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部安置相关文件目录(精选7篇)
军转干部安置相关文件目录 第1篇
1.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2.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4.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三部门关于做好****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5.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人事部、基建工程兵关于基建工程兵集体转业人员工资等待遇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6.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总参谋部关于一九七九退伍战士安置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7.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8.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人事部、劳动部、民政部、财政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
动和易地安置问题请示的通知
9.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在落实政策中对离开军队的人员工作安置等问
题的请示报告(摘录)
10.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等四个部门关于基建工程兵、铁道兵集体转业人员保留工资
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11.国务院关于一九五六年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干部转业工作的通知
12.国务院关于做好原国民党县团以下人员释放和转业后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
13.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劳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边远地区工
作的有关规定
14.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劳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一九八七年部分转业干部按调整后的行政级
别确定工资待遇的通知
15.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团职转业干部职务安排工作的通知
16.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1995年军队干部复员工
作的通知
17.劳动部工资局复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问题
18.劳动人事部关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爱人工作问题的通知
19.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政治部关于解决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称号和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20.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21.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离退休费的通知
22.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23.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2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25.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我军被俘去台人员要求回大陆定居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26.民政部、公安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城镇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几个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
27.民政部、国家编制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军队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
28.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物资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
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改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工作的通知
29.民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商业部关于安置国家政策规定的农村籍退伍军人问题的复函
30.民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商业部关于安置国家政策规定的农村籍退伍军人问题给湖北省民政厅、计委、公安厅、粮食局的复函
31.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部队院校部分战士学员退伍安置问题的通知
32.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民政部门办的安置农场场员转为农工问题的通知
33.民政部、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劳动人事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
组、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事院校青年学生学员退学和被处理离校后的安置办法
34.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表彰先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先进军休工作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35.民政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军队编内和编外职工退休、退职工作的通知
36.民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安置农场的场员转为农工后其工龄如何计算问题的批复(摘录)
37.民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易地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随调配偶、子女工作调动问题的通知
38.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转业到山东、河南省志愿兵试行集中交接办法的通知
39.民政部、总政治部、财政部、商业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认真贯彻国务
院、中央军委国发(1986)16号文件的通知
40.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当前军队干部退休工作中一些问题的处理意见
41.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加快第三批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
42.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管理的部分军队退休干部改办离休问题的通知
43.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全国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福建现场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44.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上几个问题的通知
45.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有关生活待遇问题的复函
46.民政部关于安置农场职工、场员个人防护用品发放问题的通知
47.民政部关于贯彻安置农场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48.民政部关于是否发给安置农场正式场员副食品价格补贴的批复
49.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安置农场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50.民政部关于转发《总后勤部关于军队退休干部家具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51.民政部批转安置局《关于当前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存在问题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52.内务部政府机关人事局关于有保留工资人员和军队转业干部病假期间待遇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
