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精选6篇)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1篇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建字第199号 【发布日期】1991-03-26 【生效日期】1991-03-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1年3月26日建设部建建字第199号文发布)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从事城乡建设的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城市建设及机械产品生产企业加强管理,提高建筑工程(产品)质量水平,根据国家质量奖评审的有关精神,决定从一九九一年起设立建设部质量奖,包括质量管理奖、优质工程奖、优质产品奖和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请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调动广大建筑施工、城市建设及机械产品生产企业和设计单位创优的积极性,为提高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做出新的贡献。
附:
建设部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部系统的工程、产品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质量奖评审管理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部在本系统内设立质量管理奖、优质工程奖、优质产品奖和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统称建设部质量奖。
建设部质量奖是部级奖。
第三条 建设部质量奖每年评选一次。质量管理奖每年不超过25个;优质工程奖每年不超过50个;优质产品奖每年不超过45个;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每年不超过150个。
第四条 质量管理奖、优质产品奖的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间内,如果受奖单位的管理水平严重下降,或者发生重大事故,建设部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可以对其作出限期改正或者取消奖励的处理。
第二章 评审范围及基本条件
第五条 凡建设部系统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生产、市政公用管理、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机械生产的企事业单位、质量管理小组及其承建的工程和生产的产品,均可以按照本规定申报建设部质量奖。
第六条 申报优质工程奖、产品质量奖的,其质量应当达到国内同类工程、产品的先进水平;申报质量管理奖和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的,其质量管理应当达到本地区同行业先进水平,其工程、产品的质量和经济效益应当处于本地领先地位。
第七条 申报建设部质量奖,须先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质量奖,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八条 建设部质量奖的评审工作由建设部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评审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评审组分工负责复查和初评工作。评审结果由建设部统一公布。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办公室设在建设部建设监理司。各评审组分别由建设部各主管业务司负责组成。
第十条 建设部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每年四月底前,申报企业应将申报质量奖的材料报送各评审组。
(二)初评:各评审组根据申报质量奖的材料,对企事业单位、工程、产品或质量管理小组进行现场检查和初评,提出初评报告,于当年八月十五日前提请评审委员会审议。
(三)审定: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质量奖的材料和初评报告进行综合评审,于当年十月底前完成审定工作。
(四)建设部公布获奖名单。
第四章 申报、评审要求和奖励
第十一条 申报建设部质量奖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申报的情况和填写的报表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的,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情节给予批评、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十二条 评审建设部质量奖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执行。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和评审组的成员,在评审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公正廉洁,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十三条 获得建设部质量奖的单位、工程、产品和质量管理小组,由建设部给予表彰,并在建设部的机关报、刊上公布。
获奖单位可以参照有关奖励规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一次性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建设部质量管理奖、优质工程奖、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的具体评选细则见本办法附件,优质产品奖的具体评审细则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建设监理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建设部优质工程奖评审细则
附件二: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
附件三:建设部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
附件四:建设部城建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
附件五:建设部建设机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 附件六: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评审细则
附件七:建设部建设机械行业质量管理小组奖评审细则
附件八:建设部城建企业质量管理小组奖评审细则
附件一:
建设部优质工程奖评审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建设部优质工程奖的评审工作,根据《建设部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获建设部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建设部优质工程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建设部优质工程奖的初评工作由优质工程评审组负责。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评选建设部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应是列入国家或地区的建设计划,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村镇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设施项目。主要包括:
(一)单位工程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房屋建筑、公共建筑(其中影剧院为1500座位、体育场馆为3000座位以上);
(二)造价在8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防洪、煤气、供热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环卫等工程;
(三)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重大影响或对发展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的其它工程。
第六条 下列工程不能列入评选范围:
(一)国内外使、领馆及纪念性建筑工程;
(二)由我国勘察设计与施工的国外工程;
(三)由国外负责总承包或设计、施工的工程。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申报建设部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应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优秀设计奖或甲级设计单位的优秀设计奖,并获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优质工程奖。
第八条 申报建设部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必须按国家颁布的工程质量标准验评工程质量。如是一个单位工程项目,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优良;如系多个单位工程组成,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其中申报一等奖的项目,单位工程优良率应达到80%以上(主要单位工程必须优良,下同);申报二等奖的项目,单位工程优良率应达到60%以上;申报三等奖的项目,单位工程优良品率应达到50%以上。
工程质量等级必须经过地方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评定。
第九条 申报项目必须按规定通过竣工验收,并经过一个冬雨季的考验期(不少于半年)。竣工验收至申报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章 申报及初评
第十条 申报优质工程奖的申请单位应是承担工程主体(主要)部分施工的企业(超过两个以上的,以承担工程量多的为主)。住宅小区的申请单位应是负责该小区建设的房屋开发公司。参与工程建设的其它单位填在申报表中。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要认真填写申报表(附后),并附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优秀设计和优质工程证书(奖状),以及能反映工程主要部位质量的录相带(不少于20分钟)和照片(不少于15张)。
第十二条 申报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建设部建设监理司。
第十三条 建设监理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优质工程评审组。其主要工作是: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质量检验,听取设计、施工单位汇报,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写出初评报告。
第十四条 凡申报并经评审过的项目,不论是否获奖,不得重复申报。
第五章 奖励及其它
第十五条 获建设部优质工程奖项目的主要施工单位由建设部授予奖杯,对参与建设的其它施工、设计及建设单位,将授于奖状。
第十六条 获奖单位可在获奖工程上镶嵌优质工程标志,注明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获奖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对在创优中做出贡献的职工,给予一次性的物质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建设部建设监理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部优质工程奖申报表(略)
附件二:
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
为鼓励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根据国家计委计设(1987)1231号文和《建设部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的工作特点,制定本评审细则。
一、申报质量管理奖的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勘察设计单位,具有国家统一印制,由有发证权的部或省级建设主管机关颁发的勘察设计资格证书。
(二)已达到国家计委(1231)文中规定关于勘察设计单位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标志,并获得部、省级建设主管机关颁发的验收合格证书。
(三)连续两年无重大设计事故(自申报时间起前两年计,以下同)。
(四)近两年获得过部、省级(含部、省级)以上的优秀设计奖或科技进步奖。
(五)近两年内曾获得部、省级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
