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监控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精选8篇)
监测监控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第1篇
监测监控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一、监测监控安全仪器仪表的管理职责:
1、监控中心是监测监控仪器仪表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瓦斯、一氧化碳、风速、温度、负压、风筒风量开关、分站、后备电源、远动开关等仪器仪表的计划、选型、配备和检查工作;
2、监测监控仪器仪表的订购要按监控中心提供的计划进行,需要更改计划时必须经监控中心同意并报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3、对不按监控中心计划、不经监控中心审核而订购的监测监控仪器仪表,监控中心有权拒绝使用并不负管理责任。
二、监测监控安全仪器仪表的管理:
1、监测监控仪器仪表必须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编号、统一发放,并有专人负责管理,矿上要监测监控仪器仪表检修室和保管库房,建立仪器仪表的保管、使用、更新、报废、维修和校验台帐。
2、凡使用监测监控仪器仪表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量作出计划报监控部门进行配备,当使用数量有变化时,使用单位要及时通知监控中心部门对仪器仪表的配备进行调整;
3、监测监控仪器仪表的领用要建立领发台帐,做到帐、物、和人相一致;
4、使用者必须爱护仪器仪表,不得随意拆卸、碰撞所领用的仪器仪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升井后立即交回发放室;
5、仪器仪表发放时要轻拿轻放,不得乱扔乱放,要注意保护仪器仪表,发放人员在发放和接收仪器仪表时,必须认真检查仪器仪表的完好情况,发现仪器仪表不符合要求或损坏时,要及时更换和维修;
6、监测监控仪器仪表必须按规定进行校验和维修:
⑴甲烷传感器:每7天对在用的甲烷传感器进行调校,在下井前必须在地面连续运行至少24小时,并在检查正常后方可入井,每7天分别用0.5%、1%、1.5%、3%的标准气样校验示值,其误差不符合要求禁止发放使用,严禁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井下在用的甲烷传感器每7天做一次断电试验。
⑵一氧化碳传感器:每15天对在用的甲烷传感器进行更换调校,在下井前必须在地面连续运行至少24小时,并在检查正常后方可入井,每7天分别用50PPM、200PPM、500PPM的标准气样校验示值,其误差不符合要求禁止发放使用,严禁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
⑹其它监测监控仪器仪表按相关规定进行校验、维修。
7、监测监控仪器仪表管理的各种台帐要齐全,填写及时,每季将各种仪器仪表的应配、实配、使用情况,每月将测试部门校验反馈卡报公司监控中心备案。
三、监测监控仪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1、矿井监测监控安全仪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2、按照各类检测仪器仪表的检定周期,严格执行强检标校制度;
3、每年必须制定监测监控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强检标校计划,国家认可的合格计量单位检验的检验证书等资料必须永久保存;
4、新增加的仪器仪表根据使用说明和《规程》规定定期强检标校;
5、监控中心要详细记录仪器仪表的自检和强检情况,并有记录可查。
监测监控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第2篇
1、安全监测、监控仪器、仪表包括风表、测尘仪、瓦斯传感器、风速传感器、瓦斯检测便携仪和光学瓦斯检定器等,各种仪器、仪表必须建立使用登记台帐、校验记录和维修记录,有专人负责维修、保养,保证仪器仪表性能良好。
2、通风部门负责安全监测仪器、仪表的使用管理,按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仪器计量站安全仪器年检计划及时向矿计量部门提出年检申请,不经年检或超过年检有效期限的仪器仪表不准使用。
3、瓦斯传感器、瓦斯检测便携仪的标校气样必须使用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计量站提供的标准气样进行校验仪器仪表。标校仪器,必须使用流量计,并按操作规程进行,保证仪器准确校验。送地方校验站校验仪器时,必须建立台帐,及时记录进出库情况及经手人。
4、安全监测仪器、仪表的报废、更新严格执行《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规定》。
5、仪器仪表到地方修理时,必须建立台帐,及时记录进出库情况及经手人。
监测监控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第3篇
AQ 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1](以下简称标准)于2007年1月4日发布,2007年4月1日实施。标准规定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设计和安装、传感器设置、使用与维护、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联网信息处理、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等。标准的发布与实施规范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避免或减少了瓦斯爆炸等事故,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
为进一步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下达2014年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4〕39号)批准了AQ 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项目代号为2014-AQ-10。标准修订工作组组长由标准主要起草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孙继平教授担任。
标准修订工作组在多年从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研究工作的基础上,调研分析了煤矿安全生产需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现状和应用情况、标准应用情况等;充分听取了煤炭监督管理部门、现场用户代表、主要厂家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在分析研究、试验验证,并充分考虑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水平、发展趋势和应用现状的基础上[3,4,5,6,7,8,9,10],确定了修订内容,尽可能使修订后的标准先进、合理、实用。为使表述更规范,将原标准中“必须”全部修改为“应”,“严禁”全部修改为“不得”,删除不具体引用标准的年代号。
1“3术语和定义”主要修订内容及理由
1.1 增加风向传感器
(1)新增条款。3.23 风向传感器。连续监测风向的装置。
(2)修订理由。为尽早发现煤与瓦斯突出,增加风向传感器。
1.2 增加粉尘传感器
(1)新增条款。3.24 粉尘传感器。连续监测煤尘和岩尘的装置。
(2)修订理由。粉尘防治需要。
1.3增加便携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仪
(1)新增条款。3.25 便携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仪。具有甲烷浓度数字显示、超限报警和无线传输功能的携带式仪器。
(2)修订理由。便携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仪与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相比,除具有甲烷浓度数字显示、超限报警等功能,还能将甲烷浓度实时上传至调度室。
1.4 增加信号线缆
(1)新增条款。3.26 信号线缆。用于传输监控信号的电缆或光缆。
(2)修订理由。允许使用电缆和光缆。
2“4一般要求”主要修订内容及理由
2.1 将“瓦斯矿井”修改为“矿井”
(1)原条款。4.1 瓦斯矿井必须装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2)修订后条款。4.1 矿井应装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3)修订理由。瓦斯是煤炭伴生物。删除“瓦斯”,表述更准确。
2.2 增加传感器防护等级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甲烷传感器要求
(1)原条款。4.3 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 6201—2006的规定,稳定性应不小于15d。
(2)修订后条款。4.3 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 6201的规定,稳定性应不小于15d,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用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甲烷传感器应为全量程或高低浓甲烷传感器。
(3)修订理由。① 增加传感器防护等级要求;② 增加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甲烷传感器应为全量程或高低浓甲烷传感器要求;③ 删除引用标准年代号“—2006”。
2.3 删除“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1)原条款。4.5 煤矿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2)修订后条款。4.5 煤矿应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
(3)修订理由。删除“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该表述重复、不严谨。
2.4 要求所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均应联网
(1)原条款。4.6 国有重点煤矿必须实现矿务局(公司)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国有地方和乡镇煤矿必须实现县(市)范围内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
(2)修订后条款。4.6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联网。
(3)修订理由。为便于监管、监察和事故调查等,所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联网。
2.5 要求携带便携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仪
(1)原条款。
4.7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数字式甲烷检测报警矿灯。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
4.8 煤矿采掘工、打眼工、在回风流工作的工人下井时宜携带数字式甲烷检测报警矿灯或甲烷报警矿灯。
(2)修订后条款。
4.7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应携带便携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仪或数字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矿灯。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应携带便携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
