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战略定位经济发展论文范文第1篇
作为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共法律服务的目的在于, 通过政府、社会提供的公益性法律服务来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和发展之需求, 其突出特点在于机会均等, 因此, 必须在城乡之间协调发展。在推进覆盖城乡居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现实背景下, 如何有效实现城乡公共法律服务的协调发展是一个现实而重大的问题。鉴于此, 本文从“协调”发展理念出发, 结合当前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和水平, 立足于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实际, 从宏观上界定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目标, 并围绕目标定位从整体上进行体系构建, 希望这样的目标定位和体系建构能为我国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城乡协调发展视域下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定位
在我国, 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在推动农村法制化进程、促进农村基层组织依法行政、化解农村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尽管如此, 相当长一段时间以来, 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 公共法律服务无论是数量还是发展水平, 都明显区别于我国城市地区, 表现出明显的城乡差距, 即所谓的城乡公共法律服务在资源配置方面的“非均衡性”。
也就是说, 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模式直接影响到法治国家建设领域, 导致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呈现出明显的城乡“二元化”差别。这种差别在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 具体体现为“需大于供”, 即农村现实中存在的法律服务需求远远大于法律服务的有效供给, 从而引发了法律服务供需之间矛盾的出现。因此, 如何在城乡协调发展中去加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力量, 解决上述矛盾, 可谓是一个重大而紧迫的现实性问题。
在构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过程中, 科学定位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发展的成败。笔者认为, 为有效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城乡之间在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之间的“二元化”差别, 应将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目标定位为:以“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逻辑起点, 以农民实际法律服务需求为导向, 根据农村社会的特点, 通过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等主体的多元协同, 构建符合农村特点与实际的、有别于城市的、体现“创新、协调、开放、共享”理念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通过这样的体系, 最终实现我国城乡之间在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方面的合理布局、均衡发展、以及资源共享。该目标定位的关键在于:
(一) 均等配置
如前所述, 长期以来, 我国农村和城市之间在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方面存在严重的配置失衡问题。为了解决这一根本性问题, 在构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时, 最重要、最核心也是最基础的出发点就在于对法律服务资源进行“均等配置”。这就如同将一块蛋糕分为两等份儿, 而不是一份儿明显多于另一份儿。从“均等配置”出发, 应当通过相关政策措施有效推动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下沉”, 将城市的优质法律服务资源延伸至农村, 从而使城乡社会成员能够公平的共享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二) 需求导向
在经济学领域, 市场需求决定着市场上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的产品及所提供的服务的种类和数量。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 农民的实际法律服务需求就如同“指挥棒”一样, 它调节着整个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构成内容。该体系的参与主体之间是什么关系?内容应当包括哪些?结构的形式是什么?如何进行具体运作?面对政府变化时应如何应对?如此等等问题的回答, 都应当以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需求作为导向, 作为“指挥棒”, 如此一来, 才能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行和作用的有效发挥。也正是农民公共法律服务现实需求的存在, 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等多元供给主体才可能发生互动合作的协同共治关系。
(三) 多元协同
“许多人协作, 许多力量融合为一个总的力量”, “造就了一种新的力量’, 这种力量和它的一个个力量的综合有本质的差别。”[1]多元主体的分工协同能够克服以往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模式中仅靠国家单方供给的弊病, 通过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和社会组织有效参与三方面力量优势互补, 使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在国家和社会力量协同合作的互动中实现真正的均等化。
三、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主体体系
这一体系解决的是“谁来提供服务”的问题。近年来, 虽然中央采取了一系列惠农富农政策, 但由于存在已久的城乡二元体制无法在短时间内得到根本性调整, 也就是说, 影响和制约我国农村发展的根本性问题并未解决。此外, 相比于城市的工业市场化程度, 我国农业发展的市场化发育程度相对有限, 相应的, 农民的收入水平和收入途径均相对有限。在这种情况下, 无论在主观意愿上还是实际承担能力上, 农民愿意且实际上能够为法律服务所负担的支出实在有限。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 农村法律服务的总体构建还难以采取市场化的发展途径。因此, 在长远发展来看, 我国农村法律服务的模式不能是纯粹或完全市场主导型的, 这样的模式不符合我国农村和农民的实际。相反, 在模式方面, 农村法律服务应强调并突出体现其公益性。按照公益性模式的要求,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主体体系解决的是“谁来提供服务”的问题。现代治理理论认为, 公共服务的多元化供给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现实选择。[2]从公益性出发, 笔者认为, 在主体体系方面,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构建应突出“多元参与、分工合作”的特征, 在多元主体之间, 应当以政府为主导, 并通过相关政策吸收和接纳多种不同的社会力量参与进来, 并理顺各个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一) 政府主导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既有两个基本特征, 一是“公共性”, 二是“公益性”, 这两大基本特征决定了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必须通过政府来主导, 通过政府加以推进并具体加以实施落实。按照政府主导的要求, 政府主要发挥“主导协调”的作用。可以说,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中的核心问题, 正是在于通过政府的主导来协调各参与主体、各供给主体之间在权责方面的分配问题。在构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主体体系问题上, 关键就在于构建以政府为核心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的权责分配机制。尤其是县级政府和乡镇政府, 作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的最直接主体, 更要科学、合理、规范地划分各自的职责, 为农村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二) 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如前所述, 政府是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主导者, 但这里的政府主导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项目都要由政府完成, 或者都要通过政府有关部门来提供。