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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体系建立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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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体系建立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 目前中国养老保险基金运行中存在着一定风险,为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需要完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建立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拨付机制、探索高效的基金运营管理体制,以及强化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等。

[关键词] 养老保险基金;风险;基金运营管理体制

养老保险基金是政府为实施养老保险计划而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预先建立起来的、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基本生活需要的、法定的专用基金。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是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最基本支撑点。《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为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确立了基本的框架。要做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了解并认真研究目前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力图在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发放以及运营管理等环节着手,梳理出影响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的风险因素,并对此提出有关对策建议。

一、养老保险基金筹集风险

(一)基金筹资渠道少

从国外的情况看,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二是政府财政补贴,即政府从财政支出中安排固定比例的预算资金充实养老保险基金;三是基金营运收入。就中国目前情况而言,政府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持,主要体现在允许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以及当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给予临时性补助。这种补助无法形成稳定的资金来源。另外,由于缺乏实际的积累,基金的营运收入也就无从谈起。这样,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就成了基金筹资的主要渠道。由于中国养老保险制度主要覆盖国有企事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其他形式的企业参保较少,实际上,中国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国有企业缴费。

(二)基金筹资面窄

国务院颁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养老保险参保者主要是国有企事业和城镇集体企业。近几年来,尽管国家一直强调要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但收效并不明显。截至2006年末,城镇从业人员约2.8亿人,只有1.4亿人参保,筹资覆盖面仅达到50%(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06)。也就是说,仅有一半的城镇从业人员向养老保险基金缴费。另一方面,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作为养老保险缴费主体的国有企业,由于受经济结构调整和减员增效的影响,近几年来在职职工人数一直呈现减少态势,从1997~2004年,国有企业的职工人数减少了43%(林铁钢,2005),这意味着基金供款人数的减少以及基金筹资能力的下降。

(三)企业欠缴现象严重

中国养老保险新体制规定: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从执行情况看,保费征缴并不理想,企业欠缴现象普遍。据统计,截至2002年底,全国拖欠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总数超过了30万户,累计拖欠职工养老保险费440亿,其中欠费千万元的企业就有211户(王芳,2006)。企业欠缴行为使本就不宽裕的养老保险基金雪上加霜,无疑加大了基金的运行风险。至于企业欠缴原因,笔者认为,关键在于两方面:一是收费机制征缴缺乏刚性的强制约束,对违规手段处罚乏力。二是养老保险费率过高,制约了企业缴费的积极性。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给付风险

(一)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

据中国人口信息中心统计和预测,目前中国65岁以上人口已超过1亿,60岁以上人口已达1.44亿,到2040年前将分别超过3亿和4亿,最高峰值将分别达到3.2亿和4.3亿,其分别占总人口的22%和30%。其中2020年和2050年80岁以上高龄人口将分别达2 200万和8 300万之多。这意味着在未来的30~40年里,中国65岁以上人口将以每16年60岁以上、人口将以每13年增加1亿的速度增长,且高龄人口骤增,这样的增长量和增长速度在全世界都是罕见的。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养老保险基金需要赡养的老年人口数量增多;另一方面,人口寿命的延长使每位老人被赡养的年限增加。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透漏,1992年参保在职职工为8 500万人,离退休人员为1 700万人,赡养比为5∶1;2004年底参保职工为1.23亿人,离退休人员为4103万人,赡养比接近3∶1。预计到2020年,退休人数将超过1亿人,赡养比将增加到2.5∶1左右。

(二)冒领养老金现象严重

近年来,随着离退休人员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养老金也实行社会化发放。由于这些人员中有不少人频繁更换居住场所,有关方面对他们的生存状况难以得到及时、准确地掌握和了解,因此在养老金的实际发放过程中,冒领现象比较严重。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数据看,1998~2002年6月,全国共查处冒领养老金人员50 790人,冒领金额为14 033万元。为了杜绝冒领现象,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专门在2004年发文,要求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严肃开展领取养老金资格的协助认证工作。但事实上难度极大。已建立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地区,由于贴近那些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因此对他们的生存状况较为清楚;而尚未建立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社保经办机构,由于工作繁重、人员有限等客观原因,难以及时准确地掌握每一个异地居住退休人员的生存状况,这样极有可能造成部分实际上已经死亡的原退休人员其亲属仍在冒名顶替死者领取养老金现象,从而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的无谓损失。

(三)提前退休现象突出

提前退休从收入与支出两方面蚕食着原本就不太宽裕的养老保险基金。一方面,它减少了参保人数,使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减少;另一方面,它延长了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限,使得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相应增加。按保守估计,一个提前退休的职工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影响最少在3万元左右(郑秉文,2005)。尽管新的养老金计算办法试图通过多缴费、多受益的原则抑制提前退休行为,但不可否认的是,仍然有相当部分的参保人员,出于个人经济利益考虑,在自身条件并不完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还是想方设法提前退休;一些企业出于降低自身经营成本的考虑,希望借此达到减员增效的目的。在这种利益机制驱动下,企业和职工成为一个利益的共同体,部分企业出现了修改身份证加大年龄、伪造特殊工种记录、伪造病历等问题,千方百计搞提前退休,防不胜防。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其他参保人员的利益,而且由于釜底抽薪,使得原本就脆弱的养老保险基金风险加大。

三、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管理风险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风险是指养老保险基金从收缴到支付的管理过程中,由于管理环节多,管理层次低、管理主体多和管理效率低等原因而产生的风险,这种风险表现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不能实现其预期目标,不能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完整性与安全性。

(一)个人账户“空账”运行

在养老保险从现收现付制向统账结合制转轨的过程中,政府率先单方面废除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隐性契约,打破了传统体制下职工投入—收益模式,导致“老人”个人账户无资金积累、“中人”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严重不足,从而使这部分由隐性契约所形成的政府隐性负债显性化。政府打算由现收现付融资的社会统筹资金来偿还隐性债务,其收入主要来自企业缴费。不仅如此,政府还对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的资金实行混账管理,当社会统筹缴费不足以支付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时,直接挪用个人账户基金就成为便捷的渠道。其结果不仅使企业和在职职工同时承担退休职工养老金的支付和在职职工自己未来养老金个人账户资金积累的双重任务,而且也使按新体制缴费的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因被直接挪用而变为了“空账”。据统计,截至2005年底,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规模已达到8 000亿元,并且以每年1 000亿元的速度增长。严重的“空账”不仅使养老保险基金面临“远期支付风险”,而且影响了现期参保者缴费的积极性,增加了基金筹资和“扩面”的难度。

(二)基金违规挪用现象严重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由现收现付制转为“统账结合制”后,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制并未进行相应的调整。一直以来,中国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是地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监管的主要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基金监管部门,两者在行政上都隶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这使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多年来集政策制定、费用收缴、投资运作、监督查处等权力于一身。这种“左手监管右手”的管理体制,由于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基金被挤占、挪用现象通常难以防范,这无疑对基金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专项清查结果显示,1992~2004年,仅养老保险基金就有约100亿元被挤占挪用。被挤占挪用的基金大部分用于搞基础建设项目、参与房地产投资、直接投资或委托放贷、兴办经济实体等。大量基金被违规动用,不仅影响到基金的支付,也削弱了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与可持续发展。

(三)个人账户基金投资渠道窄,保值增值困难

个人账户基金投资和其他基金投资原则上没有区别,都要强调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原则。但是个人账户的支付特性决定了短期内不存在流动性问题,而需要侧重考虑其安全至上和获得一定的收益。根据《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的规定,“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按国家规定存入银行,全部用于购买国债,以实现保值增值,运营收益率要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根据上述规定,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范围被限定为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从表面上看,银行存款和国债可以取得稳定的利息收益,这种规定有利于控制风险,也是出于基金的安全性考虑。但事实上,在低利率市场环境下,上述投资渠道难以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的目标。这意味着未来养老金的支付蕴藏着极大的不确定性风险。

