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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农地流转分析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莲生三十二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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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农地流转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

农地流转简单地说就是农村土地的流转, 农地流转的非粮化, 是指农地流转后, 农地没有被用于种植稻谷类、麦类、玉米、高粱等粮食作物而是被用于种植油料作物类 ( 含豆类) 、蔬菜和瓜类、糖料作物类、水果和酱果类农作物的情形。

近几年随着工商资本的下乡, 为农业带来可观的资金投入。但资本具有逐利本性, 在种植粮食比较收益相对低的情况下, 种植其他附加值更高的经济作物、林木花卉乃至搞养殖业便成为追求。这是农业生产市场化的理性选择, 而且这样的选择往往被地方政府当作特色农业而得到支持。以下两组数据体现了农地流转非粮化的现状。依据中国国土资源报报道, 全国两会期间, 全国人大代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校长孙其信等15 名代表建议, 国家应高度警惕粮食主产区农地流转“非粮化”对粮食安全的影响, 采取有力措施遏制农地流转“非粮化”倾向。

2013 年4 至8 月,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粮食主产区土地流转的现状及机制构建”课题组选取河南、山东、河北、安徽四省14 个县, 进行了万分之一大样本农户抽样调查。调查发现, 四省样本农户共流转土地6777. 1 亩, 其中4140. 7 亩用于种植非粮作物或进行非农建设, 农地流转“非粮化率”达61. 1% 。转入大户 ( 经营土地面积在20 亩以上的农户) 农地非粮作物播种面积达47. 13%, “非粮化”倾向明显。依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 2014 年6 月17 日河南省地方经济社会调查队发布了《河南省农村土地流转情况调查报告》 ( 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指出, 一般农户流转土地的“非粮”比例已经高达40% , 而土地经营大户的“非粮”比例从2010 年的43. 7% 上升至目前的60% 数据显示, 截至2013 年底, 河南全省农村土地流转面积已达3216 万亩, 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33% 。如果以2013 年河南省农村土地流转比例为33% 计算, 那么目前河南全省有超过13% 的家庭承包耕地没有用于种粮。

二、农地流转非粮化的危害

粮食安全就是如何解决好人们的吃饭问题, 是以一国粮食生产能力能否满足需求为界限的, 满足需求就视为实现了粮食安全, 反之可视为粮食不安全。目前世界各国提及最多也是粮食安全研究文献所公认的粮食安全概念, 起源于1974 年月在罗马召开的联合国世界粮食会议, 在这次会议上将粮食安全的定义为保证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能得到为了生存和健康所需要的足够食品。美国经济学家Alberto Vaide S提出粮食安全的概念认为, 考察一个国家的粮食安全水平, 至少有三个评价标准: 一是根据国际营养标准所确定的最低粮食消费量; 二是趋势性消费, 即以过去若干年的平均消费水平为基数, 将其他各年的消费量与其基数相比较, 如果超过基数, 表示粮食安全水平提高了, 反之亦然; 三是维持穷人阶层粮食消费的能力, 如果该国家有足够的粮食提供, 但不是所有人都能够买得起粮食, 那么该国的粮食也不是安全的。

2014 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 要构建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 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 同时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流转等权利。我国人口数量大, 人均耕地少、人均水资源少, 我国粮食生产本身面临着耕地减少、耕地不断退化、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局势。最近几年来, 大量农地流转的“非粮化”现状, 更加危害了我国粮食安全。数据显示, 截至2013 年底, 河南全省农村土地流转面积已达3216 万亩, 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33% 。如果以2013 年河南省农村土地流转比例为33% 计算, 那么目前河南全省有超过13% 的家庭承包耕地没有用于种粮。如果农地流转非粮化局势不加以控制和引导, 将严重影响我国的粮食安全。

三、农地流转非粮化的原因

农地流转非粮化的根源是农户或者其他市场主体种植粮食的积极性不高, 而导致种植粮食的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在经济方面, 种植粮食作物的收益低, 风险大, 机会成本高; 二是在法律法规方面, 种植收益较高的蔬菜及其他经济作物并没有被法律禁止, 同时我国的农业补贴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机会成本是指人们在作出某种选择时, 假设放弃该种选择而作出其他选择所获得的最大利益。在人们拥有行为自由和自主选择的市场经济中, 机会成本往往是人们在作出行为决策时必须思考的问题。当农户或者其他市场主体可以自由选择在土地种植粮食还是种植蔬菜或者其他经济作物时, 选择种植蔬菜或者其他经济作物的收益就是种植粮食的机会成本。在种植粮食作物的收益较低甚至亏损的情况下, 市场主体往往选择不种植粮食, “非粮化”种植是市场经济规律的自然选择。随着流转费、人工费和生产资料价格的不断上涨, 粮食种植企业的成本也不断提高, 在农产品价格体系不够完善, 粮食价格较低的同时, 不断提高的生产成本吞噬企业规模化种粮的利润。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 当种粮的经济效益低于种植其他经济作物, 往往会基于成本和盈利考虑, 倾向种植经济作物。以山东省某市为例, 种植小麦、玉米两季作物的农户, 平均每亩土地净收益只有1171. 5 元, 而只种植一季彩椒的蔬菜农户可获净收益达30005. 7 元, 两者差距悬殊。

从法律方面来看, 我国规范农地流转的及土地用途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农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流转未经依法批准, 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 如果流转的土地是基本农田, 只要不在基本农田上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不改变基本农田的农业用途, 在基本农田上种植经济价值较高的蔬菜、花卉等作物并没有被法律所禁止。如果流转的土地是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土地, 法律只规定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并没有限制土地流转后, 在土地上只能种植什么, 不能种植什么。因此, 在流转后的农地上种植经济价值较高的蔬菜、花卉等是法律所允许的行为。

在农业补贴法律法规方面, 农业补贴的金额较低, 不足以弥补农户或者其他农业经营主体种植粮食和种植其他经济作物之间的收入差距, 当种植粮食作物所得收益加上种植粮食的补贴的总收入小于种植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时, 农业经营主体往往不选择种植粮食作物。

四、法律对农地流转干预的正当性

( 一) 法律推动农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资源优化配置就是指资源得到更高效率的利用, 资源的利用产生更大的的价值。要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需要有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 市场主体能够自主选择, 市场主体是理性的经济人, 市场主体的行为由价值规律调节。法律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 法律只有正确反映经济关系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只有符合经济基础和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 才能推动经济和社会的良性健康发展。在市场经济中, 市场对资源的优化配置起决定性作用, 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因此, 法律应该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在土地流转方面, 法律在提供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同时, 要保障在一定范围内市场主体在土地用途方面的自由选择。

