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书范文第1篇
1. 建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
2.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和支付日期。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书范文第2篇
到规范、有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项目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湖县全民健身中心工程项目经理部
第三条 项目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农名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设置农名工管理办公室,
由项目综合办公室全权负责农民工管理日常事务,应负责录用农民工的登记、造册(卡)和农名工工资的支付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将农民工工资直接支付农民工本人,项目实施后
必须建立录用农民工登记花名册。花名册一式三份,发包人、监理、项目部各执一份,并建档立卷,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
第五条 在每期计量支付时应同时附上本期农民工工资表及上期农民工工资签收表,如实记
录支付项目、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情况。
第六条 建设期间的农民工使用及工资,支付情况及时报监理单位审核检查,在每期工程计
量支付进行签认的同时,对本期农民工工资表及上期农民工工资签收表也应予以同步签认。
第七条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公告制度,每月必须将农民工工资及对未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的工程细目计量支付情况在合同内进行公告,以确保施工班组和农民工本人对计量支付情况和工资支付情况的告知权利。
第八条 项目部可通过建立银行卡办法,由财务根据农民工工资表直接将农民工工资汇入卡
内。
第九条 本管理制度由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湖全民健身中心项目经理部办公室负
责解释。
第十条 本管理制度自项目建立之日起执行,项目建设完工,农民工工资清理发放结束日失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书范文第3篇
9、
10、
12、13栋工程的劳务施工实际情况,特作如下慎重承诺:
1、我公司将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
2、我公司一定按照规定将农民工工资足额、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保证将每月发放的农民工工资表(表格形式、现场负责人和班组长签字认可、农民工本人签字),否则我司(或个人)愿意接受贵司的处理;
3、如因农民工工资发放、处置不力,导致农民工有不同形式的上访、闹访、集访等事件发生,贵公司可立即停止对我公司(或个人)劳务工程款的支付,我公司(或个人)愿意将剩余工程款用作民工工资保证金。
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和损失由我公司(或个人)承担。 特此承诺!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书范文第4篇
一、 成了年内农民工工资发放领导小组
公司和项目部联合成立农民工工资发放及纠纷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处理农民工工资发放及纠纷的应急事件。 组长(公司负责人): 副组长(项目负责人): 成员:
二、领导小组成员分工与职责
组长:
1、负责与业主单位协商,确保农民工工资包括材料供货
商应付款资金按时落实;
2、及时做好项目部上报的年内资金发放申请表审核、批准工作;
3、一旦发生恶性工资纠纷或上访等事件,及时赶达现场,将矛盾解决在工地内部;
4、及时向各领导部门汇报农民工(供应商)资金发放情况。 副组长:
1、编制本项目农民工(供应商)年内资金支付申请计划表,
并及早提交公司负责人审批;
2、负责与公司的协调,跟踪年内发放资金的落实情况,并编制班组资金发放计划表;
3、配合公司做好工资发放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协调工作;
4、监督资金发放过程,确保农民工工资如实按计划发放。 组 员:
1、根据项目部编制的资金发放计划,有序安排好各班组资 金发放的时间、场地,提前做好告知工作;
2、现场监督各班组负责人签订《农民工工资发放承诺书》,及
监督班组负责人发放职工工资过程,留有影像资料。
3、配合财务准确、有序、安全的发放资金。
4、一旦发生工资发放纠纷,配合公司做好协调安抚工作;
5、负责资金发放场所的安保维稳工作。
组 员:
1、根据项目部编制、公司审批的资金发放计划如实发放农民 工资到各班组负责人手中;
2、做好资金及时发放,并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做好发放资金台账,,保护好资金的安全。
组 员:
1、及早完成班组的对量工作,编制好各班组年内已完工程量 清单;
2、做好发生纠纷时关于工程量的解释工作;
3、配合项目部做好资金发放现场的安保工作。 组 员:
1、做好资金发放现场的安保维稳工作;
2、配合公司做好工资发放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协调工作。 组 员: 做好资金发放的资料、图片的整理工作,归档。
三、 资金发放的流程及形式
班组申报年内已完工程量及价款---预算部门审核---项目部编制年内资金发放申请表---公司审核并落实资金--班组负责人签订承诺书、提交农民工工资发放表---项目部告知发放时间、场所---由财务将资金发放班组负责人---项目部监督班组负责人按照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发放工资---农民工签字确认领取工资款。
四、 农民工工资纠纷及处理
1、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事件时,项目部要在第一时间内按程序逐级上报告公司、业主及上级主管部门,不得出现忽视、隐瞒,甚至纵容
或激化矛盾的情况发生。项目经理要及时到达现场亲自处理,各单位应急领导小组要积极协调,做到态度诚恳、用语文明,努力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尽量做到项目的事不出工地,争取化解在公司内部。严禁激化矛盾,造成上访。事件妥善处理后,项目部要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上一级应急领导小组汇报。
2、当发生农民工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电话投诉时,应急领导小组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调查、落实和处理,尽快将处理情况书面报告连同经当事人签字认可的工资支付表、处结协议或证明分别报送处理投诉的政府有关部门。
3、当发生农民工闹访或集体上访(5人以上)等影响较大的事件时,公司领导要立即到达事发地点,并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说明情况、表明态度。并尽快平息化解矛盾,将当事人带回妥善处理。各单位于三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报告连同经当事人签字认可的工资支付表、处结协议或证明分别报送政府各有关部门。
4、项目部在处理纠纷时,确实无能力解决资金问题时,应立即向单位领导汇报,单位领导根据情况及时做出资金安排。
5、对个别不讲诚信,恶意讨薪,无理取闹的劳务人员,要积极应对,妥善处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要通过提供强有力的证据资料,抵制其不法图谋,排解纷扰,同时积极利用公安、法律、公关等手段,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书范文第5篇
宝政发[2011]34号
一一