4.8 煤矿采掘工、打眼工、在回风流工作的工人下井时宜携带数字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矿灯或无线甲烷报警矿灯。
(3)修订理由。便携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仪和数字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矿灯可以将监测到的甲烷浓度实时传输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因此,将没有数据实时上传功能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数字式甲烷检测报警矿灯,升级为有数据实时上传功能的便携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仪和数字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矿灯。
3“5设计和安装”主要修订内容及理由
3.1将“信号电缆”修改为“信号线缆”
(1)原条款。5.1 煤矿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2)修订后条款。5.1 煤矿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应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线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3)修订理由。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可以采用电缆或光缆传输。因此,将“信号电缆”修改为“信号线缆”,即电缆或光缆。
3.2 修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传输线缆有关要求
(1)原条款。5.2 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线和动力电缆等共用。
(2)修订后条款。5.2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主干线缆应当分设2条,从不同的井筒或者1个井筒保持一定间距的不同位置进入井下。安全监控系统不得与图像监视系统共用同一芯光纤。安全监控电缆不得与调度电话电缆和动力电缆等共用。安全监控系统应具有防雷电保护,入井线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措施。
(3)修订理由。①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可以采用电缆或光缆,因此,删除“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② 为提高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抗故障能力,增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主干线缆应当分设2条,从不同的井筒或者1个井筒保持一定间距的不同位置进入井下”;③ 图像监视系统占用带宽宽,安全监控系统与图像监视系统共用同一芯光纤时,会影响安全监控系统实时性,因此增加“安全监控系统不得与图像监视系统共用同一芯光纤”;④ “调度电话电缆”比“调度电话电线”更准确;⑤ 增加防雷要求。
3.3 将“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① 断电范围内”修改为“不得设置在断电范围内”
(1)原条款。5.4 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① 断电范围内;② 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③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④ 掘进工作面内;⑤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⑥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2)修订后条款。5.4 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不得设置在断电范围内:① 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③ 掘进工作面内;④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⑤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3)修订理由。表述更准确。
3.4明确供电电源
(1)原条款。5.5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宜为井下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专用供电电源。
(2)修订后条款。5.5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应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或者专用电源,不得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3)修订理由。表述更准确。
4“8使用与维护”主要修订内容及理由
4.1删除引用标准年代号
(1)原条款。8.2.1 配制甲烷校准气样的装备和方法必须符合MT 423—1995的规定,选用纯度不低于99.9%的甲烷标准气体作原料气。配制好的甲烷校准气体应以标准气体为标准,用气相色谱仪或红外线分析仪分析定值,其不确定度应小于5%。
(2)修订后条款。8.2.1 配制甲烷校准气样的装备和方法应符合MT 423的规定,选用纯度不低于99.9%的甲烷标准气体作原料气。配制好的甲烷校准气体应以标准气体为标准,用气相色谱仪或红外线分析仪分析定值,其不确定度应小于5%。
(3)修订理由。不是具体引用,删除“—1995”。
4.2增加设备调校时间要求
(1)原条款。8.3.1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调校。
(2)修订后条款。8.3.1 安全监控设备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调校、测试,每月至少1次。
(3)修订理由。增加调校时间要求。
4.3 将载体催化甲烷传感器调校周期由10d延长到15d等
(1)原条款。8.3.3 采用载体催化原理的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甲烷检测报警矿灯等,每隔10d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1次。调校时,应先在新鲜空气中或使用空气样调校零点,使仪器显示值为零,再通入浓度为1%~2%CH4的甲烷校准气体,调整仪器的显示值与校准气体浓度一致,气样流量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2)修订后条款。8.3.3 采用载体催化原理的甲烷传感器应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在设备设置地点调校,便携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仪和无线甲烷检测报警矿灯等在仪器维修室调校,每15d至少1次。调校时,应先在新鲜空气中或使用空气样调校零点,使仪器显示值为零,再通入浓度为1% ~2%CH4的甲烷校准气体,调整仪器的显示值与校准气体浓度一致,气样流量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3)修订理由。① 减少井下调校工作量,调校周期由10d提高到15d;② 为保证传感器连续监测,要求在设置地点调校。
4.4 将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测试周期由10d延长到15d等
(1)原条款。8.3.6 每隔10d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
(2)修订后条款。8.3.6 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每15d至少测试1次;可能造成局部通风机停电的,每半年测试1次。
(3)修订理由。① 减少井下测试工作量,测试周期由10d提高到15d;② 为减少测试对局部通风的影响,会造成局部通风机停电的,每半年1次。
4.5将“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修改为“便携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仪”
(1)原条款。
8.4.1 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h值班,每天检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的运行情况。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地面中心站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将2种仪器调准。
8.4.2 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安全监控部门进行处理。
8.4.3 安装在采煤机、掘进机和电机车上的机(车)载断电仪,由司机负责监护,并应经常检查清扫,每天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最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安全监测工,在8h内将2种仪器调准。
8.5.1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甲烷报警矿灯等检测仪器应设专职人员负责充电、收发及维护。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下井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甲烷检测报警矿灯的零点和电压值,不符合要求的禁止发放使用。
8.5.2 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甲烷报警矿灯等检测仪器时要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严禁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
(2)修订后条款。
8.4.1 井下安全监测工应24h值班,每天检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的运行情况。使用便携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地面中心站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应在8h内将2种仪器调准。
8.4.2 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安全监控部门进行处理。
8.4.3 安装在采煤机、掘进机和电机车上的机(车)载断电仪,由司机负责监护,并应经常检查清扫,每天使用便携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最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安全监测工,在8h内将2种仪器调准。
8.5.1 便携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仪和无线甲烷报警矿灯等检测仪器应设专职人员负责充电、收发及维护。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下井前应检查便携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仪和无线甲烷检测报警矿灯的零点和电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发放使用。
8.5.2 使用便携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仪和无线甲烷报警矿灯等检测仪器时要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不得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
