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保障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农村社会救助存在的诸多问题已影响到了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完善法律制度是推动农村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加快农村社会救助立法、明确政府主导责任、健全管理监督机制等是完善农村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關键词:农村;社会救助;法律制度
当前,农村社会救助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不仅制约着农村弱势群体生存环境的改善和发展能力的提升,也影响着农村的和谐与发展。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是农村社会救助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完善农村社会救助法律制度是实现农村社会救助工作有序、有效实施的基础。
一、当前农村社会救助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社会救助供给与需求的矛盾突出
救助制度是农村社会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从发挥制度功能角度看,农村社会救助应面向农村所有贫困人口。但农村获得实际社会救助的群体大约占到“应保”对象的16-50%;“三无对象”的“五保户”中,得到实际救助的大约占到该群体的70%。农村社会救助还未达到“应保尽保”,而且保障水平也偏低,以农村低保为例,2013年我国农村低保标准为每月117元。[1]与农村现有物价相比,农村低保水平低是不争的事实。特别是低保群体中的“困难户”,如主要劳动力常年患病家庭,现有低保水平如杯水车薪,生活困窘无法改善。“救助水平低,保障范围狭窄”反映了农村社会救助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突出,这势必影响农村社会救助的制度功效。
(二)农村社会救助对象确定困难
“应保才保”是社会救助的基本精神。准确确定救助对象,是发挥社会救助制度功能的前提。当前准确确定农村社会救助对象还是一个难题,主要原因有:一是我国还没有完善的农村贫困家庭评价制度;二是农村社会救助基层管理力量薄弱,且救助对象居住分散;三是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难以调查。这直接影响农村救助对象确定的客观性,极易滋生因人情造成的“应保未保,不该保的却保”的现象。同时也难以实施对农村社会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造成“纳入容易,清除难”的局面。这样的“现象”和“局面”,违背了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基本精神,难以真正发挥救助制度的功效。
(三)农村社会救助管理体制不完善
健全的管理体制是农村社会救助有效开展的制度基础。现行的多部门各自监管的管理体制,使得农村社会救助工作难以统一协调,极易造成“重复救助”和“得不到救助”的现象,农村社会救助难以发挥“应保才报,应保尽保”的制度功能。其次是基层救助力量很薄弱。如,乡镇基层机构没有专职的民政工作人员;基层救助机构信息化建设滞后等,相对于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繁重任务,薄弱的基层救助力量直接影响了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其三,地方政府承担着大部分救助资金责任,有限的地方财力使得救助资金较匮乏,这使得农村社会救助难以扩大救助范围和提高救助水平。
(四)农村社会救助体系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基本上建立起一套包括农村低保、“五保户”供养、扶贫和灾害救助为内容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但该体系救助覆盖面依然较窄,相当一部分困难群体尚不能纳入救助范围。有些家庭在住房,子女上学,就医等方面困难非常突出。大部分地方还没有把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医疗救助等专项救助制度纳入到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之中,即使在纳入救助体系的地方,在救助对象、救助方式、救助标准等问题规定上也不够具体化。同时,各项救助制度都封闭运行,缺乏整体协调机制,政策间的衔接和配套还不够完善,使得农村有限的社会救助资源难以共享,严重影响了救助资源综合效能的发挥。
(五)农村社会救助的社会化程度低
社会组织在社会救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是一条重要的国际经验。我国农村社会救助从资金承担和实施情况来看,是以政府为主的,社会组织参与程度低。根据2010年统计数据显示,我国85%公民没有捐献过钱物。社会捐助金额仅占GDP的0.001538%。在美国,85%的捐款来自于民众,慈善公益机构每年募集的资金高达美国GDP的8%-9%。[2]国际发展经验表明,在社会救助事业中,政府不是万能的,社会组织往往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我国农村社会救助的社会化程度亟待提高。
(六)农村社会救助监督薄弱
“中国的法律制度其实最大的问题不是制定问题,而主要是执行和监督执行问题,尤其是监督问题。”[3]我国农村社会救助监督机制依然薄弱,造成了诸多问题,如在确定农村社会救助对象时重亲厚友,结果是符合救助条件的成不了救助对象,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却侵占着国家有限的救助资源;有的主管部门私自挪用救助款,甚至贪污腐败等,这不仅严重背离了救助制度的初衷和目的,也引起群众极大的不满,损害着政府形象。
(七)农村社会救助立法滞后
立法先行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有了立法,才有社会救助制度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及有效推行。立法滞后对社会救助制度负面影响极大。我国农村社会救助立法严重滞后。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农村社会救助的专门法律。已有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和规章,立法层次较低,内容也不全面。立法的滞后,使得农村社会救助处于无法可依的无序状态,管理机制薄弱,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严重阻碍着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和贫困者权益的保障。
二、完善农村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加快农村社会救助立法工作
“立法的意义不仅在于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权威规范,更在于实现社会保障责任与权益的合理配置。”[4]通过立法,社会救助工作走规范化、科学化和法治化道路,是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一条重要国际经验和必由之路。我国农村社会救助工作亟待顶层设计,加强农村社会救助法律制度建设已经刻不容缓。在农村社会救助立法问题上,笔者认为,应按照城乡统一的发展方向来构建一部单独的《社会救助法》,对社会救助(包含农村社会救助)作出统一的全面的规定。在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中,既要借鉴国际社会其他国家社会救助立法制度的有益经验和有效实践,又要从我国实际出发,构建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农村社会救助法律体系,使农村社会救助工作有法可依。
(二)明确政府主导责任,推进农村社会救助社会化
理清社会救助中的政府责任和社会责任是完善农村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关键点。就我国国情来说,农村社会救助还是要以政府为主导,同时辅以社会组织和个人共同参与完成。政府在农村社会救助中依然要承担义不容辞的职责,这将直接影响到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性和法律化。基于我国中央政府财政吸取能力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差异,要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农村社会救助资金的分担比例,由中央政府承担主要救助资金职责,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建立农村社会救助资金正常增长机制,以保证充足的农村社会救助资金,这是顺利实施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基础。
政府应承担社会救助的主导责任,但政府不是全能的。随着现代公共行政的发展,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我国农村社会救助的现实,我们要重视、支持和鼓励民间机构和慈善组织的发展,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积极推动农村社会救助的社会化。
(三)明确农村社会救助对象和标准
救助该救助的人,是救助制度的初衷,也是实现救助制度功效的基础。正如前所述,我国存在着农村社会救助对象确定困难问题,制度的不完善和监督机制的薄弱是重要原因。因此,科学界定农村社会救助的对象和标准是完善农村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笔者认为,农村社会救助对象应分成生理性困难群体、资源性困难群体、突发性困难群体和社会性困难群体四类,同时,以此为基础区分哪些是需要长期救助的对象,哪些是需要短期救助的对象(如突发性困难群体)。因为短期需要救助群体的“短期性”,确定农村社会救助标准主要涉及的是长期需要救助的贫困性社会救助的标准问题。根据我国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性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承载能力,农村社会救助的标准应该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为基准,参照个人家庭具体收入情况和物价因素来确定。笔者建议国家每二年依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來测算和调整地方最低生活保障线,实现农村社会救助标准的动态管理。同时,加强对救助对象生活状况跟踪制度建设,保证救助对象“进得来,出的去”,救助“真正需要救助的人”。
(四)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
完善救助体系是发挥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综合功效的基础和保障。笔者认为,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要以“扩大覆盖、提高水平、充分衔接、应保尽保”为目标,进一步健全以农村低保为基础的,辅以“五保”供养、教育救助、就业救助、灾害救助、住房救助、医疗救助、农村扶贫为内容的多层次、全方位、综合性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把生存型救助与发展型救助有机结合,实现农村困难群众应保尽保的同时,使得困难群众能够通过自立摆脱困境。同时,要做好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之间的制度衔接,使得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互通、互联、互补,构成一个有机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救助制度的综合效能。
(五)完善农村社会救助管理和监督机制
健全管理和监督机制是完善农村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农村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建设的基本方向应是建立“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机制”。[5]尤其要注意加强领导、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和信息化管理,以有效推进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其次,要加强农村社会救助基层管理组织建设和工作队伍建设。在乡镇和行政村我们可以建立救助所和救助点,足额拨付经费和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基层农村社会救助相关事宜。
健全和强化政府自纠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这是保障农村社会救助持续有效发展的关键。首先,构建救助部门与社会和救助对象,救助部门之间的交流平台,形成良性互动。并建立农村社会救助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部门网站或媒体向社会公布农村社会救助的有关政策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其次,加强农村社会救助责任追究机制,对农村社会救助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惩不怠,营造农村社会救助工作良性运行的内部环境。
注释:
[1]李海鹏.中国农村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研[D].桂林:广西师范大学,2012.
[2]李海鹏.中国农村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研[D].桂林:广西师范大学,2012.
[3]金波.法律监督的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25.
[4]郑功成.加入WTO与中国的社会保障改革[J].管理世界2002(4):38.
[5]曹明睿.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研究[D].成都:西南政法大学,2004.
