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医疗保险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当前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险现状堪忧,究其原因主要来源于政府、农民工自身和用人单位。文章认为,应该从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立法、完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监督机制、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促进农民工观念的转变等方面入手促进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发展。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险 现状 原因 对策建议
农民工社会保险现状
失业保险参保率低。绝大多数农民工在工资低、风险高、条件差的第二劳动力市场就业,且由于劳动力供给明显大于需求,农民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自由择业,同时失业率也较高。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很多农民工根本就不知道有失业保险,并且用工单位大多也不愿为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据调查,我国农民工失业保险的参保率与城市工人相差太远,我国农民工失业保险的参保率仅为10.3%。①
工伤保险令人担忧。其一,农民工是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高发群体,也是工伤保险漏保的主要群体。农民工大多在高风险行业工作,受到的职业危害的风险较高,而他们往往又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往往无法享受工伤赔偿,大部分治疗康复费用由农民工自己承担,加重经济负担。其二,工伤保险费率分类较粗糙,不够精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确定不同的行业费率。但在实践中,大部分省市只是对不同行业的工伤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进行简单划分,影响企业对费率的认同,不利于提升企业的参保积极性。其三,理赔程序繁琐和人员设置不足影响程序公正性及索赔时间。
医疗保险难以保证。农民工由于大多从事高危有害的工作,其身心随时会面临疾病的威胁。虽然目前国家在农村地区实行了农村医疗保险,且缴纳费用低、报销比例高,但是农民工进城务工一般常年在外,因为生病返回当地治疗的情况较少。而绝大多数用工单位以农民工已经参加农村医疗保险为由,不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由于农民工所处的劣势,为了获取工作职位,也不会在乎是否有医疗保险。②
养老保险参保率低。由于养老保险的缴纳期限较长,加之农民工流动性较大,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农民工的参保率不到15%。并且大部分农民工根本就不知道可以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
生育保险更是空白。目前,农民工几乎都未参加生育保险。在农民工看来,生育保险还是一个新鲜词。再者,我国现行的城镇社会生育保险政策也很少有涉及农民工的内容。
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险现状的原因分析
政府方面的原因。首先,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很大程度上依然以户籍关系进行划分,城镇居民享有的是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农村户口享有的是农村社会保险政策,且二者的差距较大。这就造成了在城市中的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几乎同工同劳,但却不能享有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
其次,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现在我国加大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是却没有针对农民工这样的弱势群体制定相应的保护政策。实际上,让农民工按时拿到工资就是对他们最大的保护,然而这却是一个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在劳动者社会保险方面,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也出台了相关的规定,但是由于全国各地情况不一样,各地出台的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地方性法规参差不齐,绝大多数农民工都享受不到,而且转移的可能性也很小,这也就打击了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③
再次,执行不到位,效果不理想。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违反劳动合同的处罚力度不够,诸多处罚都是责令改正,却不会采取强制性手段或措施。对于企业违法行为很难有效治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难以保证。此外还有一点,我国部分地区劳动保险监察力量薄弱,手段较为单一,未形成长效机制,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效果不够理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
最后,相关政策不科学,宣传不到位。农民工是一个特殊的劳动群体,应该针对其流动性大、文化水平低等特点,研究制定一套适合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制度。再加上国家对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够、宣传方式单一,缺乏广泛性和针对性,造成了农民工对相关政策不了解,影响了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
农民工自身的原因。一是经济方面的原因。农民工一般从事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工作,工资收入较低,不愿多花钱来购买社会保险。再加上社会保险的保障性在没有突发情况下是体现不出来的,而且需要连续不断的支出,这也造成了农民工在很大程度上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二是维权意识淡薄。农民工由于思想没有跟上,并且对国家社会保险政策的不了解,大都对社会保险持无所谓的态度。那些本属于他们应该享受的相关社会保险,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也因为不知或不懂法而放弃维权。三是特殊的工作性质。一方面农民工市场出现了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状态,工作机会对大多数农民工来说非常宝贵,所以他们对于社会保险的需求远远赶不上对工作职位的需求,大多数农民工也就听之任之。另一方面,农民工工作的高流动性,也使社会保险很难发挥有效的作用。农民工的工作几乎都是在各地区、个城市之间流动,异地承保的复杂程序让很多人望而却步,更希望是将社会保险兑现。④
用人单位的原因。第一个原因是增加了企业成本。用人单位对于农民工的社保问题不积极,主要是因为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规定单位缴纳大部分,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用人单位的成本开支,而那些低风险的企业,出事故的机率相对很小,就更不愿意给农民工购买社会保险。第二个原因是高流动性使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保险十分被动。由于农民工的高流动性和当前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险管理的不科学性,造成了单位和农民工参保后,社会保险关系难以转接,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工作负担。还有就是很多用人单位以农民工不愿参保为借口,也就不积极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
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对策建议
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立法。针对当前农民工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抓紧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立法。根据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可以建立起城乡有别、相互衔接、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必须体现出覆盖广、多层次、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制定出专门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基本法,以明确国家、企业和农民工的权利义务关系,切实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农民工医疗保险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我国医疗保障体系最根本的问题表现为保障不充分、不彻底。真正意义上的医疗保障应使居民群众一切需要治疗、有治疗价值的疾病都不因经济困难而得不到及时、合理的治疗;公民不因医疗费用使家庭生计受到影响。实行“病有所医”,在现代社会其实和经济发展水平没有必然联系,我国完全具有实现“病有所医”的财政潜力,实现“病有所医”并非需要很高的财力需求。
关键词:医疗保障;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病有所医;财政支出
近年来,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推进与完善进展比较快,而常州市走在全国前列。从2008年开始,全市城镇医疗保险覆盖率为97%(按统计的城镇人口全国60%多),新农合参保率接近100%(全国94%),以市为单位在全省率先实现了应保尽保,2009年财政补助已超过120元(全国80元),2010年人均筹资标准要达250元以上(2009年全国113元),亦属较高水平。医疗保障制度的落实作用巨大,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最主要的问题就是保障程度不够。本文以常州市为例并通过国际比较论证医疗保障制度彻底实现“病有所医”的必要性、目标、可行性和途径。
一、我国现行医疗保障体系保障的不完全性
我国医疗保障体系还存在诸多不足,如政府对医疗资源投入不足,保障制度城乡分割、地区分割、职工与居民分割,医疗保险负担和利用存在着不公平性,医药费用控制机制尚未形成,医疗保障作用不充分等。我们认为,中国医疗保障体系最根本的问题集中表现在保障不充分、不彻底。具体表现在:
1.设置报销封顶线。我们知道,重大疾病往往需要1万、5万、10万乃至数十万元的治疗费,这才是真正的风险或大风险,与中小疾病相比,是一般非困难群众也往往难以应付的风险,是最需要保的“险”。而现行的“医疗保险”并不完全“保险”,医疗救助作用也有限,这使一些人有病不能医。
2.报销范围偏窄。基本医疗保险列举不报销的项目百余种,如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工伤、车祸造成参保人员的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用(不一定能获得赔偿);因第三者造成参保人员的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用,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不一定能获得赔偿);怀孕、流产、堕胎、分娩及采取其他计划生育措施所需的一切费用;尤其是重大器官移植只有肾移植报销部分手术费,且不包括器官源费用,其他移植完全不报销。此外,可报销疾病项目不等于费用都可报销,很多费用在报销目录外。这使很多居民遇到困难。
3.保障对象覆盖不充分。一是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比较窄;二是还有少数人主要是一些低保边缘的困难家庭和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未能参加医疗保险,当然就无法享受到医疗保险报销待遇。
4.医疗救助、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报销比例偏低。如居民医疗保险高于居民医保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的住院和大病门诊费用,普通人员基金支付65%-70%。“农合”大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补偿比率更低,没有可靠的保障性。
总之,还不能说已经实现了病有所医。个人医疗保障程度往往与自身的经济能力有很大联系,在一定程度上,穷人、农民的医疗负担比富人、职工大得多。据资料,我国先天性心脏病、脑瘫、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等重大疾病在少儿中的发病率持续上升,位列小儿恶性肿瘤之首的白血病,每年有2万个新发病例,每例治疗费用为10万至20万元左右。由于治疗费用和医疗条件等原因,每年能够接受正常治疗的白血病患儿只有8%,另外92%的白血病患儿在没有接受正常治疗的情况下大都死亡。在一些地区,因病家庭解体、犯罪求医、因病求死和为医抢劫的事件时有所闻。笔者通过电话对一些农村学生家长进行调查,多数村民指出农村各地存在有病无钱治疗的问题,合作医疗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彻底实现“病有所医”的具体目标和必要性