(3)修订理由。将“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修改为“便携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仪”,增加无线传输要求。
4.6 明确传感器工作原理
(1)原条款。8.4.7 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大于4%CH4的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进行调校或更换。
(2)修订后条款。8.4.7 采用载体催化原理的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大于4%CH4的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进行调校或更换。
(3)修订理由。表述更准确。
5 “9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联网信息处理”主要修订内容及理由
5.1 要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主机双机热备用,备用主机应在40s内自动投入工作
(1)原条款。9.1.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用,24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用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2)修订后条款。9.1.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应双机热备用,24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用主机应在40s内自动投入工作。
(3)修订理由。为减少主机故障对系统的影响,要求双机热备用,备用主机40s内自动投入工作。
5.2 要求接到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后,调度值班人员指挥断电撤人
(1)原条款。9.2.3 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矿值班领导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处理过程应记录备案。
(2)修订后条款。9.2.3 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后,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处理过程应记录备案。
(3)修订理由。① 增加“馈电异常”;② 为快速处置,删除“矿值班领导”。
5.3 要求煤矿应向上级上传实时监控数据
(1)原条款。9.3.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实行分级管理。国有重点煤矿必须向矿务局(公司)安全监控网络中心上传实时监控数据,国有地方和乡镇煤矿必须向县(市)安全监控网络中心上传实时监控数据。网络中心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进行监督和指导。
(2)修订后条款。9.3.1 煤矿应向上级安全监控网络中心上传实时监控数据,网络中心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进行监督和指导。
(3)修订理由。为加强监管,所有煤矿应向矿务局(公司)或县(市)等上级安全监控网络中心上传实时监控数据。
5.4 增加“断电”
(1)原条款。9.3.3 网络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煤矿瓦斯超限报警、馈电状态异常情况等必须立即通知煤矿核查情况,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2)修订后条款。9.3.3 网络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煤矿瓦斯超限报警、断电、馈电状态异常情况等应立即通知煤矿核查情况,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3)修订理由。增加“断电”,表述更全面。
6结语
为进一步发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在瓦斯等灾害防治中的作用,需对AQ 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进行修订,拟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增加风向传感器和粉尘传感器;矿长等下井应携带具有无线传输功能的便携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仪或数字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矿灯;传感器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6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采用全量程或高低浓甲烷传感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联网,向上级上传实时监控数据;系统可以采用电缆或光缆传输;系统主干线缆应当分设2条,从不同的井筒或者1个井筒保持一定间距的不同位置进入井下;安全监控系统不得与图像监视系统共用同一芯光纤;安全监控设备应定期调校、测试,每月至少1次;载体催化甲烷传感器、便携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仪和无线甲烷检测报警矿灯等调校周期由10d提高到15d,传感器在设备设置地点调校;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每15d至少测试1次,可能造成局部通风机停电的每半年测试1次;系统主机应双机热备用,备用主机应在40s内自动投入工作;接到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后,调度值班人员指挥断电撤人等。
摘要:为进一步发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在瓦斯等灾害防治中的作用,需对AQ 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进行修订,拟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增加风向传感器和粉尘传感器;矿长等下井应携带具有无线传输功能的便携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仪或数字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矿灯;传感器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6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采用全量程或高低浓甲烷传感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联网,向上级上传实时监控数据;系统可以采用电缆或光缆传输;系统主干线缆应当分设2条,从不同的井筒或者1个井筒保持一定间距的不同位置进入井下;安全监控系统不得与图像监视系统共用同一芯光纤;安全监控设备应定期调校、测试,每月至少1次;载体催化甲烷传感器、便携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仪和无线甲烷检测报警矿灯等调校周期由10d提高到15d,传感器在设置地点调校;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每15d至少测试1次,可能造成局部通风机停电的每半年测试1次;系统主机应双机热备用,备用主机应在40s内自动投入工作;接到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后,调度值班人员指挥断电撤人等。
关键词: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煤与瓦斯突出,联网,甲烷传感器,风向传感器,无线传输
参考文献
[1]AQ 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S].
[2]孙继平.瓦斯综合防治方法研究[J].工矿自动化,2011,37(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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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孙继平.《煤矿安全规程》监控、通信与监视修订意见[J].工矿自动化,2014,40(3):1-6.
[7]孙继平.《煤矿安全规程》传感器设置修订意见[J].工矿自动化,2014,40(5):1-6.
[8]孙继平.《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监控与人员位置监测修订意见[J].工矿自动化,2014,40(6):1-7.
[9]孙继平.煤与瓦斯突出报警方法[J].工矿自动化,2014,40(11):1-5.
浅谈煤矿安全监测监控培训 第4篇
[关键词]安全意识;服务意识;一日一题;技术比武;技能鉴定
中国分类号:F830.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83(2009)04-0250-01
近年来,瓦斯爆炸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惨重、经济损失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给矿工兄弟的心理带来了较深的创伤,给煤矿企业的管理也带来了极大的难度。经过多次事故的原因分析,总结出:一是超能力生产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二是煤矿企业多年来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导致了安全事故;三是煤矿企业人才奇缺,致使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屡见不鲜。为此,国家对煤矿安全提出了“管理、装备、培训”的三并重原则,将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我作为一名安全监控系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技术培训工作将近五年。根据近5年来的学习和工作,通过采取灵活多变的教学手段和方法,在安全监测监控培训工作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也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下面谈谈我在培训工作中所进行的探索与经验:
1强力灌输安全意识和系统服务意识
参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培训的学员中,文化程度参差不齐,小学、中学、中专、大专各种文化程度的都有,年龄差异也较大,从二十几岁到四十几岁。煤矿企业是高危行业,瓦斯是煤矿井下5大灾害之一,“瓦斯不冶、矿无宁日”。通过一个个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案例,给学员讲清楚事故发生造成多少人员伤亡、给家庭带来多大的伤害、给企业和国家造成多大经济损失等等,让学员充分了解瓦斯事故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提高安全意识。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正式为了解决瓦斯事故问题而引入到煤矿企业的一项措施,它的正常、稳定、安全运行,对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曾经有学员问我,瓦斯超限的数据能不能不删除掉,我的回答非常肯定,绝对不能。矿井监测监控系统是矿井安全生产的安全卫士,要真实有效的反应井下瓦斯、风速、co等环境参数。瓦斯超限了,说明矿井瓦斯治理有不到位的地方,通风、抽采系统还需改善,如果隐瞒了瓦斯超限,这样下去,说不定那天就会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如何对得起自己的良心,这种责任谁也负不起。相反的,监测监控从业人员发现瓦斯超限要及时汇报,及时将数据进行备份、存档,不仅不能删除超限数据,而且要保护好数据,防止别人删除,以供有关人员查询。作为一名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从业人员,要树立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从业人员的素质高低,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直接影响到矿井安全监测系统的可靠运行。因此,加强对安全监测监控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迫在眉睫的任务。
