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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概论考试
来源:开心麻花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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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概论考试(精选6篇)

教育法规概论考试 第1篇

简答题、论述题

1、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

(1)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规定治理国家的最重大的、最根本的原则性问题;而普通法律只是规定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中某些方面的行为规范和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

(2)宪法的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具有高于普通法律的法律效力,是国家一切立法活动的依据。

(3)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也与普通法律不同。我国宪法是由专门设立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的全国人大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则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1982年宪法中与教育有直接相关的条款包含的内容:

(1)对教育事业的管理方面的规定,明确地规定了举办和管理教育事业的职责以及各级行政管理机构。

(2)关于教育制度的规定。

(3)阐明了国家对科学、文化事业的政策和价值取向,概括起来便是“普及、发展、鼓励”。

(4)充分肯定了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5)详细阐述了教育事业的任务,简单的说就是普及和提高。

(6)规定了受教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7)对残疾人、妇女等特殊社会群体的受教育权做了特别规定。

(8)对学校的教育目标作了明确规定。

(9)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教育的义务。

(10)规定了宗教与教育分离的原则。

3、我国建国以来出台的教育法律:

(1)1980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198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3)1993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4)1995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5)1995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4、国家对教育的监督体制 :

为了实现国家对教育的监督权,我国形成了一个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职能部门监督、执政党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制。其中包括:行政机关对教育的行政监督;司法机关对教育的司法监督;教育督导机关对于学校的工作监督,以及执政党和人民群众对于教育的社会监督。

5、教育法的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政府规章。

6、我国各级教育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中央的教育方针、政策,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行政规章,决定和命令,制定和发布教育工作的部门性质的行政规章,以及命令、指示和各级各类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

(2)制定教育教学的基本文件,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学业务,组织教材建设,提高师资力量,组织生产、供应教学仪器,提供现代化教学手段。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开展体育、卫生工作;

(3)组织和领导高等学校学生的招考和调配工作,推动和指导高等学校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

(4)负责来华留学生、出国留学生的管理和教育方面的外事工作。

(5)根据国家财政计划,分配教育经费,检查使用情况。

7、法律文本的结构:

文本按层次可分为章、节、条款、项等,按性质可分为总则、分则、罚则、附则等。总则一般是法律文件的开端部分,主要规定制定该法律的目的、法律依据、任务、原则、适用范围和时效内容。它是整个法律的理论概括。分则是法律文件的实质性部分,一般规定该法律的具体的各部分内容。罚则是对分则中禁止实施的行为所规定的制裁措施。附则是关于法律的实施规定。

8、我国教育法规体系的基本结构:

(1)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第一个层次。它是以我国宪法为基础制定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我国教育的基本性质、任务、基本法律准则和基本制度。

(2)教育部门法是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第二个层次,主要调整各个教育部门的内外部关系。

(3)教育行政法规是教育法体系的第三个层次,主要是为了实施教育法和各单行法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教育行政规章市教育法体系的第四个层次。

9、在什么情况下,教育法需要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来适用?

(1)当公民、社会团体和一般国家机关在行使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需要取得有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的支持的情况下,必须由有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来适用法律。

(2)当公民、社会团体和一般的国家机关在相互关系中发生纠纷或争议,不可能自己解决时,必须由有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来适用法律。

(3)当公民、社会团体和一般国家机关在其活动中发生各种违法行为时,必须由有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来适用法律,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10、教育法有效实施的必要条件:

首先,应加强对公民进行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受教育权利意识的教育,是公民懂得,受教育权利的保障,仅有法律还是不够的,还有赖于社会对教育法的遵守才能实现。

其次,法律能否得到遵守,还在于法律是否有时效性。

再次,法律能否得到遵守,还在于执法是否具有严肃性。

总之,只有加强守法教育,加强法律的时效性和执法的严肃性,教育法规才能真正发生法律效力,才能真正得到普遍的遵守。

11、教育法的监督:

(1)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2)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3)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4)执政党的监督。(5)人民的监督。

1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和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3、办学自主权的内容:

第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自己的章程管理学校的权利。

第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第三,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的权利。

第四,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

第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学业证书的权利。

第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

第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第八,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第九,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15、教师的权利:

第一,教育教学权;

第二,教师有权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和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即教师有科学研究权; 第三,教师有管理学生权;

第四,教师有获得报酬待遇权;

第五,教师享有民主管理权;

第六,教师有进修培训权。

16、教师的义务:

第一,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第二,教师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第三,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和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第四,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第五,教师应当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第六,教师应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17、学生的权利:

第一,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第二,学生有获得学金权;第三,学生有获得公正评价权;第四,学生有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第五,学生有申诉起诉权;第六,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8、教育经费筹措的渠道:

(1)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2)城乡教育费附加;(3)校办产业、社会服务收入;(4)社会力量捐资,集资;(5)运用金融、贷手段融资;(6)设立教育专项资金;(7)收取学杂费。

19、我国接受外国留学人员的渠道:

(1)根据中国政府和外国政府的双边交流协定,由外国政府派遣来华学习;(2)根据中国高等学校和外国高等学校所签定的校际交流协议进行留学生交换;(3)外国个人自费来华学习,可直接向希望入学的高校提出申请,入学手续按有关学校的规定办理。

20、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

(1)必须是中国公民;(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道德素质;(3)具有教育教学业务能力;(4)具备规定的学历或教师资格考试。

21、我国高等教育的任务:

(1)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2)发展科学技术文化;

(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

23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

(1)积极发展高等教育的原则;(2)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和效益原则 ;(3)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原则;(4)公民受高等教育权利平等原则;(5)保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由原则;

(6)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原则;(7)鼓励高等学校开展交流与协作原则。

24、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内容:

(1)招生权(2)专业设置权(3)教学权(4)科学研究权(5)对外交往权(6)校内人事权(7)财产权。

25、我国高等教育经费筹措渠道:

(1)国家财政拨款;(2)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投入;(3)高等学校有关的销售和服务收入;(4)学费。

名词解释

1、教育法:是调整教育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教育法制:教育法制是现代社会对教育的一种新型的调控组织形式,是伴随着教育的普及发展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调解领域。

3、教育制度:广义上教育制度指根据国家的性质所确立的教育目的、方针和开展教育活动的各种机构(包括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及各类教育机构)的体系和运行规则的总和。狭义上教育制度指有组织的教育和教学的机构体系及各级教育行政组织机构。