四、化解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的对策

从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给付与运营管理等环节可以看出,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存在许多风险因素,为确保养老保险基金能够持续平稳运行,笔者认为,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化解基金的运行风险。

(一)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提高基金运行效率

中国养老保险基金运行中的诸多风险与国家养老保险立法不完善密切相关。因此,应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支、管、投。具体来说,一是要明确参保人的权利与义务。养老保险不是免费的午餐,参保人既有享受权利的一面,又有承担义务的一面。二是要用法律来明确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体制,明确各自的职责。中央政府该管什么,地方政府应管什么,要用法律来规范。三是要明确社保经办机构的责、权、利。社保经办机构的职责就是如何更好地服务于参保人,除此之外无权动用资金。四是要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规则、投资透明度等强制性规范加以明确界定,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养老保险基金如何投资,政府、参保人、社会如何实施有效监控,这些都需用法律来明确。

(二)建立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拨付机制,形成国家对养老保险基金稳定的投入体系

养老保险是社会的“稳定器”、市场经济和和谐社会建设的“安全阀”。国家对养老保险基金制度建设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国际惯例,养老保险基金通常由政府、企业和职工三方负担,这是市场经济国家筹集养老保险基金的一个基本原则。中国政府也应遵循这一原则,要及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采取措施把向养老保险基金拨付列为财政支出的常规项目,形成国家对养老保险基金稳定的投入体系。具体来说,政府可采取如下做法:第一,建立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正常拨付机制。各级财政(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每年应根据财政状况,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拨付给养老保险基金。第二,各级财政可以从每年的财政增收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充实养老保险基金。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取得巨大发展,财政收入大幅度增长。2005年国家财政收入突破3万亿元,2006年更是达到了3.9万亿元。上述建议在财政上完全是可行的。第三,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机制,将出售小企业或国有股股权分置所得变现资金、国有土地占有税等收入的一定比例充实养老保险基金。

(三)建立稳定的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机制,确保基金来源主渠道畅通

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是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收入来源。基金要能持续地安全运行,关键在于它必须有稳定、可靠的资金收入,足以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这是不可缺少的基础条件。笔者认为,建立高效的基金筹集机制,必须从以下三方面着手:首先,实行“税费分筹”的养老保险筹资新机制。对于具有国家社会福利性质的社会统筹基金,改以收税方式筹资;而个人递延工资性质的个人账户基金,仍以收费方式筹集。其次,要降低缴费率。现行的高费率使许多养老保险体制内的企业不堪重负而逃避缴费,形成“逃费—费率提高”的恶性循环怪圈。同时这种高费率还使目前许多处在体制外的非国有企业“望而生畏”,以各种理由拒绝加入养老保险体系。实际上,如果政府承担起体制转轨的主要责任,如上所述每年向养老保险基金注资的话,降低企业缴费率也是完全可行的。再次,要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养老保险缴费率降低后,养老保险基金的增收途径主要在于扩大覆盖面。在继续抓好国有企业职工投保面工作的同时,把“扩面”工作重点转移到非国有企业的投保上。实际上,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不仅是企业对其职工应负的责任,同时也是企业对社会应尽的一份义务。

(四)积极探索高效的基金运营管理体制,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1. 实行“统账分离,分类管理”。即根据统筹账户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的性质不同,实行不同的管理与投资运营模式。统筹账户基金,由于在运行模式上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制,这就决定了该账户基金必然具有短期性、高流动性特点,不会有太多基金积累,应由政府集中管理与投资营运,比较适合进行固定收益投资。而个人账户基金是由参保者个人缴费组成,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实行的是积累制,这部分基金随着个人账户的逐步做实,积累的规模越巨大,且具有来源稳定、可用于投资的时间较长等特点,是十分优质的投资资金,因此,宜采取民营化的管理,并实行市场化的方式投资运作。

2. 要坚持专业化运作,委托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作。世界银行的一份全面研究报告显示:在全世界范围内,由民营机构经营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率普遍高于由政府部门经营的养老金,究其原因是:一方面政府经营往往服从于政治目标而不是经济目标;另一方面政府自身的运营效率不高,而且容易出现腐败问题。因此,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出现了养老基金民营化管理的趋势,如南美国家智利在这一方面改革中取得了较为成功的经验,这是世界银行近年来一直推崇的做法,值得中国研究和借鉴。根据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对某些基本具备经营条件的金融保险机构改造为专门的养老基金投资管理公司,通过专家合理运作,实现养老金的保值增值。

3. 要放宽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限制。基金的保值增值必然要求管理机构探索更好的投资渠道,让基金有更多的投资选择,不能光买国债和存银行。当然,在放宽基金投资管制的同时,还必须规范投资行为及其程序,只有健全的投资机制和透明的投资程序,才能从制度上保证基金投资的理性。从中国目前情况看,可以更多地考虑与国家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如南水北调、三峡工程、青藏铁路等等,这种投资不仅是安全的,也是可以保值的。从目前来讲,这是一种最便捷的途径。我们国家目前处于经济高速成长期,直接投资有稳定的回报。在国家发民展处于经济高速成长期,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股票市场不成熟的条件下,应该选择有良好投资回报的实业投资,谨慎投资证券市场。将来随着法制、信用、人民币自由兑换等制度的逐步完善,还应增加企业债券、投资基金、指数期货、实业投资、房地产投资、抵押贷款等投入,从而形成多元化的投资,减少投资风险。

(五)加强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

一是不断完善养老保险信息化系统建设。养老保险开展较早,养老保险信息化远远滞后,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尽快完善养老保险的信息化管理迫在眉睫。二是不断提升养老保险信息化职能。将养老保险征缴信息与企业工资总额、企业税收、职工的生存状况等信息联动,以科学的方法促进养老保险的征缴,严防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

[参考文献]

[1]蔡秀静.防止养老保险基金不必要流失的思考与对策[J].经济师,2006,(11).

[2]黎民,曾永泉.政府与企业在社会养老保险中的博弈[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

[3]林铁钢.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J].中国金融,2005,(9).

[4]王芳.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现象成因剖析[J].经济研究导刊,2006,(1).

[5]吴敬琏.当代中国经济改革[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4.

[6] “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与管理研究”课题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与管理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04,(81).

[7]张伟,贾巍.中国养老保险转制中的困境研究[J].经济与管理,2005,(2).

[8]郑秉文.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攻坚[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5.

责任编辑:焦世玲

责任校对:张增强

农业保险体系建立论文范文第2篇

财务危机是指企业财务状况不断恶化, 财务风险不断加剧, 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出现信用危机, 导致企业遭受财产损失、企业形象受损等, 直至破产的所有事件的总称。从某种角度讲, 企业经营的过程就是不断应对各种财务危机的过程, 这些财务危机的影响可大可小, 其关键就在于企业如何应对。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 企业要想在市场中获得优势, 就应该“防患于未然”, 建立并完善危机预警体系。从目前我国企业经营时间来看, 财务危机预警虽然已经逐渐渗透, 但是其中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可忽视的。

2 企业财务危机预警体系的建立中存在的问题

2.1 信息失真比较普遍

在企业管理中, 对财务人员与危机预警体系建设之间的关系缺乏深入分析, 许多会计人员虽然能够完成核算、监督等工作, 但是对危机预警却缺乏充分的认识与经验, 风险控制能力不足, 使得财务信息失真, 财务报表难以反映企业经营中潜在的问题, 影响了预警体系的建设效果。

2.2 危机预警指标不健全

危机预警指标是衡量各类危机发生系数的基础, 是预警方案得以落实的依据。但是目前在企业财务管理中, 由于信息系统建设上的缺陷, 使得企业对财务数据分析效果不佳, 影响了对危机预警指标的设计以及对财务风险的综合考核和预测能力。

2.3 管理制度不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落实财务危机预警体系建设措施的基本保障, 但是目前在企业管理层中, 对内部控制管理缺乏足够的认识, 例如在财务监督中, 对预警体系的执行过程缺乏有力的控制, 影响了企业从监督中获得预警反馈, 限制了应对危机、防范危机的能力。

