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o管理范文第1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我会战略规划纲要中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全面提高机关工作效能,进一步调动全体干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学习力、执行力和创新力,提高组织绩效,转变机关作风,建设学习型、实干型、创新型、服务型组织,切实提升机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和整体效能,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保障我会绩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绩效考核委员会,工会主席任主任,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任委员,负责修改审定考核办法、考核目标,决定重大考核事项,受理考核复议,决定考核结果,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二章 考核原则和对象
第三条 考核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提高干部员工的工作绩效为导向,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测评相结合,通过建立科学的工作绩效评价体系,有效地指导、检查、激励机关干部员工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加强交流沟通,不断促进我会全局工作开展。
第四条 考核对象。非驻会领导以外的全体干部员工。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内容由定量考核和定性测评两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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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核依据以考核对象所在岗位完成的季度/月度工作计划情况为主。
三、会长助理以上岗位的考核内容、方法。 (一)考核内容
1、任务绩效:体现本职工作任务完成的结果.每个岗位都有对应岗位职责的任务绩效指标。
2、管理绩效:体现管理人员对下属工作管理的结果。
(二)考核方法
1、考核周期:季度考核和考核相结合,其中以考核为主,常务副会长负责管理绩效的考评。
2、季度考核得分(每季度1次)=季度任务绩效*权重(80%)+ 季度管理绩效考核得分*权重(20%)
季度管理绩效考核得分=工作任务分配得分+沟通效果得分+下属发展得分+管理力度得分
3、会长助理以上的绩效考核,由常务副会长及非驻会领导在听取考核对象的工作报告后,综合评定。
四、部门正副职岗位的考核内容、方法。 (一)考核内容
1、任务绩效:体现本职工作任务完成的结果.每个岗位都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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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岗位职责的任务绩效指标。
2、周边绩效:体现对相关部门的服务结果。
(二)考核方法
1、采取“二级考核,双向测评”的方法。
2、考核周期:季度考核和考核相结合,其中以季度考核为主,分管领导负责考核对象季度任务绩效的考评。
3、季度考核得分(每季度1次)=季度任务绩效*权重(60%)+ 季度周边绩效考核得分*权重(30%)+季度自我测评得分*权重(10%)
季度周边绩效考评:由考核对象作季度述职报告,采取全体领导干部员工民主投票打分形式测评。
4、部门正副职岗位的绩效考核,由绩效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对象每个季度的考核得分情况综合评定。
五、部门职员的考核内容、方法。 (一)考核内容
1、包括工作业绩评定和工作态度评定。 (二)考核方法
2、考核周期:季度考核,其中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工作业绩和工作态度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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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季度度考核得分(每季度1次)=直属主管的评定*权重(50%)+分管会领导的评定*权重(50%)
4、部门职员的考核得分为每季度考核的平均值,考核结果由绩效考核委员会审定。
六、各职级综合加减分项目。
(一)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方案得到会领导表彰,并在实际推广应用中获得良好效果的,考核加20分。
(二)完成会领导交办的岗位计划外的项目型工作,并获得良好成效的,考核加20分。
(三)工作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免/降职或考核扣20分。
(四)因工作乱作为或不作为造成不良后果,被会员企业投诉或遭上级主管单位通报批评的,将被免/降职或考核扣20分。
第四章 考核反馈和应用
第五条 绩效考核结束后,由各岗位上级主管在一周内组织安排绩效面谈工作,绩效考核面谈目的是了解考核对象对绩效考核的反馈信息,并最终提高考核对象的工作业绩和综合能力。
第六条 绩效考核结果的应用。按照绩效考核的原则,各岗位将实行末位淘汰制。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优秀的,绩效工资*150%,年终奖金*200%;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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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绩效工资*100%,年终奖金*150%;考核结果一般的,绩效工资*90%,年终奖金*100%;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绩效工资*70%,连续两个季度考核结果处于末位的,将进行末位淘汰。
第五章 考核时间和实施
第七条 职员季度考核工作由各部门负责人在每季度末最后一周内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反馈财务处进行绩效工资核算,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各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绩效面谈,并提交各类考核表单,由人事处统一建立绩效考核档案。
第八条 其他岗位季度考核、考核中的工作述职、总结由办公室在每季度末第一周、末最后一个月内组织实施。具体时间由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附表
(一)《岗位季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汇总表》 (二)《机关领导季度考核表》 (三)《机关领导考核登记表》 (四) 《机关中层领导干部季度考核表》 (五) 《机关中层领导干部民主评议表》 (六) 《机关中层领导干部考核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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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职员岗位绩效考核表》 (八) 《机关绩效考核面谈记录表》 (九) 《机关绩效改进计划承诺表》
第十条 本办法由绩效考核委员会负责修改和审定。本办法未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示日起实行。
ngo管理范文第2篇
【摘要】环保NGO,是一种非政府的、非营利性的、志愿从事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在我国,环保NGO起步较晚,发展缓慢,主要受到经济因素、政治体制、思想文化、自身水平、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制约。本文对各种因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改善我国环保NGO的现状,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
【英文摘要】The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NGO)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s a kind of organization with non-governmental 、non-beneficial and volunteers to be engaged in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ublic utility. In our country, the reason why such organizations starts late and develops slowly just because it was restricted by economic factors, political system, culture, own ability, legal system and so on. This article has analyzed every factor and pointed out some suitable solution countermeasure, so that we can improve the satiation of those organizations, adapting our country’s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socialism modernization enterprise.
【关键词】环保NGO;制约因素;公益
【英文关键词】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restricted factors; community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在我国,环保NGO是非政府组织的一种形式,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在我国社会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他们不但积极参与到各项环保活动中,进行环保宣传教育,同时还能对政府、企业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为环境受害者提供各种救济。可以说,环保NGO的产生及发展有积极的社会进步意义。
一、环保NGO的考察