( 二) 农地流转中市场主体活动的外部性需要法律干预

严格来说, 外部性是一个经济学概念, 它是由马歇尔和庇古在20 世纪初提出的, 是指市场经济主体在自己的活动中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产生了一种有利或者不利的福利影响, 包括正的外部性和负的外部性。负的外部性, 比如工厂在生产产品的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 正的外部性, 比如地铁站的开通, 方便了地铁经过地区的交通条件的同时, 又使地铁站周边的房价和地价的上涨。农地流转中正的外部性是指土地流转后, 农地用于粮食作物的种植, 客观上满足了他人对粮食的需求, 同时又保障了国家的粮食安全。而农地流转的中的负的外部性是指, 农地流转后没有被用于粮食生产, 而是被用于非农建设或者是被用于栽种蔬菜及其他经济作物, 如果此种现象继续扩大, 客观上危及国家粮食安全。法律对于正的外部性应该鼓励, 而对于负的外部性应该抑制。对于农地流转中正的外部性国家应该通过法律法规加大补贴支持力度, 对于农地流转中负的外部性, 应该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通过罚款, 提高税收等措施, 制止负的外部性。

五、防范农地流转中“非粮化”倾向的相关立法建议

国家法律对土地资源利用调控, 笔者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土地资源的用途进行管制, 比如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二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土地资源的用途进行引导, 比如, 农业补贴方面的制度。

国家在对土地资源的用途进行管制的法律制度中, 应该注意划分市场和政府的边界, 政府在防范市场失灵的同时, 要给市场调节调节土地资源的配置留下空间和余地, 国家在保证粮食安全前提条件下, 重新划定基本农田的范围, 基本农田的范围就是政府和市场的边界, 在基本农田范围以外, 就是市场调节的空间, 由市场决定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用途, 当然也要符合整体规划。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 市场经济主体在采取某一种行为往往是一种利益和风险的考量过程, 市场资源通常流向利益高, 有利可图的行业和领域。在农地流转过程中, 如果种植粮食的作物的收益低, 且风险大, 土地资源的利用就会转向收益高, 风险低的蔬菜或者经济作物领域。此时, 如果国家通过法律强制规定, 在基本农田上只能种植粮食作物, 不能种植蔬菜或者经济作物, 那么结果只能是市场主体根本不会把资源投向粮食作物种植。可能导致大面积的良田荒芜。因此, 国家应该, 完善粮食补贴的法律制度, 提高粮食补贴, 减小种植粮食作物的机会成本, 使种植粮食作物的资本报酬率达到种植其他经济作物的水平, 提高粮食种植者的积极性。也就是, 在立法方面, 要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粮食补贴制度。

摘要:导致农地流转非粮化的原因是种植粮食作物的收益低, 风险大, 相关农业补贴的制度不完善, 农业经营主体种植粮食的积极性不高, 同时, 在不改变农业用途和基本农田保护的前提条件下, 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非粮化。如何防止农地流转的非粮化, 笔者认为一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土地资源的用途进行管制, 比如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二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土地资源的用途进行引导。

关键词:农地流转,非粮化,农业补贴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 刘永芳.中国粮食补贴政策效应分析[J].世界农业, 2013 (1) :133-136.

[2] 范宝学.财政惠农补贴政策效应评价及改进对策[J].财政研究, 2011 (4) :18-21.

农村农地流转分析论文范文第2篇

( 一) 农地自由流转的弊端

此模式实质上是农民自发进行农地资源交换的行为。这些自发的农地流转, 往往形式不规范。而且通过农地自发流转获得集中连片土地有十分苛刻的条件, 土地由于尤其不可移动的特性。如果经由农民自发流转, 恰好把相邻地块合并形成规模性经营是非常偶然的事情, 要不就是农民付出了高额的成本, 或是借助了政府的力量, 前者不经济, 后者显然不符合市场规律。

( 二) 农地行政干预流转的不足

此模式一般是政府通过村组织作为中介, 动员农户流转承包地后, 再向经营业主统一供给土地。部分地方政府不健康的政绩观, 刻意追求农业上规模, 阻碍了农业健康发展, 极易滋生权力寻租的现象。这一模式从根本上讲是违背市场规律的, 因此有其天生的缺陷。村组织这一“中介”由于其身份特殊, 往往蜕变为地方政府的“代言人”进入土地流转领域, 农民的意愿并没有得到尊重。这种模式是“竭泽而渔”式的, 短期内可能效果显著, 但不可持续。

( 三) 农地市场化流转的优势

农地市场化流转有众多优势。首先, 可有效保护农民的土地利益。农民是流转农地的唯一合法主体, 市场化流转的农地价格公正、公平、合理, 完全体现了农民应得的土地利益。其次, 能提供土地经营的价格激励。农地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 可以科学合理地反映农地的实际价值; 可以让更专业的人士经营土地, 提高农地的利用价值, 激励土地资源投入到高附加值和高回报的农业生产和经营项目上, 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再次, 可促使生产要素投入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农业生产活动中, 形成不同产业间的良性互动, 间接推动其他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农地市场化流转的风险

( 一) 农地权利义务不明确的风险

经济学的根本问题在于经济效率, 而产权的变动将影响经济效率。我国目前农地权利并不清晰, 会导致交易各方不明确自身权责范围, 增加了交易成本, 难以有效配置资源必然阻碍农村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这是因为, 土地流转及其权利转移会使土地产权的分解, 形成土地所有者、佃耕者、承包者、使用者等多元利益主体。若是土地产权本身不清晰则变动后权属就更加模糊。各利益主体的责任、权利、义务难以界定, 极易引起各类纠纷的发生。

( 二) 农地用途改变的风险

守住耕地红线, 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难题。农地的保护事关国家的粮食安全, 影响社会的稳定, 是国家综合国力的根基。农地一旦市场化流转, 农地用途改变的风险变随之而来。作为理性的市场经济人, 农地经营主倾向于选择产出最大的产业。市场化流转的背景下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一定会遇到挑战。现实中, 直接将农用地用途转为工商业用地的还比较少, 但是大打政策“擦边球”, 将种粮地变为种植蔬菜、花卉等经济作物, 甚至摇身一变成为高档休闲度假区的现象却不少见, 这必然也会带来很多问题。

( 三) 农地价格确定的风险

市场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缺陷。首先, 农民与经营主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可能带来矛盾, 农民显然处于劣势。其次, 当经营主在市场中占有绝对的支配地位时, 他就拥有了很强的议价能力, 能够肆意压低农地价格, 于农民权益保护不利。再次, 在亟需农地规模流转的情形下, 农民不愿或是提出超高价转让农地时, 如果我们严格遵循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可能会给社会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另一方面毕竟我国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依旧属于集体, 个人没有农地的所有权, 这时是不是应该从中做一个抉择, 这都可能会使我们陷入“两难”的境地。

三、农地市场化流转风险的对策

( 一) 完善农地登记制度, 审慎构造“三权分置”模式

“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性权利”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 而农地几乎是农民取得财产性权益的唯一途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须以确权登记颁证为基础。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 方便群众查询, 利于服务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原则上确权到户到地, 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 也可确权确股不确地。同时, 可考虑审慎构造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