2狠抓日常培训基础工作
2.1坚持“一日一题”学习
俗话说得好“活到老、学到老”,只有坚持学习,才能取得进步。由于安全监控系统专业性强,专业知识较多,每月由技术人员编制“一日一题”教学计划,技术主管审核并监督实施该教学计划,编制教学内容为《煤矿安全规程》、《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范》、《一通三防基础知识》以及监控系统设备的原理及常见故障分析处理等知识,学习笔记做到人手一册。授课教师为技术员,在讲课的时候,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结合图纸,讲解监控系统的布置情况,安装及维护注意事项等,讲课的时候,给学员留足记笔记的时间,避免发生因记笔记而听不到讲解的现象。每月底由技术员出题进行测试,评比出5%的优秀学员和5%的最差学员,给予适当奖惩。
2.2开展“技术比武”活动
安全监测监控从业人员不光要有坚实的理论基础,还要有熟练的现场操作能力。我们坚持每月至少举行一次技术比武活动,全员参与。比武内容分为:监控分站的调试,断电控制器的安装,各类传感器的安装等。主要考核操作的正确性、完成时间以及接线工艺,并现场打分评比,成绩较好的给予适当物质奖励,以激励学员学习的积极主动性。通过技术比武活动,职工可以学习到更多现场操作方面的知识,更详细的了解设备的原理及出现故障时的分析判断方法等。
2.3充分发挥技术拔尖人才作用
技术拔尖人才要承担本单位的相关培训职责,如新工艺、新设备的学习,每月至少1次的技术讲座等。技术拔尖人才还要与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严格履行培训职责,直至新工人变成合格的熟练工,合同废止,合同期内没有完成培训任务的,给予降低技术津贴,培训任务完成的给予适当奖励。
3开办《安全仪器监测工》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班
2008年9月,为强化培训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我们与淮南市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有关领导协商。2008年10月初,经过同意,我们利用职工业余时间,在本单位五级安教室举办了《安全仪器监测工》培训班,学习培训教材使用全国统一的《安全监测工》技能鉴定培训专用书,授课教师为队技术拔尖人才和管理干部,要求职工全部参加学习,学习采取自学和授课教师讲课并重的方式进行,其中申报初级工13人、中级123人、高级工21人。
通过近3个月的培训学习,2009年1月初,由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老师出题,监考,试卷采用密封卷,学员带上身份证、准考证,按照正常的职工技能鉴定考试程序严格进行。中、高级工除理论考试外还要进行答辩和现场实际操作。2月底公布成绩的时候,除了2人不合格,其余的均通过了考核,获取了相应技能等级证书,合格率为96.5%。通过培训取证,职工操作技能达到一定的水平,收入增多了,素质提高了。
监测监控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第5篇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监控员管理制度
1.监测电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维修、校正工作。
2.监测电工应将在籍的装置逐台建帐,并认真填写设备及仪表台帐、传感器使用管理、故障登记表、检修校正记录牌板没有按规定填写的罚款100元,填写有误的罚款50元。3.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填报签名制度。4.交接班内容包括
(1)设备运行情况和故障处理结果,没有对运行情况及故障情况详细记录的罚款100元;
(2)井下传感器工作状况、断电地点没有按期对井下各点的监测传感器进行断电试验的罚款100元;
(3)瓦斯超限要有详细的超限及事故追查记录,无超限记录对相关人员罚款100元,对超限没有进行追查处理的对相关人员罚款100元;
(4)计算机的数据库资料,当班监控员如发现当天数据库资料丢失或者无法打开时要做好记录并汇报监控中心主任,没有记录或没有进行汇报的对当班监控员罚款100元。
5.接班后,首先应和通风科、调度员取得联系,接受有关指示。6.次日早班将前一天的监测日报、超限日报、重点区日报,报表送通风副总、通风科长、总工程师、矿长审查签字,缺少签字及没有按期签字的对相关人员罚款100元。
8.进入机房要穿洁净的工作服、拖鞋,不得将有磁性和带静电的材料、绒线和有灰尘的物品带进机房。要经常用干燥的布擦拭设备外壳,每班清扫室内卫生确保室内清洁。以上每少一项不符合规定的对相关人员罚款100元。
9.应备有必要的工具、仪器、仪表,并备有设备说明书和图纸。10.敷设的电缆要与动力电缆保持0.3 米以上的距离,严禁将监测电缆缠绕在动力电缆之上如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11.敷设电缆时要有适当的驰度,要求能在外力压挂时自由坠落。电缆悬挂高度应大于矿车和运输机的高度,并位于人行道一侧。
12.电缆之间、电缆与其他设备连接处,必须使用与电气性能相符的接线盒。电缆不得与水管或其他导体接触。
13.电缆进线嘴连接要牢固、密封要良好,密封圈直径和厚度要合适,电缆与密封圈之间不得包扎其他物品。电缆护套应伸入器壁内5 ~15 毫米。线嘴压线板对电缆的压缩量不超过电缆外径的10 %。接线应整齐、无毛刺,芯线裸露处距长爪或平垫圈不大于5 毫米,腔内连线松紧适当。
14.传感器或井下分站的安设位置要符合有关规定。安装完毕,在详细检查所用接线、确认合格无误后,方可送电。井下分站预热15 分钟后进行调整,一切功能正常后,接入报警和断电控制并检验其可靠性,然后与井上联机并检验调整进行跟踪性精度确认。15.按规定每7天对监测设备进行一次调试校正。按规定每10天对非重点区、每3天对重点区瓦斯传感器进行调试校正,没有按照时间规定进行调校的对相关人员罚款100元。16.调校程序
(1)、空气样用橡胶软管连接传感器气室。
(2)、通入空气样对传感器调校零点,通入空气样时间不得小于90S,零点校正结束后要打电话通知机房即将进行标气调校要求机房座机员对将最高浓度值记录并与监测工进行跟踪对照井上下浓度值是否一致,监测工没有认真进行调校及空气样通入时间不足90S的对监测工罚款100元。
(3)、通入标气样对传感器调校,通入标气样时间不得小于90S,进行效验前必须通知监控员要对某个点的传感器进行调校,通入过程中监测电工手拿秒表仔细观察声、光报警及断电器动作的相应时间,校正结束后要打电话通知机房做好记录并与监测电工进行跟踪对照井上下浓度值是否一致,监测电工没有认真进行调校及标准气样通入时间不足90S的地面主机曲线图无空气样效验曲线的对监测电工及监控员分别罚款100元。
17.传感器的基本误差范围控制在±0.05,如发现误差较大监测电工要查明原因,需要更换的立即更换。
安全监测监控管理规定 第6篇
第一条 矿总工程师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全面管理,分管“一通三防”副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具体业务指导工作。
第二条 煤矿应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监测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二条 矿成立监控信息中心,配备中心负责人1名,并至少配备工程技术人员1~2 名,监控中心机房配足机房值班员,按传感器使用数量配足安全监测工。
第三条 安全监控系统是矿井瓦斯灾害预防的重要手段,系统涉及煤矿通风、监控、电气等多个专业领域,调度室监控中心是安全监控系统的主要管理部门,同时,城郊煤矿生产技术科、安检科、机电科等科室对安全监控系统负有共同管理的责任。生产技术科对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甲烷传感器等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方案是否符合有关通风和瓦斯监测的要求负审查和监督责任;安检科负责对各监控设备使用单位的现场使用管理情况(分站、传感器以及监控电缆等)进行监督检查;机电科负责对大巷及采区集中巷等主要巷道的电缆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安排施工、统一管理,以保证《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等有关规定的有效实施,并负责对《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进行审核,保证满足断电范围要求;供应科负责建立通信、信号电缆的发放、回收帐目,便于核查。调度室负责对收集到的安全监控信息做好分析处理工作,并对矿领导和上级单位或部门做好准确的信息传递工作,统一协调布置安全监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安全监控人员(包括安全监控负责人、安全监控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监控机房值班员、安全监测工等)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章 安全监控设计、安装、拆除
第五条 煤矿的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测控仪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第六条 安装(拆除)前,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前两天提出《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安全监控设备拆除申请单》)并提交调度室监控中心。监控信息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拆除)工作,分站及分站以上由监控信息中心实施,分站以下(包括分站至传感器的电缆以及传感器)由使用单位实施并经监控信息中心验收。在监控设备安装(拆除)实施过程中,使用单位和相关单位必须给予积极配合,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次。当施工地点通风系统或工作面的供电发生改变,需改变安全监控系统相应的设备或各种参数时,施工单位必须再次提交《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如果不及时提交《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而私自改变原有系统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第七条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和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等)的要求必须设置安全监控设备的工作面,在开工或投产前必须装备完善安全监控设备,否则不得开工或投产。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次,责任人罚款500元/次,并对由此而产生的安全责任和误工损失均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八条 安全监控设备在准备下井安装之前,监控信息中心必须在地面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后方可入井安装。
第九条 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或相关单位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工在场监护。
