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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优惠政策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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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优惠政策范文第1篇

一、现行农产品加工行业增值税计算方式及税率方面的问题

1.初级农产品加工行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倒挂。我国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初级农产品加工行业的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的13%抵扣进项税额,而销售时按不含税价缴纳13%的销项税。假定企业收购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产品价格为10 000元,根据政策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为1 300元,原材料的库存成本为8 700元,如果当期企业销售收入为10 000元,实现的销项税额为1 300元,当期应缴纳增值税税金为零。由此可见,企业的毛利率必须超过13%以上才能实现增值税税金的缴纳,因此初级农产品加工企业往往进项税额大大超出销项税额,产生增值税税负倒挂现象。企业以买价扣除13%的进项税额后的金额计算采购成本,使生产成本减少,增加了企业的利润,从而增加了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购进原材料时采购价中已包含了进项税额,这部分由企业支出了现金,随着留抵金额的增加,企业占用的现金也越来越多,但这部分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却无法为企业带来任何经济效益,长此以往企业为巨额的账面留抵进项税额所拖累,会因缺乏周转资金而出现财务危机,最终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生存。

2.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增值税税负水平高于一般工业企业增值税税负水平。我国《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对农产品的解释为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除注释规定范围外的农产品,其余一般农产品均视为工业产品按17%的税率计提销项税额。这项规定使我国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工业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水平。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原材料可通过两个途径:一是购进初级农产品;二是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产品。这两种原材料的适用税率均为13%,只是前者计税基础为不含税价,后者为含税价(经测算若与前者保持一致,计税基础还原为不含税价,其实际税率应为14.94%),而产品的销售按17%的税率计提

销项税额,这就使得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不仅要为产品增值部分交纳增值税,还要为原材料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差额买单。不难看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增值税税负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工业企业增值税税负水平。

目前,我国农产品深加工行业发展水平相对落后,2006年我国农产品深加工行业研究报告显示:发达国家农产品加工率为90%左右,而我国只有30%左右;发达国家二次以上的深加工农产品占到八成,而我国只有二成。因此,促进农产品一深加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扩大农产品出口,是我国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发展方向,也是解决农村就业问题和农民增收问题的重要途径,但这种高税负状况显然不利于农产品深加工行业的进一步发展。现行农产品加工行业的税收政策使企业实现了利润却无税可纳有了理论依据。在利益驱使下,某些企业通过虚增农产品收购金额来增加进项税额的抵扣。这样,一方面可以偷逃增值税,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增加成本、调减利润,达到少缴所得税的目的。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则通过调整企业产品结构,以深加工农产品产生的应纳增值税消耗初级加工农产品产生的增值税税负倒挂。因此现行农产品加工行业的税收政策不利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现行农产品收购凭证方面的问题

为了解决农产品经营及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免税农产品抵扣进项税的问题,我国于1994年出台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可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并按照收购凭证注明的价款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的政策,使农产品收购凭证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双重功能,成为增值税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减轻了农产品经营及农产品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然而,近年随着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广泛使用,其弊端也日渐凸现。

1.为企业调节税款和偷税提供可乘之机。农产品收购凭证由企业自行填开,既作付款凭证又作抵扣税款凭证,完全靠企业的自律,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一些农产品加工企业往往通过多开农产品收购数量及虚开收购价格来调节税款。这样,它们一方面可以增加进项税额以冲抵销项税额,达到少缴或不缴增值税的目的;另一方面可以增加企业生产成本以调减利润,达到少缴或不缴所得税的目的。

2.使税务机关难以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由于农产品收购凭证开具的对象是农业生产者,他们来源分散,索要发票的意识较弱,尽管现行的农产品收购凭证要求填开出售人姓名、出售人地址、出售人身份证号码,甚至要求提供身份证

复印件以加强对农业生产者身份的确认。但在实际工作中,农产品收购凭证信息填制并不规范,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农业生产者往往也不愿轻易地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导致税务机关很难验证农产品收购凭证的真实性。另外,农产品收购多以现金方式交易,税务机关无法通过银行对企业的资金流动情况进行有效监控,从而形成了税收管理漏洞。

