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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法律调查探讨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火烈鸟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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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法律调查探讨论文范文第1篇

农村土地流转情况调查问卷

调查者姓名:班级:学号:

本问卷调查是山东政法学院经济管理系学生寒假社会实践的一部分,其调查结果主要用于分析山东省有关土地流转的相关问题,不会用作他用,相关信息会在使用后销毁。本次调查仅占用您五分钟的时间,对于您能在百忙之中填写此问卷表示感谢!(以户为单位)

1、请填写您的相关信息(我们会为您保密)

姓名:年龄:家庭人口:受教育程度:

居住地:市县乡( 村)

2、您家共用多少亩耕地?()

3.您了解国家有关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吗?

A.很了解B.比较了解 C. 了解一点 D.不知道

4、您家的耕地使用状况?

A.自己耕种 B.全部流转 C.一部分自己耕种,一部分流转 (比例)

5.您家为什么要将耕地进行流转?

A.无力耕种B.不愿耕种,收入太低C.急需一笔收入D.身不由己 E.其他

6、您家耕地流转的对象:

A.亲戚B. 同村其他个人C. 专业大户D. 农民专业合作社

7、您家耕地通过什么方式进行的流转:

A.自发B.村委会引导C.村委会强制D.流转对象上门洽谈

8.您家耕地流转的形式: A.转包B.出租C.互换D.转让E.股份合作F. 其他() 说明:可多选,如果多选请标明每种形式流转的具体土地数。

9、您家通过耕地流转获得的收益:

A.0-200B.200-600C.600-800D.800-1000E.1000以上

说明:收入以每年每亩为单位,若获得的是实物,将实物按市场价折合成现金,一次付清除以流转的时间。

10、您流转耕地希望得到的合理收益是多少!()

说明:收益以每年每亩为单位。

11、您家耕地流转后的用途:

A,继续耕种B.挪作他用

12、您将耕地转让后主要靠什么谋生?

A.剩余土地的耕种B.养殖 C. 在村里做小生意 D.在村里担任工作,有收入E.自己或家人外出打工 F.其他()

说明:若选择“其他”请写明。

13.您家宅基地的使用情况?

A.闲置B.已盖上房子,等待居住C. 已盖上房子,已经居住D.已流转

14.您所在村(乡)有哪些社会保障政策?

A. 新型合作医疗B. 最低生活保障C. 社会化养老D.村民相关福利F.其他 说明:可多选,选择其他请写明具体的政策。

调查问卷到此结束,再次感谢您的合作!

农村土地法律调查探讨论文范文第2篇

一、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是乡村振兴发展战略的需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在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当时,国家没有在法律层面上对农村土地承包涉及的权益关系给予肯定,只是依据土地管理法的部分条款,制定了土地承包条例,目的是稳定农民在承包期内的土地使用权限;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人大代表的议案,通过了土地承包法,国家以法律形式对农村土地的承包形式、承包对象、发包方与承包方的责任义务等进行了详细规定。随着农业机械化的普及,设施农业的发展,一家一户的承包经营模式,制约了土地集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的长足发展。在这种形势下,为了推动农民承包土地的流转,确保农民、集体和经营者的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与2018年分两次对土地承包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使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法律进一步完善。党的十九大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对于农村的经济发展和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指明了发展方向,土地作为农村、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基本权益在法律层面得不到保障,就会挫伤农民群众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形成不稳定的社会因素,因此,国家从保障农民群众的根本经济利益出发,对土地承包法律制度做了更进一步的完善,提出了,农村承包土地权益的分设,把农村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农民群众的承包权、土地经营这的经营权,从法律上予以确认,对土地的所有、承包和经营的合法性,实施了合理处置,为缩小城乡差别,完善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从一定意义上说,使农民又一次获得了解放,在农村农民通过土地入股成立农业合作社、通过土地流转发展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已经屡见不鲜,盘活了土地的资本的活力,同时,为土地的综合开发创造了空间,有利于节水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推广应用,对发展现代农业,拓宽农民就业渠道,也有很好的促进作用,农民承包土地的相关权益,有了法律依据、法律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的完善将能更好地发挥4个方面的推动作用。一是进一步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土地承包是一项具有长期性、稳定性要求的制度,其重要的意义是能解决土地集体所有制下对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力、劳动力之间的关系、劳动成果的分配的问题。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能有效减少土地管理之间的矛盾,比较准确地体现劳动付出和成果的关系,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二是进一步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土地是农民最关注和重视的生产资料。土地也是农民和农业的重要基础和保障。虽然现在城乡差距来缩近,农民纷纷走出去打工,走向城市和乡镇。但是土地始终是农民的根基,农民也最终将回归农村。因此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让土地承包关系符合国家的要求、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都需要,是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原因。三是进一步满足农民对生产生活的愿望。我们党和国家政府始终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愿望作为努力的方向。广大农民对土地承包的愿望,也寄托着他们对未来生活的愿望。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符合广大农民最根本的权益和愿望,代表的是农民希望在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的规范化、法律化、制度化管理下,能更加公正、公平地获得土地的承包权和使用权。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完善解决了诸多困扰发展的问题