作者简介:于禄娟(1976-),女,河北顺平人,河北保定学院政法系讲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行政法学;陈林(1979-),女,河北保定人,河北保定广播电视大学讲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行政法学;赵青(1983-),女,河北石家庄人,河北保定学院教师,教育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教育管理。
农村社会保障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农村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社会系统,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成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态势下,传统的管理模式已经完全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多元化,思想多样化、矛盾纠纷复杂化的现实。认真分析和研究农村社会管理面临的问题与矛盾、方法与措施,不断创新农村社会管理,对于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村社会管理中面临的现实矛盾与问题
要切实创新农村社会管理,做好农村社会管理工作,就必须首先深入研究和分析当前农村社会管理中存在的矛盾与问题。
农民收入偏低,贫富差距拉大。加强农村社会管理的目的是实现全体农民的共同富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落实以后,由于农民群体中各自的素质能力差异,必然出现了生产经营的差异及其所带来的贫富差距,而“三农”问题的出现,又使得农业、农村、农民成为当今中国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因此,无论是宏观的“三农”问题,还是微观的农村贫富差距拉大问题,都与实现农村共同富裕形成了明显的矛盾。
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不完善。一些地方党组织作用在弱化,干部年龄老化、素质偏低。部分农村干部群众观念淡薄,宗旨观念不牢,工作作风不实,不愿做群众工作;思想水平不高,协调能力不强,不敢做群众工作;工作方法欠缺,组织本领不大,不会做群众工作;不讲真话,不讲实话,套话空话连篇,不善做群众工作。这就导致基层党组织和干部密切联系群众不够,缺乏代表性和凝聚力,公信力下降。干部在群众工作中不能发挥先锋作用,组织在处理社会问题的关键时候不能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有的村党组织出现了家族化问题,村党支部成为宗族或利益集团控制村庄的工具;有的村党组织涣散,战斗力、凝聚力不强,村党支部要开一个支部大会都很困难,开一个村群众大会就根本开不起来。村民自治在一些地方并没有起到真正作用,出现了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止步不前的局面。
制度衔接不够。虽然农村基层党政组织在社会管理方面建立了民主决策监督、联系群众民意沟通、群众诉求反映,以及乡务、村务公开等一系列工作制度,但制度与制度之间的衔接还不够,干部执行的力度还不够,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还不够,尤其是缺乏对干部的激励考核机制和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等工作机制,导致社会管理工作和群众工作缺乏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社会管理工作推进的整体合力不强。
公共权力缺乏有力监督。 一些村干部之所以能够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为家庭、为亲朋好友谋取私利和小集团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关键在于公共权力缺乏必要的约束和监督,农民群众应有的管理村级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得不到保证。
农民利益诉求表达不畅通。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村庄内的信息是相对公开的,对于村务和自身利益,很多情况下,村民缺少的是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正是由于利益诉求渠道不畅通,才出现了一些农民在实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的越级上访、甚至进京“告御状”的问题,给社会稳定造成巨大压力。
乡镇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社会管理中行政命令的彩色依然很浓,对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不足。主要是乡镇政府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还往往习惯用计划经济的手段部署任务、安排工作,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化解矛盾、调处纠纷,不能很好地在领导方法上创新,公共服务上创优,为民办事上创先。
二、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思路
社会管理工作既是一项崇高的政治使命,又是一门博大精深的领导艺术,必须开拓创新,不断探索与新形势下社会管理工作相契合的有效途径。
转变社会管理理念。领导艺术上,实现由行政命令向教育引导转变,更加注重用民主协商的方法解决社会问题;管理方式上,实现由简单管理向综合服务转变,更加注重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服务型、阳光型政府建设;工作重心上,实现由群众上访向干部下访转变,更加注重干部作风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工作方法上,实现由“堵”向“疏”转变,更加注重用合理引导和科学分析的方法处理复杂的社会问题;工作方式上,实现由少数部门负责向齐抓共管转变,更加注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形成全员、全方位参与社会管理工作的新格局。
完善社会管理制度。一是通畅沟通对话渠道,完善领导接访、干部下访、网络对话、基层夜话等制度,保障群众话有处说、怨有处诉、难有处解、事有处办。二是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完善群众合理诉求反映、矛盾预防调处等长效机制,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三是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完善民主参政、民主决策等制度,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加強社会管理队伍。一是选好群众工作领袖,真正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到农村各级领导岗位。二是配强社管工作干部,让那些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并具有相当说服和协调能力的干部在社会管理工作中大有作为。三是提升社管工作能力,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通过专业培训、多岗锻炼,学习交流等方式,全面提升社会管理工作者的能力和水平。
增强社会管理合力。一是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把问题化解在本地区本部门、解决在基层,不能将矛盾和问题推给上级、推向社会。二是坚持党政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带案下访和包案处理信访问题等制度。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和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群众制度,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三是切实加强领导,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格局,进一步整合资源、明确责任、通力协作,形成社会管理工作的强大合力。
三、创新工作方法 增强实际效果
加强农民思想政治教育,做到“五个结合”。把加强农民思想政治教育与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只有通过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给农民群众带来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质利益,思想政治工作才有说服力和感召力。把加强农民思想政治教育与办实事、做好事紧密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听民声,察民情,交民友,连民心,聚民智,惜民力,排民忧,解民难”,切实帮助群众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多做“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的事。把加强农民思想政治教育与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抓好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工作,做到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尤其是财务公开,自觉地接受群众监督,给老百姓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把加强农民思想政治教育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结合起来。坚持打黑除恶,伸张正义,使老百姓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让老百姓有一个安定和谐的治安环境,安心生产、安全生活、安定发展。把加强农民思想政治教育与抓好基层组织建设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对乡、村干部开展增强群众观念、政策法制观念和勤政廉政观念的教育,使广大基层干部增强党性、提高素质、改进作风,发挥广大农村干部的骨干带头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
牢固树立为民执政的理念。强化乡村便民服务管理调处帮扶救助工作,建立健全“便民服务工作机制”、“社会管理工作机制”、“矛盾调处工作机制”和“帮扶救助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村务、财务公开和村民代表“一事一议”制度,把村两委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做到公开、公正、公平、透明,取信于民。进一步规范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建设,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共铸诚信生产,诚信经营理念,铸造“诚信”金字招牌,发展壮大村域经济,推动农民增收快富。进一步抓好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和集体财产安全的管护,确保村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并使村集体资产实现保值增值,快速健康发展。
大力推进乡村各项社会事业建设。加快乡村中小学校、乡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三大建设。通过加大资金投入,优化资源配置,强化内部管理,彻底解决农民群众最直接、最迫切、最期盼的农民子女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农民群众看病难、就医难、吃药难、转诊处置难的问题,农民吃穿、居住、养老的生存保障问题,真正实现农民的“学有所教、病有所医、住有所居、老有所养”。把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重点,由城镇转移到农村。一方面,进一步完善乡村道路硬化、绿化、美化和亮化工程建设,着力纠正乱排乱放,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扔垃圾等陈规陋习,打造绿色生态、清新怡人的和谐乡村新环境;另一方面,把“打黑除恶”,“扫黄打非”机制引入乡村,使综治工作无盲点,法制建设无盲区,让外出务工者走得放心,干得安心,回得开心。倍加关注和维护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首先要向外出务工者宣传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列法律法规,使外出务工者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好生命财产安全,其次要维护好孤残、五保、低保、特困、定补以及其他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尽享改革成果。
(作者系宿迁市社科联副研究员)
责任编辑:黄 杰
农村社会保障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其中,管理民主和民主监督是目前中国村民自治条件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最薄弱、实施难度最大的软环节。而村务管理监督又是民主监督的难点问题,在分析村务管理监督存在的问题同时,有建设性地提出加强和改革村务管理监督的一系列措施,其中最重要措施即创设村务监督委员会。
关键词:村务管理 村务监督 村务公开制度 村务监督委员会
构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当前,要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村民自治科学统筹起来,相辅相成,真正实现农村“管理民主”的发展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村民自治是农村政治民主的重要内容。但村民自治作为社会最基层组织的群众性自治,村民自治并不意味着每个村民都直接从事村务的管理,村民主要是以委托代理的形式将村中的公共事务交给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去管理。为了保证村务管理这种公共权力不被滥用,或产生运行上的偏差,必须加强对村务管理的民主监督。民主监督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村民自治的保障环节,缺少这个环节,即使选举是民主的,也无法制约被选举人的行为;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也会因缺少民主监督而变成个人或少数人的行为。从目前中国社会主义新农村村民自治的“四个民主”的运行来看,民主监督是最薄弱、实施难度最大的环节。这种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村民自治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笔者通过分析村民自治条件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村务管理监督存在的问题,深入探讨了加强和改善村务管理监督的对策措施。
一、村务管理监督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村务管理的透明度不够高
增加村务管理的透明度,及时、充分和如实的公开村务管理的相关信息,是村务管理监督相当重要的环节,也是村务管理监督机制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然而,从现实情况看,中国村民自治中的村务管理的透明度还不够高,村务公开的实际状况不甚理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一是避重就轻公开。二是以虚避实公开。表现在:(1)对集体经济的收益、债务、投资,干部的酬劳和招待费、手机费等老百姓关注的敏感性问题,笼统地放在其他项目栏内,不便于老百姓知情;(2)有的村务公开的内容侧重于一些统计数据,缺乏具体的、实质性的内容。老百姓一知半解,不清不楚;(3)有的村委会公开栏过于简陋。村务公开栏内容用粉笔书写,又没有设置雨棚,朝出夕毁,形同虚设,流于形式。
2.重结果公开,轻过程公开。将办事的过程公开,才能体现真实性。但一些村只是着眼于结果公开,公开具体决策过程少;事后公开多,事前公开少。村集体经济特别是财务的预决算确定、集体重大投资的可行研究、工程项目招投标实情等,在公开栏难以看到,广大群众对村干部重要决策的公开性、合理性和真实性难以作出准确的判断。