3.影响农产品收购,制约了企业的发展。现行农产品加工行业税收政策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农产品收购由国有企业及集体企业负责,收购价格由国家统一确定,不得跨地区进行收购。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农产品收购实现了多元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制定的税收政策就显得非常滞后,“农产品收购凭证只有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时才能开具并作为抵扣进项税的凭证”的规定,只会制约企业的发展。集约化、规模化的生产需要大量的原材料,从分散的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免税农产品已经不能满足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的需要。

4.增加了税收征管成本。农产品收购凭证开具的真实性涉及收购数量及收购单价,为了核实收购数量及收购单价的真实性,税务机关要求对每一户企业、每一笔进货都进行审核监控,对单笔超过5 000元以上的大宗收购业务,税管员要到现场核实,此外,还要对各个企业进行现场试验,确定投入产出比,再根据其销售数确定原材料的收购数量。对于收购价格的核实,则是每月定时派税管员到农产品交易市场采集市场交易价格,当地无货源的农产品价格则进行外调或上网查询。同时要求企业规范会计核算,适时进行纳税评估。这样的管理的确能有效堵塞税收管理漏洞,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增加了税收征管成本。

三、完善农产品加工行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1.取消农产品收购凭证。改用普通发票作为扣税凭证。农产品加工企业很少从分散的农业生产者手中直接收购农产品。为促进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健康发展,应取消农产品收购凭;证,一律用普通发票作为收购免税农产品的扣税凭证。这不但能有效防止税收流失,还能有效防止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填开收购凭证,调节税款。对少数农业生产者偶尔出售免税农产品给二般纳税人的,可持有关证明到税务机关免费开具普通发票。允许农业生产者自发组成经济实体,集中各自劳动成果、集中销售、集中运输储存,争取自身效益最大化。

2.对农产品加工企业采用单一税率。农产品深加工行业是我国应该大力扶持的行业,但现行的增值税税收政策使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水平高于

一般工业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水平,这样的高税负水平不利于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发展,也使得我国的农产品深加工产品在国际市场中不具竞争力。因此不论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为初级农产品还是深加工农产品,采用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单一的税率是促进农产品加工行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3.改革农产品增值税征收模式。

(1)简易征收模式。针对当前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具收购发票随意性强、征管难的现状,可以按照简税制原则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实行简易征收。具体办法是:由税务机关按加工农产品的具体类别,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核定增值税简易征收率,在销售时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仅用于下游企业的抵扣,完税时直接按企业的销售额进行简易征收;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其他进项税不再进行进项税抵扣。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简便易行,能够有效解决农产品加工企业税收监控难的问题。难点在于需要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扶持农产品加工行业的有关政策,充分结合当前企业经营状况尤其是增值税税负情况,按加工农产品的具体类别,公正、公平地核定合理的增值税简易征收率。

(2)即征即退模式。目前,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增值税在全部税收收人中的比重很小,而且征收成本高昂,企业弄虚作假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可考虑采取企业购进农产品不计进项税额,对销售时征收的增值税进行即征即退处理。这样可弱化企业的作假动机,使申报和缴纳税款回归正常轨道,也为将来恢复征收税款收集重要的相关数据。需要注意的是,即征即退政策可能会降低地方财政的收入,尤其是在农产品加工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其推行必然会遇到阻力。因此要全面统筹,科学、合理地进行设计,采取渐进的方式加以试验,如效果良好则考虑逐步推广。

农产品优惠政策范文第2篇

2、促进农民增收的制度创新应实现几个转变

3、大豆目标价格新政由“托市”变“托底”

4、农业种植业结构调整的必要性及策略探析

5、农业支持保护政策亟待改革创新

6、高职高专院校经济学原理课程教学质量提升对策分析

7、我国支持价格体系建设的成就与缺陷

8、经济新常态下的中国农业政策转型

9、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获通过

10、财经类院校“西方经济学\"教学方法改革探讨

11、国内城乡发展理论的认识与把握

12、浙江省城乡詹民收入差距的变化及其影响

13、玉米价格市场化改革的观察与思考

14、OECD—FAO世界农业展望的方法与技术

15、我国耕地价格评估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16、解析2014年惠农政策对养猪业的影响