一是解放了承包权限,强化了承包权限的功能。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是以原来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的生产小队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社员为基础,在初期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定过程中,仍然围绕“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经济组织的利益考虑,因为,承包地的面积与农民上缴的“公粮”数成正比,也是村级经济组织收取管理费、公益金和各种附加费的来源,2005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费实行转移支付,不再从农民手中收取,农村土地的承包必须是经济组织成员的法律规定,显然已经没有任何意义,这种土地承包的身份依附性、区域的封闭性以及承包权的不可交易性,成为阻碍农村土地集约规模经营的瓶颈问题,2018年全国人大对土地承包法完善后,土地承包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都具有了物权法所赋予的权益,消除了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的壁垒。

二是给农民吃了真正的“定心丸”。农村土地的一轮承包期是15年,二轮承包期是30年,国家提出下一轮土地承包期是100年。土地承包是农村土地经营制度和形式的统一,在二轮土地承包中,有的村子,由于村级党组织执政能力不高,群众组织涣散,导致二轮土地承包无法开展,以至于按照一轮承包的内容,实行顺延承包,填写了土地承包合同,造成了农村人多地少的现象非常普遍,妨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助长了农村土地“私有化”思想的形成,在修路、绿化、土地平整开发等项目中,个别承包户的群众工作非常难做,漫天要价,混淆是非,承包权凌驾于所有权之上,使大多数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失。这次在土地承包法的完善过程中,对土地承包制度的长期不变,做了规定,指出并非农民承包的地块,永久不变,农民承包的地块,可以入股,可以有偿流转,从不同的方式方法中,获得承包权的经济效益,从而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的“长治久安”,给农民吃了真正的定心丸,解决了农村实际存在人均土地多少的矛盾问题,加上农民一家一户种植收益小,成本大,耕作不方便的一些实际问题,也促进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置环境氛围和农民的心理需求,扫清了阻挡现代农业发展的思想障碍。

三是创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表现形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济效益起初承包的经济权益通过经营才能获得,没有单纯的承包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经过完善后,承包权与经营权实行有效分置,农村土地的承包权可以作为股份加入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或者相关的农业合作组织,从而推动土地流转,土地承包法的完善创新了承包权益的表现形式。

四是保障了农民依法取得、变更和调处土地承包经营权。国家陆续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制度,从法律的层面上对农民取得土地承包的期限、承包需要承担的义务,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各种问题的责任进行了比较详细和明确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能从长期来保障农民的土地经营权不受侵害。在目前农村土地变化比较快,情况比较复杂的条件下,比较完善的土地承包法律制度,在变更、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能避免出现责任、期限等内容不规范不清晰带来的纠纷,让农民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侵害。农村土地承包中有了这些法律制度,遇到土地纠纷时就有了维护农民利益的依据,能有效地化解农民的情绪和矛盾,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

从上面可以看到,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对农村经济规范化运行的要求,也能更加有效地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三、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需要把握的几点策略

一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要始终严格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组成。要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等相应的经济权益的重要基础是要严格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成各成员的资格和组成。不能混淆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目前农村实行的是双层你经营体制,对集体经济成员的定义是,本村出生、户口没有迁出的人员;因婚姻关系迁入本村的人员;依法履行领养手续迁入本村的人员。这些人员都必须是通过合法途径进入村内,并且已经通过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决策过程。目前特别要注意农村存在的一些“空挂户口”的人员。这些人员因为不履行村民义务,所以很多都不应该纳入到集体经济成员范围,对应的这些人员也不具有土地承包的相关资格和权益。

