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论文题目范文第1篇
摘要:近年来,农村金融作为农村经济的核心是否对其产生了影响,成为国内外学者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通过对AK模型进行变型,构造各变量的函数,然后运用计量方法对1981-2012年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村经济增长的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得出结论,并提出相关的对策。
关键词:农村金融;农村经济;协整分析
1.引言
始于上世纪70年代的金融发展理论就比较系统地研究了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经济增长与金融发展之间存在着一种粗略的平行关系这一结论最早是由Gold-smith (1969)通过分析35个国家从1860 ~ 1963 年间的金融结构和金融发展问题得出的,但是其没有确定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1]。后来,又有很多学者通过研究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影响,证明金融发展在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例如,Darrat(1999)、Chris topoulos和Efthymios Gtsionas(2004)的实证结论是在短期内两者不存在因果关系,而在长期内,金融发展可以单向促进经济增长。LeVine(2002)认为一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水平是经济增长水平的“指示器”[2]。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其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农村经济的增长,而金融是现代经济社会的核心,解决农业和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的问题离不开金融的支持。近些年,农村金融已经成为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因此,深入研究中国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研究农村金融发展的各项指标对农村经济增长的影响,得出相关结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2.模型建立、数据来源和变量选取
2.1 模型建立
目前尚无统一的评价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模型,根据以往研究,本文将采用AK模型来进行实证分析。假设一个没有政府的封闭经济,只生产一种产品,人口规模不变,总产出是总资本存量的线性函数。从而总产出函数为:
Yt=AKt(1)
式中,Y代表总产出,A代表资本的边际产出率,K代表总资本存量。
本文为了从不同侧面度量中国农村金融发展对中国农村经济增长的影响,在AK模型的自变量中加入农村金融结构、农村金融规模和农村金融效率,分别用RLTL、RLG和RDL表示。
2.2变量选取和数据来源
(1)农村人均GDP,即农村GDP与农业人员数的比率。为了数据的可得性,其中,农村GDP即农村增加值为第一产业增加值和乡镇企业增加值之和;农业人员数用乡村就业人员数表示。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中国乡镇企业年鉴》、《中国乡镇企业经济运行分析报告2008-2012》。
(2) 农村资本投入水平,即农村固定资产投资额与农村GDP的比率。其中,农村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与城镇固定资产投资额之差,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
(3)农村金融效率,即农村贷款(RL)与农村存款(RD)的比率。其中,农村贷款为农业贷款和乡镇企业贷款之和,农村存款为农业存款和农户存款之和。数据来源于《中国金融年鉴》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4)农村金融结构,即农村贷款与总贷款的比率,用来衡量金融中介的发展。数据来源于《新中国五十年统计资料汇编》、《中国金融年鉴》和中商情报网。
(3.3)农村金融发展规模。用农村贷款(RD)与农村增加值(RGDP)的比率来度量农村金融效率,其中,农村贷款为农业贷款和乡镇企业贷款之和,单位亿元。
3.实证分析
3.1 变量的平稳性检验
为了防止伪回归的产生,首先要对时间序列作单位根检验。本文采用增广的迪基-富勒法(ADF)进行相应的单位根检验,经检验,各变量均通过了一阶差分检验,即所有变量均为一阶单整序列。具体检验结果如下表3-1所示。
3.2 变量间的协整性检验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变量具备协整检验的必要条件。因此,可以对时间序列进行Johansen协整性检验,检验结果如下:
从检验结果看,在5%临界值的显著性水平下,变量之间存在着长期的协整关系,因此,可以进行模型参数回归估计。
4.结论及对策
通过以上实证检验可知:中国的农村金融效率和农村金融发展规模与农村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长期的正向均衡关系,表明中国農村存贷比的增加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增长,适当增加农村贷款或将农村存款更多的用于农村、农业发展,会带动农村经济的增长。同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金融深化的步伐加快了,应适当降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农村借贷的门槛,放松农村利率管制,合理引导和扶持民间金融。农村金融结构对农村经济增长没有显著地影响,说明可能在某些年份农村贷款被挪用于非农业的生产,比如城镇化建设等,导致农村、农业发展不能拥有长期稳定的雄厚的资金,进而影响了农村、农业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因此,我国应为农村、农业发展预备充足的资金,鼓励金融机构等对农村和农业提供资金、信贷。同时,还要有相应的政策性农业贷款和扶持,促进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农村资本投资水平与农村经济增长具有显著地负相关关系,随着年份的增加,农村固定资产投资在农村GDP中的比例是明显不稳定的,这或多或少会影响农村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此外,农村固定资产投资额在产出量中所占的比例太小,应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投资力度,促进资金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作者单位:四川省委党校区域经济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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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论文题目范文第2篇