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医疗保障体系都以病有所医为目标。免费医疗的国家谈不到报销上限,实行医疗社会保险的国家也难以见到医疗费报销上限之说,而且报销范围比较宽,如有个人承担部分可报销费用的,比例也低。如加拿大凡属政府保险的公费医疗项目的医疗费用,政府既不规定最高限额,也不要求病人或其雇用单位支付部分费用。国外很多国家都没有医保药品目录。德国法定医疗保险服务的范围、覆盖的项目和内容非常广泛:各种预防保健服务、医疗服务、药品及辅助用品费用、各种康复性服务等等。保险公司还承担疗养的全部或部分费用,支付最长78周的病休补贴以及就医部分交通费用等。儿童原则上跟随父母名下,不需要缴纳保险金。德国还有专为老人设立的护理保险,参加该险的人可以请专业护理人员上门为老人、病人进行护理,在家里由亲属护理,亲属可得到400、800、1200马克的护理费,如果被护理者住在养老院里,则养老院可获得2000、2500、2800马克。
世界各国普遍以医疗救助的形式为病有所医承担兜底责任。英国的医疗救助主要是免除国家卫生服务中一些需要个人出资的费用,如处方费、牙医费、视力检查费、配镜及修理费、接受国家卫生服务的路费、假发及相应麻醉和手术材料费。德国的医疗救助主要由政府资助加入医疗保险有困难的人群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如失业者的医疗保险费由劳动局支付, 养老金领取者的医疗保险费由养老保险机构承担。对高龄、残疾、生育等特殊需求者,救助标准比一般标准高30%。新加坡政府为帮助贫困人群支付医疗保健费用而特别建立了一种捐赠性医疗基金, 意在为那些尽管有医疗储蓄和医疗保护仍不能支付医疗费用的人提供最后的帮助。强调个人负责的美国也有政府医疗救助,旨在帮助无力支付医疗保健费用的部分低收入者享受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各州必须将绝对贫困人口纳入救助范围,境况稍好的人群则选择性开展救助,以及老人、残疾人的医疗照顾。其条件虽复杂严格,但亦未见上限之说。
真正意义上的医疗保障应使居民群众一切需要治疗、有治疗价值的疾病都不因经济困难而得不到及时、合理的治疗;公民不因医疗费用使家庭生计受到影响。实现“病有所医”的具体改革目标应当是:
(1)医疗保险和困难群体医疗救助都上不封顶。(2)适当扩大报销范围,尤其应大幅放开医疗救助报销范围。突出的如器官移植及其组织源、某些情况下的护理费用等。工伤、车祸、堕胎、分娩、健康体检、康复性医疗、救护车费、出诊费等等也都应尽量报销。医保药品目录不能范围太窄,或对目录外报销一部分。(3)扩大医疗救助对象,政府帮助困难群体参保。切实做到人人享有切实的医疗保障。(4)医疗救助、城镇居民医保和合作医疗大幅提高大病报销比例,取消困难群体的医疗费自费部分。至少发达地区大病报销比例还可大幅提高。
此外,没钱就不能看病,那也不是病有所医。无论看病不花钱的免费医疗国家,还是实行医疗保险的国家,无论欧洲还是美国,“先治疗、再付费”早就是一个惯例。病人们不用揣着现金去医院,而是在治愈后在家等着账单或由政府、医保机构去核算。因此,很少会出现有人因为没钱看病而被拒之门外的情况。对急危病人的救治应不附带任何条件。
彻底实现“病有所医”,医疗保障制度才能履行“保障”使命。只有顺应世界文明潮流,把彻底实现病有所医作为医疗保障的直接目标,才能建立起真正体现科学发展和和谐社会要求的医疗保障制度。
1.彻底实现“病有所医”是当前关注民生的首要任务。目前,农村居民和城市户籍人口住房自有率都比较高,加上住房保障制度的配合,除部分农民工居住条件不佳外,居者有其屋已经不是什么大问题,见不到谁正常情况下流落街头;义务教育已基本不不存在读不起书的情况,由于多种助学措施的配合,大学上学贵和上学难的问题也已不太突出,在大学规模严重超过正常需要的情况下,部分成绩一般的学生有能力考上大学而不去念也很正常。然而,即使医疗保障制度正在落实,看不起病,有病不能得到合理治疗的现象仍然经常发生。“有啥别有病”,这是一个让当事人极其痛苦的事情。
2. 彻底实现“病有所医”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要目标。良好的健康不仅是人类福利的内在组成部分, 而且有利于其他许多社会目标的实现。健康的身体不但能带来人民的幸福,还会使人们能够面对社会机会做出有利的选择、实现个人目标和人的发展。国际比较发现, 拥有健康的国民有助于减少贫穷, 缩小日益扩大的社会不平等以及促进经济增长。[1]包括因病致贫在内的贫困问题历来是世界各国政府关注的焦点, 保障公民基本的生存权利、促进健康公平是政府的责任。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彻底实现“病有所医”是社会发展以人为本的迫切要求,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基本目标之一。
3.彻底实现“病有所医”是释放消费能力的重要途径。经济危机的实质是生产过剩,直接原因是消费不足。然而,应对经济危机的主要对策仍然是刺激经济增长,这有加剧产能过剩、浪费资源、形成通胀压力的可能;即使在刺激消费方面,目前绝大部分措施都没有持久提高消费率的确切作用。居民为住房和教育所做的储蓄都会花掉,为养老所做的储蓄花掉的时间虽然比较长,但城市养老保险日益普及,农村也在展开,事实上,大多数居民为安全所作的储蓄主要不是为了老年日常生活所需,而是为应付意外事件,而为医疗所做储蓄不仅动机最大,而且由于大部分人不会得大病,得大病也不一定把储蓄花光,因而大部分不会被花掉。显然,使居民对看病完全没有后顾之忧,是促使其大胆消费的根本措施。
三、我国实现“病有所医”的财力可行性
1.实行“病有所医”在现代社会其实和经济发展水平没有必然联系,只要有个基本正常的经济发展状态就有能力实现。1949年经济落后的印度通过的第一部宪法中就明确规定,所有国民都享受免费医疗。无业人员、农村人口都可以在政府医院享受免费医疗。如果病情比较严重,患者自己也需要负担一部分费用。很多人因为没有钱,看过病之后便一走了之,医院也不追究。印度的公共投入只占卫生总费用的17.9%,但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评估排位,其公平性在全球居第43位,这主要是由于印度政府将有限的政府投入补给最需要医疗服务的人众。印度独立以来,全国人口预期寿命已增长了一倍,婴儿死亡率也下降了70个百分点。在巴西,连外国人都可以在公立医院享受免费医疗,包括住院食宿和癌症、洗肾、艾滋病这样耗费昂贵的大病。朝鲜从1953年起实行免费医疗制度,1969年全面实施。全部免费性是朝鲜医疗保障的核心内容,甚至疗养和去疗养所的往返旅费也是国家支付。朝鲜医疗保障制度覆盖还具有全面性,即使边远的乡村也能覆盖到。免费医疗的直接结果是延长了朝鲜人的寿命,朝鲜目前的平均寿命是男73岁,女77岁。在古巴,医疗对全民也都是完全免费的,医生对病人进行一系列免费检查后,病人可到社区的药店购买药品,所谓购买,只是象征性地付点钱。如需住院治疗,不仅治疗费、手术费和药费不用出,而且病床和饮食也是免费的,家属陪住也有休息的地方,且免费管吃住。古巴人的期望寿命达到了77岁,是世界上期望寿命最高的国家之一。英国是发达国家免费医疗的典型,有居住权的人都可获得全面、免费的医疗服务,患者只需负担挂号费。与此相反,美国虽然是世界上经济实力最强大的国家,但医疗保障程度却比大多数国家都落后。美国药物研究院的一份报告显示,每年有18000名美国人因为没有医疗保险而过早死亡。据2009年的调查,25%的人无法支付医疗或药品的费用。
我国陕西神木县顺利实行了“全民免费医疗”(并非完全公费和免费)。其突破是:住院治疗,起付线以上的一般费用包括护理费等予以报销,无比例规定;把安装人工器官、器官移植等特殊检查费、治疗费和材料费也列入报销范围,每人每年报销上限高达30万元;城乡一致,农村报销比例因之大幅提高。据不同测算,实施“全民免费医疗制度”,县财政2009年补贴1.2亿元的资金,占上年地方财政收入约5.5%。这是一般县市都能承受的范围;而且要知道,医疗保障并非仅仅是县级财政的职责。
2.我国完全具有实现“病有所医”的财政潜力。实现“病有所医”要有一定的医疗卫生支出特别是相当的国家支出做保证,除公费医疗国家主要由国家出资外,大多数国家政府出资也都达到相当比重。我国也有能力做到这一点。(1)我国提高卫生支出比重潜力大。西方发达国家全国卫生支出占GDP的比重平均约占10%。全球平均9.3%,联合国规定的最低目标到2000年要达到5%。我国卫生总费用2008年只占GDP的4.52%,2009年为5%,低于一些非洲和拉美国家,且城市人均卫生费用是农村的4.23倍(2007年)。(2)提高政府卫生支出比重潜力大。据对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2003年全球卫生总费用数据进行分析发现,政府预算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在低收入、中低收入、中高收入和高收入国家组分别为:27%、30%、22%和33%。[2]我国2008年医疗卫生支出政府只占20%左右(2006年18%),远低于各组在2003年时的平均值。不仅如此,全国人大代表周天勇估算,2007年财政收入除国家预算公布的5.13万亿元外,另有巨额预算外收入,两者相加,实际高达9万亿元。[3]以此推算,2008年全国财政收入达到10万亿以上。这说明本来占比排名非常靠后的政府卫生支出比重比统计数字表现得还要低得多。政府卫生支出的低比重,说明中央财政增加几千亿元使所有公民获得基本医疗保障,有非常巨大的潜力。(3)提高财政收入比重潜力大。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政府财政统计年鉴(2007)》公布的2006年数据计算,全部51个国家的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平均为40.6%,21个工业化国家的平均水平为45.3%,北欧50%以上,30个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为35.9%。目前,人均购买力GDP已为中等以上的我国政府财政预算收入占GDP比重为20%,加上政府性基金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和土地出让收入等才占30%。税收收入占GDP比重的世界平均水平为25.4%,工业化国家的平均水平为29.5%,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为21.3%,我国2009年是17.74%。提高财政卫生支出比重和财政收入比重,可使医疗支出大幅增加,实现病有所医并不困难。
3.以常州市为例看,实现“病有所医”并非需要很高的财力需求。(1)城镇医保方面:2008年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支出2084亿元,而年末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432亿元。[4]武进区2007年征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25421万元,支出只有10679万元,累计结余29551万元。由此可见,现有筹资额就可以使城镇职工医保报销范围扩大、报销比例提高,居民医疗保险不仅可以使报销范围扩大,而且报销比例可以大幅提高,报销上限提高,如果全市财政补贴1个亿,放开报销上限绝对没问题(2009年市级财政补贴城镇居民保险1537万元)。(2)农村合作医疗方面:全国新农合2008年结余为当年收入的19.0%,2009年当年基金使用率为97.73%。2008年,常州市滚存结余6436.76万元。2009年常州新农合基金支出总额3.82亿元,使住院费用实际补偿比例达40.71%,如使补偿比例达到职工补偿目标即70%,则共需6.56亿元,如果适当扩大报销范围和上限需增加1-2亿元,即总需求 = 8个亿,差额 = 8 - 3.8 = 4.2个亿。目前农民缴费人均50-70元/年,平均约60元,再增加50元一般可承受,就可增加1个亿。还差3.2个亿,需财政增加支出。2009年各级财政筹资2.67亿元,再加3.2亿元,共需5.87亿元。如果不增加农民负担,也只需7亿元就可以使农民达到职工医保标准。(3)财政支付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可由目前的3-4千万元增加到1-2个亿。以上三项相加,总共8-9个亿。此外属于财政开支的还有些财政拨款单位医保缴费。以上三方面财政补贴总共用不了10个亿。而2009年财政支出总额达514.40亿元。(4)与神木比较:可报范围内100%报销的、农村人口(需大量补助)为主的神木一年每人免费的公费医疗花销是330元(一说财政补贴315元),全国都按照神木的标准实行免费公费医疗的话,4300亿就可以实现了,而全国每年至少有7万亿的预算收入,每年公款招待、公车消费、公款旅游三项就是9000亿元以上,还有大量非必须基本建设。城镇人口(需财政补助很少)占61.2%的常州市,户籍人口360万人,暂住一年以上人口46.3万人,按户籍人口和神木费用算,财政补贴需近12亿元。常州2008年财政支出384亿元,2009年514亿元,人均1.43万元,是神木的3倍多。(5)与世界平均水平比较:常州2009年全市财政仅一般预算支出达228.49亿元,而全市财政医疗卫生支出只有10.7亿元,各类财政医保支出约3.5亿元,卫生实际总支出约14亿多元。2009常州年地区生产总值2518.7亿元,按世界卫生费用平均占GDP的9.3%、政府支出平均占卫生费的25.4%计,则与国际比较财政医疗卫生类总支出应达59.4亿元。按古巴国家财政支出的20%用于医疗卫生事业,常州市2009年财政医疗卫生类总支出应为45.7亿元(中国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低,故结果是45.7亿元而非59.4亿元)。
实际上,医疗费用还有很大的压缩空间。如果实行医疗人员收入的相对固定性,就可防止医生乱开药、开贵药、乱检查、乱做手术,将使医疗费用大幅度减少。或者,通过保护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损失赔偿请求权,对药品价格全面管制,全面检查医生治疗方案的合理性,推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也可以使医疗费用大大下降。如果说有些地区财力尚较紧张,但全国整体并不紧张,发达地区更绝对是“小菜一碟”,完全可以在这些方面走在前列,创造全国可以借鉴的改革经验。
总之,我国实现“病有所医”不存在理论障碍,也不是财力问题,仅仅需要观念转变和预算结构调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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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黎 峰]
农民工医疗保险论文范文第3篇
一、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困境
1.制度设计欠合理,农民工养老保险难以全面展开
我国开办农民工养老保险试点仅5~6年的时间,虽然一些地方相继出台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但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养老保险普遍缺失的现状。