二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要始终依法明确土地发包资格和土地发包的区域。农村土地当下主要是以家庭作为土地承包经营的主体。作为发包方的是两种。如果土地属于村级集体,按村民委员会就是发包方,如果土地属于村民小组,那村民小组就是发包房。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中,一定要掌握好对土地发包资格和范围的界定,这是完善制度和法律的根本性问题。实践中一定要遵循两个主要原则,第一是不要打破原有的村组界定范围,开展跨村组的土地承包,不能因为考虑到村组土地数量的平衡来进行土地承包法律制度的制定。第二是要掌握好对发包方的认定。现在很多村民小组往往组织机构不是很健全规范,因此虽然发包方式村民小组,也往往会使用村委会的名义和公章。但是在法律制度的完善中,就要注意区分这一区别。对属于村民小组的土地,就要明确土地承包权益始终属于村民小组,而不能面向全村进行分配。

三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要始终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的制定中,一定要稳妥地解决历史上出现的相关遗留问题,不能新官不理旧账,实行农民无法接受的一刀切政策。比如历史上遗留的专业承包、机动地承包“两田制”承包等都属于过去政策带来的历史遗留问题。因此在现在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中,应该参照国家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原则,在稳定原有的土地承包关系的同时,安装法律规定追加土地应该承担的农业税等附件费用。对一些区域性的农村土地承包的不均衡问题,要进行全面的调整。对部分农民在原来的承包土地上的投入给予认可和合理的补偿。

四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要始终注重依法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在农村长期的重男轻女思想下,农村的出嫁女和离婚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群益没有得到保护,由此带来了很多纠纷,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中要始终坚持妇女和男子享有同等权利的原则,已经国家政策,对出嫁女等妇女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妇女结婚后到南方居住合户的,应该在解决了迁入地的土地承包权益后,再处理原来居住地的妇女承包地,不能强行回收出嫁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四、结束语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补足农村的短板,缩小城乡差别,实现共同富裕,彰显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因此,作为土地重要的农村农业生产资料,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占主导地位,土地承包法律制度不断地完善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与时俱进的需要,正确认识土地承包法律制度的修改完善,又有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在农村实行联产承包经营机制, 农民群众集体的土地通过承包方式, 落实到一家一户, 开展种植经营活动, 从物权法层面看, 农民群众的土地承包权尚不明晰, 为了赋予农民对承包土地享有稳定的使用权, 2002年国家出台了土地承包法, 2009年根据农村和农业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农民权益的保障, 对土地承包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2018年对土地承包法的内容再次做了补充完善, 实现了农村土地承包的“三权分离”即: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并开展了真实有效地农民承包土地的确权工作, 进一步完善了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制度。本文就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的认识进行了研究探讨。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完善修改

参考文献

[1] 刘振伟.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的认识 (上) [J].农村工作通讯, 2017 (22) :8-13.

[2] 高飞.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法理阐释与制度意蕴[J].法学研究, 2016, 38 (03) :3-19.

农村土地法律调查探讨论文范文第3篇

1 当前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农村土地征收和补偿制度不完善

近年来,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和工业发展用地需求的不断增长, 大量农村土地需要转变为城市建设用地, 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失地农民。但是, 由于全国各地对于农民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城乡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存在很大差异, 很多农民土地被征收后得不到有效补偿, 在很大程度上侵犯了农民群众的土地权益, 农民在丧失土地资源后, 在就业、医疗、养老等方面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从而产生了很多危害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情况[1]。

1.2 集体土地产权与管理权不清晰

目前, 我国的农村土地多是集体所有制性质, 农民在土地上享有经营权, 却没有所有权, 这就容易造成农村土地产权以及管理权限划分上的混乱, 市场主体更是难以发挥积极的配置作用。在现有条件下, 农村土地受制于政策法规的限制, 土地流转主要集中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城市进入障碍较多, 有时甚至会因个别人的意愿而影响农村土地流转的效率和效益。此外, 由于集体土地产权的不清晰, 存在农业、林业、畜牧业等多部门多头管理的情况, 农村土地管理越位以及土地管理缺失的情况大有存在, 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村土地的统一整理和合理流转, 这必然会影响到城乡统筹发展进程中土地资源的管理效率。

1.3 土地分散经营的生产效率低

目前, 我国基本还是沿用过去农村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的生产模式。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 虽然有效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在农民增收、农业增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 随着现代农业发展和机械化水平的提高, 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农村生产经营体制的制度优势在不断弱化。由于土地经营的过度分散, 限制了农村土地的集约化生产和机械化作业。此外, 由于农业土地分层经营的经济效益偏低, 所以很多农民不愿意投入过多资金和精力, 农业技术的推广也会存在很大限制, 这都会影响农村土地生产效率的提升。