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即NGO),一般是指非政府的、非营利性的、带有志愿性的致力于公益事业的社会中介组织。其领域涉及扶贫和弱势群体保护、教育和医疗、环境保护、人权保障等广泛的社会领域。在我国,环保NGO又称为环境保护社会团体,或称为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它是一种非政府的、非营利性的、志愿从事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一方面,非政府性、非营利性是环保NGO的本质属性,即环保NGO不同于政府,不具有行政权力,同时由于环保NGO属于公益团体,因此也不从事任何营利性的活动。另一方面,从事环保公益事业是环保NGO的目的属性,保护环境是环保NGO追求的目标。
(一)环保NGO的现状
环保NGO并不是由来即有,它是伴随着环境污染的恶化和公众环保意识的增强而随之产生的。18世纪欧洲工业革命虽然带来了生产力的巨大变革,但环境污染问题也随之产生。人们逐渐认识到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开始不断控制环境污染。同时,民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也开始觉醒,不断地自发组织环境保护组织和团体来遏止环境污染不断严重的趋势。在国外,至上世纪70年代以后,环境保护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地成立,如绿色和平、地球之友、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等等。一些环保组织甚至成立了自己的政党,以绿党为代表,进入议会,参与政府的决策和执行。我国工业化进程起步较晚,环境问题一直未得到的重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工业化的不断深入,环境污染事件不断增多。大气污染、水土流失等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已凸显在人们的面前。对此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立法措施,社会上也成立了大量的环境保护组织。自1994年我国第一个环保团体“自然之友”的成立,“地球村”、“绿家园”、“环境与发展协会”等环保团体相继产生。“根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的环保社团约有2000多个,分布在全国各地、各行业。许多行业组织、非环保专业的
群众组织也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环保活动,大小、规模、范围不等的环保社会活动频繁,公众以各种形式参与环境保护的力度、深度和频度大大增加。”[1]很显然,各类环保NGO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环保建设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
另外,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关于“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的规定,以及《民法通则》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为人们依法成立社会团体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成为环保NGO产生的法律依据。
(二)环保NGO的作用
不言而喻,环保NGO在我国的环保事业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首先,环保NGO积极参与各项环保活动。如保护母亲河、保护藏羚羊、三江源保护行动等等,他们以自己双手亲自参与到环境保护的行动中,拯救人类共同生存的环境。
其次,进行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环保NGO进行的宣传、教育活动包括各种形式的培训,研讨交流,深入基层进行宣传教育等等,使公众的环保意识不断提高。
第三,对政府、企业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环保NGO在法律范围内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受政府和企业的控制,能够依法对政府和企业破坏环境的行为实行监督。
第四,提供咨询服务并对环境污染受害者提供救济。环保NGO具有公益性,能够为相对人提供环境信息和服务,并在相对人受到环境污染之害时开展法律咨询和诉讼帮助等。
第五,参与国际环保交流与合作。环保NGO能够与国际环保组织进行信息、技术、设备、资金等各种形式的交流,吸取国际环保组织的先进经验,参与国际环保的各项运动。
二、影响我国环保NGO发展的制约因素及原因分析
尽管我国的环保NGO总体上呈蓬勃兴起的发展趋势,但与国外的环保组织相比,仍然有着明显的差距。可以说,我国的环保NGO仍然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比如说我国的环保NGO起步较晚,规模不大,数量不高,资金不足,技术和设备的缺乏等等,这些都是我国环保NGO目前存在的弱点和不足。从深层次的原因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的环保NGO之所以发展迟滞,主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制约:
(一)经济因素的制约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一直重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各级政府也一直以经济发展速度作为衡量政府政绩的主要标准。环保NGO在本质上属于一种社会团体,自然不是政府优先发展的对象,也就不会受到政府的足够重视,更不会对环境保护社会团体进行过多的扶持。由于仅靠社会捐助和会员会费,可以说社会捐助的多少和会员的人数直接决定了环保NGO的“钱”景,再加之环境保护社会团体本身又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使得这类社会团体的发展状况更加举步维艰。“如中国的自然之友’,其会员是1000多人,一年会费收入5万多元,只够发简报等简单的活动。”[2]因此也就不可能从事大规模的环境保护行动,只能进行一些象征性的环境宣传、教育之类的工作。所以,经济因素的制约始终成为了限制环保NGO规模发展的最根本因素,如何解决这类社会团体的资金问题,扩展资金收入渠道,已成为环保NGO迫在眉睫的问题。
(二)政治体制的束缚
我国长期实行一种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政府的行政权早已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尽管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权利意识有所增强,但政府的行政权力却没有弱化的趋势。政府的权利在社会生活中几乎无所不包,治理环境便理所当然地成为政府权力触及到的地方,政府中也专门设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保护环境的工作。同时,由于公众权力的单薄,社会公众往往无法通过自己的力量对治理环境污染有所贡献,也不能对政府的环境工作进行有效地监督。因此,正是由于政府的行政权力过于庞大,整治环境污染和保护环境的任务主要以政府为主导,由政府负责,一般不需要或很少
需要环保NGO参与到环境事务中帮助政府进行环境管理,反而为其参与环境事务的管理提高门槛,限制了环保NGO参与环境事务管理的积极性。同时,“有的环保NGO尚未完全摆脱对政府部门的依附,做到真正非政府化’,无法对政府的环境决策形成切实有效的监督和制约”[3],从而影响了环保NGO的发展。
(三)思想文化的阻碍
受传统思想的束缚,公众对环境污染的现状普遍持冷漠的态度,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不高。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变得更加自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不良社会心态大量存在。近年来,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逐渐增强,公众在环保参与方面呈现出“关注度很高,但参与性不强;要求度很高,但主动性较差;权益性增加,但责任心淡薄”[4]的特点。比如说,随着宣传的不断深入,几乎所有人都知道白色污染带来的危害,都懂得使用方便筷造成的负面影响,但为何社会中仍然存在着上述现象?经过多年的宣传教育仍然屡禁不止呢?究其原因,正是由于这类污染尚未影响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才会导致污染环境的现象频频发生。在实践中痛斥环境污染、寻求救济的人往往是那些环境污染的切身受害者。因此,公众对环境问题本身就持有一种漠视的态度,更不用说去参加各类环保组织,到深入到社会进行环保宣传教育,甚至帮助污染受害者提供救济了。这也是导致我国的环保NGO为何始终规模小,人数少,参与度不高的主要原因。
(四)自身水平的限制
在我国,由于环境保护工作起步较晚,因此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环保NGO相比,有着明显的差距。具体来讲,这种差距不但体现在信息资源的获取、技术设备、相关专业人才等物质方面,更重要的是西方发达国家的环境保护组织能够广泛参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甚至普遍形成了自己的政党,能够进入国家的议会,参与政府的决策。而“我国的环保NGO,目前从事的还是比较初级的活动,如放鸟、种树、护林、捡垃圾、环保宣传教育等,专业化程度不高。与西方国家相比,对政策的直接参与程度远远不够,组织动员能力较低,难以产生重大的社会影响力和政策能力。”[5]由于我国的环保NGO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弱小,尚没有资格与能力参与到政府的决策当中去,因而也就不可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而另一方面,“政府对环保团体的发展缺乏相应的指导,帮助和服务,使环保团体参与环境保护困难重重。”[6]由是可以看出,自身水平的限制已成为制约环保NGO的内部原因。
(五)法律制度的缺陷
我国法人的设立原则主要有行政许可主义和准则主义等。前者是指法人的设立必须经过行政机关的许可。后者亦称登记主义,即“法律对于法人的设立,预先规定一定的条件,设立人须遵照此条件设立,无须先经行政机关的许可,依照法定条件设立后,仅须向登记机关登记,法人即可成立。”[7]在我国,根据国务院1998年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第9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筹备”。可以看出,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中,环保NGO作为一种社会团体法人,采取的是行政许可主义的模式,要受登记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双重管理。即先要经过业务主管部门(主要指各级环保部门)的审查批准,再到登记主管部门(主要指各级民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登记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形式上的审查和登记,而能否进行登记则在于业务主管部门是否通过对其审查和批准,并负责对其成立后的指导与监督。但在现实社会中,由于业务主管部门本身精力有限,不可能对成立后的团体进行全面的指导与监督,更不愿意对其承担责任,因此,为减轻自己的负担,避免自找麻烦,业务主管部门往往也就不会对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进行审查批准。这就导致了这类社会团体无法进行登记,更无法从事环境活动了。当然,也有的社会团体采用成立公司等变通的方式,但这却意味着对这类社会团体则要承担着税收的负担,这也与社会团体的公益性着实格格不入。可以说,对社会团体的行政许可设立主义及双重管理体制已成为制约环保NGO的一个法律障碍。
