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配价范文(精选6篇)
结构配价 第1篇
在语言学中,作为术语的“配价”最早出现在法国语言学家特斯尼耶尔( L. Tesnière) 的著作中[1]。“价”本是化学中的一个概念,指的是元素的一个原子与氢原子化合或者被氢原子置换时氢原子的数目,特斯尼耶尔把这个术语引入到语法研究中,用以说明动词支配的行动元数目的多少[2]。充当谓语的动词的结构实际上等同于一个框架,正是该结构规定了组建框架所需的行动元的数目,一个动词的价数就是该动词需要行动元的数量。行动元不但要在数量上满足框架结构的需求,它的语义特征也必须与框架功能相吻合。后续的研究发现,除动词外,有些形容词和名词也是有价的。因此,这一概念姑且可以理解为语言中的动词、形容词或某些名词,在各自周围腾出一定数量的空位,并要求用特定的成分来加以填补的特性,有多少空位就有多少价。
20世纪60年代初,德国的语言学家将配价语法引入本国语的研究中。赫尔比希提出了补足语和说明语的概念,补足语大致等于特斯尼耶尔的行动元,说明语大致和特斯尼耶尔的状态元等同,他指出充当必有补足语和可有补足语的状语也可以是动词的配价之一。后一观点与当今语言学的“预设”“陈说”论不谋而合,得到普遍认可的结论是: 有些语义内容是动词语义结构的预设部分,不是必须体现的,即赫尔比希的可有补足语; 有些语义内容是动词语义结构的陈说部分,是必须要有体现形式的,即必需补足语。
在德国,语言学家是从逻辑、句法和语义三个方面来认识配价的,尽管在后期的语言发展中,为避免术语重叠之嫌,更多的学者倾向于使用语义配价和句法题元来区分“配价”在深层和表层的担当角色,但本文姑且用配价来泛指语义层面上的必须情景参与者和句法层面上的语法身份。
二、深层结构与表层结构
乔姆斯基于20世纪60年代提出了“深层结构”和“表层结构”两个概念。他指出,每一个句子都有两种结构,深层结构转换生成了表层结构。一些有歧义的句子,表层结构虽只有一个,深层结构却有几个,如,Зеленеют деревья就可以有“树木已新长出绿叶”和“树木正在抽枝发芽”两种认为方式。由此可见,表层结构只是语言的形式,而深层结构才是语言的内容。
三、配价语法与表层结构
表层结构属于句法研究的范畴,句法虽然只与语言符号的形式有关,但是句法的研究却涉及从语系到语篇的每个层次。以动词为例,“帮助”这个词在不同的语言中,都只涉及到帮助双方和帮助内容这两个方面,因而它的概念意义是无民族界限的。在德语中,它的表层结构是这样的: 主格表示施者,给予格表示受者,充当谓语的动词进行相应的变位,而介词bei的组合表示帮助内容。“Er hilfmir bei der Arbeit”就是他帮我干活的意思。类似的这种表层结构就是该动词的句法配价。再如,德语的warten和erwarten都表示等待,也都是二价动词,即等候双方。但是,warten的被等候者要用auf构成介词结构表示,而erwarten的被等候者则用宾格表示: Er warten auf seine Freundin和Er erwartet seine Freundin都是“他在等他的女朋友”的意思。以上两个动词可以说明,即使是句法配价在表层结构中也是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的。
此外,句法配价在表层结构中还可以有不同的体现方式。看下面这两个句子: My mother came to me和My moth-er lives abroad,根据传统语法的主谓宾结构,经提取后的句子分别为My mother came和My mother lives。常识的判断结果很显然,第二个句子是不成立的。“我妈妈来了”可以说,而“我妈妈住在”行不通的原因在于,动词come它的句法配价在表层结构中可以选择具体词汇来体现,也可以选择不体现,当表层结构中处所这一成分缺失或者省略时,是可以以说话人当下的所在地点代替“处所”; 而live作为“生活在”“住在”的词义解释时,是不及物动词,它的句法配价即“处所”在表层中必须要体现出来。所以表层结构是不足以令研究者信服的,它释义完美的前提是句法配价的合理。
四、配价语法与深层结构
深层结构属于语义层面,是为绝大多数语言所共有的普遍的语言现象。深层结构中的一个词项的意义并非是一个不可分割体,即使是单义词也是可以进行语义成分分析的。如英语中的bachelor一词,作为“单身汉”的意义讲时,它包含着human( 人类) 、adult( 成年) 、male( 男性) 、unmarried( 未婚) 这些语义成分。然而有些词,它的深层结构本身是不完整的,必须要对缺失的部分进行补充。因此,除了语义要相容外,充当补足语的语义配价还要使词义的释义更完备。如,表示人的“行为举止”的动词behave,一定要用副词对behave的主体进行程度评价,它的词义才能发挥功能。
众所周知,一个词的深层结构是固定的,但是可变化的是它的语义配价,以下两个方面可以体现这种变化: 第一种变化的结果直接导致语义项数量的减少,如Человек пишет письмо和 Человек пишет ( 即Человек умеет писать) 。这里可以认为是在偷换动词的概念意义,即第一句的пишет表示具体的行为,而第二句的пишет表示能动性,但是这里也不是说主体在所指上毫无变化,即与具体行为пишет相对应的человек 也是一个具体所指,即具体时间、具体空间的特指,而与пишет属性相对应的человек则表示说话者的泛指,是一个人的属性汇总。两个意义,即具体行为意义和抽象属性意义在俄语中都可以通过现在时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其意义区分的根源则是名词человек在“具体—抽象”意义上分化的结果,不能想象同实体分离的属性能够自行进行“具体—抽象”意义的演变。应该说,是实体赋予了其属性以具体的或者抽象的意义,而不是相反[3]。第二种变化与第一种区别在于,虽然语义项数没有变化,但是这些扮演语义项的词形发生了变化,比较常见的例子有заливать一词 ( 如заливать бак маслом和 заливать масло в бак ) 。
在研究配价的过程中,普遍以动词为中心,虽然现代语言学家认可形容词和名词也有价一说,但是至于前置词是否有价的问题似乎未被重视过。本文中的“价”是一个集合概念,它在内容上比搭配并不具有更多的内涵,前置词也有“词汇意义”和“搭配关系”,那么在领域划分上,它似乎也应该是“有价”词,还以前置词За - 为例: За + 四格时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表示位移运动的终点,За要求位移运动或位移行为动词,如уйти сесть; 表示行为的客体,За要求行为动词,如заступаться за обиженного。За + 五格时可以分为静态模式与动态模式两种[4]。当五格名词为静态处所范畴的名词时,如дом,больница,该结构表示静态的“空间”含义,与它们有关连的动词的语义属性也必须含有静态处所意义,如находиться,лежать; 当五格名词为动物名词时,За + 五格表示运动动态的“指示向标”,并要求动词具有运动动态的语义属性,如бросаться,бегать,这样一来,前置词和名词之间的语法联系用配价解释似乎也是合理的。
五、结语
结构配价 第2篇
北京大学的张忠堂在《近百年来<论语>语言研究述评》一文中指出, 今后《论语》的语言研究应重点从两方面抓:一是彻底描写《论语》各类词的特点和功能, 二是全面概括《论语》句型、句式和句类, 总结《论语》语言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1]因而本文以汉语配价理论研究为基础, 其中关于论语中的注释、翻译等内容重点参考了朱熹的《论语集注》[2]、钱逊的《论语浅解》[3]等著作。对论语中的动词“言”进行配价分析。