同时具备以上五项基本条件者均可申报。
二、申报程序及评审办法
(一)申报单位须经过自检后,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填写“建设部系统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奖申报表”并附“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奖申请报告”及有关声像材料一式四份,(其中声像材料一份)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建设部设计管理司。
(二)部设计管理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建设部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奖评审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对初评通过的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和评分。经初评合格后报部质量奖评审委员会。
(三)评审方法采用直接评分法进行评价(评分标准由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奖评审组制订),总分为500分。按得分顺序择优授奖,最低限度不得低于425分。
三、获奖单位在有效期内,每年要组织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报部设计管理司,由设计管理司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复查或抽查。对达不到质量管理奖条件要求的,则视其情况由部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奖评审组分别给予限期整改,直至撤销荣誉称号的处理。
附件: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奖申报表(略)
附件三:
建设部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
1.部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奖授予范围为地方施工企业(包括市政工程施工企业、混凝土构件厂)和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
2.经自检认为符合《评审条件》的施工企业都可按隶属关系向本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向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提出申请。
3.申请企业须填写《建设部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四份,按隶属关系报本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评审条件》对企业进行初审,从符合条件的企业中选出最优秀的一家向部施工管理司推荐。
5.部施工管理司接到推荐材料后,确定受评企业,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考评。6.评审组由部施工管理司聘请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的质量管理专家4-5人组成。其职责是:审查申报材料;进行现场考评;提出初评报告。
7.评审组成员的条件为: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
(2)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较广的企业管理知识,从事四年以上全面质量管理工作,有较丰富的经验,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和总结分析能力,参加过地区或部门的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
(3)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实事求是,身体健康;
(4)已经获得建设部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员资格。
8.现场考评采取听、问、查、看、考的方法进行。重点是核实各考核项目所达到的水平及可靠程度,每一企业的考评时间不超过四天。
9.接受现场考评的企业应担负评审组对本企业现场考评期间所发生的交通、住宿、伙食补助、评审等费用。评审组成员的交通、住宅、伙食补助应严格按照标准掌握。
10.本《细则》由建设部施工管理司解释。
附件1 建设部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管理奖满一年以上。
(二)申报前一年内无重大质量、火灾、爆炸事故,因工死亡率在0.15‰以下。
(三)工程质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有五年内获得国家或部级优质工程奖的工程。
(四)列入创部质量管理奖滚动计划。
二、评审条件
(一)质量成效
1.企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领先。国家考核的各项指标连续两年处于国内同行业的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工程施工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消除了质量通病。
3.工程使用功能良好,用户满意,工程质量在各级监督检查部门检查评比中领先。
(二)质量意识和质量体系
4.经理(厂长)及各级干部牢固树立了质量第一和为用户服务的思想。以质量为核心的经营思想端正,在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中,有明确的质量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注重社会效益。带领全体职工学习和运用全面质量管理思想、理论、方法,改善管理,促进企业素质提高。
5.有健全的质量体系,企业设立了综合性质量管理机构,配有称职的人员,上下形成系统。能够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思想、理论和方法,使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标准化、制度化,使全体职工都有明确的岗位质量责任,使经营生产的全过程都处于受控状态。
6.各部门质量职能明确,分配合理,各岗位质量责任制落实,在经济责任制考核中占突出地位。
7.对联营、分包、外协单位的质量保证能力和工程(产品)质量做到定期调查、分析、认证,有专人负责,有计划地帮助这些单位建立、完善质量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8.企业有适用有效的质量体系文件,定期对质量体系进行审核,有定期的质量活动和会议制度。
(三)方针目标管理
9.实行了方针目标管理。企业有明确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与任期目标紧密结合,企业的经营方针明确,经营目标可行,质量目标先进,措施有力,组织落实。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取得实效。
(四)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
10.搞好施工准备工作的质量管理,编好施工组织设计、普遍实行了单位工程质量计划(设计)制度,做到施工组织合理,工艺技术先进,各生产要素优化组合,质量体系完善。
11.坚持图纸会审制度和技术交底制度,加强施工工艺审查,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设计要求。
12.强化施工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有一套完整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检验试验制度,物资采购、供应过程的质量控制落实。严格实行加工、定货的质量技术审核。对不合格品做到不采购、不入库,不进场、不使用、不交工(出厂)。搞好设备维修,机械完好率高,能提供保证质量的必要条件。
13.建立了工序质量管理制度。工序控制文件齐全,认真执行规程、标准,加强工艺纪律,开展了“三工序”管理,进行了工序质量分析与工序质量审核,影响质量的主要因素得到有效的控制。
14.开展了质量成本管理,在提高一次合格率成优率,减少故障成本方面取得了实际成效。
15.企业有体现“质量第一”的奖惩制度,并严格实行了质量否决权。
(五)坚持文明生产与文明施工
16.企业有严格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严格劳动纪律,抓好安全生产教育,注意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消除事故隐患。机具、设备、材料管理有方,施工现场文明整洁,道路、排水畅通,施工不扰民、工完场清、实现优质、高效、安全、文明施工。
(六)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
17.根据企业发展和职工教育总规划,经常开展职业道德教育、质量意识教育和分层次的全面质量管理基本知识教育,不断增强质量意识,掌握基本方法,学以致用,取得实效。
18.企业有完善的计量管理机械和计量制度,计量器具能满足(产品)质量要求,达到国家二级计量施工企业水平。
19.开展了标准化管理,建立了企业的标准化管理组织的标准化体系,制订了企业内部的标准和定额,标准的贯彻执行有严格的检查与考核办法。
20.信息管理体系健全,组织落实,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质量记录齐全、准确,能保证质量的可追溯性。电子计算机已用于信息管理。
(七)质量改进和技术进步
21.企业注重质量改进,在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上,做到计划、组织、费用三落实,取得明显的效果。
22.大力推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中长期技术发展规划和当年的技术工作计划,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大力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在提高工程质量、降低消耗、缩短工期、增加效益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23.注重技术积累和技术储备,实施了工法制度,形成了本企业的技术优势。
(八)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
24.紧密结合班组建设,有计划的组织广大职工开展质量管理小组、岗位练兵、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等各种形式的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质量小组的普及率、活动率和成果率居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近三年有获全国工程建设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称号的质量管理小组。
(九)为用户服务
25.设立了为用户服务的管理机构,建立了用户服务的制度和用户服务档案,坚持定期回访用户,及时进行保修服务,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用户满意率的调查和统计,收集用户意见,不断改进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满足用户要求。企业社会信誉高。
(十)后勤服务等辅助部门的质量管理
26.企业的后勤服务等部门有计划、分层次的开展了质量管理活动,质量意识和为生产服务思想明确,结合本部门实际,采用有效方法,取得了成效。
附件四:
建设部城建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
一、基本条件
凡申报城建企业质量管理奖的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企业质量管理达标一年以上(不包括当年)。
(二)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安全监督部门对安全工作的认证。
(三)多项生产(服务)经济技术指标在考核(上一年)和评审(当年)均应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二、评审范围
申报建设部质量管理奖的范围是:城市自来水、煤气、热力、公共交通等独立核算的企业。
三、评审条件
(一)质量成效
1.在提高质量、降低消耗、增加效益方面成绩优异。国家考核的各项指标连续两年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2.主导产品采用国内外先进质量和技术标准,优质品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3.产品(服务)在各级监督检查中质量合格,在行业评比中领先。
(二)质量意识和质量体系
1.企业经理(厂长)及各级干部牢固树立了质量第一和为用户服务的思想,以质量为核心的经营思想端正。企业领导定期研究和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规划,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注重社会效益。带领全体职工学习应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思想、理论和方法,改善管理、提高素质、实施质量升级。
2.企业设置由经理(厂长)直接领导的质量管理和检查部门,并配备了足够称职人员,职责明确,从上到下形成系统。3.企业各部门质量职能明确,岗位质量责任落实,在经济责任制考核中占有突出地位,各种承包责任制中有明确的质量要求。
