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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土地资源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火烈鸟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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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土地资源论文范文第1篇

2、我国土地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研究

3、新时期土地资源管理与土地利用综合规划

4、3S技术在土地资源管理中的应用分析

5、县级土地资源管理信息化发展构想

6、新形势下土地资源管理的探讨

7、财经类高校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房地产类课程设置研究

8、新时期土地资源管理与土地利用

9、基于市场需求的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学生核心应用技能培养研究

10、土地利用转型与土地资源管理

11、新形势下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本科教育改革初探

1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存问题及改进策略

13、浅析3S技术在土地资源管理中的应用

14、城乡规划管理中土地资源管理与资源环境现状分析

15、高校土地资源管理专业课程体系改革初探

16、加强土地资源管理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17、土地资源在城乡规划中的合理利用

18、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研究性实践教学的改革研究

19、机构改革背景下土地资源管理专业课程体系优化

20、基于本科审核评估的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创新教育思考

21、新时期土地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究

22、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本科教育现状及其改革思考?

23、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问题研究

24、财经类院校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实践创新能力培养研究

25、土地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策略研究

26、大部制时代土地资源管理专业课程内容的优化

27、新形势下土地资源管理现存问题及解决措施

28、关于新时代土地资源管理与土地利用的综合探析

29、土地利用转型与土地资源管理研究

30、油田土地资源管理存在问题与对策研究

31、土地资源管理中测绘技术的应用

32、新时期土地资源管理与土地利用分析

33、土地利用转型与土地资源管理策略分析

34、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特色建设研究

35、对土地资源管理规划供给侧改革路径的探析

36、应用型转型视角下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优化研究

37、空间信息技术在土地资源管理中的应用研究

38、土地资源管理专业“3S”类课程实践教学改革实证分析

39、土地利用转型与土地资源管理的相关性分析

40、论土地利用转型与土地资源管理

41、试析土地利用转型与土地资源管理

42、试述土地资源管理利用的内核

43、提高土地资源管理工作水平路径探索

44、关于土地资源管理与土地利用综合规划研究

45、测绘技术在土地资源管理中的应用分析

46、浅谈土地利用转型与土地资源管理

47、新形势下土地资源管理现存问题及解决措施

48、土地资源管理现状与对策研究

49、简议土地资源管理中土地资源调查与节约用地意义

农业土地资源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农村土地流转是进行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通过土地流转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业结构调整,推动农村发展,但现实中土地流转存在着许多亟待改进的问题。以四川省渠县农村土地流转为例,通过分析当地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趋势及特点,从中找出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以期为推动农村土地流转提供参考。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现状;问题;对策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农村大量劳动力进城务工就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速度明显加快。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特别是在新形势下,探索如何加强农村土地流转风险防范,创新农业经营管理体系,正确研判土地流转趋势,放活土地经营权,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是做好当前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落实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重要途径。但是当前大多数的土地流转并没有达到预期的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效果。下面以四川省渠县为例,通过了解当地土地流转的现状,结合四川省渠县农业局提供的土地流转数据,分析流转中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一、渠县农村土地流转现状、趋势及特点

渠县隶属于四川省达州市,地理位置属于丘陵,辖60个乡镇,幅员面积2013平方公里,耕地面积979495亩,总人口为140万。近年来,渠县坚持“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工作思路,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土地流转趋势总体向好。

1.流转面积逐年增多,增速较快。2008年全县农村土地流转面积43828亩,2016年流转总面积为148509.7亩(其中耕地76395亩),8年内净增加104681.7亩,平均每年增长1300亩。呈现流转面积快速增加的趋势。

2.流转形式多样。全县农村土地流转主要有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出租等形式,其他方式占比相对较低。2016年,以转包方式流转26954亩,占流转总面积的18.15%;转让910亩,占0.61%;出租84153亩,占56.67%;入股27929亩,占18.80%;其他方式流转8563亩,占总流转面积的5.77%。

3.流转主体趋向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步成为土地流转的主体。据统计,2016年全县流转至种养大户30342亩,占流轉总面积的20.43%;流转至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22803亩,占15.36%;流转至工商企业25047亩,占16.87%。

4.土地经营趋向规模化。目前,全县农村土地流转30亩以上的有300宗,流转面积140833亩,占流转总面积的94.83%,农村土地经营呈现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态势。

5.流转用于非粮作物面积大。据统计,目前全县农村土地流转用于非粮用途的面积高达134755亩,占流转总面积90.74%。其中流转耕地用于非粮用途的62639.8亩,占流转总耕地面积的81.99%。

6.流转土地产业多元化。一方面农村流转土地涵盖了渠县黄花、柑桔、生猪、花椒“3+1”特色产业,另一方面,农村土地快速向种西瓜、栽核桃、养牛、养鱼等农林牧渔产业发展,也向开办砖厂、建市场、辦驾校、建公墓和工商建运等其他产业延伸。据统计,2016年,用于粮食作物13754.9亩,占流转总面积的9.26%;经济作物34894.8亩,占23.50%;畜禽养殖6469.5亩,占4.36%;水产养殖2720.5亩,占1.83%;农机加工24.0亩,占0.02%;其他用途90646.0亩(果树、花草等),占61.04%。

7.流转价格同比上升。近年来,受物价因素影响,全县农村土地流转价格逐年上升。目前,流转土地价格在每亩200元至700元之间不等。各乡镇因地理位置差异,土地流转价格略有区别,一般北部丘陵地区土地流转价格平均在100元至500元之间;城郊和平坝地区,土地流转价格在每亩500元至700元之间;因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土地没人耕种的地方,为防止耕地抛荒,免费流转的情况也一定程度存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转变耕地用途。(1)土地流转后用于开办驾校、砖厂、修公墓等违法改变耕地用途面积2563.6亩。(2)在新农村建设中,全县60个乡镇的新村聚居点建设用地采取“以租代征”的形式占用耕地2826.4亩。(3)非粮用途面积过大。近年来,受全省特色产业区划影响,全县集中成片大规模发展柑桔、柠檬、花椒、核桃、栽树、挖塘养殖等。据统计:全县仅栽树、挖塘两项占地44085.3亩,占流转总面积的29.68%。

2.土地流转程序违法。主要表现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未经承包方同意强迫流转、未经科学论证擅自超规模流转、未经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整体流转等,程序违法土地流转13416亩,占流转总面积的9.03%。

3.流转合同不规范。此次对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检查过程中,发现出让方和受让方位置颠倒、流转期限不合法、损农现象特别突出等,据统计,全县合同签订不规范流转土地47538.3亩,占流转总面积的32.01%。

4.缺乏风险防范和农民利益保障机制。资料显示,个别乡镇贪功近利发展与本地不相宜的产业,成片改变耕地形状、地貌和用途造成无法复耕,严重破坏农业生态环境。乡村缺乏防范风险意识加之农民及村委会法制意识淡薄,一旦问题显现,农户与流入方产生农村土地流转纠纷,会造成农村社会不稳定。据统计全县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类似潜在风险的流转面积有15761.8亩,占流转总面积的10.61%,

5.服务体系不健全。目前,仅成立了渠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基本无实际业务),乡镇、村均无相应的机构及专职人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也不健全,县上虽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但并未实际开展业务,各乡镇、村也无相应的土地仲裁员及调解员。政府也未引导相应的中介服务机构参与其中。