要想从根本上平衡使得城乡之间的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得到均衡配置, 就必须在政府主导的前提下扩大服务主体队伍, 使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进来并成为服务的供给主体, 并通过政策上的引导和扶持增加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有效供给。在这方面, 当务之急是要在政府的统筹协调组织之下, 建立一支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相对稳定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队伍。要通过制定有效的政策引导包括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公证人员等在内的法律服务人员自觉主动地参与到、投身到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当中, 自愿将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作为自己事业或专业开展的新平台、新领域,
并通过税收、表彰、奖励、培训等手段措施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与此同时, 还要注意挖掘并重新整合包括普法志愿者、法律服务志愿者、大学生村官等群体的力量, 从而实现“多元参与”的目标要求。
(三) 理顺各主体之间的关系
由于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涉及的主体较多, 因此, 要想理顺各主体之间的关系, 必须结合农村的法律需求和实际情况来界定各种法律服务机构的性质及各自的职责, 只有这样, 各类法律机构和组织才能更好地实现其各自的法律服务职能。在这方面, 要根据公共法律服务的性质确定供给主体、选择供给方式, 有效发挥各主体的优势, 把社会的各种力量和政府的功能结合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监督、相互合作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系统, 充分发挥不同主体的功能, 实现各个主体之间的功能耦合, 从而增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有效性和公共法律服务的优质供给, 回应农村社会诉求, 有效维护农村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四、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内容体系
这一体系解决的是“提供什么服务”的问题。在对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内容体系进行界定之前, 首先必须要认识到,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本质在于, 它是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非由政府提供不能有效满足和充分保障的一项农村基本福利水准, 其所规定的是一定阶段内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应当覆盖的最小范围和边界。[3]换句话来说, 所谓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内容, 其实解决的就是一个社会在发展的某个特定阶段, 在公共服务方面提供哪些具体的法律服务的问题。从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本质出发, 同时结合国务院于2012年7月18日印发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中“基本公共服务”的定义以及司法部于2014年2月发布的《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公共法律服务”的定义, 笔者对“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界定是, 建立在一定社会发展基础之上, 通过政府的主导及各种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 与农村社会经济及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一项农村公共服务。该服务的内容集中于法律方面, 通过法律服务, 旨在保障广大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及各类权利的有效实现, 最终实现农村社会的公平正义, 使农村社会在和谐稳定中获得长足发展。从我国农村实际出发, 以服务内容构成作为依据, 可以把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内容体系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 法治宣传教育体系
该体系旨在培育农村广大民众的法治信仰, 主要涉及向农民群众及农村各类组织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在当下, 应紧密结合农村社会实际和农民生产生活之需要, 尤其是围绕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 有针对性地向农民宣传涉及农村各类土地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与社会保障、环境污染及侵权救济、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法治宣传教育方式上, 要充分发挥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资源的作用, 形成面向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的媒体普法载体体系。
(二) 法律援助救济体系
该体系旨在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重点在于为经济相对困难的农民及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在当前, 应紧密结合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实际, 逐步降低法律援助的门槛, 通过适当放宽经济困难标准等措施使农村更多人群成为法律援助的覆盖对象。与此同时, 要适应农村困难群众的民生需求, 及时调整农村法律援助覆盖的服务内容, 逐步将医疗问题、就业问题、就学问题、养老服务问题、劳动与社会保障问题等等与农村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事项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之中。
(三) 法律服务体系
该体系旨在满足农村民众的基本法律需求, 主要内容是为农民群众及农村各类组织提供法律咨询、维权指导、法律文书代写、代理、辩护、公证、司法鉴定等基本法律服务。随着法律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 在我国广大农村, 小到邻里纠纷、结婚离婚、赡养抚养, 大至土地流转、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村委会选举、环境污染、乡镇企业经营销售等等问题, 无不需要法律的指导和帮助。尤其是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逐步推进, 广大农民居民对于日常生活中涉及的土地集体流转、土地及房屋征用征收、乡村社会自治等等方面的法律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基于此, 在法律服务方面, 应当以现代农村社会发展对公共法律服务的新要求和新需求为导向, 努力提供农村和农民需求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
(四) 纠纷排查调解体系
该体系旨在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重点在于预防和化解农村各类矛盾纠纷。在我国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之下, 农村社会不仅存在诸如婚姻、家庭、继承、相邻关系、民间借贷、房屋宅基地、人身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 还出现了不少新型纠纷, 如劳动争议、医疗卫生、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等。有鉴于此, 在纠纷排查调解体系方面, 应当借鉴“枫桥经验”的有关做法, 通过加强县和乡镇两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尝试建立行业性、专业性或区域性的人民调解组织, 通过人民调解组织民间纠纷解决功能的发挥, 来构建由多元主体参与的、多层面的、全方位全覆盖的农村基层矛盾纠纷调解体系。
五、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指标考评体系