2.4 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财务风险与市场竞争相伴而生, 在现代企业的经营中, 财务管理无论是在理念还是形式上都需要革新与发展, 但是一些企业在利用财务管理方案实现资源配置的过程中, 对财务管理制度的认识依然受制于传统理念, 影响了危机预警的建立与实施。

3 企业财务危机预警体系建立的相关对策

3.1 提高财务人员素质, 综合考虑财务危机出现的原因

在企业财务危机预警体系建立的过程中, 财务人员的主体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其对危机的判断、评估能力, 以及职业的责任感直接影响着财务信息的完整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基于此, 企业在建立财务危机预警体系的过程中, 应该将人才的培养放在首要位置。一方面要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 不仅要从思想认识上强化对财务危机预警的认识, 还应该从专业角度提高预警体系构建的能力, 这样才能确保其在体系构建中综合分析各项影响因素, 明确不同危机发生的概率, 并尽早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另一方面注重对职业道德的建设, 将财务危机预警体系建设效果与绩效考核相挂钩, 强化工作人员的责任感, 提高企业应对财务危机的能力。

3.2 健全危机预警指标, 提高预警体系建设效果

财务危机预警指标是衡量不同类型危机发生可能性的关键性因素, 指标设计是否能够对企业财务管理形成广泛的覆盖, 是否能够在实践中切实可行, 则直接关系着预警体系建设效果的好坏。在大数据时代, 企业财务危机预警指标的设计对数据的依赖程度逐渐提高, 因此, 财务管理人员应该依托财务信息平台, 保持对数据的敏感性, 综合考量不同类型财务危机的数据信息, 建立危机发生的走向, 确保预警分析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逐步完善财务危机预警体系, 体现危机预警效果。

3.3 完善监督管理制度, 强化企业内部控制管理能力

企业财务危机预警体系的建立需要制度的规范与监督。首先, 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 配备专业的监督管理人员, 结合市场竞争实际, 对财务危机可能出现的情况, 进行安排与管控, 为监督工作的开展做好准备;其次, 制定严格的内控管理机制, 确保监督工作有序、有效地进行;最后, 对监督效果做出反馈, 依据财务报表了解企业的运营情况, 并结合监督中的问题对财务危机预警体系中的漏洞提出整改建议, 确保预警体系能够在监督中不断完善。

3.4 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创立科学的投资决策程序

在企业财务管理中, 投资决策是资源配置的重要体现, 同时也是危机发生的根源, 因此, 企业在建设财务危机预警体系的过程中, 应该从投资决策的角度出发, 不断完善决策程序, 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让企业财务工作能够切实反映当前的经济活动以及未来的发展战略。在完善投资决策程序的过程中, 企业一方面要注重对决策制度的构建, 完善财务审批, 加强预算管理, 让预算控制参与投资决策的全过程;另一方面推动信息系统的投入, 为科学的投资决策提供全面的数据支持, 利用数据分析优化危机预警体系。

4 结语

总之, 在企业经营发展中, 财务危机是不可避免的, 而企业要想在竞争中获得优势, 就应该建立并完善预警体系。企业财务危机预警体系是一种预报和处理企业财务危机的系统, 它能够及时规避企业偏离轨道的经营行为, 结合数据分析, 实时预警和监控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隐藏的财务危机, 为企业经营者提供准确、可靠的经营决策依据, 让企业的资源配置更加科学, 经营能力逐渐增强。

摘要:财务危机是影响企业经营发展效果的关键。在市场竞争环境下, 企业要想占据有利地位, 最重要的就是明确财务管理中的各种危机, 并针对危机出现的原因, 设计预警方案, 构建完善的预警体系, 提高抵御危机的能力。随着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 我国多数企业对如何预防财务危机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但是在财务危机预警体系的建立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对此, 本文从企业财务危机预警体系建立中的问题出发, 探究相应的建设对策。

关键词:财务危机,预警体系,问题,建立对策

参考文献

[1] 黄震, 王月.企业财务危机预警体系的建立及其防范措施[J].现代经济信息, 2017 (21) .

农业保险体系建立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通过实地考察和实证研究的方法从保险公司、政府、农户三方面深度剖析了气象指数保险存在的产品设计不合理及推广方式不完善、政府宣传导向力度欠缺、农户规避风险意识不强且对保险存在偏见等问题,从而对保险公司提出了指数设计精准化并不断完善、优化宣传推广方式等意见;对于政府部门给出了建立完善相应政策制度、给予资金人力支持等意见;对于农户提出了逐步消除保险偏见、多种途径细致了解保险等意见,为农业保险的供给侧提供相关借鉴,使其更好地助力于精准扶贫。

关键词:精准扶贫;供给侧改革;气象指数保险

1 引言

长期以来,我国贫困居民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扶贫资金和项目指向不准的问题较为突出。习近平主席于2013年首次提出精准扶贫的重要指示,保监会也因此将农业保险确定为保险业打好扶贫攻坚战的主攻方向之一;2015年12月召开的中国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要着力加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溯及源头,农业保险是农业生产发展的供给侧,要充分发挥农业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作用,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全局。

供给侧改革和精准扶贫的风生水起以及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对农业保险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中国保监会列举开发气象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等新型险种,积极推进试点。由此可见,气象指数保险是农业保险贯彻落实精准扶贫战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然选择。本文注重从不同侧面对气象指数保险进行分析,既考虑了客观推广及自然因素对购保的影响也考虑了主观需求对其影响,并将两者有机结合,总结和评价现有产品的成败得失,对于推动精准扶贫以及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促进农业发展等有重要的指导性意义。

2 气象指数保险的发展现状

2.1 我国气象指数保险发展现状

气象指数保险,是指把一个或几个气候条件(如气温、降水、风速等)对农作物损害程度指数化,每个指数都有对应的农作物产量和损益,保险合同以这种指数为基础,当指数达到一定水平并对农产品造成一定影响时,投保人就可以获得相应标准的赔偿。气象指数保险作为新型农业保险的典型代表,鲜明的表现出了理赔便捷,针对小区域、单一作物进行更加精准化保障的特点。

气象指数保险在国外起步较早,但在我国,气象指数保险还属新鲜事物,且此前国内的气象指数保险主要是针对农业领域。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气象指数保险正在逐步由设计层面走向初步试点。如2009年安徽省长丰县试点推出了水稻种植天气指数保险产品;2011年江西省南丰县开展了蜜桔低温冻害指数保险试点;2012年在福建长汀县开展了烟叶冻灾和水灾指数保险等。

2.2 烟台市气象指数保险发展现状

烟台市作为山东的农业大市,其特色农业发展大大提高了农户的经济收入,并促进了烟台市农业总体的发展,因而烟台市农业保险的发展势头远远好于山东省其他地市,针对特色作物的新型农业保险也逐步被设计出来。2016年第二季度,山东省首例樱桃降水指数保险在烟台市牟平区高陵镇薛家村展开试点;2017年苹果降水指数保险在牟平、招远、栖霞、蓬莱推行并已签订150单,果茶低温指数保险也已在莱阳市试点;此外海产养殖类气象指数保险、政策性气象指数保险如生猪、奶牛的价格指数保险也处于初步试点阶段。

2.3 烟台市樱桃降水指数保险的现状分析

櫻桃降水指数保险是全国首款采用天气指数对大樱桃裂果进行风险管控的农险产品,目前试点种植户主要集中在牟平区高陵镇薛家村,以其为代表的气象指数保险的试点效果、推行中的问题等都是值得我们研究的问题。为此,通过对薛家村采取了全样本的调查方式,来对气象指数保险需求进行实证分析。

2.3.1 计量模型和变量设定

为检验樱桃指数保险需求影响因素,本文建立如下计量模型:

2.3.2 实证结果及分析

樱桃保险需求影响因素的回归结果详见表1,其中,第1列为樱桃保险有效需求,即对模型(2)的回归结果,第2列为樱桃保险潜在需求,即对模型(3)的回归结果。

首先分析樱桃保险有效需求影响因素回归结果。仅种植面积回归系数在5%检验水平下显著为正,与本文预期相符。而劳动力投入、樱桃价格、收入占比的回归系数在10%检验水平下均不显著,且劳动力投入和收入占比回归系数的符号也与预期相反。

其次分析樱桃保险潜在需求影响因素回归结果。劳动力投入、种植面积和樱桃价格回归系数分别在5%、1%和1%检验水平下显著为正,缺乏认识回归系数在1%检验水平下显著为负,这些都与本文预期相符,虽然收入占比的回归系数在10%检验水平下不显著,但回归系数符号为正,也与预期相符。

结合以上实证分析可以得出,在保险产品适合的情况下,劳动力投入越高、种植面积越大、价格越高、收入占比越高、保险认知越高的农户家庭确实更愿意购买针对樱桃种植损失的保险。但是,在面对实际销售的樱桃指数保险时,具有以上特征的农户却没有表现出显著的购买意愿,农户家庭的保险需求由于某些因素不仅被抑制,而且出现了一定扭曲。

3 烟台市气象指数保险存在问题

3.1 保险公司方面

3.1.1 产品设计不够合理

一是影响产量的气象因素多,如樱桃裂果多是由于采前经旱遇雨所致,而连续的阴雨天气、土壤中的水分含量、樱桃的品种等都是樱桃裂果程度的影响因素。保险公司在进行指数设计时,这些因素是否考虑在内以及采用了什么样的办法去处理这些因素的影响,都是值得深究的问题;二是数据采集地与参保地之间在气候、地形等方面必然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而指数设计覆盖范围越大,差异性就会越大,也就越难以发挥出气象指数保险独特的优势;三是绝大多数的农户不能对损失量做一个准确的统计,保险设计离不开历年损失量这一数据,历史数据的不完整和不准确也是造成气象指数保险产品设计不合理的一个重要因素。

3.1.2 产品推广不合理、不完善

首先推广方法不合理。主要体现在保险代理人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且没有一个完善的体系或者方案向农户介绍保险产品,造成了农户对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的赔付条件等内容了解不足,甚至产生错误理解,逐渐降低了农户对此保险的信任度。其次推广渠道不完善,多数气象指数保险仅通过传统渠道进行推广,没有很好地利用线上宣传这一途径。且售后工作不完善也阻碍其更好地推广,对于一个新的产品,保险公司没有做好走访投保农户以得到反馈来进一步完善产品等售后工作,甚至出现因保险代理人更换联系方式致使农户无法得到合理解释的情况。

3.2 政府方面

3.2.1 政府相关政策不完善

政府的参与度较低,给予的政策支持不够,这是气象指数保险发展中的通病。部分保险公司有与政府合作的意向,但是由于政策的缺失,保险公司开发出来的新产品要想得到政府的支持十分困难,也阻碍了气象指数保险的发展。

保费补贴政策方面,在农业保险比较发达的国家,政府不仅根据不同险种对于投保农民提供保费补贴,对保险公司提供经营费用的补贴,而且也会对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的支持。而我国仍采用单一的保费补贴方式,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的开发得不到补贴和再保险的支持,不仅使农户惧怕风险而不愿意投保于创新农业保险产品,也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积极性。

3.2.2 政府宣传导向力度欠缺

气象指数保险商业性强必然会导致保险公司为了获得商业利益而在一定程度上忽略农户的经济利益,从而造成农民对气象指数保险的排斥,导致恶性循环。保险产品推广阶段,专业的保险推销人员往往得不到农户的信任,而作为政府在地方的代表的村支部干部则更容易得到农户的信任。而在目前阶段,村干部仅仅起到了支持保险入村的作用,尚未在新型保险产品的有效推广方面与保险公司形成相互配合、共同促进的局面,政府的宣传导向力度较弱,不能很好的发挥应有的作用。

3.3 农户(被保险人)方面

3.3.1 风险规避意识差且对保险存在偏见

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农户家庭收入较少,文化程度有限等多种因素导致农户风险规避的意识薄弱,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不高。加上农村整体风气的影响, 农户对于气象指数保险由于没有达到触发值而没有理赔这一情况,被保险人大多会把自己的主观判断和负面信息传送给其他被保险人,因此大多数被保险人对于新型保险产品存在偏见,也给气象指数保险的推广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3.3.2 无法正确理解保险条约内容且了解不足

由于被保险人在文化程度上的劣势,无法完全理解保险合同上更为书面化的语言和词汇。而对于像气象指数保险这类新型保险产品,被保险人更难以准确理解其条款内容。就樱桃降水指数保险而言,在保险期限内出现裂果后,被保险人认为自己满足赔付条件,应当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但是经过保险公司的考察后发现,并没有达到应当理赔的降水量的触发值,无法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这就导致了农户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矛盾。

4 对策建议

4.1 保险公司方面

4.1.1 指数设计精准化并不断完善

保险公司在开发新的保险产品时候,必须进行深入调研,结合农户、相应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相应政府部门历史资料等进行精细的指数选取和设计。对于受到多种因素影响的作物,仍需选择主因子指数,也可以增加产品数量,用“一揽子产品”优惠的办法来设计指数型保险产品;指数设计并进行初步试点后,保险公司要争取在试点村争取连续几年的保单,以不断完善产品。为了避免无理赔后农户放弃投保的现象,保险公司除了重视度加强,还可以推出优惠政策,比如第一年投保的投保人在第二年投保时可以享受折扣等优惠来鼓励农户继续投保。且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限结束后,要对农户进行售后走访工作,了解农户的需求以及不满之处,对保险产品依据农户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及时的产品完善。

4.1.2 优化宣传推广方式并改善宣传销售渠道

由于气象指数保险属于一种新兴事物,而大多数农户文化水平较低且年龄较大,导致他们对保险的概念理解更为困难。在此背景下,保险公司应当把重点放在提高农户的信任度和接受度上。首先保险公司应该加强保险业务人员的培训,设计一个针对普通农户的完善宣传体系,从而更直白细致地阐述创新型农业指数保险的理念和理赔方案等内容,让农户接受保险新产品;其次保险公司要加强与乡镇政府的沟通,以政府为担保和桥梁来对农户进行保险知识的宣传,提高农户对保险的信任度。

在宣传销售渠道方面:一是保险公司要利用好互联网这一平台,进行线上的销售和推广;二是气象指数保险首要推广目标可以放在这些农业经营面积大、知识水平相对较高且更愿意接受保险产品的种植大户身上,以带动其在小规模种植户中的推广。

4.2 政府方面

4.2.1 建立和完善相应政策制度

首先是要为创新型保险产品的设计和推广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相应的秩序,提供创新型保险推广更有利的制度环境来促进其发展;其次是完善巨灾保险制度。确保保险公司能够应对巨灾损失,持续稳健地经营。

4.2.2 给予资金和人力支持

资金支持方面:一是给予保险公司经营费用补贴和农户保费补贴,从而促进产品更好的完善,也减少农民投保的经济压力,有利于产品更好的推广;二是给予相关部门资金支持。像天气指数保险这类通过气象站不断增加来获得更加精确数据的保险,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来完善配套设备。人力支持方面,在气象指数保险的宣传和推广阶段,更要充分发挥政府作用,以地方政府人员的宣传和带头作用来减弱农户对保险的偏见,增强农户的认知度。

4.2.3 协调多部门共同促进气象指数保险发展

以气象指数保险为例,其发展离不开保险公司与气象局、农业局、政府金融办等部门的相互合作,从而建立和完善气象指数保险运行保障机制,在这其中,政府应该发挥联系协调作用,使多部门共同努力促进气象指数保险的发展。

4.3 农户(被保险人)方面

4.3.1 逐步消除对保险的偏见

及时了解保险行业的最新動向以及国家对保险行业的支持政策,认清保险存在的真正目的和作用,改变以往保险的看法,正确认识保险在规避风险方面的作用,学会用保险来降低风险。