事实上,我国一些省市出台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就农民工养老保险作了明确规定,但是由于一些企事业用人单位消极对待,以及部分农民工“宁愿多要工资也不愿意缴付养老保险费”等问题,使农民工参保率不高。
更为严重问题是,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区域统筹管理格局与农民工的强流动性之间存在着较大冲突,普遍存在参保对象变换工作,养老保险衔接困难的现象。农民工的流动基本为回乡或变换务工地点,对于前者,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还不到10%,大部分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无法转回原籍;对于后者,由于国家目前尚未建立统一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各地区养老保险制度千差万别,“个人账户”在地区间转移较为困难。即使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能在各地之间流动,但目前转移的也大都是养老保险关系,养老基金则不能转移。这就意味着,农民工转移的仅为个人账户部分的积累额,其统筹部分仍留在转出地。因此,目前所谓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衔接”只是农民工从一个区域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入另一个区域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并没有实现更大范围内的共济性。养老保险的难以接续势必会严重挫伤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不少人选择退保。
2.农民工养老保险缺乏互济性
现行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共同点是以当地平均工资(或最低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农民工个人不论收入多少,缴费数额均相同,这就意味着他们在以后所获得的保障也相同,农民工之间不存在高低收入之间的再分配;而统筹部分直接与缴费挂钩,退休时一次性发放,也不存在长短寿者之间的再分配。因此,统筹部分已失去“统筹”性质,与“个人账户”没有区别。
3.养老金发放标准低,农民工实现收支基本平衡所需时间较长
以北京市为例,在不考虑利息情况下,农民工的养老金要到第20年收支才会平衡,即农民工共需缴费20年,统筹部分才能达到收支平衡。就单个农民工而言,如果他的缴费少于20年,其统筹部分的缴费就会大于收益,即“支出”大于“收入”,对于在北京市打工的农民工来说,恐怕很少有人能坚持缴费20年。
4.在权利方面,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存在较大差别
农民工保险基金的统筹部分完全由企业支付,其最终来源是农民工的工资,政府只承担管理责任;而对于城镇职工,政府不仅承担管理责任,而且还起到“财政兜底”职能。另外,与城镇职工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支付方式相比较,农民工即使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所领取也是以“个人账户+统筹基金的一部分”为标准一次性领取,这种方式难以保障农民工的养老问题。
二、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困境的形成原因
1.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缺失
二元户籍制度形成的城乡分割制度在养老方面的体现是:城市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问题由国家和企业承担,而农民的养老保障主要依靠集体和家庭。除了少数农民在特殊情况下能够得到少量的国家救济外,国家在农民养老方面不承担任何责任。虽然现阶段有一部分地区实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由于保障标准太低,对农民的养老没有起到真正保障作用。2.用人单位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设法逃避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对于企业来说,雇佣农民工的重要原因就是由于农民工工资待遇低,可为企业节约工资性支出,提高经济效益。如果把农民工纳入社会统筹养老保险体系内,企业就失去了原来雇佣农民工的成本优势,于是就采取解雇或少雇农民工、降低农民工工资或增加工作时间、向“投资环境优越地方”迁移等办法,达到减轻或转嫁社会养老保险费负担目的。
3.农民工收入水平普遍较低,缴纳养老保费较为困难
又据农业部2002年的调查,当年9400万农民工的月平均收入仅为480元左右。很显然,作为低收入人群,让其每月拿出工资的10%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在是勉为其难。
三、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构想
1.加快立法,完善养老保险法制建设
社会保险制度的全面推行,必须以法律作保障。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相当丰富,符合中国特色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基本形成,部分项目立法条件已经成熟。社会保障法的养老保险部分应使相关部门之间在养老保险领域的职责通过法律形式明确界定下来,以减少部门之间在职责范围上的冲突。在构建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基础上,还需设立相应的仲裁机构来解决养老金支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经济纠纷。
2.合理确定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给付标准
(1)平均所得基准的确定。确定平均所得的通行做法是将投保期间若干年限作为基准期计算平均所得,并以此作为计算养老金的基准额度。假定一个农民工在20岁左右进城务工,且一直在城市生活与工作,参照现行退休年龄60岁的规定,则他有40年的工作时间。由于农民工经常在城市与农村流动,游离于城市就业与失业之间,因此,对农民工而言,让他持续缴费40年显然不现实。但是,缴费年限又是养老金领取的基本条件之一,缴费期过短,则保障利益低。由此,在农民工投保年限的选择上,以20年作为投保的最低年限和领取养老金的基本条件比较适宜。
(2)替代率基准。替代率是指受保者养老金对其在职时某一时段内的平均工资的替代比例,在数值上表现为某个基准期内,养老金价值占这一时段平均工资的比例。2003年,我国城镇职工年平均货币工资为14040元,则月平均货币工资为1170元,当年城镇企业参保退休人员月平均退休基本养老金为621元,据此可以计算出2003年我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是53.08%。2003年农民工月平均收入约为453.67元,如果以53.08%作为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则农民工平均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240.81元。
3.合理选择筹资模式
建立面向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以构建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为出发点,在模式选择上尽可能与现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相适应,逐步实行“统账结合”,即基金积累模式(随参保人转移的个人账户)与现收现付模式(全国范围的统筹基金)相结合的“混合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农民工是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天然纽带,“混合型”农民工养老保险可以发挥连接城镇与农村养老保险的作用。基金积累模式能适应人口老龄化,增强农民工防御养老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当前城镇职工难以建立积累制度是因为从现收现付模式向基金积累模式转换的成本过大无法承受,个人账户被迫“空账”运行。而农民工养老保险不存在这一问题,可以形成充裕的个人账户基金。
设置农民工个人永久性社会养老保险账户,让农民工看到了基本养老金的注入及养老金的增值状况,为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自愿性走向强制性奠定了基础。个人账户缴费灵活,关系变更简便清楚,充分考虑到了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大的特点。基本养老金因地方差异和养老保险关系的地区间可转移性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地域平衡。社会统筹制度账户的建立及其过渡中的救济功能体现了社会共济性和国家对公民的保障。
4.确立缴费主体及缴费比例
如前所述,假定按2003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53.08%计算,农民工平均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240.81元。在这240.81元中有90.74元(20%)来源于统筹账户,剩下的150.07元(80% )来自个人账户。对于前者,可以按照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由用人单位支出;对于后者,如果按150个月的标准发放,则积累额必须达到22510.5元,再除以最低缴费年限240个月,就可得出每月个人账户的缴费额为93.79元,占农民工平均工资的20.7%,企业在已经承担了较重的养老保险缴费费用的情况下不大可能再支出这部分费用,因此,这部分费用需要国家财政负担一部分。个人账户缴费额93.79元可采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一般做法,即农民工本人承担8%、企业承担3%,国家财政负担9.7%。
5.完善用工制度
理顺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是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前提。规范用工制度,就是要求用人单位须与所雇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凡有农民工的单位,应一视同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将受到处罚。
从公平的角度来看,完善用工制度是必须的,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农民工有权利享受与城镇居民一样的待遇,没有用工合同,劳动者的权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以牺牲农民工的权益来保证企业的效益,是不公平的。
完善用工制度不会消除农民工劳动力低廉的优势。从进城农民工的就业特点来看,他们所从事的多为城镇人口所不屑于从事的工作,而且工资一般都比较低,虽然使用农民工的企业缴纳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后工资成本会有一定的增加,但并不会改变农民工比城镇职工相对低工资的状况,企业不太可能寻求到更为廉价的劳动力而减少对农民工的需求。
6.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信息库,实现农民工养老金账户的全国性流动
由劳动社会保障部牵头,组建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信息库,并实现全国社会保障机构之间联网,确保农民工养老保险账户顺利转移。在广东东莞市,有些企业为农民工办理了社会保险卡,农民工的卡号在社会保险局存档,农民工在不同的企业间流动时,在企业只需登记卡号即可;社会保险局根据统一的社会保险卡对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定期抽查,实现农民工社会保险在本地企业间的自由流动。
农民工医疗保险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加速城乡一体化进程,应有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但是,什么是城乡一体化?怎样实现城乡一体化?城乡一体化在我国各个地区应达到什么样的目标?全国实现城乡一体化应分几步走?目前,这些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缺乏清晰路径。本文认为,我国城乡一体化的实现必须在户籍制度、土地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城乡统筹、就业制度等方面实现城乡统一,在行政体制、财政转移支付方式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 对户籍制度、土地权属、社会保障、城乡就业制度等进行改革,制定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的法律,以破解我国城乡一体化建设中的各种制度障碍。
关 键 词:城乡一体化;法律保障;二元经济结构
收稿日期:2012-05-07
作者简介:刘玉平(1956—),男,辽宁绥中人,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宪法与行政法,经济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1年度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立项课题、辽宁省社科联2011年度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立项课题“辽宁省农村失地人员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立法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1lslktfx-15;2012年度辽宁经济社会发展课题、辽宁省社科联2012年度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立项课题“辽宁省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合法权益法律保障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2lslktzifx-02。