4.企业各级领导了解有关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内容和方法。
5.企业有适用有效的质量体系文件,定期对体系要素进行审核考评,有定期的质量分析活动。
(三)方针目标管理
1.企业有以质量为核心的中、长期经营方针目标和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规划,并与任期目标紧密结合。
2.质量目标先进,预测依据充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并有实效。
(四)生产(服务)准备阶段的质量管理
1.企业重视市场信息、市场调研,收集和利用有关国内外的先进标准,先进水平和先进技术,满足质量需求。
2.有生产和经营准备工作计划制度和保证体系,生产、服务要素优化合理。
3.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制度,从投入到产出有全过程的完善可靠的技术资料。
(五)生产和供应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1.建立了采购供应质量管理制度,能认真推行。对重要关键原材料落实了负责管理部门,管理措施有效。
2.建立了工序质量管理制度,控制文件齐全,有保证工序质量的作业标准,认真执行规程、标准和工艺纪律检查,考核的管理制度。进行了工序质量分析所有控制区都进入稳定控制状态。信息系统运转正常影响质量的因素得到有效控制。
(六)使用和服务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建立了用户(乘客)信访服务的管理机构,制度和档案。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用户(乘客)满意率的调查和统计,收集意见并能不断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七)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
1.企业有人才开发和培训的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并经常开展职业道德教育、质量意识教育和各层次的全面质量管理基本知识教育。关键岗位培训的考核成绩记入个人技术档案。
2.企业标准体系完善,标准管理严密有效。服务标准、技术标准齐全、统一、先进,工作标准、管理标准简明齐全。
3.计量管理制度完善,传递程序合理,计量已经定级达标。
4.质量信息管理体制健全,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信息分级恰当,传递程序合理,闭路控制良好。
5.电子计算机已用于质量信息管理。
(八)大力推行技术进步
1.积极采用“四新”技术,技术改造规划具体落实,努力提高产品(服务)质量,降低消耗,增加效益成果明显。
2.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措施和进度落实,并有实际效果。
3.加强科研、技术管理,有管理制度、负责部门、课题、人员、费用,并有一定水平的成果。
4.推广应用现代化管理方法,有明显效果。
(九)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
1.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与班组建设紧密结合,围绕方针目标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开展各种形式的质量管理活动,并有实际成效。2.有质量管理小组制度,及时总结交流经验,发表成果表彰先进。
(十)坚持生产服务的安全和环境的文明建设
有完善的安全生产、服务和环境文明建设制度,标准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有效。严格劳动纪律,坚持安全教育,消除事故隐患,注意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作业环境文明清洁,做到了安全生产,文明服务。
(十一)奖惩
1.制定了体现质量第一的奖励制度和“质量否决”的惩处办法并能严格执行。
2.注重表彰重视质量管理,为提高产品(服务)质量,降低消耗,增加效益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对提高企业素质起了积极作用。
3.有质量事故处理制度,质量事故分级合理,处理程序明确,事故事实清楚,性质明确、责任落实,做到“三不放过”。
四、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应填写建设部城建企业质量管理奖申报表,并连同企业质量管理的先进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建设厅(委)签署意见报建设部城市建设司技术处。
五、评审办法
(一)城市建设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质量管理奖评审组,负责初审工作。
(二)评审组根据评分办法(另发)采用打分法对申报单位进行检查评分。
(三)评审组的初评结果报部评审委员会审定。
附件1:建设部城建企业质量管理奖申报表(略)
附件五:
建设部建设机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
为鼓励建设机械生产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根据《建设部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一、基本条件
1.申报企业要具有法人地位。
2.已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主导产品有获部以上优质产品奖,且无降等现象。
3.企业质量管理已经建设部验收合格。
4.产品连续二年(包括评审当年)经国家及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无不合格品。
5.企业必须提供至少一种主要产品由部认定的检测部门出据的有效期内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6.企业在评审前一无亏损。
7.评审当年未发生重大的质量事故和重大的人身、火灾、爆炸等事故。
二、申报
1.申报企业应填报《建设部建设机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奖申报表》(附件)、创部质量管理奖计划及企业实施计划一式三份。
2.申报材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于每年二月底前报中国建设机械总公司评优部。
三、评审
1.由中国建设机械总公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合格的列入本评选计划,并下发。
2.评审组对列入当年评选计划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3.评审采取现场评分法(评分标准由评审组制订)。现场检查结束后写出综合评价报告。
四、附则
1.本细则由中国建设机械总公司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部建设机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奖申报表(略)
附件六:
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评审细则
为促进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更好地开展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充分发挥全体职工参加质量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健康持续地向深层发展,根据《建设部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评选范围
第一条 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小组,在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加强管理、提高效率,改善服务等方面的成果均可申报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第二条 质量管理小组必须在本单位注册登记,其成果经过发表、评审,并获得本单位的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
第三条 小组成员需接受TQC教育,熟悉TQC知识,自觉组织起来,按照PDCA工作方法,有目标、有计划开展活动,有活动记录,并取得实效。
三、评选方法
第四条 质量管理小组评选采用计分方法进行评定。具体评分标准由评审组制订。综合评分在80分以上的可评为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根据成果水平,按得分顺序择优获部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
四、申报办法
第五条 申报勘察设计单位优秀质量管理小组,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建设部设计管理司。
第六条 申报数量:200人以上单位不超过3项,200人以下单位不超过2项。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填写申报表及成果报告书一式四份,(详细附件1.2);小组成果书面材料一份(含声、像材料);小组在本单位的注册登记表及小组活动原始记录材料;说明效果的认证文件;其他材料(参加全面质量管理学习结业和获得奖励证件等)。
五、评审机构
第八条 由部设计管理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评审组,对审报材料进行初评,并对初评通过的单位进行现场发布和评分。初评合格后报部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审定。
六、奖励办法
第九条 凡授予建设部勘察设计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称号的小组和个人,除部颁发证书和奖励外,由所在单位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并列入个人业绩考核档案。
七、附则
第十条 申报成果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视情节轻重处置,直至撤销奖励。
附件1.建设部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申报表(略)
附件2.质量管理小组成果报告书(略)
附件七: 建设部建设机械行业质量管理小组奖评审细则
为鼓励建设机械行业扩大职工积极有效地开展质量管理小组(以下简称QC小组)活动,根据《建设部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一、QC小组的组织
1.QC小组的建立应依据其任务和目标的不同,可分别组建为现场型、管理型和服务型三类。QC小组成员提倡工人、技术人员、管理干部三结合。人数以3~15为宜。
2.各类QC小组组建后应向企业质量管理主管部门登记注册。
3.QC小组的活动以实现工厂方针、加强工序质量控制和针对质量管理薄弱环节,解决重大技术、质量问题及提高生产率为目的。
二、评选范围及条件
1.凡属建设部归口管理的建设机械生产企业,在提高产品质量、推动技术进步,加强管理、提高效率、改善服务等方面取得成果(成效)的QC组,均可申报评选“优秀QC小组”。
2.参加评选的QC小组,必须是上积极开展质量管理活动,并获省级优秀QC小组奖励,其成果经过发表、应用和评审。
3.参加评选的QC小组,必须是经上级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小组成员经过TQC教育并熟悉TQC有关知识,活动有完整的原始记录,能够严格按照PDCA循环进行活动。
三、申报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均可推荐本地区企业的QC小组参加建设部QC小组评比。
被推荐参加建设部成果发布会的QC小组,申报单位应填写“申请表”、“成果报告书”(附件1、2)和QC小组注册登记表(附件3),以及说明QC效果的其他资料(如TQC)学习结业证、各级获奖证书、成果认证材料等。
2.申报材料报中国建设机械总公司评优部。
四、评选程序
1.初审:由中国建设机械总公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部级“优秀QC小组”的资格进行初审,确定参加成果发表会的QC小组名单并公布。
2.评审:评审组负责具体评选工作。根据成果资料和现场发布二个方面为评定依据,采用计分法进行评定,总分100分。其中成果资料占60%,现场发布占40%。具体评分标准由评审组制订。
五、奖惩
1.凡获部级“优秀QC小组”的单位,由建设部授予“建设部优秀QC小组”奖状,对小组成员授予荣誉证书。
2.对虚报成果,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一经查实,即由我部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一切奖励,并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六、本细则由中国建设机械总公司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八:
建设部城建企业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评审细则
一、基本条件
(一)应有小组活动的完整记录。
(二)评审项目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企业主管部门评选的获奖项目。
(三)效益成果须有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务、技术等有关部门的认证。