6.流转环境有待改善。一是农村基础设施需要改善。由于基础设施投入不足,一些流转大户,因为自然灾害、灌溉设施不到位、烘干设备缺乏等,导致产量降低、收成减少、农产品腐烂等现象,甚至出现中止经营,土地撂荒走人的局面。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流转各方参与的热情。二是农村融资环境需要改善。近几年,经营主体普遍存在融资难的问题,由于农业投资的风险性较大,收回期长,金融机构出于风险考虑,一般不会支持融资。渠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考虑到对农业项目的支持,对一些规模较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曾给予委托贷款,但对他们来说仍是杯水车薪,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因为融资难的问题,出现了生产经营困难、农民土地租金支付困难的情况,导致风险转嫁到农民头上。

三、对策及建议

1.切实保障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要强化宣传和政策引导,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切实保护农民承包权益,降低农民的风险。首先要继续做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明晰产权,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政府要及时制定出台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二是妥善解决承包地确权、流转过程中引发的纠纷,建立民间协商、乡村调解、县级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和防范社会稳定风险机制。三是要合理确定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包括土地升值后的价格,既要尊重市场,又要考虑农民的切身利益。四是要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防止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而遭受损失。

2.规范流转程序管理,引导各方有序流转。加强土地流转管理,规范流转交易行为,降低土地流转风险。一是要尊重农民在流转中的主体地位,严格执行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村级组织只能在农户书面委托的前提下才能组织统一流转,禁止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不能强制农民流转土地。二是要合理确定土地流转规模,土地经营规模必须适度。政府要引导各地根据区域特征、土地条件、作物品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和农业生产条件等,研究确定本地土地规模经营适度标准。不能片面求快、求大。三是强化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全面落实合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轉合同文本,严格约定流转期限、用途、价格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由乡镇农经站指导合同签订,进行鉴证,负责归档管理,并督促供求双方履行合同,生效的土地流转合同送县农经站备案。

3.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增强服务能力。一是加快建立统一的土地流转市场和信息平台。积极培育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提供有关业务咨询等,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二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构建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加强土地流转服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县、乡镇、村三级流转服务体系与管理网络,及时收集发布流转信息,畅通流转渠道。发挥各级土地流转交易平台的功能和作用,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价格评估、合同鉴证等服务。三是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稳定和加强仲裁员队伍管理,妥善调处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

4.强化政府监管,合理引导扶持工商资本,促进现代农业的建设。一是要根据企业资质、经营能力、土地流转规模等实行审核准入制度,对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地要有明确上限控制,实行分级备案。二是结合当地农业农村发展情况,营造优良发展环境,积极引导扶持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生产发展薄弱环节,如发展现代种养业、智慧农业、农产品流通、农村旅游业等新型业态。三是建立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农村领域监管制度。(1)强化动态监管,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及风险防范能力等开展监督检查,查验土地利用、合同履行等情况,细化农地用途甄别标准,及时查处纠正浪费农地资源、改变农地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2)统筹建设用地,结合城市周边设施农业、园艺产业和休闲农业的发展需求,适当放宽设施农业用途标准,或者调剂部分用地指标,用于支持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农村领域发展。三是鼓励工商资本与农民新型经营主体开展合作经营,建立紧密的利益分配合作经营模式,对农民形成带动效应。四是创新投融资平台,尽快启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着力解决融资难问题。政府应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通过设立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等加大扶持力度。

5.加强流转用途管制,确保粮食安全。一是制定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各地根据资源环境条件制定农地利用规划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按照“农地农用,产业集中”的原则,制定引导农地向当地优势产业流转的规划。二是探索建立土地流转风险防控和有偿退出机制。可探索对流入方收取风险保证金的风险防控措施,严防流转土地用途发生改变和流转后的经营风险。对于流入方生产经营无法继续进行的,要实行退出机制,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三是建立土地流转激励和惩处机制。制定土地流轉激励措施,对土地流转后的“非农化”和“非粮化”问题给予处罚,要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等形式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分别在财政、金融、基础设施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确保主粮安全。四是政府要引导建立对规模经营主体的农业保险机制,特别是适当提高对粮食品种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以增强其农业生产的抗自然灾害能力,实现持续稳健经营,有效保障土地流转的稳定性。五是政府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优先流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增强其农业生产经营能力。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2014年11月20日.

[2]张世英《互助县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现代农业科技》,2013 年第2期.

[3]陈鑫诚 冯庆水《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政策与金融支持的问题探讨》《淮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

[4]董成森 刘胜轩《浅析湖南省2016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趋势及风险防范策略》2017-02-01 中国农经信息网.

[5]杜奕含,王贝贝《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及对策研究——以辽宁省绥中县为例》《现代农业科技》2010 (16).

[6]李庚 《农村土地流转的空间差异及成因分析——以陕西关中三县为例》《人文地理》 2012年01期 .

农业土地资源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主要包括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和抵押6种。目前学术界和实践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各种主要方式之法律内涵认识不一致,差异较大,不利于依法规范和正确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为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达到符合“自愿、规范、有序、依法”之客观要求,真正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各种主要方式之法律内涵界定尤为重要。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方式;法律内涵;界定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32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根据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49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之规定分析,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主要包括6种:(1)转让;(2)转包;(3)出租;(4)互换;(5)入股;(6)抵押。目前大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方式的法律内涵认识不一致,不利于依法规范和正确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本文逐一对此进行探讨。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一)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概念的不足

1.不存在“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如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讓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又如《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则》(河南省农业厅)之十二规定:“转让是指在承包期内,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自己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的行为。”笔者认为,“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提法不科学,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个完整的民事权利(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移转的是一个完整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即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全部权能),或者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部分权能(这种情形不移转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无法将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两部分(如可分为两部分,各部分不可能仍称“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名称是什么无法界定),显然,不存在部分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让渡),但可以是部分承包地上的整个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整个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彻底让渡,不存在部分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让渡,但可以是部分承包地上的整个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其转让方仍存在部分承包地上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是全部承包地上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则转让方丧失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权再转移”不合理。如“转让是农地承包人将剩余年期的土地承包权再转移的行为”①。(土地)承包权其性质为民事权利能力(法律上的客观权利),如家庭承包的“农民土地承包权”(即农民承包权)是指家庭承包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民)有权依法享有承包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农村土地的资格,即“承包权是成员获得承包土地的资格,还不是一种实实在在的财产权。当集体成员通过承包合同获取一份承包土地时,承包权就转化为另一种形态的权利:承包土地使用权”②;而不是民事权利(现实中的主观权利),如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按民法之理论分析,土地承包权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如被赋予土地承包权主体资格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参加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活动,才能使农户真正取得民事权利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如被赋予土地承包权主体资格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放弃行使土地承包权而不以户为单位参加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活动,则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权具有人身依附性,且不能流转、抛弃或放弃。实际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发生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属民事权利)转移。

3.受让方限于农户不完整。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③。因为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其受让方为农户;而其他方式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其受让方是一切农业生产经营者,实际上除农户外,还包括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概念界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上述条文中,“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这段文字存在明显错误,应改为“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承包地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方式移转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其理由是,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整个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彻底让渡,不存在部分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让渡,但可以是部分承包地上的整个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其转让方仍存在部分承包地上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是全部承包地上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则转让方丧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资格和丧失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指转让方(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的前提下,在承包期限内依法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受让方(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行为。其结果是,转让方丧失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方依法取得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转让方与发包方之间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确立受让方与发包方之间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的法律关系,如转让方依法将全部承包地上物权性质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受让方,其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法律资格和原拥有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消失。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

(一)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概念的不足

1.不存在“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又如《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则》之十一规定:“转包是指在承包期内,承包方把自己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经营的行为。”转包发生“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④。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属于债权性质的流转,不存在“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其理由是:(1)转包不存在“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见上分析)。(2)转包不发生“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因为“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本身意味着“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全部权能”移转,实质是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型流转,其结果是真正、彻底地发生该承包地上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整体转移,即转包方(原承包方)“丧失该承包地上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方已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而受转包方(新承包方)“取得该承包地上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转包方已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的转包其结果与“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相冲突。(3)若转包使之上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移转和“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成立,转包方(原承包方)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受转包方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冲突,违背传统的“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以及不相容的他物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之上。一方面是指一个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同时设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另一方面,也是指在一个物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在性质上相互排斥的他物权(定限物权)。显然,转包不能发生“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