3.村务公开的随意性大。在公开的内容上,想到了就公开,想不到就不公开;在公开的时间上,想什么时候公开,就什么时候公开,缺乏时效性。由于村务公开的随意性,加之缺乏群众的监督和有效地保障机制,难以保证村务公开的经常性、持久性。结果导致村务公开图形式、走过场,半途而废。
4.公开的方法简单、形式单一。一是公开的方式基本上是公开栏的形式。但每个村都有许多自然村,而公开栏每个行政村只有一个,大部分群众看不到公开内容;二是公开事项大部分写在纸上张贴公布,遇到风雨天气,贴出不久就无影无踪了;三是有些公布内容说明不清且字体潦草,群众看不懂。
(二)民主监督的机制不健全
对村务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有赖于一种健全的民主监督机制的形成和正常运行。但是,从总体上看,中国村民自治中的民主监督机制还不是很健全,有的地方的民主监督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1.監督机构缺乏权威性和独立性。就村民自治的内部监督而言,除了村级党组织的监督以外,目前的监督机构主要包括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等。从实际的运作情况看,这些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发挥得并不理想,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相对于作为监督对象的村委会而言,监督机构的操作性或权威性明显不足。目前,中国的法律、法规缺乏对上述民主监督机构法律地位及其职责权限的明确具体规定,在现实生活中,民主监督机构的设立及作用的发挥往往受制于党支部和村委会。有的地方,民主监督机构的负责人直接由本应作为监督对象的村干部兼任,形成了被监督者领导监督者、控制监督活动的局面。
2.民主监督的形式单一,渠道不畅。相对于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民主监督渠道来说,村民自治的民主监督渠道比较单一,并易堵塞。因为民主监督是一个村的群众自治行为,没有按职能分工的各类民主监督机关为接纳群众监督的管道。除了对村委会成员进行直接的批评、建议乃至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罢免外,几乎没有什别的形式来形成监督网络。尽管法律规定,如果直接的民主监督无效,村民有权向村党支部、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有关政府机关应调查核实,依法处理。但这种渠道的不可预测因素太多,难以成为一种普遍的有效的间接监督手段。
3.民主监督的成本太高,动力不足。由于农村组织松散、认识差异较大、宗族关系复杂等因素,实行民主监督需要有强有力的组织者和领头人。而组织者和领头人在缺乏各种有效保护的情况下,大胆而有力地组织监督是要承担比较大的风险的。所以不到利益矛盾比较尖锐的时候,民主监督难以实质性地操作。对于一般的村民而言,要真正地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利,也需要克服巨大的心理负担,承担较高的监督成本。以罢免权的行使为例,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同时需要签字以备书面查询),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考虑到居住分散的农村,罢免权的行使显然是一种高成本的监督方式。一般的村民中是很少有人愿意承担(也难以承担)这种高额的监督成本(如组织这种监督所花的时间、精力等)的。此外,一些地方的村级监督机构虽然被赋予了监督村干部的权力,但其成员在行使监督权力、履行监督职责时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因此,村级监督机构成员存在畏难情绪。他们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愿或害怕得罪村干部,不敢大胆地开展监督活动。
4.民主监督缺乏惩诫性制度安排。任何一项完整的、理想的制度都应该由两部分构成,一为规范性制度安排,二为惩诫性制度安排,是行为模式与制裁手段的统一。而现行村级组织的制度安排明显呈现出行为模式与制裁手段的脱节,制度安排中只规定村级组织和村干部应该做什么,而没有明确地规定做或不做什么将受到何种奖励或惩罚。对公共权力组织及村干部的行为过错,缺少责任追究和罪错惩罚的具体规定。当前中国农村的民主监督呈现虚化和软化状态,很大程度上就在于对农村干部在权力行使中的过错行为缺乏责任追究和损失赔偿。由于在竞争“村官”者中不乏一些图谋私利的人,他们当村干部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能以权谋私。正是由于在制度上的这些缺陷,致使村民群众对村庄公共权力和村干部的监督处于无能为力的弱监或有名无实的虚监状态。一些村民群众反映,对村干部的决策和管理活动,即使有意见和不满也无可奈何。按照村民群众的说法就是“民主监督流于形式、摆摆样子”。
(三)民主监督意识淡薄
监督意识的形成是受主体自身的知识素质、政治素质及所处的社会文化环境等因素的制约。监督意识是充分实现民主监督的必要条件,它来自于追求物质利益的动机,来自于追求公平的正义感,来自于科学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然而,由于中国农村经济社会和文化普遍比较落后,严重影响了干部和群众的民主监督意识的形成。一方面,一些村干部特权思想严重,民主法制观念淡薄,对民主监督心存顾虑,觉得它会束缚自己的手脚,使自己的权力受到约束和限制,因而不愿自觉接受监督,甚至对民主监督存在抵触情绪。另一方面,隐忍苟全的传统政治心理,使一些村民不敢主持公道;小农经济的价值观,使一些村民极易被收买;封闭保守的视界和较低的文化素养,使一些村民缺乏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这些因素或多或少地影响了村民的民主监督意识。
二、加强和改善村务管理监督的对策探讨
(一)完善村务公开制度
村务公开是指作为监督对象的村民委员会(包括其成员)把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定期及时地向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监督的制度。村务公开属于村民自治中的民主监督范畴,直接反映村委会工作绩效。村务公开制度本身就是一种民主监督方式,是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的权力制约,是保障监督信息的有效获取和传送的必要条件。无论哪一种监督形式,被监督者所作所为的相关信息能否准确、及时、畅通地流向监督主体,监督主体能否及时掌握被监督者违规违法的信息及其证据,是权力监督与制约有效性的关键所在。有效的、真实的村务公开是有效获取和传送监督信息的重要途径。目前,中国已经在广大农村广泛推行村务公开。为了使村务公开取得更好的效果,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健全村务公开制度。
1.在公开的内容上,除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必须公开之外,还要根据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及时丰富和拓展村务公开内容,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也应公开,重点是财务公开。
2.在公开的形式上,应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还可利用会议、广播等基本形式,有条件的地方还依托政府网站发布信息,扩大公开面,一些山区农村则可以建立“明白袋”,将公开内容发放到农户手中。
3.在公开的程序上,应加强事前公开。事前公开是指农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特别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和村里的重大决策问题,如新上经济项目的问题、较大的财务开支问题、计划生育指标问题等等),必须在决策前以各种方式进行公开。这样,让村民参与决策,必要时提请召开村民大会,按照法律法规程序对重大问题给予表决,行与不行,可与不可,由村民当家作主,充分发挥群众的创造力,体现群众的决策权、监督权、参与权等。从而避免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损害人民群众的实际利益。
4.在公开的保障方面,应当加强上级党委和政府对村务公开的领导。由于中国农村经济文化落后,缺乏民主传统,推行村务公开必然遇到各种困难,这就要求上级党委和政府加强对村务公开的领导。村务公开是村民在既定的制度框架内学习和运用民主方法管理农村社会的,通过村务公开的实践,广大村民对民主有了初步认识,但离完全由自己制定活动规则还差得很远,因此,村务公开至少在现阶段还需要上级部门的大力推动和指导。上级部门要指导村务公开制度的制定,及时纠正村务公开中存在的偏差,推动村务公开逐步走向规范和深入。
(二)改革村务管理监督体制
笔者认为,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村务监督委员会。监委会是由村民会议直选产生,与党支部和村委会处于平行的地位,主要的职能是监督村委会成员和监督村务的管理。
1.从组织结构上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地位(见下图):
从上述结构图可以看出,监督委员会的地位与过去的监督机构有着明显的区别。以前的监督小组在村委会的管辖之下,组长通常由某个村支委员兼任,监督乏力;而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制度设计上与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是并行的、独立的,领导村务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村干部离任审计小组,可以对村支两委不按村务制度作出的决定或决策进行独立的监督。
2.设立监督委员会,必须注意正确处理与其他村级组织之间的关系。一是监督委员会与村委会的关系。监委会与村委会之间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主要职责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领导村民发展经济,走向富裕是它的重要任务。监委会对村委会只有监督权,但是要注意不能直接替代村委会管理村务。二是监督委员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村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政治领导,支持村民当家作主,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监委会对党务无权监督,但是当村党支部干部以村干部的身份出现处理村务时,监委会则有权进行监督。同样,村党支部对监委会的工作无权命令或强行更改,但是当监委会自身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不作为或监督不力时,党支部可以提请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对其成员进行罢免。三是监督委员会与村民会议的关系。村民会议(包括村民代表会议)与村委会、监委会之间的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村委会、监委会都是由村民大会直选产生的,都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它们的监督。村委会、监委会只是分工不同,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的执行机构和村民实行自治的组织,而监委会是村民自治中专门从事监督的机构,是村民会议授权的、行使村民会议部分监督权力的组织,包括了解权和处置权。这里要防止三种偏向:一是村民会议没有明确监委会的职权,监委会形同虚设;二是监委会职权过大过宽,造成村民会议形同虚设,甚至用监委会取代了村民会议;三是监委会不分原则性的监督,事无巨细地干涉村委会的工作,甚至越俎代庖,由监督机构变成执行机构。
(三)拓宽民主监督渠道
拓宽和畅通民主监督渠道,是保障民主监督有效进行的基础。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探索村民自治中民主监督的有效方法。如有的地方设立村级民主公开监督箱,监督箱的钥匙由乡、镇党委书记直接掌管,每月安排专人到各村开箱取信,取回后由党委书记亲自审阅处理;定期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乡、镇的工作情况和打算直接向村民代表通报;让他们把乡、镇党委、政府的各项决议和工作意见带到群众中去,增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透明度;每村指定一名乡、镇干部加强监察指导,保证民主公开活动的质量和效果;有的地方规定乡镇党委的接待日,由乡、镇领导公开接访,面对面地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还有的地方定期召开评议会,乡、镇统一安排村委会工作评议会,乡、镇党委派专人进行监察,对群众所提的意见和建议的答复情况等进行民主评议。民主监督在村民自治“四个民主”机制中是过程最长、组织行为最复杂的环节,只有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大力拓宽群众监督渠道,才能保证民主监督的有效运行,也才能保证村民自治和谐、健康地发展。
(四)健全村务管理制度
村务管理制度是村庄公共权力运作的准绳,也是村民群众对村级公共权力组织和村干部实施民主监督的依据和保障。为此,要把完善村级规章制度作为推行民主监督的重要環节和内容。首先,可由乡、镇有关部门统一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村民代表会议事规则》、《村民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村级规章制度的样本,下发到各村,由各村结合本村实际进行修订,制定有利于本村村民自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管理制度,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基本的村级管理制度框架。其次,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印章管理办法、组织工作规则等专门性规章,明确管理权限、管理责任、管理程序等。程序本质上是用于限制权力的,按章办事从根本意义上说就是按程序办事,在程序的框架内处理问题,作出决定,一切违反程序的行为无论结果好坏都应当是无效的。程序的操作性越强,民主监督就越容易开展;程序越是随意,就越容易产生腐败行为。在村民自治中,一定要注意设置重大村务决策的严格程序,这是民主监督能否有效实施的的关键。
同时,为了保证村干部严格执行村务管理制度,正确行使村务管理权,还应当建立村务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从一定意义上说,责任追究和损失赔偿是对权力实施有效监督的重要环节。只有这样,才能使村级组织制度的规范性制度安排与惩诫程序性制度安排相统一,村级组织和干部的行为模式与制裁手段相统一,从而维护民主监督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 强化民主监督权力
目前,民主监督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软性权力,极大地影响了监督的效果。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强化民主监督权力,有必要建立适合村民实行民主监督的硬约束制度。具体说可以尝试建立这样两个制度:一是村民公议否决制度。凡是村民对涉及村民基本利益的村务活动(不包括履行国家义务的活动),不管是民主的决策还是村委会(个人)的决策,不管是尚未执行的还是正在实施的决策,不管是集体管理还是个人管理,只要本村一个有选举权的村民提议,并有半数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附议( 必须采用书面征集的形式,以备核查),即可否决或终止执行某项决定。二是不信任動议制度。只要本村一个有选举权的村民提议,并有半数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附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以备核查),就可以对某个村委会成员提出免职的动议。只要这个动议不存在威胁、贿赂、伪造等不正当手段,这个动议就应当成立,被罢免的村委会成员就应当自行终止行使职权。被罢免的村委会成员被终止行使职权后,可向村民会议提出申辩,并开展必要的辩论。如意见达不到统一可请求村党支部调解。这两个制度若能建立,一定可以大大提高村民实行民主监督的能力。
(六)培养民主监督意识