4.3.2 多种途径细致了解保险

投保前,要细致保险的各项信息,可通过子女帮助下上网搜索相关信息、向保险公司打电话询问等方式仔细斟酌再做决定;购买保险时要仔细询问保险代理人,若其在说明保险时出现含糊其辞,或者过分阐述保险未来的赔付效果,要慎重考虑是否购买;签订保险合同之前,要了解保险合同签订的基本流程和保险合同的正规样式,学会辨别保险合同的真假。

5 结语

在精准扶贫的背景之下,其核心在于“精准”二字,农业保险要想更好发挥其保障作用,加强其扶贫效果的精准化,最为重要的是加强农业保险产品的创新,设计出更加适合于农业需求的保险产品,这便是农业保险供给侧改革。气象指数保险产品与传统农业保险产品相比,更能够实现对农业领域的精细化、小区域的保障。笔者对烟台市的气象指数保险发展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对刚刚推行的樱桃降水指数保险进行全样本调查,深度剖析一个初试点的气象指数保险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在实地考察和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分别给予了政府、保险公司、农户相应的对策建议。

在未来,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种类应当更加精细,产品设计更加符合特定作物和特定区域的需要;其发展也应当形成政府、保险公司、农户、其他金融部门联合发展机制;应与传统的农业保险产品互为补充,形成一个内容丰富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共同为我国的精准扶贫工作发挥更大的效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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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汪丽萍.天气指数保险及创新产品的比较研究[J].保险研究,2016,(10):81-88.

农业保险体系建立论文范文第4篇

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须考量农业保险自身特点、宏观社会经济政策等多重因素。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主要有政府垄断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等。我国现行由中国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模式利弊兼有。为了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我国应确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关键词]农业保险;农村社会福利政策;保险公司

舒伟斌(1977—),男,江西科技师范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农业法;(江西南昌330013)陈运来(1968—),男,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湖南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农业法。(湖南长沙410082)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农业保险法的理论与制度构建”(项目批准号:06BFX033)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是一个国际性难题,它并非单纯的保险业问题,而是涉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农业政策、农业与其他部门或产业的关系甚至各级政府责任划分等,这些因素如果协调得好,就能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比较有利的环境和前提条件。[1](P45)因此,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实质上是一个通过立法手段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复杂利益关系进行综合协调的过程。我们必须进行多重因素的考量,形成不同的类型。任何一种或几种模式的选择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发展中的所有问题,这需要立法的不断推进。

一、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考量因素

纵观中外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变迁史,我们发现,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农业保险自身特点

农业保险具有风险的可保性差、交易费用高、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等鲜明特点,这些特点对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农业风险的可保性差使保险组织与投保农户在农业保险市场上难以自发成交,从而决定了农业保险不能全盘照搬一般商业保险的模式。由经营技术难度高、逆选择与道德风险特别严重等多种因素引起的农业保险产品的交易费用过高,决定了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应以是否有利于成本控制为一项重要标准,并以组织制度和运行制度的创新为基本原则之一。此外,农业保险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使政府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干预成为必要,这决定了政府主导或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应是各国农业保险模式的理想选择。

(二)宏观社会经济政策

一方面,宏观社会福利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发达国家将农业保险作为农村社会福利政策的一部分,因而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很强;发展中国家视农业保险为农业自然灾害损失补偿政策的一部分,故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显得相对较弱。另一方面,宏观经济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会产生重要影响。这主要表现为经济体制的影响、农业产业政策的影响和外贸政策的影响。如在外贸政策的影响方面,根据WTO规则,政府不可以依黄箱政策对农产品进行直接补贴,但可以依绿箱政策对农业保险实施补贴,并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与产量无关的收入补贴以支持农业。现在,许多WTO成员国正在充分利用这一绿箱政策,在国内以立法形式建立或完善以财税扶持为核心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通过这些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农业保险中的政府扶持作用凸显。

(三)经济发展水平

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体现为该国或该地区政府财政收入和国民人均收入状况,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政府财政收入就越好,国民人均收入就越高,反之,则相反。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其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尤其是农业保险补贴支持,同时农户也须采取“选择性进入”的方式,即只有付费才能享受相应服务,而不同农业保险模式对政府支持能力和农户付费能力及保障程度的要求有别,因而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2](P101)从国际比较角度看,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特别是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间经济实力差距大,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就千差万别。而在一国内部,亦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同状况,选择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法定模式。我国东、中、西部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均衡,是此类混合式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典型代表。

(四)实践经验和教训

在已制定实施农业保险法的国家和地区,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既可能深受该国或该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影响,也可能受他国或他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一定影响。以加拿大为例,在1959年联邦政府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之前的20多年时间里,虽然该国没有开办农作物保险,但有一些与保险的功能相似的为因灾受损的农场提供经济补偿的政策项目,这些政策项目在实施中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有许多不足。这些源于国内的宝贵经验和教训,为《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的制定与实施打下了一定的实践基础。此外,促使该国政府下决心举办农业保险,也与其邻国美国20多年试验农作物保险所提供的较丰富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有关。[3](P28)

(五)经济学理论

经济学理论在一定时期内对国家经济生活总是会表现出相应的杠杆指导作用,这点在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中也不例外。相关的经济学理论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起着直接或间接的指导作用。美国农业保险理论认为,要取得农作物保险的成功,此类保险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并掌握全面可靠的统计资料。[4](P47)受此观点影响,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十分慎重,在1938年开办农作物保险之前已对1900年—1938年的灾害损失进行系统科学的分析,对拟采取的模式进行了可行性论证,1938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获得通过后,该国政府就设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设计、维持和完善农作物保险制度。德国及其他一些西欧国家农经学界,从19世纪以来就一直认为农作物一切险是不能成立的。受该理论影响,西欧除少数国家(如法国、瑞典)外,迄今一般都不发展一切险农作物保险。[3](P30)

二、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具体选择

受上述诸因素的影响,在世界范围内,在立法上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性模式、以市场为主导的商业性模式和合作性模式三大类。从保险体制和组织机构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模式又大致可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政府垄断的模式

以前苏联、希腊、加拿大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国有保险公司或者集中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在前苏联是国家保险局),对农业保险业务实行垄断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为多重险或一切险,保障水平较高;保险实施方式不一,希腊是强制保险,加拿大是自愿保险,前苏联和原东欧国家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二)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以美国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联邦政府出资设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农业保险的规则制订、稽核监督并提供再保险,农业原保险业务则全部交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或代理;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但名义上以自愿保险为主,又可称为准强制保险方式。

(三)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有时也被称为民办公助模式,以德、法等西欧国家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充分的政策优惠;政府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农业保险业务主要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一般只涉及单一险和综合险,不涉及一切险;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四)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也被称为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以日本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中央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为农业保险提供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不是政府保险机构,也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而是民间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会社——市町村农业共济组合;实行两级再保险体制,即在县级范围内由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为市町村农业共济组合提供分保,在全国范围内由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特别会计(官方)和国家农业保险协会(非官方)为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五)政府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以国家再保险公司为主经营的模式

巴西为该模式的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国家再保险公司是农业保险业务的主要经营者,兼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只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业务,并向国家再保险公司分保。

(六)政府和金融机构等社会力量联合主办、半官方的政府控股公司经营的模式

菲律宾是这一模式的主要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和金融机构联合出资设立政府控股的保险公司,并由其负责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各有关金融机构可为其代理人;保险险种少,涉及范围小,保险责任范围大多较为狭窄,保障水平较低;保险实施方式大多为强制保险,并且这种强制一般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

(七)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

在世界农业保险发展史上,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基本上是失败的,但也有例外:一是西欧国家等多国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单一雹灾风险获得了成功;二是在严格限定承保条件的前提下,少数国家的纯商业化经营也取得了成功,这以智利的国民保险集团和毛里求斯的糖业保险基金最为典型。[5](P46)其主要特点是:政府不对农业保险提供任何补贴;保险组织形式是商业保险公司,由其对农业保险业务进行市场化经营;商业保险公司对投保农户(场)严格限定承保条件,并规定较高免赔比例;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三、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与评价