( 二) 严格限定流转农地的用途

在市场化流转中必须保证基本农田的用途, 严厉打击擅自改变农地用途的行为。实行用途事前规划和公示制度, 审批、监督双管齐下。对于撂荒行为, 停止发放各种补贴, 并予处罚。同时, 对粮食生产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 政策红利着重向实际经营主倾斜。

( 三) 市场供求决定价格, 政府适当引导

农民家庭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流转方式、价格的确定, 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 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但必须承认, 由于我国农地所有权属于集体, 在我国社会保障水平还难以全面、高水平覆盖的情况下, 农地又承载着很多其他职能。这决定了即便是经营权中也留存着公有的痕迹, 在尊重市场定价和交易双方主体自主权的基础上, 政府还必须加强引导, 既要做到不越位, 又要保证不缺位。

摘要:农地流转是农地改革的重要一环, 农地市场化流转符合我国国情, 有其内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但是, 农地市场化流转适应我国现行法制, 尚需时日。市场化流转也必然面临一些风险, 风险如何解决, 优势如何发挥, 是本文探讨的主要问题。

关键词:农地,市场化流转,风险,对策

参考文献

[1] 温世扬.农地流转:困境与出路[J].法商研究, 2014 (2) .

农村农地流转分析论文范文第3篇

针对农地流转及动因的研究文献众多,钱忠好等(2008)认为农村教育投入与农户的农地流转意愿之间呈正相关关系,因而增加农村教育投入有助于加快农地流转[3] 。江淑斌等(2012)认为农民的非农就业增加会推动流转[4] 。何京蓉等(2011)[5] 、易小燕(2010)等[6] 综合考量了多种因素对农地流转的影响,诸多因素包括:农地经营权稳定性、农村劳动力转移状况、农地流转市场发育情况、宏观政策因素、农户年龄、耕种土地面积、流转租金、流转年限、区域因素等。更多的学者是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对农地流转问题进行研究,比如冀县卿等(2010)[7] 、王家庭等(2011)[8] 、周海灯(2010)[9] 、刘洋等(2011)等[10] 。但是目前从农业技术进步角度研究农地流转问题的仍然较少,因此,本文运用经济学原理,从农业资源禀赋出发,以农业技术进步和农民受教育程度角度对农户的土地流转意愿进行理论和实证分析。

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1.1 理论分析

市场经济中,经营农地需要投入多种要素,在此我们考虑两种最主要投入:劳动和资本。农地经营规模取决于农业劳动者素质和农业资本投入量,其中农业劳动者素质以其受教育水平(包含学历教育和其他各种专业技能培训等)体现,农业资本投入量主要考虑农业技术水平。

在改革开放初期,农业劳动者素质和农业资本投入普遍较低,即农业资源禀赋处于低水平,此时分田到户,实行小规模经营符合当时农业生产特点,实践也证明以家庭为单位经营农地效果明显,整个80年代,粮食增产、农民增收迅速。

但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农业资源禀赋发生变化:农民受教育水平提高,国家对农业投资增加,农业技术水平提高,农村劳动力持续向城市转移等。如此均要求农地经营规模与之适应,由家庭为单位小规模散碎经营向专业农民为主的农场化规模经营模式转变,即农地经营权需要由农民家庭所有向专业农民过渡,农地经营权发生流转。

1.1.1 农民受教育水平与农地流转

农户是否愿意转让农地,取决于农业生产收益和非农收益的大小比较。如果其非农收益高,农业生产收益低,他会转出农地,成为农地供给者;反之,则保留原有农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农户的非农收益包含两部分:非农就业收益和农地租金收益。非农就业收益取决于农民的受教育水平,两者呈正相关关系;农地租金收益保持不变。

如果把农地生产收益作为农户非农收益的机会成本,则可以推出,在农地生产收益和农地租金既定条件下,受教育水平越高的农户越倾向于转出土地,从而成为土地流转市场中的供给方。

图1中的坐标系横轴表示农民的受教育水平,纵轴表示农户的收益水平。农户拥有的农地面积一定,单位面积农地收益不变,则农户的农业生产收益既定,在图中表现为一条水平线。而非农收益随着农户受教育水平而增加,因而在图中表现为向右上方倾斜的斜线(即非农收益1),非农收益线1与农业生产收益线相交于E1点,E1点对应农民的受教育水平C1,即对拥有既定面积农地的农民而言,其所受教育水平超过C1,他的非农收益将大于农业生产收益,那么他将选择外出务工,从而转出农地。

根据刘易斯二元经济发展理论,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城市将需要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务工,相同教育水平的农民工资水平会越来越高,从而外出务工收益开始增加,如图1,非农收益线1将以农地租金收益点为圆点发生逆时针旋转至非农收益线2,即在农民受教育水平和农地面积不变的前提下,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向城市转移,更多的农民成为农地的供给者,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逐渐减少。非农收益线2与农业生产收益线相交于E2点,即做出外出务工的农民的受教育水平由原来的C1降低至C2,也即农村中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农村,从事非农生产,成为农地的供给者。

考虑到随着经济发展,农业生产产量增加,农产品价格上涨,从而农业生产收益增加;另外,随着农地供给者转出其农地,农业生产者将会耕种更多农地,如此都将会导致农业生产收益线平行向上移动,只要农业生产收益增加的幅度低于C1与非农收益线2相交的点E3,农户仍然会转出其承包农地,从事非农生产。

所以,随着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受教育水平相对较高的农户转出农地,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数量将会减少。

1.1.2 农业技术进步与农地流转

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农村实行人民公社化的集体主义,以全体社员(农民)共同劳动、共同分享劳动成果为特征,社员劳动没有激励,加之当时集体对农业资本投入较少,所以在很长的时期内我国农业生产中的劳动和资本投入均严重不足,农业生产都处于极低的水平上。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村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按人分地,责任到人,在“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的政策指引下,广大农民的劳动生产积极性极大提高。鉴于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农业技术水平非常低,同时受户籍政策所限,农民只能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此时农民的劳动相对于稀缺的农业技术投入来说,价格更为低廉。为增加农业生产收益,农户在生产中减少对农业技术投入(或不投入),代之以大量的劳动投入。单位面积农地上劳动投入量的迅速增加,使得农户的农业生产收益迅速增加。故改革开放初期农民很快解决温饱问题。在上世纪80年代农民收入水平的平均增速是快于城市的。

但是进入90年代,随着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城市发展开始增速,城乡收入差距开始扩大,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弃农从商、弃农从工,以获取更高收益;而对于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来说,则希望通过耕种更多农地来增加收益,同时由于农业生产技术的进步,也为农民能够耕种更多土地提供保障。于是,该部分农民对农地的租入需求开始变得越来越强烈。可见,农业技术进步与农业劳动力之间存在替代关系。如图2(农业技术水平与农地面积、劳动力的关系)所示,在农户耕种土地面积给定的情况下,为保证农业生产收益不变,在农业技术水平较低时,农业技术的价格相比农业劳动力的价格是高的,在农民耕种的土地面积既定时,农民会投入较多的劳动(N1),而投入较少的农业技术(T1);但是,随着农业劳动力向城市持续转移,农业劳动力数量减少,同时农业技术水平的发展以及国家对农业技术改革的投入力度加大,农业技术的价格相对农业劳动力价格变的相对便宜,农民为获得相同收益,投入的劳动量相对减少至N2,取而代之的是增加农业机械投入至T2,即以农业技术替代劳动,增加的农业技术投入量△T(△T=T2-T1)替代的劳动投入量为△N(△N=N2-N1)。

