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一、我国农村经济法律援助存在的现状
法律援助是司法实践公平性的体现,通过法律援助的实施能够为弱势群体提供有效的司法支撑,弥补城乡地区、低收入与高收入群体之间的司法差异。在农村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农村地区逐渐完善了自身的产业链条,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且,在相关政策的支持下,农村地区也积极融入到互联网经济体系中,主动进行高质量农村经济主体的探索,这也就进一步推动了农村经济法律援助的需求。但是,农村产业的发展又进一步推动农村法律问题从以农村和核心转向以市场经济为核心进行转型,这就为我国现有的农村法律援助面临新的挑战。
(一)农村经济法律援助数量供需不足
农村经济法律援助的供给主体是律师群体,我国在2007年以后进一步明确,律师从业者必须具有执业资格证书,这就使得原有的基层法律工作者逐渐退出行业范围,推动律师行业垄断性的形成。根据司法部公布,当前,我国有着执业资格的律师42万人,但是这只是总体的律师数量,而不是能够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数量,其中大部分的律师群体并未投入到法律援助的行列之中。从数量对比来看,我国法律援助的律师只有两万多人,占据整体律师从业者的二十分之一。这就使得法律援助律师数量与整体的援助需求不适应,多数基层乡镇地区法律援助律师只能配置一到两个,影响到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二)农村经济法律援助质量有待提升
从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法律援助的质量来看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这也是农村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短板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上,以下进行分别阐述。首先,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提供法律援助的重要主体是社会律师与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但是由于法律援助本身的公益性和无偿性,导致部分社会律师在援助工作开展的过程中难以尽心尽量,甚至存在敷衍了事的现象,影响到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法律援助开展的质量。此外,由于法律援助机构的在编人员相对较少,在农村经济产业主体遇到需求的过程中,多数法律援助机构难以进行全面的服务,甚至对于农村产业经济主体的法律援助服务难以兼顾,进一步影响到农村产业发展过程中法律援助的质量。其次,对于农村产业发展过程中的法律援助服务,还存在“磨刀石”的现象,即社会律师事务所在承接法律援助案件的时候,往往将其交给新手律师进行“练手”。由于刚刚执业的律师或者实习律师在司法方面的经验相对不足,而农村经济方面的司法事件又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尤其是农村产业发展过程中农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问题,更需要有经验丰富的援助律师。“新手”律师的经验与农村经济方面司法问题的复杂性之间的矛盾,又进一步导致农村经济法律援助的质量。
(三)法律援助缺乏完善支撑
乡村产业发展下,农村经济的法律援助开展也需要有法律和相应的制度作为支撑。但是就当前来看,农村经济的法律援助在开展过程中的主要依托是在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而“条例”本身的法律位阶较低,属于行政法规的行列,这就造成农村经济法律援助在开展的过程中缺乏权威性,影响到对法律援助开展的支持力度。同时,在法律援助条例中,尚未专门规定对农村地区以及农村经济的法律援助问题,但是在乡村产业发展的过程中,涌现出了大量的农村法律问题,如农村内部的土地流转、安置等,以及农村产业与市场经济接轨过程中的法律纠纷,这就进一步影响到了农村经济法律援助的开展。
从农村经济法律援助的实施标准来看,我国法律规定,法律援助的开展的主要标准就是受援人的经济困难情况,但是对于农村产业发展过程中的经济主体来看,其与原有标准符合度不够,如产业主体的困难度和受援人的经济困难度两个标准的执行问题。法律援助的开展本身就是针对弱势群体,而农村产业相对于城市产业也存在着明显的弱势,尤其是农村产业经济主体在刚刚起步的阶段过程中,更是存在资金不足、规范不足和经验不足等问题,同样需要法律援助的帮助。本研究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从农村经济的实际法律援助情况来看,在实施过程中的标准体系存在着弹性不足、门槛较高的问题,部分经济困难的产业主体难以纳入到法律援助实施的对象范围中,这就造成法律援助制度在农村经济产业发展过程中的覆盖范围不足,影响到法律援助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成效。
二、我国农村经济法律援助的优化策略
(一)充分发挥高校作用,解决法律援助数量不足问题
在农村经济法律援助开展的过程中,针对援助数量不足的问题,本研究认为,应当充分发挥我国各个高校的作用,这样不仅能够为高校法律专业学生提供实习与实践的机会,同时也能够探索农村经济发展与地方高校互动的路径。高校法律专业的学生有着丰富的法律知识,引导其通过实习等方式深入到农村地区,能够为农村产业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解决提供支撑,对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法律援助资源不足的空缺进行不足。首先,由于法律专业的学生在实践方面有所不足,需要在服务的过程中发挥专业教师、地方法律援助机构的作用,加强对学生援助过程中的指导与把关,以此来保证法律援助本身的质量。一方面,各个高校要能够对参与农村经济法律援助的学生进行把关,如学生的学习情况、学历层次等;另一方面,要能够结合具体的服务案件,发挥教师与法律援助机构专业人员的指导与监督作用。其次,地方司法部门要能够积极与地方高校进行对接,搭建法律专业学生为农村经济提供法律援助的制度体系,如在高校组建农村经济法律援助社团,由地方法律援助机构、高校教师进行指导,在假期时间内为农村经济主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同时,高校和地方司法部门也应当围绕农村经济法律援助的开展,为学生提供一定的奖励,如根据服务时长、服务质量提供相应的证书等,以此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二)提高法律援助人员整体素质
针对当前农村经济法律援助开展过程中质量不足的问题,这就需要发挥地方政府、司法部门、法律援助机构、社会律师等的作用,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整体素质,以此来满足农村地区经济发展过程中法律援助的需求。首先,应当通过定期培训提升现有法律援助队伍的质量。各地司法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能够为援助律师制定定期的培训方案,结合农村产业经济发展过程中突出存在的司法问题,围绕问题解决、法律条文、司法程序等进行培训,并对培训的过程安排相应考核,以此来促进法律援助队伍的综合能力提升。其次,应当通过支持、引导来组建专业化农村经济法律援助团队。对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援助,不仅能够有效解决农村地区的法律问题,同时也能够及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与产业的发展。因此,各地政府要能够通过宣传、政策支持等方式引导社会律师等群体积极参与到农村地区的法律援助过程中,建设以法律援助机构为核心的,专业化农村经济法律援助团队。同时,为了调动社会律师的积极性,政府应当探索实施补贴制度或者购买服务制度,为参与到农村经济法律援助中的社会律师提供相应的补贴,以此来调动社会律师的援助积极性,进一步提升农村经济法律援助过程中的服务质量。