一方面,要加强对农村干部的教育。一是打牢民主监督的基础,为民主监督创造必备的条件。这个基础,就是要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是民主监督的前提和保证。要确立“监督是责任、监督是爱护、监督是培养”的思想,使其认识到民主监督是对人对己负责,是对党的事业、对组织、对集体负责;要让干部真正从思想上受到党的根本宗旨和群众观点的教育。二是要教育并督促干部经常深入群众。深入群众、密切联系群众,就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化解矛盾,把一些容易激化的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之中。另一方面,要加强培养村民民主监督的意识,使他们认识到民主监督是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力。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民主法制的宣传教育上做了不少工作,由于农村的局限性,这些宣传教育并未能深入到亿万农民身边,很多农民对村民自治知之甚少,更谈不上监督村委会的行为了。因此,国家应加大对农村进行民主法制教育的力度,特别应加强与农民利益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等,鼓励、支持农民通过正常渠道正确行使监督权力,避免因农民不满情绪过大导致上访甚至集体上访事件,以至影响社会的稳定。
当前,中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阶段,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构建农村和谐社会需要协调各种关系,调整和缓和各种利益和矛盾。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建设新农村和谐社会就是其重要内容。只有不断健全村民自治制度,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才能把农村社会存在的内部矛盾加以化解。只有坚持进一步健全村务公开制度,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只有坚持进一步规范民主决策机制,保障农民群众的决策权,只有坚持进一步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农民群众的参与权,只有坚持进一步创设有效的村务管理的监督机制,保障农民群众的监督权,才能真正把这一关系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管理民主”的发展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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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赵芙蓉.村务公开——村级民主监督的有效途径[J].探索与争鸣,1999,(11).
[责任编辑 刘娇娇]
农村社会保障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理、组团式服务”的经验与启示
2009-12-28 14:17:37 来源:中共舟山市委党校 作者:丁友良
摘 要 农村社会稳定是中国社会稳定的基础。我国农村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根本的原因还在于农村基层管理的不完善,所以创新农村基层管理模式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近年来舟山市在渔农村基层管理模式上探索实行的“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就是一个重大的创新。而其最大的成功经验是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做到服务全方位、信息全覆盖,充分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化解乡村矛盾,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之中,从而促进渔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这对于搞好我国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 渔农村 网格化管理 组团式服务 管理模式 社会稳定
作者简介:丁友良,舟山市委党校副教授
一、创新农村社会管理模式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现实紧迫性
(一)社会稳定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前提
“社会稳定是社会政治发展的有序状态,是社会发展规律性、社会控制有效性和社会生活和谐性的有机统一。” 实现社会稳定是关系着我国社会经济顺利发展的全局性战略问题,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要着力研究的重大课题。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新旧矛盾相互交织,社会冲突日趋激烈,社会不稳定因素急剧增多。而综观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渡是风险性最高和危险性最大的时期。现代化进程向我们昭示,随着物质的进步,生活条件的改变,保持秩序不是更容易了,而是更难了。正如美国政治学者亨廷顿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所指出的:“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 在现代化过程中的社会最容易发生**。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向现代化迈进的过程中普遍发生了政治动荡与社会不稳。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启动了全面系统的现代化进程,由此使中国的社会结构、利益关系、生活方式以及思想观念等都发生着巨大的变化。随着改革的深人,人们的权利意识不断觉醒、社会的利益结构不断分化、社会系统的异质性空前增加,特别是如今改革的收益与成本在不同社会群体中分布严重不均衡导致社会矛盾日益尖锐复杂。这些都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性。而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 所以社会稳定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前提,没有政治稳定、社会动荡不安,什么改革开放,什么经济建设,都将一事无成。
(二)农村社会稳定是中国社会稳定的基础
1 在中国,由于人口、产业、发展阶段等多种原因,保持农村稳定有着特殊而迫切的意义。小平同志曾指出:“中国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口住在农村,中国稳定不稳定首先要看这百分之八十稳定不稳定。城市搞得再漂亮,没有农村这一稳定的基础是不行的。” “农村不稳定,整个政治局势就不稳定。” 小平同志的讲话,精辟地阐明了农村稳定在整个社会稳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亨廷顿在其研究中也得出过类似的结论。他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说: “农村的作用是个变数:它不是稳定的根源,就是革命的根源。对政治体制来说,城市内的反对派令人头痛但不致命。农村的反抗派才是致命的。得农村者得天下。在传统社会和现代化初期,稳定的基础是在农村。” “如果农民默许并认同现存制度,他们就为该制度提供了一个稳定的基础。如果它积极反对这个制度,它就会成为革命的载体。”
当前,我国广大农村形势总体上是好的,局面是稳定的,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收入不断提高,农民思想观念和精神面貌发生了积极的变化。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由于农村长期积淀下来的不少问题还没有来得及梳理和解决,农村不稳定不和谐因素仍然存在,有的地方还十分突出。并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主要表现在:干群矛盾比较突出、农村贫困状态没有真正改变、农村治理机制不够完善、不少农村社会治安状况没有根本改观。所以当前农村的社会稳定仍面临严峻的挑战。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已成为各级政府必须重点研究和迫切解决的一个问题。
(三)农村社会稳定关键在于制度创新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中不稳定因素增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根本原因在于农村社会管理服务不到位,社会管理制度不完善,新型的乡村社会治理机制没有形成。具体表现为:
第一,农村社会管理体制不健全。这是农村不稳定因素增多的深层次原因。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村基层民主和村民自治代替了人民公社时期高度行政化的管理体制。然而,由于深层次的利益矛盾,村民自治还没有完全到位,村支两委关系和乡村两级关系尚不规范,由此导致在农村基层管理中,矛盾重重、冲突不断。
第二,农村社会管理机制不完善。农村基层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一个良性运转的管理机制系统作保证。然而,目前我国农村基层管理中,管理机制还不完善,如缺乏乡村社区发展和管理的参与机制、缺乏重大事项的民主决策机制、缺乏基层社会矛盾和冲突的预警机制与协调机制等,致使农村基层民主流于形式、干群关系紧张、群众积怨过深、突发事件增多,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第三,农村社会管理理念有缺陷。长期以来农村基层社会管理重管制、轻服务。服务理念缺乏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由于深受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影响,政府要么简单地对农村实行国家社会一体化的社会控制,要么从便于向农村汲取
2 资源出发实行严格的社会管理,没有为农民提供全面、公平和有效的社会管理和服务。政府和基层自治组织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时,服务意识淡薄,管理方式单
一、手段简单粗暴。大多是强迫命令式的,基本以行政手段为主,不善于运用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甚至还有一些基层干部打着为人民服务的旗号干着损害群众利益之事,致使干群关系紧张,矛盾突出。
由此可见,基于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管理机制和管理理念等方面的原因,农村社会管理与服务水平落后,基层社会生活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基层社会矛盾得不到及时的疏导化解,这既影响到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秩序,也制约了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协调发展。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必须创新农村社会管理服务模式,完善乡村社会治理机制,以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
二、舟山渔农村“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的实践模式及维稳成效
当前农村社会稳定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求我们必须适应农村的新变化,推动制度创新、寻求治本之策,以消除不安定因素。而舟山市在渔农村基层管理模式上探索实行的“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就是一个重大的创新。
(一)舟山渔农村“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的实践模式
1、“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的产生背景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形势的不断变化,舟山渔农村基层组织的管理服务模式、基层干部的工作方式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突出表现在:乡镇(街道)、社区(村)管理服务操作上行政化倾向仍较为明显,习惯于通过条条实行自上而下的层层管理。基层组织很大程度上只从事收费、统计等抽象化、官僚式的管理事务,没有很好地把握基层工作的核心和重点,不关心和不了解群众的疾苦。基层干部的工作方式方法还不够人性化,习惯于自上而下、命令式的工作方式。而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政府与群众沟通欠缺、群众切身利益诉求渠道不畅,形成干部与群众的情感隔阂,由此使得部分群众对基层政府不拥护、对党员干部不信任、对经济社会发展不支持,进而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影响重大项目推进。
为了把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人性化的公共管理服务上来,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建立健全为民办实事长效机制,从而促进渔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从2007年下半年起,舟山市开始在渔农村逐步推行“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 它融合了乡里制、里甲制、保甲制等中国传统社会管理模式和“民情日记”、民情恳谈会、党员联系服务群众等党的群众工作的成功做法,并充分运用了“网格”和现代数字技术,是三者结合的产物。
2、“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的基本内容
所谓“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就是按照“网格化定位、组团式联系、多
3 元化服务、信息化管理”的要求,依托信息网络技术建成的一套比较精细、准确、规范的综合管理服务系统,政府通过这一系统整合,为辖区内的居民提供主动、高效、有针对性的服务,从而提高公共管理、综合服务的效率。具体地讲:
(1)实行网格化定位,落实责任区域
根据社区所辖范围、村域分布特点、人口数量、居住集散程度、群众生产生活习惯等情况,结合各乡镇、街道、社区党员干部和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数量,合理设置网格。网格范围大小不搞一刀切,渔农村一般以100150户为一网格。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每个网格都对应相对固定的联系服务团队,对网格内的居民做到“走村入户全到位、联系方式全公开、反映渠道全畅通、服务管理全覆盖”。通过划分网格、明确相应服务团队,努力实现政府管理服务由以往的条条、单向,朝块块、点面结合转变,真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有效避免出现“真空”和“盲区”。
(2)实行组团式联系,整合服务资源
注重各层面管理服务资源的集中整合,由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工作人员、社区干部和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组成管理服务团队,并吸收渔农村老干部、优秀联户党员、社区成员中的骨干力量加入,增强服务团队的整体战斗力。同时,注重团队管理服务能力的集中整合,充分考虑团队成员的岗位职责、专业特长、年龄结构、性格特点等因素,科学配置、优化组合。每支团队都明确正副组长各1名,负责组织日常联系服务、搜集信息、反馈情况等工作。注重团队成员各领域知识的集中培训,加强对团队成员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市场经济、先进适用技术等知识的经常性教育和培训,提高团队成员把握全局、服务群众、处理基层复杂矛盾的能力和水平。通过组建团队,将乡镇(街道)辖区内各种管理服务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科学组合,最大限度地发挥了资源的集中优势,提高了管理服务的整体水平。
(3)实行多元化服务,完善服务体制