2 基于城乡统筹发展的农村土地管理对策

2.1 加强土地流转管理, 规范土地流转程序

为了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对土地管理制度进行改革是必然选择。建立合理有序的制度体系对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及管理大有帮助。我国土地使用权分为多种不同的类型, 不同类型的使用权流转方式有着不同的合同签订方法。在制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中, 需要依据相应的土地流转程序制度, 严格把控承包人合同及转让抵押合同制订的流转过程, 并制订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 保证农村土地流转程序合法、合理。同时,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还未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管理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因此规范土地流转应加快制订相应法律法规, 做到依法管理。再者, 要积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的信息服务平台, 更好地服务农民群众, 提高土地流转效率。

2.2 加快户籍制度改革, 消除城乡二元结构

新中国成立后, 我国为稳定社会秩序, 加快经济发展建设, 采取了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改革开放以来, 农民进城务工人群逐渐增多, 为城市现代化建设做出巨大贡献。但脱离劳动的农民工们却无法享受跟城市户口一样的福利待遇, 而在此时转让土地将会失去唯一的生产资源, 生活、就业、养老等问题得不到保障。因此, 改革户籍制度, 实现部分农民的城市化, 在子女教育、就业培训、农民养老等方面给予农民更多的社会保障措施, 消除农民在失地后的后顾之忧, 将会消除更多城乡统筹发展中的农村土地管理障碍和不良影响。

2.3 合理管控农村建设用地

首先, 我国应逐步统一城乡土地市场。城乡土地市场按照同等土地同等价格、同一城市统一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 加强农村土地流转评估体系的建立, 促进基础性土地设施建设评估, 建立完整、准确的土地分级制度, 加大对土地流转农民的生活保障关注度, 发挥土地的资金作用, 建立合理高效的城乡土地市场统一制度[2]。其次, 要建立城乡土地市场一体化的完善保障制度。一方面保证地方政府依法收取土地税收, 另一方面确保被征地农民合法利益得到保障, 建立市场分配机制, 政府要采取相应手段合理控制土地的使用方向, 通过建立土地财政分配机制, 有效调控土地收入分配。

2.4 对农村土地的征地制度进行完善

首先, 要把握好政府征地的适用范围。政府为获取公共利益开展征地, 应与农民进行协商征收, 不得采取强硬手段, 并在征用前进行合理公平的补偿。对于经营性目的的征地, 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农民进行补偿, 并严格监督土地征收过程, 两者要制订不同的处理方案, , 明确界定征地范围。其次, 在进行征地过程中要秉持公开公正的原则, 国家为获取公共利益, 造福人民群众, 在土地流转方面具有强制性, 但也要仔细聆听农民群众意见, 尽量合理公正地进行补偿, 在征地过程中各方面的规划要透明公开, 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征地, 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不下降。最后, 要进一步完善征地制度, 明确征地程序, 做到先补偿后拆迁, 严格监督被征地农民的补偿额度, 对被征地农民拆迁后的安置给予关注, 对征地程序也要进行依法监督, 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3 结语

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管理, 是关乎我国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关键因素, 同时也是我国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 更是统筹城乡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的必然选择。基于当前我国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需要加快制度层面的大胆改革与创新, 健全农村土地资源管理模式, 进而助推我国城乡经济的统筹发展、可持续发展。

摘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施城镇化战略的大背景下, 需要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 统筹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 而农村土地管理无疑是其中的核心问题。在分析我国现行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主要问题的基础上, 基于城乡统筹发展的土地管理对策进行研究。

关键词:城乡统筹,农村土地管理,农村经济

参考文献

[1] 张翠.城乡统筹背景下的中国乡村治理与变迁基于中外城乡发展的比较与借鉴[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 2011 (5) .