(四)评审的项目必须是发表过的成果。
二、评审范围
城市自来水、煤气热力、公共交通等城建企业中生产、服务各类型的质量管理小组均可申报。每个单位限报两个小组参加评审。
三、评审原则
(一)采用活动评审与成果评审相结合,活动评审为主。以小组活动经常性、持久性、全员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做为活动评审主要依据。
(二)成果评审时,经济效益成果、社会效益成果与班组建设成果并重。
(三)根据不同的质量管理小组类型分别评审。
四、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按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申报表及小组成果报告书表式实事求是认真填写。经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推荐意见,连同小组成果资料、效益证明材料及小组活动记录的复印件同时报建设部城建司技术处。
五、评选办法
(一)城建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评审组,负责初审工作。
(二)评审组根据评审内容及评分办法(另发)采用打分法进行检查评分。
(三)实评结果报部评审委员会审定。
附件:1.建设部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申报表(略)
附件:2.质量管理小组成果报告书(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2篇
关于印发《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
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筑业协会、市水利局、市电业局、市交通局、市市政工程协会、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调动各企业的创优积极性,鼓励企业多创优质精品工程,从我市工程质量的实际水平和要求出发,结合省“钱江杯”优质工程的评审办法,并征求部份企业的意见,对原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的有关条款作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原颁发的评审办法同时停止使用。
附件一:《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修改稿);
二、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申报表;
三、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申报材料内容及装订顺序;
四、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创优计划申报表及创优计划汇总表。
宁波市建筑业协会 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
抄送: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市建设委员会、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县(市)区质监站、各专业质监站
附件一:
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是企业生命”的方针,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工程质量,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在全行业继续开展“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甬江建设杯”)评选活动。
第二条 “甬江建设杯”是我市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宁波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协)受市建委的委托负责承办此项评审工作。
第三条 甬江建设杯的评选对象为我市注册建筑业企业或外省市进甬已备案的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在市内已经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或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并具一定规模的工程。
第四条 “甬江建设杯”的评选标准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与其相关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市政、交通、水利、电力工程按现行颁发的质量标准执行。
第五条 适当控制评优数量。各企业申报数应控制在5项以内, 在宁波市范围内完成年施工产值每超过5亿元的可增加1项。第六条 “甬江建设杯”每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的质量应达到市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用户满意的工程。在“甬江建设杯”获奖基础上,择优推荐申报浙江省“钱江杯优质工程奖”,但应符合省“钱江杯”的评审细则。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甬江建设杯”评选范围为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并具一定规模的建筑工程。
第八条 评选“甬江建设杯”工程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各项手续签证齐全、并建成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码头、水利、电力、园林、仿古建筑等项目。
第九条 工程规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2.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 3.150间以上的饭店;
4.海曙、江东、江北、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鄞州区属地内房屋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工业建筑及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务楼、医院、商场等房屋建筑;
5.各县(市)区属地内建筑面积可控制在5000平方米以上各类工业建筑及综合楼、商场、图书馆、教学楼、体育馆、影剧院、医院等房屋建筑;
6.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15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非住宅小区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8000平方米以上配套的别墅区;
7.单体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仿古建筑或建安工作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
8、在宁波市区(包括江东、江北、海曙、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鄞州区)凡国家、省、市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安工程量在2000千万元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置、堤岸工程、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市政专用工程)、水利(水库、围坝等)、电力(变电所、电厂等)工程。各县(市)区的建安工程量在1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水利、电力等工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除分期实施外,原则上按工程立项时确定的项目申报,不能拆分成若干标段有选择申报 9.建安工作量在35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
10.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1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20公里以上、五级航道10公里以上、沿海码头万吨以上、内河码头300吨级以上;
11.长度5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1000米以上的公路隧道; 12.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工作量1500万元以上; 13.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作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特殊工程项目;
14.面积偏小但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建筑风格独具特色,质量特别优良且具纪念性质的工程项目。
第十条 申报“甬江建设杯”工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工程项目已列入各县(市)区建筑业协会和相关专业局创优计划并报市建协备案;
2.由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已经有资质的审核单位审查合格,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3.未违反国家颁发的“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
4.工程质量已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评价且被评为优良;
5.工程按设计文件、已完成节能设计的全部内容。
6.工程须获得宁波市文明标化工地称号。市政、水利、交通等专业工程须获得相关专业局评定的文明标化工地称号;
7.工程已在本9月30日之前竣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8.住宅小区、群体工程的绿化、道路及室外工程已按小区规划完成;
9.申报的房屋建筑工程,其公共使用部位(如楼梯间、电梯井前室、厕浴间、走廊、地下室等)不得有二次装饰,其余部位的二次装饰面积不得大于总建筑面积的20%以上;
10.住宅工程须装饰一次完成;
11.应用建设部推广的“十项新技术”并有一定成效。积极开展QC小组活动,并获得市级及以上的成果奖。第十一条 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甬江建设杯”: 1.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主承建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存在商业贿赂并受到刑事处罚的,或工程建设中严重违反建筑市场行为规则,受到县级及其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3、在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检查中,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并不积极认真整改的;
4.因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等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5.住宅工程为粗装饰(毛坯房)的。
第十二条 申报“甬江建设杯”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企业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2.工程为总承包或主承建单位;
3.住宅小区(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主承建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
(1)在住宅小区(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承建面积最多的一个企业,其建筑面积应达到小区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上,且不少于15000平方米(群体建筑不少于12000平方米,村镇住宅群不少于8000平方米);
(2)当有两个以上企业符合(1)条件,且承建面积之差小于30%时,可联合申报,均为主承建单位;
(3)当参加住宅小区(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施工的每个企业承建建筑均达不到上述规定,无主承建单位时,由业主(房地产开发公司)组织申报,可选择三家符合条件的企业作为参建单位;
4.其它工程参照第十二条第3点执行。
第十三条 打桩、装饰、幕墙、水电、智能、消防、劳务等专业分包单位,且承接的工程质量优于现行标准,并在征得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可作为工程的参建单位申报。当有多家参建单位(3家以上)时,应按承建的工作量大小和对创优的贡献进行排列。
第十四条 按“甬江建设杯”申报的时限,发生下述情况之一的建筑业企业不得申报“甬江建设杯”:
1.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一年内不得申报市“甬江建设杯”;
2.企业资质被处以降级及以上处罚的。
第三章 评审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市建协对各县(市)区建协、市安质总站、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局经初审合格上报的房屋建筑工程组织考核。现场考核组人员由市建协提出名单,经市建委确认同意后,对申报工程进行考核。市政、电力、水利、交通等专业工程由市政工程协会和各专业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市建协对房屋建筑工程按复查程序进行考核。考核内容:
1.听取承建单位对工程质量创优的汇报; 2.听取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对质量的评估;
3.听取当地主管部门或协会对该项目的遵纪守法的行为评估; 4.实地检查工程观感质量; 5.审核工程有关资料;
6.复查组对每只申报工程进行质量综合评估,写出工程的优缺点;
7.复查结束后,按工程质量类别进行汇总,最后由复查组组长向市评审委汇报复查结果。
第十七条 由市建委相关处室、建筑业管理部门、相关协会、有关专业局人员及专家组成“甬江建设杯”评审委员会。其职责是审核、评议经过考核的工程,最终评出当年的获奖工程。评审程序为: 1.听取市建协对申报工程的资格预审情况汇报;
2.听取“甬江建设杯”房屋建筑工程考核组组长对房建工程的考核情况汇报;
3.听取交通、水利、电力等各专业局、市政工程协会对各专业工程考核情况汇报;
4.对上述情况进行质询和评议; 5.各委员进行无记名投票和表决; 6.需获得半数及以上得票的工程;
7、经评审委审核的获奖工程名单,将在宁波市建筑业协会网(http:///)和《宁波日报》上公示七天。
第十八条 宁波市建委发文公布评选结果,并会同市建协共同予以表彰、颁奖。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包括:
1.每项工程填写《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申报表》(一式二份),不需装订;
2.工程项目报建文件(包括立项文件、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质量与安全监督登记表、审图办意见书等)扫描件各一份;
3.工程验收资料:
(1)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质量验收备案证明(扫描件);(2)桩基工程交工验收备案证明(扫描件);(3)建筑工程主体分部质量验收备案证明(扫描件);
(4)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原件);
4.建设工程备案文件(须加盖备案机关专用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保修书扫描件各一份;
5.工程全面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竣工工程质量报告、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工程勘察质量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扫描件各一份;
6、工程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评定的表10、1、5《工程结构质量综合评价表》一份;
7、建筑节能验收记录扫描件;
8.有关专业验收及功能检测资料(包括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初验意见书、消防验收意见书、人防验收意见书、电梯验收意见书、幕墙、室内空气检测报告、饮用水检测报告、避雷检测报告)扫描件各一份;
9.获县(市)区评审的优质工程证书(或文件)扫描件; 10.获市文明标化工地证书或文件(扫描件)
11.获县(市)区评审的优质结构证书(或文件)或优质结构质量评定资料;
12.有关工程建设创优情况的文字介绍和应用“十项新技术”的成效报告以及取得的QC成果证书;
13.各县(市)区协会和专业局申报的工程还需有建设主管部门(或专业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质量与安全及市场行为的监管证明(原件);
14.工程主要平面、立面、剖面图的复印件,园林绿化工程还应附工程总平面图、种植设计图、竖向设计图;
15.能反映工程特色和亮点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彩照约30张(不得采用电脑扫描)做成规格8×8PVC相册一本;
16.房屋建筑、市政、电力、交通、水利工程均要提交一个用数码相机拍摄制成的幻灯片、通过电脑拷成的U盘。其内容能反映工程概况、施工各阶段的主要部位质量状况、竣工后的全景和各立面特定镜头并配简约文字加以说明,供评审会审阅。在提交申报资料时一并送上;
17、除第1项不需装订成册外,2至14项需装订成册。
第四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不得超标准接待,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组人员要坚持标准、认真考核工程的实体质量和审阅相关资料。不得接收申报单位的礼品,要秉公办事;
第二十二条:评审人员要公平公正,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其评委资格,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奖 励
第二十三条:对荣获“甬江建设杯”的主承建单位授予奖杯和证书,对主要参建单位、建设单位以及监理单位颁发奖状,并予以发文通报表彰。建设主管部门另有奖励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已经获得“甬江建设杯”称号的工程,一年内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市建协要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作出取消该工程获杯资格的决定,另外工程项目经理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核实也取消获奖资格;
第二十五:本办法由市建协负责解释。
附件二
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
申
报
表
工程名称
申报企业
(盖章)
申报日期
填
表 说
明
1、本表由主承建单位填写。
2、本表中的主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是指招投标中确定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是指施工现场协助项目经理进行管理,且被监管部门所认可。
3、总监是指招投标中确定的现场总监理工程师。
4、申报理由按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申报条件逐项填写。
5、建筑业企业、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应填全称并加盖公章,专业类别按资质标准分类填写。设计单位是指承担主体工程设计的单位;监理单位是指承担主体结构工程监理的单位。
6、竣工验收时间是指工程项目批准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质监等有关部门参加验收并通过验收的时间。
7、工程质量评价是指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评定的质量等级。
8、工程获奖情况是指获得各县(市)区建设局和各相关专业局评审的优质工程证书(或文件)或优质结构,标化工地等奖项。
附件三:
申报材料内容及装订顺序
一、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申报表原件(一式二份)不需装订;
二、装订成册材料(上报市建协一份)包括:
1、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申报表(复印件);
2、工程建设(创优)情况介绍;
3、工程项目报批建设资料:(1)立项文件(扫描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扫描件);(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扫描件);(4)施工许可证(扫描件);(5)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扫描件);(6)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表(扫描件);(7)审图办意见(扫描件)。
4、建设工程验收及备案资料:
(1)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质量验收备案证明(扫描件);(2)桩基工程交工验收备案证明(扫描件);(3)建筑工程主体分部质量验收备案证明(扫描件);(4)建筑节能验收记录扫描件;
(5)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原件);
(6)获县(市)区评审的优质结构证书(或文件)或优质结构评定资料扫描件;(7)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须加盖备案机关专用章);(8)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须加盖备案机关专用章);(9)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
5、工程全面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竣工工程质量报告、工程质量监理报告、工程勘察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扫描件;
6、专业验收资料包括人防、消防、电梯、幕墙、环保等扫描件;
7、功能检测资料包括环境检测报告、饮用水检测报告、防雷设施检测报告(扫描件);
8、获县(市)区及有关专业局评审的优质工程证书(或文件)、文明标化工地证书或文件(扫描件);
9、由工程属地的建设主管部门(或专业主管部门)对该工程承建单位的质量、安全、市场等行为的监管证明材料(原件)。
10、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并取得QC成果的获奖证书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报告(原件);
11、工程主要平面、立面、剖面图的复印件,园林绿化工程还应附工程总平面图、种植设计图、竖向设计图(复印件);
三、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彩照,不得使用扫描照片。照片应图像清晰、构图完美。建筑物应有正立面及具有工程特色的细部照片30张左右,做成规格为8×8PVC相册一本。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3篇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动各部门、各地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成本核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基本建设成本管理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现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2.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财政部
2016年7月6日
附件1: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三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四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主要包括:
(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
(二)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
(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
(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五)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
(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
(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
(八)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九)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
第五条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
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建设工期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中央级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未经批准的,超标准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由项目建设单位用自有资金弥补;地方级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