建立积极主动的服务体制,将管理服务方式由被动变为主动。在管理服务过程中,各团队牢牢把握服务群众、改善民生、促进发展这一核心,把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服务群众作为主要的工作内容,通过上门走访、电话联系、蹲点住家、发放联系卡等形式,采用拉家常、道地会、交心谈心等群众乐于接受的方法,积极主动、广泛深入地联系服务群众。一方面,加强对群众的法律法规、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另一方面,切实关注民生,重点围绕如何帮助群众增收致富、如何引导群众创业创新、如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何解决群众就业、就医、就学等实际问题和困难,动脑筋、想办法、谋对策,进一步掌握各项工作的主动权,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可以说,通过“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这一更加人性化的管理服务方式,把政府管理服务程序前置,提高了管理服务的主动性和预见性。
(4)实行信息化管理,共享数据平台
4 运用先进的网格化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了集服务对象正反两方面信息于一体的信息化网络管理服务平台,将网格中所有居民的家庭状况、住房、就业、计生、优抚救助、党建群团、医疗、教育、土地承包、遵守法纪等信息资料输入信息系统,把分散、孤立的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建立数据库,并注重信息的日常收集积累和维护更新,使政府可以动态掌握、全面了解群众的实际情况,提高管理服务的精细化、动态化水平。还在数字平台开设服务团队成员个人“民情博客”,记录团队成员联系服务群众的经验做法、心得体会、难点疑点、意见建议等,促进信息互通、经验共享、困难互帮,提高整体管理服务水平。
(二)“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的维稳成效
“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作为基层社会管理的创新模式,它有效地整合了各方面资源,完善了社会防控体系,畅通了群众诉求渠道,夯实了维稳工作的群众基础。它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1、提升了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通过经常性走访联系群众和建立网格化信息管理数据库,使政府对群众信息的掌握更为全面详细,查询信息也更为快速便捷,提高了政府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如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发生后,普陀区迅速启动应急程序,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的作用,以网格为单位,通过数据排查、上门走访、电话联系等方式,对区内网格系统数据库中的7431名三周岁以下的婴幼儿进行了上门走访或电话咨询,在第一时间内摸清了全区三周岁以下婴幼儿食用问题奶粉的情况。通过全面有序地做好受“问题奶粉”影响小孩的排摸和治疗等工作,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2、减少了重大项目的推进阻力
随着“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的深入推进,党委、政府与民众有了更好的沟通渠道,增进了彼此的理解。群众对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实施的建设项目也积极配合、全力支持。如桃花镇金沙五星级温泉酒店建设,因部分群众不愿意拆迁而进度受阻。“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开展以来,干部深入了解群众的思想动态,设身处地地分析项目开发带来的好处,通过多种方法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并合情合法地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终于用真情和行动感动了群众,统一了群众的思想认识,从而使拆迁工作能顺利进行。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
3、畅通了群众利益的诉求渠道
网格服务组成员经常性深入群众走访联系,嘘寒问暖,了解民情,改变了以往群众有事找政府、围着政府转的状况,进一步畅通了群众反映利益诉求的渠道。如白沙乡为更好地倾听民意、视察民情、解决民难,在推进“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中,着力实行解决问题、每月集中走访、每月工作例会等三项制度;勾山街道开展“干部听民声、共说连心话”活动。通过这些途径不仅使群众的利
5 益诉求渠道更加畅通,也促进了社会稳定。
4、消弭了干部群众的情感对立
通过团队成员经常性的入门串户,与群众面对面交流沟通,实打实解决问题,逐步消除了群众与基层干部之间的隔阂,增进了彼此感情,老百姓有什么问题、困难也愿意跟团队成员反映。如截止目前,普陀区各服务团队通过下村走访群众,征集群众反映的问题意见达1403条,已经解决1164条。有些事情看起来是小事,但是一旦得到解决,群众是看在眼里、记在心里的。通过一件件细微事情的解决,改变了群众当初观望、怀疑的态度,对这项工作比较认可,对干部主动上门服务感到很高兴也很配合,干群关系得到很大改善。
三、舟山渔农村“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的经验与启示
舟山渔农村探索实行的“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实践模式,在完善农村社会管理促进农村社会稳定上,给我们带来了成功的经验与有益的启示。
(一)舟山渔农村“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的创新经验
1、以人性化的服务取代硬性管制来实现社会稳定
“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最大的成功经验是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网格化管理是基础,组团式服务是关键,落脚点在于实实在在地解决老百姓的实际困难和问题。通过网格小组成员的走访,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掌握群众生产生活基本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最短的时间内积极加以解决。这种人性化的服务与硬性管制相比更有利于实现农村社会的稳定。大量事例显示,“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正是通过细细小小、实实在在的服务工作来赢得民心从而促进社会稳定的。
2、从被动应付的工作方式转到积极主动的工作方式以实现危机预警目的
社会稳定离不开高效的危机预警机制。预警,就是以防范为主,超前预测,及早动手,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要求每个服务团队所有成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走村入户活动。各网格小组成员利用双休日及晚上的休息时间经常性地走访所联系的群众家庭,同群众谈心交流,对困难群众加强了服务工作,对思想不稳定的群众加强了管理和控制,对一些矛盾及时进行介入,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这种积极主动的工作方式,使基层政府能及时了解情况进行处置,在出问题的临界点到来之前就发现苗头,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起到了很好的危机预警作用。
3、充分运用现代数字化的信息技术来促进高效行政
为实现对社区及群众管理服务的科学化、数字化、精细化和长效化,政府专门开发了网格化信息管理系统,乡镇和街道成立了“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信息服务中心,负责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数据导录等工作。乡镇、街道每一网格中所有居民的家庭状况、住房、就业、计生、优抚救助、党建群团、医疗、教育、土地承包等信息都能在网格化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查询,
6 从而便于政府部门在日常管理中为社区居民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比如宅基地审批时,职能部门可以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查找群众的家庭住宅情况,直接确定宅基地的面积和建筑面积,而不需要再到现场勘查,极大地提高了政府部门的工作和办事效率。
4、结合多样化的工作载体整合资源优势来实现管理目标
近几年来,舟山先后开展了党员联系群众、农村老干部队伍建设和农村党员星级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开展以来,基层政府把这些活动全部融入到“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体系之中,充分利用和整合各个载体的资源优势,力求做到为民服务更全面、惠民机制更长效。例如在构建网格体系时,由政治性强、素质较好的联户党员来担任小组长,同时,把各小组长开展走访和联系群众工作的情况作为对联户党员工作考核和实施党员星级管理的评定标准。并利用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的农村老干部,来做好政策宣传和释疑解惑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5、创新服务手段、分层分类解决问题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在“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推进过程中,基层政府积极创新服务手段,如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定期举办“干部听民声、共说连心话”活动,以座谈交流、双向互动为主要形式,以民生问题为主要内容,有针对性地集中解决一些突出问题。在平时则采用分层分类解决问题的工作机制。对于简单的问题,由网格服务组当场进行答复或解决,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对于群众提出的诸如建房、生育、就业等需要相关职能部门来解决的事项,由网格服务组长负责向社区(村)和乡镇有关职能部门联系落实后进行答复;对于各职能部门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由网格服务组长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向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汇报后提出解决办法,并及时回复。对分管领导不能解决的或带有共性的问题,由网格服务组长会同分管领导向乡镇主要领导汇报,经乡镇班子会议研究后提出解决办法。
(二)舟山渔农村“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的启示
舟山渔农村“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的成功经验对于搞好农村基层社会管理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很多启示意义。我们要搞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应该在以下三方面下好功夫。
1、崇尚以民为本、强化服务行政
“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的成功在于它充分体现和贯彻了民本理念与服务理念。古人云:“民为邦本,本固邦宁。”以民为本也是我们党一以贯之的执政理念。我们党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确立,到“三个有利于”观点的提出,再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形成,以及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经济领域提出的“以人为本,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 在党的建设上强调“执政为民,立党为公”,提出“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权利观与亲民政策。这都体现了我们党“以民为本”的执政理念。和谐社会,是以民为本的社会。关注民生,服务民众,把心思用在为老百姓排除困难上,用在让老百
7 姓过好日子上,这是各级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正是通过解决一批民生问题,树立了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形象。在网格组成员日常走访中,群众总会提出各种问题和建议要求政府解决,在碰到群众急需解决的问题时,我们的干部根据自身的能力及时给予帮助。通过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关心,了解其不同的需求并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和帮助,使群众把我们干部当作知心朋友,从而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而基层干部只有在内心深处正真确立了民本理念与服务理念才能做到这一点。
2、体察社情民意、及时化解矛盾
建设和谐社会,缓和社会矛盾,关键在于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具体的行政实践中能否体察民情,顺乎民意,发现矛盾及时处理。由于大量的不稳定因素起源于基层,化解矛盾纠纷的关键也在基层,要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必须把各种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 通过与公众沟通对话机制、社情民意反映机制,使政府部门能准确把握基层脉博,及时了解公众的需求、愿望和不满,时刻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苗头和倾向,提高了政府对外在环境的敏感度。并且“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 对实际问题采取分层分类解决的办法,能当场解决的就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就逐级解决,及时给群众一个答复,避免了矛盾纠纷的积压和激化,真正实现“察民情、解民忧、顺民心、保民安”。
3、培育公民精神、追求共同治理
农村社会保障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占总人口约70%的人民目前或将来的生活质量,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则是其中的关键内容之一。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为了寻找合适的解决途径,我国政府从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性地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有10多年的历史。这段历史可以大体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61992年,为试点阶段。1986年,民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在江苏沙洲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会议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决定因地制宜地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成为首批试点地区。
第二阶段:1992年1998年,为推广阶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下简称《基本方案》),确定了以县为基本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决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布实施。此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各地推广开来,参保人数不断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万农民投保。
第三阶段:1998年以后进入衰退阶段。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这个阶段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官方对这项工作的态度也发生了动摇。1999年7月,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