4、学制:即学校教育制度,亦称学校系统,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体系。包括他们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及相互关系的总和。

5、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指国家跟法律规定对适龄儿童和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的、普及的、免费的学校教育。

6、职业教育:职业教育是指根据一定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一定普通教育基础上对受教育者从事某种职业所需要的知识、技能、职业道德进行培训,是受教育者成为社会职业所需要的人才。

7、成人教育:是指对除了学制系统内正规全日制学校中的青少年学生之外的所有成年公民实施的各种类型

和形式的教育。

8、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国家教育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教育考试是指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原则、考试程序,对受教育者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

9、学业证书制度:是指当受教育者完成了一定阶段、一定范围和程度的知识和技能的学习,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以后,受教育者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根据《教育法》规定,向受教育者颁发证明其完成规定学业的学位证书的制度。

10、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身的学术性称号,表明学位获得者所达到的学术或专业学历水平。

11、教育督导:是政府对教育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政府依法治教,对教育工作进行行政监督的有效手段。

12、教育评估: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办学条件、教育质量进行的综合或单项考核和评价,是政府对教育机构实施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

13、教育法体系:教育法体系是以一国的教育法律法规为基础形成的门类齐全、协调一致的有机统一体。

14、法律的实施:法律的实施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在自己的实际生活中使法律规范得到实现。

15、法律的适用:法律的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使用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的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行使权利的专门活动。

16、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17、教师聘任制度:教师聘任制度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

18、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19、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个人和组织违反法律规定,危害社会的、有过错的行为。

20、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负法律责任的主体,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它是法律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

21、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22、学生申诉制度:是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作出处理的制度。

23、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裁定的活动及其制度。

24、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

25、教育方针:是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根据政治、经济发展的要求而规定的教育工作的总方针和行动指针。

26、教师: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27、学生:是受教育者的另一种称谓,受教育者是指在教育活动中承担学习责任和接受教育的人。

填空选择题

1、法律是人们行为时必须遵守的一种“规矩”,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种社会调节手段。

2、教育法是现代教育发展的产物。

3、早期的教育立法主要是义务教育立法,主要是围绕强制性、免费性和公共性三大问题。

4、许多国家在二战后纷纷制定了教育基本法或基本性质的学校总法。

5、教育法制是现代国家教育发展发的一个重要特征。

6、在关于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中,“教育自由”原则是一个传统的原则。

7、我国宪法规定,发展和管理教育是统一的国家权力的一部分。

8、行政关系和民事关系是教育领域中普遍存在的两类社会关系。

9、教育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实施其教育行政关系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10、与教育行政关系不同,教育民事关系则是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类关系涉及面颇广。

11、学校可以作为法律授权单位行使行政职能。

12、教育事业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13、《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14、初等教育任务是对6至12岁的少年儿童进行德、智、体、美、劳诸方面的全面基础教育。中等教育分为初级中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学习年限各3年,教育对象主要是12至18岁的少年。

15,在教育结构发展战略的选择上,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我国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和职前培训。

16、我国职业学校教育分别实行小学后、初中后、高中后与普通教育的分流,以培养适应不同需要、不同层次的劳动者和专门人才。

17成人教育要本着学用结合、按需施教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把大力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作为重点。18获得某种学位证书,通常是个人进入高一级学校学习或从事相应职业的必备条件,也是用人部门选拔和录用人员的重要依据。

19、我国的学业证书包括学历证书和非学历证书。

20、学历证书是学业证书的主体,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21、非学历性学业证书有成人高等教育试行的《专业证书》及其他各种培训、学习计划完成后颁发的写实性学业证书。

22、《教育法》规定: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23、我国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24、1993年修订的《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规定:“个人脱盲的标准是,农民识1500个汉字,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识2000个汉字;能够看懂浅显通俗的报刊、文章,能够记简单的账目,能够书写简单的应用文。“

25、目前我国教育督导工作的重点是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教育。

26、目前我国所进行的教育评估的类型主要包括合格评估、水平评估和选优评估。在评估的内容方面又可分为综合评估和单项评估。在实施评估的方法上又可分为政府机构组织的评估、社会评估以及教育机构的自我评估。

27、法律制定的程序又称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骤。

28、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是由我国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生产关系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所决定的。

29、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30、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31、国家举办的中等及其以下学校,统一实行校长负责制;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32、办学自主权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专有的权利,是教育机构成为教育法关系主体的前提。

33、受教育权利的保护主要有:第一,家庭保护;第二,学校保护;第三,社会保护;第四,司法保护;第五,对特殊学生群体的保护。

34、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是社会教育的一个内容,包括公益劳动、文化宣传、公众服务、社会调查、参观访问等。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应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

35、保证实现教育经费的“两个增长“原则,即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生人数平均的费用逐步增长。

36、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主要形式有:(1)人员交流;(2)物质交流;(3)信息交流;(4)开展国际教育合作项目。

37、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互相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38、我国对留学人员和留学工作的总方针是“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对公派留学的原则是“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

39、外国学者来华进行研究和学术交流一般是通过校际交流的渠道,或通过有关的学术组织和团体按签订的协议进行。在聘请外国专家时要贯彻按需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

40、境外组织和个人同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在中国境内合作主办以招收中国公民为主要对象的教育机构,但义务教育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教育、培训除外。

41、教师职务与工资待遇挂钩,并有数额限制。

42、教师聘任制度包括招聘、续聘、解聘和辞聘等形式。

43、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44、教师的管理包括对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教师的考核、奖励等内容。

45、《教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46、政府作为公立高等学校举办者的权利:(1)制定高等学校章程;(2)任命学校决策机构成员,核准或任命校长;政府作为公立高等学校举办者需承担的责任:最重要的责任是为高等学校提供必要的和稳定的办学经费。

47、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48、高等教育管理体制通常分为三种类型:中央集权制、地方分权制、中央与地方合作制。

49、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50、设立高等学校的基本要求:

(一)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二)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不等以营利为目的。

51、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社会团体。

52、法律责任的分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违宪法律责任。

53、行政处分的方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撤销教育资格;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54、高等教育领域中主要运用的法律救济形式包括:教师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

55、《高等教育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

56、《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57、80年代以来,我国试行的学位制度主要是学术性学位,即培养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规格主要是学术型、研究型。