(三)健全农村经济法律援助支撑体系
农村经济法律援助的优化也需要有健全的支撑体系,这主要包括法律支撑和制度支撑,这也是农村经济法律援助良性开展的关键保障。首先,我国要完善当前的法律援助条例,结合农村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的新问题和新特色,将原有的援助条例上升至具有针对性的法律体系,制定专门的法律援助法,并对农村经济法律援助的问题进行明确,如各个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责、社会律师事务所的义务等,从而为农村经济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提供关键保障,更好地维护农村经济产业的发展。其次,要能够围绕农村经济法律援助的开展,对原有的标准制度进行健全与完善,以此来优化法律援助开展的提供专门的制度支撑。一方面,要能够结合农村经济的特点,出台农村产业主体法律援助的制度标准,如根据农村经济产业主体的债务程度、盈利程度以及地方政策等为标准,确定受援经济主体的范围,提升法律援助为农村经济产业发展的针对性;另一方面,要能够有序扩大农村经济法律援助的范围,在原有法律援助的基础上,将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呈现出的新问题纳入到法律援助过程中,如农村土地问题、农村经济主体的市场问题等,搭建起农村经济法律援助的网络。
结束语:
在农村产业发展的过程中,整个农村经济体系尚处于探索的阶段,进一步加剧了农村经济主体的法律纠纷问题,这就需要发挥法律援助对农村经济产业发展的帮扶与支撑。结合农村经济法律援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要提高农村经济产业发展与法律援助的良性互动能力,就需要充分发挥各个主体的积极性,即政府、高校、律师事务所以及法律援助机构,解决农村经济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存在的数量和质量不足的问题,并为农村经济法律援助的开展提供适应性的法律和制度支撑,以此来保证法律援助在农村产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效果发挥。
摘要:乡村产业发展是农村经济转型与创新的成果体现,在提升农村经济活跃度和发展质量的情况下,也进一步增加了农村经济法律援助的需求。但是,就当前来看,我国农村经济法律援助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问题,核心体现就是数量供需和质量供需的矛盾,本研究结合农村经济法律援助过程中存在着的现状与问题,给出相应解决策略。
关键词:乡村产业,法律援助,现状,优化策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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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2、农村土地产权的法律经济学检视
3、浅谈农村留守中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
4、论吉林省农村法律服务体系的构建
5、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村电商发展法律问题研究
6、农村食品安全法律体制建设与完善建议探析
7、另一种贫困:农村法律服务缺失现状和危害
8、城镇化及新型农村社区的法律问题研究
9、防治城市污染向农村转嫁的法律思考
10、我国农村金融问题及法律规定
11、对中国农村法律服务所现状的反思
12、农村法律援助的现状与对策
13、论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14、农村生态环境的法律保障
15、关于农村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思考
16、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困境
17、试论我国农村法律援助模式的重构
18、农村中小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19、我国农村房屋拆迁的法律思考
20、农村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法经济学分析
21、论法律服务在农村基层自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22、完善河北省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议
23、农村宅基地法律知识小问答
24、“三权分置”下推进农村承包地法律制度改革的思考
25、基于社会发展新形势下的农村婚姻法律援助工作探讨
26、完善法律制度保障农村经济高速发展之我见
27、浅议我国农村生态环境的法律保护
28、论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29、农村产权抵押的法律障碍及建议
30、农村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31、我国农村法律援助模式的重构
32、对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法律平台创新的思考
33、浅谈农村人口法律意识的培植
34、“十三五”南通市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建设的形象建构
35、论农村法律信仰的缺失及其司法举措
36、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研究
37、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权益保护问题的研究
38、农村法律服务的信息化创新
39、我国农村合作银行的法律构想
40、略论农村法律秩序之构建
41、法律服务助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42、论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完善
43、我国农村食品安全法律监管及其治理
44、加强贫困地区农村人口的法律意识
45、浅谈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46、关于农村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思考
47、新农村法律教育与政府责任的理论求证
48、农村医疗保障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
49、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的农村电商法律保障机制
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摘要:农村构建学习型社会是我国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中之重。农村各种资源缺乏的现状、构建农村学习型社会的准公共物品特性以及政府在制度创新和模式选择方面的不可替代性等,都决定了政府必须在构建农村“学习型社会”中承担应有的责任。
关键词:农村:学习型社会:政府责任
作者简介:叶敏(1974--),女,汉族,湖南常德人,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硕士,从事农村公共事业管理研究。
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农村构建学习型社会的筹资方式研究”(编号xJK06QJL)的成果。
文献标识码:A