二、理论基础——配价分析
配价理论在发端之期主要是研究动词对名词的支配能力。由于配价理论对于动词与名词间的关系问题有着强大的解释力, 因而在中国语言学界也得到了广泛推广。配价研究中最常用到的术语, 语义成分。即是从语义关系角度出发分析动词与名词间的语义关系。本文研究中需要用到的几个语义成分有:
施事:发出意志活动的有生主体, 具有[+可控]特征。[4] (P.73) 与事:获益或受损的间接有生客体, 具有[+损益]特征。[4] (P.73) 受事:动作动词的动作承受者或接受者, 是施事动作行为直接影响或制约的客体事物, 它所指称的事物必定是已经存在的现成事物。[5] (P.79-80
三、研究对象——动词“言”
由于《论语》中“言”除了做动词外, 也可以做名词, 还可以与其他词组成固定短语结构, 因而首先需要详细确定本文研究对象——动词“言”:
1.名词“言”不在研究范围内。如:
子曰:“《诗》三百, 一言以蔽之, 曰:‘思无邪’。” (《论语·为政》)
见利思义, 见危授命, 久要不忘平生之言, 亦可以为成人矣。 (《论语·宪问》)
此两例中的“言”都是做名词, 分别表示话、诺言的意思。因此不在本文的研究范围内。
2.“者”字结构中的动词“言”不考虑。如:孔子与乡党, 恂恂如也, 似不能言者。 (《论语·乡党》)
“者”字结构是体词性结构, 结构中的动词“言”不是句子的直接成分, 因而不在考虑之内。
3.与其他词组成固定结构并且不宜拆分的动词“言”不予考虑。如:
子曰:“巧言令色足恭, 左丘明耻之, 丘亦耻之。” (《论语·公冶长》
子曰:“巧言令色, 鲜矣仁。” (《论语·阳货》)
这两例中的“巧言令色”已趋向于固定结构, 所以不列入本篇研究范围。
4.不作谓词, 只用作其他句法成分的动词“言”不予考虑。如:曰:“为国以礼。其言不让, 是故哂之。” (《论语·乡党》) 子曰:“其言不怍, 则为之也难。” (《论语·宪问》)
5.在连动句中, 只考虑动词“言”的配价, 不考虑其他动词。如:
子夏曰:“贤贤易色, 事父母能竭其力, 事君能致其身, 与朋友交言而有信。” (《论语·子路》)
在此类连动句中, 只考虑“言”的配价情况, 不考虑动词“交”的情况。
因此, 《论语》中含动词“言”的句子共有124例, 其中51例符合本文条件。其余73例与本文研究的动词配价无关, 本文的配价分析即建立在此72例基础之上。如:
子曰:“吾与回言终日, 不违, 如愚。” (《论语·为政》) “子罕言利。与命与仁。” (《论语·子罕》)
四、《论语》中动词“言”的配价表现
“言”在《说文解字》中为指事字。通过分析甲骨文字形可以看到“言”是张口伸舌讲话的象形。“舌”字下面一横表示言从舌出。在古汉语中, 动词“言”的意义非常丰富, 包括谈论、言论、说话等等, 其本义表示说, 讲, 说话。
(一) 《论语》中动词“言”的配价表达形式
笔者通过对《论语》中出现的做动词的“言”进行逐一分析, 发现《论语》中做动词的“言”多用的是本意, 表示说, 说话。运用配价理论对表示该词义的“言”进行配价分析, 得出其主要表现形式为以下几种:
1.施事+介词+与事+“言”+受事 (共2例)
子曰:“赤也, 束带立于朝, 可使与宾客言也, 不知其仁也。” (《论语·公冶长》)
子夏曰:“贤贤易色, 事父母能竭其力, 事君能致其身, 与朋友交言而有信。” (《论语·学而》)
2.施事+介词+与事+“言”+时间 (共1例)
子曰:“吾与回言终日, 不违, 如愚。” (《论语·为政》) 3.介词+与事+“言”+受事 (共3例)
朝, 与下大夫言, 侃侃如也; (《论语·乡党》)
子张问曰:“与师言之道与?” (《论语·卫灵公》) 4.与事+介词+“言”+受事 (共2例)
子曰:“起予者商也, 始可以言《诗》已矣。” (《论语·八佾》)
子曰:“赐也, 始可与言《诗》已矣, 告诸往而知来者。” (《论语·学而》)
5.施事+介词+与事+“言” (共2例) 孔子下, 欲与之言。 (《论语·微子》)
谓孔子曰:“来, 予与尔言。” (《论语·阳货》) 6.施事+方式+介词+“言” (共2例)
子曰:“君子食无求饱, 居无求安, 敏于事而慎于言。” (《论语·学而》)
子曰:“君子欲讷于言而敏于行。” (《论语·里仁》) 7.对象+施事+“言” (共1例)
子曰:“夏礼吾能言之, 杞不足征也;殷礼吾能言之, 宋不足征也。” (《论语·八佾》)
8.施事+“言”+受事 (共10例)
曾子言曰:“鸟之将死, 其鸣也哀;人之将死, 其言也善。” (《论语·泰伯》)
子曰:“亦各言其志也已矣?” (《论语·先进》) 9.介词+与事+“言” (共2例)
子曰:“可与言而不与之言, 失人。” (《论语·卫灵公》) 10.施事+“言” (共9例)
子曰:“夫人不言。” (《论语·先进》)
子曰:“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 (《论语·子路》) 11.“言”+受事 (共11例)
子曰:“言必有中。” (《论语·先进》)
子曰:“言忠信, 信笃敬, 虽蛮貊之邦行矣。言不忠信, 行不笃敬, 虽州里行乎哉” (《论语·卫灵公》)
12.介词+“言” (共2例)
子曰:“不可与言而与言, 失言。” (《论语·卫灵公》) 互乡难与言, 童子见, 门人惑。 (《论语·述而》)
13.条件+ (介词) +“言” (共3例)
‘不学诗, 无以言。’鲤退而学诗。 (《论语·季氏》)
“非礼勿言, 非礼勿动。” (《论语·颜渊》)
14.方位+“言” (共1例)
“车中不内顾, 不疾言, 不亲指。” (《论语·季氏》)
(二) 动词“言”配价形式小结
通过上文对“言”字的配价形式的分析, 可以观察到在“言”的配价形式中能出现的语义成分有施事、受事、与事、条件、方位、时间方式这几种。各个语义成分出现的位置、顺序并没不固定。而据此方式统计, 《论语》中动词“言”的配价形式出现频率最高的是“施事+‘言’”的形式。由于“言”表示对对象进行一般性陈述或说明, 按照现代汉语可以翻译为“说话”, 因而通常带有动作的发出者——施事成分, 动作所影响的客体——受事成分, 以及动作所涉及的间接的主体——与事成分。其中, 不论施事成分、受事成分还是与事成分出现或者不出现在句子中, 或者出现在句中什么位置上, 都不是固定的。施事、与事、受事三个语义成分分别与句法成分的主语、宾语并没有直接的联系, 更没有固定说主语只能由施事或受事成分充当。因而通过这样的实例分析, 我们认为将语义关系与句法关系生硬的联系在一起并不能很好的处理句子的配价问题, 或者单独从句法关系角度去考虑句子的配价问题也稍显牵强。而从词汇意义上考虑, 则可以发现词汇意义与语义关系更加融洽, 通过词汇意义的分析能更好地确定配价性质、配价成分等问题。
正如周国光研究表明, 谓词的配价是有心理基础的, 这种心理基础就是人们对动作、行为、变化、态度及其同相关事物关系的认知, 因而配价是一种语义范畴, 配价的基础是词语的词汇意义。[6] (P.12)
综上所述, 由动词“言”的配价表现形式可以反观对于配价性质的争论, 特别是配价理论在汉语中的运用, 我们可以发现动词与其所涉及的实体间的语义关系才是有着固定联系的, 不会因为在句中位置的移动而发生变化。因此, 配价是一种语义范畴的概念, 通过词汇意义的分析确定配价的基础更加切合汉语配价研究的实际。
参考文献
[1]张忠堂.近百年来《论语》语言研究述评[J].山西师大学报 (社会科学版)
[2] (宋) 朱熹.四书章句集注[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 1998.
