书面声明对于所列争端的一类或一类以上,不接受公约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的强制程序。2006年8月25日,中国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声明,该声明称:“关于《公约》第298条第1款(a)、(b)和(c)项所述的任何争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接受《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规定的任何程序。”也就是说,对于涉及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军事和执法活动以及安理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职务等争端,中国政府排除适用《公约》规定的强制程序。那么如何解决这些争端呢?其中,按照《公约》第298条第1款(a)项的规定,关于海域划界的争端或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如果这种争端发生于《公约》生效之后,经争端各方谈判仍未能在合理期间内达成协议,则作此声明的国家,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应同意将该事项提交附件5第二节所规定的强制调解程序。

菲律宾诉中国的前两项诉求:(1)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如菲律宾一样,不能超过《公约》允许的范围;(2)中国对“九段线”内南海海域主张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历史性权利”与《公约》相违背,这些权利主张在超过《公约》允许的中国海洋权利的地理和实体限制的范围内不具有法律效力。如上所述,菲律宾认为,中国援引的历史性权利,不是《公约》第298条第1款规定的历史性所有权,中国无权援引适用强制程序的例外,仲裁庭对其第1、2项诉求有管辖权。中国认为,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涉及南海部分岛礁领土主权问题,不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即使菲律宾提请的仲裁事项涉及《公约》解释或适用,也构成中菲两国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中国已根据《公约》的规定于2006年作出声明,将其排除适用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而且,菲律宾违反了中菲达成的以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的双边文件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违反国际法。仲裁庭对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明显没有管辖权。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鉴于《立场文件》“旨在阐明仲裁庭对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没有管辖权,不就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所涉及的实体问题发表意见”,中国政府没有明确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主张。上述研究表明,中国对“九段线”内的岛、礁、沙、滩及其附近海域享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对南海中那些岛屿相互距离较近、可视为一个整体的群岛或列岛间的水域享有历史性所有权,所及水域是中国的历史性水域。按照《公约》规定,中国有权沿这些历史性水域外缘划定领海基线,位于基线内的岩礁、沙、滩与附近的群岛或列岛作为整体有权主张国家管辖海域。可以看出,菲律宾第1、2项诉求是涉及历史性所有权的争端,属于《公约》第298条第1款(a)项规定的可以作为适用导致有拘束力强制程序的例外,应该适用该条规定的争端解决制度。

关于中菲南海历史性所有权争端的产生时间问题,菲律宾在诉状中辩称:中菲南海争端分为两个阶段:从19952009年,中菲南海争端集中在如何按照《公约》界定南海海洋地物的性质和海洋权利,特别是但不限于美济礁和黄岩岛,它们也与当事方在这些地物附近的捕鱼权有关。第二个阶段因中国2009年5月7日致联合国的照会附图标注的九段线内海域的权利主张而引发。在菲律宾看来,中国2009年照会对《公约》允許的海洋权利之外的“九段线”内海域、海床和底土主张主权权利,并且认为中国援引历史性权利对上述海域主张权利违反《公约》,没有法律根据。2011年4月5日,菲律宾在致联合国秘书长的照会中认为,中国照会不仅涉及所涉岛屿的主权及其在南海的附近海域,而且涉及到附图指明的其他“相关海域及其海床和底土”,断言中国的权利主张按照国际法特别是《公约》,没有根据。因此,中菲南海历史性权利争端2009年以后才正式产生,是在《公约》生效后产生的有关历史性所有权的争端。既然如此,按照《公约》第298条第1款(a)项的规定,菲律宾应该将中菲南海历史性权利争端提交强制调解程序。

菲律宾不否认,中菲对南海部分岛礁存在着领土主权争端。中菲历史性所有权争端必然涉及同时审议与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任何尚未解决的争端。因此,中菲南海历史性所有权争端也不应提交强制调解程序。

中菲南海历史性所有权争端应该适用强制调解程序,菲律宾错误援引《公约》规定的仲裁程序。仲裁庭无视中菲南海历史性所有权争端的事实和《公约》相关规定,违法裁定对中菲南海历史性所有权争端有管辖权。因此,仲裁庭对没有管辖权的争端作出的裁决没有法律效力,对中菲没有拘束力。