像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农业保险迄今仍处于试点阶段。这一时期的农业保险模式在类型选择上虽变化不定,但总体上由单一性渐趋多样化和特色化。鉴于诸具体试点模式所产生的功效不尽一致,其对我国今后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均具这样或那样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

自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已试验过多种农业保险模式,从时间序列和影响程度来看,以如下三种为主:

1.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之前,全国范围内的农业保险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当时这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方面是营利性的商业机构,主营商业保险业务;另一方面又行使着政策性保险公司的职能,[6](P123)兼营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的亏损最终由其他险种的盈利来弥补。

2.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起的随后十年时间里,随着《公司法》的实施和国家经济体制的转型,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与农民支付能力有限却希望得到高保障水平的保险服务的矛盾,以及农业保险的非赢利性特点与保险公司的营利性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从而导致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全面萎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农业保险,虽然在公司内划入政策性保险的范畴,但实际上是一种既无国家强制性又未享受财政补贴的纯商业性保险。[7](P67)

3.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内资和外资相结合的模式。为改变农业保险的颓势,在中国保监会的设计和推动下,2004年10月起我国在若干省市开始了以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代办、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营、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险经营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经营等五种模式为主体的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

(二)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利弊分析

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利弊兼有。政府主办并经营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最能体现出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缺陷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难以科学构建,总体运行成本偏高,容易造成政府失灵。商业保险公司为政府代办及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是使政府服务与经济补偿两大优势有机结合,缺陷是容易导致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间权义不分,两者争抢利益但互推责任,最终损害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合作保险的发展模式虽然在理论上具有经营机制灵活、大幅降低道德风险等优点,但存在着组织基础差、政策背景不成熟、风险过于集中难以应付巨灾等缺陷;在纯商业化经营的条件下,虽然商业性保险公司具有明晰的产权、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大量的技术和管理人才,经营机制也较为灵活,但由于缺乏财税和再保险的有力支持,该模式极易造成保险风险过大,市场失灵。外资模式的推行显然有利于保证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适度开放性,有利于引进域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营技术等,但“如果让外资或合资商业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这既不现实也不可能”[8](P50)。总之,上述诸种模式或公平性缺乏,或效率性不够,故其中任一单一模式都不宜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

四、我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路径——以公平与效率为视角

笔者认为,为解决农业保险中出现的“三难”问题,我国应按照公平和效率兼顾的改革取向,对由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农业保险模式予以改革和完善,通过专门的农业保险立法,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下的“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一)政府主导

我国农业保险总的来说应为政策性保险,依公平原则的要求,政府在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和农业保险产品供给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即,政府应对政策性经营的农业保险提供统一的制度框架,各级政府和各种允许的经营组织应在这个框架内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再保险业务,政府则对规定的农业保险产品给予较大的财政支持及其他方面支持。实践表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顺利的时期,也是政府的积极参与期。[9](P66-67)

(二)多层次体系

依地域范围,我国应分层次建立全国性与区域性的农业保险制度,分别开发相应的农业保险险种,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体系应循序渐进,逐步扩大,从而形成中央和地方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性质,应建立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范围,应建立传统的种养两业保险与现代的“以险养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资本来源,应建立官资与民资相结合、内资与外资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实施方式,应建立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承保方式,应建立原保险与再保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原保险与再保险又可分别自成独立的多层次制度体系。

(三)多渠道支持

政府可借鉴国内外农业保险的先进做法,通过制度供给,对农户予以保费补贴和农业生产优惠贷款,对保险组织予以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利率优惠、再保险,对农业巨灾保险基金予以补贴,对农业保险理论研究的组织,予以相关教育培训服务和信息服务费用的支出补贴等等,通过各种方式对农业保险予以支持。市场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业务规则的制定、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共同体的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中间组织可以通过行业自治规则的制定、集体谈判机制的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公众则可以通过农产品消费税的缴纳、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和农业保险彩票的认购等多种方式来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其中,政府的支持最为关键。[10](P27)

(四)多主体经营

因不同的农业保险条件要求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相匹配,而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又各有其利弊,故农业保险一般应实行多主体经营。但我国学界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国内农业保险到底由哪些主体经营众说纷纭,主要有“政府经营论”、“互助合作经营论”、“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论”、“多主体经营论”等观点,迄今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保监会第三轮混合模式试点所确定的诸经营主体也有相互重叠和疏漏之处。鉴此,笔者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主张应在政府的推动下建立一个由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和互助合作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共保体、外资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再保险公司等构成的,但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农业保险的多元化农业保险经营组织体系。之所以主张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一是因为该经营模式具有独特而显著的效率优势,[11](P30)二是因为该经营模式的缺陷也可以通过制度创新予以矫正或将其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五)多地区共同发展

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各地区协调发展,我国应尽快建立起覆盖全国的包括农业保险在内的农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体系。并且,农业保险作为WTO规则所允许的一项农业支持和保护措施,可以免除削减义务而适宜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广开来。但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农业生产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人才资源等情况差异很大,从而决定了在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绝不能搞“一刀切”,而应因地制宜,区别对待。为此,构建完整但有区域区别的农业保险体系,促进农业保险多地区共同发展,能使农业风险在广泛的地域范围内分散开来,还能兼顾各地区农业保险的共性和个性,从而有利于农业保险公平性与效率性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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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萍】

农业保险体系建立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农业保险如同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种子、化肥等一样重要,我国农业保险起步较晚,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很多不足。学习和借鉴国外成熟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再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补充和完善发展我国农业保险模式,为我国的农业发展更好服务。

【关键词】农业保险;模式;问题

农业是弱质性产业,自然在生产与经济再生产相交织,风险高收益低。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有了自己的农业保险制度,以进行规避农业生产中的风险。早在二百多年前一些西欧国家已经开始产生农业保险,经过多年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都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农业保险模式。我国农业保险起步较晚,新一轮的农业保险的试点始于2004年,虽然也有数年的发展,但其中还有很多问题。本文主要内容有,第一,介绍发达国家比较典型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第二,介绍我国农业保险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境,最后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给出促进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国外主要的农业保险模式

(一)政府主导私营公司经营。1939年美国根据《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的指导和约束开始试营农业保险, 开展小麦、棉花、玉米、烟叶等农作物的保险。1980年美国开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和私营公司共同来经营农业保险,这一时期主要开展农作物全面保险,也增加了农畜中毒、疾病等牲畜保险。1996年之后政府退出农作物保险的直接业务, 鼓励私营保险公司全面参与农业保险。

(二)政府补贴和再保险支持下的农业共济组合。1947年12月日本政府颁布《农业灾害补偿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农户必须强制参加农业保险,开辟了农业保险制度化的先河。日本的农业保险采取区域性农业共济体制, 建立了三级层次的严密组织机构系统。三级组织是市、町、村级农业共济组合基层保险组织,都、道、府县级的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和中央政府一级的农业共济再保险。日本采取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以强制保险为主, 政府对包括稻谷、小麦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的保险都是强制性的。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的保费由政府与农户共同承担,农户只需交一部分保费,大部分保费有政府负责,同时政府还对农业保险进行再保险。

(三)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植。这种模式主要流行于亚洲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其中包括印度、泰国、菲律宾、孟加拉国等。由政府专门农业保险机构选择几种本国最主要的粮食、经济作物进行承保, 强制农户必须参加保险,但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资助。这种保险与农业生产的贷款挂钩, 但是各国建立的挂钩联系方式有区别。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境

(一)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在我国市场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不足,原因有很多,最主要有以下几个:第一,我国土地规模经营比较小;第二,我国农业保险商业化经营,国家扶植较少,保费率较高。第三,农民保险意识较差;第四,农业保险供给不足,品种单一。