2.“接包方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具有物权效力”定性不科学。如“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并不发生变化,接包方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具有物权效力”⑤。笔者认为,受转包方享有债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其理由是:(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属于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保留型流转(非物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或物权保有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转包方仍保留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转包方无法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受转包方享有民事权利的名称仍称“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一物一权”原则中“在一个物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在性质上相互排斥、相互矛盾、互不相容的他物权”之法理,显然,受转包方只能取得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权利是由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的部分权能构成),享有债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

3.受转包方为第三方,不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的其他农户不合理。如“如果接包方不是本集体组织的成员,则基于转包所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应当受到物权保护”⑥。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分析,只有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转包流转形式;而其他方式承包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存在转包流转形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其受转包方应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的其他农户;而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的其他农户外的第三人不能成为受转包方。

4.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概念的适用范围未界定⑦。如“根据《土地承包解释》对家庭承包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将流转合同报发包方备案;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⑧。又如《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21条第1款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合作、转包、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征得发包方同意。发包方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分析,只有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转包流转形式;而其他方式承包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存在转包流转形式。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概念界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属于转包方在保留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前提下,从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的部分权能(包括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但不包括处分权)移转给受转包方,其结果,受转包方无法移转继受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只能创设继受取得债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9条),新确立转包方与受转包方之间的转包关系,且该转包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期的剩余年限,一般较短,最长也不得超过20年。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是指转包方(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的前提下,在承包期内并保留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依法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从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权能转移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受转包方)的行为。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

(一)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概念的不足

1.不存在“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发生“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⑨。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不存在“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其理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属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保留型流转,其结果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即出租方)仍然保留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2.“并于租期届满时归还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妥。如“出租就是指出租人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将其拥有的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交付给承租人即第三方使用、收益,第三方支付租金并于租期届满时归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民事法律行为”⑩。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属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保留型流转,承租方只取得和只能享有债权性质农村承包地租赁权,而承租方不取得和不能享有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农村土地租赁关系属于债权关系。显然,不存在“并于租期届满时归还土地承包经营权”,租期届满时归还的应是农村承包地。

3.农村承包地租赁“给本村以外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范围界定不适合。如“出租是指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村以外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用于发展开发性农业,承租方一次性或分期付给承包方租金,原承包合同仍由承包方履行的行为”(11)。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包括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和其他方式承包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两种。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其承租方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农户以外的第三人;其他方式承包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其承租方是一切农业生产经营者(一般是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也包括农户)。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概念界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属于出租方在保留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前提下,从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部分权能移转给承租方,其结果,承租方无法移转继受取得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只能创设继受取得债权性质农村承包地租赁权,同时,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新确立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农村土地租赁关系,且该租赁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期的剩余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是指出租方(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在承包期内并保留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依法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转移给承租方占有和使用的行为。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概念的不足

1.土地承包經营权互换概念中不存在交换“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则》之十规定:“互换是指在承包期内,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同农户为了农业经营的需要,相互交换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不存在“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见“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分析)。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概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种类未界定。如“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流转方式”(12)。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分析,只有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采取互换形式;而其他方式承包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允许采取互换形式。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概念中未提到交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互换。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根据各自需要互换各自所承包的土地,民法尊重当事人意志自由,自然应该允许互换行为,只是互换应经土地登记部门登记备案”(13)。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概念界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则发生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的流转,其结果,甲承包方丧失原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A)而同时移转继受取得乙承包方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B),则反过来,乙承包方丧失原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B),而同时移转继受取得甲承包方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A)。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指在存在两个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有效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前提下,并限于同一发包方的农村土地的两个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基础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依法互相调换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地块的行为。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概念不足

1.其他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未界定。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14)。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规范之性质和内容分析,该法对“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主要实行债权保护(除该法第49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确认承包方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外)。该法“对其他形式承包的土地实行债权保护”(15)。“以其他形式承包的土地实行债权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包期和承包费等,均由合同议定,承包期内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予以变更”(16)。而“通过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有进行依法登记,承包方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17)。可见,“《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立法上规定‘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1)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18)。同时,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其权利的性质不是物权,而是债权”和“如果没有取得权利证书的,不得流转”(19)。因此,根据上述分析,只有“其他方式承包”中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才能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2.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应包括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和其他方式承包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两种。如《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则》之十四规定:“入股是指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的行为”。又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就是承包人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的民事法律行为。”(20)再如“入股是指,为扩大经营、发展农业生产,承包户之间联合起来,将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评估后折股投资,合作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以投入的股份作为分红的依据,但各承包户的承包关系不变”(21)。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只提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承包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不全面。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概念界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入股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依法将承包地转移给有农业经营能力的合作社或者股份公司等经济组织占有和使用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其结果,入股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取得合作社或者股份公司等经济组织的股份,享有股权,依法取得红利;合作社或者股份公司等经济组织依法占有和使用承包地。

六、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概念的不足

1.土地承包經营权抵押概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不明。如“抵押。即承包人为融通资金,在其承包的土地上为债权人设立抵押权,一旦承包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该土地上的承包经营权以变卖、拍卖或协商折价的方式进行处分”(22)。又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担保自己或者他人的债务履行,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23)。“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债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两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概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其理由是,只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才能依法流转。

2.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概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种类未界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分析,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允许采取抵押形式;而只有其他方式承包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允许采取抵押形式。

3.农地承包权不能作为抵押权的客体。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即作为承包方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不转移占有的情况下,将农地承包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农地承包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农地承包权的价款优先受偿”(24)。农地承包权其性质属民事权利能力,而不属民事权利。

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概念中“土地使用权”不妥。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就是土地使用者将自己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向债权人担保取得资金的行为”(25)。在《物权法》规定的物权体系中,规定了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基本物权。《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规定:“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概念界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指抵押人(即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为担保自己或者他人(即第三人)的债务履行,以不转移农村土地之占有,将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当债务人(即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第三人)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抵押权人)从依法拍卖、变卖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或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受偿。

注释

①宋敏、王世新、刘武:《我国农地流转特征及规律的实证研究》,《新疆农垦经济》2006年第10期。

②刘俊:《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探讨》,《现代法学》2007年第2期。

③房绍坤:《物权法用益物权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10页。

④张平华、李云波、张洪波:《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第203页;房绍坤:《物权法用益物权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09页;罗大钧:《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法律关系辨析——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分析为视角》,《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宋敏、王世新、刘武:《我国农地流转特征及规律的实证研究》,《新疆农垦经济》2006年第10期;张昕:《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障碍及对策分析》,《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黄运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立法若干理论问题探讨》,《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⑤⑥(14)罗大钧:《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法律关系辨析——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分析为视角》,《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

⑦韩连贵:《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考察评价意见》,《经济研究参考》2005年第54期;石峰:《试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完善》,《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朱剑:《规范我国土地承包权流转问题的研究》,《甘肃农业》2007年第3期;房绍坤:《物权法用益物权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09页;张平华、李云波、张洪波:《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第203页;罗大钧:《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法律关系辨析——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分析为视角》,《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

⑧黄松有主编《土地承包司法解释实例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第277页。

⑨张平华、李云波、张洪波:《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第204页;房绍坤:《物权法用益物权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09页;罗大钧:《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法律关系辨析——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分析为视角》,《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马新彦、李国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物权法思考》,《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张昕:《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障碍及对策分析》,《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⑩黄运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立法若干理论问题探讨》,《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11)马新彦、李国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物权法思考》,《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