三、促进我国环保NGO发展的措施
(一)拓宽环保NGO的资金来源
首先,政府应加大对环保NGO的扶持力度。由于资金的匮乏始终困扰着环保组织的发展渠道,加之环保组织本身的收入有限,因此,政府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加大对各类环保组织的扶持。因为环保组织从事的是一种社会公益事业,说到底,这也是政府的职责所在,环保组织主动协助政府保护环境,是在为政府做事情,所以政府加大对环保组织的扶持是义不容辞的责任。由于各级政府的收入不同,因此对环保组织的资助可以通过一定的形式固定化,列入政府当年的财政支出,并不得以任何借口减少资助甚至不资助。
其次,可以尝试通过促进完善环保基金会的形式向社会募集资金。社会上的公民、企业对环保组织捐助过少的一个原因在于人们通常会担心自己对环保组织捐助的资金会被误做他用。现实社会中也确实存在着这种现象,有的社会团体甚至打着公益的大旗,却从事着营利性活动,同时还享受着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人们对环保组织常常有一种不信任的心态。通过促进完善环保基金会的做法不但可以从社会上广泛的募集资金,同时由于基金会本身财团法人的性质,决定了其不得从事营利活动,只能从事公益事业,并且基金会募集和使用的资金具有相当的公开化与透明化,从而消除了人们对于捐助的资金被误用的担心。
第三,鉴于有的学者提出“对公益性社团法人,应将现在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条款改为应以公益性活动为目的’,给环保NGO留一个相对宽松的空间。”[8]环保组织对社会提供服务收取一定合理的费用来拓展资金渠道的办法,笔者尚且不赞同这种观点。我国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其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加之环保组织本身从事的即为公益性活动,非营利性和自愿性是其主要特征,为社会公益服务是其宗旨,因此收取所谓“合理”的费用本身就不合理,同时也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另外,由于我国社会上各类环保组织管理混乱,良莠不齐,很难说募集的资金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笔者暂不赞同通过收取“合理”的费用来拓展资金渠道的方法,这样不但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社团成立的宗旨,同时也从资金渠道上杜绝了公益腐败的滋生。
(二)改革我国现有的行政管理体制
首先,减少行政干预,增强公众参与。政府行政权力虽然可以对社会事务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但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也是显而易见的,而且往往是弊大于利。“纵观当今世界,几乎所有国家的政府都把环境保护作为自己的职责,但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单靠自己的力量来完成这一职责。因为只有发挥非营利组织尤其是环保非营利组织的作用,动员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环保工作才能广泛、深入、持久、卓有成就的展开。”[9]现代社会是民主社会,法治社会,政府应当充分赋予人民对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让人民和社会团体充分参与到社会管理当中来,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杜绝政群不分,这样才能提高政府办事效率,使政府在治理国家的道路上少走弯路。其次,真正实现社会团体的独立与自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各类社会团体本身就是独立的法人,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在社会实践中,社会团体往往依附于政府组织,受政府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从而不具有真正意义的独立地位。根据1998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实现政社分家,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保持社团人事独立,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中介组织作用。”[10]因此,政府应当大量放权,使各类社会团体真正独立,实现自治,只要其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政府就不得插手干预社会的内部事务和外部活动,使各类社会团体能够充分发挥其对政府的监督和制约作用。第三,转变政府职能,使政府对环保NGO的管理由直接干预转为进行宏观调控,政府工作任务的重点应放在对环保NGO的指导和帮助上,这样不但能够使环保NGO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发挥积极作用,同时也是建设限权政府、实现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三)普及环保意识、提高公民参与环保的积极性
首先,环境保护应当以政府为主导,政府应当扛起环境保护宣传与教育的大旗,通过媒体宣传等方式使得每个公民能够切实感悟到环境保护的责任感,提高公民的整体环保意识。各类环境保护社会团体也应当发挥其自身优势,深入到群众当中,及时了解情况,掌握信息,广泛宣传,配合政府的宣传教育工作,使政府的宣传教育真正落到实处。
其次,宣传教育只是手段,公民参与环保才是目的。环保NGO有其无可比拟的自身优势,其“成员来自于群众,生活于群众之中,了解群众周围的环境条件和环境问题,能及时、准确地反映群众的利益、要求和需求,也为群众所信赖。而且环保社会团体形式多样,各团体都有自己的宗旨、活动准则,参与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各有其侧重点。”[11]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公众参与制度,使得每个公民不但认识到环保的重要性,还应当以自己的切身实践积极参与到环保当中去。也可以加入到各种形式的环保组织中,参与环保组织的各项活动,使得每个公民的环保才能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第三,政府应当对在环保工作中表现突出和优异的社会团体及个人采取一定的奖励制度,表彰其事迹,并对其进行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从而带动广大公民的的积极性,使每位公民都成为环境保护的先锋。
(四)增强环境保护组织的自身建设
首先,环境保护组织应当在拓展自己筹资渠道的基础上,应当不断加大对环境信息、技术设备的引进,同时吸收社会上的环保、经济、法律等专业人才,扩充自己的实力,从而使自身的建设做到真正专业化。
其次,应当多渠道掌握收集环境信息,广泛得参与各种与环保相关的社会活动,包括与政府进行环境磋商谈判,提供咨询,帮助环境受害者诉讼救济等等,而不应仅仅局限与环保老三样等初级环保活动。
第三,在全球一体化的趋势下,应当积极“通过召开或参加有关国际会议或座谈会、派出人员参与有关培训、接待来访和互访等活动,加强环境保护方面的交流”[12],了解最新环境信息,并共同参与研讨国际环保难题,积极响应和参加国际环保运动,而不应仅仅限于被动和形式上。从而达到学习外国的先进环保技术和经验的目的,并以此扩大我国环保NGO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五)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首先,放宽环保NGO 的成立条件。“近年来登记在册的新增非政府组织并不像人们想象的多,登记的比实有的要少,可以说,这和严格的登记制度有直接的关系。”[13]以社会团体为例,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社会团体必须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或者在既有个人会员又有单位会员时,会员总数有50个以上。这种数量、金额和规模上的限制可能约束社会团体的充分发展,因此笔者赞同对“环境保护NGO的成立可以规定较为宽松的成立条件,譬如在经费的额度方面、人员的数量要求方面均可以进一步放宽。”[14]
其次,在环保NGO的设立上应采用准则主义。由于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的公益性,其目的宗旨即在于为社会服务,因此法律不宜对其做过多的限制。在对其成立条件放宽的基础上,采用准则主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无须经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直接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即可。
第三,修改现行的双重管理体制,取消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对环保NGO的审查、批准及成立后的监督指导统一由民政部门负责。如果对环保NGO的设立采取准则主义,则对环保NGO的成立之前审查批准和登记应由民政部门负责,因此,对其成立后的运作也应由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联系服务。如果民政部门工作压力负担很大,可由民政部门内部专门成立相关的机构负责对社会组织的监督指导和联系服务。这种单一的管理体制既可以克服“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左右摇摆,部门之间相互扯皮,无力打击在非营利’名义下开展的牟利等不法行为。”[15]同时还可以“为他们开展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如向他们提供必要的信息,情报,对他们增加公开性、透明度,吸收他们参加有关环境与发展事务的公开听证会等,以充分发挥其监督功能。”[16]这样既有利于环保NGO的发展,同时又利于简化行政机构管理混乱的局面,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
总之,尽管我国的环保NGO发展较晚,但已在我国的环保事业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制约,我国的环保NGO相对与西方发达国家仍有着一定的差距。因此,如何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克服自身不足,已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话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环保NGO也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潮流,作出变革,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我国的环保事业多做贡献。