农户如不进行非农就业转移,家庭将出现△N的剩余劳动。农户为进一步增加农业生产收益,在农业技术投入量既定为T2时,他们将增加农地耕种面积(农地面积L2曲线),其中△L=L2-L1即为农业技术进步以后,农民对农地的需求增加量。

综合,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政府对农业扶持力度的增大以及农业技术水平不断进步,农村中更多具有相对较低受教育水平的农民选择进入城市从事非农生产同时转出农地;而越来越多受教育水平更低的农民则留在了农村,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并耕种更多的农地。

1.2 研究假设

为进一步分析,我们在上述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农民的非农就业收益与其所受教育水平呈正相关关系。农民受教育水平越高,其非农就业收益也越高,其更倾向于转出农地。

假设2:农业技术与农业劳动力之间存在替代关系。农业技术越发展,农户可以耕种更多农地,也更可能在农地流转中成为农地转入者。

2农业资源禀赋对农地流转影响的实证分析

2.1 数据来源

本文的数据来自课题组2014年对河南省永城市3镇15个自然村的随机调研所获,调研对象为河南省永城市的顺和镇(轩村、赵营村、朱庄村、西街村、朱庄村),芒山乡(郑楼村、山城村、刘厂村、柿园村、后尧村),演集乡(时庄村、李楼村、柒坊村、武庄村、陈楼村);通过在农地随机选取调研对象,每村发放问卷40份,共发放调查问卷600份,收回有效问卷515份。在这515户中,有448户参与土地流转,其中,转出土地农户335户、转入土地农户113户;没有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户有67户。从参与流转的土地面积看,转出土地面积为1787.9 hm2,转入土地面积为810.5 hm2,参与土地流转总面积为2598.4 hm2,占样本农户土地面积的62.65%,在所有受访农户中,有203户农民参与农民合作组织。

2.2 变量设定

在借鉴现有研究方法的基础上,笔者运用调研数据,从微观农户的角度出发,建立影响农地流转选择行为的多元回归模型,来进一步验证资源禀赋变动对农地流转的影响。

根据理论分析结论,我们重点论证农户的受教育情况与农业技术进步对其农地流转影响,在实证分析中,农户的受教育情况用农户接受教育年限来反映,农业技术进步指标主要用农户的农业机械投入量来反映。具体分析变量选择有:农户基本信息(包括农户年龄、受教育程度、是否参与合作组织等),农户非农收益信息(是否有非农就业经验、非农收益、自营收益等),农户自有资源禀赋信息(人均土地面积、可否使用农业机械进行生产、农业机械作业面积、农业劳动人数等)以及其他影响因素(区域农地流转价格和农民的农地流转意愿)等四部分共计12个变量信息。表1中详细描述了各变量的赋值及统计情况。

2.3 模型选择

模型选择农户农地转入行为和农地转出行为为因变量,即2个变量均为虚拟变量,不符合一般线性回归分析对于因变量的连续性要求,故选用Binary Logistic定性回归模型进行分析:

为便于分析,将模型进行对数转换,得到关于因变量的发生概率函数和自变量的线性回归模型:

2.4 农户受教育程度对农地转出影响的实证分析

2.4.1 模型分析

以农户的农地转出与否为因变量,以所选择的上述12个因素为自变量,构建Logistic回归模型,本文利用Eviews计量经济软件对其进行回归分析。由于模型结果中的常数项不显著,故将其去掉,建立不含常数项的模型式,估计结果如表2所示。

2.4.2 模型估计结果分析

从结果分析得出,农户基本信息中有2项与因变量具有显著相关性,分别是户主受教育程度(10%显著性水平)和农户是否参与合作组织(5%显著性水平)。农户受教育程度对农户的农地转出影响系数为正,说明农民受教育程度越高,其越倾向于转出农地,与上述理论分析结论及假设一致。农户是否参与合作组织对农地转出影响系数也为正,说明参加农业合作组织的农户更倾向于转出农地。

另外,农户自有资源禀赋中有3项与因变量具有显著相关性,分别是人均土地面积(10%显著性水平)、是否可以进行机械作业(5%显著性水平)和使用农业机械作业面积(5%显著性水平)。人均土地面积对农户的土地转出影响系数为负,说明农户的人均土地面积越多,其转出农地的意愿越低。可能的原因是农地的规模经济效应,在农地单位收益不变的情况下,农户经营农地数量越多,其收益也将越大,其转出农地的机会成本也就越高,故其转出意愿越低。其次,是否可以进行机械作业和使用农业机械作业面积两指标对农户的农地转出行为的系数均呈负,说明农户在农业耕作中机械化程度越高、机械作业面积越多,农户的农地转出意愿越弱。这与我们在实际调研中所获情况基本相符,在实际调研中我们发现对便于机械作业的地块,农户则更多的自己耕作,而不转出土地使用权,即使外出务工的农民工也不愿放弃耕种农地,而是选择在农忙时请假回家耕种,以增加自己总收益。

2.5 农户机械投入对农地转入影响的实证分析

2.5.1 模型分析

我们仍然使用上述12个自变量来分析农户的机械投入量对其农地转入行为的影响。因变量代表农户是否转入农地,2表示转入农地,0表示没有参与农地流转;自变量为影响农户农地流转的12个自变量,通过运用计量经济软件Eviews对相关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在将回归分析中对不显著的变量和常数项剔除以后,其分析结果如表3。

2.5.2 模型估计结果分析

从分析结果来看,所有影响因素中仅有1项(农户是否有非农就业经验)在10%显著性水平上通过检验,且回归系数为负,即农户是否有非农就业经验与农户的农地转入行为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说明农户的非农就业经验越少,农户越倾向于转入农地,反之,非农就业经验丰富的农户则越不倾向于转入农地。

是否可以进行机械作业和使用农业机械作业面积两变量在统计水平上均不显著,但从其回归系数的正负判断,两变量均与农户的农地转入行为成正相关关系,即可以进行机械作业的农户更倾向于转入农地,农业机械作业面积越大的农户也越倾向于转入农地。

3 研究结论与政策含义

通过上述对农户转出和转入行为的实证分析,我们得出,农户的受教育程度对农地的转出影响比较明显,并呈现出正相关关系,与理论分析部分及假设1保持一致,表明提高农户的受教育水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快农地流转。