[3]钱逊.论语浅解[M].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 1988
[4]张国宪.论双价形容词[A].沈阳, 郑定欧.现代汉语配价语法研究[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5.
[5]陈昌来.现代汉语语义平面问题研究[M].上海:学林出版社, 2003.
双宾句与配价语法理论 第3篇
黎锦熙在《新著国语文法》中首先提到了双宾句,并把它定义为:“有一种外动词,表示人与人之间(或人格化的事物之间)交换一种事物的,如送、寄、赠、给、赏、教授、吩咐等,常带两个名词作宾语,叫做双宾语。”现在我们将双宾句定义为在谓语动词的后面有两个宾语的句子,这个两个宾语在整个句子的结构中没有关系,而是分别和前面的动词发生关系,构成了述宾结构,这两个宾语中离动词近的那个宾语叫做近宾语,这个宾语不受动词的直接支配所以又叫间接宾语,近宾语(间接宾语)主要由名词或代词来充当。距离动词远的宾语叫做远宾语,远宾语是动词直接支配的宾语所以又被称为直接宾语。一般是由名词或名词性短语充当,有时复句形式和谓语性词语也可以充当。
二、配价语法理论与动词的价
从1942年吕叔湘先生提出动词中心论开始关注配价现象以来,配价语法理论在中国已经有了半个多世纪的历史,配价语法理论有着传统语法理论所没有的优势性,所以配价理论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点,也是语言学家一直积极研究的内容,其中动词的价类分析是配价语法研究的重点。语言学家把动词分为零价动词、一价动词、二价动词和三价动词四类,其中零价动词指的是动词可以独立成句的,不需要与其他成分发生关系的动词。例如:下雨了,打雷了等,一价动词通常是指动词必须与一个成分发生关系的动词。二价动词是语义层面上,需要与两个成分强制性发生关系的动词。例如:吃、打、看、求婚、做、约会。
例(1)我们吃面包。
例(2)老师打兰兰。
例(1)这里表示动作行为的吃,前面需要有支配这一动作的主体也要有承受这一动作的客体,只有包含这两个成分之后才能成句,如果缺少其中任意一个均不能成句。在这里面动作“吃”的主体是我们,客体是“面包”
例(2)在句子中动作打的施事者是老师,受事者是兰兰,如果缺少了施事者,句子变为“打兰兰”就不成句子。同样,如果缺少了受事者变为“老师打”,不能满足听话者获取信息的需要,听话者还会继续追问“老师打谁了?”所以动词“打”需要与两个成分一起使用,这样才能够满足听话者的需要,构成一个能传递信息的完整句子。三价动词是在语义层面能够联系三个配价成分的动词。例如:送、给、抢、偷、摆等。
例(3)我摆窗台上一束花。
例(4)老师送给我一本词典。
例(5)小偷偷了小李的钻石。
例(3)表示动作行为的动词“摆”与句子中的“我”“窗台”和“一束花”等三个名词性的成分相联系。
例(4)中,表示动作行为的动词“送”与句子中的“老师”“我”和“一本词典”等三个名词性的成分相联系。
例(5)中,表示动作行为的动词“偷”与句子中的“小偷”“小李”和“钻石”等三个名词性的成分相联系。
三价动词根据语义的细微差别分出的次类有:给予动词、置放动词、告知动词、取得动词等。
三、双宾句中动词的价
我们前面介绍的三价动词因为必须要和三个成分发生关系,而双宾句中的动词刚好是给主语和两个宾语同时发生关系,所以从二者的对应程度看,在动词中三价动词是最有条件构成双宾句的动词,这里面的构成是复杂的,并不是所有的三价动词都可以构成双宾句,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来确定这个三价动词可不可以构成双宾句。首先构成双宾句的动词必须表达的是实际的事物。比如一瓶花、500元等以及抽象的事物如消息,问题等发生了变化,可能是位置的转移,或者思维的交换等,其次这个三价动词能够符合双宾句的句法结构,即S+V+O1+O2,如果这个三价动词符合这两个条件,那么该三价动词就可以进入双宾句,构成双宾句式。根据此方法我们将按照构成双宾句的三价动词不同的意义分为了五类:给予类动词、告知类动词、放置类动词、取得类动词、放置类动词。
给予类双宾语动词有:给、还、送、赠、派、教、卖、赔、分配、奖给等,例如:
例(6)饭店赠我们两张优惠券。
例(7)学校分配给我们学院三个多媒体教室。
例(8)公司奖给优秀员工一辆车。
例(9)小王教我韩语。
告知类双宾语动词有:问、告诉、通知、请教、答复、回答、嘱咐等,例如:
例(10)妈妈嘱咐我们在外面玩一定要注意安全。
例(11)班主任通知我们下周期中考试。
例(12)我答复他这几个问题。
放置类双宾语动词有:摆、存、扔、插、堆、放、吐等,例如:
例(13)我存银行一笔钱
例(14)他扔在门口一袋垃圾。
例(15)我放椅子上一本书。
取得类双宾语动词有:拿、罚、赢、抢、骗、收等,例如:
例(16)交警罚他200元钱。
例(17)我买了三个土豆馅的包子。
告知类双宾语动词有:称、骂、喊、叫等,例如:
例(18)张涛骂他傻子。
例(19)我叫他叔叔。
刚才说过三价动词可以构成双宾句,三价动词与三个配价成分相联系,所以三价动词自然是构成双宾句的主要动词,而二价动词和一价动词并没有这种用法,似乎不能满足双宾句对动词的要求,那么除了三价动词以外的二价动词和一价动词还有没有可能构成双宾句呢?其实我们可以很轻易地发现,除了三价动词外,二价动词也可以构成双宾句。不少学者认为,二价动词构成双宾句只是一种临时的现象,而不是一种固定的用法,二价动词在构成双宾句时,是其一种特殊的用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语言的要求不断提高,需要的信息量不断增加,越来越精细化是我们语言表达的主流,词语的用法也随着不断的变化从而迎合社会的需要,这时候二价动词构成的双宾句,刚好满足了我们的这一部分需求,所以二价动词构成的双宾句必然成为一种表达的固定形式,在语用层面它比三价动词的意义更精细。这种表达形式作为一种新的趋势,正在不断的被更多地人接受和使用,我们在这里会举例说明二价动词是如何进入双宾句的,吃、穿、喝、占等二价动词通过添加都可以构成双宾句来使表达更加精细化,满足人们的表达的需要。
例子(20)我吃了开心超市老板一片面包。
这个句子用三价动词来表示的话应该是我买了开心超市一片面包,但这并不能完全表达我们需要的意思,所以我们还必须要说出吃了这个意思,所以用二价动词来构成这个双宾句就显得很实用和方便了。
并不是每个二价动词都可以运用上面的方式构成双宾句的,二价动词构成双宾句是有限制的,只有那些与三价动词有一定关系的二价动词才能构成双宾句,具体哪些词可以我们还有待继续研究和探索。二价动词构成的双宾句中添加成分成为了近宾语,此时的抽象句法结构就是:S+V2+O1(添加)+O2。