ngo管理范文第3篇
希望之光(LOH)
网站地址:
活动项目:
助学资料:
活动区域: 主要面向贵州、四川等地的贫困地区 简要说明: 總部設立於美國紐約市的燃燈助學計劃,成立於1992年,為在美國正式註冊之非營利團體,宗旨在提供資金,幫助偏遠山區的學生就學、協助破舊學校校舍的重建。成立十年多以來,受助的學生人數共有 29716人次,協助建蓋的學校有312所。
4、 网站名称: 苗圃行動 网站地址: http:///cgi-bin/board_show.cgi?id=27&age=30
活动区域: 由深圳出发对贫困地区实地考察,目前已开展的地区有贵州、广西、西藏 简要说明: 深圳磨房户外论坛中专门开展贫困地区助学活动的版块,其特点是驴友实地调查并认捐救助,目前已完成了八批
资料的发布认捐。
8、 网站名称: 贵州e友社区网友爱心工程 网站地址:
活动区域: 江西省、四川省 简要说明: 春蕾助学网主要是帮助品学兼优,但因家庭经济影响其继续升学读书的学生,辅以做捐书助教等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春蕾助学网不隶属于任何组织或部门。网站上贫困学生资料来自各相关公益机构(诸如:青少会、妇联、慈善会等) 、或学校、或志愿者个人采集,供网友认捐。
14、 网站名称: 携手行动
网站地址:助学资料: http://dzxdf.vip.sina.com/zzdx/main.htm 活动区域: 贵州省黔东南凯里 简要说明: 个人网站,目前收录了贵州省黔东南凯里六中“希望班”贫困生资料,已结对资助了其中的15名贫困学生。
26、 团体名称: 简单助学论坛
论坛地址: http:///bbs/list.asp?boardid=13
活动区域: 福建省福州市周边贫困地区
简要说明: 依托于“简单生活”户外俱乐部成立的助学平台,组织成员资助贫困地区的学生。以“简单1+1”的助学形式,组织助学队员通过定期直接探访受资助孩子的方式开展活动,强调人与人之间的直接接触,面对面的给予孩子以多方面的帮助。
27、 团体名称: 心泉助学
论坛地址: http:///bbs/index.asp
活动区域: 福建省 简要说明: jade 建立的个人助学论坛,建立助学基金接受网友捐款,统一发放助学款,已资助数十名贫困学童。
28、 团体名称: 爱心救学堂
论坛地址: http:///love.php
资助情况: http://forum.taobao.com/viewtopic.php?t=43005&83d729efd9c7f2c82f591aba1a8967da活动区域: 安徽省、内蒙
简要说明: 建立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淘宝网的助学论坛,通过义卖、捐款等方式筹集资金,资助经过踩点后确定的贫困学生,已资助十八名贫困学童。
29、 团体名称: 边城爱心网
网站地址: http:///xzlt/list.asp?boardid=22
资助情况: http:///xzlt/dispbbs.asp?boardID=22&ID=3588 http:///xzlt/dispbbs.asp?boardID=22&ID=3918
活动区域: 河北省秦皇岛市
简要说明: “新行者公益”是从属于“新行者论坛”的一个网上民间助学形式。 以资助秦皇岛市三区四县的贫困学生完成九年义务制教育为主要目的,学生获得资助的首要条件是家庭贫困程度,对于其它需要(高中生或大学生等)确实资助的学生,将酌情作为个案进行呼吁。公益行动通过“新行者公益基金”筹集助学款项完成资助。已对青龙县土门子乡土门子总校的 25 名贫困学生进行了一对一的爱心资助。
31、 团体名称: 贵州人网站教育资助计划 网站地址: http:///new/techforum/Content.asp?idWriter=0&Key=0&idItem=39&idArticle=555549
活动项目: http:///new/techforum/Content.asp?idWriter=0&Key=0&idItem=39&idArticle=553577 http:///new/techforum/Content.asp?idWriter=0&Key=0&idItem=39&idArticle=557986
活动区域: 北京周边贫困地区
简要说明: 天涯北京爱心社是依托天涯虚拟社区北京版而成立的纯民间自发非赢利性组织,成立的目是有组织的针对北京周边的贫困地区中小学的孩子进行有效和持久的帮助,为北京周边贫困地区中小学提供无偿服务。活动的主要内容:捐赠财物、与老师、孩子交流、建立持久的联系。活动的所有钱款及物资均由爱心社成员和热心参与人士提供,日常运作及活动费用均从社员缴纳的会费和征得捐款者同意的部分捐赠款项中支出。目前已在北京房山区偏远小学中开展了考察、教学及交流活动。
6、 网站名称: 微笑图书室
论坛地址: http:///asp/list.asp?boardid=4
活动项目: http:///asp/dispbbs.asp?boardID=4&RootID=11847&ID=1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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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管理范文第4篇
第三,找一个和业务领域相关的政府部门作为主管单位,比如想做环保类的,可以请当地的环保局作为主管指导单位。
第四,根据社会团体登记条例,你就可以向当地的民政部门申请注册了。
当然,你可能需要准备很多相关的材料。 但国内的NGO一般有这两种形式注册:
1、民非注册
2、工商注册
当然选择哪一种要根据你机构注册的难易程度来决定
中国非营利组织登记注册攻略
近十几年来,登记注册一直是困扰我国非营利组织(NPO)的难题。在法律意义上,我国只有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才是被承认的非营利组织,目前有约40余万个。但据统计,我国至少有300万个NPO,有人估算为800万个。其原因在于,受双重管理体制的限制,造成多数NPO不能顺利登记,而是以工商登记、挂靠机构和草根团队等形式存在。在性质和功能上,它们同样服务于公共利益、利润不被分配,也被公认为是我国NPO的重要组织形式。
面对各种注册形式,NPO创始人应该如何选择?在注册时可以采取什么策略?民政注册有哪几个具体步骤?这些都是公益组织创始人应该了解的基本问题。
一、NPO各种注册形式的利弊比较
1、民政注册:管制严格,外界支持多
民政注册的NPO是指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非和基金会,本文中的NPO主要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1)民政注册的优势
民政注册NPO的优点是有利于获得政府购买服务支持。近几年,北京、深圳和上海等地政府推进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都要求服务供应方是民政注册社会组织,并要求评估和年检等级达到一定标准。例如,北京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要求是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两年年检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
更容易向基金会申请项目资助。多数公募基金会对机构的资质要求严格,要求必须是民政注册机构。有一些非公募基金会(如南都公益基金会5.12灾后重建项目)和境外基金会(如福特基金会“好邻居”项目)不严格要求是民政注册,但强调宗旨上的公益性,需要NPO来证明自身的非营利性。
有利于建立社会合法性。民政注册机构是我国非营利组织的正式形式,确立这一资格有利于社会认同其非营利身份,从而建立社会合法性和便于活动的开展。
有机会享受税收和公共产品价格优惠。民政注册的公益组织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出台的《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和《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收入、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和会费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当前我国各地已经开始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很多NPO已经获得免税资格。在营业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医院、诊所和学校等的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由于政策落实问题,很多NPO(尤其是民非)还没有享受到优惠,在税收上与企业并没有区别。但从长远来看,落实税收优惠只是时间问题,需要耐心等待。此外,水、电等实施价格双轨制的产品,对民政注册NPO按照民用价格标准执行。
有利于接受社会捐赠。民政注册机构可以向财税部门申领捐赠票据和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这样可以有效地维护捐赠方的利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暂行办法》的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也包括民非)和基金会可以向政府申请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个人、企业对其的捐赠支出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各地每年都会认定一批机构,目前已经认定的公益机构多数是公募基金会和社会团体,民非还比较少。
有利于吸引志愿者加入。组织的公益属性更有利于吸引志愿者的全身心投入,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法定的以非营利为目的、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与志愿者的志愿性、无偿性和公益性是一致的,双方在共同宗旨下有更多合作可能。
(2)民政注册的劣势
但是,由于政府的防范态度,现有政策严格限制某些领域的组织成立,导致NPO不容易民政登记。北京慧灵智障人士服务机构已为申请民非身份奋斗了12年,2011年申请了58次都没有成功。加上登记程序繁琐,使很多公益机构望而却步。与工商注册的比较,民政注册NPO(尤其是资金来源于社会捐赠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日常管理及活动开展被主管机关监管,组织人事和重大活动时常会被干预,还要开展党建和参与政府活动。甚至有的政府部门将NPO当成附属机构,NPO被指派额外工作,这种情况十分牵扯精力,加重了组织负担。
民政注册对创业者的经济条件要求较高,如在北京市一级登记的民非须50万元注册资金,多数公益创业者很难筹集这么多资金。注册资金相当于捐赠,机构注销时不能收回注册资金及固定资产。有的NPO创始人不清楚这一规定,在机构成立后才得知投入相当于捐赠。由于非营利属性,法律要求非营利组织的所有者不能分配利润,这会限制创业者的经济所得。这些都要求创业者具备较好的经济基础。
(3)民政注册的几种类型