58、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设专职督导,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兼职督导。

59、《教育法》第三条的规定明确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

60、我国教育的最终目标是建设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

教育法规概论考试 第2篇

1.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2.教育法规的特点:

1、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

2、是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求

3、教育法规的内容是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相适应的。

3.教育法规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即调整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规有其独立的调整原则,即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遵循教育客观规律,坚持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坚持民主办学等原则;教育法规所调整的教育社会关系主体不是单一的,既有处于平等地位的,也有处于非平等地位的。

4.教育法规的作用:

1、指引

2、评价

3、教育

4、保障。5.教育法规的渊源:即由不同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教育法规必须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制定为具体形式的法律规范才具有法律效力。

6.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法规的表现形式,在法理学上,惯称教育“法律渊源”或教育法规“形式渊源”。

7.我国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修改,国家根本大法。

(二)教育法律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1、教育基本法律——主要指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方面的母法。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共10章84条。

2、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三)教育行政法规

(四)教育行政规章

1、部门教育规章——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其效力低于宪法、教育法律和教育行政法规

2、地方政府教育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教育规章,称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五)地方性教育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8.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义务教育法、职业技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社会教育法、成人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教师法、教育经费法。9.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宪法》中有关教育的规定、教育法律和其他法律中关于教育的规定、其他规定。10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

11.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

(一)按照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二)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三)按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12.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实际参与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

13.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有自己的名称、○1依法成立组织机构和场所○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4.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指向的对象或标的,即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客观化的表现形式。(物、行为、精神财富。物又可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两大类。)

15.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教育法律关系的组成要素之一,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16.权力和义务的关系(1)相互依存,不可互缺(2)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的实现历来于义务人对义务的承担(3)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依存关系还表现在其主体双方之间不可能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任何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4)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从其主体的数量上来看不一定是对等的,即可能不是一对一的。

17.教育权利的分类:一是家长的教育权利。二是国家的教育权利。三是学校的教育权利。四是教师的教育权利。教育义务的分类: 一是国家的教育义务。二是社会的教育义务。三是学校的教育义务。四是教师的教育义务。五是学生的教育义务。

第二章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

1.教育政策是政策主体对不同教育利益关系进行价值选择的过程。

2.教育政策的特点

1、目的性与可行性

2、稳定性与可变性

3、权威性与实用性

4、系统性与多功能性3.教育政策的功能 导向功能、协调功能、控制功能4.教育政策的主要表现形式

1、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领导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

2、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的教育政策

3、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与政府联合发布的文件,共同做出的决议、决定

4、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党组发布的教育政策性文件

5、中央和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单独或联合发布的教育政策性文件

5.教育政策制定的过程

1、认定教育政策问题(1)通过社会调查发现教育政策问题(2)通过研究信息提出教育政策问题(3)通过预测分析提出教育政策问题

2、确定教育政策目标

3、拟定教育政策方案

4、选择教育政策方案

6.教育政策的制定机关

1、党的机关

2、国家权力机关

3、国家行政机关

7.教育政策实施的主要渠道: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

8.教育政策的实施途径;

1、通过党的报刊及其他宣传工具;

2、通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在学校还包括教育工会、学生会;

3、通过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

4、通过各级给类学校的校长、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

9.实施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着力增强执行者的政策意识,把政策偏差和政策失真现象控制在最低限度

2、创造性地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3、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强化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统筹协调

4、加强对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督导检查

5、加强教育政策执行中的信息反馈和跟踪研究

10.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联系

(一)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都决定于上层教主,具有共同的目的(二)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

(三)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

(四)教育政策是实施教育法规的指导,教育法规是实现教育政策的保证

11.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区别

(一)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制定主体不同

(二)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执行方式不同

(三)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规范效力不同

(四)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调整和适用的范围不同

(五)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所要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

第三章 教育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1.我国教育立法存在的突出问题:

1、教育法规很不健 全、很不完备,远未形成一个体系;

2、以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规多属于行政系统制定的单项法规,而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律很少;

3、已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规多系对教育事业内部的要求,缺乏同经济、社会联系的内容,难以起到协调教育外部关系的作用。2.教育立法的程序

(一)法律议案的提出

(二)法律草案的审议

(三)法律的表决和通过

(四)法律的公布:由国家主席公布,制定者是人大。

3.教育立法的原则

(一)必须坚持子法从属于母法的原则

(二)必须反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指定教育法律必须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就有坚定的原则性和适度的灵活性,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法律的规范性)

(三)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

(四)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

(五)必须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

4.教育法规的效力

(一)时间效力:是指教育法规何时生效、何时失效、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教育法规的生效是指教育法规何时生效,方法有第一、从公布之日生效 第二预定未来某一时间生效 第三 先公布试行,经过一段时间后再正式公布实施。教育法规的失效是指有效力的教育法规失去效力。教育法规的溯及力原则上不是有溯及力也就是既往不咎。

(二)地域效力

(三)人的效力(我国教育法规适用于全体中国公民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5.教育执法的原则:

1、国家教育法规优先于地方教育法规的原则

2、总的教育法规优先于单项教育法规的原则

3、后定教育法规优先于先定教育法规的原则

4、特别教育法规优先于一般教育法规的原则。

6.教育执法的措施:

1、掌握教育法规的精神实质;

2、广泛宣传教育法规;

3、模范遵守教育法规;

4、检查指导教育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7.教育守法的主体:

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所有政党、所有社会团体、所有企事业组织;

2、所有公民,即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

8.教育守法,这里的“法”泛指宪法、各部门法和组成各部门法的法律、条例、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而不是狭义的法律。

9.教育守法的条件:

1、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增强全体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

2、健全教育法律体系,增强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效性

3、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维护教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10.教育法实施的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4、社会力量的监督。

第四章 学校

1.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力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学校具备法人的条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2.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3.学校取得法人条件的资格: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或者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在设立审批或等级注册时经主管部门确认。

4.独立设置的学校一般具有法人资格,学校的法律地位就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的教育教学机构。

5.学校法人地位的确立对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各种民事活动

2、可以独立经营学校的资源并获得更多的资源,使学校成为自我发展的主体

3、可以使学校以法人的身份承担因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等。

6.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学校法人的三大特征)

7.财产独立性:

1、学校资产和举办者、捐赠者的财产相分离

2、学校不承担债权和债务方面的连带责任

3、学校财产的独立性受法律保护。

8.我国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管理,根据机构性质的不同,分别实行登记注册制度(幼儿园)和审批制度(正规学校)。

9.学校集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条件:

1、组织机构和章程

2、教师

3、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4、办学资金和经费来源。

10.学校的权力: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

11.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教育教学方面的义务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对学生及其家长的义务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12.公办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

1、校长负责制

2、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13民办学校的内部领导体制:

1、校长负责制

2、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14.学校规章制度的意义;

1、是学校落实依法治校的具体体现,也是学校实现依法治校的前提;

2、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一环;

3、是实现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得基础工程;

4、是学校保持发展特色,实现稳定、持续发展的保证。

15.学校规章制度的作用:

1、明确与规范作用

2、约束与激励作用

3、平衡、协调与稳定作用。

16.学校规章制度的体系结构:制度系统、制度观念系统、制度执行系统、制度教育系统。(制度系统是学校制定的有关学校管理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是学校规章制度系统的核心系统。)

17.学校规章制度建设的要求:整体性原则、重点突出原则、适量适度原则。

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教代会。18.教代会的职权:

1、审议建议权

2、审议通过权

3、审议决定权

4、对校长等学校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教代会的代表以教研组和行政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按百分之三十左右产生。教代会应有学校各方面代表,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70%,要保证有一定比例的女教职工代表。

在一般情况下,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学期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教代会代表要超过三分之二,表决、选举要过二分之一代表同意方为有效。

19.校务公开就是学校将本校工作的重点、难点、教职工群众和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等方面的内容,从政策上、过程上、结果上向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开的一种制度。

20.校务公开的内容:本校工作的重点、难点、教职工群众和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做到政策、过程、结果公开。

第五章 教师

1.教师须要符合的要求:

1、达到符合规定的学历;

2、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3、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规定(语言表达能力、普通话水平、身体健康状况)。2.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

3.教师的社会地位:是由教师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文化地位等多种因素构成的总体性范畴。

4.教师的法律地位是其社会地位的体现和保障,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大多通过立法或地方立法来确认和保护教师的法律地位。

5.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6.从哪些角度看教师的法律地位:

1、从教师的专业性看教师的法律地位(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教师工作室一种专门的职业,只有经过严格培养和专门训练的人才能胜任,教师职业具有不可替代性);

2、从《教师法》对教师身份的定位看(教育教学、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基本职责);

3、从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关系看(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之间是行政管理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地位是不对等的);4从教师与学校的关系看(教师与学校的关系主要变现为任命制、聘任制等形式);从教师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看。

7.教师的基本权利:1.教育教学权(教育教学权是指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权利。);2.科学研究权;3.管理学生权;4.获取报酬权;5.民主管理权;6.进修培训权;

8.教师的基本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9.教师资格条件:

1、必须是中国公民

2、必须热爱教育事业

3、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5、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10.教师资格认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受理、颁发证书。11教师资格的禁止取得、丧失和撤销:1.教师资格的禁止取得—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取得教师资格。2.教师资格的丧失—对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日起,自动丧失教师资格,今后也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3.教师资格的撤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撤销—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12.教师资格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有利于提高教师的地位

3、有利于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4、有利于教师任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13.《教师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4.教师聘任制的特征:

1、是聘方和受聘方双方之间的法律行为,通过聘任确定教师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2、聘任双方平等自愿;

3、聘任双方都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5.教师聘任制度的形式:招聘、续聘、辞聘、解聘。16《教师法》第22条: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教师考核的机构主体是教师所工作和服务的学校。

17.教师考核的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德、能、勤、绩)

18教师考核应遵循的原则: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19.教师法律责任的含义:

1、当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侵害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当教师未能履行应尽的职责是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教师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教师违反教育法规的法律责任: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应负法律责任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应负法律责任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的,应负法律责任。

第六章 受教育者

1.受教育权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成为各国教育立法的基本出发点。

2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力:

1、享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

2、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3、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

4、享有申诉权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高等学校的学生所专有的权利:

1、结社和文体活动权

2、社会实践权。

4.学生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5.高等学校学生的特定义务:

1、学业水平的义务

2、思想道德水平的义务

3、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义务

4、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义务。

6.学生的违法行为,按性质和情节轻重分三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

7.受教育者权利的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对特殊学生群体的保护。

第七章 教育法律救济

1.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纠正、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2.教育法律救济的特点:以纠纷存在为基础;.以受损为前提;以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法律救济的最根本的目的,在于补偿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其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这是法律救济的基本功能)。3.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1).诉讼渠道(即司法救济渠道);(2).行政渠道(即行政救济渠道);(3).其他渠道(主要是本组织或机构内部或者民间渠道)。后两种渠道通称非诉讼渠道。4.从教育申诉的主体来看,是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如教师、学生、学生家长等,都可以成为教育申诉的主体。从申诉的受理主体看,既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党的纪检委、监察部门、权力机关以及上一级行政机关等。从申诉的目的看,旨在使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从教育申诉的类别看,可分以诉讼上的教育申诉和非诉讼上的教育申诉。

5.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一项法定申诉制度;一项专门性的权利

救济制度;是非诉讼性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6教师申诉范围:(案例分析用)

(1).是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2).是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3).是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可以提出申诉。7.申诉参加人:教师申诉制度中的申诉参加人是指参加教师申诉和处理活动的申诉人、被申诉人和受理机关等。

8.学生申诉制度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其应具有如下特征:(1).法定性;(2).行政性;(3).准司法性;(4).准独立性;(5).非诉性。9.申诉的范围:(案例分析用)

一.是根据《教育法》第42条的有关规定将申诉范围定为两个:(1).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提起申诉;(2).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起申诉。

二.是根据《普通高校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条的有关规定将申诉范围定为两个:(1).受教育权;(2).人身权和财产权。(学生除了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可以申诉外,还可以对给学生的“处理”也可以提起申诉。《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又在第60条的有关规定中将学校校内申诉学生申诉的范围,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一.是取消入学资格;二.是受到退学或者违纪处分。另外需要提及的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没有对教育行政部门的申诉范围作出相应规定,只是在第63条规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10.教育行政复议从其属性上看,属于非诉讼上的一种申诉救济途径,它具有如下五个基本特征:(1).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带有司法性质的特殊的行政行为;(2).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3).教育行政复议的对象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是抽象行政行为;(4).教育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只能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老师、学生和其他公民、组织等),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5)教育行政复议执行不适用调解的原则。11.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