构建农村学习型社会是党中央的重要战略部署。从深化改革的角度来看,无论人口结构、产业结构、社会结构的变革,农村都是当前改革的重中之重,其改革的重点就是构建农村学习型社会。所谓构建学习型社会,就是通过营造农村社区的学习气氛。培养农民的学习兴趣,利用各种资源,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农民培训,不断提高广大农民的劳动技能和生产知识,建立一种有机的、能动的、结构扁平化的、符合人性的、能持续发展的新型农村。它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将农村人力资源的开发在数量控制、素质提高、资源配置、环境改造等方面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科学、合理地发挥人力资源对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智力支持。
其实,在改革开放前,“在广大农村,农民群众从儿童到成人。不分年龄。不论性别,人人都能参与学习。形成了人人学习,时时学习。处处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雏形。由于种种原因。改革开放后的一段时期,我国农村“学习型社会”的发展势头减弱。党的十六大报告把“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而我国又是一个农业大国,构建农村“学习型社会”是我国建设现代化社会主义农村的战略目标,也是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中之重。因此,政府在构建农村“学习型社会”中应承担重要责任。
一、农村学习型社会准公共物品的特点需要政府参与
农村学习型社会的基本特征是善于不断学习,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由此可见,农村学习型社会中所提供的学习资源是为满足农民的知识技能需求的,它针对的是广大农村居民,因此,这种学习资源不但需要农民个人付出一定的代价,同时,由于它面向全部农村居民的广博性,使其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从而决定了政府参与构建农村学习型社会的必然性。
公共物品理论认为,公共物品是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物品。按照公共物品的供给、消费、技术等特征。依据公共物品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的状况,公共物品可以被划分为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纯公共物品一般具有规模经济的特征。纯公共物品消费上不存在“拥挤效应”,不可能通过特定的技术手段进行排他性使用,否则代价将非常高昂。国防、国家安全、法律秩序等属于典型的纯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的范围十分广泛,它介于私人物品和纯公共物品之间。而这里提到的农村学习型社会就属于准公共物品。
二、农村资源缺乏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
(一)农村金融资源缺乏
农村金融资源缺乏严重影响了农村学习型社会的建设。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加之金融业目睹“三农”现状,害怕承担金融风险,从而使得农村金融资源严重缺乏。主要表现在农村金融机构不断缩减,农村金融服务缺失。邮政储蓄只吸不贷,农村资金“失血”。政策性银行职能弱化,农业发展银行已由过去涉足农产品收购、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金融机构蜕变为目前单一支持粮棉购销的“收购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悄然退出,四大专业银行撤并了大量的县及县以下营业网点,其用于县以下的贷款总量直线下降。因此,农村金融资源缺乏,金融服务不足,制约了农业经济、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自主创业,从而严重影响了农村部分团体和个人投入农村学习型社会的资金和热情。
(二)农村人力资源缺乏
农村构建学习型社会需要提供一定的人力资源做后盾。尽管农村学习型社会的构建目的之一是开发农村丰富的人力资源,然而,构建农村学习型社会毕竟是一件巨大的世纪工程,也需要庞大的人力资源来支持。我国13亿人口,9亿多农民,除了2亿出外打工以外,还有7亿在农村。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力资源素质差的问题已经与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形成了尖锐的矛盾。我国农村从长期以农促工开发自然资源为主正在逐步转向以工辅农开发人力资源为主。我国农村人力资源现状是:总量过大,素质不高;地区分布不平衡,人口构成不合理;老龄化趋势明显。主要表现为农村人力资源总量丰富但综合素质较低。与农村人力资源丰富的数量相比。其综合素质是比较低的。农村人力资源大批向城镇转移,导致低素质劳动力沉积。我国农村劳动力的文化构成状况如下:文盲或半文盲8.96%;小学33.65%;初中46.05%;高中9.37%;中专1.57%;大专及以上0.40%。另据报载,我国农村平均每万人中的技术人员不足7人,该类技术人员约占全国人口的0.06% ,远低于美国的0.24%和日本的0.28%。随着农业生产科技应用日益广泛,和农业生产的日益发展,农村人口文化素质的差异逐渐演化为收入上的差异。而农村人口素质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乃至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三)农村教育资源缺乏
农村教育资源是农村构建学习社会的重要平台和重要的主体。农村教育资源的短缺直接影响了农村学习型社会发展的速度和规模。第一,财政核编过紧。许多县市每年都会对学校老师进行核编,按照一定的生源比例配置老师,并且规定没有到退休年龄的一律必须返校上课。这就导致许多老弱病残的教师还不得不呆在岗位上。第二,师资流失。随着城乡差距的拉大,进城教师被城市大量择优录取,越来越多的优秀教师进了城市。某所农村初中,在一次选拔入城教师的考试中,一共有9名教师榜上有名。一时间,学校无处寻找教师,初一数学直到开学一星期后才找到人代课。据了解。仅江西赣州每年从农村流向城市的教师都在千名以上。第三,生源流向城市。“村小学到中心小学,中心小学到县城小学,优生不断流向县城”成了趋势,“去年在招收小学毕业生中,我们乡一共有12人入围,但最终来我们学校就读的只有一个,下学年,他也准备转学了。”一所农村初中的校长无奈地说。
三、农村构建学习型社会的重要性需要政府的领导
(一)农村构建学习型社会是我国构建学习型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江泽民同志在倡导创建学习型社会时强调指
出,要“充分认识人力资源建设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决定性的意义,把它放在社会经济发展的突出位置”。这是因为,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力量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重要因素,已经不仅仅是土地、劳动力数量和资本数量的增加,更重要的是人的知识、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也就是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就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而言,人口资源虽然丰富,但人才资源严重不足。我国目前农村人口的总体素质很低,农民平均受教育年限不足7年,大专及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数只占0.16%,每万人中农业科技人员数仅为5.29人,村一级最缺人才,高等人才几乎空白。这种农村人力资源开发严重滞后的状况,难以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要求,直接影响着农民的经济收入,严重制约着农业劳动效率的提高。创建学习型农村,就是要动员和利用各种科技教育资源,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新型农民科技培训,不断提高广大农民的劳动技能和生产知识存量。它最为突出的特点之一,就是将农村人力资源的开发在数量控制、素质提高、资源配置、环境改造等方面作为一个有机整体,从而充分、科学、合理地发挥人力资源对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智力支持。