第七条使用财政资金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比照第六条规定执行。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建设管理费可不执行第六条规定。
第八条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制项目,代建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照不高于本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本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
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确需超过本规定确定的开支标准的,行政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事业单位中央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地方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
代建管理费核定和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3个条件的,可以支付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一般不得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需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应当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完成代建任务的,应当扣减代建管理费。
第九条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净损失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单项工程报废应当经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鉴定。非经营性项目以及使用财政资金所占比例超过项目资本50%的经营性项目,发生的单项工程报废经鉴定后,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部门审核批准。
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条其他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参考文献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4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支持农村文化事业发展,中央财政设立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 政 部
2013年4月10日
附件
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农村公共文化事业发展,保障基层农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中央补助、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定额补助和因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法。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出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包括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其中:
(一)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行政村文化设施维护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支出,包括:
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运行维护和开展宣传培训等支出;
2.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及更新支出;
3.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支出;
4.行政村组织开展各类文化体育活动支出。
(二)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地方开展农村特色文化体育活动、加强农村基层文化体育人才队伍建设、丰富农民群众文化体育生活等。
第七条 行政村文化设施维护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支出基本补助标准为每个行政村每年10000元,其中:
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每村每年2000元;
2.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及更新每村每年2000元;
3.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按照每村每年12场,每场平均200元的补助标准,每年2400元;
4.农村文化活动每村每年2400元;
5.农村体育活动每村每年1200元。
第八条 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分别按照基本补助标准的20%、50%、80%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地方统筹安排。
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地方自行负担。
对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的比照享受中部政策的东部地区,中央财政按照基本补助标准5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比照享受西部政策的东中部地区,中央财政按照基本补助标准8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
第九条 奖励资金实行因素分配法,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兵团,以下简称省)区域内农村基本情况、财政文化投入水平、农村文化体育活动开展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具体因素和权重如下:
(一)自然因素(权重20%):
1.农村人口(10%);
2.行政村数量(10%)。
(二)投入因素(权重30%):
1.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水平(15%),指某省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占该省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
2.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增长率(15%),指某省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比上年增长比例。
(三)工作因素(权重30%):
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年均服务人次(6%);
2.行政村年均电影公益放映场次(6%);
3.农家书屋出版物年均补充及更新数量(6%);
4.行政村年均组织开展文化活动、举办文化类培训班及讲座次数(6%);
5.行政村年均组织开展体育活动次数(6%)。
(四)管理因素(权重20%):
考核各省农村获得国家级奖励情况(荣誉称号如全国文明村、文化示范村等),村级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运行管理机制是否科学合理、农村文化建设各项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监督措施是否到位,上报材料是否及时、数据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违规问题等。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化、广电、体育、新闻出版等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及时做好有关数据收集整理工作,填写上年度《XXX省(区、市)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情况表》(附表略),连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年4月30日前以财政厅(局)文件形式报财政部。
第十一条 财政部会同中央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统计年鉴、财政决算、部门统计数据等,对省级财政部门上报数据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及相关数据审核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和分配因素核定专项资金预算并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中央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财政部按照当年补助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于每年9月30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部分补助资金预算。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及时商同级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并于60日内将专项资金预算按照规定程序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其中:
(一)专项资金中的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基本补助标准及各县行政村数量,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
(二)专项资金中的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农村文化建设情况统筹安排,不得用于抵顶基本补助标准中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资金。
(三)需要省级或者市级相关部门集中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有关规定,按照“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核拨付”的方法,确保专项资金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做到分配合理、使用规范,不得用于村办公场所建设、村委会办公经费等超出规定范围的其他支出,不得平衡预算、截留和挪用。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每年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时应当同时将上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报财政部。逾期未报送的,财政部将适当核减其当年奖励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财政部将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报送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文化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104号)、《财政部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135号)同时废止。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5篇
【发布日期】1990-04-09 【生效日期】1990-04-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0年4月9日)
为了加强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监督机构的作用,确保工程质量,我们在有关部门已颁发的法规的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制订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研究贯彻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由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其主要依据是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