城乡二元结构是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普遍遇到的问题。中国社会存在的二元经济结构是阻碍中国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重要原因,如果不尽快解决这一矛盾,中国的现代化是难以实现的。而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出路是在发展工业经济、农业经济的基础上走城乡一体化道路,促进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向现代一元经济社会结构的转变,突破制约城乡统筹发展的体制性因素。我国的二元经济结构转变即是由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和知识经济的转化,其关键是农民向非农民转化,农业向非农产业转化,农村向城市转化。故此,城乡一体化是破解我国二元经济结构制度性障碍的根本路径。然而,什么是城乡一体化?怎样实现城乡一体化?城乡一体化在我国各个地区应达到什么目标?全国实现城乡一体化应分几步走?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缺乏清晰有效的方案。究其原因就在于没有相应的法律对我国的城乡一体化加以规范。本文针对城乡一体化模式、实现路径、城乡一体化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予以探讨,从我国应制定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的法律,破解城乡一体化建设中遇到的各种制度障碍的角度提出相关建议。
一、中国特色城乡一体化发展模式
“我国应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尽快在城乡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一体化等方面取得突破,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融合。统筹城乡产业发展,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服务业和乡镇企业,引导城市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生产要素向农村流动。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全面提高财政保障农村公共事业水平,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制度。”这是《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描绘的宏伟蓝图。在城乡一体化建设中中国特色是什么?笔者认为:
(一)城乡一体化是一项系统工程
城乡一体化在中国将是一个长期漫长的过程。城乡一体化进程不仅表现为二元体制转换,还表现为二元经济结构转型。健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只能是促进二元体制转型,为城乡一体化进程构建体制环境;城乡一体化目标的完全实现还取决于二元经济结构转型。我国经济社会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了两个重要论断,强调我国总体上已进入工业支持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发展阶段。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一般是指以社会化生产为主要特点的城市经济和以小生产为主要特点的农村经济并存的经济结构。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主要表现为:城市经济以现代化的大工业生产为主,而农村经济以典型的小农经济为主;农村人口众多,土地资源稀缺,人均占有土地不能满足农民生活需求,产生的大量剩余劳动力成为在城市从事工作的工人,统称农民工。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有承包土地,但不从事农业生产,主要在非农产业就业,依靠工资收入维持生活的人。[1]其中“农民”表明他们的社会身份,“工”则表明他们的职业,“农民工”就是这种身份与职业的独特结合。农民工身份使他们在户籍、社会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难以融入到城市中来,这种状态既是我国经济结构存在的突出矛盾,也是农村相对贫困和落后的重要原因。我国的现代化进程在很大程度上说是要实现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向现代经济结构的转换。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出路应是在发展农村经济的基础上走农村城市化道路,实现城乡良性互动,逐步减少农村人口,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城镇人口,转变生产增长方式,提高劳动生产率,优化第一产业结构,促进第二、三产业的发展,从而提高农村整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在我国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中,需要进一步打破城乡二元制度安排。改变城乡有别的户籍管理、劳动用工和社会福利制度,促进城乡居民在就业机会和社会福利范围及水平上的公平。打破城乡分割的市场机制,改变农村各种资源外流的格局,加快建立市场资源从城市向农村流动的机制与渠道;要通过城乡产业规划布局一体化,打破城乡分离的工业化模式。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破解阻碍城乡发展的各种制度障碍。
(二)城乡一体化是我国近期经济发展的理想目标
目前,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已进入持续、快速发展时期,各级城市都开始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制定的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战略推进了城乡一体化进程。城乡一体化已经成为我国当前改革过程中的重要内容。 正如《决定》中指出的那样:“必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始终把着力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作为加快推进现代化的重大战略。统筹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设,加快建立健全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调整国民收入格局,巩固和完善强农惠农政策,把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重点放在农村,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使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享改革发展成果”。[3]随着城乡统筹观念逐步深入人心,我国在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发生根本性转变的同时,还要推动社会结构由城乡对立、城乡分割到城乡融合、城乡一体的历史性跨越发展。我国已经具备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条件,其依据是:第一,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逐渐缩小,农民居民收入增长较快。据国家统计局2010年统计年报显示,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919元,剔除价格因素,比上年实际增长10.9%;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实际增长7.8%。农村居民家庭食品消费支出占消费总支出的比重为41.1%,城镇为35.7%。按2010年农村贫困标准1274元测算,年末农村贫困人口为2688万人,比上年末减少909万人。年末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25673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123万人。其中,参保职工19374万人,参保离退休人员6299万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43206万人,增加3059万人。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23734万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19472万人。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农民工4583万人,增加249万人。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13376万人,增加660万人。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16173万人,增加1278万人。其中,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6329万人,增加741万人。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12306万人,增加1430万人。2678个县(市、区)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96.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总额为832亿元,累计受益7.0亿人次。全国列入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数10277万人。年末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209万人。全年2311.1万城市居民得到政府最低生活保障,比上年减少34.5万人;5228.4万农村居民得到政府最低生活保障,增加468.4万人;554.9万农村居民得到政府五保救济,增加1.5万人。第二,建立和完善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正在逐步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一体化。第三,国家的整体实力在增强,GDP跃居世界第二位,财政收入增加速度快,财政规模扩大迅速。 第四,财政用于农业支出的投入规模加大。国家开始对“三农”进行大规模的投入以及全面补偿。国家对农民实行了种粮补贴、良种补贴、购买农机具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同时也加大了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建设的投资力度。第五,建立了适度倾斜于农村的税收制度。[4](p56)进入21世纪后,随着工业化步伐的加快,我国逐步由农业大国转变为工业大国,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依靠工业和为工业服务的现代服务业。第六,为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建立了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制度框架。第七,有步骤地改革了户籍制度,以实施城乡统一户籍制度。
二、构建我国城乡一体化的设想
构建我国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规划,应在户籍、土地权属、社会保障、平等化就业市场等方面进行制度改革。
(一)户籍制度统一化
城乡一体化中的户籍制度并不是把农民户口简单改为城镇户口,也不是笼统地取消城镇户口、农村户口的称呼,而是将农民在就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障方面的权益与城市居民对等。为此,必须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将二元的、条块分割的教育、医疗、财税、金融、住房、社会保障等体制统一化。实现农民迁徙自由,不应以农民放弃土地权为代价,农民进城后又返回农村的还应有可以耕作的田地。城乡居民可以在城市全域内自由迁徙,不再受任何限制,城市里的居民可以自由回归田园,而农民也可在无任何限制的情况下进城。农民也不再作为一种身份的象征,而仅仅是一种职业,农村居民将可以选择未来是否当农民。农民将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福利保障,以切实维护农民的权益。政府要投入大量资金改善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如标准化的乡村中小学、乡镇卫生院、公路等。由此可见,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实现公民身份上的平等,是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前提。[5](p78)
(二)土地权属明晰化