摘要:双宾句作为现代汉语中的重要句型之一,一直是我们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已往传统的分析方法已经不能满足我们的现实需要。配价语法的出现,为我们研究双宾句提供了一个新的方法。本文从配价语法理论的角度出发,分析双宾中动词的价,并进行了简单的总结。
关键词:双宾句,配价语法,动词
参考文献
[1]丁加勇.论汉语句式配价理论的形成[J].广西社会科学,2004(6):129-131.
《论语》单音动词“为”的配价研究 第4篇
一、句例的选择
论语原文依据朱熹的《四书集注》, 只选取单音节动词, 凡属下述情况之一者不选取: (1) 用作介词的不取, 如:由之瑟奚为于丘之门? (2) 作语气词的不取, 如:何以伐为? (3) 不作谓词而作其他句法成分的“为”字不取, 如:子曰:“吾以子为异之问, 曾由与求之问。” (4) 出现在“所”字结构或者“者”字结构当中的“为”字不取。如:曰:“是知其不可而为之者与?” (5) 与其他动词连用的, 暂且不取。如:请学为圃, 曰:“吾不如老圃。”
二、动词“为”的配价格式
《论语》中单音节动词动词“为”可以有以下义项:为1:做、作 (治理、制作、研究、建立等) ;为2:充当、担任;为3:成 (为) ;为4:看作、当做;为5:算 (是) 。
1. 为1 (做、作等) 基本配价形式
(1) 施事+为1+受事 (6例) : (1) 孔子对曰:“子为政, 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 (2) 鲁人为长府。“为1”在此用作自主行为动词, 动作行为的发出者就是施事, 当行为的客体表示正在进行的某项工作、某种职事时, 就属于受事。这类受事都是名词性的, 如“政”、“礼”、“邦”、“《周南》、《召南》”、“长府”等。
(2) 施事+为1 (2例) : (1) “夫子不为也。” (2) 狂者进取, 狷者有所不为也。这是在基本配价形式基础上省略了“受事”, 共两例。全是以否定意义出现, 在前加否定副词“不”构成“不为”。
(3) {施事}为1 (2例) : (1) 夫君子之居丧, 食旨不甘, 闻乐不乐, 居处不安, 故不为也。
(4) {施事}为1+受事 (5例) : (1) 子曰:“为命, 裨谌草创之, 丗叔讨论之, 行人子羽修饰之, 东里子产润色之。” (2) 不有博弈者乎?为之, 犹贤乎已。 (3) 今女安, 则为之。在这个形式中, 施事省略或不需要施事, “为”可根据受事的具体所指灵活译为制定、玩、做等意义。
(5) {施事}为1+情况 (5例) : (1) 孔子曰:“非敢为佞也, 疾固也。” (2) 亡而为有, 虚而为盈, 约而为泰, 难乎有恒矣!情况表示动作行为所涉及的事件、情形, 一般由谓词性词组充当。“为1”除了能支配名词性客体外, 还可以支配谓词性客体。
(6) {施事}为1+受事+情况 (5例) : (1) 子曰:“若圣与仁, 则吾岂敢?抑为之不厌, 诲人不倦, 则可谓云尔已矣。” (2) 子曰:“其言之不怍, 则为之也难。”这种句法形式在是前一例的基础上增加了受事价, 受事的后面附带情况, 描述表状态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7) {施事}为1+受事+介源 (1例) : (1) 为仁由己, 而由人乎哉?表示动作行为的起点、来源称之为来源价。此句中, 来源价由介词由引进, 介源是“介词+来源”, 句法形式与前一例相同, 介源亦可看做表情况的变体。
(8) {施事}为1+受事+介据 (2例) : (1) 子曰:“为政以德, 譬如北辰, 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表示动作行为所依据的条件、资格的配价成分称之为依据。该句法形式亦与 (6) 相同, 由介词“以”引进介词短语, 介据是“介词+凭据”, 表凭借意。
(9) {施事}介据+为1 (1例) : (1) 子贡曰:“无以为也, 仲尼不可毁也。”介词短语亦可提前放在“为”的前面作状语。
(10) {施事}情况+为1+受事+情况 (2例) : (1) 三年不为乐乐必崩。
(11) 主题+{施事}介据 (受事) +为1 (1例) : (1) 子曰:“诵《诗》三百, 授之以政不达, 使于四方不能专对, 虽多, 亦奚以为?”施事省略, 受事由一个介词短语充当, 表反问。
(12) 主题+{施事}介据+受事+为1 (1例) : (1) 棘子成曰:“君子质而已矣, 何以文为?”此句多了一个受事“文”, 是上面句式的变化。
(13) 主题+{施事}为1+受事 (2例) : (1) 女安则为之。句子前半部分是主题, 省略共同的施事。
(14) 施事+情况+为1+受事+情况: (1) 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坏。
(15) 主题+{施事}交互+为1+受事 (1例) : (1) 道不同不相为谋。交互价一般表示联合关系、并列关系的名词或短语, 动词“为1”的前边使用了副词“相”。
(16) 主题+施事+为1+受事+情况 (2例) : (1) 对曰:“方六七十, 如五六十, 求也为之, 比及三年, 可使足民。”
(17) 主题+为1+受事 (2例) : (1) 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 子将奚先?”此句“为1”支配的是一个抽象的名词性客体。
(18) 主题+为1+情况 (1例) : (1) 无臣而为有臣, 吾谁欺?欺天乎?此句与前一句的不同之处在于为1的支配成分不同, “有臣”是一个情况价, 为谓词性客体。
(19) 主题+情况+与事+为1+受事 (1例) : (1) 曾子曰:“堂堂乎张也, 难与并为仁矣。”“为”字前面出现了表示相与共同的副词“并”, 为交互价。
(20) {施事}介据+为1+受事 (2例) : (1) 子曰:“能以礼让为国乎?何有?不能以礼让为国, 如礼何?”这是陈述语序下的正常句法格式, 又泛指故可省略施事主语。
(21) 介因+施事+为1 (1例) : (1) 子夏曰:“虽小道, 必有可观者焉, 致远恐泥, 是以君子不为也。由基本形式带上介词短语变化得来, 介因是“介词+原因”。
(22) 受事+为1 (3例) : (1) 子曰:“无为而治者, 其舜也与?夫何为哉?” (2) 子曰:“无为而治者, 其舜也与?夫何为哉?恭己正南面而已矣。”由基本形式省略而来, 疑问句宾语前置所成。
(23) 受事+为1+情况 (2例) : (1) 子曰:“何为其然也?君子可逝也, 不可陷也。 (2) 子贡曰:“何为其莫知子也?”在 (22) 基础上加情况价, 表“这样”“无人了解夫子”之意。
(24) 施事+受事+为1 (1例) : (1) 夫子何为?在前一例基础上添加施事。
(25) 施事+受事+为1+情况 (1例) : (1) 微生亩谓孔子曰:“丘何为是栖栖者与?无乃为佞乎?”