53.转发中共中央统战部等五个部《关于解决宽大释放和转业安置的原国民党党政军转人员生活待遇方面几个问
题的意见》的通知
54.关于转发总政治部、国家科委、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55.财政部、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经费供给问题的通知
56.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卫生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贯彻执行志愿兵退出
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57.公安部、民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刑满释放干部安置问题的通知
58.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武警部队转业志愿兵集中移交工作的通知
59.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转业军人在部队患病现旧病复发能否按因工待遇处理的复函
60.总政治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劳动人事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
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关于一九八七年做好军队刑满释放和其他受处分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61.总政治部、民政部、财政部、商业部、卫生部关于退伍红军老战士称号和待遇方面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意见的联合通知
62.总政治部、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贯彻
执行中发[1980]3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63.总政治部、民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的通知》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64.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65.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66.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退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67.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几项经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68.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各项经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69.关于转发总政治部、民政部《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的通知〉若干问题的处
理意见》的通知
70.国家计委、公安部、民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商业部、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做
好军队精简整编编余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71.国家劳动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转业干部爱人系军队编内职工
办理调动手续问题的通知
7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军队转业干部的爱人工作调动问题的通知
73.国家农委、民政部关于给解放军战士划分承包土地问题的通知
74.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总政治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
985〕135号文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75.原政务院关于军队转业人员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摘录)
76.志愿兵转业交接试行办法
77.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关于复员转业军人犯罪其军籍、证书的处理问题的批复
78.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劳动人事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务院退伍
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关于一九八七年做好军队刑满释放和其他受处分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7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的副排级以上干部参加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80.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劳动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
81.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公安部、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总政治部关于被
越南驱赶回国的原我军干部、战士的军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摘录)
82.河北省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暂行规定
83.河北省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规定
84.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军区批转省民政厅、省劳动厅、省军区司令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
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
85.江苏省政府省军区批转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交接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86.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批转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87.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在落实政策中对离开军队的人员
工作安置等问题的请示报告》若干问题的意见
88.批转省民政厅等十一个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军队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89.批转市民政局、劳动局《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
90.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做好一九九○年春季退伍安置工作的意见》
91.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92.陕西省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暂行办法
93.印发《广州市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办法》的通知
94.印发《广州市鼓励军队转业干部自我安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95.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老干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
组织部门管理的军队退休改离休干部移交给民政部门管理的通知
96.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附意见)
97.转发市民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98.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安置意见的通知
99.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职工的军队
服务津贴可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00.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101.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待遇的通知
102.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老干部局《关于粮油统销价格调整后移交政
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人员的补偿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03.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职工的军