四、结论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所有权等概念产生后,国际社会在编纂制定有关历史性权利的实体法规则同时,单独研究涉及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所有权的争端解决问题。1930年国际法编纂会议曾试图规定涉及历史性海湾的争端解决程序;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有关历史性权利争端解决的研究表明,有关历史性权利的争端解决,最好由当事国自愿选择是否适用某种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公约》虽然规定了多种导致有拘束力的强制程序,但将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作为适用强制程序的例外,由当事国决定是否适用公约规定的强制程序。

第二,中国对南海中那些岛屿相互距离较近、可视为一个整体的群岛或列岛间的水域享有历史性所有权,所涉水域是中国的历史性水域。当“九段线”内海域与其他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重叠时,中国在重叠海域内享有历史性捕鱼权。

第三,中菲南海争端涉及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所有权,中菲南海历史性所有权争端产生在《公约》生效后,根据《公约》第298条第1款(a)项的规定,中菲南海争端本该适用强制调解程序,但是,由于争端必然涉及同时审议与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任何尚未解决的争端,因此也不应提交这一程序。

第四,仲裁庭对中菲南海历史性所有权争端没有管辖权,其裁决没有法律效力。

南海领土争端范文第6篇

2012年05月25日 01:33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江玮 衣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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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菲律宾的黄岩岛争端,除了领土的含义,还有南海丰富的油气资源。这里被认为是一个“新的波斯湾”。据估算,南海的石油蕴藏量约为230亿至300亿吨,天然气储量为16万亿立方米,相当于全球储量的12%。

在持续发酵一个多月后,这场争端所辐射的范围已经远远超出资源开发,两国更广泛程度的经济合作也已经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本报记者就此专访菲律宾雅典耀大学教授林智聪,他曾经出任中菲建交后的首批驻华外交官;中国国家能源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林伯强和菲律宾最有影响力的华人社团菲华商联总会理事长庄前进,请他们就中菲能源合作前景发表看法。

让商业公司自己做合同

《21世纪》:中菲在南海石油[0.10 -2.97%]上的利益分歧是怎样出现和发展的? 林智聪:1970年代马科斯总统开始扩大和中国交往,那之前十几年菲律宾就和中国已经就卡拉延(Calayan)等岛屿的归属有过争论。当时因为本土的穆斯林问题,占全国约90%的原油难以从中东运出,马科斯只能寻找其他的来源,菲律宾在和中国的关系中,总是得到中国出口油品的“友情价”。这价格往往低于菲律宾在国际上的价格,所以菲律宾在当时就平息了与中国的争论。

后来邓小平时代中菲谈过争议问题,我当时在北京使馆任职,邓的意思是中国理解菲律宾的经济困难,但是中国不能接受菲律宾作为西方操控的工具,如果中国答应把一些领土让给菲律宾,就会有很多国家提这样的要求。我们后来的研究看到,往往国际油价上涨或贸易不通畅时,中菲就容易争论南海问题。但那些海沟里到底有没有油,得花大价钱试了才知道。当然政治上的原因是1898年美国与菲律宾签订的协议中,其实只是说他们会保护菲律宾的大城市(metropolitan),而不涉及那些遥远的岛屿,到基辛格做国务卿时他们还有这样的表述。

菲律宾国内是有一部分人认为美国不会为菲律宾而战的。于是他们也主张在中美之间平衡。拉莫斯总统时期和当时中国领导人在主权争论和能源合作上都说的很多。到近几年美国提出重返亚洲,中国官员在一些场合把南海也说成重要的国家利益。从这次黄岩岛事件看,菲考虑的显然不是这一个岛,而是更多有资源潜力的岛屿。

《21世纪》:中国和菲律宾谈这类合作很久了的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林智聪:中国和菲律宾谈了一些能源合作,但是有些菲律宾官员后来被发现有贪污行为,这会让菲律宾老百姓认的这些项目就是为这些权贵服务的。菲律宾人很理解美国,对中国几乎没什么了解,这种时候中国的经济项目如果和当地政客联系在一起,这些项目就很难持续。中国应该让商业公司自己来做合同。虽然政府审批免不了,但要减少和政治家族的“合同”。

合作要先解决主权问题

《21世纪》:现阶段有菲律宾石油公司试图在南海寻找与中国公司的合作,你认为达成合作的可能性有多大?