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教育行政机关因不作为违法的;

5、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12.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1).申请(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在60日内提出。);(2).受理(标志是立案。);(3).审理(中心阶段。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10日内,应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以及答辩书。);(4).决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复议决定有:维持决定;补正程序决定;撤销和变更决定;履行职责决定;赔偿决定。);(5).执行。

13.教育行政诉讼作为教育行政法律救济手段,具有如下四个特点:(1).主管恒定(2).诉讼专属(3).被告举证(4).不得调解

14.关于我国教育行政诉讼的具体受案范围:(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教育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或执照,教育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3).申请教育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教育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4).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5)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15.教育行政诉讼的程序: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执行

16.教育行政赔偿的特征:(1).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2).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3).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4).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5).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17.教育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应具备的前提条件。具体为:1损害事实(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2侵权行为主体(是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即国家只对一定范围的主体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3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4因果关系(是侵权主体对损害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和前提)

高校“概论”课考试改革探索 第3篇

一、问题的提出

“概论”课考试是本课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充分发挥这个环节的独特作用, 必将有利于高等学校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努力探索“概论”课考试改革, 是基于以下三点考虑的。

首先, “概论”课的教学目标主要是帮助学生掌握关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 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因此, “概论”课的试题设计和考试方法都必须紧紧围绕和体现教学目标, 注重对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 并以此能力的高低作为评价学生成绩的标准。

在“概论”课考试的试题设计上必须杜绝仅以死记硬背原理为内容的试题, 要从对基本原理的理解和运用两个方面设计题型。其一, 要设计适量的理解性、掌握性试题。其二, 要设计适量的运用性试题, 也就是考察学生运用“概论”课的基本原理、观点观察和分析实际问题能力的试题。其三, 在试题设计上, 还要注意有适量的鼓励学生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际进行创造性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试题, 以引导和锻炼学生的创新精神, 以提高大学生为国家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出谋划策的能力。从“概论”本身的性质看, 这种试题更具有现实意义。

其次,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化, 高校“概论”课的考试形式不断变化。但不能否认的是, 目前, “概论“课考试中仍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本课程的考试, 使考试的某些功能被过分地强调, 而另一些功能却没有被充分发挥。具体说, 就是“概论”课考试多以知识点的对误以及答对的知识点的数量作为评分标准, 其答案带有客观性和绝对性倾向, 这种机械的高度“求对”、“求同”式的考试标准, 不仅不符合“概论”课自身的精神, 也不利于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这种绝对、客观的考试, 使“概论”课教育走向极端, 偏离其教育目标。考试本是教育的子系统, 而今教育却变成考试的子系统了, 将应付考试视为本课教育的目的。这种情况下, 教师不得不把有限的教学时间大多花在标准知识点的传授和总结上, 联系实际地讲解“概论”课的基本观点的作用几乎成了每一次课的点缀;而学生也只不过是盲目地记笔记, 机械地记忆背诵, 很少主动地去思考所记知识的具体含义及其作用。这种由考试标准答案制约的教学, 最多也只不过能训练学生机械地重复前人的基本理论及观点, 其结果必然导致学生处处迎合教师和现存的理论观点, 造成思想的僵化和停止。要克服这种考试的弊端, 首先必须改变阅卷评分标准的绝对化和机械化, 必须紧紧抓住“概论”课的教学目标, 从考查学生对基本观点的理解程度和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强弱入手, 制定阅卷评分标准, 无论是理解性试题, 还是测试能力的试题, 都要给学生留有一定的发挥余地。

第三, 在“概论”课的考试中还要设计少量的无标准答案的试题, 为学生分析、解决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能力提供一个锻炼和展示的机会, 这既符合“概论”课的本质特征, 又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 同时又能激发学生的思维创新精神。“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 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如果学生不能偏离老师也就是不能超越老师, 当然也就谈不上创新精神, 没有了创新精神, 创新能力也就失去了基础。“概论”课作为关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的科学, 提高学生创造性地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是其根本任务。这一任务不仅要在教学中始终贯彻, 而在考试中也要有所引导和体现。

二、“概论”课考试改革的路径及其做法

“概论”课考试改革上的做法是把考试成绩分为平时和期末两部分。平时成绩占30~40分, 主要用于培养、训练学生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期末成绩占60~70分, 主要用于考查学生是否理解和掌握关于中国、建设和改革的理论原则及经验总结, 以及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能力的强弱。

1. 调整平时成绩的记载依据。

以前给学生记平时成绩大多是让学生做两道题, 学生随便应付一下, 并不能检测出其平时学习状况。将平时成绩的依据调整为主要看学生所做的读书笔记, 并结合学生的出勤情况、回答问题情况, 这样对学生能起到很好的一个督促作用。学生必须有“读书”的过程。教师要指导学生做好读书笔记。具体做法是:在每讲完一个专题后, 要求学生读教材, 或到图书馆读相关资料, 记录所读内容的主要观点、谈谈自己的感受和体会教师要定期检查, 对学生提出的问题要及时给予解答。

2. 实行多样化的考核方式。

通过多种形式检测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概括、理解和运用能力。 (1) 小论文。在讲完某个专题后, 要求学生写小论文, 运用本专题所学的基本理论、立场、观点和方法, 去观察、分析现实问题。不合格的小论文退回重写, 直至合格才记入成绩。例如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这一专题, 要求学生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道路理论, 分析中国民主革命取得胜利原因, 写小论文或体会。 (2) 讨论提纲。在讲完某个专题之后, 要求学生联系社会中的热点问题写出讨论提纲, 然后在课堂上公开发言、讨论, 表达自己的观点、看法。根据讨论提纲内容、发言的质量、效果记入平时成绩。例如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这一专题, 要求学生运用我国的分配制度及政策就“如何看待当前收入差距问题”写讨论提纲。 (3) 调查报告。同样在讲完某个专题后, 要求学生运用所学的基本理论联系社会中的现实情况做调查, 写出调查报告。例如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这一专题, 要求学生到企业、机关、社区、商场等做精神、文化方面调查, 了解各行业、各地区精神文明建设状况, 指出存在问题或不足, 提出改进的思路、对策。