创建学习型农村,还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措施。中国作为一个现代化后发型国家,其面对的问题很多,但许多问题都可以归结为在现代化和市场化过程中,如何正确处理国家和农村社会的关系以建立合理的体制问题。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三农问题,实际上就是农民问题,其核心问题就是农民的社会地位、素质提高和发展环境问题。创建学习型农村就是把农村作为一个整体加以通盘考虑,从人人手。通过体制变革和制度创新,促进农民全面发展。创建学习型农村作为一种目标体系,将为农村体制改革提供一个经济、政治和文化有机整体的新思维,这就是通过提高农村劳动者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培养一大批觉悟高、懂科技、善经营的新型农民,把农村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化为强大的人力资源优势。
(二)农村构建学习型社会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十六大以来,全面学习、终身学习已蔚然成风。建设学习型社会也取得了明显进展,涌现出一批批学习型城市、学习型企业、学习型机关、学习型社区和学习型乡镇等。当前,我们要把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任务落实到农村。这是与建设新农村的根本要求相适应的。建设新农村关键在人。只有让农民了解建设新农村的方针政策和措施,使他们认识到建设新农村是关系到他们当前切身利益和未来美好生活的事业,才能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这无疑需要学习;只有让农民认识到,他们的自身素质,还不能适应完成建设新农村这个重大历史任务的要求,因此需要通过各种途径主要是学习这个途径来提高素质,完善自己。至于要使我们的农村基层干部不负历史使命的要求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期望,成为建设新农村的好带头人,也只能通过不断的学习即知识和实践学习才能实现。目前中央政府已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尤其是基础产业和公共服务部门,要更多地关注和支持农村,把工作重心逐步地转向农村,把掌握的资源更多地投向农村,把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转向农村。因此,把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任务落实到农村既是适应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的需要,又具备了较好的时机和条件。
四、政府在制度创新和模式选择方面具有其他力量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于制度创新,在制度学派的文献中,它通常被视为制度变迁、制度发展的同义语,用以表达“制度创立、变更及随着时间变化”的动态过程。制度创新的主体包括个人、团体和政府,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改革实质上是中央政府主导的、以供给型制度创新为主要模式的制度变迁过程,而农村构建学习型社会是中央政府号召在农村建立新的制度和发展模式的重要举措,政府在农村构建学习型社会的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政府制度创新的动力源泉到底来自何处呢?政府制度创新的动因是指政府作为制度主体的一种客观需要或潜在的利益。政府制度创新之所以具有必要性、可能性、必然性,其根据在于动力因素,而其动因的不同又决定着地方政府制度创新的规模、内容的不同。政府制度创新的动因由于制度创新背景的复杂性及制度安排的多样性而从小到大、多种多样、包罗万象,但概括起来可归结为如下三个方面:外部动因、内部动因和主体动因。政府制度创新的外部动因是指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导致的社会环境的变迁,主要体现为政府和社会关系的变迁与互动。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是政府制度创新的重要原因和主要动力;政府制度创新的内部动因则指由于制度及制度结构自身的内在缺陷而导致的政府对现有制度的完善和新制度的供给:政府制度创新的主体动因是指行政分权体制下由于政府对利益的追求而诱致的制度创新,以期实现地方福利的最大化。任何一级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行为实际上都是由内部动因、外部动因和主体动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结果,片面强调其中的某一方面都是不符合历史和现实发展的内在逻辑的。
五、宪法规定了政府必须保证农民事受学习和教育的权利
政府要切实尊重农民受宪法保护的享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向农民提供教育资源的义务。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显然,这里的公民应该是全体居民或全体社会成员,既包括城镇居民。也包括农民。中国广大农村居民文化水平以及知识素养普遍比较低,农民进行学习的愿望却极其的强烈,因此,政府有责任建立一种学习模式和制度形式来推进农村文明的发展,提高农村人口的文化素质和精神素养,将有利于农村地区人力资源的开发,促进农村经济以及全社会经济的发展。
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十三亿人中就有九亿是农民,可是很久以来,农民在农村中的生存状态研究如何,绝大多数城市人并不清楚。“中国的问题仍然主要是农村问题。中国社会的现代化的最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农村社会的现代化。因此,一个真正关心中国人喜怒哀乐的人就不能不关心中国最基层社会的人的生活。”基于此,我们
对家乡周边的六个村进行了一次关于“农村法律普及程度的调查”。我们本着面向农民,服务农民的精神,相继开展普法宣传等活动,以法律调查问卷、座谈交流等形式开展本次调查,从中掌握里许多第一手资料。
当今社会各级政府与社会团体都纷纷开展各式各样的农村法制建设活动,那么究竟有多大的成效呢?本报告主要是了解农村的法律知识普及程度,设计的问题相对比较简单,通过一些简单的法律常识,分析近几年农村法制发展的状况,从而提出合理的建议。
二、调查方法及对象
本次调查以调查问卷为主,座谈调查为辅。
问卷调查,是我们了解基层法律服务现状的另一重要手段。有专家认为,在中国的调查,必须正视被调查者文化素质不高,缺乏社会调查常识的现实,尽是少用书面调查方式。[3]。然而我们认为,这是对基层群众的固有偏见。事实上,我们所接触到的农民大多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也接触过许多外部信息,对我们并没有表现出敬而远之的态度。
我们对访谈对象的选取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农民群众,包括接受过法律服务和未接受过法律服务两类。这种分类十分必要,一方面前者对基层法律服务有着最直接的感受,他们的看法和意见直接反映了基层法律服务的(来源:好范文 http:///)现状。另一方面后者在农村占绝大多数,更具代表性。这对我们了解农村法律服务的真实面貌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须指出的是,未接受法律服务并不意味着他们没有遇到法律纠纷,是何种原因使他们与法律服务擦肩而过?追寻其中的原因,显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第二部分访谈对象是村干部。主要是了解法律服务所之现状,以及在满足农村法律需求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与对农民的访谈不同的是,这部分访谈大多不是以正式方式进行的,往往是在闲聊甚至是吃饭时获得我们想要的信息。这些信息同样具有相当的可信度。第三部分则是外出务工者,他们现在已经成为备受社会关注的群体,农民工同样需要接受法律方面的知识,这样才能够在他乡保证自己的护法权益不受侵犯。近年拖欠农民工工资,欺骗农民工等不法行为屡屡发生。为什么这样的时间屡禁不止,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农民工不懂法,不知道用法律来维护自己。