社会团体和民非是两种主要注册类型,有些创始人不清楚在二者之间应如何选择。比较而言,二者有不同的性质,社会团体是人的集合,是公民之间的自由结社,实行会员制,组织结构比较松散。民非是向社会提供某种服务,组织结构具有实体性;在登记审批方面,社会团体的成立审批更加严格繁琐,严格遵循同一区域内业务领域相同或相似的组织不予批准、“一业一会”,并且比民非多了申请筹备环节,程序更复杂,民非(如培训学校和民办医院)的登记要容易一些;在经费来源方面,社会团体可以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开会费收据,民非不能收取会费,只能以捐赠形式;在机构设立方面,社会团体可以举办民非,民非不能举办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可以设立分支机构,民非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在民非中,按承担民事责任不同,其登记形式分为法人、合伙和个体三种形式。有的地方如北京只允许注册为法人一种形式,有些领域则要求必须注册为法人。比较而言,注册为法人后,将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有利于开展对外经济活动,承担有限责任,而个体和合伙形式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注册资金方面,一般是个体性质的民非注册资金比合伙、法人性质的要少;在治理结构方面,法人形式的是理事会有决策权,合伙和个体是出资人决策;在财税方面,个体和合伙不能领购和开具税务发票,进行经济往来时比较麻烦。在实际的登记数量上,登记为法人的有大约一半,比较多的部分原因是某些民非(如民办学校)只能登记为法人,登记为个体的将近一半,登记为合伙的非常少。综合考虑,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民非最好登记为法人。
2、工商注册:优惠较少,双重身份问题
为数众多的NPO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而在理论上企业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这是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一个独特现象。很多知名NPO都是工商注册的,如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北京星星雨教育研究所、农家女文化发展中心、北京慧灵智障人士服务机构。
(1)工商注册的优势
工商注册不须业务主管单位,只要满足资金、场地等基本要求就能登记。可通过中介公司代理,注册快捷。便于开展经营性活动和投资,有利于资产保值增值,扩大组织规模,一些自称为“社会企业”。与民政注册相比,受政府干预和约束小,独立性和自主性强。
(2)工商注册的劣势
由于不是法定的公益组织,工商注册NPO不能享受税收和公共产品价格优惠。在企业身份下,捐赠要按规定申报纳税,按一定比例缴纳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车船税、教育附加税和城建税等。因此,尽管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与普通企业税费标准相同,如操作不当则容易造成纳税违规。在2009年“公盟”事件中,“公盟”来自耶鲁大学法学院和另外一家公司110余万资助款没有按规定申报纳税,没有交纳5%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和教育费附加,同时也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对公盟的处罚中,罚款总额达到142万元。
在多数情况下,工商注册NPO存在双重身份和双面体制问题。它们在法律身份上是企业,实质上是非营利组织。有的机构在企业章程中突出非营利性,同时向工商部门提交一份章程补充协议,明确规定限制利润分配、解散后资产归属等要求。但是,经常的情况是,有些机构有企业章程,还有一套内部适用的非营利组织章程。例如,农家女有两套章程,一个是注册时使用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另一个是按NPO发展模式制定的,是实际执行的章程。前者虽然是名义上的,但却具有法律效力,后者在实际运作中并不受法律保护。在双面体制下,它们在组织结构、决策体制和财务管理上,实行不同于企业的管理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与非营利会计制度并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管理混乱。由于非营利章程并不受法律保护,存在注册资金、固定资产的所有权界定不清的问题。在两种情况下,这一问题更加凸显:一是机构同时有工商和民政两块牌子,在场地、人员和业务上都是一体的;二是机构原为工商注册,在向民政注册转制过程中,资产归属没有明确规则。
因为没有法定的非营利身份和公益属性,很难申请到政府和基金会的资助。例如红枫妇女心理咨询中心的身份是有限责任公司,因为没有身份,尽管具有做项目的能力,但根本申请不到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支持。为了获得资金,一些NPO开始接受境外基金会资助,政府对这些机构不放心,不可能给予注册身份和购买服务。并且,2010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繁琐公证程序使工商注册NPO面临着境外捐赠资金断裂的危险。考虑到我国实际,现在部分资助方不完全排除工商注册机构的申请,但要求它们提供能证明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材料。将来,随着民政注册的逐步放开,基金会的资助对象可能只针对民政注册NPO。
由于无法向政府申领捐赠发票和申请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利于募捐和资金筹集;企业身份影响公众认同它们的公益目的,影响组织公信力,不利于志愿者招募。
(3)工商注册的几种类型
工商注册的具体形式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这些类型都能被NPO采用,它们之间有一些区别。在法人资格方面,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单位,有限责任公司为法人单位。前三者的创办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的发起人(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个体工商户没有公章及财务章,不能在银行开立公司账户;成立有限公司的成本高一些,个体、合伙企业在申请时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有限公司要求最低3万元注册资本。个体工商户比较适合于服务型NPO,可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小,如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在1998年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适合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服务类NPO;在税收方面,个体工商户是个人性商户,须缴纳营业税(一般为定额税)和个人所得税,虽缴税较少,但不够正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为企业用户,税是查账征收。有限责任公司须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率25%);在资产方面,个体、合伙企业的发起人财产和组织财产无须严格区分,可以混同,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区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
综合来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治相对完善,运营比较规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优势比较明显。在资金充足的条件下,为了规避风险和建立规范的治理结构,NPO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更合适。
3、挂靠机构:获得合法性,缺乏独立性
采取挂靠机构形式的NPO,是指以基金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和内部团体形式存在的NPO,如“自然之友”在2010年前是挂靠在中国文化书院下的绿色文化分院,“壹基金”在2011年前是挂靠在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下的李连杰壹基金计划。
(1)挂靠机构的优势
与民政注册相比,寻求可以挂靠的机构要容易一些。我国对民间成立公募基金会的审批一直没有放开,为获得公募资格,很多机构选择作为二级基金挂靠在公募基金会,这样也可以获得公募资格。作为二级机构,由于与一级单位的关系,而具有一定的合法性,能在社会上公开活动。在税收、公共产品价格、捐赠税前扣除和政府购买等方面,可享受与一级单位相同的待遇。
(2)挂靠机构的劣势
但是,挂靠机构无法人资格,活动领域须在一级单位章程的范围内。并且缺乏独立性,与一级单位形成隶属关系,在人事和财务等方面接受其监管,尤其是资金拨付及使用需要上级审核,在程序上更加繁琐,降低机构运行效率。以壹基金为例,每进行一个项目,都要经过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严格审批,层层限制,壹基金的基础性项目“每人每月一元钱”计划一直未能顺利展开。由于募集来的钱必须交由红会统一管理,2008年汶川地震后壹基金募集到的4000多万元全部交由红十字会支配,其中仅200万元由壹基金自己操作。
作为二级机构,不是独立法人,不能独立接受社会捐款,不能以机构名义开具票据,没有独立公章给具体项目实施带来麻烦。挂靠机构要向一级单位缴纳一定比例的财务管理费,例如崔永元公益基金要按照使用支出额向红基会缴纳10%的管理成本费。
除了有隶属关系的挂靠,还存在临时性的挂靠。有的工商注册或未注册NPO在申请政府购买或基金会项目资助时,为回避申请资质问题,作为一个子项目挂靠在有申请资质的NPO下,以它的名义去申请项目。这有些类似于市场招投标活动中的“挂靠”、“分包”和“转包”,如果管理不善,会被一些机构利用,将市场经济中存在的腐败问题带到公益领域中来,影响竞争的公平性。在这种关系中,一级单位要对挂靠项目负责,对财务进行监管。
4、草根团队:形式灵活,存在合法性问题
以草根团队形式存在的NPO,是指没有依法注册、以团队形式从事公益事业的NPO,绝大多数NPO是以这种形式存在。由于正式登记注册需要一定的注册资金、办公场地和专职人员,不是所有创始团队都能满足这一条件,长期维持草根团队形式成为必然选择。现实中,任何正式登记的NPO都要从草根团队开始一点点慢慢积累和扩大规模,不可能一步就能达到登记注册要求,它们都要经历从非正式组织到正式组织的过程。因此,这一组织形式可能是所有NPO都要经历的。
(1)草根团队的优势
这类NPO的优势是运作灵活,它们在决策、人员管理和组织架构等方面有较强的灵活性,效率比较高。组织解散也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可进可退。此外,还有成本低的优点,团队负责人一般是兼职,没有专职人工作员,所有人员全部是志愿者,不用负担人员工资。没有办公场地,通过互联网进行联络,运营成本很低。
(2)草根团队的劣势