(26) 施事+为1+受事+情况 (2例) : (1) 子曰:“善人为邦百年, 亦可以胜残去杀矣。”
从上可知, “为1”是一个配价形式多样复杂的动词。在最小主谓结构中, 被动词“为1”所支配的体词性成分数目和谓词性成分数目的总和来判断, “为1”属于二价动词。在一个小句中, 被动词“为1”所支配的体词性成分数目和谓词性成分数目的最大总和来判断, “为1”属于四项动词。在不同小句中, 所有可能被动词“为1”支配的体词性成分数目和谓词性成分数目的总和来判断, “为1”属于八联动词, 可支配施事、受事、情况、介源、介据、介因、主题、交互等八个价语。据此, “为1”可视为一个二价四项八联动词。
2. 为2 (充当、担任) 基本配价形式
(1) 施事+为2+结果 (4例) : (1) 柳下惠为士师, 三黜。 (2) 冉有曰:“夫子为卫君乎?”“为2”是自主行为动词, 行为的主题是施事, 客体一般由表示某种职分、角色的名词充当, 如“士师、君”。一般有从无到有的过程, 将之视为结果价。
(2) “使”施事 (兼语) +为2+结果 (4例) : (1) 子疾病, 子路使门人为臣。
(3) “使”{施事} (兼语) +为2+对象+结果 (1例) : (1) 子曰:“求也, 千室之邑、百乘之家, 可使为之宰也。”这一例是在前一例的基础上增加了对象价。这里所谓的对象, 是施事为之担任某职务的主人, 根据文义需要, 有时也经常省去。
(4) 施事+为2+对象+结果 (3例) : (1) 原思为之宰, 与之粟九百, 辞。 (2) 子夏为莒父宰, 问政, 子曰:无欲速, 无见小利。这是在基本配价形式的基础上增添了对象价, “为”意为担任。
(5) 主题+施事+为2+结果 (1例) : (1) 子曰:“富而可求也, 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
(6) 主题+施事+为2+受事+结果 (情况) (2例) : (1) 宗庙会同, 非诸侯而何?赤也为之小, 孰能为之大?此例在前一例的基础上形成, 结果价与情况价有时很难严格加以区分, 此句话中的大小为官职大小之意, 其渐成性与描述性可视为结果或情况。
(7) 情况+施事+为2+结果 (1例) : (1) 大哉尧之为君也!情况价倒装, 位于句首可加强语气。
(8) 施事+为2+结果+情况 (1例) : (1) 子张问曰:“令尹子文三仕为令尹无喜色, 三已之无愠色。”由基本形式增加情况价而来。
(9) {施事}为2+结果+情况 (3例) : (1) 人之言曰:为君难, 为臣不易。施事省略意在说明一种情况, 表示普遍的现象。由上一例而来, 亦可看做基本形式上句子成分的增减。
(10) 施事+为2+对象+结果+情况 (1例) : (1) 子曰:“孟公绰为赵魏老则优, 不可以为滕薛大夫。”这是“为2”同时带多个价语的例子。
(11) 施事+介据+为2+结果+处所 (1例) : (1) 子曰:“臧武仲以防求为后于鲁, 虽曰不要君, 吾不信也。”介词短语“以”引进凭借意, 又加上了处所短语在句末。
(12) {施事}介{据}+为2+结果 (1例) : (1) 子曰:“孟公绰为赵魏老则优, 不可以为滕薛大夫。”
与 (10) 的情况相同, 仅是同用施事故而省略了。
(13) 主题+{施事}为2+结果 (1例) : (1) 宗庙之事, 如会同, 端章甫, 愿为小相焉。
从上可知, 在最小主谓结构中, “为2”属于二价动词;在一个小句中, “为2”属于四项动词。在不同小句中, “为2”有可能支配施事、结果、对象、主题、情况、介据、处所七个价语, 属于七联动词。据此, “为2”可视为一个二价四项七联动词。
3. 为3 (成为) 基本配价形式
(1) 当事+为3+结果 (5例) : (1) 子谓子夏曰:“女为君子儒, 无为小人儒。” (2) 微子去之, 箕子为之奴, 比干谏而死。 (3) 好仁者无以尚之, 恶不仁者, 其为仁矣, 不使不仁者加乎其身。动词“为3”是非自主行为动词, 它所表示的行为是在不自觉无意识的状态下发出的, 发出这种行为的主体称之为当事。为3的客体绝大多数是名词性的, 与为2不同的是, 它不但表示职务、角色等性质的名词, 而且表示一些较为抽象的概念, 比如“仁、德”。
(2) 主题+当事+为3+结果 (1例) : (1) 困而不学, 民斯为下矣。
(3) 主题+{当事}为3+结果 (1例) : (1) 子曰:“士而怀居, 不足以为士矣。”这一句是省略当事主语的变式。
(4) 主题+{当事}介{对}+为3+结果 (1例) : (1) 子曰:“温故而知新, 可以为师矣。”
(5) 主题+{当事}介{据}+为3+结果 (1例) : (1) 孔子曰:“不知命无以为君子也。”这一句与上面一句十分相似, 所不同的是, 介词短语所引进的对象, 在语法意义上稍有不同, 虽然都作了省略, 但仍然可以辨别, 上一句对象是指人, 这一句指说凭借的东西。
(6) 主题+{当事}为3+结果 (1例) : (1) 小人有勇而无义为盗。从上可知, 在最小主谓结构中, “为3”属于二价动词。在一个小句中, “为3”属于三项动词。在不同小句中, “为3”有可能支配当事、主题、结果、介对、介据五个价语, 属于五联动词。据此, “为3”可视为一个二价三项五联动词。
4. 为4 (看作、当做) 基本配价形式