三、调查结果
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摘 要:我国是农业大国, 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百分之70到80, 大多数农村人口收益低微, “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非常突出, 因此, 对广大农民健康的关注以及农村医疗保障改革, 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在“新医改方案”出台的大背景下, 通过比较外国相关法律制度, 对我国农村医疗保障的现有制度和不足进行研究与分析, 提出进行改革和完善的对策, 从而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农民的权益, 落实宪法和法律的要求。
关键词:农村医疗保障; 比较; 立法
2009年4月, 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简称“新医改方案”)正式出台, 提出了要建立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总目标, 并且明确规定了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根据“新医改方案”提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划, 在3年内,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参保(A)率将达到90%以上; 2010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补助标准提高到120元/年/人, 增幅为50%,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最高支付限额, 逐步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到2011年将不低于20元/年/人, 完成中央规划支持的2.9万所乡镇卫生院建设任务, 再支持改扩建5000所中心乡镇卫生院, 每个县1-3所, 三年内实现全国每个行政村都有卫生室。虽然“新医改方案”的实施会使农民参合覆盖面达到了一定规模, 但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在根本上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 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 我国农村医疗保障改革的进程将会受到严重影响。因此, 实行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制化, 加快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实现农村医疗制度的跨越性发展, 已经成为众望所归。
一、我国现行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缺陷
(一) 政府职能缺失
政府作为国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承担着行政决策的责任。世界任何国家的政府, 无论是在本国医疗保障体制的建立与运行中, 还是在医疗保险资金提供上, 或是在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设计、管理、监督等方面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无论从制度构架还是组织运行,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扶助,这已经从我国农村合作医疗的曲折发展历程中反复得到验证,尤其是当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广工作,更显示出政府作用的不可或缺性。
笔者认为,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一项政府主导下的医疗保障制度, 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的特质, 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最基本手段就是制度的供给, 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上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 政府对农村医疗保障的财政支持力度严重不足。尽管中央政府已明确表示将对农村医疗给予资金扶持,但关于扶持比例是多少、资金如何到位等这一系列问题缺乏相应的责任规范和制裁办法。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主要是依赖地方政府的行政手段来推进的。再加上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机制来确保政府为农村医疗保障投入配套和充足的经济资源,致使政府投入资金常常不能到位。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本质上属于农村社会医疗保障制度, 只能由作为社会代表的政府出面向所有社会成员供给社会医疗保障制度, 从而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 实现公众健康利益的最大化。因此, 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设计、推广及具体的实施上, 其角色的定位以及职能的健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并且应在综合性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构建的法律保证、出资扶助、运行监督和部门协调等环节中有所作为。
(二) 监管机制缺失
对于我国的目前不完善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而言, 需要国家和社会长久的、有效的监督和管理。首先, 我国缺乏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当农民出现医疗问题时, 最早接触的是医疗机构, 医疗是一种专业性较强的技术性服务, 使得某些医疗机构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而要求病人购买价格昂贵的药品, 对无力支付费用的病人采取拒绝治疗或者让其提前出院等做法。目前,在我国农村地区也大量充斥着私营医疗机构和人员,很多原来公有的卫生院(所)在市场化改革中也变成了私人承包经营,利益的驱动导致假医假药、乱收费等现象充斥农村医疗市场。其次, 缺乏对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管理权力的执行者, 其行政能力的质量直接关系着医疗保障制度发挥作用的大小。如果对卫生行政部门监管不力, 必将导致社会医疗体系的混乱以及腐败的滋生。再次, 缺乏对地区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管。社会保障部门被誉为公民生存基线的掌握者, 把持着诸多方面的社会保障资源, 这就更需要对地区社会保障部门的行为进行有效的、透明的监管和管理。
(三)法律保障缺失