3. 充分运用多种奖励机制, 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概论”课不但担负着对学生进行理论教育, 而且担负着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任。学好概论课的关键之处在于理论要进入学生的头脑, 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本观点、立场、方法分析、解决社会中、自己的生活、学习中的实际问题。因此, 学习的重要环节在平时, 要改变以往只有期末一张考卷定成绩的一贯做法, 必须在平时采用多种激励机制, 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1) 评选优秀学生。对一些听课认真、发言积极、读书笔记认真详实、小论文质量高、讨论效果好、调查报告有理有据, 在本课各项活动中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的同学进行表扬, 主要体现为平时成绩范围内机动加分。 (2) 对在该课平时学习中表现极为优秀的学生实行免试, 成绩达90分。免试的原则是宁缺勿滥, 不是矬里拔大个。而是选择极优秀的。免试的比例可以控制在2%~3%, 以所上课的大班为评选单位, 不论同学所在哪个院、系、班级, 都一视同仁。具体要求是:有健康向上的政治方向和良好的学习动机;无迟到、旷课现象;听课认真;回答问题积极效果好;平时完成的小论文、讨论提纲、调查报告都极优秀。

4. 期末闭卷考试。

尽管闭卷考试有一些不可忽视的弊端, 但考虑到闭卷考试的严肃性、客观性, 考虑到师资力量, 现在闭卷考试仍然是概论课考试的主要形式。为防止以往的闭卷考试只能考出学生对知识的记忆力, 并不能考出学生对知识的理解、运用能力等缺点, 我们在考试试题的设计上, 陆续减掉死记硬背的名词解释、填空、问答题, 加大了重理论应用的选择题、辨析题、论述题、材料题的分量。主要考查学生运用所学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尤其是辨析题、材料题, 学生们要阐述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三、“概论”课考试改革的积极效应分析

1. 极大地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学生由“浅式学习”转向“深式学习”。

注重平时的多样化的考核方式, 将“概论”课的考试功能由简单的测评工具变为促进和强化学习、思考、研究的教育手段, 因而极大地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查找资料、写小论文、写讨论提纲、完成调查报告的过程中, 学生们显示了极大的热情, 由“浅式学习”转向“深式学习”。所谓“浅式学习”, 就是被动地接受知识, 加以机械地记忆;所谓“深式学习”, 是真正理解学习内容, 把所学到的思想观点与自己以前的知识和经验相结合, 融会贯通, 并会运用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由此可见, 考试对学生学习的作用很大, 我们有必要对考试进行更仔细的研究和策划, 使考试从正面更积极地影响学生的学习。

2. 灵活多样的考试方式对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能力的培养具有重要的意义。

学生要想写出高质量的小论文、调查报告, 讨论时在课堂上有好的表现, 就需要自己选题, 查阅资料, 对知识进行理解吸收, 并加以分析、综合、讨论、运用。在这个过程中, 学生多方面的能力都可以得到锻炼, 例如思维能力、分析能力、查阅书刊资料的自学能力、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表达能力、研究能力等。同时, 培养了学生的创新意识。多样化的考核方式, 是以尊重学生的个性和创造性为前提, 最大限度地给学生提供自学、思考、研究、创新的时间和空间, 这不仅有利于帮助学生掌握知识, 而且有利于培养能力和提高综合素质, 尤其是创新素质。

3. 多样化的考试方式能够在师生之间形成良性互动, 有利于教学质量的提高。

国内外考试策略研究概论 第4篇

关键词:考试策略;元认知;语言使用策略

自20世纪70年代初以来,语言学习者策略在语言学习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许多学者定义语言学习策略,不同的方式集中在学习者用来处理他们接收的信息和他们使用的策略的类型。许多研究人员对语言学习策略的定义不同。 Rigeney(1978)提出的早期定义将语言学习者策略定义为语言学习者用来增强新信息的获取,存储,保留,回忆和使用的经常意识的步骤或行为。根据Stern(1983),策略是指语言学习者所采用的方法的总趋势或总特征。 Weinstein和Mayer(1986)认为学习策略是学习者在学习过程中的行为和思想,它们不断地影响学习者的编码过程。 Chamot(1987)认为学习策略是学生采取的技巧,方法或故意行为,以便他们可以提高学习效果和回忆语言的形式和内容。如这些作者进一步指出的,这样的策略促进信息的获取,存储,检索和使用。根据Wenden(1987),语言学习策略可以从语言行为的方面定义,例如学习和调节第二或外语的意义,认知如学习者的语言学习的战略知识,以及情感观点,例如学习者的动机,态度等。有人认为這三个观点可以改善语言学习。同样在1987年,Rubin提出的学习策略是导向的学习者语言系统的发展和直接影响语言学习。此外,牛津(1990)的定义还包括语言学习策略的认知,情感和社会方面,增强学习者的语言学习能力和自信心(Oxford,1990;Ehrman&Oxford,1990) )将语言学习策略定义为学习者的意识或半知觉行为和心理活动,这些内在活动有两个明确的目标。人们可以更容易地学习语言知识和语言技能,另一种是使用语言或弥补学习者缺乏语言知识。

语言学习者使用语言学习策略作为促进语言获取和使用他们接收,存储和回忆的信息的手段。

随着对语言学习者策略的持续研究,许多学者将其研究重点转向了语言学习者的分类学。 1990年,O'Malley和Chamot开发了基于认知理论的三种类型的语言学习者策略的分类:第一种是元认知策略,包括学习过程的思考(或知识),学习规划,监督学习任务完成后的学习的自我评价。第二个是认知策略,其调用了材料或任务的心理操纵或转换,旨在增强理解,获取或保留。第三个是社会/情感策略:包括使用社交互动来帮助理解,学习或保留信息。以及对干扰学习的个人影响的精神控制。