17、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全国物价局长座谈会部署明年价格工作

18、粮食增产的潜力有多大

19、以科学发展观引领和推动价格工作 全力营造“保增长、促发展”的良好价格环境

20、农产品目标价格测算模型初探

21、大宗农产品价格波动分析及对策建议

22、棉花目标价格下新疆棉农种植意愿分析

23、为什么要完善乡村治理体系

24、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新政登场

25、做好市场经济条件下宜昌市价格工作的探索与思考

26、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将发力

27、积极转变职能 深化价格改革

28、供需面“掌舵”农产品市场

29、走出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政策认识的误区

30、成品油价2011首度上调

31、加强价格监测为宏观调控和领导决策服务

32、切实做好2007年全省价格工作

33、强化农村价格监管推进三级网络建设的几点思考

34、农业部50项新政策支持农业生产

35、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的必要性研究

36、保障棉农基本收益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37、发挥价格监管 为农民增收搞好服务

38、加强督促狠抓落实 巩固农业农村发展好形势

39、如何化解“今年种什么”焦虑

40、我国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政策评价与完善研究

41、农业现代化模式的国际经验与我国的选择

42、全国农业市场与信息化工作会议在重庆召开

43、强化涉农价费监管 服务三农政策落实

44、六大重点领域价改方向确定 竞争性领域价格将逐步放开

45、别让资本煽动农产品价格

46、发达国家粮食生产者价格政策的比较分析

47、棉花市场化改革对新疆轧花企业满意度及综合影响

48、“价”“补”分离 理顺购销机制

49、对我国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的思考

农产品优惠政策范文第3篇

康美晨学生奶销售政策:业务员提成=超出厂价部分*20%

业务主管提成=超出厂价部分*20% 盖美瑞(康美晨)纯牛奶、花色奶、酸奶销售政策:

业务员提成=超出厂价部分*25%

业务主管提成=超出厂价部分*15% 激励制度:

1. 每月度评出销售冠军,亚军,季军,分别给予300元,200元,100元奖励。

2. 每月度分别给予销售倒数第一,第二,第三名给予300元,200元,100元处罚。

3. 每季度评出销售冠军,亚军,季军,分别给予500元,400元、300元奖励。

4. 每季度分别给予销售倒数第一,第二,第三名给予500元,400元、300元处罚。

5. 每评出销售冠军,亚军,季军,分别给予800,元,700元,600元奖励。

6. 每分别给予销售倒数第一,第二,第三名分别给予800元,700元,600元处罚。 以上月度,季度,参评人员必须工作满整月,整季,整年。 该销售政策自4月份开始考核执行

哈密金牛盖瑞乳业有限公司兰州办事处

农产品优惠政策范文第4篇

1、信息产业部发展基金

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可申请《信息产业部、财政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其支持方式分为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投入三种。

第一,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中小企业研究与开发及中间试验阶段的必要补助,每个项目的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并且项目承担单位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第二,贷款贴息:主要对已具备一定技术水平、规模和效益的项目单位采取这种方式以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扩大生产规模,推广技术应用,一般按照承担企业申请项目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确定贴息额度,每个项目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第三,资本投入:主要对少数技术起点较高、具有高成长性的电子信息产业项目采用资本投入方式,资本投入以引导其它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投入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信息产业部、财政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

2、北京市工业促进局扶持政策

第一,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可申请《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资助有以下三种方式:贷款贴息,使用银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时可申请贴息资金;投资入股,用于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吸引多元化投资主体或增资扩股等引导性投资,政府入股资金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30%,最高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拨款补助,用于企业技术开发、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补助。(《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