我国农村医疗保障法律制度建设整体滞后,我国至今为止尚没有一部全面调整农村医疗保障社会关系的法律或法规。尤其在农村医疗保障的立法价值取向、政府职能定位、资金筹集方式、法律实施与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许多不足。 2002年, 国家颁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2003年, 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颁发了《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需要指出的是, 前面提到的《意见》和《指导意见》都是由国务院相关部委制定的、带有强烈行政管理色彩的政策性文件,而国务院制定并组织实施的《突发卫生事件应急机制》等行政法规只涉及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单个层面。因此, 以上立法都还是停留在行政法规、规章的立法层面上, 其内容都过于简略, 随意性大, 法律效力也相对较低, 这就容易导致法律规定的不确定和适用时的困难。
二、外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实践
英国是最早实行全民医疗保险的国家, 其国家医疗保险类型最具代表性。英国医疗保险服务的原则主要体现为: 第一, 要对每个公民(包括农民)提供广泛的医疗服务; 第二, 卫生服务经费大部分从国家税收中支出; 第三, 卫生服务体系由社区初级服务、地区医疗服务和中央医院服务三个级别组成。1948年,英国通过了《国民医疗保健服务法》,实行对所有医疗机构的国有化改革,即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是国家卫生工作人员, 公立医院占全部医院总数的95%,包括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1964年,英国颁布了《国家卫生服务法》,规定凡是英国公民,无论其有多少财产,均可免费享受公立医院的医疗,患者只需付挂号费。目前在英国医疗总费用中,来自政府税收的费用约占79%,其他费用来自社会保险缴费、患者自己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其他收入。
美国是实施商业医疗保险模式的典型代表。在美国,80%以上的国家公务员、私营企业雇员和农民都是商业保险制度的参加者。美国商业医疗保险的主要模式是: 医疗保险主要由市场经营和管理,政府只负责老年人和贫困者的医疗保险。保险经费主要由个人和企业负担,政府基本不负担。该模式的主要缺陷是社会公平性较差,还有相当多低收入的小企业雇员、个体劳动者和农民家庭享受不到医疗保险。
日本的农村医疗保险在20世纪30年代就已经有所萌芽, 战时颁布的《国民健康保险法》开始把健康保险的范围普及到农民。《国民健康保险法》的宗旨是解决农民及小手工业者无医疗保险的问题, 缩小城乡之间和企业之间在保险覆盖率和保险待遇上的差距。1959年, 日本农民医疗保险制度正式建立, 其中医疗保险基金的大部分来自政府补助,个人只交纳少部分保险费。1961年, 日本进入了全民医疗保险的时代。日本的医疗保险体制分为雇员健康保险和国民健康保险两大类。雇员健康保险制度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全国拥有5人以上的企业的雇员及其家属, 均被强制加入雇员健康保险; 国民健康保险以区域为单位, 由各个基层地方政府负责管理, 其对象为农民、个体经营者、无业者和不能享受雇员健康保险的退休人员以及上述三等亲以内的抚养家属。除了上述保险外, 日本农民互助保险组织的存在也大大减轻了农民的医疗负担。
韩国政府比较重视农村的社会保障, 其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全体农民。1963年, 韩国颁布了第一部《医疗保险法》, 实行自愿性保险, 参保人数不多。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起, 韩国开始实行强制性保险。1981年, 在农村进行第一批试点, 1988年, 开始在全国农村强制实施, 覆盖率为90%的农民, 10%的贫困农民由政府提供医疗救济费用。然而韩国并没有专门针对农民的医疗保障制度以及单独的医疗保障法律, 农民的医疗保障从属于整个韩国的全民医保体系。韩国在发展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上采取的是先城市后农村的方法。在1960年之前, 韩国农村的医疗保障几乎是空白。20世纪90年代后期, 农民已经和别的阶层一样被完全纳入到社会保障的各个范围之内, 逐步建立了覆盖整个社会的医疗保障体系。
泰国针对农民及流动人口而推行的是一项全民医疗服务计划名为“30铢计划”。它是由中央财政按照一定标准,将资金预拨到省,省卫生管理部门再分配给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参与本计划的国民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无论是门诊还是住院,每诊次只需支付30铢的挂号费(对收入低于2 800铢的农民可予以免缴),即可得到一系列的医疗服务: 第一, 预防保健,包括体检、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及艾滋病预防等; 第二, 门诊和住院服务,包括医学检查、治疗及《国家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药品和医疗用品; 第三, 不多于2次的分娩; 第四, 正常住院食宿; 第五, 口腔疾病治疗等。
印度自1947年独立以来, 一直在致力于构建免费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现有的印度农村医疗系统包括四个层面: 村卫生中心、初级卫生中心、社区卫生中心、地区医院。村卫生服务中心主要负责母婴健康、计划生育和预防接种,也发放一些非常基本的药品。初级卫生中心很像中国的乡镇卫生院,但是没有病床,较为严重或需要住院的病人只能送往社区卫生中心或地区医院。社区卫生中心和地区医院类似于中国的县医院和地区医院,其设施和医护人员配备相对较为齐全,一般只接受社区卫生中心转来的无法处理的病人。新政府上台后出台的2005-2012年“全国农村健康计划”,提出了一系列旨在加强现有农村基层医疗机构的措施: 将卫生医疗预算提高到GDP的2%-3%; 要求地区政府根据“全国农村健康计划”制定“地区健康计划”,包括医疗、卫生、供水、营养等各个方面的内容,以全面提高农村地区的医疗服务条件和医疗服务水平。另外,印度还大力推行面向非正规产业和非正规就业者的医疗保障制度。
三、 借鉴国外经验, 完善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综观外国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可以看出各国在建立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时都充分考虑了本国的经济社会实际,其中有诸多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
(一) 进一步加强政府在农村医疗保障中的责任
如同英国政府一样, 我国政府首先应明确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定位, 并将其纳入到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当中。首先,可以鼓励私营医院参与到国家公共卫生服务中来, 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为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服务; 其次, 政府应利用各种途径多渠道筹集农村医疗保障资金, 例如引导社区、企业、慈善机构、外资机构及个人的捐助, 尤其是在发达地区提倡和开展社会捐助行为, 充实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还可以将农业税转化为农户社会保障税, 征收后进行专户储蓄, 专用于农民养老和医疗保障方面。再次, 我国政府要加大对公共卫生的投入, 目前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比较薄弱、服务能力有限, 一些重大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没有得到有效预防。