(12)张平华、李云波、张洪波:《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第207頁;张昕:《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障碍及对策分析》,《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房绍坤:《物权法用益物权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10页;黄运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立法若干理论问题探讨》,《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13)(22)刘国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研究》,《理论月刊》2006年第1期。

(15)何宝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19页。

(16)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法通俗读本》,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94页和第104页。

(17)刘坚主编《〈农村土地承包法〉培训讲义》,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年,第108页。

(18)丁关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二元化之客观界定》,《经济问题》2007年第9期。

(19)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第261页,第269页。

(20)黄运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立法若干理论问题探讨》,《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21)(24)宋从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性流转》,《阴山学刊》2006年第2期。

(23)房绍坤:《物权法用益物权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12页。

(25)刘信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责任编辑:晓 立

农业土地资源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农村土地制度已呈现出种种弊端,必须加快土地制度改革,推进我农业现代化进程。

关键词:改革;土地制度;弊端;农业现代化

农业现代化是指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和现代化的工业为农业提供技术手段和物质手段,现代化的经营管理为农业提供先进的管理手段,用现代农业方式(规模化、专业化生产方式)逐步改变和替代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而当前我国土地的分散经营,一方面难以形成规模化生产;另一方面,现行土地制度造成农民经营土地行为的短期化,难以产生农民学习掌握农业新技术、新管理方法的内在动力。

一、现行土地制度的种种弊端:

进入二十一世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强烈显示出其本身的缺陷和不足,它不但没有彻底改变我国农业落后的基本状况,甚至造成农业发展的后劲明显不足,严重影响我国农业的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一)现行土地制度不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当前我国农业从本质上来说仍然是小农经济,面对市场,农民作为生产者、农户作为市场经济中的组成部分,生产和销售都是一家一户,是市场链条上最弱的环节。虽然国家在保护农民利益方面着力不少,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的作用并不明显。中间商的盘剥和市场信息瞬息万变带来的风险,不仅使农产品价格的杠杆作用扭曲和失效,也使作为小生产者的农民利益遭受损害,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同时,承包制容易造成农民经营土地行为的短期性,甚至采用掠夺性经营方式,导致土地贫瘠化,不利于农业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农业生产水平也就无从谈起。

(二)现行土地制度制约了我国农业竞争力的提升。制约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提升的因素有很多,既有产业内部直接和间接因素,也有产业外部的商业环境因素,但从根本上说,诸多因素均受制于现行农业土地制度的弊端。从产业内部来说,一家一户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方式,直接影响到农业新科技、新品种的推广和大型机械化耕作技术的应用;土地超小规模经营,导致绝对的规模不经济,造成农业生产成本居高不下,农业生产率低;从外部商业环境来说,以人力要素为主的一家一户分散生产方式,在市场信息的收集与反馈、新技术的学习培训与推广、生产标准化管理、质量的监控等方面,难以形成内在机制和动力,进而造成农产品品种的更新换代和产品质量标准难以保证,这势必无法与发达国家农业的大规模集约化生产经营相竞争。农业生产规模小、劳动力素质不高、生产要素不能合理流动、生产效率低等问题正严重制约着我国农业竞争力的提升。

(三)现行土地制度不能支撑城镇化发展并严重影响工业

生产水平。我国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快速推进是历史的必然,但从目前看,由于土地制度的制约,农村城镇化加快发展的基础还不牢固。现有的土地制度下,农民难以完全脱离土地成为城里人;尽管大多数农民特别是新生代农民,虽然向往城市,却没有对如何留在城市拿出长远规划,“候鸟”心理使其在多个企业与行业间不断转移,难以学到一技之长,因而也很难成为真正的产业工人。所以一面是用工荒,一面是就业难,其根源就在于新农民工虽梦想在城市,但又感觉自己的根在农村,毕竟那儿还有一亩三分地,对向产业工人过渡缺乏自主意识,缺乏长远规划。所以,改革农业土地制度,让一部分有条件的农民离开土地,提高进城农民工的专业分工技能和素质,才能加快推动城镇化,也才能真正提高工业生产水平。而城镇化的推进为农业现代化提供了服务支撑,工业生产水平的提高为农业现代化提供了物质基础和技术基础。因而,如果没有城镇化的推进和工业生产水平的提高与进步,农业的现代化也就失去了物质、技术基础和服务支撑。

(四)现行土地制度正逐渐使中国农业沦为西方发达国家

的附庸。当前西方发达国家有相当一部分农业生产跨国企业,以农业生产为依托,进入农业研发领域,抢占市场。我国涉农企业完全无法与这些跨国大公司竞争,因为我国涉农企业既在规模、效益、技术上无法与之抗衡,又没有土地依托。国家相关科研机构找不到上规模的土地经营企业合作,靠政府配合又无法应对市场条件下的竞争;涉农企业本身因为规模小数量少,对农业研发既没有基础,更没有动力,只能被别人牵着走。不改变这种现状,就只能任由我国农业一步步沦为西方发达国家的附庸,我国农业的现代化也就无从谈起。

二、加快土地制度改革,推进农业现代化

小农经济形态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不适应农业现代化的进程,改革土地制度势在必行。现在各地出现了很多土地转包向种粮大户集中、通过自发整合向合作社集中的现象,都是农民适应新形势的自发创造。党和国家已敏锐的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的颁布,为土地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建立,为农业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国(境)外成功的土地管理经验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经验。所以改革的积极推进与改革的审慎并不矛盾,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是要明确政策导向和制度设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指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1] 现在进行土地经营模式改革的主客观条件均已具备,改革时机已经成熟,关键是要顺势而为,不失时机稳健推进土地制度改革。在土地公有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家庭分散拥有的前提下,通过承包经营权流转来实现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土地流转和规模扩大后的专业农户(家庭农场)经营、合作经营、公司经营模式下,家家包地的同时不再户户种田,这才是一种新的中国农业的经营模式;只有在这样的经营模式基础上才能建设中国现代农业。

(一)因地制宜,走土地集约化之路。进行土地集中经营有以下三种形式: 第一种方式是以农户参股的方式进行土地集中。由有能力的种粮大户或几户联合,实行集约化耕种,农民以土地参股,按一定的比例分红,让不种地农民安心地离开土地外出务工。这种方式的优点:一是整合后的土地经营者,可以发挥其资金、技术、设备等优势,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粮食产量;二是劳动力转移效果显著;三是这种方式适合以自然村为单位,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市场化运作,农民自由出让土地,通过合同的形式确定收益,操作比较容易。第二种方式是以村社合作的方式进行土地集中。参照以前农业合作社形式,以村为单位把土地集中起来,农户入社,不但能够集中土地,还能够集中资金、生产资料,按地亩、投资、劳动力投入做利润分成。这种方式的优点:一是农户自愿加入合作社,自愿出资,可以由小到大、由低到高地推进合作社的规模和运作水平;二是劳动力转移效果也比较显著;三是利于引进先进技术,从种到收,从良种的选择、土地的改良、农用机械的使用、病虫害及自然灾害的防治到农产品进入市场,都由合作社统一组织,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科学的规划;四是这种方式在全国有很多成功的例子,效果明显,土地投入减少、产出增加,基础设施的投入也有保障,农业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增加。第三种方式是引入社会资本进行土地集中。将社会资本引入农业生产领域,对土地进行工业化经营,是提高农业生产水平最有效的办法。社会资本进入农业后,农民会向两个方向转移,一是为农业企业服务,在家门口成为农业产业工人;二是向工业转移,逐步成为工业产业工人。但是不管农民向哪个方面转移,即土地承包关系变更前,其每年都得到一份来自其土地承包出让的固定收入。当农业发展到较高水平后,社会资本的进入是大势所趋。社会资本进入农业领域后,随着市场竞争加剧和市场监管加强,资本的特性将显著表现在农产品品牌竞争、农业技术创新以及农业企业管理创新等方面,进而带动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我们可以预计,社会资本的进入将会使我国农业发展出现新的转机。届时,社会资本以集中起来的土地生产为依托,吸纳农业人才,或与大学等研究机构合作,设立农业技术研究机构,不但能推进其企业自身的农业生产水平,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还可立足中国地域特点,在种子、农药等各种农业技术上取得突破,打破西方发达国家对中国农业的知识产权控制,提高中国农业安全水平。