第十条 为防止甲烷超限断电时切断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十一条 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第十二条 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第十三条 安全监控设备(包括井下网络交换机、分站、断电仪、传感器及接线盒等)安装完成并试验合格后由监控信息中心交由使用单位管理(监控设备接地线敷设和防爆标记标注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与安全测控仪器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调度安全监控中心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测仪器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对随意停止安全监控设备运行的责任单位发现一次罚款100-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500元。施工地点监控线路(分站以下)出现故障,监控信息传输不到地面时,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安排处理,在两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每拖延一小时,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小时。
第十五条 井下新施工项目(包括钻场、泵窝、泄水巷等),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提前和机电科结合,对电缆重新进行规划、布置,按照标准要求吊挂。巷道正常施工中,通信、信号电缆(包括光缆)应吊挂在电缆钩的上方,且和电力电缆(包括照明电缆)之间的距离保持在100mm以上。如出现通信、信号电缆与电力电缆吊挂混乱,不符合要求,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处。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按照作业规程的要求,保证在掘进工作面迎头的甲烷传感器吊挂在风筒的对侧,距离工作面迎头不超过5m,在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距离回风口(车场)10~15m。在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距离工作面煤壁不超过10m,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距离回风口(车场)10~15m,上隅角甲烷传感器应随支架推进及时移动。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支护良好、无滴(淋)水的巷道内,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并标签管理。甲烷传感器吊挂不符合要求,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如标签损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十七条 安全监控设备需拆除时,施工单位必须把监控设备、配件及电缆等材料全部回收。回收电缆的总长度不得低于发放长度的90%,并且保证每段长度不低于200米,供应科负责监督落实。施工单位要根据实际需求领取通信、信号电缆,不得随意积压、存放,一个施工地点存放量不得超过500米(一盘),否则罚责任单位5元∕米,罚责任人200元∕次。其他设备及材料交回到监控信息中心,交回数量与发放时数量要相同,否则按原价赔偿。
第十八条 分站以上的干线传输电缆由矿统一安排施工单位敷设施工,电缆施工之前由机电科根据巷道有关设施布置情况对电缆敷设进行统一规划,电缆施工期间由矿机电科统一对其进行施工管理,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后交由监调度室监控信息中心进行日常巡回检查等维护管理工作。井下大巷内用于吊挂通信、信号电缆的专用电缆钩,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悬挂电力电缆。井下各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爱护通信、信号电缆,不得随意破坏,对随意破坏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罚款500~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2000元。
第十九条 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在刚开工时只在掘进工作面安装一台甲烷传感器,当工作面通尺达到25米时,及时在掘进工作面回风巷内再安装一台甲烷传感器。
第二十条 采煤工作面形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照生产科的安排,在一天内拆除进风顺槽内瓦斯监控设备,保留回风顺槽内瓦斯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严禁私自拆除瓦斯监控设备。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安装单位应在监控信息中心的指导下将需要增设的瓦斯监控设备及线路安装好(电源线、控制线由安装单位提供,供电图纸及电源开关由机电科提供,分站电源及控制信号由机电一队负责连接),保证工作面正常回采。
第二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在支架回撤过程中,使用局部通风机时,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及时进行调整,按掘进工作面进行布置。
第二十二条 监控信息中心负责统一对损坏的安全监控设备回收和修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 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h值班,每天查看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运行情况。瓦检员每天要用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地面中心站值班员。当两者读数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如果甲烷传感器出现故障应在8小时内进行更换,如果不按时更换者罚本队值班队长100元。
第二十四条 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调度室监控中心处理。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必须保护好安全监控设备,对破坏安全监控设备或使用保护不善造成安全监控设备出现异常的使用单位,发现一次视情节轻重罚款1000~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2000元。如发生上述行为,使用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向调度室汇报,隐瞒不报或拒不承认,对使用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加重处罚,并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若使用单位更换探头、延长或改动监控电缆时,施工前后必须向监控信息中心(电话:5004、200)汇报。
第二十六条 分站至工作面的电缆、传感器和断电装置等由使用单位自行施工和管理。规定必须使用MHYVR1*4*7/0.52的监控电缆作为传感器电缆,传感器电缆的单根长度应与其使用长度相当以减少监控电缆的中间接头,不能确定电缆使用长度的原则上单根长度最短不得小于200米。不按规定规格型号选用电缆或随意截取电缆长度导致传感器电缆中间接头过多影响传输信息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次。
第二十七条 使用中的传感器和监控设备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如传感器表面不清洁或监控设备表面有积尘的,发现一次罚施工单位1000元,罚跟班队长及班组长200元。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施工地点爆破作业时,在每次爆破前,施工单位必须将工作地点(包括临近地点)的甲烷传感器移动到安全位置,爆破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恢复到规定位置,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及电缆等,由施工单位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如保护不善导致传感器损坏、进水或数据显示误差较大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3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次;如果施工单位一个月内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对主管队长个人罚款200-500元。
第二十八条 井下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的分站、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所在区队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传感器经过调校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安全监控仪器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传感器线路有问题使用区队要及时处理,如果长时间不处理的罚跟班队长及责任人各200元。
第三十条 甲烷传感器经过大于4.0%的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调校或更换。
第三十一条 电网停电后,井下监控设备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1h时,应及时更换。
第四章 地面中心站的装备及信息处理
第三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8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第三十四条 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第三十五条 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第三十六条 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
第三十七条 地面中心站必须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运行状态,接收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主要负责人和矿井主要技术负责人审阅。
第三十八条 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矿井调度部门,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上一级网络中心。处理结果记录备案。
第三十九条 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同时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处理过程记录备案。
第四十条 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区域时,中心站值班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第四十一条 中心站值班人员发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讯中断或出现无记录情况,必须查明原因,并根据具体情况下达处理意见,处理情况记录备案,上报值班领导。