从以上几个发展阶段来看,可以说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是并不成功的。在理论上,这一制度也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和批评。90年代以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直是人口经济学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积累了大量的文献资料。这些文献全面地反映了各地各时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在目前这一政策面临转折时,对这些研究进行综合分析,能使我们全面地总结这项工作的经验教训,为今后农村老年人口的社会保障工作提供参考。本文在大量查阅90年代尤其是1995年以来的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发现研究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现有文献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宏观必要性基本上没有异议。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对保障老年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进步都有积极意义。另外,它还有助于减轻农民“养儿防老”的思想,从而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何承金等人的研究认为,中国西部农村人口控制的主要障碍在于社会保障体系残缺不全,农民养老难以落实。
更多的研究从微观经济个体的养老需求与供给出发进行分析,认为由于农村家庭的小型化,大量青壮年农民流向城市,老年农民社会地位下降等原因造成了近年来农村家庭养老功能的逐步淡化、弱化。而土地、家庭储蓄和农民自身的养老能力都难以担负起老年农民的生活保障。
尽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必要建立,可是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下能否建立起真正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呢?一些文献对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约束性进行分析后指出,由于我国资金有限,而城市又处于经济改革的中心,在资金的竞争性使用中具有优势;而且福利国家的困境对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国家不敢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入太多,因此现阶段我国尚无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国范围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区的社区保障作为替代。杨翠迎、张晖等人分析了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可行性,认为目前建立全国范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不可行的,只有东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备开展这项工作的条件,“。从世界经验来看,马利敏认为中国的二元经济结构及大比例的农村人口决定了现在不宜把农业家庭人口纳入帐户养老保险体系。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诸多问题已引起许多学者的关注。这些问题中,有的是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有的是在执行过程当中出现的问题。前者主要包括: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这样,由于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在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或鼓励性储蓄,也正因为这一点导致了不可能强制要求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如果要使这项工作开展下去,常常需要采取强制性的行政命令,这又违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自愿性原则。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制度设计时就使其执行陷入了两难境地。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制度上的不稳定性。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颁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这些办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对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险金的筹集、运用以及养老金的发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是某些长官的意愿执行的,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持久性契约,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实际上,我国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态度也时常发生动摇,导致了本来就心存疑虑的农民更加不愿投保。这也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结果。
3)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实现保值增值。”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缺乏投资人才,有关部门一般都采取存入银行的方式。但是1996年下半年以来,银行利率不断下调,再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要保值已经相当困难,更不用说增值。这一方面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现已出现参保的人越多,国家赔得越多的局面。另一方面,为了使资金能够平衡运行,国家原先承诺的养老保险帐户的利率只好下调,造成投保人实际收益明显低于按过去高利率计算出的养老金,使人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D盖尔约翰逊指出,由于中国19931997年的投资收益率为负,对于从19931997年每年投入了同等数量保金的个人来说,他们积累的基金实际价值低于他们支付出的保费(D.盖尔约翰逊 1999)。
4)保障水平过低。《基本方案》规定,农民交纳保险费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个档次缴费。但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数地区农民投保时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如果农民在缴费10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可以领取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 9.9元(王国军2000),这点钱对农民养老来说,几乎起不到什么作用。如果每月投保4元、6元甚至是10元,也仍然难以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包括:
1)基金的管理不够规范与完善。1998年以前全国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集、保管、运营和发放全是由民政部门一家负责,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而一地的民政部门又直接受制于当地的政府。因此当政府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或有什么建设项目缺少资金时,有时就会要求动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对这样的要求,民政部门往往难以拒绝。因此各地挤占、挪用和非法占用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基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给今后的发放工作留下了极大的隐患。
2)机构管理费用入不敷出。按照《基本方案》的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经费可以按所收取基金的3%来支取。但是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难以满足开展业务的需要。有的市(县)提取的管理费连给职工发工资也不够,加上会议费、宣传费等,空缺更大。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的管理费都已明确规定不从保险基金中支取了(何承金等2000),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却仍然要靠这一渠道来解决工作经费。
3)干部群众在享受集体补贴方面差距过大。《基本方案》规定:“同一投保单位,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助。”但在全国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执行过程中,同一个行政村的干部和群众却不平等享受集体补助。参加投保的绝大多数村和乡镇是补干部,不补群众;少数村都补的,也是干部补得多,群众补得少。群众一般一年仅补助3-5元,而干部补助少则几百元,多则数千元,上万元(彭希哲等1996)。这样大的差距加剧了原本就存在的农村社会不公平,强化了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抵触情绪。
4)多种形式的保险并存,形成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吴云高1998)。在苏南地区,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开展得较早,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多种养老保险形式:有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有乡镇合作经济组织办理的,有社会保障局办理的,等等。它们各自为政,操作方法各不相同,导致了原本就“稀薄”的资金更加分散,缺乏规模效应。在其他地区,由民政部门组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也产生竞争,虽然竞争本身可以给投保农民带来实惠,但由于政府的不正当干预,商业保险往往受到排挤,打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尽管存在着以上这些问题,有的研究者认为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不失为一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解决农村老年经济保障的重要方式。应当在现有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而不应全盘否定其积极作用。但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对这一制度持否定态度。有人认为,“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不平衡”(田凯 2000);有人认为,“当前试点中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是一个能够担负起农村跨世纪社会养老责任的制度,需要更有效的制度来取而代之”(马利敏1999);有的人甚至认为,这项举措“存在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上的错误”(王国军2000)。
三、农村社会化养老的区域研究
从实践情况来看,我国农村养老仍主要依赖于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范围还十分有限。在众多的相关研究中,有相当部分的文献研究不同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情况。文献表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存在着相当大的区域差异。王海江对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发现农民所在省份对其是否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显著的解释性(王海江,1998)。薛兴利等的调查也表明集体经济越发达、农民人均纯收入越高、村领导越强的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情况越好(薛兴利等1998)。从全国来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情况是东部沿海地区显著地好于中西部地区,上海、江苏、山东等地区已达到较高的覆盖率,而在中西部大部分地区,推行这一政策十分困难。
但几个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相对较好的地区,其对老年农民的保障并非完全依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反,他们往往是在《基本方案》的做法之外,发展了不同方式、各有特色的社会化养老。
1.苏南模式。苏南农村目前的老年保障模式是一种多形式并存的局面,其基本特征是“以家庭保障为基础,社区保障为核心,商业性保险为补充” (彭希哲等1996),上海市农村也基本上属于这种类型。这种社区保障是社区范围内统筹的制度,社区成员一般都享有类似的保障福利而不受其就业的那个企业的经营状况的直接影响。它在资金上主要依赖于社区公共资金的投入,而社区公共资金又主要来源于乡镇企业的盈利。苏南是我国乡镇企业较为发达的地区。因此集体有能力对社区成员的养老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彭希哲等1996)。民政部门组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这里也有较高的覆盖面,但在资金筹集上,苏南模式有其独特之处:一是集体补助所占比例较高;二是基金筹集标准不是按照《基本方案》中的10个等级,而是被大大提高了,以适应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实保障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比如上海嘉定区的实际操作中,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3档:240元、180元和120元。企业缴费则按企业不同性质区分不同的缴费标准。农村“三资”企业,按上月农方职工工资总额的25.5%缴费;农村私营企业按上计税工资标准的25.5%缴费;农村个体工商户,户主按上计税工资标准的 10%,为本人和农民帮工缴费。
2.山东模式。整个山东省的农村养老保障仍以家庭保障为主,但它是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几个试点地区之一,也是全国投保绝对人数最多的省区。在资金筹集方面,该地区基本是按照(基本方案)的规定来实行,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的比例很小,只占已交纳保险基金的约15%。而且其中的绝大部分补助给村干部、乡镇企业职工等“特殊职业”的人口。山东省农民的投保标准普遍很低,一般都是24元/月的水平(彭希哲等1996),因此未来的养老保障能力也很低。