第三条 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及建筑构件,均应按照本规定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其中,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可暂不实行质量监督。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为建设部,在地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和相应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建设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
(三)掌握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四)负责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争端。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核发监督员证书。
(三)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工作经验,组织对监督人员的培训。
(四)组织、协调和督促处理本地区或本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争端。
第七条 市、县建委(建设局)应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规定。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置从事管理工作的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第九条 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国务院各工业交通部门所设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均简称监督站)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核查受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建筑构件厂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二)监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构件厂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检查其工程(产品)质量。
(三)核验工程的质量等级和建筑构件质量,参与评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优质工程。
(四)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五)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大中型工业、交通项目质量的监督,按隶属关系由其建设主管部门或由它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其它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由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站负责。
第三章 监督站的管理及人员资质
第十一条 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监督站的工作全面负责。监督员对受监工程负责。
监督站的人员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其中,技术人员不得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70%。
第十二条 监督站站长、监督员资质条件:
(一)监督站站长应由取得建筑类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其中,特大城市和负责大中型工业、交通项目监督的监督站站长应由高级工程师担任;技术力量薄弱的县监督站站长可以由助理工程师担任。
(二)监督员应由具备相应建筑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设计或施工5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技术力量薄弱的县也可以由具备相当于高中毕业文化程度且具有5年以上施工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监督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的建设司考核合格并领得证书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监督站的监督人员数量按监督工作量配备。房屋建筑工程按施工面积每3~5万平方米配备一人;工业、交通及市政公用工程监督人员的配备由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特点确定。
第十五条 为保证监督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监督员必须做到: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政策和法规,严格按国家技术标准监督、检测工程质量。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地反映质量情况,及时妥善地处理质量问题。
(三)努力提高业务水平,虚心听取有关单位意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认真改进监督工作。
(四)遵守监督、检测人员守则。
第四章 监督工作程序与内容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一个月,应到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提交勘察设计资料等有关文件。监督站应在接到文件、资料的二周内,确定该工程的监督员,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并提出监督设计。
第十七条 监督工作的内容:
(一)工程开工前,监督员应对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进行核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开工。
施工图设计质量监督,主要审查建筑结构、安全、防火和卫生等,使之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二)工程施工中,监督员必须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工程的抽查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决定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的重要部位;其它工程的监督重点视工程性质确定。
建设构件质量的监督,重点是核查生产许可证、检测手段和构件质量。
(三)工程完工后,监督站在施工单位验收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验。
第十八条 对委托监理的工程,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由它授权的质量监督站主要是核查其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第五章 权限与责任
第十九条 监督站有以下权限:
(一)对工程质量优良的单位,提请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二)对不按技术标准和有关文件要求设计和施工的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三)对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单位令其及时妥善处理,对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罚款,在施工程应令其停工整顿。
(四)对于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作出返修加固的决定,直至到达合格方准交付使用。
(五)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按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监督站及其监督员对受监工程承担监督责任。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由其主管部门追究监督责任:
(一)监督站只收费不监督的;
(二)监督员在监督工作中,因不坚持技术标准或严重失职而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监督员核验工程质量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一条 监督站只收费不监督的,要退还收取的监督费。监督人员因失职、失误,渎职发生第二十条
(二)、(三)款所述情况,主管部门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触及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督站及监督员在工程质量监督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主管部门应视情况给予表扬、嘉奖等奖励。
第六章 费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建筑构件生产厂应按有关规定向监督站交纳监督费。
第二十四条 监督站收取的监督费应在当地建设银行开户,并单独立帐。
第二十五条 监督费主要用于监督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如:办公费、职工工资、财政部文件规定的有关开支等),购置检测议器、设备及交通工具等。
任何单位不得挪用监督费。
第二十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岗位主要在施工现场,其劳保福利待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参照当地施工现场质量检查人员的标准确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原则适用于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商人或社团组织在大陆投资建设的工程。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监督文件,凡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监督站
1.机构、人员和经济,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无隶属关系。
2.人员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其中,技术人员(不含兼职人员)不少于全站工作人员的70%。
3.站长应由取得工程师以上职称的相应工程类的技术人员担任。其中,特大城市和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的监督站站长应由高级工程师担任,技术力量薄弱县的监督站站长可由助理工程师担任。
4.必须具有下列制度:
(1)岗位责任制和技术责任制度;
(2)监督员工作手册制度(包括记录、保管和检查);
(3)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图纸和其它技术资料的存档制度;
(4)质量事故的报告、处理制度;
(5)检测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和维修制度;
(6)财务管理制度。
5.具备必要的检测手段。
(二)监督员
1.监督员应具有相应工程类中专以上学历并有从事设计或施工5年以上工作经历;技术力量薄弱县的监督员应具备相当于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具有5年以上施工经验。
2.具有质量管理、质量监督、标准和计量工作的基本知识。
3.经过岗位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二、考核等级划分
(一)监督站
1.合格:有关考核内容全部合格,即上述所列一项
(一)款中1至5条全部合格。
2.基本合格:有关考核内容的主要方面合格,即上述所列一项
(一)款中1至3条合格,4至5条基本合格。
(二)监督员
监督员符合上述一项
(二)款中1至3条为合格。
三、考核及程序
(一)所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监督员均按本办法进行考核。
(二)考核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建设司(基建司)负责,并制订考核实施计划。
四、考核结果处理
(一)经考核合格的监督站的监督员,颁发按建设部统一格式印制的证件。基本合格的监督站限三至六个月整改复查;不合格的监督站要停止工作,进行改组或重建;不合格的监督员要调离。
(二)考核结果报建设部建设监理司备案(表式附后)
附表一: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登记表
┌──────┬──────────────┬───────────────┐
│ 站 名 │ │ │
│(全 称)│ │ 建设时间 │
├──────┼─────┬─────┬──┴───┬─────┬─────┤
│ │ │ │ │ │ │
│ 地 址 │ │ 电 话 │ │邮政编码 │ │