【摘要】目前,农村非正规金融已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金融支撑点,它不仅改善了农村经济内源融资的主导格局,还改变了农村金融的单一产权结构,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文章从新制度经济学的框架出发,运用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制度设计等理论分析了农村非正规金融存在的必要性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农村非正规金融 有限理性 非正式制度
自1979年市场化改革以来,我国对农村金融体制进行了渐进式改革,形成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并存的农村正规金融格局。然而,这种正规金融服务并不能满足我国新农村建设的需要,还存在许多问题:普遍存在于农村的金融服务短缺现象出现了向县、镇经济蔓延的趋势;农村正规金融机构成为农村资金外流的主渠道(农村资金以每年3000-6000亿元的速度外流)等。与此同时,各种各样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却逐渐成为农民贷款的主要来源,为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一、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结构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由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两部分组成。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包括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非正规金融是指农村中非法定的金融组织所提供的间接融资以及农户之间或农户与农村企业主之间的直接融资,其组织形式有自由借贷、银背和私人钱庄、合会、典当业信用、民间集资、民间贴现和其他民间借贷组织。
二、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存在必要性的理论分析
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出现和发展不是偶然的,其存在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
1、农村正规金融缺位为非正规金融的产生提供了契机
在城乡二元体制和单一的金融产权结构下,在工业优先农业发展的战略指导下,我国大部分金融资源被国家控制并配置给了城市经济,造成农村经济的“金融缺口”。在我国农村只有20%左右的农户可以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且大部分以小额贷款为主,金额多在3000-5000元之间,大额贷款则受到严格的限制,超过3万元的贷款须经上级部门审批,而审批最少又要花费近1个月的时间。政策的倾向、手续的繁琐最终导致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对农户提供的资金供给无法满足农户的资金需求,更无法满足农业结构调整的规模资金需求。
据悉,1995年从财政渠道流向农村金融市场的资金为574.93亿元,通过金融渠道流出的资金为1544.80亿元,而当年的资金需求却为6823.72亿元,远大于4122.47亿元的资金净供给,产生了2601.25亿元的金融缺口,并且在1995-2005年的11年间,这一缺口以每年约56.83%的速度增长,到2005年已达到了16261.20亿元,相当于1995年的6倍之多。图1明确地显示出了这一趋势。图中两条曲线分别代表了资金净供给和资金需求,两者之间的距离即为“金融缺口”,二者不断拉大的距离则意味着“金融缺口”的逐渐增大。事实表明,资金供需不平衡已经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2、正规金融缺位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
(1)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理性人、完全信息是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假设。在这一理想模式下,正规金融机构可以了解任何有贷款要求农户的信用状况,并能确切知道需要贷款项目的风险和成功概率,也能预见农户未来的偿还能力,因此可以决定是否批准农户的贷款申请:信用状况好,未来有偿付能力的农户得到贷款,农户和金融机构实现双赢;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拒贷。然而,对于现实中的农村金融市场来说,有限理性及信息不完全、不对称才是最真实的,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我国农户数量大,地域上较分散,难以形成正规金融机构与农户间的信息对称。作为理性人的国有商业银行为克服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必然会加强对贷款申请的审查力度,以减少放款风险,这就提高了交易费用。第二,国有商业银行机构庞大,技术、设施、人力资本投入高,对于每一笔贷款都有着固定的最低管理费用,而农户家庭经营规模小,贷款规模不大,贷款数额小的特点增加了其管理成本;作为理性的经济人,银行必然会在收益与成本间进行比较,较大的风险、较高的成本使得银行纷纷从农村退出。第三,农业高风险性和弱质性特点使农户未来的偿付能力具有了极大的不确定性,面临着数量巨大的农户贷款申请,出于预算硬约束、安全性和利润最大化经营原则的考虑,自然会产生正规金融的“惜贷”行为。第四,农户对贷款的需求季节性明显,希望贷款手续简便、灵活、及时,当预期到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需要履行许多繁琐的程序而可能会错过资金的最佳使用期时,同样作为理性人的农户出于机会成本的考虑也可能主动放弃贷款申请。
(2)国家的金融抑制。长期以来,我国工业优先农业发展的指导战略要求正规金融部门首先要保证国有经济的资金需求,加之正规金融所形成的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所有制歧视,使得广大民营、乡镇企业难以获得与其经济作用相匹配的资金支持,从而对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民间资金存在着强烈的需求。
(3)制度环境欠佳。我国农村正规金融的借贷活动相对于非正规金融来说,关、卡、压较多。繁琐的审批手续不仅增加了交易成本,而且还有可能会延误农户的投资商机,甚至导致“速度钱”的出现,即有些农户为了加快办事速度,较快获得所需资金,不得不对掌权官员请求“帮助”,从而增加了“灰色成本”。
3、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优势
农户无法从正规金融获得资金,自然就会转向非正规金融机构;同时由于非正规金融自身所具有的优势,这就使其成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甚至替代成为必然趋势
(1)有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不完全问题。我国农村社会相对比较封闭,内部人口流动性不大。在这个熟悉的环境里,私人信息具有高度的共享性和流通性,这种信息的透明化有效地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成就了农村非正规金融对正规金融的补充甚至替代的地位。