队服务津贴可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0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安置办公室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机构、工作人员编制配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05.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关于区(县)政府军队离休退休
干部安置办公室实行财政拨款单独立户的通知
106.北京市财政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
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07.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关于区(县)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
部安置办公室实行财政拨款单独立户的通知
108.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
于区、县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编制、经费问题的通知
109.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暂行规定
110.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待遇的通知
111.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老干部局《关于粮油统销价格调整后移交政
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人员的补偿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12.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
113.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安置平反释放后无家可归人员的通知
11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等六单位关于宽释转业人员安置工作后要
求办理退休问题的答复
115.最高人民法院、统战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等关于宽释转业人员安置工作后要求办理退休问题的答复
1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处理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
离休干部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宽大释放和转业安置工作中几个有关政策性问题的通知1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能否按家庭共同财产处理问题的批复1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带回的资助金分家时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1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配偶与人通奸的案件应按亲告罪原则处理的批复
军转干部安置相关文件目录 第2篇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进京安置落户相关政策
【关键词】2013年军转 军转网 军转论坛 军转 军转干 转业干部
军转干考试 军转干考试 军转干部安置 军转待遇 军转干考试公告 军转干考试大纲 军转干考试成绩 双军人,女方京外转业进京,落男方单位集体户,随迁子女落户相关材料:
一、女方转业进京落户所需材料 1.女方身份证 2.女方转业证
3.北京市军转办给公安分局开具的入户介绍信
4.女方接收单位给派出所开具的军转干部入户介绍信 5.结婚证 6.男方身份证 7.男方军官证
8.男方单位营房部门证明
9.公安分局给派出所开的入户介绍信
10.男方单位所在社区给派出所开的入户证明 11.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二、子女户口随迁进京所需材料(除上述材料外)1.独生子女证 2.出生医学证明
3.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家属情况登记表 4.公安分局给派出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
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哲学思考 第3篇
一、坚持贯彻矛盾论的观点, 着力解决军转安置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增强军转安置工作的实效性
马克思主义的矛盾学理论认为, “事物的性质, 主要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就军转安置工作来说, 事务杂、矛盾多、任务重、压力大是这一工作的最大特点。虽然军转安置工作是一项政治任务, 但落实起来往往涉及接收单位的编制、领导职数、人员结构等核心利益, 实际工作中问题和矛盾很多。在千头万绪的工作中, 找准了影响和决定军转安置工作质量的主要矛盾, 就抓住了解决军转安置工作难题的“牛鼻子”。当前从全国范围看, 困扰军转安置工作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师团职干部安排和进公务员队伍的比例等方面。事实证明, 这两个矛盾解决好了, 当地的安置质量就高, 部队组织和转业干部反映就好。
按照唯物辩证法抓主要矛盾的观点解决安置难题, 要正确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要用政治任务的观念提高思想认识。党的三代领导核心和胡锦涛、习近平同志从党和国家战略全局的高度, 对军转安置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其核心要求, 就是妥善安置好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习近平同志强调, 能打仗、打胜仗是强军之要, 是军队使命职责和根本价值所在。做好军转安置工作关乎军心士气, 是落实能打仗、打胜仗的具体实践, 也是实现“强军梦”的实际举措。只要牢固树立政治任务的观念, 军转安置工作中再大的矛盾也能够迎刃而解。二是要用军民融合的理念看待军转安置工作。要看到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和难得人才。每年转业一定数量、不同层级的军队干部, 充实到地方经济社会建设的各个领域、各个部门, 确保地方干部队伍中有一定数量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素质兼通的人才, 这既是国家长治久安、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需要, 更是中华民族自强不息、长远发展的重要需要。三是要用务实创新的思路解决矛盾。近年来, 各地围绕师团职干部安置和提高进公务员队伍比例, 因地制宜, 相继出台了一些各具特色的安置政策。比如, 有的规定对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转干部, 原则上低一级安排实职领导职务;有的对接收单位安排军转干部进行政岗位定指标、定比例这些都为各级军转安置部门做好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抓手。实践证明, 只要善于抓住军转安置工作的主要矛盾做工作, 就抓住了军转安置工作的魂, 提起了军转安置工作的纲, 当地的军转安置工作质量就会有新突破, 就会上新水平。
二、坚持贯彻普遍联系的观点, 着力构建军地和谐关系, 打牢军地协作共事基础
普遍联系的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科学体系的起点和开端, 世界上万事万物都不是孤立而是普遍联系的。军转安置工作也不例外。国家和军队组织要求, 接收安置好军转干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对计划分配军转干部, 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岗位和职务;部队负责转业移交, 主要起协调配合作用。虽然军地间分工不同, 要求不一, 但彼此间是互相联系、互相贯通、互相渗透、互相依赖的, 统一于如何把军转干部安置好、使用好这一系统整体之中、这一全社会共同责任之内。离开了任何一方, 都可能导致军转安置工作出现“畸形”, 影响整体水平提高。对军地转业安置部门来说, 正确理解运用普遍联系的思维方法, 把握好安置好军转干部这一目标, 把构建和谐军地关系作为推进军转安置工作的“润滑剂”至关重要。
在这方面, 要注意抓好3点:一是要注重强化全局观念。平时的工作中, 军地转业安置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 办事情、解难题坚持从整体、从大局出发, 自觉服从于安置好军转干部这一中心任务, 以条条服从块块, 以局部服从全局, 以小利服从大利。有利于全局的坚决推动, 不利于全局的坚决不办。二是要注重强化配合意识。对军队转业移交部门来讲, 要坚持通过周到细致的配合来赢得地方的信赖、信任。凡是部队应该做的工作, 都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 让地方的同志放心;地方的同志在确定安置政策、拟订接收计划、组织考试考核、确定人员职位等环节上, 要与部队通气协商。对安置分配预案, 必要时可征求军转干部的意见, 以主动体现诚心、以沟通取得理解、以公开保证公道。三是要注重强化制度保障。如果说在构建和谐军地关系中, 全局观念是认识, 配合意识是姿态, 那么制度机制则是保障。军地之间要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形势分析和定期协调等长效制度机制, 做到有事没事常来往, 大事小事常商量, 对遇到的矛盾和难题, 共同协商解决。“兄弟齐心, 其利断金”, 只要军地双方心往一处想, 劲往一处使, 就没有解决不了的难题, 没有迈不过去的坎, 没有转不过去的弯, 没有翻不过去的山!