农村土地法律调查探讨论文范文第4篇

“三权分置”不同于原有的地集体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置”, 它在保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 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承包权、经营权。其中, 承包权属于财产权, 它始终掌握在农户手中。经营权具有收益权的性质, 仅经营权参与土地流转。近年来,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覆盖面较广的基本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体系, 并加以整合, 但其社会保障功能有限, 农民仍将土地视为生活保障, 自愿流转土地的积极性普遍不高。有了“三权分置”制度, 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土地权属结构使得土地的经营权可以被赋予抵押、担保权能, 优化了农地的土地权属关系、产权结构体系, 可以促进土地流转,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多元化的经营主体和经营方式也将得以培育[1]。新的“三权分置”权利结构在政策层面已得到肯定, 亟需法律层面的支持, 政策预期的实现, 离不开法律制度形式对其性质、内涵等作出回应, 才能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最有效力的依据、保障和规范。

二、农村土地信托发展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 一) 关于信托财产的界定

在农村土地信托中, 可作为信托财产的一般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法学界早有三权分置的理论, 但我国的《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整体上作为用益物权来对待, 现行法律也未将土地经营权归为独立的物权。在各地农村土地信托发展实践中, 有政府意见违背法律规定, 明确将农地承包权和经营权进行分离, 再以土地经营权为信托财产开展信托流转。目前, 以土地经营权为信托财产的实践, 由于缺乏理论基础, 往往是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权”作为信托财产来流转, 而《物权法》规定, 用益物权本身就包含了使用的权利, 各地做法中从用益物权中再分离出使用权, 违背了法理。

( 二) 信托财产难以真正独立

实践中,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整体作为信托财产进行信托流转, 受让方须具有农业经营能力。信托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其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主体存在法律障碍, 不是适格的受让主体。这导致实践中作为信托财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往往难以完成真正的权利转移, 无法做到真正的信托财产独立[2]。

( 三) 关于农民权益保护

我国土地信托起步晚, 制度借鉴国外, 在当前的农村土地信托实践中, 土地信托项目通常先由各地政府设立, 再由政府引导信托流转的全过程, 公权力干预十分严重。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先流入政府的土地信托公司, 再集中起来打包交给农业企业或大户。很多信托项目的受益人是当地政府, 农民获得收益则要通过政府对信托收益的再分配程序。也即, 农民并未实际成为土地信托当事人, 对于信托后土地经营的整体状况以及收益情况也缺乏了解的渠道。同时, 土地信托实践中各个主体资格不明确, 权利义务关系也较为混乱, 土地信托缺乏有效的监管, 不利于农户权益的保护。

三、三权分置下对农村土地信托完善的法律思考

( 一) 明确土地权利的性质

土地权利作为信托财产在信托流转中处于重要地位。“三权分置”的改革背景下, 考虑到法律的滞后性和政策的导向性, 应修改现行《物权法》和《土地承包法》, 在法律层面明确规定土地经营权的物权性质, 破解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整体作为信托财产下, 现行法律制度缺陷导致信托财产无法独立的困境。

( 二) 构建相关配套制度

首先是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我国尚未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 使财产类信托难于开展, 制约了农村土地信托的发展, 也客观上增大了当事人各方设立信托的成本。在农地三权分置下, 一方面要明确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属性, 另一方面要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 给予土地经营权登记造册、公示, 发挥其保障信托当事人的权利, 维护交易安全的辅助作用。其次是监督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在监管制度方面, 建立内外结合的监管制度。信托公司内部建立独立职能部门监管。同时, 政府建立相关管理部门, 专门负责土地信托监管, 并对信托财产实行定期检查制度。最后, 银监会及其下属机构、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履行对农村土地信托方面的监管职责。在风险控制方面, 可以建立土地信托保险和信托风险基金。

( 三) 保障农户权益

现有信托模式中多由政府引导设立, 农民被层层委托关系排除在了信托关系之外, 而在《信托法》上享有诸多权利的委托人却实际上并无履职的激励和责任, 这样做背离了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初衷和目的。在现有法律制度下, 应当赋予土地信托委托人履职的激励, 同时追究其怠于履职的责任, 避免农民利益受损。同时, 在逐步减少政府参与的基础上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鼓励民营信托公司参与流转, 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顺畅和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依靠政府进行。让土地信托做到以市场为主导, 政府变为引导、服务和监管, 促进农村土地信托健康有序发展。

摘要:“三权分置”是农村集体土地权属制度的重大创新, 同时, 也为农村土地信托打破困境, 实现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宝贵的机遇。应当明确作为信托财产的土地权利, 完善信托登记等相关配套制度, 促进土地规模经营, 发挥其在农村土地改革中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三权分置,土地信托,土地经营权

参考文献

[1] 黄静.“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问题研究[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5 (4) .