3.广东模式。确切地说,这也是一种社区保障模式。它通过股份合作制乡镇企业中的年龄股和集体股来实现对农村老年人口的经济保障“”。所谓年龄股就是个人所拥有的股份数额随年龄的增长而增加,因此老人总能拥有较多的股份。集体股是属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所有者所有,集体股的主要用途之一是作为公益金,老年福利支出是公益金十分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四、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在执行中出现的上述问题,许多文献都从不同的角度对农村养老保障的发展提出了对策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应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不少研究者注意到缺少政府扶持是农民缺乏投保热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针对目前集体补助比重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均提出应适当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福利性”,才能调动起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2.应当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变化无常,不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全国各地在这方面也没有规范统一的业务、财务及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这都导致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稳定性。而通过立法是达到稳定政策的最好途径。
3.应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支付问题。 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因为投资本身就是一门相当复杂的学问,我国这方面的人才非常稀缺;而且目前我国风险较小、回报较高的投资渠道很少,但是许多文献仍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比如,①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资代理制,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②由于农村养老保险以县为覆盖范围,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县级保障部门,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规定,不能保证适当增值率的投资主体,要在一定期限内放弃投资权,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缴,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省级部门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可以将基金交由全国有关机构管理。福建省就是采用的这种办法,效果比较好。
另外,王国军主张完全放弃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另起炉灶,建立“从城乡二元‟保障到基本保障、补充保障和附加保障的城乡有机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基本保障中,农业劳动者通过税收的方式,向全国统一社会养老保障机构交纳社会养老保障税,社会养老保障税率应按各地农民的收入水平、物价指数和人口预期寿命而分别制定;在补充保险中,如果农民受雇于人,超过一段时间后,雇主和雇工必须按雇工工资的法定比率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交纳社会补充保障费;在附加保障中,农民可以参加商业保险或个人储蓄的方式获得保障(刘书鹤等1998)。
五、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尽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进行了10多年,也积累了相当多的研究文献,但由于为农民这类非雇佣的独立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障本身就是一个难题,而且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实力还不够发达,农村的社会生产力总体而言还比较落后,是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因此到目前为止,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然有许多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其中比较关键的是以下几个: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
许多研究者都提出应当在农村养老基金筹集时增加政府扶持的力度。但是这个“力度”应当有多大比较合适,即既能充分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政府又能承担得起?在这个问题上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之间的替代关系如何?对于这些问题,都缺乏明确的定量分析,甚至连定量分析的框架也没有,这样“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便缺乏科学的指导,难以落实。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设置
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发放应当遵循三权分立的原则。但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1998年以前基本上完全由民政部门独立管理,1998年以后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也是一家说了算。权利缺乏监督是基金安全难以保障的关键,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机构设置应当进行改革。但怎样改,怎样体现权利的监督与制衡是目前已有的文献中研究得较少的问题。
3.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
我国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两套体系,两者不存在可换算的基础,根本无法衔接。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步伐将会加快,有更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将流向城市,两种不相衔接的养老保险体系将成为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障碍。因此,王国军提出了“三维‟的城乡有机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非常有益的尝试,但其中有一些关键问题仍无法解决。比如在基本保障中,国家是否给予补贴?如果给,给多少比较合适?如果不给,较富裕的农民是否会感觉“吃亏”而不愿参加?因此关于这个方案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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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保障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广东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过程经历了集权化、分权化、多元化保障三个阶段。近年来,在大力推进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完善的同时,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据此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探索
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和必然要求,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持久动力。而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切实改善广大农民生活状况的重要保障,更是整个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保持和谐稳定的根基。进一步加强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对广东经济社会发展意义深远。
1.广东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发展历程
根据历史与经济发展水平,可以将广东整个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
1.1集权化保障阶段(1949~1977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中“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资帮助的权利”的规定,广东根据国家政策逐步建立了包括劳动保险、困难补助、生活补贴、社会救济和农村“五保”供养等制度。1958年以后在人民公社建立了敬老院、合作医疗、赤脚医生等简易的社会保障组织。“文化大革命”时期,已经基本社会化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遭到破坏,企业与农村集体一样承担起了低水平的保障功能。计划经济体制下,广东实行中央高度集权的分配制度,家庭、市场等经济保障功能基本丧失,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集权特征。这个时期农村绝大多数农民基本处于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城镇居民享有的就业、医疗、住房、退休金等福利农民均无权享受。
1.2分权化保障阶段(1978~1988年)。
在分权化保障阶段,农村推行联产承包变革,实行了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模式,建立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为农村居民提供了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的制度安排。家庭经营制度实际上成为农民生活保障的主要形式,也相对扩大了农村居民就业和消费的选择自由。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农村扶贫制度的建设,而且强调开发式扶贫、生产性救济,充分体现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在这一阶段,广东各地集体经济基础的差异使农村地域间集体福利千差万别,越是经济发达地区,农民的集体福利和保障水平越高,经济发达地区有条件通过发展乡镇企业来以工补农,减轻农民负担,提高福利水平;而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各项事业主要依赖于收取税费来运转,因而集体福利与家庭经营自然会存在一定的矛盾。
1.3多元化保障阶段(1989年以来)。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出台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建立与我国目前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并规定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1998年九届人大通过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组建了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统一主管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保障工作。广东在大力推进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完善的同时,有关部门进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试点工作,并逐步在全国农村推广试行。
2.广东新农村建设中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实践探索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并提出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快速发展。
2.1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在全省分区域、快速有序推进。
2.1.1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农民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广东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始于1992年,经过不断探索,深圳、东莞、中山、佛山、珠海、广州等珠三角地区的六个地级市全面实施了农民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其中广州、深圳、佛山的实施对象是全征地农民,中山、珠海、东莞是全体农民)。截至2007年6月底,全省共146万农民与被征地农民被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其中46万人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均月养老金228元,农保基金累计结余38亿元。
2.1.2在欠发达地区开展试点,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从2006年9月起,广东先后以珠海市、阳工市阳西县、惠州市博罗县、肇庆市端州区、湛江市开发区、韶关市武江区为试点,进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探索。各试点先后出台了保障办法,覆盖了当地14万被征地农民。据统计,截至2007年5月底,各试点累计参保人数16334人,领取养老金或老年津贴人数4991人。其中肇庆市端州区进展迅速,截至2008年5月底,端州区35~59周岁的中年被征地农民的参保率已达97%,60周岁以上老人中有98%领取了老年津贴。试点工作开创了在省内欠发达地区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先河,在全省起到了示范带动作用。
2.1.3为村干部等农村重点人群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全省按照先易后难的思路,在农村选择村干部、计生对象等重点人群,为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1997年以来,云浮市云城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源市源东县、惠州市等地先后开展了村干部养老保险。四地共有8363人参保,2034人领取待遇。东莞市、惠州市先后开展了计划生育对象养老保险,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实行了养老保险制度。
2.2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全省农村,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2000年前,广东没有统一的农村合作医疗模式。2001年后在省人大和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决定由省政府组织、省农业厅承办,于2002年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工作,加大政府的资金补助力度,把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工作转交省卫生厅承办,2004年后省财政给每个参保人补助10元,市、县财政补助10元,个人承担不少于10元;2006年省财政对每个参保人员的补助增加到25元,2007年增加到35元,市县增加到15元,大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参保的积极性。2007年,全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达4137万人,覆盖率为83.8%,比2005年增长了23.1%。同时提高了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77个县(市、区)的农村合作医疗转变为县级统筹,加大了费用报销比例,2006年,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金额15.8亿元,平均补偿费用占医疗费用的32.9%。另有2.3万人次得到医疗救助,救助金4116万元。各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补偿封顶线提高至1万元以上,最高达6万元。部分地方实行了门诊补偿制度,扩大了受益范围。