(1) 感事+介对+为4+情况 (2例) : (1) 二三子以我为隐乎?“为4”是心理活动动词, 具有这种心理活动的主题称之为感事。“为4”所表示的行为是对事物作出评价, 因而它的客体多是一些表示事物性质、状态的谓词性词语, 即所说的情况价。从“为4”的基本配价形式来看, “为4”要求有一个基本的主体和客体, 还要求一个作为评价对象的对象价, 因而动词“为4”有三个基本价语, 分别为:感事、介对、情况。由于其中的对象价需要由介词引进, 为区别于真正意义上的三价动词, 将其称之为准三价动词。
(2) 感事+对介+为4+情况 (2例) : (1) 子曰:“君子义以为质, 礼以行之, 孙以出之, 信以成之。” (2) 子曰:“君子义以为上。”这句话与上面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介词短语所引进的宾语提前了, 也可粗略看做与上一例同一类型。
(3) 感事+介对+为4+结果情况 (2例) : (1) 子畏于匡, 颜渊后, 子曰:“吾以女为死矣。”结果和情况有时候不好作严格区分, 结果有渐成性, 通常也是某一情况的反应, 此句两者皆得。
(4) 感事+介{对}+为4+情况 (1例) : (1) 子曰:“事君尽礼, 人以为谄也。”
(5) 主题+{感事}为4+结果 (1例) : (1) 君取于吴, 为同姓, 谓之吴孟子。
(6) {感事}对象+为4+情况 (1例) : (1) 唯天为大, 唯尧则之。
(7) {感事}介{据}+为4+结果 (3例) : (1) 恶徼以为知者, 恶不孙以为勇者, 恶讦以为直者。
(8) {感事}介{据}+为4+情况 (1例) : (1) 君子一言以为知, 一言以为不知, 言不可不慎也。
(9) 主题+为4+情况 (1例) : (1) 子曰:“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 近之则不孙, 远之则怨。”
(10) {感事}介对+为4+结果 (1例) : (1) 仁以为己任, 不亦重乎?此句在基本形式下省略感事。
(11) {感事}介对+为4+情况 (2例) : (1) 巧笑倩兮, 美目盼兮, 素以为绚兮。它是在前一例的基础上变结果价为情况价。
(12) {感事}介{对}+为4+情况 (2例) : (1) 子夏曰:“君子信而后劳其民, 未信则以为厉己也。”
(13) 主题+{感事}介{据}+为4+情况 (1例) : (1) 有事弟子服其劳, 有酒食先生馔, 曾是以为孝乎?从上可知, 在最小主谓结构中, “为4”属于准三价动词;在一个小句中, “为4”属于三项动词。在不同小句中, “为4”有可能支配感事、介对、结果、情况、介据、主题六个价语, 属于六联动词。据此, “为4”可视为一个准三价三项六联动词。
5. 为5 (算是、是) 基本配价形式
(1) 等事+为5+系事 (4例) : (1) 长沮曰:“夫执舆者为谁?” (2) 丈人曰:“四体不勤, 五谷不分, 孰为夫子?”“为5”放在主体与客体之间, 表示主体与客体相等、相比较或属性等方面的判断。置于动词前边的是等事, 等事与系事相对, 表示与系事所代表的事物相等、相似或相比较的事物的名词。置于动词后边的是系事, 表示与等事所表示的事物相等、相似或相比较的事物。二者虽关系密切, 却不可等同, “为5”只作“算得上”解。
(2) 情况 (等事) +为5+情况 (系事) (7例) : (1) 礼之用, 和为贵。 (2) 孔子曰:“能行五者于天下为仁矣。” (3) 子曰:“由, 诲女, 知之乎!知之为知之, 不知为不知, 是知也。”等事和系事由谓词性的情况价充当的句例很多, 表示对某个事理、某种行为作出的判断。
(3) 情况 (等事) +为5+结果 (系事) (1例) : (1) 老而不死, 是为贼。
(4) 等事+为5+情况 (系事) (6例) : (1) 哀公问:“弟子孰为好学?” (2) 先王之道斯为美, 小大由之。这一形式的句子表示对某个具体事物在状态或性质上的判断, 系事由谓词性成分充当。
(5) {等事}为5+系事 (2例) : (1) 子路曰:“为孔丘。”基本形式省略等事, 两例系事都表人。
(6) {等事}为5+情况 (系事) (2例) : (1) 子张曰:“执德不弘, 信道不笃, 焉能为有?焉能为亡?”
(7) 介{对} (等事) +为5+结果 (系事) (3例) : (1) 久要不忘平生之言, 亦可以为成人矣。 (2) 子曰:“若臧武仲之知, 公绰之不欲, 卞庄子之勇, 冉求之艺, 文之以礼乐, 亦可以为成人矣。”这一形式由基本形式变换而来, 等事由“以”引进的介短充当, 致使某种结果, 故系事为结果价。
(8) 介{对} (等事) +为5+情况 (系事) (1例) : (1) 抑亦可以为次矣。
(9) 主题 (等事) +为5+结果 (系事) (1例) : (1) 孝弟也者, 其为仁之本与?
(10) 等事+介范+为5+情况 (系事) (1例) : (1) 唐虞之际于斯为盛。
(11) 主题 (等事) +介{据}+为5+情况 (系事) (1例) : (1) “克伐怨欲不行焉, 可以为仁矣?”
(12) {等事}介{据}+为5+系事 (1例) : (1) 可以为难矣, 仁则吾不知也。
从上可知, 在最小主谓结构中, “为5”属于二价动词;在一个小句中, “为5”属于三项动词。在不同小句中, “为5”有可能支配等事、系事、主题、介范、介据五个价语, 属于五联动词。据此, “为5”可视为一个二价三项五联动词。
三、结语
最后对《论语》动词“为”的五个常见义项作一个总结。
参考文献
[1]论语大学中庸译注.北京:中华书局, 2011.
[2]海柳文.韩非子单音节动词配价研究.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 2002.