但是,农户是否可以进行机械作业与农地流转并没有统计上的显著关系,也即农业技术进步对农地流转的影响不显著,与理论部分的假设不符。其原因可能有二:(1)农地转入的相关数据量有限,仅有113户;(2)在实地调研中我们发现我国目前的农业生产对气候的依赖程度还很高,而普通农民个人的抗风险能力又很差,耕种越多风险越大,从规避风险的角度考虑,个人转入农地进行经营者就少,绝大部分农地都转入农业合作组织内,故农户个人的农地流转行为受机械化水平的影响有限。

根据以上理论和实证研究,建议从以下方面着手进一步加快农地流转。

(1)继续加大对农村教育投入,特别是九年义务教育投入,不断提高农民受教育程度。农民受教育水平的提高,一方面可以加快农地流转,促进农地流转市场形成;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业产量的增长。

(2)逐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农业是高风险行业,整个生产过程持续时间长,受到自然、技术和市场等多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影响,虽然目前我国出台有《农业保险条例》,但仍然很不完善,需要财政继续加大扶持力度,不断健全相关制度措施,以使农户的耕种风险降低,农户才愿意耕种更多农地。

(3)继续鼓励和扶持农业合作组织建设。农业合作组织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一方面可以推动农地向合作组织内部流转,实现农业生产规模化,并通过规模化生产规避农业产品销售中的市场风险;另一方面通过农业合作组织可以加快农业先进生产技术推广,有效规避农业技术风险。

(4)增加农业机械补贴,加快农业机械化建设。虽然从分析的结论看,农业机械化提高无助于农地流转,但有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从而增加农业产量,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摘要:农地流转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迫切需要,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基于农业资源禀赋视角,运用经济学理论分析农户资源禀赋变化对其农地流转意愿的影响。随着农户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其农地流转意愿会增强;农业技术进步则会降低农户的农地流转意愿。运用Logistic模型对河南省永城市的调研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并针对分析结论提出政策建议:(1)继续加大对农村教育投入,特别是九年义务教育投入,不断提高农民受教育程度。(2)逐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3)继续鼓励和扶持农业合作组织建设。(4)增加农业机械补贴,加快农业机械化建设。

关键词:农地流转,农业资源,农业技术进步,教育水平,Logistic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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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农地流转分析论文范文第4篇

在我国耕地日趋减少、人口日益增长、人地矛盾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农村大量土地的闲置是一个不容忽视、亟待解决的问题。土地作为稀缺资源,其闲置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损失。农村闲置土地是指现有农村范围内已经开发但处于未被利用或利用不充分状态的集体或国有土地。有两层含义:一是地处农村;二是土地曾经处于利用状态而目前未利用或利用不充分。判断农村土地是否闲置,不仅要看土地在形式上是否被利用,更重要的是要看土地的主要利用功能和使用价值或经济效益是否充分体现。从土地利用现状上可将农村闲置土地分为闲置农用地和闲置非农建设用地两大类,其中应包含农村废弃用地、低效用地和空闲地。

农村土地闲置类型多样

农村土地闲置的类型具有多样性,成因也比较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农村宅基地闲置。学者孟祥仲、辛宝海在《明晰使用产权: 解决农村宅基地荒废问题的途径选择》一文中指出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农民进城打工、经商或举家迁到城镇,原房产无人居住,宅基地闲置;二是旧村改造后,村民搬进新宅,旧宅基地仍存在;三是农村地区在主要公路、街道搞开发建设,村民以低价获得土地建房,新房既做商业用房又做生活用房,原房产闲置。

居民点闲置。由于传统小农思想,多数农民缺乏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识,有的居民点只有几户人家居住,四周却留有大量的预备宅基地,土地被闲置,利用效率低。同时,大量农民外出打工,导致农村居民点房屋无人居住。另外,许多农村建新房一般在居民点周围扩展,人口逐渐向居民点外围迁移,居民点内部一些旧宅无人居住,形成“空心村”。有些偏远山区村庄人口逐年外迁,形成无人居住村庄,整个居民点闲置。

工矿废弃地。据2010年在山西召开的全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现场会披露,全国因采矿形成的采空区面积约134.9万hm2,采矿活动占用或破坏的土地面积约238.3万hm2。开发者责任意识淡薄,更加上矿产资源大多集中在生态环境脆弱、敏感地区或重要生态功能区,给工矿废弃地的复垦带来了很大难度和巨额成本,目前我国工矿废弃地的复垦率仅为12%。

农村土地抛荒。有关研究认为农村土地抛荒的原因复杂而又深刻,必须实施综合治理,方能治标又治本。而增加投入,改善环境;保护耕地,稳定粮价,改革粮食流通体制;大力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创新土地使用制度,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等不失为解决农村土地抛荒的有效对策。

耕地闲置。有人认为农业基础薄弱,抗灾能力差,农业产投比减少,农民收入低,但医疗、教育等费用有增无减,农民负担重,不愿在土地上下功夫增加投人,外出打工多,造成大量可耕土地的粗放式经营或闲置。2011年新华网转发的《国际先驱导报》关于农民弃种、耕地抛荒的深度报道显示,农资价格不断上涨,而粮价却不见涨,农民种地要冒赔钱的风险,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种田积极性,造成我国每年近200万hm2耕地的抛荒。

此外,这些农村闲置土地还包括废弃的学校、敬老院、厂房等集体建设用地,投入中断而废弃的园地、林地、草地、水域等,年久失修废弃的水利设施用地等。我国农村闲置土地成因和类型的差异造成了闲置土地的多样性,目前还没有系统全面的管理和治理办法。

农村土地闲置原因探析

我国农村闲置土地成因多种多样,有法律法规方面的,有政府政策及操作方面的,有农户生产行为方面的,有自然条件引起的,还有土地使用权流转等多方面的原因。可将其成因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

首先,缺少农村闲置土地的认定是造成土地闲置的主要原因。

目前从法律法规上认定农村闲置土地还是个空白。正确认定农村闲置土地行为,是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出农村闲置土地处置和再利用的合法性的基础。闲置土地的认定是闲置土地再利用管理的第一步,现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是指城市建设开发用地,其中没有包括农村闲置土地的内容,目前湖南省内亦缺乏针对性的农村闲置土地认定程序,这是导致农村土地闲置现象严重主要原因。

其次,农村闲置土地处置的缺陷是造成土地闲置重要因素。

对于农村闲置土地,没有相应的法规和办法,没有统一和权威的界定、分类,缺乏农村闲置土地处理的具体措施,仅有的有限地方条文关于闲置宅基地的收回,而且可操作性不强。

二、技术落后

在农村闲置土地调查和监测工作中,没有很好地运用遥感、全球定位系统和地理信息系统等地球空间信息技术和集成土地调查技术;没有很好利用遥感技术更新土地利用图,运用GIS技术建立实时更新的和动态的土地利用数据库,结合土地变更调查开发大比例尺(1∶2000以上)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技术;等等。农村闲置土地缺乏有效的跟踪管理,日常地籍更新速度慢,农村土地基本上没有闲置土地的记录(数据)。