该体系是对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成效进行管理和评价的制度性安排, 解决“如何确保规范服务”的问题。质量是服务的生命, 因此,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指标考评体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提高农民对公共法律服务的满意度和认可度, 从而有效促进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发展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评价指向对象的不同, 可以把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指标体系分为以下三个不同的部分:
(一) 对农村公共法律服务队伍的考评体系
该体系的考评对象是“人”, 即前述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各个供给主体。在对各服务主体进行考评时, 通过科学设定的各项考评指标对服务内容进行量化衡量, 其目的在于通过科学考评增强各个服务主体在提供法律服务方面的能力, 最终实现对服务内容和服务过程的科学规范化管理。
(二) 对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质量的考评体系
该体系的考评对象是“事”, 即前述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内容的完成质量。在对服务内容的完成质量进行考评时, 同样会通过各项考评指标对服务内容的完成质量进行细化和物化, 尤其是会重点考虑农村居民对服务结果的满意度, 并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考评标准。通过质量考评, 最终能够有效提升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三) 对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和制度本身的考评体系
该体系的考评对象是“物”, 也就是农村公共服务的各项软件及硬件设施。该项考评体系要求根据各项设施的不同来制定不同的服务于设施的各项具体标准, 从而有效提升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品牌, 并通过“品牌效应”的发挥来扩大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影响力。
六、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保障体系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 该工程涉及行政、司法、财政、民政等多个环节。如果缺少切实有效的保障体系,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构建就成了无源之水, 无本之木, 根本不可能发挥其作用, 更无法彰显其生命力和影响力。该体系解决的即是“如何推动持续发展”问题, 包括政策保障、资金经费保障、人才队伍保障、工作开展保障等等多个方面。通过上述各种要素作用的发挥, 构建起具有外部保障和内生动力的保障体系, 从而促进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健康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构建中, 应重点注意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 政策保障
有了政策保障,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才具有长久的生命力, 才能得到可持续的发展。在政策方面, 各级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应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司法部2014年发布的《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的具体要求, 尽快出台针对农村的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规划, 明确将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的范畴, 在此基础上, 研究制定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实施规划, 病逐步通过政策法律等形式, 对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范围和标准、资源配置、管理运行、攻击方式以及绩效指标考评等系统性、整体性制度安排作出明确规定, [4]从而为落实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政府财政保障责任提供明确的政策制度依据。
(二) 资金经费保障
资金保障不到位, 已经成为制约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事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而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本身所具有的公益性这一重要特征, 又决定了其必须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导。基于此, 各级政府财政要设立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专项资金, 用于购买法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法律志愿者等协同开展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专业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同时, 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方式, 由政府运用公共资源, 发动和组织相关社会力量共同成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主体, 通过政府“买单”行为, 不断提高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能力。为了使资金保障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应当将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并对采购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进行财政专门立项, 将其纳入财政目录, 编制专门预算, 从而为政府购买行为提供强有力的资金经费保障。
(三) 人才队伍保障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关键是人力资源建设, 也就是解决法律服务主体队伍的规模和区域及领域分布问题, 以保证一定数量的法律服务人力资源能够在县级以下城镇和乡镇持续生存和发展。在农村法律服务需求日益扩大与供给不足二者存在矛盾的情况下, 一方面, 不仅要有效整合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法治宣传等现有司法行政资源, 另一方面, 还要扩大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主体资源规模, 利用税收、人事制度以及福利待遇等鼓励性政策吸引法律人才深入基层、扎根农村, 使之充分发挥作用。
七、结语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一个系统性、整体性、联动性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其均等化目标的全面实现, 需要在科学定位的前提下, 从农村和农民实际需求出发, 以政府为主导、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举全社会之力、有效整合司法行政系统各种内外资源来协同推进。只有这样, 才能使城乡之间的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真正得到均衡配置, 才能真正提升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层次和水平, 从而真正补齐整个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这个“木桶”上的“短板”, 最终实现城乡之间的协调发展。
摘要:为有效解决城乡之间在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之间的“二元化”差别, 我国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定位应以“均等化”为逻辑起点, 以农民实际法律服务需求为导向, 构建符合农村特点与实际的、有别于城市的、体现协调发展理念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其多元主体体系应以政府为主导, 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内容体系旨在保障农民群众及农村各类组织的基本权利与合法权益, 指标考评体系的出发点在于提高农民对公共法律服务的认同度和满意度, 保障体系则可以促进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健康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法律服务,公共法律服务,城乡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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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战略定位经济发展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 湖南省的“四化两型”建设战略对湖南省农民工的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农民工职业培训提出了新的挑战。高职院校着力于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的目标定位,凸显了高职教育在农民工职业培训中的优势。目前湖南农民工职业培训存在一些问题,只有充分认识和发挥湖南高职教育的作用,提高农民工职业培训的积极性,才能真正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和整体能力,为推进“四化两型”建设服务。