2.考试策略作为语言学习者策略的一部分

根据许多学者,考试策略可以很容易地被视为测试领域中应用的语言学习策略。

Cohen(2000)指出,语言测试的表现不依赖于学习者对语言的知识,他们的能力只适用于知识,而且还依赖于他们的测试精神,这与他们的语言使用技能无关,语言知识。考试策略由测试智慧策略和语言使用策略组成。语言使用策略是步骤或动作,学习者有意识地采取这些步骤或动作以完成语言任务。语言使用策略包括补偿策略,重复策略,隐藏策略和社会课程策略。这意味着学生需要检索他们在测试中学到的东西。在使用他们学到的知识之前,他们需要排练。为了使测试成功,他们将使用一些封面策略。如果测试或测验需要真正的沟通,他们会参与。当这四种类型的语言使用策略被用来帮助学生产生测试反应时,他们构成测试策略。测试智慧策略取决于学生的知识,如关于如何进行测试。它们不仅由被测试的语言使用知识水平决定。测试智慧策略是指受访者用于处理测试的策略,它与某人的语言能力没有必然的关系。简而言之,“考试策略可以简单地应用于评估领域。因此,考试策略学习者策略是受访者选择的语言使用过程的实例,并且他们意识到,至少对于某些程度“(Cohen,2005:119)。一般来说,测试者在语言评估中选择的策略大多是他们在语言学习过程中学习的策略。

根据其他研究人员的研究,Cohen(2000)已经推广了一系列完成多项选择阅读理解测试的策略。这些测试策略包括两个方面:测试策略主要取决于语言使用策略,主要是测试智慧策略。

3.国外考试策略的研究

如上所述,作为语言学习者策略的一个分支,越来越多的学者对测试策略进行了相关研究。

1989年,O`Malley,Chamot和Kupper调查了第二语言学习者在听力理解测试中的心理过程策略。参与者被他们的教师分成有效和无效的学习者。根据他们的发现,在听力理解中使用的心理过程学生平行于理解过程的三个理论导出阶段。这三个过程是:感知处理,解析和利用。有三个主要的策略,自我监测,阐述和推论,区分有效的学生和无效的学生。同样在1989年,Nevo研究了在L2阅读理解中的多项选择测试的测试策略。他把两个文本,一个比另一个更容易,在研究中分成两组学生。结果表明,不同类型的问题确实影响了策略的选择。对于更容易的,两组之间有巨大的差别。但是当它转向困难的时候,没有差别。

2000年,Sasaki证实了文化模式对参与者的策略选择有一些影响。在这项研究中,研究人员用更熟悉的词语替换了不熟悉的词语,并且参与者在他们立即填充每个空白之后要求做回顾性协议。他们发现,一旦不熟悉的词变成更熟悉的词,参与者的分数将比以前更高。 McCarthy和Goffin分析了测试者在2003年对测试的态度。大约240名本科生被要求填写关于个性和测试态度的问卷。他们探究了测试态度分数的充分收敛有效性。 Vandergrift(2005)探讨了在听力理解中的动机,元认知和语言能力之间的相关性。根据他们的研究,高激励的参与者使用更多的元认知策略,并在听力理解中获得高分。它表明动机因素确实影响元认知策略的选择。

Purpura在1997分析了基于结构方程建模的学生的认知和元认知策略使用与L2测试性能相关的关系。他证明认知策略和英语成就之间存在直接的关系,以及元认知策略和英语成就之间的间接关系。认知和元认知策略只有在并行应用时才能显着影响英语成绩。Nikolov在2006探讨了12岁和13岁的匈牙利儿童在他们的英语作为外语(EFL)的阅读和写作考试中的考试策略。结果表明,一些元认知策略确实能帮助那些孩子得到高分,但其他人不影响他们的分数。甚至一些特定的策略带来了负面的功能测试。

最近关于应试策略的研究来自Cohen和Upton(2007)。他们分析了参与者在语言课件材料阅读部分中使用的阅读和测试策略,以便让潜在受访者熟悉新的托福。他们的研究集中在用于回应更传统的单选择多选择格式和新的选择反应阅读学习项目的策略。

4.国内应试策略的研究

国内对语言学习者策略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文秋芳,2004)。该研究集中于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EFL试验策略。与国外的研究相比,国内对试验策略的研究并不多。陈建涛(2004)详细分析了CET 4的阅读理解部分的特点,并为学生提出了考试策略。他建议更多地注意大学英语教学中阅读材料的不同主题和类型的文学练习,以便学生能够熟练地使用基本的阅读技能。崔春燕(2008))对CET 4中快速阅读的特征进行了主要分析,并通过比较前面的阅读理解项和新的阅读理解项来提出相关的考试智力。杨红平,邓元良,王勤(2004)对CET 4阅读理解的考试题目进行了分类和分析,并介绍了一些考试的实用技能,帮助学生在CET-4中取得更好的成绩。余凌云(2009)从1995年1月至2008年12月收集了CET-4的124个通量,并分析了通道的特征。她还尝试分类问题类型和段落的字符,并提出相应的策略和有效的阅读方法。罗志辉(2005)强调理解她对CET-4中的学生错误的关注,讨论阅读和翻译,指出学生可以通过阅读整篇文章来掌握主要思想,并且对相关句子等。学生应根据项目灵活使用策略。在中国作为外语应用的考试策略研究很少。柴省三(2011)使用调查问卷对预览策略——在听力理解测试最常用的測试策略。在听力理解策略的讨论和调查的基础上,他的研究专门针对问题预览对HSK的听力理解测试的影响。卡方检验和方差分析结果表明,使用问题预览策略对听力理解测试分数没有显着影响。

5.小结

纵观近30年的研究可见,多数对于考试策略的研究都将其作为学习策略的一个独立分支进行。并且国外学者对考试策略的研究非常可观,国内学者则多将其作为一个功利性的应试教育下的产物进行分析。通过本文的概览,希望可以促进国内相关研究的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Anderson, N. J.1991. Individual differences in strategy use in second language reading and testing [J].Modern Language Journal, 75, 460-472.

[2]Bachman, L. F. 1990. Fundamental considerations in language testing [M].Oxford University Press.

[3]Cohen, A. D. 1998. Strategies in learning and using a second language [M].Beijing: 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Press.

[4]Canale, M. and Swain, M. 1980. Theoretical bases of communicative approaches to second language teaching and testing [J]. Applied Linguistics, 1(1), 1-47.

[5]Nikolov, M. 2006. Test-taking strategies of 12- and 13-year-old Hungarian Learners of EFL: Why Whales Have Migraines [J]. Language Learning, 56(1), 1-51.

[6]柴省三.2011.关于HSK老生听力理解应试策略的实证研究[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9(5): 1-6.

[7]崔春燕.2008.CET 4中的快速阅读及其应试策略[J].读与写杂志5(12):31-37.