林伯强:这样的合作很难。因为它不仅仅是经济问题,还涉及到主权问题。而且这所牵涉到的也不止一个国家,而是好几个国家,牵涉的国家太多。所以,想要在南海达成合作是很困难的事情,我不太看好。虽然谈判可以继续,但最终很难有结果。尤其是在现阶段,现在主要还是要先解决争端。

在合作开发这个问题上,且不说是两个有争议的国家,就是两个没有争议的国家要实现都很困难。比如,我们和俄罗斯之间并没有这些争议,但输油管道依然谈了那么多年。

《21世纪》:但是中国与菲律宾8年前签署过联合开发的协议。

林伯强:那个不算数,从来就没有执行通过。它只是一个意向而已,后来并没有实质性的动作。在开发这件事情上,菲律宾的资金和技术和中国没有可比性。我们的“海洋石油981”深海钻井平台已经起步,虽然才刚起步,但肯定比菲律宾强。所以要开发的话,中国更有机会。

政治和商业难以分开

《21世纪》:持续一个多月的黄岩岛争端给两国经济关系带来了什么影响?

庄前进:水果出口商很着急。菲律宾和中国的经济联系非常密切。如果双方发生不愉快,对两方损失都很大,而不止是菲律宾。菲律宾和中国的经济充满互补性,菲律宾大约有1亿的人口,中国出口很多日常用品到菲律宾,衣服、鞋子,当地人穿戴的很多东西都来自中国。每年大概有20万中国游客来菲律宾,菲律宾则有80万游客到中国。两国之间有很多互动。

我们华人希望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希望双方减少争议;共同开发有助于两国的经济利益和人民的友情。华人生活在菲律宾,心怀祖国。对我们来说,一个是婆家,一个是娘家。两国的纷争,是我们华人最不希望看到的。

《21世纪》:你去年曾和阿基诺总统一起访华,当时中菲签订了70多亿美元的订单,现在进展如何?

庄前进:进展缓慢。不过也有一些项目有了进展,比如矿业。一方面要投资,另一方面又发生这样的问题。总统说,政治要和商业分开,但是真的可以做得到吗?所以我们现在还是希望先把问题解决。

上周,我们到总统府和阿基诺总统有过一次一个小时的对话。是总统府邀请我们去的,他要听听我们的声音。总统谈了他对中菲关系的看法,他对我们说中菲关系是历史悠久的友好关系,他珍视这段关系,希望黄岩岛的问题能在外交途径上坐下来谈。他说也不喜欢发生不愉快的事情。我们则向总统表达说,我们非常在意中菲之间的友情,建议他寻求一个双赢的局面

核心提示:随着国际休渔期的到来,表面平静的黄岩岛之下仍然暗流汹涌,中菲关于领海和岛屿主权的碰撞呈现出更加国际化和复杂化的趋势。起码在军事上,菲律宾俨然成为了中菲黄岩岛对峙的获益者,汉密尔顿级巡逻舰从一艘被增为两艘,菲律宾将会从日本得到12艘巡逻船,和韩国、澳大利亚的军事合作也得到加强,稍后召开的香格里拉对话将会成为中菲角力的另外一个战场,而美国的身影也将会越来越明显。

凤凰卫视5月23日《凤凰全球连线》,以下为文字实录:

任韧:台湾的安全部门首长蔡得胜,他在21日说菲律宾、印尼和越南等过的官员不管在公开或者私下场合,都曾经一再要求台湾在南海问题上不要和大陆进行联手。我首先要请教一下黄棟星先生,从菲律宾的角度,是否真的有这样的言态以及担忧,就是在南海问题上,台湾和大陆会真的联手。 黄棟星:我想这个实际上是存在的,因为菲律宾是不希望看到说,两岸能够联手在维护南海的主权。大概在去年,菲律宾跟台湾曾经就台湾电信欺骗案要遣返台湾的事情,闹了一场“外交”风波,当时台湾就威胁要遣返6万菲佣跟菲律宾的劳工,在那个时候菲律宾这边就很紧张,派了总统的人到台湾去请求,所以如果说台湾跟中国大陆联手在维护南海的主权,这对菲律宾来说是吃不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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