经济较发达的东莞市、佛山市在2004年试行了城乡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自运行以来,基本实现了参保人员全覆盖,全部基金也顺利征缴到位,达到了改革设想要求,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两市通过建立农医保制度,解决了城乡居民大病住院医疗费用负担问题,基本上缓解了城乡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2.3农村低保制度起步较早并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低保资金不断增加。
广东在全国率先将最低生活保障面从城镇拓展到农村,低保覆盖面不断扩大。全省1995年开始实施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8年这一制度开始覆盖农村,省财政每年对全省年纯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100多万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实行低保补贴,全省享受低保救济人数从1997年10.5万人增加到2007年7月底的68.9万户、171.85万人,增加了16倍,占全省户籍总人口的2.25%,其中农村54.43万户、134.03万人,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2007年,省委省政府提出适当提高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将农村人年均收入低于1200元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范围,目前,许多市县已开始将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200元的困难家庭纳入低保救济范围。
低保资金不断增加,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不断提高。2007年上半年,广州、深圳、佛山、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揭阳、湛江、茂名、清远、潮州等14个市75个县(市、区)分别提高了城乡低保标准。城镇提高了10~100元,农村提高了9~70元。据2007年6月统计,全省城镇低保标准为人月125~361元,农村人月91~320元。城镇人月平均低保标准为226元,比2006年提高12元;农村人月平均低保标准为168元,比2006年提高13元。截至2007年7月,全省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为46元,同比提高了12元。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7市农村低保人均月补助85元,比2006年月人均提高8元;14个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39元,比2006年月人均提高8元。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低保人数增加,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的提高情况,逐步增加了低保资金。全省低保资金从1996年的2113.7万元增加到2006年9.37亿元,增加了44倍。2007年省财政增加了对经济欠发达市的低保补助金额,从2006年的2.5亿元增加到3.85亿元,增加了1.35亿元。2007年1~7月,全省发放低保金7.0069亿元,比2006年同期增加发放1.748亿元。其中农村发放低保金4.1954亿元,同比增加1.115亿元。
2.4农村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也不断加强,对农业及农村发展的作用日益凸现。
广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比较突出的还包括社会救助中的生产救助(防灾、救灾)、农业保险,特种救助、农村优抚。农业产业自身的弱质性以及广东的地理位置决定了广东农业生产面临着相当大的风险,尤其是遭受台风、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风险,近年来全省财政不断投入大量资金构建农业生产和农村地区的防灾抗灾体系,大大降低了农业灾害的破坏程度,提高了灾害应急、救助能力;另外,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全省一直在探索实施各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制度,在各级政府财政支持下,农业保险覆盖面也不断扩大。
农村中的特种救助主要针对特殊人群——五保户实施供养制度,其保障水平高于低保水平,其生活水准也不低于农村的平均水平,多数地区设有农村敬老院,其设施也比较完备,服务水平也比较高。农村优抚、社会福利方面,优抚安置工作成效明显,以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为中心,职业培训、推荐就业和优惠政策扶持相配套的安置改革顺利推进。“十五”期间共完成对14.7万名退役士兵和4107名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军籍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率达90%。建立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自然增长机制。
3.广东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广东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上已做了大量工作,并已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人们称它为“民心工程”和“德政工程”。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3.1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设计还不够完善合理。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在此基础上逐步打破城乡社保建设的“二元社会结构”,最终实现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广东虽然在农村设立了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和养老保障、大病统筹的新型合作医疗、自然灾害社会救助制度,但缺乏在贫困人口中设立一个生活安全保障制度。因为农村居民目前还不富裕,人均纯收入刚过5000元大关,仅跨入小康水平,还有100多万年纯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绝对贫困人口和近300万人年纯收入在1000~1500元之间的相对贫困人口。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应是先解决农村贫困问题,而不是急于建立过于庞大和周密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最需要受社会保障扶持的是贫困人口,这一群体的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我们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就是不全面的。
以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为例。目前,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在计算年限、缴费办法和待遇享受等方面,都是依据城镇正规就业情况设定的,对于劳动关系松散、就业地点频繁变换、工作单位不固定、工作时限不定、收入水平较低的广大农民来说,不大合适。现行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域统筹,条块管理,对跨省区流动就业的农民来说更不合适,加上目前设计15年缴费年限和缴费标准成为农民难以逾越的门槛。农民要在同一个社会保险统筹地区累计缴费15年不容易,农民的经济收入并不宽裕,除外出打工外,他们的收入是以年为时间单位结算的,要在15年内保证每次资金的交纳,难度大。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是参保易,退保难,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更难,缺乏灵活性。
3.2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具有狭窄性,覆盖面小。广东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各个项目,其保障都只是覆盖少部分农村社会成员,或者说大部分农村社会成员仍被排除在农村社会保障范围之外。如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仅在珠三角地区建立起来,全省大部分农村并未推广。在珠三角中也仅覆盖5市,120多万农村人口,其他两市的广州、江门和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一些有条件的县镇还没建立,仍在探索之中,或仅对少部分村干部和失地农民实施养老保险。即使是社会救济,也只是救济那些“重点户”,难以将所有农村的老弱孤寡、残疾者以及因天灾人祸而不能维持最基本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囊括在内。同时,失地农民和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还处于探索阶段。
3.3保障力度区域差异较大,保障水平总体呈现低层次性。广东现行农村社会保障在地域范围上存在非均衡性,经济发达的珠三角地区,保障水平高一些,经济欠发达的东西两翼和粤北地区,保障水平则低得多。就拿农村中的五保户来说,一些富裕地区的农村敬老院的设施完备,服务水平也相当高,有的五保户甚至还有储蓄,可以资助其他困难的亲属,而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只能将一部分五保户纳入保障范围。另外,现行广东农村社会保障支出水平较低,根源在于农村社会保障经费在地方政府的财力分配上很有限,如在社会救助的支出上过分依赖中央财政,地方财政的救助经费拨款既未制度化,又不能及时到位。目前广东全省基本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除较富裕的农村地区外,大部分农村社会保障只停留在对贫困者进行救济的低层次上,一般只能帮助被保障者暂时脱离困境,难以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无助于农民的长远发展。
3.4许多农民对参与社会保障还持观望态度。在养老保险方面,许多农民把自己未来养老的希望寄予后代,他们对养老保险缺乏认同感,存在疑虑心理;在农村合作医疗方面,农民参与的意愿不够强,积极性不够高,其主要原因在于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不到位,有不少农民甚至不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何物,即使知道这项政策,也由于以往基层政府的承诺不兑现,而对新型合作医疗缺乏信任,甚至存在抵触情绪。课题组在兴宁市调研农村合作医疗时,当地相关机构建议把农民应该交的钱由政府出,因为兴宁市农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只须交10元/人,另外政府补贴门诊挂号费7元/人,事实上每个农民只须交3元就可以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然而政府在引导农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所付出的成本比3元/人要高,因而他们认为还不如让政府直接代交这3元/人的费用。
4.进一步加强广东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
4.1加大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保制度的宣传力度,促进农民转变思想观念。
要从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在新农村建设中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农民生活状况的切实改善为根本,把农民观念的更新放在新农村建设的首位。当前,全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广大农民对农村各项社会保障的认识不足、了解的不充分,致使许多农民还持观望态度。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要以占主体地位的广大农民的认可和参与为基础,因此,一方面各级政府决策和研究部门要积极探索有效的政策和实施措施,另一方面要向农民做好宣传,增强农民的社会保障意识,转变思想观念,提高农民参与的积极性。
4.2完善农村社保工作机构,加强农村社保管理工作。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涉及面广、覆盖人口多,加之全省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大,使得任务异常繁重。以农村低保为例,广东1997年推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保障人数已经达到133.51万人,但各市县民政部门由于编制所限,普遍没有设立专门的低保工作机构,乡镇一般只有一名民政工作人员,难以进行规范管理。
为使全省各地农村的实际情况及时准确地反映到上级管理决策部门,以及省、市的各项政策部署和规定迅速落实到位,必须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各层次的农村社保工作机构,完善农村社保管理体系。既要加强面上的领导,建立社会保障工作领导机构,统一组织、协调本地区的社会保障工作,不断增强其整体合力;又要注重基层社会保障网络建设,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要求,明确各级职能,确保保障到一线、服务到基层、覆盖到村落。
另外,由于人们的收入是不断变化的,必须做好农村社会保障特别是低保工作的动态管理,因此,由手工化管理向信息化管理过渡是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必然选择。由计算机对农村社保对象进行信息处理、人员录入、档案管理、信息调阅,既可减少人力,又可节约资金,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4.3加强法制建设,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农村社会保障是一项群众性、政策性、法规性很强的工作。鉴于国家目前社会保障法还未出台,广东可以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台新的地方性法规。在保险对象、交费年龄、交费标准、基金管理、基金增值、经费来源等问题上设置新的操作规范,尤其对新形势下比较敏感的问题(如农村土地问题、农民工权益的保障问题等)制定明确的法规,切实保障失地农民与进城务工农民享受到与他们的付出相对等的权益,从法律的高度指导和规范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在相应的司法机制的完善上,广东可尝试在人民法院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专门从事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件,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伤害时获得有力的司法保护。在条件成熟后,可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法院审判方式,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在审判中充分体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特殊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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