关键词: “四化两型”建设 高职教育 农民工职业培训
2010年10月,湖南省委九届十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四化两型”建设战略,即以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信息化为基本途径,率先建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引领湖南实现“科学发展,富民强省”目标。“四化两型”建设对湖南的发展提出了全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对农民工的素质和职业培训提出了挑战。
对农民工进行职业培训,高职院校有着明显优势。因为高职教育的定位,就是大量培养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早在2005年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就明确了职业教育的四个服务功能:职业教育要为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服务;职业教育要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职业教育要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职业教育要为提高劳动者素质特别是职业能力服务。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扩大农村职业教育培训覆盖面,开展进城务工人员、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湖南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强调,要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扩大农村职业教育培训覆盖面,增强服务“三农”能力。因此,如何充分发挥湖南高职教育在农民工职业培训方面的作用,有效实现高职教育与农民工职业培训的对接,服务“四化两型”建设,是一个极具现实意义的问题。
一、湖南高职教育的发展优势
湖南省历来重视教育,尤其是近年来湖南高职教育稳步发展,教学质量持续提升,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在服务“四化两型”建设方面,高职教育有着明显的优势。
1.教育规模发展迅速。
从1997年湖南第一所高职院校成立至今,湖南高职教育发展迅速,教育规模和影响力不断扩大。据《湖南省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2018)》统计,全省现有高职高专院校70所,专业点1636个,全日制在校生51.83万人。近年来,湖南高等职业教育结构布局与产业发展更加契合,基础能力和办学水平显著提升,已成为保障湖南产业转型升级技术技能人才供给和技术技能积累的重要基地。2017年,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类型、数量与产业发展需求的吻合度进一步提高,宏观质量持续向好,毕业生就业率达92.76%,对口就业率达83.14%;反映办学水平的各项核心指标,如全国职业技能大赛获奖数、全国信息化教学大赛获奖数、专业教学资源库备选项目入围数、示范性特色专业点立项数等,均位于全国前五。
2.体系结构日趋合理。
目前,全省高职院校基本完成专业结构调整,对接产业链构建了292个特色专业群,群内专业点数占专业点总数的比例达80.6%,群内专业在校学生数占在校生总数的87.3%,实现对全省优势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的全覆盖、全对接,一批骨干专业和品牌专业基本形成,基本形成了与区域经济发展需求紧密对接、错位发展、优势互补的高等职业教育特色发展格局。
3.信息化教学技术先进。
近年来,湖南高职院校信息化教学环境持续改善,泛在学习生态基本完成,空间教学与应用继续领跑全国,专递课堂建设的效果显著。2017年,湖南高职院校无线网络覆盖的学校达到49所,率先建成职业院校网络共享课程10门,建设了17个专业、85门专递课堂资源,实现了优质企业、发达地区学校与农村偏远地区17所中职学校开展同步课堂教学。特别是湖南省从2014年起开始实施“教育信息化创新应用十百千万工程”,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全省各高职院校通过实施该工程,创新“共建共享、即建即用、实时更新”模式,截至2017年,全省高职院校教师共建名师空间课堂371门,全部在“职教新干线”免费开放。信息化教学手段不仅促进了教育教学改革,还扩大了优质教学资源覆盖面,支援了落后薄弱地区职业教育发展。
4.服务社会的能力增强。
近年来,湖南高职院校紧密对接“一带一路”“中国制造2025”等国家重大战略,服务湖南“创新引领开放崛起”等地方战略需要,从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技术研发、培训服务等方面进行供给侧改革,较好地实现了专业与产业同向发展,服务与需求协调适应。与2016年相比,2017年反映服务与贡献度的核心指標毕业生人数达到14.77万人,增幅9.7%,其中53.7%本地就业;公益性培训服务达137.26万人日,增幅36.6%;技术交易到款额增幅达377.8%。
二、湖南农民工职业培训存在的不足
根据湖南省统计局发布的湖南省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统计,湖南省常住人口为6860.2万人,其中农村人口3113.1万人,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45.38%;农民工总量1776.4万人,占农村人口的57.06%。农民工受教育程度不高,文化素质和技术水平偏低,已成为湖南“四化两型”建设的一个障碍。对农民工进行科学合理、规范有序且有针对性的培训,势在必行。目前,湖南农民工职业培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对农民工职业培训的认识不到位。
在政府层面,政府在农民工职业培训中存在角色缺位现象。表现在认为农民工培训没有意义、政府的培训工作宣传不到位、不组织专门管理机构、政府投入经费不足等。这些认识上的不足,使湖南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多流于形式,培训效果难以保证。
在企业层面,企业对农民工职业培训缺乏动力。一方面,一些企业没有投入相关的培训费用,另一方面企业的培训投入存在一定的风险,培训投资易发生收益外溢,农民工会发生流动或跳槽的情况。因此,湖南的企业长期以来存在对农民工重使用轻培养的状况。
在农民工自身层面,农民工主动参与职业培训的积极性不高。部分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为临时性随机选择,这种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导致部分农民工缺乏足够的动力和动因参加培训。另外,农民工参加培训要承担学费和书费等,还要放弃其他就业机会带来的收益,影响和制约农民工自觉、主动地参加职业培训。
2.培训内容与市场需求不适应。
培训专业与学习内容应该直接与农民工未来就业相关,只有按市场需要设置专业,开设课程,培训农民工,培训的人才会受到社会的欢迎。湖南的农民工职业培训存在与就业需求相脱节现象,表现在:第一,培训机构良莠不齐,农民工很难甄别出有实力的培训机构,或者很难通过培训掌握所需的工作技能。第二,培训内容设置单一,仍然以服务类专业的初级人才培训为主,对日益发展的湖南现代化大工业、制造业所需的技工技能培训较少,对于进城务工必备的公共知识、法律保护知识、维权方式等涉及的更少,难以适应“四化两型”建设对劳动力素质的全面要求。
3.培训模式和培训方法不能满足社会需要。
湖南省部分农民工培训机构规模小,实力有限,没有条件引进现代化的培训模式和教学手段;从事农民工职业培训的教师缺乏多元性,部分老师缺乏实践经验,培训缺乏实用性。同时,农民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时间较短,大多数为一个月左右,而且以往的定时定量定方式定地点的“固定式”培训居多,因此培训效果不显著,参与培训的农民工数量受到限制。
三、充分发挥高职教育在农民工职业培训中的作用
农民工是 “四化两型”建设的生力军,他们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和道德规范等,对“四化两型”建设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高职教育应该充分发挥在教育规模、体系结构、信息化技术、服务社会等方面的优势,整合农民工职业培训资源,强化培训效果,让农民工真正掌握各种职业技能,更好地为湖南的“四化两型”建设服务。
1.充分利用高职院校的“双师型”师资,增强培训的实用性。