(2)有利于减少交易费用和管理成本。农村非正规金融体系,包括行会、民间集资、民间借贷等形式,一般建立在人缘、地缘和血缘关系基础上,信息获取成本低,具有无或低抵押担保、正式借贷合同比例低、手续简便、贷款及时的特点,交易费用和管理成本低,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
(3)非正式制度的独特优势。非正式制度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步形成的习惯习俗、伦理道德、文化传统、价值观念及意识形态等对人们行为产生非正式约束的规则,在发展农村非正规金融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一是我国农村中优秀的传统习俗等非正式制度对农户行为起了积极的道德约束作用;二是经过长期的经济活动,许多农户建立了自己的信誉机制,如借钱不还,就会失去这种社会资本,这是一种长期的重复博弈过程。从长远利益考虑,农户会自觉抵制机会主义行为带来的短期利益的诱惑。
三、农村非正规金融存在必要性的模型分析
下面通过模型来分析农村非正规金融为农民带来的福利,说明其存在的必要性,首先给定假设条件如下。
第一,完全竞争市场。在农村市场,民间借贷行为比较普遍,提供的产品几乎同质,只要拥有资金就可进入,且可自由退出,不存在过多的进出壁垒。因此,可将这个借贷市场近似地看成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
第二,民间借贷行为利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通常为其2-4倍。
第三,将正规金融机构针对不同用途、期限的贷款利率简化为一种,并忽略通货膨胀等对利率的影响。
得到模型如图2所示。其中,I为贷款利率,Q为资金使用量,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为I0,农村借贷市场对资金的供给曲线为S,农户的资金需求曲线为D。农户对资金使用的特殊性决定了农户对资金的需求曲线弹性较低,故斜率较大,如图2所示。图2中Q’是正规金融机构每年向农户提供的贷款数量,大约只占农村贷款总额的1/5,这时,农户的消费者剩余为梯形ABCH,S与D的交点F决定了民间借贷的均衡利率和均衡资金借贷量Q”,远大于正规渠道的资金供给量Q’,其利率也大于I0,对应的消费者剩余为三角形FEH,其面积大于梯形ABCH的面积。于是得出结论:民间借贷极大地提高了农户的福利。
四、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趋势
1、部分农村非正规金融向正规金融转化
农村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具有不同的存在基础。正规金融通过专业化集中处理借贷者的借贷行为,有效的降低了单位资金的融通费用,边际贷款成本随客户数量的增加而下降。对于农村非正规金融来说,较低的单位资金融通成本是其最大的优势。随着客户数量的增加,单位资金融通成本会进一步下降,当下降到一定程度时,其信息和管理成本会随规模的增大而增加,从而导致单位资金融通成本上升,边际贷款成本呈现出先降后升的“U”型状。当边际贷款成本到达最低点时,借贷客户数量达到最优,此时,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效率最高。当超过最低点时,边际借贷成本将随客户数量的增加而上升,非正规金融逐渐失去成本优势,就有可能向正规金融转变。
2、保证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健康发展
农村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是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上并行的两架“马车”,具有各自的比较优势和相对稳定的服务对象,因此不应该把非正规金融统一正规化,使它丧失交易成本和社会道德约束等比较优势,而应该在政府准确定位和完善监管的前提下,在公开、有效的法律和制度框架下,在市场的充分竞争中,与正规金融一起服务于广大农村和农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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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论文题目范文第3篇
摘 要:农村金融制度是农村经济发展中最为重要的资本要素配置制度,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村经济发展尤为重要,我国农村金融改革还有一段漫长的路要走。
关键词:农村金融 发展 分析
中国的农村金融改革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范畴,其中,前者包括国家对农村资金流动的引导、农村融资媒介的创新和发展等;后者指当前所进行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反思农村金融改革的文献不胜枚举,然而,对农村金融发展状况作一全景式的展示,进行系统的概括和分析的文献目前尚不多见。本文旨在对农村金融发展状况作一个透彻的了解,以期对农村金融改革的绩效作出准确的评价。本文的工作是,依照现代金融发展理论所提供的一套比较完善的指标体系,对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状况进行衡量。首先从宏观层面来展示农村金融发展状况;其次进一步从微观层面来进行分析。无论在宏微层面上状况如何,农村金融发展的关键在于金融体系是否能够发挥正常的功能,因此,本文展示了农村金融体系的金融功能发挥状况。
1、金融工具的相对规模:货币化程度与金融相关率
金融结构是指金融工具与金融机构之和在分析金融工具时,需要注意的是,尽管金融工具绝对规模的增长也反映了金融深化或金融发展的状况,但分析金融工具相对于经济总量的规模即相对规模则更有意义。这是因为相对规模往往体现了金融和经济的匹配状况。金融工具相对规模指标主要是货币化程度和金融相关率。由于金融发展首先是货币化程度的加深,并且经济货币化是金融深化的先决条件和基础,因此,金融发展的第一个也是基础性的衡量指标应该是货币化程度。根据货币的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和贮藏手段三种职能,农村经济货币化应该表现为:在农村居民的收支形态中,货币化收支占总收支的比重状况。
货币化比率虽然是衡量金融发展水平的良好指标,但也不能忽视其存在一些缺陷。例如,较高的M2/GDP也许意味着:金融市场不发达导致信用集中于银行;银行金融工具单一,从而所创造的货币供应量较多;银行不良资产率较高且不能得到及时的冲消;当经济不景气时,公众形成悲观预期导致对货币需求的谨慎动机增强,从而货币需求增强,货币流通速度下降。在利用货币化比率或者金融相关率来衡量农村金融发展水平时,我们要对所得出的结论持谨慎的态度。
2、金融机构状况:盈利水平、风险与抗风险能力