(二)农业保险现行组织体系跟不上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我国农业保险业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是农业保险走的商业化的道路,走的路子不对。从世界范围看,农业保险的发展要受到政府的扶植,农业保险带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市场不能进行有效提供。我国农业保险现在出现了保费太高农民保不起,保费低保险公司赔不起的状况,问题的关键在于没有合理的制度安排,缺乏政府强有力的支持,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等。

(三)农业保险面临资金短缺、人才匮乏、技术薄弱等问题突出问题。农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植,特别是在资金方面的支持,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但不是农业强国,经济总量比较大,但人均量比较小,经济发展不平衡,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府财力有限,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投入不足。目前我国农业保险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实践上都是滞后于发达国家,根本原因在于人才的匮乏。

三、对中国农业保险中存在问题的策略

(一)提高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首先要改变目前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模式,进行土地流轉,形成规模生产,有利于降低保险成本。第二政府在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上应该加大,在保费支出上政府多出一些,农户少出或不出,同时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些政策支持,鼓励更多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第三对农业保险的宣传上要加大,让更多的农户了解农业保险,让农业保险的意识和观念深入农户,改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负面认识。第四在农业保险险种的设置上要优化,根据各地不同的地理情况,所种植的农作物不同,设置当地农民所需要的农业保险品种。

(二)建立多渠道农业保险体系。我国土地面积广阔,南北与东西差异都比较大,农业农村发展差异比较大,因此农业保险的设定不可能统一,根据各地不同的地理与气候条件设立不同的农业保险当成为我国未来农业保险的发展方向,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可以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负责等,针对具体采取那种形式,应根据各地不同情况,不同季节,不同农业种植等来决定。对于现阶段的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政府应鼓励与支持国内各大保险公司开展各种不同的保险业务,走多元化、多渠道的农业保险体系。

(三)加大对农业保险支持力度。第一,加大资金支持的力度。政府应支持国内有关金融机构对农业的投资,针对农业保险的投资应该受到政府的扶植。对于开展农业保险的公司出现亏损的情况时,政策性银行应该给予帮助。第二,加大法律支持的力度。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要使农业保险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推动。第三,加大人才支持的力度。目前在我国精通保险的专业人才很少,熟悉农业农业保险业务的人才更是少之又少。现在的高校应该多培养精通农业保险的高尖端人才,来弥补市场需求,又由于农业保险并不是盈利性的业务,所以学习的人才自然很少,这就要要求国家应该做出该项引导,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解决我国农业保险人才缺失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尹成远,周稳海.国际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的启示[J].国际金融研究,2006(3).

[2]梁敏/农业保险:国外模式与我国发展之路[J].中国农垦,2006(4).

作者简介

郭涛(1991-),男,汉族,山东单县人,辽宁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硕士,研究方向:国民经济学。

农业保险体系建立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对于农业保险市场而言,潜在需求总量巨大,政府支持下的供给在不断增加。因此,市场激活就成了改变农业保险发展滞后于生产实际需求现状的主要矛盾。而农业保险市场服务体系的确立和完善,将对解决这一主要矛盾起到关键的作用。

[关键词]农业保险;市场需求;服务体系

农业保险作为农业综合支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农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自然、经济、社会三大风险提供着有效的保障功能,是我国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政策工具之一。虽然农业保险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几十年时间里,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得到了政府的重视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整体需求和供给与农业保险的潜在总量相比,发展现状不尽如人意。研究表明:对于农业保险市场而言,潜在需求总量巨大,政府支持下的供给在不断增加。因此,市场激活就成了改变农业保险发展滞后于生产实际需求现状的主要矛盾。而农业保险市场服务体系的确立和完善,将对解决这一主要矛盾起到关键的作用。

1我国农业保险市场潜在需求总量巨大

农业风险的大量存在,决定了我国农业保险市场潜在需求总量巨大。我国地域广大,幅员辽阔,农业生产面临着十分复杂的气候等生产条件,农业灾害的发生机会多。2010年,农作物受灾面积3742.6万公顷,其中绝收面积486.3万公顷,因灾直接经济损失5339.9亿元。2011年农作物受灾面积3247.1万公顷,其中绝收289.2万公顷,因灾直接经济损失3096.4亿元;2012年,农作物受灾面积2496.2万公顷,其中绝收182.6万公顷,因灾直接经济损失4185.5亿元。(数据来源于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委2010年、2011年、2012年联合信息发布。)

1.1人均耕地少决定了农业保险的市场需求

作为农业生产基本要素的耕地,在我国的人均占有量较少。而且耕地的数量呈现递减趋势明显。我们国家耕地人均占有量从新中国成立时期的2.7亩,减少到现在的1.3亩,远远低于世界人均耕地4.9亩的平均水平。这样,客观上要求农业保险市场提供有效供给,保护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确保粮食安全。

1.2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上升,从“点”上决定了市场需求的增加据史料记载,我国自公元前206年至公元1949年的2155年间共发生较大的水灾1029次,旱灾1056次,平均每年一次灾害。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95年,共发生成灾面积667万公顷以上的水灾9次,成灾面积1333万公顷以上的旱灾10次。50年代中灾以上灾害发生频率仅为12.5%,而2000年以来,每年都有受灾面积3000万公顷以上的水、旱灾发生。频率之高,属历史罕见。

1.3受灾、成灾面积居高不下,灾害损失空前加大,从“面”上决定了潜在市场需求的增加趋势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受灾面积一直呈现不断扩大趋势。50年代平均每年受灾面积2500万公顷,90年代平均每年受灾面积4942万公顷,几乎翻了一番。成灾面积50年代平均每年1050万公顷,90年代平均每年2500万公顷,受灾成灾率由42%上升为50%。1991年我国粮棉播种面积为11885万公顷,而受灾面积却达5547万公顷,受灾幅度达47%,成灾面积2780万公顷,成灾率约23%。1995年粮棉播种面积为11529万公顷,受灾面积竟然高达6750万公顷,受灾面积59%。受灾、成灾面积居高不下(见表1),2000—2009年10年受灾面积总计45940万公顷,成灾面积总计25846万公顷。

20世纪50年代我国平均每年因灾害造成粮食减产约380万吨,占全国粮食总产的2.1%。1990—1997年平均每年因灾害粮食减产增至2300万吨,相当于50年代的6倍,占粮食总产量的5%。另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的评估报告,我国每年因各种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给农业生产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约为1600亿元,相当于GDP总量的2%~4%。1998年长江、嫩江流域发生的百年一遇特大洪水,受灾面积为2120万公顷,估计经济损失2500亿~3000亿元,其中仅畜禽单项损失就高达300亿元,其损失程度远远超过1954年大洪水100亿元的水平(以上数据来源于《中国农业年鉴》)。

上述三点表明,保护农业生产的农业保险问题在我国尤为突出,大量存在的农业风险,决定了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巨大潜在需求总量。

2政府重视提高农业保险的供给,促进了农业保险市场的孕育与发展我国高度重视解决包括农业保险在内的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特别是近年来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中共中央、国务院2012年一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指示:“要扩大农业保险险种和覆盖面,开展设施农业保费补贴试点,扩大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范围,扶持发展渔业互助保险,鼓励地方开展优势农产品生产保险。同时,要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逐步建立中央财政支持下的农业大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2013年一号文件《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强调:“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生产大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力度,适当提高部分险种的保费补贴比例。开展农作物制种、渔业、农机、农房保险和重点国有林区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推进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跨入21世纪以来,中央政府对“三农”问题的重视使得尽快建立农业保险制度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尤其是从2004年起,中央政府连续在一号文件中相继提出“加快建立”、“稳步推进”、“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2006年《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农业保险“三补贴”政策。我国从2007年开始推行有中央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2007年4月,在政府对“三农”的投入持续增加的大趋势下,中央财政决定当年拿出10亿元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保费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农户按比例承担,试点省份确定为吉林、内蒙古、新疆、江苏、四川、湖南6个省区,由中国人保、中华联合和吉林安华3家保险公司将参与试点,保险对象为五大种植品种,即棉花、玉米、水稻、大豆、小麦;保险责任包括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旱灾和冰冻;所遵循的原则是低保障、广覆盖;保险金额中央财政承担25%,省级财政承担25%,其余部分由农户承担,或者由农户和龙头企业,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共同承担,具体比例由试点省份自主决定。保额原则上为农作物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各试点省份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扩大试点农作物的品种、保险责任的范围,提高保障水平以及保费比例。2008年,试点扩展至16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并增加了花生、油菜、奶牛等种养业品种。此举极大地促进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