湖南高职院校近年来不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能力,表现在领军人才队伍建设成效显著、师资培训成效明显、教学团队特色突出、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升等方面。以2017年为例,全省高职院校新增博士15名、教授88名、从企业引进的专业带头人53名,新增大师(名师)工作室156个;高职院校与企业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855个,教师下企业顶岗实践12154人;全省292个专业群均组建了教学团队,实行校企“双带头人制度”;与2014年相比,“双师素质”教师比例上升了4.91%,硕士及以上学位教师比例上升了8.07%,高级职称比例上升了1.00%。湖南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双带头人”教学团队等师资队伍的加强和完善,为农民工职业培训的师资提供了保障,增强了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2.充分利用高职院校的课程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成果,增强培训的多样性。
近年来,湖南高职院校深化课程建设工作,课程体系更加完善。不少院校积极探索“基础课程共享、核心课程分修、拓展课程互选”的专业群课程体系;课程建设起点更高,充分吸纳了国内、国际先进的新标准、新内容、新技术;课程信息化程度更充分,各院校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形成共建共享的良性机制。2017年,我省高职院校建设专业群共享课程15125门,与国际知名企业合作开发课程182门,有7个省级专业教学资源库入选国家级备选专业教学资源库,实施湖南省“教育信息化创新应用十百千万工程”后共建名师空间课堂371门,全部在“职教新干线”免费开放。湖南高职院校丰硕的课程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成果,为农民工职业培训提供了全方位、多角度的培训方式,农民工可以充分利用网络共享资源,利用碎片化的时间,足不出户就可以接受培訓,提高农民工参与职业培训的多样性和积极性。
3.充分利用高职院校的特色发展格局,突出特色或优势项目培训。
目前,全省高职院校基本完成卓越高职院校、示范性特色专业群等“十二五”职业教育重点建设项目,完成了专业结构调整,对接产业链构建了292个特色专业群,群内专业点数占专业点总数的比例达80.6%,群内专业在校学生数占在校生总数的87.3%,实现了对全省优势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的全覆盖、全对接。不仅如此,湖南高职院校还一直以服务地方特色产业、传承地方特色文化为己任,围绕湘绣、湘瓷、湘戏、湘菜、湘茶等湖南重点特色产业,建设了“湘绣学院”“湘瓷学院”“湘菜学院”“湘茶学院”等一批政校企协同推进、产学研深度合作的办学载体,培养了一批“湘字牌”高技能人才。湖南高职院校与区域经济发展需求紧密对接的高等职业教育特色发展的格局,为农民工职业培训提供了大量优势培训项目,有利于极大提升职业培训的深度和广度。
4.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加强高职院校在职业培训中的合作与沟通。
湖南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强化政府责任,将农民工培训质量及农民工转移就业数量列入政府工作计划和年度考核目标,充分调动多部门相互配合的积极性。可以整合农业部门、劳动部门和高职院校的资源,特别加强高职院校在职业培训中的合作与沟通,发挥综合作用,杜绝重复建设,强化培训效果。高职院校可以通过联办、共建或者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等多种形式进行布局调整,通过多方联合办学,做到资源共享,既使农民工受益,又节省国家资源,把农民工职业培训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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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刚,吴易雄.“四化两型”建设背景下湖南高职教育发展路径的SWOT分析[J].高等农业教育,2015(8).
农村战略定位经济发展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 运用跨域消费与体育经济学的研究成果对跨域体育消费理论进行研究分析发现,随着北京奥运会的临近与举办大型体育赛事的增多,跨域体育消费发展空间非常大,不仅带动着相关经济的增长,为展示举办城市的历史文化提供平台;且完善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更对消费市场进行了正确定位。
[关键词] 体育消费 跨域消费 体育赛事
跨域体育消费是在跨域消费与跨期消费研究的基础上,对有关体育消费构建的一种新型消费方式。跨域消费是在跨期消费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是指消费者在既定收人约束下,由于价格、商品、消费环境等不同而在本地消费和异地消费之间做出选择以实现效用最大化,该理论从地域的角度来探讨一种横向和短期的消费关系。
在体育消费方面,跨域消费主要是由于大型体育赛事的举办,引起人们消费空间的转移。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举办大型体育赛事的机会越来越多,消费者跨域进行体育消费的发展空间也就越来越大。这对满足体育爱好者、主办城市的政府、体育赛事的赞助商、体育媒体等各自需要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本文在消费经济学理论的支撑下,对体育的跨域消费理论进行研究,力求为成功举办北京奥运会及其以后国内、国际大型赛事的经济效应的深人研究提供参考。
一、跨域消费理论分析
前提假设:为了使分析比较简单,我们假设只存在甲、乙两个地区;代表性消费者生活在甲地区,消费者是理性的,在一定收人水平上追求其个人效用的最大化;交易费用为零。古典消费者理论中:为使效用最大化,消费者必须分配其预算以使每一物品的边际效用与价格之比率相等。如果乙地区的商品价格越便宜,或者乙地区的稀缺商品越有吸引力,或者乙地区的消费环境越优越,则代表消费者在乙地区消费的商品数量越多。
二、跨域消费概念及形成
跨域消费概念。有学者认为只要消费者在异地进行消费就是属于跨域消费。关于界定异地的标准可参照行政省(直辖市)为标准。因此,“跨域”的标准也以行政省(直辖市)为界线,消费者跨越行政省(直辖市)进行的消费称之为跨域消费。
跨域体育消费概念的形成。依据于异地的商品便宜、稀有与消费环境优越等原因促使跨域消费的发生。在跨域体育消费中这样的现象也同样存在。另外,还由于某地由于举行一场(次)大型体育比赛,从而引起消费者跨地区进行消费。例如举办奥运会、世界杯足球赛、洲际运动会等。依据跨域消费与体育消费概念,跨域体育消费是指人们在跨越行政“市”支付货币购买体育产品以满足自身体育需求的行为(过程)。跨域体育消费是一种牵动消费产业,即体育产品消费只占跨域消费的一部分,另外还包括交通费、住宿、餐饮、旅游、购物(除体育商品)与邮电通讯等费用。
依据跨域消费理论与体育消费的实践,随着商品销售信息的公开化,两地体育商品的价格不会出现太大差异。但是,由于消费者消费空间的改变,体育消费的附加费用大大增加,这样消费者必将减少本地体育消费的总量来支付跨域体育消费。
跨域体育消费不仅是异地购买体育商品,还包括实现异地体育商品消费的相关费用,所以跨域体育消费依据跨域体育消费理论,举行体育赛事时,不仅要对体育赛事进行最大化地经营,也要对消费者的配套消费项目进行全面地规划,这样既可以方便消费者,还可以提高赛事的收人。从跨域体育消费理论中的消费者的角度讲,也就是将跨域体育消费中的交通费作为赛事组织者的承担项目,这样可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进行跨域体育消费。
三、跨域体育消费的研究意义
跨域体育消费理论是在跨域消费理论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但是跨域体育消费的突出特点是消费源于体育赛事的举办。在正确定位体育市场的前提下,跨域体育消费加速着基础设施的建设,刺激相关产业的迅速发展,而且还集中展示该地区的文化与城市面貌。
1.正确定位跨域体育消费市场。许多关于体育产业的研究表明:体育产业是我国当前的朝阳产业,发展前景巨大;体育产业将带动本地区经济的快速增长。跨域体育消费就消费经济学理论而言是属于消费环境的转移引起消费者的异地消费。因此,进行跨域体育消费研究必须弄清楚消费者的消费目的。例如,观看中国大奖赛的消费者与参加云南民族村的体育活动的消费者的消费目的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前者是以观看体育赛事为首要目的,后者是以旅游为首要目的。消费者行为与动机的差异性引导体育消费市场的定位也要具备差异性,不同城市的体育产业在经济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也不同,所起到的作用也有所差异。赛事类的体育产业是主导产业,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旅游活动类的体育产业是属于伴生产业,伴随着旅游产业的发展而发展,起辅助作用。
结合跨域体育消费而言,主办城市要开发体育赛事就要对体育市场进行正确定位,必须考虑开发体育市场的直接、间接成本与效益。举办体育赛事除了预算直接财务成本之外,城市还必须考虑交通堵塞、污染与公共安全之类的间接成本。同时,也应该长远考虑举办体育赛事的间接收益,例如城市宣传与城市文化的展示等社会效益。另外,对举办体育赛事进行正确的市场定位有利于体育赞助商战略的制定与实施,有利于体育爱好者的观赏选择和体育媒体的宣传定位。
2.跨域体育消费加速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进。跨域体育消费吸引了异地消费者来本地区消费前提是需要改善了本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为本地区的跨域消费创造良好的环境。有人认为如果一个城市得到承办权的话,肯定会得到国家及地方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大量的资金、人力、物力的支持与赞助,巨大的投资带来巨大的乘数效应。因此,在政府以及社会的资金、人力与物力的支持基础,城市或者地区举办大型赛体育事必将带动本城市或者本地区经济的增长。