三、坚持贯彻群众至上的观点, 着力树牢服务理念, 千方百计为军转干部排忧解难
密切联系群众,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对军转安置部门来讲, 如果说我们是鱼, 那么军转干部就是那洼水。我们的工作要想干得如鱼得水, 就必须牢固树立为军转干部服务的理念, 不能有一丝一毫高高在上的官位思想。作为军转干部的“娘家人”, 为军转干部搭好桥、铺好路、牵好线是我们的职责和任务。“红线”、“鹊桥”方面的工作做好了, 军转干部就“嫁”得顺了, 如意“郎君”自然就多了。
为履行好这一职责, 就要求军地转业安置部门的同志知责思为, 积极当好择业参谋, 带着感情落实政策, 以实际行动赢得军转干部的信任。一是要当好媒介。每年军转安置工作展开前, 军地转业安置部门要拿出一定时间, 深入部队听取意见建议, 同时把地方新的安置政策、安置办法通报给部队和军转干部;安置过程中, 要充分利用网络、板报、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公布安置计划方案、步骤程序、考核量化积分等内容, 让军转干部及时了解情况。二是要搞好导航。迷茫、徘徊是军转干部在待安置期间的普遍心理, 特别是选岗定位时不少军转干部患得患失, 缺少主见, 往往选不准适合自己的岗位。为帮助军转干部减少选岗过程中的盲目性, 军地转业安置部门可采取编印《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手册》、举办政策答疑会、开展选岗前适应性教育培训等办法, 帮助军转干部了解安置形势、地方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类别、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地方人才需求现状等, 引导他们扬长避短, 科学定位, 合理选岗。三是要积极解难。要充分理解军转干部的难处, 充分尊重军转干部的选择, 注重换位思考, 设身处地考虑他们的现实处境, 倾听他们的诉求, 了解他们的想法, 疏导他们的情绪。“予人玫瑰, 手留余香”。在军转干部最需要帮助的时候, 只要在政策和原则的框架内, 我们应竭尽全力帮助他们渡过工作、生活等方面的难关, 这既是军转安置工作者岗位职责所系, 也是积德行善、功德无量之举!总之, 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 必须牢固树立群众至上的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念。要始终相信, 只要倾心投入, 就会千万百计;只要有所作为, 就会大有作为。
四、坚持贯彻科学发展的观点, 着力锐意进取开拓创新, 推进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建设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 核心是以人为本, 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从哲学意义上讲, 用科学发展的观点推动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制度建设, 就是要用科学发展的理念, 突出妥善安置、优化配置退役军官这一目的, 努力推进我国退役军官安置制度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军转干部安置相关文件目录 第4篇
一、推行考试考核办法,阳光安置军转干部
2012年以来,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积极探索和实行了军转干部考试考核相结合的阳光安置办法,按照安置岗位职数,由安置对象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自主选岗。主要抓好“三个三”:
(一)实现“三个确保”。一是确保提供选岗比例不低于1∶1.5;二是确保提供营职以下军转干部安置岗位中行政机关、参公单位不低于95%;三是确保团职军转干部符合安排领导职务的100%安排领导职务。
(二)体现“三个阳光”。一是体现“阳光考务”。在考试过程中,做到“四个统一”,即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内容、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封闭评卷。二是体现“阳光计分”。在综合计分过程中,先由所在部队计分,再由驻市部队交叉复查,市委组织部、市军转办审核并告知本人签字确认后,在互联网上公布。三是体现“阳光安置”。在具体实施中,做到“四公开一监督”,即公开安置办法、公开考试考核成绩、公开安置岗位、公开安置结果,邀请市纪检监察部门和驻地部队有关人员全程监督,增强安置工作透明度。
(三)凸显“三个有利于”。一是有利于部队加强干部队伍管理,促进部队建设。二是有利于激发部队干部本人积极向上,努力工作。因为考核计分的比重高于考试分,尤其是对干部的职务、学历、奖惩、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工作的分值有所侧重,故更加激发部队干部积极向上,努力工作。三是有利于地方安置部门正常开展工作,避免了跑关系、打招呼。
2013年北海市接收计划安置军转干部共23人,其中9名团职干部已全部安排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安排率100%;14名营以下干部全部安排到行政、参公单位,行政、参公单位安置率100%。军转干部安置工作达到了部队、军转干部、接收单位“三满意”。
二、抓好“三个机制”,加强企业军转干部维稳工作
在企业军转干部维稳工作中,北海市着力抓好“三个长效机制”:
(一)建立多方位的防控机制。通过市级防控、县(区)防控、基层防控等三级分工,形成了多方位联动的防控工作格局,切实落实好维稳工作。
(二)建立多元化的沟通机制。一是座谈沟通。各县(区)政府每季度组织1—2次重点人座谈会。认真听取他们反映的问题,向他们解释有关政策,同时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使他们自觉维护稳定大局。二是约谈沟通。各级主管部门定期不定期地主动约谈约访部分重点人,了解相关动态,开展思想教育工作。三是交流沟通。乡镇、街道、社区充分发挥管理职能作用,开展经常性交流,及时掌握重点人动态信息。四是接访沟通。对来访人员热情接访,耐心听取要求,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并积极协助解决合理性的问题。