土地制度作为国家调节国民经济社会有序发展的经济制度,通过规范国家、集体、个人在土地上的权属,可以实现国家集体土地的有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目前,由于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实质意义上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和处置权,法律赋予农民的无产权和地租功能的土地制度不具有激励功能;不具有自发地、持续有效地减低社会运行成本和解决冲突的执行机制,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失控和农地征收矛盾突出,已经成为制约统筹城乡发展的关键性因素。从法律上看,产生这些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于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虚置、权属关系不清,土地流转制度不完善以及农民的土地权利难以得到有效的制度保障。从理论上分析,我国目前城乡一体化的困境难以避免,而改革土地制度势在必行,其出路在于土地权属明晰化。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要求,应积极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一是要从法律上赋予农户物权性质的农用土地承包权,允许其自由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继承。二是给农民私有和集体所有的房产颁发产权证,允许上市交易和抵押。三是积极推进社区股份合作制,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量化为其成员的股份,明晰集体资产的产权,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三)社会保障一体化
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城镇已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在内的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体系,而广大农村却远远落后于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城镇已初步建立了较高水平且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养老保险金已基本实现了社会统筹,建立了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基金模式。而在广大农村,仍然是以国家救济和乡村集体办福利事业为重点、以家庭保障为主体的社会保障,且社会保障体系尚待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因此出现了明显的差异,形成了一种“城乡二元社会保障体系”。[6]这两种保障体系在保障范围上大小不一、保障项目多少不均、保障水平参差不齐。因此,我国急需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既是国际潮流,也是中国发展的方向。[7](p102)“农村的社会保障目前应以不断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最紧迫需要的补贴,比如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的支出;不断增加土地的“含金量”,比如对农业税的彻底减免,强化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市场流通的基础设施建设”等为主。[8]充分利用经济实力强、城乡差别小和社会基础好的优势,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更广泛意义上的社会公平,这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
(四)劳动力市场平等化
稳定城市化是解决劳动力结构性短缺、解决自然失业问题的关键。有学者建议: 一是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消除户籍制度对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要淡化户口对劳动力市场供需双方自主选择权的约束,逐步实现不同户籍身份的统一化,减少劳动者因户口不同而在就业和社会福利上产生的差异。为劳动力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修正户籍制度对劳动力收入预期的负面影响。二是通过相关法规建设和制度改革,减轻劳动力市场上的性别歧视。要通过劳动立法等手段进一步提高男女两性在就业机会和就业过程方面的公平性,加大劳动法规的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女性的就业权利;通过补贴等手段,减少企业因女性员工生育而带来的损失,消除企业在雇用女性方面的经济顾虑。[9](p201)在建立城乡就业一体化过程中,首先,要消除城乡在就业方面的不同待遇,也就是不区分城乡而只强调劳动力的就业。这意味着城乡就业一体化并不是简单地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问题,而是倡导公民以自身条件赢得就业机会。让农民与市民在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上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就业竞争。让劳动力供求主体双向自由选择和确定劳动就业关系,从而让进城农民就业合法化、制度化和效率化。其次,要深化企业用人制度改革,尽快让城市各种企业具有相对完整的用人自主权,可以完全自主地在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上选聘人员。此外,还要加快建立健全就业信息网络,努力让流动的农民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信息,大力发展劳动力市场中介组织,为进城农民就业提供有效的、高质量的服务。[10]
三、城乡一体化建设的立法模式
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首先需要分析一个地区实现城乡之间资源再分配的核心推动力,然后研究其演进和合理分布,进而针对其不同发展类型提出合理的实施路径,这是城乡一体化规划的基本思路。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加强城乡一体化建设立法,用法律措施保障城乡一体化建设目标的实现。
(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统一城乡户籍制度
我国现行户籍法律制度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有关户籍政策,其基本内容是把人口划分成为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两大主要户口类型,并据此实行相应的社会福利待遇。[11] 为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发挥户籍法律制度的应有作用,首先,要对其进行准确的定位。户籍法律制度改革应该从还原其本来面目着手,要把强加在其身上的多余功能剥离出来,对其本应具有的功能进行强化,使其真正成为便于行为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以及为政府和社会提供人口信息的法律制度。其次,要对我国现有的各种有关户籍的“规定”按照宪法、立法法的规定进行清理。迁徙自由权应重新写进我国宪法,以确认和保障公民的迁徙自由;再次,制定和完善其他配套的法律制度。一是要逐步取消暂住证制度。暂住证制度是对公民平等权和迁徙自由的严重侵犯,不符合身份平等的原则。管理者在对公民依法进行管理时,应该以身份证为依据,从而真正发挥公民身份证作为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的作用。二是要建立全国范围内的个人信用系统。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对户籍法律制度的要求,实现户籍管理的全国联网。建立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从而实现对人口的动态管理,对公民就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障及选举等实行城乡一体化。有学者提出我国当前应暂缓制定户籍法。[12]因为,老的户籍制度问题还没解决,新的户籍制度还可能带来新问题。这其中的原因就在于:如果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和社会公共资源享用制度不是覆盖全体国民的,不着力促进差别社会保障制度和差别社会公共资源享用制度的平衡,那么户籍制度的改革就难以取得实质性的结果,或者又会掉入另外一个“陷阱”。而这绝不是发布一个取消“歧视”性户籍制度所能解决的问题。
(二)制定新的《土地法》,建立健全土地补偿机制 目前,我国的征地制度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各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多年来,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明显弊端。有学者概括了我国土地制度改革发展方向:一是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产权明晰化进程。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个基本态势是进一步明确界定土地产权关系,使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等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利在新的土地制度框架内得到分割和明晰。二是农村土地适度集中和规模经营正在不断加速。快速的城市化进程带动了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农村人口向城市集中带来了纯农户和兼业农户数量的不断减少。因劳动力外出务工而空置的承包地客观上需要向纯农户、公司等流转和集中。三是农村土地空间置换发展加快。四是农村土地资本化条件逐步形成。[13]但是,以上设想必须要通过立法才能实现。虽然相关部门已于2004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正,但还存在诸多不足,有必要制定新的《土地法》进行规范。首先,要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我国应当在法律中以列举方式规定何为公共利益,说明国家征地的目的,严格限制土地用途,明确公共利益范畴。其次,尊重失地农民利益。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让失地农民直接参与到征地的全过程中。并且,按照市场交换的原则,处理征地单位与失地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再次,完善土地补偿机制,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程序,改变现有的安置补偿制度。征地补偿应体现在多个方面,如适度的经济补偿、参照市场价提高征用补偿标准、帮助安置就业和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还有,完善土地征用程序,保障承包土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话语权。
(三)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切实保障失地农民合法权益,国家应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地区差异大,国家所掌握和可供支配的社会资源十分有限,再加上社会保障易衍生“福利病”等原因,我们只能选择构建项目层次低、待遇水平不高的全民基本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表明国家通过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未来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应明确:第一,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改变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实施范围狭窄的局面,将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就业保障纳入社会保障法调整范围,使所有失地农民都能享受同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待遇;统筹城乡发展,最终建立一个统一的包括全体劳动者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二,用专章规定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其内容包括: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范围;政府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责任;失地农民保障基金以及基金来源与原则等。
(四)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将失地农民纳入到就业扶持范围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是我国就业促进领域的一项重要立法。该法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经验,使就业促进工作更加制度化、科学化。该法第52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该法第21条明确规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因失去土地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基于此,政府应采取各种措施扶持失地农民再就业。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能不能很好地解决、解决到什么程度,是影响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因素。该法明文规定“失去土地难以就业”属于就业困难人员。但是该法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另外,改革传统城乡分割的就业制度,承认和实现劳动力的择业自由和选择工作地点的自由;取消限制农民工进城就业的不合理规定等问题,还有待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细则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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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牟春野)