3.跨域体育消费的传导效应。以北京奥运为例跨域体育消费的主体是举办体育赛事,就中国当前来说北京奥运是我国最具影响的赛事。北京奥运将引起全国、全球最大一次的跨域消费。由于北京奥运的举办,刺激与带动了一些相关产业发展,这样现象称之为传导效应。跨域体育消费理论中重点探讨的就是体育赛事举办的传导效应。传导效应则是指经济传导的最终结果。由此我们可以将奥运经济的传导效应定义为因举办奥运会引发的关联产业、地区经济发展的结果。北京奥运相关的产业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北京奥运的支撑产业,例如建筑业、交通业、通讯业、服务业、环保业等。另一方面是北京奥运的带动产业,例如邮电通讯、体育产业、旅游餐饮、房地产业、招商引资、教育产业、金融保险、交通运输、娱乐行业、建筑技术、环保产业等众多领域的经济辐射起到了重要的刺激作用。
4.本国或者地区的文化在跨域体育消费中得以充分展示。体育赛事就如同一个舞台,将城市所拥有、沉淀的文化得以展示,盛大精彩的开幕式、令人难忘的闭幕式、奥林匹克文化节,代表本国文化典型特色的会徽设计与发布推出,独具本国特色的吉祥物、火炬、主题歌等等都成为主办国和城市展示自己民族文化的亮点。奥运会更是成了举办国和举办城市展示本国民族文化的盛大舞台。我们所期待的北京奥运是沉淀、传承着上下五千年的华夏文明与世界文明的舞台。在跨域体育消费中,城市特色的突出表现,就是在于对城市文化的展示与传播。
四、总结与建议
1.跨域体育消费是在跨域消费理论的基础上构建的探索性理论,打破了消费者原有的消费思维,实行消费空间的转移与消费环境的改变。虽然跨域体育消费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但是跨域体育消费在体育消费研究中还处于试探性阶段。这不仅需要经典的经济学理论的支撑,还需要通过大量的实践进行检验。
2.发展跨域体育消费是一个整体性服务体系,不仅需要对体育赛事进行周密的安排,而且更需要对举办城市的通讯、交通、住宿与餐饮等方面统筹规划。因此,开发与发展跨域体育消费市场统筹是关键,细节决定成败。
3.由于北京奥运会的举办一次性,而中国大奖赛一类的举办却是持续的。所以,发展跨域体育消费必须要将消费的最大化与可持续化相结合。消费质量是实现消费最大化与可持续化的保证。另外举办大型体育赛事时,跨域体育消费者人数多、流动性大,因此,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是举办城市的头等大事。
4.跨域体育消费是一种促进经济增长手段,也是城市形象的展示。因此,在进行跨域体育消费的设计方面,注意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举办大型体育赛事的目的不是为了赢得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更重要的是体现一个城市、一个地区、甚至一个国家综合实力,应具有长远性。
参考文献:
[1]尹世杰:消费经济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钟天朗:体育经济学概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农村战略定位经济发展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民营银行在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民营银行建立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未来发展的潜力和国民经济的增长。在我国现阶段,对民营银行有一个比较准确的市场定位和明确的发展方向,对启动民间资本、降低政府负担、化解金融风险、完善我国金融机构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从金融环境出发剖析了民营银行的定义及市场定位,对发展民营银行进行了必要性分析。
关键词:民营银行;市场定位;发展方向
一、发展民营银行的必要性分析
民营银行是相对于国有银行而言的,只要这个银行的产权为民间所有,由经理层独立自主经营,以盈利为目的,资产的所有者享有对净利润的分配权,这样的银行就是民营银行。
1.构建现代金融组织体系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
现代金融组织系统应该是包括国有制、股份制、合作制和民营机制在内的多层次、多元化的体系。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促使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客观上要求发展民营银行等非国有金融机构。
2.推动金融体制的创新,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民营银行的发展将对促进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民营银行完全按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发展,彻底打破经营上受政府干预的障碍,从产权结构上和经营制度上充分保证银行的经营自主。民营银行的发展将有利于打破现有的金融垄断,形成合理的市场结构。
3.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规范地下金融
中国99%的企业是中小企业,在目前非国有企业对GDP的贡献已达到63%的情况下,却遭到“金融服务缺失”的待遇,仅得到信贷资源的30%,“地下钱庄”的存在是中小企业金融需求难以得到满足的具体反映。民营银行以数量众多的中小银行为主,它们分散各地,对各地的中小企业情况比较了解,取得信息的成本低,运做比较灵活,因此可以补充大银行留下的死角,为中小企业开辟新的融资渠道,并以此规范地下金融。
二、民营银行的市场定位
从我国现实来看,目前银行业传统的大宗业务绝大部分仍由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办理,而新兴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心城市,确定了“大城市、大企业、大客户”的服务重点。因此,民营银行在客户群的选择上应避开这两类银行,将地方中小企业作为自己的主要服务对象。中小企业户多面广形式多样,对信贷的需求具有要得急、数额小、频率高的特点,要求民营银行为其提供高度灵活的专业化服务。
民营银行定位于中小企业是具有其自身优势的。在现在经济生活中,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靠融资(尤其是外部融资),但是随着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断加强的同时,与之相配套的金融支持却远远落后,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面临着严重的融资困境。所以,在改变中小企业融资困境方面,民营银行更能显现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所不具备的优势。
三、民营银行发展的方向
1.打出品牌,加大宣传力度
要得到社会的认可,不仅要有过硬的产品和服务,更要打出自己的品牌,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首先要使人们对自己的银行有一个清楚地了解,把民营银行的观念切实打入百姓的心里,使人们明确民营银行与私人银行的本质不同,民营银行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产物,是一种新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有其自身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大量的配套工作,并允许国有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进入,并明确规定最大股东不得超过8%,以防止大额股东抽调资金,造成银行运营出现风险。所有这些,都是为了消除人们对民营银行资金实力或信用方面的疑问,增加银行的知名度和可信度。
2.全方位、多元化拓展业务范围
国际银行的发展趋势是混业经营,全能化定将成为未来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方向。以全新理念建立起来的民营商业银行在业务发展之初就应该走全能化发展的道路。积极拓展业务范围,把商业银行职能与投资银行职能相结合,在开展一般商业银行业务之外,开展资信调查、决策咨询、财务顾问、资本金融贸易等投资银行业务;开展与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合作,建立战略联盟,大力寻求业务创新、制度创新。
3.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与其他银行相比,民营银行有其自身的特点,它没有国家资金,不会出现政企不分的现象,内部管理比较严密。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产物,它的经营运作节奏较快,易于采用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和方法以及吸收国外先进的金融产品和技术。此外,民营银行还应该积极吸引大批有真才实学,能力突出的优秀人才,对于壮大民营银行队伍,促进相互竞争相互学习的企业文化起到很好的作用,进而使民营银行得到全面发展,这是民营银行在中国顺利发展的关键。
4.最终应办成“上市商业银行”
上市对民营银行来讲可以迅速扩充资本金,增加市场的约束力,防止一股独大,完善期权激励机制。因为随着业务的拓展、资产的增加,民营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可能下降,上市及增发新股是筹集资本的有效途径,而且上市后的透明度要求将使得民营银行成为真正的“公众银行”。民营银行上市,投资者可以自由买卖股票,便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使得股权适当的分散,有利于建立分权监督机制,防范风险发生。
参考文献:
[1]林江鹏 唐齐鸣:民营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框架研究 [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年(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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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战略定位经济发展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农村合作社已经是农业发展的主要表现形式,基于钻石模型对农村合作社发展的新形势“一条龙”产业从要素条件、需求条件、相关与支持产业、企业战略、组织结构和竞争状态、机会和政府六个方面进行分析,分析产业发展的现状及优劣势,有针对性地对“一条龙”产业发展提出几项建议。
[关键词]钻石模型;农村合作社;竞争;品牌效应
[DOI]10.13939/j.cnki.zgsc.2017.33.063
1 波特钻石理论模型
“钻石模型”是由美国哈佛商学院著名的战略管理学家迈克尔·波特在国家竞争优势理论中提出的,该理论模型主要是从要素条件、需求条件、相关与支持产业及企业战略、组织结构与竞争状态、政府和机遇六个因素分析一个国家某种产业的竞争力。波特认为,决定一个国家的某种产业的竞争力的由前四个基本因素和后两个辅助因素的整合作用,形成钻石体系(如下图)。现将“钻石体系”应用到国内农村合作社产业中,分析其最终产品竞争力。
钻石模型
2 临朐县和当地农村合作社概述
临朐县地处鲁中,总面积1831平方公里,其中山地丘陵占87.3%,辖13处镇(街、园、区),350个中心村,89万人。近年来,县委、县政府紧紧围绕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将农民合作社作为产业发展的“顶梁柱”,加强政策扶持、政府引导、规范管理和示范带动,注重创新、扩面、提质、增效,走出了一条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的新路子。
目前,临朐县注册农民合作社1764家,注册资本37.6亿元,入社成员147540个;形成相亮万亩山楂、青杨峪万亩板栗等多处特色产业基地;拥有国家级示范社5家、省级28家、市級71家、县级105家;有7家合作社开展内部资金互助试点业务。
3 根据波特模型具体分析
3.1 要素条件
生产要素是指生产某种产品所需要的各种投入,其中有自然资源、人力资本资源、知识资源和基础设施。
临朐县内水资源丰富,全县水资源总量达 75374.8万立方米,地下水年平均补给总量 14922.79万立方米。土地以山地丘陵为主,耕地面积占全县总面积的30%。临朐县是典型的温带季风气候,冬夏季风交替控制,昼夜温差较大,雨季集中,适宜大部分农作物的生长,其中比较典型的有山楂、樱桃、板栗,当地良好的自然环境为农作物的生长创造了良好的生长条件。
发展“一条龙”产业,不仅需要高品质的产品,也需要有其他要素条件。县内类似山东华良农业科学研究院,农机局等这样的专业机构较少,当地的农村合作社每隔一段时间会召开专业技术的讨论会,弥补了在专业技术和专业人员这一方面的缺陷。
临朐县农业历史发展悠久,有熟练的劳动力,大部分的农村合作社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但是专业技术信息的“集权”,不能充分利用熟练劳动力,限制了产业的发展。国家和政府在先进的设备和技术上扶持力度不大,科研经费不足,导致很多农作物的试产不能完全开展。这些不利因素限制了“一条龙”产业规模的进一步发展,降低了其产业竞争力。
3.2 需求条件
需求是影响一个行业竞争力的另一个重要的因素。需求状况的不同会导致各个行业、各个地区竞争优势的差异。
全县合作社拥有绿色食品认证50个,无公害产品认证37个,有机食品认证28个。现在一些著名商标有“寺头山楂”、“樱冠”樱桃、“九山板栗”等。2017年临朐县山旮旯大樱桃专业合作社送评的“布鲁克斯”大樱桃,获得“2017年中国樱桃年会金樱奖”。
合作社的销售模式以各大商超为依托,与龙头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的传统方式为主,以展销活动和电商的模式为辅,形成了稳定的营销模式。既能够获得稳定的客户资源,又能够充分利用新兴的展销和电销方式,在当下电子货币和网购这种“市场潮流”的牵引下,突破原有传统的销售模式,利用在销售方式上的创新,充分将自己的产品呈现给大家,同时利用“品牌效应”,加深消费者对产品的认知,从各个方面满足大家的需求,提高销售额,扩大产业规模。
与分散经营的农户相比较,这种有效稳定的营销模式和品牌的认知力提高了农村经济合作社“一条龙”产业的竞争力,有利于消费者对产品产生信任,促进“一条龙”产业规模的扩大和稳定发展。
3.3 相关与支持产业
相关与支持产业是说,为主导产业提供投入的国内产业。县内合作社众多,相关产业包括农机化肥、农药等上游产业,还包装贮藏、保鲜加工、销售宣传等下游产业,还有贯穿始终的金融机构。
在农机农药等上游产业方面,县内有专门的合作社和个体经营的商家,发展良好,为产业“一条龙”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永利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小麦播种机、自动抽水浇地机等机械90余台,与其他专业合作社联合发展,年作业面积约1.6万亩。机械化水平的提高提高了当地合作社的产业竞争力。
下游产业迅速发展,销售思路新颖,为产业大大提升了竞争力。相亮山楂合作社拥有现代化冷库10座,年贮存能力5000余吨。盛世果蔬合作社建有500吨冷库和分级、包装、加工车间。这两个合作社在贮存、加工和保鲜等方面的优势为合作社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提高了合作社同其他分散经营和单一工作企业之间的竞争力。
全县搭建融资平台,全县各金融机构为合作社授信额度4960万元,合作社从金融机构贷款4235万元。搭建和电子商务合作的营销渠道,打造和利用各类展会平台,开拓商品的销售渠道。发展前景和发展状态良好的相关产业,为合作社产业“一条龙”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空间,增强了其竞争力。
企业战略、组织结构与竞争状态
一个产业内部的组织状态对于产业的发展也是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激烈的同行业的竞争会刺激各大合作社不断更新产品、提高生产效率,以取得持久、独特的优势地位。同时,同行业内的竞争还会使得各合作社另辟蹊径,发展创新营销渠道。
合作社内的组织结构主要是采用了企业的管理方式:合作社由村支书或者农业大户牵头组成,为总经理;下边分设发展战略部、企业发展部、投资管理部、财务管理部等几个部门。合作社有自己的章程,入社和退社都会有严格的流程。这种类似于企业的管理方式,能够有效地利用合作社中的有限资源让利润最大化。同時,还会使合作社内部管理更加完善,有效地避免因组织上的问题造成的产业发展限制问题。
3.4 政府和机遇
政府对于国家竞争优势的作用主要在于对四种因素的引导和促进上。同时,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为临朐县合作社产业“一条龙”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会。
在农村合作社,合作社通过政府招募并完成项目的途径来获得政府的补贴。临朐县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合作社开展培训、市场营销、技术推广、基础设施建设等服务,根据示范社等级高低给予相应补助,“小奖有小补”“大奖有大补”,催生带动一批示范性强、规模大、效益好的合作社。政府的大力支持使当地的合作社具有一定规模,大大促进了合作社的发展,提高了产业“一条龙”的竞争力。
2017年“两会”的召开在农业方面的新政策将会影响农村合作社进一步发展的规划。2017年“两会”颁布了农村补贴新政策,其中在税收方面、农产品流通方面、人才支持方面等都有新的变化,比如在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等。这些农业补贴新政策的颁布和实施,降低了农业生产“一条龙”经营模式的成本,增大了产业规模,提高了产业的竞争力。
综上所述,许多有利因素促进了农村合作社“一条龙”产业的发展,但从钻石模型的分析也可以看出发展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在发挥当地优势因素的同时,还要致力于解决这些问题,使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一条龙”产业的发展更上一层楼。
4 提高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一条龙”产业竞争力的一些建议
4.1 进行人才选拔,发展科研机构
在临朐县,专业的研究机构和技术人员有所欠缺。政府或者合作社人员应经常举行有关农业种植、农产品保鲜等专业问题的人才选拔与人才培训,大力建设和发展有关新品种研究、病虫危害防治等的科研机构,为农村合作社“一条龙”产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与提升其发展空间。
4.2 推广先进技术,扩大产业规模
当地合作社还是以熟练劳工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生产效率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合作社应充分利用当地农机合作社的发展,逐步过渡到机械化、标准化生产,提高生产效率和土地使用率,将标准化生产与管理应用到“一条龙”产业中,扩大产业规模。
4.3 调整组织结构,做好组织决策
为避免少数人影响决策结果,可以尝试将农村合作社的组织结构设立股份制,让各个社员控股。采取股份分红的方式让每个社员的想法都渗透到组织决策中去,将会有利于农村合作社的发展。
4.4 善于抓住机遇,致力发展创新
国家在农业方面所颁布和修订的每一个政策,都将会成为合作社发展的关键点,合作社能否在众多的合作社中脱颖而出,在于能否抓住机遇。而无论一个什么样的组织,创新的精神和能力都是必不可少的,在“一条龙”产业中,一个环节微小的创新,都将是整个合作社产业链发展壮大的一个契机。
参考文献:
张浩.农村合作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财税经贸,2013(8).