第四十二条 监控系统主机工作机和备用机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并不得兼作他用。
第四十三条 监控系统使用的原厂家安装的操作系统平台、系统软件及应用软件不得随意更换。
第四十四条 对现场已拆除的分站和传感器,当班要在监控主机上删除其端口设置。
第四十五条 与安全监控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对监控设备进行开、停操作,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理。
第四十五条 监控信息中心负责全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对系统的运行和系统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第五章 制定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
第四十六条 煤矿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1)安全测控仪器台帐;(2)安全测控仪器故障登记表;(3)检修记录;(4)巡检记录;(5)传感器调校记录;(6)中心站运行日志;(7)安全测控日报;(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10)安全测控仪器使用情况月报等。
第四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网络中心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第六章 安全监控设备定期调校
第四十八条 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监控中心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h~48h方能下井。
第四十九条 调度室监控中心每隔10天必须对甲烷传感器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和相关规定调校一次。在用甲烷传感器应在井下调校,调校的同时应对瓦斯断电闭锁功能和数据跟踪误差进行测试。
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具体规定:
1、调度室监控中心是全矿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主管单位,负责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和监督工作。调度室监测工是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具体操作人员,各单位电工配合监测工完成断电测试工作及试验完后的送电工作,变电所值班人员负责断电测试完后变电所设备的送电工作。被试验单位和变电所值班电工应积极配合并做好准备工作,否则罚其责任单位200元/次,责任人100元/次。
2、调度室监控中心应当天将瓦斯超限断电试验计划(包括试验地点和时间)上报集团公司调度室,特殊情况下可用电话临时通知,否则罚其责任单位200元/次,责任人100元/次。
3、试验人员应提前10分钟通知监控中心、被试验单位、变电所值班人员(需变电所送电时)联系,确认具备试验条件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必要检查,按照AQ-1029附件B要求进行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待试验人员按照规定试验完毕并确认具备送电条件后,用电话通知监控中心、被试验单位、变电所值班人员,被试验单位、变电所值班人员(需变电所送电时)接到试验完毕的通知后,按照规定程序送电,否则罚其责任人100元/次,责任单位200元/次。
4、为保证安全,严禁被试验单位及任何相关单位,利用断电试验时间打开任何相关设备检修进行检修。需检修时应按矿机电科相关要求执行,否则罚其责任人200元/次,责任单位500元/次。
5、试验人员检查甲烷传感器的吊挂、设备是否完整、瓦斯电是否解锁等,确认无误后,填写调校记录,试验人员签名后,方可离开现场,否则罚其责任人100元/次,责任单位200元/次。。
6、当试验人员发现断电异常时,应立即向调度室和机电科汇报,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通知机电一队(需断高压供电部分的)、被试验单位检查设备,查明原因(需停电检修时按机电科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十条 如因工作面隔爆开关故障无法实现断电功能的,隔爆开关使用管理单位必须立即查清原因。不及时查找故障、不及时解决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相关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因特殊原因(如涌水量较大)不能按期做断电功能测试的,使用单位应书面请示总工程师批准。私自甩掉断电设备的,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元。
第五十一条 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调度室监控中心必须对其升井检修。
第五十二条 通风队瓦斯检查工每班在巡检过程中必须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核对甲烷传感器读数,并将检查结果汇报监控信息中心。当甲烷传感器与光学甲烷检测仪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0.1%)时,监控信息中心应和使用单位结合,在8小时内必须对甲烷传感器进行更换。
第七章 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情况及系统故障的处理
第五十三条 监控机房的声光报警必须24小时保持正常,监控值班人员接到断电、故障等系统运行不正常信号,或发现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打电话询问现场情况,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同时应立即通知矿调度室,由调度室上报矿相关领导并根据有关规定上报集团公司调度室和监测中心。
第五十三条 井下现场安全监控系统维护人员,发现各类传感器、系统线路等存在问题或不安全隐患时,应立即进行处理并汇报监控信息中心。
第五十四条监控机房值班人员若发现某地点甲烷传感器显示数值变化较大时(如达到0.2%),应及时和施工单位、通风队联系查明原因;如果甲烷传感器显示值达到0.5%,应立即向调度室值班主任汇报,并查明原因;如果甲烷传感器显示值达到1.0%,由值班主任负责查明原因,并召集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追查分析。如非人为影响,有可能是瓦斯异常涌出时,应立即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上报矿相关领导,并根据有关规定上报集团公司调度室。
第五十五条 安全监控系统出现的各类故障,必须及时处理好(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
第五十六条甲烷传感器在使用中频繁出现断线或数值无规律瞬时增大或减小时(确认现场非瓦斯异常涌出)的故障处理:
(1)首先要判定分站和传感器是否完好,检查方法:查看在相同分站其它传感器运行记录是否正常,在同一时间内是否有断线记录,是否存在相同故障;如果故障相同,就要检查分站18V、12V电源、系统通信、内部接口电路、主板供电、航空插头是否接触不良等情况,也可以用端口代换法直接判断故障点。
(2)当故障出现在某一条线路或某一采掘面,如传感器完好,要首先检查通讯线路外观有无损伤、挤压、断开。其次要重点检查接线盒,查看接线是否松动,周围是否有淋水等。每个接头接线时工艺要规范,线头的氧化层要用砂纸处理干净,压接要牢固,严禁接线过程中线头短接,接线盒处应留适当余线。
第五十七条 当瓦斯浓度超限而系统自动切断电气设备的电源后,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定值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严禁强行送电或自动复电,否则,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5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次。
安全监测监控管理规定 第7篇
1、监控系统微机未实现专机专用的,对通风科罚款1000元。
2、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要有安全监控系统布置图,并有详细的文字说明。注明分站、传感器、电缆敷设的位置及数量,说明瓦斯传感器的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及被控开关和断电范围,井下监测点未全部实现联网监测的。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元。
3、在采掘工作面供电设计和安装机电设备时,施工单位和机电部门必须根据监控系统断电范围的要求,提供闭锁开关及监控分站供电电源。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4、通风科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设置甲烷传感器和其它传感器;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开停传感器,瓦斯断电被控开关负荷侧必须全部安装馈电状态传感器,采区主要风门必须安装风门开关传感器。否则,每少安装1台,对通风科罚款200元。
5、通风科必须按规定设置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和风电瓦斯闭锁。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未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7、瓦斯监控分站要严格按照标准安装,距巷道底板大于300mm。分站的电源原则上取风机专用二回路电源。不按要求安装的,对通风科罚款200元。
8、甲烷传感器应垂直吊挂,距顶不得大于300mm,距巷帮不得小于200mm,掘进工作面迎头甲烷传感器必须悬挂在风筒的另一侧。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次。
9、回采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距工作面不得大于10m的位置;回风巷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距回风口10~15m的位置;进风巷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距工作面不得大于10m的位置;上隅角甲烷传感器位置应距巷帮和老塘侧充填带均不得大于500mm。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次。
10、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悬挂煤巷距迎头不得大于5m,岩巷距迎头不得大于10m的位置;回风流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距回风口10~15m的位置。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次。
11、安全监控电缆要吊挂平直,不得与动力电缆、管路、风筒缠绕,要与动力电缆保持300mm的距离或安装在另一侧。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12、未按规定携带便携仪或悬挂位置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个。
二、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维护