农民工医疗保险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当前学界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探讨主要集中在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实践模式、现状问题以及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建议四大方面。但全国各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如政府责任缺失、政策缺乏强制性、保障水平低等,迫切需要为失地农民构建更加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
关键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综述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民丧失了之前拥有的土地,成为“失地农民”。这一群体总体文化程度低,无技术特长,基本依靠体力活或征地补偿生活。同时,青壮年失地农民大多选择外出务工,只留下老人在家,这给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带来冲击,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日益突出。当前学界的探讨主要集中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建立的必要性、实践模式、现状及问题以及政策建议四方面。
1.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建立的必要性
1.1 失地农民的定义
失地农民是指在我国城市化背景下因自己承包的土地被征用而丧失土地的农民。刘菁认为,失地农民是指国家因法定原因而征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所造成的无地或少地的农村居民。而李春斌则认为,失地农民,就是指失去土地的农民。①
1.2 失地农民的类型
刘万兆等指出,我国农民失地大概有3种情况:一是因为城市发展被征地,这些农民离城市较近,土地补偿额也相对较高,主要依靠城市务工、经商获得生活来源,大部分人还保留宅基地;二是基础设施建设被征地,因修路、开渠、建水库等土地被征用,但这些农民的土地补偿金不高,且远离城市,谋生手段较少,失地农民的生活相对困难;三是工业用征地,其中一些失地农民被选招为占地工。②
1.3 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必要性
学界从多个维度对必要性进行了探讨。从失地农民角度,王国军认为,“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一是可以弥补当前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失地农民生活保障不足的情况,二是可以协助失地农民做好未来生活的长远规划,三是可以解决农民失地又失业、生存与发展困难的问题。”此外,袁斌也指出,失地农民面临再就业困难、子女上学困难、医疗养老无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其中以“老无所养”这一问题最为严重,而仅凭政府的力量无法解决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因此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十分必要。③
从城乡关系角度,郑功成认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体系的缺失以及一次性补偿政策的缺陷,造成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缺乏保障,导致失地农民大量转化为城市贫民,进而影响到城乡社会稳定。”同时,金丽馥认为,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是实现社会稳定的根本要求,二是有利于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三是替代土地保障功能的合理选择。”
从国家社会角度,严虹霞等指出,因征地引起的社会矛盾日益尖锐, 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为稳定社会秩序,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尤其是老年人的生活保障问题,必须建立起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使失地农民老有所养。④另外,邬克彬指出,“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是老龄化社会的必然要求。”
由此可见,从多个视角分析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都是有必要的,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实践
2.1 以宏观、微观层面划分
一些学者从宏观层面对全国各地的各种保障模式进行了梳理,如殷俊和李晓鹤将当前我国各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践中的主要模式总结为北京“城保”、上海“镇保”、重庆“商保”、青岛“农保”、南京“基本生活保障”、杭州“双低”、广州“完全积累账户”等各具特点的模式。一些学者从微观层面对养老保障资金的管理及筹集也进行了总结。如,米红和杨翠迎将当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概括为三种实践类型:进口补贴模式、出口补贴模式、进出口双补模式。
2.2 以责任主体划分
大多学者把其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即以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为实施部门,运作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商业养老保险模式,即以商业寿险公司为主体,以各土地征用行政村为投保单位, 各投保行政村交了保险费后,签订保险合同,按合同规定,商业寿险公司履行给付养老金义务。
3. 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现状及问题
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现状及问题,目前较为普遍的是采用实证研究,从个案从而探讨其推广意义。有些学者探讨了全国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情况,但因为我国区域差异较大,结论的普适性不强。如李杰认为,现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缺乏权威有效的法律法规依据;阻碍被征地农民的正常流动;制度缺乏前瞻性;社会老保险政策缺乏强制性;基金增值渠道不畅,运营风险较大。⑤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存在着诸多问题,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政府责任缺失
不论采用社会养老保险还是商业养老保险模式,都强调了政府的责任。但是现有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政府责任缺失问题。如周延等指出,政府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上存在着责任与义务的缺失,以牺牲失地农民的利益为代价,为自己谋求经济利益。漠视农民利益,存在政府制度性寻租问题现象。⑥同时刘万兆等认为,我国政府财政支出用于社会保障的比例与其他国家相比是较低的。⑦
3.2政策缺乏强制性
史先锋等的调查显示,“政府强制要求失地农民参与养老保险的仅占8.3%。失地农民由于受多种因素制约,如理财能力不足、养老观念相对滞后等,无法对自己的养老问题做出合理的安排。因此,本着对失地农民负责的态度,目前的养老保险政策还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以确保失地农民养老无忧。”
3.3保障水平低
史先锋等提到,“有22.1% 的失地农民因为保障水平太低,政策缺乏吸引力而放弃参加养老保险。目前,各地的养老金发放标准多在 200~300元,有的地区不到 100元,靠这点微薄的养老金要想实现养老无忧几乎是不可能的。”
3.4保险基金管理不完善,监督机制不足
保险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机构均设置在具体运作部门地方劳动保障局之下,具有管理者和使用监督者双重身份,这不符合三权分离的国际通行做法。政府部门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事件就难以从制度上彻底杜绝,所造成的亏空最终只能由国家财政承担。总而言之,当前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还存在很多问题,大多学者认为制度层面是深层次原因。
4. 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针对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问题,学者们的探讨大体有以下四个方面:(1)将失地农民完全纳入社保体系,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衔接。刘万兆等认为,“失地农民最终要纳入城市居民范畴,为他们提供养老保障,有利于城乡养老保障的顺利接轨,铺通建立城乡一体化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道路。”(2)建立完全积累制的个人账户模式。学界倾向于为失地农民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模式应是个人账户式的完全积累制,采取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缴一点。如,袁斌等认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应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3)建立健全养老保险金的管理制度。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要实行单独管理办法,并且还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其进行监管。(4)建立土地出让金按比例投入农民养老保险的制度。如有学者以“土地换保障”的政策建议,即强制从土地征用款中确定一定数额建立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5.结语
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研究,我国学术界已取得一定的成果,尤其在制度建立、模式采用方面有了许多探索。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首先,研究方法上缺乏整合。一部分基于某地案例研究,总结相应对策;另一部分基于一般现状展开论述。这两大部分尚未实现有效整合,因而研究结论的针对性和普适性较差;其次,研究多局限于理论层面,缺乏系统性的制度建构探讨。
综上,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需要我们从长远考虑,坚持遵守社会保障提倡的基本生存权、公平性、普遍性、强制性、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同时,也要求政府在实践中勇于承担责任,不断地创新,以便更好地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注解:
① 刘菁. 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J].党政干部论坛,2007(3).
② 刘万兆,卢闯,王春平,等.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分析[J].农业经济, 2007(6): 36- 37.
③ 袁斌,陈树文.我国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 2008(3): 90- 93.
④ 严虹霞,张宏.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模式研究[J].南京社会科学,2007(5): 103- 107.
⑤ 李杰.关于建立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的思考[J].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4).
⑥ 周延,姚晓黎.政府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中责任和义务的缺失及完善[J].农村观察, 2006(2): 40- 44.
⑦ 刘万兆,卢闯,王春平,等.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分析[J].农业经济, 2007(6): 36-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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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李杰.关于建立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的思考[J].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4).