各种金融机构种类的增多是金融发展的一个表现,不过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基本上囿于三类: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与农业发展银行。由于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一方面反映出金融体系自身的效率;另一方面也关系到金融机构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发展的能力。因此,我们主要关注这三类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即盈利水平、风险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1)盈利水平。农村信用社以前历年亏损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一是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如指令性贷款支持乡镇企业等;二是体制改革,如农业银行和信用社脱钩时遗留给信用社的呆账、农村合作基金会并入信用社时带来的损失等;三是农村信用社自身经营管理不善。
(2)风险水平。考察金融机构风险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是不良贷款率。按照不良贷款“一逾两呆”的统计口径,近年来由于各地农村信用社普遍加大了贷款清收力度,促使从2005年以来,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呈递减趋势。不良贷款率的递减趋势较不良贷款余额的递减趋势更明显,这实际上表明,贷款总额的增加对不良贷款率起到了很强的稀释作用。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形成原因与其亏损的形成原因相同。
(3)抗风险能力。考察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是资本充足率。2004年以来,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在“央行票据置换资本充足率标准”的作用下超常增长,但其稳定性受到置疑。但仅按《巴塞尔协议》或许会低估我国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这是因为该协议把国家声誉、核心存款剔除于核心资本之外,而在我国,由于存在国家对存款安全性的无限担保,故国家声誉完全可作为一种核心资本;另外,在我国,大量忠实而低成本的居民储蓄存款符合核心存款的定义,并且也一直充当着银行系统的核心资本。不过从长远来看,基于国家声誉和大量忠实而低成本的居民储蓄存款上的抗风险能力,由于银行系统道德风险的催化,最终会使得银行系统的风险水平增大。
3、金融市场结构:集中度和进入壁垒
在分析金融结构中的金融机构时,戈德史密斯(1969)指出,金融机构的市场集中程度能够反映出金融发展水平。一方面,高度垄断的金融市场牺牲了竞争的效率;另一方面,原子型的市场结构又不能带来规模经济。农村信贷市场属于极高寡占型,而农村信用社处于垄断地位。垄断一般可划分为行政垄断、自然垄断和市场垄断三种。农村信用社的垄断性质较为复杂,它既是国家的一种制度性安排,是一种行政性垄断;同时,农村信用社的垄断还具有自然垄断的部分特征,它处于农村金融最基层,网点众多,这些都赋予了它得天独厚的垄断条件;近年来,农村信用社的垄断又是市场行为的结果,可称之为市场垄断,只不过这种市场行为与其他行业的市场垄断行为截然相反,它不是在市场竞争中击败对手而赢得的垄断,不是机构博弈后的“战利品”,而是商业银行主动撤离后的“遗弃物”。农村金融市场的集中度也与其进入壁垒直接相关。
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状况具有四个特点:其一,农村货币化程度加深,同时,农村货币化程度区域差异明显,东、中、西部农村地区的货币化程度呈梯度分布;其二,金融机构财务状况不佳;其三,农村信贷市场已属于极高寡占型,而农村信用社处于垄断地位;其四,金融的储蓄运用的中介功能微弱,并且正规金融体系在中介功能上正逐渐被非正规金融所替代,而在农村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这种替代更加明显。农业、农民、农村问题即所谓的“三农”问题,从根本上影响着中国的社会与经济稳定发展及其现代化进程。解决资源配置问题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农村金融制度是农村经济发展中最为重要的资本要素配置制度,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村经济发展尤为重要。然而,根据本文对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状况所作出的分析,毫无疑问,我国农村金融改革还有一段漫长的路要走。
农村金融论文题目范文第4篇
摘要:农业作为我国的第一产业,支撑着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命脉。所以农村金融的发展对农村居民收入的影响关系着国家整体经济的运行。十八届三中全会将金融改革提上重要议程,这将为农村金融的发展提供契机,同时也将为农村居民收入带来有益的影响。
关键词:农村金融发展; 农村居民收入;关系
近些年来,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倾斜和扶持,农村居民收入不断上涨,收入来源也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农村居民收入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例如农村的教育程度、城镇化建设的水平等。另外,农村金融的发展也对农村居民收入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特别是随着金融改革的大力推进,其对农村居民收入的影响越来越大。
1农村金融发展现状
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发展的条件日渐宽松,各种创新型的农村金融形式层出不穷。但是我国早期的经济发展模式是农村支持城市、农业支持工业,导致尽管农村金融发展呈现出迅速的态势,但相对于城市来说依旧落后,且对增加农村居民收入方面作用有限。当下,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呈现出以下特点:
1.1金融组织形式单一,数量有限
虽然农村地区的金融组织日渐增多,但是总体看形式单一、数量有限。当下在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为农业银行、农商行以及正在探索试点阶段的村镇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在农村地区难觅踪迹。即便是以上提到的三种银行,在农村地区也仅存在于村镇上,网点设置少之又少。因网点路途较远,增加了农民利用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村居民对银行的利用率。
1.2农村金融发展存在不足,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滞后
由于我国城乡之间普遍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得城乡在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基础设施相对落后,例如信用、产权制度建设方面严重滞后,导致农村的金融业同城市的金融业相比显现先天不足,不但业务发展滞后、职能弱化,而且连基本的金融机构都较为缺乏,无法完全覆盖,因此导致信贷对农村发展的支持力度不足,农村剩余资金大量外流。
2农村金融发展同农民收入的关系
农村人口占比重非常大,因此其收入的增加对解决三农问题至关重要。改革开放后,随着农村、农业的发展和政策的放开,农民的收入有了很大提高,但其增长速度远远低于同期城市居民的收入增长速度,由此导致城市居民和农民收入水平的差距不断拉大。收入差距的拉大、农村经济发展相比城市速度缓慢、城乡发展不平衡日益明显,以致形成目前较为严重的“城乡二元结构”,制约着农村金融对农民收入增加的促进作用。