现代汉语被字句的动词配价分析 第5篇
受化学化合价学说的启发, 配价语法里的“价”是指动词跟一定数目的名词性成分之间的依存关系;其中, 动词是支配成分, 名词性成分是从属成分。从属成分又叫配价成分 (简称“价”) , 动词能支配几个名词成分就叫几价。关于配价理论的心理学基础, 袁毓林曾有过这样的表述:“从语义上看, 一个动词常能激活一个特定的场景关于动作、行为或过程的参与者以及其他相关事物的具有整体性的知觉、记忆等心理过程。”[2]而“动作、行为或过程的参与者”和“其他相关事物的具有整体性的知觉、记忆”就是动词所能支配的名词性成分。动词的配价能力多不相同, 简单地说, 能跟一个名词性成分组合的动词叫一价动词, 动词只能支配一个名词性成分, 如“拼搏”;能跟两个名词性成分组合的动词叫二价动词, 如“打”;能跟三个名词性成分组合的动词叫三价动词, 如“给”。
吕叔湘先生认为对把字句的考察可以从三方面着手:动词本身的意义、宾语的性质、全句的格局。[3]我尝试用此方法来探究被字句。能够进入把字句的动词, 必须是及物动词, 即是二价或三价动词, 他们能够支配两个或三个名词性成分。因为被字句说明的是一个事物和另一个事物之间的被动的关系, 只有当动词为及物动词时, 才能支配两个名词性成分, 带受事性的宾语, 宾语也才能被提到句首。本文从配价的角度对进入被字句的动词进行分析, 通过对实际语料的研究, 发现能在被字句中作谓语的较多的是二价动词, 其次是三价动词, 少数一价动词有时也可以出现在被字句中谓语的位置上, 但是有许多条件限制。下面对能出现在被字句中的动词按照价类进行分析。
一、一价动词作被字句的谓语
一价动词一般情况下不能进入被字句作谓语, 因为一价动词只支配一个名词性成分, 这个动词是施事, 在被字句中作主语的是受事 (或客体) 。但是在一定条件限制下少数几个一价动词能进入被字句作谓语中心词。少数几个一价动词后面带了补语成分能构成被字句, 如:“饿、哭、笑、冻、累、刮、跑”等。
(l) 王妈妈被女儿哭得乱了方寸。
(2) 这孩子被饿坏了。
(3) 大树被台风刮倒了。
(4) 球鞋被小明跑坏了。
因为句中补语说明了由于句中动词的动作行为而引起受事 (或客体) 产生了某种情状变化, 如果上面例句中没有补语成分, 如:“张先生被孩子哭”、“这孩子被饿”、“大树被风刮”、“运动鞋被他跑”是不能成立的, 动词后面的补语常常由性状动词、形容词或“得”加表情状的词语充当。
二、二价动词充当被字句的谓语
被字句的谓语二价动词是被字句中谓语动词的主要承担者, 但是并不是任何一个二价动词都能进入被字句, 只有那些动作性比较强的二价动词才能构成被字句。现在我们从二价动词所包含的小类 (二价动作动词、经验动词、性状动词、关系动词) 入手, 来分析能构成被字句的二价动词。
1. 二价动作动词
二价动作动词具有典型的动作性, 它带两个名词性成分, 一个是动作的发出者施事, 另一个是受事, 或者是成事、与事等语义成分, 能够进入被字句的二价动作动词主要有“吸引、打、识破、揍、杀、降低、瓦解、感动、中断”等。例:
(5) 行人被这动听的歌声所吸引。
(6) 他那张年轻的脸被寒风打得粗糙苍黑。
(7) 小偷的阴谋被警察识破了。
(8) 石油的价格被政府降低了。
(9) 敌人的阵营被我们瓦解了。
(10) 简单问题被他们复杂化了。
2. 二价经验动词
二价经验动词包括心理动词、感知动词和遭受动词。经验动词支配的经事 (心理、感觉、认知、遭受等活动的主体) 和涉事 (心理、感觉、认知、遭受等活动所涉及的客体) 两个名词性成分, 在动态语境中有少数心理动词和感知动词所带的涉事成分可以前置, 构成被字句。但是有一些具体条件限制, 一、要求谓语动词前后有一些附加成分;二、句中的“经事”需要用介词“被”引导。例:
(11) 他已经被主管部门怀疑上了。
(12) 我提的建议一直没被领导重视。
(13) 他的好心被大家误解了。
能构成被字句的经验动词很少, 常见的有“看见、听见、遇见、碰见、发现、察觉、理解、怀疑、知道、忘记、疏忽、重视、轻视、羡慕、嫉妒、忌妒、埋怨、误解”等。
二价的性状动词和关系动词一般情况不能进入被字句。
三、三价动词充当被字句的谓语
三价动词根据动词本身的语义特征可分为针对类、置放类、使令类、性状类。[4]这些动词构成被字句的能力是不同的, 其中能构成被字句的主要是针对类动词、置放类动词和使令类动词。
1. 三价针对类动词
针对类动词具有[+动作]和[+针对]的语义特征, 三价针对类动词应该有施事和受事两个名词性成分, 同时, 还得有另外一个名词性成分, 能进入被字句的三价针对类动词主要有“送、提拔、捐赠、转交、问、追问、盘问、奉献、透露、偷、征收”等。例:
(14) 一个刚来一年的年轻业务员就被老总提拔为部门经理了。
(15) 我的辞职报告被秘书转交给总经理了。
(16) 赵大爷被小偷偷走了五百块钱。
(17) 她被妈妈追问弟弟的去向。
(18) 秦始皇陵兵马俑被誉为世界第八大奇迹。
2. 三价置放类动词
置放类动词动作性较强, 具有[+动作]、[+位置]的语义特征, 这类动词带有施事、受事、位事三个名词性成分。施事是放置者;受事是被放置物;位事是被放置的位置。在置放类三价动词构成的句子中, 位事虽然表示的是空间位置, 但是它是一个必有的语义成分, 这是由置放类动词的语义特征决定的, 置放类动词表示一种有目的、有意识的动作行为, 它的动作是使某物处于一定的位置, 如果表示位置的词不出现句子将不合格。置放类三价动词的受事和位事都可以前移作主语, 从而构成被字句。例:
(19) 奖状被他挂在冲门的墙上了
(20) 照片被他藏在盒子里了。
(21) 行李被他寄存在火车站了。
能构成被字句的置放类三价动词常见的有“安、戴、挂、藏、放置、佩戴、寄存、寄放、埋藏、储存、输出、输送、注射”等。
3.三价使令类动词
使令类动词具有[+动作]和[+使令]的语义特征, 三价使令类动词构成的被字句联系三个名词性成分:施事、使事、补事。施事是使令者, 使事是动作使令的对象, 补事是使事所做的事情。三价使令类动词所联系的使事可以前置构成被字句, 这时的补事中的动词一般要含趋向动词句子才能合格。例:
(22) 王老师被学校派去开会。
(23) 小王被我们邀请来参加舞会。
(24) 我被同学们动员去参加书法比赛。
能构成被字句的使令类三价动词常见的有“派、调、选、邀请、动员、鼓励、要求、恳求、逼迫、胁迫、聘请、教唆、护送”等。
三价性状动词一般情况不能构成被字句。
综上所述, 在被字句中充当谓语的主要是二价涉受动词、致使动词、结果动词、经验动词, 三价针对动词、置放动词、使令动词, 少数几个一价动词后面带了表示情状变化或结果义的补语也能构成被字句。
参考文献
[1]沈阳、郑定欧.现代汉语配价语法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2]袁毓林.汉语动词的配价研究[M].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