第二,可申请北京市电子产业有贡献企业的贷款贴息优惠。目前对于贷款额度没有最

高限,每年都可参与申请。

3、北京市科委扶持政策

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认定的北京科技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可申请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成果,并应用于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采取有利于高效利用与优化配置科技资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自主创新的机制与模式进行研究开发或成果转化活动,且效果显著。获得的本项资助,应用于研究开发的再投入,和共建机构的合作项目上。(《北京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4、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优惠政策

经市科委认定的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所缴纳各项税收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财政专项资金作为孵化器种子资金,用于孵化基地建设和在孵企业的项目贴息、投资和补助拨款等支持。(《北京市孵化基地优惠政策》)

5、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优惠政策

可申请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资助的范围主要包括:资助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产业化;组织资助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的专利技术产品开发;组织资助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专利技术实施的管理。资助额度:除重大专利发明外,实用新型专利不超过20万元;发明专利不超过30万元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6、项目方获得技术企业认定后,将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自获利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专利所发生的费用,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两年内摊销完毕。(《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8、对经北京市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二年减半支持。经认定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三年减半支持。上述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80%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20%纳入技术创新资金集中使用。(《北京市财政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9、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当年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个人所得税优惠

10、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进京,按照上一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用于其在本市购房、购车以及参加培训。(《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京人发[2005]57号)》、《关于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18号)》)

11、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所获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人才政策

12.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市人事局批准,给予《工作居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持《工作居住证》工作满三年的,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批准,办理调京手续。(《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13、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高级人才引进工作。对入区工作的高级人才(含随迁的配偶、子女),依据本市有关规定,优先为其办理户口进京手续,人才交流服务部门优先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如本人居住地在开发区,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可由开发区教育管理部门协助联系到开发区有关学校就读;接受其他教育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高级人才入区的规定》)

企业培训政策

14、开发区组织具有专业水平的学校及培训机构,为项目方员工进行企业培训;通过开发区企业协会,对项目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针对国家最新颁布政策的相关培训。

入区服务政策

15、为了尽早协助项目方开工建设,开发区将派出专人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并在项目方入区后继续提供优质服务。

政策1:《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政策2:《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高级人才入区的暂行规定京技管字[2001]216号》政策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大贡献奖”实施办法竞开党[2004]27号》

政策4:《信息产业部、财政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

政策5:《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联系单位:北京市工业促进局

政策6:《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政策7:《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京人发[2005]57号)》

政策8:《关于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18号)》政策9:《北京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政策10:《北京市孵化基地优惠政策》

农产品优惠政策范文第5篇

接触了很多建筑工程的老板,在税收方面都会咨询我一个问题:“没有成本票怎么办?水泥石沙没有发票怎么办?”我反问他在没有遇到我之前是如何解决的呢?“购买发票”成了他们的首选,“发票肯定是真的,我们验过了”他们都会这么回答我!

在这里我就要建筑工程的老板们说一下:

不要认为对方开票“虚开“,是对方的责任,这属于连带关系,一家公司有问题会清查跟之有关联的其他企业!

建筑工程企业因为“购买发票”而有牢狱之灾的企业比比皆是!所以,开票有风险、纳税要谨慎!

解决办法:

建筑行业企业可申请到江苏宿城经济开发区注册,因为当地在税收方面是有扶持政策的,这个是地方的红头文件,可以到搜索引擎中查询的。

江苏宿城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总部经济招商:税收优惠政策

建筑业可享受增值税地方留存的40%-60%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可享受地方留存的60%的税收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可申请核定征收。

农产品优惠政策范文第6篇

我国是2006年起全面取消了农业税。而现在的农业税收减免政策所指的农业税收是农产品税。即购买和销售农产品时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减免。