在土地的评价与规划工作中,没有很好地强调土地适宜性评价、土地潜力评价、土地生态经济评价和土地可持续性评价方法和技术,没有研究建立科学预测各类闲置土地的技术。在进行规划实际过程中,造成规划与实际占用脱节,土地使用不合理,乱占滥用,甚至出现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情况。用地批少占多、占而未用,造成土地闲置。

全国各地虽然都在积极地开展闲置土地清查处置工作,但是技术工作不够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技术服务水平不高。况且这些工作基本上没有涉及到农村闲置土地。这是开展农村闲置土地处置和利用管理工作的技术障碍。

三、农户生产行为与农业生产方式

由于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比较利益的存在,农民在生产或从事相关经济行为时,大多趋向于经济效益好的产业。因此,很多农民在农业方面的投入很少,大多数劳动力外出务工,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或者举家迁移住到城镇。这是大多数农户耕地放弃耕种,住宅锁门闭户,造成农村土地闲置的主要原因。

目前,造成我国农村大量劳动力放弃长久以来的耕田务农生活,而流向城市务工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城乡收入差异大,小规模的农业生产效益低,农民通过从事农业活动取得的收入十分微薄。

具体而言,由于我国农村基本上还处于一家一户分散生产,规模过小。据研究测算,每个农村劳动力耕种1 hm2以上土地,收益才可以超过务工收入,但这在我国绝大部分地区都是远远达不到这个标准。其次,由于农民的田地少也难以采用规模化的现代农业生产手段,其播种、管理、收获等环节都还需要大量劳动力手工操作。农业生产的低效益决定了农村在与城市竞争人力资源的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从而城市对农村居民形成了巨大的吸引力,“空心村”就是城镇高收入岗位对农村相对收入较低的劳动力产生持续引力效应的结果。同时,在成本上,粮食和很多大宗农产品,如棉花、油料等的生产费用居高不下;在价格上,不同生产者被迫按统一的市场价格出售其产品的时候,成本就决定了命运,这也增加了农民的生产风险。

因此,高成本、高风险和低收益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对于继续从事务农的农民而言,已不是好的选择,因此农民开始放弃土地,到农村以外寻找就业门路。且由于目前我国农村广大地区还缺乏有效的土地流转机制,耕地抛荒等农村土地闲置现象一时间已成难以控制的局面。据2011年10月27日《光明日报》的报道,从2005年至2009年全国的村民委员会数目每年减少7000多个,平均每天有20个行政村正在消失。以后谁来种地将是我国当前要面对的一大难题,可以预见如果不加以控制,农村土地的闲置问题将会越演越烈。

四、城市化浪潮中的农民“离乡不离土”

自1978年改革开放30年多来,平均每年城市化增长率是0.86%。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迎来了空前的大发展,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的农村青壮年涌入城市务工。据国家统计局的数字,2009年全国进城农民工总量为2.3亿人。通常情况下,除了过年的十几天,其他的时间他们均工作在城市、生活在城市。由于大量青壮年离开农村,长期生活和定居在城市后,“空心村”现象就成了各地农村的一个普遍现状——外面像个村,进村不是村,老屋没人住,荒地杂草生。如今的农村,特别是较偏远的地区,俨然是一片“人去楼空”的衰败迹象。

据2010年《经济参考报》记者在川、皖、渝等劳务输出省市采访时发现,由于大量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一些家庭甚至是举家外迁,其房子、土地等农村资产长期闲置在农村。虽然大部分农民进城谋生计,选择了长期或者永久定居城市,但是他们却始终不肯放弃自己在农村的宅基地、耕地等土地资产,尽管老屋已经破败不堪,田地已经荒草丛生。他们认为:其一,宅基地是私有的,任何人都无权干涉,而且一旦遇到政府征收农村土地,他们也将获得一大笔补偿;其二,宅基地是祖先留下的家产,不能随便放弃;其三,宅基地的取得和占有既是无偿的也是永久的,不占白不占,尽管他们已经不住农村了。但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是,现在大量的农民外出打工,很少有农民能够转变为城市居民,农民工就业的局限性决定了很少有农民能获得长久性的工作。另外,在我国第二、第三产业发达的沿海地区,虽然很多农民依赖土地以外的就业机会,但是由于城市就业的风险性、不稳定性和无保险性,使得缺乏技术适应能力的农民,把农村土地作为就业保障及失业保险功能,即生存退路,就显得非常重要。

当前,对于离开农村的农民而言,土地可以缓解其就业压力, 留作“择业退路”。对土地的占有减少了进城农民的择业风险,农民“离乡不离土”成为了一种普遍选择。

六、农村土地市场活力不足

农村土地市场是以土地使用权为前提的交易,涉及到政府、集体组织、农民等多方产权占有主体,而市场的形成必须具有一定的市场规则、市场平台、市场组织和市场形成价格。然而从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市场的发展状况来看,还处于初级阶段,只有东部沿海等发达地区才有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基本条件还很不完善,其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农村土地权属模糊是关键问题。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不完全的,农民只有土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而没有处分权,不能通过买卖、转让、馈赠等方式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流转。这样使得我国农村土地的市场经济发展,一开始就将受到农地土地权属问题的严重制约。

流转量小且期限短。从全国范围来看,全国农用地发生流转和集中的数量还不大。发达地区农用地流转和集中的比例相对要高些,而内地或是欠发达地区很低。农用地流转周期普遍偏短。短的只有半年,长的多是3~5年。这严重制约了承包人的投资。

流转地块分散及插花地难处理。交易地块的面积小,多数0.07~0.33 hm2,有的交易地块面积只有几百平方米。因外出打工经商等转移的劳动力提供的可流转土地大多是按照“弃差不弃好、弃低不弃高、弃远不弃近”的原则操作,形成了分散零碎的插花田,这部分田地难寻求“需”方。

农村土地市场信息的闭塞。信息的闭塞导致了交易仅局限于本村、小组狭小范围内,而且这种土地流转秩序很不稳定,严重制约了土地长期有序流转,难以使土地真正“活”起来,形成适度的规模,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规模经营和优化配置。

近几年来的灾害天气,比如全球变暖气温上升,水资源枯竭,旱灾、水灾、地震、泥石流等突发的自然灾害,也是农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闲置的主要原因之一。除了以上几种造成农村土地闲置的成因外,另有一些土地闲置状况是由于不可预计的客观原因或突发情况造成的,有些情况并不是普遍存在的,主要包括:因生源减少而造成的学校(尤其是中小学)土地闲置;因农户之间纠纷而造成闲置;因道路等基础设施不足而产生的闲置,如村镇规划修改,道路等设施项目冲突,或者改道,使得宅基地随之迁移和变更等。

(资料来源:湖南省土地学会和湖南农业大学共同承担的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科技项目《基于两型社会建设的农村闲置土地利用研究》)

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不完全的,农民只有土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而没有处分权,不能通过买卖、转让、馈赠等方式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流转。这样使得我国农村土地的市场经济发展,一开始就将受到农地土地权属问题的严重制约。