此外,农业专家、经济学者和保险界人士等从多角度对农业保险进行了深入而细致的研究,在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和供给、资金来源渠道、农业保险人才以及技术等多方面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理论。在过去半个世纪的农业保险实践中,我国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得出了诸多教训,特别是2009年以来,在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营模式不断创新、经营规模不断加大,对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进行了有益的尝试。自2011年开始,专业农险公司出现,9个省区市的农业保险试点也全面铺开。

保监会在2011年颁布了发展农业保险的指导性意见,提出农业保险发展的五种模式:一是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险;二是在经营农业险基础较好的上海、黑龙江等地区,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三是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四是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尝试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五是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保险经营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

3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市场服务体系

尽管有巨大的市场潜在需求总量,农业保险也得到了政府的支持,有了较大的发展,但还远远不能满足保护农业生产的要求。2010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130亿元,仅占保险业总收入的1.3%左右;农作物承保面积为9.2亿亩,全国尚有近14亿亩农作物得不到保险。国内大量的研究结论是,农业保险市场的现实需求与供给均远远低于农业保险的潜在总量的诱因是,承保方低盈利或亏损运营,投保方期望得不到满足,只能依靠国家政策补贴维持。笔者研究认为,深层次原因是,除了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决定的农业保险必须在政府的支持下进行外,一方面,投保方对承保方提供的保费标准和理赔标准的公平合理性心存疑虑,获得的理赔又远远低于投保期望,而且劳力的投入根本得不到理赔。另一方面,承保方面向广大农村,交通不便,出险诱因多重而复杂,加之道德风险的隐蔽出现,使之望而却步。因此,为了解决这些突出问题,从独立于承保和投保以外的第三方的角度,客观公平地制定相关的标准和规则,科学地进行统一的规划和指导农业保险的开展,在我国建立起健全的农业保险市场服务体系是十分必要的,且意义重大。当前,建立农业损失鉴定评价中心和农业风险研究及预防控制中心,是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市场服务体系的首要任务。

3.1建立中国农业损失鉴定评价中心

确定保险费率,是农业保险中的一个关键的问题。由于农业损失的发生因时不同,因地而异,我国又是一个地理条件十分复杂的国家,如果单独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统一费率,很难充分反映各地区的差异。在这种实际情况下,从保证农民利益出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与当地农民收入挂钩的最高限价,而具体的保费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为了确保农业保险责权的公平、公正、公开,正确处理投保与承保的矛盾关系,保障农业保险理赔的准确性、科学性、合理性,建议取消由保险公司、物价局鉴定农业保险理赔项目中的农业损失的通行做法,建立中国农业损失鉴定评价中心及其纵向地方分支机构。其具体职责是制定农业保险标的的风险指标体系,以及各标的分地域的风险指标。值得特别强调的是要科学地划分风险损失中的劳动力工资的含量、畜力和农机作业费用的含量等农民已经付出尚未取得回报的关乎劳力的成分,并给以理赔考虑,否则,农民会考虑将所拥有的劳力投向“月工资”或“日工资”;规定分地区各农业保险标的的保费金额和理赔标准;评价和预测分析“人为特殊活动”对农业生产带来的危害;根据确定的风险指标体系及理赔标准,通过现场勘察、取证,确定受灾程度以及理赔金额。

3.2建立中国农业风险研究及预防控制中心

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降低农业生产的风险,减少和避免农业风险损失,建议建立中国农业风险研究及预防控制中心。其职责包括分析农业风险发生的时间、地域、程度,总结农业风险的发生规律,针对农业风险规划出防控大区域;确立农业风险的监测体系和监控网络,发布农业风险警示;组织预防农业风险。

中国农业风险研究及预防控制中心,应围绕防灾减损这一根本任务组织各项相关工作。

(1)设立农业防灾减灾专门学科。我国农业灾害发生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客观上构成了农业灾害防控的专门学科领域。我国农业科研院所很多,但专门从事农业防灾减灾研究的却很少,而且已进行的研究也十分肤浅。这是不符合我国这一农业大国而且农业多灾的实际。设置专门的学科,可以实现对我国农业灾害发生规律进行系统的研究,依据农业灾害的发生情况进行地域分区,并借助科学的统计类比和模拟试验,针对我国的不同农区、不同灾害类型和发生强度,选育储备具有良好抗灾性能的作物、畜禽等品种,设计科学合理的农业制度以及防灾减灾技术路线,为有效地组织防灾、抗灾和灾后生产自救等提供科学决策的可靠依据。

(2)建立农业灾害预测预报系统。农业自然灾害大多为多因子共同作用所致,具有很强的不可预测性,但绝非无规律可循。而且,农业灾害中还有相当比例是人力所致,加强预测预报是完全有可能避免或减少的。现代科学技术也为预测预报创造了可能。如可充分借助电子信息技术、卫星遥感技术、激光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核技术等,对大气、水、地核、病虫和土壤等农业相关因子进行全面跟踪监测。农业灾害发生信息的预测预报,可以为农业生产组织抗灾自救争取更多的时间和空间。

(3)建立农业灾害发生应急控制机制和网络系统。农业灾害防不胜防,百年一遇的灾害近年也时有发生。建立灵敏的应急控制机制和网络系统凸显重要。应急控制机制应当通过立法的形式具体载明。在重大农业灾害发生的时候,其他社会产业部门都应紧急行动,为农业抗灾减灾服务。应急控制机制对于农产品价格、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等予以政策控制,以充分保障灾后恢复生产和国家食品安全。网络系统中应载明社会救济、商业保险、互助合作、灾后重建等基本内容,并应由明确的相应社会组织承担。

(4)重用农业抗灾减灾品种和建立农业制度体系。一方面,要通过引进、选育和改良品种,筛选出适应不同农区的抗病、虫,耐旱、耐涝等作物品种品系和养殖良种。另一方面,要针对不同灾害区域的特点,研究设计可以避开或抵抗灾害的农业制度,保障农业生产的高产稳产。此外,随着现代农业工程技术和微生物技术的飞速发展,工厂化农业(设施农业)及白色农业正日益受到普遍重视和推广,由于其光、温、水、气等生产要素完全是在设施保护下人工调控,较大程度地突破了自然条件的限制,创造了农业生产的新空间,它们也理应在农业防灾减灾体系中占有一定的重要地位。

(5)建设农业防灾减灾节点控制工程。对水灾和旱灾易发频发农区,要加大治水、治沙等节点控制工程的建设力度,充分利用当地的生产经验和有利条件,提高蓄洪、排洪、蓄水灌溉能力和安全系数,对草地、森林、湿地资源,要坚持综合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尊重自然生态平衡规律,建设农业生态保护工程,遏止耕地风沙化、水土流失和各种恶性病虫以及鼠害流行,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

(6)进行农业保险的风险区划。制定风险区划是农业保险的基础性工作,要是没有风险区域的划定,做农业保险的科学性就要大打折扣,也必然给合理厘定保险费率带来困难,不仅农民觉得不公平,逆选择和道德风险也难以防范。风险区划本来应该是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的事,但是借鉴加拿大的成功做法,中国农业风险研究及预防控制中心要在全国划分出不同风险区或保险区,并适时对这些区域的边界进行调整;确定一个风险区或保险区的土壤生产力等级;风险区、保险区和土壤生产力等级在农业保险的运营中要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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