1、采煤工作面在回采过程中,需回收的监测电缆由通风科及时回收升井,距切巷50m内的传输线吊挂由施工队负责管理,回采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的悬挂位置及传输线吊挂由通风科负责。采煤队根据回采进度及时回撤外移甲烷传感器和监测电缆,并按规定位置及电缆悬挂要求悬挂。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2、在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里段替棚或在动压区维护巷道时,必须由施工单位对监测电缆和甲烷传感器采取保护措施,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
3、掘进工作面迎头甲烷传感器的悬挂位置及距迎头50m内的传输线吊挂由施工队负责。回风流甲烷传感器的悬挂位置及传输线吊挂由通风科负责。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4、掘进工作面在放炮前由施工队班组长负责将迎头甲烷传感器外移到风筒另一侧的安全位置,严禁与风筒同侧吊挂,且能正常监测瓦斯,现场由瓦斯检查员、放炮员监督,否则不允许放炮,炮后在瓦斯不超限的情况下由班组长及时恢复到规定位置,不按要求做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5、掘进工作面岩巷头,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保护装置(护罩),在传感器吸气孔处留通气口,不影响正常监测。不采取保护措施,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造成甲烷传感器表面有岩浆的,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班组长罚款100元,对瓦斯检查员罚款50元。
6、瓦斯检查员每班要认真检查甲烷传感器悬挂位置及传输线吊挂情况,不符合要求的,要现场整改,并每项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瓦斯检查员监督不力的,对瓦斯检查员罚款100元。
7、井下所有巷道在进行扩修、落底、回收、安装及设备运输时,都必须由施工单位对安全监控装置采取保护措施。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
8、巷道在洒水、放炮、喷浆等过程中,未采取保护传感器、电缆等措施,造成传感器失灵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出现误报,一次3000元。
9、破坏监测设施(包括糊探头、破坏监测分站、短接闭锁开关等行为),造成监测信号失真的或无法实现断电功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干部撤职、职工开除、协议工解除合同。
10、无计划停止监测分站电源,中断监测信号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私自关停主机影响安全监测,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另按误时计,每分钟罚款5元。
11、监测装置(监测分站、传感器、开停、远程断电器、电缆、接线盒等)的看管按管理区域划分的单位负责,丢失监测装置的,按设备原值赔偿。各区域监测装置出现故障时,相关区队必须立即向通风调度汇报,以便及时安排处理。
12、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校、检查。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13、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48h方能下井,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14、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隔10d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15、每隔10d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甲烷风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16、安全测控仪器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否则,对责任单位每台罚款100元。
二、传感器的标校
1、为区别瓦斯超限和标校甲烷传感器,监测员在下井标校甲烷传感器前通知通风调度,由通风调度向矿调度室和集团公司监控中心值班员汇报,说明所标校的传感器、标准气样浓度、标校时间等。否则,对通风科罚款100元。
2、每周六、日八点班为标校甲烷传感器时间,对于存在问题的甲烷传感器要随时进行标校,特殊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标校时间按安全技术措施所定时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影响甲烷传感器标校。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3、甲烷传感器误差超标时,应立即进行标校处理,误差规定如下:瓦斯浓度在0.00%~1.00%时,允许误差±0.10%;瓦斯浓度在1.00%~2.00%时,允许误差±0.20%;瓦斯浓度在2.00%~4.00%时,允许误差±0.30%。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次。
4、瓦斯检查员每班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报监测值班员,每少对照一个甲烷传感器,对瓦斯检查员罚款100元。
三、瓦斯电闭锁、风电瓦斯闭锁和风电闭锁管理
1、通风科负责瓦斯电闭锁和风电瓦斯闭锁线的安装、维护、拆除。
2、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和风电瓦斯闭锁断电范围不符合要求的,每项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3、通风队负责风电闭锁线的安装、维护。
4、设计供电方案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预留断电接口。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5、通风科要正确设置测点的断电点、复电点及断电范围。否则,对通风科罚款100元。
6、采掘工作面瓦斯电闭锁没有设置在采区变电所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7、通风队安装风机开关时,必须提前与通风科安全监测人员联系,同时安装风机风电瓦斯闭锁,并现场测试。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8、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经通风科同意。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罚责任人200元。
9、每隔7天,由通风科、通风队、机电运输科共同参与,对瓦斯超限断电闭锁、断电范围及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通风科、队要建立专项记录。否则,对通风科、通风队、机电运输科各罚款100元。
10、在测试瓦斯超限断电闭锁、断电范围及风电瓦斯闭锁、风电闭锁功能时,若有一项不符合《规程》要求,由通风科、通风队、机电运输科共同查找原因,并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11、瓦斯检查员若发现停风、瓦斯超限时,闭锁不起作用,要立即通知通风科、机电运输科、通风队共同处理。否则,对责任的单位罚款500元。
12、每月通风科组织一次,由机电运输科、安全质量监察科、通风队参加,对瓦斯超限断电闭锁、断电范围及风电瓦斯闭锁、风电闭锁功能,自动倒台进行抽查。每少组织一次,对通风科罚款100元,少参加一人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
五、监测装置管理区域划分:
1、采掘工作面的监测装置由施工单位负责;
2、东西大巷、各采区轨道运输巷、西充电硐室内的监测装置由运输队负责;
3、皮带巷、变电所内的监测装置由机电二队负责;
4、抽放泵站内的监测装置由抽探队负责;
5、采区回风内的监测装置,是煤巷的由维修队负责,是岩巷的由开拓一队负责;
6、东、西风井的监测装置由机电一队负责。
监测监控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第8篇
关键词: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甲烷传感器,风速传感器,风向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粉尘传感器
0 引言
2015年全国煤炭总产量约为36.9亿t,全国煤矿发生各类死亡事故352起,死亡598人,百万吨死亡率约为0.162;发生重特大事故5起,死亡85人,亿吨重特大事故死亡率为2.30[1];事故总量、较大事故起数、重特大事故起数、百万吨死亡率、亿吨重特大事故死亡率均大幅下降,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为进一步发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避免或减少瓦斯爆炸等事故发生,需对AQ 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2]进行修订。在分析研究、试验验证,并充分考虑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水平、发展趋势和应用现状的基础上[3,4,5,6,7,8,9,10,11,12,13],确定了有关传感器设置修订内容。
1 “6 甲烷传感器的设置”主要修订内容及理由
1.1 修订表1
1.2 要求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风巷增设甲烷传感器
(1)原条款。6.3.1 长壁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1设置。U形通风方式在上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T0或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T1,工作面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2;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甲烷传感器T1不能控制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则在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3;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4,如图1(a)所示。Z形、Y形、H形和W形通风方式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如图1(b)—图1(e)所示。
(2)修订后条款。6.3.1 长壁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按图1设置。U形通风方式在回风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T0,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T1,工作面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3和T4;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4,如图1(a)所示。Z形、Y形、H形和W形通风方式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如图1(b)—图1(e)所示。
(3)修订理由。①将“上隅角”改为“回风隅角”,表述更准确。②为实现回风隅角甲烷超限后及时断电,删除“或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③为及时发现煤与瓦斯突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进风巷增设甲烷传感器T3和T4。④删除串联通风定语“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表述更简洁。