农村土地法律调查探讨论文范文第5篇

在我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改革和开放不断深入、社会和经济不断发展、法治事业不断推进的大环境下生成、运行和发展起来的, 其权利主体特殊, 具体权利内容丰富, 对其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尤其对法律适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主体的特殊性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广大农民和农户, 而且是与具体经济和社会环境紧密结合的农民和农户, 一般而言, 本村村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凭借身份享有承包经营权。而不同村, 甚至是同村内的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和农户享有的具体承包经营权也是有差异, 平等享有只是局限于具体的村或集体经济组织之内的村民和农户之间。之所以形成这样的格局, 原因有三: 第一, 我国农村广袤、经济和社会情势复杂、土地自然差异大; 第二, 我国农村人口巨大、文化知识水平低、生产力较低, 土地承担社会保障功能, 因此土地利用制度设计要兼顾效率和社会保障; 第三, 我国广大农村农民整体财富拥有少、法律意识低、经营能力低, 因此, 设计土地这样的基本生产要素的流转等问题, 要予以特别的保护, 法律上设置的许多强制性条款, 政府介入等, 干预和保护农民的权益。

( 二)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适用中的社会保障理念和土地利用效率理念

我国农村土地不但担当着一个人口大国的粮食安全问题, 还肩负着农民生存保障的社会功用。三农问题是中国的大问题; 农民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 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根本。因此, 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和适用相关法律, 必须对其产生背景及其具有的社会属性有一个基本的认识。有时要对一些细节问题予以特别的关注, 比如, 当前土地承包制下, 中国土地打破自然条件而小块分割与按自然条件利用所产生的规模效益发生冲突, 这是因为前者关注的是每个村民的民生和保障, 后者表现的是土地利用经济效益。在这二者之间, 法律制度设计上关注了前者, 法律适用中也要如此, 一寸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也是大问题。法律适用阶段也是法律在现实中发挥力量的阶段, 基于以上原因, 法律适用中既要理解和体现“寸土必争”; 也要关注“让他一尺又何妨”所产生的和睦、效率等。辩证地认识并处理好土地保障功能和土地效率问题是适用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法律的前提。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事实类型化及确认

( 一) 政府对具体土地承包经营者的侵害行为

主要有两类: 一是在土地征收中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二是政府在确权登记中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

( 二) 发包方对承包方的侵害行为

具体包括如下几种: 发包方发包程序违法致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损的侵害行为; 发包方非法收回承包地的侵害行为; 发包方非法调整承包地的侵害行为; 发包方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的侵害行为; 发包方对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施侵害的行为; 发包方侵害土地承包经营继承权的行为; 发包方实施的《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所列举的非法侵害行为。

( 三) 承包者之间因发生的侵害行为

主要有以下几类: 在村民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村外和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承包人之间, 某一方侵害另外一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权行为; 发生在承包经营户 ( 家庭) 内, 引发分家产、赡养老人、继承、子女出嫁等村民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 一方侵害另外一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权行为, 等等。

无论发生在哪些主体之间的侵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应该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侵权行为方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事实确认是法律适用的基础及保证准确适用法律的关键环节。通过特定的法律程序、充分的证据以及执法机关和当事人的努力, 最大限度地发现或准确判断客观事实, 是法律适用的根本目标。在法学领域, 尤其是民法领域,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新型的权利, 尤其是在中国特殊国情下, 这种新型的权利的保护不仅重要, 更主要的是任务艰巨。在广大的中国农村, 在剧烈的中国社会变革和大发展的浪潮中,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形态各异, 这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事实的确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也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法律适用的困难所在。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案件的裁判

中国社会情形十分复杂, 反映和表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历史背景、所要达到的目的十分特殊, 要求法官必须对相关条款的语义有准确理解的基础上, 尊重历史, 明确目的, 准确适用法律, 妥善作出裁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涉及的主体主要有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登记、监督和纠纷调解角色的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 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包方角色的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角色的村民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或者家庭) 、村外农民 ( 家庭) 或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农民 ( 家庭) 等。

( 一) 发包主体和承包主体多元而复杂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规范调整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 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 村民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所发生的关系, 这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规范调整的最为复杂利益关系。

第二, 村民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政府机关之间的关系。一是政府机关登记过程中与村民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生的关系, 如政府登记机关错登、漏登行为造成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犯; 二是土地征用中产生的政府与村民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关系, 出现补偿不及时、不到位、程序不合法等, 同样存在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