宝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1年第九次常务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原劳动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基本建设、电力基本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施工企业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是指为保证发生过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或初次进宝的外地施工企业(以下统称“施工企业”)足额支付其所使用的农民工工资,依照本办法规定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指定银行专户预存的一定数额的资金。
发生过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是指由人社部门会同信访部门确定的,在最近三年内有拖欠其所使用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
第四条 市人社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市辖县的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工作。
规划、住建、交通、水利、发改、信访、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接到举报和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受理,不得推诿。
第六条 施工企业应按规定比例一次性足额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金额不足1000万元的项目按合同金额的2%预存;
(二)工程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按合同金额的1.5%预存;
(三)工程合同金额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项目按合同金额的1.3%预存;
(四) 工程合同金额1亿元以上项目按合同金额的1%预存;
(五)在建项目按照剩余工程量预存,但最低不低于应预存保证金的30%。
第七条 保证金的预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企业在工程中标后,应持工程中标合同,到人社部门办理保证金预存基数审核手续。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发给《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通知书》。
(二)施工企业持《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通知书》,于5个工作日内向人社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预存保证金。
(三)施工企业持银行出具的保证金预存凭证到人社部门领取《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审查意见书》。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或申请开工时,若使用了本办法规定的施工企业,须提供由人社部门出具的《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审查意见书》,未按规定比例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规划、住建、交通、水利、发改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其按规定预存,否则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
第九条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社部门调查属实,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签发《农民工工资支付通知书》,从其存入的保证金中支付:
(一)施工企业及其分包企业、劳务公司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受到农民工举报或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
(二)施工企业及其分包企业、劳务公司将劳务作业分包给非法个体承包人,非法个体承包人未能兑现农民工工资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支付而未支付工资的。
第十条 保证金启动支付后,施工企业应按人社部门出具的《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通知书》的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补存已经支付的保证金。
第十一条 保证金支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企业申请。工程已交付,施工企业持能够证明已足额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相关资料,填报《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支取申请表》,向人社部门申请支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二)工资发放情况公示。人社部门在接到施工企业保证金支取申请后,应在施工现场、农民工集散场所公示本建设项目的交工日期、工资结算结果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三)保证金支取。公示结束后,经查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人社部门应当自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支取通知书》,由银行将保证金本息一次性支取给施工企业。
第十二条 保证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施工企业预存的保证金,只能用于本施工企业承建项目中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三条 人社部门应当按相关规定选择商业银行存储保证金,为预存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建立台账,做好保证金专户管理、欠薪认定、启动支付、补存和支取等工作。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对分包企业及劳务公司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规范管理,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与分包企业及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人社部门应当建立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诚信制度,完善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信用档案。
对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可免除预存。对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可酌情提高保证金预存比例。
第十六条 规划、住建、交通、水利、发改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领域和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施工企业按规定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有以下情节之一的,由人社、规划、住建、交通、水利、发改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按规定预存保证金擅自开工或者动用保证金后未及时补缴保证金的;
(二)为套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的;
(三)伪造劳动者工资支付凭证的。
第十八条 规划、住建、交通、水利、发改等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核发《施工许可证》,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人社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造成农民工工资不能支付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人社部门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据本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鸡市 发展 和 改革 委员会 宝 鸡 市 城 乡 建设 规划局