2.1农民收入的组成部分
农民收入主要由四大部分组成: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最主要的组成要素是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二者构成绝大多数农民收入的绝大部分。
2.2农村金融对农民收入的影响途径
农村金融对农民收入发挥影响主要是通过信贷来对乡镇企业的发展产生影响,而农民通过在乡镇企业的工作获得工资性收入来进而影响农民收入;其次,农村金融对农民收入的影响使通过向农民提供家庭贷款,以帮助农民发展经营性农业投资来增加农民的经营性收入;再次,农村金融通过向农村居民提供储蓄利息等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农民收入的转移性收入部分依赖于国家政策,属于转移支付范畴,跟农村金融基本无关。
2.3农村金融对农民收入的具体影响
由于农村金融作用发挥比较滞后,农民由于没有充足的抵押等原因无法充分大量获得农业贷款,导致农民扩大农业经营规模的程度有限。由于农民扩大经营主要是中低端的种植、养殖业,附加值低,经营方式比较单一,无法调整产业结构;另一方面,农业生产的生产周期长,且受自然灾害等外在因素的影响较大,贷款风险高,农村金融对农民经营性收入的增加作用不明显,部分贷款甚至成为农民的债务,制约了农民收入的提高。
农民工资性收入是指农民被企业或个人雇佣,为雇佣者提供劳动而获得的收入,如外出务工、在乡镇企业中务工的所得。随着当乡镇企业的发展和中小城镇的建设,农民更多地参与第二或者第三产业获得工资性收入。农村金融的发展有助于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因为农村金融通过加大对乡镇企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贷款,促使乡镇企业的发展壮大,为农民提供更多务工机会;农村基础设施在农村金融贷款的支持下,一方面会吸收大量农民来务工;另一方面,会促进农村地区农村经济的发展,推动农村的产业化以及农村产业的规模化,从而增加农民的工资性收入。农村金融的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整体发展,也有助于农产的产业结构的升级,促使农民从传统的农业向高附加值及高收入的工业、服务业等转移,增加了农民单位劳动时间的产出和工资水平,增加了其工资性收入。
我国农民的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在农民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都较小,同时各地区由于发展程度、财产状况的不同,二者占总收入的比例也不同。当前我国农村的金融机构主要以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农业银行为主,金融机构的种类单一、数量少,为农民提供的金融服务也有限。主要集中于存取款、贷款,极少有投资、理财、保险等财产保值增值服务。农民由于知识有限又缺乏投资渠道,因此更愿意将钱存放于金融机构获得微薄的利息收入,无法获得证券、基金等投资理财带来的财产性收入的增加。农民转移性收入主要取决于政府的政策,农村金融机构更多地承担代政府发放涉农补贴、救济金等政策性资金,因此金融机构本身对农民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的影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3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得出结论,农村金融的发展对农民收入的增加是有促进作用的,主要通过增加农民的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来实现。同时,由于城乡二元结构、农村金融本身不足等原因,导致农村金融对农民收入增加的促进作用并不显著,因此要大力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卢立香.中国金融发展对农民收入增长影响的理论与实证研究[D].山东大学博士论文,2011.
作者简介:李朋,满族,长春科技学院,在读本科生,研究方向:金融学。
通讯作者:王晓光,长春科技学院, 教授, 研究方向:金融理论与实务。
农村金融论文题目范文第5篇
[摘 要]农村合作金融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柱之一,也是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的改革,既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又要立足本国实际。对此,文章对国外农村合作金融成功经验及发展趋势、国内农村正规合作金融改革、合会的合法化与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创新有关的主要研究成果进行了梳理。
[关键词]农村合作金融;改革;综述
[文献标识码]D
农村合作金融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且发展很成功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但是,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由于在产权和组织模式、管理体制、风险分担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现在已经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必须进行改革。为了方便更进一步研究,笔者根据近年来的相关文献,对农村合作金融改革研究的重点进行简单综述。
一、国外农村合作金融成功经验及发展趋势的介绍
(一)合作金融的发展模式
柯铁(2002)从组织机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三个方面,分别介绍了德国、美国、法国和日本的成功经验。廖富洲、单恒伟(2005)介绍了以美国为代表的多元复合式合作金融体制、以德国为代表的多级法人体制,以及国外普遍存在的合作金融行业协会等;认为各国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内部管理制度上基本采取多级法人制度,在行业管理上一般都有较为完备的行业自律管理制度。
(二)政府监管和支持
奎立双、冯平涛(2005)通过对美国、法国、德国和日本的农村合作金融发展中的外生性特征进行介绍并比较其异同,认为国家在资金扶持、产权适时退出、经营风险管理制度和建立合作金融存款保险制度四个方面的外生干预,对于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极其必要。陈林(2005)不仅谈到了印度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合作银行和农村地区的银行被排除在存款保险制度之外,而且还谈到了美国的全国信用社股金保险基金和德国的合作金融体系中的贷款担保基金,认为信用社不应充当存款保险制度的先行者,即使要为信用社建立存款保障,也应首先诉诸于行业性的制度安排,即基金赔偿制度。廖富洲(2005)介绍了日本和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及其在税收、利率、存款保险等方面的支持政策,认为内部民主管理、外部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三者的有机结合,是西方各国合作金融管理的成功经验。此外,廖富洲(2005)还谈到了立法支持,认为这些法律能使合作金融的参与者从立法中明确各自的基本权利、义务和风险,形成相互制约和促进的关系,有助于参与者形成稳定的预期和行为,也可较好地避免行政当局决策中容易出现的部门利益或任意性问题。