第三, 政府与村或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一是土地征用中产生的政府与村或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 二是政府机关依法行使的政府登记职能与村或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

第四, 村或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集体之间进行土地买卖是最为隐蔽的, 这同样会损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在不同所有集体之间的非正常流动, 会导致不同村民之间土地经营权的间接损害。

以上表明, 法官适用法律是必须对复杂的主体利益关系现实有深刻地把握和理解, 才能够准确适用法律, 妥善地解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中的纠纷。

( 二)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法律效果是以立法、司法和执法的技术为标准进行衡量的立法效果、司法效果和执法效果; 社会效果是以法律适用所受到的社会良好反映为标准进行评判的结果。法律效果是指程序法律和实体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得以在司法实践中体现; 社会效果是指人们的社会理想和目标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 这里就是司法活动效果必须与人们的社会追求相一致。在中国,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属性不只是用益物权性质的, 而且具有营业性质的营业权, 它承载着人们更多的社会期望。在司法实践中, 尤其是在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的解决中, 只有辩证地处理好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理念和土地利用效率理念之间的关系, 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与人们对司法裁判这一社会专业活动所产生的良好效果的期盼相一致, 司法裁判结果符合人们的尝试感受, 让人民满意。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物权类型。此种新型物权的主体关系多元、利益关系复杂, 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本文通过分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意义、侵权类型及特点, 进而提出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遵循的原则, 以实现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主体,侵权,裁判

参考文献

[1] 杨小勤.论土地征收中的民事侵权行为[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07.

[2] 何虹, 许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的法律完善基于苏南农村视角[J].农村经济, 2013.

[3] 陈书文.完善司法制度, 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J].法制与社会, 2010.

[4] 孙曙生.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遭受侵害的实证分析与法律应对[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0.

农村土地法律调查探讨论文范文第6篇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十三亿人中就有九亿是农民,可是很久以来,农民在农村中的生存状态研究如何,绝大多数城市人并不清楚。“中国的问题仍然主要是农村问题。中国社会的现代化的最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农村社会的现代化。因此,一个真正关心中国人喜怒哀乐的人就不能不关心中国最基层社会的人的生活。”基于此,我们

对家乡周边的六个村进行了一次关于“农村法律普及程度的调查”。我们本着面向农民,服务农民的精神,相继开展普法宣传等活动,以法律调查问卷、座谈交流等形式开展本次调查,从中掌握里许多第一手资料。

当今社会各级政府与社会团体都纷纷开展各式各样的农村法制建设活动,那么究竟有多大的成效呢?本报告主要是了解农村的法律知识普及程度,设计的问题相对比较简单,通过一些简单的法律常识,分析近几年农村法制发展的状况,从而提出合理的建议。

二、调查方法及对象

本次调查以调查问卷为主,座谈调查为辅。

问卷调查,是我们了解基层法律服务现状的另一重要手段。有专家认为,在中国的调查,必须正视被调查者文化素质不高,缺乏社会调查常识的现实,尽是少用书面调查方式。[3]。然而我们认为,这是对基层群众的固有偏见。事实上,我们所接触到的农民大多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也接触过许多外部信息,对我们并没有表现出敬而远之的态度。

我们对访谈对象的选取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农民群众,包括接受过法律服务和未接受过法律服务两类。这种分类十分必要,一方面前者对基层法律服务有着最直接的感受,他们的看法和意见直接反映了基层法律服务的(来源:好范文 http:///)现状。另一方面后者在农村占绝大多数,更具代表性。这对我们了解农村法律服务的真实面貌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须指出的是,未接受法律服务并不意味着他们没有遇到法律纠纷,是何种原因使他们与法律服务擦肩而过?追寻其中的原因,显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第二部分访谈对象是村干部。主要是了解法律服务所之现状,以及在满足农村法律需求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与对农民的访谈不同的是,这部分访谈大多不是以正式方式进行的,往往是在闲聊甚至是吃饭时获得我们想要的信息。这些信息同样具有相当的可信度。第三部分则是外出务工者,他们现在已经成为备受社会关注的群体,农民工同样需要接受法律方面的知识,这样才能够在他乡保证自己的护法权益不受侵犯。近年拖欠农民工工资,欺骗农民工等不法行为屡屡发生。为什么这样的时间屡禁不止,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农民工不懂法,不知道用法律来维护自己。

三、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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