但是,草根团队形式的NPO存在合法性问题。《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非名义进行活动的,应予以取缔。这意味着以组织名义活动的NPO存在被取缔的风险。在没有法人资格的情况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签订合同。风险发生后,负责人可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难以申请政府和基金会资助。在最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修改草案中,条例修改将规定“基金会不得资助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成立的组织,不得与其合作开展活动,不得吸收会员。”这意味着草根团队面临基金会“供血”中断。
由于不能在银行建立机构账户,通过个人账户管理资金,国内基金会很少能把资金打到个人账户。与商业注册机构一样,无法申领捐赠票据和获得税前扣除资格,不利于接收社会捐款。最近,湖南、广州等地相继出台了募捐条例,都明确规定只有红十字会、慈善会、经许可的民政注册机构、非营利事业单位才有资格开展募捐,自然人和草根团队不得单独开展募捐活动。
这些组织不把自己看成是“用人单位”,而是松散的团体聚合,工作人员的身份十分模糊,说不清楚是志愿者还是专职人员,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当组织规模扩大招募专职人员后,由于没有身份,无法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不利于招募人才和提高待遇。在长期没有正式合法身份的情况下,不利于提升影响力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民政注册、工商注册、挂靠机构和草根团队这四种形式中,每一个都有利有弊。NPO应在明确自身定位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外部资源、发展战略和客观环境等方面的因素,选择合适的注册形式。
二、基金会具体形式的利弊比较
如果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也可以选择登记注册为基金会,包括公墓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两种类型。如果没有条件成立独立的实体机构,也可以作为基金会的二级基金。
1、公募基金会:有公募权,民间发起难
公募基金会是可以向公众募集资金,基金来源于不特定的社会捐赠者。公募资格对于保证基金会的资金供给可持续十分重要,而不必过分依赖于创始人(企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资金要求是800万,要低于对非公募基金会的要求。《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公募基金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这也意味着可以留存近30%的收入。
但是,民间申请成为公募基金会非常困难,成立公募基金会必须具有官方背景,民间发起几乎是不可能的。目前,只有2009年成立的上海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联劝)和李连杰发起的壹基金。壹基金在2011年成功注册为公募基金会,过程十分坎坷,而且还是在深圳登记的。由于公募基金会几乎都是由政府发起成立的,其在人事任免、财务管理、理事会和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还要受制于业务主管单位,难以保持自身的独立性。
2、非公募基金会:鼓励成立,资金门槛高
近几年,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速度非常快,在数量上已经超过了公募基金会,主要有企业基金会、名人基金会和高校基金会。以个人或企业名义都可以申请成立非公募基金会,为民间社会从事公益慈善打开了一扇窗口。相对于公募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的审批要相对容易,如果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可以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能。
但是,非公募基金会不能向公众募集资金,其基金来源于特定的个人或组织的捐赠,资金来源有一定的局限。非公募基金会如果要在民政部登记注册,要求最低有2000万原始资金,这是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但是据称实际的门槛最低要2亿。由于非公募基金会是由个人或企业出资人创办,相当多的非公募基金会没有形成独立的治理结构,与企业母体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对出资人有严重的依赖性。
《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这两条标准要求非公募基金会的创始人要一直持续注资,或具备较强的筹资能力。如果筹资和基金增值不理想,会造成达不到公益事业支出比例、行政办公经费比例超标,这是不能通过民政部年检的。
3、二级基金:成立容易,缺乏独立性
由于民间成立公募基金会几乎不可能,而成立非公募基金会又需要雄厚的资金实力,成为二级基金成为一种选择。为了拥有公募资格,一些慈善团体、慈善家或知名人士依托公募基金会成立了二级基金。当前,大型公募基金会如青基会、扶贫基金会等都有很多这样的二级基金挂靠。公募基金会的二级基金的成立门槛较低,一般只要200万就可以成立,也可以具备公募资格。
但是,二级基金作为挂靠机构,缺乏独立性。在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和重大活动等方面要受制于基金会,报批程序繁琐影响了机构的运转效率。 另外,还有一类是境外基金会在中国设立的代表机构。我国只允许境外基金会在国内设立代表机构,目前民政部只批准了不到20家,它们也需要寻找业务主管单位,这是十分艰难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能在境内开展募捐,只能从境外拨款。除此之外,一部分采取工商注册的形式,例如巴迪基金会;还有一部分不经过任何注册,依靠境内的合法登记注册NPO来开展合法活动,例如美新路基金。
三、争取民政注册的策略
由于信息闭塞和经验缺乏等原因,很多NPO从业人员不清楚民政注册的路径,笔者提出以下四个策略来争取民政注册。
1、关注登记政策动态
近年来,针对社会组织登记难的问题,深圳、合肥、广东、成都、北京、宁波和云南等地政府相继出台文件或表态,规定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先取得许可证的以外,允许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等领域的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由民政部门同时担任业务主管单位。2002年以来,青岛、吉林、苏州、南京、济南和武汉等地降低社区社会组织登记门槛,实施备案制,现在已经推广到全国大多数地区。
从近两年民政部和各地政策变化情况看,结合三大条例的修改动态,社会组织实施直接登记、降低登记门槛是必然的,未来将废除饱受诟病的双重管理体制。在即将出台利好政策的前夕,草根组织应更加关注政策动态。如果符合优惠政策,可主动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2、寻找容易登记的地方
区域和层级不同,登记难度也不一样,NPO可以寻找容易登记的地方提交申请。
在区域方面,不同的地区松紧幅度有所不同。有的地方控制严格,有的地方比较宽松、主动推动社会组织发挥作用。例如,民政部与深圳市签署“推进民政事业综合配套改革合作协议”后,授权深圳开展基金会直接登记试点,使深圳成为社会组织发展特区。一直苦于无法登记为公募基金会的壹基金正是了解了这一点,才能顺利在深圳登记。北京、广东和成都等地已出台直接登记的政策,西部一些省份为支持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登记政策比较宽松。2011年初宁夏提出要建设“黄河善谷”,出台优惠措施吸引公益慈善组织和项目落户宁夏,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因此,NPO如果在某地难以登记,可以尝试去相对容易的地方提交申请,再通过设立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办法开展活动,这被称为“曲线救国”。
在层级方面,如果NPO在市或区一级不能注册,可尝试在街道登记为社区社会组织。在登记条件上,社区社会组织的注册资金、场地和人员等的门槛比较低,是目前政策支持的组织类型,更容易注册。为使活动范围不局限于一个社区,NPO可在多个街道申请登记,扩大区域范围。如果依然达不到注册条件,也可以申请备案,同样能合法开展活动。
3、得到政府认可与信任
在申请登记的时候,得到政府尤其是业务主管单位的认可与信任十分重要。在双重管理体制下,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监管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方向、财务、人事和重大活动等,尤其在政治方面对其负责。NPO要争取政府部门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就要打消政府顾虑、取得信任。 有效开展活动。NPO要让政府知道,自己的团队是脚踏实地做工作的,做几个拿得出手的项目,让政府了解自己的工作成效。通过提供服务、扶贫济困和调查研究等方式,向社会提供有价值的公共物品,能弥补政府服务的不足,有效解决社会问题。
与政府建立合作关系。在新型政社合作关系中,NPO与政府之间要相互理解和支持,可主动承接政府的部分服务职能,替政府分忧解难,在促进社会整合、满足社会需求方面发挥互补作用。应与政府保持沟通关系,定期主动向政府报告团队工作情况,使政府放心。
积极宣传自己。NPO可以建立宣传网络,借助媒体渠道扩大影响,利用名人效应,邀请名人担任理事、题词和合影等,提高机构的社会合法性,有利于得到政府认可。
用感情打动政府官员。政府官员并不是铁石心肠,而是有感情的人。公益组织多是从事针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活动,其中有些活动如“希望工程”、“免费午餐”的“眼泪指数”是很高的。NPO可以对救助对象的紧迫需求进行描述,对政府官员发动感情攻势,使其意识到成立机构的必要性。
当然,也存在一种情况,由于机构有比较优秀的项目和社会影响,政府部门会主动找上门来要求做业务主管单位,这样的注册过程会比较通畅。
4、通过支持型组织发挥桥梁作用
支持型组织是第三部门内部专门为NPO提供能力建设、场地、信息和咨询等服务的组织,宗旨是促进NPO的发展。NPO大多缺乏与政府沟通的渠道,支持型组织能解决这个问题。NPO孵化器是支持型组织的一个重要类型,不仅为NPO提供办公条件、财务管理和能力建设等基本支持,还作为政府与NPO之间的桥梁发挥协调作用。我国的NPO孵化器都是在政府支持下成立的,与政府关系密切。注册咨询是孵化器的服务项目之一,通过搭建NPO与政府之间交流平台,增加双方的互信,使NPO能够成功注册。例如,恩派(NPI)孵化出壳的NPO很多都能够成功注册,其它由政府直接运营的孵化器则有更便利的注册条件。
此外,一些枢纽型组织和联合性组织(如志愿者联合会)能为团体会员提供支持服务,增加与政府接触的机会,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目前已经有几百家团体会员;一些咨询、研究机构能为NPO注册提供实用信息、协调与政府关系。因此,为成功注册,NPO可以申请进入孵化器或寻求支持型组织的协助。
四、申请民政注册的步骤
以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例,在业务主管单位并非民政部门的情况下,NPO的登记注册包括以下四个主要步骤:
第一步:取得业务主管单位的批文