农村农地流转分析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农村土地流转是进行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通过土地流转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业结构调整,推动农村发展,但现实中土地流转存在着许多亟待改进的问题。以四川省渠县农村土地流转为例,通过分析当地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趋势及特点,从中找出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以期为推动农村土地流转提供参考。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现状;问题;对策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农村大量劳动力进城务工就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速度明显加快。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特别是在新形势下,探索如何加强农村土地流转风险防范,创新农业经营管理体系,正确研判土地流转趋势,放活土地经营权,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是做好当前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落实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重要途径。但是当前大多数的土地流转并没有达到预期的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效果。下面以四川省渠县为例,通过了解当地土地流转的现状,结合四川省渠县农业局提供的土地流转数据,分析流转中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一、渠县农村土地流转现状、趋势及特点

渠县隶属于四川省达州市,地理位置属于丘陵,辖60个乡镇,幅员面积2013平方公里,耕地面积979495亩,总人口为140万。近年来,渠县坚持“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工作思路,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土地流转趋势总体向好。

1.流转面积逐年增多,增速较快。2008年全县农村土地流转面积43828亩,2016年流转总面积为148509.7亩(其中耕地76395亩),8年内净增加104681.7亩,平均每年增长1300亩。呈现流转面积快速增加的趋势。

2.流转形式多样。全县农村土地流转主要有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出租等形式,其他方式占比相对较低。2016年,以转包方式流转26954亩,占流转总面积的18.15%;转让910亩,占0.61%;出租84153亩,占56.67%;入股27929亩,占18.80%;其他方式流转8563亩,占总流转面积的5.77%。

3.流转主体趋向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步成为土地流转的主体。据统计,2016年全县流转至种养大户30342亩,占流轉总面积的20.43%;流转至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22803亩,占15.36%;流转至工商企业25047亩,占16.87%。

4.土地经营趋向规模化。目前,全县农村土地流转30亩以上的有300宗,流转面积140833亩,占流转总面积的94.83%,农村土地经营呈现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态势。

5.流转用于非粮作物面积大。据统计,目前全县农村土地流转用于非粮用途的面积高达134755亩,占流转总面积90.74%。其中流转耕地用于非粮用途的62639.8亩,占流转总耕地面积的81.99%。

6.流转土地产业多元化。一方面农村流转土地涵盖了渠县黄花、柑桔、生猪、花椒“3+1”特色产业,另一方面,农村土地快速向种西瓜、栽核桃、养牛、养鱼等农林牧渔产业发展,也向开办砖厂、建市场、辦驾校、建公墓和工商建运等其他产业延伸。据统计,2016年,用于粮食作物13754.9亩,占流转总面积的9.26%;经济作物34894.8亩,占23.50%;畜禽养殖6469.5亩,占4.36%;水产养殖2720.5亩,占1.83%;农机加工24.0亩,占0.02%;其他用途90646.0亩(果树、花草等),占61.04%。

7.流转价格同比上升。近年来,受物价因素影响,全县农村土地流转价格逐年上升。目前,流转土地价格在每亩200元至700元之间不等。各乡镇因地理位置差异,土地流转价格略有区别,一般北部丘陵地区土地流转价格平均在100元至500元之间;城郊和平坝地区,土地流转价格在每亩500元至700元之间;因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土地没人耕种的地方,为防止耕地抛荒,免费流转的情况也一定程度存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转变耕地用途。(1)土地流转后用于开办驾校、砖厂、修公墓等违法改变耕地用途面积2563.6亩。(2)在新农村建设中,全县60个乡镇的新村聚居点建设用地采取“以租代征”的形式占用耕地2826.4亩。(3)非粮用途面积过大。近年来,受全省特色产业区划影响,全县集中成片大规模发展柑桔、柠檬、花椒、核桃、栽树、挖塘养殖等。据统计:全县仅栽树、挖塘两项占地44085.3亩,占流转总面积的29.68%。

2.土地流转程序违法。主要表现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未经承包方同意强迫流转、未经科学论证擅自超规模流转、未经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整体流转等,程序违法土地流转13416亩,占流转总面积的9.03%。

3.流转合同不规范。此次对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检查过程中,发现出让方和受让方位置颠倒、流转期限不合法、损农现象特别突出等,据统计,全县合同签订不规范流转土地47538.3亩,占流转总面积的32.01%。

4.缺乏风险防范和农民利益保障机制。资料显示,个别乡镇贪功近利发展与本地不相宜的产业,成片改变耕地形状、地貌和用途造成无法复耕,严重破坏农业生态环境。乡村缺乏防范风险意识加之农民及村委会法制意识淡薄,一旦问题显现,农户与流入方产生农村土地流转纠纷,会造成农村社会不稳定。据统计全县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类似潜在风险的流转面积有15761.8亩,占流转总面积的10.61%,

5.服务体系不健全。目前,仅成立了渠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基本无实际业务),乡镇、村均无相应的机构及专职人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也不健全,县上虽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但并未实际开展业务,各乡镇、村也无相应的土地仲裁员及调解员。政府也未引导相应的中介服务机构参与其中。

6.流转环境有待改善。一是农村基础设施需要改善。由于基础设施投入不足,一些流转大户,因为自然灾害、灌溉设施不到位、烘干设备缺乏等,导致产量降低、收成减少、农产品腐烂等现象,甚至出现中止经营,土地撂荒走人的局面。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流转各方参与的热情。二是农村融资环境需要改善。近几年,经营主体普遍存在融资难的问题,由于农业投资的风险性较大,收回期长,金融机构出于风险考虑,一般不会支持融资。渠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考虑到对农业项目的支持,对一些规模较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曾给予委托贷款,但对他们来说仍是杯水车薪,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因为融资难的问题,出现了生产经营困难、农民土地租金支付困难的情况,导致风险转嫁到农民头上。

三、对策及建议

1.切实保障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要强化宣传和政策引导,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切实保护农民承包权益,降低农民的风险。首先要继续做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明晰产权,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政府要及时制定出台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二是妥善解决承包地确权、流转过程中引发的纠纷,建立民间协商、乡村调解、县级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和防范社会稳定风险机制。三是要合理确定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包括土地升值后的价格,既要尊重市场,又要考虑农民的切身利益。四是要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防止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而遭受损失。

2.规范流转程序管理,引导各方有序流转。加强土地流转管理,规范流转交易行为,降低土地流转风险。一是要尊重农民在流转中的主体地位,严格执行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村级组织只能在农户书面委托的前提下才能组织统一流转,禁止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不能强制农民流转土地。二是要合理确定土地流转规模,土地经营规模必须适度。政府要引导各地根据区域特征、土地条件、作物品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和农业生产条件等,研究确定本地土地规模经营适度标准。不能片面求快、求大。三是强化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全面落实合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轉合同文本,严格约定流转期限、用途、价格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由乡镇农经站指导合同签订,进行鉴证,负责归档管理,并督促供求双方履行合同,生效的土地流转合同送县农经站备案。