农民工医疗保险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中国农村即将进入老龄化,由于耕地农民参保意识不强及参保能力不够,地方财政转移支付能力弱、农村保险制度存在缺陷等原因,造成当前参保农民较少、保险水平低等问题。为完善中国耕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设计上要考虑其特殊性及其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接轨问题,保费标准要与农民收入匹配,保险层次要与农民发展趋势吻合。
关键词:耕地农民;养老保险;特殊群体;制度创新
第五次人口普查表明,中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为8811万,已占总人口的6.96%,其中城镇老年人口3180万,占城镇总人口的6.30%;农村老年人口为5631万,占农村总人口的比重为7.35%;老年人口的绝对数是城镇人口的1.7倍,老年人口中有64%居住在农村。可以看出,目前农村老龄化形成有以下几个特点:(1)农村人口中老龄人口的基数大,农村老年人的绝对规模远大于城市;(2)农村老龄化的速度快于城市。由此可见,当前中国养老问题的真正重点和难点不在城市而在农村,农村养老问题已成为中国养老事业的关键。
目前,在中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家庭养老是最主要和最普遍的方式。农村老年人主要依靠个人劳动收入,生活保障主要依靠土地,丧失劳动能力时才依靠儿女供养。农村居民生活风险与社会风险的积累,体现了农村对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客观要求。要真正保障农村居民中的弱势群体并使绝大多数农村居民免于沦为弱势群体,就有必要积极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
以耕地为主的这一部分农民的数量较大,他们只拥有土地使用权,占有的社会资源很少,由于不断扩大的城乡差别以及对农民不公平的分配关系导致以耕地为主的农民生活日益窘迫。建立涵盖耕地农民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或为耕地农民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该是当务之急。笔者以耕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为切入点,根据耕地农民的特点,按照低水平、广覆盖和可持续的方针,建立适合耕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
一、耕地农民的内涵
1958年以后,中国居民被划分为城市居民和农民两种不同的户籍身份,并在此基础上附着一系列的社会分工和福利制度,同时还成为两者之间流动的壁垒。从此,农民这个称谓既代表了一种职业又代表了一种身份,由此也就形成了城乡二元分化的局面。1949年至改革开放前,绝大多数农民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以农为生,农民的职业分化程度很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特别是农村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劳动力结构与人口结构发生了变化。大批农业劳动力从农业生产劳动转向工业生产劳动,从农村转向城镇,农村人口从原来传统意义上的农业人口开始分化,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个体工商户;(2)农民工;(3)非农乡镇企事业职工;(4)失地农民;(5)耕地农民。
(一)耕地农民的内涵
耕地农民主要是指从事农林牧渔业等农业生产,长期居住在农村,户籍也在当地农村,以农业为生的农村劳动力。耕地农民具有三个基本的特征:户籍在农村,拥有法定的农业承包地,从事以农业为主的种植经营活动。
由于统计口径的不同,对耕地农民要做精确的统计数据比较难统一,因为统计上的农业从业人口常常包含那些长期或短期在外打工的流动人口。2000年11月第5次人口普查表明,全国人口为12.95亿人,其中农村人口为8.07亿人,这个统计数据包括了流动劳动力、乡镇企业在内的所有农民。根据焦远等(1999)的估计,1999年乡镇企业职工约为1.4亿人,流动人口约为1亿人,两者相加为2.4亿,如再加上其无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这一数据将达3亿多人,从总计8.07亿农村人口中扣除,则耕地农民数目约为5.07亿人,约占农村人口总规模的62.5%。2001年全国农业普查中“农业从业人员”项目下的普查数据表明,2000年全国农村实际从事农业经营的人口约为5.19亿人,其中,在全国各省区中,超出1000万农业从业人员或留地农民的省份有20个;超出2000万农业从业人员或留地农民的省份有11个;而超出3000万农业从业人员或留地农民的省份则只有6个,即分别为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南、四川等,其中山东、河南与四川3省的留地人口甚至超出了4000万。
(二)中国耕地农民的养老现状
中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造成农村的经济发展相对缓慢,在农村还未建成养老保险制度。中国的农村养老保险于1986年开始探索;1991年,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开展了建立县级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1997年7月,国务院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向商业保险过渡。1998年,农村养老保险由民政部转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农村养老保险开始进入清理整顿阶段,一直持续到2002年,这一时期参保人数下降,农村养老保险反而出现倒退的现象。而耕地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状况和效果更加不理想,表现在:
1 参保农民较少。当前中国农村社会养老这种以个人储蓄为主的完全积累模式近乎于商业性养老保险,偏离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时的本质要求,其最大弊端是,能参保的多是有收入保障的农民,他们即使不参加养老保险,今后的养老问题也比较容易解决;而最需要养老保险的低收入和贫困农民往往被排除在养老保险之外,不能从养老保险中受惠,使得该制度既无法体现社会保障性质,更无法体现济弱扶困的社会公平原则。
农村社会养老是以自愿原则为基础,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知识的了解程度、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态度、对当地政府的信任度及其年龄、文化程度、子女数、所在村的经济实力等,均会影响其是否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参保农民的工作状态细分,以村干部、民办教师、种植业大户等收入稳定、收入水平较高或受教育程度高的农民参保居多,而以耕地为生的农民参保较少。
2 保障水平低。这是当前农村社会保障的最大特征。对于大多数的耕地农民来说,由于目前农业生产的非现代化和农业收入的水平较低,这部分人大部分属于低收入和贫困阶层,而且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年老体弱者,除了维护家庭的日常开支和必要的教育、医疗以外,其用于养老的积蓄极其有限,因此急需养老保障。同时由于中国农村的经济水平低下,农民可支配的收入更少,所以各地现行的大多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投保选择缴费基数低。缴费额度小,这直接导致农民年老时所领取的保险金少,根本无法满足农民老年的基本生活需要。
现行保险费征缴实行的是低标准、多档次,从2元~20元分为10个档次,由农民自由选择。由于制度
设计的缺陷和政府推行中的问题,加之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考虑,绝大多数人都选择了最低档次。王国军等通过对农村社会保障在全国做得最好的样板县——山东省平阴县的调查,在《社会保障:从二元到三维》一书中所提到,该县农民多数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阴的档次投保,依照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计算表》计算,不考虑利率下调或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条件下,缴费10年后个人每月可领取养老金4元7角,缴费15年后每月可领取9元9角,考虑管理费增加、银行利率下调以及通货膨胀等因素,农民实际领到的养老金可能会更少,难以体现养老功能。
二、当前耕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难的成因解析
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让农村耕地农民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但以耕地为主的农民对养老保险的认同度低,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不高,以致良好意愿难以实现,农村养老保险举步维艰。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传统养老观念影响深远,农民参保意识不强
社会保险的供给成本是分担的,作为公共品,不存在排他性和可让渡性,每个人都有使用机会。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农民被排斥在社会保险体系之外。当时的原因是认为农民拥有了国家给予土地的使用权,从而获得了土地保障。因此。与中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相适应,目前中国的养老制度也呈现出二元化的特征:在城市,以社会养老为主,家庭养老为辅;在农村,则以家庭养老为主,自养为辅,社会养老次之。有关资料显示,从农村年轻人对自己将来养老问题的打算来看,94%的农村青年人希望将来在家中养老,72.2%的青年人希望将来依靠子女养老(周志凯,2004)。可见,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将在相当长的时期起主要作用。
(二)农民收入水平低下,参保能力不够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居民收入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与1979年全国农民的年纯收入不到602元的水平相比,2007年全国农民的平均收入已经达到4140元,提高了将近7倍。但是,和城市居民的收入相比,农民的收入增长幅度缓慢,而且绝对水平也和城市居民的收入差距明显拉大。一些贫困地区农民的生活消费支出、生产经营支出和子女教育费用支出之和甚至大于其总收入,这就使得农民存在收不抵支的现象,根本无力缴纳保费。另外,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由于农业收入较低以及城市生活的影响,年轻和文化水平较高的青年农民更加具有非农转化的趋势,外出打工的人以年轻人为主。外出流动人员的平均年龄为33.4岁,并且外出劳动力的文化程度较高,初中学历以上者的占比为59.5%,比全部调查对象的比例高出16%,岡因此,留在农村务农的往往是一些文化水平低、年纪较大的农民,这一群体的老龄化程度较高,对于养老保险有迫切的需求。因此,从经济收入的角度而言,耕地农民都属于农村人口的“弱势群体”,参保能力明显不足。
(三)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水平低且转移支付能力弱
无论是国际的经验,还是中国的实践都表明,政府的财政补贴和支持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至关重要。在城镇,国务院1997年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保险费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而在农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坚持资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为筹集原则,这违背了社会保险的社会公平性原则,实际上是农民个人养老保险,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险。据统计,从全国社会保障费用支出的情况来看,占总人口80%的农民,只享有社会保障支出的10%左右,而占总人口20%的城市居民,却占到社会保障费用的90%。从人均社会保障费用来看,城市居民是农民的20倍以上。人均财政收入水平相当低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制约了政府的转移支付能力及其对农民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扶持力度。
对以耕地为主的农民而言,更加难以获得相应的政策支持。以湖北省农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为例:投保对象应平等享受集体补助。乡镇企业对职工及其他人员的集体补助,应在缴纳所得税前按允许扣除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17%)提取并税前列支,意在调动农民加入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但是以耕地为主的农民很少在乡镇企业工作;并且集体经济不断萎缩,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取消村级三项提留,大部分村依靠财政转移支付维持运转,加之债务包袱沉重,无力对农民养老保险进行补贴。从湖北省随州农村养老保险调研的情况看,得到集体补助的主要是村组干部、民办教师,而普通农民很少得到补助。这种政策上的无力,操作上的不公,普通农民难得实惠,对养老政策有意见,持怀疑态度,更缺乏动力。
(四)农村保险制度存在缺陷,经营管理状况不佳