(二) 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
只有建立公正独立的农村医疗制度监督机制, 才能对合作医疗筹资、组织、管理等各环节以及各方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 从而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能够顺利运转。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各定点医院对参合农民采取的医疗方案或医生开具的处方单, 重点审查药品的选择和用药量、大型设备检查的必要性、新特药和自费项目的控制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诱导性住院等。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医疗市场的监管力度, 严格农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设备等方面的准入审批权, 依法取缔非法行医、无证生产经营等违法活动。政府还应统一规定或限制药品的使用范围和医疗价格,如果超过此限制条件,医院就应受到质询,或对超过的部分,医疗保险机构不予报销; 尝试按疾病类别规定医疗费用限额,实行医院费用总量控制等。
(三) 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就目前农村医疗的保障制度的现状而言, 我国应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医疗保障体系。在中国不同地区, 广大农村在很长时期内人均收入和医疗支付能力持续处于较低水平, 维护“低水平, 广覆盖”的合作医疗是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的保障。因此, 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 选择不同的农村医疗保障模式。同时, 还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障制度作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补充。鼓励农民通过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协会等为会员集体投保等方式解决医疗保障问题, 在东部沿海农村及城市郊区等富裕地区, 农民还可以自愿寻求商业保险的保障, 以满足他们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需要指出的是, 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也十分必要。这是专门针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建立的特殊医疗保障制度, 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可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等现象。
(四) 进行城乡资源整合, 优化资源配置
在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医疗制度的同时, 还应当注意资源的优化整合, 避免浪费, 努力使城乡卫生资源配置倾向公平, 扭转卫生发展“重城轻乡”的思想和做法。目前, 全国的医疗资源70%以上集中在城市, 医疗卫生领域的高新技术, 先进设备和优秀人才都集中在大城市大医院。普通农民得了病在当地得不到有效治疗或者不信任当地的医疗机构, 只能投奔大城市大医院。因此, 需要重新配置城乡医疗资源,减低农村医疗费用,扭转医疗卫生资源“规模失控”与“资源短缺”的不平衡局面。可鼓励城市“三甲”医院积极在周边农村地区开设分院, 输出优秀医疗人才资源。
(五) 加强立法, 为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提供法律支持
法律可以保证制度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避免制度的随意性, 增强制度的可信赖性。而且上升到法律层次, 使农民对农村医疗保险的认识会有提高, 大大增强其对保险的信任程度。自1884年德国首先制定《疾病保险法》以来, 世界各国的医疗保障制度立法工作纷纷兴起。例如日本, 除了《国民健康保险法》外, 还制定了其他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以保障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而且, 日本的国民健康保险在整个管理经营监督过程的每个环节都有法律的制约, 法律制约的效应远大于权力制约效应, 保证了机构运行畅通无阻。
然而, 我国至今为止尚未制定一部全面调整医疗保障社会关系的法律, 在这方面缺乏一套可依据的具体标准。笔者认为, 应尽快制定我国的《医疗保障法》, 将与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有关的立法纳入其中, 首先要做的就是提升相关地方立法的力度。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 涉及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支持, 涉及到税费改革及中央与地方财权划分等复杂的问题。中央政府主要是宏观调控, 平衡地区间的医疗保障状况, 地方政府则是解决好当地的医疗保障问题。在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上, 前者应该从大层面上充分考虑情况, 制定符合大发展目标的农村医疗保障法律; 后者则显得灵活一些, 可以根据地方具体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医疗保障覆盖率等方面的因素考虑制定法律法规, 可以在财政责任、统筹级别、医疗补助等方面保留合理的差异性。
需要指出的是, 立法时应重点考虑城乡差距因素, 解决地域不平衡性所造成的农民负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虽主要在农村推广, 但城乡这种二元地域对抗机制, 存在着此消彼长的不平衡性。据调查显示: 占我国人口总数70%的农民享有的医疗财政补助仅为总补助的30%, 而人口数不到30%的城镇居民却占用了多达70%的医疗财政支出。这种保障权利分配的地域不平衡性导致了广大农民不断陷入“因病致贫, 因贫致病, 因病返贫”的恶性循环中。如果这一问题得不到解决, 法律对此没有任何价值倾向, 那么我国农村医疗保障立法便失去其生命力和价值性。
结论
完善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是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在我国由于区域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政府职能缺失、财政投入不足、医疗资源结构不合理, 加之农民对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认识有限导致了现今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困难重重。因此, 只有进一步完善政府职能, 拓宽资金筹集渠道, 严格监管并进行专门性的立法才能有效推动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 才能真正的促进社会公平, 改善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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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lightenment of Foreign Legislation on Rural Medical Security System in China