(三)建立多层次的解困机制。一是开展“就业送温暖活动”。先后安排56个公益性岗位解决下岗失业企业军转干部就业问题。二是开展“个案救助活动”,积极对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军转干部进行个案救助。三是开展“走访慰问活动”。每年各级党委、政府把春节、“八一”建军节的节日慰问当做一次难得的思想教育机会,领导亲自上门慰问率达到92%。
在企业军转干部维稳工作中,北海市注重建立和完善防控责任网络,做到事前早发现、早控制、早化解,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保持了多年来无一人赴邕进京上访的良好态势。
[作者系中共北海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兼),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
军转干部安置相关文件目录 第5篇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安置的安置待遇
关键词:军转 军转干部 军转干部安置 转业干部 军转干考试 张为臻 公选
中公教育军转干事业部 遴选 军转网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除外。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1)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加总之后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
军转干考试
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规定执行。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军转干部安置相关文件目录 第6篇
军转备考资料:军转干部安置家属的安置工作
关键词:军转 军转干部 军转干部安置 转业干部 军转干考试 张为臻 公选
中公教育军转干事业部 遴选 军转网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
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军转干部安置 第7篇
军转干部安置——辽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自2001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以来,甘井子区累计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485人。从几年来的实际工作情况看,他们在探索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时,由于政策实践时间较短、政策配套性不够、工作部门经验不足等原因,在落实自主择业安置政策的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问题一:管理服务体系还不够完善,工作落实比较难
按照“属地安置、分级管理”的原则,甘井子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实行区、街道、社区三级管理。04年他们成立了区退役军官管理科,与人才资源开发科合署办公,一套人马挂两个牌子,主要对辖区内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档案进行接收和管理,开展政策咨询、退役金年审、发放各种费用及证件等方面的工作,随着选择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人数逐年增加,其工作量也越来越大,人员紧张的矛盾尤为突出,虽然他们加大了管理服务的力度,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但在政策法规宣传、就业指导和培训、党员管理等拓展性工作上,由于受人员、设施等方面的限制还没有完全开展起来。街道、社区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尚不明确,落实责任还不具体。部分街道、社区因其它任务比较繁重,人员、精力有限等,管理服务工作无人具体操办,甚至有的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现象,各项政策措施在落实过程中难以形成合力。
对策:建立一套分级管理、上下结合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体系,是理顺各级关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必由之路。因此,县区一级应成立独立的工作机构,配备二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管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核发退役金、取暖费,协助办理医疗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和住房补贴手续,负责就业指导、提供择业信息和日常政策咨询服务等。街道一级要明确具体的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可由人事专干兼职),负责本辖区内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经常性管理工作,及时向区军转部门反馈各种信息,指导社区开展工作。社区的一把手亲自负责本辖区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向他们传达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组织他们参加公益、集体活动,掌握干部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思想情况,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走访慰问制度,与他们保持经常稳定的联系,了解他们的生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反映并协助解决。