3.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增强服务能力。一是加快建立统一的土地流转市场和信息平台。积极培育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提供有关业务咨询等,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二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构建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加强土地流转服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县、乡镇、村三级流转服务体系与管理网络,及时收集发布流转信息,畅通流转渠道。发挥各级土地流转交易平台的功能和作用,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价格评估、合同鉴证等服务。三是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稳定和加强仲裁员队伍管理,妥善调处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

4.强化政府监管,合理引导扶持工商资本,促进现代农业的建设。一是要根据企业资质、经营能力、土地流转规模等实行审核准入制度,对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地要有明确上限控制,实行分级备案。二是结合当地农业农村发展情况,营造优良发展环境,积极引导扶持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生产发展薄弱环节,如发展现代种养业、智慧农业、农产品流通、农村旅游业等新型业态。三是建立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农村领域监管制度。(1)强化动态监管,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及风险防范能力等开展监督检查,查验土地利用、合同履行等情况,细化农地用途甄别标准,及时查处纠正浪费农地资源、改变农地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2)统筹建设用地,结合城市周边设施农业、园艺产业和休闲农业的发展需求,适当放宽设施农业用途标准,或者调剂部分用地指标,用于支持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农村领域发展。三是鼓励工商资本与农民新型经营主体开展合作经营,建立紧密的利益分配合作经营模式,对农民形成带动效应。四是创新投融资平台,尽快启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着力解决融资难问题。政府应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通过设立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等加大扶持力度。

5.加强流转用途管制,确保粮食安全。一是制定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各地根据资源环境条件制定农地利用规划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按照“农地农用,产业集中”的原则,制定引导农地向当地优势产业流转的规划。二是探索建立土地流转风险防控和有偿退出机制。可探索对流入方收取风险保证金的风险防控措施,严防流转土地用途发生改变和流转后的经营风险。对于流入方生产经营无法继续进行的,要实行退出机制,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三是建立土地流转激励和惩处机制。制定土地流轉激励措施,对土地流转后的“非农化”和“非粮化”问题给予处罚,要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等形式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分别在财政、金融、基础设施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确保主粮安全。四是政府要引导建立对规模经营主体的农业保险机制,特别是适当提高对粮食品种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以增强其农业生产的抗自然灾害能力,实现持续稳健经营,有效保障土地流转的稳定性。五是政府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优先流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增强其农业生产经营能力。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2014年11月20日.

[2]张世英《互助县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现代农业科技》,2013 年第2期.

[3]陈鑫诚 冯庆水《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政策与金融支持的问题探讨》《淮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

[4]董成森 刘胜轩《浅析湖南省2016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趋势及风险防范策略》2017-02-01 中国农经信息网.

[5]杜奕含,王贝贝《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及对策研究——以辽宁省绥中县为例》《现代农业科技》2010 (16).

[6]李庚 《农村土地流转的空间差异及成因分析——以陕西关中三县为例》《人文地理》 2012年01期 .

农村农地流转分析论文范文第6篇

1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约束问题

1.1 土地产权制度约束

土地流转制度是土地改革的基础, 其能够保证土地改革的稳定。从实际执行情况上看, 土地流转制度对土地产权的约束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 所有权权力内容的不完全性。在我国, 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因此, 我国相关法律对土地流转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从根本上保证了土地的权利。从某种程度上讲, 我国农村土地的法律所有权并不符合实际所有权, 对农村土地流转产生一定影响[1]。

第二, 所有权主体虚构。在土地流转制度规定方面, 我国《宪法》虽有涉及, 但不够具体, 如, 《宪法》中规定, 农村地区除了法律上规定国家所有的, 其余都属于集体所有。由于法律规定不清, 造成农村土流转过程中出现了“人人有权, 农民无权”状况, 易造成土地流失。

第三, 农地承包合同性质不明确。在法律角度讲, 农地承包合同性质主要有两种说法, 一种是行政合同, 另一种是民事合同。行政合同说法从政府与农民签订的行政合同角度出发, 认为行政合同代替了原来的行政命令;民事合同说法则认为农地承包合同相当于企业承包合同。由于两种说法的不同, 造成农地承包合同性质不够清楚, 易使农地合同失去其本来的重大作用[2]。

1.2 农户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意识约束

从整体上看, 虽然大多的农户不愿意放弃土地承包管理权, 但是由于个别农户的知识水平限制, 土地经营能力和劳动能力有限, 导致土地收入过低, 而相对知识水平较高的农户, 能够通过土地获取更多的利润, 因此部分农户愿意保留土地管理权的情况下转移出土地的使用权, 这样能够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但是在实际的实行中, 很多农户没有按制度执行, 造成了土地资源浪费, 分析原因, 主要由于制度因素割裂了土地流转市场, 通过调查发现主要是组织内进行转让, 而外来户并没有加入土地流转的市场中, 因此造成了大量土地的浪费。其次部分土地的边缘收益低于成本,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 农户劳动所得收益有所降低, 远不如出城打工赚的钱多, 因此部分农户会放弃耕种。此外失业风险同样影响了土地的流转, 土地是外出务工农民的“失业保险”, 一旦农民事业或短时间内找不到工作, 其能够回到农村继续耕种, 因此大部分农户宁愿土地抛荒也不愿意转让经营权。

2 完善我国土地流转制度的策略

土地产权制度、征地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中的问题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顺利开展产生了一定的制度约束效应, 为了加快农村土地流转速度, 必须对以上问题有所了解, 立足于现实情况, 并针对实际情况提出针对性的改善措施, 完善相关泛绿法规, 不但保证土地的权利, 还要保证农民的基本利益, 让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解决。基于此, 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 首先政府要结合实际请的情况, 分析土地流转制度中的问题, 并采用相应的促进措施, 从根本上保证农民和土地的权利, 其次, 要把握好土地流转制度工作的核心和方向, 选择适合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模式和路径。如, 发展家庭农村、“公司+农户”等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主体, 大力开展农业产业化建设。

结束语

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约束主要体现在土地产权制度、农户对土地使用权的意识约束等方面。对此, 当前及今后未来工作中应当认清现实情况, 并针对制度问题加以完善, 以减少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制度约束因素, 完善土地改革的相关制度, 建立全新的土地改革和土地流转制度, 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转型奠定基础。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工作的持续推进, 农村劳动力转移不断加快, 农业产业化经营迅猛发展, 无形中增加了农村土地流转速度。但在实际的土地流转中, 土地的约束条例中有许多因素降低了土地流转的速度。基于此, 本文分析了当前土地流转的现状, 结合土地产权相关制度深入研究了土地流转制度中约束的问题, 并提出一些发展方向, 以期为今后的相关制度调整和安排提供借鉴。

关键词:制度约束,农村土地流转,土地改革

参考文献

[1] 李恒.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约束及促进路径[J].经济学动态, 2015, 11 (06) :8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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