[8]何立新.2005.英语语言测试理论与应用[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

[9]黄春霞.2011.第二语言学习者专业背景对HSK阅读成绩影响的项目功能差异检验[J].考试研究(5):59-66.

网络教育学习概论考试参考答案 第5篇

一、单选题

1、学生汇款的手续费(A)

A、学生自理

B、学院承担

C、公司承担

2、如果你打开课件后不知道从何下手,可以查阅“学习导航”,它位于(B)

A、课件的右下方图标 B、课件的右上方图标 C、课件的左侧目录树 D、课件的右侧滚动条

3、“课程报错”用于反馈课程意见,可以在课件上方的(B)菜单中找到。A、学习资料

B、学习工具

C、学习导航

D、当前位置

4、学费收缴的开户银行为

(C)

A、中国银行

B、工商银行

C、重庆银行

5、学生学习最低首付学费为

(A)

A、40学分学费

B、50学分学费

C、60学分学费

6、学生学习一门课程后,能否预约考试,与(B)有关。

A、学生交费时间

B、课程开课时间

C、课程选课时间

D、无正确答案

7、重大网络教育学院缴费咨询电话

(C)

A、65127312

B、65127316

C、65127601

8、学生平时上网纪录占学科最终成绩的(A)

A、10%

B、20%

C、5%

9、下列提法中,正确的是(A)。

A、只有公共课才可以免修 B、只有专业必修课才可以免修 C、只有选修课才可以免修D、所有课程都可以免修

10、学生通过(C)进行学习

A、教师平台 B、管理平台 C、网络教室 D、虚拟社区

二、多项选择题

1、退学退费的办理需提供(ABC)

A、本人申请

B、中心领取填写退学退费的相关表格

C、学生缴费发票

2、“课程书签”就好像纸质书签一样,可以任意标记您感兴趣的页面位置,它不位于课件上方的(ACD)菜单。

A、学习资料

B、学习工具

C、学习导航

D、当前位置

3、网络教育是一种新型的教学模式,学习的方法是(ABCDEF)。A、了解专业教学计划,制定个人教学计划。B、合理安排时间,合理控制进度。

C、浏览就读学院网站,熟悉网络相关操作 D、多看课件、多做练习,即使评价学习效果 E、积极参加学习活动,有效使用各种学习途径

F、搜索相关网站,收集学习资料

4、“模拟试题”可以作为考前测试,与考试大纲相对应,不可以在(ACD)中找到。

A、课件的右下方图标

B、课件的右上方图标 C、课件的左侧目录树 D、课件的右侧滚动条

5、学生报名需要提交报名资料有(ABCD)A、报名表

B、蓝底照片四张

C、学历证复印件

D、身份证复印件

6、参加统考的考生个人信息包括(ABCD)。

A、考生姓名

B、考生证件号码

C、考生照片

D、考生学号

7、收发电子邮件也是进行网上交流的一个重要手段。使用电子邮件也需要专门的软件,常用电子邮件有(ABCD)。A、outlook express

B、foxmail

C、dreammail

D、the bet

8、下列选项中,对本科毕业论文总成绩说法正确的是:(ABCD)A、指导教师终稿评阅成绩占毕业论文总成绩的30%。B、交叉评阅教师评阅成绩占毕业论文总成绩的30%。C、毕业答辩成绩占毕业总成绩的35%。

D、平时成绩占毕业论文总成绩的5%。

9、对于学习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的解答方式一般分为(ABCD)。

A、课程网上BBS

B、向老师发Email

C、语音答疑

D、电话咨询老师

10、课程总成绩由(AD)组成。

A、考试成绩、作业成绩 B、考试成绩和平时考核成绩

C、考试成绩和上机成绩 D、平时上网成绩

11、选择邮寄教材的学生必须要进行的平台操作有(AB)A、修改、核对学籍卡的通讯地址

B、选择“邮寄”的领取方式

C、选择“到学习中心领取”

D、不需要任何操作

12、课程考试主要采取哪几种考核方式(ABC)。

A、集中考试、闭卷方式B、集中考试、开卷方式C、网上大作业方式D、以上都不是

13、教学资料的领取方式包括(BC)。

A、到学院领取

B、到学习中心领取

C、邮寄

D、其他方式

14、毕业生结算费用包括

(AB)

A、学费

B、资料费

C、报名费

15、我院的网络教育主要采用(ABD)进行网上学习。

A、纸质材料

B、多媒体课件

C、面授课

D、网络教学支撑平台

三、判断题

1、所选的课程必须购买指定的教材。(×)

2、除《建筑制图与识图》外,其他采用大作业考核形式的科目,不需要预约参加考试。(√)

3、在线课件调查”用于学生反馈课件问题,点击5any主页左侧快捷按钮“问卷调查”,然后选择“在线课件调查”即可进入。(√)

4、参加语音答疑的次数是不被记入平时上网成绩的。(×)

5、统考成绩公布后,考生如果对成绩有异议,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连同准考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交给所属校外学习中心,申请进行成绩复核。(√)

6、学生对自己所做作业成绩不满意,不可以在作业截止之前申请作业重做(×)

7、统考缴费进行网上支付时,不会收取手续费。(√)

8、重考还需要重新做作业(×)

9、重庆大学是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

10、学院每学期一共组织四次语音答疑。(√)

11、符合学分及学习期限要求的非学历教育学生也可以参加毕业设计(论文)(×)

12、学生入学后,身份证号升位或变号,应及时联系学习中心,同时提交新的身份证复印件至学习中心。(√)

13、重大网院的毕业最低学分是80

(√)

14、毕业设计(论文)选题时只能选择指导教师给定的论题,不能选择自拟题。(×)

4月份网上网络教育学习概论考试 第6篇

一、单项选择题(25分,共 10 题,每小题 2.5 分)

1.A2.B3.B4.C5.A6.B7.C8.A9.A10.C

二、多项选择题(45分,共 15 题,每小题 3 分)

1.ABC2.ACD3.ABCDEF4.ACD5.ABCD6.ABCD7.ABCD8.ABCD

9.ABCD10.AD11.AB12.ABC13.BC14.AB15.ABD

三、判断题(30分,共 15 题,每小题 2 分)

1.B2.A3.A4.B5.A6.B7.A8.B

13.A14.B1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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