以上三种土地集中的方式,可以说是土地集中经营的三个阶段,是三个由易到难、由低到高的阶段,也是中国农业改革必经的三个阶段。但不是说非得按部就班的三步走,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适合的集中方式。在进行土地集中的同时,再辅以国家的惠农政策和严格的土地监管,农业的生产效率将得到本质性的改变,取得飞跃式的发展。

(二)完善相关法律,推动土地集中经营。从国外经验看,单纯的自发式农地流转不太可能将农地集中起来,但若以政府强制性行政措施推进农地集中流转,又往往违背农户自由意愿,损害其权益。因此,法、德、日等国都采用政策和法规来引导农户自愿流转农地。如日本于1970年大幅修改《农地法》,该法为促进农地规模经营,专门设立由国家、地方政府和农业协同组合共同组成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农地管理公司,协助农业生产单位从农户那里流转农地,政府对农业生产单位和农户双方均提供优惠补助。1980年日本颁布《农地利用增进法》,积极推行农地委托经营,在农业协同组合的协调下,农业生产单位接受农户的委托,扩大农地经营规模。 进入本世纪以后,台湾当局推行了所谓第三阶段的土地改革,主要内容是建立老农退休机制,推动“小地主大佃农”计划,并规划农地分级分区管理和变更机制,在土地银行和农会等中介机构的协助下,促进农业经营向企业化目标迈进。始于1993年的越南农村土地制度革新推动了越南农业的快速发展,其中最显著的成效是粮食从短缺变为有余,现已成为仅次于泰国的世界第二大稻米出口国。越南几经补充完善的《土地法》明确规定土地的所有权为国家所有,赋予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使用权,目前已完成了农户土地使用权证的发放,为农民土地权利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同时,增加了农户土地作为投资的合资资本权利。2001年的《土地法》,赋予了农民农地赠予权,还规定了土地发生变更的情形及变更登记程序。新修订的《土地法》中,土地首次被官方认定为一种“特殊商品”,具有价值,因而可以交易,允许农民和经济组织参与土地的市场交易。

我国可借鉴这些国家和地区农地规模经营的经验和做法,用政策法规正确引导农户自愿流转农地。

(三)进一步明确农地产权,建立完善的农民退出机制。农地产权价值化,有利于完善农民的“退出”机制。第一,要改变当前农民土地产权只能“用”,不能“带走”,也不能“兑现”的状况,让农民从土地产权的转让和流转中获益。农民可以通过对土地的耕种和劳作获取利益,也可通过多种形式,如再承包、入股、转让等,从土地产权的价值化流转上实现最大化的利益,这种作法为希望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提供了退出机制。第二,要逐步将农村的社会保障由依靠承包的土地转变为依靠社会保障制度。国家应该有步骤、有重点地将在城市己经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推广到农村。先通过建立”承包地+个人账户”的双重社会保障制度,积累社会保障基金,在积累一定的资金后,承包地的保障功能逐步退出,即将“承包地十个人账户”的双重保障体制向单纯的“个人账户”式的社会保障制度转化。承包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的退出,可以还土地以正常的生产要素性质,尽可能地发挥土地的经济功能,使土地的流转依靠市场的力量,而不是行政的手段。这样有利于促进土地流转,从而为农民提供较为完善的退出机制。也为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业现代化提供土地要素的保证。

(四)发展引领有效、支撑得力、网络发展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与农业社会化服务。加快完善农村信息综合服务体系,形成网络发展的农业服务供给格局和农业服务能力格局,促进农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培育城乡要素平等交换机制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探索农村土地、房产等资产要素市场化交易机制,切实提高农民利益保障;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积极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三、改革土地制度必须坚持三个原则

一是必须坚持土地公有。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因此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这是不能改变的,毫无疑问,改革的是使用权制度和经营管理权制度,土地公有是必须坚持的原则。二是必须保护耕地。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18亿母耕地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少、用途不变、质量有提高。”[2]可见中央力保耕地安全、力保粮食安全的决心十分明确。如果将土地改革称之为一场革命的话,那么这必须是一场“红线内的革命”。因此,土地集中经营,无论是什么方式,都必须确保“农地农有、农地农用”这个基本前提。三是必须保障农民利益。农村土地既是农民的生产资料,当前还兼具社会保障功能。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既要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减弱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使失地农民“农转非”后顺利的从过去农民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和行为转化為市民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和行为;又要改变过去一次性货币补偿和安置为主的做法,建立合理的土地增值收益机制,确保农民利益

农业现代化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农业二元化结构在于加快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目前我国农业改革还不足以彻底改变农业落后的基本状况。只有进一步深化农业改革,消除现行土地制度的弊端,实行合理和适宜的土地制度,才能持续快速发展中国农业,推进中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参考文献:

[1]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2]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农业土地资源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土地养老作为农民养老的“最后一道防线”已然弱化,但在农村养老保障不健全、老年农民进城困难再加之老年农民对乡土依恋的情况下,土地养老仍将长期存在。土地是农业的基础,农业现代化的过程就是对农村土地资源进行管理、配置和运营的过程。土地养老与农业现代化土地方面的交集使得两者相互联系又互相矛盾。土地养老以及半工半耕的家庭结构所衍生的老人农业阻碍了土地流转和土地规模化经营;土地租金以及地权问题阻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同时也阻碍了人口的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产生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其生存和就业离不开土地的保障,过分强调农业现代化也有可能对土地养老下的老年人生活、农户家庭以及农村社会秩序产生不良影响。农业现代化是国家现代化的基础和支撑,是农业发展的根本方向。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既要解决好农业的问题,也要解决好农民的问题,尤其是农民的养老问题。因此协调好土地养老与农业现代化之间的关系,是实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重要议题。

关键词:农业现代化;土地养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老人农业;矛盾;协调

收稿日期:2019-03-29

基金项目: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编号:14YBA199)。

作者简介:喻嘉雯(1994—),女,湖南宁乡人,硕士,主要从事社会保障方面的研究。E-mail:2304737243@qq.com。

通信作者:黄建强,博士,副教授。E-mail:huangjq68@163.com。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农业现代化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全面现代化的基础。我国的现代化已经进入攻坚克难的阶段,城市现代化已经发展得相对完善,而农村的现代化仍旧滞后,要解决好农村问题,关键是要处理好农业和农民的问题,在农村人口老龄化和空心化问题严重的当下,实现农村现代化的发展要处理好农业现代化和老年人的生存和生活问题,即处理好农业现代化与农民养老的问题。土地作为联结农民与农业的纽带,既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同时也是农民养老的重要支持力来源,土地养老是农民养老主要形式。因此要處理好农业现代化与农民养老的关系,就必须要处理好土地养老与农业现代化之间的关系。