│ │ │ │ │ │ │
├──────┼─────┼─────┼──────┼─────┼─────┤
│ │ │ │ │ │ │
│ 站长姓名 │ │人员总数 │ │ 有职称 │ ││ │ │ │ │ 人员数 │ │
├──────┼─────┼─────┼──────┼─────┼─────┤
│ 人均监督 │ │ │ │ 年平均 │ │
│ 面积 │ │覆盖率 │ │ 收 入 │ │
│(万平方米)│ │(%)│ │(万元)│ ├────┬─┴─────┴─────┴──────┴─────┴─────┤
│ 监 │ │
│ 督 │ │
│ 站 │ │
│ 简 │ │
│ 况 │ │
│ │ │
├────┼───────────────┬────┬───────────┤
│ 市部 │ │ 省部 │ │
│、│ │、│ │
│ 县门 │ │ 部门 │ │
│ 建 │ │ 建 │
│ │
│ 设意 │ │ 设意 │ │
│ 主 │ │ 主 │ │
│ 管见 │ 年 月 日 │ 管见 │ 年 月 日│
└────┴───────────────┴────┴───────────┘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人员登记表
┌────────┬────────────────────────────┐
│ │ │
│ 单 位 │ │
├────────┼─────┬───┬──────┬─────┬─────┤
│ │ │ │ │ │ │
│ 姓 名 │ │年龄 │ │ 性 别 │ │
├────────┼─────┼───┼──────┼─────┼─────┤
│ │ │ │ │参加工作 │ │
│ 职 务 │ │职称 │ │时 间 │ │
├────────┼─────┼───┼──────┼─────┼─────┤
│ │ │ │ │从事本职 │ │
│ 文化程度 │ │专业 │ │工作时间 │ │
├─────┬──┴─────┴───┴──────┴─────┴─────┤
│ │ │
│ 工 │ │
│ 作 │ │
│ 简 │ │
│ 历 │ │
│ │ │ ├─────┼─────────────┬───┬─────────────┤
│ 市部 │ │省部 │ │
│、│ │、│ │
│ 县门 │ │部门 │ │
│ 建 │ │建 │ │
│ 设意 │ │设意 │ │
│ 主 │ │主 │ │
│ 管见 │ │管见 │ │
│ │ 年 月 日 │ │ 日│
└─────┴─────────────┴───┴─────────────┘
填表时间: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6篇
发布时间:2009-6-25文章来源:浏览次数: 790 东建发〔2009〕22号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局,各会员单位:
现将《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金洲杯”奖评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
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金洲杯”奖评选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组织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金洲杯”奖(以下简称“金洲杯”奖)评选活动,鼓励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质量创优积极性,提高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东营市工程质量“金洲杯”奖是我市建设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由市建设委员会、市建筑业联合会联合颁发。
第三条市建筑业联合会受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具体负责“金洲杯”奖的评选工作。
第四条申报“金洲杯”奖的企业应是市建筑业联合会会员。
第五条“金洲杯”奖评选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金洲杯”奖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数额一般不超过40个。
第七条申报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奖工程,应从获得“金洲杯”奖的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八条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使用功能的新建或扩建工程项目,且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参加评选。
(一)住宅工程:包括单体住宅、住宅区片。
1、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住宅区片。
2、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单体住宅。
(二)公共建筑工程:单体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
(三)市政公用工程:造价在500万元(含)以上的。
第九条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二)在原工程基础上进行改造的工程;
(三)已参加过“金洲杯”奖评选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申报“金洲杯”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手续完备。
(二)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行业设计标准、规范。
(三)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先进、合理,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主体工程施工质量(包括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达到本市同类工程领先水平。
(五)工程已按规定通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节能建筑认定。
(六)工程应于评选年度上一年6月30日前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且使用一年以上,且未出现质量问题或投诉。
(七)住宅小区工程除符合本条一至六款要求外,其总体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有
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小区内公共建筑、道路、生活设施配套齐全、合理,小区绿化符合要求,单位工程质量均达到合格标准。参与住宅小区施工的企业原则上不超过3家。
(八)住宅工程应达到基本入住条件,且入住率在60%以上。
(九)公共建筑、住宅、工业厂房工程,应被评为市优质主体结构工程奖或市“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奖。
(十)应获得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
(十一)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没有因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申报“金洲杯”奖的总承包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企业完成了主体结构和装饰装修的施工。
(二)在市政工程中,企业完成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三)在工业工程中,企业完成了主厂房和其他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施工。第十二条由多家企业参建的工程,可允许两家企业作为“金洲杯”奖的主要参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总承包企业签订了分包合同或承接了建设单位按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并与建设单位签定了承包合同;
(二)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量的15%以上;
(三)完成的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
第十三条一家企业在同一评选年度内,申报“金洲杯”奖工程的数量一般不超过3项。
第四章申报程序及材料
第十四条“金洲杯”奖申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经工程所在地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向市建筑业联合会申报。市直管工程由企业直接向市建筑业联合会申报。
(二)申报“金洲杯”奖的主要参建单位,由总承包企业一并申报。
第十五条申报企业应提报以下材料:
(一)“金洲杯”奖申报表;
(二)工程项目报建批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简介;
(四)建筑节能部门出具的节能证明文件;
(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六)市优质主体结构工程奖或市“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奖获奖文件或证书;
(七)市级安全文明工地表彰文件;
(八)有关单位出具的该工程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无质量安全事故证明;
(九)总承包或主承建合同书;
(十)工程主要立面的5寸彩照;
(十一)配有工程有关情况解说词的工程DVD光盘1张;
(十二)其他需要提报的资料。
第十六条申报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金洲杯”奖申报表》有关单位签署意见栏内,应签署对工程质量具体评价意见。未签署具体评价意见的,视为无效。
(二)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等应清晰,容易辨认。
(三)申报的各种资料要真实、准确。如有更改,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工程光盘要重点突出工程概况、特点、难点、亮点和质量效果等内容,能够反映主要施
工方法、技术措施,体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播放时间不超过5分钟。
第五章工程复查
第十七条市建设委员会、市建筑业联合会组织复查小组对申报工程进行复查。复查小组由3-5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配合复查小组的工作。
第十八条工程复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取申报企业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的情况介绍。主要介绍工程概况、特点和难点,施工技术及保证质量的措施,并观看工程DVD光盘。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状况。
(三)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复查小组与使用单位座谈时,申报企业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查阅工程有关资料:
1、工程立项审批资料;
2、工程施工技术与质量资料;
3、工程管理资料。
第十九条复查小组负责撰写书面复查报告,并提出备选工程名单。备选工程数量一般不超过50项。
第六章工程评审
第二十条市建筑业联合会成立“金洲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具体承担“金洲杯”奖评审工作。评委会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熟悉工程管理的有关人员组成。委员为9人以上单数,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
第二十一条评委会根据被推荐工程的申报材料和工程复查小组的情况汇报,通过审查、观看工程DVD光盘、质询、讨论、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预选名单。
第二十二条评委会将确定的获奖工程预选名单报市建筑业联合会,并在新闻媒体公示,公示期7天。对有举报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金洲杯”奖评选资格。
第七章奖励
第二十三条市建设委员会、市建筑业联合会对荣获“金洲杯”工程的企业及工程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进行表彰。
第二十四条荣获“金洲杯”奖的企业,优先参加市建设委员会和市建筑业联合会组织的各类评先树优活动,优先晋升企业资质等级。获奖企业在工程投标时按有关规定予以加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对已经获得“金洲杯”奖称号的工程,因施工原因出现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市建设委员会、市建筑业联合会撤销该工程“金洲杯”奖称号。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市建筑业联合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