农村养老保险,属于社会保障范畴,需要政策保障,需要经济基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显然对此考虑不足。在政策层面,尽管中央、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养老保险,出台了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但至今10多年没有调整和完善,在保险费缴费方式、管理机构经费保障、保险基金运营管理、养老金的计发办法等方面都缺乏有力的支持,与国家支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政策相比,形成巨大反差。
由于缺乏财政支持,农村养老保险机构依靠按保费一定比例提取的管理费难以维持运转。养老金依靠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难以实现保值增值,加之参保农民少,收缴保费少,提取管理费少,养老金收益少,陷入机构难运转、业务难开展、兑付难保障的恶性循环和尴尬境地。另外,大多数地方的养老保险基金是由当地的民政部门独立管理的,征缴、管理和使用三权集于一身,缺乏有效的监控监督,而地方的民政部门又受当地政府的管理,所以,当地民政部门或政府挤占、挪用甚至贪污、挥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情况便时有发生,使农民的养老钱失去了保障。
三、以耕地为主的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构建的可行性分析
理论上,养老保险制度作为老年保障的重要手段应受到大力的发展和重视。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发展难、表明普通农民对国家政策连贯性和养老保障水平的担忧,而且现行的家庭和土地等传统保障方式还很有效,对目前农村的老人来讲,家庭养老保障比养老保险的效果更明显,进而缺乏参加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但着眼长远,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过渡这一趋势不可改变。
(一)从国际经验看,农村养老保险条件具备
根据有关学者的研究,从对丹麦、英国、法国等13个欧盟国家的比较研究表明,在类似目前中国或更低的经济发展阶段时,这些国家都已成功地建立起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农业GDP的比重为3.1%~4.1%,平均为16.2%,而中国农业GDP的比重1999年为17.7%。
以美元计价,13个欧盟国家当时的人均生产总值在1445美元~9580美元之间,平均为5226美元。中国1987年人均生产总值达1495美元,超过葡萄牙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最低点1445美元。中国1994年人均生产总值达到5316美元,超过13个欧盟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平均经济发展水平;中国2000年人均生产总值为9621美元,2001年人均生产总值已达10185美元,超过了爱尔兰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最高点9580美元。即使按照购买力平价计算,2001年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也已达到5447美元,也超过发达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5226美元的平均水平。因此,中国已具备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
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当或相距甚远的发展中国家,有的也已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如越南以“米保障”的特殊形式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人口总数超过8.5亿人的印度,为避免出现“因老返贫”问题。也为65岁以上的老年农民每月提供5美元的养老金。印度拥有世界上第二多的老龄人口,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展开,工业化及城市化等对社会保障立法提出了更为紧迫的要求,也开始着手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因此,我们为农民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
(二)从国內形势看,农村养老保险势在必行
1 农村在21世纪二三十年代全面进入老龄化社会,而在社会老龄化到来之前的20年~30年是储备积累应付支付的最佳时期。因此,现在是建立农村社保制度的黄金时间。
2 农村家庭小型化加快。20多年来,家庭人员开始减少,结构不断简化,从2004年家庭户规模的分布来看,3人户的比例最高。达到31.44%,4人户、2人户分别为21.83%、19.65%,5人及5人以上户为19.26%,也就是说全国有80.74%的家庭规模为4人及4人以下户④,农村家庭模式正由大家庭向核心家庭转化。大部分家庭以“4-2-1”为主,这意味着家庭收入减少,赡养老人的负担加重,能力降低,急需社会养老作保障。目前,中国农村依靠家庭儿女养老和土地养老保障的功能越来越弱。中国是世界上人均耕地较少的国家,随着城市化和非农产业的发展,人均占有的耕地会越来越少。由于人口流动性增强和价值观念的改变,年轻人在外独立生活和不愿承担养老责任的比以前增多。据湖北省农调队对全省17个县市170个村进行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专题抽样调查显示,目前农村老人单独居住的比率达到27.6%,比20年前上升了11.4个百分点,同时,老人靠自己劳动养老的达到了31.3%,也就是说,有一部分与子女共同居住的老人并不是由子女供养的。
3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2006年达到3.3:1;同时农民之间贫富距离拉大,农村劳动力结构开始转变,一些弱者成为新的贫农:农民失地、农村劳动力转移,这些都加重了农民养老负担,降低了农民养老期望值,带来各种不稳定的因素,客观上要求建立社会养老保障机制。
4 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农业是基础产业。中国是人口大国,任何时期必须高度重视耕地、重视农业、重视农民。现阶段,以耕地为主的农民是农业的主力军,人口比重大,老龄化趋势明显,解决其养老保障问题非常重要,势在必行。
(三)从现实条件看,农村养老保险时机成熟
1 中央重视“三农”问题,农村全面快速发展。中央做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决策,2004~2008年连续5年出台支持“三农”发展的1号文件,正是党中央、国务院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的体现。
2 惠农力度加大,农民收入不断增加。中央坚持少取多予的方针,全面取消农业税,农民减负约1250亿元;对种粮农民实行综合直补,7.28亿种粮农民直接受益;西部地区率先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4880万学生直接受益。惠农政策的不断出台,减轻了农民的负担,直接增加农民收入。
3 财政实力增强,社会保障力度加大。2007年中央财政收入达到5.13万亿元,比2003年翻了一番多。财政实力显著增强,对“三农”的投入力度加大。2006年中央政府对“三农”的总投入是3 397亿元,2007年在这个基础上预算增加了520亿元,因此,2007年中央财政对“三农”投入的预算是3917亿元。但是考虑到农村改革发展各方面的需要和实际财力,2007年中央财政对“三农”的投入是比预算增长300多亿元,所以2007年对“三农”的投人大概在4200多亿元,特别是安排资金支持地方推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农村低保,加大困难群众救济力度,使得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得到加强。
4 城乡交流加快,农民参保意愿增强。随着广播、电视、交通条件改善,农民外出打工、经商、回流,新一代农民加强与外界交流,开阔了眼界,拓宽了视野,吸纳了很多先进理念,更加关注新鲜事物,注重生活质量,对今后养老有新的认识参加社养老保险的意愿增强。
四、建立耕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思路
1 在制度设计上要考虑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特殊性。按照目前情形来看,未来10年农村人均纯收入如果能以平均每年7%的速度增长就是相当不易的,而城镇居民收入的年均增速很难低于9%,城乡差距将继续扩大。因此,要综合考虑耕地农民与企业职工参保的不同特点,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等诸多因素。农民养老保险应从制度设计上比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更优惠,体现国家财政的作用,要将游离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之外的全部农村居民纳入新的养老制度中,调动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2 在制度设计上要考虑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与城镇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将来的接轨问题。当前在中国不同地区存在着各种类型的农民养老保险,例如有针对耕地农民的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针对失地农民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针对农民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针对乡镇务工人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针对农村计划生育对象的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等等。这种针对不同对象开办的养老保险固然可以满足不同农民群体的特定要求,但是人为地进行制度分割也带来很多问题。因为首先要对农民进行身份鉴定,然后将其归人某一类账户,按照一定的参数进行缴费,这种定格式的管理模式势必会带来很多困难。因此,保险制度的设计要考虑农民的不同职业群体,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参保人职业的变化,打通各类不同层次养老保障制度之间的转换渠道,设计出与老农保、农民工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多种“接口”,以便参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职业变换自主选择养老保险门类。当农保参保人员转至二、三产业就业时,应终止新农保关系,转入城镇职工养
老保险。
3 保费标准要与耕地农民人均纯收入匹配,避免形成农民参保动机上的瓶颈。按照社会平均工资核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养老金计发标准,是国际通行做法,这既是考察现阶段参保人员缴费能力的标准,也是考察今后参保人员养老生活保障水平的标准。农民人均纯收入是考察农民生活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农民的缴费能力和生活保障水平。耕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组成方式可以由个人账户资金、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组成。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的缴纳,原则上按照预期领取的养老金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于本地区上一年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平均水平规定农村社会养老金的缴费率,确定缴费金额,并根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该地区上一年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平均水平的变化作相应调整。保险费原则上应按年缴纳,也可按月缴。财政补贴账户设计类似城镇居民的统筹账户,财政部门应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不同的补贴标准并记入耕地农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账户。政府应当承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费用。中国城镇养老保险管理费用是由国家财政列支,同样,耕地农民养老保险管理费由国家财政列支更彰显了社会公平,同时也有利于将来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政府应设立农村养老金待遇调整储备金,各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生活消费指数、物价指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因素,制定本地区待遇调整方案,合理安排专项资金,作为调整储备金用于对退休农民的养老金调整。
4 保险层次要与以耕地为主的农民发展趋势吻合,避免造成农民养老保险个性化需求障碍。随着国家加大支农力度,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农村经济提速发展,以耕地为主的农民群体分化加快。一些种植、养殖大户出现,农村剩余劳动力加快转移,客观上要求提高养老保障标准。应鼓励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民选择较高层次的养老保险,灵活与城镇养老保险对接,同时发展多层次的养老支柱,提高农民养老保障水平;对于基本养老保险,要控制其保障水平,扩大其保障面,养老金的领取数额应该高于最低保障线且低于五保户的保障水平,同时,要充分考虑耕地对农民的养老保障作用。耕地是以耕地为主的农民的养老底线,应重视耕地养老功能。一要严格土地征用制度,征用土地补偿金首先用于农民养老保险。二要建立耕地流转制度,改变当前耕地流转的无序状态,耕地流转收益分配应重点考虑农民养老保险。
责任编辑 关 华
责任校对 孙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