然而,对于土地养老与农业现代化的关系问题,学界存在2种不同的声音。一种声音认为土地养老与农业现代化是相互对立的,两者在本质上存在矛盾,它们互不相容、相互阻碍。另一种声音认为土地养老与农业现代化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农业现代化以土地保障为依托,土地养老能够有效减轻农业现代化过程中社会保障不完善产生的负面影响,缓解农户的生存压力;农业现代化的实现也会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提升土地的养老保障水平。笔者认为,土地养老与农业现代化两者受国情与现实的影响,存在相互矛盾的方面,但并非不可协调,找到正确的切入点就能够朝着更加适应中国特色的方向前进。

1 土地养老存续的原因

土地养老一种通过土地获得实物和收入用于养老的模式。学界对于土地养老保障功能弱化已然达成共识,然而学界也认同土地养老仍将长期存在,并在农民养老过程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社会养老保障不健全、老年农民城市化困难以及农民对乡土的依恋是土地养老存续的主要原因。

1.1 农村养老保障不健全

位涛等认为,土地养老是农民养老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不足的情况下,农村土地养老保障仍然是农民养老收入的主要来源[1]。穆怀中等通过对有无土地的农民养老水平的对比得出,有土地农民的保障水平稍高于无土地农民的保障水平,因此认为土地养老是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左停等利用“福利五边形理论”分析认为,农民养老福利的5种可能来源皆存在不足,而土地虽处于目前的社会保障之外,但可以通过多种形式的转换,成为农民获得更多社会福利的筹码和保证,同时也是农民“最后的福利保证”[3]。从上述观点中可以得出,土地养老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不足情况下农民养老的重要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以及农民的社会福利不健全是土地养老在不断弱化的情况下仍旧具有存在意义的前提之一。

1.2 老年农民进城困难

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几十年里,农村青壮劳动力大量进城务工,农业职业以及进城务工带来的大量非农就业收入使得农民在城乡之间来回往返,这种类似候鸟迁徙的人口流动的轨迹对农村家庭结构产生影响,形成了我国特有的农村家庭半工半耕的结构模式。在这种结构模式里面当然有一些胜出者,他们在城市里面买房定居,彻底脱离了农民这种职业,只在过年过节的时候回家看看,但是这种情况对于老年农民来说是比较少的。一方面,老年农民大多留守在家从事农业劳动,即使家庭相对富裕的老年人也大多留在农村。因为城市的生活成本相对较高,子女的务工收入难以满足全家人的生活需求,全家进城可能会降低家庭生活标准,造成生活贫困。此外,老年人习惯生活在乡村,他们对城市生活的适应能力相对较弱。

与此同时,受知识能力水平的限制,农民工进城务工的收入本身有限,自己都不能在城市安家落户,就更别提携家带口地让老年农民进城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土地为老年农民提供了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是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器”,同时也是城镇化和现代化的“蓄水池”[4]。

1.3 农村老人的土地情结

国外的相关研究指出,一个人晚年的生活际遇和他前半生的生活经历是息息相关的,如健康风险、受教育程度、就业情况、收入水平、社会关系和社会参与等[5]。相对于新生代的农民,老年农民的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在他们的生命周期中,受到的农业知识技能的培养以及在务农方面的经验都是相对丰富的,从事农业生产的交易成本相对较低。李俏等认为,农村老年人年老时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是一种对劳动习惯的坚守,是一种路径依赖[5]。李永萍认为,土地对于老年人有着三方面的重要意义:不仅解决了老年人的生存问题,还同时解决了老年人的生活问题、休闲娱乐问题,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6]。因此,土地养老对于农村老年人而言不仅仅是一种经济上的支持,同时还具有精神慰藉以及维护老年人尊严和地位的作用。

2 农业现代化的要求

农业现代化,从本质上说,就是把传统农业转变成现代农业的过程。这种转变主要包含三方面的内容:农业产业现代化、农业环境现代化和农业主体现代化。农业产业现代化是指农业本身在发展模式、结构布局、物质装备、技术手段、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现代化;农业环境现代化即农村的现代化,是农村在空间、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转变;农业主体现代化即农民的现代化[7]。从根本上讲,土地是农业的基础,一切与农业相关的现代化都离不开土地,农业现代化的过程就是对农村土地资源进行管理、配置和运营的过程。

2.1 农业产业现代化

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实现农业产业现代化的关键就是要工商资本下乡指导现代农业生产,运用企业化和组织化的生产方式提高农业生产效率。而作为传统农业代表的小农户家庭经营应当退出农业,成为城市居民。他们认为城镇化率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和核心内容。而我国实际情况是,按常住人口算,2017年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为58.52%;若按户籍人口计算,城镇化率为42.35%,两者之间的差异为16.17百分点。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远高于户籍人口的城镇化率、农民工“漂浮型市民化”或半城市化等事实的存在表明我国农村人口城镇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8]。

2.2 农业环境现代化

农业环境现代化是农村在空间、经济、政治、文化等环境上的转变。其中空间环境与经济环境的转变都离不开对土地资源的配置——土地流转。首先在空间环境上要求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化、土地平整化、土地规模化。土地流转是农村空间环境转变的基础。其次在经济环境上,要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农地流转是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低效率使用者让渡给高效率使用者,从而使原土地使用者获得流转收益的经济行为[9]。此外,土地流转是将土地从边际收益低的农户向边际收益高的土地经营者集中,能够有效增加人均经营土地的面积,实现土地规模化,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为农业现代化奠定基础。从理论上说,土地流转对土地流出者和流入者都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在政治和文化环境上,乡村振兴、乡风文明是农业现代化的底蕴。

2.3 农业主体现代化

农业主体有传统农业经营者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分。传统农业经营者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户,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基础上,具有较大规模,生产较为专业,能够较好地适应市场需求的组织[10],主要包括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和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等[11]。农业主体现代化主要是指农业主体即农民的价值观念、文化素质、生产技能、生活方式等跟上现代化的发展水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载体[12]。发展新型农业经营方式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在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需要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从而实现农业生产的现代化。与此同时,我国农业主体的绝大多数都是小农户,尽管小农户在生产效率、生产技术、文化素质、对市场的适应能力等诸多方面存在不足,但是小农户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对中国农村的现实情况具有很强的适应性,新时代的小农具有“没有无产化的资本化”特征,是农業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展现代农业时也要注重对新农业中小农的扶持[13]。

3 土地养老与农业现代化的矛盾

3.1 老人农业与农业现代化的矛盾

由于土地养老既是农村老年居民迫不得已的选择,同时也是他们维持生存和维系情感的重要支持力来源。在社会流动加剧、“半工半耕”的家庭模式等背景下,为了维持自己的生存和生活,农村老人既被动又主动地选择了土地养老这种模式。与老年人土地养老相对应的就是老人农业,相较于青壮年而言,老年人经营土地更倾向于将土地牢牢握在自己手中,通过自己耕种土地获得实物和金钱,满足自身的生活所需。老人农业对于农业生产效率的要求相对较低,更加注重生态自然和精耕细作,享受耕种的乐趣,与现代农业所要求的规模化、集约化、高科技、高效率背道而驰。对此学界认为,这种土地养老的形式不仅会对土地流转起阻碍作用,还会阻碍农业现代化的实现。

与此同时,农业现代化对老人农业也存在一定的冲击。农业现代化要求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与土地流转,需要从老人农业中抢夺土地,就目前土地流转的价格而言,经流转之后的土地地租低廉,相对于老人自己耕种土地收入更少;此外,土地流转之后老年人无法直接从土地上获得自己日常生活所需的粮食、蔬菜等,失去土地后老年人的一切生活资料都需要从市场购买,这无疑增加了老年人的生活负担[6]。