[3]吕叔湘.“把”字用法的研究[J].汉语语法论文集 (增订本) .商务印书馆.1984
谈动词配价理论中的一个小问题 第6篇
动词按配价分类, 一般分为零价动词、一价动词、二价动词、三价动词。具体分类如下:一个动词如果不能支配行动元, 那它就是零价动词;一个动词如果只能支配一个行动元, 也就是说这个动词后面不能带宾语, 那它就是一价动词;一个动词如果能支配两个行动元, 而且也只能支配两个行动元, 也就是说它能带一个宾语, 而且也只能带一个宾语, 那它就是二价动词;一个动词如果能支配三个行动元, 也就是说它后面能带两个宾语, 那它就是三价动词。
利用动词与不同性质名词之间的配价关系来研究、解释某些语法现象, 这种研究、分析手段, 我们就称之为“配价分析法”, 或简称为“配价分析”;由此而形成的语法理论就称为“配价理论”。
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陆剑明的《现代汉语语法研究教程》中, 陆剑明老师在讨论“喝啤酒的学生”和“喝啤酒的方式”时得出一个结论, 他说, “喝啤酒的学生”的中心语“学生”有时可以省略, “喝啤酒的方式”的中心语“方式”却不能省略, 这是因为, 当动词性词语加上“的”所形成的“的”字结构作名词的定语时, 那个作中心语的名词如果能成为那动词性词语中动词的配价成分, 那么中心语就有可能在一定的上下文里省略, 否则就不能省略。在上述两个短语中, 因为“学生”可以成为动词“喝”的配价成分, 而”方式“不能成为动词“喝”的配价成分。所以, “学生”有时可以省略, 而“方式”却不能。
陆老师由一些例子推出这个结论, 在分析这一些短语时当然说得通, 但是, 反过来, 这个结论是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 这就有待商榷了。
我们来看下一些实例:
(1) 喝药的杯子
(2) 装书的箱子
(3) 画画的笔
(4) 裁纸的刀
(5) 买菜的篮子
(6) 洗脸的盆
(7) 放头饰的盒子
(8) 盛盐的罐子
(9) 放咸菜的坛子
(10) 去昆明的车
在例 (1) 中, 动词“喝”是个二价动词, 其两个配价成分是“某人” (在例子中省略) 和“药”, 而“杯子”不是“喝”的配价成分。所以用陆老师推断出的结论来看, “喝药的杯子”中的“杯子”是不能省略的。我们把上述短语码化成“V1+NP1+的+NP2-1”。
但是, 根据上面例子中的短语, 我们可以造出一些句子:
(11) 他有两个杯子, 喝药的是那个黄色的杯子。
这个句子是完全可以说的。在句中, “喝药的”是“喝药的杯子”的省略说法, 其中“杯子”不是动词“喝”的配价形式, 可见, 没有成为配价成分的“杯子”在一定的语境中也可以省略。
再来看一个例句:
(12) 房中有两个箱子, 装书的是周老师的 (箱子) 。
在这个句子中, 短语“装书的”是“装书的箱子”的省略形式, 其中的动词“装”是二价动词, “人” (在句中已省略) 、“书”是“装”的两个配价成分, “箱子”不是它的配价成分, 但在句中仍然可以省略。
根据上述十个短语都可以造出相应的例句:
(11) 他有两个杯子, 喝药的是那个黄色的 (杯子) 。
(12) 房中有两个箱子, 装书的是放在书柜旁边的 (箱子) 。
(13) 他的桌上有两只笔, 画画的是那只红色的 (笔) 。
(14) 他买了很多工具刀, 裁纸的是最小的那把 (刀) 。
(15) 厨房有两个篮子, 买菜的是那个大的 (篮子) 。
(16) 浴室放有几个盆, 洗脸的是那个红色的 (盆) 。
(17) 她桌上放的那两个盒子, 放头饰的是那个木制的 (盒子) 。
(18) 灶台上的那几个罐子, 盛盐的是那个圆形的 (罐子) 。
(19) 厨房放了好几个坛子, 放咸菜的是那个瓷做的 (坛子) 。
(20) 车站里停了好多车, 去昆明的是停在最里面的 (车) 。
在这十个例句中, 名词“杯子”、“箱子”、“笔”、“刀”、“篮子”、“盆”、“盒子”、“罐子”、“坛子”、“车”是句中的中心词, 不过它们都不是句中动词的配价成分, 但是, 这些名词在上述例句中却都能省略。
是不是根据这些例子就能推翻陆剑明老师的结论呢?
通过认真分析, 我们发现, 上述的例句都有一些共同的特点。
首先来说, 这类例句都有一个明显的特征, 就是都由两个小句组成, 第一小句先提出称说对象 (数目大于一) , 第二个小句再针对第一小句的称说对象而言, 其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指说, 为了区分第一小句的称说对象。所以, 第二小句的省略形式要想成立, 必须是在有第一小句的前提下。
其次, 中心词“杯子”、“箱子”、“笔”、“刀”、“篮子”、“盆”、“盒子”、“罐子”、“坛子”、“车”都是工具类的名词, 是动作的实施者借助来做某事或完成某事的工具。
再次, 在上述例句中, 省略了中心词的句子都可以变换成动词为“是”的例句, 成为“V1+NP1+的+是+ (V2) +NP2”, 而在句中, “是”字后面的内容是对“是”字前面内容的复指。
在例句中, “那个黄色的 (杯子) ”就是对“喝药的 (杯子) ”的复指;“放在书柜旁边的 (箱子) ”就是对“装书的 (箱子) ”的复指;“那只红色的 (笔) ”就是对“画画的 (笔) ”的复指;“最小的那把 (刀) ”就是对“裁纸的 (刀) ”的复指;“那个大的 (篮子) ”就是对“买菜的 (篮子) ”的复指;“那个红色的 (盆) ”就是对“洗脸的 (盆) ”的复指;“那个木制的 (盒子) ”就是对“放头饰的 (盒子) ”的复指;“那个圆形的 (罐子) ”就是对“盛盐的 (罐子) ”的复指;“那个瓷做的 (坛子) ”就是对“放咸菜的 (坛子) ”的复指;“停在最里面的 (车) ”就是对“去昆明的 (车) ”的复指。
可见, 这是一类特殊情况, 应该在陆老师的结论之下另外做出相应的说明。
我们可以下这样的结论:当动词性词语加上“的”所形成的“的”字结构作名词的定语时, 那个作中心语的名词如果能成为那动词性词语中动词的配价成分, 那么中心语就有可能在一定的上下文里省略, 否则就不能省略, 但有一种情况除外, 即在“V1+NP1+的+NP2-1”的短语结构中, 当动词性词语加上“的”所形成的“的”字结构作名词的定语, 如果该短语所在的句子出现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区分上一句子的指称对象, 而且, 如果该短语中那个作中心语的名词是工具类的, 即“NP2-1”是表示动作的实施者借助来做某事或完成某事的工具的, 那么, 该类短语就可以进入“V1+NP1+的+是+ (V2) +NP2”的句子结构, 即不是动词配价成分的“NP2-1”也可以在句中省略。
参考文献
[1]陆剑明.现代汉语语法研究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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