(三)国外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趋势
柯铁(2002)、廖富洲和单恒伟(2005)总结了国外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趋势。(1)在经营目标上,柯铁、廖富洲和单恒伟都认为出现了淡化合作性质,向商业化经营的发展趋势。(2)在组织机构和股份构成方面,柯铁认为,农村合作金融借鉴了股份制,加大了按股分红,改变了信用互助合作制退社退股的做法,社员不许抽资退股。廖富洲、单恒伟也认为,国外农村合作金融引入了股份制的控股原则,不仅扩大了股东范围,而且还增加了股金种类和股金数额;同时,一些国家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还改变了社员可以自由退社退股的做法,给社员退股制造某种形式的“退出成本”。(3)在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上,柯铁认为,除股本金和存款外,现在农村合作金融的资金还有两个重要来源:一是向中央银行借款,二是发行债券;而且农村合作金融在贷款对象、贷款数额、贷款期限、贷款用途、贷款方式和贷款利率上,与传统合作金融相比都发生了变化。(4)在业务经营方面,柯铁、廖富洲和单恒伟都谈到了服务对象开放化、业务种类多样化、经营手段现代化、服务追求优质化;而且廖富洲和单恒伟还认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业务范围,日益跨社区化和国际化。(5)在经营管理方面,柯铁认为农村合作金融已经改变单纯的民主管理,而实行民主化和专业化管理。
二、国内农村正规合作金融改革
(一)产权模式
多数人主张在经济金融发达地区,把信用社改组为农村商业银行;在经济金融较发达地区,按股份合作制原则合并信用社,实行县级联社一级法人制度;在生产力和经济较为落后地区,可按合作制原则对原有信用社进行规范,把县级城市信用社,划入农村信用社的县联社或新成立的农村商业银行(蔡则祥,2002;彭宇文,2004)。也有人认为应按下列模式进行改革:农村信用社分别改组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基层网点(基层机构)或政策性金融机构;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合作制农村合作银行(侯玉林、韩继伟,2002;梁润秀、郑喜喜,2003;崔国平,2005)。另外,信用社改革是坚持合作制原则还是坚持股份制原则,争议很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代表性的观点。(1)坚持以合作制为改革原则。此种观点认为,合作金融的本质特征要求其存在形式只有一种,即合作制;其实现形式也只能是合作制,而不是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黄永华,2000)。应在坚持合作制为农村金融组织基本产权形式的原则下,改造农村信用社(张长全、胡德仁,2003;郭田勇,2003;欧阳仁根、张庆亮,2003)。此外,在合作制的具体形式上,彭宇文(2004)认为以股份合作制取代互助合作制,追求一定盈利和为社员服务并举,是可行的选择。(2)坚持以股份制为改革原则。这种观点认为,股份制是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方向,地方性、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是中国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目标模式(蔡则祥,2002)。农村信用社走合作制的发展道路,是完全行不通的,农村信用社必须选择股份制作为终极产权制度(赵万宏,2003)。另外,周脉伏、稽景涛也认为,信用社在现有基础上进行合作制规范的路子是行不通的,必须另起炉灶。(3)以合作制为过渡,以股份制为终极目标。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在把合作金融作为农村金融主要形式的同时,应该允许部分农村信用合作社合并为股份制金融企业,而且大量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终极发展目标将主要是商业银行(阎庆民、向恒,2001)。还有人认为,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使合作制过渡到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逐步过渡到单一的股份制的产权形式,即最终目标是实行股份制改造,而且产权制度最好以省为单位(雷春柱,2004)。(4)不存在“最优模式”。何广文(2003)认为,农村信用社制度创新,不
存在“最优模式”,不同模式各有优缺点,应以合作制和股份制多种模式同时并存。胡竹枝(2005)也主张,不能简单地认为应该有一种“最优的模式”,从而一劳永逸地解决存在于农村金融体制中与中国经济发展极不均衡的中国农村经济问题,而应该构建一个多元化并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金融体制。
(二)组织模式
信用社改革的组织模式,不仅因产权模式的主张不同而不同,而且即使产权模式的主张相同,设计的组织模式也可能存在差异。目前,信用社组织模式的改革方案,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问题上。(1)是否取消基层社的法人地位。阎庆民、向恒(2001)主张合作形式仍应保持基层社一级法人制度不变,待社员合作意识增强、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提高之后,再逐步取消基层社法人制度。但是,彭宇文(2004)、吴王番(2005)则主张,县级联社变为一级法人,取消基层社的法人地位,把基层农村信用社改制成为营业机构。(2)如何组建多层次组织机构。张长全、胡德仁(2003)认为,将农村信用社分别建成合作银行、以县级联社为一级法人、将多家农村信用社合并为一级法人、以单一农村信用社为一级法人的多层次产权形式。雷春柱(2004)则认为,合作制金融体制可以采取省联社、县市信用社、乡镇分社的组织形式,实行省联社、县市信用社两级法人体制;也可以采取省联社、县市联社、乡镇信用社的组织形式,实行省、县、乡三级法人体制。
(三)管理模式
对信用社管理模式的探讨,主要集中于是采取行政管理还是行业管理。陈剑波(2000建议,建立地方银行监管体系作为信用社管理体制设置的试点内容之一,并且提出两种具体方式:(1)将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变为独立的省级信用社管理局或办公室别人省政府行政序;(2)建立省联社进行业务管理。但是,张杰斌(2005)却论述了省级政府的行政管理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背离,以及省级联社行政化的危害,认为联社及基层社不可能建立起符合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的组织模式。因此,建议防止省级联社行政化,而应确立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发挥信用社协会的作用。彭宇文(2004)、陈岷(2005)则认为,应建立农村信用社的自律机构农村信用社协会。此外,欧阳仁根、张庆亮(2003)主张,建立金融监管为主、行业管理为辅、民主管理为基础、社会监管为约束的农村合作金融管理体系。