3.2 小农经营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的矛盾

土地养老以小农为基础,学界主流观点认为,现代农业与小农户是对立的,弱质的小农户难以摆脱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不利于先进技术和现代生产要素的运用,必然阻碍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农业现代化应该走资本主导的大农业道路[1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发展农业现代化的“领头羊”,是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生力军”[15]。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鼓励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迅速,在引领农业专业化和现代化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不过从长期和总体上来看,小规模的农户家庭经营仍旧是我国农业的基本国情。发展农业现代化,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必须吸纳小农户手中的土地,弱化土地的保障功能,强调土地的财产功能。而以土地养老为基础的小农经营,更加注重土地对生存和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功能。这就导致了两方面的问题。

其一,土地流转不稳定,难以实现土地规模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要大量的土地作为生产基础,普通农户家庭担心土地流转会失地失权,对土地流转心存疑虑,不愿流转或不愿长期流转土地,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难以获得土地或者土地流转租期短,承包缺乏连续性,影响土地产出效率,以及生产投入的积极性。此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在土地流转价格上也存在矛盾,地价过高会减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收入;土地租金过低则会降低农户土地流出的意愿。受上述因素的影响,土地流转效率不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难以获得连片的土地,土地规模化难以形成。

其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窄,资金获取困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所需资金量大,生产周期相对较长,资金回笼较慢,尤其是在成立之初,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土地作为农民最后的财产和生活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是否具有物权上面存在矛盾,暂不能成为抵押物,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动力不足。

上述问题都是站在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角度上考虑。换一个角度,站在小农的立场上思考,发展农业现代化,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也会对小农户产生一些不良影响。在农业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过热”“过猛”,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发展环境相对优越,形成对大量小农户的“事实歧视”,以及小农户面临发展环境的“不公平竞争格局”。有些地方热衷高强度地集中财税、金融资源,支持少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造盆景”“做示范”;甚至政府变相强制小农户“转出”土地,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土地经营规模[15]。这些现象的出现可能导致小农户边缘化,加剧小农的弱势和贫困地位,成为发展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短板”。

3.3 土地养老与社会化养老的矛盾

农业现代化要求适度规模化经营,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外剩余的分散农户应当从农村转移到城市,成为城市居民,进行社会化养老。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土地养老是社会化养老的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所有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瞻前顾后,畏缩不前,阻碍了土地流转与农村整体收入水平的提高[16]。但同时社会保障体系发展不完善又是土地养老存在的一个重要因素。

首先,农村居民不具备在城市生存的资本和技能。大多数青壮年农民工一开始因为农业比较收益过低,所以进城寻求更多的非农经济收入,又因为自身工资水平低、城市生活水平过高、农民工社会保障不健全等,不得不将返乡务农作为失业以及年老之后的保障。老年农民则更是如此,在年龄上他们不具备竞争优势,在知识以及工作相关的技能方面也比不上后辈年轻人,只在务农耕种等方面具有经验优势,城市难以提供给他们适当的工作机会。因此对于大多数的农村居民,城市是留不住的,土地才是他们最实在的依靠。

其次,按照当前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计算,仍旧有将近一半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如果要将大部分的农村人口都转移到城市,仅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村,那么城市的容纳能力也会受到一定的挑战,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等都必须相当完备,否则城市会形成大量的贫民窟,我国也将落入中等收入陷阱[17]。

就现实情况而言,农民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并不能完全脱离农村和土地,土地养老仍旧是当前老年农民非常重要的养老支持力来源,土地养老和社会化养老相互对立、相辅相成的状况仍将长期存在。

4 土地养老与农业现代化的协调

农业现代化以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农村的主力、农村居民城镇化为基础,但是上述要素的实现不是一蹴而就的。基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农村人口数量庞大,人地关系紧张,农业基础设施不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等现实国情,我国的农业现代化是一个渐进的、长期的过程。而土地养老与农业现代化之间看似矛盾重重,实际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可以以土地养老为基础,到现代化发展更为完善时,最终让位于农业现代化。

4.1 支持老人农业的发展

无论是基于人口结构,还是基于产业结构和农业结构,短时间内将数量庞大的农村老龄农户从土地上剥离出去是不可能的。农村老人也会因为自身资源以及体力等因素不愿离开土地。老人农业看似是一种低效率农业经营模式,老年人文化素质低、经营缺乏效率、缺乏外部支持,负担不起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现代化的重任。但立足全世界,大多数发达农业从业人口也呈现老龄化,其农业生产效率并没有受到威胁[18]。我国的老人农业之所以呈现出低效低产,主要是由于我国农业基础设施不完善,机械化程度低,其次就是农业经营者知识水平低下导致的生产力低下[17]。因此在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过程中不仅要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同时也要支持老人农业的发展。既要认识到老人农业的不足,抓紧时间“补短板”,如完善农业基础设施,普及农业机械化,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加强农业经营管理技术的培养,提高农业经营者的知识技术水平和农业劳动力资源的利用率;同时也要发挥老人农业不计劳动力投入成本、精耕细作等方面的优势,有效延伸农村老人的经营能力和生命周期内的耕作时间,做到扬长补短两不误。

4.2 促进小农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

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这说明党和国家充分认识到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对农业现代化的影响。盲目激进的农业现代化可能导致大量小农被挤出农业发展过程,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旁观者”和“落伍者”[15]。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需要一定的条件,在条件不具备的时候强行推进会事倍功半。当前政府应当积极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创造条件,同时重视和引导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尤其是小农的发展,减少政策扭曲,避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缓慢、小农过快衰落造成生产力真空,引导小农户向更加科学和规范的方向发展,逐步向新型農业经营主体过渡和转型[19]。

4.3 构建土地养老保障制度

尽管当前耕种土地的比较收益低,但仍旧是家庭总收入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在农村社会保障缺位或者不完善的时期,土地是一种综合性的保障。要想在保持土地的养老支持与促进农业现代化下的社会化养老的发展之间保持一个平衡,就需要政策的配套与金融机构的参与。社会保障作为一种收入关联计划,可以吸纳土地收益作为社会保障资金筹措的一部分,并通过市场化的投资管理,提高农民养老金的筹资水平,构建一种土地与保障相互关联的养老保障制度。这种制度以政府为60岁以上的农民提供基本养老金为基础,通过金融手段促进老年农户土地流转,从而增加农村老年人的养老收入和生活水平。在这种制度模式下有意愿的老年农民和定居城市的农民可以通过土地信托、土地银行以及土地使用权反向抵押等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交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管理,约定相应的收益,把这些收益作为养老基金的一部分,由政府或银行进行市场化的运营;银行等金融机构再将土地进行连片处理后租赁或借贷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并收取相应的租金和利息,形成农户、银行等金融机构、政府三者联动的机制,最大限度地提升养老保障水平[20]。

土地养老与农业现代化之间看似矛盾复杂,但归根结底就是土地的利用与农民利益的问题,因此协调土地养老与农业现代化之间矛盾的关键就是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确保农民的土地保障权益之间寻求一个平衡,既注重土地和农业生产效率,同时又要确保农民老有所依。无论是支持老人农业的发展,还是促进小农经营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以及构建和金融信贷相结合的土地养老保障制度,都只是过程,是立足于中国国情的渐进式的改革途径,最终目的还是要通过农业现代化打造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农业,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最终实现更加全面的现代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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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土地资源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本文探讨了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中地理信息系统教学的设置和改革措施。应设置好课程在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整个学习体系中的架构,教学中以多媒体技术教学为主,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和模式,注重实验教学和实践教学。