那减免的内容包括什么? 政策明确规定,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以及参与农村流通时应享受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方面的优惠。对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凡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且已征收农业税、牧业税的,对其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提高了个人、个体工商户和销售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明确了取消农业特产税后,对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地区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上述4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那么到底哪些属于农业产品范围呢? 在《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上是这么定义的: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其实,“农业产品”也只有在较为严谨的税收法规中作出过定义,而且有所特指,即为列举项目中的“初级产品”;虽然在一些税收法规和税收实务中常有“农产品”一词,却没有对“农产品”作出过明确的定义。所以,要搞清楚两个问题:一是“农产品”和“农业产品”到底是否等同?二是“农业产品”中的“初级产品”又如何理解? 事实上,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使用的“农产品”只是通俗的说法,没有严密和清晰的定义界限,范围比较宽泛;通常情况下,税收法规和税收实务中的“农产品”就是“农业产品”的替代词(相当于“农业产品”的简称),但在具体适用时一定有所特指,如“初级农产品”、“免税农产品”等。“农业产品”是在国民经济领域和法律层面使用的概念,在表述和使用上具有“规范和标准”的色彩,在具体适用时往往也会出现特指,范围较狭隘。简单点说,二者在税收环境中等同,税收环境与其他环境相比较则不一定等同。不少农业生产者就是因为有此误区,而蒙受了利益损害,觉得有些冤屈。 对于“农业产品”中的“初级产品”,税法中使用了分类列举法:如植物类中的茶叶,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是初级产品,但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就不是;花生,未经炒制过的是初级产品,而炒制后就不是;苗木,只要活着就一定是初级产品。所以,在实务中大致可以这样理解:凡是鲜、活、生或者只是经过简单初加工的农业产品往往是初级产品,但到底是不是,仍只能以法规的列举为准。

农业产品的税收优惠关系到经营者的切身利益,但也是把“双面刃”,所以必须清楚明了。

农业产品的税收优惠概括起来就是三句话:农业产品增值税的法定税率为13%;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一句话的意思是: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也就是说,凡是在低税率13%的税目税率注释范围内的农业产品,对一般纳税人征增值税时,一律按13%计算(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计征)。

第二句话有三个关键词要读懂:“农业生产者”,即只有“直接从事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才有免税的资格,纯粹从事经销或贩销的就没有免税资格。“自产”,即只有农产品的来源是自己生产的才可免税,外购农产品用于直接销售或加工后销售的都不能免税。“农产品”指符合13%低税率的农业产品。三者要同时符合,缺一不可。在现实中,这句话经常被经营者误读或者曲解。此外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第三句话也有三个关键点:“企业”,因为是对“企业所得税”进行免征、减征,所以特指法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是直接从事列举项目生产的生产企业才适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企业适用其他法规),大致可概括为具有法人组织的国有、集体、各类合作社、股份制、公司等性质的生产性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实际就是前述的“农业产品”范围,经营行为的界定也一样(即“自产自销”),只不过计税依据变成了“应纳税所得额”。“免征、减征”,免征即全免;减征即按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后乘以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25%计征企业所得税。对适用免征、减征的项目,税收法规采用了项目列举法,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概括起来可以这样理解:凡是增值税免征的,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要么全免,要么减半,而且是免征项目多,减半项目少,企业范围在缩小。

怎样才能正确获得农业产品税收优惠? 要正确获取农业产品税收优惠,理解和记住三个要领,并且能做到就行,那就是:纳入税务管理是前提,规范经营、正确核算是核心,按时报备是关键。

纳入税务管理的标志是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开始纳税申报。税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要办理税务登记,而且不管是否有税收减免,都要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否则,所有的减免税都不成立。这是一个不能越过的大前提。

对农业产品行业的减免税管理来说,除了上述普遍适用所有纳税人的规定外,还有专门针对方便农民办税的规定,核心是对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业产品的税务管理,允许其将纳税申报、税收减免与发票开具三者一次性即时办理完毕。

在此要强调,现实中,不少农业产品生产者,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大且应当办证的农户,经常误认为反正是免税,办不办证、报不报税没关系,只有到自己要用发票了、急了、没办法了,才去办证,还觉得“规矩”太多,手续太繁。事实上,办证前已经产生的销售是不能免税的,而且还很可能会造成诸如“偷税”等涉税违法问题。所以税务登记是不可省略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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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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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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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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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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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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