(四)金融监管
在金融监管方面,主要探讨农村合作金融市场准人、金融机构退出机制、金融危机处理机制、金融风险防范预警系统等内容。其中,对金融危机处理机制的讨论比较集中,而且主张建立下列三种应对措施。(1)存款保险制度。纪琼骁(2003)建议,农村合作金融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组织形式必须高度集中统一,权力集中于中央。欧阳仁根(2004)则建议中国的合作金融存款保险机构应当采用官民合办的模式,在投保方式上采取强制性投保方式;此外,欧阳仁根还设计了投保人、存款保险标的和最高赔偿额、保险费率的确定等具体内容。但是,陈林(2005)却从农村信用社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较之于大型商业银行不是那么严重,以及存款保险制度能助长银行及其股东风险偏好两个方面,认为信用社不应充当存款保险制度先行者。(2)专项风险基金。陈剑波(2004)认为在金融风险分担机制方面,除了建立全国存款保险,还应建立专项风险基金。即中央、省政府每年从银行业新增税收中划出一定比例投入基金;基金在存款保险机构资金不足以进行破产清算或银行重组时,可以作为存款保险的借款来源之一。陈林(2005)也认为应借鉴美国和德国的基金制度,为合作金融体系提供信用保证。(3)最后贷款人。欧阳仁根、张庆亮(2003)建议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对出现暂时流动性困难的金融机构提供财务援助和救助行动,防止金融体系的动荡。
此外,陈岷(2005)还建议在信用社的责任形式方面,增加“保证责任形式”,并主张自然人人社且探讨了自然人人社的条件;欧阳仁根、黄永华、吴王番等学者还建议加快农村合作金融立法,并就立法内容进了探讨。
三、合会的合法化与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创新
(一)合会的合法化
合会具有互助合作性质,是合作金融发展的雏形,至今在浙江、福建和广东等地仍然较兴盛。但是,合会并没有被纳人金融监管体系,仍属于非法金融组织。目前,陈剑波(2004)、吴王番(2005)、李伟毅和胡士华(2004)等绝大部分学者都主张合会合法化;乔桂明、陈晓敏(2004)还认为,将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纳入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整体规划,可以有效控制农村金融风险,促进农村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
在合会合法化的具体措施方面,安菁蔚、任大鹏(2005)认为,应借鉴日本或台湾地区的经验,制定《合会运作管理条例》或将合会纳入“民法典”中进行调整。对具有一定规模和管理制度的合会应允许其领取执照开展业务,短期内可限定其利率浮动范围,长期内则可以完全放开利率以自由浮动(郭沛,2004);应该规范非正规金融活动范围、活动内容、审批程序以及风险处置方式等(陈剑波,2004)。
(二)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创新
伴随着非正规金融的合法化,一些学者极力主张进行农村金融组织创新。陈剑波(2004)主张发育新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互助性的存贷款机构等,并认为传统的组织资源的充分利用将大大降低实施改革的成本和风险。李昌平(2005)则极力推荐社区发展基金会,他不仅详细总结了社区发展基金会成功的四个基本要点,而且还设计了三种方案:(1)让社区发展基金会承担国家办的农村信用社的中介职能。(2)将国家的农村信用社改造为农民土地银行,将社区信用合作社或社区发展基金会改造成社区土地信用社。(3)让国家的农村信用社维持现状,同时支持社区信用合作社或社区发展基金会发展,形成竞争和合作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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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论文题目范文第6篇
一、客观认识我国当前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供求矛盾不仅表现在量的方面,而且表现在结构性方面。农村金融供求的矛盾,造成大量的有效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这在很大程度上延缓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进程。
农村金融市场竞争不充分,呈现高度的垄断特征。尽管我国农村存在多种金融组织,但它们之间并没有形成有效的竞争格局。农业银行业务范围已与其他国有商业银行无异,从农村转向城市,从农业转向工商业。各种形式的非正规金融组织,不受国家法律和政策保护,游离于正常的金融市场之外。农村信用社几乎成了农村金融市场上唯一的正规金融组织,但其经营活动存在着明显的地域限制,缺乏改革和创新的内在动力,再加上历史包袱沉重,实力薄弱,导致农村金融供给总量不足、金融产品单一、服务质量较差。
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分工与协作缺乏整体上的制度设计。农业发展银行无力从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开发等支农事业,而作为商业金融机构的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却承担着大量的政策性金融业务。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不分,不但降低了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效率,扭曲了金融市场,而且还大幅度提高了政策性金融业务的操作成本。农业发展银行支农力度非常有限,而商业化后的农业银行和信用社尽管迫于政策压力承担了一部分支农贷款任务,但在利益机制驱动下,其支农贷款比重逐年下降。
农村储蓄资源利用率低,资金大量外流。四大国有银行改革后,纷纷向中心城市收缩,并将农村业务主要放在吸收存款上,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很难获得金融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每年在农村吸储余额约为2000亿3000亿元,每年有数百亿资金通过信用社净流出农村。邮政储蓄机构“只存不贷”,存款约有2/3来自农村,每年约有近千亿元资金通过邮政储蓄从农村流入城市,将吸储资金转存央行,赚取利差。
民间借贷相当普遍,但没有获得合法地位。我国农村民间借贷的普遍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供求矛盾,但也带来一定的危害,一些民间借贷活动成为孕育“地下经济”的温床。特别是民间借贷中普遍存在的高利贷现象,提高了资金使用者的生产经营成本,降低了其市场竞争能力。
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缺乏有效监管。将信用社交给地方政府管理,但又不赋予其监管职能。这种制度安排使得地方政府在干预信用社日常经营活动的同时,又不承担相应的风险和成本。如果不对省联社管理权限进行限制或规范,很可能会导致信用社新一轮的大面积亏损。
二、我国未来农村金融改革的基本特点
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任务,是构建一个适应多样性金融需求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这一体系应具备五个基本特征。