农村战略定位经济发展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科学发展观对社会目标、企业经营目标产生重大影响,进而也影响企业财务报告目标。本文透视了科学发展观下“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财务报告目标定位的缺陷,提出“监管有用观”财务报告目标并分析其合理性。
关键词:财务报告;目标定位;监管有用观
企业财务报告是企业财务会计的“最终产品”,是企业与其利益关系人的链接点,它能够全面、系统、综合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并成为广大用户了解企业运营情况的重要信息资料。财务报告目标作为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系统期望达到的目的或标准,是在不确定会计环境下提出的一种主观愿望,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客观决定主观、存在决定意识的基本原理,不同客观环境决定了不同主观目标的形成,会计目标的提出不能脱离它所依存的客观环境,否则就不现实。财务报告目标是连接内部会计系统和外部会计环境的桥梁,它的定位不仅受会计本质所决定,更受会计环境的直接影响,并随着会计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不管财务报告目标如何定位,财务报告目标至少要反映三方面内容,即三W标准:(1)财务报告的信息使用者是谁(who);(2)财务报告应当提供哪些会计信息(which);(3)财务报告信息对使用者有什么用途(what)。当前会计界关于财务报告目标定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受托责任观,二是决策有用观,二者都是在特定的经济环境下提出来的,财务报告只强调经济信息的披露。然而,在科学发展观下将财务报告目标定位在“受托责任观”或“决策有用观”难免有些力不从心。
一、科学发展观对社会目标、企业经营目标和企业财务报告目标的影响
科学发展观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来的,“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是它的全部内容。“以人为本”就是要尊重人、依靠人、发展人,人人平等,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全面、协调”就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等建设,协调好各方面的社会关系,以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可持续发展”是以生态和谐、代际公平为主要特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发展要处理好两方面关系,一是要处理好经济与环境的关系,当代人发展经济要以不破坏环境为限度,做到人与自然和谐,保持生态平衡:二是要处理好当代与后代的关系,资源在两代人之间如何分配,环境在两代人之间如何共享。
科学发展观对社会目标、企业经营目标产生重大影响,进而也影响企业财务报告目标。从科学发展观看社会目标,就是要处理好人与自我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促进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从科学发展观看企业经营目标,就是要实现以经济利益为基础、以社会公平为目的,以生态和谐为限度的可持续发展。从科学发展观看企业财务报告目标,财务报告应当反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会计信息,这是财务报告应当反映的全部内容,即“三w”标准中的“which”。按照科学发展观,并借助于“三w”标准来看“三w”中的“who”,财务报告的信息使用者应当是对企业产生影响的或受到企业影响的需要协调的社会各方关系人,即利益相关者;“三w”中的“what”,信息使用者获取财务报告信息的价值取向以及与企业保持什么样的关系,按照科学发展观,与企业有业务往来且利益相互影响的信息使用者(如投资者、债权人、客户、供应商等),要加强自有资金管理并对企业实施有效监督,避免资金低效周转或无效运营;与企业无业务往来但其权利受到影响的信息使用者(如企业员工、社区居民、税务机关、竞争对手等),要加强对企业广泛监督,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科学发展观下“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目标定位存在的缺陷
科学发展观是在当前经济增长迅速、安全隐患严重、财富分配不公、资源短缺、环境恶化等背景下提出来的,科学发展观不仅影响社会目标、企业经营目标,还影响企业财务报告目标,并对现有的“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目标定位产生冲击。
1.科学发展观下“受托责任观”财务报告目标定位存在的缺陷。“受托责任观”(account-ability)产生及存在背景是资财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公司制企业,财务报告目标是向资财所有者如实反映受托人对资财使用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财务信息。从科学发展观看“受托责任观”目标定位主要存在以下缺陷:一是信息使用者的局限性。受托责任存在的前提基础是两权分离,产生比较明确的资财委托——代理关系,所有者和经营者能够直接地沟通和交流,信息使用者只是建立在资财委托和受托关系上的利益关系人,主要包括现有的投资者、债权人和管理层,不涉及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关系人。二是财务报告反映内容的局限性。“受托责任观”下的财务报告只是反映保证对委托人所托付资财安全完整的财务状况信息以及保证对委托人所托付资财运营增值的经营业绩信息,即只是反映委托人资财保值、增值的财务信息,而不注重现金流量、社会责任、环保收益等信息。三是财务报告编报的出发点违背市场理论。按照市场供求原理,信息的需求决定信息的供给,在“受托责任观”下,编制财务报告目的主要是从受托人的角度出发,即从信息供给方考虑,企业管理层为了解除自己的受托责任才向资财委托人主动解释、说明其业务活动和经营业绩,而委托人使用财务报告则是一种被动需求。四是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反映不够全面。在受托责任的指导下,财务报告主要反映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而形成的历史的、客观的信息,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强调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而忽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2.科学发展观下“决策有用观”财务报告目标定位存在的缺陷。“决策有用观”(decision-usefulness)产生和存在背景是存在比较发达的资本市场,财务报告目标是向信息使用者(主要包括现有的和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以及企业管理当局等)提供有关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决策有用的经济信息。从科学发展观看“决策有用观”目标定位主要存在以下缺陷:一是财务报告反映内容的局限性。“决策有用观”下的财务报告只是反映企业有关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以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而忽视社会责任和环保收益等非财务信息。二是决策概念外延过窄。决策仅仅是管理过程的一个环节,管理具体包括预测、决策、计划、控制、检查、考核和分析等程序。一些外部信息使用者并没有履行决策职能,仅仅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如政府部门利用会计信息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社区居民、新闻媒体等利用会计信息对企业违法、违规活动进行举报监督;注册会计师利用会计信息进行审计签证或管理咨询;投资人利用会计信息加强自有资金管理,规避风险以获得安全、较好的报酬,等等。一些内部信息使用者也没有完全履行决策职能,也是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如管理层利用会计信息进行下年度预算以及对经营过程实行控制和检查;董事会利用企业经营业绩评价、考核管理层,等等。三是信息使用者的局限性。在“决策有用观”下,尽管编制财务报告目的是从信息使用者角度出发,但其前提必须存在一个较为发达的资本市场,通过市场中介将信息使用者尤其是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与公司联系起来,以便出资人利用会计信息做出是否投资、信贷以及类似的决策。决策有用的前提过于严格,资本市场以外的利益相关者难免被忽视,如政府机关、社区居民等。四是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反映不全面。在“决策有用观”下,财务报告主要反映企业现时的、未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的经济信息,注重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有用性而忽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三、科学发展观下“监管有用观”财务报告目标提出及合理性分析
从科学发展观看企业财务报告目标,就是向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监管有用”的会计信息。“监管有用观”(supervision—usefulness)目标定位产生及存在背景是基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而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又是科学发展观。按照理性经济人假设,企业都会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而忽视社会责任,尤其是高危险、高污染的行业,企业逐利的短期行为会引发一系列不良社会经济后果,如资源枯竭、环境污染、安全事故频繁、权利主体地位不平等,等等,“监管有用观”下的信息披露可以全面协调经济、社会、环境之间的关系,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监管有用观”目标定位合理性在于:一是信息使用者的多元性。将利益相关者作为财务报告使用者,既包含与企业有业务往来且利益相互影响的信息使用者又包含无业务往来但其权利受到企业影响的信息使用者,使得能够影响企业或受到企业影响的集团或个人都能得到应有的重视。二是财务报告内容的全面性。会计信息既立足于企业微观个体又面向于社会、自然外部环境,全面反映企业自身发展的经济效益、人与人公平的社会效益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效益。三是监管体现对会计环境的适应性。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资本市场发育不完善,截至2006年9月,我国上市公司数量为1470家,A股为1361家,B股为109家,其中属于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为378家,占比例为25.71%,尽管实行股权分置改革,控股股东一股独大现象仍然存在,难免出现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需要有关部门监管。我国非上市公司和中小企业占绝大比例,政府管理也不是很到位,偷税漏税、拖欠工资、环境污染等现象屡屡发生,引发许多社会、环境问题,需要有关部门或人员进行监管。更何况市场也并不总是有效的,市场失灵时政府必须充分发挥它的监管职能。四是反映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充分性。真实可靠地反映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历史信息,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便于利益相关者对企业实施有效的监督,这是监督职能对会计信息的披露要求;相关反映企业现时的、未来的不确定和风险信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便于利益相关者对自有资金管理和经济决策,这是管理职能对会计信息的披露要求。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在会计计量上都做了具体规定,为“监管有用观”目标定位提供了必要条件,使得可靠性和相关性两个重要信息质量特征能够完美地结合。
财务报告目标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会计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从“受托责任观”到“决策有用观”就是例证,笔者认为,将财务报告目标发展到“监管有用观”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