问题二:就业指导和培训还没有真正开展起来,就业压力比较大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实现再就业,是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安置政策能否得以落实的一件大事。甘井子区目前的就业指导和培训工作因受个人自然情况、就业需求不同和各方面条件的限制,仅限于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这里既有社会竞争日趋激烈、职能部门还未发挥应有作用的客观因素,也有军转干部个人择业观念尚存在“误区”的主观因素。如:有的军转干部认为自己在部队工作比较辛苦,退役后想过清闲日子;有的思想观念没有及时转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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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选择上挑挑拣拣,高不成,低不就;有的认为做生意缺资金、少经验,呆在家里靠退役金过日子更保险;有的对市场情况、个人能力和素质没有一个客观的评价和认识等,导致了他们就业周折相对较多。去年,对甘井子区的32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情况进行了调查,其中,有13人实现了就业,占调查人数的41%,有19人赋闲在家,占59%,25人有一次以上就业经历,占78%,有7人从未就业,占22%。就业形势比较严峻。
对策: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能否得到充分就业,是军转安置办法改革成败的关键,各地应结合具体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就业指导和培训工作。首先,充分发挥人才交流中心的作用,在落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优惠政策、发布就业信息,提供就业岗位,组织人才招聘等方面开展工作,为他们实现就业创造条件;其次,利用市人才市场的信息资源和大连市人才网,通过多方式、多途径发布就业信息和宣传相关政策法规,积极帮助他们尽早实现就业;第三,利用当地现有的教学场地和设施,聘请法律、心理、工商、税务等方面的专家教授开展有针对性的短期培训,使军转干部及时转变观念,尽快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环境。第四,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联系,采取给辖区内各大中型企业发涵、人才推荐、双向选择等形式,向企业推荐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第五,邀请创业有成的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进行“现身说法”,讲述自己的创业选择、创业过程和体会,支持和鼓励自主择业干部依靠自身努力实现自我价值;第六,鼓励支持各类经济、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接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实现就业。
问题三:安置政策原则性规定比较多,有待进一步细化、补充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是军转安置的政策性文件,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就业培训、住房补贴、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等只作了原则性规定,配套文件或有关方面的实施细则尚待完善。如:关于退役金的地区差额补贴,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据了解全国部分经济较发达城市(如上海市、青岛市),由安置地政府出资发放了数额不等的地区差额补贴,而我市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政策和措施,造成了不同的地区执行政策不一样的情况出现,部分军转干部也经常找我们反映情况,有的甚至写上访信,给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又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定位问题始终没有确定,他们既不属于离退休人员,也不属于失业下岗人员,在执行政策过程中模棱两可,难以找到确切依据。
对策: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在政策法规框架内,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会同税务、工商、劳动等相关职能部门,在住房补贴、医疗保险,税费优惠,扶持就业等涉及切身利益的关键问题上,制定出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并随着形势的变化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人数的增加,做进一步调整完善,确保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政策得以全面落实。街道和社区也要深刻领会《暂行办法》精神,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制定出适合本辖区特点的日常管理办法,并根据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予以修订。
军转干考试
问题四:组织生活制度落实不好,部分人员党组织关系至今未落
按照《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的通知》(组通字[2004]13号)的要求,绝大部分军转干部都能自觉办理组织关系接转,积极参加党支部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交纳党费。但也有一部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没有按要求落实组织关系接转,有的即使落实了组织关系,也很少参加组织生活,甚至有的长期不交纳党费。这些现象的出现,既有军转干部对地方党组织生活社区化管理不了解的一面,也有我们军转部门、街道社区主动服务意识不强,极少考虑到如何采取措施保证他们参加组织生活的另一面。这对党的事业既是一种损失,又是社会稳定的一种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