功能完善。根据我国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以及国家农业政策的目标,农村金融市场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农村经济成长的贡献,即金融市场应能够满足多样性的有效金融需求;二是对社会公平目标的贡献。譬如,通过增加用于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的长期信贷,可以提高国家粮食安全水平和提高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分工合理。农村金融机构承担功能不同,它们之间既有分工,又有联系,形成完整的金融体系。对于农村经济成长的追求,应更多地通过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信贷活动来实现。对于社会公平目标的追求,由于具有公益性、长期性、高风险和低效率的特点,应主要通过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金融制度来实现。在农村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合理分工,可以降低资金运行成本,提高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
竞争适度。农村金融市场上应有足够多的金融机构以保持适度的竞争。同时,政府对金融市场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以避免过度竞争和投机。对于同一类金融机构,政府实行相同的待遇和监管政策,金融机构效率的高低唯一地取决于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产权明晰。金融机构是经营货币的企业,其经营状况不仅影响自身的发展,而且对社会信用产生直接的外部效应。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水平,就要明晰金融机构的产权关系,进行企业化经营。
监管有力。金融业是从事货币经营和信用的特殊行业,其投机风险和流动风险远比一般工商行业高,而且一旦出现问题,所带来的社会成本要大得多。因此,在加快推进农村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同时,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管体系。
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改革与完善我国农村金融
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信用社进一步改革的核心是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在产权形式上,可以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也可以继续完善合作制。在组织形式上,可以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也可以实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还可以继续实行乡镇信用社、县(市)联社各为法人的体制。不论采取何种产权制度和组织形式,都应努力实现股权结构多样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妥善解决信用社的历史包袱问题。
要建立和完善商业金融机构对农村社区服务的机制。应出台相关法律,明确县域内各金融机构支持“三农”的义务,规定金融机构将其在县域内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县域经济。同时,还应从政策上对上述涉农贷款给予适当的税收和利率扶持。
要改革邮政储蓄制度,遏制资金外流。改革的方向是建立商业化经营的邮政储蓄银行。可以考虑由中国邮政、中国电信以及其他法人等共同出资组建股份制银行,但在资金、业务、人员、财务核算等方面与邮政传统业务要彻底分离,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平衡。为确保邮政储蓄在农村吸储资金返还于农村,应对邮政储蓄的资金运用进行相应的约束。
要重视农村非银行金融业发展。金融监管部门应逐步放宽非银行金融业务市场准入,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农村开展保险、租赁、信用担保、咨询、证券代理、资本营运、外汇业务等非银行业务,实现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负债形式由单一存款结构向股金、拆借、保管、代收、代付等多元化结构转变,经营收入由单一的存贷差收入向多元化收入结构转变。
要改革和完善农业政策性金融。进一步完善农业政策性金融,是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政策性金融应主要满足那些不能通过竞争性金融活动而获得满足的农村金融需求,如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粮棉储备体系建设、农业技术推广、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扶贫开发等具有公益性、长期性、高风险特点项目的信贷需求。
要积极探索面向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制度。我国应积极探索符合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实际情况的担保制度,在担保形式上,除传统的保证担保和不动产担保外,应探索动产抵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等多种担保手段;在担保机构上,既要鼓励政府出资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和现有商业性担保机构开拓农村担保业务,还要积极探索市场化的路子,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农村担保领域。
要完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防止和化解金融风险。建立有效的农村金融监管体制,可以考虑赋予地方政府部分监管权,如对信用社的监察审计职责、保证债权法律主体,承担部分防范和化解信用社风险的责任,特别是要规定在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时地方政府应承担的救助比例。地方金融已经成为经济生活中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适时建立地方金融管理与监管体系,逐步形成地方政府参与金融机构从准入、运营到退出的全程监管,并分担监管成本,这应该成为金融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同时,我们还要适当放松金融市场准入,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通过立法使民间借贷走向法制化,并将其置于政府的监管之下;积极稳妥地推进利率市场化,进一步扩大存贷款利率浮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