1.3将“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修改为“便携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仪”
(1)原条款。6.3.5 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2)修订后条款。6.3.5 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仪。
(3)修订理由。便携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仪和数字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矿灯可以将监测到的甲烷浓度实时传输至系统。因此,将没有数据实时上传功能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数字式甲烷检测报警矿灯,升级为有数据实时上传功能的便携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仪和数字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矿灯。
1.4 要求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的进风分风口处设置甲烷传感器
(1)原条款。6.4.1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2 设置,并实现瓦斯风电闭锁。在工作面混合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T1,在工作面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T2;采用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设置掘进工作面进风流甲烷传感器T3。
(2)修订后条款。6.4.1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3设置,并实现瓦斯风电闭锁。在工作面混合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T1,在工作面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T2;采用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设置掘进工作面进风流甲烷传感器T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的进风分风口处设置甲烷传感器T4。
(3)修订理由。为及时发现煤与瓦斯突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的进风分风口处增设甲烷传感器T4。
1.5 增加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梭车、锚杆钻车
(1)原条款。6.4.4 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2)修订后条款。6.4.4 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梭车、锚杆钻车应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仪。
(3)修订理由。① 增加“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梭车、锚杆钻车”。② 将“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修改为“便携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仪”。增加无线传输要求。
1.6 删除回风流中机电硐室有关传感器要求
(1)原条款。6.6 设在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2)修订后条款。删除。
(3)修订理由。 回风流中不允许设置机电硐室。
1.7 删除高瓦斯矿井使用架线电机车有关传感器要求
(1)原条款。6.8 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使用架线电机车时,在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2)修订后条款。删除。
(3)修订理由。高瓦斯矿井不允许使用架线电机车。
1.8 增加无轨胶轮车
(1)原条款。6.9 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2)修订后条款。6.9 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仪;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和无轨胶轮车必须设置便携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仪。
(3)修订理由。① 将“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修改为“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表述更准确。② 增加无轨胶轮车。③ 将“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修改为“便携式无线甲烷检测报警仪”。增加无线传输要求。
1.9 删除回风井设置机电设备有关传感器要求
(1)原条款。6.10 兼做回风井的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内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2)修订后条款。删除。
(3)修订理由。回风井不允许设置机电设备。
1.10 用列项方式表述
(1)原条款。6.15 瓦斯抽放泵站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6.15.1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内必须在室内设置甲烷传感器。
6.15.2 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6.15.3 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应设置甲烷传感器。利用瓦斯时,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器;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输出管路中也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2)修订后条款。6.15 瓦斯抽放泵站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①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内应在室内设置甲烷传感器。
② 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下风侧栅栏外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③ 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应设置甲烷传感器。利用瓦斯时,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器;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输出管路中也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3)修订理由。表述更规范。
1.11 要求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必须监测甲烷
(1)原条款。6.14 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宜设置甲烷传感器。
(2)修订后条款。6.14 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3) 修订理由。 加强甲烷监测,将 “宜”改为“应”。
2“7其他传感器的设置”主要修订内容及理由
2.1将“上隅角”修改为“回风隅角”
(1)原条款。7.1.2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必须至少设置一个一氧化碳传感器,地点可设置在上隅角、工作面或工作面回风巷,报警浓度为≥0.002 4% CO,如图1所示。
(2)修订后条款。7.1.2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必须至少设置一个一氧化碳传感器,地点可设置在回风隅角、工作面或工作面回风巷,报警浓度为≥0.002 4% CO,如图1所示。
(3)修订理由。将“上隅角”改为“回风隅角”,表述更准确。
2.2 加强一氧化碳监测
(1)原条款。7.1.4 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宜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 4%CO。
(2)修订后条款。7.1.4 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 4%CO。
(3)修订理由。加强一氧化碳监测,将“宜”改为“应”。
2.3 为及时发现煤与瓦斯突出,增设风速传感器
(1)原条款。7.2 风速传感器的设置。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m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风量的地点。当风速低于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2)修订后条款。7.2 风速传感器的设置。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和掘进巷道回风流中应设置风速传感器。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 m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风量的地点。当风速低于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3)修订理由。为及时发现煤与瓦斯突出,在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和掘进巷道回风流中增设风速传感器。
2.4 为及时发现煤与瓦斯突出,增设风向传感器
(1)新增条款。7.4 风向传感器的设置。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进风巷、掘进工作面进风的分风口应设置风向传感器。当发生风流逆转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2)修订理由。为及时发现煤与瓦斯突出,增设风向传感器。
2.5 为实时监测主要产尘地点粉尘浓度,增设粉尘传感器
(1)新增条款。7.8 粉尘传感器的设置。采煤机、掘进机、转载点、破碎处、装煤口等产尘地点宜设置粉尘传感器。
(2)修订理由。实时监测主要产尘地点粉尘浓度。
2.6 为及时发现风筒漏风和无风,加强风筒风量监测
(1)原条款。7.7.3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宜设置风筒传感器。
(2)修订后条款。7.7.3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应设置风筒传感器。
(3)修订理由。为监测局部通风机开停和风筒漏风,要求设置风筒传感器。
2.7 删除“为监测被控设备瓦斯超限是否断电”
(1)原条款。7.7.4 为监测被控设备瓦斯超限是否断电,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
(2)修订后条款。7.7.4 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应设置馈电传感器。
(3)修订理由。表述更简洁。
3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