根据要登记的层级和机构业务所属行业领域,与主管的政府相关科室直接沟通,向其口头介绍拟成立机构的基本情况,询问是否有作为自己业务主管单位的可能性。在没有被直接拒绝的情况下,业务主管单位会让你撰写和提交一份详细的可行性报告,并填写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报告和一些相关表格。
这份可行性报告十分重要,此后民政部门也要根据报告内容来核准注册。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成立背景、意义、必要性及可行性、宗旨和目的、业务范围、举办者、理事会和拟任法定代表人情况等基本信息,还有开办资金、办公住所、内设机构及职责、可持续发展能力、政府支持项目、成立后开展的公益活动、专职工作人员及工资情况、工作思路及工作规划等内容。
可行性报告涵盖了机构发展的基本框架,写好报告就要求你对机构的主要事项十分明确,做好人员、资金和项目等方面的前期准备工作。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买的或租的都可以。要有充足的资金,例如北京市一级的民非法人登记须50万以上的开办资金,区一级的最低3万,有的行业门槛更高。在有些专业领域,要求机构有一定数量的具有专业资格的工作人员,然后提交相关的资格证书。
把这些材料表格都填写完成后,交给业务主管单位进行逐一审核。如果审核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就会下同意批文。
第二步:接受民政部门的审查
将经审核的可行性报告和业务主管单位批文提交给民政部门,然后进行名称核准。在获得同意申请注册的批文后,到民政部门的网站上填报《登记汇报表》(与可行性报告内容相同)、《理事会组成人员基本情况表》、《民非法人登记申请表》、《民非章程核准表》、《民非负责人备案表》等表格,接受民政部门的预审查。其中,法人登记申请表需经当地派出所或人事部门盖章,然后将纸质原件提交给民政部门。还需要提交场所使用权证明、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法人代表简历等材料。如果填写内容不全或无效,民政部门会通知你拿回去重新补正。
在你准备材料的同时,民政部门的主管领导还可能会找你面谈,了解机构的基本情况。然后,民政部门要对你的机构进行现场考察,以便核实办公场地的真实性。
第三步:领取登记证书
如果机构通过了民政部门的以上各项审查,在10天之内,就能顺利拿到民政部门的批文。之后要去做验资,验资款须打入会计师事务所指定的验资账户,通常1天就能验资结束。然后,拿着所有最终定稿的纸质材料交到民政部门登记大厅,在15个工作日内就可以领取登记证书。
第四步:办理机构必备的各种手续
需要携带登记证书,到公安机关刻制印章,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后,再到各区的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3天内去管辖税务所报道,税务专管员要现场核查地址,批准之后就可预约安装税控器和购买税务发票。然后去原验资银行开设机构账户,再回到民政部门把这些机构信息备案。
然后,带着相关手续到会计师事务所把验资款转入新设立机构的账户下。还需要购买票据,到财政部门领取捐赠票据,部分领域的民非要到业务主管单位领取专用票据。之后再去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员工社会保险开户,如果员工人数少也可以选择人事代理。如果机构有收费项目,还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这些手续都办好后,机构就可以正式开始运转了。
ngo管理范文第5篇
3【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NGO在我国所带来的影响越来越大,社会也越来越关注NGO的发展,不少学者对NGO也做了相当多的研究。但是,NGO在我国目前仍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如目标错位、政社不分、法制化程度低、公民基础薄弱、内部管理混乱等,发展相当缓慢。这其中包括了政治体制、经济水平等原因,本文试图从一个全新的视角中国传统伦理道德体系入手,剖析我国NGO发展不尽如人意的深层次原因。
【关键词】中国传统伦理体系NGO问题原因
【正文】
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英文缩写NGO)是最近几年才在我国开始兴起的,在我国现阶段经济与社会建设中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NGO的发展现阶段仍存在着许多问题,如目标错位、政社不分、法制化程度低、公民基础薄弱、内部管理混乱等[1]。关于NGO存在的问题现已有很多学者做过相关研究,本文主要从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体系出发,试图找出我国NGO发展不尽如人意的深层次原因。
在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NGO在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除了政府部门以外提供公共或准公共物品的重要组织。在美国,NGO每年的支出大约占GDP的7%,支薪职员占非农就业人口的7.8%,占服务业就业的16.5%,占政府公共部门就业的46.7%。在英国,截至2002年底,有近20万家民间公益组织,其中在英国慈善委员会登记注册的慈善组织共18.6万家,它们的总资产额约达700亿英镑;专职人员的总就业规模达150万人,占全英就业人口总量的约
6.5%[2]。而在我国,根据国家民政部的资料,截至2005年3月,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共28万余家,其中社会团体14.9万家,民办非企业单位13.2万家,基金会不足千家[3]。虽然从数字上我们并没有看到明显的区别,[1]何云峰,马凯.当前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4(4)
[2]王名.非营利组织管理概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贾西津.第三次改革中国非营利部门战略研究[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
5甚至在绝对数量上我们仿佛还比其他国家要多,但是请大家注意,我国NGO的数量是建立在我国13亿人口的基础之上的,我们的人均数要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另外,我国大多数NGO都有名无实,处于一种半瘫痪状态,几乎不能承担相应的职能,与发达国家的NGO相比,我国NGO无论从规模实力、活跃程度、社会影响、独立程度都远逊于发达国家。当然这其中有很多原因,包括经济、政治、人文、社会结构等。如果我们研究中国传统伦理体系和西方伦理体系的差异,我们会发现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国人对结社的热情和接受程度远低于西方人,这从一个方面解释了我国NGO现阶段的种种困境。
中国五千年的封建文化是以儒家文化为代表的。在儒家文化里,“仁” 和“礼”是文化的核心。所谓“仁”,即一个人必须要有仁爱之心,有他应该遵行的义务和应该做的事情。所谓“礼”,原指古人祭祀的仪式,表现了对上天和祖宗的尊敬,也体现了人间的等级和尊卑。孔子将“礼”从宗教范畴推广到人间成为人文世界的行为规范。在儒家文化里,“仁”、“礼”是结合起来的,“礼”是道德规范,“仁”是必须遵守道德规范。那么遵守什么样的道德规范呢?儒家提出了“义”、提出了“知命”。宋代朱熹提出“存天理,灭人欲”,也就是说人必须克制自己的欲望,人是有等级的,一个人的命运天生就已经注定了,你是农民的儿子,那么你一辈子就是个农民;而你是皇帝的儿子,那么你生下来就是皇帝(当然皇帝不止一个儿子,所以中国历史上太子之争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中国的封建统治阶级为什么独尊儒术,就是因为儒家文化维护了统治阶级的权威性,把中国人变成了逆来顺受的顺民。从“三从四德”的女性观,“天不变道也不变”的自然观,“别尊卑,明贵贱”的封建等级观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儒家文化对中国人思想里不断灌输的社会等级观念。在这样的等级观念里,皇帝作为“天子”,权力具有天然合法性,经由种种与天或者神的关联,“天子”获得天赋君权的最终合法性来源,这是所有社会规则建立的前提。君成为“国”和“天下”的象征,它和其他所有治理者的关系都是君臣关系,这是第一位重要的伦理等级,正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而官代表国家的治理者,它与社会构成了官民关系。官的合法性来自于君的授权,从而是天然合法性的延伸,官民之间作为国家与社会(或者民众)的关系,
便构成了第二位的伦理等级。这样,中国传统的“公共”治理,就在伦理格局上从属于“官”治,继而从属于“君”。在中国传统话语中,“公”、“官”、“国”、“君”等词汇在范畴上没有明确的边界。
在这样的伦理道德体系里,中国普通老百姓的思想被禁锢,从小接受的教育使得人们学会了逆来顺受,生活只要有一点点希望,老百姓是不愿意加以改变的。而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除了大力宣扬儒家的伦理道德体系以外,还严防禁止群众聚党结社。在这里我们有必要解释一下我国的“社会”一词。中国“社会”一词的发生起源于祭祀土地神的活动。早在殷商,已经形成有计划的人为规度的居住聚集点,即“邑聚”,在采邑制的居住单位之上普遍立有“社”,商王在立邑的时候便有“祭社”之举,每年定期祭祀社神的日子,人们聚会、庆典,逐渐固定为“社会”。唐以后在社祭活动发展的同时,逐渐演化出其他多种内容的“会”、“社”,前者以联通共同兴趣为主,如秋千会、茶山会、斗鸡会;后者是一些旨趣相投的聚徒结会的团体,如文社、诗社,以及行业性团体等。
可见,中国传统的“社会”,是在理论是至高无上、没有权界的“王权”之下的,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体现了这种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特点。这种“社会”空间的最大特点是权利主要不是通过正式制度得以界定和保障,而是在与国家的互动中获得的,有较大弹性。开明的封建统治者对群众结社还能容忍,而大部分统治者对群众结社都持打压态度,最大限度地限制群众的结社活动。
中国古代的封建统治者为什么对群众结社如此压制?在我看来,仍然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从公共管理学的角度来看,公民作为个体是没有力量与统治者进行对抗的,而作为群体就能够更好地发表自己的意见甚至促使统治阶级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决策。在封建社会,老百姓作为个体,就算对社会现状产生不满,他的能量也是有限的,最多发发牢骚而已;而如果一个群体对社会产生不满,那么很可能就会采取统治者所不愿意看到的方式进行反抗,对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造成威胁。历史上的黄巾起义、红巾军起义均是由民间团体逐渐坐大后对统治阶级进行了反抗,而陈胜的一句“王侯将相,宁有种乎?”更是对封建儒家的等级观念提出了最有力的宣战。在“结社就会造反”的认识前提下,封建的统治阶级对群众结社视为洪水猛兽,想方设法地阻止群众性结社,就算要结社也必须在政府官员的监督管理下进行,时刻注意着群众团体的一举一动,稍有越界,立刻进
行打击,绝不手软。