Lin Jing
(Department of Law,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Guangzhou 510006, Guangdong, China)
keywords: rural health insurance; compare; legislation
(责任编辑: 邓泽辉)
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总结范文第6篇
中国历史上一直存在着两种婚姻制度:“嫁娶式”婚姻和“招赘式”婚姻。相应地,婚居模式被称为从夫居、从妻居,后者又称为男到女家落户。但是,在传统的以父系制为核心的乡土社会中,嫁娶式婚姻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招赘式婚姻则不被人们所认同和接受,认为招赘来的男子打破了家族血脉关系的纯洁,有损家族财产的继承,同时占用了当地的资源,如土地、宅基地等。但是,宜黄县梅湾村却是个例外,不仅招赘婚姻极其普遍,而且获得了村民的广泛认同。
梅湾是江西宜黄县一个纯山区的小村庄。全村分为5个村小组,共138户人家,总人口597人。其中,有52户上门姑爷,招赘妇女占已婚育龄妇女总数的46.4%,招赘婚居模式占总户数的37.7%。其中有3户属于两边走的情况,49户招郎住在梅湾当地,其余都是从夫居,基本上突破了“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传统性别文化,“生男生女都一样”的观念被人们普遍接受,“女娶男嫁”成为新的时尚。下面结合梅湾村招赘婚姻的典型个案,对这一现象进行分析。
一、梅湾村招赘婚姻的典型个案
个案一:原村支部书记DFS
DFS,DG乡人,因为家道贫寒,1957年入赘到梅湾村L家。DFS有两个弟弟,他是家里的长子。岳父母家有两个女儿,无男孩。DFS与L家长女结婚。在招郎时,与岳父母家签有招郎契约,主要涉及子女姓氏、财产继承和养老等事项。
在DFS入赘之前,全村有6个招郎仔。在他入赘的年代,上门姑爷(这是梅湾的普遍叫法,把入赘来的女婿称为上门姑爷、招郎仔)的地位不高,主要是作为一个劳动力来为女方家干活、做事,很受歧视。一方面,是来自家庭的压力,这主要表现在干农活上,要比家里其他的男性劳动力、比邻居更强,否则会被他们看不起。另一方面,整个村子家族势力非常盛行,有一股防止外姓人损害本姓家族利益的风气。
个案二:现任村支部书记ZXH
ZXH,1960年出生于XF乡,在老家有两个哥哥一个姐姐一个妹妹,他排行老四。ZXH1983年退伍后,经熟人介绍认识了现在的妻子LYX。由于ZXH的岳父本身就是上门女婿,且LYX又是抱养过来的,于是在老书记DFS的影响下,耐心做通了父母的工作,于1984年底与L家签了招郎契约,到梅湾做了上门姑爷。
来梅湾做上门姑爷时,Z家与G家(ZXH的岳父)、L家(ZXH的岳母)三方也签订了招郎契约。婚后,ZXH与LYX两人共生育了三个女儿,大女儿、二女儿随父姓Z,小女儿随母姓L。但是,在族谱上,由于ZXH的岳父(姓G)也是上门女婿,因此在G家、Z家、L家的族谱上,都有女儿、女婿和子女的名字。只是子女的姓氏不同而已,名字还是一样。即上谁家的家谱,女儿就姓谁家的姓。
一个事实是,绝大多数上门姑爷都很勤劳,也比较有头脑,在致富能力、做事等方面,要比本地人胜出一筹。在两任村支书(均为上门姑爷)的努力下,他们调整了村子里的土地、宅基地分配规则,使得上门女婿也能获得集体资源的分配权益。由于上门女婿的示范作用,人们对上门女婿的看法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再排斥和歧视,村子里的上门女婿也逐渐地多了起来。
二、梅湾招赘婚姻的特点
在梅湾,招郎家庭在准备结婚时一般都签有招郎契约,这种做法在解放初期就有。招郎契约属于一种规范性文约,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内容:子女姓氏、家庭养老和财产继承。
(1)关于子女姓氏:招郎契约上,一般均写明头胎为子,随女方姓,次子随男方姓。还有的招郎契约写得详细一些,规定婚后所生子女,如果一胎,则“贰姓接绍”或“两姓相共”,如果生两男,则“宗枝长子”随母姓,幼子随父姓;如果生一男一女,则一律两姓相共,但男孩的名字是母亲的姓氏在前,女孩的名字是父亲的姓氏在前,并且规定所定子女不反悔变姓。这样一来,继承了双方祖宗的姓氏。
(2)关于财产继承:在梅湾,上门姑爷一般称岳父母为叔叔、婶婶,小孩则称他们为爷爷、奶奶,而不叫外公、外婆。对于岳父母的财产,一般实行隔代继承的原则,上门女婿没有继承权,但可以照管、使用,这样可以避免一旦发生婚变,把岳父母家的财产带走返回原乡的问题。也即岳父母的财产一般由女儿、女婿管理,但最终归随母姓的子女继承,而夫妻共同创造的财产,则在几个子女中平均分配。也有的家庭规定,“家里的财产,女婿一半,儿子一半”,财产继承接近法律规定。
(3)关于家庭养老:一是上门女婿要赡养岳父母;二是在劳动、生产、生活上,要给予岳父母应有的照顾;三是在自己原来的家庭,对自己的生身父母也要承担一定的养老义务。也就是说,上门女婿要承担双方家庭老人的养老义务。
三、梅湾招赘婚姻的几点启示
从梅湾的招赘婚姻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1.改变传统的性别制度和性别文化
事实上,梅湾的改变也就三十年左右的时间,由过去的对上门姑爷的歧视、排斥到现在的给予肯定,传统的性别制度、性别文化完全改变了。在当地,认为还是生一个男孩好的村民比例降到了20%,大多数村民都对生男生女持无所谓的态度。
2.婚居制的多样化对于提升女孩价值有重要意义
婚居习俗的改变并不要求某种风俗必须占很大的比例,只要这种风俗可以带来现实利益,解决现实中的难题,就能产生很大的影响。
首先,招赘婚姻使得女孩和男孩在传宗接代上具有同样的价值。在招赘婚姻中,子女的姓氏非常富于变化和弹性,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还可以随爷爷/奶奶或姥姥/姥爷姓。子女姓氏的多样化、丰富化,使得男孩女孩都可以成为家庭的传后人,不一定非要生一个男孩才能够继承姓氏、家庭财产和传宗接代,女孩的价值得到提升。
其次,招赘婚姻使女孩、男孩具有同样的养老价值。在传统的性别制度安排里,家庭养老是有性别选择的,主要依靠儿子养老。如果某个家庭没有儿子,就需要对现实的养老制度安排进行变通。招赘婚姻给女孩提供了给父母养老的可能与机会,老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谁对我好,我就随谁养老,增强了父母养老的选择性。由此,只要婚居模式改变,就使得女孩能够去养老,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女孩的预期养老价值。此外,由于女儿更细心、体贴,照顾得更加周到,能够给父母提供更高质量的老年支持,实际超出了儿子的养老功能。
3.淡化家族势力
农村集体经济瓦解后,家族势力主要依靠建立在男性血缘基础上的“人多势众”而形成,与家庭父权制一脉相承。农村有种说法,“三个儿子抵得上一个派出所”,传统的家族势力主要依靠男性传承和姓氏而凝聚,姓氏是一个主要标志。现在,由于外姓的加入,而且一个家庭的子女姓氏多样化,自然淡化了家族势力。
4.政府的引导与推动作用
在制度创新的过程中,政府是可以有所作为的。招赘婚姻最初是出于现实需要,由民间自然而然地发起的,可以说是农民的一种自发创造。经过政府的引导与扶持,比如在耕地调整、山林开发、宅基地分配、贷款、承包鱼塘和荒山、办理养老保险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奖励、优惠政策,最终促进了儿女共同承担家庭养老责任、保障男女拥有平等的资源分配权和财产继承权,以及由父亲传承姓氏转向父母共同传承姓氏,男女都可以成为传后人。
综上所述,由于招赘婚姻在从夫居、男性单系继承制(姓氏、财产继承)和男性单系抚养制(家庭养老)方面触动了父权制的根本,尤其在改变传统的男性传承制度和婚居制度、降低男孩偏好、稳定低生育率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政府应大力提倡男到女家落户的婚育新风,并从制度上加以配套,从而进一步促进父母双系制的发展,为解决出生性别比偏高的问题,从根本上促进男女两性平等提供一条更为有效的、崭新的途径。
(作者:中共中央党校社会学教研室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