宝鸡市 住房 和 城市 建设局文件
宝 鸡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宝 鸡 市 水 利 局
宝市人社发[2011]169号
一一
关于印发《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支付保证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发改局、宝鸡高新技术开发区人社局、规划局、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宝政发【2011】34号),做好宝鸡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我们制定了《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宝鸡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文件
宝鸡市交通运输局 宝鸡市水利局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宝政发【2011】3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初次进宝的外地施工企业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交通、水利、市政等基础建设的非在宝注册、落户,且在《办法》实施前尚未在本市人社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施工企业。
第三条 市人社部门负责金台、渭滨、陈仓、高新区范围内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预存、支付及管理工作。
市辖县的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预存、支付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证金的预存、支取与退还
第四条 保证金预存标准
施工企业应按工程项目到有管辖权限的人社部门指定银行专户一次性足额预存保证金。
新建设(包括改建、扩建)工程计算标准为:工程承包合同价预存比例=应预存金额。
在建工程计算标准为:工程承包合同价预存比例(总工程量一已完工程量)=应预存金额,低于按新建标准预存30% 的一律按30%预存。
因发生工资拖欠行为保证金被支取,原预存单位必须在支取之日起10日内予以补缴,使保证金余额不低于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 保证金预存标准的调减
保证金的保证期限为工程开工之日至交(竣)工验收合格 后30日。
在首个保证期限内未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下一个保证期限按应预存金额的90%预存保证金,并按10%逐年递减;连续三个保证期限内未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不再预存保证金。
符合前款规定的,原预存单位应提出书面核准申请,人社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准意见。
第六条 保证金预存标准的调增
对在首个保证期限内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下一个保证期限按应预存金额的150%预存保证金,并按50%逐年递增。
对已被准予调减保证金预存标准或不再预存保证金的工程项目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按第四条规定的标准预存或补缴。
第七条 申报预存保证金时应携带的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施工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保证金预存遵循下列程序
(一)施工企业在申报预存保证金时,应如实填写《保证金预存基数审核表》,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发给《保证金预存通知书》,于5个工作日到指定银行专户预存保证金后,持银行存款凭证(现金预存回单或转账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到人社部门领取《保证金预存审查意见书》。
(二)预存单位应妥善保存并在办理相关手续时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或申请开工)按规定出示《保证金预存审查意见书》,供相关单位验证。
第九条 预存单位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经人社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仍未支付的,启动保证金支取程序,支取该工程项目的保证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向预存单位下达《限期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
第十条 支取保证金遵循下列程序:
(一)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填写《启动支付审批表》,启动支付程序。
(二)人社部门核准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向预存单位下达《启动支付告知书》,向保证金账户所在银行出具《启动支付通知书》。
(三)银行凭《启动支付通知书》,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划支,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四)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监督下,由预存单位按核准的金额造册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
第十一条 保证金退还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预存单位持民工花名册、工资结算单和工资支付明细表以及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材料,并填写《保证金退还申请审批表》。
(二) 经公示和审核后未发现存在工资拖欠行为的,人社部 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保证金退还通知书》。
(三) 银行凭《保证金退还通知书》,向预存单位一次性退还保证金本息。
第三章 保证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规划、住建、交通、水利、发改等主管部门在验证工程项目的《保证金预存审查意见书》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工程开工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不及时预存(补存)或不按标准预存保证金的施工企业,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预存。逾期仍不预存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规划、住建、交通、水利、发改、人社等行政主管部门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开始进行保证金及相关备案的准备及日常管理工作。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书范文第6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单位(-----)承建的2016年村民服务中心建设项目:--镇南关(1)村工程已于2016年11月 竣工验收,农民工工资已全部结清,无拖欠,并于2016年12月在阿克苏日报进行了公示。因日报公示太久,无法查找到当日公示日报,现我单位特向贵局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共计24840元(贰万肆仟捌佰肆拾元整)。
特此申请
新疆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