在封建儒家伦理体系的思想束缚下,在统治阶级对群众结社的严防死守下,中国的老百姓接受了不得随意结社的社会禁令。在西方文明里最常见的三种群众结社方式中,政治性结社在中国是属于高层建筑,如太子党、文官党、阉党等,民间政治性结社是被严令禁止的,被视为造反的组织;文化学术性结社在中国较为普遍,但是基本是限制在文人之间对科举文化的交流,是有固定模式的,思想局限性很大;而第三种经济互助性结社,如商会行业协会等,这应该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但遗憾的是,由于我国封建文化的影响,使得我国封建社会对商人是相当鄙视的,商人的社会地位很低,商人之间的结社非常少,就算有,社会影响力也很小。
综上所诉,由于我国传统伦理道德体系的影响,我国民众对民间结社的热情是相当低的,人们普遍形成了一种“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的道德体系,人与人之间的戒备心理很严重。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经常看到一辆车坏在路上引发严重交通堵塞,所有司机都坐在车上不停按喇叭,但最终却一定要交警甚至拖车来到现场才能解决问题。而在美国,遇到这种情况,司机们一定自发地马上形成一个团体,或推或抬把坏掉的车辆移到路边,保证大家都能尽快通过。这不能说是国民素质问题,我认为是不同的道德观念造成的差异。在这样的道德体系下,以“志愿、无私、奉献”为宗旨的NGO组织在中国,至少在现阶段是缺乏群众基础的,这也是为什么我国NGO发展较为缓慢的根源所在。
【参考文献】
1、何云峰,马凯.当前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4(4)
2、王名.非营利组织管理概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贾西津.第三次改革中国非营利部门战略研究[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ngo管理范文第6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款 协会名称:晴天公益联盟
第二款 协会性质:完全公益的非政府公益组织(NGO)
第三款 协会宗旨:以完全公益为目的,以支教、赈灾、公益宣传、公益创业为主要方式进行协会服务范围内的志愿活动
第二章 涉及范围
第四款 本协会的服务范围:
1.爱心支教活动
2.抗灾救灾活动
3.扶贫助困活动
4.公益创业活动
5.开展爱心帮扶活动
6.进行社会志愿服务
7.开展公益宣传
第五款 本协会的地域范围
1.协会办事机构所在地、县、市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款 本协会的组织机构:
1.会员代表大会 最高职权部门
2.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常任理事会)
3.人事部负责协会内部人员管理,包括招募会员,组织会员代表选举,办理退会手续等4.宣传部负责宣传协会,扩大协会的影响力;协会运作信息的公布;寻找活动赞助;联络媒体等
5.组织部
负责策划和组织协会内部活动和会议以及各项公益活动的策划组织等
6.财务部
负责协会经费的管理,捐助活动等
7.档案管理部
负责保存协会会员资料;活动、会议记录;财务收支记录等
8.纪律监察部
负责监管协会各部门的运行情况,处罚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等
9.外联部
负责与其他官方公益组织、NGO组织的合作、交流等
第四章 会员
第七款 会员组成:本协会会员由各高校大学生以及部分高中生、社会志愿者组成
第八款 入会条件:
1. 遵守协会的章程
2.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 积极上进,愿意在能力范围内无偿为他人服务
第九款 入会程序:
1. 提交书面入会申请
2. 经人事部审核批准
3. 经人事部发给会员证
第十款 会员权利:1. 享有协会内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 享有参与协会活动的权利3. 享有对协会管理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4. 享有对协会活动的提案权
5. 享有参与会员代表大会并行使相应职权的权利
6. 享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款 会员的义务:
1. 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
2. 遵守协会的章程
3. 执行协会的决议
4.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5. 积极参与协会活动,无正当理由不拒绝参加协会活动、会议
6. 监督协会工作,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十二款 关于退会
1. 会员因故退会应书面通知人事部,经人事部办理手续,并由理事会批准退出本协会,会员证由自己保留
2.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罢免职务、除名等惩罚
3. 会员退会后不得多次重复入会,对协会有突出贡献者或在入会期间表现良好者经理事会讨论批准可再次入会
第五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款 大会地位:
1.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款 大会职权: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选举和罢免会长
4.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 审议会员提案
6.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7. 决定本协会与其他公益团体的分立、合并或合作终止
第十五款 召开时间:
1. 大会在每年的7月底到8月初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大会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在一个月前通知所有会员代表
2. 大会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款 召开及表决条件:
1.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2. 第五章第十四款第2,3,4,5,6条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3. 第五章第十四款第1,7条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4. 大会各项表决均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七款 会员代表的产生:
1. 当会员总数不超过100人时,所有会员均可兼任会员代表
2. 当会员总数超过100人时,选举其中的100人为会员代表,此时理事不得兼任会员代
表
3. 会员代表选举应依照其所在单位或地区分区进行选举,各区按其人数占会员总数的比例分配代表名额
4. 会员参选前应向人事部提交书面申请
第六章 理事会
第十八款 理事会的组成:
1. 本协会理事由会长、副会长、各部门部长(副部长)组成
2. 理事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
3. 理事会会长由协会会长担任
4. 第一届会长、副会长由协会发起人担任,各部门部长、干事由发起人招聘、任命第十九款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1. 会员可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一个月前向人事部提出书面竞选申请
2. 理事会成员协商决定候选人,协商不成,由理事会表决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3. 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新理事
4. 罢免、临时增补理事须经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5. 理事的选举、罢免、增补结果应在15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二十款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1. 依照各自分工组织协会工作,参与协会的管理
2. 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协会发展方向
3. 了解、监督协会的运作情况
4. 遵守协会章程
5. 享有章程允许的其他各项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第二十一款 理事会职权:1.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和使用2. 收支预算及决算的制定
3. 定期听取、审议各部门工作报告
4. 组织会员代表大会前的工作,包括确定新任理事候选人
5.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二十二款 理事会会议
1. 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有1/3以上理事提出召开会议时,必须召开理事会,理事长不能召集时,由提议者召集会议
2. 理事会每年定期举行两次,进行工作总结和相关活动的议定,其他临时会议可以各种方式(如网络等),灵活召开
3.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决议须由半数以上到会理事同意方可通过
4. 理事会决议应在15日内向所有会员公布
第二十三款 理事长
1.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协会会长(副会长)担任
2. 理事长(协会会长)必须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没有犯罪经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协会章程
3. 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七章 协会财务
第二十四款 协会经费的来源和去向:
1. 会员会费缴纳
2. 企业赞助
3. 协会运作的必要支出4. 协会活动的必要支出5. 对外捐赠第二十五款 财务管理:
1. 协会经费由财务部负责管理,纪律监察部负责监管,经费收入需通知理事会,支出向理事会定期汇报,收入支出的全部资料必须到档案管理部备份,收入支出的全部信息必须经宣传部向社会公布
2. 协会财产由财务部负责
3.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财务部须做财务预算以及决算报告,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方可生效
4. 协会财产不得由个人或团体侵占、私分或挪用
5. 协会终止之后财产全部捐赠其他社会基金、公益团体,只能用于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一切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款 本协会的名称、性质在协会创立初期可以经由理事会协商修改,协会正式运行后,其名称、性质的修改必须经由会员代表大会协商修正
第二十七款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会员代表大会常任理事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