关键词: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地理信息系统课程;教学

地理信息系统是由计算机硬件、软件以及不同方法组成的系统,用来支持空间数据的采集、管理、处理、分析、建模和显示[1]。其英文表达多数称为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或Geo-Information System,实际工作中一般简称为GIS,是一门集计算机科学、地理科学、测绘科学、遥感等学科和技术于一体的新兴学科。自从20世纪60年代萌芽以来,至今已发展了四十多年的历程。地理信息系统已经从少数专业领域(地图学、地理科学)的应用,扩展到众多学科领域,在大部分专业中均有涉及,如环境科学、农业资源环境、生态学、遥感、森林经理等,目前在政府农业部门、林业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渔业部门、水利部门、气象部门、国土部门,甚至公安部门和军事部门都有了很广泛的应用。可以说地理信息系统深入到社会各个领域[2]。

随着对GIS认识的不断增强,众多高校开设了地理信息系统课程,我校的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农业资源与环境专业、环境科学专业、生态学专业、环境生态工程专业、林学专业、农学专业、海洋资源与环境专业等都分别以必修课或选修课的形式开设了相关GIS课程。从实际情况来看,地理信息系统课程建设尚需要若干工作完成,在课程进行的过程中有些内容仍然亟需完善,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任务。因此,本文以“山东省特色名校工程”——应用型人才培养为契机,探讨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中地理信息系统教学的设置和改革具有较好的实践价值。

一、GIS在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中的地位和教学要求

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学生主要学习土地资源调查、规划、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专业要求之一就是培养学生具备运用现代技术手段进行调查分析和实际操作的能力。地理信息系统作为一项新兴技术,是集计算机、地学理论等于一体的新兴交叉学科,同遥感和全球定位技术一样,都需要学生熟练的掌握运用。因而我校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将地理信息系统课程设置为主干课程,是必修课程之一[3]。

地理信息系统课程要求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学生能够熟练的运用常见的GIS软件解决土地资源的调查、建库、评价、分析、模拟等问题。学好这些需要学生既要有扎实的计算机文化基础知识,又要有地图学的基础,还要具备土地资源学及土地管理學方面的知识。因此,在理论教学的同时,开展实验和实习实践教学相统一[4-5]。

二、GIS课程在土地资源管理教学中的体系设置

考虑到地理信息系统是一门交叉学科,单纯的讲述相关内容,学生可能不容易掌握,又因为许多概念和原理比较难懂,十分抽象,因而需要合理的设置地理信息系统课程在专业课程设置中的位置。

我院根据教学实际,首先在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大一课程设置《计算机文化基础知识》,了解计算机相关知识,掌握基本的计算机操作理念。在大二上学期开设《地图学》课程,让学生掌握地图计算机制图学的地理参考理论和方法。在大二下学期开设《地理信息系统》课程,同时开出《基础遥感》课程,这样学生在学习地理信息系统的同时,能够同时掌握遥感科学的技术和知识,起到互补的作用。因为地理信息系统是导论式的教学内容,针对专业特点,大三又开设《土地信息系统》课程,专门作为地理信息系统在土地行业的专题应用课程。大四开设《GPS技术》,让学生了解数据获取时地理坐标的表达和建立过程。

整个结构框架,很好的保证了地理信息系统课程的进行,更容易让学生掌握其知识、原理,熟悉地理信息系统在整个学习中的结构。

三、GIS教学中的具体措施

有了上述结构上的良好的保证,我们在教学过程中,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进行课程的进行和改革。

(一)借助多媒体教学

多媒体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体现了众多的优势[6]。在地理信息系统教学过程中,由于涉及到的概念往往都很抽象,诸如“矢量数据结构、栅格数据结构”等,学生一般不太能够接受、理解这样的概念,所以对这方面知识的理解也就减弱。再如“数据采集内容中的图层”概念等,之前学生一般都没有接触过,头脑中无法形成对应的理解,所以更无从谈及对此内容的掌握。因此,在教学中,我们主要以多媒体教学为主,利用生动的图件、动画等,让学生感受到鲜活的知识,直观的体会相关知识,有助于理解抽象的原理等。

(二)利用模型进行演示教学

在多媒体教学的同时,教研室购买了一批教学模具,一些难以用语言、动画表达的概念,可以借助模具来展示。如在地图投影内容讲解过程中,我们可以用地球仪和屏幕的相对关系来表达地图投影的概念,通过两者之间的关系表达投影的类型等。讲授地理信息系统产品内容时,产品类型有数字地图和纸质地图两种类型,数字地图部分我们利用计算机屏幕显示一幅相关图件,而纸质地图部分我们可以给大家展示一幅某地区的土壤图或土地利用图,学生立刻就有了明确的对比。

(三)加强实验、实践教学

理论教学的同时开设同步的实验课程,地理信息系统实验课程的学时保证达到24学时。实验课程的内容主要涵盖了数据的采集、处理、数据库建设、空间分析、输出等地理信息系统主干内容,具体的实验例子以国土事例为主。实验教学过程主要是在机房,通过投影仪给学生演示基本的实验操作步骤,然后布置作业让学生自己完成。部分综合性比较强的实验,通过任务驱动式的方式进行[7],既能够加强操作技能,又把所学的课程知识连贯起来。通过24个学时的实验课程,一方面学生掌握了各项实际的操作技能技巧,另一方面加深了对理论知识的理解。

GIS课程结合基础遥感课程联合开设了1周的课程实习,以GIS和RS所学基本知识为基础,布置实习任务,让学生分组完成相应的地学任务。通过教学实习,增强学生感性认识,促进学生对GIS技术的理解和应用。

(四)多种教学方法综合运用

越来越多的研究发现,教师在上课的同时并不是只应用一种教学方法或者方式,而是多种方法的综合应用。在地理信息系统的教学中,可以利用教师的科研项目作为案例进行教学,既可以增加学生的学习兴趣,又达到了与实际相结合的目的。另外在教学中,可以阶段性的提出几个问题,通过课堂讨论,对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对于部分内容,让学生参与讲授,通过课下准备和课堂演讲,锻炼学生的课件制作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

(五)充分发挥网络教学的作用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许多课程也开展了网络化的教学研究工作。越来越多的实践证明网络在教学资源共享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与此同时,我校开发了网络教学平台,教师可以上传相关教学资料、发布课程练习题、批改作业,学生可以通过平台与教师进行咨询、上交作业等互动。我院地理信息系统课程制作了精美的课件,连同教案、练习题、教学大纲、参考文献等内容一同上传至网络教学平台,为学生提供课下自学和练习的素材。同时,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地理信息系统课程通过录播教室进行全程录像,制作了高清晰的课堂视频,学生可以利用视频在课下加深对相关内容的理解。

四、小结

《地理信息系统》课程在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中是一门非常重要的主干课程,学生在专业学习的过程中需要掌握地理信息系统这门工具,通过掌握相关技术完成土地资源的调查与管理。在教学中,我们应该设置好地理信息系统课程在整个学科专业中的架构。以现代化多媒体技术教学为主,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和模式。注重实验教学和实践教学,提高学生对地理信息系统操作技能的掌握能力。大力开发网络教学平台,促进课程的网络交流与互动,加大对地理信息系统学习的力度。多种途径、综合完成对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学生在GIS课程中的培养。

参考文献:

[1]黄杏元.地理信息系统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2]邬伦.地理信息系统—原理、方法和应用[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1.

[3]陈明利,刘佩茹.基于GIS的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实验教学体系建设探[J].人才资源开发,2015,(11).

[4]尚穎娟,刘秀华,谷达华.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地理信息系统课程实验教学改革[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9(5).

[5]常胜.资环专业地理信息系统课程教学改革研究[J].中国现代教育装备,2010,(17).

[6]闫志刚,杜培军.当前GIS专业多媒体教学的问题与建议[J].北京测绘,2006,(3).

[7]窦长娥,刘付程.GIS专业任务驱动型实验教学体系的设计[J].地理空间信息,201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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